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5 14:5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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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传统人事管理;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比较
一、引言
在将“和谐”作为主要基调的当今社会,开展一切活动的核心均为“以人为本”,因此,企业想要保证自身的稳步前进也需要对“以人为本”的有管理念引起足够重视,针对人力资源所进行的管理工作的意义逐渐凸显了出来,只有将传统人事管理和现代人力管理进行比较,准确了解二者的异同,才能保证工作的高效开展。
二、传统人事管理和现代人力管理的含义
(一)传统人事管理
传统人事管理最主要的工作就是根据企业的实际要求对员工进行招聘、选拔以及分配,因此,其职责为通过对用人单位和员工间的关系进行协调的方式,保证管理工作的高效开展[1]。
(二)现代人力管理
现代人力管理与传统人事管理相比,所处的环境较为开放,因此,可以将工作所面向的范围进行拓展,通过协调企业和员工关系的方式,提高员工的积极性,进而提高其工作效率,需要注意的一点在于,现代人力管理所遵循的原则是“以人为本”。
三、传统人事管理和现代人力管理的比较
(一)相同点
1.对象相同
传统人事管理以及现代人力管理在开展工作过程中所针对的对象均为“人”,并且均是通过对员工进行科学配置的方式,使其能够与所处岗位的需求相适应,除此之外,二者还需要对员工间存在的矛盾进行调剂和化解,保证工作的高效开展,加快企业的发展进程。
2.任务相同
无论是传统人事管理还是现代人力管理,二者在开展管理工作的任务方面具有高度的同一性,例如对员工进行招聘和选拔、绩效的考核、工资的发放、档案的管理等[2]。
3.目的相同
虽然传统人事管理和现代人力管理在理念、形式等诸多方面均存在极大的不同,但是二者开展管理工作的目的是相同的,均是为了对企业组织管理的工作进行完善,以及确保企业组织目标的高效实现,不同之处仅仅在于对社会现状的适应程度。
(二)不同点
1.理念不同
二者在理念方面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对人力的认识上,传统人事管理的理念中将人力作为成本,相应的,员工则以“成本负担”的形式而存在,因此,企业通常会通过降低在人力方面投资的方式,达到提高自身所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中的综合竞争力的目的。而现代人力管理则更加倾向于将人力作为资源的形式而存在,以该理念为基础所开展的工作通常将员工作为能够进行企业价值创造的有效资源,并且力求通过加大人力开发投入的方式,使企业自身获得更加可观的利益。可以说上述内容的转变代表了企业管理人员在思维方式方面的转变,它在充分体现人力管理工作重要性的基础上,从侧面表现当代企业将“人”作为加快企业前进的主要推动力,由此可以看出,现代人力管理的理念更加具有开阔性。
2.形式不同
传统人事管理通常应用的模式为静态,也就是说社会相关部门和企业在对所包括职位进行选拔的过程中通常使用的为终身制,在职人员工作环境确定、压力相对较小,该种形式对企业人才的流动和队伍的建设具有一定的不利影响。而现代人力管理所应用的模式为动态,通过定期考核的方式,加快人才的流动,保证企业始终具备一直高素质的人才建设队伍,除此之外,还能够满足不同人员对职位的要求,可以说,流动的人才管理模式能够将就职人员的能力和潜能进行充分激发,加快企业的发展[3]。
3.内容不同
传统人事管理所涉及的工作内容通常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其二,选报员工以及发放工资;其三,管理和调动人员档案,由此可以看出,传统人事管理没有对企业决策的过程进行过多涉及。而现代人力管理则在上述工作内容的基础上,将部分行政工作的内容进行了添加,这样做的好处在于能够提升该项工作所涉及的层面,并且在对人员进行招聘选拔时,更加看重双向选择的意义。
4.考核不同
传统人事管理受到自身制度的制约,在针对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的过程中,无法保证完全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并且应用的考核方式也相对单一,仅仅局限于定向描述,该种考核方式无法保证对不同员工的真实业绩进行具体呈现,甚至会导致舞弊情况的发生。而现代人力管理则将考核方式进行了完善和创新,将与员工相关的薪酬管理、定期培训等内容与最终考核成绩结合,突出了绩效的作用,最大限度保证了考核成果的合理性。
四、结论
综上所述,现代人力管理作为对传统人事管理工作内容和形式的深化,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当今社会,传统人事管理在多方面发生改变是必然的,因此,这就需要企业管理人员及时对自身的理念进行转变,适应社会的需求,保证人力管理工作的高效进行。
参考文献
[1]黄先成.传统人事管理与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比较[A].今日财富杂志社.2016年第一届今日财富论坛论文集[C].今日财富杂志社:,2016:1.
企业远景是组织对自我角色的长期定位:想做到什么?想成为什么?这可以说是企业存在的根本目的。我们认为,这是为企业"价值"进行定义的依据所在。传统的衡量指标只关注短期财务价值,而企业的主要活动应该为达到未来目标而增值。
战略目标是由人来实现的,人力资源在宏观层次的贡献就是确定企业员工共同持有或认同的核心价值观,引导和塑造员工的行为,最终指向业绩目标。价值观是企业家、创业者作出的对人和组织的基本假设;而传递给公司员工进而影响员工行为的过程,就是企业文化的建设。文化是核心价值观的扩展和具体化阐释,它使核心价值观贯彻到员工的行为中,并由此产生或影响公司的管理理念、原则及人力资源指导思想。文化的价值在于融合硬的组织结构与软的人力资源,整合组织资源,使之成为一个整体服务于企业战略目标。
实现战略目标,必须明确企业的关键成功因素。它回答的是:为达到战略目标,企业必须聚焦于哪些方面?这应该是我们评价企业现有活动是否有价值的根本标准。但更重要的是这些因素怎么衡量,也就是以什么标准评价绩效的问题,这是绩效管理体系的关键。关键绩效指标(
kpi)体系是已为许多著名的成功企业实践证明为行之有效的途径,是具体的人力资源操作系统与企业战略相衔接的桥梁。
我们认为,成功的企业是那些有着明确的战略目标,而又能稳步推动战略实现,在过程中业绩不断提升的企业。全面的人力资源策略对这样的企业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把模糊、抽象的战略、使命(通过绩效管理体系)分解、实化到当前的工作中,使现在的行为指向现在及将来的业绩,使企业的各项活动不会因为一时的眼前利益而偏离或损害长期的关键成功因素。
譬如,在某些行业,短期销售额并不是市场地位的决定因素,长期来看,更重要的或许是良好的信誉和品牌价值。那么,一个达到了优秀的销售业绩,但却没有努力培养客户关系的销售经理在绩效考核中应该获得很高的评价吗?短期内只关注表面结果可能没有大的影响,但若全体员工都一直朝这个方向走,很快公司就会发现原先设定的战略目标(比如市场领先)流于形式。因此,现在的绩效管理体系就必须包括那些与短期业绩没有直接联系,但对长期成功至关重要的评价因素,这正是我们强调的大人力资源系统区别于
"小"人力资源的关键所在。
企业组织架构应基于核心业务流程,即从价值链的角度考虑组织设置。
二、人力资源管理平台
由战略、组织、文化到具体的各人力资源操作系统,必须经过一个普适性的技术分析过程,我们称之为"人力资源管理平台"。它的主要内容是对职位、工作、人三者关系的分析,包括职位对公司的价值(存在的目的),如何衡量(分解的关键绩效指标),以及对任职人的素质要求。
分析的结果--职位族平台体系,是建立招聘、培训、考核、报酬等人力资源操作系统的共同依据。之所以称之为平台,是因为其分析结果是基本稳定的,各操作系统可以根据组织变动进行调整,但所依托的基本平台却不会轻易改变。我们认为,人力资源系统支持战略,应该是相对稳定的。如果某个企业的人力资源工作(如职位说明)经常需要进行大规模调整,那么症结一定出在缺乏平台思想上。
三、人力资源操作系统
Effect of Psychological Abused and Neglect in childhood on AdultMental Health.Chang Xianlu, Wang huayun, The Fourth Hospitalof Zhenjiang, Zhenjiang 212001,P.R.China
【Abstrct】Objective To study the effect of childhood psychologicalabuse and neglect onmental health. Methods 230adults from one community of zhenjiang were investigated by applyingGeneral Information Questionnaire, Psychological Abuse and Neglectscale(CPANS) and Symptom checklist 90. Results Theincidence of psychological abuse had no statistical significancebetween men and women. The incidence of psychological abuse andneglect had statistical significance between differentagespecific.the each factors and total score of psychological abuseand neglect scale positively correlated with each factors of SCL-90(P
【key words】 College student; Psychological abused andneglect;Mental health
研究发现,儿童期虐待可以对成人后心理健康有不良影响[1-3]。但 目前对儿童虐待的研究仍多集中于身体虐待和待,对于被虐待人站在主体 的角度对童年期创伤性经历的主观感受的回忆与评估-心理虐待和忽视和心理 健康的关系,目前研究仍较少。本文试图就儿童期心理虐待和忽视与成人心理 健康进行研究。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以镇江某社区230名居民作为研究对象,其中男性135人,最小年龄18岁,最大 年龄44岁,平均年龄32.30±3.07岁。女性95人,最小年龄18岁,最大年龄44 岁,平均年龄30.08±2.08岁。
1.2 方法
1.2.1 评定工具 ①一般资料:包括调查对象年龄、性别、经济状况等;② 儿童心理虐待与忽视量表(CPANS)[4]:包括在儿童期(小于18岁) 以前所受到的家庭虐待情况以及家长对待自己的方式:包括心理/精神虐待、 忽视两个分量表,31个条目,每个条目有5个等级:0代表无这种情况;1代表 很少;2代表有时;3代表常常;4代表总是。总分越高,反映遭受的虐待越重 ;③症状自评量表:包括90项条目,可以概括为9个症状群,包括:躯体化、 强迫症状、人际关系敏感、抑郁、焦虑、敌对、恐怖、偏执、精神病性症状等 。根据最近一周来的实际感觉,进行1~5级评分。
1.2.2 研究方案实施 对2名调查人员进行培训,对调查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概 念做统一规定,讲解答题时的注意事项,以提高调查的一致性。
1.2.3 统计学方法 采用统计软件11.5进行统计学处理,对儿童期心理虐待 与忽视和SCL-90进行相关分析研究。
2 结 果
2.1 儿童期心理虐待和忽视情况 以量表、分量表各个条目之和除以各自的条目数,得出因子分≥1的为阳性, 总分及两因子阳性率分别为47.39%、42.17%、18.26%;男性与女性比较,虽然 心理虐待率、全量表总分数值上高于女性,但两者之间没有明显差异(P>0.05),见表1。忽视发生率男性少于女性,两者之间有显著性差 异(P
2.2 心理虐待与忽视量表与年龄之间的比较 将年龄分成18~28岁、28~38岁、38岁以上组3个组别,将心理虐待、忽视等例 数分别进行比较,发现3个组别间有显著性差异(P
2.3 心理虐待与忽视量表与症状自评量表的的相关分析 心理虐待、忽视分量表及各维度与症状自评量表各分量表之间的相关均呈显著 相关,忽视总分、情感忽视与症状自评量表之间相关及心理虐待、责骂因子和 躯体化、敌对因子、偏执因子、精神病性、睡眠因子之间的相关均在0.3以上 ,见表3。
2.3 受虐组与非受虐组织间的比较 将心理虐待与忽视全量表总分之和除以量表条目数,得到全量表均分,将全量 表均分≥1的命名为受虐组,将全量表均分
3 讨 论
儿童心理虐待和忽视量表经邓云龙等编制,曾将此量表应用于大学生群体,证 明在大于18岁群体中调查有较好的信效度[5]。本研究以儿童期心理 虐待和忽视量表回顾性调查成人在18岁前的心理虐待和忽视经历,结果发现总 虐待发生率为47.39%,心理虐待发生率为18.26%,忽视发生率为42.17%。 从中可以看出成人在童年期受到心理虐待和忽视较为严重,这可能与有些家长 对子女希望较大,认为“棍棒之下出孝子”,“玉不琢不成器”,对子女的要 求较为严厉,从而有意或无意地造成心理上的伤害。忽视较心理虐待更明显, 忽视可能与家长更多地注重孩子的物质需求,对其心理上的需求不够关注和敏 感所至。男性忽视率低于女性,可能与人们潜意识里对男孩的关注仍多于女孩 有关。通过不同年龄组心理虐待和忽视情况的比较,发现年龄越小者受到的心理虐待 和忽视越轻,这可能与社会文化、经济等各方面的提高有关。中国改革开放以 来,生活水平大为提高,国家实行独生子政策,家庭对子女的关心和关注较以 往有明显的进步,对子女的教育较以往讲究文明和平等交流,从而心理虐待和 忽视较前有明显减少。有研究认为父母或父母养育人的心理虐待常导致躯体化、焦虑、抑郁、人际关 系敏感、强迫症状、孤独及自杀观念[6]。本研究发现心理虐待和忽 视分量表及其各维度与症状自评量表中的因子均呈显著相关,心理虐待总分与 责骂与躯体化、敌对、偏执、精神病性、睡眠因子之间的相关性大于与其它因 子的相关,说明心理虐待和责骂对这些因子的影响较大。可以认为心理虐待和 责骂与躯体化、敌对、偏执、精神病性、睡眠因子等之间有着预测性的关系, 这与国内陈晶琦等研究的结果较一致[7]。通过忽视各因子与症状自 评量表各因子的相关性发现,情感忽视 比教育忽视和身体忽视更易使儿童出现各种症状。通过受虐组和非受虐组之间的比较,发现虐待组、心理受虐组、忽视组与相应 的对照组在SCL-90的各个项目上均有显著性差异。说明在儿童期心理受虐和忽 视易于使儿童出现心理上的障碍,从另外一个角度也说明此量表对虐待测量上 的敏感性,比较SCL-90高分组与低分组在心理虐待和忽视量表得分上的差异, 可以看出症状较多的个体在儿童期受到的心理虐待或忽视更多,这从另一个角 度说明了心理虐待和忽视可以造成心理上的伤害。心理虐待和忽视是被虐待人站在主体的角度对童年期创伤性经历的主观感受的 回忆与评估,体现的是主观感受和程度[8]。由于心理反应作为客观 现实的中介变量影响着人的行为和发展[9],其对儿童造成的广泛、 深远的不良影响往往在心理和精神上留下难以弥补的伤痕[10],因此 需要关注儿童期心理虐待和忽视的问题。
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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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常宪鲁,邓云龙,杨帆,等.儿童心理虐待与忽视量表在大学生 中的应用.中国行为医学科学,2007,16(3):273-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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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陈晶琦,廖巍.中专学生童年期羞辱经历及其对心理健康的关联. 中国学校心理卫生,2006,26(5)355-357
[8]Sanders B,Becker-Lausen E.The Measurement ofPsychological Maltreatment: Early Data on the Child Abuse and TraumaScale.Child Abuse and Neglect, 1995 ,19:315-325
企业之间借贷关系,是指企业法人之间或企业法人与非法人经济组织之间,由于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并要求接受给付的一方在约定的期间内归还相同数量的货币,同时支付一定数量的利息或利润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文所指的企业法人,不包括经国家批准有权经营金融业务的各种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通常,企业之间借贷的表现形式是双方以协议形式直接确定借贷关系,协议内容把借款数额、利息、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都加以明确。有的还设定了保证、抵押等担保条款,并有担保单位参与签订协议。企业之间借贷除了这种典型的表现形式外,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表现形式还有如下几种:
(一)以联营形式借贷。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这是联营的本质特征。但有的企业法人之间签订的联营协议,虽约定共同经营某一项目,协议却约定其中一方只负责出资,不参与具体经营活动,只负责在经营活动中监督资金使用情况。不论经营项目盈亏,出资方均按期收回本息,或按期收取固定利润。这是审判实践中常见的一种企业之间的借贷。
(二)以投资形式借贷。法律意义上的投资,是指投资者通过注入资金,成为被投资者的股东,并以投入的资金对被投资的企业法人承担经营风险和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审判实践中见到有的投资合同,投资者并不对所投资的项目或对被投资的企业法人承担经营风险,也不以所投入的资金对被投资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且对所投入的资金不按股权处理,只按债权处理,无论被投资项目盈或亏,均要按期收回本息或利润。这种投资关系,本质上是借贷关系。
(三)以融资租赁形式借贷。规范的融资租赁,是由有金融业务经营权的机构出资,向借贷人购买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按期收取租金,承租人只有在合同期满并付清租金之后,才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但审判实践中见到有的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并不具有金融业务经营权,其出资向借贷人购买租赁物后,在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的同时,把租赁物的所有权也一并让给承租人,承租人只须承担一次性或分期付清租金的义务。这实质上也是借贷关系。
(四)以补偿贸易的形式借贷。有的补偿贸易合同,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资金,另一方必须限期归还或分批归还本金,并无偿提供一部分货物作为利息或利润。有的还约定接受资金一方必须以优惠价向对方提供货物,对购销关系双方另行结算。这种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货币并要求对方归还货币的合同,在本质上仍是借贷合同。
此外,还有以买卖国库券,买卖企业债券或签订购销合同等形式借贷的。有的在签订买卖国库券、买卖企业债券合同后,卖方从对方取得货币,但并不把国库券、企业债券交给对方,或者根本没有国库券和企业债券。但到了合同约定的期限,卖方又以更高的价格把并不存在的国库券、企业债券从对方“买回”。这里,双方给付和收回的只有货币,并无其他标的物,因此这也是一种借贷。以购销合同的形式借贷的当事人双方中,“购方”向对方“预付货款”后,到了一定的期限,又向对方收回“货款”及利息或“违约金”,双方都不打算交付和接收所“购销”的货物,或者根本就不存在所“购销”的货物。由此可见,双方实施的实际上也是一种借贷行为。
二、企业之间借贷关系的法律效力
货币借贷是一种金融业务,只能由国家指定的机构专营。当前,可以经营借贷业务的,有国家各专业银行、各地方银行、交通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经批准的外资银行、合资银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除此之外,各级财政部门可以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从事财政性借贷;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各种科学、教育基金会、各种社会发展基金会、各种福利基金会、教育基金会,可在经批准的基金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有限度地开展借贷业务。上述所有金融机构和经批准的非金融机构开展借贷业务时,都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
企业之间的相互借贷之所以为法律所禁止,除了违反国家有关金融货币专营的规定外,还因为:第一,信贷杠杆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如果允许企业之间借贷,而人民银行又无法对这种借贷进行管理监督,信贷杠杆的宏观调控作用便会大为削弱。第二,资金市场的发展规模及资金这种特殊资源按市场规则的优化配置,与国家经济建设的全局有极大关系。资金市场的主体历来都是银行,并且历来由国家通过制订和执行金融法规政策调控。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使资金脱离银行控制而形成“体外循环”,形成不受国家金融法规政策调控和不受人民银行监督管理的地下资金市场。其发展结果必然使资金市场规模失控,并且使资金不能按市场规则优化配置,这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育和有序运转及国民经济的健康均衡发展十分不利。第三,无论是从事商品生产、商品流通的企业还是从事其他服务业的企业,他们制定企业章程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他们的营业范围时,不可能批准该企业可以从事借贷活动。因此,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也违反企业设立的宗旨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
由此可见,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由于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后果的危害性,在一般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其借贷行为属无效行为。但在某些特殊条件下,也可不按无效处理。司法实践中,不按无效处理的有以下几种:一是有上下级关系的企业及有投资和被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借贷。例如,集团总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的借贷,母公司对子公司之间的借贷。二是有联营、协作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借贷。例如,一方企业向为其加工生产零部件、半成品的另一方企业之间的借贷。三是依照合同协议有扶持与被扶持关系的大中型企业对小型企业之间的借贷。上述几种借贷,应以帮助对方缓解资金困难为目的,出借资金的一方,也不应向对方收取高于银行同类借款利率的利息,并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
三、企业之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处理
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纠纷,应当按照维护金融秩序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处理。维护金融秩序原则是指对企业之间借贷关系的效力,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金融信贷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来认定,对这类纠纷的处理,应当有利于维护金融信贷专营的秩序,有利于国家对资金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有利于引导企业正确使用资金。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对引起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责任及引起纠纷的责任应当正确区分,对在合同履行期间产生的损失,主要是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作为借贷标的物的资金被占用期间的损失,应当按过错责任来承担。公平原则是指在案件审理期间,应当公平地保护双方企业的合法权益,既要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损失的一方得到合理弥补,又不应使任何一方从无效借贷中获得不应当得到的利益。
根据以上原则,企业之间借贷关系被确认无效后,对涉及的借贷本金、利息及损失可作如下处理:
(一)对借贷本金的处理。
借贷本金作为无效借贷合同的标的物,应当全额返还给出借方。除了借款人按破产程序清算的以外,即使借款人在使用借款时发生亏损,暂时缺少支付能力,也不能免除或部分免除其返还本金的责任。因为免除或部分免除借款人的返还责任,既于法无据,也不符合公平原则。发生亏损是借款人经营失策或使用借款不当引起的。借款人不应把自己的经营风险和经营过错转嫁给出借人。至于返还本金的期限,可根据借款人的支付能力合理确定。
(二)对借款利息和损失的处理。
在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和利润一般不予保护。但出借人在资金被占用期间,一般都有损失存在。损失的类型有:出借人从银行贷款后转借他人,需对银行承担利息及逾期还款的罚息;出借人把自有资金出借他人而被长期占用,自身经营所需资金依靠银行贷款,因此需要支付利息和罚息;出借人向私人或其它企业以相当于或高于银行的利率借款后又转借他人,因此而需要支付利息;出借人因借出的资金无法按时收回,因此而影响自身经营,减少企业收益,甚至产生亏损。对出借人的上述损失及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利润,可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郑南雁当选“中国酒店业十大年度人物”
3月13日,“第九届中国酒店星光奖”颁奖典礼在深圳隆重举行。铂涛酒店集团联席董事长兼首席品牌建构师郑南雁当选为“中国酒店业十大年度人物”,而铂涛酒店集团也同时荣获“中国酒店业最佳创业平台”称号。
由郑南雁达头组建的铂涛酒店集团,第一个大动作就是成功私有化了在美国纽交所上市的7天连锁酒店集团,並马上投资发展了铂涛菲诺、丽枫、喆·啡、ZMAX四个自主创造的中高端酒店品牌,成为国内唯一一家同时拥有中高端及经济型品牌的酒店集团,郑南雁和铂涛创造和推出新品牌的能力,让国内酒店行业为之侧目。
郑南雁将传统酒店集团推出品牌的流程调转过来:先找到消费者的喜好点並形成品牌的价值主张,然後再围绕品牌价值主张建立产品和服务结构。这就形成了铂涛颠覆性的以品牌打造为导向来经营並推动企业发展的战略思路。
研究乾细胞生化科技 企业家袁志坤获尔湾加大奖章
按照词典的解释,承诺的涵义如下:一是是指人与人之间,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所说的具有一定憧憬的话,一般是可以实现的;二是对某项事物答应照办。《合同法》规定的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公证机构办理的赋予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中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显然不是《合同法》所说的成立合同的承诺,也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承诺,而是具有法律意义、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承诺。这种承诺的内容是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意思表示必须具体明确,不能模糊不清。同时,承诺既非债权人的合同权利条款,也非债务人的合同义务条款,而是债务人、担保人认可的违约责任条款。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义务时,债务人根据自己的承诺,同时经过债权人的申请等司法救济的启动程序,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承诺的法律后果是,一旦债务人、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即有权依据相关公证书申请法院的强制执行,债务人、担保人须依其承诺接受人民法院对其财产的强制执行,包括冻结、查封、扣押、划转等等。诸于上述“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表述,与《公证法》及相关办证规则对债务人、担保人承诺的要求大相径庭,如不加以修改,后果将非同小可,一旦债务人不能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其很有可能以没有作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或承诺不符合相关规定而提出执行异议,进一步导致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有的企业在内部经营承包中规定了承包人伤、残、亡及其费用由本人自理,发包方概不负责,并且对承包合同进行了公证。劳动部就个人承包中保险待遇如何保障问题,在征得中华全国总工会、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后,在《关于企业内部个人承包中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险字[1992]27号)文中提出了如下处理意见:
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并未改变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也未改变承包者的职工身份,因此企业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政策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企业单位在“承包合同”中将伤残亡风险推给职工个人,这种做法不符合我国宪法和职工社会保险的政策规定。正如最高人民法院(88)民他字第1号批复中指出的“这种行为(指”工伤概不负责“的约定)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也严重违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尽管“承包合同”经过公证,但其中关于伤残亡由个人负责的条款不具有合法性。
企业和职工个人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不能是“生死合同”,必须符合宪法和劳动保险政策的规定。生死条款即使双方约定,也属于无效条款。
【关键词】个人信贷管理 工作流 JBPM
个人信贷管理系统是现代商业银行管理信息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使用有助于控制信贷风险,减少信贷业务中不良债务的产生,提高信贷业务的管理水平。
本文通过对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过程的分析,建立基于J2EE和JBPM工作流引擎的个人信贷管理系统。系统管理人员通过对信贷业务流程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能够提高信贷审批运转效率,减少流程运行成本。
本文研究工作的意义在于,通过对 J2EE 技术和JBPM工作流技术的研究,将这两种技术运用到银行个人信贷管理系统的设计开发中,通过工作流的驱动,提高信贷业务处理的效率,并为系统以后的扩展和信贷流程变更提供了可能。同时,其成果对其他商业银行个人信贷管理系统的建立也具有较好的借鉴作用。
1 系统总体架构设计
本文设计实现的信贷管理系统采用JAVA开发语言,在J2EE企业级开发平台上进行开发,在系统中使用JBPM工作流引擎。由于JBPM也是基于JAVA语言的,所以整个系统各个组件能够很好的融合在一起。
个人信贷管理系统总体框架设计如图1所示,此图从高层次的角度描述了系统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
客户端的浏览器通过HTTP/HTTPS协议和Web服务器相连。
信贷管理展示前端通过调用自定义Free Marker标签,运用富客户端方式实现页面区域的封装和数据引擎的调用。
应用逻辑通过Spring架构搭建起一个联机事务完整的运行环境,分为业务处理层和服务集成层。业务处理层包括信贷应用业务组件和系统框架组件,服务集成层包括前端数据服务接口、数据库适配器、通讯连接服务组件和JBPM工作流引擎。
数据库系统采用ORACLE 9i或以上,数据库访问采用封装了JDBC的O/R Mapping机制,由著名的开源O/R Mapping软件Hibernate提供支持。
在图1中,逻辑上与个人信贷管理系统直接发生关系的其他系统主要有以下几个:个人信贷系统通过行内前置系统与核心系统、网银系统通信。与人行征信、公积金中心发生间接关系,通过文件进行信息交换。
2 系统功能模块设计
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的流程是:贷款申请、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贷前调查、贷款审批、签订借款合同、贷款发放、贷后检查和贷款归还等。为了完成对个人信贷业务的管理,本系统的功能模块划分如图2所示,详细说明如下:
2.1 贷前管理
此部分包括合作商管理、合作项目管理、客户管理、关注客户管理等模块。用于对个人客户信息,合作商信息的建立与维护。个人客户在办理个人贷款申请业务时首先要在此部分中建立个人信息,才能进行后续的贷款申请流程。
2.2 贷中处理
此部分包括贷前检查模块,贷款申请模块,额度授信模块等功能。该部分完成了贷款前的客户信息检查,客户的授信评级,贷款申请,审批,出账等功能。
2.3 贷后管理
此部分包括贷后变更管理,贷后管理,档案管理等。完成贷款发放后的管理,以及贷款五级分类,不良资产处置,客户档案管理等功能。
2.4 系统运行管理
此部分包括与系统的产品参数的维护,岗位与人员权限的设定,审批流程的设置等相关的模块。通过参数化配置提高了系统的可维护性。
2.5 统计分析
此部分包括了对个人贷款业务从各个角度进行统计分析的功能,为银行管理人员的贷款决策分析提供了重要的信息。
3 结束语
本文设计了的基于J2EE和JBPM工作流技术的个人信贷管理系统,着眼于满足于城市商业银行为提高信贷审批效率,转变信贷管理方式,以客户为中心,达到全面的信贷业务管理的目标。同时由于全部信贷数据集中在一起便于统计分析查询,能为各层管理者及银行领导决策提供一定支持,较好的满足银行建设信贷系统的需求。
参考文献
[1]胡奇.jBPM4工作流应用开发指南[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0,44-45.
[2]孙卫琴.精通Hibernate:Java对象持久化技术详解[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0,45-46.
附:关于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工资待遇管理的意见
一、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名义工资,经中方合营(合作)者本着同工同酬的原则与外方合营(合作)者协商后,由董事会确定。
二、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名义工资按以下程序分配,先由企业按名义工资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再由本人领取实得工资,余下的部分留给企业,用于中方职工的社会保险、福利和住房补贴。
过去的一年,全县政府系统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出发,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圆满完成了办理工作任务。__年全县政府系统41个承办单位共承办县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99件和县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提案100件。其中,人大代表建议a类件40件,占总数的40.5%;b类件51件,占总数的51.52%;c类件8件,占总数的8.08%。政协提案a类件48件,占总数的48%;b类件45件,占总数的45%;c类件7件,占总数的7%。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结率和格式合格率达100%,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达98%。
在办理过程中,各有关乡(镇)和县承办单位领导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创新方法,改进作风,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积极推行“三走访”、“四转变”的办案模式,办理质量明显提高,解决了一批代表委员和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为推动我县经济和社会(来源:文秘站 )各项事业发展作出了贡献,同时涌现出了一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经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研究,决定对__年度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名单如下:
第一条 为促进福建省对外开放,鼓励外商和台湾、港澳同胞(以下称外商投资者)到我省投资办企业,根据国务院有关鼓励外商投资的法规,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汇贷款抵押或担保,系指外商投资者(下面称抵押人)向我省境内外金融机构(下面称抵押权人)申请外汇贷款时在境内发生的以自有资产和权益所作的抵押,以及外商投资者以境内自有资产和权益为其他企业申请外汇贷款所作的担保(下面称担保人)。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分局及其所属分局(下面称外管局)为本省外汇贷款抵押和担保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 外商投资者可以在我省境内投资、购置的资产、工业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作抵押和担保。
(1)拥有全部资本的独资企业的资产;
(2)开展“三来一补”时所投入的机器设备、原辅材料或已生产出来的产品;
(3)在境内购买的股票、债券以及商业票据、提单和存单等有价证券;
(4)购置的房产、交通工具等不动产;
(5)在抵押或担保期限内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权;
(6)法律和法规所允许的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外商投资者在办理外汇贷款抵押和担保时,需征得有关方面的同意:
(一)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的外商投资者用其股权或权益作抵押、担保时,须经董事会同意,并取得书面证明;
(二)外商投资者用与他人(包括直系亲属)共有的财产作抵押和担保时,须征得共有人的同意,并以抵押人、担保人所有份额为限。
第六条 抵押物或担保物的估价和贷款比率,由抵押人或担保人与抵押权人双方共同商定。
第七条 抵押物或担保物需要保险的,由抵押人、担保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保险公司投保,并将保险单交抵押权人保管。
第八条 抵押人、担保人和抵押权人应自抵押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签定之日起,持公证处公证的合同到下列机关办理抵押或担保登记手续:
(一)房产应在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局登记;
(二)企业资产、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开发经营权应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三)股票、债券、商业票据和存单等有价证券应在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登记;
(四)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外汇资产,应在当地外汇管理局登记。
第九条 抵押物或担保物若为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或财产证书时,经当事人商定后,可以在抵押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将抵押、担保物交抵押权人保管。
第十条 因抵押权人过错造成抵押物、担保物毁损,抵押权人应赔偿抵押人、担保人的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抵押物或担保物若为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抵押人、担保人在抵押担保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将抵押物、担保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再担保或以其他方式处理。
第十二条 因抵押人、担保人过错造成抵押物、担保物失去抵押、担保意义,抵押人、担保人应在十五天内向抵押权人提供新的抵押物、担保物。抵押人、担保人不提供新的抵押物、担保物,抵押权人有权解除抵押贷款合同、担保合同,追索未偿的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抵押人在抵押贷款合同期内还清外汇贷款本息,或担保人在担保合同期内履行担保责任,抵押人或担保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抵押、担保关系即终止。抵押人、担保人从而恢复其对抵押、担保物的处置权。
第十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抵押权人有权处分抵押物或担保物:
(一)抵押人未能按抵押贷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或担保人未能按合同代替债务人履行偿付义务;
(二)抵押人、担保人在抵押贷款合同、担保合同期间宣告解散或破产。
第十五条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担保物的方式,采取拍卖、转让或其他方式:
(一)房产和物资进行拍卖;
(二)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其他权利按有关规定转让;
(三)当事人双方同意的其它方式。
第十六条 抵押权人拍卖抵押物、担保物,应向原登记机关领取拍卖证明书,委托拍卖机构拍卖。
拍卖机构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可以收取拍卖手续费。
第十七条 原以外币计价的抵押物、担保物在拍卖或转让时,经外管局批准,可以外币计价成交。
第十八条 抵押物、担保物拍卖或转让所得的人民币资金,如需要调入外汇,经外管局批准,可以进入我省调剂中心参加外汇调剂。
第十九条 以外币计价拍卖、转让抵押物、担保物,或通过调剂所得的外汇按下列顺序使用: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二)缴纳抵押物税款;
(三)偿还抵押人、担保人所欠的贷款本息;
(四)扣除以上款项的余额全部交还抵押人或担保人。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汇往境外。
第二十条 拍卖、转让抵押物、担保物所得款项,按第十九条规定的顺序,如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时,抵押权人可保留追索权。
第二十一条 在拍卖或转让抵押物、担保物中,违反本规定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其他法规,外管局将按有关法律条文进行处罚。
2002年3月4日,苏海化工厂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华富、陈礼龙赔偿原告因商标权被侵犯而造成的商誉损失100000元及律师调查费8000元、差旅费9782元和律师费3600元。2002年4月10日,被告王华富与苏海化工厂经案外协商自行达成赔偿和解协议,约定由王华富分期赔偿原告市场品牌信誉损失30000元,首期5000元当即履行。为此,原告苏海化工厂在2002年4月11日的庭审中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陈礼龙赔偿70000元的商誉损失;判令被告王华富、陈礼龙对合计21382元的律师调查费、差旅费和律师费负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王华富辩称,其仅是将抵债而来的化肥用原告的旧化肥袋子进行了包装,不是假冒商标;此事已被工商局罚款25000元,自己也已实际赔偿原告5000元。
被告陈礼龙辩称,用南通苏海化工厂旧袋子包装的散装化肥是王华富交给其销售的;其虽是南通苏海化工厂的销售员,但已3年没拿到工资,现又被工商局罚款,故无力赔偿。
[审判]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华富未经原告苏海化工厂同意,利用苏海化工厂标有“苏中”注册商标及原告厂名的旧包装袋,将他人生产的复混肥冒充为原告的产品委托他人进行出售,被告陈礼龙身为苏海化工厂的供销人员,明知王华富假冒其所在厂的产品仍然予以销售,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对原告南通苏海化工厂“苏中”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并同时侵犯了原告南通苏海化工厂的企业名称权,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陈礼龙辩称其因原告数年不发工资而为侵权之说,属另一法律关系,不能成为免责的事由。
尽管两被告销售假冒化肥的价款仅万余元,获利空间狭小,但由于被告采取的是混入原告多个销售点进行销售的隐蔽方式,它给原告真品之销售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已远远超过被告所获取的利润,故法院在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恶劣程度、给原告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等因素的基础上,认为判令被告王华富、陈礼龙连带赔偿原告5000元的商誉损失较为适当。由于被告王华富在诉讼期间已与原告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支付原告5000元,这一赔款的到位使得原告的商誉损失已然得到填平,从而在事实上免除了被告陈礼龙在本案中本应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所以原告要求被告陈礼龙赔偿商誉损失7万元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依法不能得到支持。原告为制止被告造假行为而支付的律师调查费8000元和诉讼费3600元,属合理支出,可作为原告因调查侵权而蒙受的损失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差旅费用9782元中的4040元餐费发票明显与本案无关,且其本应包含在调查费用之列,原告单独主张系重复计算,不足考虑。至于王华富在5000元之外自愿认可的25000元赔偿额法院不予理涉。据此,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1)、(2)项,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于2002年4月19日作出(2002)通中民三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一、驳回原告南通苏海化工厂要求被告陈礼龙赔偿商业信誉损失70000元的诉讼请求;二、被告王华富、陈礼龙共同赔偿原告南通苏海化工厂调查侵权的经济损失116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这是一则案情并不复杂的商标侵权案,两被告在未经注册商标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原告的旧包装袋灌装他人抵债而来的劣质散装化肥用于销售牟利,一个专司灌装制作,一个负责混入原告的销售网点进行销售,二人分工协作共同销售侵犯商标权之商品的行为与情节是十分清楚的,故本案在商标侵权的构成方面不存疑问。这起案件之所以值得探讨,主要是作为共同被告之一的王华富在这起诉讼过程中与原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他们的这一和解行为对实施共同侵权的另一被告陈礼龙连带责任之承担有没有影响?有什么样的影响?对这两个问题的不同解答直接左右着本案的判决结果。
一、共同侵权连带之债的法律特征
根据民法学原理,连带之债是指在债权人或债务人为多数人的情况下,所有的债权人都有要求债务人为全部给付的权利或者所有的债务人都负有向债权人为全部给付的义务,但只要出现一次全部给付,有关此债的全部关系即归于消灭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中债权人为多数的,称为连带债权或主动的连带;债务人为多数的,称为连带债务或被动的连带。一般情况下,连带债权不如连带债务那么重要,这是因为连带债权既不给债权人带来额外的利益也不给债务人带来额外的负担,而连带债务却具有增强债的担保性的功效,有利于维护交易的稳定与安全,所以我们通常所说的连带之债基本上都指的是连带债务。连带债务尤其是因共同侵权而生的连带债务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1、连带债务是一种复数债务。即连带债务在理论上是可以拆分为数个相互独立的债务的,并且有几个债务人就有几个债务。理由有三:第一、数个债务的客观存在是每个债务人各负全部给付义务的前提,否则债权人没有理由提出这样的要求;第二、在连带债务中,各债务可以异其期限、条件或担保,这是数个债务分别存在的最有力证明;第三、债务人一人出现的事项,原则上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这也是各债务人负担独立债务的佐证。
2、连带债务中的各个债务须有同一目的。所谓同一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债权人债权的确保及满足。虽然连带债务有数个独立的债务,且一个债务的履行不等同于其他债务的履行,但是因为一个债务的履行而使所有债务的共同目的得以实现,其他债务便因此而失去了存在的理由。可见,连带债务确实是为了共同的目的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互相结合起来,各个债务在某种意义上不过是为了达到共同目的的具体手段,当债务人中的一人实现这一目的时,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即因反射作用而消灭。
3、所有连带债务人都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在连带债务中,只要债权屈a href=//shici.7139.com/2654/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宋词芟质德男校加腥ㄒ榔溲穸哉袢酥蝗嘶蚴嘶蛉澹被蛳群笄肭笕炕蛞徊恐丁<幢阏袢艘悬a href=//guoxue.7139.com/2705/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经部分履行,则债权人仍可就剩余部分行使同样的权利,直至债权完全实现。但是有一点:任一债务的部分履行都会缩减每个独立债务的相应部分,正如一个身处多面镜子包围之中的人,你脱去一顶帽子,镜中人也会相应脱去一顶帽子一样。
二、个别和解行为对连带责任承担的影响
诉讼过程中个别当事人的和解行为对其他当事人连带责任的承担有无影响?对此,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不同的意见。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说:(一)毫无影响说,认为诉讼中形成和解协议只表明原告放弃了对协议相对人的程序追诉权,就这起案件而言它至多起到形式上终结原告和协议相对人之间已为之诉讼的效果,其他被告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并不会因此缩减或免除,所以人民法院仍应判决其他被告全额赔偿。以本案为例,也就是说被告陈礼龙仍应全额赔偿原告商誉损失5000元。(二)部分影响说,主张原告与个别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的行为即表明原告已通过合同的方式免除了该被告在这起诉讼中依法所应分担的赔偿份额,故人民法院应当在依法确认该被告所应分担之赔偿额度的基础上判令其他被告承担剩余的赔偿责任。仍以本案为例,即被告陈礼龙应当赔偿2500元(前提当然是两被告在这起侵权中作用相同,责任各半)。(三)免除责任说,认为原告与个别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时即表明原告对该被告在诉讼中依法所应承担之赔偿责任的免除,由于该被告在这起诉讼中本应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而连带之债具有一体性和不可分割性,免除个别被告的连带赔偿责任也即意味着原告同样免除了其他被告的赔偿责任,所以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被告的诉讼请求。(四)视履行情况决定说,主张个别和解行为对其他被告连带责任的承担有没有影响应视被告依和解协议实际履行之赔偿金额的大小而定:如果个别被告所应允赔偿的金额超过或等同于全额且已实际支付,则其他被告的连带责任可完全免除;如果个别被告依和解协议实际给付的赔偿额小于全额,则其他被告应负责赔偿全额减去该个别被告已给付数额之后的剩余部分;最后,如果与原告和解的个别被告实际并未支付分文,则不论其在和解协议中的应允赔偿额是多是少,哪怕是远远超过了赔偿全额,其他被告在本案中的责任也不受任何影响,人民法院仍应判令其他被告全额赔偿。还以本案为例,第一被告王华富在和解协议中允诺赔偿的数额已经远远超过法院最终确定的赔偿总额,且首期实际给付的数额5000元恰好等同于原告苏海化工厂的商誉损失总额,故第二被告陈礼龙的该项赔偿责任应予免除。
笔者比较赞同上述第四种观点,理由如下:
1、首先是个别和解协议的效力如何看待的问题。个别和解协议是相对于完全和解协议而言的,它专指原告与部分被告就共同侵权之后的责任承担及赔偿事宜所达成的协议。正因为只有部分被告与原告达成了和解协议,所以自然而然地产生了和解协议对其它被告有无效力的问题,众所周知,合同具有相对性原则,和解协议作为原、被告之间平等协商之后自愿达成的权利义务分配方案,只会在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发挥效用。基于此,当债权人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表示免除或减免其债务而没有向其它债务人为消灭全部债务之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只有该债务人本人可以按协议免除或减少其应负之赔偿份额,其他债务人仍不免其责。所以,“免除责任说”中的绝对效力解释明显有误。
2、连带责任有对外责任与对内责任之分,对外责任是其核心内容,因为“连带”二字主要就体现在责任人对外承担责任的一体性上。所谓“一体性”即承担责任的时间先后及数额大小具有不可分性,因此,除了提存、抵销、混同、免除等法定方式外,只有全额且及时的清偿才能使得连带之债归于消灭。有关连带之债的追索及承诺等情节一般只会产生时效暂时中断的程序意义,它对连带之债并不产生任何实体上的影响。由此可见,尽管连带之债的对内责任确实可分,但在对外承担责任之时即对内部责任予以分割明显过于超前。那种认为和解协议对部分被告免责或减责的约定可以径直影响其它被告责任之承担的观点,犯了把连带责任之内部责任过早公开的错误,它使得本可以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连带责任在事实上与保护力度较弱的按份责任无异,从而在根本上违背了制度设计的初衷,所以笔者认为,坚持相对效力解释的“部分影响说”也是不成立的。
3、尽管连带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它依然会受债之基本原理的规范与调控。而债的清偿作为债消灭的最主要和最常见原因,必然会对连带之债的存亡产生致命的影响。所以当原告与部分被告达成个别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时,其它被告所应承担的连带责任必然会随着债务已然履行的幅度发生缩减甚至消灭。因此确切地说,个别和解协议本身对其它被告连带责任的承担没有什么大的影响,但是个别和解协议的实际履行与否对连带责任是否依然存续的状态却是至关重要的。正因为如此,“毫无影响说”也是行不通的,而只有“视履行情况决定说”最符合债之基本规律,它应当成为指导我们处理此类案件的原则。这里有必要予以补充说明的是:并不是实际履行与否决定了责任是否连带,而是实际履行会清偿全部或部分的债务,使“连带”的条件不复存在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