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合规员履职报告范文

时间:2023-03-15 14:5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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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合规员履职报告

篇1

1.确定评价对象。组成以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以及监事会、稽核部为成员的部门履职评价小组,将部门履职评价列入年度工作计划。采取循序渐进的工作方法,每年选择3-4个部门作为评价对象,所选评价对象报董事会审定后组织实施,力争通过3-4年的努力,实现对职能部门的履职评价全覆盖。

2.制定工作方案。组织评价人员学习、了解和掌握被评价部门的相关职责、内控制度、业务流程、年度工作目标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内容全面、重点突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价方案。评价主体主要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二是部门职责履行情况;三是风险控制与合规经营情况;四是经营管理目标完成情况。

3.实施工作评价。评价方式采取非现场和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非现场评价主要是利用对被评价部门已有的各种内外部检查结果、监管报告,按照评价方案的要求进行评价。现场评价通过问卷调查、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收集相关信息,为评价提供依据。

4.形成工作报告。现场评价结束后,评价小组对收集的信息、资料进行梳理,从过程和结果两个方面客观地对被评部门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形成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包括评价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被评价单位基本情况、工作成绩和经验做法、存在的不足、整改意见、处理建议等内容。

二、取得的成效

1.部门履职意识得到强化。通过评价,对被评价部门履职情况及其效果予以验证,使其有责任、有压力、有动力,促进其尽责履职;对其履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增强部门的履职意识和责任意识,解决履职缺位、管理不到位现象;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及时预警,促进问题及时得到整改,风险得到有效防范。

2.部门管理效能得到提高。将职能部门管理不到位、职责不明晰、监督检查不到位与条线工作有章不循、违规操作、同类同质问题屡查屡犯等现象相结合,促使被评价部门对照部门职责,深挖问题根结,找准整改目标,自加压力,自我整改。部门工作的主动意识不断提高,创新意识不断增强,管理能力不断提升。

3.部门执行力得到提升。通过评价,被评价部门找准了工作重点和突破口,在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工作效果、创新能力等方面都发生了新变化,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进展,合规管理的意识明显增强,解决问题的能力明显提高,部门的协调能力明显提升。

4.部门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通过评价,被评价部门改进工作作风,从细节抓起,提高工作效率,树立窗口形象,在服务内涵、服务水平上下功夫,为基层、为业务经营服务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基层和客户的满意度不断提升。近年来,我行在省联社和银监部门、人民银行的多项考核中取得较好的成绩。

三、几点启示

一是充分认识履职评价的重要性。充分认识部门履职评价的重要性,把强化部门履职评价作为提升部门管理水平的重要抓手,将监督的触角由基层向管理层延伸,充分发挥履职评价的作用。通过评价最大限度地挖掘部门潜力,提升部门执行力。对评价工作给予支持,明确评价小组的职责和权限,增强评价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二是注意履职评价方法。履职评价应对被评价部门的工作成效和存在问题进行全面客观、实事求是地反映,在评价过程中应加强与被评价部门的沟通,使其理解评价的目的和意义,积极配合评价活动的开展,自觉接受监督。评价活动应注重实效,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敢于揭示问题,确保活动达到预期效果。

篇2

(一)积极召开监事会会议,依法履行监事会职能。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2018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等等。

(二)理清监事会职责范围,重点行使四项职权。一是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二是检查企业重大决策和重要经营管理活动;三是检查企业财务保值增值状况;四是评价经营管理业绩,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三)加强学习调研,努力提高履职水平。监事会坚持“发现不了问题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是渎职”的理念,聚焦监督主业,注重学习、调研和总结,把发现问题、揭示问题、报告问题作为工作重点,在促进企业规范管理、科学决策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四)健全完善监事会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监事会认真列席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总裁办公会、专题办公会、月度会和周例会,及时掌握和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重大事项的发生,从程序上把握决策的合规合法,提高监督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五)加强监事会自身建设。根据监事会成员构成现状,定期召开监事会工作会议,组织各位监事对监事会自身建设和公司发展发表意见,集思广益,对监事会前期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对下一阶段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二、2020年主要工作思路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监事会强化对股东负责的意识,忠实勤勉地履行监督职责,保持监督的独立性,增强监督的规范性,强化监督的及时性,提高监督的有效性,进一步提高依法履职能力,不断提升监督管理水平,服务公司改革发展大局。

(一)认真组织学习贯彻省管企业监事会工作会议精神,提升监事会工作效能。严格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对企业财务活动和董事、高管人员执行职务行为履行监督职责。

篇3

内部控制是由企业全体员工负责执行的,目的在于合理保证企业的经营合法合规及财务报告信息完整可靠,其能否有效发挥作用与企业的内部治理联系密切。参考美国的做法,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负责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审查,并对内控的实施及自我评价情况进行监督、协调内部控制审计等。也就是说,审计委员会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监督内部控制运行的专门机构,理论上来说应该可以提高内部控制的质量。审计委员会制度在我国已经经过十余年的实践与发展,绝大部分上市公司都已经设立了审计委员会。在国外,审计委员会也已被实务界及理论界证实是一种有效的上司公司治理机制。但是,有研究指出,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设立更多的是为了满足监管机构的要求及安抚媒体、传递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等信号。因而,在中国独特的经济运行背景下,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设立起来的审计委员会是否能改善公司治理,提高内部控制质量这个问题十分值得进行探讨。对此,国内学者已经进行了广泛的研究,但是结论存在争议。

二、理论研究成果回顾

杨忠莲和杨振慧(2006)指出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设立可以减少财务报表重述的发生,即审计委员会能一定程度地帮助改善财务报告的质量。宋绍清和张瑶(2008)发现,设立审计委员会可以增加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程度。张先治和戴文涛(2010)使用问卷调查,发现审计委员会的设立对企业内部控制有积极的影响。宋文阁和荣华旭(2012)发现审计委员会的设立有利于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证明了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所做规定的合理性。董卉娜和朱志雄(2012)发现,审计委员会设立时间、规模和独立性等特征对内部控制质量有正面影响。刘焱和姚海鑫(2014)指出,专业的审计委员会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但是另一方面,部分学者认为审计委员会并没有发挥对内部控制的监督作用。其中,程晓陵和王怀明(2008)研究发现,审计委员会的设立能提高公司绩效,但对财务报告质量和公司对法律法规遵循影响不明显。洪剑峭和方军雄(2009)实证研究发现,审计委员会没有发挥提高会计盈余质量的作用,并指出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的设计尚不完善。鄢志娟等(2012)使用案例研究的方法,发现审计委员会的功能不完善会造成公司财务报告的违规。陈汉文和王韦程(2014)则发现审计委员会在内部控制质量改善中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从以上研究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质量影响的文献回顾中可以看出,审计委员会作为治理结构中监督内部控制运行的专项机构,其对内部控制的治理效果并未得到学术界的一致认同,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审计委员会并未发挥改善内部控制的作用,没有达到监管机构制定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初衷。那么,是什么原因使得这样一个理论上可行,在美国可行的一个制度在中国企业的治理效果打了折扣?

三、审计委员会治理效果不理想原因分析

(一)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不强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对内部控制运行的监督和评价等工作时,其成员必须具备很强的独立性,才能够客观、公正地行使其职权。因此,独立性是审计委员会有效发挥其在内部控制方面职能的重要保障。但是现实情况是,由于我国制度安排及企业本身特有的原因,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并不如人意。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我国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的现象比较普遍、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职位也往往重合,在公司的日常管理中具有绝对的权威。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一个专门委员会,其成员由大股东或董事会提名和任命,也就是说实际上是大股东进行选定的,他们与大股东及公司高管有着密切的利益联系,对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产生消极影响,无法代表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另外,董事会负责内控控制的建立和运行,当其维护大股东的利益时,其下设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独立性就会受到损害,往往会被迫放松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最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而不是全部,使得上市公司出于机会主义的动机而尽量降低审计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且有部分上市公司并未达到要求,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

(二)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有待改善

审计委员会的履职能力是保证其顺利完成其对内部控制监督与评价等相关工作的基本前提,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专业能力、履职时间及获取信息能力。由于审计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之一就是审核管理者是否依据适用的会计准则来编制财务报告,以提供完整可靠的财务信息。因此,其工作与公司的会计、审计工作关系联系紧密。对于专业能力来说,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只规定了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而对其他专业人士没有做任何规定。但是对于审计委员会来说,其职责还包括对内部控制其他方面的监督评价,成员仅仅拥有财务、会计知识是不够的,且现实中部分上市公司仅限于达到监管机构的要求甚至并没有财务专家,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专业性还有待提高。而就履职时间来说,充足的时间是审计委员会成员适当履行其对内部控制监督职能的最基本前提,但是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一般都兼职于多个企业,缺乏适当履职的时间,使得他们无法对上市公司进行全面了解并发表有意义的建议,损害了其履职能力。对于获取信息能力来说,董事长和总经理常常两职合一,是内部控制制度执行者,可能会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拒绝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内部控制运行的关键信息,阻碍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最后,激励约束机制的不完善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委员会成员的履职积极性。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仅领取固定的津贴,且缺乏对其履职情况的考评机制,这对其履职的积极性造成了负面的影响。

四、改善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治理效果的建议

(一)提高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

篇4

根据人民银行机构性质和自身特征,基层行内审部门要把履职审计评价的内容和范围重点放在审计对象履行央行三大职能以及行使决策、管理、监督等职责上,具体如下:

(一)对领导干部传达贯彻国家货币政策和上级行规章制度及决定等情况的评价。主要包括:是否及时转发或传达总行及上级行的有关文件。是否严格执行总行及上级行的有关决定。是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所制定的措施、办法有无与法律法规和上级行规定相冲突的情况。

(二)对领导干部组织和参与决策情况的评价。重点是领导干部在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贷资金运用、金融风险处置、预算资金分配、大额财务开支、基建立项与变更、物资集中采购等重大事项的效果评价。主要包括:重大事项是否实行集体研究决策。是否建立明确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决策过程有关记录材料是否完整、规范、真实。有无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况。

(三)对领导干部实行内部控制管理情况的效果评价。主要包括:是否建立健全本单位、部门的岗位职责、工作制度、业务流程及应急处置预案等。是否明确各项审核、审批权限。是否严格执行岗位职责分工和不相容职责分离的制度。重要业务部门内控监督机制是否落实,发现问题是否及时纠正和处理。

(四)对领导干部履行业务管理职责情况的评价。主要包括:是否按规定严格履行有关审核、审批职责。是否按规定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对重大突发事件是否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有无隐瞒不报或因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本单位、部门及所管理的单位各项主要业务是否合规,有无出现严重违规、重大业务差错和责任事故情况。是否了解掌握本单位及所管理的单位各项业务的风险状况,对严重或突出的风险问题是否及时处理或报告。

二、履职审计评价的方法

在审计实务中,基层行内审人员对履职审计评价方法进行了实践和探索,常用以下几种评价方法。

(一)对比评价法。采取纵向和横向比较,评价领导干部在审计期内的各项工作任务和指标完成情况,如领导干部履职期间的各项工作指标相比较;计划与实际完成指标相比较;报告期与基期相比较;本年度与上年度相比较等。

(二)定性定量评价法。运用能够反映领导干部履职行为的相关定性和定量指标,评价领导干部的履职效果。定量评价法(见附表一)直接引用审计查证的数据,评价领导干部的管理行为或经济行为。定性评价法适用于评价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部门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内部管理的有效性,金融服务的质效性等。

(三)主客观因素分析法。对领导干部的行政行为或具体事项的结果进行主客观分析,推究其具体的主客观成因,分析该行政行为或事项是领导干部主观因素,还是客观因素造成的,进而作出客观公正的审计评价。

(四)责任区分法。区分领导干部的现任责任与前任责任、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主管责任与直接责任、管理责任与领导责任等,正确区分不同责任之间的界限和不同责任人之间的界限,使审计评价做到责任清楚、明确。

(五)其他评价方法。随着审计技术的日益成熟,履职审计评价的方法也不断得到改进和提高,基层行可结合辖内工作实际,选择开展履职绩效评价试点,拓宽领导干部履职绩效审计评价的应用范畴。

三、履职审计评价中应注意的几个事项

为有效开展领导干部履职审计评价工作,避免因审计评价不规范而造成的对审计对象评价有失公允的现象,基层行在开展履职审计评价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审计评价应当在审计事项范围内进行,与审计事项不相关的行为和事项不评价。审计评价必须在《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办法》确定的审计事项范围内进行,围绕被审对象在审计期内贯彻执行国家货币政策、组织和参与决策、加强内部控制和履行业务管理等内容进行审计评价,对各级行内设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履职审计评价时,应当重点评价其所在部门内控机制的建立健全情况以及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等。

篇5

针对上述问题,在征求部分事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海安县启动了事业单位评估试点工作。县编办确定了几家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又与民生休戚相关的试评估事业单位,明确了对事业单位法人履职评估的内容、流程和结果运用,试点工作正式开展。

一是明确履职评估内容。为引导事业单位正确履行职能,着重从按职能职责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情况、遵守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情况、遵守事业单位法人相关规定情况三个方面对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二是明确评估工作流程。召开评估会议,与会人员包括:评估组工作人员,举办单位的分管负责人,被评估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无内设机构的事业单位全体干部均应参加)。被评估单位法人作自评报告,开展履职测评,由被评估单位与会人员按要求填写表格,表格当场收回。广泛收集情况,通过个别访谈、座谈会、现场核验、问卷调查等形成,收集评估内容所需的相关信息。调阅相关资料。三是明确评估结果运用。综合各方面情况,形成评估对象履职评估报告,确定其履职等次,并合理运用评估结果。对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事业单位法人进行通报表彰。对不合格的单位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对其进行机构编制调整,直至撤销法人登记。

二、评估初步成效及存在问题

从目前开展的事业单位法人履职评估情况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是增强了事业单位公共管理服务水平。开展履职评估,对事业单位履职情况进行了有效的监督,有利于引导事业单位自觉增强法治理念和履职意识,规范自身行为,不断提高依法履职、高效服务的能力和管理水平。二是提升了机构编制管理效能。有效地检验了事业单位是否有机整合了内部资源,是否最大程度激发了各要素的创造活力,是否有效产生了单位的综合效能,为科学调整事业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切实管住、管好、管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创造了有利条件。三是优化了经济发展环境。开展履职评估,有效遏制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拉赞助的现象。一些单位减少了办事审批环节,简化了办事程序。企业、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

另一方面,事业单位法人履职评估工作量大、涉及面广、业务性强,在具体的评估工作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努力加以解决。

(一)少数事业单位不能依法运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牵制使部分事业单位不能独立对外开展社会活动,主管部门怕失权,长期习惯将下属事业单位按其内设机构进行管理,担心事业单位成为独立的法人后,削弱了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控制权,一些事业单位长期依付于主管部门,人、财、物不独立,根本不具备成为法人的资格;虽然目前市场经济已经深入到各个阶层,但是一些事业单位仍然存在着靠主管部门行政命令和指令性计划开展工作的不正常现象,造成这些事业单位参与市场竞争的意识十分淡薄;个别法人单位无视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无视机构编制部门界定的职责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见利就上,无利就让,不能严格按照职责范围开展工作;有的单位成立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职能逐渐萎缩,长期“有岗无为”,不能发挥作用。

(二)部分法定代表人履职意识淡漠。部分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机构编制及登记管理方面的法规和政策知之甚少,缺乏履职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履行职能的能力较低。对机构编制部门开展事业单位履职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缺乏理解,草草准备,应付了事,影响了评估工作的有效开展。这方面问题的原因之一是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兼职情况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兼职范围广,兼职时间长,兼职人数多,而且这种发展趋势还有继续蔓延扩大之势。一些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有的由行政人员兼任,有的由举办单位领导兼任,有的一人身兼多个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影响事业单位健康、有序地发展。

(三)评估主体过于单一化。当前履职评估工作,考虑到起步阶段工作难度较大,故对自身力量倚重较多,其他力量在评估工作中总体而言分量不足、权重偏低。此举固然有利于迅速打开工作局面,但长此以往,将导致举办单位、职能部门和社会公众的功能弱化,不利于实现评估主体多元化的目标。

(四)评估指标操作性不强。实践中发现:不论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还是参评的社会方面代表,均对所评估的事业单位了解不多,特别是对一些机构编制、登记管理方面的业务性较强的问题,更是一头雾水。尽管采取了提供自评报告、详细介绍情况等办法,但凭印象打分、凭感觉打分的问题仍然存在,影响了评估的准确性。评估过程中,如何突出重点、抓住要害,精简指标体系,这些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

(五)评估结果运用范围有限。目前对评估结果的应用,形式还比较单一,局限性较大,运用范围很有限。事业单位法人履职评估的主导性和权威性不够,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评估工作的实效性。

三、提升评估效果的对策措施

要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开展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履职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营造有利于此项工作开展的浓烈氛围的基础上,采取四个方面的措施确保评估取得实效。

(一)科学操作,提升评估工作准确性

一是注重评估内容的全面性。要跳出单纯的机构编制工作,站在全局的高度来科学设置指标,准确反映事业单位规定职能的履行情况,综合考虑履行职能的绩效和社会满意度。通过目标明确的评估内容,引导事业单位增强公共管理服务水平,不断优化社会经济发展环境。

二是注重评估过程的连贯性。要注意日常评估和年终评估相结合,特别要结合事业单位年检工作,来全面掌握相关情况。评估工作不仅要通过日常工作了解法人履职情况,而且要通过年终综合考核全面了解法人在一段时间内的履职绩效。日常评估重在平时表现,并逐渐积累形成整体印象,为年底评估提供详细的基础资料,从而有效地克服年度评估走过场的可能,更准确地评估法人履职情况。

三是注重评估指标的可操作性。对不同层次或不同类型的测试对象的评价,指标应不同对待。在这个前提下,评价指标要细分为“个性指标”和“共同指标”,“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要根据不同机构的特点和职责,设置一些详细的指标,每项指标应有详细的说明,以增强参评人员对评估指标的理解度。

(二)加强联动,拓宽评估工作渠道

实施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履职情况评估工作,必须坚持多部门联动。具体是由编办牵头、财政、审计、人社等部门参与的工作责任机制。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工作出实效,各部门之间要主动沟通信息,健全工作网络,整合相关资源,合理调配力量,形成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相互配合、运转协调的整体联动机制,进一步提高评估工作的水平。

一是多层面邀请人员参加评估。在具体评估工作中,不应局限于被评估单位内部,应扩大到其管理或服务对象和关联单位,听取了解相关单位及群众的反应和评价,同时,还要聘请社会各界人士,从各个社会层次反映事业单位的履职情况和社会反响,增强评估的真实性和说服力。

二是建立健全民意反映机制。为畅通事业单位履职评估工作渠道,扩大社会监督范围,强化事业单位履职评估工作的严肃性,要建立健全“简便、安全、高效”的民意反映机制,扩大“12310”举报电话和网上举报信箱的知晓率,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群众及舆论等方面的作用,使履职工作始终在有效的监督下正确行使。特别是推行“政务公开”活动,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三是构建履职评估工作信息网络。聘请特约监督员,特约员可以从党政群机关和社会各界热心关注机构编制工作的人事、监察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聘任,聘期一般为两年,期满后视情况续聘。对监督员要明确权利和义务,加强业务培训,对工作成绩突出,实绩较为明显的监督员,进行表彰奖励;对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及时予以解聘。

(三)固本强基,提升评估工作水平

要做好事业单位履职评估工作,面对不断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就需要加强学习,固本强基,不断提升评估工作水平。

一方面,加强履职评估队伍建设。评估人员要到位、水平要提升,要把那些事业心强、有责任感和进取精神的同志,选拔到事业单位履职评估工作上来。通过学习交流和考试,做到持证上岗,并加强对他们的考核和奖罚。组织他们认真学习机构编制理论知识,特别是事业单位履职评估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对履职评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升履职评估能力。另一方面,增强评估对象依法履职能力。举办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培训。精选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通过学习不断增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和市场风险防范意识,自觉规范事业单位的行为,维护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

(四)严明奖惩,强化结果运用力度

评估目的是通过评估结果的使用来实现的,结果运用是评估系统的动力机制。对评估结果一定要进行广泛公示,提高工作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使优胜者广受赞誉,让庸碌者无地自容。根据目前机构编制管理现状,主要是在以下三个方面加强使用力度:

篇6

内部审计作为央行治理结构中的组成部分,是促进各级行加强内控建设,防范管理风险,提高履职绩效的重要手段。地市人民银行处于“下管一级,上对三级”的中间环节,做好地市人民银行的内审转型工作,对实现全系统的内审转型目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从金昌市中心支行的内审实践,探讨地市中心支行的内审转型工作,以期有借鉴作用。

一、地市人民银行内审转型实践

(一)加强县支行的审计监督,促进规范安全高效运行。内部审计的特殊地位,客观上决定了其具有监督、鉴证、评价和参谋的作用。县支行是地市人民银行内审监督的唯一下级单位,对县支行实施内部审计是地市中心支行管理层全面掌握其执行制度、风险管理和履职绩效的重要手段。2003年以来,金昌市中心支行对其管理的县支行先后开展了12次内部审计,平均每年1次以上,其中,全面审计2次,行长离任审计2次,领导班子履职审计2次,内控审计1次,业务专项审计5次,发现并纠正县支行管理中的各类问题和隐患64个,提出审计建议40条。内部审计全面反映了县支行各个时期在贯彻落实上级行的工作部署、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方面的履职绩效和内控管理状况;对县支行工作进行了阶段性的总结和评价。在监督县支行安全合规运行的同时,对其经营业绩起到了鉴证作用,对中心支行决策层加强对县支行的管理提供最直接的参考依据。

(二)开展部门负责人履职和离任审计,提高部门的履职绩效。职能部门是机关履行职责的执行机构,部门履职的质量和效率直接关系到机关运行的质量和效率,通过对部门负责人履职和离任审计,可以使决策层和主要领导全面掌握部门工作开展的成效,督促职能部门增强工作的主动性,提高工作绩效。从2007年开始,中支结合下查单位少的特点,尝试在内审同级监督中开展部门负责人履职审计,先后对中心支行机关货币金银科、科技科、会计财务科、营业室、保卫科、外汇管理科等部门的负责人开展履职审计8次,平均每年1次以上。通过履职审计,对职能部门传达、贯彻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总行规章制度及上级行决定情况、内部控制建设情况和履行业务管理职责情况进行了客观全面的评价;发现纠改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执法现场检查程序不规范、制度不够健全等问题56个,督促被审计部门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加强制度建立健全,健全各项登记簿,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审计监督,促进部门负责人依法、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

(三)开展重点业务的专项审计,防范业务经营风险。管理人、财、物、资金和枪枝弹药的部门是地市人民银行和县支行出现管理风险的高发区域,这些区域出现风险和事故诱因往往是制度执行不到位和违规操作。通过业务管理合规性审计,督促各业务岗位严格执行制度,规范操作,防业务风险于未然是内审监督的基础业务。2003年以来,中支根据一定时期业务风险发生的区域特点,及时开展了会计决算、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管理、再贷款管理、安全保卫枪弹管理、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电子化设备、征信管理、集中采购管理、后勤服务管理、国库业务风险管理等重要业务管理专项审计20项,平均每年审计2项业务。通过专项审计发现并纠改业务管理中存在的低值易耗品管理不规范、再贷款短贷长占、统筹基金检查监督不到位、制度执行不到位等问题94个,督促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操作程序、改进工作方法、严格制度执行,保证了各项重点业务操作的合规性,有效防范了业务风险。

(四)注重重要业务系统审计,防范计算机操作风险。随着计算机和信息网络的发展,人民银行的各项重要业务都发展为电子系统,通过计算机和通讯网络运行和操作,业务系统的现代化为内控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内部审计的监督领域、监督重点和监督方法也要适应科技发展的要求做出相应调整。从2003年开始,中支紧跟各重要业务系统的上线步伐,及时开展了各项重要业务系统运行和操作的专项审计。先后开展了业务应用系统及个人办公计算机联网运行管理、外汇业务信息系统运行管理、信息系统应急预案管理等重要业务系统专项审计,及时解决了各业务系统在运行载体发生变化后,各操作环节制度执行中的问题,督促业务部门规范业务系统口令设置管理,加强业务系统从看得见的纸上操作到看不到的电子操作过程中监督制约制度的落实,确保了各业务系统的合规、安全、有效运行。

(五)开展内控制度建设审计,增强内控制度的有效性。科学的制度体系是地市人民银行规范高效运行的重要保证。实现用制度管人、管事、严格按制度操作各项业务是体现单位科学化管理的重要标志。近年来,人民银行从上到下,从建立科学的内部管理体系、严密的业务操作系统为出发点,切实加强了各项制度建设。为了保证制度建立和执行的有效性,中支先后开展对县支行内部制度建设、国库业务内控制度执行、货币信贷内部控制执行和中支全系统内控体系建设和执行的专项审计,对中支内控环境、风险识别、评估、应对等进行了客观评价,对存在的制度不够健全、执行不够严格等20个问题提出了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在全行开展了以落实制度为主题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活动,使全辖基础业务更加规范,业务运行更加安全,防止了各类业务风险和案件的发生。

(六)探索开展绩效审计,适应内审转型的要求。地市人民银行的工作安全尤为重要,但从事任何业务工作的最终目标不是为了安全,而是为了促进经济社会和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内部审计不能仅仅强调安全,而是要强调在保证安全前提下的履职绩效最大化。因此内部审计不仅要审业务的合规性,还要审履职的绩效。中支按照“内审工作要由传统的财务、业务合规性审计向内部控制审计、风险管理审计和绩效审计转变”的要求,积极探索开展绩效审计。2011年开展了征信管理绩效审计,对中支和县支行推进征信体系建设进行了全面评价,鉴证了征信管理工作取得的实效,同时客观反映了影响高效履职的9个方面的不足和问题,为提高征信管理及履职绩效发挥了积极作用,也为内审转型积累了经验。

二、地市人民银行内审转型的制约因素

(一)风险管理工作和绩效审计的评价标准建立滞后影响审计结论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对被审计对象的监督在执行审计内容上评价或鉴证的标准应该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在传统的合规性审计中,审计人员依据已执行的制度作为度量标准,用制度来衡量工作,做到了就是做到了,没做到就是没做到,拿事实对标准一目了然,说服力很强。而在风险管理审计和绩效审计中,审计评价的内容从做没做延升到了做的程度的判定。目前,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还没有风险管理和绩效的判定标准,对风险大小、履职好坏要凭审计人员的主观判断来评价,为了让被审计单位认可审计结论,容易使审计人员做出“风险判断就低不就高,履职绩效就好不就坏”的审计结论,使审计报告变成掩盖风险、歌颂成绩的“喜报”,向主要领导和决策层传达错误信息,可能造成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的缺失。

(二)对内部审计促进管理作用的认识不足影响转型工作的开展。内审转型中,审计领域不断拓宽和延伸,凡是存在风险隐患的领域,凡是可能影响组织目标实现的领域都要纳入审计关注的视野,使审计的项目和被审计部门增加,对其它职能部门的“打扰”相应增多。许多部门负责人对审计的目的认识不足,没有建立起审计是为了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帮助自己提高管理和履职水平的认识,错误地认为审计就是挑毛病、找问题、添麻烦,是既分散管理精力,又向领导暴露管理中问题和不足的事,对内部审计虽不敢抵触,但也表现出了不欢迎的态度,提供资料不及时、配合工作找理由推拖的现象时有发生。使同在一个单位工作的审计人员对开展同级监督有畏难情绪,认为是出力不讨好的事,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影响了内审转型工作的推进和审计绩效的提高。

(三)内部审计还没有造就素质权威的队伍影响内审转型的步伐。当前内审部门的人员大部分是在以“财务、业务合规性”为主的传统内审职能下配备的,以长期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老同志为主,虽然他们有丰富的会计实践经验,但在信息化的时代,央行业务日新月异,业务操作电子化程度不断提高的背景下,审计人员对新业务、新知识的学习速度远远赶不上业务发展步伐,缺乏必要的审计专业知识及业务风险和履职绩效的判断能力。地市人民银行具有CIA资格证书的审计人员的比例更低,使内部审计队伍综合素质很难适应内审转型的需求。

(四)事后审计的内部审计方式影响了内审防风险的实效。长期以来,单一的事后监督使得审计成果价值下降进而影响了审计的权威。尤其是在风险审计上,由于内审人员不直接参与管理层的决策,对一些与被审计对象相关的、甚至起决定性作用的重要信息的知晓范围非常有限,内审人员不能全方位掌握被审计对象的全面情况,在事后审计中发现问题时,风险已成实事,限制了内部审计在防风险中作用的充分发挥。

三、加快地市人民银行内审转型的思考

(一)在管理体制上体现内部审计的相对独立性。内部审计机构设置方式,直接影响到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关系到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尤其是以同级监督为主的地市人民银行的内审部门,应考虑内部审计与组织的整体利益相分离,使其无论是地位上还是利益上都处于独立的第三方,保持内部审计独立性、权威性和高层次地位。可以考虑在当前内审为行长负责的体制下,提高内审部门的行政级别,由副行级领导担任内审部门负责人或者改由上级行下派制,将内审人员的考核奖励等独立于其他人员,为内审人员建立相对独立的履职地位,在工作中减少干扰,排除后顾之忧,敢于坚持原则、敢于碰硬,营造良好的内审监督体制机制。

(二)建立科学完善的审计评价标准。科学完善的评价标准是内审对风险控制和绩效进行监督评价的基础,将地市中心支行和县支行的业务流程进行细分,确定各环节上的风险点,对每个风险点进行量化考核,从而确定风险等级;对重要工作的落实质量进行绩效量化细分,根据执行到位的程度评价工作绩效。内审进点前要根据审计业务的特点制定详细的审计方案,进一步明确审计评价标准,增强审计评价的刚性,使审计结果更加科学严谨,客观反映被审计对象的实际风险等级和履职绩效。

(三)培育适应内审转型的内部审计队伍。加大内审人员培训力度,有计划、有重点地采用资格证书培训、现场培训、远程培训等多种培训方式做好集中培训;收集汇编各领域的审计实务、优秀内审项目及央行内审案例,供内审人员日常学习和参考;从信贷、外管等部门选调人员进入内审部门,优化审计队伍的知识结构,培养复合型人才,使之适应内部审计的发展需要。把好审计人员“入口”关,建立审计人员资格准入制度,明确审计人员的学历要求,努力提升内审队伍学历层次。通过培训和补充,形成多元化的内部审计人员结构,培养具有综合素质的新型内审人才,使内审队伍素质逐步适应转型的要求。

参考文献

[1]穆西安.推进人民银行内部审计全面转型与发展的思考[J].南方金融,2009,(1):5-8。

[2]施林.推进中央银行内审工作科学转型的思考[J].海南金融,2012,(4):8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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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的制度体系是地市人民银行规范高效运行的重要保证。实现用制度管人、管事、严格按制度操作各项业务是体现单位科学化管理的重要标志。近年来,人民银行从上到下,从建立科学的内部管理体系、严密的业务操作系统为出发点,切实加强了各项制度建设。为了保证制度建立和执行的有效性,中支先后开展对县支行内部制度建设、国库业务内控制度执行、货币信贷内部控制执行和中支全系统内控体系建设和执行的专项审计,对中支内控环境、风险识别、评估、应对等进行了客观评价,对存在的制度不够健全、执行不够严格等20个问题提出了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在全行开展了以落实制度为主题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活动,使全辖基础业务更加规范,业务运行更加安全,防止了各类业务风险和案件的发生。地市人民银行的工作安全尤为重要,但从事任何业务工作的最终目标不是为了安全,而是为了促进经济社会和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内部审计不能仅仅强调安全,而是要强调在保证安全前提下的履职绩效最大化。因此内部审计不仅要审业务的合规性,还要审履职的绩效。中支按照“内审工作要由传统的财务、业务合规性审计向内部控制审计、风险管理审计和绩效审计转变”的要求,积极探索开展绩效审计。2011年开展了征信管理绩效审计,对中支和县支行推进征信体系建设进行了全面评价,鉴证了征信管理工作取得的实效,同时客观反映了影响高效履职的9个方面的不足和问题,为提高征信管理及履职绩效发挥了积极作用,也为内审转型积累了经验。

地市人民银行内审转型的制约因素

(一)风险管理工作和绩效审计的评价标准建立滞后影响审计结论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对被审计对象的监督在执行审计内容上评价或鉴证的标准应该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在传统的合规性审计中,审计人员依据已执行的制度作为度量标准,用制度来衡量工作,做到了就是做到了,没做到就是没做到,拿事实对标准一目了然,说服力很强。而在风险管理审计和绩效审计中,审计评价的内容从做没做延升到了做的程度的判定。目前,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还没有风险管理和绩效的判定标准,对风险大小、履职好坏要凭审计人员的主观判断来评价,为了让被审计单位认可审计结论,容易使审计人员做出“风险判断就低不就高,履职绩效就好不就坏”的审计结论,使审计报告变成掩盖风险、歌颂成绩的“喜报”,向主要领导和决策层传达错误信息,可能造成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的缺失。

(二)对内部审计促进管理作用的认识不足影响转型工作的开展。内审转型中,审计领域不断拓宽和延伸,凡是存在风险隐患的领域,凡是可能影响组织目标实现的领域都要纳入审计关注的视野,使审计的项目和被审计部门增加,对其它职能部门的“打扰”相应增多。许多部门负责人对审计的目的认识不足,没有建立起审计是为了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帮助自己提高管理和履职水平的认识,错误地认为审计就是挑毛病、找问题、添麻烦,是既分散管理精力,又向领导暴露管理中问题和不足的事,对内部审计虽不敢抵触,但也表现出了不欢迎的态度,提供资料不及时、配合工作找理由推拖的现象时有发生。使同在一个单位工作的审计人员对开展同级监督有畏难情绪,认为是出力不讨好的事,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影响了内审转型工作的推进和审计绩效的提高。

(三)内部审计还没有造就素质权威的队伍影响内审转型的步伐。当前内审部门的人员大部分是在以“财务、业务合规性”为主的传统内审职能下配备的,以长期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老同志为主,虽然他们有丰富的会计实践经验,但在信息化的时代,央行业务日新月异,业务操作电子化程度不断提高的背景下,审计人员对新业务、新知识的学习速度远远赶不上业务发展步伐,缺乏必要的审计专业知识及业务风险和履职绩效的判断能力。地市人民银行具有CIA资格证书的审计人员的比例更低,使内部审计队伍综合素质很难适应内审转型的需求。

(四)事后审计的内部审计方式影响了内审防风险的实效。长期以来,单一的事后监督使得审计成果价值下降进而影响了审计的权威。尤其是在风险审计上,由于内审人员不直接参与管理层的决策,对一些与被审计对象相关的、甚至起决定性作用的重要信息的知晓范围非常有限,内审人员不能全方位掌握被审计对象的全面情况,在事后审计中发现问题时,风险已成实事,限制了内部审计在防风险中作用的充分发挥。

加快地市人民银行内审转型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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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克服部门利益倾向是当前提高立法质量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围绕推进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地方人大要做好五个方面的机制创新。

一是创新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形成机制。按照围绕大局、急需先立的原则,突出重点,科学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拓宽立法项目来源,积极倡导人大代表和地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提出立法建议,通过召开立法建议座谈会和利用媒体、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实行立法项目库管理制度,将那些具有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的项目,及时纳入立法项目库;将因形势发展变化,失去立法必要性的项目,及时从项目库中删除。

二是创新立法起草机制。在完善政府部门起草和人大自主起草机制的同时,积极探索地方人大法规草案委托起草制度,逐渐形成人大和政府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参与起草的多元化法规起草机制,深入了解民情民意和社会需求,防止“公共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律化”。

三是创新立法审议机制。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法律案的审议程序一般实行三审制。按照我省立法程序的规定,法规案一般实行两审制。细化法规案在审议运行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目标、任务和责任,专门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按照立法程序规定,加强交流,相互支持,及时认真做好交接;对于经审查立法条件不成熟的法规案,无论在哪个环节,都应当予以退回,待时机成熟时再重新提请;建立单项表决制度,凡是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个别条款有较大分歧意见的,应当先行就有争议的条款进行单独表决,然后再就整个法规草案进行表决,使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效行使职权,独立自主地表达自己的见解。

四是创新群众参与立法机制。实行立法顾问制度。聘请法律、经济、环保、农业、宗教、教科文卫以及语言文字等方面的专家,建立立法顾问专家库。实行法规论证制度。涉及地方改革发展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草案要登报征求意见;对一些涉及面广、分歧较大的法规,要召开立法听证会。建立地方立法网,法规草案及修改稿要在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五是创新立法工作的立、修、废机制。要加强立法后评估工作,通过全面调查研究,对已制定实施的地方性法规的规范性、可行性、实施效果以及社会认可程度进行综合评价,及时发现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为修改或废止相关法规提供依据。要实行地方性法规定期清理制度,及时修改或废止那些不合时宜的、违反市场经济规律的、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法规或有关条文,以保持法规的权威性和时代活力。

二、关于增强监督实效

做好地方人大监督工作要深入贯彻实施《监督法》,积极用好监督的职权、方式和程序,提高监督实效。

一是增强做好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责任感。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需要,是支持和促进“一府两院”工作的需要,是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需要。监督工作的实效直接影响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能作用的发挥。地方人大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严肃认真地开展监督工作。

二是找准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切入点。开展监督工作必须始终坚持与党委决策的贯彻实施紧紧相扣,与政府工作的重点推进紧密相联,与人民群众的呼声息息相关。要把事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作为监督工作重点,切实抓住那些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经过努力可以解决的突出问题作为监督工作的突破口,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使监督工作有的放矢。

三是创新地方人大监督工作机制。要不断拓展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开放性。地方人大常委会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问卷调查、组织公民座谈等方式征集监督选题,将年度监督工作的安排、方式和方法,通过网络和新闻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要进一步完善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和质询等各种监督方式的工作制度和实施办法。建立前期调研求深、会议审议求真、跟踪督查求实的监督机制,努力做到“三个坚持”,即,坚持深入调查研究,了解实际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坚持审议中讲实话,指出问题有见地,提出建议有份量、切实可行;坚持及时交办审议意见和有关报告,跟踪督查,务求实效。

四是综合运用监督手段。地方人大常委会要严格按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方式对法定对象进行监督,注重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使人大监督工作更有深度、更具活力,有力地促进“一府两院”破解难题、改进工作。要定期组织代表开展调研、视察、检查和参与接待人民群众来访等活动,完善主任会议组成人员接待日制度,认真听取代表和群众反映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予以解决。要创新监督形式,通过举办法规咨询宣传活动、设立举报投拆热线、分析典型案例、明查暗访、与部分利益相关人座谈等措施,加强跟踪监督。要把监督工作和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结合起来,推动办理工作从“答复型”向“落实型”转变。要注意人大监督与党的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结合,推动监督工作深入开展。

三、关于做好代表工作

要以提高代表履职水平、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为重点,加强探索,不断创新地方人大的代表工作。

一是加强代表培训和代表履职宣传工作。地方人大履行职责,涉及到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科技、教育、卫生、环保及社会生活等诸多内容,人大代表的素质直接关系到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的水平。要建立健全代表系统培训制度,采取初任培训、履职培训、专题培训、研讨交流等措施,使代表了解和掌握履行职责的途径和工作程序,提高代表议案和建议质量,增强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要拓宽代表知情知政渠道,及时向代表提供地方各方面发展情况的资料和信息,通报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的主要工作情况,为代表提供信息咨询服务。通过在媒体上开设人大代表专栏和人大代表电视专题节目等,加强对代表依法履职活动的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尊重代表权利、支持代表履行职责的良好氛围。

二是创新闭会期间代表活动。要组织代表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通过各种途径拓宽代表履职平台。要建立健全地方人大代表小组活动规范,加强指导,明确要求。要坚持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会议,注意听取代表意见。要不断创新代表活动方式,组织开展代表约见常委会和“一府两院”负责人、代表活动日和代表热线、省人大代表旁听法院庭审等活动,逐步制度化、规范化。探索开展代表履职登记制度,增强代表参加闭会期间活动的责任感和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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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3-4625(2009)07-0111-04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银监会2006年初颁布了《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行政许可方面的监管法规,为银行监管部门实施高管人员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事项提供法规依据;使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但是,比较国际上银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的先进做法,目前我们对银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和履职监管方面还不尽完善,监管有效性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一、国际上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方面的经验

在美国,注册新银行机构时推荐拟任高管人员必须考虑其银行从业经验、其他商务经历及财务来源状况等方面;同时,为人正直、诚信和有责任感等良好品行是非常重要的条件。金融监管当局对拟任人进行背景调查的工作相当细致,包括过去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和不道德行为,以及是否具备稳健经营银行的经历或经验。

在新加坡,银行高管人员的产生须经过两名社会名望很高的业内知名人士的推荐,还须经过商业银行董事会的同意。高管人员的稽核工作由审计部门完成,审计部门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具备很高的独立性。董事会内部通常还设立一个提名委员会,负责讨论和确定银行主要管理人员的提名及相关事宜。高管人员在得到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上任。

在香港地区,香港金管局对银行董事、高管人员除在学历、从业经验等方面严格审查外,还非常重视对其道德操守的审查,主要审查其是否存在不良记录,包括是否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公开谴责等。如果存在不良记录,金管局一般不会同意其担任高管人员。

二、我国在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对比国际上的做法,我国在高管任职资格监管方面还存在着与新的监管理念和要求不适应之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高管人员监管的有效性。

(一)高管人员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

目前,银监会虽然已在监管部门推广应用“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管人员监督管理系统”,但从使用情况看,系统采集的高管信息仅限于金融机构申报高管任职资格审核时的高管基本信息,日常监管中发现高管人员以及银行从业人员的不良记录无法及时采集导入系统中;同时,由于该系统用户权限的限制,不同用户通过该系统所能掌握的高管人员信息是有限的。从商业银行角度看,由于银行间信息交流共享机制未建立,金融机构对有不良记录的高管人员的约束未形成合力,一些有“污点”的高管人员在商业银行未做出准确结论前离职,而另一些银行未经严格审查就聘任其为高管并向监管部门申报。因此,在任职资格监管环节上容易出现盲点,给有不良记录的人提供逃避处罚的机会。

(二)任职资格审核缺乏统一、量化的标准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颁布对高管任职资格所应具备的学历和从业年限等方面“硬条件”制定了明确的标准,但对品行、知识、经验、能力等方面“软条件”未制定可执行、可量化的标准,给监管部门较大自由裁量权,审核过程中存在较大的弹性空间。目前,各地监管部门进行高管任职资格审核过程中,对商业银行高管人员知识、经验和能力的考核采取不同的方式,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和考核尺度均由各地监管部门自行选择,对于考核方式是否科学、考核内容是否合适、考核标准是否合理、考察结果是否准确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不同银监局、银监局不同监管处室对商业银行高管人员“软条件”的准入标准把握都不一致,有的监管机构对拟任高管采取考试形式核准,有的采取监管谈话形式核准,有些则通过考试、谈话综合方式核准,有的甚至只要“硬条件”具备即可通过审核。高管准入标准把握各异,难以保证客观反映拟任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真实水平,难以保证准人工作的公平、公正。

(三)审核的主动性、全面性存在不足

现有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监管,是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监管部门再开展资格审查的“坐门等客”的做法。审查人员在现有制度条件下难以对拟任高管人员品行等方面“软条件”有充分的了解,对其真实的情况知之甚少。同时,商业银行常常以工作需要人事安排尽快到位为由,要求监管部门加快审核的节奏,甚至以临时负责人的形式让高管人员提前到岗,实际履行高管职责后才向监管部门申报任职资格审核。这种倒逼做法实际上使监管部门在任职资格监管上处于被动位置。

在任职资格审核中,监管部门重视自身考核了解的情况,审点大多停留在对从业年限、学历、申报材料要件齐全等面上“硬条件”合规性审查,而对拟任职的高管人员“软条件”等了解不充分、不全面,难以避免那些硬条件完全具备的庸才或存在道德风险的人混入高管队伍。

(四)金融机构申报材料的客观性需改进

多数商业银行出于让拟任高管人员尽快、顺利地通过监管部门任职资格审核,人事安排尽快到位以便开展工作等方面考虑,向监管部门申报拟任人的综合鉴定材料中对拟任人的评价通常是多肯定工作成绩,对存在的不足之处反映较少甚至未提及,无法客观、全面地评价拟任人的品行、能力、工作业绩和存在的不足。同时,商业银行在离任审计独立性方面尚不充分,离任审计报告的客观性受此影响。主要原因:一方面,高管人员的离任审计报告主要来自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而审计部门虽然在机构形式上基本做到独立设置,但难以真正做到独立履职。一些机构对离任审计主观认识不到位,对高管人员任期的经营情况缺乏实事求是的态度,不能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离任审计程序化、走过场。另一方面,各银行对拟任高管人员的人事安排在先,离任审计在后,审计报告通常只起到对人事安排的辅助说明作用。客观性不足的综合鉴定和离任审计报告作为监管部门任职资格审核的重要依据,一定程度上造成监管部门的判断不准确。

(五)高管人员履职监管的有效性薄弱、退出机制尚不健全

当前,银行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日常监管主要停留在高管人员市场准入工作方面,对高管人员履职情况的动态监管不足,退出机制尚不健全,主要表现在:没有统一的、可操作性的评价指标和量化标准;对金融机构违规问题处理上,普遍存在处罚机构的多,处罚高管人员的少;经济处罚的多,取消任职资格的少。由于对高管人员履职监管

的有效性不足,退出机制不健全,高管人员违法违规成本较低,无法起到警示作用。

三、加强高管人员监管有效性的对策措施

针对高管任职资格监管存在的问题,福建银监局经过不断探索,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努力做到高管市场准入工作的科学、规范、公平、公正。

(一)建立“从业人员不良信息登记系统”,为任职资格审核提供查询平台

为提高银行从业人员的诚信、合规意识,加强对银行从业人员的监管,科学有效地实施案件专项治理责任追究制度;同时,也为监管部门查询银行业从业人员诚信记录提供信息查询平台,福建银监局2007年基于银监会内网信息平台开发了“银行业从业人员不良信息登记系统”。系统根据不同的用户需求设置不同的用户权限,银监局监管处室和银监分局的用户均可通过内网以各自的用户身份访问不良信息登记系统,在各自用户权限范围内进行数据导入、手工录入、信息查询、信息修改等操作。监管部门在非现场监管或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从业人员不良信息可及时收集并导入系统;同时,监管部门按季向被监管机构收集从业人员不良信息统计报表并导入系统。系统采集的每条信息至少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任职机构、职务、不良信息类型(包括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等)、处罚或处分简要原因、不良信息具体内容、撤销或变更情况等要素。

系统正式推广应用以来,已采集福建省银行业从业人员各类不良信息记录近500条,为高管任职资格审核提供了重要手段。通过系统全省联网查询,信息共享,基本上解决了当前商业银行高管人员变动频繁、异地交流力度加大情况下,高管人员监管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避免个别高管人员在当地违规,再异地任职及“带病”任职等情况。

(二)建立任职资格考试题库,促进考核公平、公正

为了全面、规范审核拟任高管人员的知识、经验和能力,公平、公正地实施对拟任人“软条件”的考核,福建银监局从2006年开始建立任职资格考试题库。考试范围统一确定为与银行业相关的法律、银监会颁布的法规指引以及作为银行业高管人员应知应会的金融业务知识,重点考察拟任高管人员掌握金融法规、业务理论知识的情况,并向商业银行公开。通过细分题型,组成相对独立的主观题库和客观题库,在考前由分管局领导随机指定主观题和客观题各一份,组成一套“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试卷”,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对考试不合格者,采取补考、建议金融机构调整拟任人等方式,促进拟任高管人员加强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对于个别拟任人虽然通过考试尚不能全面考核评价其真实的从业经验和能力,约见其进行任前监管谈话,并访谈相关部门,摸清情况,努力做到真实反映拟任高管人员的实际能力和水平。

(三)注重监管工作联动,加强依法、合规监管

为掌握任职资格审核工作的主动性和全面性,在对任职资格审核过程中,严格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法规的规定,依法、合规地进行审慎监管,对商业银行树立依法、合规经营意识起到促进作用。

同时,建立福建银监局行政许可事项内部工作流程,在任职资格审核过程中注重加强与非现场监管处室、现场检查处室以及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对于在监管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或发生案件的金融机构,暂停受理其高管任职资格审核申请,待落实整改、实施问责后再做受理。所有高管任职资格审核事项,负责高管市场准入的处室均要向拟任人原任职机构的监管部门征求监管评价意见;拟任人曾在多个金融机构或岗位任职的,向其最近一次任职所在地监管机构征求监管评价意见;对于最近一次任职时间在一年内的,还要向再前一职位任职所在地监管机构征求监管评价意见。通过征求监管部门的监管评价意见,多渠道了解拟任人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等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法规所规定不得担任高管人员的情形。

(四)加强问责制,提高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为了确保商业银行申报任职资格审核材料的客观、真实,福建银监局要求金融机构加强材料真实性的审查,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审核中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情形,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对相关责任人问责;强调综合鉴定、审计报告等材料必须根据拟任人实际从业表现、业务经历做出明确的、实事求是的描述和结论;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审计独立性,促使审计制度化、规范化。在任职资格审核过程中,对商业银行申报材料存在疑问,采取质询申请人、约见拟任人谈话、要求拟任人或曾任职机构做出书面解释、重新申报客观真实材料等方式,把好材料真实性关口。

(五)加强对高管人员培训工作,加大履职监管力度

为了提高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政策法规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牢固树立依法合规经营意识,福建银监局从2007年开始定期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紧密联系经济、金融形势和银行业经营管理的实际,涉及金融法律法规、银行监管理论、业务风险管理、财富管理、业务创新等多方面。每期高管培训班都精心挑选商业银行的业务专家和监管部门相关人员对高管人员授课,并结合福建银监局举办的“金融创新大讲堂”进行,让高管人员有机会聆听来自经济金融界的专家、学者的精彩交流,开阔视野。目前,共已举办16期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培训班,对福建省辖内2077名高管人员进行培训。通过培训,有效地提高辖内银行业高管人员政策法规水平和业务技能;同时,也增进了同业间的经验交流与沟通协作。

四、相关建议

(一)改进信息系统,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进一步完善银监会《金融机构董事、高管人员监督管理系统》功能,增加从业人员不良信息登记模块和高管履职监管评价等日常监管信息,避免不宜担任银行业高管的人员走上高管岗位。在条件成熟时,可建立银行、证券、保险业间共享的金融业高管人员监管信息系统,形成金融业高管人员监管信息共享平台,解决跨部门的高管信息不对称、沟通共享不充分的问题,从而有效提高高管任职资格监管效率。

(二)试行公示制度,规范任职资格监管

完善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法规可确保对高管人员日常性、持续性监管过程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维护监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由于现有的《银行业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已无法完全适应现实工作,银监会应尽快出台新的《银行业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任职资格审核操作细则,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管范围、任职条件、日常管理、资格终止等监管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对高管任职资格审核标准应更具体化,将审核重点从静态监管转向静态与动态监管相结合,即除审核其“硬条件”外还需深入调查了解拟任人的品行、业务经历、管理经验、对将从事工作的熟悉程度等方面,并对这些审核内容有明确的

工作要求。

实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公示制度,把银行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准入审核置于群众监督之下,在审查之初,针对拟任人所在机构设立举报箱、电话、电子邮件等渠道,让群众能够及时反映拟任人存在的问题,借助群众的监督帮助监管部门把好准入关。

(三)建立统一题库,确保审核公平、公正

实践证明,采取闭卷考试方式能够有效促进各银行业高管人员学法自觉性,能相对公平地对拟任高管人员进行知识、经验、能力等方面的审核。建议银监会建立任职资格准入考试制度,做到“凡任必考”;同时,依靠各级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的力量,征集试题,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考试题库和考试大纲,明确具体的考核标准。各级监管部门在进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时,通过网络随机抽取试卷进行考试,确保审核的公平、公正,有效避免考试走过场现象,规范监管部门任职资格审核管理。

建立高管后备干部人才库,将高管人员资格认定工作作为常规性、持续性工作来抓。凡具备从业经验,符合学历、从业年限等基本条件的高管后备人选,商业银行可有计划地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审。经审核通过的人选纳入高管后备干部人才库,以备商业银行根据工作需要从人才库中筛选符合条件的拟任人进行申报。监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对纳入人才库的拟任人进行持续跟踪考察,以达到主动监管、提早介入的目的。

(四)完善履职监管,督促高管勤勉尽职

银监会应建立对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机制,统一制定对高管人员的任期考核办法,按期对高管人员进行履职情况考核。对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可灵活运用各种考核手段,突出考核重点,把防范风险、案件治理、不良资产下降、经营成果真实性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高管人员的工作业绩、经营绩效、是非功过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与实事求是的结论。对于在履职评价中发现存在问题的高管人员,监管部门可区别情况对其采取考试、告诫、建议调整岗位、取消任职资格等形式,促进高管人员注重日常履职行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同时,监管部门应加大对高管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建立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行为规范准则,按照准则要求对高管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严格的教育、培训和约束;督促高管人员诚信守法,勤勉尽职,稳健经营,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意识。重点加强三个方面培训:一是政策法规培训。通过组织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学习经济金融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其政策法律水平和依法、合规、稳健经营的自觉性。二是经营管理能力培训。通过组织参观学习、经验交流、专项培训等形式进行经营管理能力培训。三是风险防范能力培训。通过剖析典型案例、分析各类金融风险的类型和成因,举一反三,使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能够清楚每项业务的风险度,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参考文献: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管法规汇编[z],法律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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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9.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7-171-02

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经过试点后,推出了一种新的审计形式——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经过这几年的审计探索,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已成为人民银行内审部门最主要的工作形式之一,并已逐渐成为人民银行内部监督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随着内审转型工作的深入推进,如何进一步深化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便成为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的必要性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办法(试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领导干部在一定时期内履行业务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的活动。

1.领导干部履职审计有助于促进各级人民银行更好地履行中央银行职责。随着改革和发展的深入,人民银行在实施维护金融体系稳定、金融宏观调控、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构建和谐金融生态、促进经济稳健发展方面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职能更加重要,得到的关注也越来越多。因此,有效维护人民银行自身的信誉和形象,就显得越来越重要。领导干部履职审计以领导干部为审计对象,以业务和管理活动为审计内容,基本涵盖了体现人民银行主要职能的各项业务,通过审计活动可以更好地促进人民银行各级行依法、充分、有效地履行职责,促进央行各项工作水平的提高。

2.领导干部履职审计丰富了干部监督的内容,有助于领导干部加强自律、拓宽了干部监督渠道,提高决策和管理能力。通过领导干部履职审计可以发现被审计单位在管理决策、内部控制、工作运行、业务操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既发现问题又肯定成绩,在查处和纠正问题的同时发挥正向引导作用。特别是履职审计将发现的违规问题与有关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职责挂钩,全面落实问题责任,履职审计得出的结论可以为干部考核和使用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对完善干部监督考核机制具有重要的作用。

3.领导干部履职审计符合内部审计工作的发展方向,有助于更好地发挥内审作用,提高内审工作的水平和层次。领导干部履职审计体现了“人与事结合”、“权利义务与责任结合”,拓展了审计领域和空间,较之以单纯业务活动为重点的其他审计,将审计内容拓展到了复合的管理活动,与国际上通行的“绩效审计”更为贴近,具有管理审计的特点,有利于内审部门强化自身特色,促进业务发展。同时履职审计突出审计时效,监督关口前移,对风险隐患进行预警,及时发现不足,促进问题及时得到整改,既有利于被审计单位的风险防范、价值提升,有利于被审领导干部总结经验教训、提升履职能力,也有利于发挥内审的监督作用。

二、制约领导干部履职审计深入发展的因素

1.配套制度滞后,审计内容不全面。为了加强对人民银行各级领导干部的审计监督,总行制定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办法》(试行),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指南》,就履职审计内容、审计方法和程序、责任认定与处理进行了明确,但对于领导干部履职审计的审计周期等有关规定比较模糊,配套制度和程序也不完善,尤其是对于同级监督方式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单位往往都是根据自身实际自主实施,同级监督工作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同时,领导干部的廉洁勤政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在审计内容中没有涉及,缺乏对上述重要内容的审计,内审部门做出的评价结论是不全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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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四个统一”为目标,以履职尽责为基础,以强化基层监管组织化程度和提升基层监管履职能力为抓手,通过履职竞赛引导、数据监测控制、督查通报保障等手段措施,促使基层强化监管基础工作,准确执行监管工作制度规范,探索建立科学高效的基层监管运行组织机制,全面实现基层监管人员“会检查、能办案、懂监管”的基本要求,从而达到基层依法履职、规范尽责、积极行政、高效服务的职能建设目标。

二、工作目标

从2013年起,用三年时间,全面实现“基础工作扎实、组织运行高效、监管履职到位、职能形象提升”的基层监管工作建设目标。具体目标内容包括:

(一)2013年推进目标

1、基础工作方面:(1)监管干部全面掌握《省工商系统信息化应用应知应会手册》,熟练操作经济户口管理软件,会使用经济户口信息系统相关工具查询、掌握自己或部门的工作情况。(2)准确执行经济户口管理工作各项制度规定,规范实施户口维护、巡查组划分、重热点标注、规定检查、监督管理、警示管理、案件管理等业务软件操作,准确规范率100%。登记人员熟练使用登记软件、登记质量符合规定。(3)熟知管辖区域内经济户口数量及类型分布,掌握重热点行业户口数量及行业分布;巡查组或网格监管人员还应掌握辖内户口的在业情况和拥有使用商标情况,重热点行业户口的经营地址、主要经营项目以及重点监管事项等情况,处在流程中的管理个案和所办案件情况等。(4)工商所(分局)有明确的监管工作岗位责任制,监管工作组织流程、责任流程清晰,层次感强,无责任死角。

2、监管绩效方面:(1)辖区内持照(证)经营率、亮照经营率100%;监管人员会对无照经营采取正确的监管措施,会办理无照经营简易程序案件,50%监管干部会办理无照经营一般程序案件。(2)两名以上监管干部取得企业年检委托授权资格,年检程序、质量符合规定;监管人员办理验照准确规范率100%。(3)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问题处理率达100%;针对问题的监管措施的及时、准确率达到70%以上,程序合法、适用法规准确。(4)建立并执行监管责任移交制度和履职困难报告制度,工商所(分局)负责人和监管骨干应会统筹、指导制度的执行,应移交或应报告的监管个案做到100%移交或报告,有效控制问责风险。

3、监管素质方面:(1)30%监管人员能对一般违法行为采取准确的监管措施,主办常见违法行为的一般程序案件且案件质量符合标准,监管人员主办的一般程序案件达到基层工商所(分局)所办一般程序案件30%。(2)监管人员熟知重点行业户口的检查事项,并积极规范地实施管理,行政指导率达到100%;50%监管干部掌握除注册资本以外登记事项的检查技能,能对常见违法行为实施检查。

(二)2010年推进目标

1、监管绩效方面:(1)全面达到省级文明工商所考核细则中监管履职业务工作指标。(2)辖区内杜绝存在连续经营1个月以上且未在监管流程中的无照经营行为。(3)工商所(分局)分行业建立辖区内重热点市场主体的工商联络员网络,结合行业特点组织自查、自律或组织集中指导培训不少于60%;结合专项检查或自行组织对热点行业户口的实地检查不少于50%。(4)针对问题的监管措施的及时、准确率达到90%以上,程序合法、适用法规准确;工商所(分局)内部监管责任的有效流转达到100%。

2、监管素质方面:(1)100%监管干部掌握除注册资本以外登记事项的检查技能,能对常见违法行为实施检查;50%监管干部掌握注册资本审查、检查技能,取得年检授权资格。(2)100%监管干部会办理无照经营一般程序案件;60%监管人员能对一般违法行为采取准确的监管措施,主办常见违法行为的一般程序案件且案件质量符合标准;20%监管干部能主办较大、较疑难的一般程序案件;监管人员主办的一般程序案件达到基层工商所(分局)所办一般程序案件60%。

(三)2011年推进目标

1、监管绩效方面:(1)组织重热点行业主体自查、自律或组织集中指导培训的面不少于80%;结合专项检查或自行组织对热点行业户口的实地检查不少于80%。(2)重点行业主体规范化管理(落实管理要求)的面达到80%以上。(3)监管问题的规范处理率达95%以上。

2、监管素质方面:(1)100%监管人员能对一般违法行为采取准确的监管措施,主办常见违法行为的一般程序案件且案件质量符合标准;50%监管干部能主办较大、较疑难的一般程序案件;30%监管干部能主办注册资本一般程序案件;监管人员主办的一般程序案件达到基层工商所(分局)所办一般程序案件80%。

三、推进措施

(一)建立数据监测技术体系,及时纠控工作偏差

市局和直属局、分局要建立基层监管工作数据监测指标体系,安排专人负责定期、不定期地对基层经济户口管理工作中的户口维护、巡查组划分、重热点标注、各种规定检查、监督管理、警示管理等业务数据实施监测,并对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作出定量、定性分析。通过分析找出基层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及其存在的原因,指导、督促基层予以纠正。

市局拟每季度监测一次,对每次监测的问题及存在问题的单位予以通报,并向问题单位发出整改通知;通报的问题以及整改的情况纳作条线和单位综合考核的内容。

(二)继续强化监管履职督查,促使监管工作规范

督查主要围绕监管履职的规范性、真实性、有效性开展,重点查处履职中的弄虚作假行为,着力指导、督促基层规范履职、有效尽责,积极排解基层监管履职中的问责风险。

市局每季度组织一次基层监管履职情况督查,结合数据监测情况有重点地开展。督查方法主要有:重点检查、随机抽查、观摩互查、现场测试、数据核实、实地走访等。对督查结果予以通报,并向存在问题的单位发出整改通知;通报的问题以及整改的情况纳作条线和单位综合考核的内容。

具体督查内容见附件。

(三)坚持开展监管效能竞赛,推动基层监管水平提升

基层监管履职效能竞赛作为基层业务能力建设的有效抓手,应常抓不懈。从2010年开始,每年的效能竞赛贯穿全年,起始时间为上年竞赛的截止日,截止时间由当年竞赛方案确定。

竞赛内容主要围绕当年的推进目标编制,突出监管能力和效果,体现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每次竞赛产生优胜工商所(分局)12个,基层监管工作标兵20人,并予以通报表彰;各直属局、分局参赛单位的平均成绩名次,纳入直属局、分局综合考核内容。

通过竞赛,旨在不断丰富市局层面组织、管控经济户口管理工作的思路、经验和方法,强化直属局、分局以监管履职为重心的工作理念的确立和工作主动性的树立,充分调动基层监管履职的积极性、自觉性和成就感,提升基层履职效能。(登记履职检查另见注册条线考核办法)。

四、组织保障

在工商事业发展规划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履职大检查”工作办公室。组成人员:

主任:市局分管监管业务副局长

副主任:企业处、监察室、信息中心负责人

成员:公平处、个、商广处、市场处、消保处、外资处负责人及各县级局分管局长。具体负责草拟计划;拟定方案;组织实施数据监测、履职督查工作;数据监测、履职督查工作情况;指导基层监管履职工作,答复基层监管履职疑难问题;组织对各局基层监管工作的评价等工作。

五、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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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银行业面临的三大风险之一,操作风险防控一直是金融机构的工作重点,也是风险管理部门长期以来努力的目标。目前关于操作风险防范的理论多种多样,其侧重点和实际效果也各不相同,本文从社会学的“破窗效应”和“零容忍”理论入手,简要探索了其在银行操作风险防范中的运用。

一、“破窗效应”与“零容忍”理论概述

“零容忍”政策的理论依据是1982年美国政治学家威尔逊和犯罪学家凯琳提出的“破窗效应”。该理论指出:如果社区中一栋建筑的一扇窗户遭到破坏而未得到及时修补,那么肇事者就会误认为整栋建筑都无人管理,从而得到了自己可以任意破坏的心理暗示,久而久之,这些破窗户就会给人一种社会无序的感觉,整个社会治安状况随之逐步恶化。“破窗效应”显示,如果有人犯了一个小小的错误而没有受到严厉制止,那么就会给群体一个心理暗示,造成所有人对某些错误的漠视与纵容,并将这个效应在周围人群中扩散,导致小错酿成大错。

“零容忍”打击犯罪政策,是指通过对轻微犯罪采取强有力的执法措施,以预防更为严重的犯罪,并最终促使犯罪率下降。具体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严格执法,它主张采取主动进攻的警务策略,集中力量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对所有违法犯罪行为一律严惩不贷。二是重视打击轻微犯罪,它主张防患于未然,决不姑息任何轻微犯罪和社会失序行为。

二、用“零容忍”防范操作风险的“破窗效应”

尽管“破窗效应”和“零容忍”侧重于社会治安管理,但对于银行操作风险防范仍然具有借鉴作用。操作合规与否,往往与制度是否完善、制度执行是否到位有着互动牵连关系,三者共同构成了机构的合规操作氛围。完善的制度和管理,可以形成一定的环境制约,提示“零容忍”的政策导向,迫使人的行为更加合乎按章操作的规范和要求,促进合规操作;反之,不完善的制度和管理,则会诱导和放纵不规范行为,弱化环境对于人们行为的约束力。这也说明了,在业务水平既定的前提下,同一个员工在管理规范、作风严谨的机构与在管理松散、操作随意机构的操作规范性为什么会存在显著差异。

哲人培根曾经说过“没有执行的制度比没有制度更可怕”。风险低并不意味着就可以不加重视,低风险的违规操作可能会给不良动机者提供趁虚而入的便利,容易引发作案动机,诱发案件风险,负面影响严重。要破解“破窗效应”,解决大的问题,必须从最小最细节的地方着手,及时主动发现“破窗”,即时出现,即时修补,把风险隐患和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消灭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破窗效应”。

(一)灌输理念,加强合规文化建设

有章不循、违章操作产生的根源在于合规理念的缺失,在于“重发展轻管理、重指标轻合规”等不成熟的经营理念。实际上,无论多么完善的制度、多么先进的系统,最终都需要人来执行和操作,如果放松对员工尽职观念和责任感的教育,很难控制住风险。因此,我们需要持之以恒地加强对员工合规意识的教育和培训,坚持业务发展与规范操作并重的经营理念,引导广大员工充分认知风险管理文化,自觉遵守职业操守,主动规范职业行为,全面增强合规意识。

(二)厘清职责,强化履职履岗能力

管理人员履职履岗是否到位与制度执行的有效性有很大关系,他们是防范操作风险的第一道也是最重要的一道防线,如果因为“重发展轻管理”而疏于防范,把“零容忍”变成“泛容忍”,风险防范就会失去最有效的手段和最有利的时机。首先要从风险管理的关键人员抓起,明确岗位职责,将责任和任务层层分解和落实,努力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其次是抓好关键人员履岗履职的检查和指导,纠正他们事必躬亲、无所侧重的做法,督促提醒他们正确、高效地履行岗位职责。

(三)加强培训,提高制度执行能力

遵章的前提是“知章”,只有知道才能做到。针对部分人员业务能力不足导致制度执行不到位的情况,一方面要强化对基础规章制度的培训,使每位员工明确业务操作流程和各环节风险点,对于新业务新产品的推出,首先要加强对员工操作流程的培训,做到“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另一方面要强化岗位责任观念。管理人员需强化责任意识,切实承担起教育培训员工的职责,员工需学深学透本岗位制度规定,并正确运用到日常工作中,养成遵章操作的习惯。

(四)重视整改,加强长效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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