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职称评审论文范文

时间:2023-03-16 17:4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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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职称评审论文

篇1

1.缺乏切合实际的标准和定量指标,人为因素影响严重

目前关于高校教师晋升职务的条件,缺乏切合实际的标准和科学的定量指标,在具体操作中人为因素影响严重。比如规定晋升某职务应公开发表的论文多少篇,其中权威学术期刊多少篇。譬如某省的人事主管部门规定,专业课教师晋升教授职务要在本专业的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6篇以上论文,而该部门认定的某些学科门类的权威刊物只有1-2种,就算这1-2种期刊全部刊载该省高校教师的文章,也是不能满足该学科教师晋升教授职务的需要。这充分说明这种规定本身就是不切实际的。这种规定导致在具体的评审过程中大多只能降低标准,最后变成实际上没有了严格标准,导致不少明显不够条件者被通过,这使得职称大大贬值。

2.观念落后,宽严失当

由于思想观念问题,在职称评议中,往往对不少明显不够条件者或条件不过硬者,考虑某种原因而评议通过,而对破格申报且条件出类拨萃者往往特别苛刻,千方百计"挑毛病",认为他们在资历、学历某方面这也不够那也欠缺,将这些破格申报且条件出类拨萃者"打入冷宫",某单位的职称评议,几年来,淘汰的多是破格申报且条件出类拨萃者,造成好几年都无一个破格申报高级职称评审通过的现象。

3.评审过程草率,亵渎了职称工作的严肃性

申报职称的高校教师花费很多时间严肃认真地准备材料,结果到了评审组却是如此草率。学科评议组用短短半天时间将少者上十位多者几十位教师的材料评议完成;职称评审委员会也仅用半天时间将少者上百位多者几百位教师的材料评议完成,可以说有的评委根本就没认真也没有时间来(认真)看每一个申报职称者的材料,仅凭学科评议组的得票高低匆匆(随意)投下自已的一票。评审过程十分草率,亵渎了职称工作的严肃性。

4.单位利益博弈,公平公正丧失

职称评审委员的成员是由各单位选派的,在投票时难免考虑自己单位的利益,对本单位的职称申报者"手下留情",对外单位的职称申报者苛刻相待(有淘汰率规定时更是如此)。在局外人看来,神圣的职称评审会议变成了小集团利益的博弈场所。

二、当前高校的职称评议工作的改革对策

1.解放思想,更新观念

职称评议工作应该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环境,鼓励人才快速成长和脱颖而出,这需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在职称破格晋升上应该打破陈规旧矩,条条框框。既然是破格晋升,肯定是职称申报者在某方面(如资历、学历等)不够正常晋升条件,就可以用突出的科研、教学条件来弥补,只要他们符合文件规定的条件就可以考虑通过了。为什么非要在这些人身上吹毛求疵、横挑鼻子竖挑眼,以他们的资历、学历某方面的不足来否定呢?一个单位,如果不能创造破格晋升职称、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和激励机制,是很难聚集也很难留住优秀人才干出一番事业的。论资排辈,按部就班,压抑人才脱颖而出,只能恶化人才成长的环境。

2.建立科学的评议标准和定量指标

我们现在的许多方面都在搞量化指标,包括一些很难定量的工作(如教学工作的考核)都已经量化,在职称评议(审)上,制定量化的评价指标,规定不同职称的总分,达到了多少分就进行申报,在此基础上由校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查评定(议),改变目前这种复杂而又很不科学的方式操作。某大学在实施“151人才工程”选拨人才和年度考核时,制定有比较科学的量化指标和总分规定,评上者、考核合格者理直气壮,未评上者、考核不合格者心服口服。职称评审工作效仿这种做法,设有客观的量化指标和总分规定,则不出现不公正不公平甚至荒唐的结果。

篇2

2013年6月我省职改办制定下发了《陕西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能力考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就实行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制度向全省征求意见。这是我省职改部门在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方式上的一次积极探索,是在充分考虑现行卫生人才结构和卫生人才市场需求基础上的制度创新。

一、目前卫生高级职称晋升体制与存在问题

从1979年国务院批准卫生部颁发《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到现在,职称评审工作已走过30多年的路程。评审条件、评审工作程序、评审实施措施逐步完善,评审质量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我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目前仍采用答辩评审的方法,从2009年起提高了评审条件,除了以岗位空缺为前提外,在学术论文和科研能力要求上不断加强,这些举措在保证评审质量的同时,以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第一,以单位空岗数作为晋升申报的指标限值,使基层单位考核推荐工作竞争愈演愈烈,不利于职工的安定与团结。近几年来由于岗位总数的限制,各单位符合条件而不能参加评审的人员越来越多,使得单位在晋升前所做的考核推荐工作由以前的资格审查变成了竞争性淘汰,单位内部由于高级职称晋升而造成的同科室、同专业职工之间的竞争气氛越来越紧张。

第二,2006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后,职级工资差距加大,对岗位工资划分多个等级,受经济利益的驱使职工晋升职称的积极性高涨,一些不曾想过晋升的人员加入了晋升人群,加重了由于指标限制造成的竞争压力。

第三,现行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制度,评价指标中偏重对论文的要求,使评审工作不够科学与严谨,其根本原因是缺乏健全的评价指标体系。主要表现为,评委们根据申报者上报的材料凭借自己的主观印象与判断来投赞成票或反对票,有一定的随意性,难以做到对评审标准执行的完全统一;过于注重对论文科研成果的要求,而忽视对申报者思想品行、学识能力、工作实绩和劳动态度的评估;许多专业技术人员为了晋升不得不去搞科研、写论文,最终导致大多数科研不能转化为生产力,不少论文脱离实际,造成时间和经费的巨大浪费,并且近些年来学术论文抄袭、剽窃、造假等不断行为时有所闻,使学术论文作为反映学识水准的公信力大打折扣。

第四,正高职称晋升除论文要求外,从2011年起根据所在医疗单位级别不用要求必须获得或完成一定数量、相应级别的科技奖励或科研课题。这对非教学医疗单位职工来说,无疑又是一个大的障碍。

二、考试制度的正面效应

实行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考评制度,对推进卫生高级职称晋升工作的公平与科学,改善目前单纯答辩评审制度存在的不足,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缓解了职称晋升中挤独木桥的现状

晋升“指标不够”是目前高级职称晋升工作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实行评前考试制度,如同评审前的一次资格初筛,使一部分人通过公平的考试被淘汰出局,缓解了职称晋升工作中“僧多粥少”的局面。

2.增强了职称晋升工作的科学性与严肃性

医学是一门实践科学,所以对一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能力的评价应更多地测评其临床实践操作能力,但目前的论文、科研技术评审制度不能做到这一点。专业实践能力考试作为一种更具刚性的评价方法,可以排除人为主观因素影响,客观地反映一个人的基础理论水平、实践能力和处理各种复杂局面的应变能力和经验。考试内容以医学基础知识、病案分析、病例分析为主,相对答辩评审而言难度更大,从而能够筛选出真正优秀的人才,避免了评审中鱼龙混杂、浑水摸鱼情况的发生。考试成绩作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先决条件,同时纳入评审评价指标体系中,在评价人才质量上显然更科学、更合理。

3.更多地体现评审工作的公平与公正

公平是人类社会永恒的诉求,是考试发展的主旋律和考试实现其价值的根本所在,更是考试科学性的基本前提。考试相对于其他方法,除了其突出的标准性、科学性和导向性外,最重要的还是考试本身不可替代的公开性、民主性和平等性,是社会公平的集中体现之一。

目前的职称评审方法,由于评委在对不同专业、不同级别申报人进行评价时对标准把握存在差异,及受职称指数量、人际关系、地区或部门平衡等非学术因素的影响,使得评审结果公平性不够。采用人机对话方式的专业技能考试,借助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有针对性地进行命题、组卷、考试,并实现考试结果计算机自动评分,其特点是既可方便地对考试的信度和效度进行检测,同时确保了考试数据的准确性,排除人为因素的影响,使考试成绩真实可靠。在职称晋升制度中引进技能考试方法,更多地体现了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平与公正性。

4.有效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我国卫生专业中、初级考试从2001年开始实行,多年来的实践结果证明,其在促进专业技术人员自主学习、促进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发展、提高医疗卫生行业水平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结合其他省市实行卫生高级职称考试制度的成功经验,我们确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试必将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理论学习、实践技能提高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考试制度实行的必然性和成功经验

实行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技能考试在我国已有许多省份进行了尝试,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山西省2007年开始与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合作,对参加当年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晋升人员进行人机对话考试,广东省2006年将资格考试作为高级职称评审的入门资格。这些省份在考试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在当前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制度要不断满足社会对选拔优秀卫生人才需求的背景下,实行考试制度是大势所趋,是我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政策不断完善的必然要求。

四、推行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需注意的几个问题与建议

1.专业设置细致,适应学科发展

目前我省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涉及临床医学专业、预防医学专业、药学专业、护理专业、卫生技术专业、基础研究专业6个门类109个专业。要全部实行技能考试,必须考虑到专业技能上的差异,分别设置考试科目,在专业设计上尽可能地细化,以满足不同专业人员的考试需求,增加反映参评人员实际操作技能的病案分析题,保证考试结果尽可能真实地反映出参考人员的业务素质与实践能力。

2.体现考试制度的人性化管理,充分考虑和分析影响考试成绩的客观因素,制定合理的考试合格线

目前我国各省市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还没有统一,合格线由各地市卫生考试管理部门决定,这对高级职称技能考试制度又是一个挑战。如何科学合理地划定合格线是确保考试制度发挥其积极作用的有力保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考试对完善高职评审制度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并不能把考试成绩简单地看成是人员工作技能的全部体现,在实际工作中要充分考虑年龄及区县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因素的影响,针对不同人群划分不同的合格线。原因,一是年龄对考试成绩的影响非常大。实践表明年龄越大的人其学历层次一般越低,学习能力和主动性有所下降。相反年龄越轻,工作经验越少的年轻人通过技能考试的可能性越大;二是基层医疗单位的人才学历层次偏低,高素质的人才较少,参加技能考试势必处于劣势。但不能表示其业务水平、实践操作能力就不如层次较高单位的人员。所以说,成绩固然重要,但也要区别对待,合理地把握运用,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出技能考试的意义。

3.取消考试人数的岗位设置限制

《关于陕西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能力考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要求,“申报人员必须符合省职改办、省卫生职改领导小组本年度规定的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条件。今年各单位报考人数最多不能超过岗位空缺数的1.5倍”,本人认为这是不合理的。首先,1.5倍是人为划定比例,缺乏一定的科学依据,其目的是控制参加考试人数,预测通过人员数与岗位空缺数一致,但事实上没有任何意义。不管是1.5倍还是3倍5倍其都有通过人数的不可知性,即使在划定合格线时进行调控,但同样存在单位考核推荐环节的二次评审。同时存在通过人员数少于岗位空缺数造成指标浪费的可能性。其次,在考试前即进行人员资格的筛选,考试后若参考人员考试全部通过要进行二次推荐评审,增加基层单位评审工作的难度与负担,政策难以得到单位职工的理解。与其如此,不如不做限制,凡是符合条件者都参加考试,让考试成绩来说话。

4.加强考试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考试没有实行全国统考,对各地考试中心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地卫生考试管理部门在考试结果的选择上具有绝对的决定权,其管理上的违规违纪发生率较全国统一考试大大提高。尤其是首次实行卫生高级技术资格考试,在没有任何经验的基础上更要加强考试的监督与管理,人事部门、纪检部门、考试中心要三方互相协助、互相监督,在监管上更合理、也更严密和安全,确保考试及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透明”,使我省首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技能考试取得成功。

参考文献

[1]李旭光,王晨.2007-2010年山西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情况分析[J].中国药物与临床,2012,12(5):622-623

[2]蔡海燕,刘岩,张晓懿等.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影响因素研究[J].中国医院管理,2012,9(374):53

篇3

(一)集体和改制企业职称评审管理情况在集体和改制企业成立初期,由于员工素质普遍较差,集体和改制企业及员工本身并无职称评审的要求;随着企业和员工忧患意识的增强,企业开展培训和员工自发求学的积极性有很大提高,拥有职称评审资格的员工越来越多,同时,企业每年又有新增大中专院校招聘员工,为有效配置人力资源,集体和改制企业及员工本身都有职称评审的愿望。但是,由于企业疲于生存压力,没有能力协调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职称评审工作的缺位已成为制约集体和改制企业发展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瓶颈。

(二)职称评审对集体和改制企业发展的影响由于集体和改制企业没有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导致企业无法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员工感到其自身能力未能获得企业认可,人才流失现象比较严重。人才流失又进一步削弱了集体和改制企业的综合实力,导致其只能开展简单的生产经营业务活动,企业发展后劲明显不足。

二、建立集体和改制企业职称评审管理制度

(一)制定职称评审方案在与当地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沟通协商的基础上,总部公司制定了集体和改制企业职称评审方案,明确了集体和改制企业职称评审管理机构、相关职责及评审程序,获得当地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具体方案如下:集体和改制企业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纳入当地政府相关高评会代评审,经统会审高级职称评审经当地政府工信局、统计局、会计局、审计局等相关高评会代评审,政工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经当地政府宣传部政工高评会代评审。集体和改制企业工程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由当地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授权总部公司评委会代评审,经统会中初级职称通过参加地方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任职资格,政工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经当地政府宣传部评委会代评或授权总部公司代评审。

(二)组织实施职称评审在获得工程系列中初级职称代评审授权后,总部公司专门成立了集体和改制企业工程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开展了2011年度集体和改制企业工程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经过资格审查、论文评审、论文答辩等程序,集体和改制企业35名员工获得了工程系列中初级职称,其中:中级7人,助理级20人,员级8人。

(三)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了彻底解决集体和改制企业相关职称的历史遗留问题,确保专业技术人才退休后的待遇,经当地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同意,采取旧证换新证的措施,将集体和改制企业职称管理完全纳入属地化管理。为此,总部公司开展了集体和改制企业职称清理摸底工作,召开专门会议,明确清理摸底工作要求,严禁工程系列和政工系列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审查工作必须实事求是。集体和改制企业先后报送审查材料180余份,经严格审核、清理,最终有142人符合申报换证条件,其中:高级职称20人,中级职称43人,初级职称79人。

三、集体和改制企业职称评审工作要求

职称评审管理制度是关系到集体和改制企业及员工的大事,在代评审过程中,总部公司应坚持评审原则、规范评审程序、提高评审质量,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为集体和改制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打好基础。

篇4

(一)职称评审权改革目前,对于省重点建设大学的教师初级、中级职称评审权及部分学科副高级职称评审权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已下放到各高校,对于新成立的本科院校高级职称的评审工作仍完全由省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福建省于2005年开始试点正高级职称评审权的学校自主评审工作,6所省重点建设大学的62个学科专业获得了自主评审资格[1]。因此,目前除这6所省重点建设大学的部分学科由各自学校自主评审外,全省高校大部分的职称评审仍然是以省职能部门组织的职称评审机构评审为主。对于高校教师高级职称的评审,学校自主评审与省职能部门组织评审的主要区别在于:学校自主组建学科评议组与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库由学校负责建立。

(二)职称评审工作程序改革近年来,虽然在学校推荐与组织代表论文送审这2个环节的先后顺序上有所调整,但总体的工作程序并没有太大的变化,其主要工作依然包括代表论文送审、职能部门组织预审、学科评议组评审、高级评委会评审等几个部分(图1),在职能部门组织预审、学科评议组评审、高级评委会评审中的任意一个环节未能通过的均视为当年评审未获得通过,而代表论文送审结果则是学科评议和高级评委会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职称评审制度现状及评审文件改革福建省现行的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依据(即职称评审文件)主要指1997年制订的《关于一九九六学年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有关规定和安排》。文件在职称评审的对象、政策导向、任职条件、评审组织和程序等方面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随着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以及本省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这一评审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高校人才评价的发展要求,如仅在论文的规定方面就存在:评价体系不完善,各系列职称学术论文规定单一化,时间要求的规定不够合理等几个问题[2]。而且评审中还普遍存在对学科差异重视不到位、认识不深入的问题[3]。因此,福建省于2010年9月组织修订了《福建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主要在论文级别认定、教师工作量、科研课题、学科评价分类、破格要求、奖项界定等几个方面作出了新规定,尝试对福建省高校教师的职称评审制度做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

二、高校职称评审制度改革的制约因素

随着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特别是高校岗位设置改革的进行,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制度进行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但无论是职称评审文件改革还是高校聘任制的试点改革都或多或少受到各方面的制约,给改革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阻力。

(一)旧制度形成的固有认识自1986年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改革以来,高校教师职称由评审组织评审的观念已深入人心。如“教授”这一专业技术头衔必须由一个组织给予认定这一观念也已在人们的潜意识中形成。因此,若突然取消高校教师的职称评审而采用学校自主聘任制,会对人们的传统观念造成很大的冲击。在职称评审文件改革方面,现行的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文件自1997年实施以来,已经在福建省实施了10余年。无论是职称的评审条件,还是职称的评审组织、评审程序,都已在高校教师中留下了固有的认识,如果突然间发生了改变,也会使相当一部分教师以及对高校职称评审制度有所了解的人在一定时期内产生心理不适应,从而容易产生排斥心理。

(二)来自教师的制约因素来自教师的制约因素主要存在于职称评审文件改革方面。职称评审文件改革所涉及最直接、最敏感的群体无疑就是要参加职称评审的高校教师。在现行的高校人事制度中,职称评审是关系教师切身利益的大事,教师的工资、待遇、福利都与职称相挂钩。因此,若新的评审文件出现不利于某些教师职称晋升的情况,势必使这一部分教师对新文件产生抵触心理。心理学研究也表明,人作为认识事物、改造事物的主体,具有主观能动性,其认知、习惯、安全和经济等因素会对包括制度在内的组织变革形成阻力[4]。而教师的抵触心理就有可能促成教师通过个人、单位或是社会的手段阻碍改革进程的推进。

(三)来自高校的制约因素对于评审文件的改革,由于各高校的综合实力存在差别、教师职称结构也不尽相同,造成了不同高校对评审文件的条件规定看法不一:综合实力较强的高校认为评审条件应该提高,而综合实力较弱的高校则希望降低评审条件以利于学校教师职称的晋升。高校内部学科的差异也对职称评审文件改革持不同态度:强势学科担心职称评审文件改革缺乏高端引领容易导致晋升的高级职称人员水平的降低,从而影响本学科的发展;而弱势学科则担心提高职称评审条件会加大高级职称晋升的困难而影响学科的发展。各高校对改革中的职称评审文件从各自的视角加以衡量、解读,对职称评审改革存在种种顾虑,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对完全下放职称评审权的顾虑。全省各高校由于自身的发展状况不同,学科发展也存在很大差异。对于学校的优势学科,组织本学科专家评审或者组织专家鉴定比较容易完成;而对于学校的弱势学科.由于,学校本来就缺少相应学科的专家,因此组织学科专家评审就成为摆在学校职称评审工作中的一个现实难题。

2.对取消资格评审采用直接聘任制的顾虑。在全省高校岗位设置完成以后,高校必须以省职能部门核定的编制数设置各级别的岗位。在已有的高级职称岗位数的限制下,在高校岗位聘任制度、聘后考核管理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取消职称评审,高校势必受困于高级职称岗位的分配问题。另外,直接聘任取消了职称评审对聘任资格的一个基本认定功能,增加了高校对聘任资格的认定成本,这一方面给了高校更多的自,但另一方面也使部分可通过职称评审化解的聘任矛盾转移到高校的岗位聘任工作中。

(四)来自社会的制约因素目前高校教师的职称评审改革要以评审的社会化为目标,必须充分考虑职称评审改革中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制约因素,逐步转变政府在职称评审中的组织角色。

1.逐步转变政府在职称评审中的组织角色,制约政府职能部门角色转变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中国社会传统的权力观念,如何使政府从一个参与者变为监督者,从一个组织者变为管理者是制度改革一个十分关键的环节。

2.高校的职称评审改革也不能脱离当前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制度的现实状态,如何实现社会化评审,如何与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制度协调发展也是制约高校职称评审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因素。

3.实行直接聘任制、取消职称评审还受到现行与职称相挂钩的人事政策的制约。如高校教师转评其他系列职称以及工作调动、退休时的身份认定、与职称有关的干部保健待遇和奖项申报、课题申请等有关问题。同时,这一系列问题有关的政策、制度调整以及在聘任制改革后与原有职称评审制度的衔接工作也直接影响聘任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三、高校职称评审制度改革的出路

高校职称评审制度改革并不是彻底否定现有的职称评审体系,而应该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有选择、有目的地进行调整,逐步改变当前“职称即职务,评职称就是评待遇,能上不能下”的状况[5],使职称评审逐步从一个政府行为过渡到一个社会行为,为最终实现高校的用人自主以及人才选拔奠定基础。现阶段,在通过职称评审制度改革推动高校人才队伍建设的过程中,要努力克服职称评审改革的各种制约因素。在职称评审制度改革中既要充分考虑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又不能为个人利益而使整体利益受损,要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前提下稳步推进高校职称评审制度改革。笔者认为改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优化职称评审的定量化指标

对于职称评审条件量化的优缺点,有的学者认为量化少容易造成论资排辈的现象[6];有的学者则认为数量化的学术评价体系导致高校教师岗位聘任的不公平[7],对学术评价定量化的诟病也引起了广泛共鸣[3]。但笔者认为,高校教师职称的社会化评审与高校岗位直接聘任必定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除了不断优化定量化的指标以加强职称评审的导向性外,在设置定量化指标时还应注意在定量评价指标的基础上增加对教师实际能力进行定性评价的手段。因此,职称评审指标的量化工作必不可少,量化评审指标最主要的好处在于:指标量化后,提高了职称评审的可操作性;根据量化的指标评审,有助于体现职称评审的公平原则;量化的指标可作为高校自主评审时的基本依据。当然,定量化并不是简单的数学累加,定量化还要改变当前评审指标多重视量的积累,而对质的把关不足的缺点,在大学教师技术职务等级评审中利用能力最大模式正确处理绩效替代性问题,形成技术职务等级“能者上、庸者下”的灵活激励格局[8]。

(二)逐步下放评审权,引入社会化评审功能

评审权的下放工作是进行社会化评审的基础,而评审权的下放工作应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只有在高校学科发展达到一定程度才能够将相应学科的自主评审权下放给学校。通过评审权的下放逐步降低省职能部门职称评审的比重,最终去除职称评审的行政化体制。在现阶段,应根据学校发展逐步下放省重点建设大学各个学科的高级评审权,对新建本科院校试点下放正高级职称评审权、逐步下放副高级职称评审权,最后将下放评审权的学科范围不断扩大,逐步将政府的评审行为过渡到学校自主或社会化的评审过程。组织高校弱势学科的社会化评审,协调科研院(所)及其他社会机构对高校弱势学科的评审,统筹不同高校强、弱学科之间的互评。

(三)做好与高校职称评审有关的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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