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管理条例范文

时间:2023-03-15 14:5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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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管理条例

篇1

十多年来,《基金会管理办法》对于规范基金会的行为,促进基金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这个办法对基金会的组织形式、内部决策程序、财务会计制度、资产使用管理、社会监管机制等许多环节未作规定,其它一些规定内容也都打上了当时经济体制的烙印,不完全符合基金会作为独立法人应当具有的法律地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基金会管理办法》已经不适应基金会发展和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与此同时,基金会的管理体制也发生了变化。1999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参与对基金会的管理,基金会的登记管理统一归口民政部门。《基金会管理办法》中确定的基金会的管理体制不再予以适用,民政部门不能依据《基金会管理办法》继续登记注册基金会。基于以上原因,从2000年开始,民政部开始对《基金会管理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多次召开座谈会和专题研讨会,经过反复论证,借鉴和吸取其他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方面的有益经验,几易其稿。经过一系列的充分准备,《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终于于2004年6月正式颁布实施。

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主要特征

《条例》共设7章48条。与1988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相比,《条例》不仅内容更加丰富,而且体系更加完整,可以说是对基金会登记管理法规的一次重新起草。《条例》至始至终贯穿了重培育发展,以规范管理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的指导原则。在这一指导原则下,《条例》着重体现了以下八个方面的重要特征。

1.《条例》明确了基金会的公益性质,强调了公益目的的重要性。公益性是基金会的本质特征,是基金会设立的唯一目的。保障基金会的公益性,是《条例》的根本任务。公益组织的受益对象通常为不特定的个人和群体,任何个人或群体只要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要求,都可接受其资助。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于社会,服务于社会,为了实现这个目的,《条例》作了许多明确规定。如将基金会定义为“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强调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使基金会与其他管理信托投资基金、以营利为目的的基金管理组织以及其他民间互益组织区别开来。基金会的公益性质决定了其财产必须用于公益目的,也必须受到保护。《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第33条又规定:“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2.《条例》确立了分类管理的原则,鼓励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公益事业。《条例》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即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目前我国已登记的基金会大都是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即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两类,增设了非公募基金会这个新种类。允许以企业和个人的名义命名非公募基金会;对于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允许捐赠人的亲属可以在限定的比例内在理事会担任职务。根据国外的经验,非公募基金会是一种引导个人和组织的财产流向社会,特别是流向弱势人群的有效形式,也是社会财富实现再分配的一种途径,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企业和个人的捐赠积极性,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从事公益事业,使公益事业的资金来源多渠道。对于非公募基金会,《条例》规定,国家应当采取扶持鼓励的政策,在基金会的名称、登记条件、资金使用等方面的规定相对比较宽松。为了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募捐活动,保护爱心资源,减轻公众负担,维护社会平稳安定,对公募基金会的行为管理则相对严格。

3.《条例》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将涉外基金会纳入基金会法律规定的管理范围。《条例》适应涉外民间组织管理的新形势,将涉外基金会纳入国内民间组织管理法律框架,依法进行登记管理。《条例》对基金会的设立主体没有做国别、境内外限制。允许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在华设立基金会,允许境外基金会在我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鼓励境外资金进入境内开展公益活动。这些规定,既解决了涉外基金会的设立和管理问题,为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争取更多的外部支持,也为今后进一步修改出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确定涉外民间组织的设立和管理以及法律地位等问题,作了有益的政策和实践探索。

《条例》将境外基金会在华活动的管理纳入国内民间组织的管理框架,规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我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我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我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考虑到我国是发展我国家,公益负担重,募捐资源有限,《条例》还要求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得在我国境内组织募捐、接受捐赠。

4.《条例》对基金保值、增值的方式做了开放性规定。基金会的保值增值,是基金会运作的重点。规定得过严,基金会缺乏活力;规定得过松,基金会保值增值风险增大,这是一个很难把握的政策两难问题。基金会的情况千差万别,具体保值增值规定很难适应每个基金会。因此,《条例》按国际惯例制定规则,不对基金会的保值增值行为做具体要求,只做了原则的、开放性规定,力图通过社会监督、内部监督来解决对基金会投资行为的约束,同时增加了“失误赔偿”的条款。规定因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财产损失的,参加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保障基金会对投资行为慎重行事。

5.《条例》鼓励基金会募集资金,从事公益活动,形成自身资金运行的良性循环机制。基金会募集资金、运作资金的能力是保证其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所在。基金会只有募集大量的资金,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其章程所要追求的公益目的。目前,不少基金会不擅募捐,很少开展有影响的公益活动,因缺乏活力而逐渐萎缩。而一些成功的基金会往往是通过树立起良好的社会形象来形成自身的良性循环机制。为了逐步实现这个目标,《条例》从制度上作了保障性的规定,将基金会每年的公益支出作为衡量基金会是否完成了公益任务的重要标准,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不按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将被处罚直至予以撤销。由此可见,只徒有虚名、不从事实际的公益活动的基金会今后很难再有法律上生存的依据和条件。

6.《条例》确立了公开、透明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条例》第5条明确“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条例》还对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做了相应的规定。例如,《条例》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在登记、日常监督和年检等方面各自的职责,规定了各类非法活动的详细情形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与此同时,《条例》还规定,基金会要接受年度检查,要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基金会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之后,要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的查询、监督;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基金会处理剩余财产应当向社会公示等。

篇2

学校专门成立了主管副校长、教导主任、体育组长组成的学校体育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条例》的领导、监督和指导。体育课开课率达100%。利用多种形式向教师和学生宣讲《条例》,在学校总体工作规化中列入体育工作的具体要求、内容措施、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体育教师和体育器材管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创建优良教学条件

我校体育教师学历层次高,年龄结构合理、业务素质强。注重加强对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和提高师德修养。组织教师选派到省、州级进行新教材、技能和教法的培训。按《条例》的要求配齐所需体育器材和设施,目前拥有一块标准带400米跑道的综合田径场(含足球场)、篮球场5块、2块排球场和2块羽毛球场,多功能活动中心可供室内体育教学,体育图书齐全。

三、优化课程设置,提高教学水平

学校体育工作坚持体育与健康教育相结合,面向全体学生、体育教学为中心、课内外相结合、合理设置课程。根据《大纲》要求,科学合理制订计划、结合实际、因地因人制宜地开展体育教学工作。采用快乐体育和成功体育,进行分组自主教学、试行男女分班授课和分层的目标推进教学。

四、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体育、切实抓好课余训练

把课外体育和课余训练列入学校整体体育工作计划之中,开展和成立了各项课外活动小组,确保时间、地点、成员和器材等落实到位。每年举办春秋两季的运动会,举办特色体育节和开展丰富的体育知识竞赛活动。并且建立了一套符合学校的体育课余训练体系,组成田径、足球、篮球等运动代表队,为省、州级输送了不少体育人才,同时取得了优异的竞赛成绩。

篇3

关键词 基金会 人力资源管理

序言

篇4

中图分类号:TM7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37-0226-01

引言

正常运行时:断路器进行手动合闸,进入运行状态.运行过程中如果操作控制开关未复位或触点粘住,发生永久性故障保护动作使断路器跳闸,如果防跳回路设计不当将使断路器发生多次的“跳-合”现象。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跳跃”.而在现场验收中,发现一些防跳回路存在一定的设计缺陷,特别是双重防跳回路的情况下,配合容易出现问题,导致断路器防跳失败或者断路器跳开后无法再次合闸。针对工作中遇到的防跳回路的问题,本文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给出了相应的整改措施。

1 典型的操作箱防跳回路(如图1)

在图1控制回路中,TBJ为防跳继电器,当控制开关SA触点粘住,即回路号R103编号长期带正电时,如果发生永久性故障,保护继电器输出接点BTJ 接点接通,使断路器跳闸,同时接于分闸回路的防跳继电器电流线圈TBJ 励磁,TBJ 常开接点闭合,由于 R103带正电,则防跳继电器的电压线圈 TBJV 励磁,TBJV 常开接点闭合,使防跳回路一直保持,而 TBJV 的常闭接点则打开,使得合闸回路断开,从而起到防跳作用。

2 典型的断路器机构防跳回路(如图2)

与操作箱防跳回路不同的是,断路器机构防跳回路一般采用合闸起动防跳继电器。图中 101 为合闸正电,断路器在合位状态下,其辅助接点QF常开接点闭合,当控制开关SA触点卡住,防跳继电器 52X 励磁,52X 常开接点闭合使防跳继电器保持励磁状态,52X 常闭接点打开,断开断路器合闸线圈CC回路,从而在合闸正电保持的情况下,断路器跳开时不能再进行合闸操作,从而起到防跳作用。

3 一起配合失败的防跳回路分析与改进

3.1 由图1和图2,单一的操作箱防跳回路或者断路器机构防跳回路都可以完成断路器的防跳功能,然而,当操作箱控制回路与断路器机构回路配合在一起时,却带来了意外的问题.首先是控制回路监视问题.将图1中断路器内部回路用图2替代,109是合闸监视回路,也称跳位监视回路,由于107和109是并在一起的,107常带正电,开关在合位时,QF 常开接点闭合,从而防跳继电器 52X 常励磁,跳位监视继电器 TWJ也常励磁,即在合闸状态下,TWJ 和 HWJ 均励磁,从而发控制回路断线报警信号。其次,在这种配合下,由于 52X 励磁后,52X 的常开接点闭合,如果52X 的返回电压较小,即使断路器跳开后,通过 TWJ 回路和 52X 的常闭接点,52X 也无法返回,使得非故障状态下断路器跳开后无法再次合闸.

3.2 为了解决合闸状态下发控制回路断线的问题,可通过解开107和109的并联回路,并在合闸监视回路中串联一个断路器常闭接点的方法,如图 3(TWJ回路只有注1部分而没有注2部分接点)。这种改进在断路器为合闸状态时,QF常闭接点打开,断开了合闸监视回路,使得合闸状态下不再误发控制回路断线信号。然而,新的问题产生了:如果在合闸正电 107 尚未断开,防跳继电器 52X还在励磁的状态下,断路器因各种原因跳开后,109后面串接的 QF 常闭接点仍然会使防跳回路通过TWJ保持,因此这种改进并不能解决防跳后无法合闸的问题。

篇5

明明募捐了10多万元善款,受助人却只收到了1万多元。全国第一家经注册批准的地方性公募抗癌基金会、浙江省唯一一家可以公开募捐的民间基金会――宁波市抗癌健康基金会被指扣留善款。这家基金会承认与一家策划公司合作并同意这家公司提取35%-45%的捐款。宁波市卫生局的年度审核报告显示:该基金会2007年的募捐收入约为233万元,而活动成本近180万元,占76.75%。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但基金会负责人则称,民间基金会是“没爹娘的孩子,没人管。”为了维持基金会的正常运作,违规寻求市场化经营,“这是没有办法的事”。(据7月22日《中国青年报》)

就在一年前,正当全国人民非常踊跃地为四川地震灾区慷慨解囊的时候,中国红十字会等慈善机构可以提取最多10%的善款作为管理费用(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消息像是一颗“炸弹”引爆了公众的情绪。虽然提取管理费用的规定早就存在并一直在执行,但在强烈的舆论压力下,有关方面不得不表态抗震救灾捐款不再提取管理费用。而宁波的这家民间基金会竟然只有两成左右的善款真正用到慈善上――它不仅与市场化的企业联手做“生意”,而且“坐地分钱”。这确实非常令人吃惊。

中国红十字会等公办慈善机构的办公场所及工作人员的工资都是财政保障的,再加上10%的“提成”,基本运作一般就没问题了。而民间的慈善机构确实像是“没爹娘的孩子”,什么都要自己管。尤其是在慈善事业还不发达的中国,作为一家民间的慈善机构,宁波市抗癌健康基金会的生存难度可想而知。但再难,也要有一个底线,那就是慈善活动不能背离慈善的本质,即慈善应以行善为主,《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能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应该就是为了保障慈善机构及募捐行为不变质。

善款只有两成多用于慈善,七八成的善款用于运作,这意味着什么?依我看,这完全不是在“行善”,而是在“养人”,即养活基金会以及合作公司的人。这样的行为既不符合慈善的本质,也是难以持续的。试想:假如事先知道捐款只有两成左右用于助人,还会有几个人捐款?基金会这样做,虽然可以“苟延残喘”,但也无异于“自掘坟墓”。

中国的慈善事业很不发达,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政府包办。虽然有识之士早有呼吁,但民间的慈善机构很少被批准成立。现在,终于有一家民间的慈善机构了,这对中国的慈善事业来说,确实是一件好事儿。因此,我真的希望这家慈善机构能够尽快发展壮大,并且希望更多民间的慈善机构涌现出来。宁波市抗癌健康基金会所面临的生存困境确实令人忧心,但无论如何都不能“饮鸩止渴”。

篇6

传统法人理论一般认为,财团法人是大陆法系特有的制度产物,而英美法系中没有财团法人的概念。然而,在这一引进的过程中,先行者们抛弃了家庭财团和企业财团,只在各自的民法体系中承认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财团法人。演变到今天,财团法人就是指以财产的集合为基础而成立的法人,是财产的集合体。各种基金会组织、寺院、救济院、贫民院与慈善组织等都是典型的财团法人。

(二)企业基金会

根据2004年《基金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企业参与慈善活动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设立基金会。2.专项捐款。3.专项基金。4.一般捐款。

本文所研究的企业基金会是以上第一种方式参与慈善活动的,在美国称为公司基金会,又称企业赞助基金会,是公司为参与慈善公益活动设立的基金会,公司每年拨出一定的预算额支持财团的社会活动。

二、企业设立企业基金会成立之意义的法理基础

对于“企业是谁的”这个问题,企业理论经历了几个主要发展阶段:一是股东至上理论。二是利益相关者理论。利益相关者理沧认为,企业不仅属于股东,而且还属于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三是非利益相关者理论。非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存在于一个大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中.必须借助各种条件才能发展。从道德角度来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对其赖以生存与发展的环境负责,因此.企业必须承担其相应的社会责任。当把社会责任引入企业竞争战略以后.企业也就实现丁从“狭义所有者”向“广义所有者”的转变.引入社会责任制度以后,企业由原来仅仅追求利润的“经济人”变成了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社会人”。因此,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已成为企业获取利润的一个重要前提。

三、企业基金会缺乏独立性之尴尬现状

我国的企业基金会作为国民收入的一种再分配机制,对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任何国家的企业基金会的发展都会受到其自身内部环境的影响,以及其原始资金来源企业的影响,从而出现一些阻碍企业基金会发展的问题,我国的企业基金会也不例外。目前,问题主要在于以下几方面:

1.基金会人员,分工不明确,权责不分与企业人员混同明。

2.企业基金会的理事会受出资企业负责人潜在控制。

3.基金会工作人员缺乏专业素质,往往与出资企业员工混同,缺乏明确的分工,缺乏责任感。

4.基金会的硬件设施、机构设置以及员工福利都与出资企业重叠,基金会沦为出资企业的下属部门。

5.基金会的资金管理缺乏透明度。

四、企业基金会之角色独立的路径探索

针对以上这些问题和原因,当前,解决我国企业基金会的独立性问题应该从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及提高企业基金会内部的管理水平入手,具体实现以下几方面目标:

第一,制定基金会专用的财务及审计规则、规定。

第二,基金会应该完善其内部管理机制。

第三,加快基金会相关法律的立法进程,并逐步完善已有法律制度,细化法律条文,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真正实现基金会管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用法律的力量实现基金会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第四,要重视培养基金会内部人员的道德素质,提高他们的道德责任感。

第五,国务院颁布的新《基金会管理条例》已有明确规定,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主管部门都有责任对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进行监管。

五、结语

目前,关于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当如何制定的讨论依然没有停止,而我国未来的民法典是否应当引人财团法人概念与制度也将成为一个重大的争论点。面对动员社会力量从事公益事业的需求,我国未来民法典究竟应当作出何种选择?沿用基金会法人和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度显然不具有进步性,财产法人制度应当是我国未来民法典的理性选择。

当基金会在民法体系中找到归属之后,作为基金会的生力军,企业基金会将在我国的公益事业中担当重任,企业社会责任将在那时得到更实际有效的履行。

参考文献

[1]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2]李芳.慈善性公益法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8.

[3]李海舰,原磊.企业永续发展的制度安排.中国工业经济.2005.12(第12期)(总213期).

[4]尹田.民事主体理论与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9.

[5]金锦萍.非营利法人治理结构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7.

篇7

法律解读 - 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博士后、慈善法专家 褚蓥

既当基金会理事长,又当企业老板

据北京市民政局资料,李亚鹏是“书院中国”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另据工商登记资料,李亚鹏也是“北京美丽春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李亚鹏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辞去一方的法定代表人的职务。

公益与商业界限不清

李亚鹏借“书院中国”之名在云南投了一个名为“丽江雪山书院”的项目,用的是自己的企业“中书控股”,主要建“书院酒店、客栈和别墅”。尽管李亚鹏回应说企业与基金会相互独立,但周筱赟与不少媒体依然抓住“李亚鹏同是两者的法定代表人、“两者一起办公”等事实不放,强烈质疑。

周筱赟直指李亚鹏涉嫌以“书院中国”的公益名义圈地开发商业房地产。

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公益基金会不得从事商业投资活动。相反,法律规定基金会可以开展“合法、安全、有效”的保值增值活动。按照国际通例来看,基金会只要将商业活动所得之收益用于公益目的,且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以开展正常的商业活动。

项目成本高出正常水平

周筱赟根据《嫣然天使基金2012年度审计报告》,算出嫣然基金的人均手术费用为99478.97元,并称,国内同类公益组织的人均手术成本是5000元。按周的逻辑推算,嫣然基金多花了5000万元,他认为,嫣然基金 “涉嫌巨额利益输送”。

(注:上述数字并非官方核算)

“利益输送”在法律上被称之为“内部交易”,内部交易并不是必然违法。假设关联方与基金会开展交易的是按照市场正常价格进行的。利益输送是否违法,要看是否存在超额利益输送。目前尚不清楚嫣然基金的手术费用的细目。如果确实存在价格畸高问题的,则应属于“利益输送”。但事实上,医疗费用涉及众多的项目,每一项质量水平的差异都会影响最终的价格,是否超额,很难判断。

财务透明度低,民间无法监督

事发之前,嫣然基金只公布了2006年11月至2009年12月的基金收入支出情况表、2009年至2011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周筱赟认为,根据已有信息,民间无法了解、监督基金会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也无法确知善款是否涉嫌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为此,周筱赟向民政部发出信息公开申请,请其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公布红十字会2006年至2012年提交的嫣然基金年度审计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全文。

(注:周要求看到财务报表及附注)

嫣然天使基金隶属于红十字基金会,而非红十字会。按照法律规定,基金会应公开年度工作报告。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尚没有针对专项基金的法律规定,因此,基金会需要公开的工作报告仅限于红十字基金会本身,而未细化到嫣然天使基金。所以,红十字基金会可以自行选择披露形式。

公益资产产权不明晰

红十字会声明称,拨付了5322万元善款定向用于嫣然天使儿童医院建设。但嫣然医院的注册资料显示,嫣然医院的产权属于李亚鹏等4个自然人。尽管嫣然医院是一家明确的民营非营利医疗机构,股东不分红,但周筱赟对医院产权发出质疑。

嫣然天使儿童医院如果确系使用公益资产建设的,则其产权应归红十字基金会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持有。

业务范围有违资助者意愿

嫣然基金官网的“申请须知”,资助原则标明“只负担唇腭裂患者唇腭裂的功能恢复缝合手术”。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包括处理“包皮过长”等与“唇腭裂”无关的内容。周筱赟质疑,用嫣然基金的善款支付与“唇腭裂”无关的手术费用,与其资助原则有违。

改变捐款用途应告知捐赠人,并取得其同意。除非是无法联系到捐赠人,或应对“紧急情况”,才可自行决定。

善款去向不明

篇8

(一)股权捐赠的概念 笔者所指股权捐赠是指慈善捐赠者自愿向受赠者捐赠股权,用于公益事业。强调以下几点:捐赠属自愿行为;所捐赠的股权所有权真正转移,并登记、披露;所捐资源用于公益事业。

(二)股权捐赠文献综述 一是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方面的研究。关于非营利组织的信息披露,国内外学者主要研究非营利组织失灵的治理。里贾纳·E·赫茨琳杰(2000)曾指出,非营利组织缺乏商业领域中的强制性责任机制,内部的不法行为和不善经营严重地削弱了其自身的公信力。针对这些问题,赫茨琳杰提出了解决方案:披露-分析--惩罚。此外,为更好地衡量这些组织的效率,还应注重非财务性信息的量化披露。陈晓春、赵晋湘(2003)研究发现,非营利组织失灵的原因主要包括利益驱动、道德失控、官员腐败,应从立法、信息管理、道德机制入手进行治理。孙杰(2008)阐述了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和制约信息披露的瓶颈,提出了加强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的建议。张雁翎和陈慧明(2007)指出,完善的财务信息披露机制,可以塑造社会公信力,有利于获得捐助。陈岳堂(2007)通过分析我国非营利基金会信息披露现状,建立了一个较完善的非营利基金会信息披露质量评价理论体系,并对我国非营利基金的信息披露制度建设进行了讨论。张立民、李晗(2011)通过研究16家全国性基金会发现,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与审计状况亟待加强。二是慈善事业政府规制方面的研究。王华春、周悦、崔炜(2011)通过对比分析国内外政府在管理体制、组织规制、经济规制、法律规制和监督体制上的差异,对我国政府如何规制慈善事业的发展提出了展望。陈晓春、赵晋湘(2003)指出应从立法、信息管理、道德机制入手治理非营利组织失灵。卢星星、林昕、徐殿秀(2011)指出,制约我国民间慈善机构进一步发展的因素包括法律地位不明确、政府行政干预过多及慈善立法缺位等。

(三)研究问题的提出 目前,我国已出台了一系列慈善事业相关的规章条例:《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6月)、《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2003年3月)、《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2005年1月)、《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2005年12月)。2009年10月,针对新出现的股权捐赠现象,财政部出台了《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关于税收方面给予慈善捐助的优惠政策在《税法》中有相应规定,我国并未专门制定慈善事业税收政策。尽管制定了这些法律法规,但深究《公益事业捐赠法》可以发现,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并不具体,难以实施。《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中规定了公布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条款,其处罚措施参考《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来实施,但该条例的处罚措施并未得到严格执行,我国立法和执法均需进一步完善。笔者将针对我国慈善基金会信息披露不完全、不及时的现象与政府监管不到位的情况,选取中美两国典型案例进行对比,找出两国在处理方式上的差距,提出有益的改进建议。

二、案例介绍

(一)案例选取 笔者进行的是双案例研究,分别选取了来自中国和美国的一个典型案例:曹德旺捐赠300万股福耀玻璃股份给河仁慈善基金会,巴菲特捐赠1000万股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B股给比尔与梅琳达·盖茨基金会(简称BMF)。2011年4月6日,曹德旺所捐的300万股福耀玻璃股份于当年4月14日完成过户手续,以转让当日收盘价计算,市值达35.49亿元。转股完成后,河仁慈善基金会持股比例为14.98%,曹德旺仍然拥有该公司19.50%的股份。2006年巴菲特宣布将其所拥有股份的85%捐赠出去,其中5/6捐给比尔与梅琳达·盖茨基金会,另外1/6捐给其子女管理的各基金会。该股权并非一次性转让,而是每年转让剩余捐赠股份的5%,如2006年转让股数50万股(1000万×5%),2007年转让47.5万股[(1000-50)×5%]。2008年转让45.1万股[(1000 - 50 - 47.5)×5%]。此后,2010年1月,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B股以1:50的比例进行分割,每年7月进行股权转让。

比较两股权捐赠案例可知,其存在许多相似点:均为私人捐赠股权;受赠者均为民办基金会;捐赠方与运营主体存在某种关联,但并不享有捐赠资源使用权,不负责基金会日常运营。从以上几点可知两案例具有可比性,且两案例所捐股份市价很高,说明两案例具有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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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7-0042-02

近年来,我国社会组织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发展趋势,目前的官方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有正式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46.2万个,其中社会团体25.5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20.4万个,基金会2 614个。除这三类的社会组织外,官方尚缺乏数据掌握,但据专家预测,我国社会组织总量约在400万家左右。按此推算,约有300多万社会组织尚未登记注册,九成左右社会组织属于“不合法”,不具备主体资格。这显示出国家对少数社会组织严格管理而对大多数社会组织处于管理真空和乏力状态,因而如何走出管理困境,管理路径的选择就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

一、社会组织发展与管理特点

(一)国家管理形式单一,社会组织发展形式多样

我国社会组织实行登记注册,同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的双重管理。而且必须先找到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合格后方可以申请登记成功。由此可见,“登记”管理成为我国社会组织合法化的唯一途径,表明了管理形式的僵化和单一性。而我国近400万现存的社会组织,门类较为齐全,形式可谓多种多样。既有全国统一性社会组织,也有社区基层组织;既有官方认可注册的社会组织,也有草根性社会组织;既有单一社会组织,也有社会组织的联盟;既有实体性社会组织,也有网络虚拟的社会组织;既有行政性的社会组织,也有民间性社会组织;既有盈利性的社会组织,也有公益性的社会组织等。这种现象凸显了我国社会组织管理模式与社会组织形态之间的矛盾,必须予以正视,从而突破管理瓶颈。

(二)国家法律规范滞后,地方管理实践先行

我国管理社会组织的法律体系虽已建立,但仍不健全,法律缺位现象严重,尚未有专门的社会组织基本法。不仅如此,现有社会组织管理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四个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这些法律规范尚未上升为法律层面,不仅效力等级较低、管理模式单一,而且严重滞后,形成社会组织管理“无法”可依的现象。但可喜的是,地方管理率先打破了僵局,如上海市从2000年开始在部分市区承认街道可以作为社区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使得社区的草根社会组织得以突破“准入门槛”的制约,随后又以行业协会为突破口,成立专门服务机构;青岛市于2002年开始在社区试行社会组织备案制,对备案的社会组织颁发“准社团”、“准民非”证书;深圳自2008年起已经对社会组织管理进行探索,对工商经济类、社会福利类、公益慈善类等三类社会组织实行“无主管登记”;2010年2月,北京首次明确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试点;2010年6月,成都也开展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改革,工商经济类和社会福利类社会组织登记时,申请人可直接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广东省建立了面向社会组织的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制度,上海、浙江、山东、湖南、四川、云南等地采取多种方式推行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至此,形成了国家管理规范滞后,地方管理破冰、形式各异,管理实践先行的格局。

二、我国社会组织管理困境及努力

(一)官方路径局限及努力

所谓官方路径就是自上而下来自国家的管理。自1998年开始,我国社会组织的官方管理就一直实行登记与业务主管相结合的双重管理模式,这种单一僵化的管理模式已经无法适应形式多样的社会组织发展需要,日益凸显其内在局限性。尽管我国地方管理大胆尝试,但各地管理模式不统一、不协调,缺乏国家体制和法律制度的保障,使得社会组织本身缺乏平等性保障,表现出地域管理的局限性。

值得欣慰的是,目前对社会组织的管理有来自领导层以及政策层面的声音,彰显了官方的努力。

2012年两会期间,“推进依法行政和社会管理创新,理顺政府与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关系”和“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中;在中央党校,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表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总理在第十三次全国民政会议中提出:“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创新,拓展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范围。”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中,也首次设专章阐述未来五年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的工作思路。

2009年,民政部就分别于广东省和深圳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鼓励“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的制度”。至今已经和17个省签订了协议。并且民政部现已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行修订并提交国务院法制办,拟对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三类社会组织放开直接登记。同时20多个配套的法律规范正在起草当中。所有这些努力都表明中央政府对民间组织的管理思路的变化,加快了双重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相信单一社会组织双重管理体制即将被打破。

(二)民间路径的努力及局限

所谓民间路径就是自下而上的路径。任何一项制度,如果没有人民的支持都将难以为继。我国社会组织能得以蓬勃发展的根本原因,即源自于民间的需求和努力。

例如,北京星星雨教育研究所,是专门为孤独症儿童服务的,尽管从创办以来没有在民政部门注册成功,但一直以工商注册的企业名义运作。壹基金的负责人李连杰于2010年9月,接受了央视采访,他把长期挂靠在红十字会下、没有独立账户的壹基金称之为“没有身份证的孩子”。4个月后,他的努力成为了现实,“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落户深圳,成为中国首家无主管单位的民间公募基金会。北京爱它动物保护公益基金会(简称它基金),基金前身是“中国动物保护动物记者沙龙”,倡导“善待动物、尊重生命”的理念,这个松散的组织由于缺乏合法身份让他们在开展活动时屡屡受挫。2011年5月正式成立,在北京市民政局试点改革时注册成功,取得合法身份,而天使妈妈基金则没有这么幸运,仍在努力申请之中。

尽管社会组织在民间发展迅猛,但却无法克服其自身的局限性。由于缺乏自律和他律的制度约束,在一定范围已呈现出结社自由权利滥用现象,导致某些组织公信力不足,更有甚者出现了某些消极社会组织。针对此种情况,政府相关部门既要高度重视这种民间诉求,也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分类甄别,通过不断完善法律和管理制度,克服这一局限性。

三、我国社会组织管理路径选择

我国社会组织管理传统路径依赖是以是否登记作为衡量社会组织合法的唯一尺度,因而形成管理困境。如何打破管理僵局,实现管理制度创新,管理路径选择十分必要。

(一)实行弹性管理机制,实现管理制度创新

实现管理制度创新,必须打破传统的路径依赖。建议改变一刀切式的僵化管理,实行弹性管理机制,即分别管理机制。现有管理模式是按特点和服务性质对社会组织进行分类,应简化为按功能和作用将社会组织分为积极社会组织和消极社会组织,凡是对国家和社会有益的,释放正能量的社会组织就是积极社会组织,凡是对国家和社会有害的就是消极社会组织,并采取对不同的社会组织实行分别管理,积极的保护、扶持,消极的坚决予以取缔。

同时建议对社会组织管理采取全国统一模式,放松入口管制,实行备案制,突破地域管理局限,实现社会组织的平等保护。同时引入社会组织竞争机制,形成社会组织互相竞争和互相监督,实行宽进入严追惩,进而实现社会组织自律、他律。

(二)制定社会组织监督法,实现法律制度创新

科学的管理制度是社会组织合理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良性的法律规则是社会组织发展的制度保障。

实行放松入口管制模式,关键是要健全监督机制。我国尚无专门的社会组织法律,因而建议制定《社会组织监督法》。应在法律中规定社会组织的目的、宗旨,社会组织的权利与义务,明确社会组织自律和他律机制和规范,违反法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权责分明,严明奖惩制度。同时建议尽快修改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三个条例,完善现有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实行依法管理,从而达到社会组织管理统而不僵,散而不乱的境界。

(三)建立社会组织风险机制,实行“四位一体”监管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风险机制。现有社会组织惩戒措施不完善,可操作性差,积极社会组织的奖励机制不完善,消极社会组织的退出机制不健全,因而建议建立社会组织评估指标机制和风险评估机制。在建立和完善社会组织评估机制基础上,建议实行全国联网的社会组织诚信评估机制,实行自评和他评,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实现社会组织的自我完善。建议社会组织奖励、退出程序法律化、公开化。这样就改变了仅仅依靠政府监管、监管能力匮乏局面,形成了政府监督、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和自我监督四位一体的社会组织监督体系,形成监管合力,以便实行对社会组织的有效监管。

参考文献:

[1]王成磊,杨雅琴.浅析新型社会组织的现状及发展困境[J].社团管理研究,2011,(6)

[2]林修果.非政府组织管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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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民政局:

青年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青年学生的受教育程度,对国家发展意义重大,目前在我省广大农村地区很多优秀的青年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缀学,这是对国家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我和几个企业家自愿、自筹资金,成立扶助贫困优秀学生完成学业的基金会,基金会的名称暂定河北省圆梦助学基金会。其喻意是:鼓励青年学生圆学业之梦、圆成才之梦、报效祖国、服务人民之意。

一、基金会的性质

河北省同圆梦助学基金会为非公募性基金会,注册基金200万元。

二、基金会发起

本基金会由郭建勇等企业家发起。

郭建勇 男 1975年6月2日出生,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人,现任河北兴弘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总裁一职。河北兴弘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拥有固定资产5亿元,20xx年实现产值10亿元,税金4000余万元 。

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来源于郭建勇出资200万元,其他发起人的出资金额正在协商之中,之后每年将从企业中筹集50万元以上,用于基金会后续资金的补充。

三、基金会宗旨

基金会宗旨:面向基层大众、帮扶贫优学子、播撒希望火种、收获社会和谐、宣传社会道义、传承中华美德。

四、基金会业务范围

(一)资助优秀的贫困中学生的学费、生活费补助;

(二)资助优秀的贫困大学生的学费、生活费补助;

(三)资助优秀贫困大学毕业生的创业经费。

五、基本程序:

(一)中学生:学校推荐---基金会工作人员现场考察(查看成绩单、家庭状况、面试)---初选名单---会务会确定;

(二)大学生:学校推荐---基金会工作人员现场考察(高考成绩、家庭状况、面试)---推荐名单(单体材料)---会务会研究确定;

(三)大学生创业资助:项目申请---家评审---理事会研究确定。

六、基金会地址

桃城区中华南大街281号尚城国际。

我们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基金会相关业务,希望贵处批准我的申请书。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爱心基金会成立申请书范文二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是**学院的***班的***,我于20xx年10月在学校爱心献血车上献血,我觉得自己的血液能够延续他人的生命,真的是一件能让我为自己感到骄傲和快乐的事。

我来自**的一个农村,母亲照顾着家里的大小适宜,因常年的农活,腰椎间盘突出。父亲将近六十多岁,一直以来做着起早贪黑的包工队的工作,用微薄的收入来供给家里的支出。而且,又因为我报了双学位,更是加重了父亲的负担。自入大学以来,深刻感到父母的不易,大一时也是有做过很多次兼职。同时,学习也不敢落下,大一一年我的学业也在班里是第二名。

大一一年的成长,让我现在已经成为一名更合格的大学生了。

学习方面:学习态度认真端正,大一一年成绩在班里均为第二名,同时,我对本专业的学习进行了深入化的学习,考取了全国的市场营销经理助理的证书。而且,为了将自己的的素质进一步提高,参加了普通话等级的考试。终于,在我的刻苦努力下和同学们的支持下,我获得了“三号学生”的称号与“学习标兵”等荣誉称号,成为了同学们学习的榜样。

生活方面:大一上学期,本着师院“敬业奉献,为人师表”的校训,我参加了校里组织的“金牡丹义务家教”活动,将自己的周末奉献给了可爱的孩子们,促进他们的学习与成长,虽然失去了自己放松的时间,但我为自己感到骄傲。与此同时,参加了商学院的体育运动会中的100米赛跑,获得了第二名的成绩,这让我深深感觉到自己是班里的一员,能为班里争光,我感到非常的荣幸。

良好的人际关系帮助我在各方面取得了进步和提高,乐于助人乐于付出是我的处世原则。由于我待人坦诚,热心,能与同学们和睦融洽地相处,并深受他们的欢迎。身为寝室长我也注意到必须调解好室友之间的关系,及时为她们排忧解难,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

“只要人人都献出一份爱,世界将变成美好的人间”,这是传唱了无数遍的歌曲,我相信这种爱心传递的力量,也会一直去奉献我的爱心。

为此,我申请了爱心助学金,希望领导、老师们予以肯定。如果没被通过,也一样会努力的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奉献自己的爱心。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基金会的 定义

即面向公众募捐的 基金会,简称公募基金会。20xx年,中国颁布的《条例》中第三条对公募的定义,即面向公众募捐。对于公募性组织而言,资源获得来自于公众的志愿性捐赠,不具有财政机制的强制性和市场机制的交易性,而是公众的捐赠意愿来决定。公募基金会的公信力,概括而言,就是公募基金会公开说明组织所获各种资源的流向,以及说明各种运作是否有成效、是否符合组织宗旨及其社会承诺,用来证明其为可靠组织。

基金会的审批条件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八条规定,设立公募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

基金会的类型划分

1、按照募捐范围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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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以华民慈善基金会为例,运用上面构建的非公募慈善基金会财务评价体系进行案例分析。

二、华民慈善基金会基本情况

华民慈善基金会是经国务院同意,在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注册,由民政部主管的全国性非公募慈善机构。其宗旨是以创始人卢德之博士所提出的“资本精神”为基本理念进行制度设计,致力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秉承诚信、专业、规范、透明和高效的原则,探索发展中国特色现代慈善事业,建立一个体现企业及企业家社会责任的平台,以慈善事业推动社会和谐和进步。

华民慈善基金会公益项目的业务范围为:(一)资助老年机构建设及老年福利服务项目;(二)支持教育事业;(三)支持残疾人事业;(四)资助公益慈善与社会发展理论研究;(五)理事会批准通过的或其他捐赠人特别指定并符合本慈善基金会宗旨的项目。

三、华民慈善基金会财务状况评价

(一)总体规模能力评价

本年度总收入呈波动上升趋势,反映出基金会获得资源的总体实力水平不断增加,说明慈善基金会未来可供使用的资金增多,将更有助于华民慈善的日常运营及开展公益活动。

年公益事业支出额均在2000万以上,反映出基金会公益活动的总体规模水平较大,说明基金会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较多,对社会的贡献较大。

净资产合计呈不断下降趋势,体现出慈善基金会去除负债后的资产规模水平下降,真实反映出组织的基金总额减小。

总的来看,华民慈善拥有的财务资源比较丰富,社会影响力较大,随着不断发展,抗风险能力也在不断增强。

(二)公益能力评价

公益事业支出是基金会为实现其公益事业目标 ,开展公益活动或提供志愿服务时所发生的费用。2009至2013年间,华民慈善基金会的公益事业支出几乎都在当年总支出的90%以上。多年平均值在90%左右,此指标反映了资金支出的公益意图,可见华民慈善基金会的公益意图十分明确。

依据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第 29 条规定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指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10%”。华民慈善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占总支出的比例一直保持在10%以下,符合国家法定标准,且有缓慢下降趋势,说明我国慈善基金会尚有通过调整费用支出结构提升其公益性的空间。

(三)?I资能力评价

捐款收入比例接近于1,可以发现华民慈善基金会基本没有接受过政府提供的补助,这说明华民慈善是真正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未受政府干预,也不依赖政府。

从各项收入占总收入百分比可见,捐赠收入在总收入中占比最高,收入来源渠道比较单一,这存在着严重的弊端,捐赠收入容易受捐赠人意愿的影响,极其不稳定,收入的不可控性使得基金会很容易面临资金不足的风险

五年中仅有一年存在投资收益且在总收入中投资获利比重较低,说明该基金会对投资持谨慎态度,不存在挪用善款投资盈利的情况。

筹资费用率也是一个重要指标,但华民慈善基金会2009-2013年间该基金会筹资费用率呈下降趋势,筹资效率不断提高。

(四)发展能力评价

在2009至2013年间华民慈善基金会的总资产增长率起伏波动幅度较大 , 同时与总资产相关的非限定性资产增长率也有较大程度的波动。总资产增长率在 2010年达到峰值,在2012年达到低谷。说明该基金会的发展能力不稳定,资产管理能力存在问题。

总收入增长率呈上升势头,非限定性净资产增长率呈下降趋势,货币资金储备率趋势不明显,成长性不突出。

总收入增长率基本为正,但波动较大,2011年出现明显尖角,2009年、2012年出现负值。这一方面反映出近几年该基金会总收入不断增加,但缺乏可持续性和稳定性;另一方面反映出自然灾害对收入的影响较大。

(五)偿债能力评价

从2010至2012年,流动比率迅速上升,净资产负债率不断下降,且二者四年内同时呈相反方向变化,这说明慈善基金会短期与长期偿债能力均不断增强,债权人的权益有利于得到保障。

四、结论与建议

(一)非营利性始终应是慈善基金会长期追求的目标,研究显示,慈善基金会非营利性指标并不稳定,还有通过改善费用支出结构上升的空间,慈善基金会应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谋求公益性的长期发展。

(二)过于依赖捐赠的情况,慈善基金会应转变收入增长理念,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寻求收入增长渠道多样化,成立专门的委员会,采用现代化的投资获利方式,形成品牌效应,取得政府补贴,以期建立长效筹资机制和固定收入增长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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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名称

慈善干事

所属部门

党办

岗位编号

二、工作内容

(一)工作概述

在党办主任的领导下,遵循《慈善法》,做好与慈善被帮扶人员的沟通,协助进行各项慈善基金管理工作。

(二)工作职责

日常管理

1. 慈善基金办的日常工作

2. 负责管理慈善救助人员信息的收集、留存与归档

3. 负责慈善救助人员的基本身份信息与资格筛查

4. 协助慈善基金的管理、审批与发放

5. 负责慈善救助流程的拟定与完善

6. 负责与慈善总会对接相关合作事宜,接受上级的业务指导

7. 负责与相关业务科室的具体操作办法对接

8. 协助慈善项目的推广宣传

9. 协助健全医疗救助和慈善资源信息对接机制

10. 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工作关系

岗位工作关系

 

内部关系

监督管理

请示上级

党办主任

外部关系

各业务科室,相关的职能科室,上级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

三、任职资格

(一)基本要求

性别年龄要求

性别:不限  年龄:男60岁/女55岁以下

教育要求

学历要求:大专或以上学历  专业要求:不限

从业资格要求

一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二)应知法规

基本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全国医院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乡》、《医院财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民法总则》等相关医疗法律法规及本院医疗工作制度和本岗位的职责等。

专业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慈善总会章程》、《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基本素质要求

1.扎实的思想理论基础,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高。

2.熟悉掌握医院管理理论、组织、宣传理论知识及相关技能。

3.身体健康,恪尽职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索质和团队合作精神。

4.较好的口才和文字表达能力、协作能力、决策能力。

5.较强的学习能力,有一定的慈善相关知识。

(四)培训要求

1.医院管理、公文写作知识培训。

2.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3.沟通技巧、公关礼仪培训。

四、工作权限

1.本部门工作的建议权。

2.工作事物管理权

3.部门领导赋予的其它权利

 

五、绩效考核要点

1.医院各项指令的贯彻执行能力,工作规划能力,工作综合协调能力,监督检查督办能力。

2.抓好慈善救助工作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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