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保护范文

时间:2023-01-15 21:5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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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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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城市化建设进程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城市是一个结构功能比较齐全的生态系统,城市建设是伴随着科技与经济发展不断更新与发展的相关因子,它是一个人与自然相结合的有机整体,城市建设的过程不同于自然界自然演替的过程,城市建设加入了太多人的因素,所以在漫长的城市化进程中,城市居民创造了大量珍贵的城市历史文化,现代化城市的建设应该立足于它的历史文化基础之上,中华民族有着上下5000年的悠久历史与灿烂的文化,我国大多数城市都具备宝贵的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然而某些城市建设项目时往往做了错误的取舍,以毁坏历史遗迹为代价的建设得不偿失。如何正确处理城市化建设与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是当务之急,也是每一个公民内心自发所应承担的一份责任。继承、保护和发展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是时代向我们发出的呐喊,其本身是推动城市化进程中的关键一环,是我们社会文明晋升的一个阶梯,更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与现代文明发展的一个标志。

2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与城市建设的关系

2.1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是城市化建设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时间与岁月在城市里留下了痕迹,历朝历代的精髓就体现在历史文化遗产上,城市是一种历史文化的衍生与依托,是一种文化的沉淀与积累,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实际上就是在维持城市可持续发展和文明发展的文化命脉。它不仅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高度概括,也是一个城市自身内涵高度提升的展现。城市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不仅是要建造高楼大厦,建设繁华的商业区,建设四通八达的交通网络,建设高性能的社会服务设施,更重要的是建设良好的生态园林与城市文化、社会文明。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形式众多,保护文化遗产不是与城市现代化建设背道而驰,不是守旧,而是对我们祖辈先进的文化财富的继承与发展。而且这势必将会更好地宣扬一个城市,城市有其共性,而个性将会促使一个城市风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是对构建其个性的必要手段,是打造一个城市特色的内在推动力。舍弃一个城市原有的历史文化遗产去增加大量的城市现代化符号,无疑是本末倒置、得不偿失的。从这个角度讲,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为建设特色城市提供了一个内在基础。

2.2 城市化建设为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创造了更好的平台

科技进步推动了经济全球化的进程,进而加快了城市化进程,随着社会文明的高度发展,城市之间的竞争势必将会由现代化城市符号的建设逐步向经济、生态、文化各方面的综合竞争,这也是城市化进程中科学合理的走向。科教兴国、文化兴城,文化发展是城市建设面向未来的一种战略决策,在国际上许多城市的文化发展战略做出特色的例子不胜枚举,比如英国的曼彻斯特作为老牌工业城市,由于工业对资源的长期利用及工业发展的衰落导致城市发展变得也极其缓慢,为了改变这种局面,在新世纪提出将其建设为创意文化之都的发展战略。根据城市发展文献的总结不难得出结论, 一般情况下,城市建设化进程的现代化程度越高,城市居民对具有地方特色的城市遗迹与历史文化的追溯越发重视,在一定程度上这是一种情感需求,是当地城市居民对城市的一种归属感,而这正是历史文化所形成的地方特色所提供的,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在一定程度上与城市建设具有一种相关性。从这一层次上讲, 城市化建设为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经济基础、发展条件和机遇。

3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

3.1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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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引导全社会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稳步推进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文化生态也正在发生变化,我市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各类物质文化遗产遭受人为和自然破坏的现象仍然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加速消亡和失传的趋势。因此,加强对我市文化遗产的保护刻不容缓。

文化遗产是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是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针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针,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努力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体系,逐步完善政府保护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新体制,不断开创我市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新局面。

二、扎实推进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一)强化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规划编制和实施。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推荐工作,依法按时完成已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划定重点保护区和传统风貌协调区,明确具体的保护规定和控制指标。严格依据已批准的保护规划开展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保护整治工作,注重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的真实信息,延续传统风貌、格局和空间形态。市、县区编制和调整土地利用规划或城市、乡镇建设规划时,应与当地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相衔接。

(二)加强对文保单位的保护管理。做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推荐、公布工作,按时完成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规模较大、等级较高的文物保护单位应由所在地政府组织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并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确保保护、管理、利用的强制性内容。有关职能部门要定期组织巡查各级文保单位保护情况,加强对野外古建筑、古遗址等文物的安全防范管理,提高防盗、防火能力。

(三)加大对濒危文物的抢救保护力度。分阶段实施文物维修计划,严格按照《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规定实施文物保护维修工程,确保工程质量。坚决禁止借保护文物之名行造假古董之实,严格限制文物“复建”,确保把有限的人力、财力用于重要文物的保护项目。

(四)树立文物保护优先原则。县区政府要妥善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依法履行文物前置审批权。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活动,必须依法报经相应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规划部门批准。凡涉及地下文物埋藏区和占地3万平方米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在项目划定勘察设计红线前,要由文物部门进行必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和经费。投资渠道多元化的重大建设工程,在建设项目申报阶段就要明确和落实文物保护责任主体。文物利用要坚持合理、适度的原则,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体制和隶属关系。各级政府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注重做好优秀乡土建筑和历史文化环境的调查和保护,要把文化遗产的保护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

(五)大力推进博物馆建设。加快市、县国有博物馆的馆舍建设工程步伐。积极扶持非国有博物馆和民办专题博物馆的创办,努力形成多元化的博物馆网络体系。坚持“三贴近”和社会效益为首的原则,强化精品意识,以拓展博物馆的社会教育和服务功能为目的,全力打造市博物馆的基本陈列,并以此带动全市文物展览展示水平的整体提升。全市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在实行向未成年人、现役军人、任教满30年教师、70岁以上老人等特定群体免费开放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向所有社会公众免费开放。加强馆藏文物管理,从改善文物保护环境入手,依靠科技进步,切实解决馆藏文物保存中的突出问题,文物保存和展示环境都要达到国家规定风险等级标准的要求。开展馆藏文物数据库建设,实现信息化管理。

(六)加强文物行政执法。结合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明确各级文物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责。文化综合执法机构除依法承担文化市场执法职能外,同时承担不可移动文物和馆藏文物等文物执法职责,并增挂文物监察支队的牌子,明确内设机构和专职人员。因增加执法职能所需的人员编制,各地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支持,或从现有文物保护机构中调剂解决。严厉打击破坏文物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各级公安、工商及海关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维护我市文物保护工作的法律秩序。

三、全面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一)全面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在我市民族民间艺术普查成果的基础上,分地区、分类别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方案。组织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认真、系统、全面的记录。3年内基本完成全市普查工作,建立好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县级文化馆、图书馆、乡镇文化站必须建有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对本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全面的掌握。充分发挥各级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和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完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的征集和保管制度。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分期分批公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从2006年开始,市政府每两年公布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国家级名录的项目从列入省级名录的项目中选择,省级名录从市级名录的项目中选择,市级名录从县区名录的项目中选择。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研究,做好保护规划。各级政府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的基础上,组织专家科学论证,加强对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运用。认真制定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提出长远目标和近期工作任务,落实保护措施。对列入名录的项目及其代表性传人,要专门制定保护计划,采取保护措施。

(四)加强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制度,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制度、公众和舆论监督制度。

(五)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机制。通过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团体)的传习活动。重点抓好《湖笔制作技艺》、《百叶龙》、《扫蚕花地》等项目保护工作的同时,通过开展学校教育和社会培训相结合的办法,培养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通过开展创建民间艺术之乡活动,在社区、乡村广泛进行民间艺术传习,使我市优秀的民族民间艺术得以延续。大力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人才,造就一支懂业务、会管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队伍,确保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

四、完善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措施

(一)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应依据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五纳入”,明确部门责任,加强工作协调,实行目标管理,切实把本行政府区域内的文化遗产保护好、利用好、管理好。市政府已成立**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进一步理顺市辖区的文物管理体制,继南浔区的文物事权下放后按法定程序下放吴兴区的文物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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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况

1.1历史文化资源概况

丹阳是一座拥有6000多年文明史和3000多年建城史的江南文化古城,在历史上曾是春秋吴国季子封疆和南朝齐梁帝王故里,古时名胜古迹众多,境内历代名人辈出,城市文化积淀十分丰厚。

南朝帝王陵墓及其石刻公认为全国文物之瑰宝,孔子所书的延陵季子墓碑和唐中和铜钟则为江苏乃至全国所罕见。至于古之丹阳八景、练湖二十四景、七峰山房等则可与其他江南名胜相媲美,众多的古建筑、古墓葬又代表着丹阳历史文化之丰富。丹阳境内现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86处,文物控制单位23处,古文化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等300余处。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4项,镇江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13项。

1.2保护工作概况

丹阳市政府十分重视文物古迹保护,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1)出台了《丹阳市文物保护办法》、《丹阳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职能》、《城市建设规划中的文物保护工作意见》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加强了对文物古迹的保护,重视地下考古挖掘工作。

对文物进行普查并分批公布文物保护单位名单;修复一批重点文物,文物保护工作取得较大进展;划定了文物保护单位及文物点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成功发掘一批有价值的历史文化遗址等。

(3)对历史地段进行控制,划定了西门大街历史文化街区。

(4)重视重点文物的规划控制,完成了《南朝陵墓石刻保护规划》。

(5)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的宣传和研究。

2.存在问题

2.1保护框架不完善,难以有效保护历史文化资源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对历史文化保护的关注度、认识和要求在不断提高。历史文化保护的对象已不仅仅局限于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城市格局、城市环境风貌、大量非文保单位历史文化资源点以及非物质文化遗存的保护已成为历史文化保护的重要内容。对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也不局限于单纯的保护,而且更注重突出文化主题,促进历史文化活力的再现。

然而,非历史文化名城由于保护框架还很不完善,屡屡出现“漏保”、“欠保”的现象。以丹阳为例,在本次规划以前,丹阳没有编制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规划,仅编制了《南朝陵墓石刻保护规划》、《九里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等。由于缺乏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的系统指导,丹阳历史文化的保护内容主要停留在对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等实行保护措施,而对城市格局、传统风貌等缺乏保护意识,对区内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缺乏有力措施。

2.2保护理念与机制相对落后,无法有效引导城市建设

由于缺乏科学的理念指导,丹阳历史文化保护出现了城市建设对城市传统风貌特色保护不够、历史街区保护与周边发展协调不够、文物古迹保护与周围城市环境融合不够的“三不够”的问题。目前,由于大规模旧城改造强烈的冲击,老城区的特色正在逐渐消失;由于对西门大街历史街区的保护采取的是简单化保存的措施,造成历史街区与城市发展进程极不协调;除了南朝陵墓石刻,对其他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主要停留在对文物个体实施保护阶段,文物保护缺乏与周边环境的协调。

同时,在现阶段,由于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机制尚未建立,历史文化遗产的利用与城市建设未能有机结合,作为城市重要资源的历史文化遗产未能发挥充分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历史文化的保护与发展。

2.3保护与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影响城市总体和谐发展

长期以来,历史地段一直存在“保护”与“发展”的基本矛盾,这两者在同一空间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矛盾日益突出。一方面,延续城市文脉需要对历史地段进行有效保护;另一方面,城市发展需要对旧城进行改造,导致历史地段不断遭到“建设性破坏”。

从丹阳的实际情况来看,老城区保护未受到足够的重视,随着大规模的旧城改造和房地产开发,丹阳老城风貌已不复存在;政府虽然划定了西门大街历史文化街区,但保护效果却并不明显。西门大街虽然仍保存着古运河码头、胡家住宅、林家大院、正义坊、城隍庙遗址、警钟楼、三思桥等丰富的历史遗迹和建筑,但由于没有对历史街区进行系统的保护,一些文物保护单位得不到有效监控和保护,居住在古建筑内的部分居民乱搭乱建、出租房屋,破坏了古建筑的原有风格。在长期演变的过程中,西门大街历史街区积淀了丰富的历史文化,同时也累积了历史遗留下来的各种矛盾和弊端,社会结构也趋向于老龄化、贫困化,与城市发展进程极不协调,与现代化的城市形象形成了极大的反差,对和谐社会的构建提出了极大的挑战。

3.思路与对策

3.1科学架构保护框架,全面展现历史文化内涵

科学构架保护框架的意义在于将城市历史传统空间中那些真正具有稳定性、积极意义的东西组织连接起来,并将历史要素与未来发展的可能性结合进来,形成一个以保护传统文化、展现传统特色文化内涵为目标的城市空间框架。

3.1.1保护框架的构成要素

保护框架由自然环境要素、人工环境要素、人文环境要素三部分构成。

(1)自然环境要素

指有特征的地貌和自然景观,包括地理条件和气候,物候条件。

(2)人工环境要素

指人们建设活动所产生的物质环境。指对丹阳以内城河、护城河为骨架的传统空间格局和传统民居、特色街市以及各类文物点所反映的人工环境特征的保护。

(3)人文环境要素

人们生活风貌的环境体现,指对居民的社会生活、生活习俗、生活情趣、文化艺术等方面所反映的人文环境特征的保护。包括历史人物、、岁时节庆、传统文化等。

3.1.2保护框架的构成结构

保护框架的结构包括节点、轴线、区域三部分以及它们相互关系所共同构成的城市景观特色。

节点――人们感觉和识别城市空间的重要参照物,指对山水、寺观、民居、楼阁、古塔、古墓葬、古井、古木、牌坊等的保护。

轴线――人们组织生活,体验历史的主要通道。主要指历史街道。

区域――具有某种共同特征的地段或各街区,人们在其中活动能得到特殊的感受。主要指西门大街历史街区。

3.1.3保护框架主题

在概括提炼丹阳历史文化风貌特色的基础上,通过加强对城市整体历史文化环境、重点历史地段和单个文物保护点的保护,整体地保护丹阳历史文化名城传统的物质形态和文化内涵。为突出保护丹阳历史文化名城的内涵,确定出保护框架的主题有:

主题一:“江南文物之邦”——突出丹阳在历史上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历史景观风貌的保护。

主题二:“吴文化发祥之城”——突出丹阳作为吴文化发祥地之一,展现吴国早期古城址——葛城遗址、春秋吴国季子封疆的魅力和内涵。

主题三:“齐梁文脉体验之城”——突出保护齐梁石刻及古墓葬等,展现丹阳齐梁文化。

主题四:“红色革命战斗之城”——突出保护丹阳的革命遗迹,展现丹阳红色文化。

主题五:“文人雅士寄寓之城”——突出保护名人故居、故里等,展现丹阳名人文化。

3.2创新保护理念,探索保护与利用的有机结合之路。

一是确立历史文化保护与经济发展双赢理念,为经济建设提供保障。将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领导责任制,在服务发展中不断提升文物保护工作的地位和水平。

二是树立文化资源向文化资本转变的理念,促进文物管理方式的转变。按照文物保护工作“保护—利用—再保护”原则,以文物的保护、开发和利用为载体,大力发展文物旅游业,促进文物再保护,以此推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三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不断探索文物保护工作新机制。通过领导重视、部门配合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形成了历史文化大保护的新格局。

3.3采取整体保护、有机更新的策略,促进城市历史与现代共生。

坚持科学发展观,从继承弘扬优秀历史文化和保护真实的历史文化遗存及其环境出发,采取整体保护、有机更新的策略,妥善处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关系,使传统风貌保护与现代化城市建设相互协调,在保护中求发展,在发展中促保护,促进城市历史与现代共生。

整体保护有利于延续城市历史文脉,整体提升地区的价值和魅力。但同时历史地段不仅是城市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也是人们生活的物质载体。因此,一方面,我们应积极保护历史地段的历史价值;另一方面,我们也应采取有机更新方式,解决人民生活需求同历史环境中生活设施匮乏、人口密度过大等不利的客观问题。保护和更新的意义都在于其能否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能否发展成为既富有历史文化特色、又具有现代城市生活功能的城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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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概况

    1.1历史文化资源概况

    丹阳是一座拥有6000多年文明史和3000多年建城史的江南文化古城,在历史上曾是春秋吴国季子封疆和南朝齐梁帝王故里,古时名胜古迹众多,境内历代名人辈出,城市文化积淀十分丰厚。

    南朝帝王陵墓及其石刻公认为全国文物之瑰宝,孔子所书的延陵季子墓碑和唐中和铜钟则为江苏乃至全国所罕见。至于古之丹阳八景、练湖二十四景、七峰山房等则可与其他江南名胜相媲美,众多的古建筑、古墓葬又代表着丹阳历史文化之丰富。丹阳境内现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86处,文物控制单位23处,古文化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等300余处。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4项,镇江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13项。

    1.2保护工作概况

    丹阳市政府十分重视文物古迹保护,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1)出台了《丹阳市文物保护办法》、《丹阳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职能》、《城市建设规划中的文物保护工作意见》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加强了对文物古迹的保护,重视地下考古挖掘工作。

    对文物进行普查并分批公布文物保护单位名单;修复一批重点文物,文物保护工作取得较大进展;划定了文物保护单位及文物点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成功发掘一批有价值的历史文化遗址等。

    (3)对历史地段进行控制,划定了西门大街历史文化街区。

    (4)重视重点文物的规划控制,完成了《南朝陵墓石刻保护规划》。

    (5)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的宣传和研究。

    2.存在问题

    2.1保护框架不完善,难以有效保护历史文化资源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对历史文化保护的关注度、认识和要求在不断提高。历史文化保护的对象已不仅仅局限于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城市格局、城市环境风貌、大量非文保单位历史文化资源点以及非物质文化遗存的保护已成为历史文化保护的重要内容。对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也不局限于单纯的保护,而且更注重突出文化主题,促进历史文化活力的再现。

    然而,非历史文化名城由于保护框架还很不完善,屡屡出现“漏保”、“欠保”的现象。以丹阳为例,在本次规划以前,丹阳没有编制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规划,仅编制了《南朝陵墓石刻保护规划》、《九里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等。由于缺乏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的系统指导,丹阳历史文化的保护内容主要停留在对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等实行保护措施,而对城市格局、传统风貌等缺乏保护意识,对区内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缺乏有力措施。

    2.2保护理念与机制相对落后,无法有效引导城市建设

    由于缺乏科学的理念指导,丹阳历史文化保护出现了城市建设对城市传统风貌特色保护不够、历史街区保护与周边发展协调不够、文物古迹保护与周围城市环境融合不够的“三不够”的问题。目前,由于大规模旧城改造强烈的冲击,老城区的特色正在逐渐消失;由于对西门大街历史街区的保护采取的是简单化保存的措施,造成历史街区与城市发展进程极不协调;除了南朝陵墓石刻,对其他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主要停留在对文物个体实施保护阶段,文物保护缺乏与周边环境的协调。

    同时,在现阶段,由于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机制尚未建立,历史文化遗产的利用与城市建设未能有机结合,作为城市重要资源的历史文化遗产未能发挥充分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历史文化的保护与发展。

    2.3保护与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影响城市总体和谐发展

    长期以来,历史地段一直存在“保护”与“发展”的基本矛盾,这两者在同一空间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矛盾日益突出。一方面,延续城市文脉需要对历史地段进行有效保护;另一方面,城市发展需要对旧城进行改造,导致历史地段不断遭到“建设性破坏”。

    从丹阳的实际情况来看,老城区保护未受到足够的重视,随着大规模的旧城改造和房地产开发,丹阳老城风貌已不复存在;政府虽然划定了西门大街历史文化街区,但保护效果却并不明显。西门大街虽然仍保存着古运河码头、胡家住宅、林家大院、正义坊、城隍庙遗址、警钟楼、三思桥等丰富的历史遗迹和建筑,但由于没有对历史街区进行系统的保护,一些文物保护单位得不到有效监控和保护,居住在古建筑内的部分居民乱搭乱建、出租房屋,破坏了古建筑的原有风格。在长期演变的过程中,西门大街历史街区积淀了丰富的历史文化,同时也累积了历史遗留下来的各种矛盾和弊端,社会结构也趋向于老龄化、贫困化,与城市发展进程极不协调,与现代化的城市形象形成了极大的反差,对和谐社会的构建提出了极大的挑战。

    3.思路与对策

    3.1科学架构保护框架,全面展现历史文化内涵

    科学构架保护框架的意义在于将城市历史传统空间中那些真正具有稳定性、积极意义的东西组织连接起来,并将历史要素与未来发展的可能性结合进来,形成一个以保护传统文化、展现传统特色文化内涵为目标的城市空间框架。

    3.1.1保护框架的构成要素

    保护框架由自然环境要素、人工环境要素、人文环境要素三部分构成。

    (1)自然环境要素

    指有特征的地貌和自然景观,包括地理条件和气候,物候条件。

    (2)人工环境要素

    指人们建设活动所产生的物质环境。指对丹阳以内城河、护城河为骨架的传统空间格局和传统民居、特色街市以及各类文物点所反映的人工环境特征的保护。

    (3)人文环境要素

    人们生活风貌的环境体现,指对居民的社会生活、生活习俗、生活情趣、文化艺术等方面所反映的人文环境特征的保护。包括历史人物、宗教信仰、岁时节庆、传统文化等。

    3.1.2保护框架的构成结构

    保护框架的结构包括节点、轴线、区域三部分以及它们相互关系所共同构成的城市景观特色。

    节点――人们感觉和识别城市空间的重要参照物,指对山水、寺观、民居、楼阁、古塔、古墓葬、古井、古木、牌坊等的保护。

    轴线――人们组织生活,体验历史的主要通道。主要指历史街道。

    区域――具有某种共同特征的地段或各街区,人们在其中活动能得到特殊的感受。主要指西门大街历史街区。

    3.1.3保护框架主题

    在概括提炼丹阳历史文化风貌特色的基础上,通过加强对城市整体历史文化环境、重点历史地段和单个文物保护点的保护,整体地保护丹阳历史文化名城传统的物质形态和文化内涵。为突出保护丹阳历史文化名城的内涵,确定出保护框架的主题有:

    主题一:“江南文物之邦”——突出丹阳在历史上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历史景观风貌的保护。

    主题二:“吴文化发祥之城”——突出丹阳作为吴文化发祥地之一,展现吴国早期古城址——葛城遗址、春秋吴国季子封疆的魅力和内涵。

    主题三:“齐梁文脉体验之城”——突出保护齐梁石刻及古墓葬等,展现丹阳齐梁文化。

    主题四:“红色革命战斗之城”——突出保护丹阳的革命遗迹,展现丹阳红色文化。

    主题五:“文人雅士寄寓之城”——突出保护名人故居、故里等,展现丹阳名人文化。

    3.2创新保护理念,探索保护与利用的有机结合之路。

    一是确立历史文化保护与经济发展双赢理念,为经济建设提供保障。将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领导责任制,在服务发展中不断提升文物保护工作的地位和水平。

    二是树立文化资源向文化资本转变的理念,促进文物管理方式的转变。按照文物保护工作“保护—利用—再保护”原则,以文物的保护、开发和利用为载体,大力发展文物旅游业,促进文物再保护,以此推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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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港圩区系统的成因及历史作用

古代时,沿太湖南岸一线是一片沼泽,生活在这里的先民饱受洪涝灾害之苦,为防港泄洪,早在春秋战国时期陆续开挖了太湖港。这些太湖港规划有序,“如梳齿般繁密”。“南北方向(纵向)的叫“浦”、“”、“港”,东西方向(横向)的叫“塘”。直到唐朝中叶,随着人口的增加,古代人民根据井然有序的规划,完整开挖“塘、浦、、港”,开垦圩田发展农业生产,因此,太湖沿岸才实现美丽“蜕变”,成为全国的大粮仓。据史料记载,明清时期沿太湖地区入湖港共有155条,长兴计有36条港,在历史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1、便于泄洪排涝。从北面与江苏宜兴交界的斯圻港开始,到南端与吴兴县相接的蔡埔港,绵延不断的36条港,使得经过泗安溪、西苕溪,合溪的上游山水,能通过诸港宣泄进入太湖。

2、提供交通方便。港与星罗棋布的河漾、塘浦、淦浜构筑起密集的水网,舟辑航行便利,将太湖沿岸与周边城镇连接在一起。

3、实现农业繁荣。诸港在入湖口设有湖闸,能调蓄旱涝不同时期的需要,确保圩田旱涝保收。同时疏浚河道淤泥,又能不断巩固斗堤、肥沃田地,形成了桑基鱼塘,塘浦圩田的传统农业发展格局,得使农、渔、桑良性发展,“苏湖熟、天下足”,富裕了一方百姓。

4、让百姓安居乐业。沿湖百姓临湖而居,形成了一个个聚居村落,成为中国人口密度最高地区之一,另外得益于水网的保护,躲过了历史上诸如等多次战乱之祸,较好保护了传统的江南文化。

5、人民创造了罕见的太湖港文化。太湖港是广大劳动人民智慧的结晶,也是确保造田、种田的经验之作,被誉为中国第二个“都江堰”。水利泰斗郑经在其名著《太湖水利技术史》中写道:太湖南岸的塘浦圩田:“它是古代太湖人民变涂泥为沃土的一项独特创造,它在我国水利史上的地位可与四川都江堰、关中的郑园渠媲美”。

二、长兴太湖港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

人大代表刘伟星等经走访考证,长兴境内完整保留下来的大约还有近18条港,虽然历经沧桑,但保存还相对完整,这是延续传承太湖悠久历史文化之福。目前沿岸4个乡镇(街道、园区)保存完整的港分别是夹浦境内的斯圻港、金村港、四路港、上周港、长兴港、夹浦港、双港、丁家渚港、鸡笼港,太湖街道境内的沉渎港、莫家港、新塘港(长兴新港)、徐家港、洪桥境内的杨家浦港、邹家港、花桥港、芦圻港和图影境内的小沉渎港。近年来,滨湖地区新农村建设无形中保护了港文化,以小沉渎港、锁家桥明朝古堤、宅里民居融为一体的小沉渎村为典型。

现在存的主要问题:一是存港的功能削弱。上世纪70年代长兴新开挖了合溪新港、长兴新港和杨家浦港,港传统的泄洪排涝功能被部分取代,交通航运的功能随着功能的提升,也失去了传统的作用,因此当地政府、群众对港作用的认识开始淡化。二是现有港存续状况堪忧。塘基上种桑、塘中养鱼、桑叶喂蚕、蚕粪饲鱼,塘泥培桑的“桑基鱼塘”的传统农耕模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以致每年的人工冬修水利被忽略,造成港不断萎缩、淤塞。三是港文化 现象被忽视。与港联系在一起的古湖闸消失殆尽,港上的古石桥大多被人为破坏,原有港湖口 淤塞段土地被侵占建房的现象时有发生。诸多问题,都与港保护还未纳入规划有关。

三、保护港文化的现实意义

太湖之水是活水,是充满灵气之水。太湖港象一条条灵动的血脉,太湖东南岸的百姓上千年来在这些港边生息繁衍,是因为这些港把太湖水的灵气带给了太湖百姓。无论从历史延续上还是到现实生活中,保护港文化迫在眉睫。

首先是延续太湖农耕文明需要。分布在太湖沿岸的港塘浦,仍保持着“排、引、蓄、灌、降、分、补、调、档、运”等基本功能,与桑基圩田一起,是从古至今集水利、经济、生态、文化于一体的工程,也是目前最能代表“鱼米之乡、丝绸之府”的典型象征和重要载体。其次是保留传统文化的需要。太湖沿岸的港塘埔、圩田,代表了人类农业文明时期水利、水运工程技术发展的最高水平,港文化既体现在由纵、横塘、古闸、石桥、木篱、帮岸组成的水工建筑群,及其衍生的桑基、圩田、鱼塘和运河、水网系统等外观特征,又蕴含着农耕、丝绸、漕运、牧渔等为代表的辉煌灿烂吴越文化之极――明代港河堤。再次是弘扬“太湖望县”的需要。港塘浦、桑基圩田,被全国水利专家公认作“在我国水利史上的地位可与四川都江堰、关中郑国渠媲美”。更是值得我们珍惜的宝贵历史文化遗产。长兴作为“望县”始自唐朝,其实就以唐代中期发端的开发低洼沼泽成为良田是密不可分的。最后是打造“锦绣长兴”的需要。港文化在历史上形成了“鱼米乡、水成网、两岸青青万株桑”的水乡风情,是滨湖地区乡村聚落与自然环境和谐发展的人文典范。打造“绵乡长兴”正需要这样的品牌,我们只要稍加重视,更能为目前已经十分靓丽的太湖风景带“绵上添花”。

四、浅议保护港、传承太湖文化的几点认识

“港圩田”是我国和世界治水史上的一项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但近些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建设规模扩大,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整理、交通建设的需要,填河围漾;与水争田的现象日趋严重,也导致地区湖漾吞吐调蓄、“急流缓受”的功能大大萎缩。县境内仅存的近18条港残堤断流,淤塞淀积,不堪目睹。因此必须引起政府和水利、城建、交通等部门的高度重视,力挽唤醒保护港、传承文明,恢复港的文化原状具有历史和现实的重要意义。

1、编制太湖港保护规划。太湖新城正在崛起,滨湖开发如火如荼,当务之急就是编制规划。建议将港保护规划与太湖新城开发共同规划,在建筑滨湖新城的同时保护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充分衔接。

2、港保护迫在眉睫。非但要保护现有18条港的完整性,更要对湖口湮塞的近10条港沿线的桥、闸、堤加以保护,严禁建房占用、控制建设,为今后恢复留有余地。

篇6

一、历史文化名城绍兴的艺术文化研究

(一)绍兴文化发展的历程概述

绍兴位于浙江省东北部,有着两千多年的建城史和四千多年的文明史,曾为先秦时期越国国都,是中国首批历史文化名城之一。绍兴人杰地灵,历史上人才辈出,群英荟萃,从政界的范蠡、文仲到书法家王羲之、徐渭再到文学家贺知章、陆游、张岱等,应有尽有。近代以来,绍兴更是产生了一大批革命志士、文学巨匠、科学巨擘,如徐锡麟、秋瑾、鲁迅、竺可桢、钱三强等,数不胜数,可以说,绍兴的文化发展延续千年,绵绵不断,谱写了中国文化史上最精彩的一章。

(二)绍兴艺术文化特征分析

绍兴作为历史文化名城,有着极为灿烂的文化发展历程和非常鲜明的艺术文化特征,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三点:第一、区域性。绍兴地处吴越之间,曾是越国国都,自然会受到越文化的影响,比如越文化中寄情山水、崇尚性灵的文化因子就影响绍兴历代的艺术巨匠,如王羲之等;第二、完整性。绍兴文脉历千年而未断,从先秦到魏晋到唐宋明清至近代,相当完整,是一个完美的链条,这也是其他城市所欠缺的;第三、独特性。绍兴艺术文化,无论是书法、绘画,还是文学、印章乃至民俗等都有着非常明显的绍兴特色。

(三)绍兴艺术文化的传世价值探讨

绍兴被誉为“天上仙都”、“一座没有围墙的博物馆”,前者和绍兴的山水风光有着重要关联,后者则主要归因于绍兴的人文环境。首先,绍兴的艺术文化有着极高的审美价值,从王羲之的《兰亭集序》到徐渭《菊竹图》,都是我国艺术史上的瑰宝,尤其是《兰亭集序》更被誉为千古行书第一;其次,丰富的人文价值。绍兴艺术文化涵盖多个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人文价值,比如张岱的小品文,风格隽洁高雅,士大夫气息浓厚;最后,深厚的历史价值。绍兴艺术文化跨越各个时代,不同的时代有着不同的特色,是历史研究的重要的资源。

二、历史文化名城绍兴的保护现状分析

(一)文化内涵发掘不深

绍兴作为历史文化名城,其文化内涵不仅仅体现在外部的建筑遗迹或者作品遗存上,更体现在精神层面中,也就是说文化精神、文化理念才是绍兴历史文化名城的核心所在,但就目前的名城保护现状而言,保护者的着眼点更多地还是落在文物整理、搜集等环节,对历史遗迹背后的文化内涵发掘地不够深入,未能及时地总结出发人深省的绍兴城市文化内涵。绍兴具有大量优质的历史文化资源,如卧薪藏胆的勾践、书圣王羲之、女侠秋瑾、文豪鲁迅,都是文化内涵发掘地重要保障。

(二)保护理念略显滞后

古城保护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任何环节出了差错都有可能造成历史文化资源的损耗与破坏,给人民群众造成极大地损失,因此,更新保护理念就显得尤为必要。当前,绍兴在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中,保护理念仍然存在着滞后性,比如未能妥善地处理好专业保护与民众参与之间的关系,使得民众参与古城保护缺乏合理的渠道和机制。又如,古城保护需要突破既定思维,根据古城发展的总体方向制定科学的规划,绍兴在保护中仍然存在着零散性的问题,亟待更正。

(三)保护机制有待创新

保护机制是古城保护工作得以进行的外在保障,保护机制在古城保护中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但目前,绍兴的古城保护机制存在着许多不足与漏洞。比如,在当前的保护机制中,文化保护与城市职能之间的关系存在着矛盾,如何疏导此种矛盾,保护机制中并未言明,又如,文化保护的最佳手段是创新性保护,市场化保护,在创新与市场的互动中提升保护效能,这一点,现有的艺术文化保护机制中也多有不足。

三、强化历史文化名城绍兴的保护策略思考

(一)以古城保护为前提

如前所述,绍兴历史文化具有完整性的特征,古城到处都有存在着大量的文化遗迹,仅市区内就有八字桥、鲁迅路等7片历史街区,其它大大小小的历史人文景致更是数不胜数。这些历史遗迹不仅是古城之所以成为古城的核心依据,也是绍兴历史文化的载体。对此,在历史文化名城绍兴的保护中,必须以古城保护为前提。首先,需要制定一个宏观性的保护文件,将需要保护的古城遗迹整理成目录,然后,根据其重要性,将其划分为不同的保护等级,比如沈园、鲁迅故居等需要重点保护,突出古城保护的层次性。

(二)以延续艺术为关键

绍兴文脉历千年而未绝,是中华文化史上的奇葩。在绍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实践中,艺术作品如书、画、印等的保护与价值开发非常关键。换言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必须以延续艺术或者说延续文脉为关键。对此,文化保护部门以及宣传部门需要突出以以兰亭为代表的书法文化、以徐渭为代表的国画文化、以越剧为代表的戏曲文化,使文化传承与艺术延续居于古城保护的核心位置,让古城绍兴始终沐浴在浓厚的文化气息中。这样不仅可以提升古城保护的层次性,还能更好地发掘出古城历史遗存中的文化价值。

(三)以全面参与为路径

古城保护涉及到城市的方方面面,需要社会各界全面参与才能取得应有的效果。对此,在历史文化名城绍兴的保护中,还要发挥好全社会的力量。首先,政府需要合理调控好古城的职能,逐步降低古城在交通、行政、经济等职能中的作用,突出古城的文化、旅游、生态职能;其次,古城居民也要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自觉性出发,拆除有碍城市观瞻,且不契合历史文化名城精神的违章建筑,提升城市的美感;最后,社会各界人士,尤其是文艺界人士,需要经常性地举办各种文化沙龙,比如王羲之书法论坛、越剧沙龙等,丰富文化保护途径。

(四)以机制创新为保障

体制机制创新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的关键所在,对绍兴的历史文化保护而言,机制的创新主要包括两点,第一是古今融合,将绍兴已有的文化资源与现代形式融合起来,比如借助现代雕塑呈现绍兴艺术大师的书画作品,或者将书、画、印等艺术宝藏与现代城市建设,尤其是公园等休闲设施建设结合起来,如此,既具有古城的文化理念,又具有现代建筑的功能,一举两得;第二是市场与文化融合,走市场化的古城保护之路,以古城保护发展文化旅游,以文化旅游带动经济发展,以经济发展促进古城保护,形成良性的保护链。

四、结语

绍兴是一座有着浓厚艺术文化气息的历史文化名城,有着数不尽的文化资源与艺术瑰宝,做好绍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是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也是传承、发展中华文化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阮仪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呼唤“理性回归”[J].城市观察,2011(3):5-11.

篇7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报与批准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八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保护范围;

(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

(五)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第九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条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提出确定该城市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议。

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镇、村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镇、村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确定该镇、村庄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建议。

第十一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在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评价标准,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经专家论证,确定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第十二条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因保护不力使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批准机关应当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责成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并完善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工作。

第三章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

第十四条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第十六条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十七条保护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

第十九条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二十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状况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四章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第二十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保护规划,控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人口数量,改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

第二十三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第二十四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第二十五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第二十七条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第二十八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审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审批机关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及时举行听证。

第三十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三十一条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三十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

(二)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

(三)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五)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保护资金中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三十五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保护的,应当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三)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

(四)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审批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因保护不力,导致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被列入濒危名单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

(二)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三)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五)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进行上述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中的文物造成损毁的,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篇8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城市的逐步崛起,一个新的问题又摆在我们面前,即如何对待文物古迹,如何在保证城市高速发展的同时又能很好地保护这些历史文化遗产,如何将这些历史文化的遗产逐步转变为我们现今发展的一种资源又不破坏其原有的样貌。为了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文化搭台,经济唱戏”的经济发展模式逐步进入我们的视野,如何看待这种历史文化遗产到历史文化资源的转变呢,在这样的经营模式中我们又有什么需要注意呢。

在这样一个转变的过程中,我们首先要明白的问题是——什么是历史文化资源。

郑冬生指出,“所谓历史文化资源,是指历史文物、古迹、历史遗存。”

郑汕、赵康认为“历史文化资源是以文化形态存在的社会资源,它是人类社会进步的纪录,是人类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积淀,是社会文明的结晶。”

这种历史和文化的积淀既是历史的证明,也是过去留给我们的一笔财富,我们可以将它们束置高阁,也可以用另一种方式让它们重现价值——这就涉及到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开发和再利用,如果利用得好,它将是一笔取之不尽用之无竭的财富,但如果用得不好,它也会在一朝一夕离我们远去。所以,对待城市历史文化资源我们不仅要在保护中经营,更应该要在经营中保护。面对这种保护与经营的关系,半产业化经营将成为一种现实。

对于城市发展的诸多方面,半产业化经营都有其益处所在:

1.更好地保护历史文化资源。

城市历史文化资源的半产业化经营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采用“政府规划、政府投资+产业化经营”的模式。通过政府的规划与投资,引起市民对当地历史文化遗产的高度重视,并主动加以保护。而半产业化经营之后产生的经济收益又可以反过来作用于历史遗产的保护,成为当地城市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经济保障。

2.创造经济效益、发展城市经济。

城市历史文化资源是一种无形资产,一旦经营成功将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城市历史文化资源的半产业化经营必定也会产生一定的蝴蝶效应,推动其城市的旅游业及其相关产业的发展,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半产业化经营之后,城市历史文化资源则变成了当地经济资源的一部分,将会为其城市创造不可估量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

城市历史文化资源的半产业化经营有利于提升城市的整体竞争力,可以从三个方面得到体现:

一是有利于积聚财富,发展城市经济;通过政府的规划整合,使得资金的投入更加系统稳定,形成相关产业发展的稳定保障,促使相关产业更好更快发展,为城市经济的发展带来不竭动力。

二是有利于凝聚人心,共同建设城市;通过政府牵头的形式带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使得广大市民切身投入到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工作当中,同时也可更好地督促相关工作的展开,确保办产业化经营的顺利进行。

三是有利于形成城市特色、塑造城市品牌;一个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是这个城市历史文化积淀的体现,通过对这种积淀的开发与弘扬,可以更好地塑造城市形象,形成城市发展的特色与精神,树立更加鲜明的城市品牌。

但是,城市历史文化资源的半产业化经营绝非一朝一夕之事,在这样一个过程中我们也会碰到各种各样的问题。首先,作为历史的遗产,这种历史文化资源是全市人民共同的财富,资源的开发也应取得大家的支持,这就需要政府在初期就与市民达成一致,取得市民的理解与支持,大家齐心协力共同确保有关工作的顺利展开。政府在开发初期就应秉承着公开公正的态度,相关的一系列工作也应以科学开发为基础,确保充足的科学调研和论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政府应通过制定规划、招标、组织实施、检查督促等手段,对城市历史文化资源予以正确的保护和经营。在这样一个过程中,市民的参与也是十分重要的。政府应确保市民建议的权力,每隔一段时间举办座谈会听取广大市民的意见和建议。只有双方共同努力,合作发挥力量,这项工作才能顺利进行。政府与市民结合、优势互补,既能使城市历史文化资源的特色定位准确,又能使这项工作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其次,由于很多历史文化遗产的位置多处于商业中心,所以就造成了城市发展过程中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城市商业发展的矛盾。城市历史文化资源最重要的特征是地域垄断性,这样的资源和财产对于一个城市来说是得天独厚的发展条件,但城市的中心区既是商业的黄金地段,往往又是历史遗产的富集区。如何在发展商业的同时又能很好地保护祖先留给我们的重要遗产,这是相关部门在工作时要重点考虑的问题。而在处理这样问题的时候,很多前车之鉴是值得我们借鉴的。上海前段时间建造了一座“西游宫”,但是3年不到,所有的建筑和摆设就变成一堆毫无用处的废物。究其深层原因,这就建造者不知道景物与景观的区别与联系,不懂得历史文化遗产的共通性与地域性的关系。他们错误地忽略了历史文化遗产的地域特性,舍本逐末,在毁坏本地独有景点的同时大肆移植他景,最终也只能饱尝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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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庆市区历史文化建筑开展景观式的保护,要在分析认识清现状的基础上按照规划和相关配套法规制定保护的具体原则和方法。具体来讲,景观式保护的原则与方法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对历史文化建筑本身只能进行微创手术式的返真修复,并増强其对历史文化信息的视觉传播新功能;修复要严格按照原来的形制、结构、材料、工艺进行要“修旧如旧”,为了増加历史文化信息的含量,可以在建筑内部安排相关的历史文化内容展示及其互动体验项目。另一方面,对其存身的周围环境,一是要切实遵守规划、保护法规的要求,严格执法,二是要尽可能地采用艺术化的造型手段,创造新旧之间过渡衔接的视觉面貌和观赏的空间环境。可以选用改变立面造型、色彩呼应、添加形体分割等艺术设计方法,避免采取拆除、降低高度、限制使用性质等措施。

(二)安庆城区历史文化建筑景观式保护的实践

在安庆,对历史文化建筑本身进行微创手术式的返真修复,并增强其对历史文化信息视觉传播功能的景观式保护实践已经开展。如,坐落于孝肃路和锡麟街交汇处的安庆天主堂,1871年动工,1893年落成。近年来,因主体建筑老旧化严重,曾经屡次修缮,现在看到的是2009年那次大修的成果。?在修缮中从保持建筑主体立面装饰的牌坊、宫廷式护栏、石鼓等形制、造型不变人手,从细节上保证了主体建筑耶稣圣心堂中西合璧的风格不变。仅仅修整了部分斑驳的墙面,小心地劍除了岁月的痕迹,使老建筑仿佛返回了百多年前的原真面貌。在修缮后的神甫楼二楼设立安庆天主教爱国主义展馆,通过图文集中展示建国以来,安庆天主堂爱国主义活动史料,包括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和典型人物的爱国事迹。修缮后的安庆天主堂在更具观赏性的同时,历史文化信息的传播功能也得以实现。大修后的安庆天主堂成为安庆这座历史文化名城愈久弥新的“新景观”。美中不足的是修缮中也对原建筑的历时性和附属建筑产生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在安庆师范学院菱湖校区有两处国保单位:国立安徽大学红楼和敬敷书院。1935年3月落成的红楼,两层砖木结构,建筑质量很好,一直使用至今。建筑外观墙不粉化、屋脊不塌,正门柱廊等西式建筑的造型形制、细节均保存完好。红楼的使用功能也一直没有大的变化,因而,内部结构也基本没变。因此,对红楼的景观式保护的具体工作,体现在对红楼周围环境的设计营造上。具体措施是在红楼的周边进行绿化并栽种香樟树。目的是要为红楼营造一个可以遮蔽周围现代景物的独立空间环境。经过多年的不断营造,今天可以看到,在红楼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广植的香樟树,已经形成了老红楼与校园新建筑之间的成片樟林间隔。簇拥影映着红楼的樟树林,为历史文化建筑与新建筑形成的现代环境提供了两者之间的清晰分界和过渡景物,并在多个观赏角度上形成了相对完整的空间背景。红楼作为景观的效果被衬托突显。1897年(清光绪二十三年)暮春移建于现址的敬敷书院,1933年大修过一次现在看到的模样是2002年重建的。拆除时对进深、檐高、梁架、门窗等等进行了拍照、测量、放样。这些工作保证了重建后整体建筑的原真效果。但门楼由于没有历史资料对照,现在的样式有猜想的成分;外墙的粉饰、卵石的铺地,有些画蛇添足。为了解决书院与北面教学楼的视觉冲突,重建时保留了书院内外的古树,借用古树和书院外高耸的杉树,成功地遮蔽了周围的现代景象,塑造出亦幻亦真的历史场景。新的敬敷书院内部设立了安庆师范学院百年校史馆,展示着学院教书育人百年薪火相传的历史。重生的敬敷书院焕发出崭新的旧貌,增添了传播历史文化的新功能。如今,在安庆师范学院菱湖校区里,新旧建筑相映成趣。师生和游人徜徉其间可以享受到移步换景、时空切换的视觉乐趣;可以感受到学校百年育人、薪火不息的光和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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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协调保护与建设发展,以确定保护原则、内容和重点,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保护措施为主要内容的城市规划的专项规划设计。

2、城市是人类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产物,是标志人类所处时代和所处地域的社会缩影,它反映了某个时代和地域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最高成就,是一批长期积累起来的历史文化遗产。

3、为保护这些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世界上许多国家采取了保护政策,加强保护规划,并专门为之立法。意大利的威尼斯基本保持了原来的风貌。法国巴黎旧城区基本保存了原有的布局。美国恢复和保护了威廉斯堡18世纪殖民地时期的古镇。苏联在1949年公布了历史名城名单,把这些城市置于建筑纪念物管理总局的特殊监督之下。日本于1971年了《关于古都历史风土保存的特别措施法》,对历史文化名城加强了保护。

(来源:文章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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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

旅游规划及发展

一、历史文化名城旅游概述

1982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6年国务院公布了第二批历史文化名城,提出了要对文物古迹集中的小镇、村落进行保护。随后,全国各省份就开始了历史文化名镇的命名工作和古镇的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在旅游发展中,重视古城古镇开发比较早的是江苏省,其中最为著名的是周庄、同里和ā直三个古镇。这三个古镇经过科学详尽的规划,进行了具有保护性的开发,立刻在旅游市场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在这些成功的典型示范下,全国各地一批各具特色的古镇成为旅游热点,四川甚至推出了十大古镇旅游系列。与此同时,古镇古城的开发,也带动了一些小城市旅游的升温,如桂林的阳朔西街、丽江的大研古城和山西的平遥古城等,都迅速成为国内外旅游的热点。历史文化名城旅游的开发,只有在做了科学规划后,才能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的同时推动中国旅游业的进步。历史文化名城很快成为区域性旅游的热点,使原本日渐衰落的古城(镇)保留了下来,并焕发了新的生命力。

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辨析

历史文化名城旅游开发活动作为一项文化产业具有巨大的潜在效益,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其一、空间环境效益。遗址地的空间环境优美,人文景观荟萃是旅游赖以发展的基础,这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因此只有完整无损地保护好遗址地的自然与人文风景及其周边的环境,才能吸引旅游者前往观光游览。其二、社会发展效益。旅游的社会意义在于欣赏其它地方或者民族的历史文化、风土人情、生活习性,以及旅游者与旅游目的地的人们交往和双方的文化交流。其三、经济发展效益。发展旅游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其效益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人们称旅游业为“朝阳产业”。根据世界旅游组织预测,本世纪旅游业还将得到更大的发展,尤其是中国,到2020年将成为全球最大旅游目的地国,接待外国游客可望达到1.3亿人次,国际旅游收入有可能达到600亿美元,国内旅游收入2万亿元人民币,旅游业总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0%以上,旅游业将成为中国经济的支柱产业。

三、促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旅游发展的措施――以四川为例

从四川省近年来旅游业发展实践看,坚持不懈的贯彻这种设计方法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但是为了更加科学的保护古城,开发古城,造福古城,我们还要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一)完善法制

第一,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以强制保护。针对职能型历史文化名城,首要的问题就是必须保护好现存的历史遗产,最大限度的避免在我们这代人手中消失。四川省首部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已颁布施行,该条例明确规定古城保护详细规划应当按照保护为主、合理开发利用为辅的方针编制。第二,建立文物保护程序及责任追究制度。各地在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时,应该进一步确立起“谁使用、谁保护”和“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并制订具体的保护办法、审批程序和法律责任,由“责任人”签订“责任状”,一旦文物发生人为或自然破坏,“责任人”就应负行政或法律责任。

(二)科学的规划设计及管理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与一般的城市规划不同,主要包括城市总体层面上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街区层面上的历史街区保护与整治规划。总体层面上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明确指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就其内容深度讲是总体规划阶段的规划,但对于重点保护的地区要再进行深化”。针对综合型历史文化名城,其中的历史街区保护和整治规划应该作为工作重点。为此同济大学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近年来通过在四川的调研工作中已经形成了一套较成熟的编制办法并得到业内人士的认可。

(三)准确抓住城市特征的旅游策划

不同类型的城市其旅游策划重点必然不同,只有在准确把握城市特性,深入了解城市内涵的基础上才能够做好高效率、高回报、低成本的优秀旅游策划。例如成都地面历史遗存不多,历史名城特征难于体现。在历史城市风貌日渐变化和消失的情况下成都的旅游策划对策是:突出蜀文化的特征,以此作为满盘珠玉穿起来的主线。蜀文化的特点,从旅游角度说,就是一个“神”字。神奇、神秘、神妙――神奇的自然世界、神秘的文化世界、神妙的游乐之乡,这就是蜀文化以“神”为中心的三大特征。

结语

综上所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旅游规划发展是相互扶持、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通过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才能使得旅游规划有历史舞台得以施展,同时通过旅游规划所带来的经济效益,才能有效的反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我们在研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旅游规划发展问题的时候必须针对不同类型的城市产生不同的保护方法和旅游开发设计思路,这对我们全面认知保护和利用的协同有很多启发和帮助。

参考文献:

[1]罗亚蒙等.中国名城[M].天津:百花文艺出版社,2003.

[2]李其荣.城市规划与历史文化保护[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3.

[3]吴世先.成都城区街名通览[M]. 成都:成都出版社. 1992.

[4]李其荣.城市规划与历史文化保护[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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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地区的历史文化是历经了时代的变迁和岁月的沧桑逐步积累而形成的。然而近年来,在工业化和城市化浪潮的冲击下,在局部利益与眼前利益的驱使下,在保护与发展的对话中,很多城市建设中都出现了传统风貌特色消失、历史文脉中断的现象,并造成“千城一面”的后果。对地区历史文化的保护工作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对历史文化的保护工作举步维艰、困难重重。

1 历史文化保护的内容

我国现行的历史文化保护工作有文物古迹保护、历史街区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3个层次,它们构成了一个从点到面的保护体系,以保护真实的历史原物及遗存的历史信息。保护对象应该是各个历史时期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历史遗迹和风景名胜。包括:国家、省、市、县各级文物部门已定的历史文物和名胜点;尚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但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业已损毁但具有重修、重建价值的文物古迹等。

但在城市改建中,有时会对古旧建筑是否是历史文物古迹、是否保留等问题提出质疑。我们可以参考英国“公民信托社”提出的5条标准:是一件艺术品,能丰富环境,是某一特殊建筑风格或某一时期的建筑代表;在社会上占有一定的历史地位;与重大事件或重要人物在历史上有联系;能使周围环境具有一种时间上的延续感。

2 当下历史文化保护的存在的问题和误区

2.1 当下历史文化保护存在的问题

2.1.1 历史遗留问题

由于历史的遗留原因造成的文物建筑产权不明晰,一栋建筑往往为几家单位所共有,各自为政,大家都在无偿地使用(常作为住宅或仓库等),没有人愿意出资维修保护,造成这些文物建筑长期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而破烂不堪。

2.1.2 体制不健全,缺乏专项保护资金

对城市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往往由文化部门和旅游部门主管,但文化部门的监管缺乏力度。经常看到这样的现象,在文保单位的墙上画了一个大大的拆字,尽管文物部门为之奔走,向上级部门反映,但由于部门间的相互推诿和行政不作为,导致文物建筑最终仍避免不了被拆除的厄运。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数城市的财政收入较为紧张,用于保护和修缮的资金更是少之又少。再加上由于诸多原因,用于保护文化古迹的专项资金常被挪作它用,造成文物保护工作捉襟见肘的局面。

2.1.3 保护方式片面单一

消极被动片面单一的保护:保护中重“古”轻“今”,重文物轻历史地段,重物质实体环境轻人文环境。缺乏对历史建筑群、历史环境整体保护的观念,传统建筑与历史环境相割裂,城市的环境意象、景观特征遭到破坏。

消极被动的保护: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以一种静态的、消极的方式为主,仅仅作为一项专项规划,并没有将保护规划作为总体规划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总体规划、城市设计中充分注意保护历史文化传统,维护并发扬城市的格局特色、街巷空间和场所精神。

2.1.4 重发展,轻保护

由于受眼前利益的蒙蔽或出于树立政绩的需要,一些城市的保护工作往往让步于房地产开发建设,从表面看城市的面貌得到改善,城市的经济得到繁荣,而透过这种浮华的背后是城市历史文化的丧失,城市文脉的粗暴割断,不可再生的历史文化资源的破坏,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

2.2 当下历史文化保护的误区

第一种是往往在想毁掉先人的东西时,就有人打出“历史是人民创造的,我们可以创造新的历史”的招牌。历史是大家创造的,既不能妄自菲薄,也不能枉自独尊,笔者赞成“让每个人都占有历史一页”的提法。据说在英国古城墙要修复,砖可以不用古砖,就是基于这种理论的做法之一。有的城市在旧城墙遗址处修的街道广场上还特意标明原城墙的位置走向。历史不能像割韭菜,长一茬割一茬,城市建筑更不能几年就拆一茬。

第二种是“保护历史文化妨碍了经济发展”的观点。持这种观点的人往往一方面在破坏历史文化,一方面又在大谈自己城市的历史;在旧城拆了古建筑,又到新区去搞明清一条街。这种做法既破坏了很好的旅游资源,又不能形成新的经济热点。

第三种是“旧的建筑不适用,需要改造”的说法。这一改就是大拆大建,面目全非。倘若西安也把城墙拆掉修成环路,其古都风貌及旅游价值就要逊色不知多少。还有的地方为了突出自己的城市特点,在任何价值上都搞上地区、民族、历史的特征,以示“文脉”的延续。在一个城市里应有不同历史时期的建筑及风貌区,但绝没必要在每个建筑上看其上下五千年。只要对历史做了大胆的保护,就可毫无顾忌地作对现代化的追求。这样,文脉就自然延续且通畅。

第四种是“要用一种统一的理论指导全盘”。我国幅员辽阔,地理特征千姿百态,文化底蕴各不相同,需要也不同。用一种理论指导全盘,显然不切实际。中国有自己的城市文化传统,盲目套用西方理论,只会牺牲自己的城市特色。作为中国文化代表的北京城借用功能主义系统的大拆大建、内外环道路、超尺度街使北京传统城市特色几近灭绝,便是前车之鉴。

3 历史文化保护的思想方法

对城市历史文化的保护,应在解读城市文脉的基础上,结合现状条件,进行不同类型的保护。

3.1 原真型保护

对各级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应根据其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遵循“维修保养,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进行保护,保存“原址、原状、原物”。这类保护是目前城市历史文化保护的主要方式,如北京故宫、上海豫园、丽江万寿塔等等。

3.2 风貌型保护

对旧城中有一定传统特色基础,但被严重破坏已无完貌的地区,可结合传统建筑特色,发掘地方传统文化内涵,寻找空间形态的“历史原型”,修补业已破损的街巷肌理,强化地方特色与历史风貌。

3.3 再现型保护

在城市的一些特殊地段,曾经有过辉煌的历史,但由于社会的变迁、战火的冲击和城市发展的影响,现存风貌与历史上的兴旺景象已截然不同。对于这类地区,可以在充分发掘历史沿革、分析内在发展动力的基础上加以复建,带动老城的振兴。

3.4 创新型保护

在结合历史原型的前提下,面向未来,大胆创新,探索历史文化表现的新形式、物化环境的再生和历史文化的传承、并重与互动,通过新的物质形式给历史文化内涵注入新的活力。在这里,创新的是建筑,保护的是文脉。上海新天地街区是典型的传统里弄式街坊,带有浓郁的地方特色,也体现着老街坊普遍存在的结构老化、风貌破旧等问题。上海新天地街区设计借鉴了国外的经验,采用保留建筑外皮、改造内部,加固结构、更新基础设施的手法,引入新的城市功能,使精心处理的旧建筑重新焕发光彩,实现了创新与保护。

4 结语

历史是凝固的现实,现实是流动的历史。

我们今天对城市历史文化的保护不仅仅是留住过去的时光,而是为了今天美好的生活和明天持续的发展。只有认清历史文化保护和发展的关系.以发展的眼光来平衡二者的矛盾.才能使保护真正地适应发展。

参考文献:

[1]孟职龄,李梁. 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J].山西建筑:1-2

[2]杨俊宴,吴明伟. 城市历史文化保护模式探索[J] 规划设计: 4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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