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资金论文范文

时间:2023-03-15 14:5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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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资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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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社保资金管理现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执行国家财社字[1999]60号《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财会字[1999]20号《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现今通过省级统筹实现的保险是企业养老保险以及失业保险两种,通过市级统筹实现的是医疗保险和工商保险两种,在企业的保险资金管理进程中,一直是封闭式的管理模式。作为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的主体,企业社会保障部门对各项保险资金担负着审批和管理的职责。

二、新形势下企业社会保障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社保资金挪用现象严重。目前,我国企业社保资金的监管力度严重不足,社保资金管理的约束力远远不够,导致企业社保资金挤占、挪用的现象屡见不鲜。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企业在社保资金的管理中不但是决策者还是执行者,企业不仅仅需要负责办理企业职工的养老、医疗、失业以及离职等各个险种的办理和管理,还具有审批的职责。政府社保主管部门的工作也一并被企业揽在身上,企业对社保资金进行办理、管理以及审批等工作,使得社保工作很难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社保资金管理工作缺乏公开透明的审批机制,使得企业社保资金监管力度远远不足。2006年8月,上海市发生了一起37亿的社保资金挪用案件,三个月后在浙江爆发一起超过一亿的社保资金挪用案件,年底一起超过27亿的社保资金挪用案件再次发生在上海。正是因为企业社保资金监管体制的漏洞,同时肩负审批和管理双向职责使得在企业社保资金管理中出现挤占、挪用案件变得稀松平常,这些资金大量流损,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社保资金的缴纳者也就是成千上万的职工并不知晓这一挪用事实,对社保的监督权力变成了一纸空谈,社保的运行现状广大群众一无所知。企业在利益驱使和诱惑下,挪用社保资金的情况实属平常。

(二)企业社保资金缴纳核算方式以及管理方式缺乏完善的监督体制。现今我国社保资金管理还没有一个明确的预算体系,整体处于相当分散的情况,执法机构缺乏对企业社保资金管理的约束和监督。由于企业主要管理险种是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其余险种多由地方进行管理,这种交错的管理模式使得企业在进行缴纳核算的时候收付实现制以及权责发生制交叉使用,缴纳核算方式混乱的现状使得企业社保资金管理极不明确,社保体系主次不分,在企业社保资金的会计核算体系中出现了其他独立的保险资金管理体系,甚至出现了虚假信息的情况。按照收付实现制进行会计核算本身存在资金消耗以及负债等时间差的问题,例如企业的医保资金的收入中包含了上一年医保的负债,如果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缴纳的方法,最后的会计报告将无法真实的反映企业的资金管理现状,换句话说,也就是企业的收支现状以及负债情况无法真实的通过会计报告体现出来。

(三)企业社保资金增值和保值渠道单一。我国企业社保资金采用的是“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政策,这部分积累的资金将会通过增值或保值的方式储存下来。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企业社保资金的增值、保值的方式只有购买国债以及存入银行两种,而这两种增值和保值的方式利率都较低,其保值和增值效果并不明显,甚至在国家的通货膨胀中还会出现减值的情况。尤其是最近几年,我国通货膨胀率在不断攀升,银行存款利率不断下降,企业通过银行存款或是国债等方式来进行社保资金的增值或保值是很难成功的,甚至会出现减值的情况。而企业由于律法的限制没有办法通过其他有效手段来改善这种现状,使得我国社保资金的增值、保值渠道单一,增值、保值名不符实。

三、新形势下如何完善企业管理社保资金的思考分析

(一)加强财务会计制度的管理。因为在企业的各部门中,财务会计部门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所以企业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的加强依赖于财务会计制度管理的不断提升。为了建立起一个公平透明的社会资金管理机制,建设一个规范合格的社保资金监管体系,企业应该从财务会计管理方面着手。在部门岗位分工中将职员的职责区分清楚,明确每一位员工的工作内容和职责,这样才能在管理出现问题的同时找到症结所在,并及时进行监督、审查和统计工作。只有明确每一位员工的工作职责,才能在日常的监管工作中建立起具有约束力的管理监督机制,提高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从而达到提高企业社保保障资金管理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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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保基金用于社会投资的比例过高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的目标在于确保受益人的利益,而社保基金过多地用于社会投资将会导致这一目标的偏离。日本的社保基金投入到社会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福利领域的比例较高,这些投资项目的建设周期长、投资收益率低,因而导致社保基金在投入后,难以在短期内收回,严重影响了社保基金的流动性和收益性。此外,在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日本公共设施建设中还经常出现“烂尾楼”和“豆腐渣”工程,这不仅没有使公众享受到基础设施方面的福利,而且还对社保基金造成了变相侵蚀。

(三)缺乏对社保基金运营管理的监督机制日本的“财投计划”在确定投资项目时,没有完备的运行体制,往往是资金管理部门官员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将资金投入到某一项目,并且这一过程没有任何机构来监督。政府官员往往不是社保基金投资管理方面的专业人才,他们做出的主观判断往往是不够科学的,这就使得基金很容易被投入到收益差的项目,甚至被用于政治目的,这显然不符合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的目标。

(四)社保基金的投资运作体系存在问题日本将社保基金大多提供给了具有政府性质的财投机构,然后由财投机构将基金投入到各个领域。这些财投机构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因此,它们往往不重视基金投资收益,只是维持收支大体平衡,这逐渐导致了基金投资出现赤字。此外,这些财投机构的账户大多都不透明,它们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会通过做假账来夸大其资产价值,这就使得投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能被及时发现,当问题被发现时,已经非常严重了。此外,这些财投机构在职能上相当于我国的地方政府,它们一般不能破产,因此它们产生的债务只能由国民来买单,进而加重了国民的负担。

二、日本社保基金投资管理失败对我国的启示

(一)适当减少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的政治干预在政府的主导下,日本社保制度的建立和发展长期侧重于实现国家政治经济目标,为此,日本政府将大量的年金积金投入到收益较差的公益部门和公共设施建设领域,逐渐积累形成大量的呆坏账。我国同样也是由政府对社保基金进行直接管理,在不少领域和环节也存在程度不同的行政干预现象。2006年闹得沸沸扬扬的上海社保案就是因为当地政府的过多和不当干预,将社保基金投资于房地产、铁路等部门,使得大量社保基金到期无法收回。所以我国应当吸取日本和我国已有的惨痛教训,在社保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适当减少行政干预,减少决策失误,杜绝权力滥用和现象。

(二)注重发挥市场在社保基金投资中的作用日本在反思失败教训后,在2001年对社保基金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采取“政府集中管理,市场委托运营”的方式,实施了一系列的市场化运作措施。例如,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对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进行评估和认定,并给予受益人投票的权利;建立了以市场化投资为基础的年金资产投资新型管理机制,并取得了一定的收益回报。我国可以适当借鉴日本的改革措施,在社保基金的投资决策、投资组合和风险投资等方面更多地采取一些市场化运作措施,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资运营的效率,另一方面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弱化政府行政权的干预。

(三)不能将投资于股票作为主要的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方式由于日本企业年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的比例达到60%,且基本保持不变,所以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率浮动一直较大,最高达到过14.37%,最低却达到过-6.41%。可见将大部分的社保基金投资于股票市场并不可靠,这样无法保证基金的安全性。虽然我国目前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的比例限制为不得超过40%,但从各国的经验来看社保基金入市是一种必然趋势,所以我国应该注意这一点,避免将过多的社保基金投资于股票来实现保值增值。

(四)减少社保基金在“社会投资”上的应用纵观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曾经不同程度地存在将社保基金用于“社会投资”的情况,其中发展中国家和东南亚地区的这种倾向更为严重。这些国家进行“社会投资”的动机都是为了实现政府的经济目标,但这种做法与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的本质目标产生了较大偏离。社保基金一旦投入到周期长、投资回报率低的公共建设领域,就会在短期内难以收回,这必将严重影响到社保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社会保障基金是老百姓的养老钱、保命钱,它的安全性应该放在首位,而随着我国人口红利的逐渐消失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每年会有大量的退休老人需要支取养老金,如果养老金存在收不抵支的情况,就会严重影响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和社会稳定。现在许多国家已经摒弃了将社保基金用于“社会投资”的做法,所以我国在选择社保基金投资方向和具体项目时也应当引以为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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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筹层次不同,基金管理主体分散,影响了基金的存量规模,削弱了基金运营的规模效益。目前地方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也不尽相同,中央和省属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实行了省级统筹,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实行地市级统筹或县级统筹,统筹的层次还处在较低的水平。一些企业还建立了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企业是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主体。这样的管理体制,使基金节余分散,管理难度增大。

2.基金管理制度的约束。在保险基金的管理上,前一时期,确实存在大量基金被挤占和挪用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严格限制了基金的投资渠道,只允许投资国债和银行定期存款。在资本市场发育的初期,防范风险的能力较小,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作出限制是必要的,但是不应当成为一个长期的政策选择。就目前讲,只有国家级社会保险基金有投资管理的办法,详细规定了投资的渠道和管理方法,地方结余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还没有打开。

3.基金运营不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运营主体的非专业性以及过多的行政干预导致基金运营的低效率、高风险并存。从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设置来看,社会保险的事务性管理和基金的运营都是由政府组建的事业性机构即社会保险管理局(中心)来管理,其管理模式是政府行政命令式的管理,而非市场指导下的商业化运作,这使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存在很大弊病。

二、目前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1.国家应尽快制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办法,依法管理和规范基金投资。尽管有中央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但还不是全部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办法,对其他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还是空白。社保基金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需要以立法的形式加以保证。因此,应尽快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立法,依法管理基金的投资,财务风险的防范都应制度化、法制化,使社会保险基金在运行过程中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防止出现管理混乱的现象,给国家经济和社会的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2.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和监管机构。国家、省、市应建立起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按照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进行投资和监督管理。投资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应相互制约,有各自的职责,互不隶属。投资管理部门内部要严格遵守国家投资法规和政策进行投资管理,监管部门还应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按照法律规定的投资办法进行独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按照规定去运转。同时,应建立分权制衡的运作机制,基金的运用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考核监控系统,由此形成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分权制衡机制。

3.社保基金的投资应明确规定为委托理财。目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专业理财人员还不多,也没有资本市场投资经验,直接投资风险比较大,考虑到社保基金的收益目标和风险,通过委托和关系,签订合同,实现进入资本市场是比较好的选择。

4.在基金投资过程中,应处理好投资组合问题。目前,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限制是,银行存款和国债的比例不得低于50%,企业债券、金融债券不得高于10%,证券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不得高于40%.当前我国金融市场还不发达,保险基金还存在较大的隐性债务,对于股票和证券基金的投资应保持较低比例。

5.在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投资形式:投资开放式基金;发行定期保险基金的国债;委托银行抵押贷款;公司或企业债券。

6.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统计、审计制度的同时,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机制,并使之相互协调,尽快建立计算机网络化管理系统,改变管理人员多而效率低且不安全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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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缺乏严格的监督。就现状而言,对社保基金的监管主要是由劳动保障部门来实施,其他部门相互配合的方式。在多方主体都参与的情况之下,如果没有对每个部门的监督职责做出一个具体而明确的划分,很容易造成职责不明甚至混乱的局面。在具体进行社保基金监督工作中,可能会出现部门争权或者是互相推诿的状况,这对监督的实施是不利的。除此之外,劳动保障部门是社保基金的管理者,如果仍然在社保基金的监督中掌握主要职能,则会造成监督效力被弱化,很容易滋生腐败。再次,法律法规尚待健全。为了做好社会保障工作,国家加大了相关方面的立法,相继出台了《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法》等。但是,就实践而言,仍存在着一些情形法律未作出规定,并且已经出台的法律存在着效力层次低、操作性不强等缺点,对于社保基金也没有专门的法律作出规定。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第一,要健全完善社保基金管理机制。就投资而言,要拓宽投资渠道,把握投资方向。投资渠道被限制的过严,很容易使投资陷于僵化,不利于投资效益的增长。因此,社保基金管理者要从实际出发,考察投资市场行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选择适当的投资方向。除此之外,还要注重培养引进专门的人才从事投资管理工作。要想保证社保基金的投资效益,必须要有熟悉经济、金融、投资、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的高素质人才进行管理,在保证社保基金正常运行的基础之上实现社保基金投资效益的增长。为了避免社保基金因为投资不当而出现亏损,可以设立社保基金最低收益率,并建立准备金制度。通过设定最低收益律,可以为投资收益设定一个最低标准,保障收益的稳定;通过建立准备金制度,可以在社保基金出现空缺亏损的时候能够及时弥补。

第二,要对社保基金的投资管理进行严格的监督。对社保基金投资的监管单位和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划分,让每个单位和部门都能够在清楚自身职责的基础之上合理履行,避免出现职权不明而互相争夺或者是互相推诿的局面。当社保基金的投资出现问题时,要充分发挥监督效力,追究相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除此之外,还要对从事社保基金投资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的资格和工作进行监督,一旦发现存在个人能力不足或者是的情况,要迅速做出处理,避免因为从业人员的行为而造成社保基金的投资管理出现困难。

第三,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对于社保基金的投资管理过程中所出现的一些问题,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出现无法可依的状况。对于这种情况,需要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的一些情况作出法律规定,维护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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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的社保基金投资风险分析

筹集资金以及运用资金就是社保基金的资金运作只要内容,一般称之为资金的来源和应用。对于社保基金的资金管理工作,其实就是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运用管理。有运用,就会有风险。对于社保基金的资金运作管理,可以看成是资金和负债的一种管理,就是把资金运用以及收回的一个过程。在对社保基金进行投资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以下几个风险。

(一)偿付能力的风险偿付能力的风险就是指,社保基金的历年滚存收入和当期的社保基金收入之和不足以支付当期的运作支出时出现的一种风险,一般会变更为年老者的基本社会保障养老金这样处理。同时,形成偿付能力的风险的原因是很多的。首先,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刚刚建立不长时间,每年的滚存收入相对较少,并且还有负滚存收入的出现,并且支付额度相对较大,压力随之上升,也就导致了支付的危机出现;其次,我们从人口方面入手,中国历史上出现过很多次生育的高峰期,这段时期出生的人群众多,也就导致同时进入老龄化的人群将会在一定时期暴增,并且退休的人数也会随之增加,养老基金的支付额度肯定大幅度上升,就导致了支付的危机;最后,人口老龄化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社保基金支付问题的加重因素。

(二)资产的风险投资和风险是并存的,每一种投资方式都有风险。对于社保基金的投资来说,投资的风险就要由社保基金管理人员承担。其中,资产的贬值风险以及资产的清算风险是资产风险的主要内容。资产的清算风险往往是在社会保障基金想要进行证券转让时交易所带来的一种风险。例如:在大熊市股市的前提下,如果此时社保基金对证券进行抛售,就会遇到无人购买的情况,从而交易失败。利率的变动是社保基金出现资产贬值风险的主要因素。把眼光放长一点可以看出,中国近些年不可能一直持续低利率。从经济的周转周期来看,通货膨胀将会随着新的扩张期一起走来。如果通货膨胀的利率高出了百分之二,那么就有可能出现加息情况,同时社保基金的国债就会面临着贬值的风险。所以说,资产的风险是伴随着投资而出现的,必须要对其进行深入探析。

(三)资产和负债不匹配的风险通常来看,社保基金的负债情况有下面几个特点:首先,正常情况下就是在退休之后,社保基金给及原本约定好的金额当作养老金;其次,可以确定负债的规模以及负债的期限问题,并且还可以精确的对其进行确定;然后就是负债的时间问题,客户可以长期的持有资产并且对其进行合理支配,这也是负债的持续性和长期性的表现。在进行资产投资的时候,一定要对资金运用和资金来源的匹配原则进行深入贯彻,这也是社保基金能够持续健康发展的重中之重。如果当期的收入情况不能够满足支出情况,社保基金就必须变卖资产来弥补资金短缺问题,势必会造成社保基金的投资损失。

三、如何完善我国社保基金的投资管理

(一)加强对我国的社保基金机构的建设对于我国社保机构的建设来说,主要内容就是各级监管机构和社保基金管理涉及到的各种主体以及各种运营机构的建设。我们应该明确不同社保机构的功能以及其权利和义务。相对来说,社保基金的管理层机构非常混乱,由于管理层的机构太多,在对其权利和义务进行确定的同时,也应该对其进行改善和重组,从而提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的效率。

(二)对于社保基金的投资渠道进行扩宽在我国,社保基金进行的投资项目大都是安全性投资,例如国债、银行存款以及社保定向债券等等,还有一小部分资金是在股市上面。虽然这样做有利于安全性原则的落实,但是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利于社保基金的保值工作的。所以说,相关的社保基金管理层在一定的安全性下,要对社保基金的投资渠道进行扩宽,这样不但能够增强社保基金的保值和增值问题,也能够提供社保基金投资管理的效率。举例说明,发行定期保险基金的国债、投资开放式的基金以及委托银行进行抵押贷款等等方式,都可以作为社会基金投资的方式。

(三)对于专业的社保基金管理机构的建设现如今,在我国还没有成体系的专业化、市场化的社保基金运行机构,社保基金的管理方面,主要问题就是缺乏专业性的人才来进行合理的投资经营但是,市场上那些社保基金投资管理公司和委托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效益并不是很好,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受到影响。因而,应逐步建立专业的社保基金管理机构,聘用专门的人才,进而实现社保基金的投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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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两个逐步实现,一是基本养老保险资金应逐步实现全国统筹,二是其他社会保险资金应逐步实现省级统筹。社会保险资金在保证真实完整的基础上,按照政府要求进行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随着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受托投资运营的社保资金规模越来越大,对社保资金实现保值增值的要求愈发强烈,社保资金审计在社保资金管理中发挥的监管和督促作用不断增大。

二、我国社会保险资金审计的现状

(一)因社保资金会计核算方面的缺失造成对其监管困难

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两者相结合的“部分累积制”模式。而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要求社保基金的会计核算实行收付实现制。收付实现制造成应收未收的欠缴款项不能在表内反映,债权债务的账面数与实际数存在偏差,导致隐性债务成本和信息披露不足。两种不同的基金类型要求有各自的核算基础,采用同一套会计模式管理,造成社会保险会计理论与实务相矛盾;而在同一套会计模式下由一个部门披露,也往往使得相关数据大相径庭。

(二)审计的方式手段不适应审计环境的要求

随着社保资金审计环境及目标的变化,以及社保资金庞大的资金规模,繁多的运行环节,高重复、短时效的管理等特点,使得其运行管理深度依赖计算机信息系统。近年来“金保工程”在社保资金领域逐渐普及,而“金审工程”的发展则相对缓慢,虽然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限于硬件与软件的缺乏,多数地方社保审计部门不能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提高审计效率。特别是软件开发不足存在的问题,影响社保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曾出现社保专项基金审计软件与基金数据库不兼容的现象。

(三)社保资金监督机制不够健全影响审计效果

社保资金监督机制不健全,首先表现在预算控制尚不完善;其次表现在一些社保机构内部控制薄弱,如有些部门未分离控制不相容职务,未形成有效的“内部牵制”,某些部门在处理重大资金时无视集体决策,以个别领导的意见决定;再次传统的社保资金审计模式集中关注国家审计,而忽视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内部审计在社保资金监管方面的作用;最后除在网上公布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年度会计报表外,还没有专门的披露制度。

(四)社保资金管理不力影响全面审计的实施

一些政策在基金管理部门难以深入落实,具体措施不适合社保资金健康发展的要求。社保资金的各个环节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足。如资金筹集环节,各地区各单位征缴的范围、基数、标准存在很大差异。由于社保机构软件不足,专业人员匮乏等,难以收集真实完整的第一手社保信息,再加上其他环节的管理缺乏,影响了社保工作的全局。

(五)社保资金审计人员综合素养不高影响审计质量和水平

现有审计人员综合素养不能适应社保资金审计的需要,审计内容与对象的复杂性与审计力量薄弱相矛盾。实践证明,审计人员若想实现高质量的审计目标,离不开“高理论、精专业、熟技能、高品质”,四者皆备才能发现更多的违规违法问题,进而做出精准判断和深度分析,并出具高精准的审计报告。而现状是审计人员首先在对政策理解及理论学习、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方面远远达不到社保资金审计的要求,其次对现代审计技术的有限了解制约着审计业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三、加强社会保险资金审计的对策研究

社保审计是保证社会保险资金正常运转的“免疫系统”,笔者认为,要加强社保资金审计应重点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加强社保资金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推进社保审计工作顺利进行

改进社保资金会计的基本方法是实现两种资金的分账管理和分别核算,并以此为基点,建立两套会计制度。会计制度设计时,还应考虑各级政府间的社会保险责任,避免责任缺失及混乱的情况。实行权责发生制是个人账户基金核算的发展要求。在具体核算中应该把现收现付制和权责发生制结合起来,对当月实际实现收付的项目采用现收现付制,对当月未实现收付的项目采用权责发生制,联合反映社保资金收支、权益和资产负债的实际状况。

(二)改进审计方式和手段,发挥社保审计功效

在风险导向审计的基础上,还应把预算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实现全面审计。具体应做到:

1.报表审计与专项审计相结合。报表审计主要是查错纠弊;专项审计则是审查社保资金是否落实到位,实现专款专用。合理结合两项审计,不仅可以整合审计资源,还关系到国家审计监督工作的大局。

2.经办机构审计和延伸审计相结合。职工所在单位及其个人的支付是社会保险基金筹集的主要途径。在对社会保险资金筹集的审计过程中,只有拓宽对支付对象的审计,才能找出单位是否有偷漏瞒报社保资金行为的线索。

3.上级审计与同级审计相结合。将上级审与同级审结合起来可以了解社会保险资金在各个环节的落实情况,建立健全现行社保资金审计的制约监督机制。

4.真实安全审计与效益效果审计相结合。真实安全是审计的切入点。当前,我国社保资金管理对保值增值的需求强烈,效益效果审计成为现代审计工作的新要求。5.传统审计方法与计算机联网审计相结合。审计人员应运用社保审计分析系统,建立“联网取数、集中分析、发现疑点、分别核实”的社保审计模式。实现三个结合:一是快速采集与准确转换相结合,显著提高数据处理效率;二是实时监控与动态预警相结合,第一时间洞悉并审计违规事件;三是远程审计与现场审计相结合,不必去现场便可确定审计重点、锁定疑点线索。此外,还应从单一行业联网审计扩展到多行业联网审计,实现跨级层、跨行业、跨险种数据之间的三大关联,从单纯的数据审计到数据审计与系统审计相结合。

(三)建立健全社保资金审计监督机制,完善社保资金内部控制

首先,应继续统一和完善社会保险预算制度,使社保资金保持收支均衡。其次,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资金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其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保持资金安全完整,以便实现保值增值。再次,建立以国家审计为主,以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内部审计为辅的审计模式。社保审计应继续发挥国家审计的主导作用,以内部审计为基点,通过社会审计有利补充前两者的不足,加快审计总目标的实现。最后,还应切实抓好审计项目立项,积极推进审计结果公开,增强社会保险资金审计的透明度和公开度,改变重审计而轻整改的现状,有效落实审计整改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充分利用社会力量监督审计工作整改情况。

(四)规范社保基金管理审计的内容,开展全面审计

社会保险资金管理审计主要包括三个阶段,即筹集、支付、管理和运营阶段。

1.筹集阶段。重点审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依据政策要求逐步扩大社保的覆盖范围,及时足额筹集;各缴费单位是否存在偷逃、漏缴、转移或瞒报资金收入的情况;征缴基数和比例是否合乎规定;是否擅自对企业社保减缓免等。

2.支付阶段。重点审查社保经办机构是否及时、足额分配;是否存在截留、拖欠;是否达到专款专用;是否存在违规套取、虚列开支、挤占转挪、虚报冒领资金的情况;是否实现了专款专用。

3.管理运营阶段。重点审查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审查社保各相关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是否薄弱;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系统是否健全;是否能够揭示显性损失和隐性损失;是否实现安全运营,是否采用有效的保值增值方法;是否存在资金安全隐患等。

(五)全面提高社保资金审计人员素质,保证社保审计工作的质量

审计人员高精准的专业素质是顺利完成社保审计的重要前提,审计人员应在多方面提高自身素质。一是组织政策理论学习,提高审计人员对政策的把握度,丰富理论知识;二是增加审计人员计算机联网审计的培训。在审计技术方法上,不仅要掌握计算机硬件、软件和处理系统的知识,还要深入学习电子数据影响内部控制和审计程序的途径,最终全面更新传统方法,实现向计算机联网审计的转变。

四、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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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管理体制不统一、法制不健全

包括领导管理体制不统一,基金管理难以协调、法制不健全,管理缺乏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运行机制不健全,基金的筹集、运用和保值增值难以形成良性循环;基金未纳入国家及地方政府的统一预算,缺乏统筹安排,基金分散,难以产生效益;现收现付的筹资模式难以渡过“老龄时期”,“代际转嫁”方式将出现支付危机、缺少可供选择的投资工具,基金保值困难等。

在社会保障制度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社会保障财务会计体系与社会保障整体改革步伐不协调之处。财务会计理论体系不完善,财务管理秩序混乱,管理透明度低,资金管理过程暗箱操作手法严重,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会计管理体系不顺畅,会计制度欠缺等。现行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运行至今,国家和省一直没有制定一部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法律、法规。1998年以来,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家有关文件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仅对各部门承担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职责作出规定,还存在着一些局限性,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一些新问题,无从寻求法律依据加以规范,致使基金管理工作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各部门之间职能错位,基金收支、管理等渠道不畅通,影响了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有效管理。

1.2扩面征缴难度大

目前,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主要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以及部分事业单位和私营企业,而作为主要经济形式的民营企业由于对参加社会保险认识不到位,认为参保缴费增加企业的负担,出于利益考虑,不愿意参保。部分国有企业缴费有困难,存在拖欠社保费的情况。而效益好的企业认为不存在失业,参加失业保险是做贡献,往往又不愿意参保。事业单位也未按规定进行参保,事业单位大多是财政拨款,财政尚未将事业单位养老和失业保险费列入预算,同时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支出由财政负担,且不存在失业,所以缴费积极性不高,致使扩面征缴步履为艰。同时,由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没有行政执法权,征缴强制力不够,加之部分企业效益差、无力缴纳或补缴社会保险费以及企业认识上的原因,导致拖欠社保费、少报瞒报缴费基数的现象严重。五险分立,管理不统一。目前,大多数地区五险经办机构不统一,分别由社保处、劳动就业服务处、医保中心经办,管理上不统一,存在重复工作、协调性差等弊端。由于五险分别运作,缴费基数难以统一,存在缴费基数不实的情况。五险分立的局面影响了各险种扩面征缴工作的衔接。另外,没有建立资源共享的平台,信息无法共享,不能及时全面掌握参加社会保险的总体情况,给管理工作带来困难。

1.3监督管理机制不建全,社保内部稽核力量不足

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现实工作中,劳动保障部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都具有监管职能,但共同监管往往组织不力、信息不畅、效率不高,实际上弱化了监督效果。基金存储多渠道,不能很好地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在保险基金存储问题上,各地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问题,把所收入的基金在多家银行存放,有的存在国有银行,也有的存在地方金融机构,容易造成基金不必要的流失。国家明文规定,所有保险基金均要存入在国有商业银行开立的财政专户账户。

1.4社保内部稽核力量不足

社保参保人员、参保基数等基本情况均由单位和企业申报、社保机构审核确认,然后再进行抽样稽核,稽核范围太小。由于各社保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少,目前尚未配备专门的稽核工作部门和稽核人员,稽核工作一直由其他科室临时代管代办。由于不是专业稽核人员,对稽核业务不熟,稽核工作不能落到实处。另外因稽核工作成本高,特别是实地稽核,没有经费保障导致实地稽核工作难以开展。

1.5挤占挪用社会保障基金现象依然屡禁不止

近年来尽管国家从各方面加强监管,但社会保障基金被挤占挪用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其主要表现为一是征收单位自行截留、挪用社会保险基金,不及时解缴财政专户管理,二是地方政府由于财力有限动用社会保障基金平衡预算或作其他支出,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财政供给的经费不足再加上前文所述的征收机构不统一导致征收成本高所致。

2.对策建议

2.1加强信息化建设,实行动态监管

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及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计算机操作和联网管理,这就在根本上消除了虚报、瞒报、暗箱操作等违法行为,所以对社会保障基金实行专业化、网络化、信息化、现代化管理势在必行。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获取和传导机制,基金的所有者无法了解到基金管理的真实信息,上级监管部门不了解下级管理部门的真实情况,由于基金多样性和分散性,甚至一些管理部门对自己所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的真实情况都不了解,零散和不完整的数据使监督变得非常的困难。

2.2加强各层次执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

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此,提高执业人员整体素质是确保执业诚信的根本,应定期开展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诚实守信教育,使之树立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从业作风。论文参考。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监督。社会保障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社会保障审计的范围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农村养老、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住房保障以及各项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等。论文参考。审计的目的在于:保障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及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我国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保证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与完整,充分发挥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促进接受社会捐赠的部门、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社会捐赠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2.3加大宣传扩大参保覆盖面

加大对社会保险政策的宣传,使广大民营企业了解社会保险政策,充分认识参加社会保险的重要作用和长远意义,切实按政策办事,依法参保并及时缴纳社保费,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一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多层次、全方位地进行宣传。二是选派业务骨干,深入到企业,与职工进行面对面交流,为广大职工解疑释难,增强职工的参保意识和参保的积极性。三是要借助普法时机,加大社会保险的政策宣传。切实把民营企业、个体户和股份制等企业纳入参保范围,减轻社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营造缴费环境,加大征收力度。地方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地方性规章,确保从业人员享受宪法规定的社会保险权。社会保险征收部门要改善服务方式,扩大保险范围,加大征收力度,必要时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鼓励、督促民营企业、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论文参考。同时,地方政府制定相应的激励机制,要奖惩分明,对积极参保的企业要给予奖励,对拖延参保、少缴、漏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或企业要督促纠正。对拒不参保、恶意拖欠社保费的要给予处罚,促进民营企业自觉参保,真正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

2.4实行“五险合一”,统一管理

改变现有的三个经办机构“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的现状,加大整合力度,将基金征缴统一到一个经办机构管理,实行“五险合一”的运作模式,对外统一征缴、统一支付、统一稽核,对内分账核算,同时搭建统一的计算机管理服务网络,集中数据、集中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对社保基金的筹集和征缴机构的征缴、基金支付、财政专户的管理情况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制,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基金的监管。一是完善社保经办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全面实现基金征缴、支付、运行过程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二是成立基金监管小组,落实专人负责,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三是行政管理、经办机构、监督部门检查相结合,对基金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四是充分发挥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管理作用,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适时监管。

2.5重视稽核工作,加强内部稽核

加强社保经办机构内部稽核部门建设,从优化整合管理资源入手,组建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内部审计和稽核队伍,对参保企业的缴费基数、参保人数,缴费情况进行实地稽核,对支付对象、支付项目进行经常性的审计稽核,堵塞基金在征缴、支付、管理过程中的跑冒滴漏现象。

参考文献:

[1]张秀玉, 郭远远, 贝森. 事业单位改革问题及对策研究.职业时空 , 2010,(03)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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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提高老年人口的生活质量已经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种内在要求。

一、寿险公司应积极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支柱”的建设

首先是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等社保基金提供“第三方”管理。保险资金是我国资本市场上安全程度最高、收益最平稳、运营最规范的一类长期资金,适应社保基金市场化运营趋势,寿险公司提供的专业投资技术和投资管理服务,可以有效弥补政府在管理社保基金方面经验不足,缺乏保值增值和规避风险手段的现实问题。其次,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探索一条商业保险参与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有效途径。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尤其是商业保险参与农村养老体系建设,让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成果惠及农民,既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政府工作的重点,更是寿险公司扩大业务领域,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协调发展的本质要求。

二、寿险公司要抓住发展企业年金的机遇,推动“第二支柱”又快又好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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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保基金商业化运作的必然性

社保基金的日常业务除了收缴、发放社会保险金之外,还有一项重要的内容,那就是社保基金的保值与增值,其执行效果直接关系到社会保障事业的完善程度。“社会保障基金经过长期的积累,会形成庞大的资产,成为投资融资的一大财源。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项目和投资比例,指导投资的方向,促使社会保障基金向国家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投资,从而成为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有效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第六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通过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这就说明,我国在立法态度上也倾向于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社保基金的增值。另外,不得不提的就是人口老龄化对于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所带来的沉重压力与负担。按照国际上通行的标准我国已经进人老龄化社会,我国进人老龄化社会的速度是相当快的,而且我国是在社会财富增长速度落后于老龄化速度的情况下(即所谓的“未富先老”)实现这一转变的。我国人口的加速老龄化所带来的直接冲击就是社会保障事业面临的严峻挑战,因为社保基金的增长速度要与人口老龄化的速度同步才能顺利完成社会保障事业的目标,要想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社保基金的增速则要快于老龄化的速度。至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的结论:社保基金充裕才能保证社会保障事业的顺利开展,而我国的国情决定着仅仅靠社会保险金的缴纳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极有必要实现社保基金的商业化运营,我国法律对此基本上也是持肯定态度的。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在于如何实现社保基金在安全前提下的商业化运营,换句话说,就是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途径在哪里?

2社保基金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可行性

“在国际上,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方式通常有五种。一是购买政府公债或视为政府岁人盈余,充国库之用;二是存储于国家银行或民营银行,由银行选择借款人;三是直接以银行家身份出现,向需要资金的公司贷款或购买有价证券;四是投资于不动产,直接取得经营权,以获得收益;五是对于享受社会保险金待遇的劳动者或其家属提供消费性借贷服务。”客观地讲,这几种方式都有不同的积极作用和不足,而且各国在具体的选择搭配上也呈现出很大的差异。其中,购买有价证券,尤其是股票,是比较快速和大规模增值的途径之一,但是它面临着巨大的风险,这也使得对于社保基金人市的争论在我国成为热门话题。争论归争论,一个不争的事实就是我国的社保基金近年来确实已经投人到股市之中,并且曾经取得过不俗的业绩,这就说明社保基金投人资本市场、参与证券交易是现实可行的,但是股市的风险和波动也使得社保基金的商业化运作需要极其谨慎t斗〕。正因为资本市场的高风险,有人对社保基金人市持比较消极的态度,认为社保基金还是应该秉持稳健投资的策略,将具体的投资范围限定在风险较小(当然收益也较少)的债券(以国债为主的)领域。对此需要明确以下几点认识:第一,只要是投资就一定会存在风险,即便是风险相对较小的国债也不例外,请不要忽略,这一两年来不断见诸报端的国家破产事件;第二,在我国,相对于投资丰厚的股市,其他投资渠道的收益率很难赶得上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速度,如果仅仅通过避免涉入股市来避险的话,很难保证社保基金的资金充足率;第三,绝不能因噎废食,近两年世界范围内的“金融海啸”确实使得社保基金在股市的投资收益率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但是受到影响的绝不仅仅是社保基金,所有的投资者或投资机构都遭受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况且社保基金的投资亏损率远低于股指下挫幅度。

说到这里就不能不提到这样一个问题,即如何在中国语境下防范和控制社保基金的投资风险。作者在这里主张社保基金参与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以达到有效遏制上市公司运营风险,进而达到最大程度避免社保基金投资风险的目的和效果。众所周知,作为机构投资者,社保基金拥有数目惊人的资产总量,无论这些资金流动到哪一个领域,都会形成一股巨大的力量。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一旦社保基金拥有了某上市公司的股权,就成为了该公司的股东,就应该享有股东的权利、承担作为股东的义务,而首当其冲的义务就是参与上市公司的治理。“公司治理,其意义乃指透过制度之设计与执行,期能提升公司策略管理效能与监督管理者之行为,借以确保外在投资者(小股东与债权人)应得之报酬,并兼顾其他利害关系人之利益。er [7]8,现代公司治理的重心早已由“股东会中心主义”演进到“董事会中心主义”,即董事会为上市公司运作的核心,但股东享有选择、任免董事的权利当无疑义。所以社保基金作为一种官方的、公益性质的投资机构,在投资安全的前提下,还应该尽可能的关注其行为的社会效应。理论上讲,它一旦成为某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后,就应该尽一种忠实义务,即在商业目的之外还要对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负责,负责地选择合格的董事或经理人,有效地参与公司的治理结构,以维持公司的良性运转与可持续性发展。这就是说,从法律上讲,作为股东的社保基金当然有权利参与上市公司的治理;在我国,无论是从经营规模还是资产规模上来看,大型的上市公司多为改制后的国有企业,其经营目标除了盈利之外,还有对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兼顾。因此,在商业化运营的目的上,众多大型上市公司和社保基金都具有兼顾盈利和追求社会利益的取向,社保基金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应该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另外,从经营绩效上来讲,社保基金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社保基金和公司其他经营主体的友好关系和良性合作必将实现二者的双赢—社保基金会获得更好的投资收益,而公司的其他经营管理者也多了一个战略伙伴与理性监督者,这也将确保其经营策略更具合理性。

总之,社保基金参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拥有法律上的合法性、经营理念上的同向性、经营绩效上的共赢性,抑或曰,社保基金拥有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可行性。

3社保基金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功能定位与实现途径

3. 1社保基金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目的是监督而不是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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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急需拓宽筹资渠道

首先,从养老金的收缴方面来看,河北省养老保险的筹资渠道比较单一,收支矛盾比较突出。我省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是由财政、企业和个人三方面共同缴纳。但是由于对企业强制缴纳保险金制度管理方面的欠缺以及近年来人们对于社保基金管理的不信任危机,个人和单位缴费的热情不高,缴纳比例偏低。个人对社保基金管理运行产生信任危机,不愿缴费;企业由于建设基金短缺,急于将资金用在投资建设方面,所以拖欠缴费。其次,随着河北省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我省中老年人口的比例越来越大,整个社会对于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的总体需求剧增。支出环节问题百出,骗取、冒领社会保险基金的现象此起彼伏。我省的中小企业建设资金普遍不足,对于投资金的需求和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也导致经办单位对于社保基金违规使用问题的出现。所以,虽然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的账户年年有结余,并且结余规模似乎也越来越大,但是,社会保险基金收缴与实际应用的严重比例失调,直接导致了社保基金收不抵支的结果。因此,拓宽社会保险基金的筹资渠道、充足养老保险基金资金供给,以及规范社保基金的支出也就成为了社会保险基金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点问题。

(二)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挪用流失现象严重

社会保险基金被政府行政管理人员公然的非法挪用现象严重。在2004年之初,河北省的两名社保基金监管人员于瑞云、陈树新枉顾法纪,将政府授予他们管理的四千多万的农村养老基金用于购买国债,进行证券交易,并且将此举冠以为社保基金保值增值之名。而实际上却将理财收益据为己有。致使这笔巨额资金至今无法追回,使得国家财产遭受巨大损失,人民利益受到严重侵害。这种,公为己用的现象凸显出社保基金在监管方面的漏洞,也损害了政府部门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公信度。

(三)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增值保值效果欠佳

虽然,早在1997年国务院就对于社保基金在商业银行的存款利率给予了政策支持,规定社保基金存款可以按照个人存款利率计算。但是,由于社保基金的增值并不能给基金管理者带来实际利益,基金管理者对于这些政策并不热衷。而商业银行更是在对方没有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不会对社保基金给予优惠利率。所以社保基金的优惠利率政策如同虚设。目前,河北省大量的社保基金只是以活期存款的形式存在于银行。在物价飞涨,工人工资大幅提高的背景下,社保基金根本无保值可言,更别提增值了。国务院相关法规还规定,社会保险基金除了部分留余外,可以选择一些流动性较好,有增值效果的投资工具。但是社保基金在银行的存款和购买国债这两种投资方式的比例不得少于全部基金总额的50%。然而,在实际应用中,这个比例并不能保证。而且即使是用于存款和购买国债的社保基金,也往往会遇到许多的实际问题。诸如社保基金经办机构和政府财政部门在控制基金运营的过程中互相推诿,违规使用现象比比皆是。

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的问题分析

(一)社保基金监管立法严重滞后、监督系统的权责安排过于笼统

从国家层面看, 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险制度建立时间不长。目前我国并没有为《社会保险法》配套健全的法律法规,所以社保基金的监管也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都是由政府统一作出制度性安排。社保基金在制度建设方面严重滞后于我国目前高速发展的社会经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和其设立在各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政府既是社会保险制度和规则的制定者,又是社会保险制度和规则的执行者。这种机构设置,体现了社保基金监管工作权责不分,行政权缺乏制约,左手管右手。在这种体制下,政府既需要承揽社会保险的一切管理事务,又需要对社会保险体制运行的一切后果负责。如果一旦出现管理问题,国家将会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由于政府监管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利益集团的寻租行为,公共管理的高成本等原因,往往导致政府干预的低效

(二)社保基金监管过分倚重行政部门,缺乏成熟高效的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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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的失地农民,一方面失去了土地这一具有就业和养老保障的生产资料,另一方面又不享受城镇居民社保体系,逐渐成为城市中一个新的弱势群体,同时传统的行之有效的“土地换就业”的安置方式逐渐失灵,简单的货币安置、实物安置则只能解决他们的近忧,难以化解远虑,如何使失地农民获得稳定的生活保障成为城市化进程中的焦点问题。

1.我省失地农民杜保制度建设的现状

我省在2003年建立起了与当前经济经济水平相适应的、比较可行的、比较先进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该制度在中国乃至世界都尚属首创。然而受制于我省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各地的财政实力,我省社保制度基本上包括全面保障型、养老保险主导型两个层次。我省目前失地农民的社保制度建设普遍以养老保障为核心,辅以医疗保障、失业保障。

作为制度的核心—养老保障制度的构建,始于1998年年底,嘉兴市颁布了《土地征用人员分流办法》,为失地农民开办了基本养老保险。由于我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构建的层次也有较大差异参差不齐,我省目前大部分城市(如宁波、湖州、绍兴、舟山、金华等)均实行给付水平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的基本生活保障型养老保障制度;在制度上能够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养老保险型,只有在杭州、台州和嘉兴实行的双低保型(低缴费低享受)、养老保险型;而街州则实行针对不同年龄、失地程度、就业状况等为失地农民建立具有一定激励能力的混合型。我省以基本生活保障型为主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直接导致了我省目前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给付水平普遍较低,大部分城市(如金华、湖州、丽水等)月给付额在210元上下,给付最高的台州也只有520元/月。

2002年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对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的定位、参保对象资金享受标准等作了明确规定,这是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生活基本保障问题的纲领性文件。结合我省各地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实践经验,2003年我省多部门联合颁布的《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根据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出资的原则,实行基金制运营管理。该制度的出台,为我省失地农民社保制度的建立提供了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到2003年底全省己经有10个市50多个县(市、区)建立了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有30多万失地农民参加了基本生活保障,共筹资金30亿元。 在我省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设方面,存在严重的滞后性,目前仅有金华市、嘉兴市建立给付水平较低的失地农民医疗保障制度。在建立制度的10个市中绝大部分地区都直接将他们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和大病统筹内,对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险没有出台明确相关规定和操作办法,即失地农民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和不参加,可以说其他地区失地农民医疗保障制度基本处于真空状态,基本依靠失地农民自身经济实力参加医疗保障,政府和集体处于缺位状态,例如杭州市明确规定失地农民医疗保障资金自行解决。

在养老、医疗保障之外,结合我省各地的现实,宁波市失地农民建立养老风险准备金制度和湖州市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养老保险费的做法非常典型;“士地换社保”、“培训促农民再就业”、“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等一些措施也非常有特色。这些政策对失地农民的生活也起到了不同程度的保障功能。

2.进一步完善我省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

针对目前我省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中存在的种种缺陷与不足,应该从法律体制、经济体制等多方面加强建设,逐步走出失地农民社保制度构建的困境。

第一,建立健全法制,改革和完善土地补偿机制,保护失地农民切身利益。由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的个人承担部分来源于安置补助费。但是,由于土地补偿费用本身由于土管法的规定而限制了补偿的最高标准,直接在立法上产生了政府和农民之间的不对称,土管法的这一致命性规定,直接导致了土地补偿价格的非市场化。这一规定直接构成了农地出让市场的垄断性,而且往往导致权利寻租、腐败等行为,严重危及失地农民的经济利益。另外,由于法律的时滞效应,该补偿标准在通货膨胀的侵蚀下,显然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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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治理与机构投资者的概念

从公司治理相关理论和机构投资者产生至今,国内外学者对其概念的表述繁多,但尚未有定论。

(一)我国机构投资者的概念及种类

由于各国的历史与现实制度环境的不同,机构投资者在各国所包含的种类不尽相同:如美国的机构投资者主要包括公共和私人养老基金、共同基金、保险公司、投资基金,以及由银行和基金会管理的基金等(David&Kochhar,1996)。英国的机构投资者主要由养老基金、保险公司、指数基金、信托投资公司组成。澳大利亚的机构投资者主要包括养老基金和保险公司两大类(Stapledon,1996)。而属于转轨经济国家的保加利亚包括了私募基金、养老基金(是由国有养老金系统向市场驱动型养老金系统转型的结果)、外国投资基金以及进行权益投资的银行和保险公司(Belev,2003)。目前,活跃在我国资本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金、社保基金、证券公司、银行、QFII等。

(二)公司治理的概念

国内学者吴敬琏认为,“所谓公司治理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经理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上述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李维安认为,“公司治理是一个多角度多层次的概念。博士论文,证券市场。。博士论文,证券市场。。狭义的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即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合理地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广义的公司治理则不局限于股东对经营者的制衡,而是涉及广泛的利害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供应商、雇员、政府和社区等与公司有关系的集团。”笔者认为,李维安的定义较为全面,本文将基于此定义对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问题进行论述。

二、 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现状及产生原因

我国机构投资者发展迅速,但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并不高。主要案例有:2002年以证券投资基金为首的机构投资者集体反对中兴通讯发行H股事件;2002年以大鹏证券为首的机构投资者促成天歌科技重组,并派人员进入管理层,监督公司经营;2003年基金联盟反对招商银行发行可转债事件等等。

(一)股权结构的缺陷

我国上市公司绝大部分由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上市之初即存在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之分,其中非流通股均为国有股或国有法人股。为了保证国有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不流失,非流通股比重远远超过流通股,而且不上市流通。在这种情形下,一方面国有股占绝对控股地位;另一方面国有股不上市流通。这样就出现了国有股(包括国有法人股)“一股独大”,股东大会形同虚设的情形。因而,当股权分置时机构投资者的任何积极股东行动都难以奏效。

(二)法律制度的缺陷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目前在我国证券市场上相关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尤其是对于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还未建立。虽然,目前我国机构投资者已经成为证券市场上一支重要力量,但是其持股比例与以国有股(包括国有法人股)为代表的大股东相比还是微不足道的。在我国对中小投资者保护不力的情况下,机构投资者试图寻找法律依据来表达自己的意见显得并不可行。

(三)尚未成熟的证券市场

虽然我国机构投资者已经有了参与公司治理的意识,但是大多数机构投资者还是不成熟的,他们看重的更多是公司的短期价值和业绩表现,忽略了对企业长期战略价值的关注,这与证券市场对机构投资者的回报有关。根据基金研究机构理柏公布的研究报告,QFII的A股基金2007年12月上涨9.5%,全年上涨123.54%,小于国内股票型基金137.66%的涨幅。从QFII最近两年的业绩表现看,基本与国内混合进取型基金接近,但低于国内股票型基金。博士论文,证券市场。。

(四)主要监督者的力量薄弱

养老基金是最先参与公司治理且一直保持较高地积极性的机构投资者。国外的机构投资者中养老基金通常占整个资本市场资金的25%-45%。如2001年底,美国的共同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仅占股票总资产的21%,其余79%的股票资产被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和家庭拥有。而在我国的机构投资者中,证券投资基金占居首位,约占一半以上份额,社保基金、保险基金、银行、证券公司等入市时间较短,所占份额较小。因而,在我国机构投资者中主要发挥监督作用的机构投资者力量薄弱,有待进一步培育。

三、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建议

如何消除障碍,促进机构投资者成为积极的股东,应主要采取以下三方面对策:

(一)构建适合机构投资者发展壮大的法律制度

1.逐步削减我国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法律障碍,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逐步增加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更适于参与公司治理的机构投资者直接入市的资金份额。同时,适时控制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规模。

2.健立有利于机构投资者完善其内部治理结构的相关法律制度。尤其要规范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减少逆向选择的可能性。为基金管理人代替机构行使积极股东权力创造条件。博士论文,证券市场。。

3.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为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监督提供翔实的信息披露,以便在机构投资者不能进入董事会的情况下,监督行为依旧及时可靠。

(二)创建各种机构投资者服务机构

单个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过程中会面临一些问题,如话语权力量不够、理财是专家而公司治理能力有限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可发展一些专业的机构投资者服务机构。博士论文,证券市场。。我国也应创建类似机构,一方面为机构投资者们提供沟通合作的场所,另一方面也为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提供各种帮助。

(三)加快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创造有利于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证券市场环境:

1.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完善退市制度,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2.加快资本市场的开放,扩大QDII(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的规模,以环节国内证券投资资金过剩的局面。一方面,为证券市场降温,另一方面,有利于减缓国内通货膨胀。

3.加快股指期货等做空机制的推出。博士论文,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长期持有某一股票时最担心整个市场出现单边下跌的趋势,即出现市场系统风险。防范市场系统风险的最优办法就是做空机制。

参考文献:

[1]刘平安.机构投资者与公司治理的影响因素分析[J].甘肃社会科学,2006,(1):234-237.

[2]唐正清,顾慈阳.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理论分析、经验总结与对策建议[J].江淮论坛,2005,(3):36-43.

[3]曾德明,刘袁,汪忠.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必要性及障碍分析[J].湖南大学学报,2006,(9):6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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