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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会计准则中对于资产的定义很难套用到人力资源中,再加之其价值很难衡量,且其摊销问题也没有解决,摊销标准、摊销期限这些未定项对于人力资源会计的实施有着很大的阻碍。现代人喜欢冒险的性格特点使得他们在选择工作时有很大的随机性,制约着企业对人力资源的控制幅度和范围,这就会加大人力资源会计实施的难度。这也是一些专家对于人力资源资本化的否定的一个重要原因。
2.人力资源资本化过程中的计量存在障碍
由于人具有很大的主动性,容易受到经济市场环境、工作条件、福利待遇等外部因素的影响,也容易受到自我价值实现、能力和兴趣爱好等主观内部因素的控制,使得人力资源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就使得在计量过程中存在很大的问题。目前存在很多计量方法,如历史成本法、重置成本法、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等会计计量方法,可是对于人力资源这样的独特性,貌似这些计量方法都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所以目前还没有形成科学合理的计量方法适用于中国的企业,方法不当会严重影响企业的人力资源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因此也就限制了人力资源会计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
3.人力资源会计报表披露不完全、不统一
会计报表的披露部分是企业信息的重要载体,反映出企业管理和实际经营中的许多情况,这些披露信息对于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现行的状况是,大多企业对于人力资源的披露还停留在企业高层管理者的介绍上,而且披露多为描述性的语言,没有实质的内容,缺乏人力资源的量化,不能很准确地反映企业人力资源的情况。准则中没有统一的规定也导致企业对于人力资源的披露不重视,甚至是忽略的。致使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着许多的障碍。
二、打破人力资源会计困境的对策研究
1.完善人力资源资产评估,改进计量方法
要想实施人力资源会计,对于人力资产的价值评估是首要前提,由于经济市场的不断变化,人员的不确定性越来越大,只有建立了人力资产评估体系才能合理的评估其价值,为实施人力资源会计奠定基础。同时加强资产评估人员的职业素质,提高评估能力,加强职业道德素质的培养,培养更多具有专业素质的人才,还要有人力资源部门的相关专业人才的加入,才能使整个过程行之有效。评估体系中人力资源计量的方法也是极其重要的,选择适合企业人力资源特点的方法,人才的价值评估才有效可信。
2.完善会计准则,规范人力资源信息披露
由于相关准则的缺失,使得人力资源会计的实施举步维艰,没有统一的规范,使得许多企业无所适从。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加强理论研究,尽快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会计准则,使得企业在实施人力资源会计时有章可循。对于相关信息的披露,应该规定统一的内容以及披露的统一格式,这样会更加规范报表的编制,也降低了工作难度。在实施的过程中,企业可以借助现代化的技术手段还弥补缺乏专业人才的缺陷,如完善会计电算化相关软件,将人力资源会计作为专项部分加入到企业的会计工作中;还可以开发相应的人力资源会计专项软件,来专门核算企业的人力资源会计。使得企业在这方面的工作量可以减少、成本降低,会推动企业人力资源会计的实施。
3.加大人力资源会计试点工作的力度
目前我国企业对于人力资源会计实施的企业还很少,导致我国人力资源会计的实施停滞不前,仍然处于理论阶段,无法真正发挥其效用。因此应该进一步推动我国人力资源会计试点工作,将试点企业首先锁定在东部发展较快的地区,这里接受新鲜事物的能力比较强,且有能力有人才有技术可以实施全新的会计体系。还应该在一些高新技术企业或是人力资源充足的企业,这些企业的实施更具有代表性和说服力,且更容易在实施的过程中及时的发现问题。采用试点的方法可以有效避免大范围推进还不完善的人力资源会计带来的不良影响,便于控制和掌握人力资源会计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应用策略。
二、新会计制度下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新会计制度下,单位资产的使用效率依旧不高
我国事业单位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的财政拨款,在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实施后,虽然已经进一步规范了事业单位的财政收入以及非财政收入的核算流程,但是在事业单位的资金管理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单位固定资产过度购置的问题在事业单位日常工作中非常明显。在事业单位的实际工作中,许多单位领导或者工作人员仅仅从单位的局部利益或者一时的需求出发,要求单位大量购置在工作中实际不需要的或者成本过高的固定资产,这些固定资产仅仅使用一次或者几次后便再没有其它的用途,这种现象造成单位的财政状况紧张,也使事业单位出现了大量的闲置固定资产。
(二)不能结合实际情况对事业单位的资产进行处置管理
不管是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还是老的管理制度,对于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管理的相关规定都只是停留在表面上,具体的资产处置与报废的期限只是从整体上来约束,这些资产在处理和报废之前的相关手续流程也仅仅是审批和履行手续,没有对事业单位的资产实际情况进行一定的核实,再采取报废或者处置。另外,对于单位一些使用效率比较低的资产也不注重管理,这些资产只是到期处置报废或者折价变卖,不能将其转移或者回收利用,充分发挥其最大价值。
(三)事业单位没有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体制
目前,还有许多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层没有认识到资产管理的重要性,认为资产管理仅仅是对单位资产的统计、核算,对其重视程度大大降低,这造成单位的资产管理理念非常落后。尽管我国已经实施了新的会计制度,但是还有许多的事业单位管理者没有在单位内部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体制,有些单位即使建立了资产管理机构,但是也没有投入一定的人力、财力支持,所以资产管理机构形同虚设,更没有在单位内部形成一套适合事业单位自身的、科学、合理的资产管理体系。资产管理制度不完善,就导致单位的资产不能得到有效的利用,在有些项目中不能合理的节约资金成本,影响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
(四)单位资产管理工作人员缺乏一定的职业素质
由于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比较复杂,不仅包括资金的管理,还有单位内部固定资产的管理,涉及的环节比较多,所以工作内容就比较繁重,另外还会涉及到财务、会计、管理、计算机等多方学科的综合知识。单位的财务、会计人员作为资产管理的主要工作者,他们的知识技能有时无法完全满足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需要。比如,有些单位的财务、会计人员的计算机水平比较低,所以在资产统计、核算时依然采取传统的手工计算方式,大大降低了资核算的工作效率,造成大量人力资源的浪费,甚至还会出现资产数据核算错误的现象,阻碍了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高效实施。
三、新会计制度下如何加强事业单位资产管理
(一)在新事业会计制度下完善资产管理制度
随着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颁布实施,事业单位也应按照新会计制度中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单位的资产管理制度。在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需要根据相关的核算管理办法实现对资产管理各项工作的统筹部署,同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制定政策。对于购置的固定资产以及折旧中的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在会计周期内必须统一,同时实现不同资产记录的相对分离,确保记录的清晰化,进而提高日后报表的利用效率。
(二)提高单位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
要想确保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必须要提高单位内部财会人员的工作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培养财务、会计人员要掌握多学科知识和现代化资产管理方法,在招聘环节必须要严格按单位流程,杜绝“托关系、走后门”现象,财务、会计工作人员必须要有专业的资格证书。对单位内部的财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同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进一步增强单位财务、会计人员的责任感,使其在工作工能够遵守原则,不贪图利益,从而不断提高资产管理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三)在新事业会计制度下,不断促进单位资产管理系统的信息化
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大部分企业也开始实行现代化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也应该根据当前形势,在新事业会计制度下,不断创新、引进先进的资产管理系统。在单位内部实行资产管理的信息化,实现单位资产管理现代化,是提高单位财务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所以事业单位在实行资产管理工作时,应该积极引进现代化的信息管理系统,并应用到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中,使单位资产管理能够实现实时查询企业收入支出、综合分析、财政预算等功能,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的能够实现科学、高效的管理。另外,资产管理部门还可以将单位内部所有资产的录入、统计、核算和现代化的信息系统结合起来,在单位内部建立一套科学、高效的实现资产管理系统,使资产的录入、核算、管理都实现信息系统操作,这样可以大大减少财务、会计人员的工作量,同时还提高了工作效率,保证单位资产数据的真实性,使单位的管理层可以随时检查单位所有资产财务的运转过程,从而避免单位资金的流失,提高资产管理的效率。
从会计的角度来看,资产减值准则的规定是不符合要求的。首先,企业的资产质量不能得到真实反映。虽然计提减值准备后使会计信息更加准确。但是当减值恢复时,使得其账面价值低于实际价值,反而显示了错误的信息,误导了信息使用者。其次,巨额收益会在资产转让和处置时获得。当企业对某项资产进行实际处置时,需要转销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这样就会增加本年度的获利。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前期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在亏损年度,将资产实际变现获取高额利润。准则的规定并没有从根本上遏制企业随意操纵利润现象。
(二)资产减值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
第一,披露不充分。现在大多数企业只是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重要资产减值的金额,而某项资产没有计提或者少提了,以及导致资产减值的原因等实质性内容则不会进行披露。但对于财务报表外部使用者来说,他们不了解企业内部资产真实状况,无法知晓企业是否合规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无法从现有的附注披露中获取必要的信息。第二,资产可收回金额方面的确认很少披露。例如:未来现金流量的测算方法以及确定折现率的依据没有告知,而这两个因素对于可回收金额的确定影响重大,报表外部使用者不能判断企业的可回收金额是否合理。加之本身报表外部使用者与企业之间就是一种信息不对称的状态,这无疑增加了外部使用者判断资产减值是否合理的难度。
二、完善资产减值会计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相关会计准则
首先,须深入研究有关禁止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条款。禁止转回有悖于资产的本质,而且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通过这个进行了盈余管理,对于正常的资产价值回升,企业还是应该客观真实反映。因此,准则可以考虑转回的具体操作规定,比如企业每次转回不能超过一个数额,需要分期转回等,避免一次性大额转回的行为。其次,关于资产减值确认方面,不能仅简单依靠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在减值迹象判断以及资产组的认定上,应会同企业其他部门共同确认,并且提供相关证明,这样可以更加客观地反映企业状况。最后,建立与会计准则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对准则执行的规范性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加大对违反准则的企业和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促使准则得到有效执行。
(二)规范信息市场和价格市场
企业在判断资产减值迹象时的一个重要参考就是可回收金额,它是由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和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较高者确定的。而公允价值及未来现金流量和折现率都需要一个公开有效的外部信息市场来支持,虽然我国目前价格市场仍不完善,但是可以由政府部门如物价局等相关部门,建立一个公开有效的市场定价体系,实时披露各种市场如证券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等市场的价格,对资产价格的正常变动予以披露,同时可以利用计算机技术的发展,通过互联网及时向企业传达相关市场信息,使资产减值的确认和计量变得更加公开透明。
(三)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投资者、债权人等信息使用者已不能满足表内披露所提供的信息,表内披露的资产减值的数据信息对于信息使用者的价值已经很小,也不能完整体现企业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所以企业需要通过表外信息更进一步地披露资产减值的详细资料,企业应当更多说明判断减值的依据,如可回收金额确认的依据。争取做到让更多的普通人也能够看懂财务报表所表达的意思,让投资者能够相信企业对于资产减值的处理都是有理有据的。
结合多年来从事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实际,我们认为现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一些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要求,尤其是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更是满足不了现状的需求。针对这一状况,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愿与同事们共商。
一、现行的有关规定
2008年2月22日教育部颁发了《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即教育部26号令(以下简称26号令)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26号令第十一条规定:普通高等学校主要利用学校名称、知识产权、管理资源、教育教学资源等参与办学。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主要利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参与办学。
第十二条规定:独立学院举办者的出资须经依法验资,于筹设期内过户到独立学院名下。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事业单位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事业单位的各种无形资产应合理摊销。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其购入的无形资产应一次记入事业支出进行摊销;对于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其无形资产应在受益期限内分期摊销。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还规定,在单位向外转让已入账的无形资产时,结转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购入无形资产,按实际支出数,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其它单位或个人捐赠给高等学校的无形资产,按确认的无形资产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此外,其它相关法规没有对这一问题再做出更明确的要求。
二、在制度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现行规定,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存在以下问题:
(一)用于事业活动无形资产的摊销导致出现了账外资产。例1:某高校(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2008年3月购入一项专利技术价值20万元,用期20年。合同签署,汇款付讫。
购入时,
借:无形资产——专利权20万元
贷:银行存款20万元
同时作摊销处理,
借:事业支出——其它商品和服务支出20万元
贷:无形资产——专利权20万元
例2:某独立学院(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举办者A高等学校主要利用学校名称、知识产权、管理资源、教育教学资源等参与办学,B社会组织主要利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参与办学。经依法验资于2009年3月30日过户到独立学院名下,其中A高等学校无形资产——商誉价值1亿元,B社会组织投入现金1000万元、房屋等建筑物7000万元、土地使用权2000万元,期限50年。当日过户手续办妥,现金到帐。
因没有相应的规定,事业单位又没有类似实收资本的科目,在此视同捐赠收入。
过户时独立学院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无形资产——商誉10000万元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2000万元
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7000万元
现金1000万元
贷:事业基金——一般基金13000万元
固定基金——7000万元
同时:作摊销处理:
借:事业支出——其它商品和服务支出12000万元
贷:无形资产——商誉10000万元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2000万元。
上述处理在无形资产过户时就核销了无形资产的价值,无形资产不再有余额,资产负债表中也不能反映出无形资产的存在,在以后长达50年的时间中大额的无形资产都将处于账外资产的状态。
而每年期末出资人欲从办学效益中取得合理回报时失去了明确的对照标准。这对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非常不利。
(二)在单位向外转让已入账的无形资产时出现了没有成本可转的现象。例1处理后,如果再发生无形资产转让,则已经没有成本可以结转,时常会出现会计制度前后矛盾的问题。
三、完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建议
由于事业单位行业众多,不同行业经济业务差别较大,尤其是无形资产在单位资产中的比重和作用不尽相同,而制度中并没有考虑这种差别。于是,一些事业单位在处理相关业务时就会产生困惑,难以把握。从实际操作及预算管理角度来看,现行规定不但不能客观记录和反映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的变化,也不能满足事业单位利用无形资产增加自身价值的会计核算需要,同时,也无法与预算管理要求相适应。为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结合工作实践,特提出了如下建议:
(一)增设“无形资产基金”科目。为了避免在无形资产摊销中产生账外资产,完善无形资产管理,应增设“无形资产基金”科目。该科目属净资产类科目,与“无形资产”科目同增同减,余额相等,互为对应科目。用来反映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占用在无形资产上的资金。
(二)增设“累计摊销”科目。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处理方法,增设“累计摊销”科目。该科目属于负债类科目,核算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计提的累计摊销。事业单位按月计提无形资产摊销时,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该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无形资产的累计摊销额。
上述例1在增设“无形资产基金”后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购入时:
借:无形资产——专利权20万元
贷:无形资产基金20万元
同时作摊销处理:
借:事业支出——其它商品和服务支出20万元
贷:银行存款20万元。
例2:在增设“无形资产基金”后独立学院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无形资产——商誉10000万元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2000万元
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7000万元
现金1000万元
贷:无形资产基金——商誉10000万元
无形资产基金——土地使用权2000万元
固定基金7000万元
事业基金——一般基金1000万元
同时作摊销处理:
借:事业支出——其它商品和服务支出12000万元
贷:事业基金——一般基金12000万元。
增设了“无形资产基金”科目,无形资产在摊销列作支出后,仍以原始价值保留在资产负债表中,既能及时反映事业单位用于无形资产的支出,保证事业单位消耗的资金及时获得补偿,又避免了账外资产的出现,同时也有效解决了会计制度前后矛盾的问题。
例3: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乙事业单位购入一项经营用的商标权,价值为50万元,已用支票支付。根据有关方法测定,该商标权的寿命为10年,该单位将在10年内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增设相关科目后有关分录如下:
购入时:
借:无形资产——经营用50万元
贷:银行存款50万元
每年末摊销时:
借:经营支出5万元
贷:累计摊销5万元
摊销完毕时:
借:累计摊销50万元
贷:无形资产——经营用50万元
增设了“累计摊销”科目,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无形资产在摊销列作支出后,能够准确完整地反映出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的摊销过程及余额情况。
按照民主、自愿的原则,推行村会计委托制,是在保障村集体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监督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托乡镇农经部门,建立村社会计记账中心,统一执行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统一设置账簿、统一代管各村财务专用章、统一使用票据、统一开设监管账户、统一档案管理,进行记账的一种财务管理形式。这种形式能有效加强会计监督职能,堵塞农村财务管理漏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农村腐败现象;加大村级财务公开力度,接受群众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将村级财务活动情况定期、如实地进行公布,接受村民监督,财务公开应当及时,特别对村民关心的热点问题或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财务活动要专项公开,重点解释。公开程序要严格,财务公开前应有民主理财小组参加,对全部财产、债权债务和有关账目进行一次全面的核实。同时,对财务公开中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并做到每季度或半年公布1次财务收支情况,年终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充分发挥民主理财小组作用。
建立健全村民主理财小组;村民主理财小组必须由村民会议或农户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其成员一般由5至7人组成,群众代表数量要占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要办事公道、群众信任、并且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农村财会知识,不得由村社干部及其亲属提任。民主理财小组享有对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民主监督权利,参与制定本组织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参与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民主理财小组要有专门的议事规则,定期召开例会,充分履行职责。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对本集体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财务账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有权直接向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反映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状况,总之,民主理财、民主监督不能流于形式,走过场,要切实担负起责任;健全农村审计机构和职能,强化村级财务的审计监督。政府出台加强农村审计方面的文件,明确农村审计的机构以及审计范围、任务、审计程序及职权、奖惩等,提高农村审计的可操作性和权威性,促进农村审计落到实处;县、乡(镇)两级政府应尽快建立健全农村审计组织,审计干部任免制度和审计制度。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审计人员,对村级财务实行定期审计、专项重点审计和不定期抽样审计相结合的审计制度,努力做到“民主评议,逐月定审,季度复审”,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建立和落实农村财务专项审计制度,规定凡纳入委托管理的集体财务,包括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开发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等都要进行审计。如集体土地征用、上级划拨、社会捐赠的资金和物资使用、村内“一事一议”、村办企业上缴、集体投资收益等资金的使用,都要加大其审计力度,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公布,并对在审计中查出的侵占或挪用集体资产和资金的,要责令如数退赔。情节严重者,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给予相应处罚;提升财务人员的整体素质,稳定会计队伍。农村财务管理既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又是一项业务性极强的工作。因此,稳定财会人员队伍,提高财会人员素质至关重要。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财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各村财会人员要由乡(镇)经管站进行考察选配,一旦被确定之后,不经乡镇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任意调换和聘任财会人员;切实加强对财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业务水平。县财政局、各乡镇财政所通过分散或集中培训等多种形式,坚持每年至少一次对村财乡管的有关财会人员和村级报帐员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实行财务定期审查制度,建立了村级财务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积极推行会计电算化,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对于有条件的、规模较大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尽快建立以财务管理为核心的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并借助计算机管理软件使管理工作眼睛变亮,透明度增加,提高村级会计核算的水平和工作效率,以便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立健全村社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村级财务档案是村社经济活动的历史资料,是解决农村具体问题的最有效的原始凭据,农村财会人员要及时按要求整理好会计档案,并分类编号,装订成册,归档保管,不得散失、毁损。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地方,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数据备份工作。要建立健全会计档案室,购置必要的会计档案柜,制定完善会封档案制度,做到职责明确、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的保管、销毁参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民主理财小组和乡镇农经部门应该共同派监销。村会计及其他相关人员发生变动时,必须做好会计档案的交接工作。实行村账乡镇的地方,村会计档案原则上由乡镇农经部门统一保管。
作者:王以法单位:茌平县财政局
(一)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
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包含:发起人、特殊目的载体、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资产服务商、资产管理人、投资人、受托人、投资银行、承销商、会计师、律师等等。每个参与主体在交易中都有自身的利益驱使,在交易中的权利、义务和地位不同。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需要对各个参与主体和这些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保障其应有的权利,同时避免利益冲突和权力滥用。对证券化参与主体条件和行为上的监管限制往往会对证券化产生直接影响。比如,对于银行发起人,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是银行监管法规中一个重要方面,也是银行进行证券化交易时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以美国为例,从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银行监管部门开始建立资本充足率机制,之后慢慢完善资本要求,至1992年开始全面推行巴塞尔资本协定,即以风险加权资产来决定资本要求。在此期间,为减少资本压力,美国的银行开始进行金融创新,寻求新的方式来管理资产负债表,而资产证券化正好满足了这一要求。资本的监管变化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美国资产证券化的兴起和繁荣。对投资人的产品选择限制和监管是推动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另一个法律法规因素。美国对各种投资人所能参与的投资产品有比较明确和严格的规定,特别是对某些机构投资人,如退休基金、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等。比如,美国的退休收入证券法案(“ERISA”)对美国的退休基金投资有严格限制:退休基金不可以参与很多高风险的项目或行业,不能购买无评级或非投资级的债券等等。该法案对资产支持证券没有特别限制,资产证券化可以把一些退休基金本来不能购买的资产打包成有良好信用评级的资产支持证券,通过购买高级别的资产支持证券,退休基金可以变相地参与本来不能参与的产品或项目。这些机构投资人的参与无疑是资产证券化得以发展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二)资产证券化的税收。
税收是资产证券化中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对交易的融资成本有直接影响,往往决定了证券化交易的可行性和有效性。税收政策的变化也是推动证券化在交易流程、载体设计和证券结构上不断创新和优化的动力之一。资产证券化的税务政策和法规涉及到发起人、特殊目的载体和投资者等多方的税收问题。
1、资产转让税收
由于资产在不同参与主体间的转让,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存在多个可能重复征税的环节,特别是针对发起人的资产转让,国际上常常根据资产转移的方式决定纳税义务的发生,这些转移方式包括真实销售或担保融资。中国资产证券化在资产转移上除了所得税,还必须考虑营业税、印花税和预提税等税收问题。一般营业税和印花税的收取比较简单直观,如果没有特定的法规赦免,且难以规避,就会提高资产证券化的成本;有时就算可以通过某种形式避开,但在规避之后会导致交易灵活性和效率的降低。比如,如果要规避营业税,就必须将证券化交易设计为担保融资,但这样就不能实现真实销售或实现破产隔离,并可能导致证券的信用评级受影响。
2、特殊目的载体税收
资产证券化的核心交易主体是特殊目的载体,对其税收规定必须明确。由于特殊目的载体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所以存在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的问题。特殊目的载体的形式可以是信托、公司、合伙或特殊免税实体等,不同的形式在税收上会有不同的处理。一般情况下,如果把特殊目的载体设为纳税主体(如公司),那必然会增加证券化的成本;但是为了避税而采取一定的载体模式(如信托),该载体又有可能在交易行为上受到限制。为了实现破产隔离机制和避免双重征税,资产证券化殊目的载体目前大都选择信托形式。通过对特殊目的载体税收政策的制定和改变,国家可以利用税务权力来推动、引导或抑制证券化的发展和走向。在这一点上,美国资产证券化史上特殊目的载体及其税收规定的演变值得我们参考。
3、投资人税收
投资人的税收规定也对证券化有直接影响。对资产证券化投资人和相关产品的税收政策会直接影响投资人的收益率,从而影响证券的吸引力和投资人的范围。以美国为例,资产证券化中主要有转递结构(pass-throughstructure)和转付结构(pay-throughstructure)两种基本结构。通常转递结构主要以受益权证的形式出现,代表对证券化资产不可分割的所有者权益,属股权类证券;而转付证券主要以债券的形式出现,代表对证券化资产的一项债权,属债权类证券。美国税法中对股权类和债权类证券在税收处理上是不同的,这两种结构证券对不同投资人的吸引力也就不一样。有时,即使是投资同一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同投资人也会因为本身适用的税收规定不同而产生不同的税后收益。所以,税收规定可以影响投资人的投资决策和证券化的证券结构设计。此外,不同国家对非居民投资者投资本国资产支持证券的税收规定也不同,从而会决定资产证券化对外资的吸引力。对于中国资产证券化,除了所得税的考虑之外,中国在投资人交易环节所征收的印花税和所得税预提也是外国投资人需要考虑的税收成本。如果考虑到人民币国际化和中国金融产品走向世界的大背景,我国相关部门可以在外国投资者参与中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和投资等环节的税收处理上进行相应的调整,以配合整体金融政策的推行。
(三)资产证券化的会计。
会计的作用是记录经济活动过程和明确经济活动的责任,并以此来为经济管理提供数据资料,体现其反映、监督和参与经营决策的职能。在不同的会计制度和准则下,对同一经济活动的会计计量和核算方法也会有所不同。在反映经济活动的同时,会计制度的制定和准则的变化也会对经济活动本身产生影响,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制度和准则也是如此。资产证券化包含了一系列复杂的经济行为,如何从会计上对资产证券化的各个方面进行计量、核算和反映无疑是一个复杂的课题。对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规范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证券化的交易设计和结构,推动证券化的创新。资产证券化相关的会计中对资产转让、特殊目的载体合并、以及交易后资产负债、留存权益、证券投资等方面的会计处理规定也是资产证券化中各交易主体(特别是发行人和投资人)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在本次金融危机中,会计也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美国有专家和政客指责会计准则是本次危机的催化剂或导火线。首先,在危机爆发前,由于美国会计准则对资产证券化表外处理的宽松,发行人能够轻易把资产“出售”给第三方,在提前实现利润的同时隐藏风险,从而粉饰了真实的盈利和风险水平。同时,资产证券化的销售会计处理方法对发起人具有非常明显的利益刺激,易诱使发起人弱化资产的风险管理意识,进一步滋生大量低质量的资产池,用于证券化交易,为金融危机埋下种子。第二,从2006年开始,美国开始实施第157号会计准则,要求金融产品在会计上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危机开始后,该准则受到了一些银行家、金融业人士和国会议员的集体攻击,认为在市场大跌和市场定价功能缺失的情况下,该准则会导致金融机构对资产(特别是资产支持证券)过度减值,造成亏损和资本充足率下降,进而促使金融机构加大资产抛售力度,使市场陷入交易价格下跌——资产减值——核减资本金——资产抛售——价格进一步下跌的死循环之中,从而加重金融危机。2008年,60名国会议员联名写信给美国证监会(SEC),要求暂停使用公允价值计量;之后,美国参众两院表决通过稳定经济救援法案,其中确认了SEC暂停使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权力。在巨大的政治和企业压力下,SEC针对特定市场情况下采用公允价值的会计处理方式了一个指导意见。该意见虽未暂停公允价值的使用,但是允许企业在一定情况下通过内部定价(包括合理的主观判断)来确定其资产的公允价值。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也紧跟着了FAS157-3号公告,对“非活跃”市场下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提供进一步指导。
与此同时,欧洲议会和欧盟成员国政府也决定修改欧盟会计准则中按市值计量资产的规定,以缓解金融危机对金融机构的冲击。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也公告,对IAS39和IFRS7进行修改,允许金融机构在特定情况下不采用公允价值来计量某些非衍生金融资产。这些会计准则方面的调整和补救措施无疑给了当时拥有大量资产支持证券的金融机构一点喘息的机会。不管这些对会计准则的争议和补救是否合理,会计准则和制度对资产证券化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影响是不容置疑的。经济危机之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都开始重新审视资产证券化的相关会计准则。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2009年6月了《财务会计准则第166号公告——金融资产的转让》(FAS166)和《财务会计准则第167号公告——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并》(FAS167),对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转让和载体的合并提出了新的规则。2011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了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IFRS10)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涉入其他主体的披露》(IFRS12),制定了针对所有主体的以控制为基础的单一合并模型和新的信息披露要求。这些新的会计准则都要求对表内或表外的资产证券化交易进行更多的披露。在关于资产证券化载体(特殊目的载体或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并方面,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和美国公认会计原则(USGAAP)在基本原则上更趋一致,都使用类似的控制模型,合并的基础比较统一。在这些新的会计准则下,大多数资产证券化的交易载体(特殊目的主体)将会被发起人合并而回归资产负债表;相应的,大部分转让的资产将不被作为出售,而是作为抵押融资处理。这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资产证券化的转移资产出表,降低资本要求和提高股权收益率等功能,无疑对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有抑制作用。
二、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的对比分析
资产证券化中发起人的会计主要围绕两个基本问题展开:1、交易中的特殊目的实体(SPE)是否需要合并入表?2、资产的转让是否在会计上形成销售?会计法规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对资产证券化有重大影响,会给发起人带来截然不同的会计结果和财务表现。资产证券化的诸多用途和优点都是基于特殊实体表外处理和资产实现销售的假设,比如银行利用资产证券化来转移风险出表,降低资本要求和提高资本收益率等等。一旦SPE需要被合并,资产证券化的这些优势也就不再存在。就算在不必合并SPE的情况下,如果资产不能在会计上形成销售(终止确认),资产也必须回归资产负债表,相应的转让收入也没有办法马上实现。对于财务报表使用者来说,以上两个问题相关的会计规则也非常重要;不了解相关的会计操作的报表使用者难以真正读懂会计报表中关于资产证券化的数据信息。下面结合案例来说明不同会计处理方式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下面是一个虚构的银行季末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该银行总资产400亿美元,股东权益50亿美元,未进行贷款证券化情况下预计的季度净利润为1.44亿美元。该银行的资产中有贷款250亿美元,其中有100亿贷款拟在该季度末进行资产证券化。该银行在该季度末进行了100亿美元的贷款资产证券化:交易总共发行了与资产等面值的资产支持证券100亿美元,其中90亿美元有评级的证券由第三方投资者购买,而银行保留了10亿美元级别较低的证券。同时,该银行还保留了超额利差的权利和对所转让的贷款的服务权。以下是该资产证券化交易的经济收益计算。以下是在不同会计处理情景下的财务报表情况:情景一:交易的特殊目的实体无需合并,资产的转让形成销售(终止确认)。在该会计情景下,证券化中转让的贷款不再出现在证券化后的资产负债表上,取而代之的是证券发行的现金所得(89.6亿美元),保留的资产支持证券(10亿美元)以及超额利差和贷款服务权的价值(2亿美元)。该交易对银行的负债没有任何影响。同时,交易的经济获利(1.96亿美元)将会作为资产的销售收入计入当期利润表(为简化,不考虑税收的影响)。
证券化之后,该银行的资产负债表更加健康,现金和证券取代了原来的贷款,总体资产的风险度降低,相应的资本要求也会降低。同时由于资产销售收入的实现,未分配利润增加了股东权益,所以股东权益比例有所提高,从12.81%升至13.24%。利润表中,资产销售收入的确认使季度净利润从原来预计的1.44亿美元飙升至3.4亿美元;资产收益率从1.43%增加到3.37%;股权收益率从11.20%增加到25.43%。这个例子中,资产证券化对银行财务指标的“刺激”作用可以说是立竿见影。情景二:交易的特殊目的实体需要合并或资产的转让不能形成销售(作为借款抵押)。在该会计情景下,虽然证券化中转让的贷款在法律形式上可能已经实现了“真实销售”,但在会计上必须保留在证券化后的资产负债表上;出售证券的所得增加了现金,但同时成为银行的负债(借款);银行保留的资产支持证券,超额利差和贷款服务权不在表内作确认(也被称作“消失在表内”)。由于这个“担保融资”交易行为,该银行的总资产和总负债规模在证券化后都增加了,而股东权益没有变化。同时,由于资产的转让没有实现销售,该交易对利润表没有任何影响。证券化之后,该银行的资产负债表趋于弱化,虽然总体资产的风险因为现金的注入而得以降低,但是负债的增加提高了杠杆,股东权益比例从12.81%降至10.47%。同时,由于资产的增加,当期资产收益率从1.43%降到了1.17%(虽然只是暂时的)。从以上两个会计情景下财务报表的对比中,不难发现资产证券化交易在财务报表中的“表现”很大程度上是由会计处理方式决定的。在资产证券化的实践中,由于资产证券化复杂多变的结构和形式,很难判定究竟哪一个会计情景更能反映证券化交易的经济本质。资产证券化会计准则的制定就是要决定在什么条件下使用哪个情景下的会计处理方式;而这些条件可能包括资产证券化交易的方方面面,如交易的结构、资产的特点、风险和回报的分配、控制权的转移、资产的服务和管理、交易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特殊的协议条款等等。美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在资产证券化会计上都经历了不同的阶段,有很多成功的经验和理念,但也有很多失败的教训,值得我国相关会计政策制定者和从业人员参考和借鉴。
三、美国的资产证券化会计介绍
(一)金融危机后会计准则的变化。
2007年开始的金融危机暴露了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实体中潜藏的巨大风险,特殊目的实体的合并问题再次成为议论的中心。资产证券化会计特别是特殊目的实体的会计规定,由于没有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及时有用的关于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和信息而受到指责。为了提高财务信息透明度,重树投资者信心,监管机构迫于压力,开始对特殊目的实体的会计处理和报告进行重新审视和研究。压力之下,FASB也终于选择了废除合格特殊目的实体(QSPE),严格特殊目的实体(SPE)的合并规则。FASB于2009年6月了《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66号——金融资产转让》(FAS166)和《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67号——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并》(FAS167)。FAS166是FAS140的修订版,该公告要求提供关于金融资产转让的更多信息,其中包括证券交易以及公司面临的有关转让的金融资产风险方面的信息。该公告取消了QSPE的概念,改变了终止确认金融资产的要求,同时还对额外披露做出了严格要求。FAS166要求资产转让方在财务报告中具体披露其对已转让的资产任何持续参与行为(包括追述、担保、服务等关系),不管该转让方是否合并特殊目的实体。FAS167对FIN46(R)进行了修订,提出了新的可变利益实体(VIE)合并规则。FAS167与FIN46(R)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FAS167取消了在FIN46(R)下合格特殊目的实体(QSPE)免于合并的特权,FAS167要求QSPE要重新接受VIE评估;•FAS167要求报告企业进行分析以确定它的可变利益或利益是否给于其在VIE中的“控制性财务利益”,并以此识别该报告企业是否为VIE的“首要受益人”;•FAS167要求对报告企业是否是一个VIE的首要受益人进行持续地重新评估,而FIN46(R)只要求在具体事件发生时才进行重新评估;•在FAS167中,首要受益人的确定基于确定哪一个企业吸收了一个实体的大多数预期损失或接受了一个实体的大多数预期剩余回报;FIN46(R)中确定谁是一个VIE的首要受益人采用的是定量方法在FAS167中已被删除;•当风险权益投资持有人整体上失去了源自该投资的投票权或类似能主导被投资实体的最重大的影响其经济表现的活动的权力时,FAS167增加了一个额外的重新考虑事项以确定一个主体还是不是VIE;•FIN46(R)下,困难债务重组(TroubledDebtRestructuring)不作为要求重新考虑一个实体是不是VIE以及一个企业是否是一个VIE的首要受益人的重新考虑事项,而FAS167取消了这一例外;•此外,FAS167还强化了信息披露。FAS166和FAS167的使得资产证券化交易的“销售确认”和“表外处理”变得非常困难,很多资产证券化的相关参与人(尤其是发起人)被迫对特殊目的实体进行合并,导致大规模资产的回归。以下是美国不在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上体现的消费者贷款总量(不含抵押贷款),这些消费者贷款大都是通过资产证券化交易转移到特殊目的实体中的。2009年FAS166和FAS167的发行使得这笔庞大的游离于表外的资产从超过5500亿美元一下子跌至不足500亿美元。
(二)美国资产证券化现行会计法规介绍。
对资产证券化会计法规的具体介绍还是要再回到资产证券化会计需要解决的两个基本问题上:1、交易中的特殊目的实体(SPE)是否需要合并入表?2、资产的转让是否在会计上形成销售?目前,美国会计准则中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67号——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并》(FAS167)和《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66号——金融资产的转让和服务》(FAS166)分别是对以上第一个和第二个问题的回答。
1、《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67号——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并》。
可变利益实体根据FAS167规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任何实体均为可变利益实体(VIE),在该准则的范围之内:(1)在没有额外的次级财务支持下,风险权益投资不足以为实体自己的经营活动提供资金;(2)作为一个整体来看,风险权益投资人缺少下列任一特征:①通过表决权或类似权力,实现对实体经济表现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的主导;②承受实体预计损失的义务;③获取实体预计剩余收益的权利。虽然不是所有的特殊目的实体都符合FAS167中可变利益实体的定义,但是在资产证券化中使用的特殊目的实体几乎都是可变利益实体。如果一个对VIE的投资满足用来承受VIE的部分预计损失或获取VIE的部分剩余收益的权利的条件,那么这个投资可以称为可变利益。首要受益人对资产证券化来讲,实行FAS167的结果之一就是资产证券化的多个交易参与者中可能有一方必须对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实体进行合并;而且,这一合并方不一定是资产的原始转让方。FAS167围绕“主导对VIE经济表现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的权力”概念确立了新的首要受益人测试程序。FAS167认为:一个持有VIE可变利益的报告企业必须评估它是否拥有对VIE的“控制性财务利益”,如果有,则它就是VIE的首要受益人。“控制性财务利益”有两个特征:(1)主导对VIE经济表现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的权力;(2)吸收VIE潜在的重大损失的义务或接受VIE潜在重要收益的权利。FAS167下的VIE合并不存在部分合并。如果一个企业要对VIE进行合并,那么VIE所有的资产和负债(对第三方的)都必须并入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而不只是该企业持有的那一部分相对应的资产和负债。对谁“拥有主导对VIE经济表现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的权力”的判断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对VIE经济表现产生重大影响的一般是基础资产的表现。当然,在有的交易中,对负债的管理也会对VIE的表现产生重大影响,比如商业票据管道。有些对证券化中的基础资产表现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可能不是证券化交易任何参与方所能控制的,比如贷款的提前偿付或抵押物的贬值等等。在一般的证券化交易中,对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表现产生重大影响的往往是服务商对贷款迟付或违约的管理,或是在CDO交易中,资产管理人对基础资产的选择、监督和处置等。在决定谁对这些活动有主导权时,报告企业必须考虑如下问题:•我拥有的这个权力是单方面的吗?或者,•其他参与方是否也有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比如:-是否还有另一方也必须对每个重要决定表示同意?-是否还有另一方有权对我的某些行为进行主导?-是否还有另一方有权替代我,而且无需特定理由?-是否还有另一方或多方也对这些活动有主导权,只是针对资产池中不同部分的资产?-是否还有另一方或多方对信托的另外一些重要活动有主导权?哪些活动更重要?•我的这些主导权是现在就已经可执行还是要基于将来的事件才可以?
2、《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66号——金融资产的转让和服务》。
如果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实体需要由资产的转让方合并,那么实体中的资产就会回归转让方的表内,前述的资产证券化会计的第二大问题也就无须回答。但是,如果资产的转让方无须对特殊目的实体进行合并,那么资产的转让就需要在会计上进行处理,而这个处理往往只有两个选择:(1)销售(终止确认),或(2)担保融资。是否满足终止确认条件在FAS166下,对资产证券化中一个资产,一组资产或一部分资产进行终止确认的要有两个前提:(1)转让方放弃了对资产的控制权;(2)转让方收到了现金或其他对价。控制权是FAS166中的一个核心概念,FAS166规定,只有当以下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控制权才算被放弃了:(1)资产在法律上被隔离开来;(2)资产的转入方有权出售资产或将其作为抵押物;(3)资产的转让方不再对资产保持有效控制。以上第一条中的法律隔离也就是资产证券化中常说的风险隔离或破产隔离。如前所述,资产证券化中资产转让一般分两步走:(1)资产的转让方(卖方)首先将资产转让给一个特殊目的实体。虽然这个特殊目的实体一般由转让方全资拥有,但对实体的特殊设计使得转让方和转让方的债权人对该实体的资产没有追讨权。这一步转让一般不涉及额外的信用增级或收益保护,是法律上的“真实销售”。(2)特殊目的实体将资产转让给一个信托或法律载体。这一步一般都会有信用增级或收益保护措施来取得投资者期望的信用水平。从法律上来讲,以上第二步转让不一定是真实销售,特殊目的实体的破产受托人理论上可能有权对信托中的资产进行追讨。但是由于第一步中的特殊目的实体设计不允许实体进行举债或其他经济行为,其破产风险也就不存在了。所以,通过以上两步,资产证券化的转让资产一般能够实现在法律上的“隔离”或“独立”。需要注意的一点是,虽然律师意见是会计中的一个考虑因素,但是法律上的真实销售并不是资产实现终止确认的决定条件。而在资产的转让方是否对资产还保持有效控制的考量上,FAS166要求对协议条款进行分析,查看是否有以下影响控制的情况:•是否有协议要求资产的转让方在资产的到期日前回购该资产(协议对资产的转让方提出回购的义务和权利,比如一个期货或回购合同)。
•资产的转让方是否有单方面的权力要求特殊目的实体返还特定的资产(除了清理回购),而且该返还会对资产的转让方有不小的利益。
•资产的转入方是否有权力要求资产的转让方以一个有利的协议价格回购所转让的资产,而且由于该协议价格的有利,资产的转入方很可能会实施这一权力。如何计量终止确认如果一个、一组或一部分资产证券化交易不满足销售(终止确认)的条件,那么该资产证券化就会在会计上作为担保融资处理:转让的资产还会继续保留在资产转让人的资产负债表上,但要和其他资产分开列示;出售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所得将会作为借款计入资产负债表的负债方;相关的资产销售盈亏也不得在利润表中确认。而资产转让方持有的证券化资产支持证券将不再在报表中显示,其经济呈现就是所转让的资产和证券化借款的差额。如果资产的转让满足终止确认的条件,那么就要对资产销售的损益进行会计计量和记录,这其中包含多个会计步骤:(1)归集所转让资产相关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的溢价和折扣、资本化的费用和收入、成本和市价孰低法下的价值准备和资产的损失减值准备等;(2)归集在资产证券化中产生的各项资产和负债;(3)对各个资产和负债进行价值评估。这个步骤往往会涉及到很多主观判断,需要运用到合理的假设和适合的定价模型。对资产证券化中资产转让的销售确认在会计上的处理如下:
•把资产的销售所得(扣除交易费用和相关的负债)和资产的账面价值(扣除溢价和折扣,资本化的费用和收入,价值准备和损失减值准备等)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把交易中获得的新资产计入原资产的销售所得,并以市价计入资产负债表(比如证券投资和服务费权等);
•把交易中获得的新负债作为原资产销售所得的减项,并以公允价值计入资产负债表(比如担保、回购责任、互换合同、承诺或其他金融衍生工具等)。由于交易的复杂和特殊以及公开市场的有限,资产证券化中产生的某些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评估的难度很大,所以金融定价模型的应用是证券化会计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这里值得一提的是,以会计为目的的价值评估和资产证券化的真正经济价值评估有时是不一样的,必须只考虑已经转让的资产,而不能把将来的资产转让考虑进来。会计处理举例说明最后,我们用两个简化的例子来说明一下FAS166下资产转让的销售确认:例一:住宅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交易(假设符合终止确认条件)。该交易的基础资产为面额一亿美元的贷款,发起人出售所有的有信用评级证券(A级和B级证券),但保留没有评级的仅付利息证券和超额利差(剩余利息),同时,发行人还保留对所转让资产的服务权。例二:信用卡资产证券化交易(假设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该交易为一统合信托发行的一系列证券之一,资产转让的也是该信托循环购买中的一次。本次转让的基础资产为面额1.2亿美元的信用卡贷款,账面价值为1.19亿美元,发起人保留0.2亿美元的卖方权益并出售所有的有信用评级证券(A级和B级证券),同时,发行人还出资150万美元建立现金抵押账户来为证券进行增信;现金抵押账户和超额利差(剩余利息)归发起人所有。该次发行的总交易成本为100万美元,本次资产转让所占的比例预计25%。
一、企业相关信息的公开程度
企业的会计信息是由企业的内部人员提供的,他们掌握着企业的真实信息,而对于外部人员来说,对企业的了解主要是通过企业对外的公开资料,他们只是会计信息的接受者,因此惧怕会计信息受到操纵。进一步分析,如果一个企业是私营的,或者是非上市公司,它对外界的信息公开程度就比较低,对于企业的外部人员来说,如果企业还使用较为主观的现时成本会计进行资产计量,企业外部人员对其会计信息的怀疑就不言而喻了。相反,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本身的公司信息披露较为规范,这类公司即便使用现时成本,企业外部人员也可以适当进行验证,从而减少了会计信息的可操纵性,使得现时成本的相关性优点能更好地发挥。
因此在实务中,往往一些涉及现时成本、公允价值的准则会优先使用于上市公司之中,或者要求公司作较多的相关信息披露来对这一现时成本提供相关的可验证信息。如加拿大会计准则委员会在1995年颁布的第3860号条款:金融工具的披露与表达,该准则要求公司的金融工具以现时成本在报表上予以反映,同时确认持产损益,并要求上市公司率先执行,而四年后才要求其他公司加以执行。此外,加拿大CICA手册3461号条款:关于企业退休金的会计处理与披露中,也要求上市公司对于退休金事项做出许多额外的披露,从而加强以现时成本计算的退休金数额的可验证性。
二、企业的相关资产是否具有活跃的交易市场
对于历史成本的资产计价而言,过去的交易事项已经发生,且有据可循,企业的相关资产现时是否具有活跃的交易市场并不重要。而现时成本的资产计价就不那么简单了,如果现时并无任何交易事项作为参照,企业现时成本的获得应该是颇为主观且不可信赖的。因此,相关资产是否具有活跃的交易市场是现时成本计价的前提条件。具体来讲,对于一些证券或金融工具类型的资产,发达国家往往存在着与之相关的发达的交易市场,从而满足了现时成本计价的前提条件,且这类资产的价格变化颇为频繁,也使得采用现时成本计价能更好地发挥其反映现时信息和相关性的优点。而对于企业的固定资产而言,很多是企业的专有设备,一次易所占的比重较大,且往往不存在一个专门的交易或报价市场,因此,如果使用现时成本计价会遇到相当大的技术困难。
反映在实务中,绝大多数国家的固定资产以历史成本计价,而投资或金融工具以现时成本计价。如美国FASB的115号公告就要求负债和权益类的证券投资,除了准备持有到期的之外,均按公允价值计价,同时确认持产损益。FASB的133号公告还要求所有的衍生工具也以公允价值计价,同时确认持产损益。这两条准则,可以说是与美国发达的证券交易市场紧密联系的。
三、报表主要使用者的类别
会计的目标之一就是要提供会计信息给其报表使用者,并随着使用者偏好或要求的不同而加以改变。企业对于会计方法的选择应当考虑到其报表主要使用者的类别及要求。一般来说,报表的使用者不外乎证券投资者、政府、银行和其他债权人等。对于证券投资者来说,他们最为看重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与现实甚至未来相关的信息可以帮助他们进行投资决策,因此,他们会愿意失去一定的可靠性来获取相关性。显然,现时成本计价是比较符合要求的。而对于政府来说,他们可能就比较看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特别是像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政府把资产交给企业运营,希望企业能在资产保值的前提下有所增值,可靠的会计信息能使政府对企业的资产运营情况有较为真实的了解,从而能对经济进行宏观上的调控。这时,历史成本计价是比较符合要求的。
在实务中,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企业中以股权资本占主导地位,证券投资者是主要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公允价值会计正越来越多地得到准则制定者的青睐,如美国最近已经取消了对商誉类似于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而是改为了每年进行减值测试处理的方法,这实质是以公允价值作为商誉每年的计价基础,以及前述美国对投资及衍生工具现时成本计价的处理等。而我国目前仍然以历史成本为资产计量的基础,这都与这一会计环境密切相关。四、相关法规的完善程度
这里的相关法规,主要指与会计造假、会计信息操纵等相关的会计法、公司法或证券法等。企业是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经济组织,它无时无刻不在进行着成本——效益的比较。我们可以把企业自主地操纵会计信息看成企业的效益,而把相关的法规约束视为成本,这样一来,如果相关的法规基本没有约束,那么企业进行会计信息操纵的成本就非常之低,换言之,企业的操望非常之强烈。这时,如果企业使用主观性较大的现时成本计价方法,必然会导致广大信息使用者对其的不信任,从而产生逆向选择问题。因此,只有在造假成本很高时,企业使用现时成本计价方法才不会受到信息使用者的怀疑与非难。
在实务中,美国等西方国家的立法比较完善,伴随着会计造假的往往是巨额的赔偿和不断的法律诉讼。在这种情况下,报表使用者一般会倾向于信任企业的会计信息,从而使得现时成本、公允价值的计量模式有相当的使用市场。而一些发展中国家,则仍然对历史成本计量模式情有独钟,也与其本国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健全或处罚力度不够有关。
五、会计工作者的职业判断能力
历史成本计价之所以适用面广泛,是因为它极少涉及职业判断,而现时成本计价则会涉及到许多的不确定因素,这些不确定因素都需要会计人员运用其职业判断能力进行判断,可以说,会计人员职业判断力的高低直接影响了现时成本使用的效果。如果在会计人员普遍素质不高的国家使用现时成本会计,只能使现时成本会计的主观性进一步强化,由此产生的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进一步降低,在可靠性根本无法得到保证的情况下,相关性是没有任何意义的。由此可见,在这种类型的国家只能使用历史成本计价模式,放弃现时成本计价模式。
在实际中,美、英等发达国家进入资本主义较早,会计比较发达,后续教育也比较完善,其会计人员的素质也普遍较高。因此,这些国家的会计准则在向现时成本、公允价值计量倾斜的同时,有着强大的后盾支持。而在我国,广大会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不高,如果实行现时成本计量模式,必然会导致上述弊端的出现。因此,我国已经适时地把原先与美国相类似的现时成本计量的准则,改为了以历史成本计量为基础。
六、国民经济通货膨胀的程度
资产是会计的重要要素之一,几乎所有的会计要素都直接或间接与其相关。在我国《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将资产定义为:“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这一定义没有真正反映资产的质量特征,忽略了作为企业资产的最基本性质,即资产应当是“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其直接的后果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不能再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但因其符合资产定义而仍然作为企业的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造成企业虚增资产,虚增利润,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所反映的信息也失去了真实性。前几年出现的中农信、广国投、海发行事件,就是最好的证明。
《企业会计制度》采用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的概念,对资产进行了重新定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按照资产的这一不可或缺的特征,不具备可望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的资源,则不能确认为企业的资产,也不能作为资产继续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
既然资产是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那么,当企业资产的账面成本高于该资产预期的经济利益时,会计记录和反映这一笔资产减值损失是合理和恰当的,这就是资产减值的经济实质。
2.资产减值会计产生与会计观的关系
世界范围内存在两种主流会计观: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德日等国基本持会计受托责任观。受托责任观认为,管理当局是委托人授权控制其部分财务资源的受托人,管理当局不但负有诚实地管理好委托人资金的责任,而且负有为委托人的利益全力以赴开展经营活动的责任,这些责任就被称为受托责任。受托责任观是事后概念,在订立或执行契约时一般利用会计信息的反馈价值(信息)而不是其预测价值,侧重现实利益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协调,强调历史成本计量,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强调最后利润数据的确定。在受托责任观下,它要求资产计量从信息提供者的角度出发,尽可能客观、可靠,因而资产计量倾向于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
会计决策有用观是建立在美国公司治理结构基础上的。决策有用观认为,会计信息主要为市场投资者服务,现在的和潜在的投资者利用财务报告数据,通过各种评估模型来公司的内在价值,评估投资的风险程度,从而做出投资决策。决策有用观是事前概念,即会计信息需要披露前瞻性数据,强调相关性。
就相关性而言,历史成本的相关性最低,这就对会计学提出了一种要求:为了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我们是否应该考虑引入其他计量属性?其他计量属性的引入,产生了如何确认和计量资产减值的问题。所以说,会计决策有用观是资产减值会计产生的理论起点。2000年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制度》,在对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会计要素定义上,采用了未来经济利益流入/流出法,这表明了我国主流会计观有采用会计决策有用观的趋势。
二、资产减值会计实务及其在我国的现状
1.资产减值的确认与计量标准
资产减值的确认标准主要有三种:(1)永久性标准(permanent criterion),要求只对永久性(即在可预见的未来不可能恢复)的资产减值进行确认。支持这种标准的主要理由是可以避免确认暂时性减值损失。反对者认为其不符合资产的定义,难以界定暂时性减值和永久性减值,有可能促使管理当局故意延迟减值损失的确认;(2)可能性标准(probability criterion),要求对可能的资产减值予以确认。其目的主要在于与历史成本框架保持一致和避免对不必要减值损失的确认;(3)经济性标准(economic criterion),要求对资产负债表日发生的任何资产减值进行确认。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广泛采用这一标准。《企业会计制度》未明确规定的标准,但从相关条文中可以看出,三种确认标准兼有,只是不同种类的资产确认标准有所侧重而已。
资产减值计量标准中,“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是最理想化的计量标准,但其相当困难,或者说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因此,资产减值会计实务中需要可操作的其他计量属性。上述现行市价、可收回金额、可变现净值均属于“贴现值”的范畴。现行市价反映了市场对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预期。可变现净值指现行市价扣除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对于可收回金额,不同的国家给予了不同的解释。美国认为就是指公允价值;英国把它定义为可变现净值与在用价值孰高;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将它解释为销售净价与在用价值孰高;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中,可收回金额的实际含义为未来现金流量的贴现值。
关于资产减值的确认和计量标准众说纷纭,每一标准都有它存在的价值,也都有缺陷,如何切合我国实际进行取舍及做进一步的,这是摆在界前的一道课题。
2.资产减值会计实务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1998年《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impairment of assets)》,该准则的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资产减值的会计实务,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有重大意义。该准则的有两个背景:(1)许多准则涉及到资产减值,如存货、投资、固定资产、建造合同等,就资产减值制定统一的准则,有助于保持资产减值会计核算的一致性。比如资产减值的计量标准之一的可收回金额,各国既不要求一定要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也不反对折现。但折现与不折现在计量结果上将产生重大差异,严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2)有关资产减值的各国现行规定不够具体,不能保证各企业采用同一方法进行资产减值的确认和计量。
从的角度来看,资产减值会计实务源于稳健性原则的。这就是为什么会计坚持资产减值会计而反对资产增值会计。但是,在非专业人士眼里,稳健主义就是“任意低估”的代名词;在专业人士看来,从稳健性角度来考虑资产减值,也带有较大的随意性和不性。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对资产减值会计的确认和计量在第五节《资产减值》中做出了统一的规范,实现了从按稳健主义进行计价的观点向按未来利益进行计价的转变。从我国会计人员操作实务水平及建立高质量会计准则体系的目标出发,我们认为非常有必要专门制定资产减值会计准则。
3. 我国资产减值会计发展现状
我国资产减值会计发展滞后,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1)会计理论界对可靠性与相关性争论不休,会计从业人员思想认识不一,企业对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犹豫不决。从传统上看,我国比较注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而资产减值会计提高了相关性,相对而言降低了可靠性。因此,会计理论界对此褒贬不一。我们认为,减值会计不一定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与其让虚假资产充斥报表,搞泡沫繁荣,不如剔除水分来得可靠、真实,这也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基本原则。从此角度讲,资产减值会计也是一种提高信息可靠性的有效方法。
(2)在受托责任观下,国有企业谈“减”色变。国务院、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及许多地方都制定了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强调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领导责任。因此许多国有企业认为,资产减值就意味国有资产流失,就意味着不能完成受托责任,就意味着领导要承担失职责任。但资产减值是否就真正意味着国有资产流失呢?我们认为,这是一个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问题。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会计要素定义;会计确认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述
(一)资产证券化的定义
1977年,美国投资银行家莱维思.瑞尼尔,论文在一次同《华尔街》杂志的记者讨论抵押贷款转手证券时,首次使用了“资产证券化”这个词,以后资产证券化就在金融界开始流行起来了。
美国证券和交易委员会下的定义是:“资产证券是指主要由现金流支持的,这个现金流是由一组应收帐款或其他金融资产构成的资产池提供的,并通过条款确保资产在一个限定时问内转换成现金以及拥有必要的权力,这种证券也可以是由那些能够通过服务条款或者具有合适的分配程序给证券持有人提供收入的资产支持的证券。”
目前国内学者使用较广泛的定义是:“资产证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是指把缺乏流动性的,但能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量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及收益要素进行分离和重组,进而转换成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二)资产证券化的理论基础
通过资产证券化过程使不流动资产能够得以流动,主要依赖于三个机制:资产组合机制、破产隔离机制、信用增级机制。
1.资产组舍机制
资产证券化的核心问题是“对各种待资产化的资产(债权)中的风险和收益进行分解和重组,使其定价和重新配置更为有效,从而使参与各方均受益”。资产证券化的这个功能首先是通过资产组合机制实现的。对某项资产来说,其风险和收益往往难以把握,如提前偿付或到期不还。而对于一组资产,情况就不同了,根据现代证券投资组合理论,整个资产组合中的风险收益变化会里现一定的规律性。因此,通过整个组合的现金流量的平均数做出可信的估计,可以有效地规避组合中资产的提前偿付风险、信用风险等。
2.破产隔离机制
在构造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时,证券化结构应能保证发起人的破产不会对特设机构的正常运营产生影响,硕士论文从而不会影响对资产担保证券持有人的按时偿付,这就是资产证券化的破产隔离机制。这一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是证券化资产从发起人到特设机构的转移必须是真实销售。资产转移可以被视为真实销售和担保融资。如果资产在发起人和特设机构之间的转移被认定为丰日保融资,则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全部资产为偿付担保。当出售者遇到破产或清算时,已转让的资产就有遭受牵连的风险,影响本息的偿付,投资者的利益就受到了发起人的破产风险的影响。但如果资产的转移被认定为“真实销售”,则发起人就能实现资产的表外处理。当发起人破产时,该资产不作为破产财产,从而使资产担保证券的投资者利益不受发起人破产的影响。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破产隔离机制进一步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被限定在证券化的资产中,而不受发起人破产的影响。
3,信用增级机制
信用增级机制是资产证券化交易得以成功的重要保证。信用增级是用于确保发行人按时支付投资利息的各种有效手段和金融工具的总称,信用增级就是使投资者不能获得偿付的可能性最小。
二。资产证券化有关会计要素定义
在进行会计确认之前必须保证某项经济事项符合相关会计要素定义。资产证券化的操作对象是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举例说明:甲出售一组应收账款给SPV,甲保留对资产服务的权利,SPV要求附带对应收账款不能收回的担保限额,即甲以这组应收账款为基础资产签订担保合约,则甲在应收账款表外化的同时,其资产负债表上会出现一笔服务资产和按合约确定的担保负债,郎甲的资产负债表上产生了新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SPV的资产负债表上相应产生有担保合约确认的新金融资产。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对金融工具、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给出了明确的定义:
1.金融工具。金融工具,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2.金融资产。金融资产,指下列资产:(1)现金;(2)持有的其他单位的的权益工具(3)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它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医学论文(4)在潜在有利的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5)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6)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权利除外。权益工具,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
3.金融负债。金融负债,指下列负债:(1)向其他单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2)在潜在不利的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非吲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义务除外。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将来收取或支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随着金融创新的衍生工具的日益繁荣,传统的资产概念变得越来越模糊,运用这一宽泛的概念不能做到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因此新会计准则将金融衍生工具表外业务表内化,改变了我国长期以来衍生金融工具仅在表外披露的做法。
三.资产证券化相关会计确认问题
从会计要素的确认方面看:所谓确认是“指在效益大于成本及重要性原则的前提下,将某一项目作为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正式列入某一具体的财务报表的过程”。对证券化的资产的终止确认问题是资产证券化会计的核心问题,即资产证券化是“真实销售”,还是有担保的融资。这决定了证券化的资产作表外处理,还是表内处理,对发起人意义重大。
(一)“担保融资”和“销售”确认分别对会计报表带来的影响
如果该项资产证券化交易被确认为融资,发起人在资产负债表上继续将证券化的资产确认为一项资产,通过证券化募集的资金确认为负债,其交易成本作为资本性支出;如果该项交易被确认为销售,转让的资产移出资产负债表,得到的现金及其它与转让资产无关的资产作为销售收入,产生的新业务是销售收入的减项,并同时确认相关损益。
(二)两种会计确认模式:风险与报酬法与金融合成法
1.传统的确认方法——风险与报酬分析法
风险与报酬分析法是典型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确认方法。根据该方法,“金融工具及其所附属的风险与报酬被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只有转让了相关资产组合所有的风险和收益,证券化交易才能作为销售处理,所获得的资金作为资产转让收入,同时确认相关的损益;否则,如果发起人还保龆出售资产的部分风险和收益,则该资产不能做销售处理,而继续留在资产负债表上,同时将现金流入视为以此资产为担保的负债”。该方法适用于资产证券化产生初期交易较为简单时的会计处理随着金融创新的层出不穷,证券化交易过程曰益复杂。
风险与报酬分析法暴露出本身的缺陷而不能正确反映经济实质,具体表现在:
(1)证券化交易过程中,多项复杂的合约安排使得控制权与风险、收益相分离,并以各种相互独立的衍生金融工具为载体,分散给各方。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下,职称论文交易就不能视为销售,发起人就达不到改善资本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的目的。
(2)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导致人们对具有相似的经济实质的财务活动做出了不同的会计处理。例如,发起人与证券持有人达成协议,承诺对证券化资产的信用损失,提供其面值10%的担保。由于担保合约的存在,使得发起人仍被认为保留有证券化资产的相当部分的风险与报酬,因而全部证券化资产仍继续被确认在其资产负债表中。相反,如果发起人转让全部证券化资产,而向某一独立第三方购买上述相同比例的信用担保。则其确认证券化资产的出售业务,同时只需对面值的10%部分确认为担保负债。
2.会计模式的改进与创新一—金融合成分析法
1996年6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颁布了第125号准则:《金融汝产转让与服务以及债务解除的会计处理》,该准则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承认以合约形式存在的金融资产具有可分割性,各组成部分在理论上都可以作为独立的项目进行确认。按照这种方法,金融资产转让过程中,应该将已确认过的金融资产的再确认和终止确认的问题与资产转让合约所产生的新的金融资产的确认问题严格区分开来。具体来说,已确认过的金融资产的再确认和终止确认能否视作销售来处理要看其控制权是否已由转让方转移给受让方,而非看其交易形式,转让方保留的风险和报酬可视作转移合约的产物,可按新金融资产和负债加以确认,这样就能与移出资产的终止确认区分开来分别处理。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IAS39,也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对金融资产的转让加以确认。一项转让者失去控制权的金融资产转让(全部或部分)应确认为销售。
新准则对资产证券化的确认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更能体现会计的实质终于形式原则。
3.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与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比较
当交易的结果导致发起人的金融资产发生转移时,两种方法的确认结果不同。仍沿用前述的甲出售应收账款给SPV的例子,甲保留对资产服务的权利,SPV要求附带对应收账款不能收回的担保限额,即承担了坏账损失的相应风险。按照金融合成分析法,甲应终止确认这组应收账款,同时按照合约确认相应的坏账损失担保负债;另一方面,SPV由于获得了应收账款的控制权,直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这笔资产,将甲提供的担保合约确认为一笔金融资产。但按照风险与报酬分析法,由于甲仍保留了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风险,应在其资产负债表上继续确认这笔资产,而把得到的现金时作一笔担保负债。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更偏向
于把证券化资产作表外处理,同时对由此产生的新金融资产和负债及时加以确认和计量。
由此可见,金融合成分析法更能反映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实质,更能适应金融创新的发展,是证券化会计处理的发展方向。但金融合成分析法也有一些不足:表外处理时,会计报表可能不能全面、充分地反映发起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且容易成为其操纵利润的工具。掩盖债务,虚增利润,这将不利于企业的正常、持续的经营,且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安然”公司大肆使用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工具从事表外融资,高估利润,低估负债,是其破产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结语
综上所述,新会计准则已经填补了在指导、规范资产证券化交易方面存在的空白。我国通过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国关于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有关设想,顺应我国金融市场蓬勃发展和新的金融工具不断出现的形势已将金融衍生工具会计所需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制定出来,将基本框架建立了起来。这是我国会计理论和实务发展的一大进步,在与国际接轨方面也更加完善。相信当操作指南出台之后,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将正式进入实务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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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所以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其最终就是为了使国有企业资产能够增值保值,并优化国有企业的资产结构,在确保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之下,提高社会生产力,促进社会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所以,对于国有资产的会计监管就必须进行结构改善,才能使资产管理有所保障。
在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和市场经济体系不断完善的背景之下,国有资产管理面临着重要考验,而对于企业国有资产建立现代化管理体系和提高会计监督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国有资产对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其重要性作用,尤其是在会计部门进行成本核算时,国有资产就是其核算内容,所以,就必须处理好会计审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这是企业发展的关键一环。另一方面,管理好国有资产及必须加强会计部门监管工作,进行合理的安排,这为企业生存发展奠定了基础。最后,会计监管工作必须以维护企业的根本利益为基本职能,才能真正实现国有资产的现代化管理。
二、国有资产管理会计监管现存问题
(一)会计监管标准不完善、制度不健全
为了实现会计监管目的,应该确立会计监管的标准。目前,我国对于上市公司虽然已经推行新的会计监管标准,但是,并没有彻底的废除掉企业旧的跨级与行业制度等专业核算方式。所以,在建立会计监管的标准上,我国处于新旧会计准则并存的模式。这样就导致了会计监管没有相对统一的衡量标准,对于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也产生极大的影响。而会计信息质量受到影响甚至会制约企业的发展和进步,不仅对会计监管的效果和效率产生负面作用,更是阻碍了我国集体经济的全面提升。所以,完善会计监管制度势在必行。
(二)政府、单位监管不足,制度或落实不到位
对于国有资产的会计监管工作,一直是政府的重要职能所在。然而,我国虽然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的会计监管力度,但实施起来仍有不足之处。一方面,会计监管的监督功能相互交叉,分散管理,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由于监督具有多样性,所以对于设定目标的监督就很难重视起来,而政府单位监督力度相对缺乏,就导致了监督弱化的问题。最后,由于在实施会计监管时,部分执法人员缺乏法制观念,职业道德修养较差,在执法过程中带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使得监督制度不能准确落实。种种迹象表明,政府、单位应该加强监督管理能力,才能适应当展。
(三)内部监管形同虚设,经济责任未能落实
企业国有资产的会计监管不仅需要政府加强监管力度,更重要的是完善内部会计监管。目前,我国企业国有资产内部监管仍存在较多问题,内部监管的设置如同虚设,其经济责任也没有真切落实。比如企业已建立了监事会和审计委员制,但在对于企业经营是否具有合法科学性、会计信息披露是否真实等提出相关性措施时,监事会并没有认真的审视其建议和采纳,使内部监管流于形式,而另一方面,内部会计人员也具有其局限性。比如企业内部会计监管人员为了谋取私人利益,擅自修改报表数据,调减利润数据等造假行为,又或是出入会计行业的新人,对会计法律法规规定掌握度不够,就导致了会计信息质量有所下降,无法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性。
(四)对国有资产管理认识不够,重视程度不够
目前来看,国有资产会计监管不足,还缘由于企业对国有资产管理认识不够深刻,重视程度也明显不足,比如有的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财产是属于整体权益的,资产是否能够保存完好与自己无关,又或者是有的企业认为只要公司没有贪污,就是资产流失也无所谓。且对于资产流失的问题,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追查,也缺少经济责任的追究,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容易造成企业和个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不够重视,阻碍了企业实现科学合理的资源配置,在一定程度降低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导致国有资产问题愈发凸显。
三、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会计的监管措施
(一)加大政府监管力度
加大政府监督力度,建立国有资产会审机制对于加强国家的会计监管力度有重要作用。审计机关的设立是依据法律法规而行使的审计监督机构,具有客观独立性。所以,提高审计机关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的会计监管,是有效保障会计监督有效进行的重要手段。政府必须不断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将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作为基本的监督职责所在,正确发挥政府的监督职能,以实现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为根本目标,建立与国家相适应的审计监管制度,正确划分各项监管职能所在才是行之有效的方法。
(二)健全制度,落实企业内部监管
企业进行内控的最主要方法就是完善会计监督。所以,企业应该充分利用各机构的职能来提升企业的机构治理。一方面,企业应该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保障企业内部监督拥有良好的控制环境;另一方面,拥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必须按照现代企业的制度发展要求,切实完善企业的治理结构,并充分发挥法律所赋予的职责所在,明确企业各部门的职能,防止企业决策者出现道德风险和错误的经营策略,所以,企业只有健全会计监督制度,真正落实内部监管,才能保护国有资产,提高企业机构治理的有效。
(三)加强会计信息系统控制
加强会计信息系统控制,是企业国有资产会计监管的有效方法之一。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策略条件,引进相应的财务管理核算和资产管理等财务办公软件。将国有资产的相关管理流程和关键控制点嵌入财务软件当,以解决手工做账较为粗糙的问题。最后,企业也应该将采购、验资、固定资产使用和报废处理等嵌入计算机系统之中,进行严格的监控,这不仅利于资产的保护,还能够防止资产管理贪污舞弊现象发生。
(四)建立岗位责任制
当然,如果风险确实得以转移,银行就无须再为这部分资产计提监管资本;但若还保留了相当数量的风险,就须计提相应的监管资本。事实上,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将资本监管作为监管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核心内容。
传统上使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对资产进行确认,但该方法在资产证券化条件下,会存在由于概念内涵不一致,而不能够全面反映由于金融工具的发展,使风险与报酬有效分解的状态,同时过于依赖获得资产的交易顺序等问题,难以适应越来越复杂化的金融环境。
面对环境压力,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第125号财务会计准则(SFAS-No1125)《金融资产转让和服务以及债务解除的会计处理》,突破了传统的会计处理方法,而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把着眼点放在资产的控制权上,没有像以前那样强调资产所有权和风险。它的原则是,谁控制了资产,谁就该将资产记录于其资产负债表上,不管谁对该资产承担风险,除非谁承担风险的问题,成为判断谁是资产控制者的实质因素。
显然,金融合成分析法将转让与转让所附条件分别进行处理,对“控制”、“风险”、“收益”进行相对独立的反映,使对证券化交易的会计反映更加全面,对证券化交易实质的揭示更加准确。正由于“金融合成分析法”存在这些优点,该方法也逐渐被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认同,并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控制”标准的使用更偏向于把转让资产视为销售,而进行表外处理,并对由此产生的新金融工具(金融合约)及时加以确认和计量,实现表外处理(或表外附注形式披露)表内化。
详尽披露信息
由于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复杂的合约安排能使资产的控制权与风险、收益分离,并以各种相互独立的衍生金融工具为载体,分散给不同持有方,为了揭示投资风险,应对证券化资产的收益和控制权进行合理披露,应在重视表内列报的基础上,重视表外披露。
鉴于此,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资产证券化的披露做出了详尽规定,在IAS-No139中指出:“如果企业进行了证券化或签订了回购协议,则应就发生在当前财务报告期的这些交易,和发生在以前财务报告期的交易形成的剩余留存利息,进行单独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1)这些交易的性质和范围,包括相关担保的说明、有关用于计算新利息和留存利息公允价值的关键假设的数量信息。(2)金融资产是否已终止确认。”
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会计监督
1.在客观因素方面实施会计监督。
在评估和确定国有资产是否保值增值的时候,应当进行综合考虑,全面作出评估。因为受多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单纯的从会计账簿上计算出的数字反映出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并不是完全符合真实情况的。在当前的一些企业中,计算国有资产是否保值增值,往往从会计账簿上根据期末和期初的数值来确定。这种计算方式并不合理,需要进行一些调整,才能真实地反映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例如: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期内,国家对企业实施了新的项目,增加了一定的资金投入,那么在计算时,如果只是按照会计账簿上的数字计算,那么企业的国有资产肯定会增加,如果就这样单纯的说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做得很好,那么与实际情况不符,因为这部分投资不是企业自己经营所得,因此,需要在计算时将这部分追加的投资减去。类似也应减去的还有:国家的专项拨款、企业的捐赠、由于“先征后返”政策增加的公积金等,此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属于企业经营所得的资产,也应该扣除。这些都是由于客观因素引起的国有资产增值,而不是企业自己经营所得,那么在计算国有资产是否增值时,会计人员必须认识到这一点,在会计分析时,扣除应该扣除的部分,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有效的监督。
2.在主观因素方面实施会计监督。
人为因素也是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方面,在实际中,经常存在某些企业的经营者弄虚作假,使得国有资产虚高,而实际上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在主观因素方面,会计人员实施的监督表现在以下几方面。2.1固定资产折旧。一些企业在对固定资产折旧时,由于有关单位对固定资产的原值进行了重新估价,使固定资产的原值增加,但是在折旧时,企业仍然按照原来的计提折旧,这种情况会导致虚增利润。因此,考核时,会计分析人员应当注意,对相关部分要进行扣减。2.2人为扣压支出、消耗。一些企业为了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在考核时,故意将企业的一些支出或者材料消耗扣压,以减少国有资产的消耗。因此,会计人员应当注意到这一点,在会计账簿上及时作好记录,在最后统计时可以有效扣除。
3.经营投资损失或者获益。
一些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资产受到损失,但是这些资产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可能一时无法核准,或者由于时间跨度较长,在考核时期无法进行计算。会计人员应当注意到这种情况,在考核时,要做出相关的说明,阐明其对国有资产的影响以及可能会造成的损失;在考核时,企业经营出现了扭亏为盈的情况,企业经营投资获益,这部分获益的资金可以对前期的亏损进行弥补。这个时候,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分析时,应当调整期末值,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准确反映。
4.对存货和固定资产的处理。
如果在考核期内,存货或者固定资产出现亏损等情况,会计人员也应当核实其金额,在会计账簿中予以反映,调减期末值;如果出现存货增加或者固定资产增值的情况,会计人员也应当在会计账簿中予以调整。
5.对企业的往来账。
如果在考核期内,有些账目没有结清,那么会计人员也应当根据账目增减情况,相应的调整期末值,真实地反映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6.资金预算执行。
按照国家相关部门规定,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编制相应的资金预算。会计人员要肩负好自己的职责,对企业的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更好地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