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论文范文

时间:2023-03-16 17:4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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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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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救助“阳光工程”实践模式

社会救助“阳光工程”靠政策制度引领,靠规范程序支撑,更靠创新举措步步为营,助推发展。

1、“一站式”即时结算系统构筑了社会救助“阳光通道”。

大家知道,医疗救助是社会救助的重要内容,做好医疗救助,缓解城乡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现实矛盾意义重大而深远。实践中,我们注重把握三个环节:一是建好“一站式”医疗救助网络,让救助对象公平享受社会救助资源。我们针对医疗救助对象多,分布范围广,申报审批程序繁锁,救助不够及时等现状,因地制宜,科学探索,率先在全市建起了“一站式”医疗救助信息平台。“一站式”医疗救助信息管理软件囊括了基础信息、网上申请、入院审批、同步结算、统计查询、管理设置、决策分析七大板块,设置科学、操作简便、数据共享。通过反复实践与推广运用,目前,“一站式”医疗救助网络已由县局推行到全县各乡镇、社区和定点医疗机构,“四级覆盖”医疗救助网络成为现实;二是用好“一站式”医疗救助平台,让救助对象阳光体验救助程序。第一,申报审批简便。住院救助对象凭有效身份证明,就近选择乡镇民政或定点医院当日申请,县救助管理部门当日审批,彻底改变了以往纸质手续繁杂的申报、审批程序。第二,施救过程透明。定点医院根据住院救助对象入院诊断情况,指派医护人员实行全天候治疗与跟踪服务,并将治疗结果、用药情况、服务情况全程录入“一站式”系统,每日生成医治清单,使定点医院、管理部门及当事人一目了然。第三,查询结算快捷。县、乡、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各自管理权限,在网上可完成相关救助与管理工作,可随时打开相关网页查询相关信息。由于该系统与新农合无缝对接,住院对象的新农合补偿、医疗保险补偿、医院减免、医疗救助个人支付费用等项目自动生成,在一个窗口就可办理出院结算手续,且数据真实,阳光透明。

2、“群众评议”基础运作方法放大了社会救助“鱼缸效应”。“鱼缸效应”最大的特点是公开性、直观性与透明性。社会救助“阳光工程”要保证或放大上述“三性”,工作中长期恪守“群众评议”理念不失为实施“阳光工程”的得力举措,因此,__县民政局对所有行政给付项目受惠对象的产生均启动了“群众评议”程序。其特点有:一是参与评议代表广泛。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灾后恢复重建等重点救助项目,组织当地群众代表、老党员、老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乡村干部进行救助项目事前评议,要求评议团队不少于30人,坚持“一事一评”、“一人一评”;二是评议过程充分民主。实践中,我们采取会前入户调查,会中入户调查人对提名对象进行家庭经济状况陈述,尔后进行会议互相辩论、举手表决、结论会签等规范程序,杜绝了关系保、人情保,诠释了应保尽保、应救尽救的目的本义;三是评议结果公正透明。凡通过群众评议的事项公示后,达到了群众满意、当事人满意、审批部门满意的工作初衷。

3、“低收入家庭认证”创新模式实现了社会救助“无影操作”。为将社会救助“阳光工程”的阳光幅射到社会救助的各项目、各层面、各时段,20__年5月,我们在全县分区域、分对象进行了广泛的城乡低收入家庭困难状况调研,完成了《农村低收入家庭结构性贫困问题研究》课题。在此基础上,成立了县低收入家庭认证中心,配备了人员编制,安排了工作经费,及时启动了全县低收入家庭认证工作,并带来三大变化:一是救助对象覆盖更广。除现有享受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外,凡需申请临时救助、应急救助和住房救助、助学救助、慈善援助及向职能部门申请政策减免、扶持、优惠的各类困难群众都需要向低收入家庭认定中心申请认证,改变了低保边缘对象、临时救助对象等困难群众实施救助依据不足、标准不一的现状。二是救助操作方法更实。低收入家庭认证不仅采取收支核查、收入比对横向纬度厘清情况,而且还从生活现状、生存环境纵向角度全面分析,使社会救助工作有理有据,社会救助管理更加规范,让广大社会救助对象公平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三是救助对象受惠更多。实施低收入家庭认证工作以来,全县有近6万贫困人口分别享受各类生活、医疗救助与政府惠民政策的扶持、减免,极大地维护了社会大局的稳定。

二、社会救助“阳光工程”难点透析

石门县在推进社会救助“阳光工程”实践中,不仅收获了经验与成果,而且认清了难点与契机。

1、救助政策与救助需求不相适应。由于国家社会救助法尚未出台,导致地方救助政策难以向更宽更广的层面突破,表现在:一是救助的责任主体与义务主体存在部门交叉,如民政与人劳、卫生、房管、文广、残联等部门在对困难群众实施救助时有业务重复、职能交叉及制度衔接不紧密等现象;二是救助对象与救助范围无统一标准,难以界定;三是救助标准与救助措施参差不齐,动态管理随意性较大,不利于社会救助全面统筹、规划发展,不能真正满足困难群众实际救助需求。

2、救助体制与救助预期有差距。一是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不稳定。基层特别是乡镇民政工作人员编制都在乡镇人民政府,乡镇政府根据工作需求,可以对本乡镇站办所工作人员进行指派、任免、调配,造成了民政所工作力量的随意性与动

态性。县级民政主管部门在仅有的“业务指导”前提下,很难部署落实基层民政工作力量,很难把握基层民政工作的进度与质量;二是基层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目前,尽管大部分乡镇党委政府十分重视、关心、支持民政工作,但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经济产业政策的调整,乡镇政府已无任何收入来源,工作投入全靠国家财政转移支付,无力对乡镇站办所进行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而民政主管部门所拥有的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与上级转移支付都是民政专项资金,是万万不可以挪作它用的;三是民政信息化建设缓慢。我县现有各类救助对象x万多人,优抚对象近x万人,老龄对象__万人,这些对象占全县总人口的30%以上。范围广、救助对象多,统计、查阅、跟踪管理工作量十分庞大,与乡镇基层民政网络信息平台建设现状差距较大,制约着社会救助工作向前推进。

3、救助成本与救助效益难均等。救助成本主要表现在管理成本和机会成本两大方面。从目前社会救助实践看,一方面,管理成本越来越大。特别是乡镇基层所面临的地域广、力量薄、投入大等问题日益突出,给实施社会救助带来较大压力,很难与预期的救助效益成正比;另一方面,机会成本把握不当。个别基层单位在人、财、物等资源相对匮乏的情况下,没有很好地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没有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地配置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资源,造成救助成本过高,救助效益欠佳。

三、社会救助“阳光工程”路径探索

发现问题及时主动解决问题,是一项工作向前推进的基本方法。要使社会救助“阳光工程”更加阳光,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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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自从2006年7月1日实施之后,就一直倍受社会各界的关注,其基础费率和赔偿的责任限额也经历了若干调整,越来越臻于科学和完善,但与之相配套的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度却一直被冷落。一个制度的有效运作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的支持,只有相互勾连构成的制度系统才能真正发挥制度设计的初衷。制定得再好的法律也不可能“单枪匹马”地解决复杂的社会问题,尤其是像我国恶劣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这样的社会顽疾。《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只有辅以一系列的相关规范和措施,并经过长时间的努力方能完成其历史使命。[1]我国很多制度的构建或引进往往忽视配套制度建设,从而导致很多精心设计的制度形同虚设。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也是如此,它需要包括救助基金等一系列配套制度的支持。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是现代人类社会为了对应因机动车的使用造成的社会损害而建立的三位一体的法律体系。[2]

一、救助基金的性质与运行模式

救助基金是社会救济的一种,其补偿不以保险合同的存在为依据。尤其是在未投保强制保险及强制保险人无支付能力等情形下,救助基金的补偿与保险利益之间已无任何联系。此外,救助基金虽以从机动车所有人缴纳的强制保险费中提取的一定比例,作为主要来源,但其补偿的依据仍然是未投保强制保险或肇事后逃逸的机动车所有人的事故责任,未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并未缴纳强制保险费,因此,此种补偿已不具有危险共同分担或经济互助的特点,从而脱离了保险的基本属性。救助基金的性质只能解释为,国家出于保护受害人的公共政策目的,为弥补强制保险制度力所未及的不足,经由立法创设的社会救济制度。

1、救助基金的特性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为了及时抢救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者生命的需要,由国家向社会募集、筹措、罚缴和追偿资金,用以在特定的条件下,依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向医疗卫生机构替代当事人预先垫付抢救费用的一种金融活动。从救助基金的定义可以看出,救助基金有以下几个特征:

(1)适用对象的特定性。救助基金是一种用于特定事项、特定人员的专款资金。特定事项是指救助基金仅适用于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伤人员危险期的生命抢救,而非其它病因的抢救或脱离危险后的继续治疗。特定人员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并需要抢救的人员,而不是一般情况下的其他人员。救助基金的使用还有一定的程序和额度限制,并且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2)保障程度的有限性。救助基金承担的是一种社会救助职能,具有显著的社会公益性和优抚性,而不带有盈利、增值功能。从这一层面考虑,救助基金只能对交通事故受害者提供最低限度的补偿,而不可能全包全揽。其救助的内容不会过多地涉及财物损害,更不会涉及精神损害,而是偏重于补偿身体损害的倾向。[3]

(3)经营模式的特殊性。救助基金和商业保险不同,不能走商业化运营的模式,它是一种社会公共基金,要完全按照公共政策的要求来运作,不宜过分考虑成本和收益问题,但同时为了防止公共管理部门“不计成本”的滥用,还需要由国家相关部门对此加以监督管理。

2、其他国家的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度

为了确保受害人在加害人不明的交通事故中也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济,许多国家设立了由政府运营的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基金。美国一些州建立了未获清偿判决救助基金,在加害人未投保责任险、逃逸、失去清偿能力以致无法赔偿时,对受害人提供救济。[4]日本实行“不予补偿的损害基金”制度,对机动车未投保强制保险或肇事后逃逸所造成的人身损害,由政府设立的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部门予以补偿。德国则成立损害基金,由政府成立公法团体办理补偿业务。英国国会于1937年提出了有名的“卡塞尔报告”,建议成立“中央基金”,对汽车责任保险人失去偿付能力或第三人因种种原因未能获得有效赔偿的,可由该项基金支付。1945年,英国汽车保险业协会与交通部共同成立“汽车保险人局”,对未投保汽车责任保险或虽有保险但保险单失效而无法得到赔偿的受害者给予赔偿。新西兰依据《意外事故补偿法》设立了意外事故补偿基金,对发生了意外事故的受害者进行赔偿,汽车燃油税和机动车执照收费都用于车祸事故的赔偿,意外事故补偿基金由专门的部门管理,对交通事故提供全面的事故赔偿和康复服务。德国《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对汽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救助基金的适用范围也有详尽而具体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设“汽车交通事故特别补偿基金”,以确保受害人未能依该法规定请求给付保险金时,能够得到一定的补偿。[5]这种社会救助基金由国家直接运营,不允许用来营利。

救助基金的管理一般由官方机构负责,韩国设立了机动车辆损失赔偿保障事业,属于政府的交通事故保障事业;日本设立了政府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事业,由交通部作为政府代表予以管理。[6]德国由联邦法务部长为主管监督长官,由救助基金内设的董事会和行政委员会负责管理;加拿大安大略省最初由司法部管理,后来转由金融服务委员会管理;我国台湾省由财政部管理;美国纽约州则专门成立了“机动车辆事故补偿公司”(MotorVehicleAccidentIndemnificationCorporation,缩写MVAIC)负责救助基金管理,该公司经法律授权而具有一定的事故仲裁职能,属于半官方性质的机构。[7]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一般都具有官方或半官方身份,其对救助基金的管理主要出于社会公益而不是获取利润,因此以盈利为目标的保险公司不宜作为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

3、我国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制度设计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4至26条规定了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相关内容。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基金的运营和监管由哪个部门进行,但从立法者的意图看应该由政府直接运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虽然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称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但从性质上来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与其他国家的政府保障事业属于同样性质的制度,不宜进行商业性经营。救助基金是机动车强制三责险制度的重要配套措施,由政府设立救助基金也是国际惯例,但与国外相比,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不足之处在于:未明确每次事故、每人垫付金额限制;增加了“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垫付内容。[8]法律、法规没有对“抢救”、“抢救费用”、“抢救的手段”、内容、时间、用药标准与普通的医疗行为做出明确区分和界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产生巨额“抢救费用”由基金会买单。我国大量机动车并未在车管部门登记注册,这部分车辆一般不会投保强制险,而其所造成的事故后果要由基金承担,基金可能会面临巨大的垫付资金压力。另外,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渠道过窄,基金一旦发生亏损,基金将面临严重偿付危机。由于基金收取数额和支出数额难以确定,建立之初就存在严重亏损的风险。

救助基金运营机构开展补偿及代位追偿业务,必须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故须由立法赋予其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其性质究竟为公法法人还是私法法人?若以救助基金的社会救济性质而论,应当由政府主导救助基金的运行,相应地也应赋予其公法法人性质。

二、救助基金的来源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按照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四)救助基金孳息;(五)其他资金。

可以看出,我国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从各保险公司办理强制保险的保费中按比例提取,再就是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这样的规定有舍本逐末之嫌。《条例》已经实施一年之久,基金的建立、运营还是空中楼阁。《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试行。”但具体的管理办法却迟迟不出台。《条例》规定将按照一定比例从强制保险的保险费中提取一部分作为救助基金,但直到今天也未见一家保险公司从保费当中扣除一分钱,每一张保单上都有一栏为提取救助基金,但后面的空格却没有任何内容。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罚款主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条例》第三十九条至四十一条进行的罚款,少则几十元,多则应缴保费的2倍,数额十分有限;而保监会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至三十八条对保险公司的罚款,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数额巨大,如果用这笔资金投入救助基金,会大大增强救助受害人的力度,但《条例》对这类罚款的用途,未作明确规定。[9]部门利益的驱使形成了当前救助基金的难产,基金来源渠道过窄,数量有限,运营中又要受到严格的监管。基金不允许赢利,而又无时不在风险之中,基金一旦发生亏损,基金管理人将面临严重偿付危机。而且由于基金收取数额和支出数额难以确定,建立之初就存在严重亏损的风险。[10]没有多大油水,无利可图,又是众目聚视的焦点,因此这块烫手的山芋至今没人愿意接手。

救助基金制度的建立首先应从基金的筹集开始,先有基金才有基金的运营。救助基金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财团法人,基金的来源就成为一个巨大而现实的问题。[11]基金的筹集应当积极开拓基金来源渠道,避免过多地从强制险保费中提取,以防止提高费率和过高的收费抑制投保的数量。最为主要的是政府应当切实担负起社会救助责任,通过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拨款对救助基金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兜底。[12]基金作为货币资金,可以通过下面几种途径取得:

1、从交强险的保费中提取

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应该从交强险的保费中按比例提取,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立法例都采取了这种方式。法国以机动车年保费中提取1.9%上缴基金会。日本由保险公司收取交强险保费时,一并征收保费数额的0.55%作为“纯赋课金”,即使无须参加强制保险的特种车辆也须缴纳此项“纯赋课金”,政府车辆及军队车辆由政府编列预算拨付。新西兰交通事故基金即为机动车辆强制保险保费,另外,政府对车辆征收2%的汽油税,并把它作为无过失保险机制的基金。我国台湾地区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也规定了从强制汽车责任保险费中提取2%作为特别补偿基金。[13]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虽然规定了要从保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救助基金,但由于基金尚未建立,提取比例也没有定下来。希望在不久的将来能看到救助基金建立起来,并能够在法律的框架内良性运作。

2、罚缴所得

基金的罚缴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保险罚款和安全责任罚款。《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鉴于我国机动车投保义务人保费负担能力有限,保险意识也不高,即使实行强制保险,仍将有相当大一部分车辆不参加强制保险,如果执法部门严格执法通过对未投保车辆进行处罚,也能为救助基金注入大量的资金。[14]《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对违反法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所处的罚款,可以按一定比例纳入救助基金,因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关乎机动车辆运行的安全,机动车带病行驶是交通事故主要隐患之一,将这些罚款的一部分纳入基金理所当然。同时,交警部门对违章行驶的机动车辆的罚款也可以提取一部分纳入救助基金。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是将他人的人身健康和财产利益置于危险境地的不法行为,从交通违法所处的罚款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出来作为救助基金,用于救助那些因未投保、肇事逃逸、保额不足肇事得不到及时救济的受害者是合情合理的,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而将处罚所得罚款上交国库,则违反了“政府不得与民争利”这一现代公共管理之原理。[15]另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了保监会对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机构和未经保监会批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可以处十万至一百万元的罚款,对这些罚款也应该纳入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范畴。

3、救助基金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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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是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医疗保险制度的变革联系在一起的。20世纪90年代末,政府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同时,把医疗救助问题提到日程。但由于种种原因,这项工作的发展很不平衡,只在极少数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开始试行,从总体上看基本处于探索阶段。

一、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的性质和特点

(一)筹资方式的多样性

社会医疗救助制度遵循积极筹资、量力而行、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的原则。从筹资方式上看,救助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财政支持和社会捐助两个方面。这种筹资方式,不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出资者的行为不是为了获得享受社会医疗救助的权利,主要是出于一种爱心、一种社会责任感。

(二)救质的公益性

社会医疗救助制度既非纯粹的政府行为,也有别于一般的营利行为,它是一种主要由政府资助、社会捐助和道德力量支持的社会公益性活动。在我国社会上经常出现的一些通过募捐等方式,筹集一定数量资金,指向性地捐助给特定的重病者。这说明医疗救助作为一项公益性社会活动在群众中具有广泛的思想和心理基础,因而获得社会力量支持的力度和可能性较大。

(三)救助对象的广泛性

从根本上讲,只要是符合条件的弱势群体,都应是社会医疗救助的对象。它了般不对服务对象预先进行基于履行义务的资格审查和限制,服务对象也是随着其经济状况的变化而随时变化的。在救助水平上,社会医疗救助只能是“雪中送炭”,救助标准相对较低,是以维持其基本生存能力为目的救治行为,防止其因病致贫、返贫。

(四)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社会医疗救助制度所救助的对象是其他几项医疗保险制度难以涵盖的,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发挥着最后“兜底”的防线作用,是恢复家境、逐步脱贫以至彻底根除贫困的治本之策。对于因病致贫的贫困户,对于主要劳动力或收入来源的劳动者来说,救治一个病人无异于救助一个家庭,提供一个摆脱贫困的前提和机会。

二、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推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

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方向是建立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妥善处理好公平和效率关系、各方面责任边界明晰的新型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为广大职工提供基本医疗需求。发展社会医疗救助事业,不仅是解决社会弱势群体医疗问题的重要措施,而且也是推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立、实现新旧制度平稳过渡的重要条件。

(二)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由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社会保险制度的滞后,使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的弱势群体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依然存在。他们是社会最需要给予关注的弱势群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避免收入分配差距造成的贫困现象给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带来的影响,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在帮助这部分人恢复自我保障能力的同时,客观上要求建立具有广泛覆盖性和包容性的社会救助系统,其中包括社会医疗救助系统。

(三)有利于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

目前,我国建立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大体上包括三个基本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基本医疗保险,主要作用是通过互助共济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权益;第二个层次是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及大病医疗互助、特殊人群医疗补助,主要作用是适应部分不同人群,以满足其不同的或更高层次的医疗需求;第三个层次是社会医疗救助,主要作用是对城镇弱势群体特别是对低收入者和贫困者给予必要的帮助。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医疗保障体系的第三个层次,第一、二个层次也就会扭曲、变形,医疗保险制度也就难免回到“包”的老路上去。

(四)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在政府主导下尽快建立和完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对弱势贫困病人实施医疗救助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内容,是政府部门的一项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也是实现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体现。

三、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的有利条件和现状

(一)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设计上为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留出了空间

为了满足有不同支付能力的社会群体客观存在的不同层次的医疗消费需求,政府在制订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方案上,鼓励发展补充、商业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同时也为发展其他保险留出市场空间。发展包括医疗救助在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仅是国外发展社会保险的成功经验和一贯做法,也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

(二)我国社会上积极倡导的慈善事业及募捐活动为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奠定了基础

慈善事业、义捐活动作为一种扶持社会贫困弱者的民间群众性互助活动,其意义在于它能够通过汇集民间的财力来对需要社会救助的成员进行有效的救助,以解除被救助者的生存危机或特别医疗困难,从而起到弘扬社会成员的爱心与道德、促进社会文明健康发展和减轻政府压力的多重作用。我国大陆及香港、澳门、台湾等地通过社会募捐等形式为救助贫困疾病患者作出了重要贡献。

(三)我国部分地区的改革实践为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提供了经验

1.出台政策,确定了救助范围

上海市2001年8月在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医疗救助对象和具体申请条件。北京市从200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规定以申请医疗救助的对象以及凭《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就医实施减免医疗费用的办法。广州市对低保救助对象患重大疾病的人进行限额资助,不同的病种资助的金额不同,拨出的专项资金将逐步缓解这种困难局面。

2.制定标准,明确了救助形式

上海市救助标准为个人基本医疗费用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及单位(包括职工大病互助保障计划等)应报销部分后,其个人实际支付部分按25%——50%比例的额度给予补助,全年医疗救助额度累计一般不超过5000元。北京市医疗救助的额度按照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50%支付,全年个人累计医疗救助支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确属特殊困难人员,经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申请,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后,可适当增加医疗救助比例。停产、半停产等特殊困难企业确实无力支付医疗救助资金时,职工或退休人员可通过所在单位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全年个人享受的医疗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海口市4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对辖区内困难群众免费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并每年免费体检两次;对辖区内困难群众免收挂号费,治疗费减免30%;对高血压、糖尿病、脑中风后遗症、恶性肿瘤晚期等患者进行系统管理,每季度定期随访一次,指导用药和自我保健。

3.筹集资金,保证了救助急需

上海市积极扶持慈善医疗救助事业的发展。市慈善基金会从2001年2月份起正式实施慈善医疗救助计划。根据这个计划,慈善基金会通过向社会各界定向募集资金,设立慈善医疗专项基金,每年从基金中拨出500万元,对本市城镇1万名没有能力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社会特困人员,实施慈善医疗救助。北京市实施医疗救助所需资金是通过政府资助和社会筹集等方式解决,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使用。市民政局还从社会福利彩票所筹福利金中提取15%用于城市特困人员的医疗救助。为解决特困职工因经济收入过少,同时又因负担医疗费用过重而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问题,对“鳏寡孤独”及发生特殊困难或特殊疾病的人员,政府出面多方筹集资金,对特困人员因医疗费用支出过大造成的困难给于救济。广州市从2000年1月起在城镇实施了特困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按当地生活保障标准的14%对城镇特困人员给予医疗救助。两年来,共为21342人提供了医疗救助。此外,市政府2002年拨出1000万元专款,区县级市拨款1300多万元,社会福利彩票募捐到800多万元,组成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帮助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大病医疗。佛山市专门设立了“社会医疗救助金”,重点用于特困人员等人员的医疗费用。河南省信阳市政府成立了由财政、民政、卫生等部门组成的无主病人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设立专项救济基金解决无主病人看病欠费问题。

4.建立医院,提供了优惠服务

北京市为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保障低收入群体医疗需求,于2001年年底正式建立了首家社会福利医院。该院是一所隶属于市民政局的全民所有制非营利性二级甲等综合性医院。城市低保对象中“三无”人员和因公致残返城知青到社会福利医院需住院治疗时,将根据有关规定为他们优惠服务。安徽省要求所有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院设立“助困病房”或“助困病床”,对困难群体实行“特困救助”,在保证医疗质量和满足基本医疗需要的前提下,选用适宜技术,把“助困病床”的单病种平均住院费控制在普通病床的75%以内,超过部分由医院统一实行减免。郑州市成立了济困医院,以无偿服务的成本价向全市低收入人群提供可靠的基本医疗服务。广州市为特困低保对象专门建立了慈善医院,明确所有的低保对象在慈善医院看病可按一定的标准享受免费医疗,特困户可获得二定的优惠。同时,该市投入1800万资金计划建立全国第一个痴呆康复楼,为老年人提供专业护理。海口市规定市属各医院在门诊专门增设特优诊室,向困难群体提供优惠服务。

四、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范围

社会医疗救助的基本范围,主要是对贫困群体在疾病医治费用遇到困难时,不具有依靠其他途径享受医疗服务条件,以及对医疗负担承受能力十分脆弱,现有的医疗压力又威胁着家庭成员生存的个人和家庭。具体而言,应侧重的是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贫困者和无固定收入、无生活依靠、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岗失业者、残疾者、老龄者,以及一些意外情境下的伤病者。具体包括:

一是转型时期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等特殊群体。城市中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已成为转型时期一个与日俱增的新的社会弱势群体,占据了城市贫困人口的绝大多数,已逐步取代原有的民政救济对象而成为贫困救助的主体。

二是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残疾人员。目前全国约有各类残疾人6000多万人。北京市一项城市贫困人口致贫原因调查分析中称,在贫困家庭的总人口中,残疾人占19.8%,这既是贫困人口致贫的主要原因,也是妨碍脱贫解困的重要原因,而且是一种几乎无法解脱的原因。残疾人的情况虽然不完全相同,但其经济来源主要是靠家庭、亲属供养和国家、集体救济,处于社会生活的底层,生活状况在总体上不容乐观,是一个最典型的特殊社会弱势群体。既具有经济利益上的贫困性,又具有生活质量上的低层次性,还具有承受能力上的脆弱性。残疾人因身体存在缺陷,疾病对他们的威胁也就更大,在医疗需求上表现的更为迫切

三是体弱多病鳏寡孤独等老年弱势人群。老年人体弱多病,医疗需求相对增多,比其他年龄段群体在医疗保健方面有更多的需要,他们是发病率、患病率最高的人群,而且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概率大。同时老年人群的经济状况与其他年龄段群体相比又处于劣势,特别是高龄老年人及无子女或子女不在身边的“空巢家庭”的老年人,由于他们退休时间较早,退休金一般比较低,对于过高的医疗费用,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极其有限。城市老年人特别是处于最低收入水平及以下的体弱多病鳏寡孤独等特困老年人,已成为我国体制转换时期的一个新型社会弱者群体。在医疗保障方面,如果按照与其他人群一致的做法“一刀切”,势必导致部分老年人有病不能医、不敢医。

四是其他特殊情形下需医疗救助的弱势群体。近年来城市流动人口的比例在逐年增大,城市里形成了农民工群体。据调查统计,目前进入城市打工的农民工约1.2亿人。他们属于城市中生活水平低、基本上无任何保障的人口。很多人士要从事苦脏累险的工作,工资收入低,工作时间长,并且难以得到同城镇常住人口相等同的劳动与生活保障待遇,从而导致高概率的健康损害。再加上他们因收入不稳定及收入向其农村家庭的转移,因而也成为城市贫困人群的主要构成群体,进入有病无钱就医的行列。此外,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经常会出观一些意外伤害无钱救治的伤残者及不明身份的或虽明身份但无法及时找到出资人的弱势病人。

五、社会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渠道、救助方式和原则

(一)筹集渠道

1.政府财政支持

改善贫困人口的健康状况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统筹兼顾以及现实需要和可能,编制医疗救助的经费预算,保证医疗救助必要的资金。要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级管理,加大监管力度,防止挪用挤占,确保专款专用。

2.吸纳社会捐助。

社会捐助是医疗救助的主要经费来源之一,要建立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医疗救助捐赠活动及其基金的使用,形成统一规范的接受捐赠服务的网络。应设立专门的慈善医疗专项基金,从其收入中划拨一部分用于医疗救助。

3.特别捐税补助

为扩大医疗救助基金的来源,可开辟特别新捐税,此项税收直接进入社会保障基金医疗救助特别账户。我国目前收入差距拉大,出现某些消费畸形。可征收像高档化妆品进口税、遗产税及高档宴席税等,调节社会分配出现的巨大鸿沟,为低收入阶层提供必需的医疗保障。

4.其他渠道筹集

从医疗保险基金中适当划入一部分,医疗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险,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医疗服务应提供一定支持;企事业单位等投资一部分,应制定优惠政策,建立多元化的对弱势人群事业的投资机制,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外商投资弱势人群的医疗救助事业;此外,还应从各种罚没收入、社会福利彩票收入中划入一部分作为医疗救助基金。

(二)救助程序

1.本人申请

符合医疗救助范围的弱势群体,本人可根据实际医疗需求和收入状况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的证件和收入证明。

2.资格审查

对申请者要经过必要的资产评估、实际收入水平和病情等进行调查核实,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并及时掌握保障对象的动态情况。目前可以近似地采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所规定的收入标准。在此基础上经过评议后提出初步意见,并在申请人居住地社区张榜公示,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合理。

3.审核批准

对符合条件并经审核批准后,正式发给医疗救助卡,从而持卡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待遇。

(三)救助原则

医疗救助的规模、水平等完全取决于医疗救助资金能否得到保障。由于各地经济社会水平的差异,医疗救助也不可能制定一个全国统一的标准。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满足医疗救助资金的需求,无论中央还是发达地区的财政,都是难以做到的。主要是医疗救助的资金需要与供给的矛盾非常突出,贫困或特殊人群中患者增多,医疗总量扩大;医疗费用价格上涨,使医疗救助费用不断增大。这些都加重了医疗救助作为最后一道防线的压力。因此,社会医疗救助只能提供最基本的医疗服务,是一种救危性救助而非康复性救助。

(四)救助形式

1.专项经费补助。财政每年应根据救助对象的治病需求,拨付一定的经费,专款专用,小病专用,大病补助。

2.医疗费用减免。给医疗机构一定的经济补贴,或举办专门福利性质的医院,免费或优惠部分医疗费,为救助对象提供优惠医疗服务。如北京市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卡的特困人员,可持医疗救助卡在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或经批准到北京市福利医院就医,费用按规定减免。

3.开展义务巡诊。组织医务工作者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定期或不定期地到社区开展义务巡诊活动,向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免费或价格低廉的医疗报务。

4.组织慈善救助。社会或慈善组织为贫困病人组织开展义诊、义捐和无偿义务活动。

5.缴纳医疗保险。—用社会医疗救助基金为救助对象缴纳医疗保险费,帮助其参加医疗保险乙如镇江市规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本市城镇居民家庭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手续,所需缴纳的费用由社会医疗救助基金予以列支。

六、基本结论和政策建议

(一)抓住有利时机,尽快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

我国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应坚持大力提倡,积极支持,正确引导,不断规范,强化服务,稳步推进的方针。各级政府特别是劳动保障、民政、卫生和财政及工会等有关部门要予以足够重视和大力支持。当前,在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全面推进的同时,部分地区的实践为发展社会医疗救助事业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实践表明,在我国全面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的条件基本具备。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我国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各地要抓住有利时机,积极推动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的建立,发挥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整体效应。

(二)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促进社会医疗救助事业的发展

要运用一定的政策和财政扶持,有意识地对社会医疗救助事业进行必要的引导。发展社会医疗救助事业,政府要大力提倡和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且要注意对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积极有效的规范。由于我国地域辽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医疗卫生状况不同,因此建立和健全医疗救助体系也应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逐步在有条件的地方推开。不断扩大范围。要实行宽松的和支持性的政策,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强化管理服务。

(三)积极筹措资金,保证社会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

根据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的特点,其所需资金必须坚持两条腿走路的原则,一方面政府要承担必要的财政支持和组织管理责任,增加必要的资金投入,这应是医疗救助的主流筹资渠道。同时,要在医疗机构承担社会责任方面做出有利于社会医疗救助事业发展的规定;另一方面要积极提倡和动员社会力量给予支持。要强化公益性宣传,鼓励对社会医疗救助机构的捐赠,制定医疗机构承担一定比例的社会义务救护工作的规定。

(四)完善相关政策,建立社会医疗救助的公共设施

政府在有条件的城市要建立部分公立免费或低费的医疗救助医院。目前医疗卫生系统正在进行着一场全面改革,可划拨一小部分卫生资源组建“贫民救助医院”或“社会福利医院”,专门收治处于弱势群体的患者,所发生的医药费用,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医疗救助的免费或优惠政策。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服务站的建设,强化预防疾病等服务功能,努力使社区成为价廉方便并能提供较好服务的基层卫生组织,并积极探索为社会弱势群体建立廉价医院、廉价门诊的途径。

(五)加强组织协调,形成推进社会医疗救助工作的整体合力

篇4

1.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具有高效率的运行机制

在历史上,资本主义让市场经济初试锋芒,就显示了巨大的威力。资本主义在不到一百年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时代所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因此不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像马克思所说的劳动与资本的交换是多么地不公平,但整个社会的财富毕竟增加了,尽管个人分配相对不公平,但对整个人类来说毕竟是进步了。30年前短缺经济的状况至今令人记忆犹新,计划经济把我们带入了普遍贫穷的死胡同。而我们引入市场机制后,社会财富就像喷泉一样涌现出来,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各项事业蓬勃发展,充分显示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重要的物质基础。

1.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人们提供了平等竞争的机会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之间经济上的收入差距的确拉大了,但无法否认的是机会均等却大大加强了。一个基本事实是,计划经济造成了我国城乡二元结构,即农民与城镇职工这两个社会阶层的身份不平等及与之相伴的全面的机会不均等。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平等主要是机会均等,每个人都有自由选择职业、自由参与竞争、自由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机会均等意味着尊重人们的自由选择,这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倡导的。

1.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实现社会共同富裕的可能性

在自然经济条件下,财富是大自然的恩赐,人们更多注意的只是财富的分配而不是财富的创造,这意味着一部分人“富”了,另外的人就一定“穷”。因此,自然经济条件下社会不和谐是不可调和的。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富主要不是来自于大自然的恩赐,而是人的创造,创造财富是人类对来自制度的鼓励和刺激的一种反应,某种制度越是能提供对人类创造力的刺激,这个社会创造的成果、财富也就越多。在这一制度下,人类创造的财富会不断增长,社会分配就是对不断增长的财富的分配。

1.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了人们之间的契约关系

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商品生产关系,这是一种建立在双方平等、互利、自愿基础上的契约关系。诚信是这种契约关系的基石,法律则是维持这种关系的保障。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是为取得某种权利而必须付出的一种义务,它是参与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必要品格。市场经济作为法制经济,遵守法律是每个人的义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从这个意义上讲,市场经济规范了人们的行为,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一定的“游戏规则”,而这正是和谐社会的保障。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缺陷需要通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完善

从理论上看,市场经济并不是万能的,它有明显的弱点和消极作用。市场经济导致社会财富分配不公、造成两极分化,这是价值规律作用下的必然反映,有其客观规律性,也是不可避免的。资本主义国家为实现经济发展和政治统治,也在一定程度上采取措施解决这样的问题,缓和经济社会矛盾和阶级矛盾,但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如何也不能克服由基本矛盾造成的单个或局部生产的有组织性同整个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之间的矛盾,无论如何也不能摆脱追逐超额利润的破坏性后果和根本局限。所以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是为了避免走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为探索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开辟新途径、积累新经验。

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正处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双重体制并存,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已经被打破,而新的市场经济体制虽然已经建立起来,但仍是框架式的,存在不少的漏洞;我国的体制改革虽然减少了资源行政性的配置,但仍存在“双轨”,行政性垄断权力直接介入市场,资源行政性配置产生了严重的腐败现象,使少数政府部门或官员利用权力谋取私利,侵占社会财富,削弱了社会调节贫富差距的能力;社会保障体系还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严重滞后于经济的发展,保障的覆盖面窄,农村社会保障普遍缺失,导致大量的社会成员甚至作为社会主体的工人、农民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被边缘化,成为弱势群体。

可见,仅靠市场本身不仅无法实现社会公平以及社会和谐的一系列重要价值,也难以解决关于社会发展的一系列问题。我们只有通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才能既发挥市场经济的优势,又有效克服其带来的缺陷。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统一

3.1民主法治的社会

市场经济是法治的经济,任何一种经济体制都具有一种特定的有关经济活动的游戏规则,而现代市场经济作为一种体制的根本游戏规则就是基于法治的规则。因此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完善法治,法治和民主政治也是很有关联的,法治本身就包含着平等、正义和公平的价值判断,民主是完善法治的重要保证,二者是相互依存的。因此,可以说民主法治既是和谐社会的目标要素,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

3.2公平正义的社会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标准是最多被用来问责市场经济的,而市场经济实际上蕴涵并强调公平,这种公平是一种过程的公平,是机会的公平,民法和经济法的首要原则就是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和正义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保持社会稳定的深层次基础,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

3.3诚信友爱的社会

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是市场制度中市场文化内涵的基本观念、思维方式和道德规范,它有着非常丰富的内涵,同时又作为社会契约的基本表现形式和市场制度的构建而存在着,它是市场规则的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中,遵守诚信原则可以获得更大收益,信用可以作为企业的生产力,品牌的力量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因此,完善的市场规则包含诚信友爱原则,发展市场经济的同时增强了社会的诚信友爱。

3.4充满活力的社会

充满活力就是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市场机制是最具活力的机制,单个人、单个组织分散决策、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理性的人会在约束条件下,充分发挥自身主动性和创造性达到预期目标。因而增进社会活力的改革应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

3.5安定有序的社会

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但安定有序的社会并不排斥竞争,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大的特点,市场经济也是竞争的经济。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看,市场交换实质上是一个动态均衡的过程,价格形成是均衡的结果,均衡本身就是一种和谐。理想的市场体制最终能够达到稳定有序的状况,这种状况就是经济学所称作的经济的核。虽然这是一种理想的状态,但可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参照、努力的目标和方向。因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想目标也是社会稳定有序,符合和谐社会的价值标准。

3.6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显然,在今后一段时间党和国家的主要任务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构建和谐社会贯穿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整个过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深化和拓展的重要方面,也即完善市场经济的过程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条件和可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需要通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实现,两者相辅相成,是目标同一的过程。

[论文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谐社会

[论文摘要]本文论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过程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条件和可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需要通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实现,两者相辅相成,是目标同一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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