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5 14: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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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定期定额征收不等于核定税额征收。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只有当纳税人违反了申报义务,或者记账、保存凭证等其他协助义务时,税务机关才能进行税收核定。核定税额是针对由于纳税人的原因导致税务机关难以查帐征收税款,而采取的一种被迫或补救措施,是不得已而为之。但对于不需要记账的个体工商户而言,如果不能事先确定一个缴纳标准,就不可能知道如何履行纳税义务。因此,税务机关才会在纳税申报之前,对部分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实行定期定额。二者根本区别在于,定期定额是一种预先的核定,定额确定之后一段时间之内保持不变。但核定征收方式下的税收核定,只是为了确认已经发生的纳税义务,对将来可能的税收没有确认作用。核定征收方式即便需要纳税申报,也是要求在税收核定之前进行,以便为税收核定提供参考,但定期定额制度的申报是在定额确定之后,是结合定额进行申报。
三、定期定额征收要确保程序规范公开。旧《办法》所规定的定额核定的环节只有四个:即业户自报、典型调查、定额核定、下达定额等。新《办法》则将程序拓展为自行申报、核定定额、定额公示、上级核准、下达定额、公布定额等六个环节。如果考虑到税务机关在进行定额核定时必须进行典型调查,那么,其环节实际上是七个。由此,可以看出其中新增了定额公示、上级核准、公布定额等三个必经环节,可以说程序更加复杂了。实践中对于定额的核定方法,是基于税务机关的职权,往往要求纳税人单方面承诺,即便纳税人已经签字认可,假如税务机关认为不合适,还可以采用另外方法进行核定,它是对将来可能发生的纳税事实的推定,而不是对已经发生的纳税事实的推定,是一种基于公权力的事实推定,其法律效力本来就有争议。随着纳税人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税务机关核定定额要确保更加规范公开,在核定定额过程中,简化程序、程序颠倒、税收管理员代替纳税人签字等现象应坚决杜绝,否则一旦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税务机关必败无疑。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 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的核定工作。?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分别核定其所管辖税种的定额。?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六条 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 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
(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五)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
(六)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九条 定期定额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十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下同)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一条 采用数据电文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等方式的,经税务机关认可后方可执行。经确定的纳税申报方式在定额执行期内不予更改。?
第十二条 定期定额户可以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其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第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二)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采用简化的税款征收方式,具体方式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五条 县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必须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向代征单位颁发委托代征证书。?
第十六条 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十七条 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税款的,其完税凭证可以到税务机关领取,或到税务机关委托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领取;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邮寄送达,或委托有关单位送达。?
第十八条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九条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条 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第二十一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停止定期定额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应当书面通知定期定额户。?
第二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定期定额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核定定额程序,遵守回避制度。税务人员个人不得擅自确定或更改定额。?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公告》的解读
为满足基层征管的实际需要,我们制定了《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供国税机关在采集相关涉税信息时使用。本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从理论上讲核定税额有法可以,并不难,然而操作起来却十分的复杂与困难。首先核定税款需要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资料,然而个体户业主为了少纳税,往往不会提供正确且充分的一手资料,使得税款核定难以到位。其次征纳双方在生产经营额上难以达成共识,个体户为了多获得税后利润,一般会尽量减少其“生产经营额”。随着计算机征收征管领域的不断应用,极大的推动了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许多税务部门的领导因此觉得税务人员过多,然而有些税务人员的素质却没有跟着提高,导致效率低下,又让人觉得税务人员过少。同时,较国家税务机关相比,地方税务机关人员少、事情多。据统计,税务机构分设后,分流到地方税务系统的人员比国家税务系统的人员少,然而地方税务系统的工作量却比国家税务系统的重。在调查的5个乡镇、10个街道两千多户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人员8人,人均管理200多户。且地方税务系统的征管经费少于其正常所需水平,部分执法人员的素质难以应对市场经济形势下的税收征管,从而导致了征管力量薄弱。征管改革取消了专员专户管理制度,打破了“一员到户,各税统管”计划,建立了“以纳税申报为依据,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专业化分工”的全新征管模式。然而许多税务人员旧思想、旧观念根深蒂固,不愿舍弃旧方法,亦不会去主动跟上改革的步伐,导致征管制度与征管行为分离开来,没能很好的结合起来。同时改革后的征管活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亦会出现很多需要探索的问题,如税收任务的落实问题、以及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等问题。
税收政策对个体工商户不公。首先,国家对个体工商户的起征点是5000元。若一个体户月营业额是5000元(假设其利润率为20%),则其需要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大致税率在8%左右,相当于400元税款,那么其税负是是过重的。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对有发展前景,生产经营规模大的个体户进行了“地方保护”,放松了对个体大户的税收征管。同时个体大户由于资金较充足,往往能利用会计人员为其减小“营业额”避税。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受传统核定税额方法的影响,在调查核定税额时不注重调查研究,在未准确了解其规模大小,项目利润高低的情况下,错误地、简单地推算出营业额,使得生产经营规模小的企业反而税负更重,形成了税负上的差别。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个体工商户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但由于个体工商户数量大、分布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很难做到完全进行营业登记。并且由于法律制度不够严密且监管力度不足,导致部分个体户业主因存在侥幸心理而不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一、认清客观形势,明确工作思路
个体工商户和专业市场在增加财政收入、扩大就业渠道、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经济发展方式的逐步转变,城市建设的显著提升,资源配置的不断优化,传统的个体工商户和专业市场的管理方式已经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对此,要认清客观形势,着力解决好现阶段个体工商户和专业市场发展中的问题。
从税源调查分析情况来看,个体工商户和专业市场税源管理中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税务登记中存在空壳户、无证经营、漏征漏管、跨区交叉户管等户籍管理不清的现象;高额的租金及管理费挤占税收、业户不按规定使用发票等行为导致税基侵蚀严重;部分个体工商户片面理解起征点提高政策,达到起征点不申报、长期连续零低申报以致税收流失和风险积聚;个体工商户及专业市场管理水平总体不高、经营业态层次较低、投入产出与占用资源不匹配等资源配置不优的问题较为突出。这些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区个体工商户和专业市场做大做强的重要因素。
为此,各有关部门、市场管理方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握个体民营经济和专业市场发展新的阶段特征,尤其个体工商户起征点政策调整后,规模较小的零散个体工商户已不再是税源管理的重点,要切实转变工作思路,围绕辖区汽车经销(含修理修配)、医药、钢材、建材家居、品牌店、饮食服务、建筑安装、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逐步将规模较大、行业特征明显的个体工商户,纳入专业市场进行集约化、社会化管理,引导扶持一批具有成长性、符合经济发展业态的个体工商户和专业市场发展壮大,形成稳定税源,为促进经济税收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做出贡献。
二、严格户籍管理,夯实税源基础
(一)认真清理税源。街道协税护税组织要按月对本辖区纳税人进行巡查,对无照、无证经营、外埠经营未登记者责令其在限期内办理税务登记。对于纳税人拒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部门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置。税务部门要不定期开展税源户籍专项检查,每半年对选择的重点区域开展一次漏征漏管户清理,切实加强税源基础管理。工商、税务部门要加强信息交换,及时通报登记、变更、注销等重要信息,尽可能做到登记信息一致。
(二)严格登记管理。工商部门要严格把好入口关,在办理注册登记时,严格将符合企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为企业。专业市场在招商时,要与城市整体规划相适应,特定行业必须严格招商准入门槛,并督促纳税人及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对于未在办理相关登记的不允许入场。对于医药、钢材、建材家居、汽车经销(含修理修配)等特定行业的纳税人要尽可能地纳入专业市场进行统一管理,对不符合管理要求的纳税人要引入市场淘汰机制。
(三)强化跟踪监控。要强化空壳户、无生产经营户、跨区交叉户的管理,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年检、经税务部门核实并出具相应文书的无生产经营户,工商部门应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尽量减少空壳户数量,进一步节约征管成本。在日常管理中,税务部门如果发现符合工商企业注册登记条件,特别是用工人数超过7人的个体工商户,应提请工商部门督促其变更登记为企业。对于已在落户,但未在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并申报缴税的,市场管理方、工商、税务部门要实施联合执法,将其纳入管理,拒不接受管理的,依法依规劝离。
三、落实税收政策,促进纳税遵从
(一)落实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个体工商户的起征点政策,做好政策宣传辅导,帮助个体工商户正确理解政策,以实际生产经营收入为依据确定征税或免税,客观公正地对纳税人申报情况进行核实,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本着从优从简的原则,及时落实国家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妥善处理有关争议,协调相关利益关系,发挥优惠政策的积极效应。对于符合区支持小微企业快速成长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要积极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措施。
(二)合理确定对象。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应实行查账征收或已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要继续推行查账征收方式,引导个体工商户建账建制,据实申报生产经营收入,主管税务部门根据其申报情况确定征免税收。对暂不能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按照省国税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核定税款,凡核定为不达起征点的,据实免税。
(三)严格执行政策。税务部门要深入市场、街道实地了解经营情况,分区域、分地段、分行业做好调查摸底,全面掌握个体税源实际状况,力求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准确。要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执行政策,杜绝人为调整、变通执行和有税不征等情况,做到公平公正、阳光定税。要防止因申报核实不准而造成执行政策不当或税负不公,防止纳税人为了享受优惠政策将企业变更为个体工商户,继而转为不达起征点纳税人。同时,要建立对未达起征点纳税人动态跟踪管理制度,动态监控个体工商户定额变化情况,尤其是要强化“临达起征点”纳税人的跟踪管理,有效防止税收漏征漏管现象。
四、规范市场秩序,巩固税源税基
(一)规范市场收费。要全面清理取消各种不合规的收费项目,防止工业园区、专业市场、招商进店的商场等经济实体在招商工作中以费挤税、以租挤税、税费不分等问题,降低业户的生产经营性支出和成本。税务部门、协税组织要积极加强与市场投资主体的协调,确保业户的房屋租金、管理费在考虑纳税人税收成本的前提下保持在合理水平,切实减轻纳税人的负担,避免纳税人因承担高额租金或费用对税收造成挤占和侵蚀。
(二)引导企业建账。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大户,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并督促其按要求建帐。对不符合自建账条件的纳税人,引导其委托具备资质的记账中介机构记账,并继续实行支持个体工商户建账的优惠政策。要进一步加强代账机构及其委托纳税人的管理,强化监管和内控,持续改进提高,提高建账质量。财税部门要对纳税人建账情况进行监控,引导纳税人设立真实账簿,减少场外交易、账外经营行为,据实申报纳税,逐步实现规范经营。
(三)推广使用发票。加强普通发票使用服务管理,在专业市场大力推行通用机打发票,适时推行网络发票,充分发挥以票控税的作用。加强不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发票管理,对于长期零低申报的个体查账征收户,税务部门要重新核定其发票使用数量和版本。督促纳税人按照规定使用发票,依法打击纳税人不开发票、用假发票、借用发票等行为,防止部分纳税人为吸引客源,实行开发票和不开发票两个价格造成的税收流失。
五、改进管理方式,提高征管质效
(一)实行分类管理。要对辖区纳税人进行合理分类,建立以规模或行业为主,兼顾税种、风险和存续期等分类管理模式。要以专业市场为载体,集聚行业特征明显的纳税人,将零散的税源逐步纳入专业市场进行统一管理。要强化同行业纳税人的税源监控,建立特定行业和专业市场内纳税人联动管理机制,公平税收负担。在钢材经销行业管理中,国税、地税、建设、房产、规划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过规范下游建安企业的管理,促进钢材行业规范经营;在医药经销行业管理中,要建立税务部门与医保、药监等部门信息交换机制,督促纳税人据实纳税;在交通运输行业管理中,要取得运输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支持配合,通过信息交换共享及时掌握车辆流动和收入情况;在建筑安装行业管理中,要借助协税护税组织力量,加强税源基础管理,及时掌握新建、在建项目实际情况,防止税收流失。在家居建材、品牌店、超市等行业的管理中,要推行“规范管理、购销入账、集中收银、统一纳税”的管理方式。
(二)突出风险管理。要建立纳税人税收风险预警机制,根据风险管理对象和风险等级,分别采取宣传辅导、风险提示、日常检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手段,及时纠正纳税人问题。对税收风险等级高的纳税人,要强化税源监控和评估检查,并实行增值税与所得税、国税税种与地税税种同评同查,防止多头检查,堵塞征管漏洞。针对评估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相应的控管措施,督促纳税人建立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在大型商业企业中要推广集中收银,防止商户销售收入不如实记账;餐饮行业中要大力推行税控装置,规范自制凭证的使用,对账务不健全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要健全汽车经销行业链条,实行“一条龙”管理,防止隐瞒销售收入、账外经营等行为。
(三)提升管理层级。认真开展应建账未建账纳税人和中介代账整治工作,对已建账但账务不规范纳税人实行重点整改,督促纳税人按期如实申报。进一步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查账征收的管理力度,将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大户纳入查账征收对象,积极鼓励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促进工业企业“小进规”,商业企业“小进限”。加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促进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提高一般纳税人比重。专业市场实行准入门槛,划定在生产经营规模、税收收入等方面的准入标准,提高辖区有限优质市场资源的使用效益,引导个体工商户和专业市场规范经营、提档升级。
六、强化监控管理,防范税收流失
(一)加强申报监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申报不实、延期纳税纳税人的控管,尤其要强化对查账征收个体工商大户连续零、低申报等异常申报行为的监控,按月进行分析,及时开展监控和检查,对纳税申报不规范行为进行纠正,提高按期申报率和按期入库率。协税护税组织要对辖区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纳税人进行动态监控,对零低申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并及时向税务部门反馈。
(二)强化代账监管。税务部门要加强对纳税人账务真实性、规范性的管理,强化中介代账监管,促进纳税人真实申报。对中介代账机构反馈的不配合提供合法凭证、提供大量虚假凭证等纳税人行为进行查处,对只收取代账费用不对纳税人账务进行规范的中介代账机构提请财政部门取缔代账资格。通过规范中介代账行为,提高纳税人申报质量,减少税收流失。
(三)加大查处力度。督促长期零低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申报纳税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不符的纳税人如实进行自查自纠,追缴未入库的税款。对转为查账征收后不实申报纳税的个体大户,按不低于查账征收前的标准自查补报。拒不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处罚力度,对扰乱税收秩序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对不履行纳税义务且经税务部门检查处理仍不配合或不改正的纳税人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
七、推进协税护税,形成征管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