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合同范文

时间:2023-03-15 14:5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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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合同

篇1

关键词:

传统人事管理;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比较

一、引言

在将“和谐”作为主要基调的当今社会,开展一切活动的核心均为“以人为本”,因此,企业想要保证自身的稳步前进也需要对“以人为本”的有管理念引起足够重视,针对人力资源所进行的管理工作的意义逐渐凸显了出来,只有将传统人事管理和现代人力管理进行比较,准确了解二者的异同,才能保证工作的高效开展。

二、传统人事管理和现代人力管理的含义

(一)传统人事管理

传统人事管理最主要的工作就是根据企业的实际要求对员工进行招聘、选拔以及分配,因此,其职责为通过对用人单位和员工间的关系进行协调的方式,保证管理工作的高效开展[1]。

(二)现代人力管理

现代人力管理与传统人事管理相比,所处的环境较为开放,因此,可以将工作所面向的范围进行拓展,通过协调企业和员工关系的方式,提高员工的积极性,进而提高其工作效率,需要注意的一点在于,现代人力管理所遵循的原则是“以人为本”。

三、传统人事管理和现代人力管理的比较

(一)相同点

1.对象相同

传统人事管理以及现代人力管理在开展工作过程中所针对的对象均为“人”,并且均是通过对员工进行科学配置的方式,使其能够与所处岗位的需求相适应,除此之外,二者还需要对员工间存在的矛盾进行调剂和化解,保证工作的高效开展,加快企业的发展进程。

2.任务相同

无论是传统人事管理还是现代人力管理,二者在开展管理工作的任务方面具有高度的同一性,例如对员工进行招聘和选拔、绩效的考核、工资的发放、档案的管理等[2]。

3.目的相同

虽然传统人事管理和现代人力管理在理念、形式等诸多方面均存在极大的不同,但是二者开展管理工作的目的是相同的,均是为了对企业组织管理的工作进行完善,以及确保企业组织目标的高效实现,不同之处仅仅在于对社会现状的适应程度。

(二)不同点

1.理念不同

二者在理念方面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对人力的认识上,传统人事管理的理念中将人力作为成本,相应的,员工则以“成本负担”的形式而存在,因此,企业通常会通过降低在人力方面投资的方式,达到提高自身所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中的综合竞争力的目的。而现代人力管理则更加倾向于将人力作为资源的形式而存在,以该理念为基础所开展的工作通常将员工作为能够进行企业价值创造的有效资源,并且力求通过加大人力开发投入的方式,使企业自身获得更加可观的利益。可以说上述内容的转变代表了企业管理人员在思维方式方面的转变,它在充分体现人力管理工作重要性的基础上,从侧面表现当代企业将“人”作为加快企业前进的主要推动力,由此可以看出,现代人力管理的理念更加具有开阔性。

2.形式不同

传统人事管理通常应用的模式为静态,也就是说社会相关部门和企业在对所包括职位进行选拔的过程中通常使用的为终身制,在职人员工作环境确定、压力相对较小,该种形式对企业人才的流动和队伍的建设具有一定的不利影响。而现代人力管理所应用的模式为动态,通过定期考核的方式,加快人才的流动,保证企业始终具备一直高素质的人才建设队伍,除此之外,还能够满足不同人员对职位的要求,可以说,流动的人才管理模式能够将就职人员的能力和潜能进行充分激发,加快企业的发展[3]。

3.内容不同

传统人事管理所涉及的工作内容通常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其二,选报员工以及发放工资;其三,管理和调动人员档案,由此可以看出,传统人事管理没有对企业决策的过程进行过多涉及。而现代人力管理则在上述工作内容的基础上,将部分行政工作的内容进行了添加,这样做的好处在于能够提升该项工作所涉及的层面,并且在对人员进行招聘选拔时,更加看重双向选择的意义。

4.考核不同

传统人事管理受到自身制度的制约,在针对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的过程中,无法保证完全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并且应用的考核方式也相对单一,仅仅局限于定向描述,该种考核方式无法保证对不同员工的真实业绩进行具体呈现,甚至会导致舞弊情况的发生。而现代人力管理则将考核方式进行了完善和创新,将与员工相关的薪酬管理、定期培训等内容与最终考核成绩结合,突出了绩效的作用,最大限度保证了考核成果的合理性。

四、结论

综上所述,现代人力管理作为对传统人事管理工作内容和形式的深化,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当今社会,传统人事管理在多方面发生改变是必然的,因此,这就需要企业管理人员及时对自身的理念进行转变,适应社会的需求,保证人力管理工作的高效进行。

参考文献

[1]黄先成.传统人事管理与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比较[A].今日财富杂志社.2016年第一届今日财富论坛论文集[C].今日财富杂志社:,2016:1.

篇2

企业远景是组织对自我角色的长期定位:想做到什么?想成为什么?这可以说是企业存在的根本目的。我们认为,这是为企业"价值"进行定义的依据所在。传统的衡量指标只关注短期财务价值,而企业的主要活动应该为达到未来目标而增值。

战略目标是由人来实现的,人力资源在宏观层次的贡献就是确定企业员工共同持有或认同的核心价值观,引导和塑造员工的行为,最终指向业绩目标。价值观是企业家、创业者作出的对人和组织的基本假设;而传递给公司员工进而影响员工行为的过程,就是企业文化的建设。文化是核心价值观的扩展和具体化阐释,它使核心价值观贯彻到员工的行为中,并由此产生或影响公司的管理理念、原则及人力资源指导思想。文化的价值在于融合硬的组织结构与软的人力资源,整合组织资源,使之成为一个整体服务于企业战略目标。

实现战略目标,必须明确企业的关键成功因素。它回答的是:为达到战略目标,企业必须聚焦于哪些方面?这应该是我们评价企业现有活动是否有价值的根本标准。但更重要的是这些因素怎么衡量,也就是以什么标准评价绩效的问题,这是绩效管理体系的关键。关键绩效指标(

kpi)体系是已为许多著名的成功企业实践证明为行之有效的途径,是具体的人力资源操作系统与企业战略相衔接的桥梁。

我们认为,成功的企业是那些有着明确的战略目标,而又能稳步推动战略实现,在过程中业绩不断提升的企业。全面的人力资源策略对这样的企业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把模糊、抽象的战略、使命(通过绩效管理体系)分解、实化到当前的工作中,使现在的行为指向现在及将来的业绩,使企业的各项活动不会因为一时的眼前利益而偏离或损害长期的关键成功因素。

譬如,在某些行业,短期销售额并不是市场地位的决定因素,长期来看,更重要的或许是良好的信誉和品牌价值。那么,一个达到了优秀的销售业绩,但却没有努力培养客户关系的销售经理在绩效考核中应该获得很高的评价吗?短期内只关注表面结果可能没有大的影响,但若全体员工都一直朝这个方向走,很快公司就会发现原先设定的战略目标(比如市场领先)流于形式。因此,现在的绩效管理体系就必须包括那些与短期业绩没有直接联系,但对长期成功至关重要的评价因素,这正是我们强调的大人力资源系统区别于

"小"人力资源的关键所在。

企业组织架构应基于核心业务流程,即从价值链的角度考虑组织设置。

二、人力资源管理平台

由战略、组织、文化到具体的各人力资源操作系统,必须经过一个普适性的技术分析过程,我们称之为"人力资源管理平台"。它的主要内容是对职位、工作、人三者关系的分析,包括职位对公司的价值(存在的目的),如何衡量(分解的关键绩效指标),以及对任职人的素质要求。

分析的结果--职位族平台体系,是建立招聘、培训、考核、报酬等人力资源操作系统的共同依据。之所以称之为平台,是因为其分析结果是基本稳定的,各操作系统可以根据组织变动进行调整,但所依托的基本平台却不会轻易改变。我们认为,人力资源系统支持战略,应该是相对稳定的。如果某个企业的人力资源工作(如职位说明)经常需要进行大规模调整,那么症结一定出在缺乏平台思想上。

三、人力资源操作系统

篇3

Effect of Psychological Abused and Neglect in childhood on AdultMental Health.Chang Xianlu, Wang huayun, The Fourth Hospitalof Zhenjiang, Zhenjiang 212001,P.R.China

【Abstrct】Objective To study the effect of childhood psychologicalabuse and neglect onmental health. Methods 230adults from one community of zhenjiang were investigated by applyingGeneral Information Questionnaire, Psychological Abuse and Neglectscale(CPANS) and Symptom checklist 90. Results Theincidence of psychological abuse had no statistical significancebetween men and women. The incidence of psychological abuse andneglect had statistical significance between differentagespecific.the each factors and total score of psychological abuseand neglect scale positively correlated with each factors of SCL-90(P

【key words】 College student; Psychological abused andneglect;Mental health

研究发现,儿童期虐待可以对成人后心理健康有不良影响[1-3]。但 目前对儿童虐待的研究仍多集中于身体虐待和待,对于被虐待人站在主体 的角度对童年期创伤性经历的主观感受的回忆与评估-心理虐待和忽视和心理 健康的关系,目前研究仍较少。本文试图就儿童期心理虐待和忽视与成人心理 健康进行研究。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以镇江某社区230名居民作为研究对象,其中男性135人,最小年龄18岁,最大 年龄44岁,平均年龄32.30±3.07岁。女性95人,最小年龄18岁,最大年龄44 岁,平均年龄30.08±2.08岁。

1.2 方法

1.2.1 评定工具 ①一般资料:包括调查对象年龄、性别、经济状况等;② 儿童心理虐待与忽视量表(CPANS)[4]:包括在儿童期(小于18岁) 以前所受到的家庭虐待情况以及家长对待自己的方式:包括心理/精神虐待、 忽视两个分量表,31个条目,每个条目有5个等级:0代表无这种情况;1代表 很少;2代表有时;3代表常常;4代表总是。总分越高,反映遭受的虐待越重 ;③症状自评量表:包括90项条目,可以概括为9个症状群,包括:躯体化、 强迫症状、人际关系敏感、抑郁、焦虑、敌对、恐怖、偏执、精神病性症状等 。根据最近一周来的实际感觉,进行1~5级评分。

1.2.2 研究方案实施 对2名调查人员进行培训,对调查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概 念做统一规定,讲解答题时的注意事项,以提高调查的一致性。

1.2.3 统计学方法 采用统计软件11.5进行统计学处理,对儿童期心理虐待 与忽视和SCL-90进行相关分析研究。

2 结 果

2.1 儿童期心理虐待和忽视情况 以量表、分量表各个条目之和除以各自的条目数,得出因子分≥1的为阳性, 总分及两因子阳性率分别为47.39%、42.17%、18.26%;男性与女性比较,虽然 心理虐待率、全量表总分数值上高于女性,但两者之间没有明显差异(P>0.05),见表1。忽视发生率男性少于女性,两者之间有显著性差 异(P

2.2 心理虐待与忽视量表与年龄之间的比较 将年龄分成18~28岁、28~38岁、38岁以上组3个组别,将心理虐待、忽视等例 数分别进行比较,发现3个组别间有显著性差异(P

2.3 心理虐待与忽视量表与症状自评量表的的相关分析 心理虐待、忽视分量表及各维度与症状自评量表各分量表之间的相关均呈显著 相关,忽视总分、情感忽视与症状自评量表之间相关及心理虐待、责骂因子和 躯体化、敌对因子、偏执因子、精神病性、睡眠因子之间的相关均在0.3以上 ,见表3。

2.3 受虐组与非受虐组织间的比较 将心理虐待与忽视全量表总分之和除以量表条目数,得到全量表均分,将全量 表均分≥1的命名为受虐组,将全量表均分

3 讨 论

儿童心理虐待和忽视量表经邓云龙等编制,曾将此量表应用于大学生群体,证 明在大于18岁群体中调查有较好的信效度[5]。本研究以儿童期心理 虐待和忽视量表回顾性调查成人在18岁前的心理虐待和忽视经历,结果发现总 虐待发生率为47.39%,心理虐待发生率为18.26%,忽视发生率为42.17%。 从中可以看出成人在童年期受到心理虐待和忽视较为严重,这可能与有些家长 对子女希望较大,认为“棍棒之下出孝子”,“玉不琢不成器”,对子女的要 求较为严厉,从而有意或无意地造成心理上的伤害。忽视较心理虐待更明显, 忽视可能与家长更多地注重孩子的物质需求,对其心理上的需求不够关注和敏 感所至。男性忽视率低于女性,可能与人们潜意识里对男孩的关注仍多于女孩 有关。通过不同年龄组心理虐待和忽视情况的比较,发现年龄越小者受到的心理虐待 和忽视越轻,这可能与社会文化、经济等各方面的提高有关。中国改革开放以 来,生活水平大为提高,国家实行独生子政策,家庭对子女的关心和关注较以 往有明显的进步,对子女的教育较以往讲究文明和平等交流,从而心理虐待和 忽视较前有明显减少。有研究认为父母或父母养育人的心理虐待常导致躯体化、焦虑、抑郁、人际关 系敏感、强迫症状、孤独及自杀观念[6]。本研究发现心理虐待和忽 视分量表及其各维度与症状自评量表中的因子均呈显著相关,心理虐待总分与 责骂与躯体化、敌对、偏执、精神病性、睡眠因子之间的相关性大于与其它因 子的相关,说明心理虐待和责骂对这些因子的影响较大。可以认为心理虐待和 责骂与躯体化、敌对、偏执、精神病性、睡眠因子等之间有着预测性的关系, 这与国内陈晶琦等研究的结果较一致[7]。通过忽视各因子与症状自 评量表各因子的相关性发现,情感忽视 比教育忽视和身体忽视更易使儿童出现各种症状。通过受虐组和非受虐组之间的比较,发现虐待组、心理受虐组、忽视组与相应 的对照组在SCL-90的各个项目上均有显著性差异。说明在儿童期心理受虐和忽 视易于使儿童出现心理上的障碍,从另外一个角度也说明此量表对虐待测量上 的敏感性,比较SCL-90高分组与低分组在心理虐待和忽视量表得分上的差异, 可以看出症状较多的个体在儿童期受到的心理虐待或忽视更多,这从另一个角 度说明了心理虐待和忽视可以造成心理上的伤害。心理虐待和忽视是被虐待人站在主体的角度对童年期创伤性经历的主观感受的 回忆与评估,体现的是主观感受和程度[8]。由于心理反应作为客观 现实的中介变量影响着人的行为和发展[9],其对儿童造成的广泛、 深远的不良影响往往在心理和精神上留下难以弥补的伤痕[10],因此 需要关注儿童期心理虐待和忽视的问题。

4 参考文献

[1]Fergusson DM, Horwood LJ, Lynskey MT. Childhood sexualabuse and psychiatric disorder in young adulthood:Ⅱ. Psychiatricoutcomes of childhood sexual abuse. Journal of American Academy ofchild and Adolescent Psychitry ,1996,34:1365-1374

[2]Joycelyn ME.The call to action.Child Abuse &Neglect,1999,23(10):1003-1009

[3]Johnson JG,Cohen P,Brown J,et al.Childhood maltreatmentincreases risk for personality disorders during early adulthood.ArchGen Psychiatry,1999;56:600-606

[4]邓云龙,潘辰,唐秋萍,等.儿童心理虐待与忽视量表的初步编 制.中国行为医学科学,2007,16(2):175-177

[5]常宪鲁,邓云龙,杨帆,等.儿童心理虐待与忽视量表在大学生 中的应用.中国行为医学科学,2007,16(3):273-275

[6]Briere J RuntzM. Multivariate correlates of childhoodpsychological and physical maltreatment among university women.ChildAbuse and Neglect, 1988,12.331-341

[7]陈晶琦,廖巍.中专学生童年期羞辱经历及其对心理健康的关联. 中国学校心理卫生,2006,26(5)355-357

[8]Sanders B,Becker-Lausen E.The Measurement ofPsychological Maltreatment: Early Data on the Child Abuse and TraumaScale.Child Abuse and Neglect, 1995 ,19:315-325

篇4

企业之间借贷关系,是指企业法人之间或企业法人与非法人经济组织之间,由于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并要求接受给付的一方在约定的期间内归还相同数量的货币,同时支付一定数量的利息或利润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文所指的企业法人,不包括经国家批准有权经营金融业务的各种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通常,企业之间借贷的表现形式是双方以协议形式直接确定借贷关系,协议内容把借款数额、利息、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都加以明确。有的还设定了保证、抵押等担保条款,并有担保单位参与签订协议。企业之间借贷除了这种典型的表现形式外,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表现形式还有如下几种:

(一)以联营形式借贷。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这是联营的本质特征。但有的企业法人之间签订的联营协议,虽约定共同经营某一项目,协议却约定其中一方只负责出资,不参与具体经营活动,只负责在经营活动中监督资金使用情况。不论经营项目盈亏,出资方均按期收回本息,或按期收取固定利润。这是审判实践中常见的一种企业之间的借贷。

(二)以投资形式借贷。法律意义上的投资,是指投资者通过注入资金,成为被投资者的股东,并以投入的资金对被投资的企业法人承担经营风险和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审判实践中见到有的投资合同,投资者并不对所投资的项目或对被投资的企业法人承担经营风险,也不以所投入的资金对被投资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且对所投入的资金不按股权处理,只按债权处理,无论被投资项目盈或亏,均要按期收回本息或利润。这种投资关系,本质上是借贷关系。

(三)以融资租赁形式借贷。规范的融资租赁,是由有金融业务经营权的机构出资,向借贷人购买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按期收取租金,承租人只有在合同期满并付清租金之后,才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但审判实践中见到有的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并不具有金融业务经营权,其出资向借贷人购买租赁物后,在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的同时,把租赁物的所有权也一并让给承租人,承租人只须承担一次性或分期付清租金的义务。这实质上也是借贷关系。

(四)以补偿贸易的形式借贷。有的补偿贸易合同,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资金,另一方必须限期归还或分批归还本金,并无偿提供一部分货物作为利息或利润。有的还约定接受资金一方必须以优惠价向对方提供货物,对购销关系双方另行结算。这种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货币并要求对方归还货币的合同,在本质上仍是借贷合同。

此外,还有以买卖国库券,买卖企业债券或签订购销合同等形式借贷的。有的在签订买卖国库券、买卖企业债券合同后,卖方从对方取得货币,但并不把国库券、企业债券交给对方,或者根本没有国库券和企业债券。但到了合同约定的期限,卖方又以更高的价格把并不存在的国库券、企业债券从对方“买回”。这里,双方给付和收回的只有货币,并无其他标的物,因此这也是一种借贷。以购销合同的形式借贷的当事人双方中,“购方”向对方“预付货款”后,到了一定的期限,又向对方收回“货款”及利息或“违约金”,双方都不打算交付和接收所“购销”的货物,或者根本就不存在所“购销”的货物。由此可见,双方实施的实际上也是一种借贷行为。

二、企业之间借贷关系的法律效力

货币借贷是一种金融业务,只能由国家指定的机构专营。当前,可以经营借贷业务的,有国家各专业银行、各地方银行、交通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经批准的外资银行、合资银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除此之外,各级财政部门可以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从事财政性借贷;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各种科学、教育基金会、各种社会发展基金会、各种福利基金会、教育基金会,可在经批准的基金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有限度地开展借贷业务。上述所有金融机构和经批准的非金融机构开展借贷业务时,都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

企业之间的相互借贷之所以为法律所禁止,除了违反国家有关金融货币专营的规定外,还因为:第一,信贷杠杆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如果允许企业之间借贷,而人民银行又无法对这种借贷进行管理监督,信贷杠杆的宏观调控作用便会大为削弱。第二,资金市场的发展规模及资金这种特殊资源按市场规则的优化配置,与国家经济建设的全局有极大关系。资金市场的主体历来都是银行,并且历来由国家通过制订和执行金融法规政策调控。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使资金脱离银行控制而形成“体外循环”,形成不受国家金融法规政策调控和不受人民银行监督管理的地下资金市场。其发展结果必然使资金市场规模失控,并且使资金不能按市场规则优化配置,这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育和有序运转及国民经济的健康均衡发展十分不利。第三,无论是从事商品生产、商品流通的企业还是从事其他服务业的企业,他们制定企业章程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他们的营业范围时,不可能批准该企业可以从事借贷活动。因此,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也违反企业设立的宗旨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

由此可见,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由于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后果的危害性,在一般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其借贷行为属无效行为。但在某些特殊条件下,也可不按无效处理。司法实践中,不按无效处理的有以下几种:一是有上下级关系的企业及有投资和被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借贷。例如,集团总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的借贷,母公司对子公司之间的借贷。二是有联营、协作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借贷。例如,一方企业向为其加工生产零部件、半成品的另一方企业之间的借贷。三是依照合同协议有扶持与被扶持关系的大中型企业对小型企业之间的借贷。上述几种借贷,应以帮助对方缓解资金困难为目的,出借资金的一方,也不应向对方收取高于银行同类借款利率的利息,并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

三、企业之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处理

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纠纷,应当按照维护金融秩序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处理。维护金融秩序原则是指对企业之间借贷关系的效力,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金融信贷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来认定,对这类纠纷的处理,应当有利于维护金融信贷专营的秩序,有利于国家对资金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有利于引导企业正确使用资金。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对引起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责任及引起纠纷的责任应当正确区分,对在合同履行期间产生的损失,主要是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作为借贷标的物的资金被占用期间的损失,应当按过错责任来承担。公平原则是指在案件审理期间,应当公平地保护双方企业的合法权益,既要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损失的一方得到合理弥补,又不应使任何一方从无效借贷中获得不应当得到的利益。

根据以上原则,企业之间借贷关系被确认无效后,对涉及的借贷本金、利息及损失可作如下处理:

(一)对借贷本金的处理。

借贷本金作为无效借贷合同的标的物,应当全额返还给出借方。除了借款人按破产程序清算的以外,即使借款人在使用借款时发生亏损,暂时缺少支付能力,也不能免除或部分免除其返还本金的责任。因为免除或部分免除借款人的返还责任,既于法无据,也不符合公平原则。发生亏损是借款人经营失策或使用借款不当引起的。借款人不应把自己的经营风险和经营过错转嫁给出借人。至于返还本金的期限,可根据借款人的支付能力合理确定。

(二)对借款利息和损失的处理。

在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和利润一般不予保护。但出借人在资金被占用期间,一般都有损失存在。损失的类型有:出借人从银行贷款后转借他人,需对银行承担利息及逾期还款的罚息;出借人把自有资金出借他人而被长期占用,自身经营所需资金依靠银行贷款,因此需要支付利息和罚息;出借人向私人或其它企业以相当于或高于银行的利率借款后又转借他人,因此而需要支付利息;出借人因借出的资金无法按时收回,因此而影响自身经营,减少企业收益,甚至产生亏损。对出借人的上述损失及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利润,可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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