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委会副主任范文

时间:2023-03-15 14:5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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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委会副主任

篇1

农村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是指农村地区正处于监狱等国家暴力机关拘禁状态的人员所生(包括婚生及非婚生)的法定年龄不足18周岁的子女。在重刑主义传统浓厚和重视因果报应的我国农村地区,对于罪犯的厌恶、憎恨与强烈的复仇欲普遍存在,农村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在社会上遭遇歧视表现尤为明显,而歧视则可能挑起或加重农村服刑人员的情绪。

父母服刑造成未成年子女多项权益受损

生存权遭受影响。农村及贫困地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普遍呈现贫困化趋势。农村服刑人员中,男性罪犯比例较高,而男性是农村家庭的经济支柱,也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顶梁柱的倒塌给家庭带来生存危机,导致未成年子女生活质量下降,有的甚至基本生活保障都难以维系。另外,一些农村服刑人员非婚生子女一出生背上了“黑户口”,偏远农村信息交流与政府保障等客观现实因素不完善,使他们从正常社会生活中被隔离出来,得不到应有的社会福利支持。还有一部分农村服刑人员犯了诸如盗窃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等重罪,由于判刑时需要赔偿数额巨大,少则几千,多则上万至几十万,对家庭造成毁灭性打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事实上缺失,他们游离于社会救助的边缘,无法享有法律赋予的生存权利。

发展权受到限制。未成年子女父母双双入狱,或者一方犯罪,而另一方为了养家护口,不得不外出打工,或者有些干脆放弃家庭,抛弃未成年子女,这都造成未成年子女无人抚育,或者由无人赡养的老人抚育。大部分农村地区未成年子女在父母服刑后,由祖父母抚养或寄养在亲戚家中,生活很快陷入困顿。一部分孩子为减轻家庭负担,只有放弃学业,外出打工养家,但因为家庭原因遭到歧视,就业前景并不好。有些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因为遭到社会歧视,得不到应有的救助,而走上父母的老路,成为新一代犯罪团体。调查发现,94.8%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没有受到过任何形式的社会救助,犯罪率远远高于社会平均未成年人犯罪率。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违法犯罪的人数占被调查人员未成年子女总量的1.2%,未成年管教所收押的未成年服刑人员中有15%是父(母)服刑或有家庭缺陷的 。

受教育权难以保障。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会深刻影响一个人一生的成长。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由于种种原因中途辍学,不能及时得到应有的正规有效教育,与同龄孩子的差异和由此带来的不平等感受将加深他们的被歧视感和对立感,从而可能产生对整个社会的对抗情绪,形成潜在的严重社会隐患。据调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辍学现象严重,辍学比例高达13.1%。其中,户口在农村的辍学率更高,达16.1%。在父(母)入狱前就已经辍学的占未成年子女辍学总人数的17.56%,在父(母)入狱后辍学率竟高达82.43% 。

监护权缺损丧失。父母双方均因犯罪入狱服刑,父母离异后,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入狱服刑,另一方不愿或没有能力抚养孩子;一方不幸死亡或下落不明,另一方因犯罪而判刑;这些在农村服刑人员家中发生,致使监护未成年人的职责无法落实。尤其是不期而至的二次家庭重大变故,不仅会给孩子的心理和情感造成巨大的冲击与负面影响,而且往往使得该类孩子的监护问题比一般服刑人员孩子的监护问题更不容易落实。有些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不被亲戚收留,由于没人监管看顾,他们自制自理能力差,开始走向社会流浪、乞讨。据中国司法部调查结果显示: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在社会上流浪、乞讨的占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总数的3%。其中,居住地在大城市、小城市(包含县、市)和农村的服刑人员子女在外流浪、乞讨的人数在该类未成年子女总数中所占的比例依次呈递增态势,分别为1.5%、2.4%和3%。令人担忧的是,多达1/5的服刑人员因为种种原因,不知道孩子现在的情况,更不清楚他们是否已经在社会流浪或乞讨 。

人身权受到威胁。来自外界的舆论压力对孩子造成巨大的心理创伤,服刑人员的子女,尤其是一些犯、盗窃犯等犯了传统意义上有违社会伦理道德罪的服刑人员子女更容易受到周围人的歧视。一些服刑人员的孩子还可能被周遭的家长、老师、同学列入“特殊群体”,实行“特殊管制”,这些孩子经历了同龄孩子所没有经历过的生活,他们长期遭受与父母分离的创伤以及缺乏照顾。有些孩子目睹了家长的犯罪过程或是被警方逮捕的场景,这些场景在他们幼小的心里留下了挥之不去的阴影,许多孩子都有夜晚做恶梦、惊醒、失眠的经历,更有甚者会患上自闭症或抑郁症。

加强对农村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社会关爱

加强对农村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社会关爱研究,旨在进一步引起社会各界对这一群体的关注,逐步构筑来自全社会各方面的关爱体系,为他们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来自国家与政府的关爱。我国应借鉴欧美一些国家的经验,以法律规定由国家或政府承担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国家应完善社会保障与民政救助制度,设立监护机构或代养人、服刑人员与其子女三方定期联系的制度。对农村地区无人监护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应由民政部门安排到当地孤儿院、福利院、儿童村集中供养,对流浪乞讨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应发挥救助站的作用。加速完善低保制度建设,特别是经济困难的农村服刑人员家庭的低保。农村或贫困地区服刑人员子女没有低保,直接导致他们没有生活保障,生活举步维艰。应该由政府机构牵头,通过宣传教育,营造关爱生命,公益慈善的社会氛围,通过运用公共权力,创造条件,推动民间力量参与救助,保障这类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政府应对民间救助团体在登记注册方面给予支持,为其创造一个好的制度环境,并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按照国际标准管理与监督。

来自村委与学校的关爱。应当明确村委会在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监护方面的责任,将其纳为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以及评选和谐社会建设示范村等评优评先的评比中;建立村委会帮扶制度,落实帮扶责任人,为未成年人提供帮助,尽可能避免其在社会流浪。主动帮助服刑人员修复家庭关系,在条件合适的情况下帮助服刑人员重组家庭,用家庭的和谐与关爱感化本村服刑人员,激发他们对家庭的责任感,从而促使他们树立起重新融入社会的愿望。学校应落实“两免一补”政策,增加助学金的发放力度,简化助学金发放手续,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尽量扩大受益者范围,特别是照顾类似于农村服刑人员子女一类的弱势群体,以保障服刑人员子女享受与普通孩子同等的义务教育。同时,积极引导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主动关心他们的学习成绩与心理健康,对发生在他们身上的问题,尽量做到宽容过失妥善处理。

来自社区与监狱的关爱。社区矫正相对于监狱禁刑来说,对家庭及其子女的影响要小得多。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增加轻刑犯的社区矫正比例,从而达到增加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的目的。同时,帮助推荐社区服刑人员配偶或子女就业,开展“特殊对象未成年子女关爱行动”,为社区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提供学费资助、课业补习、心理辅导、特长培训等方面的帮助。监狱设置适合孩子见面的人性化措施可以很好地做到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关怀。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最大程度地加大监狱管理的人性化,积极开展重建亲子关系的活动,帮助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融洽家庭关系。

来自慈善机构与志愿者的关爱。近年来,随着全社会对这一特殊群体的重视关注,全国各地陆续开展了一些由个人、民间组织、行政机关以及监狱部门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进行救助的活动,并创办了一些救助机构和保护实体,设立了基金。例如,北京、陕西、福建、河南等很多地区建立了“太阳村”、“回归儿童村”、“善恩园”、“阳光爱心站”等,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能够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动员发达地区的企业及有能力的爱心人士等民间资源开展对服刑人员子女的结对子帮扶活动;成立由优秀教师和品学兼优的团员青年组成的志愿者队伍,建立农村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课外补习学校,在各镇(街道)设立辅导点,让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就近参加免费辅导,帮助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进行心理辅导与学业辅导,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建立有效引导和舒缓的渠道,防止其产生自卑心理,形成自弃心态,滑向犯罪的深渊。

总之,在我国社会的转型时期,对农村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构筑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关爱体系,形成社会关爱的合力,可以减缓社会矛盾,加快社会问题的解决,共同维护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作者为衡阳师范学院教育科学系副教授)

篇2

一、当前农村基层选举研究现状

近年来,许多村民自治研究成果深入分析了如何认识转型期的中国农村社会尤其是那些复杂的社会矛盾和微妙的关系格局。有不少研究将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与村庄的治理问题及村庄内部的互动机制联系起来思考,但研究更多的侧重于农村基层民主制度、村民自治的外生价值。对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研究,主要在三个层面展开:一是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学理分析。二是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变量分析。三是村民委员会选举运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将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与村庄的治理问题及村庄内部的互动机制联系起来思考,以乡村社会为对象,从微观的、历时的、过程的视角讨论国家与民间社会的关系。

二、研究假设

本文作者认为,选举并非村庄内部关系的产物,但它却有能量搅动、暴露甚或改变村庄内部关系,而村庄的这种内部关系又反过来塑造了选举的实际进程。不应把目光仅仅盯在选举本身,而应把选举放置在村庄社会生活的整体面貌中去考察。通过对村庄选举事件的生动叙事,来揭示村民参选并非像木偶一般机械地顺应上级的要求,而是以村庄既有的社会网络为算计利益的基础,在参选中通过村庄特定的社会支配关系来调动资源,以扩大社会关联的共同利益和外部影响,并巩固和强化自身在社会关联中的位置。本文着重阐述乡村利益与权力关系对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影响,强调自治对于解决当前特定背景下农村社会实际问题的能力,对中国村民自治实践进行田野调研来解剖中国农村的特殊状况。

三、A村选举事件

1.个案基本情况

A村位于Z省中部的Y市X镇,还是一个相对落后的村庄,村民乡土观念较为浓厚。村民们都希望能选举出一位有能力,同时肯为大家办实事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带领大家走上富裕的道路,促进村庄面貌的改变。但由于前几任村民委员会主任没有处理好与村民们的关系,也没有很好地为村里做出贡献,只是为自己的个人私利而不断侵占村集体经济。因此村干部与村民之间存在着很大的矛盾,村民内部非常的不团结,派系矛盾非常突出,这也为2008年A村村民委员会选举蒙上了一层阴影。

2.2008年A村村民委员会选举过程

(1)选举准备

按镇政府的统一部署,A村于2008年4月初着手选民登记,开始新一轮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村民代表会议开会讨论有关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事宜,讨论并确定了选举方式的基本原则,决定选举分两步:第一步选出村民委员会成员,第二步从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再选举村委主任、副主任。

(2)推选村民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随着选举工作的逐步展开,希望当村干部的村民陆续开始了各自的竞选活动,他们运用各种可以利用的关系和资源,积极地为自己拉票助选。由于参与竞选的人众多,所以竞选活动格外热闹,力量也相对分散。

(3)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委员

根据镇政府的统一布置,投票选举在4月22―24日进行。于是,4月22日上午,村民代表召开会议,指导选举工作的镇干部与会,一同讨论、确定了投票选举的具体实施办法。下午,A村村民委员会委员的投票选举开始,选民基本以家庭为单位,派代表在本组选票分发点领取选票并划票、投票。这一轮投票的结果:投票率达到了100%,由于只要参加选举都会有一定的“误工补贴”,因此村民投票的积极性很高。工作人员当众公布选举结果,并按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选举办法规定,由于只有5人超过投票数的一半,4月23日上午进行村民委员会补选。当晚,未当选的3名候选人开始积极活动,以获得村民的支持。第二天,村民委委员会委员选举成功结束。

(4)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按照选举程序,以得票最多的前3名村委为候选人选出村委会主任,再以未当选的2人为候选人选举村委会副主任。4月24日上午,在A村广场,由新当选的村委中得票最高的前3人以得票多少为序先后发表演说。第一位施某表示,鉴于原村委会账务混乱,必须清帐后再选村委主任、副主任,否则,他放弃村主任候选人资格。第二位曹某表示同意以上意见。第三位是原村委主任,他先简要总结了前届工作,然后表示若当选,将继续为村民服务。此时,有些村民代表向原村委主任当场提出若干质问,并由此引发了针锋相对的争吵和对抗、辩论和攻击,场面难以控制。最后,根据多数村民代表意见,决定中止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选出清帐小组成员,于次日开始清理村级财务。

后来经过清帐及在镇党委政府的合法操作下,以及在村民委员会权力运作下,各候选干部的积极努力活动,村民、村干部、政府之间经过多回合的利益博弈,最终达成了妥协,采用了镇政府提出的选举方案,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框架内,制定了各方都可以接受的选举办法和程序,进行了村民委员会的选举,A村新一届村民委员最终还是得以成立,施某当选为村委会主任,曹某当选为村委会副主任,原村委会主任落选。

四、A村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现象分析

1.A村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特点

(1)选举过程较为混乱

一般情况下,在正式选举前,应首先确定选举办法并公告于众,这样才能使选举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而A村的选举运作采取“走一步看一步”的做法,从候选人提名直到村主任选举,每完成一步在下一步选举工作之前,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具体做法,这种方式有其广泛民主和及时修正错误等优点,但也容易导致“意外”。A村此次选举没有设立秘密写票室,选民在领来选票后自行选择场所和方式进行划票,缺乏统一的规范。在这种状况下,选民的自主选择权很容易受到干扰,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无记名投票的秘密性,无记名投票变成了变相的记名投票。

(2)村民参与的非制度化

首先,在民意表达的制度化渠道不畅的情况下,议论成为村民群众表达意愿的主要方式,通过议论形成舆论影响着选举运作。这种制度外方式由于缺乏必要的约束,容易使信息失真,村民受到相互感染,导致心态上的混乱,直接影响着投票时的选择。其次,由于缺乏制度化途径,候选人之间出现了不少非制度化的竞选活动。

(3)乡镇政府介入过多

乡镇政府对于选举采取什么样的做法,关系选举的成功与否,同时也关系村民对于选举的评价和参与方式。从选举案例可以看出,党委政府对村干部的选举任命依然有最后的决策权。乡镇党委政府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乡镇政府担心在于政府对于村级干部的直接控制一旦退出,必定直接削弱基层政府对于村级的控制,甚至直接危及乡镇政府的目标实现和政府运行本身。因此,他们对于基层民主的积极支持是有条件的,于是便有了基层选举和管理活动中种种违反选举规则的事情。一是他们认为农村选民素质低,选不出高素质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二是部份乡镇干部已习惯于用领导关系的办法处理事情,担心民选的村民委员会不会按照他们的旨意办事。

(4)选举权力角逐激烈

在A村,当村干部还是一个炙手可热的选择。不管是处于何种目的,相当多的村民们还是很看重甚至向往村干部职位的,即使他们口头上对之不屑一顾。因此,就出现了一方面许多村民对于选举表现出冷漠的同时,另一方面还有围绕村干部选举进行的激烈的权力角逐。

2.村民委员会权力的运作,村民、村干部、政府之间的利益博弈过程

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是广大村民群众实现自我管理的重要而有效的民主实践活动。在选举过程中,村民、村干部、政府三种力量相互揉合,相互交易,其过程深受选举规范、参与主体的素质以及外部力量介入程度等诸多因素的影响。A村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中无序现象的出现也是这些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是,在村民委员会权力运作下,村民、村干部、政府之间经过多回合的利益博弈,最终达成了妥协,使选举结果最终获得了通过,A村新一届村民委员最终还是得以成立。但可以想象这样的村民委员会的凝聚力是很弱的,村干部们更多的也是为自己的利益考虑,而不会真正为村民着想,不可避免地在开展工作中也会遇到困难。事后村民委员会很多的工作遭到了村民的抵制证明了这点,但只是没有发展到罢免村民委员会的地步,因为重新选举之后的结果也是未知的,并不一定比现在的要好,农民的政治觉悟总的来说还是很朴实的。

五、小结

通过对A村村民委员会选举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从冲突的发生到秩序重新稳定的过程中,我们不能只以静态的视角来观察、分析问题,因为在整个过程中往往隐秘了很多不能为外人道的乡土规则,在国家那里,我们看到了非正式因素的作用,而在社会那里,我们也看到了对正式因素的运用。正如日常生活社会学所强调的,我们必须通过对隐秘知识的挖掘,站在被研究人的视角,才能真正理解当事人的行为和目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透过现象看本质”。对农村日常生活的强调,不是把农村普通人的生活看作是一个完全独立的领域,而是看作农村普通人与政府、村干部互动和博弈的舞台。因此,采取的视角不是完全的自上而下也不是完全的自下而上,而是强调两种视角的整合。

参考文献:

[1]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

篇3

与此同时,村民林金武虽然有国家规定的各种建房的合法手续,但在其所建的三层楼房即将封顶时,突然又被上百人强拆——不仅遭受高达100多万元的损失,而且自此一家五口一直蜗居在一间面积只有十几平方米的平房里。此外,该村还有各种名目的保证金林立,且村委会所用公章混乱等问题。

上塘村的一些违法问题已经被国土部门和《福建日报》等媒体确认,但最后都不了了之。

面对多年不懈维权的村民,两位林姓原村干部竞说:“有本事,你们去告,没路费我给你们,就是告到中央,最后还不是到我这里吗?”

鉴于投诉信所反映的问题非常典型,《法律与生活》记者于2015年7月22日至26日到事发地采访。

上塘村违规卖地、建房怪现象

上塘村是福建省历史悠久的产盐地。2001年,福建省出台政策,对食盐产量进行控制,一些盐田因此关停并转。因有500亩盐田在转改行列,上塘村村委会将这些废盐田转改。曾几何时,在这块废盐田上建什么的都有。2004年,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成立上塘珠宝城管委会,上塘村委会用地批地都要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据村民上访材料所列的明细,上塘村原村支书林某荣共有18栋楼房、296套房屋,共计20283平方米,每栋楼都标注了现在的使用人,如他的亲家、侄子、堂侄、内弟、女婿、远亲等;该村原村委会主任林某兴拥有16栋楼、470套房屋,共计32258平方米,这些房屋有的已经出售,有的是其妻子的名字,有的与他人合伙经商或出租。通过记者的调查,两名原村官为自己所建造的诸多楼房的情况与曾令国人瞠目结舌的“房姐”、“房叔”不相上下。

2004年下发的《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农村村民每户建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为80~ 120平方米。”以上两名原村官拥有的多处住宅和用地面积大幅度超过规定。

一度,有胆大的村民效仿个别村委会干部随心所欲地建楼房。一段时间里,上塘村私自建楼现象特别严重。《福建日报》曾于2011年两次派记者调查上塘村违规买地和违建问题。同年12月9日,该报以《是否违规卖地,村民再盼彻查》为题对上塘村进行了报道。文章中提到“莆田市国土资源局秀屿区分局监察大队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上塘村村委会个别干部擅自卖地建房的违法行为在2003年已经被行政处罚过。但监察大队对2004年之后该村干部仍在违规卖地建房,还是第一次发现。他表示,村民向记者提供的证据很重要,他会尽快向领导汇报,并做出处理意见。”但上塘村村民并没有见到国土资源部门的“处理意见”。那么,作为行政主管部门的莆田市国土资源局秀屿区分局(以下简称秀屿区国土分局)是否尽到了守土有责的法定义务?2015年7月24日上午,记者来到了该局进行采访。

记者曾查询到一份秀屿区国土分局于2012年出具的第16号文件,文件中对上塘村林金城、林美琼等上访人作如下答复:“针对该范围内未经审批的个人建房用地,我局从2003年开始多次派人到现场制止、拆除,但建房户陆续抢建。我局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对164户违法用地情况进行处罚。”该答复意见最后说:“由于上述违法占地建房行为集中、连片、涉及用户数多,我局已书面报告区政府,建议由区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以上历史遗留问题予以依法妥善处理,确保社会安定稳定。”

2012年,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的第49号复核意见认定“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和秀屿区国土分局对该盐场实际违法用地面积、种类以及相关的处罚未作明确说明”,该厅要求“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和秀屿区国土分局应在60日内重新作出答复意见”。遗憾的是,3年过去了,上述两单位面对上级职能部门的复核意见没有给出“答复意见”。

7月24日下午,记者来到塘村,只见大街两侧的楼房上端都有珠宝城的巨幅广告,但大半部分店铺都落下了卷闸门。就算偶尔开门营业的店铺里也没有售卖珠宝,只放着价格便宜的小挂件和几块石头。店铺冷冷清清,无人问津。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当地人告诉记者,珠宝城的名号只是个别人打的招商引资的旗号,暗地里却在非法占地、倒卖土地。前些年,有关部门还把歌手李春波、湖南电视台主持人李湘等人请来为珠宝城剪彩。每逢有上级检查,各家商铺的大门都要打开;若有领导询问各商铺里怎么不售卖商品,大家就要按事先统一的说法回复——珠宝城的经营模式是订单加工。但因为无单可接,许多商铺大门上的“出租”字样格外醒目。

两次蹊跷的强制拆迁

今年47岁的林国全略通文墨,为人正直。自1997年起,他就在上塘村村委会做文书,后来又担任村委会副主任一职。因为不满并举报村委会部分干部违法占地、卖地、建房的行为,近几年来,林国全基本上被“挂”起来了。

2011年年初,林国全的妻子林美琼以8万元的价格从村委会买下了一块地用于建房。因该地块之前是废滩地,所以,林美琼打地基就投入了30万元。但同年7月5日,从上塘村和东峤镇共来了60多人,动用铲车、挖掘机等大型机械设备把林美琼刚刚打好的地基拆毁。林美琼上前理论,对方回复:“你没有手续!就是违章建筑,就得拆毁!”尽管林美琼一再声明自己当初交钱、建房已经得到了时任上塘村村支书林某荣和村委会主任林某兴的口头同意,自己手里还有村委会开具的收取她6000元先期买地款的收据,但她还是没有阻止对方的拆除行为。看到白白损失掉的30万元,悲痛欲绝的林美琼与对方发生了肢体冲突,其衣服被撕坏。

相比林国全家的损失,林金文家的遭遇更为严重。据林金文介绍,自己家遭遇的祸端源于自己父亲林玉森在世时。早在2003年,林某荣、林某兴就看中了林玉森家一块面积约0.36亩的承包地,该土地的承包年限为1998年至2028年。二林以进行建设配套为由,向林玉森要地。面对二林无法提供国家征收的手续和补偿、置换方案,曾经担任上塘村盐场场长的林玉森没有答应二林的要求。

2007年,林玉森病逝,长子林金文与寡母林玉珍一起生活,一家五口人蜗居在十几平方米的平房里。为改善一家人的居住环境,林金文把自己因遭遇车祸而获赔的致残赔偿金和从亲友处七拼八凑借来的100多万元用于建房。2012年2月2日,林金文按照国家规定提出建房申请,也得到了其所在村、镇的书面批准,也就是说,所有的法律手续都是齐全的。

林金文以为一切万无一失,但还是遭遇了变故。2014年10月10日8点,林金文家的房屋即将封顶之时,200多人携带挖掘机、铲车前来强拆房屋。强拆人员把80多岁的林玉珍老人推进水沟,把林金文的弟弟林金武打得满脸是血。林金文痛哭流涕,却无可奈何。此外,林金武与妻子林秀琼还被带到派出所数小时。直到强拆结束,他们才被释放。林金文注意到,强拆队伍里有东峤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和秀屿区公安分局的警察。所以,林金文把东峤镇镇长和秀屿区公安分局局长推向行政诉讼的被告席。

2015年6月23日,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的裁定显示:“原告林金文在获得建房手续后未建房,被告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强拆的房子是其弟弟林金武的违章建筑,被告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接警后依法出警,该两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告林金文不产生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其提起行政诉讼作为原告主体于法无据,依法应当驳回。”

针对法院的裁定,林金文不明白,作为同胞弟弟,帮助身为残疾人的哥哥建房有错吗?何况,他家中尚有80多岁的老母。而且2012年2月28日,林金文写了一份委托书,证明因自己身体残疾、行动不便,弟弟林金武自己办理相关手续。这份委托书还有上塘村村委会副主任、包片十八组(即林金文、林金武户籍所在的生产小组)负责人林明桥的“现场见证”和签字。

该案在庭审时,林金文的律师黄民康质问被告,强拆人员为何在拆毁房子后还故意用挖掘机把堆放在房子周边的大理石、瓷砖等建材碾碎?被告一方说,那些人是假警察。对此,黄民康律师反问道:“那么,假警察为何与你们的真警察站在了一起?有大量的照片可以作为证据。再说,即使是假警察,当他们对公民施暴、毁坏财物时,你们为什么不依法制止?”被告没有给予进一步说明。

现在,林金文与妻儿老小一家五口依然蜗居在十几平方米的平房里,80多岁的林玉珍老人看着自家即将完工的房子如今一片狼藉而天天伤心落泪。

管理混乱的公章和名目众多的保证金

2002年2月1日,原莆田县撤县设立莆田市,一些公章、财务章也必须进行相应改变。但据知情人说,上塘村财务章的管理非常混乱,如该村2004年5月31日使用的公章是“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上塘村财务章”,但2004年8月20日又使用了“莆田县东峤镇上塘村财务章”。而且,这些公章所盖的或证明或收据的内容更是令人费解,如“收第四组林金锹、林凤娥宣传月限期保证金500元”、“收第三组林美妹限期保证金500元”、“收第三组林秀云五六月未参加婚教保证金”、“收第四组林光前逃避兵役款800元”、“收第一组林金地非初婚代垫款计6400元”等。

据知情人透露,东峤镇的主要负责人在全上塘村党员干部大会上曾公开说:“林某荣活到80岁,我就保到他80岁,让他当村支书,你们别告了,告也没用!”这似乎也解释了面对上塘村存在多年的违法违规现象,面对多年不懈维权的村民,林某荣、林某兴那句“有本事,你们去告,没路费我给你们,就是告到中央,最后还不是到我这里吗”的话的“底气”。

篇4

由于受自然条件等诸多因素的限制,营坡顶村是省级贫困村之一。村里至今无一家像样的工商企业,村民的经济来源主要靠种养业和外出打工收入。种植作物主要是小麦、玉米、谷物、油料、红薯、花椒等等,其中销售花椒是村民的一项重要收入来源,全村花椒种植面积达500余亩,年产干椒4000公斤左右,养殖业以黄牛、奶山羊为主。而外出打工是农民增收的另一重要途径。

许定玺说,真正把为民办实事、办好事落实到实践中,一直是村两委工作努力的方向,好的政策关键在于落实。在深入思考和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该村两委班子结合营坡顶村的实际情况,与河南农大文法学院签署了“一站、一校、一公司”(即法律援助站、新型农民培训学校和劳务服务公司)合作意向书。用于帮助和指导营坡顶村今后一个时期新农村建设。

1 “站”,即法律援助站

为了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和谐发展,在农村宣传法律知识、增强老百姓的法治意识、解决农民群众法律援助渠道不畅的问题,经营坡顶村两委与河南农业大学文法学院协商,成立了一个面向农村的法律援助站。援助站由指导顾问、站长、副站长各一名,学生、联络员及服务老师若干人组成,其中联络员由各村民组长担任。援助站的宗旨主要是宣传和农民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常识。引导广大农民朋友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目的是让农村困难群体依法获得应享有的权利,实现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

2 “一校”,即新型农民培训学校

在上级党委的指导下,以及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营坡顶村被确定为重点扶贫搬迁村,将于2009年全部搬迁至新310国道附近,村民逐渐实现由农民向市民的转变,这一惠民措施得到了全村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为了更好地解决搬迁之后的农民就业问题,村两委适应形势,在上级指导下,精心筹划,决定和高校合作成立“营坡顶村新型农民培训学校”,由村支部书记、村主任许定玺任学校顾问,由大学生村官梅孔晖任学校校长,党支部副书记、村委副主任许其宏任副校长,专门培训富余劳动力。该校的宗旨是建设新农村,培育新农民。学校针对不同层次的农民,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的授课形式,开设市场上急需的专业科目。学校设立在村委会院内,配备了电视机、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打印机以及桌子、椅子、黑板等教学设备。现有一处200平方米的固定教学场所、一处100平方米的实验教学场地。培训内容主要涉及农业科技、政策法规、经营管理、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礼仪知识、文化知识、家庭教育等方面。授课时间安排上比较自由,可以定期开课,也可以根据农事、农时特点临时开课。最终能让学员真正学到技能,使他们在搬迁之后人人掌握一门技能,实现富余劳动力的转移,使全村人民走上共同致富的道路。

3 “一公司”,即营坡顶村劳务服务公司(公司名称暂定)

篇5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教导员梅枝说,村级财务混乱现象相当普遍,有的村一年吃喝款达七八十万元,一个月报销的“打的费”高达数万元,财务制度形同虚设,为了填补开支,征地补偿款自然就成了“唐僧肉”。

篇6

农村建设的新力量

2009年12月15日,从清华大学新型工业化和公共管理研修班结业的呼图壁县大丰镇镇长李小斌回到了镇里。谈到大学生“村官”,李小斌感慨地说,当大学生“村官”是人生的一笔宝贵财富,有了这个经历,一生的工作、学习、生活都将受益匪浅。

毕业于新疆农业大学农学专业的李小斌是我区最早的大学生“村官”之一。他2000年8月来到呼图壁县大丰镇,先后任联丰村党支部副书记、红柳塘村党支部书记,科技副镇长,镇党委副书记,2007年4月当选镇长。10年来,他扎根农村,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奉献于农业、农民。在他的组织带领下,先后在村、镇实施优质棉基地建设项目、5万亩小白龙滴灌项目、1万亩深埋式棉花滴灌项目、红山村、联丰村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并推广实施新品种、高密度种植、节水灌溉、综合防治病虫害、新机械应用五大实用技术,使棉花平均单产提高30%多。大丰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今年全镇人均纯收入突破1万元。李小斌用自己的经历告诉人们:当代大学生在农村这个广阔的天地里是大有作为的。

昌吉州自2004年底实施“村村都有大学生工程”至今,已向574个村先后选派了916名大中专毕业生“村官”,其中大专以上学历709名,涉及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兽医、经济管理、师范、会计等专业。大学生“村官”中少数民族340名,占37%。

目前在岗661名大学生“村官”中,有2人担任乡团委书记,2人担任村党支部书记,1人担任村委会主任,51人担任村党支部副书记,12人担任村委会副主任,101人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助理,435人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25人担任科技助理。经过农村一线的培养锻炼,他们成为思维活跃、精力充沛、工作热情高、专业技术扎实的农村建设新力量。

磨炼是成长的必由之路

大学生“村官”初到清冷偏僻的小村庄,有许多不适应,村民也不对他们抱多大希望。加依娜・古丽是玛纳斯县旱卡子滩乡十户窑子村的一名哈萨克族女大学生“村官”。2002年4月,她刚来到这个村时,没有谁把她当回事,认为一个女娃娃还不是混几天就走了。她理解村民们的想法,耐住寂寞,不怕看冷脸,虚心向村民学习,慢慢入了门。

她发现这个村种了多年番茄,病虫害多,产量低,销路不畅,村民收入难上新台阶,就利用自己学的营销专业知识,动员大家和制种公司联合,调整结构,发展制种玉米,走订单农业之路。

点子有了,但村民并不愿接受,他们认为搞不好连以往种植番茄的收入都没有了。加依娜・古丽一家一户宣传,最后选了几家试点。当年种了15亩,纯收入2.5万元。村民信了,他们从来没有在15亩地里收入这么高。

第二年,全村都种了制种玉米。她又带领村民利用制种玉米的秸秆搞青黄储,发展养殖业。现在,村里家家有制种玉米,户户有牛羊,家庭养殖的牛羊达8000多只,村民的纯收入也从2002年的2000多元上升到2009年的5691元。

和加依娜・古丽一样,几乎所有想干点事的大学生“村官”都经历了磨练。磨练成为他们成长的必由之路。

为了让大学生“村官”得到更多的锻炼,一些地方还用开“小灶”的方式进行培养。玛纳斯县一些乡镇划出一定面积的机动耕地,给大学生“村官”用于科技试验,为农民增收做示范。呼图壁县建立了大学生“村官”帮带机制,由各村“两委”干部与大学生“村官”签订帮工作、帮生活、帮思想、带作风的责任书,帮助他们尽快熟悉和掌握农村工作的方式方法。各县市还普遍对大学生“村官”实行了“上挂下联”的双职任职形式,既在村里任“村官”的同时,又在乡镇站所任干事做具体工作;农忙时在村里,农闲时来乡镇工作。这样,不仅使他们开阔了眼界,也更多地接触了基层工作,得到了锻炼。

严进宽出畅通出口

实施“村村都有大学生工程”,不仅拓宽了大学生就业渠道,而且收到了更深层的效果。

大学生“村官”的到来,改变了村级干部队伍的结构,过去全州500多个村没有一名本科生村干部,现在平均每个村都有一名。

大学生“村官”的到来,也加快了农村信息化建设的步伐,使原有的远程教育比过去更加有效,运行更加正常,农民从信息化中受益更多。

大学生“村官”的到来,还对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民主管理、社会稳定、产业结构调整、新知识的传播等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使大学生“村官”这池水活起来,昌吉州采取了“严进宽出,有序储备”的方针。他们按照“征集需求、公开简章、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统一考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的原则,形成了一支数量相对稳定、有能力、用得上、留得住、有出路的大学生“村官”队伍。

篇7

距北边村不过10公里的桂城街道办,便是南海区政府所在地,那里新楼盘林立,俨然一派CBD(中央商务区)景象。

10月12日,在已成楼群的村庄旁边,有上了年纪的老人在给菜地浇水施肥,“给自己吃的,不卖。”老人说。

这是庞大的珠三角工业重镇中已经完成城镇化进程的一个村庄缩影。自从1994年南海全面推行被称之为第三次的“南海模式”之后,村庄和农民,便逐渐消失了。

明涧暗涌,历经14年,南海曾曲折迂回,至今也并未完全明朗化。

新时期的农民

在27岁的叶铭恩印象里,小时候上学,是踩着田埂去的。那个时候,每户家里要向上缴纳两担稻谷的公粮。但自打他上了初中之后,农田就消失了。

1994年,南海全面推行土地股份制改革,即以行政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将集体财产及集体土地折成股份集中起来组建股份合作组织,然后由股份合作组织直接出租土地或修建厂房再出租,村里的农民以自己承包的土地作为出资入股,凭股权每年享受分红,分享土地非农化的增值收益。

南海的背景,是珠三角地区逐渐成为中国“制造工厂”之后所面临的工业用地紧张问题,向农村要地,向农民要地,成为经济发展的突围之举。

1995年3月,南海1574个农村股份合作组织成立,拉开了土地股份制改革的大幕。

叶铭恩所在的北边村亦将全村70多亩的耕地归由原街边乡(后改街边村)经济联合社进行出租和发包,按照以年龄划分股份的方法,叶铭恩家一共4口人,共分得37股。

自此之后,北边村的村民就告别了种田的日子,仅留了10亩菜地种菜自供。之后,免交公粮。

北边村的土地出租价格从1994年的每亩2000元左右,到2002年涨到6000元/亩,由于村里的土地太少,村民每年分得的股红并不算丰厚,仅为几百块钱。但叶铭恩的父亲叶炳红告诉本刊记者,总比以前种田要好,以前村里每人5分地不到,“种的都不够吃”。

没了地之后,叶炳红用初期入股分红的钱买了一个小货车专门帮别人拉货,他妻子则在租用村里土地的一家电器设备厂的食堂打工。虽说生活并不算富裕,但也比以前好了许多。后来,村里又对预留的宅基地进行划分,叶一家在新的宅基地上盖起了两层小楼。老房子他则粉饰一番租给附近工厂的外来打工者,这亦是一笔收入。

日转星移,随着珠三角经济的发展,南海又被并入佛山市,皮革和灯饰成为罗村的支柱产业,城镇化程度越来越高,土地也在不断增值,2008年北边的土地出租价格,已升至1.5万元/亩。

2006年,村民小组从街边村要回了原由街边村经济联合社拥有的集体土地出租权,重新调整价格发包。北边村民的土地出租分红也从原来每人每年几百元提高到了2007年的每人一年接近2000元。

去年,叶铭恩用他家分得的股红买了一台电脑。技校毕业之后,他成了家里的打工一员,先后干过超市打单员,推销员等。2007年,他娶了一个湛江媳妇,经过艰苦的努力,将媳妇的户口转到了北边村民小组,进了村旁一家卫浴用具厂打工,另外还花了1000多块钱,购买了村民小组的8股股权,这样一来,媳妇也能够参与土地出租的分红。

对于叶炳红而言,虽说日子比过去好了许多,但由于今年以来,拉货的生意越来越淡,他大部分的时间都在家里闲着,有些落寞。今年经济萧条,工厂的效益也不好,有一些厂倒闭搬走,有些拖着租金迟迟未交。年底的分红看来并不很乐观。从农业化到工业化的转变,一样有天灾人祸,没有什么是旱涝保收的。

在罗村,分红多的村民小组一个人一年能分到1万多块钱。特别是今年年初,他听说邻近的芦塘村旁边村民小组因为把一块撂荒地卖给了房地产开发商,每个人一次性分得了近30万元红利,他更觉得落差很大。“只怪我们村的土地太少了。”他闲坐在家门口,抱着一条大黄狗,有些愁眉不展地说。

股份公司的名存实亡

土地的多寡、位置的好坏,成了当地村民小组富裕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内,这个指标,不是属于村民小组,而是属于村委会和股份合作组织。

在街边村委会办公楼的门口,仍然挂着街边村经济联合社的牌子,吕耀波仍然挂着经济联合社社长的职务,但这仅仅是一个空壳,经济联合社已无人员。

联合村与街边村毗邻,与街边村相比,拥有5000多人、3000多亩土地的联合村村委会办公楼要气派得多,办公楼的顶上架着巨大的招牌:联合股份集团公司。

在1994年那一轮风生水起的改革中,在把土地股份制之后,各村都建立了股份合作组织,虽然土地的承包权转化为股权后仍然属于村民,但土地的经营权已被划入股份合作组织。这些股份合作组织大一点叫股份集团公司,小A的叫经济联合社。

实际上,这些股份合作组织与村委会是两块牌子,同一班人马,同一个办公楼。这也意味着,股份合作组织实际上是入股土地的所有者与经营者。这样的权属,导致后来发生了矛盾。

“股份集团公司早已名存实亡了。”10月14日,现任联合村村委会副主任吴均南对本刊记者说,“股份公司的阶段,实际上就是大锅饭,利益均沾,股份公司集中对外出租土地,然后利益再大家分配,但村民小组对分红不满意。”吴均南解释,不满意的焦点在于,村民觉得分红太少了,而大部分的收入被提留为公益金和公积金。“村里要搞三通一平,要建医院、建学校、建幼儿园,要买医疗保险,要发老人金,要维修旧厂房,当然需要截留土地出租的利润。但这样一来村民手里拿不到现钱,就不高兴了。”

同属罗村辖下的芦塘股份集团公司也遇到了这种情况。由于芦塘村在划分股份的时候是以土地推平后再以平均每人1股的方式进行股权化分配,而在出租的时候,有些地方租金高,有些地方租金低,有些是作为商业用地出租,有些是作为工业用地出租,结果在分红的时候,位处租金高地段的村民便为拿到的股红与位处租金低地段村民的股红相等而忿忿不平。“大家对出租价格的意见也不统一,利益没有办法平衡,麻烦的事情一大堆。”现任芦塘村村委会主任张均帮对记者说。

在此之外,吴均南和张均帮没有挑明的另一个主要原因是,随着一些腐败现象

的出现,村民不信任股份公司,由于股份公司的董事、理事、监事基本由村委会干部兼任,村民认为土地出租的财务不够公开,监督不到位,村民没有话语权,土地在升值,而出租价格却低廉,公益金和公积金的提取与村民感受到的服务不成比例。

联合村后来发生的一起腐败案件最终导致了股份集团公司的解散,一个村委主任将土地违规卖给开发商后,卷款逃到了国外。为此,村民们拉着横幅在桂城工业大道上游行示威。

“上级要来检查的时候,他们就把财务报表在公告栏里张贴一下,平时见不到。”一位村民说。

类似的矛盾并非联合村独有,甚至有一些村民小组和村民提出来分田退股。当村民们对股份公司的做法越来越不满之后,冲突此起彼伏,股份公司也就走到了穷途末路。2000年之后,在村民的要求之下,村一级的股份公司将原先人股的集体土地退回村民小组,由村民小组向外出租,仍然保留股份制。

在现时由村民小组负责出租的运作过程中,成立了村民理财民主小组、财务监督小组以及引进第三方审计单位,每个月公布一次账务。在北边村,这样的监督工作看起来似乎简单一些,村民小组有一位村长,两位副村长,而村民们对这三位村长的信任更多的来自于其族群关系,叶炳红的大哥就是副村长,“村里人口少,基本上都是沾亲带故的,有什么事一说就知道了”。

土地重新发回村民小组之后,原先的股份集团公司的干部不无失落感。“原来出租前的三通一平费用、办土地证的费用都由股份集团公司垫资,把土地退回给村民小组,这些钱都拿不回来了。”张均帮说。而这部分费用,实际已变成股份公司的债务。但是,随着股份公司的解散,“所有的账本都没了,不知道到哪儿去了”。

就在各村纷纷解散股份公司之后,联合村则采取了另一种运作方式:村民小组仍将集体用地交由村委会去出租,只不过,村民小组与村委会签订固定收益的合同,即无论最终的出租收益如何,每年村委会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收益支付给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是旱涝保收,村委会如果收益不好,就是贷款也要把分红的钱给到村民小组。”吴均南说。当然,实际上事不至此,“最多是租金少的时候把公益金和公积金等公共开支压缩一下。”

吴认为,由村民小组自己出租不但因为三通一平等配套措施不齐全而导致租金低,而且厂房乱盖,不利于整体统一规划。

更有利的是,村委会可以通过地租的级差收益获得公共资金,比如与村民小组签订的租金为1万元/亩,而村委会出租的时候则可以将租金提高到1.5万元/亩,中间差价5000元作为村委会的公共资金。同时,村委会还可以收取工厂管理费。此外,村委会还收回了30%的土地作为村集体机动用地,这部分土地的租金也作为村公共基金。

吕耀波则对联合村的做法羡慕不已,因为整个罗村街道办,只有联合村这么做。村委会少了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和处置权,“现在搞‘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改造阻碍重重,搞不动。”他对记者说。

而张均帮则表示,当初将土地重新发回给村民小组的时候,芦塘村委并没有留机动地,现在只能根据上级要求靠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规划的方式,获取公共资金。模糊地带

在过去的十多年中,南海摸索的这一套农村集体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模式对缓解工业用地紧张,推进城镇化进程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由于宏观政策迟迟没有出台,这一模式与现时政策的抵触之处也颇多,这都为南海的未来走向添加了一份不明朗的色彩。

在整个南海区所进行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改革之中,模式虽然都类似,但实际情况相当复杂。在改革之初,名义上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但实际上,在这些使用权流转的土地中,不仅仅是山岗地、撂荒地,还有大量的土地属于农用耕地。以北边村和联合村为例,便是100%的属于农耕地。

而按照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要用于非农建设,都必须先征为国有。而在有关的土地使用权流转之中,农用地的使用权流转更是被严格禁止转为非农用地。

“我们这种做法其实严格起来也不能叫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流转是指承租方可以利用土地进行抵押贷款,但我们村的地现在都没有办理土地证。”吴均南说,联合村的耕地性质,更是敏感之处。“没有人去管这个,反正耕地、山岗地、荒地,混在一块弄。”张均帮则说。

这也为南海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模式埋下了隐患,而且,这种隐患已经开始显现。2001年,南海市共同集团有限公司孔村北社公司曾诉南海市共同五金塑料厂违约,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按照双方当初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给付1998年到2001年租金276012元,同时终止合同,收回土地。但被告反称,原告将其集体所有的土地租给自己建厂房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土地法》第63条和《民法通则》第83条明确规定,集体土地不能出租、转让或出让。最终判决结果为原告与被告于1994年6月30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原告返还被告以前收的租金。

根据南海相关方面的统计,类似案件正呈现急剧上升的态势。由于大量的土地都没有办理农转非的手续,一旦依照现行法律,受损的极有可能是农民。

2005年,广东省曾以“政府令”的形式公布《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草案)》,该《办法》草案提出,农民手中的农村集体土地,将以国有土地同样的身份――同地、同价、同权,进入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这被认为是国内第一份对农村建设用地流转入市具有实操性的文件。

据悉,广东省有关部门也在探索和研究给农民发土地产权使用证的试点,有了产权使用证,便可以进行土地确权,然后依法在产权期限内进行土地流转。但这一试点目前仅在个别地区展开,而且,对于已经城镇化的珠三角地区,农用耕地的非农流转,更是一个没有触及的问题。

篇8

Abstract: The system of villager’s representative meeting is the core of the democratic decision-making、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in village’s governance. By the study of the general and exceptional relationships between the villager’s representative and the villager and the village cadre, this paper argues that, the efficiency of the system of villager’s representative meeting bears not only on the institution of system, but also on the particular elements of village, which are just formed by the ability of the representative; Only by the institution of system, which provides with a higher profit than the cost for the villager and the village cadre, can the system of villager’s representative meeting gain a healthful development and a high efficiency.

Key words: Villager’s Representative Meeting; Village’s Governance; System

一、引论

1998年修定实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较试行法的一个重要不同是增补了第21条:“人数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据民政部参与修定《村组法》的有关人员讲,增补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内容是新《村组法》重要改进之一,可见实践部门认为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对于村民自治是十分重要的。在学术界,徐勇认为,“相对村民而言,村民代表一般素质较高或社会影响较大。在农民的政治、文化素质普通较低的背景下,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自治中的实际影响和作用较大。”[1]张静将村民自治划分为代表性自治和权威性自治两种类型。她认为在当前农村存在行政“吸纳”政治的情况下,形成了乡村干部事实上的利益网络,而“如果选出来的乡村权威仍然依据原有的方式治理乡村,选举就只是增加了新权威的合法性,但并没有促进选举之后基层政权和村民权利关系的制度性改变,它产生的是权威性‘自治’”。权威性自治和乡村干部网络互为联系,阻挡了来自村民及国家两方面对基层干部配置的参与。它排斥了社会力量的制衡权利,使选举后的乡村治理问题仍然局限在少数人参与并控制的范围内。张静因此认为,村民自治仅仅选举是没有用处的,必须由权威性自治向代表性自治转化,不仅在村委会选举阶段,而且在整个村民自治的过程中,赋予村民代表会议足够的权利并将这种权利制度化[2]。郎友兴和何包钢也认为,在村民自治实践中,村民代表会议的实际影响力与作用比村民会议大,这不仅是因为村民代表在村中具有高的威望和素质,而且他们更易具有荣誉感、成就感和责任感[3]。

的确,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对于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十分重要,它往往成为村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核心部分。正因为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如此重要,具体考察村民代表和村民的关系及村民代表与村干部的关系,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中,笔者希望以农村调查中发现的一些关于村民代表的片段,来讨论村民代表这一中心词及其组成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效能的村庄基础,而不是抽象地讨论村民代表会议的功能。

二、村民代表与村民和村干部关系的一般图景

考察村民代表在村级治理中的作用,核心就是考察村民代表与村民的关系和村民代表与村干部的关系。从理论上讲,村民代表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民代表一般都是村庄中声誉较高、素质较好的村民,村民理应信任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具有在村民中的影响力和动员能力。从我们的调查和有关资料来看,1998年《村组法》正式颁布实施以后,全国农村不仅普遍推选村民代表建立了村民代表会议,而且推选村民代表的方式十分民主,大多采取10—15户村民共推一位村民代表的办法。因为村民之间相互熟悉,推选出来的代表大多是素质较好的村民。这是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发挥作用的重要方面。

由村民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不仅应该具有较高的素质,而且具有参与村务的能力。因此,在村务管理、村务决策和村务监督中,村民代表应该对村干部有着强大的约束能力,村民代表会议不仅成为决策村务的主要场合,而且成为与村干部形成对话的场合。高素质、重声誉,也懂得村务的村民代表,可以为村务决策和管理提供智慧。他们也可以判断村干部提出的村务财务报告中的疑点问题,从而判定村干部工作的好坏。村民代表因此成为村干部的智囊、监督者、合作者和评价人。

进一步说,因为村民代表是由村民选举出来,受村民信任,素质较高且声誉较好的,村民代表自然会在村民中拥有影响力和动员能力,而村民代表因为具有参与村务决策、监督和管理的足够机会,而具有与村干部全力合作协商的机会,这就可能导致如下一种结果:对于一些于村民有益、于村庄秩序有益的重大村务,村干部可以通过与村民代表的协商,形成决议,然后将此决议由村民代表宣传动员到村民中去,从而办成办好仅仅凭借村干部难以办好的事情。换句话说,村民代表充分参与村务管理、监督和决策,将大大提高村民集体的一致行动能力。经济的协作因此容易达成,比如修路建桥;违反村规民约的行动将受到比过去更为严厉的村庄压力;外来的地痞和上级不合理的摊派更可能被村民集体拒之门外。通过村民代表和代表会议这一制度设施,村庄的合作能力提高了,村民的团结程度提高了,过去办不成的事情现在有了办成的希望。 其实,这个推断正是过去实践部门和学术界共同拥有的信念,这种信念不仅来自于理论推断,也为大量的实践所证实[4]。这个关于村民代表会议效能的一般图景也为笔者的调查所证实。笔者的调查还证实,从某种意义上,甚至是不由村民选举而由村干部任命的村民代表所组成的村民议事会,也往往具有村民代表会议所具有的这种效能[5]。

但是,以上关于村民代表会议效能的一般图景往往受到一些例外因素的影响,而使其发生作用的能力蒙有一些阴影,并造成不是因为制度安排不到位,而是因为村庄基础不充分,所产生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效能的弱化。讨论这些构成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效能例外情况的村庄基础,对于深化对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认识、理解现实生活中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实施程度与效能的不平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以下通过一些调查实例来作这种讨论。

三、村民代表与村民和村干部关系的片段

近年的农村调查中,笔者发现了大量关于村民代表与村民和村干部关系的有趣片段,本节试图通过描写这些片段,得到一个与学术界所理解的关于村民代表会议效能一般图景略有不同的实践可能性,这种可能性不是源自制度安排不到位,而是因为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发生作用的村庄基础不充分所致。

先讲二个关于村民代表与村民关系的片段。第一个片段是1999年7月的事情。1999年7月荆门市在孙村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的试点,笔者参加了这次试点。应该说,这次选举试点是严格依法进行的:在试点之初,按照每10户推选一个村民代表的办法推选了40多位村民代表。然后,以海选的方式确定候选人。因为获较多主任提名票的候选人对于能否竞争当上村委会主任实际情况的考虑,在依预选提名票确定两名村委会主任正式候选人时,出现了主任预选得票居第2位至第4位者均不愿与最高得票者竞选,而退为村委会副主任或委员竞选的情况。这一点从选举程序上并没无问题,村民代表也参与过确定正式候选人的讨论,知道这样并无不妥。但问题在正式选举投票前一天发生了。一个村民小组的3个村民代表告诉参与选举试点的负责人说,他们村民小组的村民认为在确定正式候选人时做了假,即不应让居主任候选人第5位者与第1位者竞选村委会主任,而应让第2高票与第1高票竞选。他们因此决定不参加选举,除非市里参与试点的领导当天晚上可以到组里解释清楚此事。我们问村民代表,为什么他们不向村民讲清楚此事?一个村民代表倍感委屈地说,你哪里讲得清?虽然我是他们选的代表,但他们根本不相信我们。前几天我被他们选为代表,参加村里召开的村民会议之后,顺便买了一个西瓜回去,就有村民说我这个西瓜是村里分给我们代表的,我一再解释,没有人相信。以前关系一直很好,被他们选为代表没几天,关系就变得怪怪的了。也因此,我们向他们解释确定正式候选人的程序,他们根本不听,说只相信市里的领导。第二天正式选举时,这个村民小组的一些村民仍然被动员参加了投票。选举后的第三天,我们去做个别访谈,村民相信我们的解释,但他们不相信镇村干部,也不相信村民代表。的确,问题的关键是村民并不相信他们刚刚选举出来的村民代表,没有人能够代表村民,村民不相信任何人。 第二个关于村民代表与村民关系的片段发生在向村。2000年5月笔者到向村做关于村委会选举的补充调查,刚好向村3组和4组为山界发生纠纷,村干部决定调解这场纠纷。因此让3组长和4组长召集各自村民小组的代表进行现场处理。4组长去找1999年由村民选举出来的代表,结果,没有一个村民代表愿意为组里的事情耗费这个时间,4组长只好找了几个原来当过村干部的老党员参与与3组的山权谈判。山权谈判不成,但年轻的4组长因为全组竟没有一个代表愿意为组里的事情花费一点时间而气得不行,他要求村支书当天晚上到4组召开小组会议,现场改选村民代表。支书说,村民代表也是一选三年的,你怎么可以说改选就改选?

再讲两个村民代表与村组干部的片段。第一个片段是关于村民选代表清理村民小组财务的事情。2000年夏粮征收时,童村8组村民要求清理本村民小组的帐目,否则就不交夏粮。童村8组村民一直怀疑本村民小组财务帐目有问题,多次向镇村两级提出清帐要求,一直未能成功。这次拒交夏粮让镇政府下决心彻底清理童村8组的财务,因此,一方面镇里抽调会计人员进驻童村8组,一方面让童村8组村民选若干村民代表会同清理人员一并清帐。在清理过程中,逐张核实开支条据,结果,参与清帐的村民代表因为或多或少得到过原村民小组的或请客或免提留或减积累的好处,而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第二个片段也是关于村民选代表清理财务的事情,这一次发生在村一级,地点是迪村。因为迪村复杂的权力斗争和村民普遍对村财务的怀疑,而在1995年形成了一个每年都由村民代表清理村财务一次,每次清理一个星期的制度。这个事情也颇有趣。清理财务的村民代表是由村民在各自村民小组选出的,他们既具备清理财务所必须的基本财会知识,又是本村民小组有一定影响的人。但这些代表在清理财务期间,很快便关心起自己花费一周时间清理村级财务的合理性来。村干部当然是敏锐的,他们与村民代表商议,干脆买一头猪来杀掉做生活,另外决定每个清帐代表每天补贴25元现金。这样,每年一次的村财务清理便形成了一个清帐一周杀猪一头,每顿饭都喝酒,且每个清帐代表可以有100多元补贴的惯例。当清帐代表是很合算了,他们当然也不可能再清理出村干部的经济问题来[6]。

四、对以上片段的讨论

以上讲的四个片段,并非四个特例,在农村调查中,我们经常听到如此的颇为矛盾的故事。以下笔者希望通过对这些片段的讨论,理清支持它的村庄基础,从理论上构造关于村级治理中村民代表会议效能有别于一般图景的可能图景。

首先,关于村民代表与村民的关系,存在的一种理论上的可能性是村民虽然选举了自己的代表,但并不信任自己的代表。造成这种后果的原因,一是选举本身的不规范,村民对选举出来的代表不满意;二是选举代表的次数太少,村民还不习惯于选举及建立在选举基础上的委托关系。这是两种一般性解释。另外一种可能的解释是,村民之间的传统联系已经解体,现代民主理念又未建立起来,村民既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处于传统社会网络中的农民,又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公民,而是原子化的村民,因此,没有人可以代表其他的人,也没有人愿意代表其他的人。这样,按照现代民主理念选举出来的村民代表,只是在形式上具有代表选举自己的那些村民的权力,村民内心里却并未打算因为选举了自己的代表而将权力委托于代表,也并不因此就信任代表。而代表既然感受不到这种信任和权力,他便仍然只是代表着个人的利益,因此,作为代表的村民,其行为理性不是来自于委托—关系而是来自于实际好处。

若是后者而不是前两者构成了村民代表与村民之间的分裂关系,那就不仅需要从制度上寻找原因,而且需要从村庄基础上寻找原因。传统的关系网络通过塑造出来的村庄社会中的面子声望观和长期共处的信任关系,使得村庄社会分层及建立在这种分层基础上的事实上的代表能力强劲有力。在一些宗族势力较大的村庄,宗族代表人物具有对本族成员的权力,他可以代表宗族,宗族成员也信任他,他因此具有与其他人的谈判能力,达成的协议,他也有能力将之在本宗族范围落实。这种意义上,在传统乡土社会,代表从来都是存在的,如村社委员会的存在等等。但这些代表一般都不是选举产生而是在长期共同生活中自然中形成的。在现代公民社会中,选举代表的涵义则有着让每个人都清楚的权力授受关系。因此,选举者和被选者的权力义务边界清晰。但当前中国农村村民代表的选举,有些是在传统关系解体,现念未建立的情况下进行的,选举本身往往是培育村民公民意识和训练农民政治权力和义务感的一种办法。 村民代表与村民之间的这种互不信任和互相不能代表的关系,与村民代表和村干部之间的关系,相互形构和强化,进一步消减了村民代表可能发挥作用的空间。如前一节引叙的关于村民代表与村组干部关系的两个片段,村民代表显然不大认为当代表可以在精神上和面子上为自己带来多少满足,他们也缺乏一个公民应该具有的政治责任感和义务感,因此,他们的行为充满了物质利益的考虑,甚至在他们的不当得利己引起村民的普遍不满之时,他们依然如此。

当村民代表过多考虑物质得利而全然不将村民的评价放在眼中时,村民对代表充满失望,而村干部恰恰可以利用自己掌握的资源,来收买这些一个一个的精英。得到物质利益的村民代表不愿意得罪自小就与自己生活在一起的相互熟识的村组干部。村干部与村民代表很快便相互庇护起来。 综合以上村民代表与村民和村干部关系的讨论,可以看到,相互形构和强化的村民与村民代表的关系和村民代表与村干部的关系,源自于村庄社会缺乏传统的道德价值观,又缺乏现代的政治责任感,原子化的村民无力给村民代表和村干部的正当行为以强有力的激励,也无力给他们的不良行为以强有力的约束,与当村干部和村民代表所需要耗费的时间精力与可能得到的物质好处相比,依照善行准则行事,成为一件颇不合算的事情。也就是说,在村民已经原子化或说村庄社会关联度较低的村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本身存有发挥效能的陷阱,这种陷阱造成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效能对一般图景的偏离,这种偏离构成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建设的困境:村民不信任代表,代表缺乏说服村民的能力,村干部期望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来增加村庄资源动员能力、形成扬善抑恶决议的期待大多落空,而村干部的不良行为却可能在村民代表达成的某种默契得以蔓延。如此一来,村民对选举村民代表愈发丧失兴趣,对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愈发不放在眼里,村组干部愈发发现试图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来实现自己宏大抱负并无益处,而村民代表所具有的制度上的监督作用,愈发可能通过物质利诱和私人交往得以消解。村民代表也因此愈发失去对村务管理和监督的兴趣,而愈发专注于自己实际上可能得到的点滴好处。一个良好的制度设计,因为村庄基础的不具备,而存有效能逐步衰减的可能。

一个具有效能的制度必须在其发挥作用的过程中创造出收益,其中一些人或所有人可以从这个运作的制度中受益。当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在一些村庄运作时,没有人可以从中受益,这一制度便很难真正有效地运作下去。从一般图景上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是当前村级治理中最容易获得收益的制度安排,这种收益可以让村民、村民代表和村干部三方受益,即让村庄利益和秩序得到好处。但是,在村民为原子化的状态时,没有人可以约束他人,也没有人有能力代表他人,这时候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安排能找到足够自己有效运作下去的受益者吗?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运作的成本和村庄受益者所得到的好处相比较能否降得足够低吗?这些显然是在实际的村级治理中需要进行考证的。 真正原子化的村民是没有的,村民代表的有些行为只是农村特定场合的特殊行为。以上构造出一幅在原子化村民基础上可能的村民代表会议效能衰减的理论可能性,是希望提醒村级治理的研究者,必须考察村级治理制度的村庄基础。因为村民原子化程度的不同,或说村庄社会关联度的不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运作的效能不同,同一制度的实施成本也不同。明确了这种不同,有助于我们不是从个人的角度,而是从社会的角度,来评论一种治理制度的生长状况,进而来讨论一种治理制度在不同社会基础的不同运作条件,然后制定出有一定差别和弹性的制度来。

五、结语

村民代表的关键是代表能力的问题。一方面,村民代表必须有能力代表村民参与村务的决策、管理和监督,一方面,村民代表必须有能力将讨论通过的村务决定贯彻实施到他所代表的村民之中,让村民相信遵守这个决定对自己有好处。通过村民代表,每三年一次的村委会选举所形成的民主化机制常规化了,村民多了监督村干部的渠道,村干部多了智囊和动员村民的能力。有代表能力的村民代表所组成的村民代表会议,真是村级治理的福音。 不仅如此,有代表能力的村民代表因为与村民之间稳定可信的关系,而可以代表自己所在群体的村民与代表其他村民的代表们,协商关于维护村庄秩序和村民利益的诸种好事。村干部宏大的可能一时还无法为村民所接受的治村抱负,也可以通过他与具有代表能力的村民代表的协商,而为村民代表所理解和接受,从而变成村民所可以接受的治村方案。不同群体村民在治村过程中,实现利益的多少、先后会有不同,具有代表能力的村民代表们可以通过坐下来心平气和地协商,达成妥协。村民的一致行动能力不因为一时半会的利益不一致而受到影响,那些对农民“善分不善合”的担心,真有些“杞人忧天”了。 但正是在村民代表的代表能力上,不同的村庄具有相当不同的可能性。村民代表的代表能力不是指村民代表的个人能力,而是他是否具有代表村民的意愿及村民是否给他实现这个意愿的机会。构成村民代表代表村民意愿的因素,不仅是村民代表和选举产生他的那10—15户村民群体之间的制度结构相联系,而且与产生村民代表的这个村民内部的联系程度及充当代表的村民对利益的感受状况有关。村民代表或因为面子与声望,或因为经济上的好处,而愿意作为代表来耗费自己的时间、精力和智慧。他所产生的这个村民群体则因为传统的好的关系或代表本人负责任的友好言行,使村民愿意相信自己代表的代表行为。传统村庄中的人际关系,往往使村民愿意为代表村民的利益而耗费精力,村民小群体也愿意相信这个传统道义上一直可靠的邻里。在现代公民社会,村民代表与他所代表的村民之间规范的权利授受关系,也使得村民代表和他们所代表的村民,愿意相互遵照既有的权力义务边界行为。 显然,构成村民代表代表能力的以上条件,在当前就业相当不充分、经济处境十分恶劣的处于转型时期的农村社会来讲,可能是有些苛刻了。本文前叙列举的一些调查片段,在那些传统的人际联系开始被割断,现代的稳定联系又未建立起来村庄,可以说是相当常见。这种情况下,村民代表的代表能力便大成问题,而理论上村民代表会议的诸多功效便因此大打折扣。在一些情况严重的地区,村民代表的代表能力太弱,以至于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安排的成本太高,从村民代表会议中得到收益的群体却很少,而可能造成由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不是因为制度措施不得力,而是村庄基础不具备所存在的形式化的问题。 当然,村民代表的代表能力正如农民的民主能力一样,是一个只有通过实践才可以可靠得到的东西。在相同的村庄基础下,好的制度可以催熟那些不成熟的基础,在有了好的基础却没有好的制度安排的村庄,村级治理便会损失许多好的机会。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是一件可以为村民带来利益,从而可以为自己找到动力的良好制度。只是在评论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时,我们不应该因为它是好制度就忽视了它的村庄基础和它在实践中可能具有的不同表现。同时也不应该因为它在一些村庄效果不佳就对它失去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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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 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3] 郎友兴、何包钢:“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村级民主完善之尝试”,《政治学研究》2000年第3期。

篇9

Abstract: The system of villager’s representative meeting is the core of the democratic decision-making、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in village’s governance. By the study of the general and exceptional relationships between the villager’s representative and the villager and the village cadre, this paper argues that, the efficiency of the system of villager’s representative meeting bears not only on the institution of system, but also on the particular elements of village, which are just formed by the ability of the representative; Only by the institution of system, which provides with a higher profit than the cost for the villager and the village cadre, can the system of villager’s representative meeting gain a healthful development and a high efficiency.

Key words: Villager’s Representative Meeting; Village’s Governance; System

一、引论

1998年修定实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较试行法的一个重要不同是增补了第21条:“人数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据民政部参与修定《村组法》的有关人员讲,增补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内容是新《村组法》重要改进之一,可见实践部门认为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对于村民自治是十分重要的。在学术界,徐勇认为,“相对村民而言,村民代表一般素质较高或社会影响较大。在农民的政治、文化素质普通较低的背景下,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自治中的实际影响和作用较大。”[1]张静将村民自治划分为代表性自治和权威性自治两种类型。她认为在当前农村存在行政“吸纳”政治的情况下,形成了乡村干部事实上的利益网络,而“如果选出来的乡村权威仍然依据原有的方式治理乡村,选举就只是增加了新权威的合法性,但并没有促进选举之后基层政权和村民权利关系的制度性改变,它产生的是权威性‘自治’”。权威性自治和乡村干部网络互为联系,阻挡了来自村民及国家两方面对基层干部配置的参与。它排斥了社会力量的制衡权利,使选举后的乡村治理问题仍然局限在少数人参与并控制的范围内。张静因此认为,村民自治仅仅选举是没有用处的,必须由权威性自治向代表性自治转化,不仅在村委会选举阶段,而且在整个村民自治的过程中,赋予村民代表会议足够的权利并将这种权利制度化[2]。郎友兴和何包钢也认为,在村民自治实践中,村民代表会议的实际影响力与作用比村民会议大,这不仅是因为村民代表在村中具有高的威望和素质,而且他们更易具有荣誉感、成就感和责任感[3]。

的确,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对于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十分重要,它往往成为村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核心部分。正因为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如此重要,具体考察村民代表和村民的关系及村民代表与村干部的关系,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中,笔者希望以农村调查中发现的一些关于村民代表的片段,来讨论村民代表这一中心词及其组成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效能的村庄基础,而不是抽象地讨论村民代表会议的功能。

二、村民代表与村民和村干部关系的一般图景

考察村民代表在村级治理中的作用,核心就是考察村民代表与村民的关系和村民代表与村干部的关系。从理论上讲,村民代表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民代表一般都是村庄中声誉较高、素质较好的村民,村民理应信任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具有在村民中的影响力和动员能力。从我们的调查和有关资料来看,1998年《村组法》正式颁布实施以后,全国农村不仅普遍推选村民代表建立了村民代表会议,而且推选村民代表的方式十分民主,大多采取10—15户村民共推一位村民代表的办法。因为村民之间相互熟悉,推选出来的代表大多是素质较好的村民。这是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发挥作用的重要方面。

由村民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不仅应该具有较高的素质,而且具有参与村务的能力。因此,在村务管理、村务决策和村务监督中,村民代表应该对村干部有着强大的约束能力,村民代表会议不仅成为决策村务的主要场合,而且成为与村干部形成对话的场合。高素质、重声誉,也懂得村务的村民代表,可以为村务决策和管理提供智慧。他们也可以判断村干部提出的村务财务报告中的疑点问题,从而判定村干部工作的好坏。村民代表因此成为村干部的智囊、监督者、合作者和评价人。

进一步说,因为村民代表是由村民选举出来,受村民信任,素质较高且声誉较好的,村民代表自然会在村民中拥有影响力和动员能力,而村民代表因为具有参与村务决策、监督和管理的足够机会,而具有与村干部全力合作协商的机会,这就可能导致如下一种结果:对于一些于村民有益、于村庄秩序有益的重大村务,村干部可以通过与村民代表的协商,形成决议,然后将此决议由村民代表宣传动员到村民中去,从而办成办好仅仅凭借村干部难以办好的事情。换句话说,村民代表充分参与村务管理、监督和决策,将大大提高村民集体的一致行动能力。经济的协作因此容易达成,比如修路建桥;违反村规民约的行动将受到比过去更为严厉的村庄压力;外来的地痞和上级不合理的摊派更可能被村民集体拒之门外。通过村民代表和代表会议这一制度设施,村庄的合作能力提高了,村民的团结程度提高了,过去办不成的事情现在有了办成的希望。 其实,这个推断正是过去实践部门和学术界共同拥有的信念,这种信念不仅来自于理论推断,也为大量的实践所证实[4]。这个关于村民代表会议效能的一般图景也为笔者的调查所证实。笔者的调查还证实,从某种意义上,甚至是不由村民选举而由村干部任命的村民代表所组成的村民议事会,也往往具有村民代表会议所具有的这种效能[5]。

但是,以上关于村民代表会议效能的一般图景往往受到一些例外因素的影响,而使其发生作用的能力蒙有一些阴影,并造成不是因为制度安排不到位,而是因为村庄基础不充分,所产生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效能的弱化。讨论这些构成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效能例外情况的村庄基础,对于深化对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认识、理解现实生活中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实施程度与效能的不平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以下通过一些调查实例来作这种讨论。

三、村民代表与村民和村干部关系的片段

近年的农村调查中,笔者发现了大量关于村民代表与村民和村干部关系的有趣片段,本节试图通过描写这些片段,得到一个与学术界所理解的关于村民代表会议效能一般图景略有不同的实践可能性,这种可能性不是源自制度安排不到位,而是因为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发生作用的村庄基础不充分所致。

先讲二个关于村民代表与村民关系的片段。第一个片段是1999年7月的事情。1999年7月荆门市在孙村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的试点,笔者参加了这次试点。应该说,这次选举试点是严格依法进行的:在试点之初,按照每10户推选一个村民代表的办法推选了40多位村民代表。然后,以海选的方式确定候选人。因为获较多主任提名票的候选人对于能否竞争当上村委会主任实际情况的考虑,在依预选提名票确定两名村委会主任正式候选人时,出现了主任预选得票居第2位至第4位者均不愿与最高得票者竞选,而退为村委会副主任或委员竞选的情况。这一点从选举程序上并没无问题,村民代表也参与过确定正式候选人的讨论,知道这样并无不妥。但问题在正式选举投票前一天发生了。一个村民小组的3个村民代表告诉参与选举试点的负责人说,他们村民小组的村民认为在确定正式候选人时做了假,即不应让居主任候选人第5位者与第1位者竞选村委会主任,而应让第2高票与第1高票竞选。他们因此决定不参加选举,除非市里参与试点的领导当天晚上可以到组里解释清楚此事。我们问村民代表,为什么他们不向村民讲清楚此事?一个村民代表倍感委屈地说,你哪里讲得清?虽然我是他们选的代表,但他们根本不相信我们。前几天我被他们选为代表,参加村里召开的村民会议之后,顺便买了一个西瓜回去,就有村民说我这个西瓜是村里分给我们代表的,我一再解释,没有人相信。以前关系一直很好,被他们选为代表没几天,关系就变得怪怪的了。也因此,我们向他们解释确定正式候选人的程序,他们根本不听,说只相信市里的领导。第二天正式选举时,这个村民小组的一些村民仍然被动员参加了投票。选举后的第三天,我们去做个别访谈,村民相信我们的解释,但他们不相信镇村干部,也不相信村民代表。的确,问题的关键是村民并不相信他们刚刚选举出来的村民代表,没有人能够代表村民,村民不相信任何人。 第二个关于村民代表与村民关系的片段发生在向村。2000年5月笔者到向村做关于村委会选举的补充调查,刚好向村3组和4组为山界发生纠纷,村干部决定调解这场纠纷。因此让3组长和4组长召集各自村民小组的代表进行现场处理。4组长去找1999年由村民选举出来的代表,结果,没有一个村民代表愿意为组里的事情耗费这个时间,4组长只好找了几个原来当过村干部的老党员参与与3组的山权谈判。山权谈判不成,但年轻的4组长因为全组竟没有一个代表愿意为组里的事情花费一点时间而气得不行,他要求村支书当天晚上到4组召开小组会议,现场改选村民代表。支书说,村民代表也是一选三年的,你怎么可以说改选就改选?

再讲两个村民代表与村组干部的片段。第一个片段是关于村民选代表清理村民小组财务的事情。2000年夏粮征收时,童村8组村民要求清理本村民小组的帐目,否则就不交夏粮。童村8组村民一直怀疑本村民小组财务帐目有问题,多次向镇村两级提出清帐要求,一直未能成功。这次拒交夏粮让镇政府下决心彻底清理童村8组的财务,因此,一方面镇里抽调会计人员进驻童村8组,一方面让童村8组村民选若干村民代表会同清理人员一并清帐。在清理过程中,逐张核实开支条据,结果,参与清帐的村民代表因为或多或少得到过原村民小组的或请客或免提留或减积累的好处,而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第二个片段也是关于村民选代表清理财务的事情,这一次发生在村一级,地点是迪村。因为迪村复杂的权力斗争和村民普遍对村财务的怀疑,而在1995年形成了一个每年都由村民代表清理村财务一次,每次清理一个星期的制度。这个事情也颇有趣。清理财务的村民代表是由村民在各自村民小组选出的,他们既具备清理财务所必须的基本财会知识,又是本村民小组有一定影响的人。但这些代表在清理财务期间,很快便关心起自己花费一周时间清理村级财务的合理性来。村干部当然是敏锐的,他们与村民代表商议,干脆买一头猪来杀掉做生活,另外决定每个清帐代表每天补贴25元现金。这样,每年一次的村财务清理便形成了一个清帐一周杀猪一头,每顿饭都喝酒,且每个清帐代表可以有100多元补贴的惯例。当清帐代表是很合算了,他们当然也不可能再清理出村干部的经济问题来[6]。

四、对以上片段的讨论

以上讲的四个片段,并非四个特例,在农村调查中,我们经常听到如此的颇为矛盾的故事。以下笔者希望通过对这些片段的讨论,理清支持它的村庄基础,从理论上构造关于村级治理中村民代表会议效能有别于一般图景的可能图景。

首先,关于村民代表与村民的关系,存在的一种理论上的可能性是村民虽然选举了自己的代表,但并不信任自己的代表。造成这种后果的原因,一是选举本身的不规范,村民对选举出来的代表不满意;二是选举代表的次数太少,村民还不习惯于选举及建立在选举基础上的委托关系。这是两种一般性解释。另外一种可能的解释是,村民之间的传统联系已经解体,现代民主理念又未建立起来,村民既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处于传统社会网络中的农民,又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公民,而是原子化的村民,因此,没有人可以代表其他的人,也没有人愿意代表其他的人。这样,按照现代民主理念选举出来的村民代表,只是在形式上具有代表选举自己的那些村民的权力,村民内心里却并未打算因为选举了自己的代表而将权力委托于代表,也并不因此就信任代表。而代表既然感受不到这种信任和权力,他便仍然只是代表着个人的利益,因此,作为代表的村民,其行为理性不是来自于委托—关系而是来自于实际好处。

若是后者而不是前两者构成了村民代表与村民之间的分裂关系,那就不仅需要从制度上寻找原因,而且需要从村庄基础上寻找原因。传统的关系网络通过塑造出来的村庄社会中的面子声望观和长期共处的信任关系,使得村庄社会分层及建立在这种分层基础上的事实上的代表能力强劲有力。在一些宗族势力较大的村庄,宗族代表人物具有对本族成员的权力,他可以代表宗族,宗族成员也信任他,他因此具有与其他人的谈判能力,达成的协议,他也有能力将之在本宗族范围落实。这种意义上,在传统乡土社会,代表从来都是存在的,如村社委员会的存在等等。但这些代表一般都不是选举产生而是在长期共同生活中自然中形成的。在现代公民社会中,选举代表的涵义则有着让每个人都清楚的权力授受关系。因此,选举者和被选者的权力义务边界清晰。但当前中国农村村民代表的选举,有些是在传统关系解体,现念未建立的情况下进行的,选举本身往往是培育村民公民意识和训练农民政治权力和义务感的一种办法。 村民代表与村民之间的这种互不信任和互相不能代表的关系,与村民代表和村干部之间的关系,相互形构和强化,进一步消减了村民代表可能发挥作用的空间。如前一节引叙的关于村民代表与村组干部关系的两个片段,村民代表显然不大认为当代表可以在精神上和面子上为自己带来多少满足,他们也缺乏一个公民应该具有的政治责任感和义务感,因此,他们的行为充满了物质利益的考虑,甚至在他们的不当得利己引起村民的普遍不满之时,他们依然如此。

当村民代表过多考虑物质得利而全然不将村民的评价放在眼中时,村民对代表充满失望,而村干部恰恰可以利用自己掌握的资源,来收买这些一个一个的精英。得到物质利益的村民代表不愿意得罪自小就与自己生活在一起的相互熟识的村组干部。村干部与村民代表很快便相互庇护起来。 综合以上村民代表与村民和村干部关系的讨论,可以看到,相互形构和强化的村民与村民代表的关系和村民代表与村干部的关系,源自于村庄社会缺乏传统的道德价值观,又缺乏现代的政治责任感,原子化的村民无力给村民代表和村干部的正当行为以强有力的激励,也无力给他们的不良行为以强有力的约束,与当村干部和村民代表所需要耗费的时间精力与可能得到的物质好处相比,依照善行准则行事,成为一件颇不合算的事情。也就是说,在村民已经原子化或说村庄社会关联度较低的村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本身存有发挥效能的陷阱,这种陷阱造成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效能对一般图景的偏离,这种偏离构成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建设的困境:村民不信任代表,代表缺乏说服村民的能力,村干部期望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来增加村庄资源动员能力、形成扬善抑恶决议的期待大多落空,而村干部的不良行为却可能在村民代表达成的某种默契得以蔓延。如此一来,村民对选举村民代表愈发丧失兴趣,对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愈发不放在眼里,村组干部愈发发现试图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来实现自己宏大抱负并无益处,而村民代表所具有的制度上的监督作用,愈发可能通过物质利诱和私人交往得以消解。村民代表也因此愈发失去对村务管理和监督的兴趣,而愈发专注于自己实际上可能得到的点滴好处。一个良好的制度设计,因为村庄基础的不具备,而存有效能逐步衰减的可能。

一个具有效能的制度必须在其发挥作用的过程中创造出收益,其中一些人或所有人可以从这个运作的制度中受益。当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在一些村庄运作时,没有人可以从中受益,这一制度便很难真正有效地运作下去。从一般图景上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是当前村级治理中最容易获得收益的制度安排,这种收益可以让村民、村民代表和村干部三方受益,即让村庄利益和秩序得到好处。但是,在村民为原子化的状态时,没有人可以约束他人,也没有人有能力代表他人,这时候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安排能找到足够自己有效运作下去的受益者吗?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运作的成本和村庄受益者所得到的好处相比较能否降得足够低吗?这些显然是在实际的村级治理中需要进行考证的。 真正原子化的村民是没有的,村民代表的有些行为只是农村特定场合的特殊行为。以上构造出一幅在原子化村民基础上可能的村民代表会议效能衰减的理论可能性,是希望提醒村级治理的研究者,必须考察村级治理制度的村庄基础。因为村民原子化程度的不同,或说村庄社会关联度的不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运作的效能不同,同一制度的实施成本也不同。明确了这种不同,有助于我们不是从个人的角度,而是从社会的角度,来评论一种治理制度的生长状况,进而来讨论一种治理制度在不同社会基础的不同运作条件,然后制定出有一定差别和弹性的制度来。

五、结语

村民代表的关键是代表能力的问题。一方面,村民代表必须有能力代表村民参与村务的决策、管理和监督,一方面,村民代表必须有能力将讨论通过的村务决定贯彻实施到他所代表的村民之中,让村民相信遵守这个决定对自己有好处。通过村民代表,每三年一次的村委会选举所形成的民主化机制常规化了,村民多了监督村干部的渠道,村干部多了智囊和动员村民的能力。有代表能力的村民代表所组成的村民代表会议,真是村级治理的福音。 不仅如此,有代表能力的村民代表因为与村民之间稳定可信的关系,而可以代表自己所在群体的村民与代表其他村民的代表们,协商关于维护村庄秩序和村民利益的诸种好事。村干部宏大的可能一时还无法为村民所接受的治村抱负,也可以通过他与具有代表能力的村民代表的协商,而为村民代表所理解和接受,从而变成村民所可以接受的治村方案。不同群体村民在治村过程中,实现利益的多少、先后会有不同,具有代表能力的村民代表们可以通过坐下来心平气和地协商,达成妥协。村民的一致行动能力不因为一时半会的利益不一致而受到影响,那些对农民“善分不善合”的担心,真有些“杞人忧天”了。 但正是在村民代表的代表能力上,不同的村庄具有相当不同的可能性。村民代表的代表能力不是指村民代表的个人能力,而是他是否具有代表村民的意愿及村民是否给他实现这个意愿的机会。构成村民代表代表村民意愿的因素,不仅是村民代表和选举产生他的那10—15户村民群体之间的制度结构相联系,而且与产生村民代表的这个村民内部的联系程度及充当代表的村民对利益的感受状况有关。村民代表或因为面子与声望,或因为经济上的好处,而愿意作为代表来耗费自己的时间、精力和智慧。他所产生的这个村民群体则因为传统的好的关系或代表本人负责任的友好言行,使村民愿意相信自己代表的代表行为。传统村庄中的人际关系,往往使村民愿意为代表村民的利益而耗费精力,村民小群体也愿意相信这个传统道义上一直可靠的邻里。在现代公民社会,村民代表与他所代表的村民之间规范的权利授受关系,也使得村民代表和他们所代表的村民,愿意相互遵照既有的权力义务边界行为。 显然,构成村民代表代表能力的以上条件,在当前就业相当不充分、经济处境十分恶劣的处于转型时期的农村社会来讲,可能是有些苛刻了。本文前叙列举的一些调查片段,在那些传统的人际联系开始被割断,现代的稳定联系又未建立起来村庄,可以说是相当常见。这种情况下,村民代表的代表能力便大成问题,而理论上村民代表会议的诸多功效便因此大打折扣。在一些情况严重的地区,村民代表的代表能力太弱,以至于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安排的成本太高,从村民代表会议中得到收益的群体却很少,而可能造成由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不是因为制度措施不得力,而是村庄基础不具备所存在的形式化的问题。 当然,村民代表的代表能力正如农民的民主能力一样,是一个只有通过实践才可以可靠得到的东西。在相同的村庄基础下,好的制度可以催熟那些不成熟的基础,在有了好的基础却没有好的制度安排的村庄,村级治理便会损失许多好的机会。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是一件可以为村民带来利益,从而可以为自己找到动力的良好制度。只是在评论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时,我们不应该因为它是好制度就忽视了它的村庄基础和它在实践中可能具有的不同表现。同时也不应该因为它在一些村庄效果不佳就对它失去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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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 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3] 郎友兴、何包钢:“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村级民主完善之尝试”,《政治学研究》2000年第3期。

篇10

Abstract: The system of villager’s representative meeting is the core of the democratic decision-making、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in village’s governance. By the study of the general and exceptional relationships between the villager’s representative and the villager and the village cadre, this paper argues that, the efficiency of the system of villager’s representative meeting bears not only on the institution of system, but also on the particular elements of village, which are just formed by the ability of the representative; Only by the institution of system, which provides with a higher profit than the cost for the villager and the village cadre, can the system of villager’s representative meeting gain a healthful development and a high efficiency.

Key words: Villager’s Representative Meeting; Village’s Governance; System

一、引论

1998年修定实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较试行法的一个重要不同是增补了第21条:“人数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据民政部参与修定《村组法》的有关人员讲,增补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内容是新《村组法》重要改进之一,可见实践部门认为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对于村民自治是十分重要的。在学术界,徐勇认为,“相对村民而言,村民代表一般素质较高或社会影响较大。在农民的政治、文化素质普通较低的背景下,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自治中的实际影响和作用较大。”[1]张静将村民自治划分为代表性自治和权威性自治两种类型。她认为在当前农村存在行政“吸纳”政治的情况下,形成了乡村干部事实上的利益网络,而“如果选出来的乡村权威仍然依据原有的方式治理乡村,选举就只是增加了新权威的合法性,但并没有促进选举之后基层政权和村民权利关系的制度性改变,它产生的是权威性‘自治’”。权威性自治和乡村干部网络互为联系,阻挡了来自村民及国家两方面对基层干部配置的参与。它排斥了社会力量的制衡权利,使选举后的乡村治理问题仍然局限在少数人参与并控制的范围内。张静因此认为,村民自治仅仅选举是没有用处的,必须由权威性自治向代表性自治转化,不仅在村委会选举阶段,而且在整个村民自治的过程中,赋予村民代表会议足够的权利并将这种权利制度化[2]。郎友兴和何包钢也认为,在村民自治实践中,村民代表会议的实际影响力与作用比村民会议大,这不仅是因为村民代表在村中具有高的威望和素质,而且他们更易具有荣誉感、成就感和责任感[3]。

的确,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对于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十分重要,它往往成为村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核心部分。正因为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如此重要,具体考察村民代表和村民的关系及村民代表与村干部的关系,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中,笔者希望以农村调查中发现的一些关于村民代表的片段,来讨论村民代表这一中心词及其组成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效能的村庄基础,而不是抽象地讨论村民代表会议的功能。

二、村民代表与村民和村干部关系的一般图景

考察村民代表在村级治理中的作用,核心就是考察村民代表与村民的关系和村民代表与村干部的关系。从理论上讲,村民代表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民代表一般都是村庄中声誉较高、素质较好的村民,村民理应信任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具有在村民中的影响力和动员能力。从我们的调查和有关资料来看,1998年《村组法》正式颁布实施以后,全国农村不仅普遍推选村民代表建立了村民代表会议,而且推选村民代表的方式十分民主,大多采取10—15户村民共推一位村民代表的办法。因为村民之间相互熟悉,推选出来的代表大多是素质较好的村民。这是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发挥作用的重要方面。

由村民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不仅应该具有较高的素质,而且具有参与村务的能力。因此,在村务管理、村务决策和村务监督中,村民代表应该对村干部有着强大的约束能力,村民代表会议不仅成为决策村务的主要场合,而且成为与村干部形成对话的场合。高素质、重声誉,也懂得村务的村民代表,可以为村务决策和管理提供智慧。他们也可以判断村干部提出的村务财务报告中的疑点问题,从而判定村干部工作的好坏。村民代表因此成为村干部的智囊、监督者、合作者和评价人。

进一步说,因为村民代表是由村民选举出来,受村民信任,素质较高且声誉较好的,村民代表自然会在村民中拥有影响力和动员能力,而村民代表因为具有参与村务决策、监督和管理的足够机会,而具有与村干部全力合作协商的机会,这就可能导致如下一种结果:对于一些于村民有益、于村庄秩序有益的重大村务,村干部可以通过与村民代表的协商,形成决议,然后将此决议由村民代表宣传动员到村民中去,从而办成办好仅仅凭借村干部难以办好的事情。换句话说,村民代表充分参与村务管理、监督和决策,将大大提高村民集体的一致行动能力。经济的协作因此容易达成,比如修路建桥;违反村规民约的行动将受到比过去更为严厉的村庄压力;外来的地痞和上级不合理的摊派更可能被村民集体拒之门外。通过村民代表和代表会议这一制度设施,村庄的合作能力提高了,村民的团结程度提高了,过去办不成的事情现在有了办成的希望。 其实,这个推断正是过去实践部门和学术界共同拥有的信念,这种信念不仅来自于理论推断,也为大量的实践所证实[4]。这个关于村民代表会议效能的一般图景也为笔者的调查所证实。笔者的调查还证实,从某种意义上,甚至是不由村民选举而由村干部任命的村民代表所组成的村民议事会,也往往具有村民代表会议所具有的这种效能[5]。

但是,以上关于村民代表会议效能的一般图景往往受到一些例外因素的影响,而使其发生作用的能力蒙有一些阴影,并造成不是因为制度安排不到位,而是因为村庄基础不充分,所产生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效能的弱化。讨论这些构成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效能例外情况的村庄基础,对于深化对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认识、理解现实生活中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实施程度与效能的不平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以下通过一些调查实例来作这种讨论。

三、村民代表与村民和村干部关系的片段

近年的农村调查中,笔者发现了大量关于村民代表与村民和村干部关系的有趣片段,本节试图通过描写这些片段,得到一个与学术界所理解的关于村民代表会议效能一般图景略有不同的实践可能性,这种可能性不是源自制度安排不到位,而是因为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发生作用的村庄基础不充分所致。

先讲二个关于村民代表与村民关系的片段。第一个片段是1999年7月的事情。1999年7月荆门市在孙村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的试点,笔者参加了这次试点。应该说,这次选举试点是严格依法进行的:在试点之初,按照每10户推选一个村民代表的办法推选了40多位村民代表。然后,以海选的方式确定候选人。因为获较多主任提名票的候选人对于能否竞争当上村委会主任实际情况的考虑,在依预选提名票确定两名村委会主任正式候选人时,出现了主任预选得票居第2位至第4位者均不愿与最高得票者竞选,而退为村委会副主任或委员竞选的情况。这一点从选举程序上并没无问题,村民代表也参与过确定正式候选人的讨论,知道这样并无不妥。但问题在正式选举投票前一天发生了。一个村民小组的3个村民代表告诉参与选举试点的负责人说,他们村民小组的村民认为在确定正式候选人时做了假,即不应让居主任候选人第5位者与第1位者竞选村委会主任,而应让第2高票与第1高票竞选。他们因此决定不参加选举,除非市里参与试点的领导当天晚上可以到组里解释清楚此事。我们问村民代表,为什么他们不向村民讲清楚此事?一个村民代表倍感委屈地说,你哪里讲得清?虽然我是他们选的代表,但他们根本不相信我们。前几天我被他们选为代表,参加村里召开的村民会议之后,顺便买了一个西瓜回去,就有村民说我这个西瓜是村里分给我们代表的,我一再解释,没有人相信。以前关系一直很好,被他们选为代表没几天,关系就变得怪怪的了。也因此,我们向他们解释确定正式候选人的程序,他们根本不听,说只相信市里的领导。第二天正式选举时,这个村民小组的一些村民仍然被动员参加了投票。选举后的第三天,我们去做个别访谈,村民相信我们的解释,但他们不相信镇村干部,也不相信村民代表。的确,问题的关键是村民并不相信他们刚刚选举出来的村民代表,没有人能够代表村民,村民不相信任何人。 第二个关于村民代表与村民关系的片段发生在向村。2000年5月笔者到向村做关于村委会选举的补充调查,刚好向村3组和4组为山界发生纠纷,村干部决定调解这场纠纷。因此让3组长和4组长召集各自村民小组的代表进行现场处理。4组长去找1999年由村民选举出来的代表,结果,没有一个村民代表愿意为组里的事情耗费这个时间,4组长只好找了几个原来当过村干部的老党员参与与3组的山权谈判。山权谈判不成,但年轻的4组长因为全组竟没有一个代表愿意为组里的事情花费一点时间而气得不行,他要求村支书当天晚上到4组召开小组会议,现场改选村民代表。支书说,村民代表也是一选三年的,你怎么可以说改选就改选?

再讲两个村民代表与村组干部的片段。第一个片段是关于村民选代表清理村民小组财务的事情。2000年夏粮征收时,童村8组村民要求清理本村民小组的帐目,否则就不交夏粮。童村8组村民一直怀疑本村民小组财务帐目有问题,多次向镇村两级提出清帐要求,一直未能成功。这次拒交夏粮让镇政府下决心彻底清理童村8组的财务,因此,一方面镇里抽调会计人员进驻童村8组,一方面让童村8组村民选若干村民代表会同清理人员一并清帐。在清理过程中,逐张核实开支条据,结果,参与清帐的村民代表因为或多或少得到过原村民小组的或请客或免提留或减积累的好处,而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第二个片段也是关于村民选代表清理财务的事情,这一次发生在村一级,地点是迪村。因为迪村复杂的权力斗争和村民普遍对村财务的怀疑,而在1995年形成了一个每年都由村民代表清理村财务一次,每次清理一个星期的制度。这个事情也颇有趣。清理财务的村民代表是由村民在各自村民小组选出的,他们既具备清理财务所必须的基本财会知识,又是本村民小组有一定影响的人。但这些代表在清理财务期间,很快便关心起自己花费一周时间清理村级财务的合理性来。村干部当然是敏锐的,他们与村民代表商议,干脆买一头猪来杀掉做生活,另外决定每个清帐代表每天补贴25元现金。这样,每年一次的村财务清理便形成了一个清帐一周杀猪一头,每顿饭都喝酒,且每个清帐代表可以有100多元补贴的惯例。当清帐代表是很合算了,他们当然也不可能再清理出村干部的经济问题来[6]。

四、对以上片段的讨论

以上讲的四个片段,并非四个特例,在农村调查中,我们经常听到如此的颇为矛盾的故事。以下笔者希望通过对这些片段的讨论,理清支持它的村庄基础,从理论上构造关于村级治理中村民代表会议效能有别于一般图景的可能图景。

首先,关于村民代表与村民的关系,存在的一种理论上的可能性是村民虽然选举了自己的代表,但并不信任自己的代表。造成这种后果的原因,一是选举本身的不规范,村民对选举出来的代表不满意;二是选举代表的次数太少,村民还不习惯于选举及建立在选举基础上的委托关系。这是两种一般性解释。另外一种可能的解释是,村民之间的传统联系已经解体,现代民主理念又未建立起来,村民既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处于传统社会网络中的农民,又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公民,而是原子化的村民,因此,没有人可以代表其他的人,也没有人愿意代表其他的人。这样,按照现代民主理念选举出来的村民代表,只是在形式上具有代表选举自己的那些村民的权力,村民内心里却并未打算因为选举了自己的代表而将权力委托于代表,也并不因此就信任代表。而代表既然感受不到这种信任和权力,他便仍然只是代表着个人的利益,因此,作为代表的村民,其行为理性不是来自于委托—关系而是来自于实际好处。

若是后者而不是前两者构成了村民代表与村民之间的分裂关系,那就不仅需要从制度上寻找原因,而且需要从村庄基础上寻找原因。传统的关系网络通过塑造出来的村庄社会中的面子声望观和长期共处的信任关系,使得村庄社会分层及建立在这种分层基础上的事实上的代表能力强劲有力。在一些宗族势力较大的村庄,宗族代表人物具有对本族成员的权力,他可以代表宗族,宗族成员也信任他,他因此具有与其他人的谈判能力,达成的协议,他也有能力将之在本宗族范围落实。这种意义上,在传统乡土社会,代表从来都是存在的,如村社委员会的存在等等。但这些代表一般都不是选举产生而是在长期共同生活中自然中形成的。在现代公民社会中,选举代表的涵义则有着让每个人都清楚的权力授受关系。因此,选举者和被选者的权力义务边界清晰。但当前中国农村村民代表的选举,有些是在传统关系解体,现念未建立的情况下进行的,选举本身往往是培育村民公民意识和训练农民政治权力和义务感的一种办法。 村民代表与村民之间的这种互不信任和互相不能代表的关系,与村民代表和村干部之间的关系,相互形构和强化,进一步消减了村民代表可能发挥作用的空间。如前一节引叙的关于村民代表与村组干部关系的两个片段,村民代表显然不大认为当代表可以在精神上和面子上为自己带来多少满足,他们也缺乏一个公民应该具有的政治责任感和义务感,因此,他们的行为充满了物质利益的考虑,甚至在他们的不当得利己引起村民的普遍不满之时,他们依然如此。

当村民代表过多考虑物质得利而全然不将村民的评价放在眼中时,村民对代表充满失望,而村干部恰恰可以利用自己掌握的资源,来收买这些一个一个的精英。得到物质利益的村民代表不愿意得罪自小就与自己生活在一起的相互熟识的村组干部。村干部与村民代表很快便相互庇护起来。 综合以上村民代表与村民和村干部关系的讨论,可以看到,相互形构和强化的村民与村民代表的关系和村民代表与村干部的关系,源自于村庄社会缺乏传统的道德价值观,又缺乏现代的政治责任感,原子化的村民无力给村民代表和村干部的正当行为以强有力的激励,也无力给他们的不良行为以强有力的约束,与当村干部和村民代表所需要耗费的时间精力与可能得到的物质好处相比,依照善行准则行事,成为一件颇不合算的事情。也就是说,在村民已经原子化或说村庄社会关联度较低的村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本身存有发挥效能的陷阱,这种陷阱造成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效能对一般图景的偏离,这种偏离构成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建设的困境:村民不信任代表,代表缺乏说服村民的能力,村干部期望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来增加村庄资源动员能力、形成扬善抑恶决议的期待大多落空,而村干部的不良行为却可能在村民代表达成的某种默契得以蔓延。如此一来,村民对选举村民代表愈发丧失兴趣,对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愈发不放在眼里,村组干部愈发发现试图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来实现自己宏大抱负并无益处,而村民代表所具有的制度上的监督作用,愈发可能通过物质利诱和私人交往得以消解。村民代表也因此愈发失去对村务管理和监督的兴趣,而愈发专注于自己实际上可能得到的点滴好处。一个良好的制度设计,因为村庄基础的不具备,而存有效能逐步衰减的可能。

一个具有效能的制度必须在其发挥作用的过程中创造出收益,其中一些人或所有人可以从这个运作的制度中受益。当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在一些村庄运作时,没有人可以从中受益,这一制度便很难真正有效地运作下去。从一般图景上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是当前村级治理中最容易获得收益的制度安排,这种收益可以让村民、村民代表和村干部三方受益,即让村庄利益和秩序得到好处。但是,在村民为原子化的状态时,没有人可以约束他人,也没有人有能力代表他人,这时候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安排能找到足够自己有效运作下去的受益者吗?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运作的成本和村庄受益者所得到的好处相比较能否降得足够低吗?这些显然是在实际的村级治理中需要进行考证的。 真正原子化的村民是没有的,村民代表的有些行为只是农村特定场合的特殊行为。以上构造出一幅在原子化村民基础上可能的村民代表会议效能衰减的理论可能性,是希望提醒村级治理的研究者,必须考察村级治理制度的村庄基础。因为村民原子化程度的不同,或说村庄社会关联度的不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运作的效能不同,同一制度的实施成本也不同。明确了这种不同,有助于我们不是从个人的角度,而是从社会的角度,来评论一种治理制度的生长状况,进而来讨论一种治理制度在不同社会基础的不同运作条件,然后制定出有一定差别和弹性的制度来。

五、结语

村民代表的关键是代表能力的问题。一方面,村民代表必须有能力代表村民参与村务的决策、管理和监督,一方面,村民代表必须有能力将讨论通过的村务决定贯彻实施到他所代表的村民之中,让村民相信遵守这个决定对自己有好处。通过村民代表,每三年一次的村委会选举所形成的民主化机制常规化了,村民多了监督村干部的渠道,村干部多了智囊和动员村民的能力。有代表能力的村民代表所组成的村民代表会议,真是村级治理的福音。 不仅如此,有代表能力的村民代表因为与村民之间稳定可信的关系,而可以代表自己所在群体的村民与代表其他村民的代表们,协商关于维护村庄秩序和村民利益的诸种好事。村干部宏大的可能一时还无法为村民所接受的治村抱负,也可以通过他与具有代表能力的村民代表的协商,而为村民代表所理解和接受,从而变成村民所可以接受的治村方案。不同群体村民在治村过程中,实现利益的多少、先后会有不同,具有代表能力的村民代表们可以通过坐下来心平气和地协商,达成妥协。村民的一致行动能力不因为一时半会的利益不一致而受到影响,那些对农民“善分不善合”的担心,真有些“杞人忧天”了。 但正是在村民代表的代表能力上,不同的村庄具有相当不同的可能性。村民代表的代表能力不是指村民代表的个人能力,而是他是否具有代表村民的意愿及村民是否给他实现这个意愿的机会。构成村民代表代表村民意愿的因素,不仅是村民代表和选举产生他的那10—15户村民群体之间的制度结构相联系,而且与产生村民代表的这个村民内部的联系程度及充当代表的村民对利益的感受状况有关。村民代表或因为面子与声望,或因为经济上的好处,而愿意作为代表来耗费自己的时间、精力和智慧。他所产生的这个村民群体则因为传统的好的关系或代表本人负责任的友好言行,使村民愿意相信自己代表的代表行为。传统村庄中的人际关系,往往使村民愿意为代表村民的利益而耗费精力,村民小群体也愿意相信这个传统道义上一直可靠的邻里。在现代公民社会,村民代表与他所代表的村民之间规范的权利授受关系,也使得村民代表和他们所代表的村民,愿意相互遵照既有的权力义务边界行为。 显然,构成村民代表代表能力的以上条件,在当前就业相当不充分、经济处境十分恶劣的处于转型时期的农村社会来讲,可能是有些苛刻了。本文前叙列举的一些调查片段,在那些传统的人际联系开始被割断,现代的稳定联系又未建立起来村庄,可以说是相当常见。这种情况下,村民代表的代表能力便大成问题,而理论上村民代表会议的诸多功效便因此大打折扣。在一些情况严重的地区,村民代表的代表能力太弱,以至于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安排的成本太高,从村民代表会议中得到收益的群体却很少,而可能造成由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不是因为制度措施不得力,而是村庄基础不具备所存在的形式化的问题。 当然,村民代表的代表能力正如农民的民主能力一样,是一个只有通过实践才可以可靠得到的东西。在相同的村庄基础下,好的制度可以催熟那些不成熟的基础,在有了好的基础却没有好的制度安排的村庄,村级治理便会损失许多好的机会。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是一件可以为村民带来利益,从而可以为自己找到动力的良好制度。只是在评论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时,我们不应该因为它是好制度就忽视了它的村庄基础和它在实践中可能具有的不同表现。同时也不应该因为它在一些村庄效果不佳就对它失去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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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 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3] 郎友兴、何包钢:“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村级民主完善之尝试”,《政治学研究》2000年第3期。

篇11

“岩缝陡壁养蜜蜂,日子过得甜蜜蜜。”2014年12月的一天,方祥乡陡寨村农民讲师李坪正向村民传授养蜂技术。2005年,李坪利用岩缝山崖地理优势养蜂,成为雷山县有名的养蜂“土专家”。

李坪是陡寨村的老党员,二十多年前,他常常忙完农活就到悬崖岩缝采蜂蜜,尔后拿到集市买钱贴补家用,在“一户一技能”号召的引领下,李坪后来掌握了岩缝养蜂这一绝活,并不断总结经验、提高技术,进行专业化、规模化岩缝养蜂。他所养的岩缝蜂蜜质量好,深得广大客户青睐,产品供不应求,被当地群众亲切地称为“蜂王”。他家的养蜂桶数已由原先的二十多桶发展到现在的一百多桶,每年收入四万多元。

一家富百家学,一户富带一片。看到李坪发展岩缝山崖养蜂发家致富了,陡寨村的村民们纷纷向他学习养蜂技术,在他的指导下,陡寨村目前已有27个农户发展岩缝山崖养蜂一千余桶,户年均收入达1.5万元。

花椒种植富农家

“花椒苗培育很有讲究,从选籽到泡籽,从撒籽到幼苗管理,都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如果疏忽了其中的一个环节,椒种很难长出幼苗或出苗后会枯黄病死。”大塘镇乔仿村苗族农民党员李昌和毫不保留地在向村民传授鸡花椒苗栽培与培育技术。

前些年,李昌和在自家庭院里栽种了4株鸡花椒,每株收获3千克生花椒,每千克可卖120元,这样,年收入一千四百多元。李昌和尝到了鸡花椒种植的甜头,便开始研究鸡花椒栽培、嫁接和育苗技术,经过多年的试验探索,总结出了一套培育鸡花椒苗的成功经验,并不断扩大种植规模,成为附近十里八村的鸡花椒种苗培育“土专家”。目前,他一共栽种鸡花椒三百多株,盛产期年收入可达十多万元。

李昌和致富不忘众乡亲,2013年,他将自己培育的两千多株鸡花椒苗无偿提供给村里86个农户种植,并手把手地向他们传授鸡花椒苗种植与管理技术,带富了一批农户。

“葫芦娃”变成“金娃娃”

“小葫芦娃市场销售情况很好,今年生产的两千多个小葫芦,在十一黄金周期间到西江景区市场出售,收入两万多元。”西江镇长乌村村委会副主任唐秀成乐呵呵地对笔者说。

篇12

农民工就业再次成为政府头等大事。政府想方设法帮助农民工就业,比如河南省为帮助农民工就业的中介机构补贴100元的中介费,珠海市还对人才交流市场的农民工免除了中介费,令人欣慰。但要想真正化解外来务工人员的就业难,仅靠政府帮扶和政策关照,虽然有效,却总归有限。所以,笔者提醒广大农民工朋友,要想在就业时稳操胜券,更要迈过自强发奋、提高技能的“坎儿”。

记者对哈尔滨市各大劳务市场农民工采访时发现,想凭体力靠诚实立足城市的农民工,因缺少技术专长、文化素质低,加之基建工地没开工等原因,80%以上“滞销”劳务市场。省政协经济委员会在深入哈尔滨、牡丹江、佳木斯等9个市(县)、10个乡镇、15个村屯和10户农家的实地考察中发现,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中存在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劳动力素质偏低,高素质劳动力比重小,市场竞争能力不强。2002年转移的富余劳动力中,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26.4%,初中文化的占59.5%,高中及以上文化的占14.1%,受过各种专业技能培训的只占9.7%,劳动力转移以农业内部为主,绝大多数农民工法制观念差,不学法、不懂法。

不能不承认,农民工对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可这种贡献多停留在劳动密集型产业,绝大多数进城务工人员吃苦耐劳,踏实认真,值得敬佩,可他们总是将自己固定到低文化层面,不提高文化素质,不注重技能提升,在经济危机爆发以前,也许能分一杯“就业羹”,可现在,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倒闭,属于农民工就业的空间越来越狭窄,政府的及时帮忙也许能缓解农民工就业难问题,可如果农民工的文化素质仍不能得到循序渐进地提高,在不久的将来,就业机会会更渺茫。就是政府帮忙,恐怕也效果不大。

所以,农民工自身更应该树立时不我待的危机意识和忧患意识。首先应在人格上自信刚强起来,而不要因为身份和户口问题不敢自信,挣的是辛苦钱,啥时候这都不丢人,因为这是一种自食其力的劳动美德。其次,一定要加快对文化技能的学习,积极参加各级政府组织的技能培训。

当然,政府除了提供各种就业机会,更要加大技能培训力度,将提高农民工素质放到和就业问题一样的重要高度,通过少收钱或免费让农民工接受教育,促使农民工素质能在短时间内得到最大的提升。这种“造血功能”的产生比任何政府救助都更值得期待!

市委书记拿出千元分量很重

白杨树

媒体不仅要关注社会出了什么问题,也要关注党和政府是怎么解决问题的。

最近,乌鲁木齐新市区外来务工人员刘秀坤的孩子,因成绩优秀获得了学校2D0元助学奖励。依照学校规定,要想拿到这笔奖金,必须到社区盖章。结果,没想到社区要求先缴纳172元房屋租赁管理费和房屋租赁管理税,才能给他盖章。

这个关于“盖章费”的报道被各地媒体报道,鸟鲁木齐的城市形象和政府形象受到一定损害。

据《乌鲁木齐晚报》报道2009年1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乌昌党委书记、乌鲁木齐市委书记栗智在参加两会期间,赴新市区慰问社区居民,检查社区建设工作,要求社区学习先进的房屋出租管理经验。栗智还提出到农民工刘秀坤家里看看,当得知刘秀坤一家均已外出,粟智离开时嘱咐新市区区委书记菅锋:“从我的工资里拿出1000元钱,代表我送给那个孩子。”

就“盖章费”问题,栗智说应该由房东交纳相关的费用,和房客没有关系,不要把收费难题转嫁到房客身上。200元钱对富裕家庭来说不算是大数目,但对外来务工人员就不同了。特别是这些钱是一个孩子得到的奖励,意义就更不同了。以后孩子获得学校奖励需要盖章的,社区都要给盖。

关于栗智书记如何解决“盖章费”的问题,以及自扣工资1000元送给刘秀坤孩子的事,并没有引起媒体像先前那样足够的关注,这是很令人遗憾的。

有问题不怕,就怕不解决问题。乌鲁木齐市委市政府敢于面对问题、能够正确解决问题,媒体也应该给予充分的报道,这样才算是真实客观反映社会问题。

小灵通退出江湖,用户被甩?

马光远

据媒体报道,中国移动等三大运营商目前已经收到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1900-1920MHz频率无线接入系统相关事宜的通知》,文件要求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在2011年底前完成1900-1920MHz频段的清频退网工作,以确保不对1880-1900MHz频段TD-SCDMA系统产生有害干扰。这意味着小灵通将在2011年之前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小灵通作为一项过渡性的技术,自1997年在中国问世以来,其草根命运成为中国电信行业打破垄断和市场细分的一个缩影,从禁止到放开,再到今天通过主管部门的一纸公文让其退市,公共政策的随意折射出转型期电信领域改革之难和利益博弈的剧烈。

作为一项从产生就注定会被淘汰的产品,却因电信领域的垄断而在主流移动通讯体制的夹缝中奇迹般地生存下来,在技术落后的情况下之所以创造了市场奇迹,关键在于其与移动、联通比较而言有低廉的费用,这是市场选择的结果。

在技术并不占优、自身先天性缺陷明显,政策不断打压,市场竞争加剧、发展3G已成国策的情况下,小灵通目前虽然仍拥有近7000万的用户,但其没有明显优势的资费已不足以维持其生存,但是,如何退的体面、退的公平,是市场决定,还是政府部门决定,以及如何在公共政策中确保各方的利益,这些问题尚需要进一步解决。

小灵通的退出既然是为3G让路,在决策的时候将无法忽视7000万用户的利益,在新浪“小灵通三年内彻底退市调查”中,有70.2%的用户希望能继续使用小灵通,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民众对小灵通存在价值的肯定,在这种情况下,公共政策的博弈,除了考虑三大运营商的意见,对于7000万用户的利益一定要在政策层面给予安排。

或者说,小灵通的退市未尝不可用行政的手段,但决策的过程应该体现出对用户的尊重,对用户的焦虑和担忧应该在公共政策中予以体现,比如,如何完成用户的转网、退网工作,由此给用户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运营商承担还是国家给予合理补偿等,而不是简单的一纸公文,把其他的难题留给运营商,如此,则公共政策即使其合理性再充分,亦将缺乏最关键的民意要素。而这是公共政策的生命。

诚然,做出这种政策的初衷是为了对电信资源进行合理利用,使得国家资源利益最大化,民众也会通过3G享受到便利,那么完全让运营商承担成本显然也不公平。我们相信,工信部仍将通过相关的政策安排弥补运营商由此造成的损失。接下来,人们担忧的是最

终的买单者会不会变相落在7000万

用户的头上,如果那样,政策的公信力无疑将受到质疑。

小灵通退出历史舞台既已确定,则政策的关键和核心就是如何处理好用户的利益,这是评价政策成败的重要依据。相关文件已经要求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采取措施对小灵通用户进行退网,并制定相关的退网方案。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也声明表示将有步骤地对小灵通用户进行转网和退网。那么,在“有步骤”地制定相关退网政策时,最好的方式就是让公共政策放下傲慢,通过“政策补丁”体现对用户的尊重,给用户选择权,让其自主选择退网还是转网,并对退网和转网者给予合理的补偿和优惠。

短信拜年应多点原创

李玉滑

今年春节又收到了不少拜年短信,还有不少是“克隆”的,无奈和乏味的感觉一次次涌上心头。雷同的内容、一串串排比让人没有兴趣细看,唯一可欣慰的是这个给我发短信的人毕竟还记着我。而那些看得出来是为我量身订制的短信都分外让我感动,哪怕字数再少。我本人坚持发给每个人的短信都亲自写一遍,虽然也没有什么特别的内容,就是表达一份诚意吧。

当群发的拜年短信铺天盖地涌来的时候,祝福也就很容易演变成应付了事、成为打点人情世故不得已而为之的随波逐流。这样的短信也就会让人产生不被重视或不被尊重的感觉,“拜年”似乎也就失去了原有的意味。

曾几何时,我们的拜年形式从到别人家里坐一坐、聊一聊变成了打个电话、问候一声,再变成发个短信,又变成群发短信,科技含量越来越高,祝福的意味却越来越淡。我们的拜年形式其实已经如此简化了,难道连输入几个字的耐心都没有?群发复制短信,从感情的层面上讲,缺乏真诚度,缺乏人情味,从文化层面讲,短信简短的话语应该是有生命的,应该是有独创的,而不应该是让人感觉一种堂而皇之的全民抄袭。

大概我们现在的人际圈子都广了,发个短信,几百个人的年都拜了,而在过去,就是把腿跑细了也不可能去几百家登门拜年呀。有些人也认为,不就是个短信吗,谁会当真,看完就删了。所以,拜年的含金量肯定也就低了。

创新是我们一直强调的,小小短信,方寸之间,也理应承载着我们的创造力,但“群发”的照搬却把这种创造力销蚀掉了。“创新”的意识不仅仅是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应该体现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真诚、真实、创新,这是我们的国家、民族多么崇尚的东西,而群发的拜年短信却和这些可贵的品格离得远。对此我们不可小视。

在我收到的拜年短信中有一条是我一个多年不曾见面的初中同学发的:“你好吗?很牵挂你,要是能见见你该有多好!”今天再看,我依然觉得很温暖很感动。朴实而真诚,这样的短信才舒直的杷心沟诵。

自杀救父:多少感动 多少无奈

王北镇

13岁女孩为救患上了肝癌的爸爸吞下200片安眠药自杀,在自杀前留给妈妈的遗书中写道:“我不能陪你,我死后把我的肝移到爸爸的身体里去……”虽然女孩自杀十多个小时后被发现抢救,但至今仍未脱离生命危险(现代快报2月4日)。

一个刚刚年仅13岁的女孩,在母亲的包里翻到了父亲的病情诊断书后,竟然选择以这样一种决绝的方式,来救助自己的父亲,其孝心令无数网友感动不已……

她才13岁,也就是刚刚懂事的年龄,但是作为穷人家的孩子,或许她要懂的更多……据了解,她的父亲一直有严重的肝炎,不能干重活,她出生后不久他就病退在家,而其母的身体也不好,病退在家也有七八年了。一家三口就仅仅靠1000多块钱的病退工资过日子。

而面对生活的困难,面对父母双亲的病体,谁来为这个13岁的小女孩支撑其生活的希望?自杀捐肝救父令人感动不已,而感动背后更是深深的无奈。试想,如果有较为完善的基层医疗保障机制,使得这样的家庭能够得到相应的医疗和生活保障,谁会选择以这种极端的救助方式?基本医疗保障的缺失,使更多的救助义务与责任,落到了家庭个人的身上,而在双亲都有病的情况下,这个家庭也已经是不堪重负。据了解,他们已经负债累累。对于一个13岁的小女孩来说,或许她能想到的最好的救助其父亲的方法,也就是自杀捐出自己的肝了……

只是她不知道,这样的行为,却会给整个家庭带来更加沉重的苦难。

从某种程度上说,这是在当前基本医疗保障机制不甚完善情况下,困难家庭不幸遭遇的一个缩影,令人感动,更让人有些许无奈。而要改变这种状况,每个人都应该考虑自己能做些什么,比如捐款,比如进一步推进慈善事业的发展与完善,而最重要的是不断完善医疗保障机制,扩大覆盖面,解除人们的后顾之忧,只有通过这些方方面面的努力,才能给更多不幸的孩子以生活下去的勇气和希望,也只有如此,这令人心酸的感动才能不断减少……

印度沉思课的启示

雷泓霈

1月21日

沉思课,就是通过心理整理和情绪整顿,思考自我与周边的关系,思考社会个体与功名利禄的关系,思考自我发展与和谐运作的关系,更思考精神幸福与成功成就的关系。总而言之,就是通过这种醍醐灌顶的思考,提高学生的承载能力和情感协调能力,学生懂得修身养性,排解烦忧,超越功名利禄的捆绑,摆脱不良情绪的骚扰,成为善于协调和精神幸福的人。教育在给学生提供了生存工具的同时,也提供了精神工具和“情绪剂”,这样的教育才是负责任的教育,才是重规律、有思想的教育,才是”重视人的价值至上,人的权益至上”的“人”的教育。

遗憾的是,思考对我们已非常奢侈了,不仅是对孩子,就是成年人,真正属于静心修养、闭目思量的时间有多少呢?少得可怜!更多人钻到了升学率、高分、重点大学录取通知书等政绩怪圈中,身心发展、精神愉快、承担责任、排解烦恼等情商、挫折商发展倍受冷落。

对此,教师、校长多振振有词:“升学指挥棒不动,学校无法摆脱‘教育囚笼’困境。”教育改革的主观能动性一点也不强烈,很多新颖多趣的探索性教改经验和互动式教法,虽然卓有成效,却不得不束之高阁,挤压到文件袋中,谁也不敢轻易用教育新模式和应试教育抗衡。

我们的孩子也被应试教育压得喘不过气,却从未有教师为他们送来思考课的轻松愉悦,更多教师逆来顺受,缺乏问题意识、改革意识和纠偏意识,才造成思考课等的缺位。

我们应该多学学印度的责任作为和自觉纠错胆略:少一点功利追求,多一些朴素信仰;少一些投机意识,多一些宁静思维;少一些铤而走险,多一些尊重规律:少一些混沌从众,多一些独立清醒。使教育成为真正的和谐教育!

大二女生当选村主任的“亮点”

倪洋军

一名19岁的大二女学生高票当选陕西清涧县高杰村镇高杰村村委会主任。目前,这名叫白一彤的女生已经走马上任。此事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有人质疑,也有人表示赞赏。

一位还未毕业的大学女生高票当选村主任,的确有点让人生疑。但是从新闻报道的过程来看,这绝不是“天方夜谭”,它完全合情、合理、合法。这件事起码透出四大“亮点”。

其一,青年学生的骄傲。在不少人的眼里,现代青年是惯大的一代,或者说是长不大的一代。很多大学生,比较娇气,缺乏真才实学,也缺乏吃苦耐劳的精神和勇气。白一彤用自己的行动证明了自己是好样的。不但以高票当选村主任,而且上任仅5天,很多村民认可了她的激情和干劲。从她的身上,我们看到了新时代大学生的成熟和老练,值得肯定。

其二,依法办事的体现。村委会换届选举。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村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必须依法办事,容不得马虎,也不能马虎。白一彤的参选,是完全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委会选举法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的,是合法有效的,也是民主制度的直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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