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范文

时间:2023-03-15 14:5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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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

篇1

颁布日期: 1960-07-01 实施日期:1960-07-01

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

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

(1960年7月1日(60)卫防钱字第207号)

一、总则

1.为了防止中暑、保障工人农民的身体健康、不断地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特制订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

小型厂矿和田间作业的防暑降温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3.防暑降温工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动群众,认真贯彻预防为主、土洋并举的方针和增产节约的精神,在具体措施上,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即技术、保健和组织措施。

4.高温车间工作地点的气象条件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以防止中暑的发生。

各地区的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密切合作,必要时可组成联合组织,共同制定计划,共同行动,并经常对防暑降温工作进行检查督促。

5.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同审查批准,自公布日起实行。各地区、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制订实施细则。

二、技术措施

6.厂矿企业应结合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尽量实现机械化、自动化,改进生产工艺过程和操作过程,改善工具设备,减少高温部件、产品暴露的时间和面积,避免高温和热辐射对工人的影响。

7.合理安排高温车间的热源:

①首先是疏散热源:在不影响生产工艺操作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将各种炉子移到车间外面(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温度很高的产品和半成品(如红钢锭、红热的铸件、锻件等)要尽快运到室外主导风向的下风侧。一些不能尽快运出车间的红热部件,在不影响生产工艺过程的情况下,可以应用喷雾降温。应用喷雾降温时,应注意大量水蒸汽对工作地点的影响。

②新建和扩建的厂矿在合理布置热源方面,对于应用穿堂风的单跨或是双跨厂房,应当把热源尽可能布置在主导风向的下风侧,靠着背风面的外墙处;使室外空气进入车间时,尽可能先通过工人操作地带,然后再通过热源排出。同时,在设计厂房总体布置时,应将热加工车间设在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对热加工车间,尽可能地不设计多跨厂房。热源比较集中的三跨厂房,应当把热跨布置在中间。

8.当各种热源(炉子和应用大量蒸汽的设备等)的发热表面的辐射热和对流热显著影响操作工人时,应尽量采取以下隔热措施;采取隔热措施后,其外表面温度要求不超过60℃,最好在40℃以下。

①对于温度很高的热源(如炉口),应尽量缩小其辐射面积。如水滴对生产过程有影响时,应采用循环水箱或隔热炉门;如水滴对生产没有影响时,则可采用各种水幕,如瀑布式水幕、铁皮水幕和铁纱水幕等。

②对于大型加热炉,退火炉等炉壁,可采用隔热材料和空气隔热层。隔热材料应就地取材,根据热表面温度情况可用石棉板、木丝板、草灰和青砖等。凡炉膛、设备等内表温度不宜增高时,应采用流动空气层、使热空气尽量从上部排出室外。

③小型锻炉可用青砖砌成隔热排气围炉结构,玻璃熔炉可用麻布水幕及排热罩等。

④凡产生大量蒸汽的发热设备,一般可在表面包复隔热材料(如用石棉混合耐火泥、草灰泥、白灰涂抹或稻草绳外涂纸筋石灰等)。如表面不能包复时,可用木丝板等制成隔热罩,从上部排出余热。

⑤轮船上的锅炉间以及拖拉机、挖土机等的热源或热表面,可用湿润的麻布和帆布隔热。

⑥为了防止太阳辐射热传入室内,应在房屋周围绿化,屋顶、墙壁刷白,窗玻璃涂刷云青粉;屋顶高度在5米以下,通风较差者,可考虑采用屋顶搭凉棚、加隔热层(双瓦、通风屋顶)或喷水等。

⑦工人操作处的地面温度超过40℃,例如轧钢车间的铁板地面和地下有烟道通过时,可利用循环水管,地下喷水或空气层隔热。

⑧农业生产和工地露天作业,地点较为固定时,可采用活动布幕或用树枝芦席等搭盖凉棚,以减少太阳辐射。

9.高温车间的防暑降温,应当首先采用自然通风:

①炎热地区的单跨和双跨车间,应当尽量采用以穿堂风为主的自然通风。应用穿堂风的车间,可根据当地的气候情况(冬天的温度、台风、暴雨的影响)、工艺特点、车间余热量的大小,采用“侧窗式”或是“开敞式”围护结构。

②单跨的厂房应利用下侧窗、下开敞口、大门、地脚窗进行自然通风。多跨厂房可根据跨数的多少适当加大“侧窗”或“开敞”的面积。下侧窗或下开敞口离车间地面的高度应在0.3~0.8米(应考虑防汛、防台风的具体措施)。

③应用下开敞式自然通风的车间,在冬天主导风向的迎风面,应当用抹泥席棚围住,或安装可以拆卸的围护结构。

④凡是有炉子和放散大量有害气体设备的上部,应有挡风板天窗(即气楼)。挡风板可以用木板、石棉板或玻璃等材料制成。

跨度小、宽度窄、没有炉子和穿堂风大的车间,可不设置天窗。在这种房中已安设天窗的,也可以不设置挡风板。

⑤冬天不太冷的地区,有相当大余热量的车间,有挡风板的天窗可以延长天窗屋檐挡雨,不设置窗扇。

10.新建、扩建厂矿高温车间的厂房建筑,为使自然通风畅通,首先应考虑建筑方位与自然通风的关系,使厂房的纵轴与夏季主导风向垂直,并防止阳光直射到工作地点。

厂房的纵轴必须东西向时,应采取遮阳措施(如涂云青粉、挂布帘、搭凉棚、绿化等)。

建筑物之间应有适当的间距。一般应用穿堂风的厂房,根据自然通风的要求,厂房迎风面与前一建筑的合理间距应为前一建筑高度的三倍以上。

厂房迎风面不宜建置附属建筑(坡屋、小屋等);如果生产工艺的要求必须设置辅助房屋时,则应设有足够的进风口。

11.除工艺过程的要求或其它有特殊需要的车间,应装设全面机械通风外,一般高温车间可利用自然通风外,还应根据温度、辐射热、气流速度的情况,在局部工作地点使用送风风扇、喷雾风扇或空气淋浴等局部送风装置。

①在辐射热很小而需要一定风速的车间,可采用送风风扇,如普通天轴风扇、机床风扇、轴流风扇和拉风扇等(机械加工等冷作业,根据劳动强度不同,最高风速宜为2~4米/秒;一般车间最高风速不超过6米/秒)。

②在气温很高、辐射强度较大的工作地点,除车间内空气不宜回用者外,首先应采用喷雾风扇。喷雾风扇的风速一般以不超过8~10米/秒为宜,喷的雾点的直径应在100微米以下。送的风要尽可能从侧面吹到人体和受到辐射热的部分。

喷雾风扇的高度应在0.5米以上,避免直接吹向地面,以防止灰尘飞扬。选择地点时,应尽量吸入室外新鲜空气,根据工作要求,应选取不同大小型号和射程的喷雾风扇。

③凡工艺过程不能有细小水滴及需要大量室外新鲜空气的工作地点,可采用空气淋浴。

12.高温、高湿及放散有害气体的车间,如各电解、印染、缫丝车间等,应根据工艺特点,采用隔热、自然通风、机械送风及机械排风装置(隔热排雾罩等)。

13.对于特殊高温作业场所,如高温车间的天车,应采用隔热、送风或小型空气调节器等设备(在使用空气调节器时,驾驶室内温度一般不应超过30℃,风速不应超过0.5米/秒),并应注意补充新鲜空气。在高温设备或炉内进行抢修及其它工作时,应采用送风、抽风、喷雾、穿湿衣服等措施。

14.砖瓦工业的轮窑,不要过早出热窑,应尽量提前打开窑门和火眼盖通风,并淋水以加速砖瓦的冷却,再用风扇或喷雾风扇送风及隔热,以降低工作地点的温度和减少辐射热。

15.在采用一些技术要求较高、投资较大的设备时,必须先经详细的了解和设计,才能施工和安装;交工时应有验收制度,以防止效果不良,造成浪费。

16.各种防暑降温设备均应有专人管理,除按时检修维护外,每年在暑季到来前应大检修一次,并制定切实可行的使用办法和管理制度。

17.有条件的企业单位,应定时测定和记录车间温度、湿度、风速和辐射强度,掌握车间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对于各种隔热通风设备,应进行效果评价。小型厂矿自己不能测定时,可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协助解决。

三、保健措施

18.对高温作业工人应进行就业前(包括新工人、临时工)和入暑前的健康检查。凡有心、肺、血管器质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压、胃及十二指肠溃疡、活动性肺结核、肝脏疾病、肾脏病、肥胖病、贫血及急性传染病后身体衰弱、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者,均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19.炎热时期应组织医务人员深入车间、工地和田间进行巡回医疗和防治观察。对于曾患过中暑者及老年、体弱、孕妇和未成年工尤应注意。如发现有轻症中暑症状,应立即使之到凉爽地方休息,并进行急救治疗和必要的处理。中暑的诊断和急救办法如附件。

20.发生中暑时,基层卫生部门或单位应进行登记和报告。重症中暑应在24小时以内用电话和书面报告;轻症中暑按月统计,向当地防暑降温联合组织或卫生部门报告,并及时组织调查,了解发生原因,积极采取预防措施。

21.对高温作业者和夏季露天作业(包括田间作业)者,应供给足够的合乎卫生要求的饮料、含盐饮料(包括盐汽水、茶水、中药、各种汤类等),其含盐浓度一般为0.1~0.3%。有条件的地区及单位可要求水温达到10℃左右。

①清凉饮料的供应量,可根据气温、辐射强度大小和劳动强度的不同,分别供应。轻体力劳动一般每日每人供应量不宜少于2~3升,中等或重体力劳动不宜少于3~5升;但应防止暴饮。

②在饮料的配制、冷却、运输及供应过程中,必须加强卫生管理,指定专人负责,防止污染,保证饮料的清洁卫生。

22.对辐射强度较大的高温作业工人,应供给耐燃、坚固、导热系数较小的白色工作服,其它高温作业可根据实际需要供给工人手套、鞋、靴罩、护腿、围裙、眼镜和隔热面罩等,并加强对防护服装的清洗、修补和管理工作。

夏季露天作业工人和农民,应使用宽边草帽或斗笠和白色宽大的服装。

夏季田间作业,应在适当地点建立男女分设的简便厕所。

四、组织措施

23.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应有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气温较高的条件下,适当调整作息时间,早晚工作,中午休息、尽可能白天作“凉活”,晚间作“热活”,并适当安排工间休息制度。

24.在炎热季节,为保证工人的充分休息,减少疲劳,应注意以下几项:

①调整工人集体宿舍,将同一班次的工人调在一起,避免互相干扰而影响睡眠。②开展家属的宣传教育工作,保证工人下班回家后能吃好、睡好、休息好。③为保证工人充分休息,尽量精简会议,做到有劳有逸,避免加班、加点。

25.在暑季应根据生产的工艺过程,尽可能调整劳动组织,采取勤倒班的方法,缩短一次连续作业时间,加强工作中的轮换休息。

26.高温作业车间应设工间休息室,并要求做到:

①休息室应设在工作区域内或离工作地点不远的地方,并应隔绝高温和辐射热的影响。

②休息室应有良好的通风,室内温度一般以30℃以下为宜。

篇2

有关人士表示,新办法解决了上述“老问题”,明确界定了高温下劳动者的权益,呈现四大亮点。

亮点一:高温条件下对劳动禁忌标定清晰“界线”。如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等疾病,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等。

亮点二:扩大了保护范围。有关人士表示,52年前的《暂行办法》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而新办法则将范围扩大到“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即囊括了所有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用人单位和新兴职业。

篇3

截至7月31日,上海今夏最高气温连续15天突破35℃-39℃“高烧”天数达到6天;南京7月持续11天的高温天气刷新了2013年连续9天的高温纪录,部分地区出现40℃以上的极端高温;重庆最高气温更是在7月26日攀至41.7℃。

酷暑席卷中国,高温下,劳动者的“清凉权”是否有保障?事实上,多年来,高温津贴的享受人群比例始终徘徊在一个尴尬的水平。上海市总工会对2413名职工进行的调查显示,43%的职工享受高温津贴,21%的职工可以享受绿豆汤等降温饮料,还有18%的职工可以兼得。根据数据推断,本次调查的受访者有61%的人可以顺利领到高温费。

根据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然而,从20世纪60年代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到2012年出台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津贴的发放条件逐渐明确,但多年来,高温津贴的发放始终徘徊在尴尬的水平:2015年深圳工会调查显示,仅有62%的被调查者领取到了高温津贴。

在拿不到高温津贴的人群中,劳动关系“模糊”的建筑业工人是“重灾区”。相关部门多次呼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冲抵高温津贴,但仍有一些企业通过向职工提供绿豆汤、矿泉水等解暑用品“抵充”高温津贴。

在上海市衡山路的一处建筑工地,三名正在砌砖的工人表示公司会发放盐汽水和冷饮,但是没有高温津贴。一名建筑工人直言:“农民工有几个能拿到高温津贴?”在徐家汇美罗城,一名至诚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的户外保洁员同样表示,公司只提供盐汽水等消暑用品。

劳动者“忍气吞声”

各地政策“冷热不均”

多年难推进“清凉权”全覆盖的背后,不仅是劳资权益不对等和劳动监管不到位带来的“忍气吞声”,更存在各地发放津贴因地制宜采用“土政策,,带来的“冷热不均”。

上海市总工会的调查结果显示,仅有37%的职工会在高温津贴被拖欠克扣时选择维权,38%的职工选择为了饭碗而放弃维权。记者走访的三十余名户外工作者中,无一人能准确说出管理办法中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更不清楚高温津贴属于他们应得的薪资。当询问是否想要维护权利时,一些劳动者连连摆手:“这是关系饭碗的事,可不能讲,有盐汽水就行了!”

领不到的“敢怒不敢言”,还有领到的高温津贴“太小气”的。按照相关规定,高温津贴标准是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但是现实中,一些“火炉”城市的高温补贴多年“原地踏步”,远远落后职工平均工资的涨幅。

由于高温津贴制定权下放,各地因补贴标准不同,同样的高温工作环境下,造成津贴高低不均,以一名工作环境温度远超过33℃的厨师王二为例,在不同地区同样性质的单位工作的他获得的高温津贴差距高达数倍。如果王二是在上海或南京某企业食堂工作,那么他将在6至9月这4个月里每月领到200元的高温津贴,共计800元。

还有一些城市按日发放高温补贴,在天津工作的王二,除了可以领到用人单位按月或一次性发放的每月148.3元共计593.2元的6至9月4个月防暑降温费以外,在高温天气里还能领到每日27.3元的高温津贴。不过要是到了重庆,领取高温补贴首先要按照工作性质是露天作业还是室内工作进行分类,室内工作的王二按照室内温度分三档设定,从每日不低于5元到不低于15元。

除“冷热不均”之余,各地的标准还多年“原地踏步”。近年来,上海、浙江、北京等地纷纷上调了最低发放标准,天津则实行动态高温津贴,日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12%发放。但有些地区却是多年未变,比如,湖南从2005年至今未调高温补贴标准。

提标准重监管

更要“高温假”

要打破高温津贴发放的尴尬,切实保障高温天气劳动者的权益,化解“冷热不均”和加强监管之余,一些地区近年来开始试行的高温假夏季“2.5天假”等新探索也值得借鉴和推广。

专家指出,尽管高温津贴制定权下放的原因之一是考虑到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工资水平不均衡,但实际情况却有违初衷,这暴露出一些地方在使用地方自由裁量权时的漏洞。

复旦大学教授顾晓鸣建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建立并完善一套科学合理的调整机制,并对高温津贴的发放进行细化,明确具体应如何调整。

“无论是绿豆汤、冷饮、盐汽水,还是高温津贴,都不能停留在表面文章,发放消暑物资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学研究所所长文军说,用工单位应树立“以人为本”的用人意识,主动作为,创造良好的劳动环境。

篇4

依据新办法,高温保护将适用于所有行业。老《办法》根据当时的社会经济主体构成规定,防暑降温措施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等。新《办法》则明确,高温劳动保护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安监部门负责人表示,将对用人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工作场所各项防暑降温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工会组织也将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将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将被依法处理。

政府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制止,问题严重的将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日气温超35℃即高温

新《办法》对何为高温天气进行了明确界定,即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依据新《办法》,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须调整劳动者作业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安排室外作业不得超过5小时,12时至15时不得安排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不含37℃)时,须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室外作业者加班。安监部门表示,只有用人单位采取降温措施使劳动者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或因行业生产特点无法停工及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才能安排必要的高温作业。

在京从事劳动争议咨询的律师李先生表示,老《办法》只规定高温车间的降温措施和高温中对工人的照顾,高温的标准并不明确。在此前他的案子中,经常会发生工人说已经“热得不行”,但企业却称“并不热”的情况,仲裁机构和法院也难以裁定。

中暑可申请工伤

依照新《办法》,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因高温作业引起中暑的,经诊断为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中暑死亡,或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性中暑诊断,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劳动者出现中暑时,用人单位要立即对中暑劳动者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脱离高温环境,到通风阴凉处休息,并给予含盐清凉饮料及对症处理;病情严重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

依照有关规定,接触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后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应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还须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并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高温作业情况,配备中暑急救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

怀孕女工超35℃可休息

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及室内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也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中第Ⅲ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安监部门还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患有高温作业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对患有心、肺、血管器质性疾病,以及持久性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等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以及孕期、哺乳期、年龄较大、体质较差的劳动者,应当调整其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

高温作业需发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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