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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参加有关培训部门的培训学习,经公安车管机关考试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司专职安全员审查考核认为能胜任驾驶工作,签出意见并办理公司资格审查证后,才能上岗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相符的车辆。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考聘程序如下:
1、由驾驶员本人向公司技安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一寸免冠照片两张,并按要求填写“驾驶员上岗资质审查表”;
2、由公司专职安全员对其年龄、履历、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情况进行初审;
3、初审合格后,由专职安全员到赣州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询其违法计分及事故情况;
4、由公司专职安全员对其进行路面驾驶考核;
5、由公司专职安全员对其办理公司“驾驶资质审查合格证”并实施上岗安全培训后方能上岗驾驶。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的驾驶员一律不得驾驶员本公司车辆:
1、年龄或身体健康不适合从事营业性驾驶工作的;
2、三年内发生过重大以上责任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3、驾驶证及从业资格证准驾车型不符合实际驾驶车辆要求的;
4、在一个计分周期内计分满12分未消除的;
5、累计有三次交通违法行为未接受处理的;
6、被计入行业或其它运输企业黑名单的;
7、其它原因不适合驾驶本公司营运车辆的;
8、对劳改或劳教释放人员应慎重录用。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等有关证件。
2、不准驾驶与驾驶证上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培训驾驶员,由公司统一安排,未经公司专职安全人员同意,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一经查出,责令书面检查、扣车停运或开除处理。
4、严禁酒后驾车,不得超速、超载、疲劳驾驶,不开英雄车、不开带病车。
5、驾车时不准打手机、吸烟、闲谈和吃东西,不准穿拖鞋驾车,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疾病或疲劳时不准驾车。
6、车未停稳不准开车门,车门未关好不准起步行车。
7、驾驶员驾车靠站时必须减速慢行,待旅客全部上下车完毕之后才能关门;依次进出车站,不准赖站、滞站。
8、严格按照经营范围运行,不得越线运行。
9、认真学习,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按时参加检审。
10、严格遵守公司驾驶员的岗位规范,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重庆市交通运输管理条例》及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凡属下列情形,由公司专职安全员作出停驾、开除决定,报公司领导批准:
1、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2、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3、满足本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条件之一;
4、不符合安全驾驶条件。
第二十五条
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省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均应依照本规定开展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 各级公*、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定相应工作标准和考核办法,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相关工作情况于每年年底前报至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依托省、市和区(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协作机制,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通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具体的工作措施,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符合公*部、教育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试行)》(公消[2011]213号)要求,主要包括:
(一)消防法律法规
(二)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
(五)其他应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市和区(县)公*机关应履行下列职责,并由公*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一)掌握本地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二)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社区警务室工作职责和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三)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监督管理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查处未取得相应资质违规培训等行为;
(四)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每年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一次监督检查;
(六)定期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条 省、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中小学校按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内容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在课堂教学、学生校外社会实践、团组织和少先队活动中落实好消防安全教育内容;
(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
(四)会同公*机关消防机构,开展消防安全示范校创建活动;
(五)会同公*机关消防机构,督促、指导学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应急疏散演习和消防安全主题宣传活动。
第七条 省、市和区(县)民政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利用每年“国际减灾日”、“防灾减灾日”等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纳入创建“减灾示范社区”内容,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社会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二)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培训课程,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发动社区志愿者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活动;
(三)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纳入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内容和相关考评,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内容,指导社会福利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安全疏散演练。
(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省、市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内容;
(二)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省、市和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指导和监督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十条 省、市和区(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娱乐场所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推动消防文化建设,开展消防文艺作品创作和演出,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文化下乡活动。
第十一条 省、市和区(县)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协调广播影视制作机构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相关消防安全节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指导和监督电影院开展“消防宣传进影院”活动,组织放映消防安全知识宣传片;
(三)在“送电影下乡”活动中加入消防科普影片。
第十二条 省、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和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内容,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从业人员上岗和转岗前培训;
(三)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及执业资格考试内容;
(四)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全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内容并进行考评。
第十三条 省、市和区(县)旅游行政部门在重大活动、旅游重点时期应指导和监督相关旅游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旅行社加强对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相关行业标准,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三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消防教育培训方案,明确机构和人员,建立消防教育培训档案,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性作业的人员和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从事建筑物、构筑物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监察和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与维护等工作的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
(三)每年至少组织在岗职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消防安全警示牌等,利用单位广播、闭路电视、电子屏幕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六)应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基本消防设施的操作与维护、灭火器材操作使用方法、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等作为单位职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重点,保证职工做到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基本消防常识、懂预防火灾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校公共安全教育内容;
(二)在中小学安全教育日、防灾减灾日、119消防宣传日和开学初、放假前、相关实验课中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三)每学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对寄宿学生至少开展两次安全用火用电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利用校园媒体,聘请消防专业人员讲课,或适时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市民防灾馆等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参观学习。
第十六条 教育机构应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保证课时或者采取学科渗透、专题教育的方式,每学期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小学阶段应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
初中和高中阶段应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学前教育机构应采取游戏、儿歌等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高等学校每学年应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火灾自救他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
第十七条 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消防类专业或者开设消防类课程,培养消防专业人才,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人民警察训练学校应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的特点,科学安排培训内容,开设消防基础理论和消防管理课程,并列入学生必修课程。
师范院校应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学生必修内容。
第十八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二)在社区、村庄的公共活动场所和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利用文化活动站、学习室、警务工作站等场所,对居民、村民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定期组织志愿消防队、治安联防队和灾害信息员、保安人员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四)利用社区、乡村广播、视频设备不定时播放消防安全常识,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社区居民或村民应急疏散演练。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确定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服务工作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和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同一建筑物,负责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单位应对建筑物内的单位和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一条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医院、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公共图书馆和公共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应按照下列要求对公众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一)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等处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等;
(二)根据需要编印场所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三)每日利用单位广播、视频设备播放消防安全知识。
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单位,应每半年对服务对象开展经常性的用火用电和火场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单位、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在景区、活动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疏散路线、消防设施示意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每日利用广播、视频设备、宣传栏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导游人员、旅游景区工作人员应向游客介绍景区消防安全常识和管理要求,相应责任部门应制定介绍内容。
第二十三条 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二)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
(三)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配合施工单位做好上述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四条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积极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制作节目,对公众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做到每周有消防内容播出。
第二十五条 电影放映单位等应积极组织放映消防安全知识宣传片或消防公益广告,加强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第二十六条 公*、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监管、旅游部门管理的培训机构,应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章 消防安全培训机构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从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应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并到省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二十八条 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一百万元以上;
(三)有健全的组织章程和培训、考试制度;
(四)具有与培训规模和培训专业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员队伍;
(五)有同时培训二百人以上规模的固定教学场所、训练场地,具有满足技能培训需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
(六)消防安全专业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四)项所指专(兼)职教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格方可上岗;专职教员应不少于教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具有建筑、消防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五年以上消防相关工作经历的教员不少于10人,实操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消防职业资格;消防安全管理、自动消防设施、灭火救援等专业课程应分别配备理论教员和实习操作教员不少于2人。
第二十九条 申请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可以征求省公*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公*机关消防机构应配合对申请成立消防安全培训专业机构的师资条件、场地和设施、设备、器材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有关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定,并综合公*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进行评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应认真执行《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试行)》和职业技能标准,落实规定课时和内容,推行小班教学和模拟实践教学,将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动消防设施施工、操作、检测、维护技能作为培训重点,提高实操培训课时比例,定期开展分专业的岗前培训和授课质量评估,对经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培训证书。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收费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法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管理,监督、指导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法开展活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定期组织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监督评估情况。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质量评估时,可以邀请公*机关消防机构专业人员参加。
第五章 奖 惩
第三十二条 省、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单位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职工,应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公*、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的,上级部门应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根据权限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建议有权部门给予处分。
各部门组织有收费要求的消防安全培训,参与经营性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指定或变相指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或向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收取管理费等各种费用的,上级部门应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协助审查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工作中疏于职守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教育、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农民工是在企业生产第一线从事直接操作的劳动者,在他们中,绝大多数人文化素质偏低,重生产、轻安全,一切向“钱”看,安全意识薄弱,“三违”现象严重。这些年来,经过学习、培训,法制观念虽然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距标准化要求还有一定距离,施工现场安全事故仍有发生,这已经严重影响到了企业的安全生产,并困扰着企业项目管理人员。于是,有的项目管理层人员认为:“农民工安全文化建设难度大,不好抓;承包了,不用管;生产忙,没空抓;额外负担,不想抓”等模糊认识。针对以上现状,农民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和方法显得尤为重要,必须尽快统一思想,转变职能,将安全工作重点转换到农民工身上,把企业安全文化延伸到农民工心中,把企业职工与农民工安全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当好农民工安全生产的引路人,树立安全生产指标在作业层、在农民工,实现安全生产关键取决于农民工的思想。这样企业安全文化就有了延伸的方向。
二、结合实际,突出特点,出台农民工安全培训的新制度
由于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不同、专业性不同及农民工流动性大、思想不稳定等特点,必然给安全管理工作带来新情况、新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在培训教育制度上不断创新,通过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探索新时期农民工安全文化建设工作规律,形成一套适合本企业、本项目有效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行业性管理规定,同时结合企业上级会议、通知精神及企业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制度,并不断创新和完善培训的有效性。如上岗前的培训教育制度、工前早点名制度、特种作业培训教育制度、重大危险作业前教育制度、重大节日前教育制度、季节性教育制度等等,要着重体现“五性”:一是解决制度不完善的问题,使制度具有完整性;二是解决制度原则化的问题,使制度具有可操作性;三是解决有章不循的问题,使制度的执行具有原则性;四是解决监督制度不健全的问题,使制度具有有效性;五是解决制度类别不清的问题,使制度具有层次性。这样,安全工作才有可能一贯到底。
三、以情感化,形象立言,强化农民工安全培训的新方法
由于农民工文化素质普遍偏低,理解能力较差,认识上存在较大差异,致使安全培训教育制度难以落实到位。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和国家对企业安全事故惩处力度越来越大的今天,面对农民工这个特殊群体必须积极探索安全教育新方法,切实能够达到教之有效、训之有果。笔者认为,针对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问题,必须改变形式单一、方法呆板的多年一贯的安全教育方式,在继承优良传统的基础上,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农民工思想活动的新情况、新特点,增强时代感,加强针对性、实效性,实行灵活多样、丰富多彩的安全教育方式方法,开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农民工安全教育工作的新局面。如针对作业人员习惯性违章和安全防护不到位就作业的现象,可根据现场情况当场将班组人员集中教育,利用3--5分钟的时间讲明危害性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比常规性教育更有效。
一是由经验型方法向科学型方法转变。随着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农民工的思维方式也发生了深刻变化,逐步由静态的、狭隘的、封闭的思维方式,向动态的、系统的、开放的思维方式转变。目前他们的安全思维更加活跃、安全思想情况更加复杂。面对这种变化,经验型的安全教育方法必须向科学型的安全教育方法转化,多角度、多侧面、有效地开展农民工安全教育。如对新农民工除按规定进行常规教育外,要签订师徒合同,明确责权、奖与罚,并且公开安全承诺,接受监督,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决不能上岗。对于不同“三违”人员,采取夜校与停工办班的形式,组织他们重新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企业有关安全制度、规程,帮助他们查思想、谈危害、找根源、表决心。对于安全技能培训,按照不同作业工种分类培训,采取上下结合、分级负责、多层次、多渠道的方法进行强制性培训,实行与生产指标同考核。对于培训内容,要根据不同工种、不同情况、不同对象适当调整培训内容,确保针对性、有效性。对于他们安全情绪不畅时,要深入农民工中去,寻找他们安全情绪不畅的原因,以情暖人、以情感人、以情化人,倾听他们的心声,尽量解决他们的问题,切实不能解决的要做好解释工作。也就是通过感化,影响他们,经常与他们交心,拉近与他们之间的距离,消除与他们的对立心理,使他们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正确认识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从而使他们达到在思想上明白,国家、企业、家庭三者的关系,当个人利益与安全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生产的道理。
二是由强制灌输型向相互交流型方法转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工的自主意识不断增强,过去的“我说你听”的方式,使农民工安全教育的实际效果受到削弱。为了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工的安全思想和安全心理特征,安全教育工作要正确理解和灵活运用灌输的原理,由强制灌输型向相互交流型方法转变,采取安全研讨会、安全经验交流会、现场会、观摩会,用“请进来、走出去”的方法和工间休息个别交流等形式,加深他们对安全认识和安全意识的提高,在与个别同志交流时,要热情和蔼、推心置腹、不摆架子,从家庭、生活、身体状况谈起,再谈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征求对安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且了解发生在他们身边的案例,这样不仅与农民工之间拉近了距离、增加了感情,而且掌握了安全教育的第一手资料,为再次安全教育针对性提供了保证。总之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讲真话不讲假话,讲实话不讲空话,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从而激发受教育者参与、接受安全教育的积极性。
三是由单纯说教型向多种传播形式转变。正确处理“虚”与“实”的关系,坚持大道理与小道理的统一。安全教育工作要理直气壮的讲大道理,这一点丝毫不能含糊。但在当前安全生产中,讲安全大道理存在一种虚实脱节的现象。有些安全教育工作不切实际,上下一般粗地往下落;有的安全教育,说教味太浓。安全大道理成了空泛、生硬、僵化的教条,导致一些人员产生逆反心理和排斥心理。因此,安全教育工作要虚工实做,把大道理讲实,小道理讲明,坚持大道理与小道理的统一,处理好个人利益与安全生产之间的矛盾。打破过去“一张嘴、一个本、一支笔”的安全教育方式,采取观看事故案例宣教片和发生在身边案例进行剖析,讲清原因和危害;在施工现场设置宣传栏,张贴安全知识、事故案例宣传画,并且设立安全“亮点”、“短板”专栏,把闪光点报道出去,把有代表性的违章、违规现象给以曝光;把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三违”现象以及危险源点,制作成幻灯片,分析危害性及可能产生的后果,深入教育;这样既直观、又生动、又有说服力;从而使他们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自觉保护自己、自觉保护他人不被伤害。并且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广泛开展安全知识有奖竞答、安全技能表演活动和事故应急演练等等。从而增强他们对安全工作的认识。
一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在施工活动中,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组织安全生产的全部管理活动,通过对生产要素的具体状态进行控制,使施工中的不安全行为和状态减少或消除,不引发事故,尤其是不引发使人受到伤害的事故,使项目的效益目标得到实现。然而,目前我国在安全管理中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解决,建筑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教育培训现状尤为堪忧。
二 农民工教育培训差的原因
首先是农民工的文化知识水平低,接受能力较差;其次是农民工流动性较大;第三是有些建筑施工企业和专业(劳务)承包队伍,受利益驱动,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安全意识淡薄,放松了安全管理,特别是在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在经济上和时间上不舍的投入,导致作业工人安全技术水平低下,特别是对新进场或转换工种的农民工没有接受过任何安全教育就直接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不懂本工种操作规程,不掌握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这些人完全没有安全防护意识,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有的农民工上班没几天就死于工伤事故。由于以上这些现状的存在,导致建筑业企业伤亡事故时有发生。
三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培训教育的措施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建筑法》第4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为加强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建设部印发了《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对建筑业企业安全教育培训提出了具体实施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内容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同时各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法,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别是对农民工的培训进行监督,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才能确保建筑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效性,才能够实现安全生产。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的执行力度
1)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责任制,明确安全教育责任,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首先要明确施工现场各级教育培训的责任,确立安全教育培训的实施责任人,同时明确现场安全教育接受者的主体――施工现场全体人员;其次要加强对责任主体的监督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任人进行换岗或清退;第三要注意培养安全教育实施责任人的职业素养和责任感。2)建立健全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明确安全教育内容、学时,加强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在每一位新工人入场(或转换工种)后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中相关要求做好每一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真正做到先培训、后上岗。3)实行安全教育登记制度和考核制度,对每一位工人建立安全教育培训资料卡,实施一人一卡制度,主要包括需要培训内容、学时、培训人、时间、地点以及考核成绩等。对每一位经过培训的工人进行安全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自我保护意识。4)建立安全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制度,在安全生产措施费中将安全教育培训费单独列项,并对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张榜公布,做到专款专用,为安全教育培训提供资金保障,确保安全教育培训教材等培训费用的资金投入。
(3)完善安全生产培训知识的内容,增强培训内容的针对性
新工人入场后,要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中相关要求做好各级培训教育工作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同时,也要在施工过程中对工人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在教育的过程中,必须确保教育内容的针对性,真正达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的目的。
三级安全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第一级公司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第二级项目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第三级班组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安全技术交底的主要内容是施工项目的作业特点和危险点、针对危险点的具体预防措施、应注意的安全事项、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的避难和急救措施等。目前,许多建筑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往往忽视了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考核,结果造成作业人员对施工现场、本工种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和安全注意事项一知半解,达不到安全教育培训的目的,导致工人由于安全生产技能、知识的贫乏而酿成事故。因此,应该严格执行考核上岗制度,根据工种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等方面的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提高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术水平、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参考文献
[1] 梁进坚.对建筑行业农民工安全管理的探讨[J].现代装饰(理论).2011年0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