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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外部董事来源渠道较少。2004年,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担任外部董事的基本条件是具有10年以上企业管理、市场营销、资本运营、科研开发或人力资源管理等专业的工作经验,或具有与履行外部董事职责要求相关的法律、经济、金融等某一方面的专长。从全国董事会试点实际来看,外部董事来源主要有:央企和地方国企刚退休下来的领导和在职领导;党政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刚退休下来的领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中介机构的知名专家学者等。部分省市国资监管部门积极拓宽外部董事选聘范围,从机关选派业务骨干到企业任外部董事。
国企刚退休下来的领导大企业经营管理经验丰富,素质高,责任心强,对国企运作比较了解;党政机关刚退休下来的领导对国家经济政策比较熟悉,但有的缺乏企业管理经验;专家学者比较敬业,能较好地发挥专长,但履职时间难以保证,获取企业信息渠道不畅,对企业了解不深,不熟悉国企运作,在董事会上难以发表有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机关干部担任的外部董事对企业情况比较熟悉,业务能力较强,能较好代表出资人意见,但因为不取酬,责权利严重不统一,责任追究难以落实,完全凭党性自觉履职,且机关日常事务性工作较多,履职时间难以保证。
对此,可以拓宽外部董事来源渠道,建立人才库共享机制。现阶段,由于外部董事来源少,遴选到企业需求的外部董事有一定难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建设规范董事会工作的进程。因此,首先要将选聘外部董事作为一项常态性工作,面向全球、全国公开招聘,建立外部董事人才库。二是探讨建立外部董事资源共享机制。加强各级国资监管机构间的联系,积极探讨外部董事资源共享、信息互通、人才互换的有效途径。三是建立外部董事资格认证制度,规范选聘程序,严把外部董事入口关。
日常管理、培训薄弱
日常管理是目前外部董事制度的薄弱环节。大部分省市重视对外部董事的选聘,但外部董事上任后,除了要求定期上交年度履职报告、每年组织一次座谈会等外,缺乏对外部董事的日常管理、培训及考核。
目前,大部分国资监管部门没有专门的机构为外部董事提供诸如信息报送等沟通服务,一般是任职公司负责与外部董事进行沟通联系,递送公司相关运行情况。据了解,仅有上海市成立专门部门(市管国有企业专职董事监事管理中心)为外部董事提供及时、全面、准确的国资监管和企业运行的相关信息。
建议加强对外部董事的培训力度,健全培训机制。外部董事虽是某一领域专家,但由于经历和知识等背景不同,对外部董事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认识不清。因此,要加强对外部董事的培训,健全多层次培训体系。一是构建多层次培训体系,加强与培训机构、中介机构、高等院校等的合作,有条件地建立专门培训基地,对外部董事进行定期培训。二是健全外部董事培训机制,注重任职前培训,加强日常培训,并对培训结果进行考核。三是制定科学的课程设计,任前培训注重提高外部董事对建设规范董事会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加深对董事会职责定位、运作方式及外部董事责权利的理解,日常培训注重提高外部董事对国资工作情况的了解,熟悉国资发展情况及经济发展形势,提高专业业务能力及科学决策水平。
还应加强对外部董事的日常管理,健全支撑机制。外部董事大部分是兼职,不在企业坐班,一般规定外部董事一年内在任职公司履职时间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为保证外部董事及时掌握公司运行情况,需建立外部董事资料阅读制度,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或委托相关部门定期向外部董事报企业的月报,及时报国资系统重大事项等,解决外部董事对企业情况不熟悉甚至对行业情况不熟悉的问题,提高其履职能力。
另外,国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外部董事履职的管理,外部董事除了如期报告个人履职情况外,重大事项也要报告,尤其是在多元股权结构的国有控股公司任职的国资委外派董事,重大事项在董事会召开前要报国资监管部门,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发表意见。
评价落后激励不畅
现行外部董事的薪酬主要以年度固定报酬为主,由年度基本报酬、董事会会议津贴、专门委员会会议津贴组成。各国资监管部门根据所监管企业的实际情况,规定了不同的薪酬标准。如国务院国资委在确定央企外部董事薪酬时,考虑了外部董事在董事会的任职(是否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专门委员会主任)、履职时间、所在企业规模(即承担的责任)、与企业负责人薪酬的比例等4个主要因素。仅担任外部董事职务的,按照企业规模分为三档,年度基本报酬分别为8万、6万、4万,董事会会议津贴是3000元/次,专门委员会会议津贴是2000元/次。各省市国资监管部门规定的外部董事年度基本报酬未与企业规模挂钩,且低于央企外部董事的薪酬。如湖北省国资委规定外部董事年度基本报酬不超过4万,由国资委根据外部董事的考核评价结果确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津贴分别为1000元/次、600元/次;山东省外部董事每在一户企业任职的年度基本报酬是5万,兼任董事长的增加3万,兼任副董事长的增加1.5万,兼任专门委员会主任的增加1万,董事会会议津贴是3000元/次,专门委员会会议津贴是2000元/次,每年会议津贴不超过3万。
关键词:
国有企业;董事会;外部董事;改革
一、引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需求,国有企业必须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建设,建立健全外部董事制度。2015年11月3日,宁波市国资委举行宁波工业投资集团公司外部董事聘任仪式,向宁波电子信息集团董事长李凌、宁波东方集团董事长夏崇耀等两位企业家颁发聘书。这是宁波市属国企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开启的破冰之旅,标志着宁波市属国企以“内部董事与外部董事相结合”为核心的规范董事会试点改革实质性启动,也标志着宁波工投新的董事会运作机制正式运行,向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又迈出扎实一步。
二、宁波市属国企董事会改革试点工作的背景
上世纪90年代起,我国国有企业开始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进行改制,引入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本世纪初,上市公司普遍设立了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实际上是外部董事的一种,强调其独立于股东的特性。而央企(包括地方国企)都是国有独资,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既然只有一个股东,就没有必要强调其独立性,所以在国企董事会改革中被称为外部董事。外部董事是与内部董事相对应的一种称谓,通常是指仅在公司担任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不担任其他职务,且与公司不存在直接与间接商业利益的关系,不妨碍其公正履行职务的董事会成员。外部董事由于多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且不在执行层兼职,有助于决策权与执行权的分权制衡,有助于提升董事会决策的客观公正与科学高效。2004年6月,时任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宣布选定7家央企进行首批董事会试点建设工作,并下发《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这是央企层面首次试点推行以外部董事为核心的董事会改革。截至2015年末,国务院国资委所属央企纳入董事会试点企业户数已近百家。近几年,山东、江苏、上海、天津等省市国资委也陆续开展董事会试点工作。地方国资系统全面推广独立董事制度势在必行。2015年,宁波市国资委把“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升国企管控水平”列入宁波国资系统年度6项重点任务之一,并将宁波工投作为规范董事会建设的首家试点单位。宁波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相继颁发《规范宁波市属国资公司董事会建设意见》、《宁波工投开展规范董事会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关于授予宁波工投董事会有关权限的通知》等文件,确定在宁波工投试点实行委派外部董事制度,推进决策层与执行层分离,形成各司其职、运转高效、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并总结经验,稳步在市属国企系统推开。
三、宁波工投试点外部董事制度的目的与成效
宁波工投组建于2002年末,是在当时宁波市属七大工业国企系统全面完成两项制度改革的背景下成立的。作为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组建的国有独资集团公司,宁波工投成立之初就按照《公司法》要求,分设了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在治理层面实现了公司决策权、监督权与执行权的分离;在重大事项的日常议事流程上,设置了由党委会会议、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等组成的分类、分级审议制度。但由于种种原因,作为市属国有独资公司,当时由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任命、委派、提名的党委委员、董监事、经营层组成成员高度重合,不同类别的决策会议,出席人员几乎一致。出于这种原因,宁波工投在较长时期内以“高层办公会议”的形式履行公司日常行政性事务的决策职责,董事会每年只召开一次年度定期会议,其他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一般都在报经高层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采用临时董事会形式出具书面决议。这样做的好处是决策效率较高,但也在事实上造成了国企的“内部人控制”,容易造成决策权限分界不清、总经理办公会议流于形式等弊端,与《公司法》要求相悖。事实上,这种现象在其他国资公司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宁波工投规范董事会建设试点工作的关键性制度安排是建立外部董事制度,这样做可以避免董事与经理人员的高度重合,消除了“内部人控制”弊端。受聘的两位外部董事都是知名企业家,经验丰富、见识卓越,他们加入宁波工投董事会,必将为宁波工投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带来新的理念和思路。宁波工投董事会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完成顶层制度设计。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完善,新增董事会引入外部董事等条款,并报经市国资委审核通过;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宁波市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宁波市国资委监管事项清单》精神,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明确规定董事会会议、总经办会议的议事流程、决议方式、议题督办、董事会沟通协调机制;编制宁波工投董事会授权体系表,以清单形式确定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办公会议权限,形成权责明确、边界清晰、规范高效、沟通顺畅的决策流程。以此为基础,对其他各项制度进行修订,调整完善相关业务流程,以适合新的管理体制,为董事会规范运作打好基础。二是形成规范的董事会架构。宁波电子信息集团董事长李凌、宁波东方集团董事长夏崇耀出任宁波工投外部董事,宁波工投新一届董事会架构正式形成。董事会共有5名成员,其中,外部董事2名,内部董事3名(分别是董事长、总经理及职工董事)。同时,设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做好董事之间,以及董事会与出资人、公司党委、监事会、经营层之间的沟通协调等工作。成立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做好会务保障、信息联络、资料归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为董事履职提供便利服务等。三是充分发挥董事会、经营层、监事会职责。实施董事会改革后,宁波工投董事会、经营层、监事会按照“决策、执行和监督”相分离原则,认真履职,形成各负其责、边界清晰、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治理机制。截至2016年3月末,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2次,临时会议2次,共审议各类议题15项(包括人事聘任2项、制度修订2项、重大投融资5项,对外担保3项、重大资产处置3项),听取专题汇报1项,上报市国资委审核议题7项;总经理办公会议承担着贯彻落实董事会各项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董事会改革试点成效的重要任务,已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6次,审议各类议题42项。总经理办公会议还专门建立学习制度,每次安排不同主题的简短业务学习和重要会议、法规与文件的贯彻传达;充分发挥监事会重要作用,监事会成员列席董事会及总经理办公会议,对各项议题履行监督权和质询权。除履行日常职责外,监事会还实施2项专项调查,发出专题检查报告2份,向董事会及经营层发出提醒函1份,董事会及经营层接函后高度重视并采取了积极措施。
四、宁波工投董事会改革的经验与意义
不管是央企还是地方国企,都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创新发展、综合保障、战略支撑的重要作用。在新一轮的国企改革中,这种作用必将得到进一步增强。董事会作为一个国企的决策中心、战略中心和推动主体,其运行机制健全与否直接决定公司业绩的好坏与未来的成长性。宁波工投作为宁波市属国企首家试点董事会改革的企业,新机制运行时间尚短,但已逐步发挥出预期的示范作用。当然,任何改革都是一种探索,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总结经验,发挥优势,查补短板,激发改革的最大效应。宁波工投董事会改革的主要经验:一是领导重视,上下合力。宁波市委组织部、宁波市国资委高度重视宁波市属国企董事会改革工作,根据国企定位与产业特点,选定宁波工投作为首家试点单位,并颁发一系列文件进行专项部署。特别是市国资委给予了大力支持与帮助,从方案筹备、制度配套、改革进展各方面进行全程配合指导。宁波工投抓住契机,把董事会改革与“十三五”发展规划结合起来,迅速推进各项前期工作,并对制度体系进行全面梳理,使公司的发展理念与议事流程与新机制相匹配。二是合理选定外部董事人选。宁波工投从行业布局与未来发展战略出发,从知识面、专业性、市场性等方面考虑,进行充分调查和内部讨论,向市国资委推荐合适的外部董事人选。市国资委经充分酝酿,最终聘任的两位外部董事都是非常优秀的企业家,既具有丰厚的企业管理经验,又热心参与国企管理,专业知识与经验融合互补,符合宁波工投发展需求。这样做有助于避免“花瓶”董事的产生。三是强化日常信息沟通与会前充分酝酿。不管是董事会议题还是总经理办公会议议题,会前都充分征求公司党委、监事会意见,提高决策科学性与透明度。为确保每个董事都能充分发挥作用,独立行使表决权,宁波工投在董事会议事规则中明确规定,董事会定期会议须在15天前、临时会议须在3天前把议题内容送交每位董事。为进一步保证外部董事知情权,对于重大审议事项,还由公司分管领导或董事会秘书专程向外部董事汇报情况,提前听取意见与建议。四是逐步探索建立董、监事评价激励体系。董事、监事的能力、素质、敬业精神如何,对提升董事会、监事会运作效率,进而对公司价值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随着国企治理体系的完善,这些评价系统也必将不断发展和完善。目前,市国资委正在细化完善对选聘外部董事的评价激励方案,为在全市国资系统进一步推进外部董事制度创造条件。总之,宁波工投董事会改革尚处于起步阶段,需要总结完善的地方还很多,但它已为宁波其他国企提供了创新样本。宁波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改革将在试点基础上,总结经验,按照“成熟一家,推进一家”原则,逐步在市属独资公司中推广。宁波市国资委将建立“外部董事人才库”,面向社会招聘优秀的经营管理人才,逐步扩大外部董事试点范围,向市属国有企业委派决策能力强、懂经营、会管理的外部董事,充实董事会人员队伍,努力提高董事会决策和防范风险水平,提高监督和管理能力,确保国企“基业长青”。
参考文献:
[1]仲继银著.董事会与公司治理[M].中国发展出版社,2014
监事会不可或缺?
在不同类型的公司中,公司治理特点各异,监事会所发挥的具体作用并不一样。例如金融类的公司和非金融类的公司,在标准、运作、执行力上完全是两个天地。即便在金融业中,公司体制不同差别也是非常大的――国有控股体制内有一套监督的体系;而像民有控股的金融类公司,或者规模较小、股权较分散的公司,监事会呈现多样化特征。
实践中,公司制在国有企业中首先推行,因其特殊的体制和原因,导致包括监事会在内的公司治理体系运行下来存在一些问题。其他类型的公司在实践中,由于法规模糊、股东诉求不足、监事会本身权责不适配、公司文化有待改进等因素,监事会运行也遇到一些困难。
有家公司监事会负责人就对监事会这个会议体监督方式存在的“形式主义”倍感困惑。“需要开会时,我事先组织材料给各位监事,但有时他们连现场会议都不开,拿到办公室签个字就行。虽然截止到现在,我们没有发生过任何违规违法的事件,该走的流程都走了,该开的会每年几次也都开了。但从经验上来说,我一个人就代表着他们三个了。”
还有的企业对自己的治理创新信心不足。为使监事会发挥作用,该公司搞了专职监事,给的是部门正职的待遇,但改革的效果并不是很明显。
类似的例子并不少,以至于到后来,业界出现了监事会要不要、有没有用的争论。
《董事会》记者注意到,尽管存在分歧,但肯定的声音占据主流。“虽然中国国情特有,但从法理上来讲,这套设计还是合理的,问题是怎么落地的问题。”“目前监事会在中小企业有些形同虚设,但是有一点是赞同的,国有企业监事会做得要好得多,在国有企业设立监事会是非常有必要的。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应发掘民间的智慧,把监事会做实。”“富一代想把公司整体交给富二代,富二代本身没有企业经营管理的能力,但是交给别人又不放心,这时候怎么办?监事会就会是个非常有效的方式,对股东代表的管理是个有效方式。”
显然在现行环境下,监事会不可偏废,如何切实发挥监事会的作用,更受到上市公司的关注。
大股东有何责任?
“我们省一百多家企业的监事会主席开会,很多企业第一次是这个人,第二次变成另一个人,第三次又变换了新面孔。问他们怎么老在换人,原因是因为提了意见,老板就把人换了,撤换的说辞是‘根据工作的需要’!”一家公司代表吐露了这样一个现象。
监事会的工作谁需要,对谁负责?在业内看来,这是首先需要破解的难题。股东如果想用好监事会,就会把真正合适的人放到监事会里,好好去监督,直接反馈结果;如果股东不需要,那么监事会再活跃,再能够发挥作用,也维持不了多久;甚至于,如果股东想干坏事,或者说不想被控制的时候,监事会就完全变成摆设了。当下,各方面比较注重独立董事的发展,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监事会的作用关注得比较少。如果监事会的工作结果不被充分利用,对监事会的工作积极性、工作机制以及人员的配备,会有负面的影响。
对于这个问题,与会者建议从两个方面,强化对大股东的约束。一个是,将监事会主席列入高管行列,享受必要待遇,形成事实上的“高配”。“否则,下属怎么敢说话,一提意见就容易遭到撤换嘛。”
另一个是,对监事会应该有合适的指标评价体系。如果运作指标很低,那么反推下来,公司的股东可能存在其他的动机,从市值管理、投资者评价等角度,公司不应该被信任。一旦公司被质疑,投资者就会用脚投票,从而实现市场化的约束。
到底该干些什么?
监事会是一种会议体的监督形式,要想有效发挥作用,首先得理念清、定位准,真正搞清楚自身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这看上去容易,其实不简单。
监事会在上市公司法人治理架构中应当是相对超脱、独立的主体,也是监管机构的观察窗口。在运行中,监事会通过各个方面征集议案,经过审议、表决后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进而影响经营管理层和公司治理。对公司财务、内控监督以及董事、高管的履职监督,是监事会职责的题中之义。但在不同类型的公司中,监事会该干什么,着力点是什么,还得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有公司就认为,监事会不应仅仅停留在找问题、识别风险、防范风险、解决问题等监督职能上,还应当立足于公司的战略发展、管理层面,基于对整体情况的把握,就面临的问题更积极主动地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在有效监督的过程中促使公司治理各个主体能够更和谐运转,更集中到增强公司的价值创造能力上。
持类似看法的公司并不少。有企业就指出,监事会能否不仅仅进行财务或者风险的事后监督,而是更注重将履职的着力点前移,比如对战略的科学性、经营层执行战略的有效性加以把控?这样既可以有效地从事中角度去履行监督职责,同时能够有效提升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影响力。
还有上市公司监事会代表对信息披露中的职责,有自己的看法,认为监事会只能对信息披露机制是否健全、流程是否合规、制度是否落到实处进行监督,不宜对信息披露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核并为此担责。
怎样发挥好作用?
围绕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规,上市公司监事会拥有数项法定的权力。然而在现实中,外界对“花瓶监事”、“人情监事”的非议颇多,可想而知此间监事会作用发挥之不易。
在很多人眼中,监事会一个最大的矛盾就在于责权不匹配。要发挥作用,关键在于如何提高监事会的地位,让监事会从董事会、经理层中分离出来,而这需要在人员、薪酬和管理机制等方面下功夫。《董事会》记者注意到,改善监事会的提名机制、尤其是对中国上市公司监事会是否可以或者应该设立提名委员会,备受研讨会与会者的关注。
有公司认为,目前监事的来源有股东代表监事,有职工代表监事,也有外部监事、独立监事等,提名委员会对监事的独立性有正面的作用。尤其是,可以根据行业特点选聘一些外部监事,来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不过操作起来可能有难度。比如,具体的人选提出后,需要谁来认可?
也有公司指出,监事会提名委员会是个“伪概念”,因为监事会里面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方推荐,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再设置一个提名委员会实际上是违规了。董事和监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董事是对所有股东负责,但股东代表监事对股东负责,职工代表监事对职工负责,只有独立监事才能独立地对所有股东方负责。
还有公司代表阐述认为,公司法中有明确规定,监事会有权提名独董。如果把这一条落实下来,哪怕不必然一定采纳,一定会成为候选人,但具有这样的提名权后,整个公司治理机制就比较完善,监事会的地位与作用也会进一步增强。
薪酬、激励是另一个议论的焦点。监事薪酬的标准异于董事,这是当前存在的客观现实。其中的成因比较复杂,因为有的监事是外部的,有的可能是公务员,经过组织部批准,不可以在上市公司拿薪酬。不过不止一家公司代表认为,上市公司监事的薪酬,最好不低于独董的薪酬标准,这样有利于提高监事会的地位。
相比之下,围绕监事是否应该享有期权激励,争论就很激烈了。有的公司认为,现在国企将期权激励赋予董事、高管,但监事、监事长却没有,并不公平。有的公司代表甚至透露,有些监事不愿意履职,因为担任其他的职务还可能有期权。但反对的意见也很明确:监事的职责就是监督,如果给予股权激励,会有利益驱动纵容甚至参与业绩造假。
理越辩越明。最终,与会者比较集中认可的激励方式是,内部监事可以考虑享受期权激励,外部监事和独董一样走包薪的模式。
而在如何保障监事会正常履职环境方面,有与会者觉得,可以将按上市公司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来提取监事会履职经费,比如说万分之二或者万分之三;使用不完可以退回去。这样可以保证监事会相对独立地发挥作用。
独董、监事听谁的?
众所周知,在监督方面,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独立监事职能与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独董之间,可能存在着职能重合的灰色地带。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备受上市公司关注。
二、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工作当中所存在的问题
(一)监事会成员专业胜任能力较弱
国有企业监事会成员构成相对较单一,一般情况下,国有企业规模较大业务较为复杂,要想切实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拥有相关知识是必不可少的,还需要保持职业敏感性,这就使得对监事会成员的要求较高。国有企业监事会成员主要是上级委派和内部员工,专业的审计知识很难保证。
(二)监事会监督手段有限
监事会监督条例对监事会履职方式限定为询问管理者经营情况,查询管理资料,向上级管理部门汇报等权利,并不参与公司的管理。当管理者出现违规等问题时,监事会缺少立即制止的权利,只能向上级机关进行汇报,往往造成监督效力滞后,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同时《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中规定“监事会不干预企业经营管理”就像一个“紧箍咒”时刻提醒着监事会不要过多干涉企业日常经营,这使得监事会在监督过程中缩手缩脚。
(三)没有完善的内部激励制度
国有企业监事会一般作为外派机构,工作地点不固定,需要出差,有的需要长期驻扎外地。良好的待遇水平是保障监事会成员履职积极性的基础。但是由于监事会不参与日常经济活动管理,不能用业绩水平直接和监事会履职情况进行挂钩。所以监事会薪酬制度大多是年薪制,和管理层的薪酬相比缺少竞争力。使得监事会存在多劳少得的情况。另外,由于监事会工作性质特殊,没有轮岗的机会,晋升通道狭窄,使得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下降,所以需要根据监事会监督特殊性完善激励和考核机制。
(四)监事会获取信息不全面
监事会根据取得的信息进行监督,但是获取信息取得相对滞后,而且由于监事会不参与经济管理,获得信息不够全面,和董事会、管理层相比形成明显的信息不对称,信息收集不全面造成监督效果不理想。
三、如何有效实现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效果
(一)增强监事会权限
我国对监事会制度建设相对滞后,面对快速发展的资本市场,需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将监事会制度建设逐渐适应经济发展。对于监事会制度的建设首要的问题就是增加监事会权限,突破只有简单的检察权和报告权,赋予监事会一定的执法权,当发现管理层重大违规时可以立即制止。同时监事会为了更好地了解公司治理情况,正确执行监督工作,需要了解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熟悉公司经营环境。
(二)建立健全监事会工作机制
监事会的监督过程主要在事后监督,需要将工作重点逐渐过渡到事前和事中监督上来,以便及时发现国有企业发展动态,及时反应,将损失降到最小。国有企业监事会作为管理部门,完善监事会列席各种会议机制,事前了解工作环境,分析当前工作面临的风险。
(三)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提高监督积极性
长期以来监事会薪酬体系较为单一,主要实行固定年薪制,缺少激励制度。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主要是外派制度,监事会成员需要经常出差或者长期驻扎企业,工作轻度大,需要结合监事会履职特点制定考核标准。由于监事会是对公司整体情况进行监督,不能单独靠财务指标进行考量监事会工作效果,需要综合考虑监事会列席会议次数,监事会报告次数,日常工作记录等考核指标,从而将工作进行量化,并建立监事会成员长效发展机制,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激励监事会成员履职积极性。
(四)与其他部门密切配合,发挥协同作用
相比之下,专职董事作为股东委派的全职非执董,其职责就是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协同努力,指导管理层实现股东期望的经营目标。由于经营活动涉及的领域和问题是复杂多变的,专职董事有充分的时间参加成员企业重要会议、开展专题调研、参与项目论证、阅读相关资料文件和分析报表,掌握公司的经营动态,对董事会议案研究得更加透彻,无论是赞同还是否决的表决意见会更具说服力。但由于专职董事并不在集团公司任职,对股东管控意志的把握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也没有兼职董事掌握的权利、资源和信息优势,也不能像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那样,以捍卫小股东的利益为己任。
至于股东外部的独立董事,对股东投资的行业领域虽有独到的见解,但即便表达的是客观公正的观点,却不一定是企业发展的最好选择。
上述诸多原因让非执行董事在经营决策表决时,考虑更多的是如何平衡发展中的风险,更好维护股东与相关利益方的权益,不仅考虑企业年度目标的实现,也会兼顾企业中长期目标的实现有所保障。
董事会全体成员密切沟通,忠诚勤勉履职,不辜负股东重托,最大程度实现或超出股东确定的经营目标,并根据年度及任期经营业绩来激励管理层,这是规范高效董事会努力的方向。非执董与执董作为董事会成员的目标是共同的,非执董与执董之间各抒己见,董事会审慎做出满足股东利益的最终决策,符合董事会由个人担责、集体决策的运作机制。
由于非执董与执董存在离线与在线的迥异,执董与非董在战略、风险、绩效考核和经理人评价等方面的感受是有差异的。这种差异再加上董事个人的行业背景及经验的不同,导致董事在表决时观点不完全相同,甚至相左也是完全正常的。
需要指出的是,非执董无论是股东内部的兼职董事、专职董事或股东外部聘请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其业务的认识可能会比执董少,但这绝非不利因素,非执董拥有的相关经验及其相同或近似行业的经验将可与执董形成互补。
执董(不包括担任执行董事的董事长)在公司担任经营高管,董事角色与其经营高管角色高度重叠,更多时候容易忽略自己董事的身份,而站在管理层来考虑问题。其在经营决策时,更多考虑的是如何确保年度目标业绩的完成,对任期目标的考虑较少,更勿用说长远目标,如果中长期目标与短期利益有冲突,难免会产生抵触。而根据股东和董事会的管理授权,执董作为经营高管有一定的经营自,有较强的资源调配能力和较完整的信息报告系统,企业的经营绩效与其职业发展相关度较高,执董对经营层提出的议案一般会持赞同态度,非执董如果发出反对的“声音”很少会受到欢迎。
目前,绝大多数国企董事会还是以执董为主导的格局,非执董在战略、监督、绩效和经理人评价等方面发挥的作用有限。从国资委对规范央企董事会试点的要求看,外部独立董事应超过董事会成员半数,这意味着以执董为主导的董事会格局将会被打破。由于非执董在防范内部人控制,更好地监督、检查和平衡执董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非执董无疑在董事会未来建设中的将会“英雄大有用武之地”。而要实现这一点,董事会需要在战略指导、风险监督、绩效考核和经理评价等方面进一步发挥非执董的积极作用。
战略指导。非执董作为董事会成员,为企业的战略成功做出贡献是其重要职责。公司管理层必须具有清晰的战略方向,而非执董应该发挥他们从工作和生活阅历、特别是商业经历中得出的大量经验,来确保已选定的战略是稳健的。就该角色而言,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他们有权对战略的任何方面提出质疑和挑战,股东和董事会应该鼓励非执董积极建言献策,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或建议帮助公司制定成功的战略。
风险监督。董事会应完善其下设的以非执董为召集人的各类专业委员会的建设,为董事会审慎决策和风险监督,发挥非执董的价值。非执董可通过董事会敦促公司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系统和风险管理系统。非执董与执董的信息一定要对称,董事会获得的财务报告和各类信息必须是真实和全面的。
绩效考核。董事会应当使公司对已制定的企业业绩目标承担责任,企业的业绩包括年度经营目标,任期经营目标以及企业长远发展目标。非执董在平衡企业的短期目标与中长期目标方面应发挥积极的作用,指导管理层在完成年度目标的同时,要兼顾企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矛盾与困惑
专门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的独立、专业的专门工作机构,本应该对董事会所审议的重要事项进行基础性的研究,并进一步提出客观、公正、专业的咨询与建议,然而,央企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建设仍处于尝试阶段,存在很多不足,它们往往难担其职,难负其责。
保持独立性与有效发挥职能之间的矛盾。
为保持专门委员会的独立性,有必要引入外部董事坐阵,以其客观、公正、独立的立场来监督董事会,弥补董事会无人监督的制度缺陷。而大力推行外部董事制度,从而更好维持专门委员会的独立性,也是目前央企建设规范董事会工作所重点强调的内容。国资委不仅要求外部董事人数过半,且要求薪酬与考核、审计与风险管理、提名委员会全部或绝大多数成员是外部董事。
专门委员会在保持独立性的同时还须发挥咨询和建议作用,然而该作用的发挥需要条件,或说必须破除一系列障碍。主观方面,外部董事自身需要具备较高的知识水平;道德品行方面要求有责任心、公正的法治观等;而“有时间、有精力、身体好”这些看似简单的要求,对一些外部董事来说不一定能具备。客观方面,外部董事面临来自外部、公司的各种客观障碍,这些障碍不以董事本人意志为转移。例如,由于外部董事不参加日常经营管理,其赖以做出判断决策的信息只能由经理层提供,如若经理层进行有目的性的误导或进行不完全或歪曲的信息披露,那么此时以外部董事为主体的专门委员会所提供的咨询和建议将偏颇、有失公正。这便产生了专门委员会独立性与有效发挥职能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是现今约束专门委员会进一步有效激活其功用的问题之源,亟需解决。
“腿”与“脑”、“进”与“退”之间的困惑。
专门委员会行使职能发挥作用应该依靠什么机构、机制进行支撑?这个俗称“腿”的问题,成为建设规范董事会普遍存在的典型问题,它从保持专门委员会的独立性和导入外部董事制度衍生出来,几乎存在于每一家企业。目前建设规范董事会的公司都设置了各专门委员会,但由于组成人员(或大部分成员)的“独立”,加之各种主观与客观的原因,使得专门委员会丧失了很多与公司产生必要联系的机会,导致其无法根据公司的运行情况和特点对大量的决策提案做出称职、科学的建议,即专门委员会与企业之间产生了“真空地带”。为了在专门委员会与企业间架设必要的沟通渠道和信息窗口,在后来的建设规范董事会的央企,大多都借助公司章程的相关设计与内容补充,将公司相关的一个或者若干个职能部门列为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支撑机构。例如,有的企业规定人力资源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腿”机构,有的规定企划发展部和投资管理部同为战略委员会的支撑机构,有的规定计划财务部或审计风险部为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辅助机构。
但随着时间推移,这样的“腿”机构在支撑专门委员会正常运作的过程中又产生了“两难困境”。一是“错位”困境。作为专门委员会的支撑机构,其主要功能是公司的职能部门之一,工作人员既为执行层干活,同时为决策层干活,因此产生了道德和商业伦理的错位矛盾:工作到底应该是出于“本位”利于经理层还是该出于“客观”利于决策层?例如,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相关业绩考核指标时,就会产生激烈的思想斗争:到底应倾向于为董事会还是为经理层着想。二是“职责与绩效考核的疑惑”困境。作为公司的职能部门,其对专门委员会的支撑工作带有“辅助”意味,很多情况下工作人员并不认为是自己的本职工作,因此产生了对服务于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是否具有必要性的疑惑。例如,财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是否为审计委员会干活时会产生进退两难的困惑:为审计委员会工作并不具有强制性甚至并未明确纳入工作人员职责之内,不干吧,怕不好,总干吧,又怕属于经理层的主管领导有意见。最关键的是,审计委员会并不掌控为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考核,这就使得相关工作人员产生了所谓的“职责与绩效考核”的困惑,进退两难。
外部董事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从目前央企建设规范董事会工作来看,外部董事的导入与专门委员会的运作密不可分,因此,外部董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将有益于专门委员会权职的落定与运作的有效化。
建设规范董事会工作中,外部董事的选拔是通过组织推荐等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人员,再由国资委任命或聘任。所被选择的对象主要是曾担任过或仍然是国企领导或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的官员。这样选聘的好处是他们比较了解国企的“生态”,熟悉国企管理和运作的规则。但负面影响是:这些外部董事在经验、知识结构等方面过于雷同,不能胜任当今战略型董事会多元化的要求;更谈不上按照市场化的要求进行招聘,无法解决外部董事主动意愿问题,避免不了行政委派所产生的主观能动性不足的缺陷。因此,如何建立科学的外部董事选聘机制,使外部董事的作用真正发挥到位并成为专门委员会有效履行职能的抓手,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甚至影响着国资委“建设规范董事会工作”的成败。
创新运作支撑体系
改革、完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需要正确处理好专门委员会和董事会、企业各职能部门的关系。
董事会是真正的权力和决策中心,专门委员会能否真正帮助董事会把职责落地,关键在于董事会能不能用正确的理念、定位和制度来管理和规范自身及下属各委员会的履职行为。董事会需要对自己进行明确的角色定位——关注和保证股东的利益,监督公司经理层的行为并约束其经营行为符合股东的利益,代表公司利益相关者并使其意见得到应有的表达和反映;有针对性地设置譬如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对其成员构成、职责权限、议事规则等方面赋予充分发挥作用和履行职能的空间。而对各专门委员会来说,在受董事会领导和管理的同时,要充分发挥自己在专业领域的作用。因此,各专门委员会在每次的委员会会议之后,需要向董事会汇报会议决议和会议情况,也可以将对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审议作为每次董事会会议中一个固定议程,从而有效建立董事会与专门委员会之间的良性互动。
专门委员会如何处理好与企业各职能部门的关系,也是其能否有效运行的关键。专门委员会与企业各职能部门的关系应重新定位。首先,应强调专门委员会对企业日常经营运作的知情权,这一点需要打造专门委员会与相对应职能部门的接口,这个接口可以是人事上或者渠道上的。人事上,可以设专门委员会日常事务专员(或协调董事会秘书担任),负责整理和反馈企业经营运作情况和具有针对性的基础性事项;渠道上,可硬性规定专门委员会的成员须至少每年考察公司的几个业务部门,亲自体验公司的运营,有针对性地和经理层交流沟通相关问题,并可将上述内容写入对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考评内容之中。
其次,尽量避免继续使用企业的相应职能部门作为专门委员会的支撑机构,而应另辟蹊径,再创“腿”机构。具体地说,有四个方面。
业务运作上,细化落实各项工作,夯实专委会运作的制度基础。就推行情况来看,企业都根据有关要求,围绕公司章程制定了相应的运行细则或议事规则,但这只是委员会运行的基本规章制度。除此之外,各专门委员会有必要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固定、动态的年度工作实行计划,比如每年开多少次专门委员会的定期办公会、多少次业务培训会、多少次与董事会或专门委员会之间的交流会;平常专门委员会成员又应该通过何种方式保持联系、如何对公司最新运营情况进行了解等。这些经过细化的工作计划还可以进一步制度、规范化。
组织结构上,开辟第三方咨询渠道,创新专门委员会运作支撑体系。从部分建设规范董事会央企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运作实践来看,它们可通过向第三方中介咨询机构进行委托的方式,使公司风控制度更为完善和专业化。第三方咨询渠道的引入,不仅可以避免依赖公司相应职能部门,以及职能部门担负双重工作而产生的种种困惑,而且可以更公正、专业地搜集、分析所需要的决策信息。“依葫芦画瓢”,其他专门委员会也应效仿,创新专门委员会运作支撑体系,例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外聘专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机构,对执行层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进行筹谋设计。
主业资产上市给国资监管带来挑战
目前,主业资产上市公司主要包括主业资产集中上市和分板块上市两种类型。上市融资对市属国有企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同时也为国资监管带来了一定难度,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基本存在如下两种情况。
第一,部分一级企业主业资产集中上市后,缺乏对上市公司的有效监管。由于一级企业大部分的主营业务和优良资产上市后,管理人员也基本进入上市公司,因此往往无法实现对上市公司有效监管,难以保障出资人权益落实到位。而一级企业的权益和利润主要来源于上市公司,因此对这部分国有股权加强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第二,部分上市公司与一级企业之间存在多个管理层级。有些一级企业通过子企业(一般是全资或控股的投资公司)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部分上市公司层级偏低(处在四级及以下),一些是基于企业实际操作的需要,而另一些则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但过多层级提高了企业的管理成本,增加了上市公司的不透明性,也可能减少归属一级企业的权益和利润,进一步提高了这部分国有股权的监管难度。
国有股权监管应采用何种方式?
设想一:市国资委直接监管这些上市公司成为可能
目前,至少有17家市属控股企业已完成股改,正在准备上市的相关工作。“十二五”期间,将有更多市属企业上市融资,针对这部分国有股权的监管问题,我们结合市属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了一些思考。
设想如果由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持有股份,市国资委就可对上市公司直接行使股东权利,这也不失为一种可行的办法。而且,国务院国资委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权试点正在抓紧准备中,将来由国资委直接持股可能成为一种趋势。此外还需要考虑一些实际问题,例如一级企业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如何处理、职工如何安置等。目前,市国资委已搭建非经营性资产接收管理处置平台、劣势企业退出和辅业调整平台,首都国有资本进退调整机制逐步健全。“十二五”期间,将建立退休和富余人员安置平台,并继续加强和完善已有平台的建设,将为妥善解决上述问题奠定基础。对于那些不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一级企业,首先需要考虑的是压缩管理层级,然后考虑由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持有这部分国有股权。
如果上述设想能够实现,就使市国资委直接监管这些上市公司成为可能。至于采取何种具体的方式,既能依法依规,又具有可操作性,我认为可考虑通过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委派股东代表、提名董事候选人,体现国有股东意志,维护国有股东权益。目前,证监会对于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已较为严格和完善,但是为了解决主业资产集中上市后产生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探索国有股权的监管方式,加强对市属国有上市公司的延伸监管,这也是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在要求。
接下来应根据主业资产集中上市和部分资产上市的两种情况,考虑由谁来委派股东代表、提名董事候选人。对于第一种情况,在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前提下,可考虑由市国资委委派股东代表、提名董事候选人。对于第二种情况,可由一级企业向上市公司委派股东代表、提名董事候选人,或者由市国资委推荐合适人选。
设想二:关于股东代表和派出董事的产生、来源和管理
目前,部分外省市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初步探索,但仍处于起步和摸索阶段。结合市属企业实际,我们对股东代表和派出董事的产生方式、来源和履职管理等问题提出一些具体的设想和建议。
1、规范股东代表和派出董事的产生
关于股东代表,可通过组织考察等方式产生专职人员,也可由法定代表人在每次股东大会前进行授权。股东代表被委派之前,比较正式的做法是授予股东代表委托书,作为出席股东大会并进行表决的法律依据。
关于派出董事,可根据国有股比向上市公司股东会提名相应数量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所提名的候选人要符合证监会的要求。这样既在《公司法》的框架内加强了市属国有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建设,也不与证监会的规定和要求产生冲突。具体程序可通过组织推荐、自我推荐或公开招聘等方式确定考察对象,然后从能力、素质和品德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考察并提名董事候选人,经过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后正式履职。为了避免汇报工作重复、繁琐,可指定董事长作为与派出机构之间沟通汇报的主要负责人。
2、多种渠道选拔股东代表和派出董事
股东代表和派出董事可以从原政府机关负责人、原企业负责人、在职企业负责人、企业职工代表和专家学者中进行选择。如果此类专业人才的数量较少,也可以考虑通过社会招聘或建立专家库扩大来源。
目前市国资委在股东代表、派出董事的来源上已具有一定的人才储备。截至2011年底,市国资委已向33家重点骨干企业委派外部董事43名,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委派到一级企业的外部董事对市属国有上市公司的信息掌握比较充分,与这些公司进行磨合,从而更好履职。这些外部董事由原监事会主席、原国有企业领导和专家学者构成,具备管理经验和专业优势,可以尝试推荐他们成为股东代表或进入市属国有上市公司董事会。
3、加强股东代表和派出董事的履职管理
股东代表和派出董事任职后,应进一步考虑加强履职管理,才能更好地表达股东意愿,维护股东的知情权和其他权益。
由于多种原因,国企高管在一段时间内自定薪酬,公司的薪酬、考核制度流于形式甚至连制度都不健全。随着各级国资委的建立,国资监管日趋规范,国企薪酬、考核方面的制度也日趋完善,但由于国资监管的局限性、国企完善治理的困难性等原因,当前国企高管对薪酬、考核方面的“操纵”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2006年10月进行董事会试点(现为建设规范董事会工作)以来,中国外运长航董事会连续被国务院国资委评为“运作良好”。在国资委的指导下,通过董事会不断创新、完善相关机制,中国外运长航形成了高管薪酬与考核的“七步法”:制度设计、目标设定、绩效跟踪、组织实施、数据分析、结果反馈、沟通兑现,促使高管薪酬和考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公司的这种做法被推荐到不少央企,在实践中对企业管理和加强班子建设起到了较为明显的效果。
七步考评
中国外运长航薪酬与考核工作全过程可以分为七个步骤。
先考核而后定薪酬。为落实对经理层薪酬与考核工作。中国外运长航董事会制定了与国资委薪酬和考核办法有效衔接的董事会对高管人员的薪酬和考核办法,办法突出了“先考核而后定薪酬”、“业绩上,薪酬上”的原则。公司董事会以考核结果为基础,着力建立责、权、利统一、客观公正的薪酬体系,以岗位价值为基础,以业绩为导向的高管薪酬管理体系,体系突出经营结果,体现按业绩付酬。
目标设定:精准考核。中国外运长航集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年初研究对高管考核的指标及目标值,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高管层签订年度经营责任书,送达每位高管。目标设定中,年度预算为硬约束,董事会还对每位高管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进行核定,并分配不同的权重,从而体现出董事会对公司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导向性安排,也反映了各高管不同的分工,做到了个性化,避免了搭车吃饭的现象。
多维度设计考核指标,保证指标科学、全面。年度考核由业绩评价和能力素质评价两部分组成。主要包括经营指标、重点工作任务指标及能力素质指标三个维度。此举有效保证了考核既关注结果,同时也关注结果实现的关键因素。经营指标更多是最终结果衡量,重点工作任务和能力素质指标是驱动结果实现的驱动性指标,通过驱动性指标的提升保证持续达成预期结果。
目标设计具有挑战性,实现精准考核。董事会将预算作为硬目标,向出资人提交的四项考核指标目标建议值与年度预算完全一致,不搞“两张皮”,并作为下达给高管的年度经营业绩目标。
考核目标与解决短板相结合,促进全面发展。在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指标确定中,体现出对集团短板的重点关注。针对薄弱环节和管理重点、难点,分别选取不同的分类指标加强考核。
建立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指标,使业绩考核更加全面、准确、完整。定量考核即对经营指标和可量化重点工作任务的考核,定性考核即对重点工作任务和能力素质的考核。
分类考核高管,设置个性化的指标,体现考核的客观性和公平性。指标的差异性体现在:一是不同高管在业绩评价中经营指标和重点工作任务的权重有所区别;二是每位高管的各项任务指标权重也有所不同。比如总经理,企业的经营实绩要占到其整体考核权重的60%-70%;而董秘在这方面的权重是20%;对总会计师的考核,今年可能是带息负债率的指标占权重大一些,明年可能是财务基础管理工作的提升占得多一些,视企业的年度重点管理目标而定。
绩效跟踪。公司董事会要求高管每半年汇报一次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以加强跟踪指导。总经理也定期检查,并在总裁办公会上听取各分管副总的报告。董事会办公室每月将财务分析和业务分析报告递送董事审阅,董事可以随时就经营中的重大问题提出质询。高管们根据签订的责任书,对其分管的职能部门和相关公司提出明确要求,定期对照检查,使董事会的要求有效向下落实。这些过程跟踪,意在推动确保考核目标的完成,也是督促、支持高管工作。
组织述职。中国外运长航董事会明确提出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评价,坚持“程序合规”的原则做好考核的组织工作,并制定了考核工作流程。
高管在述职大会上做年度述职报告,每位高管述职后,由评价人员现场打分。为保证会议的严肃有序,董事会委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办事机构向高管提前发出考核通知,明确考核的内容及要求,做好述职报告的准备。按照“谁管理,谁主持”的原则,对高管的考核由董事会主持,董事长在大会上做动员讲话,对参会人员提出具体要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对评价表做详尽说明。董事、高管、党委常委、集团职能部门负责人、集团二级单位负责人和部分职工代表进行现场评价,不记名打分。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外运长航是较早在高管述职基础上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制定薪酬的央企。董事会自2007年起组织述职,一直坚持,形成了体系,集团上下反映良好。
数据分析。述职评价会议之后,董事会指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和董事会办公室的特定人员就评价表进行统计和分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要求分析的结果既要反映高管整体履职情况,也要反映对个人的评价结果,还要体现不同评价群体的评价意见和差异。结果分析中既有具体数据,也有趋势图表,还有不同类别的排序,以做到深入细致,揭示问题,一目了然。在财务决算审计完成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经营结果完成情况加入,形成完整报告,报告董事会审议。全面的分析,为董事会对高管层优势及相对不足有充分的了解,对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持续提升高管能力提供了依据。
结果反馈。董事会在完成对高管考核结果的审查后,委托董事长对高管层进行考核结果的整体反馈,对总经理和董秘进行个人反馈;委托总经理对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进行个人反馈。反馈的重点在于告知评价结果,指出不足,改进工作。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办事机构会准备专门的材料,以支持董事长和总经理开展及时、准确的反馈工作。
沟通兑现。以考核结果为基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与国资委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提出高管的薪酬兑现建议,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因为考核得分不同,所以每位高管的薪酬都不同,拉开了距离,较好的起到了激励和约束作用。根据国资委的规定,企业副职的绩效薪酬分配系数在企业主要负责人分配系数的0.6-0.9之间,根据最终考核的得分确定。
精、细、严
中国外运长航董事会对高管薪酬考核体现了“精、细、严”三大特点。
精,即指标不多,但有挑战性,有针对性,体现差异性,同时具有科学性。严格按照预算,董事会对业绩的要求高,管理层不会轻松的完成;公司考核短板,哪里不足考哪里,针对性较强——正如公司有关负责人所言,对高管的指标设计、权重都经过认真考虑,每个人均有所不同,体现了差异性,也提高了考核的准确性。
细,方案细致,目标确认细致,组织细致,结果分析细致。高管的重点任务,总经理的按照年初董事会确定的集团工作重点下达,副总们的目标先由总经理提出,然后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商量,董事会确认后,再反馈给大家。在这个过程中。大家就知道董事会的关注点在哪里,劲要使在什么地方;述职大会组织比较细,通知提前送达,评价表分类,人员名单确认等,做得很细,形式严肃也让参与评价的人态度更加认真;每次评价都有一两百个经理打分,数据有几万个,这既保证了全面性和客观性,也使公司可以利用数据深入分析问题。董事会不但看分数,还看趋势,不但在班子里面横向比较,还与前一年比较,所以分析得比较透,也比较准确,高管们也很服气。
这种述职刚开始对高管们是一个很大刺激。和其他央企一样,过去中国外运长航集团领导不用公开述职,也不用接受下级企业的评价。但现在,董事会要求高管在大会上述职,进行360度的评价,这对集团上下触动很大。如此一来,高管们更加明确自己作为雇员和职业经理人的身份和责任,基层员工看到公司领导也受考核,薪酬也与业绩挂钩,自然会更有压力,“千斤重担人人挑,人人身上有指标”的责任意识得到了很大提高。据悉,第一年述职时曾有不顺畅的地方,比如有人述职时间特别长,由此公司董事会规定时间,总经理20分钟,副职15分钟,如超过,一旁的闹钟就响,以确保严肃性:闹钟响对集团领导来说是很丢面子的事情一超时说明做的工作没有很好的总结。第二年开始,高管们都特别重视述职时间的把握,而且每个副职都把自己的工作重点贴在自己案头,因为知道明年要就这些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述职,自己的薪酬与这个业绩合同直接挂钩。通过考核,董事会的要求得以层层落实,这是很大的管理提升。目前,集团的许多二级企业都采用了这种述职考核的机制。
严,严格执行,严格评估,严格反馈,严格兑现。董事会一开始就确定,要先考核而后定薪酬,不能像过去那样都用一个比例,搭顺风车,吃大锅饭。公司有了制度,就严格执行,董事长作动员,总经理带头述职,大家认真打分,由于采用360度的评价体系,这几年评价结果都很符合实际。考核结果出来后,反馈程序严谨,董事长在总裁办公会上进行反馈,作为总裁办公会的正式议题,对个人的反馈也很认真严肃,被考核者会被告知自己的得分和班子在该项的平均得分,明确短板所在和努力的方向;公司坚持考核结果就是薪酬兑现的依据,不能随意调整,坚持落实“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的原则,高管收入真正实现了差异化。
关键在沟通
中国外运长航有关负责人认为,在薪酬与考核工作中,有效沟通非常重要。
其一是保持与国资委的有效沟通,充分体现出资人意志。国资委逐步建立了董事会试点央企薪酬和考核的管理指导制度,但更重要的还是董事会及时向国资委汇报与沟通,了解出资人的政策和要求,寻求出资人的指导和支持。中国外运长航董事会在审议薪酬和考核相关议案之前,坚持向国资委的有关司局汇报,确保董事会决策与出资人要求的统一性。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要求办事机构加强与国资委主管司局的沟通,委员会召集人、董事长也多次亲自参与沟通。
第二,董事长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以及总经理充分沟通,共同发挥作用。董事长是董事会运作有效性的第一责任人,董事长高度重视薪酬与考核工作,积极支持委员会召集人的工作;召集人在制定议案草案的过程中,积极与董事长沟通,征求意见,使委员会的工作和董事会的工作衔接更加顺畅。由于总经理负责运营,所以总经理和董事长以及委员会召集人的事前沟通十分重要,以使董事会对公司发展更了解,便于总经理明确董事会对经理层的要求和预期。
“总之,沟通是关键。良好的沟通,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和谐工作、达成一致,排除可能出现的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理解误差。”公司一位董事这样说。
专门委员会发力
在完善薪酬与考核工作方面,中国外运长航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发挥了重大作用。在公司一位高管看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认真,对集团的影响力比较大。最近三年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会8次,审议议题15个。
为应对高管自定薪酬、薪酬制度纵、随意性大、缺乏科学性等顽疾,需要一个独立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力,而这需以委员会自身构成的完善为前提。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上,和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一样,中国外运长航采取的是一开始就一步到位的做法——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而且全体外部董事都是委员。中国外运长航的董事会外部董事超半数,且由国务院国资委任免,津贴由国资委决定,委员会的召集人也一般由副部长级的董事出任。这样一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性和权威性都非常高,最大程度保证了外部董事作为独立群体对高管薪酬考核管理工作的权威性。
中国《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应设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委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事宜。作为资源在握的高级人才,董秘是最佳的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裁、总经理的人选。这是董秘职业发展的一个渠道。作为公司财务事务的最高负责人――CFO,通常又都是公司必然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务中,投资者所关注的很多事务都与财务有关,董事会秘书经常需要从CFO处了解财务数字及形成该数字背后的逻辑,有些时候还需要邀请CFO直接回答投资者的问题。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不再单独设立董事会秘书一职,而选择由CFO兼任董秘,而这一改变对公司治理有何利弊、又会对投资者关系管理产生哪些关键影响?笔者试从自身实践体会来加以解读。
董秘的历史沿革及职责
董事会秘书在英美公司法上被称作公司秘书(company secretary),最早追溯到1841年的英国公司法报告的案例中。最初,董事会秘书仅作为公司的普通雇员,处理一些文书事务,与普通的“秘书”无本质区别,随着董事会秘书所承担的责任越来越多,在公司中的地位日益上升,开始发挥重要作用。1971年,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法定机关的地位得到确认。英国1985年公司法和1989年公司法都对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职权与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特殊属性的赋予使董事会秘书开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成为关键因素。
在中国,董事会秘书得到有关法律、法规上的认同,最早起源于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1994),该规定第15条明确了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而后,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1997)中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998)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997)中有关章节都明确了董事会秘书这一职位,都进一步重申了董秘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并成为投资者与上市公司沟通的重要桥梁。
2005年10月,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24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并规定了董秘相应的职责。
从以上董事会秘书的发展沿革可以看出,在英美法系国家,董事会秘书制度设置的最初目的是为了完善公司内部的管理,使公司运转更加规范、协调。它随着公司制度的发展而衍生,并从公司法角度进行规制。而在中国设立董事会秘书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司上市后的规范运作和监管要求,也更多地表现为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从证券法的角度进行规制。
英美法系国家董事会秘书的法律地位经过了一个不断上升的过程,董事会秘书现作为公司管理方面的主要高级职员,已具有广泛而实质性的义务和责任。但在我国,虽然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沪深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均设立了董事会秘书一职,证监会、沪深证券交易所也制定了相应的制度,明确了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涉及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及筹备事宜、信息披露事务、文件管理及处理董事会执行职权所产生的事务等职责。但从我们国家现状来讲,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董秘还不是一个具有资历深、影响力大的职务(否则就不会在公司法中规定“董秘也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很多公司董事会秘书难有实质意义的高管地位,更无法实现披露、协调及监管的治理职能。
董秘工作的主要对象是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大股东、董事会、管理层、中介机构、监管机构等公司相关利益人,其从中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主要工作方式是沟通和协调,董秘在其中需要兼顾各方的利益和接受法律法规的约束。由于大股东的利益往往与中小股东不一致,端着大股东的饭碗为中小股东的利益说事,使得董秘的工作环境从根本上来说是受到挤压的,同时由于不少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并不了解董秘的职责和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则,使得董秘往往成为公司管理层“行使职权”的障碍。董秘在多数情况下对公司的众多决策只是了解但不能全程或充分了解,执行多数任务要在多方面的压力和规定中寻求平衡。如果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领导对董秘工作职责认识不到、支持不够,董秘就很难开展工作。以上因素导致董秘“基本上是监管部门用来帮助公司规范和监督合规运营的工具”,而很难真正发挥董秘作为高管人员的作用。
CFO兼任董秘的天然优势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务已经表明,CFO在企业处理与投资者关系的时候所起的作用是巨大的,甚至在某些方面所起的作用是董秘所不能替代的。尤其是当董秘不懂财务管理,对财务知识比较缺乏时,CFO对投资者来说表现的更为重要。
一方面,CFO作为公司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参与公司战略制定,战略在财务方面的落实、重要经营事项的决策,财务预算审核与控制,资金的调度与监控等,对公司经营情况的了解和掌握比董秘详细深入得多,有天然的优势。CFO兼任董事会秘书能够自然满足董秘为履行职责了解公司相关经营情况的需求,而且由于参与了整个经营计划的拟定和落实,能够更系统和真切的感知和掌握公司所处的市场运营环境、公司应对市场竞争的措施及由此造成的财务影响。
另一方面,公司的财务信息是资本市场及投资者非常关注的内容,CFO在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自然涉及到了对交易财务处理的判断、决定并形成了投资者看到的结果,CFO兼任董秘,可以让CFO以董秘身份面对投资者时,提供投资者更加详尽的财务数据及背后的逻辑,同时增强投资者对此种信息的信赖度。
投资者关心的很多问题,包括运营和业绩等多方面都是CFO的工作范畴,而且许多问题虽然表现为财务问题,但仍是综合了公司当前的运营、未来的发展等一系列涉及生产经营、资本运作、战略发展等一整套用价值反映数字的问题。由于CFO既了解公司所有重大的经营状况,也知道公司发展思路和发展定位,又对资本市场有一定程度的认识。由CFO兼任董秘,凭借其对公司财务、对行业前景的熟稔和敏锐,能够从多方面更好的满足资本市场对董秘在扮演公司“新闻发言人”角色时的期望,从而让投资者更加深入和踏实的了解公司、做出全面的判断。
在海外,CFO的工作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处理与投资者关系,及时向他们通报公司动态;二是公司的内部财务管理;三是融资。而CFO在实现其主要职责“为股东创造更高的价值”时,除了采取传统、稳健的“成本节约控制和风险管理”措施外,更多的是担当维系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的桥梁,通过“协调和保持与投资者的良好关系”,借助资本市场,为公司的快速发展融得所需资金以及通过企业并购等资本运作的手段为公司整体价值的提升贡献力量。
根据美国国家投资者关系协会(NIRI)公布的2005年投资者关系执行人评估调查报告显示,69%的美国公司投资者关系官员要向CFO负责,而这个百分比在2003年后就没有再改变过,这一结果表明了CFO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责无旁贷。
实际上,如上对CFO角色的扩展定位,在海外上市的中国企业中已经在实践,众多CFO早已经奔走于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成为上市公司维护投资者关系中重要的一环。相反,国内A股上市公司却更多地把相关的职责交由董秘来处理,CFO仍深深隐身于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幕后,埋头于公司的财务及融资文件之中。在资本运作大行其道的今天,市场更需要富有激情的表演能力以及卓有成效的沟通能力的全能CFO。CFO有能力也应该在投资者关系维护中扮演重要角色。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指引要求“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企业应当成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适当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由于中国的内控概念最初源自会计控制(1999年修订的《会计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提出原则要求,财政部随即连续制定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七项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相应的在企业谈内控也主要是基于会计、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与此相适应,在企业内控建设的实际推动者和责任者往往落在了CFO(或类似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身上;虽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董秘在内部控制建设方面的职责,但落实“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的推动责任实际上落在了董秘身上,董秘规范公司治理、合规经营的职责必须通过不断健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并保证有效运行才能实现。
在公司内控管理的实务中,由于董秘更侧重于三会的形式规范运行及相应组织结构按照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设立,并不具体关注董事会如何实质推动细节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与衔接,而负责内部控制建设的CFO往往又无力影响董事会(除CFO已经进入董事会的情形)强化对具体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善及为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机构的设置及调整,这就导致大多数公司的内部控制的宏观层面(内部治理)与内部控制的微观层面(制度体系的完善及相应的组织及执行)相脱节。从宏观看,公司的治理似乎很规范,从微观看,内部的制度体系似乎也很健全,但此二者之间缺乏有机的联系和协调,导致公司的内部控制还是停留在会计控制的层面,难以有实质性的突破。显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环境的变化,单纯依赖会计控制已难以应对企业面对的市场风险,会计控制必须向全面风险控制发展;公司需要有一个更综合且更具推动力的职位去协调公司治理与内控建设、协调各业务部门在内控建设方面的分歧,推动内部控制建设有力、深入开展。CFO兼任董秘将有利于使管理层的利益同股东一致,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更有效率,同时由于CFO更可能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享财务报告功能的相关信息,讨论促进公司规范、持续发展及保证财务报告准确、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从而实质推动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水平的提高。
多赢的选择
中图分类号:F8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10)06-0052-05
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问题一直颇受关注;高管薪酬体系是否合理,对于上市公司和投资者来说都是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
一、关键概念的界定和衡量标准的提出
(一)文中使用的关键概念的界定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高管是指承担着制定广泛的组织决策、为整个组织制定计划和目标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其典型头衔通常是总裁、管理董事、首席运营官、首席执行官或者董事会主席。文中所指高管薪酬为货币性薪酬,主要包括工资、津贴、绩效奖金、其他福利以及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等。
(二)衡量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体系合理性的主要标准
一是薪酬激励模式合理。高管薪酬分为短期激励(工资和津贴)、中期激励(绩效奖金和其他福利)和长期激励(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合理分配三种不同时效的激励模式对于完善企业高管薪酬体系来说有着重要意义。二是薪酬委员会完善健全。薪酬委员会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对董事和高管进行审查和绩效考评,其工作不能只流于形式,其必须发挥应有的作用,规范企业的薪酬制度。三是薪酬管制制度健全。对于所有的上市公司来说,健全的薪酬管制制度可以从国家层面上遏止高管薪酬不规范的现象,对于实现社会公平、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现状及发展趋势
(一)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发展现状
1.2001年至2007年高管薪酬变化情况
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研究结果,2001年国企高管收入的主要形式是月薪加奖金,89%的高管年薪在10万元以下,其中4万元到10万元的占19%,2万元到4万元的占27%左右,而43%的高管年薪在2万以下。2002年,我国开始推行国企高管年薪制,规定高管年薪不得超过职工平均工资的12倍。但高管年薪制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2003年,我国上市公司高管年薪超过100万元的达9人之多,国企高管年薪平均增长26.7%。2007年起,国有保险公司、银行高管年薪均在100万元以上,国企高管薪酬平均为54.8285万元,比2006年增长57.15%,其中董事长年薪的增幅达74.1%,不兼总经理的专职董事长年薪增幅高达91.49%。可见,国有企业高管薪酬增幅很大、增速很快。笔者暂时未获得可靠的非国企数据,在此暂不详述。
2.2007年至2009年高管薪酬变化情况
金融危机发生前,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一直持续增长,金融类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更是屡创新高。2008年,由于全球金融危机,高管薪酬止住飞速增长。但是,很多企业高管薪酬仍逆市上涨;上市公司高管年度报酬总额平均为292万元,较2007年的203万元上涨了43%;前三位董事报酬总额平均为98万元,较2007年的69万元增长了43%;尤其是房地产企业,2008年平均涨幅高达163%①。2009年,即使在部分A股上市公司利润负增长的情况下,金融业和房地产业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仍然居高不下;72家房地产上市公司前三位高管薪酬在2009年共计1.28亿元,相比2008年的1.05亿元增加2 300万元,涨幅为21.90%②。
(二)未来高管薪酬增长的可能性
金融危机对高管薪酬产生了一定影响,一些企业高管薪酬的飞速增长得到了遏制,甚至出现负增长。但是对于未来高管薪酬的变化趋势,笔者认为,其仍会持续增长,原因有二:一是中国已经成功走出了金融危机的阴影,大多数企业经营状况开始企稳回升,使得与绩效和股价挂钩的高管薪酬有了良好的发展空间。第二,人才的持续市场化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稀缺也是高管薪酬的上涨的主要因素。
三、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体系存在的问题
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体系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是行业间发展不平衡、薪酬委员会地位弱化以及薪酬管制制度不健全等。
(一)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体系存在的共性问题
1.行业间发展不平衡
根据中国证券报2010年3月9日资料,2009年金融服务业高管平均薪酬高达100万元,房地产业达到50万元以上,而其他行业的平均水平只在20万~30万元之间;薪酬超过100万元的高管来自房地产业的比例高达36%,金融服务业为19%,两者之和超过了50%。即在我国上市公司薪酬超过100万元的高管中,平均每两个人中就有一人来自房地产业或金融业。这一比例显然与中国企业的数量、规模以及行业分布严重不对等。
考察表1,2009年金融服务业的西南证券和房地产业的万科A的薪酬总额都超过了1 000万元,西南证券的薪酬增幅高达到1 493.96%,这一增幅显然与企业绩效无法匹配。
通过对表2数据分析可见:2009年A股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排行前十名除华远地产、中国银行、中兴通讯为国企外,其余都为非国企,且均来自金融服务业和房地产业。
虽然2008年和2009年部分金融业高管薪酬,尤其是国有大银行和保险公司的高管薪酬出现了负增长,但我国金融业和地产业与其他行业相比仍然差距悬殊,高管薪酬行业分布极不均衡。
资料来源:周俊.2009年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排行榜 [N].投资者报,2010-5-7。
2.薪酬激励短期化
薪酬激励机制根据时效性分为短期、中期、长期。如果薪酬激励过于短期化,即固定现金部分和与企业短期效益挂钩的奖金比重过大,会导致经营者只追求短期的利益,甚至不惜以牺牲长远利益为代价换取短期利益,这无疑会影响企业的长期发展。大量研究证明,中长期激励模式对于企业的发展更加有利。
2009年Hewitt咨询公司对亚洲312家本土企业和跨国公司进行了研究,根据其的《高管薪酬与长期激励热点调研报告》显示:目前中国大多数外资企业已经引入了长期激励机制,而中资企业中引入这一机制的只占少部分。同时由于金融危机对股票市场的冲击,加上监管环境的变化,2009年中国长期激励的授予额度有所减少。此外,由于企业认为现金激励更易被人们接受,导致大多数企业更倾向于使用长期现金激励而非股权激励。
以中国平安为例:中国平安是由外资控股的综合类保险公司,其发展模式得到了业界人士的充分肯定,相对于另外两家上市的国有控股公司(中国人寿和中国太保)来说,公司治理结构更加完善。根据其最新披露的2009年年报,中国平安高管中除了总经理张子欣、副总经理姚波和副总经理顾敏慎分别持股248 000股、12 000股和177 500股之外,其余高管都没有持股。可见中国平安高管的持股比例是相当低的。与此相对照,全美200家最大公司总裁的薪酬平均为21%的工资、27%的奖金、36%的股票类收入和16%的其他长期激励。在合理性和有效性方面,中国企业的长期激励模式与目前美国公司主导的“利润分享式”模式还相距甚远。
3.薪酬委员会地位弱化
薪酬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是为了增强公司的竞争力、完善公司的激励机制而建立的。世界各国的许多公司均设置了薪酬委员会,在英美国家企业实践中,薪酬委员会主要由独立董事构成,并与审计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共同构成内部监控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2001年8月,我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出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委员会的概念。此后,在其2002年1月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05年11月的《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等文件中,不断重申和细化了薪酬委员会的构成和主要职能。在其2007年12月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修订版)》中,首次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在2007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汇总报告和薪酬委员会的履职情况汇总报告。”
根据来自上海证交所和深证证交所的统计,沪深两市中分别有90%左右的上市公司业已设立了薪酬委员会。然而对于我国上市公司薪酬委员会的履职情况,沪市出具的报告中显示90%以上沪市上市公司已经建立薪酬委员会并且都能发挥其作用,深市出具的报告中则显示深市上市公司的薪酬委员会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还有待完善。在我国所有成立薪酬委员会的公司中,没有一家公司的薪酬委员会对公司的薪酬制度提出反对意见――似乎我国上市公司的高管薪酬体制已经健全,政府管制也成了多余,但也可以认为我国上市公司成立薪酬委员会只是顺应了国家政策,并没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二)国有与非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体系的特性问题
1.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体系的特性问题
(1)国企高管的“亦官亦商”身份。国际惯例中,国有企业指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而我国的国有企业还包括由地方政府投资参与控制的企业。我国国企高管虽然是企业的经营者,但与非国企最大的不同是,国企高管们都是直接通过行政选拔而非市场选拔产生的。相当一部分国企高管都是由政府直接任命的部委领导,他们是政府官员,同时又享受着高薪,出能为官、入能为商,在市场之外徘徊。这就使得一刀切的薪酬体系无法兼顾这些正在分化中的国企高管。
(2)薪酬管理严重失衡。我国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存在股东大会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经理层三重委托关系,这一结构形式与西方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相同,形式上已经相当完备,在实践中并未产生预期的效果。究其原因,主要是在国企上市公司中,这种委托关系不是通过市场选择形成的。对于国企来说,政府同时是国有资产的委托人和人。作为人,高管将努力使自己的利益达到最大化;在政府监督不力的情况下,人往往会淡化委托人的利益。委托人的主要目标应是使国有资产尽可能增值,然而直接委托人又不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他们只是受上级委托人的委托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管。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政府官员就缺乏强烈的意愿去认真考核监督人,存在很大的道德风险。由此可见,我国国企中委托关系模糊,导致形式上的公司治理结构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进而影响了企业利益以及收入分配的公平性。在我国国企上市公司中,大多数高管的薪酬都由高管自己确定,也就是通过自己控制的董事会设定考核目标,相当于自己给自己评定工作绩效,进而制定薪酬标准。
(3)薪酬管制力度不够。2009年2月10日,财政部印发了《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或“中国版限薪令”。《办法》中规定,国有或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负责人最高年薪为税前280万元人民币。2009年9月16日,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审计署、国资委等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或“央企高管限薪令”。《指导意见》主要从适用范围、规范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则以及薪酬结构和水平、薪酬支付、补充保险和职务消费、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等方面,进一步对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做出了规范③。“限薪令”颁布以后,上市公司国企高管的薪酬体制并没有得到有效的管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限薪令”没有具体明确的标准。“限薪令”规定高管薪酬将被分为三块,即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以及长期激励机制。基本年薪与职工平均工资相联系,绩效年薪与经营业绩密切挂钩,长期激励机制则在探索发展过程中。这些规定虽然限定明确,却没有给出具体金额标准或制定具体标准的原则和方法,对于国有企业来说不过是一纸空文,缺乏约束力。其次,高管薪酬问题反映的是收入分配体系的问题,这些问题需要从法律、政策和制度上得到根本性解决。“限薪令”治标不治本,只是一种作为权宜之计的行政管理手段而已④。再次,“限薪令”缺乏监督制度和处罚措施,虽然规定了高管薪酬的上限,但如果不加以严格监管,不增加处罚力度,就没有威慑力。
(4)薪酬披露现“双轨制”。
我国上市公司国企高管的年薪披露出现了内外不一的现象,看起来很高的国企高管薪酬很可能只是在作秀。例如:中海油董事长兼CEO傅成玉表示,其2008年薪酬1 204.7万元只是名义收入,事实上他已将这些收入全部捐给了母公司;华远集团总裁任志强表示,2010年其名义年薪为707.4万元,而实际年薪还不到公布数据的1/11。年薪“双轨制”反映了我国国企高管薪酬披露机制尚不健全,国家对此还未出台相关条例进行规范。
2.非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体系的特性问题
(1)金融地产类企业高管薪酬过高。我国金融地产类上市公司高管薪酬近年来一直占据高管薪酬排行的主要位置。这一点在前文已有详细分析,此处不赘述。尽管与国际水平相比,我国非国企上市公司金融业高管薪酬水平并不算离谱。但目前中国的情况是,金融机构大都在国内享有垄断地位,其服务也没有达到让人完全满意的程度。如何遏制金融地产类非国企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的增长,达到行业间收入分配的均衡,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2)缺乏薪酬管制制度。“央企高管限薪令”虽然有待完善,但却说明我国对于国企的薪酬管制制度正在逐渐形成。而对于上市公司中的大部分――非国企来说,目前仍然缺乏薪酬管制制度,政府还没有相应的政策出台,其存在的问题也亟待规范,这也是导致非国企高管薪酬行业间差距悬殊的原因之一。
四、优化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体系的建议
英美等西方国家资本市场发展较早,虽然其高管薪酬管制体系仍存在诸多问题,但近年来,尤其是金融危机后,其政府采取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仍值得借鉴。
(一)国外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体系发展借鉴
1.美国
美国资本市场已经相当成熟,但其高管薪酬体系仍然存在弊端,金融危机后,美国政府对其进行了严格规制。
著名薪资咨询机构Equilar公布了2009年美国十大高薪CEO:甲骨文CEO拉里・埃里森,以8 450万美元的薪酬高居榜首,波士顿科学公司CEO雷・埃里奥特和西方石油公司CEO雷・伊兰尼分别以3 337万美元和3 140万美元位居第二名和第三名。该榜单与2008年前十名相比,有了很大的变化:2008年榜单中有7位CEO来自石油或天然气公司,而2009年的CEO更多来自消费行业。可见,金融危机过后,各大公司降低了高管的薪酬。薪酬总体下滑,除了经济衰退和公众对高薪酬的持续不满的压力影响外,政府控制的作用也不可忽视。2009年6月10日,美国财政部宣布了一项长达120页的限薪规定,这是在当年2月4日颁布的薪酬限制规定基础上,对接受政府救助计划的公司的更为详细具体的实施方案:
第一,进一步对接受美国政府财政救助计划公司的高管薪酬进行限制。具体措施有:限制公司对高管的奖金支付,奖金不能超过高管薪酬总额的1/3;缩小公司“金降落伞”(Golden Parachutes)计划⑤的实施范围;禁止向公司高管支付任何形式与业绩不符的奖金或红利。第二,由美国财政部任命一名特别代表,专门负责监管接受美国政府财政救助计划的公司高管薪酬状况。其主要职权是:审批公司的薪酬支付计划;审批公司高管的薪酬结构。对于薪酬结构不合理的公司,特别代表可以要求公司修改后重新提交;如果发现公司薪酬方案不恰当、不健全,特别代表有权否决薪酬方案并要求修改后重新提交;使用一系列准则判定高管薪酬是否能使股东利益最大化并保护纳税人利益。
第三,进一步实施美国财政部2009年2月4日颁布的财务救助计划关键重建法案条款。一是所有薪酬方案必须加入风险因素分析,并要求所有方案不能鼓励操纵利润;二是确保严格执行公司奢侈品支出政策,公司CEO和CFO必须能够证明公司高管的任何奢侈品支出都事先得到了董事会或有相应审批权限人员的许可;三是要求接受救助的上市公司股东每年举行一次针对高管薪酬的非约束性股东投票。
第四,设定额外高管薪酬和公司治理标准以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透明度,包括扩大高管薪酬信息披露范围,要求披露公司薪酬顾问情况等。
2.英国
2009年,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FSA)针对英国金融机构的薪酬分配准则出台了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一项总体要求和十项基准要求。总体要求是金融机构必须建立、实施和维护与有效风险管理相一致的薪酬分配体系。十项基准要求主要是:薪酬委员会是负责薪酬制度决策的主体机构;建立清晰的薪酬决策程序;针对长期激励计划的绩效指标;固定薪酬应占到全部薪酬的一定比例;对雇员报酬中绩效工资单元的评估应当体现长期的绩效等。2009年7月底,英国金融机构监管局在征求公众意见的基础上了修订稿并于当年11月6日起开始实施。首批48家大型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将开始执行这些准则,各银行和机构将以此为标准调整内部薪酬分配制度,并向监管部门提供可证实的资料证明其薪酬制度是严格按照这些标准执行的。今后该方案有可能覆盖所有FSA监管的金融机构。
虽然我国与英美之间的经济发展程度和发展背景存在较大差异,但这些政策措施对我国的高管薪酬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优化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体系的建议
1.优化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体系的总体建议
(1)遏制道德风险,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在全球范围内,高管薪酬的增长导致了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据统计,美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十年来增加了三倍,与普通员工的工资水平正在不断拉大。我国上市公司的高管薪酬水平虽然不能与美国相提并论,但其增长也不容忽视。随着“天价薪酬”记录的不断刷新,我国金融机构高管,尤其是银行的高管薪酬尤为人们所关注。我国金融类上市公司高管年薪的总体上涨,表面上看是由于金融业的业绩大幅上涨。然而我们都知道,2008年的金融危机,受影响最大的就是金融服务业和房地产业。为什么部分金融类企业在经历了金融危机业绩大幅下滑的情况下,高管薪酬仍能逆势上涨?根据上文对我国薪酬激励机制存在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目前薪酬激励机制仍然以短期和中期激励为主,长期股权激励机制并没有发展完善。这样一来,高管薪酬的逆势上涨也就失去了合理性,我国高管薪酬体系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
我国目前分配制度的总体方针是打破平均主义,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因此,上市公司高管的高额薪酬可以被理解为“多劳多得”。然而,实践中薪酬问题不仅涉及经济问题,还影响到社会伦理和道德观念,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我们必须注重社会公平、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为此,应积极研究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问题;必须积极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分配制度,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
(2)建立完善公司薪酬委员会。建立薪酬委员会的目的是为了制定公司薪酬计划方案,分析公司薪酬计划执行情况,并对高管人员的薪酬进行监督,最终对公司的董事负责。薪酬委员会的设立,从薪酬角度看是为了使各公司的薪酬制度能够更加趋于合理化;从董事会的职能上体现了其职能的具体化和深化;而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看,则是完善公司制度的必要途径。
我国上市公司中90%的公司都建立了薪酬委员会,因此各公司应着力从以下方面加强完善各自的薪酬委员会:第一,委员会成员应该具有独立性,不应该与公司或管理者有经济联系;第二,国外实践证明,委员会成员应主要由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担任。随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日趋完备,以上措施有助于增进薪酬实际方案的科学性、公平性,且对高管人员的权利具有一定牵制作用,进而维护了其他相关利益群体的利益。
(3)建立完善薪酬管制体系。我国对高管薪酬的宏观管制机制还没有形成,只是在政策上要求企业成立薪酬委员会显然不够。高管薪酬的宏观管制范围应涉及所有上市公司,而非只是针对金融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央企高管限薪令”。除了直接对高管薪酬的金额进行明确限制的做法外,也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如由政府任命特别代表专门负责监管高管薪酬状况、出台相关法律条款等。
2.针对国有与非国有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体系特性问题的建议
(1)国有上市公司。对于国有企业高管的“亦官亦商”身份,应加大对国企的改革力度:首先,要求国企高管在官员和职业经理人身份中做出选择,保证国企高管身份的独立性;其次,对垄断国企按行业平均利润征收暴利税后,再对高管进行绩效考核,划清高管经营能力和制度性红利的界限;第三,实现国企高管职业经理人的选拔机制,与非国企高管的市场选拔机制同步。2009年颁布的“央企高管限薪令”为国企高管薪酬体系发展提供了政策管制框架,使其薪酬体系的发展有了政策指导、方向更加明确,但其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以下方面需要完善:首先,“限薪令”应给出具体金额标准和制定具体标准的原则和方法,如基本年薪如何与职工平均工资挂钩,绩效奖金与经营业绩的关系以及长期激励机制的建立等;其次,应出台监管和处罚措施。对于违反“限薪令”的国企,政府不能任其发展,处罚措施有利于加大“限薪令”的执行力度;再次,应出台相关法律、政策,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企高管薪酬体系问题。最后,对于国企高管薪酬披露的“双轨制”问题,需要国家出台相关条例规定,对我国国企高管薪酬披露机制进行规范。
(2)非国有上市公司。非国有上市公司的高管薪酬主要问题为金融地产类公司高管薪酬过高,除了薪酬委员会应进一步完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外,与国有上市公司相比,非国有上市公司缺乏政府管制体系。非国企上市公司的高管薪酬体系存在诸多问题,与国企一样需要政府进行宏观调节。银监会应考虑将非国企金融高管薪酬纳入监管,这对解决非国企上市公司高管薪酬行业发展不平衡、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通过对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状况的研究发现,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体系仍有很多不足之处。关于如何优化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体系,建议从遏制道德风险、建立完善公司的薪酬委员会、建立完善薪酬管制体制等方面入手;同时国有企业应加快政企分开步伐,加强国企高管薪酬管理、规范信息披露。只有解决这些问题才能加强公司的内部管理,增强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的信心,促进我国经济更稳定、更均衡的发展。
基金项目 本论文为北京语言大学与北京鑫元览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建的横向课题的阶段性成果。
注 释:
①田志明.13家房企高管薪酬逆市翻番[N].南方日报,2009-2-26.
②程亮.72家房企高管去年薪酬3.93亿,分红公司未过半 [N].第一财经日报,2010-4-9.
③傅颀.金融危机下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管理的建议[J].财会月刊,2010,(02).
④郭婧.对规范我国国企高管薪酬的几点思考[J].中国软科学,2010,(01).
⑤“金降落伞”指雇用合同中按照公司控制权变动条款,对失去工作的管理人员进行补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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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过程和主要目的
亚洲公司治理圆桌会议是就公司治理进行政策对话的区域性论坛。2003年,圆桌会议公布了《亚洲公司治理白皮书》(简称“白皮书”),白皮书认为,银行公司治理是公司治理改革所要优先考虑的六个方面问题之一,并建议“政府应该加紧改进银行的监管和公司治理”。为此,在2004年于汉城举行的会议上,ARCG决定组建工作小组,就白皮书中提出的亚洲各国在银行公司治理方面普遍存在的问题制定政策摘要。
制定政策摘要的主要目的是为亚洲各国的商业银行和监管当局实施《OECD公司治理原则》和《亚洲公司治理白皮书》提供更有针对性的参考和指导,推动亚洲国家更有效地实施OECD确定的公司治理标准。政策摘要主要强调银行公司治理的政策及其选择问题,供政策制定者、监管当局、银行业协会及商业银行等其他机构使用。在起草过程中,ARCG特别注意与巴塞尔委员会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以及正在修改中的《健全银行的公司治理》指引等文件保持一致,并希望政策摘要对巴塞尔委员会修改《健全银行的公司治理》能有所帮助。
值得肯定的是,政策摘要特别考虑到了亚洲银行业存在的一些特殊问题,如银行在亚洲金融体系中起着主导性作用;很多亚洲国家的国有商业银行和家族式银行仍居主导地位,股权高度分散的银行在进行重大决策时容易受到政府干预,公司治理的实施能力较弱等。
治理政策指引的核心内容
政策摘要主要包括两大部分,第一部分,简要阐述银行业公司治理的重要性和亚洲银行业公司治理的特性;第二部分阐述了亚洲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亟待改革的九个方面的问题,同时有重点地提供了政策指引,核心要点如下:
董事会成员的受托职责。董事的受托职责包括看管职责和忠诚职责。银行董事的受托职责比一般工商企业更为重要,因为银行董事除了肩负一般意义上的对股东的受托职责,同时还要充分认识到银行因吸收和管理存款而形成的对存款人的受托职责。因而,银行董事更要具备足够的专业技能,包括对管理层和银行的战略、政策、程序进行评估时保持“合理的怀疑”(healthyskepticism),以更好地履行其受托职责。要通过继续教育,使董事的技能不断得到提高。此外,银行的董事和管理层还应该具备较高的道德水平,并努力提高整个银行的道德水平,更加有效地协调员工、借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董事会的作用和职能。董事会不仅要对股东和存款人负责,还应谋求股东和存款人利益的最大化。董事会应更多地参与战略决策而不是身陷具体的日常经营事务中。应重点考虑:(1)战略和政策的制定,如为银行、管理层和董事会制定相应的行为准则(code of conduct)就是董事会的一项重要职责。董事会要以身作则、树立榜样,培育具有较高道德水平的银行文化。如果决策事项可能涉及到董事会成员的相关利益,董事会成员应放弃投票甚至不参与决策,并且不得干预决策结果,不能进行自我交易。(2)结构和程序的制定,包括明确银行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银行上下各级的各自权限和责任范围,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有效监督。例如,管理层最终要就银行的经营业绩向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则要评估包括CEO在内的主要管理层的业绩,并有权任命和解雇高层管理人员。
为确保有效的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得到管理层和员工的大力支持,并有足够的机会直接获得内部和外部审计的意见。此外,应根据巴塞尔委员会《核心原则评估方法》,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进行履职能力审查。董事会应定期评估董事会自身和每个董事的个人表现,为此董事会应建立自己的内部委员会(own internalcommittee),该委员会最好由独立董事组成,以公平的、建设性的方式评估董事会和董事的业绩。
银行监管当局应将工作重点放在确保银行公司的完善治理上,而非仅仅是监管的合规性。银行监管当局应评估董事会的整体工作表现,如在必要时可以检查董事会的会议记录,检查董事会成员获取包括员工支持在内的必要信息和资源的便利程度。另外,根据各国情况,可以授权监管当局在必要时审计银行的董事会。如果需要,可以对银行进行警告,要求银行重组董事会或修改操作流程。
董事会的构成。与一般工商企业相比较,银行不正当关联交易导致的后果要严重得多,因此应当引入更多的独立董事。关联交易必定引起利益冲突,银行在决定是否发放关联贷款时一定要慎重,并且有足够的、可独立判断的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进行检查,确保交易是公平的,并且符合银行的利益。在国有银行和家族式银行中,控股股东经常任命整个董事会,独立董事真正的客观性、独立性和附加值经常被严重损害。独立董事不仅要独立于管理层,也要独立于控股股东。国有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应该有足够的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决策,避免国家的日常干预,同时依据国家作为所有者和控股股东的身份设立的目标,有效地监督管理层。亚洲国家应该继续完善独立董事的标准和惯例。董事会主席和CEO分离有助于实现权力的相互制衡,强化问责,提高董事会独立决策的能力。理想情况下,董事长应该不仅是非执行董事,还可以是独立董事,这样董事会才能做出公正、独立的决策。
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很多国家的经验证明,设立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各种专门委员会对改进公司治理有极大的帮助。审计委员会应保证银行遵守国际会计、审计准则和惯例以及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增强银行透明度》有关指引,最好是由具备银行或财务等专业技能的独立董事组成。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确保银行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地执行银行的风险管理政策,具体包括评估董事会的风险管理政策、要求管理层定期传达风险暴露和风险管理活动的信息,确保银行开发出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控制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为避免出现过多的专门委员会,可以设立一个综合性的“治理委员会”(governance committee)负责提名、薪酬、董事会自身建设等问题。治理委员会成员最好由独立董事组成,以保证其独立性,同时增强董事和董事
会独立判断的能力。独立董事的提名应该由原来的控股股东提名,改为由治理委员会提名。
防止滥用关联交易。银行应防止自我交易和关联交易,合理地进行信贷分配,以保证银行长远稳健的发展。为防止滥用关联交易,银行应限制向单一客户,包括向单一客户所属或控制的关联方的贷款,向控股股东的贷款不应超过其在银行的股本数额,限制银行中单个所有者或单个家族的所有权份额和投票权,在金融和非金融机构的控股股东之间构建强大的防火墙。例如,有些国家禁止银行或金融机构的控股股东在非金融企业控股。
银行应拥有足够的、能独立判断的独立董事,检查并监督关联交易。并建立一个专门监督、审批关联交易的委员会,由独立董事组成,进行最终决策。银行监管当局应明确规定会给银行带来“特别风险的关联交易”的最低标准,要求银行董事会监督并报告没有达到上述标准、会给银行带来极大风险的关联交易。除了对关联交易加以限制外,银行还应该加强交易管理的信息披露。根据国际会计、审计和非财务信息披露准则,上市银行必须公开披露关联交易。非上市银行也要向监管当局报告关联交易的性质和程度,如果能够向其他利益相关者(如存款人)披露信息,将有助于更加有效地监督非上市银行的公司治理。
银行控股公司与持有银行股份的集团公司(合称为银行集团)。银行集团主要应该防止滥用关联交易损害集团内部银行存款人的利益,避免银行与母(子)公司之间的相互责任模糊不清。银行不论是否属于银行集团都应该采用严格的公司治理标准,不能因为是集团下属银行而减弱银行董事会成员的责任和良好的公司治理经营实践。由于独立董事更能够代表存款人的利益,在通常情况下,独立董事比非独立董事更客观。因而,银行董事会应该有足够的独立董事,特别是非母公司任命的独立董事。即使银行由母公司独资拥有,如有可能也应该建立一个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委员会。此外,银行应该建立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防火墙,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危及银行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母公司不应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特别是贷款和投资的具体决策。独资或控股的母公司要为银行董事会挑选足够的独立董事,同时,母公司的董事会也应当拥有足够的独立董事,董事会成员和管理层也要进行履职能力审查。银行监管当局应当拥有合法的权力和必要的手段,从银行及其母公司获取现场和非现场信息,以有效的监管包括母公司在内的银行集团,对银行集团监管的程度取决于母公司控股的程度。
信息披露。亚洲各国的会计、审计、非财务信息披露应与国际准则和惯例接轨。亚洲各国证券法规定,上市银行应向公众披露相关的信息。非上市银行也应该向公众公布年报,因为公众将储蓄委托给了银行经营形成受托责任。非上市银行在向公众披露信息时,也应当遵守上述国际准则和惯例。银行、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之间应加强合作。国有商业银行不论上市与否,每年都应当接受符合国际标准的独立外部审计。银行监管机构、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有效合作非常重要,一同确保银行信息披露的真实有效。银行监管机构发现上市银行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后,应与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共享,以便后两者根据证券法规对其进行制裁或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的自。由于银行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国家通常非常关心银行的经营状况。除了提供安全保障,国家还对银行进行审慎监管甚至拥有银行股份。国家作为监管者和作为国有银行所有者的身份应该严格分开,减少对国有商业银行日常经营的干预。国家作为国有银行股东,一旦确定银行目标后,就应允许国有商业银行董事会独立负起职责。政府利用国有银行公司治理结构更有利于实现自身的目标。银行监管当局应当实施严格有效的监管,但也要注意过度监管可能带来负面效应。例如,审慎监管可能扭曲管理层的激励结构,对银行所有权的限制有时可能导致道德风险。因而,政策制定者在制定新的监管政策时,要考虑国情,权衡成本收益。国有商业银行的私有化有助于形成市场纪律,完善公司治理;并且可以作为良好公司治理的典范,给其他银行形成市场压力,促进其完善公司治理。
银行对借款企业公司治理的监督。亚洲银行应该认识到,对借款人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评估和事前、事后监督符合银行自身利益。由于公司治理不完善直接影响借款人的信用状况,银行监管机构应该鼓励银行评估和监督借款人的公司治理水平,并作为信用风险管理的重要部分。银行可以通过与借款企业签订的合同行使监督职责,有关条款应规定借款人公司治理结构需要达到的条件,如果没有达到,银行可以提前收回贷款。条款的内容应易于判断借款人是否违反条款,防止银行的过度干预和不必要的争议,并规定借款人不能达到上述规定时应及时向银行报告,以降低银行的监督负担。
应慎重考虑银行影响对借款企业公司治理的影响。银行通常会委派其员工担任借款企业的董事或高级经理,尽管拥有资深公司财务背景的银行家也许会给这些企业带来帮助,但这种做法可能导致利益冲突,并不值得鼓励。银行员工担任借款企业的董事时,不应被视作独立董事。另外,公司治理不健全的银行不可能监督和帮助借款企业改善公司治理。例如,那些控股股东侵犯少数股东权益的银行可能也会允许借款企业这么做,甚至允许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侵犯银行权益。如果银行要在改进借款企业公司治理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首先银行自身应拥有良好的公司治理。
政策摘要最后建议,银行监管机构、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应结合各国国情和现行的公司治理准则,在充分考虑市场参与者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银行公司治理准则和银行公司治理的模版,以便银行借鉴该模版制定自己的公司治理制度。此外,银行监管当局应依据上述准则,制定银行公司治理的评级制度,激励银行完善公司治理。银行公司治理评级的方法应尽可能清晰易懂,并提前公布以便银行有足够的时间重组其公司治理框架。公司治理的评级方法应着重强调原则而不是具体的实现形式,以防止银行流于照搬公司治理的表面形式。证券监管机构应参与评级方法的制定,提供在公司治理方面所积累的经验。
对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借鉴与启示
近年来,我国有关部门,特别是银行监管当局一直在积极促进商业银行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并取得了初步成效。公司治理改革当前被视为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核心和关键。银监会还针对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两家试点行,了公司治理改革的十条指引。目前,两家试点银行均完成了机构改组和股份公司设立的工作,中银股份和建银股份均制定了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所属专业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文件。两家试点银行还根据国家法律和本行公司治理文件的要求设立了“三会”、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科学的内部制衡机制已初步形成。两家股份制银行还引入了一些国内外知名的专家学者和银行家作为外部独立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提高了银行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的专业化水平。但是,与国际上先进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实践相比,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建设还处在初始阶段,还存在不少有待解决的问题。对照ARCG亚洲银行公司治理政策摘要,主要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1.国家作为监管者和所有者的身份要严格分开。在国有银行占主导的经济中,国家作为国有银行所有者的角色与国家作为整个银行业经营秩序的维护者角色容易产生冲突。例如,对于国有银行,有关部门倾向于给予会计、税收、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审慎监管等方面的特殊“政策”和“例外”处理,以及表现出过度的监管宽容度等。一方面,这会进一步扩张国有银行与政府部门的博弈冲动,不利于其商业化经营;另一方面,会导致不同所有制的银行不能够在同一个平台上竞争,引致整个银行业经营的秩序混乱,严重损害银行业的效率。同时,也要承认,国有银行在我国经济转轨过程中,承担了整个经济、社会的过多包袱,国有银行存在被过度透支的问题。今后对于已经实施了股份制改造的国有商业银行,国有股份既不可出现缺位,又不能出现越位。当国家以国有股所有者身份出现时,除了利益诉求有所区别外,它和其他股东应无差异地在《公司法》以及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框架下参与银行决策,追求银行价值最大化。国家作为股东应该尊重董事会的独立性,允许国有商业银行董事会独立负起职责。当国家以制度设定者和外部监管者身份出现时,它必须切实认识到,自己是不同所有制企业(银行)共同的政府,第一要务是为微观主体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level theplayfield)。政府应在法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中,淡化所有制色彩(例如,尽可能少出现“国有银行”字眼,我国银行监管部门已经逐渐以“大银行”的称谓替代国有银行。本文以下,我们将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已经或正在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国有银行”称为大银行。),不歧视不同出身的银行,尽可能不针对不同所有制制定法规和政策,并避免对银行日常经营进行干预。总之,政府要清晰地划分作为所有者和监管者的行为边界。
2.银行董事应对全体股东负责,并且尤其关注存款人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国有股仍然将在我国大银行中超过半数。我国国企改革的教训表明,控股股东通常具有极大的任命董事会成员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董事会和董事要牢记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有受托之责任,要始终关注中小股东的利益。无论是股权董事还是独立董事亦或是执行董事,进入了银行的董事会就是银行的董事,除了要跟管理层保持制衡,还要跟背后的股东代表保持制衡。董事要勤勉地履行对全体股东的看管职责和忠诚职责等受托职责,否则,董事须以个人身份承担多方面的法律责任。同时,由于银行负债主要为公众存款,这意味着其他利益相关者,如存款人,比非金融企业发挥了更重要的作用。因此,与非金融企业相比,银行的董事会与管理层要更多地考虑股东之外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银行董事应自觉地认识到银行因吸收和管理存款而带来的受托职责。监管当局也应经常提醒银行董事意识到这种特殊的受托职责。
关键词 企业层面 内部控制 组织架构 组织架构优化
企业层面控制,是指对企业控制目标的实现具有重大影响,与内部环境、风险评估、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直接相关的控制。
内部控制是指经济单位和各个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建立的一种相互制约的业务组织形式和职责分工制度。内部控制的目的在于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它是因加强经济管理的需要而产生的,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完善的。
组织架构,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股东会决议和企业章程,结合本企业实际,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企业内部各层级机构设置、职责权限、人员编制、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的制度安排组织架构设计与运行中的主要风险。内部管理控制范围涉及企业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的各部门、各层次、各环节。其目的是为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确保企业经营目标和有关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例如,企业单位的内部人事管理、技术管理等,就属于内部管理控制。
一、企业层面中组织架构可能存在的风险。组织架构,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决议和企业章程,结合本企业实际,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企业内部各层级机构设置、职责权限、人员编制、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的制度安排。
组织架构可能存在以下风险: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组织架构形同虚设。内部机构设置不科学,权责分配不明确。但在现阶段,组织架构不够清晰,内部机构设置不科学,权责分配不合理,可能导致机构重叠、 职能交叉或缺失、推诿扯皮,运行效率低下。
二、企业层面内部控制如何促使组织架构优化。组织架构是实施管理任务的主体,也是内部控制的重要载体,在整个管理系统中起着“骨架”的作用。针对目前我国法人治理结构被扭曲,所有者“缺位”,董事会、经理层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等问题,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公司制度,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建立健全责权统一、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加强企业文化培育用来提高企业层面内部控制。企业文化能够为企业提供长久深厚的发展动力。企业要获得长久稳定的发展,就必须建立起自己的信仰体系,让员工坚定地确认企业的战略目标、经营方针、管理 规范等等,自觉地把自我价值与企业价值、个人命运与企业命运紧密的联系在一起。
四、加强企业业绩评价与约束机制。无论是内部控制还是公司治理,都非常重视激励与约束。只有对经营者的业绩进行评价以后,才能根据其业绩的好坏进行奖惩。因此本人建议企业应根据其所处行业特点、生产经营性质和规模以及组织结构,设计一套适宜的业绩评价体系。
五、企业层面内部控制设计的要求。1.重大问题的集体决策或联签制度。2.避免业务重复或职能重叠。3.明确岗位职责。4.不相容职务分离。
六、企业层面内部控制组织架构运行环节的关键控制点及控制措施。企业应当根据组织架构的设计规范,对现有治理结构和内部机构设置进行全面梳理,确保本企业治理结构、内部机构设置和运行机制等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在梳理治理结构的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履职情况,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运行效果。治理结构存在问题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在梳理内部机构设置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内部机构设置的合理性和运行的高效性等。内部机构设置和运行中存在职能交叉、缺失或运行效率低下的,应当及时解决。企业拥有子公司的,应当建立科学的投资管控制度,通过合法有效的形式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出资人权益,重点关注子公司特别是异地、境外子公司的发展战略、年度财务预决算、重大投融资、重大担保、大额资金使用、主要资产处置、重要人事任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等重要事项。及时全面评估组织架构,企业应当定期对组织架构设计与运行的效率和效果进行全面评估,发现组织架构设计与运行中存在缺陷的,应当进行优化调整。企业组织架构调整应当充分听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的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决策审批。
企业应以健全以风险管理为主的监督体系体系,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结构在实施的方式手段上的相互借鉴。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形成高层决策人员之间的相互牵制和制衡,避免赋予单个高层人员过大的 权力。尤其是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董事会成员可以不应任职于经理层,实现不相容职务分离,可以有效解决内部人员控制问题。在内部控制方面,改变以往以程序性控制为主的控制手段,引入相应的激励措施进入业务执行层,提高基层人员参与内部控制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特别是主动识别经理人员错误决策并及时报告董事会的能力。建立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与内部审计部门之间的三位一体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企业层面内部控制的评价结果极其重要,因此,注可以考虑在执行业务的早期阶段对企业层面内部控制进行评价。评价企业层面控制的精确度。不同的企业层面控制在性质和精确度上存在着差异,这些差异可能对其他控制及其测试产生影响。某些企业层面控制,如企业经营理念、管理层的管理风格等与控制环境相关的控制,对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相关认定的错报的可能性有重要影响。虽然这种影响是间接的,但这些控制仍然可能影响注册会计师拟测试的其他控制,以及测试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某些企业层面控制旨在识别其他控制可能出现的失效情况,能够监督其他控制的有效性,但还不足以精确到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相关认定的错报。当这些控制运行有效时,注册会计师可以减少对其他控制的测试。某些企业层面控制本身能够精确到足以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相关认定的错报。如果一项企业层面控制足以应对已评估的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就不必测试与该风险相关的其他控制。企业层面控制的内容。与内部环境相关的控制。内部环境,即控制环境,包括治理职能和管理职能,以及治理层和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及其重要性的态度、认识和措施。良好的控制环境是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基础。针对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而设计的控制。该控制对所有企业保持有效的内部控制都有重要影响。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对企业舞弊风险的评估作出判断,选择相关的企业层面控制进行测试,并评价这些控制能否有效应对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企业的风险评估过程。风险评估过程包括识别与财务报告相关的经营风险和其他经营管理风险,以及针对这些风险采取的措施。首先,企业的内部 控制能够充分识别企业外部环境(如在经济、政治、法律法规、竞争者行为、债权人需求、技术变革等方面)存在的风险;其次,充分且适当的风险评估过程需要包括对重大风险的估计、对风险发生可能性的评估以及确定应对风险的方法。注册会计师可以首先了解企业及其内部环境的其他方面信息,以初步了解企业的风险评估 过程。对内部信息传递和财务报告流程的控制。财务报告流程的控制可以确保管理层按照适当的会计准则编制合理、可靠的财务报告并对外报告。对控制有效性的内部监督和自我评价。企业对控制有效性的内部监督和自我评价可以在企业层面上实施,也可以在业务流程层面上实施,包括:对运行报告的复核和核对、与外部人士的沟通、对其他未参与控制执行人员的监控活动,以及将信息系统记录数据与实物资产进行核对等。此外,企业层面控制还包括:集中化的处理和控制,包括共享的服务环境;监控经营成果的控制;针对重大经营控制以及风险管理实务而采取的政策。
企业除根据相关规定建立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外,还应根据自身特点建立起相应的专业委员会,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为保证投资项目符合企业的发展战略,企业可以建立战略委员会;对于高科技企业可以设立科学技术委员会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市场竞争激烈的产业可以设置市场营销委员会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决策支持。在建立相应专业委员会提供决策系统组织规划控制的同时,通过决策控制流程设计保证决策程序科学性。对于经理层提交的投资项目,首先应由战略委员会进行项目与企业战略拟合度论证;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市场营销委员会分别进行技术先进性和市场适用性论证、审计委员会对可行性报告中的财务数据进行验证,只有这些委员会均通过此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才可提交董事会表决。只有这样,才能强化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控制,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另外,董事长为外部董事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建立执行委员会保证董事会决议的切实贯彻实施。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确保决策控制系统发挥应有作用。通过制度规范信息传递,做到企业信息对董事会尤其是外部董事的充分公开,保证外部董事享有与其他非外部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外部董事有权从经理层及其他部门直接获取决策与控制所需的充分信息;注重董事会会前与外部董事的沟通,例如专题汇报或专题实地调研,提高董事会会议质量与决策效率。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确保决策控制系统发挥应有作用。通过制度规范信息传递,做到企业信息对董事会尤其是外部董事的充分公开,保证外部董事享有与其他非外部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外部董事有权从经理层及其他部门直接获取决策与控制所需的充分信息;注重董事会会前与外部董事的沟通,例如专题汇报或专题实地调研,提高董事会会议质量与决策效率。
七、结束语。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为企业提供了完整和公认的内控框架,同时以法规的形式要求对本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必须建立一套与企业战略目标相一致的,均衡的风险管理方法和基于企业整体运营的内控体系。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企业非常重视预算控制的作用。经过批准的预算就是企业的法令,各部门都必须遵照执行。同时,预算也是现代企业制度下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的一项制度保障。为使预算发挥上述作用,企业除了要编制高质量的预算外,还应制定合理的预算管理制度,包括编制程序、修改预算的方法、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等。企业除了要健全编制总预算、划分责任单位确定责任预算指标、责任预算指标的实施与日常控制、责任预算指标的考评等流程工序以外,营造一个有利于开展预算的环境,建立和健全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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