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法律人生论文范文

时间:2023-03-15 14:5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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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法律人生论文

篇1

一、道德法律化的内涵与特征分析

探究道德法律化的特征,必须先探究“德”或道德在中国古代社会的内涵。《康熙字典》引《正韵》言:“凡言德者,善美、正大、光明纯蛇之称也。”《说文解字》释“德”为“登”。段玉裁注“俗谓用力徙前曰德”。总结古人对“德”或道德的解释,概括地说,“德”便是努力向善。道德是一个十分复杂的体系,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特征,不同的阶层亦有不同的标准。由于道德内容十分丰富,所以道德法律化的内涵也十分复杂。道德法律化中的“德”,一是相对法律而言,德是目的。这一点在西周表现得尤为突出,周初统治者认为夏、商“不敬其德,乃早坠厥命”。鉴于夏、商的教训,统治者认为为政必须以敬德保天命为目的。于是,用刑用法必须要合乎“敬德”的原则,这就是《尚书》中《康浩》与《多方》中屡次提到的“明德慎罚”。孔子及后世儒家亦将道德作为追求的目的。与战国法家欲建立皆有法式的“法治”王国相比,孔子及后世儒家要建立的是道德的王国。在道德王国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由善美的人情来维系,整个社会充满了和谐;“父子有亲,着臣有义,夫妇有另叮,长幼有序,朋友有信。”(《滕文公》)人人以仁待人是道德王国的特征。二是相对法律而言,道德是一种更高明的治国手段。孔子言:“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为政》)作为治国手段,“德”的高明之处在于可以预防犯罪,可以标本兼治,可以使人知耻而不为非。由于“德”同时具备目的与手段两重性,所以以道德为原则的道德法律化势在必行。道德法律化使中国传统法律具有了以下显著特征:

首先,“人情即法,情重于法”。中国以“礼仪之邦”而著称于世。礼重家族、重亲情。父子、兄弟、亲朋、故旧、门生、故史方方面面的人际关系将人们置于“情网”之中,这个情网不仅泯灭了个人性格的发展,而且足以形成抗衡国法的力量,道德源于人情,道德法律化实质上是以道德为法律之灵魂。自汉代后,立法、司法是否能体现人情,成为人们评判君主、官吏及法律的标尺。“人情即法”表现在法律中有诸多由体现人情的条义,如不孝、恶逆、存留养亲、亲亲相隐等;“情重于法”则表现于司法实践中对烈女、孝子、侠客等的开释赦免上。“凡听讼理狱,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权轻重之序,测浅深之量”(《公平》)。唐代魏征如此精辟地总结了中国古代法律的特色。

其次,“有其法尤贵有其人”(《刑制总论·唐》)。在中国古代社会,法的建设位居次位,“人”位居首位。《荀子·君道》中言:“君子者,法之原也。”在中国古代认为有君子则有良法。如孔子所言:“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子路》)人们对法律的评价,不只是看法律自身的完善与否,同时更要看执法之人自身的道德品行。许多孝子、清官、循吏断案不仅能使当事人口服心服,而且还能起到教育一方民众的作用,原因在于其自律与自身的表率作用。在传统社会中,君主、官吏的道德修养与素质远远重于设法立制,百姓对圣君、清官的信赖也远远超过对法律的信任。

再次,“法立而无犯,刑设而不用”(《刑法志》)。在中国古代社会,设法立制的最终目的不在实现“法治”,而在实现“德治”,这也正是道德法律化的动力。由于小农经济及宗法社会结构的制约,中国古人的理想国中总是充满了人与人之间的温情,以暴力为后循的法与刑只是有备无患的虚设之器。不仅孔子主张“胜残去杀”(《子路》),“必也使无讼乎”(《颜渊》),就是道家、法家也无不将“去刑”作为追求的理想。消除人为法,是道家“大道既成”的标志之一,法家亦表明使用刑罚的目的在于消除刑罚:“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禁令》)“无讼”思想使讼事的多少成为社会治与乱、政治清明与昏暗的标志。量,道德源于人情,道德法律化实质上是以道德为法律之灵魂。自汉代后,立法、司法是否能体现人情,成为人们评判君主、官吏及法律的标尺。“人情即法”表现在法律中有诸多由体现人情的条义,如不孝、恶逆、存留养亲、亲亲相隐等;“情重于法”则表现于司法实践中对烈女、孝子、侠客等的开释赦免上。“凡听讼理狱,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权轻重之序,测浅深之量”(《公平》)。唐代魏征如此精辟地总结了中国古代法律的特色。

其次,“有其法尤贵有其人”(《刑制总论·唐》)。在中国古代社会,法的建设位居次位,“人”位居首位。《荀子·君道》中言:“君子者,法之原也。”在中国古代认为有君子则有良法。如孔子所言:“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子路》)人们对法律的评价,不只是看法律自身的完善与否,同时更要看执法之人自身的道德品行。许多孝子、清官、循吏断案不仅能使当事人口服心服,而且还能起到教育一方民众的作用,原因在于其自律与自身的表率作用。在传统社会中,君主、官吏的道德修养与素质远远重于设法立制,百姓对圣君、清官的信赖也远远超过对法律的信任。

再次,“法立而无犯,刑设而不用”(《刑法志》)。在中国古代社会,设法立制的最终目的不在实现“法治”,而在实现“德治”,这也正是道德法律化的动力。由于小农经济及宗法社会结构的制约,中国古人的理想国中总是充满了人与人之间的温情,以暴力为后循的法与刑只是有备无患的虚设之器。不仅孔子主张“胜残去杀”(《子路》),“必也使无讼乎”(《颜渊》),就是道家、法家也无不将“去刑”作为追求的理想。消除人为法,是道家“大道既成”的标志之一,法家亦表明使用刑罚的目的在于消除刑罚:“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禁令》)“无讼”思想使讼事的多少成为社会治与乱、政治清明与昏暗的标志。

最后,效法自然,维护社会整体和谐。在中国古代社会,由于“德”与天命、天道密切相关,道德法律化势必使传统法律更加注重效法上天。“天”在中国古代哲学中具有“神明”、“自然”等多种解释。由于效法自然,故尔有了“德主刑辅”的指导思想。董仲舒言:“天出阳,为暖以生之;地出阴,为清以成之。”“暖暑居百,而清寒居一。道教之于刑罚,犹此也。故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简其刑,以此配天。”(《基义》)因为主张效法自然,所以传统法律十分注重法律与社会的和谐,并注重将一切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因素都尽量纳入法律体系当中。正如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鸿所言:“中国的立法者们所做的尚不止此。他们把宗教、法律、风俗、礼仪都混在一起。”

二、道德法律化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的表现

礼是中国传统法的灵魂。可以说,“礼”的内容博大精深,表现形式复杂多样。可以用“包罗万象”来概括“礼”的这一特征: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往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是以君子恭敬蹲节退让以明礼(《曲礼上》)。然而,尽管我们可以在现代法学理论中,在现代不同部门的法律中寻到“礼”的历史痕迹,但是我们却不能将两者等同起来。我们不能说“礼是神权法”、“礼是自然法”、“礼是习惯法”,或“礼是宪法”、“礼是民法”等等。因为礼有其独特的价值追求,有其独特的有机体系,从这一角度来说,礼就是“礼”,它是无可更变的。礼的价值追求亦即中国传统法的精神或灵魂,决定了中国传统法的特色。简单地说,礼所追求和提倡的是“人伦道德”,也就是直到今天乃至将来,中国人都无法完全割舍的“忠、孝、节、义”。

礼治、德治、人治优于法治。“礼治”是后人总结的西周统治者的一种治国方式。“礼治”以宗法制为基础,以礼制为表现形式,以“德”为核心。礼治在西周的基本内容是将孝、忠视为治国之本,以确保礼治的推行;礼治的特征是体现等级制的精神,这就是“天有十日,人有十等”(《昭公七年》)。与“德治”相类似的古语主要有“德政”、“德化”和“德教”等等。用“德治”来归纳中国历史上的“德政”、“德化”和“德教”,主要是因为“德治”所强调的两个中心内容,即统治者的自律和以教育的方式引导人民向善,恰好总结了“德政”、“德化”、“德教”的内容。另外,礼治与德治两者基本是一致的,但礼治偏重强调德政的外在表现形式,而德治偏重于德政的内涵。先秦儒学所主张的“人治”,是西周宗法贵族政体及附着于贵族政体的法律制度下的产物。孔子在总结西周统治经验时提出:“为政在人”,“君正则天下正”。孔子认为人与法相比,人的地位是首要的,荀子就法与人的关系提出了“有治人,无治法”的论断。德礼之治优于政刑之治,以礼服人的“王道”优于以力服人的“霸道”。鉴于秦苛法暴刑而亡的教训,孔子创立的儒学被汉以后的统治者奉为圣贤之学。在法观念由秦至汉的转折中,汉儒确立了刑的辅助地位,“德主刑辅”成为中国传统法的主要特色。“德主刑辅” 强调“德”的主导地位,可以缓和古代法律的野蛮和残酷;为了体现“德主刑辅”,统治者须存宽恕之心,不于法中求“罪”,而于法中求“仁”,道德成为法律的灵魂。关于人治与法治的争论,自汉朝对成文法的完善及司法实践中的“引经决狱”,开始了中国两千余年“混合法”之先河,人治与法治之争也由此出现了新局面,即在法律思想上逐渐形成“人法并重”的观点,其表现形式是兼重“法”的威严性与“人”的灵活性,人治与法治的争论得到了比较圆满的解决,“混合法”由此成为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传统。

三、道德法律化形成的原因及历史演变

道德法律化形成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是儒家的“仁、义”思想是道德法律化形成的基础。儒家思想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一直居于统治地位,其对当时中国的法律发挥着重要影响。“三纲五常”等儒家礼教是中国古代正统道德的一般原则。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时,自汉唐始便以法律的让步来解决:法律公然规定了“亲亲得相首匿”的制度,公然破坏了自己的尊严而开方便之门。这就是中国古代人的选择。二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发展是道德法律化形成的条件。经济的发达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人类向更高文明迈进的前提。中国古代的法律史表明,经济的兴衰与法律的道德化直接相关。经济发达时期,人们对社会的道德要求较高,同时自身也表现出较高的道德水准,因此这时的法律体现着更广泛的道德。与此相反,经济萧条时期,人们的道德表现较之以前欠缺,社会总体道德水平也下降,这时的法律就缺少道德的教化。三是维护封建皇权是道德法律化形成的核心。不管法律与道德谁主沉浮,二者都要以维护封建皇权为其首要考虑,这也是阶级社会道德与法律所不可逃脱的命运。四是权力阶层的态度是道德法律化形成的关键。“出礼入刑”即道德的法律化,要求道德须是符合权力阶层意志的道德;重“礼”守“法”即法律的道德化,要求法律须是权力阶层内化为其自身道德的法律。

道德法律化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至中国传统法律起源之时。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有别于西方,西方法律主要产生于由物品交换而演绎出的习惯、规则与契约中,中国的法律则产生于祭祀与兵戎之中。法律产生于战争,古人早有论述,如《汉书·刑法志》言:“大刑用甲兵。”这种源于兵戎的法,是以刑为核心的,其在后世的发展中,大多演化为刑律,这仅为法律之一端。若要完整地论述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则不能不论及到“礼”。礼,最初也包括了部落风俗,它源于部落中的祭祀活动,祭祀须有仪式与程序。礼,体现了人们对上天的崇拜与对祖先的怀念,因而具有极大的权威性。违礼必触犯神灵,必遭天谴。礼借助神的威力而具有了法的性质。礼作为中国古代法律的渊源之一,为中国传统法律打上了深深的伦理道德的烙印,为道德的法律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夏、商、西周是“礼治”的全盛时代。后世所言的“法”(或“律”、“刑”)在三代仅为礼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西周的“礼治”可以分为两部分。其第一个方面的内容是“礼义”,即礼的宗旨、精神之所在。其以人情为基础,以道德为核心。概括地说,人情即“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大传》)。礼义的实施途径主要是教化。“礼治’,的第二个方面的内容是“礼仪”,即礼的条文、规范。礼仪的实施主要依靠刑罚推行。据载西周时仪礼三千,五刑之属三千,“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人刑,相为表里者也” (《陈宠传》)。但在“礼治”的体系中,礼义与教化占据主导地位。三代的法律在“礼治”体系中不占据主导地位,但其与道德、制度、习俗皆有着密切的关系,为汉代之后道德法律化的长足发展提供了历史的借鉴。

春秋战国至秦是“礼治”逐步崩溃,“法治”迅速确立的时代。而儒家思想为道德法律化提供了理论指导。儒家对传统的“礼治”基本持肯定态度,法律在儒家的理论体系中,不具有绝对的权威性,道德才是裁决一切的最终标准。正因如此,孔子才提倡“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子路》)。儒法之争以秦王朝统一六国,法家胜利而告一段落。道德法律化的进程在这一时期放慢了速度,但传统的伦理道德却在儒家的整理和发掘下得以系统化、理论化,儒家学说由此而成为中国汉代之后道德法律化的理论指导。

篇2

1 见危不救的涵义及表现形式

见危不救,泛指一切在他人处于危难时或公共利益处于危难之时而漠然处之,不予救助的行为。根据国内外的立法与实践,见危不救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情形:

1.1 不报告他人危难 这种情形是指:见他人处于危难状态时,能报告治安、医疗或其他有关部门唤起救助而故意不报告的行为。

1.2 不救助他人危难 见他人处于危难之时,能救助而不救助的行为,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见危不救的最普遍的情形。

1.3 不应公务员请求协助救难 这种情形主要是指当有危险灾难发生时,若负责救助的公务员发出要求,请求协助

救难时,公民不予协助救难的行为。

2 对见危不救行为入刑的考证

1975年在云梦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是我国目前所发现的最早对见危不救行为进行处罚措施:“贼人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问当论不当?审不存,不当论;典、老虽不存,当论。”该篇还记载:“有贼杀伤人冲术,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野),当赀二甲”。从这两段秦简的内容来看,秦代对见危不救的处规定十分严格,凡邻里遇盗请求救助而未救者,要依法论罪;凡有盗贼在大道上杀伤人,在路旁百步以内的行人未出手援助者,罚交战甲二件。从我国古代社会和国外的情况来看,把见危不救行为人刑的过程,实质上也就是道德刑法化的过程,众所周知,道德与法律都是人类社会重要的行为规范,二者都属于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评价。但是由于道德的规范作用主要是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等精神力量来维持,实际上是通过社会成员的自觉性来发挥作用的,因此,道德在发挥作用时就具有局限性,它对那些严重危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行为只能进行舆论的遣责而不进行实质的制裁。对于那些不知廉耻的人来说,道德的遣责在他们身上几乎不会发挥任何作用。然而法律则不同,虽然其规定的范围有限,但是它表现的是“国家意志”的他律,它可以规定人们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它是以国家强制力——法庭、警察、监狱为后盾,它既有引导、推动、教育的作用,更有惩戒、防范的作用。较之道德,法律对人们有着更强的制约作用。

3 对我国设立见危不救的可行性论证

在今天道德日渐滑坡的情况下,把见危不救排除在刑法的高速范畴之外显然是不合时宜的。笔者建议把见危不救行为入刑,设立见危不救罪,这是因为:

3.1 从我国古代社会和国外在“见危不救”问题基本上采取相同的立场来看,这种立法选择有着超越阶级和制度的文明属性 资本主义道德以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权利至上为旨,二者有根本的矛盾但都不约而同的“强人所难”,逼人见义勇为,严惩见危不救的行为。这说明,法律上的这一选择与特定的阶级、制度没有多大关系,而与各国面对的共同庆社会问题(道德滑坡相关)。我们国家既然存在着同样的社会问题,就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和成果。社会主义本来就是比封建主义、资本主义更强调社会公德的社会,我们没有理由对国民的道德要求更低,没有理由不立法“逼”人们见义勇为。

3.2 设立见危不救罪,其前提是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刑法上的作为义务,也就是必须将原本的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 换句话说,就是在法律和道德的标尺上,用指针将见危不救划在法律义务的一侧。我们认为这种划分是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也是必需的。这是因为:一方面,法律对道德领域的干预程度应依时而定。当道德的力量本身足以保证道德规范得以实施时,法律自不必“多管闲事”。但当道德的力量已经不足以使道德规范得到实施,而该规范对于社会来说又至关重要时,就有必要采取法律手段,以强化和巩固该规范,否则,听任道德规范的滑坡,直至最后成为一种普遍现象,那时再想通过立法来扭转局面,也只怕是“法不责众”、为时已晚了。另一方面,刑法本来就渗透一定的道德,同时又是巩固道德的武器,而道德是刑法的重要精神支柱,如果对见危不救这种严惩违反传统伦理道德的行为的处罚还只是停留在道德谴责的层面上,是难以遏制这种现象蔓延的。将见危不救规定为犯罪是社会的需要,这一点是不容忽视与否认的。所以,“将本来属于道德层面的要求部分变成法律规范,变成人们的强制义务,这是提高国民精神文明的一种途径。”???

3.3 “见危不救”行为的实质属性决定了它应当定为刑事犯罪 “见危不救”之行为,实质属性有两方面:一方面,能救助或能唤起救助而故意不为,实为坐视、纵容他人生命、健康等重大损害的发生,说明这种损害结果并不违背其内心意图,这与加害人或造成危害之人的心理状态没有本质区别,是一种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另一方面,“见危不救”行为常常成为实际危害结果发生的重要条件之一,若无此一条件,若“见危而救”,损害结果大多不会发生。这就是说,这种行为与他人损害之间也有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基于此种实质属性,我们能将其仅视为不道德行为吗?刑法既然追究造成严惩后果的过失犯罪的责任,也应该追究赞成严惩后果的过失犯罪的责任。因为见危不救者的主观过错或恶意(坐视、纵容)远比过失犯罪更严重、更可恶。见危不救行为直接赞成得人身、精神伤害,以及间接造成的社会影响都是十分恶劣的,将其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并不违反犯罪概念的构成理论,而且这样做也符合社会效益最大化的的原则。

4 设立见危不救罪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4.1 法律所规定的道德是一种最基本的道德 它是对一个公民最起码的要求,而道德的层面却有高低之分,低层次的道德是能为一般公众所践行的道德,可称其为基本道德或普通道德(底线道德),而高层次的道德则代表一种道德的理想,只有少数人物能实现它。显然,理想的道德是不宜法律化的,否则就是强人所难,因为一般人难以做到。

4.2 我们不能随意地将所有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不能随意将所有伦理道德刑法化 如果将全部的道德义务提高为法律义务,那无疑提高了法律的标准,而这种被拔高了的标准是难以被普遍社会成员所接受的。“因此,法律义务的设定也要保持适当的度,这个度就是普遍社会成员的道德观念所能接受的程度。能够确立为法律的道德要求,只是公认的社会道德的一部分,有相当一部分道德要求仍需停留在道德领域。如将全部道德问题变为法律问题,那无疑使一个社会的法律变成了道德法典,法庭变成了道德法庭,这就等于用道德取代了法律,它是不符合人类创设法律的目的的。”???

参考文献

1 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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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以下简称“基础”课)是高校公共基础必修课。本课程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线,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道德观和法制观,打下扎实的思想道德和法律基础,提高学生的修养,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由于课程内容具有抽象化、理论化等特点,教师在教授过程中很难使用简单的理论讲授方式达到“知行合一”的教学目的。为了增强课程的趣味性以及达到“知行合一”的教学目的,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结合起来是“基础课”教学的必要选择。在实践教学方面,若干年以来,不论是教育主管部门、学校相关领导还是一线授课教师都在积极探索一套高效的实践教学路径。全国高校思政课的教学评估中更是将实践教学纳入评估体系中,成为评估体系的一个重要指标之一。然而,由于缺乏对“基础”课实践教学的内涵与功能的全面认识,“基础”课实践教学的探索仍然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要使“基础”课实践教学功能得以实现,必须加深对“基础”课实践教学的内涵与功能的全面认识,以期为探索一套更为高效率的实践教学路径。

一、“基础”课实践教学的涵义

实践教学作为一种重要的教学手段,在各种教学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尤其是在理工农医学科中。诸多高校的理工科教学过程设计中,已经将实践教学摆到与理论教学同等重要的位置,比如,两者在同一门课程中的学分所占比重平分秋色。早期的实用主义流派也将实践教学应用于人文社科类学科的教学中,特别是在德育教学过程中更是将这种方法作为主要教学手段之一。然而,对于实践教学的内涵的理解却是见仁见智了,在此有必要将实践教学的内涵做简单的梳理,以便更好地将其运用到“基础”课的教学之中。关于实践教学的内涵,许多学者都做出了解释与定义,归纳起来有如下两种:

(一)指在课堂教学和课外教学过程中,构建一种具有教育性、创造性、实践性,以学生的主体活动为主要形式,以激励学生主动参与、主动思考、主动探索为基本特征,以促进学生整体素质全面发展为目的的教育学观念和教学形式。

(二)社会实践教学以社会现实问题作为研究的出发点,让学生在实践中自己发现问题、研究问题、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着重培养学生对现实的观察、分析能力,提高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同时引导学生把个人发展规划和社会发展要求结合起来。

综上所述,实践教学的内涵可以表述为是一种教师主导,教学为主体,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以理论为基础引导学生将书本内容与客观世界相联系,指导学生用相关理论在实践中发现问题、探索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启发式的教学方法和教学理念。这种教学方法摒弃传统的把学生当成单纯的知识接受者的观念,要求在教学过程中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并且以学生的主体活动为主要形式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和实践能力。把实践教学概念引入到“基础”课教学活动中来就是指在“基础”课教学过程中,构建一种具有教育性、创造性、实践性,以学生的主体活动为主要形式,以激励学生主动参与、主动思考、主动探索为基本特征,以促进学生整体素质全面发展为目的的教学观念和教学形式。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基础”课教学过程中实践教学与实践教学环节不同,实践教学是一种教学理念应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中,而实践教学环节是和理论教学环节相辅相成的,是整个教学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因此,“基础”课实践教学按其组织形式不同,可以分为校内实践教学和校外实践教学两大类,其中校内实践教学又分为课堂实践教学和课外实践活动教学(活动范围限于校园内),校外实践教学又可以分为引导性校外实践教学和非引导性校外实践教学。校内实践教学中的课堂实践教学主要是指将实践教学理念渗透在“基础”课的理论教授过程,包括以开展辩论会、现场模拟、主题演讲、播放音乐和视频资料等形式将理论知识形象生动地传授给学生,让学生亲身体验教学的主要内容。校内实践教

学的课外实践教学是指以“基础”课的主题为理论基础结合学校的各项活动如团学活动中的“我爱我”、“雷锋月”、 “新生入学教育”等实践活动,教师做适当引导,让学生在活动过程中理解理论知识并且内化为自己的理念。校外实践教学是以社会为课堂,其中引导型课外实践教学一方面可以通过党团组织、学生会、社团等利用课余时间组织一些校园活动结合教师的指导来完成理论教学活动,另一方面是指教师可以亲自带队去一些“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进行实践教学、非引导型课外实践教学是指学生的一切社会活动,这种类型的实践教学从严格意义上讲不算是教学,它是学生自觉内化的过程,也即将课堂上的理论知识自觉的用以指导自己的言行或是更正错误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法律观,这也是“基础”课的最终教学目的。

二、“基础”课实践教学的功能

(一)帮助学生完成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的外化与内化过程

“基础”课的主要教学目标是“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道德观和法制观,打下扎实的思想道德和法律基础,提高学生的修养,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要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四观”其实质是将课本的八个主题内化于学生的理念,并且能够使学生将这些内化的理论外化于行为,也即用这些内化的“四观”来指导其日常行为。

学生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的内化主要是指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对于学生的基本要求通过社会舆论、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在学生内心形成道德和法律观念,即客观的道德和法律规范通过各方面形成的合力转化为学生的主体意识。学生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的外化主要是指将内化的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转化为行为实践,并且相对稳定地调节主体的外在行为。实践教学作为一种有效的教学模式主要功能是通过对学生的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施加影响,强化学生的内化和外化行为使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对其行为活动产生调节和指导作用。通过内化和外化的动态过程起到积极的教育作用,可以提高该课程的实效性。学生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的形成与发展,需要经过道德法律意识与行为实践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反复内化和外化的运行、发展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实践教学具有重要作用。 

(二)提高学生的道德行为判断和选择能力

在信息化时代,学生接收外部信息的渠道越来越丰富,在这纷繁复杂的信息中怎样删选正确的信息对学生的道德判断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坚持实践教学,将课堂向社会,向网络开放是培养学生德育判断能力的重要方式之一。我们必须通过“基础”课的实践教学引导学生走向社会,正确地认识社会,从而在实践中提高学生的道德判断学生行为作用于外部世界必然会产生社会评价,也即人们对其行为所作出的评价。通过实践教学让学生在参与社会活动的过程中能够将道德标准和法律要求结合实际环境进行内化,从而形成正确的“四观”。实质上是学生道德和法律行为的动机、效果和价值的判断,是人们道德和法律行为选择和坚持正确行为习惯的外在力量。

(三)促使学生主体素质获得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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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一门重要课程。在高校学生工作中,存在有两种误区:其一,是没有弄清思想政治问与法律问题题之间的区别与内在联系,把法律问题当成思想品德问题来处理;其二,是在思想政治工作中出现过分夸大心理健康教育作用的倾向,从而导致道德问题心理化,使得思想政治教育偏离了正确方向。根据我们的教学实践,要提高该课程的教学与育人效果,需把握好以下四个方面。

一、科学了解学生是提高课程教学效果的起点

教育学生,首先应了解学生。了解学生是教育学生的起点,否则,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就无从谈起。因此,科学了解学生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育人的起点。教师要了解大学生的思想和心理特点,了解学生的学习需求与目标选择,了解影响他们思想和心理发生变化的各种因素。

一是要科学认识学生的需要。作为教师,要想使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达到应有的育人效果,就要了解学生,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成长经历、学习需要和心理特征。

二是要根据学生的需要安排教学内容。一要突出对大学生自己的现实问题进行科学释疑。二要突出对一些问题解决的方法传授。三要突出对一些社会热点与大学生敏感话题的传道解惑。总之,只有在了解学生的前提下,将教学内容和学生实际紧密联系,学生才会主动参与到教学中,才会自觉接受知识并逐步内化为行动。

二、引导学生自觉深度参与是提高教学效果的关键环节

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过程中,发挥学生的主动性至关重要。“学生深度参与”就是一种将研究与讨论结合一起,充分发挥学生作为学习主体作用的教学方式。“学生深度参与”不同于传统的填鸭式教学,它打破了“满堂灌”、“一言堂”和“灌输式”、“说教式”的课堂教学,是在教师具体指导下,通过学生的研究、分析和讨论,进行知识建构和价值认同的一种学习过程。“学生深度参与”教学方式的特点是重视发展学生的自主行为和个性特长,重方法传授,重能力培养,重学生主体作用和学习主动性的发挥,从而促进学生自主创新学习,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一是以问题思辩引导学生课堂深度参与学习。教师要在课堂中善于组织一些讨论、辩论活动。

二是以个性化的作业促使学生课外深度参与学习。通过E-mail、QQ、手机短信、博客等方式向学生布置个性化的电子作业,如纯理论分析性的小论文、学习心得、社会调查报告、自制课件、生动案例(甚至可以是经认可的自行拍摄制作的图片、音频、DV等)等,从而使学生张扬自由个性中增加知识,陶冶情操。

三是以改革考核方式来促进学生全过程深度参与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不同于一般的课程,它重在学生品德形成的过程和道德法律素质的实质提升。因此,考核方式应采取“开卷考查+课外小论文+课堂表现”(分值可按具体情况设定为一定比例)的方式。“开卷考查”是指课程结束后,设计若干道选择题、简答题、材料分析题等,以检验学生对基本知识的掌握与运用能力;“课外小论文”是指每一章教学结束,拟出若干个小问题,由学生选择并完成,主要考察学生对现实问题的分析、判断与选择能力;“课堂表现”主要是考察学生出勤、课堂发言、讨论等表现,主要在于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习惯。

三、运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是提高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

课堂教学始终是教学的主要方法和形式,恰当运用多种方法,对学生会产生巨大的吸引力。因此,要提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效果,必须善于运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

一是要运用互动式教学法。可以采取让学生参与课堂讨论和演讲,组织学生与老师一起备课、写教案,让学生走上讲台上课等形式进行互动式教学。

二是要运用启发式教学法。启发式教学主要是有针对性地提出问题,启发、引导学生独立思考、积极思维,使学生积极主动掌握知识的一种教学方法。教师的作用是诱导启发,变简单的说教式、注释式为由情人理、循循善诱的引导。启发式教学也要以科学的理论尤其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教学,引导学生用正确的理论指导、分析现实问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三是要运用情感式教学法。古人云:亲其师,则信其道。陶行知先生也说:“教育是心心相印的活动,唯独从心里发出来的,才能打到心的深处。”教师要经常深入学生中间,与学生交流、谈心,彼此之间建立一种和谐融洽、相互理解、尊重的友好的师生关系,让学生觉得老师可亲可敬,学生就会敞开心扉,自觉地接受教育。

四、塑造教师自身的人格魅力是提商教学效果的客观要求

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教师是科学知识的传授者,是先进道德的示范者,是学生成长的引路人。

一是要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教师要牢固树立以学生为本的理念,尊重学生个性,理解学生需要,关心学生发展,服务学生成才。在教学中要突出学生主体地位,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教师只要真诚实意而不是“叶公好龙”式地关爱学生,就能以“无声的语言”和“无形的力量”教育人,在升华自己境界的同时,以带动学生进入思想和人格的更高境界。

二是要自觉提升自身的理论素养。魅力源于实力。一名师德高尚、功底雄厚、知识渊博的教师自然会受到学生的欢迎。教师应苦练内功,提高理论素质,培养人文素质和人文精神,不断完善自己的知识与智能结构。要提高白己的教育科研能力,及时掌握学科的前沿动态,做“研究型”的教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育的难度恰恰在于要对一些理论和实际问题有自己的研究和理解,那种只会照本宣科的教师不可能在学生的心目中有较高的地位,而且也难以实现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目标。

三是要注重对学生的人文关怀。在思想政治工作视野中,人文关怀是指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和个性差异,关心学生丰富多样的个体需求,激发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学生的自由全面发展。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教师不仅要成为学生的经师,更应成为学生的人师。要主动关心学生的学习需要,平等地、真诚地与学生交流,使学生能够充分表达、展现自我道德意愿,从而在这种自我表达与交流中实现道德意识的引导与提升。要有宽广的胸怀和海纳百川的气度对待学生的个性与发展中的问题,以“大爱”之心成为学生的心灵与学业导师。

参考文献:

[1]阮书云.高职生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效果分析[J].西北职教,2008,(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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