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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外部董事来源渠道较少。2004年,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担任外部董事的基本条件是具有10年以上企业管理、市场营销、资本运营、科研开发或人力资源管理等专业的工作经验,或具有与履行外部董事职责要求相关的法律、经济、金融等某一方面的专长。从全国董事会试点实际来看,外部董事来源主要有:央企和地方国企刚退休下来的领导和在职领导;党政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刚退休下来的领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中介机构的知名专家学者等。部分省市国资监管部门积极拓宽外部董事选聘范围,从机关选派业务骨干到企业任外部董事。
国企刚退休下来的领导大企业经营管理经验丰富,素质高,责任心强,对国企运作比较了解;党政机关刚退休下来的领导对国家经济政策比较熟悉,但有的缺乏企业管理经验;专家学者比较敬业,能较好地发挥专长,但履职时间难以保证,获取企业信息渠道不畅,对企业了解不深,不熟悉国企运作,在董事会上难以发表有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机关干部担任的外部董事对企业情况比较熟悉,业务能力较强,能较好代表出资人意见,但因为不取酬,责权利严重不统一,责任追究难以落实,完全凭党性自觉履职,且机关日常事务性工作较多,履职时间难以保证。
对此,可以拓宽外部董事来源渠道,建立人才库共享机制。现阶段,由于外部董事来源少,遴选到企业需求的外部董事有一定难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建设规范董事会工作的进程。因此,首先要将选聘外部董事作为一项常态性工作,面向全球、全国公开招聘,建立外部董事人才库。二是探讨建立外部董事资源共享机制。加强各级国资监管机构间的联系,积极探讨外部董事资源共享、信息互通、人才互换的有效途径。三是建立外部董事资格认证制度,规范选聘程序,严把外部董事入口关。
日常管理、培训薄弱
日常管理是目前外部董事制度的薄弱环节。大部分省市重视对外部董事的选聘,但外部董事上任后,除了要求定期上交年度履职报告、每年组织一次座谈会等外,缺乏对外部董事的日常管理、培训及考核。
目前,大部分国资监管部门没有专门的机构为外部董事提供诸如信息报送等沟通服务,一般是任职公司负责与外部董事进行沟通联系,递送公司相关运行情况。据了解,仅有上海市成立专门部门(市管国有企业专职董事监事管理中心)为外部董事提供及时、全面、准确的国资监管和企业运行的相关信息。
建议加强对外部董事的培训力度,健全培训机制。外部董事虽是某一领域专家,但由于经历和知识等背景不同,对外部董事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认识不清。因此,要加强对外部董事的培训,健全多层次培训体系。一是构建多层次培训体系,加强与培训机构、中介机构、高等院校等的合作,有条件地建立专门培训基地,对外部董事进行定期培训。二是健全外部董事培训机制,注重任职前培训,加强日常培训,并对培训结果进行考核。三是制定科学的课程设计,任前培训注重提高外部董事对建设规范董事会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加深对董事会职责定位、运作方式及外部董事责权利的理解,日常培训注重提高外部董事对国资工作情况的了解,熟悉国资发展情况及经济发展形势,提高专业业务能力及科学决策水平。
还应加强对外部董事的日常管理,健全支撑机制。外部董事大部分是兼职,不在企业坐班,一般规定外部董事一年内在任职公司履职时间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为保证外部董事及时掌握公司运行情况,需建立外部董事资料阅读制度,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或委托相关部门定期向外部董事报企业的月报,及时报国资系统重大事项等,解决外部董事对企业情况不熟悉甚至对行业情况不熟悉的问题,提高其履职能力。
另外,国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外部董事履职的管理,外部董事除了如期报告个人履职情况外,重大事项也要报告,尤其是在多元股权结构的国有控股公司任职的国资委外派董事,重大事项在董事会召开前要报国资监管部门,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发表意见。
评价落后激励不畅
现行外部董事的薪酬主要以年度固定报酬为主,由年度基本报酬、董事会会议津贴、专门委员会会议津贴组成。各国资监管部门根据所监管企业的实际情况,规定了不同的薪酬标准。如国务院国资委在确定央企外部董事薪酬时,考虑了外部董事在董事会的任职(是否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专门委员会主任)、履职时间、所在企业规模(即承担的责任)、与企业负责人薪酬的比例等4个主要因素。仅担任外部董事职务的,按照企业规模分为三档,年度基本报酬分别为8万、6万、4万,董事会会议津贴是3000元/次,专门委员会会议津贴是2000元/次。各省市国资监管部门规定的外部董事年度基本报酬未与企业规模挂钩,且低于央企外部董事的薪酬。如湖北省国资委规定外部董事年度基本报酬不超过4万,由国资委根据外部董事的考核评价结果确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津贴分别为1000元/次、600元/次;山东省外部董事每在一户企业任职的年度基本报酬是5万,兼任董事长的增加3万,兼任副董事长的增加1.5万,兼任专门委员会主任的增加1万,董事会会议津贴是3000元/次,专门委员会会议津贴是2000元/次,每年会议津贴不超过3万。
关键词:
国有企业;董事会;外部董事;改革
一、引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需求,国有企业必须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建设,建立健全外部董事制度。2015年11月3日,宁波市国资委举行宁波工业投资集团公司外部董事聘任仪式,向宁波电子信息集团董事长李凌、宁波东方集团董事长夏崇耀等两位企业家颁发聘书。这是宁波市属国企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开启的破冰之旅,标志着宁波市属国企以“内部董事与外部董事相结合”为核心的规范董事会试点改革实质性启动,也标志着宁波工投新的董事会运作机制正式运行,向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又迈出扎实一步。
二、宁波市属国企董事会改革试点工作的背景
上世纪90年代起,我国国有企业开始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进行改制,引入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本世纪初,上市公司普遍设立了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实际上是外部董事的一种,强调其独立于股东的特性。而央企(包括地方国企)都是国有独资,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既然只有一个股东,就没有必要强调其独立性,所以在国企董事会改革中被称为外部董事。外部董事是与内部董事相对应的一种称谓,通常是指仅在公司担任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不担任其他职务,且与公司不存在直接与间接商业利益的关系,不妨碍其公正履行职务的董事会成员。外部董事由于多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且不在执行层兼职,有助于决策权与执行权的分权制衡,有助于提升董事会决策的客观公正与科学高效。2004年6月,时任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宣布选定7家央企进行首批董事会试点建设工作,并下发《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这是央企层面首次试点推行以外部董事为核心的董事会改革。截至2015年末,国务院国资委所属央企纳入董事会试点企业户数已近百家。近几年,山东、江苏、上海、天津等省市国资委也陆续开展董事会试点工作。地方国资系统全面推广独立董事制度势在必行。2015年,宁波市国资委把“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升国企管控水平”列入宁波国资系统年度6项重点任务之一,并将宁波工投作为规范董事会建设的首家试点单位。宁波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相继颁发《规范宁波市属国资公司董事会建设意见》、《宁波工投开展规范董事会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关于授予宁波工投董事会有关权限的通知》等文件,确定在宁波工投试点实行委派外部董事制度,推进决策层与执行层分离,形成各司其职、运转高效、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并总结经验,稳步在市属国企系统推开。
三、宁波工投试点外部董事制度的目的与成效
宁波工投组建于2002年末,是在当时宁波市属七大工业国企系统全面完成两项制度改革的背景下成立的。作为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组建的国有独资集团公司,宁波工投成立之初就按照《公司法》要求,分设了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在治理层面实现了公司决策权、监督权与执行权的分离;在重大事项的日常议事流程上,设置了由党委会会议、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等组成的分类、分级审议制度。但由于种种原因,作为市属国有独资公司,当时由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任命、委派、提名的党委委员、董监事、经营层组成成员高度重合,不同类别的决策会议,出席人员几乎一致。出于这种原因,宁波工投在较长时期内以“高层办公会议”的形式履行公司日常行政性事务的决策职责,董事会每年只召开一次年度定期会议,其他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一般都在报经高层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采用临时董事会形式出具书面决议。这样做的好处是决策效率较高,但也在事实上造成了国企的“内部人控制”,容易造成决策权限分界不清、总经理办公会议流于形式等弊端,与《公司法》要求相悖。事实上,这种现象在其他国资公司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宁波工投规范董事会建设试点工作的关键性制度安排是建立外部董事制度,这样做可以避免董事与经理人员的高度重合,消除了“内部人控制”弊端。受聘的两位外部董事都是知名企业家,经验丰富、见识卓越,他们加入宁波工投董事会,必将为宁波工投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带来新的理念和思路。宁波工投董事会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完成顶层制度设计。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完善,新增董事会引入外部董事等条款,并报经市国资委审核通过;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宁波市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宁波市国资委监管事项清单》精神,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明确规定董事会会议、总经办会议的议事流程、决议方式、议题督办、董事会沟通协调机制;编制宁波工投董事会授权体系表,以清单形式确定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办公会议权限,形成权责明确、边界清晰、规范高效、沟通顺畅的决策流程。以此为基础,对其他各项制度进行修订,调整完善相关业务流程,以适合新的管理体制,为董事会规范运作打好基础。二是形成规范的董事会架构。宁波电子信息集团董事长李凌、宁波东方集团董事长夏崇耀出任宁波工投外部董事,宁波工投新一届董事会架构正式形成。董事会共有5名成员,其中,外部董事2名,内部董事3名(分别是董事长、总经理及职工董事)。同时,设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做好董事之间,以及董事会与出资人、公司党委、监事会、经营层之间的沟通协调等工作。成立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做好会务保障、信息联络、资料归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为董事履职提供便利服务等。三是充分发挥董事会、经营层、监事会职责。实施董事会改革后,宁波工投董事会、经营层、监事会按照“决策、执行和监督”相分离原则,认真履职,形成各负其责、边界清晰、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治理机制。截至2016年3月末,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2次,临时会议2次,共审议各类议题15项(包括人事聘任2项、制度修订2项、重大投融资5项,对外担保3项、重大资产处置3项),听取专题汇报1项,上报市国资委审核议题7项;总经理办公会议承担着贯彻落实董事会各项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董事会改革试点成效的重要任务,已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6次,审议各类议题42项。总经理办公会议还专门建立学习制度,每次安排不同主题的简短业务学习和重要会议、法规与文件的贯彻传达;充分发挥监事会重要作用,监事会成员列席董事会及总经理办公会议,对各项议题履行监督权和质询权。除履行日常职责外,监事会还实施2项专项调查,发出专题检查报告2份,向董事会及经营层发出提醒函1份,董事会及经营层接函后高度重视并采取了积极措施。
四、宁波工投董事会改革的经验与意义
不管是央企还是地方国企,都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创新发展、综合保障、战略支撑的重要作用。在新一轮的国企改革中,这种作用必将得到进一步增强。董事会作为一个国企的决策中心、战略中心和推动主体,其运行机制健全与否直接决定公司业绩的好坏与未来的成长性。宁波工投作为宁波市属国企首家试点董事会改革的企业,新机制运行时间尚短,但已逐步发挥出预期的示范作用。当然,任何改革都是一种探索,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总结经验,发挥优势,查补短板,激发改革的最大效应。宁波工投董事会改革的主要经验:一是领导重视,上下合力。宁波市委组织部、宁波市国资委高度重视宁波市属国企董事会改革工作,根据国企定位与产业特点,选定宁波工投作为首家试点单位,并颁发一系列文件进行专项部署。特别是市国资委给予了大力支持与帮助,从方案筹备、制度配套、改革进展各方面进行全程配合指导。宁波工投抓住契机,把董事会改革与“十三五”发展规划结合起来,迅速推进各项前期工作,并对制度体系进行全面梳理,使公司的发展理念与议事流程与新机制相匹配。二是合理选定外部董事人选。宁波工投从行业布局与未来发展战略出发,从知识面、专业性、市场性等方面考虑,进行充分调查和内部讨论,向市国资委推荐合适的外部董事人选。市国资委经充分酝酿,最终聘任的两位外部董事都是非常优秀的企业家,既具有丰厚的企业管理经验,又热心参与国企管理,专业知识与经验融合互补,符合宁波工投发展需求。这样做有助于避免“花瓶”董事的产生。三是强化日常信息沟通与会前充分酝酿。不管是董事会议题还是总经理办公会议议题,会前都充分征求公司党委、监事会意见,提高决策科学性与透明度。为确保每个董事都能充分发挥作用,独立行使表决权,宁波工投在董事会议事规则中明确规定,董事会定期会议须在15天前、临时会议须在3天前把议题内容送交每位董事。为进一步保证外部董事知情权,对于重大审议事项,还由公司分管领导或董事会秘书专程向外部董事汇报情况,提前听取意见与建议。四是逐步探索建立董、监事评价激励体系。董事、监事的能力、素质、敬业精神如何,对提升董事会、监事会运作效率,进而对公司价值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随着国企治理体系的完善,这些评价系统也必将不断发展和完善。目前,市国资委正在细化完善对选聘外部董事的评价激励方案,为在全市国资系统进一步推进外部董事制度创造条件。总之,宁波工投董事会改革尚处于起步阶段,需要总结完善的地方还很多,但它已为宁波其他国企提供了创新样本。宁波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改革将在试点基础上,总结经验,按照“成熟一家,推进一家”原则,逐步在市属独资公司中推广。宁波市国资委将建立“外部董事人才库”,面向社会招聘优秀的经营管理人才,逐步扩大外部董事试点范围,向市属国有企业委派决策能力强、懂经营、会管理的外部董事,充实董事会人员队伍,努力提高董事会决策和防范风险水平,提高监督和管理能力,确保国企“基业长青”。
参考文献:
[1]仲继银著.董事会与公司治理[M].中国发展出版社,2014
监事会不可或缺?
在不同类型的公司中,公司治理特点各异,监事会所发挥的具体作用并不一样。例如金融类的公司和非金融类的公司,在标准、运作、执行力上完全是两个天地。即便在金融业中,公司体制不同差别也是非常大的――国有控股体制内有一套监督的体系;而像民有控股的金融类公司,或者规模较小、股权较分散的公司,监事会呈现多样化特征。
实践中,公司制在国有企业中首先推行,因其特殊的体制和原因,导致包括监事会在内的公司治理体系运行下来存在一些问题。其他类型的公司在实践中,由于法规模糊、股东诉求不足、监事会本身权责不适配、公司文化有待改进等因素,监事会运行也遇到一些困难。
有家公司监事会负责人就对监事会这个会议体监督方式存在的“形式主义”倍感困惑。“需要开会时,我事先组织材料给各位监事,但有时他们连现场会议都不开,拿到办公室签个字就行。虽然截止到现在,我们没有发生过任何违规违法的事件,该走的流程都走了,该开的会每年几次也都开了。但从经验上来说,我一个人就代表着他们三个了。”
还有的企业对自己的治理创新信心不足。为使监事会发挥作用,该公司搞了专职监事,给的是部门正职的待遇,但改革的效果并不是很明显。
类似的例子并不少,以至于到后来,业界出现了监事会要不要、有没有用的争论。
《董事会》记者注意到,尽管存在分歧,但肯定的声音占据主流。“虽然中国国情特有,但从法理上来讲,这套设计还是合理的,问题是怎么落地的问题。”“目前监事会在中小企业有些形同虚设,但是有一点是赞同的,国有企业监事会做得要好得多,在国有企业设立监事会是非常有必要的。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应发掘民间的智慧,把监事会做实。”“富一代想把公司整体交给富二代,富二代本身没有企业经营管理的能力,但是交给别人又不放心,这时候怎么办?监事会就会是个非常有效的方式,对股东代表的管理是个有效方式。”
显然在现行环境下,监事会不可偏废,如何切实发挥监事会的作用,更受到上市公司的关注。
大股东有何责任?
“我们省一百多家企业的监事会主席开会,很多企业第一次是这个人,第二次变成另一个人,第三次又变换了新面孔。问他们怎么老在换人,原因是因为提了意见,老板就把人换了,撤换的说辞是‘根据工作的需要’!”一家公司代表吐露了这样一个现象。
监事会的工作谁需要,对谁负责?在业内看来,这是首先需要破解的难题。股东如果想用好监事会,就会把真正合适的人放到监事会里,好好去监督,直接反馈结果;如果股东不需要,那么监事会再活跃,再能够发挥作用,也维持不了多久;甚至于,如果股东想干坏事,或者说不想被控制的时候,监事会就完全变成摆设了。当下,各方面比较注重独立董事的发展,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监事会的作用关注得比较少。如果监事会的工作结果不被充分利用,对监事会的工作积极性、工作机制以及人员的配备,会有负面的影响。
对于这个问题,与会者建议从两个方面,强化对大股东的约束。一个是,将监事会主席列入高管行列,享受必要待遇,形成事实上的“高配”。“否则,下属怎么敢说话,一提意见就容易遭到撤换嘛。”
另一个是,对监事会应该有合适的指标评价体系。如果运作指标很低,那么反推下来,公司的股东可能存在其他的动机,从市值管理、投资者评价等角度,公司不应该被信任。一旦公司被质疑,投资者就会用脚投票,从而实现市场化的约束。
到底该干些什么?
监事会是一种会议体的监督形式,要想有效发挥作用,首先得理念清、定位准,真正搞清楚自身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这看上去容易,其实不简单。
监事会在上市公司法人治理架构中应当是相对超脱、独立的主体,也是监管机构的观察窗口。在运行中,监事会通过各个方面征集议案,经过审议、表决后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进而影响经营管理层和公司治理。对公司财务、内控监督以及董事、高管的履职监督,是监事会职责的题中之义。但在不同类型的公司中,监事会该干什么,着力点是什么,还得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有公司就认为,监事会不应仅仅停留在找问题、识别风险、防范风险、解决问题等监督职能上,还应当立足于公司的战略发展、管理层面,基于对整体情况的把握,就面临的问题更积极主动地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在有效监督的过程中促使公司治理各个主体能够更和谐运转,更集中到增强公司的价值创造能力上。
持类似看法的公司并不少。有企业就指出,监事会能否不仅仅进行财务或者风险的事后监督,而是更注重将履职的着力点前移,比如对战略的科学性、经营层执行战略的有效性加以把控?这样既可以有效地从事中角度去履行监督职责,同时能够有效提升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影响力。
还有上市公司监事会代表对信息披露中的职责,有自己的看法,认为监事会只能对信息披露机制是否健全、流程是否合规、制度是否落到实处进行监督,不宜对信息披露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核并为此担责。
怎样发挥好作用?
围绕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规,上市公司监事会拥有数项法定的权力。然而在现实中,外界对“花瓶监事”、“人情监事”的非议颇多,可想而知此间监事会作用发挥之不易。
在很多人眼中,监事会一个最大的矛盾就在于责权不匹配。要发挥作用,关键在于如何提高监事会的地位,让监事会从董事会、经理层中分离出来,而这需要在人员、薪酬和管理机制等方面下功夫。《董事会》记者注意到,改善监事会的提名机制、尤其是对中国上市公司监事会是否可以或者应该设立提名委员会,备受研讨会与会者的关注。
有公司认为,目前监事的来源有股东代表监事,有职工代表监事,也有外部监事、独立监事等,提名委员会对监事的独立性有正面的作用。尤其是,可以根据行业特点选聘一些外部监事,来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不过操作起来可能有难度。比如,具体的人选提出后,需要谁来认可?
也有公司指出,监事会提名委员会是个“伪概念”,因为监事会里面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方推荐,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再设置一个提名委员会实际上是违规了。董事和监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董事是对所有股东负责,但股东代表监事对股东负责,职工代表监事对职工负责,只有独立监事才能独立地对所有股东方负责。
还有公司代表阐述认为,公司法中有明确规定,监事会有权提名独董。如果把这一条落实下来,哪怕不必然一定采纳,一定会成为候选人,但具有这样的提名权后,整个公司治理机制就比较完善,监事会的地位与作用也会进一步增强。
薪酬、激励是另一个议论的焦点。监事薪酬的标准异于董事,这是当前存在的客观现实。其中的成因比较复杂,因为有的监事是外部的,有的可能是公务员,经过组织部批准,不可以在上市公司拿薪酬。不过不止一家公司代表认为,上市公司监事的薪酬,最好不低于独董的薪酬标准,这样有利于提高监事会的地位。
相比之下,围绕监事是否应该享有期权激励,争论就很激烈了。有的公司认为,现在国企将期权激励赋予董事、高管,但监事、监事长却没有,并不公平。有的公司代表甚至透露,有些监事不愿意履职,因为担任其他的职务还可能有期权。但反对的意见也很明确:监事的职责就是监督,如果给予股权激励,会有利益驱动纵容甚至参与业绩造假。
理越辩越明。最终,与会者比较集中认可的激励方式是,内部监事可以考虑享受期权激励,外部监事和独董一样走包薪的模式。
而在如何保障监事会正常履职环境方面,有与会者觉得,可以将按上市公司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来提取监事会履职经费,比如说万分之二或者万分之三;使用不完可以退回去。这样可以保证监事会相对独立地发挥作用。
独董、监事听谁的?
众所周知,在监督方面,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独立监事职能与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独董之间,可能存在着职能重合的灰色地带。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备受上市公司关注。
二、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工作当中所存在的问题
(一)监事会成员专业胜任能力较弱
国有企业监事会成员构成相对较单一,一般情况下,国有企业规模较大业务较为复杂,要想切实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拥有相关知识是必不可少的,还需要保持职业敏感性,这就使得对监事会成员的要求较高。国有企业监事会成员主要是上级委派和内部员工,专业的审计知识很难保证。
(二)监事会监督手段有限
监事会监督条例对监事会履职方式限定为询问管理者经营情况,查询管理资料,向上级管理部门汇报等权利,并不参与公司的管理。当管理者出现违规等问题时,监事会缺少立即制止的权利,只能向上级机关进行汇报,往往造成监督效力滞后,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同时《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中规定“监事会不干预企业经营管理”就像一个“紧箍咒”时刻提醒着监事会不要过多干涉企业日常经营,这使得监事会在监督过程中缩手缩脚。
(三)没有完善的内部激励制度
国有企业监事会一般作为外派机构,工作地点不固定,需要出差,有的需要长期驻扎外地。良好的待遇水平是保障监事会成员履职积极性的基础。但是由于监事会不参与日常经济活动管理,不能用业绩水平直接和监事会履职情况进行挂钩。所以监事会薪酬制度大多是年薪制,和管理层的薪酬相比缺少竞争力。使得监事会存在多劳少得的情况。另外,由于监事会工作性质特殊,没有轮岗的机会,晋升通道狭窄,使得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下降,所以需要根据监事会监督特殊性完善激励和考核机制。
(四)监事会获取信息不全面
监事会根据取得的信息进行监督,但是获取信息取得相对滞后,而且由于监事会不参与经济管理,获得信息不够全面,和董事会、管理层相比形成明显的信息不对称,信息收集不全面造成监督效果不理想。
三、如何有效实现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效果
(一)增强监事会权限
我国对监事会制度建设相对滞后,面对快速发展的资本市场,需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将监事会制度建设逐渐适应经济发展。对于监事会制度的建设首要的问题就是增加监事会权限,突破只有简单的检察权和报告权,赋予监事会一定的执法权,当发现管理层重大违规时可以立即制止。同时监事会为了更好地了解公司治理情况,正确执行监督工作,需要了解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熟悉公司经营环境。
(二)建立健全监事会工作机制
监事会的监督过程主要在事后监督,需要将工作重点逐渐过渡到事前和事中监督上来,以便及时发现国有企业发展动态,及时反应,将损失降到最小。国有企业监事会作为管理部门,完善监事会列席各种会议机制,事前了解工作环境,分析当前工作面临的风险。
(三)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提高监督积极性
长期以来监事会薪酬体系较为单一,主要实行固定年薪制,缺少激励制度。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主要是外派制度,监事会成员需要经常出差或者长期驻扎企业,工作轻度大,需要结合监事会履职特点制定考核标准。由于监事会是对公司整体情况进行监督,不能单独靠财务指标进行考量监事会工作效果,需要综合考虑监事会列席会议次数,监事会报告次数,日常工作记录等考核指标,从而将工作进行量化,并建立监事会成员长效发展机制,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激励监事会成员履职积极性。
(四)与其他部门密切配合,发挥协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