司法鉴定可行性报告范文

时间:2023-02-11 1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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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可行性报告

篇1

近年来,我国高校产业尤其是高校科技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发展迅猛,成长为我国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生力军,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缩小与发达国家的技术差距、推动国家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大多数高校科技企业虽然发展潜力巨大,但规模相对较小、业绩尚不稳定,直接上市融资能力不足,加之有形资产占有量较少,传统的可抵押物缺乏,又导致其银行贷款困难。然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新型的极具潜力的资产,其巨大的担保价值日益受到人们的高度关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也正以一种创新的融资方式成为高校科技企业破解融资困境的有效途径之一。

一、高校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可行性

《民法通则》中,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者将其财产移交由债权人占有,以其作为债权担保的担保方式。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类,知识产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一般包括商标权质押、专利权质押、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质押等几种形式。高校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条件已经具备,其可行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我国《担保法》第75条第(3)款明确规定了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国务院实施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第17条要求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银监会的《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第10条也要求商业银行“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评估的高新技术企业,还可以试办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二)相关的配套服务体系已逐步建立

2006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了首批18家单位为“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搭建了知识产权交易的专业化服务平台。继2001年《无形资产评估准则》颁布后,200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和财政部联合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步入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指明了方向。目前,国内已逐步建立起一些专业化的评估机构,培养了一支专业化的评估队伍。

(三)高校科技企业丰富的知识产权储量

截至2006年,我国的储蓄率已高达46%,居民储蓄存款突破14万亿元,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资本储量充裕。然而迅猛发展的高校科技企业却因其研发活动所形成的大多是高度专用性资产,甚至多为无形资产,无法满足银行贷款的抵押要求而往往申贷无门导致资金紧张,步履维艰。与高校科技企业土地、不动产等传统的抵押物严重匮乏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其巨大的知识产权拥有量。据统计,2000年以来,全球专利申请的年增长率为3%至5%,而我国专利申请年增长率是20%,远高于国际平均水平。截至2007年底,我国受理的专利申请总量突破400万件,商标注册申请总量突破560万件。这其中,具有巨大创造潜能和创新意识的高校更是收获颇丰:目前高校的专利申请量已占全国总量的11.7%;在2008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上,全国高校共获得国家三大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通用项目164项,占授奖总数的64.8%,尤其是国家技术发明奖,高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科技成果获奖比例高达81.1%,且3项一等奖均为高校获得。依托于高校母体这片储量大、品位高的知识产权富矿区,高校科技企业极为丰富的知识产权拥有量为其申办质押贷款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力度,我国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1999年国家开发银行首次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大唐集团的TD-SCDMA项目(由我国提出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并获得国际认可的通信系统标准)进行融资支持,有效解决了企业的资金瓶颈问题;上海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以专利权质押组合个人信用无限责任担保和应收账款质押的形式获得了200万元的贷款;2006年10月,交行北京分行与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连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资和信担保有限公司等共同推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金融产品――“展业通”,截至2007年6月8日,在短短7个月内,贷款余额已突破亿元人民币,有力地支持了贷款中小企业的发展。

然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在我国的历史不长,还是一个新生事物。作为一种创新的融资方式,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以及受到不甚完备的法规制度、尚不成熟的产权交易市场等因素的综合影响,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较大、问题较多,以致于对该项业务的实践与探索还远未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展开,真正能够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解决资金燃眉之急的高新技术企业为数甚少。随着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比重的逐步提高,在资金供求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高校科技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的需求将不断增加。为充分发挥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方面的巨大优势和潜力,有效畅通其质押贷款的融资渠道,有关方面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这项具有创新意义的贷款业务的全面发展。

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推进措施

(一)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建议人民银行、银监会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牵头制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信贷指引、操作规则及实施细则,确定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质押登记的适当性、质押权益公示的构成、质押权益所覆盖的具体资产、实际权利人的权益归属等问题,加强立法的衔接配套,增强可操作性。

针对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实践中有关许可使用权转让、担保权益的实现等适用法律条文的遗漏和缺陷,立法机关应及时修订补充。

积极探索研究涵盖生物和医药、新材料、先进制造、先进能源、资源环境、航空航天等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拓展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以给予法律支持。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界定知识产权的界限,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修订惩处知识产权侵权及质押贷款违约行为的法律法规,加大司法惩处力度,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完善审判体制,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简化执行程序,一旦出质人违约不能如期归还借款,质押权利人就可以方便快捷地通过诉讼程序获得司法裁决,对质押物同时或有选择地行使各种权利或救济措施以解决知识产权质押的实现及法律保护问题。

(二)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配套服务支撑体系

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相关主管部门应精心组织由知识产权各领域的专家学者、各行业或商界代表,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组成的评估小组加强评估课题研究,规范知识产权评估的准则性文件并分别制定商标、专利、著作权等各类知识产权具体细化的评估标准和方法,提高评估公信度。

我国目前不同的知识产权出质分属不同的登记机关,譬如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的登记机关就分别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中国知识产权局和国家版权局,从而导致其登记流程、期限和费用也各不相同。为降低质权设立成本,提高质押融资的效率,应尽快统一知识产权的登记机关、登记流程和收费标准。尤为重要的是登记机关应建立明确的优先权规则,以质权出质登记时间的先后确定质押权益的优先顺位,先登记者先受偿。知识产权的登记系统应采用备案或公示登记制,规定标准化的公示格式和内容要素以实现登记记录的电算化,方便信息检索和查询。

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服务体系,规范执业资质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效率的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全面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提高质权纠纷处置能力,加大侵权打击力度。逐步建立管理规范、交易活跃、秩序良好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体系,畅通质权处置通道,保障质押权人的利益。

(三)加强风险管理,防范和控制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

1.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风险管理

与人们所熟知的传统质押物不同,知识产权一般为知识及智力创新成果,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也较高,而且往往稳定性较差。譬如目前法律框架下的一些知识产权如专利权等均规定了有效期限,随着科技进步、知识更新速度的加快,具有更高效能、更新设计理念的新技术的出现,会使原专利迅速贬值,在到期之前早早地就丧失了其经济价值。一项知识产权还可能会因为不使用、未付续展费而失效或受制于强制许可。这样,知识产权本身的特殊属性,加之我国目前尚无一套科学、完整的评估体系和方法,评估机构不甚专业,执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作为质押权人的金融机构由于信息不对称、专业知识匮乏、质押贷款的经验不足等诸多因素均会导致知识产权质押的现时内在价值难以准确衡量,而质权实现时的未来价值、预期现金流则更加难以确定。

因此,为防范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前期风险,承办此类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在人民银行的风险提示和窗口指导下,经过市场调研与分析,严格筛选贷款项目,进行价值评估,出具可行性报告后进入审贷程序。这其中,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以确定其可质押性是防范风险、保障质押权利人利益之关键。

首先,知识产权质押权利的确定性取决于:贷款的债务人是否确实为质押产权的所有者;该项产权是否拥有共同所有人;对该项权利的申请有无第三方异议;该项权利是否已登记并受到法律保护;法律保护的类别和年限;权利的有效性以及是否具有可执行性等。

其次,可采用收益还原法,通过估算被质押知识产权的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其质押价值:第一步,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深入分析被质押知识产权价值的历史业绩、现行结构和相关因素,然后判断并评价其技术的先进性、适用性、可靠性以及实际利用后的预期经济价值和社会贡献。第二步,在同时满足获利性和有效性的前提下,遵守经济寿命和法定寿命孰短的原则确定其折现期限。最后,通过估算目标知识产权的预期风险报酬率适当确定其价值评估中的资本转化率(预期收益率),然后将目标知识产权所产生的预期收益转化为质押评估值。

2.知识产权质押期限内以及处置中的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对企业质押的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决定发放贷款后应妥善保管作为质押物的知识产权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以防被盗用或重复质押。在质押贷款期限内对于被质押的知识产权应积极跟踪、密切关注,实施动态监测:一方面防范出质人违规转让或许可除质权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业已质押的知识产权,导致质权价值下降损害放贷人利益;一方面当某些被质押的知识产权因技术进步而自然贬值时,贷款银行可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可与其协议变卖(拍卖)出质的知识产权以提前收回债权。

对于盗版、假冒等损害质权人利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明确知识产权界限,严厉打击,提高违法者的侵权成本,有效遏制滥用知识产权的现象,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和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专家证人、技术调查等诉讼制度,加大行政执法机关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和刑事司法机关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力度,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贷款银行也应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预警应急、维权和争端解决机制,积极应对涉及质押产权的侵权行为和法律诉讼。

培育并完善规范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推动产权交易,增强知识产权的流动性,建立通畅的产权处置通道,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使作为质权的知识产权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顺利转让、许可、拍卖变现以快速化解产权质押的处置风险。

【参考文献】

[1] 王兵.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校企合作的实践和理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95.

[2] 张平.信贷融资的新途径――知识产权质押[J].商场现代化,2007,(519):365-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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