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资金论文范文

时间:2023-03-15 14:5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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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资金论文

篇1

(二)企业社保资金管理现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执行国家财社字[1999]60号《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财会字[1999]20号《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现今通过省级统筹实现的保险是企业养老保险以及失业保险两种,通过市级统筹实现的是医疗保险和工商保险两种,在企业的保险资金管理进程中,一直是封闭式的管理模式。作为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的主体,企业社会保障部门对各项保险资金担负着审批和管理的职责。

二、新形势下企业社会保障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社保资金挪用现象严重。目前,我国企业社保资金的监管力度严重不足,社保资金管理的约束力远远不够,导致企业社保资金挤占、挪用的现象屡见不鲜。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企业在社保资金的管理中不但是决策者还是执行者,企业不仅仅需要负责办理企业职工的养老、医疗、失业以及离职等各个险种的办理和管理,还具有审批的职责。政府社保主管部门的工作也一并被企业揽在身上,企业对社保资金进行办理、管理以及审批等工作,使得社保工作很难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社保资金管理工作缺乏公开透明的审批机制,使得企业社保资金监管力度远远不足。2006年8月,上海市发生了一起37亿的社保资金挪用案件,三个月后在浙江爆发一起超过一亿的社保资金挪用案件,年底一起超过27亿的社保资金挪用案件再次发生在上海。正是因为企业社保资金监管体制的漏洞,同时肩负审批和管理双向职责使得在企业社保资金管理中出现挤占、挪用案件变得稀松平常,这些资金大量流损,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社保资金的缴纳者也就是成千上万的职工并不知晓这一挪用事实,对社保的监督权力变成了一纸空谈,社保的运行现状广大群众一无所知。企业在利益驱使和诱惑下,挪用社保资金的情况实属平常。

(二)企业社保资金缴纳核算方式以及管理方式缺乏完善的监督体制。现今我国社保资金管理还没有一个明确的预算体系,整体处于相当分散的情况,执法机构缺乏对企业社保资金管理的约束和监督。由于企业主要管理险种是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其余险种多由地方进行管理,这种交错的管理模式使得企业在进行缴纳核算的时候收付实现制以及权责发生制交叉使用,缴纳核算方式混乱的现状使得企业社保资金管理极不明确,社保体系主次不分,在企业社保资金的会计核算体系中出现了其他独立的保险资金管理体系,甚至出现了虚假信息的情况。按照收付实现制进行会计核算本身存在资金消耗以及负债等时间差的问题,例如企业的医保资金的收入中包含了上一年医保的负债,如果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缴纳的方法,最后的会计报告将无法真实的反映企业的资金管理现状,换句话说,也就是企业的收支现状以及负债情况无法真实的通过会计报告体现出来。

(三)企业社保资金增值和保值渠道单一。我国企业社保资金采用的是“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政策,这部分积累的资金将会通过增值或保值的方式储存下来。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企业社保资金的增值、保值的方式只有购买国债以及存入银行两种,而这两种增值和保值的方式利率都较低,其保值和增值效果并不明显,甚至在国家的通货膨胀中还会出现减值的情况。尤其是最近几年,我国通货膨胀率在不断攀升,银行存款利率不断下降,企业通过银行存款或是国债等方式来进行社保资金的增值或保值是很难成功的,甚至会出现减值的情况。而企业由于律法的限制没有办法通过其他有效手段来改善这种现状,使得我国社保资金的增值、保值渠道单一,增值、保值名不符实。

三、新形势下如何完善企业管理社保资金的思考分析

(一)加强财务会计制度的管理。因为在企业的各部门中,财务会计部门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所以企业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的加强依赖于财务会计制度管理的不断提升。为了建立起一个公平透明的社会资金管理机制,建设一个规范合格的社保资金监管体系,企业应该从财务会计管理方面着手。在部门岗位分工中将职员的职责区分清楚,明确每一位员工的工作内容和职责,这样才能在管理出现问题的同时找到症结所在,并及时进行监督、审查和统计工作。只有明确每一位员工的工作职责,才能在日常的监管工作中建立起具有约束力的管理监督机制,提高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从而达到提高企业社保保障资金管理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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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保基金用于社会投资的比例过高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的目标在于确保受益人的利益,而社保基金过多地用于社会投资将会导致这一目标的偏离。日本的社保基金投入到社会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福利领域的比例较高,这些投资项目的建设周期长、投资收益率低,因而导致社保基金在投入后,难以在短期内收回,严重影响了社保基金的流动性和收益性。此外,在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日本公共设施建设中还经常出现“烂尾楼”和“豆腐渣”工程,这不仅没有使公众享受到基础设施方面的福利,而且还对社保基金造成了变相侵蚀。

(三)缺乏对社保基金运营管理的监督机制日本的“财投计划”在确定投资项目时,没有完备的运行体制,往往是资金管理部门官员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将资金投入到某一项目,并且这一过程没有任何机构来监督。政府官员往往不是社保基金投资管理方面的专业人才,他们做出的主观判断往往是不够科学的,这就使得基金很容易被投入到收益差的项目,甚至被用于政治目的,这显然不符合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的目标。

(四)社保基金的投资运作体系存在问题日本将社保基金大多提供给了具有政府性质的财投机构,然后由财投机构将基金投入到各个领域。这些财投机构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因此,它们往往不重视基金投资收益,只是维持收支大体平衡,这逐渐导致了基金投资出现赤字。此外,这些财投机构的账户大多都不透明,它们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会通过做假账来夸大其资产价值,这就使得投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能被及时发现,当问题被发现时,已经非常严重了。此外,这些财投机构在职能上相当于我国的地方政府,它们一般不能破产,因此它们产生的债务只能由国民来买单,进而加重了国民的负担。

二、日本社保基金投资管理失败对我国的启示

(一)适当减少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的政治干预在政府的主导下,日本社保制度的建立和发展长期侧重于实现国家政治经济目标,为此,日本政府将大量的年金积金投入到收益较差的公益部门和公共设施建设领域,逐渐积累形成大量的呆坏账。我国同样也是由政府对社保基金进行直接管理,在不少领域和环节也存在程度不同的行政干预现象。2006年闹得沸沸扬扬的上海社保案就是因为当地政府的过多和不当干预,将社保基金投资于房地产、铁路等部门,使得大量社保基金到期无法收回。所以我国应当吸取日本和我国已有的惨痛教训,在社保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适当减少行政干预,减少决策失误,杜绝权力滥用和现象。

(二)注重发挥市场在社保基金投资中的作用日本在反思失败教训后,在2001年对社保基金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采取“政府集中管理,市场委托运营”的方式,实施了一系列的市场化运作措施。例如,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对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进行评估和认定,并给予受益人投票的权利;建立了以市场化投资为基础的年金资产投资新型管理机制,并取得了一定的收益回报。我国可以适当借鉴日本的改革措施,在社保基金的投资决策、投资组合和风险投资等方面更多地采取一些市场化运作措施,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资运营的效率,另一方面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弱化政府行政权的干预。

(三)不能将投资于股票作为主要的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方式由于日本企业年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的比例达到60%,且基本保持不变,所以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率浮动一直较大,最高达到过14.37%,最低却达到过-6.41%。可见将大部分的社保基金投资于股票市场并不可靠,这样无法保证基金的安全性。虽然我国目前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的比例限制为不得超过40%,但从各国的经验来看社保基金入市是一种必然趋势,所以我国应该注意这一点,避免将过多的社保基金投资于股票来实现保值增值。

(四)减少社保基金在“社会投资”上的应用纵观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曾经不同程度地存在将社保基金用于“社会投资”的情况,其中发展中国家和东南亚地区的这种倾向更为严重。这些国家进行“社会投资”的动机都是为了实现政府的经济目标,但这种做法与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的本质目标产生了较大偏离。社保基金一旦投入到周期长、投资回报率低的公共建设领域,就会在短期内难以收回,这必将严重影响到社保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社会保障基金是老百姓的养老钱、保命钱,它的安全性应该放在首位,而随着我国人口红利的逐渐消失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每年会有大量的退休老人需要支取养老金,如果养老金存在收不抵支的情况,就会严重影响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和社会稳定。现在许多国家已经摒弃了将社保基金用于“社会投资”的做法,所以我国在选择社保基金投资方向和具体项目时也应当引以为鉴。

篇3

1.统筹层次不同,基金管理主体分散,影响了基金的存量规模,削弱了基金运营的规模效益。目前地方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也不尽相同,中央和省属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实行了省级统筹,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实行地市级统筹或县级统筹,统筹的层次还处在较低的水平。一些企业还建立了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企业是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主体。这样的管理体制,使基金节余分散,管理难度增大。

2.基金管理制度的约束。在保险基金的管理上,前一时期,确实存在大量基金被挤占和挪用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严格限制了基金的投资渠道,只允许投资国债和银行定期存款。在资本市场发育的初期,防范风险的能力较小,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作出限制是必要的,但是不应当成为一个长期的政策选择。就目前讲,只有国家级社会保险基金有投资管理的办法,详细规定了投资的渠道和管理方法,地方结余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还没有打开。

3.基金运营不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运营主体的非专业性以及过多的行政干预导致基金运营的低效率、高风险并存。从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设置来看,社会保险的事务性管理和基金的运营都是由政府组建的事业性机构即社会保险管理局(中心)来管理,其管理模式是政府行政命令式的管理,而非市场指导下的商业化运作,这使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存在很大弊病。

二、目前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1.国家应尽快制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办法,依法管理和规范基金投资。尽管有中央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但还不是全部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办法,对其他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还是空白。社保基金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需要以立法的形式加以保证。因此,应尽快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立法,依法管理基金的投资,财务风险的防范都应制度化、法制化,使社会保险基金在运行过程中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防止出现管理混乱的现象,给国家经济和社会的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2.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和监管机构。国家、省、市应建立起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按照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进行投资和监督管理。投资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应相互制约,有各自的职责,互不隶属。投资管理部门内部要严格遵守国家投资法规和政策进行投资管理,监管部门还应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按照法律规定的投资办法进行独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按照规定去运转。同时,应建立分权制衡的运作机制,基金的运用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考核监控系统,由此形成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分权制衡机制。

3.社保基金的投资应明确规定为委托理财。目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专业理财人员还不多,也没有资本市场投资经验,直接投资风险比较大,考虑到社保基金的收益目标和风险,通过委托和关系,签订合同,实现进入资本市场是比较好的选择。

4.在基金投资过程中,应处理好投资组合问题。目前,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限制是,银行存款和国债的比例不得低于50%,企业债券、金融债券不得高于10%,证券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不得高于40%.当前我国金融市场还不发达,保险基金还存在较大的隐性债务,对于股票和证券基金的投资应保持较低比例。

5.在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投资形式:投资开放式基金;发行定期保险基金的国债;委托银行抵押贷款;公司或企业债券。

6.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统计、审计制度的同时,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机制,并使之相互协调,尽快建立计算机网络化管理系统,改变管理人员多而效率低且不安全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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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缺乏严格的监督。就现状而言,对社保基金的监管主要是由劳动保障部门来实施,其他部门相互配合的方式。在多方主体都参与的情况之下,如果没有对每个部门的监督职责做出一个具体而明确的划分,很容易造成职责不明甚至混乱的局面。在具体进行社保基金监督工作中,可能会出现部门争权或者是互相推诿的状况,这对监督的实施是不利的。除此之外,劳动保障部门是社保基金的管理者,如果仍然在社保基金的监督中掌握主要职能,则会造成监督效力被弱化,很容易滋生腐败。再次,法律法规尚待健全。为了做好社会保障工作,国家加大了相关方面的立法,相继出台了《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法》等。但是,就实践而言,仍存在着一些情形法律未作出规定,并且已经出台的法律存在着效力层次低、操作性不强等缺点,对于社保基金也没有专门的法律作出规定。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第一,要健全完善社保基金管理机制。就投资而言,要拓宽投资渠道,把握投资方向。投资渠道被限制的过严,很容易使投资陷于僵化,不利于投资效益的增长。因此,社保基金管理者要从实际出发,考察投资市场行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选择适当的投资方向。除此之外,还要注重培养引进专门的人才从事投资管理工作。要想保证社保基金的投资效益,必须要有熟悉经济、金融、投资、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的高素质人才进行管理,在保证社保基金正常运行的基础之上实现社保基金投资效益的增长。为了避免社保基金因为投资不当而出现亏损,可以设立社保基金最低收益率,并建立准备金制度。通过设定最低收益律,可以为投资收益设定一个最低标准,保障收益的稳定;通过建立准备金制度,可以在社保基金出现空缺亏损的时候能够及时弥补。

第二,要对社保基金的投资管理进行严格的监督。对社保基金投资的监管单位和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划分,让每个单位和部门都能够在清楚自身职责的基础之上合理履行,避免出现职权不明而互相争夺或者是互相推诿的局面。当社保基金的投资出现问题时,要充分发挥监督效力,追究相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除此之外,还要对从事社保基金投资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的资格和工作进行监督,一旦发现存在个人能力不足或者是的情况,要迅速做出处理,避免因为从业人员的行为而造成社保基金的投资管理出现困难。

第三,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对于社保基金的投资管理过程中所出现的一些问题,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出现无法可依的状况。对于这种情况,需要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的一些情况作出法律规定,维护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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