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5 14:55:11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4篇基金会管理条例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十多年来,《基金会管理办法》对于规范基金会的行为,促进基金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这个办法对基金会的组织形式、内部决策程序、财务会计制度、资产使用管理、社会监管机制等许多环节未作规定,其它一些规定内容也都打上了当时经济体制的烙印,不完全符合基金会作为独立法人应当具有的法律地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基金会管理办法》已经不适应基金会发展和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与此同时,基金会的管理体制也发生了变化。1999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参与对基金会的管理,基金会的登记管理统一归口民政部门。《基金会管理办法》中确定的基金会的管理体制不再予以适用,民政部门不能依据《基金会管理办法》继续登记注册基金会。基于以上原因,从2000年开始,民政部开始对《基金会管理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多次召开座谈会和专题研讨会,经过反复论证,借鉴和吸取其他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方面的有益经验,几易其稿。经过一系列的充分准备,《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终于于2004年6月正式颁布实施。
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主要特征
《条例》共设7章48条。与1988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相比,《条例》不仅内容更加丰富,而且体系更加完整,可以说是对基金会登记管理法规的一次重新起草。《条例》至始至终贯穿了重培育发展,以规范管理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的指导原则。在这一指导原则下,《条例》着重体现了以下八个方面的重要特征。
1.《条例》明确了基金会的公益性质,强调了公益目的的重要性。公益性是基金会的本质特征,是基金会设立的唯一目的。保障基金会的公益性,是《条例》的根本任务。公益组织的受益对象通常为不特定的个人和群体,任何个人或群体只要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要求,都可接受其资助。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于社会,服务于社会,为了实现这个目的,《条例》作了许多明确规定。如将基金会定义为“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强调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使基金会与其他管理信托投资基金、以营利为目的的基金管理组织以及其他民间互益组织区别开来。基金会的公益性质决定了其财产必须用于公益目的,也必须受到保护。《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第33条又规定:“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2.《条例》确立了分类管理的原则,鼓励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公益事业。《条例》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即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目前我国已登记的基金会大都是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即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两类,增设了非公募基金会这个新种类。允许以企业和个人的名义命名非公募基金会;对于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允许捐赠人的亲属可以在限定的比例内在理事会担任职务。根据国外的经验,非公募基金会是一种引导个人和组织的财产流向社会,特别是流向弱势人群的有效形式,也是社会财富实现再分配的一种途径,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企业和个人的捐赠积极性,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从事公益事业,使公益事业的资金来源多渠道。对于非公募基金会,《条例》规定,国家应当采取扶持鼓励的政策,在基金会的名称、登记条件、资金使用等方面的规定相对比较宽松。为了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募捐活动,保护爱心资源,减轻公众负担,维护社会平稳安定,对公募基金会的行为管理则相对严格。
3.《条例》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将涉外基金会纳入基金会法律规定的管理范围。《条例》适应涉外民间组织管理的新形势,将涉外基金会纳入国内民间组织管理法律框架,依法进行登记管理。《条例》对基金会的设立主体没有做国别、境内外限制。允许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在华设立基金会,允许境外基金会在我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鼓励境外资金进入境内开展公益活动。这些规定,既解决了涉外基金会的设立和管理问题,为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争取更多的外部支持,也为今后进一步修改出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确定涉外民间组织的设立和管理以及法律地位等问题,作了有益的政策和实践探索。
《条例》将境外基金会在华活动的管理纳入国内民间组织的管理框架,规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我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我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我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考虑到我国是发展我国家,公益负担重,募捐资源有限,《条例》还要求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得在我国境内组织募捐、接受捐赠。
4.《条例》对基金保值、增值的方式做了开放性规定。基金会的保值增值,是基金会运作的重点。规定得过严,基金会缺乏活力;规定得过松,基金会保值增值风险增大,这是一个很难把握的政策两难问题。基金会的情况千差万别,具体保值增值规定很难适应每个基金会。因此,《条例》按国际惯例制定规则,不对基金会的保值增值行为做具体要求,只做了原则的、开放性规定,力图通过社会监督、内部监督来解决对基金会投资行为的约束,同时增加了“失误赔偿”的条款。规定因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财产损失的,参加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保障基金会对投资行为慎重行事。
5.《条例》鼓励基金会募集资金,从事公益活动,形成自身资金运行的良性循环机制。基金会募集资金、运作资金的能力是保证其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所在。基金会只有募集大量的资金,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其章程所要追求的公益目的。目前,不少基金会不擅募捐,很少开展有影响的公益活动,因缺乏活力而逐渐萎缩。而一些成功的基金会往往是通过树立起良好的社会形象来形成自身的良性循环机制。为了逐步实现这个目标,《条例》从制度上作了保障性的规定,将基金会每年的公益支出作为衡量基金会是否完成了公益任务的重要标准,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不按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将被处罚直至予以撤销。由此可见,只徒有虚名、不从事实际的公益活动的基金会今后很难再有法律上生存的依据和条件。
6.《条例》确立了公开、透明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条例》第5条明确“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条例》还对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做了相应的规定。例如,《条例》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在登记、日常监督和年检等方面各自的职责,规定了各类非法活动的详细情形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与此同时,《条例》还规定,基金会要接受年度检查,要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基金会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之后,要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的查询、监督;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基金会处理剩余财产应当向社会公示等。
学校专门成立了主管副校长、教导主任、体育组长组成的学校体育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条例》的领导、监督和指导。体育课开课率达100%。利用多种形式向教师和学生宣讲《条例》,在学校总体工作规化中列入体育工作的具体要求、内容措施、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体育教师和体育器材管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创建优良教学条件
我校体育教师学历层次高,年龄结构合理、业务素质强。注重加强对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和提高师德修养。组织教师选派到省、州级进行新教材、技能和教法的培训。按《条例》的要求配齐所需体育器材和设施,目前拥有一块标准带400米跑道的综合田径场(含足球场)、篮球场5块、2块排球场和2块羽毛球场,多功能活动中心可供室内体育教学,体育图书齐全。
三、优化课程设置,提高教学水平
学校体育工作坚持体育与健康教育相结合,面向全体学生、体育教学为中心、课内外相结合、合理设置课程。根据《大纲》要求,科学合理制订计划、结合实际、因地因人制宜地开展体育教学工作。采用快乐体育和成功体育,进行分组自主教学、试行男女分班授课和分层的目标推进教学。
四、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体育、切实抓好课余训练
把课外体育和课余训练列入学校整体体育工作计划之中,开展和成立了各项课外活动小组,确保时间、地点、成员和器材等落实到位。每年举办春秋两季的运动会,举办特色体育节和开展丰富的体育知识竞赛活动。并且建立了一套符合学校的体育课余训练体系,组成田径、足球、篮球等运动代表队,为省、州级输送了不少体育人才,同时取得了优异的竞赛成绩。
关键词 基金会 人力资源管理
序言
中图分类号:TM7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37-0226-01
引言
正常运行时:断路器进行手动合闸,进入运行状态.运行过程中如果操作控制开关未复位或触点粘住,发生永久性故障保护动作使断路器跳闸,如果防跳回路设计不当将使断路器发生多次的“跳-合”现象。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跳跃”.而在现场验收中,发现一些防跳回路存在一定的设计缺陷,特别是双重防跳回路的情况下,配合容易出现问题,导致断路器防跳失败或者断路器跳开后无法再次合闸。针对工作中遇到的防跳回路的问题,本文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给出了相应的整改措施。
1 典型的操作箱防跳回路(如图1)
在图1控制回路中,TBJ为防跳继电器,当控制开关SA触点粘住,即回路号R103编号长期带正电时,如果发生永久性故障,保护继电器输出接点BTJ 接点接通,使断路器跳闸,同时接于分闸回路的防跳继电器电流线圈TBJ 励磁,TBJ 常开接点闭合,由于 R103带正电,则防跳继电器的电压线圈 TBJV 励磁,TBJV 常开接点闭合,使防跳回路一直保持,而 TBJV 的常闭接点则打开,使得合闸回路断开,从而起到防跳作用。
2 典型的断路器机构防跳回路(如图2)
与操作箱防跳回路不同的是,断路器机构防跳回路一般采用合闸起动防跳继电器。图中 101 为合闸正电,断路器在合位状态下,其辅助接点QF常开接点闭合,当控制开关SA触点卡住,防跳继电器 52X 励磁,52X 常开接点闭合使防跳继电器保持励磁状态,52X 常闭接点打开,断开断路器合闸线圈CC回路,从而在合闸正电保持的情况下,断路器跳开时不能再进行合闸操作,从而起到防跳作用。
3 一起配合失败的防跳回路分析与改进
3.1 由图1和图2,单一的操作箱防跳回路或者断路器机构防跳回路都可以完成断路器的防跳功能,然而,当操作箱控制回路与断路器机构回路配合在一起时,却带来了意外的问题.首先是控制回路监视问题.将图1中断路器内部回路用图2替代,109是合闸监视回路,也称跳位监视回路,由于107和109是并在一起的,107常带正电,开关在合位时,QF 常开接点闭合,从而防跳继电器 52X 常励磁,跳位监视继电器 TWJ也常励磁,即在合闸状态下,TWJ 和 HWJ 均励磁,从而发控制回路断线报警信号。其次,在这种配合下,由于 52X 励磁后,52X 的常开接点闭合,如果52X 的返回电压较小,即使断路器跳开后,通过 TWJ 回路和 52X 的常闭接点,52X 也无法返回,使得非故障状态下断路器跳开后无法再次合闸.
3.2 为了解决合闸状态下发控制回路断线的问题,可通过解开107和109的并联回路,并在合闸监视回路中串联一个断路器常闭接点的方法,如图 3(TWJ回路只有注1部分而没有注2部分接点)。这种改进在断路器为合闸状态时,QF常闭接点打开,断开了合闸监视回路,使得合闸状态下不再误发控制回路断线信号。然而,新的问题产生了:如果在合闸正电 107 尚未断开,防跳继电器 52X还在励磁的状态下,断路器因各种原因跳开后,109后面串接的 QF 常闭接点仍然会使防跳回路通过TWJ保持,因此这种改进并不能解决防跳后无法合闸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