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管理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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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管理论文

篇1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是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环节,是国土资源法律法规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对促进和维护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依法行政,确保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结合我们宁夏国土资源管理现状,客观论述了目前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面临形势和存在的困难,进行了深刻而详实的分析和探讨。并从存在问题入手,采取摆事实讲道理等手法,阐述了我区目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论述了在执法监察中的一些具体方法和措施。对进一步加强全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将具有一定的借鉴和指导意义。

一、我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及特点

当前,我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既面临着前后未有的好机遇,又面临着十分严峻的新挑战。

一是从案件发生情况看。土地方面,2002年发案362件,比2001年494件减少132件,比2000年742件减少380件,分别减少26.7%和51.2%;矿产方面,2002年违法案件104件,比2001年33件增加71件,比2000年61件增加43件,分别增加21.5%和70.5%,呈上升趋势。

二是从违法案件种类看。在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中,未经批准占地居首,共1073件,占立案总数的67.1%;在查处的矿产违法案件中,违法开采居多,共194件,占查处案件总数的98%,其中无证开采130件,占65.7%。

三是从违法主体看。个人违法用地、采矿多于集体和企事业单位,个人违法用地1427件,占89.3%,个人违法采矿156件,占78.8%;企事业单位违法用地97件,占6.1%;县级机关违法用地23件,占1.4%。

四是从违法案件发生的区域看。农村违法占地问题多于城市,但城市个案违法占地面积大大高于农村。

五是以“建设城市新区”、“调整农业内部结构搞养殖业”、“发展旅游业”为名,无限制的扩大城市外延,大量占用耕地和国有未利用土地的现象屡见不鲜。

这种状况,不仅使大量国土资源流失,也给国土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给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二、执法难的集中表现

“执法难”的问题一直是困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一大难题,也是国土资源管理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主要集中表现为以下“五难”:

违法行为发现难。就全区而言,在有限人员编制下,既要监管土地,又要监管矿山,面广量大,加之基本装备缺乏,交通工具等保障条件较差,全覆盖、高频率动态巡查力所不及,致使有些违法案件很难及时发现。

违法行为制止难。表现为土地违法者常常是突击占地施工、矿产违法者常常是突击开采抢运,制止起来非常困难。

违法案件调查取证难。在实际工作中,有些违法者拒不配合,或者借故拖延,而执法人员没有强制调查取证的手段,导致调查工作陷入僵局。

违法案件处理难。由于当前法制环境较差,致使查处案件面临着“严格执法”和“法不责众”的两难境地,特别是对违法责任人的处理更是难上加难。

违法案件执行难。现行法律没有赋予国土资源部门强制执行的权力,实践中种种原因而使案件在执行环节受阻或搁浅。

三、我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存在问题的原因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制观念不强。一些市(县)领导以发展县域经济,调整产业结构为借口,违法批地、违法用地、非法出让和转让土地,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等违法行为不断发生;

二是监察体制不顺。目前这种管理体制,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只对本级政府负责的“单向”体制,难以形成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下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强有力的制约机制。

三是执法手段不硬。现行法律没有赋予国土资源部门以必要的查封、扣押、拆除等强制措施的权力。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和有效地制止。

四是执法力度不够。普遍存在着重审批发证,轻监督检查的倾向;没有形成自上而下的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执法监察不够经常有力。

四、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对策及建议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必须从我国人多地少、土地供需矛盾突出的基本国情出发,使各级干部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通过学习宣传法律,使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做到明白合理保护、利用土地资源是对子孙后代负责任的一项长期的战略措施。运用行政的手段,建立一套节约集约用地机制,管住总量、控制增量、盘活存量,提高土地容积率和利用率;运用经济的手段,一方面全面推行“招、拍、挂”等市场化配置方式,提高土地取得和保有成本,抑制多占、滥用和浪费土地现象。

(二)以贯彻国务院《决定》和《通知》为契机,始终保持执法监察高压氛围

以卫星遥感执法检查为抓手,突出严肃查处新发生违法用地与政府违法用地两个重点,切实解决基层政府依法用地意识不强和顶风违法问题;建立健全协作办案制度为契机,借助兄弟部门力量,形成国土资源大执法格局;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坚持查人与处事相结合,继续保持严肃查处违法用地的高压态势。

(三)以切实加强执法巡查为载体,努力把土地违法抑制在萌芽状态

违法者的利益有多大,执法的阻力就有多大。查处违法用地只是手段,目的是维护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因此要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土地动态巡查,进一步狠抓源头防范。构建完整的执法监察网络体系。要做到防范关口前移、预防重心下移,逐步建立“上有卫星,下有百姓”、“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立体防范监管体系,提高案件发现率、制止率和立案率,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

篇2

在现代法律制度及司法制度的框架内,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由于公诉权的性质以及在司法制度中的功能,检察权带有一种与生俱来的“监督性”。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当监督警方的侦查。另一方面,检察权的产生,也是为了维系现代司法制度弹劾主义的结构,防止审判纠问化。应当说,在上述公诉权意义上的制约监督作用,已普遍得到认可。而争议的焦点是检察机关对于法院是否应当具有诉权以外的监督权。这是检察机关审判监督问题的实质,也是中国检察监督制度中最实质性、最有争议的问题。为了保持准确的问题聚焦从而保证清晰的思路与合理的结论,应当区分检察机关的诉权与诉讼监督权,在此基础上,将诉权问题纳入诉讼法专业问题研究,将诉讼监督权问题纳入检察监督问题来讨论。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案件中的抗诉,以及刑事审判中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提出监督意见,属于本文所论的检察监督问题范围。

在侦查、公诉权之外设立法律监督权,这在中国传统法制模式中无法找到渊源,也不能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法律制度中获得借鉴,中国检察机关的监督权模式来源于前苏联。苏联模式的检察监督制度,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以检察机关监督为“最高监督”,从而突出了检察监督的地位;二是实施一般监督。中国的检察制度建设在一定程度上搬用了苏联模式,但不定位为最高监督,也不采用对组织和个人的行为进行普遍监督的所谓“一般监督”制度,却保留了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保留了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实施监督这一有异于其他国家检察制度的特殊做法。中国检察监督制度的建构和运作呈现出以下几个突出特点:一是宪法地位与实际的法律地位脱节;二是法定功能的支撑手段严重不足;三是在运作中受到强有力的司法抵抗而步履艰难。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存在的上述问题,严重影响了这一制度设立的意义,背离了法律制度设置的效率性与效益性原则,其内耗性与无效率性,严重浪费了法律资源,损害了法律制度的和谐统一性与其在民众中的公信力。

对一项既存制度现实价值的评价应主要采用社会学的标准与方法。一是考察其社会功用;二是分析其社会基础。就社会功用而言,不能否认,检察监督制度目前尚有其积极的意义,即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支持检察监督乃至其他外部监督的社会原因,是法院公信力不足。目前确实有必要加强对法院的监督。这种监督在法理的合理性上不仅是一种理论的分析,它直接关系到一个制度的运作效应,还包括它的制度平衡与价值平衡性。在抗诉制度法理合理性上最突出的负面评价,一是对司法权威与既判力的影响;二是可能对民事诉讼本身性质的扭曲。就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即检察机关依法律监督机关的身份向法院提出纠正违法的意见,存在另一个矛盾,即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是侦查与公诉机关,是代表国家的原告人,即实质上的诉讼当事人,而既是诉讼当事人又是法院的监督者,这是明显的角色冲突。这种冲突是刑事审判中的检察监督制度难以治愈的“硬伤”。

从以上分析,可形成以下意见:其一,检察机关基于诉讼监督权对法院实施的审判监督,存在法理合理性的缺陷,它在一定程度上有悖于现代诉讼的基本构架与性质,有悖于诉讼运作的一般规律。从发展前景看,它的生命力可能有限;从现实状况看,它难免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相当的负面效应。其二,鉴于目前我国的法院,在其社会位置与功用、内部构架、运作方式、法官素质等各个方面还不符合现代诉讼对法院资质包括审判能力与公正性条件的要求,可以说,它目前还处于向现代型法院发展的“培育期”。在这一时期内,法院的权威性有限,公正性有限,其独立性也允许受到更多的限制。这一时期,检察监督制度对于保证法院审判的公正性可能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在当前司法不公较为严重,司法公正的制度条件尚需培育的情况下,承认检察监督的相对合理性,在为其设置一定支撑条件的同时,应当对其进行必要限制与改造。笔者对于我国目前的检察机关审判监督问题提出以下两点看法:(一)在一定程度上肯定民事行政案件中抗诉制度在一定时间内对于保证审判公正的意义,但必须作制度上的完善以使其能够有效运作并防止其负面效应。为此,需要着重解决三个问题:首先,检察监督须建立和贯彻“既要实现司法公正,又要维护审判权威”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为此,应当限制监督范围,将监督案件主要限制在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司法严重不公、社会反响强烈的案件上,一味从部门的角度强调扩大监督是不妥当的。其次,为了协调好检审关系,并保证这一制度设置的有效性与合理性,对一些具体的制度问题做出明确规定,解决目前制度规范过于薄弱导致监督无序化以及法院缺乏适当配合的问题。再次,需要改进检察机关抗诉权的行使方式。目前抗诉决定权的行使带有行政化和非程序化的色彩。今后应当建立严格的透明的法定程序,并建立类似于合议庭决定的制度,特别重要的案件抗诉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使抗诉权的行使更加审慎和合理。(二)对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在目前宪法与刑诉法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再延展与充实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功能,使其实际被虚置。在检察机关的一般法律定位未改变前,维持其虚置性状态,以防止对诉讼合理性的损害。同时,应当通过法律规范确认和贯彻控辩平等的基本原则,禁止控辩任何一方在诉讼程序中超越其当事人地位扭变诉讼的结构,以实现审判中的程序。

篇3

所谓检查孔是指城市中被公路或人行道路面所覆盖的各种地下管道中为方便管道维护所预留的出入口。由于年代久远等原因,有关这些检查孔位置的资料往往不是很全,而检查孔本身又会被路面沥青或其它物体所覆盖,这就给城市管道的维护检修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为了在不需要大规模开挖的情况下在几千米的管道范围内准确地找到所需要的检查孔位置,一种以闭路电视设备为核心的检查孔定位系统曾经在一些国家得到了应用。但是这种系统不仅价格昂贵,而且操作复杂,工作时需要由人工在显示器上根据图像进行实际的判断。所以对于负责地下管道维护的市政单位来说,急需一种既简单又经济实用的检查孔定位检测系统。

利用电磁感应原理的测量技术在工业中的应用由来已久。涡流无损检测技术可以用来对导电材料的材质、厚度、位移等进行在线检测。石油工业中广泛应用的感应测井技术可以对井下地层的物理性质进行分析,从而获得地下的含油气参数[1~2]。根据同样原理设计的检查孔定位系统由地下和地面两部分组成。地下部分由感应探头及其相应的电路组成;地面部分由以霍尔传感器为主的距离测量装置及以便携式计算机为主的数据采集处理装置组成。地面部分和地下部分通过电缆联接。工作时,探头由挂在它前端的钢缆拖拉以提供在地下管道中前进的动力。根据探头位置所在的环境介质的电导率及当时的距离信号,就可以得到相应的数据处理结果。由于在大多数情况下,地下管道周围土壤的电导率一般在0.01s/m~0.1s/m之间[3],而在充满空气的检查孔中,探头周围介质的电导率会下降到0.005s/m以下,所以这种方法可以很准确地为被覆盖的检查孔定位。

1检测原理及探头的设计

感应探头中设计有发射和接收线圈,如图1所示。当发射线圈T通有恒定的交流电流时,由于电磁感应的作用,在接收线圈R中将会产生一个与发射电流频率相同、相位滞后π/2的感应电动势ex。同时发射线圈T上的交变电流周围形成的交变电磁场会在探头周围介质中产生与线圈同轴的涡流电流。同样,由交变涡流电流所形成的电磁场作用到接收线圈R上,就会产生一个与探头周围介质的导电率有关的感应电动势eR。这个由二次交变电磁场作用所产生的电动势就是定位系统所需要的检测信号。

由于直接耦合作用在接收线圈R上产生的磁通量可以表示为:

式中,nT和nR分别为发射线圈和接收线圈的匝数;So为线圈的横截面积;I为发射线圈中的电流;μ为介质磁导率;D1为T、R两线圈之间的距离;MTR为两线圈互感系数。所以由此而产生的感应电动势为:

式中,ω为发射电流的频率。由式(2)可以看出,ex是一个落后于发射电流π/2且与探头周围介质导电率无关的电势信号。在系统的接收信号中,它表现为一个幅值较大的背景噪音。

在发射频率不高、介质导电率较小的条件下,可忽略电磁波传播效应和涡流损耗,用几何因子理论对接收线圈中的二次感应电动势进行计算[4],将同轴于z的两线圈周围介质中的感应涡流分割成以探头轴心为圆心、半径为r、距线圈T和R距离分别为PT和PR的小单元环电流。将探头周围介质看作是均匀无限介质,把所有的单元环感生的电动势叠加在一起得到:

式中,σ为线圈周围介质的导电率。

这表明当发射电流恒定以后,k只与线圈的结构参数有关,故其被称为线圈系数。

当D1确定后,g只取决于单元环相对于线圈系的空间几何位置,故其被称为单元环几何因子。由式(3)可将电导率定义为:

ex不含有用信号且远远大于eR。比较(2)、(3)两式有:

当σ<l时,式(5)中的积分部分也小于1。实验中取频率为20kHz时,即使将D1减少到7~8cm,式(5)所表示的比值也只能在0.8%左右。

可以通过增加一个同轴且绕向相反的补偿线圈B来抵消直耦信号的影响。为了达到这个目的,由式(2)可知,发射线圈和补偿线圈的匝数及位置应该满足:

通常情况下,地下管道中介质的实际电导率非常小。为了提高检测信号的信噪比,可以适当增加接收线圈的匝数,但过多的匝数会增加线圈的尺寸并降低检测的灵敏度。同时适当增加线圈的截面积也是提高信号信噪比的一个办法,但是也要受到几何因子理论中“线圈的尺寸要大大小于它们之间的距离”这一假设的限制。

2检测电路设计

整个系统分为地上和地下两部分,其基本组成结构如图2所示。两大部分之间通过电缆相连接。地下部分中包括装有线圈的探头以及分别屏蔽在两个金属盒中的发射电路和接收电路。地下部分的所有装置全部固定安装在一节经过防水处理的直径为8cm左右的聚氯乙稀管内。为了防止对探头检测过程的干扰,设计时应该充分考虑地下部分的电路及导线的固定和屏蔽问题。

2.1发射电路

发射电路的主要功能是产生具有足够功率的20kHz的正弦激励信号,同时要引出一路参考信号至接收电路,作为模拟开关的触发控制。由于输出功率较大,发射电路中必须解决其散热问题。

2.2接收电路

尽管经过补偿线圈的抵消作用,接收信号中仍包含有较大的直接耦合部分。由于该部分电势在检测结果中一般保持不变且具有π/2相滞后的特征,所以探头周围介质电导率的变化就会由实际接收信号中的相位移变化体现出来。

接收电路中模拟开关的主要功能是用来检测接收信号的相位移。来自发射电路的同频率的参考信号作为模拟开关的触发控制,通过模拟开关的接收信号部分后再经过低通滤波器滤去交流分量,得到的电压信号就是一个和输入信号相角相关的量,实际上也是一个与介质导电率σ相关的量。适当调节参考信号的相位,可以得到较高的检测灵敏度。

2.3地上部分

检测信号通过信号电缆到达地面后,首先需要滤掉传输过程中所带来的噪音。检测信号输入通道的增益和零点可以分别进行连续调节,以便适应不同的地下管道及环境。

距离测量装置由装有霍尔传感器的滑轮组及其相应的辅助电路组成。在一个塑料滑轮上装有四个小磁铁,测试电缆通过该滑轮放入井下。所以当滑轮旋转时,可通过安装在滑轮旁的霍尔传感器的脉冲个数换算出电缆长度值,作为距离信号送入计算机。

将一台带有PCMCIAA/D插卡的便携计算机作为系统的主机[5]。应用软件中首先用中值滤波法将地下传来的检测信号进行数字滤波,再将按时间采样得到的检测信号与距离信号相对应。结果可存为文件,同时也可以进行实时的图形显示。当采样数据发生满足事先设定要求的突变时,将会有相应的数据显示在界面上。

3实验结果

3.1实验室实验结果

实验表明,系统分辨率随线圈距离D1的增加而下降,综合考虑系统的检测灵敏度和信噪比等因素,实验样机的Dl确定为0.5m。在室内环境下,样机的相位分辨率为1。,幅值分辨率为0.5%。

由于直耦电动势的值正比于ω,而涡流产生的二次电动势正比于ω2,因此当ω减小时,即使是在周围介质不变的情况下,检测信号中的相位变化也会减小,因此会降低信号的信噪比。

用不同介质对样机进行测试,实验表明,当频率低于5kHz时,信号输出对空气、干沙、湿沙等不同介质响应的区别已经很不明显。实验也表明在频率降低时,可以通过增加发射电路输出功率的方法来改善测量结果。所以在确保灵敏度、同时使系统适应大多数检测环境的情况下,实验样机发射电路输出信号的频率取为20kHz,电流幅值取为lA。

3.2现场实验结果

现场实验在某街道中的一段长约150m、直径约8英寸的水泥下水管道中进行。管道在150m距离起始和结束处各有一处检查孔A、C。已知在二者之间还有一处检查孔B存在,但其准确位置已经被街道覆盖,无法确定。

在定位检测前,先将一带有挂钩的高压喷嘴由A孔打到C孔,同时也对管道进行了一次冲洗操作。由挂钩拖拽探头沿管道前进以进行检测。由于距离检测的方式特殊,探头前进的速度不要求恒定。

现场实验的结果如图3所示。图中曲线起始端和结束端的两处低电平为两已知检查孔A和C。63m处的低电平则是需要被定位的检查孔B的具置。另外,两处的高电平表明该处有某种较高导电率的介质存在。后来发现:在36m处有一段多年前因管道维修所更换的PVC管道,而52.5m处则是另一段因同样原因所更换的钢管。

因为前进中的地下设备在钢管接头处受到了严重碰撞,由图3可以看出此后的输出信号略有漂移。这应该是由碰撞导致的内部器件相互位置的微小变化所引起的,但是并没有对检测结果造成实际影响。

现对全文总结如下:

(1)利用电磁感应原理实现了对地下管道检查孔的定位测量,系统使用方便快捷,设备简单经济,测试结果可靠,可以大大减轻市政维修的工作量。

(2)定位测量只需要对介质导电率的突变进行记录,不需要根据导电率的具体数值进行分析,所以实际系统的结构组成十分简单。

篇4

1、加入WTO,必将促进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加快中国法治化进程,为检察工作的开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WTO对中国最深刻的影响在于它推进中国的法治进程。这种影响概括起来就是“深刻,全面,强烈”。“深刻”在于WTO将影响中国的公法制度,推动政府行为走向法制化;“全面”是指WTO的影响涉及中国立法、行政、司法的各个方面;“强烈”则是说WTO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和贸易审查制度以及其他WTO的监督机制将使中国政府面临一种前所未有的强大的外在推动力,一种推进法治的外在动力。我国加入WTO后,政府将在确保法律的透明度、统一法律实施等方面履行承诺,与“依法治国”方略相呼应,全面展开第三次法律变革,从而对我国的法治化进程产生深远的影响。

WTO对中国的立法、行政和司法制度的总要求是:第一,法的透明性;第二,统一公正合理的法律实施;第三,独立的客观的公正的司法审查。这三项普遍性要求在实质上构成现代法治的价值核心,体现着现代法治的根本方向和发展趋势。

加入WTO后,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必须与国际惯例接轨,特别是涉及投资、金融、证券、贸易、竞争、信息、消费者权益等涉外经贸方面的法律法规,必须予以完善。WTO透明度原则要求各成员国有关经济贸易的法律法规、政策必须公开透明,同时要求各成员国在制定各自的经济政策过程中,提高透明度,以使制定的经济政策更具有科学性和可预见性。根据WTO的基本原则和规划,以及国际经济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我们要进一步加大对国内法律法规的清理和立、改、废工作,促进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加入WTO,必将促进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加快依法治国进程,进一步提高领导层和国民的法治意识,在全社会形成“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为检察工作的开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2、加入WTO,必将促使社会法律观念发生积极的变化,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加全面地发挥法律监督职能。

法律观念是法律文化的核心内容,法律文化是法律意识形态以及与法律意识形态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一国的法律文化,表明了法律作为市场经济体制运行调整器在该国的发展程度,以及人们对法律机构、法律职业者等法律现象和法律活动的认识、态度、信服和知识等方面的水平。中国加入WTO不仅意味着给中国经济发展带来好处,也展示给我们一系列全新的法律观念。这些观念,是全面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难得机遇,也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根本动力所在。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长期以来,社会对检察机关职能的认知是比较肤浅和不全面的,往往认为它是一个从事反贪和公诉的司法机关,事实上这不利于检察机关职能的充分发挥。加入"世贸"后,随着国外法制观念的涌入和影响,此种认识必然会有所改变,社会会更期望个人的合法权益、基本人权得到有效保护,期望检察机关加大监督力度,加强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对审判机关民事行政案件审判活动的监督,等等。这些都需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完全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职责。

3、加入WTO,必将加快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为检察机关更加深入地开展反腐败工作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我国当前的法律制度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不断探索并汲取世界各国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既反映出各国市场经济的共同特征,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法制经济。世界贸易组织需要各成员国内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应达到确保经济良好运行的应有水平,一国法制环境(包括立法和司法两方面)的优与劣就成为衡量该国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中国加入WTO,就必须遵守WTO的基本原则和规则,遵循市场经济的普遍规律,这在客观上将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WTO规则要求我们进一步做到政企分开,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一步确立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地位,使企业尽快成为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全方位的对外开放局面也将形成,金融体制改革、税制改革、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等,在提高我国经济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必将极大地促进涉及体制、机制方面,影响反腐败斗争深入下去的深层次矛盾的妥善解决,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提供良好的环境保证。

4、加入WTO,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管理效率,严格依法行政,为检察机关反腐败提供体制、机制上的保证。

WTO各成员政府仅仅是市场竞争规则的制定者,不是市场竞争的直接参与者,不能直接介入国内外市场的竞争。WTO奉行“尽可能少的行政干预”。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把政府职能转变到市场竞争规则的规定、严格依法行政、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为企业提供服务上来。加入WTO必将促进政府及各部门在行政管理体制、机制、内容、范围、手段、方式等方面的改革,提高行政管理效率,避免因政府及各部门“办事效率不高”导致的腐败现象。在市场准入方面,WTO市场准入原则要求必须放宽企业进入市场的条件和限制;在市场秩序方面,WTO要求取消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等不利于形成统一市场的行政行为;在市场主体方面,WTO非歧视原则要求取消差别对待,平等对待国内和国外企业,给国外企业进入国内市场以公平的待遇。这些都为减少权力干预市场引发的等腐败现象提供了体制和机制方面的保证。

5、加入WTO,必将促进我国加快司法改革步伐,为检察改革的深入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

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来,围绕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司法改革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成为整个社会关注的热点。加入WTO之后,要求我们具有统一的、合理的、完善的法律规则,WTO的另一要求是这些规则要能够得到公正、有效的执行,这就意味着我们的目光从立法领域转向了司法领域。根据WTO的要求,在司法领域中,一方面司法机构要独立于政府,从而保证公平合理的法律能够得到有效、公正的执行;另一方面要求司法机构具有审查行政法规的权力。因此,中国伴随加入WTO也进入了一个“司法的时代”,在这个时代,我们必须解决司法独立的问题,这就意味着我们从观念到制度,从司法外部到司法内部都要进行全面的改革,这就必然为检察改革的深入发展创造空前的机遇。

检察机关要有机遇意识,充分预见和认真研究加入WTO对人们价值观念和我国法律制度带来的巨大变化,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与时俱进。以加入WTO为契机,积极推进检察机关的理论创新、体制创新和制度创新,把检察改革放在加入WTO的社会大背景下进行,探索和建立符合加入WTO后的中国国情的检察制度和工作机制,大胆探索与国际检察制度接轨的新体制。

二、我国加入WTO之后检察机关面临的挑战

1、加入WTO,必然要求在执法中贯彻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这对我国司法机关—包括检察机关传统的执法观念是一种挑战。

WTO的法制统一、非歧视性和公开透明三项基本原则,不仅是对每个成员国制定有关法律、政策和措施所提出的要求,也是执法司法行为的基本要求。我国法律制度中有关透明度原则的规定很少,重视程度也不够。在我国现在司空见惯的“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等等,往往是政府施政和司法判案的依据。

“入世”以后,我国不仅经济置于全球化浪潮之中,我国的执法工作也将置于WTO成员的监督之下。任何原因造成的执法偏差,都可能影响我国声誉。大量国外公司、企业的涌入,使我们的执法对象多元化,片面强调保护某些企业的合法利益或者对中方企业和外方企业的内外有别将不再适合入世后的执法需要,也不符合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精神。因此在我们的执法过程中,必须进一步增强公正执法的观念,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案,不因国籍和身份的不同而发生偏袒倾向,执法中必须彻底摒除因地而异、因时而异的执法观念。

我们几十年的执法经历,已经形成了一种固有的习惯思维定势,办案习惯于秘密进行。司法程序进行之中难于接受外界的介入。而WTO的透明度原则要求司法程序公开,这对我们的习惯意识是一种挑战:司法程序公开并不是泄密,我们的执法活动要接受更为广泛的监督。

2、加入WTO,必然导致我国的法律环境产生重大变化,这对检察工作的法律依据及法律适用都将是一种挑战。

一方面,就我国目前的立法而言,不少领域都与WTO规则体系存在着差距甚至冲突。这种差距和冲突一方面表现在外资法、行政法、海商法等领域的制度与WTO规则的冲突上,另一方面表现为金融服务、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法律空白。按照WTO规则,我国与WTO规则不相适应的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等法律、法规都应当进行修改和补充。法律、法规的修改和补充必然对检察机关在法律适用上提出挑战。

另一方面,今后检察机关不仅要依据国内法开展工作,还要依据国际法开展工作。在认定犯罪过程中,特别是对金融诈骗、侵犯知识产权、走私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以及恐怖、洗钱、黑社会等跨国犯罪的认定,会更多地以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为标准。由于对国际法原意的理解会产生更多的歧义,将不成文的国际惯例转化为成文的国内法还需要一个长期的立法过程,将给各项检察工作,尤其是侦查、批捕、、控申等工作提出新的挑战。

3、加入WTO,我国刑事犯罪形势将发生重大变化,刑事检察工作面临严峻挑战。

首先,犯罪总量将在一个时期内呈上升趋势。加入WTO后我国经济发展将获得新的机遇,但由于我国一些企业竞争力在一段时期内不敌外国企业而导致失业和流动人口增加等原因,加入WTO后可能引起犯罪总量的上升。

其次,犯罪类型出现新的情况。第一,恐怖犯罪有所增加。加入WTO使我国融入全球化的世界经济格局中,美国9·11事件让人们看到了恐怖犯罪对经济、社会的巨大破坏力,也在中起到了示范作用。而对国际恐怖犯罪,检察机关还有待加强思想准备和应对措施。第二,黑恶势力、集团犯罪大量增加。中国大陆有许多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正在不断借鉴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黑帮组织模式来组织犯罪集团,实施犯罪。在中国加入WTO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黑社会组织必将趁机进入国内,增设类似“堂口”、“会所”性质的分支机构,与国内不法分子相勾结,从事有组织的犯罪活动。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在偏远地区、农村基层中,还存在相当量的“人治”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为犯罪滋生提供了养份,特别是靠近国境的地区,国外的犯罪组织将很可能诱使他们加入犯罪集团、黑社会组织,共同为非作歹,危害国家和人民。第三,环境犯罪日趋突出。加入WTO后,国际环境标准、质量标准将大量引入我国,不仅对国内产业和环保事业产生重大影响,也降低了认定环境犯罪的条件,原来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将被当作犯罪处理,而环境犯罪的认定和处理有赖于相关的科技知识,这给检察机关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更高的要求。第四,各种金融诈骗犯罪、知识产权犯罪、公司企业犯罪等经济犯罪将明显增多。加入WTO的直接后果是国际贸易自由化,金融流通更加频繁。证券期货、投资贸易、银行保险、知识产权等热点领域将出现新的漏洞,成为经济犯罪的高发部位。

最后,经济犯罪中的具体罪名也将此消彼长。一是走私犯罪将有所减少。根据WTO的基本规则,各成员方必须减让关税,这将大幅度减少走私的利润,走私无法再给犯罪分子带来巨大的收益,自然会减少。二是跨国犯罪将大为增加,犯罪出现国际化趋势。随着资金、物资、人员国际间的频繁流动,犯罪分子也会突破国界,跨国实施洗钱犯罪、恐怖犯罪、犯罪、环境犯罪、拐卖人口犯罪、伪造货币犯罪等。三是利用高科技手段特别是利用计算机网络和生物技术实施的犯罪,如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信息安全、传播细菌病毒等犯罪将会增加。

4、加入WTO,我国职务犯罪将会出现新的特点,给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贪污贿赂犯罪将一改目前普遍、多发的特点,呈现集中、严重的态势。WTO将削弱政府干预和控制经济行为的能力与垄断地位,这必然削减职务犯罪赖以产生的权力优势基础,把贪污贿赂犯罪压缩在较小的范围内。但少数掌握经济实权的人一旦犯罪得手,其数额和影响就相当巨大。

职务犯罪主体身份的界定将更加困难。入世后随着投资主体、投资市场和领域的多元化,以及所有制中混合成份的日益增多,将造成贪污贿赂犯罪主体身份的进一步复杂化。入世后政府直接参与经济管理的职能将逐步缩小和转移,给渎职犯罪主体的界定也带来新的问题。

“入世”后,资产重组的形式更加灵活,方式越是灵活,就越是难以监督,难以有效地防止暗箱操作,国有企业中很可能出现一批新的恣意侵吞国有资产的腐败分子。侵吞国有资产及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将有可能上升,且呈现渎职与贪污受贿行为交叉的特点。侵吞国有资产及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会出现在更广阔的行业和领域,且犯罪手段会不断翻新,呈现智能化程度高、隐蔽性强、调查取证难等特点,给案件的侦破及处理带来极大困难。

职务犯罪的行业性特点将更加明显。入世后在政府的一些部门如掌握审批、质检、检疫、安检等职权的政府官员容易成为一些投机分子拉拢腐蚀的重点对象。

国际社会及舆论环境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要求将更高。入世后,国外投资者必然会按照他们在本国及其他国家所享有的法治环境及公正市场秩序来要求各级政府。他们对我国市场竞争是否真正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评价,一段时期以内将会集中在各级政府是否能够有效地遏制各种腐败行为上。这就要求检察机关继续加大惩治力度。

5、加入WTO,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益法律代言人的角色将更加突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面临新的课题。

我国行政诉讼法只建立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诉讼,其目的是救济个人免受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损害。我国行政诉讼法立法时理论不完善,没有引入主观诉讼,才产生了这一制度上的缺陷。现在,在承认客观诉讼的基础上,应当考虑建立主观诉讼,以适应时展的需要。特别是WTO规定的中国政府的义务,很多都涉及了国家公益的职能。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各国都通过行政诉讼予以保障,而我国却无人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中,公共利益受损害(如假冒商标、环境保护等问题)发生的公害事件,检察机关应当有权。面临着入世的机遇和挑战,很有必要重新设计我国的行政诉讼机制。

为保障市场经济条件下弱势群体的利益,应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对司法的监督职能。对涉及国家、集体和公民重大利益的案件或违法行为后果比较严重,但无原告或原告无能力诉讼;或受害人不敢提讼,或当事人恶意通谋规避法律的案件以及检察机关受理公民控告,或通过其他方式发现的认为有必要参加监督的重大案件检察机关应主动介入,积极参与。尤其在加入"世贸"之后,许多纠纷都可能是跨国性的,如果仅依靠弱势群体自身的力量,由于在人力、财力等资源上的限制,他们不可能与实力强大的市场主体相抗衡,即使有法律上的明确保障,其应有权益也是难以实现的。如产品质量导致的众多消费者利益受损,这就可由检察机关代为提起民事诉讼。这是深化检察改革,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也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适应国家利益需要,与世界经济和法律接轨的必然趋势。

我国民事、行政、经济法律法规的不统一、滞后甚至空白,将更加不利于检察机关入世后监督工作的开展。在增加的涉外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与以往中国法人、公民相互之间发生的案件相比,取证难度加大,要求标准相对提高,而且由于各国民事诉讼法律对涉外案件的识别、认定、管辖权、举证及证据的使用等方面存在很多冲突,作为对法院判决进行监督的检察机关如何做好监督工作遇到新的课题。

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它不但承担着对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追诉权,而且在保护国家经济利益安全上法律也赋予其明确的职责。面对急剧变化的国内环境,检察机关应充分地发挥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面的职能作用,积极扮演社会公益法律代言人的角色,保护各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护正常的市场竞争行为。

6、加入WTO,我国检察工作与国际接轨,对检察机关及检察官素质都提出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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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案件管理机制 价值 构建原则 完善

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检察工作所面临的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从前的案件管理模式已不再适应人民群众对执法办案的新需求。因此,近年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在不断探索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的新方法、新途径,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下,各地检察机关相继建立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目前一致称为案件管理办公室。本文试图对案件管理机制的价值、必要性、构建原则、完善以及案件管理机构的定位、职责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案件管理机制的改革发展起到一点促进作用。

一、案件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

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建立案件管理专门机构前,以保障案件质量为目的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主要包括:一是上下级机关之间以及单位内部的条线管理,或称纵向管理,即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及院领导对所属部门的管理,这是目前实行的主要管理方式。二是各业务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侦、侦监、公诉、监所、控申等部门进行的相互监督制约。三是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包括对干警履职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办案纪律情况的监督,以及对错案的责任追究等。上述案件质量管理体系和内部监督制约制度是检察机关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有其科学合理的一面,但仍然缺乏全面性、系统性和有效性,这些管理方式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一是对案件质量履行监督职能的部门较为分散,缺乏专门机构和保障措施。二是案件质量管理过程中行政色彩较为浓厚,案件办理虽经过层层审批,但有时难以真正发挥监督作用,还可能造成案件办理职责不清,责任难以追究。三是尚未建立起科学、规范、系统的案件质量管理和流程管理机制。四是缺乏覆盖全面、标准科学、行之有效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

二、案件管理机制的价值和必要性

(一)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客观需要

检察权作为一项公权力,它的行使必须受到一定的监督与控制,否则就可能因权力滥用而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之前,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体系不够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不够完善,对于出现的问题有时难以做到有效控制。案件管理专门机构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上述问题,能够做到对执法办案的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督,实现了法律监督机关对自身的监督制约。案件管理办公室可以及时、主动对案件进行全程监督,真正做到办案与监督分离,充分体现了当前检察机关贯彻“监督者更应接受监督”的理念,保障了办案质量和效率。

(二)符合检察工作的发展规律和价值追求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第十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指出,要牢固树立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相统一的业绩观。要做到五者的协调统一就必须要改革当前的案件管理机制,实现从粗放型管理向精细化管理的转变。案件管理机制包括统一受案、流程监控、动态监督、文书管理、结案审核、涉案款物管理等方面,提高了案件质量和效率,实现了检察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检察职能的有效整合,符合“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此外,案件管理机制提高了执法办案的专业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符合检察工作的发展趋势。

三、案件管理机制的构建原则

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的案件管理机制体系,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在检察体制范围内,依照合法、高效、实用的要求,逐步建立起包括案件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价、数据统计查询等相互衔接、权责明确、精简高效的案件管理机制。具体说来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包括案件管理主体合法和程序合法。案件管理机制作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制度的一部分,要求其主体不能超越现行检察机关的内部设置,同时,要保证程序合法,即案件管理不能违反《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做到既有效管理又不影响业务部门正常办案。二是全面性原则,要求案件管理对办理的案件进行案件质量、办理程序以及办案结果等方面的全面、有效监控。三是严谨性原则,案件管理机制应具备高度的严谨性,必须做到内容科学、流程清晰、逻辑严密、力求周全。四是高效性原则,案件管理必须能够快捷解决问题,利用有限的工作资源获得最高的效率、最大的效益和最好的效果。五是可操作性原则,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及网络平台的设计应力求简便易行、便于操作,这样才能达到全面管理、高效监督、积极服务的目的。

四、案件管理机构的定位和职责

(一)案件管理机构的定位

案件管理办公室属于检察机关的综合业务部门,发挥管理、监督、参谋、服务、协调等作用,加强了检察机关内部对执法办案的横向管理,符合现代管理学中关于法人治理机制的原理。案件管理办公室对案件实行全程管理、动态监督,形成了内部监督管理制约的新体制,需要正确处理与其他业务部门的关系,做到既有效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又不影响办案部门的正常工作。

(二)案件管理机构的职责

案件管理办公室具有以下职责:负责案件的审查、受理和流转,负责进行办案流程监控、法律文书审核、涉案款物管理和统计数据的汇总、审核、分析,并负责组织案件质量评查及案件质量考核。此外,还负责进行业务工作对内、对外的沟通协调。

五、案件管理机制的完善

(一)案件质量管理的完善

进行案件质量管理是案件管理办公室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案件质量评查、案件质量考核等方式有效促进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提升。

1.采取全面评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个案评查等方式进行案件质量评查,根据评查内容形成评查分析报告,及时发现执法办案中存在的个别性或普遍性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从而帮助办案部门完善工作制度、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执法水平。同时,通过案件质量评查反映本院执法办案运行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进行案件质量评查需要建立具体的评价标准,制定明确、细致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案件质量评查各个环节,对评查工作规定严格的运行规则和时限要求,从而使评查工作有章可循。此外,评查结果要与检察官评优、奖励、提职、晋级挂钩,使之成为保证和提高办案质量的驱动力。

2.日常考评中,案件管理办公室可以利用案件管理信息平台对案件进行质量考核,及时掌握承办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履行职责的相关信息,并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细化考核标准,使内部监督融入到干警执法活动的每一个环节,从而实现对执法办案的有效管理和监控。同时,根据办理案件数量、质量、效果和诉讼监督工作开展情况等数据评估承办人的工作业绩,并纳入业务部门执法档案,作为干警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3.实现案件质量管理信息化和标准化。通过信息化网络平台的普遍应用,对执法办案数据根据预先设定的标准进行评价,并自动分析审查过程、自动形成评价结果,从而实现案件管理的科学分析。案件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对业务部门办理案件的管理、监督、预警等职责,做到对办案过程各个环节的全面了解、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督,不断规范案件质量标准,增强干警的责任意识,促进办案质量的提高。

(二)案件流程管理的完善

案件流程监控实际上是一种人为的程序控制,是规范办案程序、促进严格执法、提高执法水平的根本保证。

1.统一受案。案件受理是检察机关管辖案件的“进口”,也是案件管理的第一道关口。为把住案件受理关,案件管理办公室必须对进入检察环节的案件实行受案管理,即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案件是否应由本单位管辖以及应具备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等。同时,案件管理办公室统一对外移送案件、送达法律文书、收取回执,通过统一受案和移送,控制案件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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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察是建筑工程的基础工作,其勘察档案记录了现场地质勘察数据、土工试验数据统计、技术人员的数据分析图表和结论性文字报告,除具有科技档案的一般共性外,还有其自身的特点。充分认识这些特点,对加强工程勘察档案管理工作并充分发挥其作用十分重要。

一、工程勘察档案的特点

(一)组成的成套性

勘察单位以一个独立的工程项目作为勘察工作对象,按照严格的、科学的勘察程序,一个环节紧扣一个环节有规律地开展勘察工作。一项工程勘察全部勘察技术资料,按照一个独立的工程项目把它们组成一套完整、准确、系统的档案,其中每一张图纸、每一页文字或表格都是该套档案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这就是它的成套性。工程勘察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管理工作,都为这种成套性的特点所制约。

(二)形成的阶段性

根据勘察工作的基本程序,一项工程一般都要经过勘察准备(即前期)、初步勘察、勘察采样等几个阶段。前一阶段勘察工作没有完成,不得开展下一阶段的勘察工作。前后不同阶段的勘察活动之间,既有密不可分的有机联系,又有明显的严格的阶段区分,因此,每个勘察阶段各个专业的勘察活动分别组成各自互相联系的有机整体,并决定勘察技术资料形成的阶段性。

(三)内容的专业性

一项工程勘察是由多种专业技术人员按不同专业分别开展具体勘察作业,又相互配合共同完成,一项工程的勘察技术资料其形成过程是多学科、多专业的协同过程。因此,工程勘察档案在分类、编号、编制检索工作时,都要考虑勘察技术资料专业性,以及专业间的联系特点。不同专业的技术文件材料一般不能混淆在一起,在确定分类、标号结构层次时,要考虑图纸文件所属专业与工程勘察之间的隶属关系。此外档案管理人员应学习勘察各专业的基础知识,了解各专业的业务范围,能识别和看懂各专业的图纸文件,不断提高管理业务水平。

(四)贮存的空间需求性

工程勘察具有唯一性的特点,每一个项目的勘察资料都是一个独立档案项目。因此,在勘察技术活动中形成图纸文件必然具有数量大、递增快的特点。所以,在管理上需要考虑有较大、较多的库房,要有足够的橱、柜、架、盒、夹等装具及设备;现在的自动检索及光盘技术现代管理手段,提高了贮存密度和检索效率。

(五)使用的效益性

工程勘察档案是从事工程勘察技术活动的成果和产品。首先它是为某具体工程项目提供勘察图纸文件,作为工程设计和施工必要条件,其次,它是可供利用的勘察技术资源,对内可参考借鉴,对外可供技术交流。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克服技术封锁、保护主义,变封闭性为开放性,面向第一线的勘察技术人员,及时、准确、方便有效地提供档案资料,让工程勘察档案最大限度地发挥经济效益。

(六)使用价值的时效性

工程勘察档案用于工程项目第一次实现使用价值以后,还会多次利用并发挥作用。按照技术文件生命周期理论,工程勘察档案按其使用价值有它的活跃期和衰减的规律,在近期内的查阅率较高,时间越长其查阅率就越低。可见,工程勘察档案的使用价值具有一定的时效性。此外,还要根据保管、利用和库房、设备的状况,经常定期进行档案资料的清理鉴定,将使用价值不大,不常查用的档案置于“冷库”或适当减少库存份数。工程勘察档案的特点是由勘察活动的规律所决定的,认识并掌握这些特点,有利于不断改进档案管理,以便最大限度地发挥工程勘察档案的作用。二、当前的勘察工程档案管理

当前,如何做好工程勘察档案管理工作,成为工程勘察的坚实后盾,是工程勘察档案管理工作人员所应深刻思考的问题和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标准化管理是工程勘察档案管理的首要基础

当前,对工程勘察档案管理提出标准化要求,有利于提高工程勘察档案的质量,有利于工程勘察档案的归档利用。同时,为工程监督管理人员对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提供资料,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率。

(二)收集档案的内容要齐全

勘察档案管理人员要与工程勘察技术人员相配合,对已收集的档案资料进行鉴定、补充。工程勘察档案管理人员还要经常去施工现场,了解工程概况,配合勘察技术人员做好图纸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要做到心中有数,同时根据资料的形成规律,定期检查施工单位收集的资料是否齐全,与现场技术人员核对是否同施工现场相符,不相符的及时查明原因。如资料缺失不全,确实需要增补,应及时通知勘察技术人员。这样才能更好地保证工程档案资料在收集、整理上做到准确、完整。

(三)图纸、资料的标准化归档

当前,对工程勘察档案资料的归档,要摒弃旧有的过时的观念,要以高效、准确为前提,提高勘察工程档案管理水平,必须抓紧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建立起以办公自动化为载体的档案管理系统。工程勘察档案管理单位必须开发完善工程勘察档案管理软件。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熟练使用计算机,以便准确、迅速的录入与使用工程档案管理软件。

二是要对现有档案认真进行整理、完善。要结合工程勘察的特点,更加严格、科学地做好档案的分类和著录,在此基础上,对历史档案进行清理,对号入座。清理的同时要尽可能地进行完善,填补相关资料。

三是要不断丰富补充档案的存贮的内容。要结合工程特点,有意识地丰富档案的形式和内容,加大图片、声像档案归档的比重,逐步使呆板、单调的勘察工程档案生动化、形象化。

(四)建立勘察工程档案员岗位责任制

一名合格的工程勘察档案管理员:一是负责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二是及时做好档案的收集、鉴定、立卷、归档工作;三是经常督促工程图纸、资料的归还;四是负责编制工程档案工作计划和组织改革等编研资料;五是做好工程档案工作的日常保管。

总之,工程勘察档案管理人员要不断的提高自身素质,熟练掌握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技巧,在归档时,做到既“清晰”又“全面”,在取档时,做到既“准确”又“迅速”,做好工程勘察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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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学生与学校之间因学校的内部管理行为而发生法律纠纷诉至法院的案件日益增多。因此,建立一种司法救济途径,以平衡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利益冲突,保护相对于学校而言处于弱势地位的学生的合法权益,乃是当务之急。如果在不久的将来,我国能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笔者建议,司法审查应将学校的内部管理行为纳入其视线范围。

一、对学校内部管理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必要性

(一)是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需要

学校管理制度多为强制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学生是学校管理的对象,学生日常行为必须符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要求,在学校的统筹安排下完成学业。同时,我们也应该意识到,法治社会是人性得以张扬的社会,每个人的人格都是独立的,在法律地位上,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组织之间、个人与政府和国家之间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拥有凌驾于另一方之上的权力。因此,学生虽然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但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一旦其人格尊严受到侵犯,个人的权利和利益遭到破坏,可以通过行使诉讼权,请求法院对学校的管理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司法审查所追求的目标就是以司法权约束其他公权力,保护私权利,体现了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也意味着法治所要求的从“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的转变。

(二)是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秩序的重要保障

虽然学生会因行使诉讼权要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但不论其诉讼主张是否成立,不论其是否胜诉,其产生的客观效果都是对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秩序的维护。体现在法院对学校内部管理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时,对学校内部管理合法行为的维护和对违法行为的纠正,支持和肯定合法的、正当的、合秩序的管理行为,纠正不合法的、不正当的、不合秩序的管理行为,从而弱化、消除学生与学校之间的矛盾,维护公共利益和学校秩序,保障学校的内部稳定。

(三)是促进学校内部管理科学化、法治化的重要途径

学校内部管理行为的相对人是学生,学校在实施内部管理行为时,应当尊重科学规律,体现法治社会所倡导的“以人为本”的理念,将学校的管理目标与学生的内在需要协调一致,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达到学生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的目的。体现在通过法院对学校内部管理行为的司法审查,促进学校完善管理制度,建立诸如原告的申诉和举报程序、学生管理部门的调查程序、专门委员会的听证程序、被告的辩解和申诉程序、校长裁决并做出决定的程序、具体实施的程序等,使学校管理行为遵循法治的精神和原则。

二、关于学校内部管理行为的法律定性

我国目前已有的涉及到学校内部管理的法律只有四部,即《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在这四部法律中,对学校内部管理行为没有准确的法律定性,对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如何行使诉讼权利的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如《教育法》只在第42条“关于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的第4项规定了“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讼。”由此可见,我国的大、中、小学生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依据哪些实体法和程序法提讼,在诉讼中具有哪些权利义务,呈现无法可依的状况。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由法院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学校内部管理行为进行定性,决定此类诉讼所依据的法律,如有的按行政诉讼受理,有的按民事诉讼受理,有的则以无法律依据为由拒绝受理。学校内部管理行为的法律定性是提讼并对该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前提条件,只有在正确定性后,才能进入相应的诉讼程序,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法院对该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依笔者之见,学校内部管理行为应定性为行政行为,法院应依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审理该类案件,行使司法审查权。理由如下:

(一)学校是行政法人

通说认为,学校是事业单位,但在我国现行教育体制下,除民办学校外,大量的公立学校是由国家和政府设立的,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是学校的主管部门,负责教育机构的设置,规定学校的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学校的教育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拨款,在财政预算中单独立项,学校的基本建设已纳入各级政府的城乡建设规划,这些在《教育法》中都有规定。可见,我国的学校在法律地位上具有特殊性,它虽是事业单位,但却符合行政机关的基本特征,一是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即由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二是在决策体制上实行首长负责制,即校长负责制,三是在对学生行使管理职能时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四是以自己的名义与公民、企事业单位打交道,并独立承担责任。所以,学校是根据国家授权,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行使的是行政权力,学生是其行政管理的相对人。有学者认为,关于学校的法律地位,可以借鉴法国的“公务法人”概念,即指除国家和地方团体之外的,依法从事一定的公务活动的,独立享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的行政主体,如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等。也有学者提出了“公务组织”的概念,即只要在实际上行使公共行政职能的组织,就是公务组织,其在行使公共行政职权时,就是行政主体,其行为必须受行政法的调整,其相对人在受到侵害时,有权寻求行政法上的救济。不论观点如何,有一点基本形成了共识,就是学校因实施的是公共管理职能,应当属于行政主体的范畴。

(二)内部管理关系是可诉的行政法律关系

学校与学生之问的关系是一种复杂的法律关系。学校在实施教学计划,为学生提供后勤保障时,与学生之间是一种平等型的教育合同关系,而在实施招生、奖惩、颁发学业证书等内部管理行为时,与学生之间则形成隶属型的行政管理关系。因为学校在实施内部管理行为时,与学生的权利义务不完全对等,它有权限制甚至剥夺学生的权利。但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3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因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任免等决定提起的诉讼”。即法院不于预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行为。这是对国外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机械移植的结果。“特别权力关系”起源于19世纪的德国,是指基于特别的法律原因,在国家的一定范围内或行政主体在其内部因实施管理行为所形成的权力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问的关系就属于特别权力关系,学校对学生拥有命令支配权力,学生只有服从的义务,他们之间的关系不受法律的调整,即使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也不得寻求司法救济。但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在“二战”以后受到了现代法治观念的挑战,维护人权成为首要的任务,各国纷纷规定,任何行为只要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均可诉讼至法院寻求司法保护。可见,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已不符合现代法治观念,必须及时修改,允许司法权介入内部管理行为。因为作为内部管理行为相对人的学生既是被管理者,也是普通公民,对于学校做出的严重影响其合法权益的内部管理行为,如奖惩、退学、不予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等,应当允许其向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学校内部管理行为应定性为特殊的行政法人实施的可诉的行政行为,如果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解决了上述两个问题,法院介入学校的内部管理并对其进行司法审查的前提条件就具备了。

三、对学校内部管理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范围

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确定为标准,分为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学校在内部管理中对特定的学生实施的行为,如开除学籍、劝其退学、不予颁发毕业证等,即属具体行政行为,学校在内部管理中对不特定的学生实施的行为,如制定校规校纪、通知、决定、决议等内部规范性文件,即属抽象行政行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可见,我国法院对学校内部管理行为中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是有法律依据的,法院可判决被告撤销或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我国法律对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可以进行司法审查没有做出规定。依笔者之见,法院应对学校内部管理行为中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撤销违法的或不适当的抽象行政行为。一是因为将抽象行政作为司法审查的对象是当今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二是因为我国学校制定的大量内部规范性文件中存在严重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现象,如乱收费、罚款、扩大违纪处分的范围并加重处罚程度的规定,此类规定俯拾即是,侵犯了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三是因为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可以更大程度和更大范围地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只是保护了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对人个人,而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可以保护所有可能或已经受到该抽象行政行为侵害的相对人。

我国《行政诉讼法》除未对抽象行政行为是否进行司法审查做出规定外,对可以进行司法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也仅仅在第11条中列举了八类行为。笔者以为,第ll条的规定只体现了对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司法保护,而对除人身权和财产权外的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处于法律空白状态。在现代法治社会,人们享有的权利日益多元化,利益之间的冲突日益增多,人们的权利保护意识也越来越强。在校学生除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外,还享有广泛的社会经济权利、政治权利,如受教育权、选举权、通信自由权、自由权等,学校在内部管理时很容易忽视对这些权利的保护,造成对这些权利的侵犯,如对考试作弊行为予以退学处理,在基层民主选举中代替学生选民选举。司法审查的目的就是遏制学校行政权力的膨胀,对学校行政行为进行全方位监督,促使其依法行政,而且我国又是一个缺乏法治传统和权利保护意识淡薄的国家,因此,需扩大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只要学校内部管理行为侵犯了学生的任何合法权益,学生都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对内部管理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体现社会民主,实现社会正义。

四、对学校内部管理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标准

法院对学校内部管理行为的司法审查,主要是审查该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合法性审查是指法院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是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方式、内容、程序及权限进行。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判断学校内部管理行为合法性的标准是:1.主要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即学校提供的证明其内部管理行为合法的证据应符合证据的相关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否则即为违法行为;2.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即学校在对学生作出不利的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即将作出的不利决定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为当事人提供陈诉和申辩的机会和时间,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制作相应文书并送达当事人,应当在一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不能久拖不决,否则即为程序违法;3.是否超越职权,即学校实施的内部管理行为不能超越其权限范围,行使了其他机关的职权,如对违纪学生关禁闭、罚款,就是严重的越权行为,“越权无效”是世界公认的审查原则,也是现代法治的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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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船舶能够在水中按照驾驶者的意图航行,使船舶改变航向或维持指定航向,是依靠改变安装在船舶尾部的船舵的位置来实现的。正如鱼儿能够在水中游动自由,是靠摆动它的尾巴一样。可以说船舵就是起着鱼尾的功用。舵对于船舶航行的重要性是不言而谕的,当船舶航行时船舵发生故障,对船舶安全的影响是巨大的。

二、舵机的基本组成

船舵主要由舵叶、舵杆、舵机等部分组成。船舵能够接受驾驶者的命令并按照命令改变船舵的位置是依靠舵机带动舵叶来实现的,而舵机是整个舵系统中比较容易出现故障的部位,也是船舶安全检查人员进行船舶安检时着重注意检查的地方。

船舶舵机按驱动动力分为蒸汽舵机、电动舵机与电动液压舵机(简称液压舵机)。液压舵机具有重量轻、尺寸小、灵敏度高,工作平稳安全可靠,能缓冲风浪对舵叶的冲击,运转噪音低、振动小,而且可实现无级变速,功率的范围广。所以现代化的大中型船舶上,广泛采用液压舵机。故本文以液压舵机作为分析对象。

液压舵机一般采用电动机带动油泵,因而又称电动液压舵机。液压舵机用油液作为传递能量的介质,利用油液的不可压缩性及流量、压力和流向的可控性来实现转舵。舵机通过油泵把机械能转化为油液的压力能,然后通过转舵机构把压力能又转化为机械能,来实现舵的左、右转向。

液压舵机由三大部分组成:推舵机构、液压系统与操舵控制系统。推舵机构的作用是将液压能转换成机械能,推动舵叶偏转。液压系统的作用是向舵机提供足够的液压能.并设置所需的保护与控制装置。操舵控制系统的作用有二:一是传递舵令,二是控制操舵精度。

按照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对舵机的基本要求,其中主要内容有:

1.每艘船舶均应设置1个主操舵装置和1个辅助操舵装置。主操舵装置和辅助操舵装置的布置,应满足当它们中的1个失效时应不致使另1个也失灵。

2.具有足够的强度并能在最大营运前进航速时进行操舵,使舵自任一舷的35°转至另一舷的35°,并且于相同条件下自一舷的35°转至另一舷的30°所需时间不超过28s。

3.能在最大营运前进航速的一半但不小于7kn时进行操舵,使舵自一舷的15°转至另一舷的l5°且需时间不超过60s。

4.驾驶室与舵机室之间,应设有通信设施。

5.操舵装置应设有有效的舵角限位器。以动力转舵的操舵装置,应装设限位开关或类似设备,使舵在到达舵角限位器前停住。装设的限位开关或类似设备应该与转舵机构本身同步,而不应与舵机的控制相同步。

6.舵装置应有保持舵位不动的制动装置。

7.当主操舵装置要求动力操作时,应设有1个固定贮油箱,其容量至少足以使1个动力转舵系统包括循环油箱进行再充液。贮油箱应以管路固定连接,使液压系统能在舵机室内便于充液,并应设有液位计。

8.应设置两个独立的控制系统,见每个系统均应能在驾驶室控制。但这并不要求设双套操舵手轮或手柄。若控制系统是由液压遥控传动装置组成时,除100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运输船外,不必设置第2个独立控制系统。

9.驾驶室和舵机室应固定展示带有原理框图的适当操作说明。此说明应表明操舵装置控制系统和动力转舵系统的转换程序。

10.由1台或几台动力设备组成的每一电动或电动液压操舵装置至少应由主配电板设2路独立馈电线直接供电。但其中的1路可以由应急配电板供电。

三、舵机容易出现的故障

对于舵机日常比较容易出现故障的情况,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属于硬件类的故障,二是属于软件类的故障。

舵机的硬件类的故障是指与舵机相关的机器、设备发生了功能性的障碍,使得舵机不能正常工作发挥效用。常见的主要有:

1.通信系统的故障。驾驶员发出的舵令信号不能输出至舵机,舵机接收不到舵令。驾驶台与舵机间无法通话等。

2.电力系统的故障。动力电路、配电板等电力输出故障,使电动机无法正常运转。两路电力线路只有一路可以使用.

3.液压系统的故障。液压系统密封性能出现问题,有油路泄漏或有旁通现象、主油路锁闭不严、油位过低、液压系统内有空气等问题。使液压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软件类的故障是指与舵机运行有关的管理制度,船员对舵机的操作存在的问题。通常主要是船员对应急舵的操作不熟悉,在需要的时候无法启动应急舵。

四、对舵机安检的重点

针对舵机容易出现的故障点,船舶安检人员就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工作。

检查应急舵的有效性。按照现代船舶建造规范的要求,船舶应当具有两套以上操舵装置。一套主推舵装置,一套为辅助(应急)推舵装置。这是为了保证在主推舵装置出现故障时,应急舵仍然可以继续保持舵的有效性,保证船舶的正常航行和安全。对应急舵的检查一般要求船方进行应急舵的实操,观察应急舵是否能够使用,运转是否正常。

检查舵的运转情况。在检查舵的运转情况时,一般应有两名船舶安检员相互配合进行。一名安检员在驾驶台发出舵令,另一名安检员在舵机间观察舵机对于舵令的反映。舵机在转舵运行过程中应运转平稳,无杂音无间歇性现象。从一侧满舵运行到另一侧满舵时,应反映灵敏,能够达到28S的时间要求。

检查舵角指示的准确性。在舵机上都安装有舵角指示器,舵角指示器是为了正确显示舵叶转动的准确位置,其所显示的角度指数应与驾驶台操舵转向的角度度数相吻合。当舵角指示器显示不准时,就会影响到驾驶员的对船舶的操纵,使驾驶员的判断产生误差,有可能使船舶发生触碰事故。在检查舵角指示的准确性时,是由两名船舶安检员相互配合进行的。一名安检员在驾驶台观察驾驶台上的检查舵角指示器显示的读数,另一名安检员在舵机间观察舵机上舵角指示器显示的读数。二者应读数相同。

检查舵角限位器的有效性。舵角限位器是起到了对液压油缸的保护作用。

当舵角转动到最大角度时,油缸的活塞继续压缩液油,而舵叶已不再继续偏转,致使油缸内的压力不断增加,容易导致油缸破裂。而舵角限位器的存在就使得当舵角转动到最大角度时触动限位开关,限位开关断开电动机的动力起到了保护油缸的作用。所以安检员在检查检查舵角限位器时,应让船舶驾驶员分别打满左、右舵,观察当舵角转动到最大角度时舵角限位器是否发生作用。否则应当要求船方进行修复。

检查舵的液压系统的密封性能。舵叶的转动是依靠油缸内液体传递的电动机动力来实现的。所以舵机的液压系统要保证不漏油,不漏气和不积气,才能达到传递液压力的目的。液压系统的密封性能对舵机的正常工作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安检员在检查舵机时,应当注意观察舵机表面和舵机间的地面是否干净整洁、是否存在油污,还应当注意检查油缸表面是否存在修补过的痕迹。在检查液压系统的密封性时,应让船方开动舵机,注意观察舵机液压杆与液压油缸滑动处、液压油缸的其他接缝处是否有液压油渗出的现象。以便正确判断液压系统的密封性能。

同时在检查舵机时应注意检查一下液压油的品质。液压油是液压舵机正常工作的媒质,是液压舵机保持良好性能的保证。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对此有规定:液压操纵的操舵设备应设有能针对该液压系统的形式和设计保持液体清洁的装置。国内的船检规范也有类似的条款规定。可见舵机液压油品质是否良好对于舵机的正常运行确实很重要。液压油的品质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一是液压油在运转过程中,机器磨损下来的金属屑和水分混入到油中,对液压油造成了污染。二是液压油与空气接触会发生氧化反映,油品会渐渐下降,达不到机器性能的要求。这时应当更换液压油。但是由于液压油的价格比较昂贵,因此沿海船舶特别是个体船舶很少有更换液压油的。另外在舵机间的液压油补充油柜中液压油应保持一定的油量储备,这也是在检查过程中应当注意的。

在对舵机的检查过程中其他需要注意的,在舵机间应张贴有应急舵的使用操作说明,并通过与机舱工人的交谈,以了解他们是否熟悉应急舵的操作使用。通过以上的检查基本上可以完成对舵机的安检工作,对该船的舵机系统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希望本文能够为船舶安全检查人员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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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机关是整个检察体系的基础,处于法律监督的最前沿,是国家法律政策的具体执行者。作为基层检察机关,只有切实提高执行力,才能使各项工作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各个部门、落实到每名检察人员之中。如何加强基层检察机关的执行力建设,是我们必须认真思考和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笔者在这里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关于基层检察机关执行力的内容

什么是基层检察机关的执行力?基层检察机关的执行力,具体而言就是基层检察机关及全体检察人员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机关及本院自身的工作部署,按质按量地完成工作任务,把决策转化为打击犯罪、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工作能力。包括对检察事业执着追求的理想信念,与时俱进 、克难攻坚的工作能力,解放思想、赶超跨越的工作作风,顾全大局、齐心协力的团队合作精神以及管理激励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等等。

二、加强基层检察机关执行力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执行力建设,是基层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推动检察事业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十二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下简称《纲要》),确定了未来五年检察工作发展的总体思路、目标、任务和重大举措。对于基层检察机关而言,贯彻好《纲要》,主要通过依法履行职责,把科学发展的观念贯彻到实际工作中,落实到具体措施上,促进经济社会和自身实现科学发展。基层检察机关执行力的强弱,关系到科学发展观能不能在具体工作中“落地生根”,关系到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机制能不能构建,关系到制约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瓶颈难题能不能破解。因此,提高基层检察机关执行力是促进检察机关依法正确履职的重要途径,是推动各项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强大动力。

(二)加强执行力建设,是基层检察机关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保证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重要的职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检察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谋划和推进。当前,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正在深入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这对检察机关服务大局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面对新的形势,基层检察机关应当立足检察职能,加强执行力建设,全面推进各项检察工作,找准法律监督工作与社会和谐稳定的结合点、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点、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结合点,执法想到稳定,办案考虑发展,监督促进和谐,为实现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加强执行力建设,是基层检察机关增强队伍凝聚力和战斗力,提升执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现阶段,不少基层检察机关在执行力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执行意识不浓、执行速度不快、执行力度不大、执行办法不多、执行能力不强等方面,这些问题迫切需要解决,否则就会影响到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进而影响到执法公信力。新形势的发展对基层检察机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要求基层检察机关必须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打造一支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的检察队伍,而加强执行力建设,则是队伍建设的关键环节。同时,基层检察机关执行力与其执法公信力是相辅相成、呈正比例发展的关系:基层检察机关对内具有执行力,对外才会有公信力,才能获得人民群众的口碑,执行力越强,公信力越高,群众口碑越好,这也要求基层检察机关将执行力建设摆在突出位置。

三、新形势下加强基层检察机关执行力建设的对策

(一)树立执行意识,端正执行态度

1.培育执行文化,树立执行理念。秉承“忠诚、为民、公正、连接”政法干警核心价值,引导基层检察人员树立“不找借口,善于执行,创新争先”的执行理念,培养专注执著、创先争优和雷厉风行的执行意识。将“要盯紧,不要松懈;要主动,不要等靠;要实干,不要虚浮;要克难,不要推诿;要创新,不要平庸;要结果不要借口。”等执行文化内化到基层检察人员的思想和工作之中,从而实现支配其日常行为,自觉养成接受任务不找借口、执行任务不讲困难、完成任务追求完美的观念。

2.务实效能作风,增强执行责性。工作无小事,工作就意味着责任,要勇于担当。无论在任何岗位,无论做什么工作,都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责任心,都要有满怀热情,坚定完成任务的信心和决心,竭尽全力,尽职尽责地把工作做好。同时,强化工作作风、纪律作风、执法作风三个专项督查,重点围绕基层检察人员的“庸、懒、散、软”等方面开展专项督查,并将督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对执行力低下的基层检察人员要限期整改和责任追究,以表彰先进、鞭策后进的方式,强化基层检察机关效能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执行力。

(二)提高队伍素质,夯实执行基础

1.提高基层检察人员的整体素能。首先,领导班子的综合能力是加强执行力建设的核心。领导者的素质和能力决定了一个单位的执行力,要围绕提高决策指挥、学习创新、沟通协调等方面的能力,切实提高领导班子的执行力,在全院起到带头示范作用。其次,中层干部是加强执行力建设的关键。各部门负责人处于上传下达的中间环节,中层干部要始终与党组保持高度一致,不折不扣地落实党组作出的决定决议,带领本部门把各项工作贯彻好、落实好。第三,广大基层检察人员是执行力的主体和基础。每一名基层检察人员都要把自己溶入到检察工作大环境中,牢记自身的责任和使命,把自己与基层院的荣辱和兴衰紧密结合在一起,不折不扣地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

2.着力培养基层检察人员四种能力。首先是岗位履职的能力。在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的同时,要加强市场经济、科学技术、历史文化、行政管理等知识的学习,苦练岗位专业技能,努力成为本岗位、本部门的行家里手。其次是服务群众的能力。在讲究执行方法和艺术,走群众路线的同时,还需提高基层检察人员协调群众利益的能力、化解矛盾的能力、凝聚人心的能力,想方设法为群众谋利益,做群众的贴心人。再次是攻坚克难的能力。基层检察人员在执行过程中需要拥有敢于碰硬,敢于突破工作中一些不合时宜的条条框框的精神,从实际出发,因时因地制宜,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探索新路子。第四是团队协作的能力。牢固树立团队精神和“一盘棋”思想,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相互协调配合,敢于承担各自责任,不推诿扯皮,做到合心、合力、合拍,共同推动基层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注重执行方式,改进执行方法

1.工作谋划上要有预见性。首先应该从工作谋划入手,时刻关注检察事业的发展趋势,及时了解上级的工作部署,对可能安排的工作有较强的预判力和敏感性,做到早调研、早安排、早起步,做好前期准备,形成切实可行的工作思路、工作计划、实施方案,避免打无准备之仗。

2.正确领会上级精神,寻求执行途径。充分理解上级决策和部署的基本意图,认真分析形势,将各项检察工作进一步量化、细化、具体化,分阶段、分部门、分岗位提出具体目标、工作要求、工作期限、工作措施、承办部门、责任人、奖惩措施等,形成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和操作方案,为正确执行提供指导,指引方向。

3.抓住工作关键,在执行过程中求突破。关键点的解决往往代表着主要问题的解决、代表着整体工作的突破。同时也要关注细节,一方面,日常工作往往是细节或小事影响着全局甚至决定一件事的成败。另一方面,关注细节是工作质量提高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也是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在执行力上的落脚点。工作执行力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对细节认真、再认真,对关键点跟进、再跟进的结果。

(四)健全运行机制,提升执行效率

1.推行“常态化评查”制度。加强对工作落实情况、执法规范程度和队伍形象建设的经常性评查,适时监测影响执法公信力的问题,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塑造公正廉洁执法形象,推动基层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队伍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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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是指为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而供给和管理人财物的权力和责任。而检察权是检察机关检查、了解、监督以及引导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命令、决定情况的权力。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明确指出了“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的重大事项。基于此,对检察机关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检察权相分离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探讨已成为当前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一、检察机关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与检察权相分离的意义

之所以要将检察机关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与检察权进行分离,其目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为了确保检察机关能够依法且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另一方面,这是为了将检察长从司法行政事务中解放出来。一般而言,供给充足和服务到位是检验上述目标是否达到的两条标准。同时,检察机关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检察权相分离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为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提供了保障。在司法机关中,“人”、“财”、“物”是其履行职能的必要资源。换言之,要确保司法权力的正常运行,则必须保障司法的公正性与独立性。同时,只有如此,才可能建立与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其获得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前提条件是从司法行政事务中解放出来,以此来避免因“人”、“财”、“物”的供给和管理而影响检察权的正常运行。换言之,检察机关依法、独立以及公正行使职权的前提条件是服务周到和“人”、“财”、“物”供给的充足。

(2)有利于检察权运行机制“去行政化”与“去地方化”的实现。虽然伴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解决了因经费供给匮乏而导致正常工作难以开展的问题。但是,现有的检察机关司法行政事务管理制度具有较为浓厚的地方色彩,从而对检察公信力造成了严重影响。而检察机关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检察权相分离正好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故而,对其进行探讨有着重要的意义。

(3)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等方面改革制度的制定提供了基础。一般而言,现有的 “人、财、物”保障制度能够对检察权的正常运行造成一定的影响。而司法责任制是本次司法改革的核心,且检察官主体资格与独立地位的确立是其前提条件。加之,检察官的独立地位又受“人、财、物”供给的影响。因此,将检察机关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检察权进行分离是检察官担负起相应办案的责任。

二、实行检察机关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与检察权相分离的对策

实行检察机关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检察权相分离,既是本次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又是一项情况较为复杂且涉及面广的改革。而目前,我国在具体实际相分离的过程中仍存在一系列问题(如,思想认识问题、司法规律遵循问题、保障均等化问题以及风险防控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制度的改革。因此,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对策来解决这些问题,以此来确保其相分离所发挥的作用。基于此,笔者根据相关的文献资料并结合多年的工作经验,共总结出以下几点对策:

(1)形成统一的认识,并积极努力推行改革。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人们对实行检察机关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检察权相分离这项改革的认识存在较大的差异。总体而言,对这项改革的认识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认为司法机关人财物省级统管指的是省以下检察院的垂直管理;另一方面,认为这项改革将会干扰到检察权的正常运行。无论是哪一种认识,均是与改革的宗旨背道而驰的。因此,我们必须形成统一的认识,即实行检察机关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检察权相分离能够防止原来和新的各种干扰。同时,在此基础上积极努力地推行相关的改革。

(2)坚持增量改革的原则,以此来实现“人、财、物”保障的均等化。之所以要实现“人、财、物”保障的均等化,主要是因为“人、财、物”的供给必须满足执法办案的需求。同时,这也是实现检察人员在全国范围内流动的必要前提。因此,我国在实行检察机关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检察权相分离的改革时,还应坚持增量改革的原则,以此来实现“人、财、物”保障的均等化。

(3)严格遵循司法规律,并充分发挥好上级检察院了解下级的优势。要做好检察机关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检察权相分离的改革,相关部门还应严格遵循司法规律,并充分发挥好上级检察院了解下级的优势。同时,还应采取行之有效哦的策略进一步强化检察院政治部与计划财务装备部门的日常管理职能。此外,在实行检察机关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检察权相分离之后,还应从财政制度和人事制度安排对其日常管理职能进行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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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形势下,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是一支政治可靠、纪律严明的队伍,在一定程度上能适应现代化经济建设的基本任务。但随着社会发展不断的加快,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专业化程度依旧停留在之前的阶段,大多数纪检监察干部的专业化程度不高,从学历方面来看,大多数都是以社会科学类为主的专业,在经济建设这一方面的人才不多。而社会发展的最鲜明特点就是信息化技术的发展,各种犯罪的智能化和高科技倾向越来越明显,对信息技术的运用程度也越来越多,例如对责任人的认定和调查取证都需要运用到信息技术,因此,也对纪检监察干部的专业化程度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目前纪检监察部门人力资源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乏严格的准入机制

在我国,国家对于法官、检察官的队伍准入机制要求的非常严格,必须要通过相关的考试和选拔才能入职。纪检监察部门关系着国家行政的安全,其重要性也不比上述机构低,但纪检监察部门的准入机制却不够严格,准入机制的不严格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纪检监察部门的形象,还直接削弱了纪检监察干部整体素质。

2.缺乏稳定的岗位编制

大多数的纪检监察干部经过多年基层的磨练,在工作业绩上有一定的成效之后,直接被上级机关调走或放到其他的单位,还有一些基层的纪检骨干人员,长时间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相关职务难以得到解决,工资福利达不到理想的状态,还长期处在第一线的工作中,职业存在一定的高危性,导致这些骨干人员的流失。

3.缺乏对纪检人员的培训

在我国,对纪检检察人员的培训机构很少,国家和政府也没有建立起系统规范的培训机构,纪检监察人员培训的次数相对较少,有的甚至没有,再者培训的内容方面存在着很多问题,对内容的设置较为随意,缺乏系统性和长期性的安排,不够深入,针对性不强等等。培训的范围也相对狭窄,没有将新时期下一些热门知识融入到培训内容当中。

对纪检中层干部的培训是工作的重中之重,因为在纪检部门,中层干部是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主体,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他们既承担着对主管部门性能的规划,对基层干部的表现还要进行考核,他们实施的决策能力直接影响到纪检部门战略目标的实现,对整个纪检部门都有着重要的影响。除此之外,除了对纪检人员实现标准化的管理之外,也要督促其加强自身的学习,培养自觉的学习能力。

4.缺乏长效学习机制

对纪检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后,还应督促其自身学习,可以依据个人兴趣和爱好,参照纪检工作的要求,通过自学或者在职进修等方式开展学习,是促进纪检专业队伍专业化的重要途径。但在目前形势下,大多数纪检部门对纪检干部的学习没有进行专门的规划,没有相应的奖惩制度,而大多数纪检干部的学习积极性也不够,缺乏创新精神,没有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自身的知识储备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

二、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主要策略

1.实行资格准入制

在对纪检干部的选拔中,要适当的提高纪检机关的门槛,按照国家对法官和检察官的管理模式,对纪检检察干部实行资格准入制。在前期阶段,必须要求所有的人员都进行考核,各级领导与干部的任职必须通过相关的考试来获得,不能采取其他的方式来任职或提拔,其次,还要定期的对纪检检察人员进行测试,优胜劣汰。这种资格准入制一定要严格执行,不能有半点马虎,以此来提高纪检监察部门的门槛,通过这项制度的实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安置性进人和照顾性进人的问题,促进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专业化和廉洁性。

此外,在对纪检人员招聘的过程中,要保证公开、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要求纪检人员德才兼备是基本要求,另外,还要增加招聘系统的可靠性和准确性,从各个方式完善招聘方式。一般的方式是先制定与考试有关的实体,成绩是否达标有严格的标准和限制,以保证招聘信息和评估信息的准确性。此外,在考试的过程中,试题要结合与纪检工作特点相关的试题来录用人员,将考试结果与考核结合起来,将笔试结果和面试结合起来,适当增加面试结果的分量,对试题的设计和研究要深入,使之在内容上要突出考生对政治方面的觉悟、纪检工作的态度和实际的工作能力测评等等,在评价机制中要做到公正,避免“走关系”的人员混入其中。

2.确保岗位稳定

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编制管理,重视基层纪检监察部门的建设和领导,不随意变动基层纪检监察部门干部,确保基层纪检监察部门工作的稳定。另外,要合理解决纪检监察部门干部的提拔和晋升问题,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在纪检监察部门中形成良好的竞争氛围,促进纪检监察干部专业化水平的提高。还要适当的调整纪检监察干部的福利待遇,增强其高度为国为民的责任感。

3.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

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是促进纪检监察队伍专业化水平提高的必要手段,首先要对现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培训中心进行资源的整合,加大对相关人员的培训,优化培训内容,提高培训质量。确保一年内有1-2次的培训机会,对纪检监察干部进行常规业务的轮训,促进其专业化水平的提高。其次要大力建设纪检监察学院,本科或大专类的院校设立相关的纪检检察专业,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选拨提供渠道。再者还可以利用这一类平台对纪检监察干部进行系统培训,加强经济与金融等知识的学习,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综合素质。要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学历教育,鼓励纪检监察干部利用业余时间,通过进修和自学等手段加强自身的学历教育,获取高学历。最后要权利推广“检察机关全员降讲学机制”,定期坚持每周一到两次安排纪检干部进行轮流讲学,争取在一年时间内完成一个大循坏。要求干部于大庭广众之下进行讲学,并对其发挥的水平进行评价,给纪检干部压力,让其有危机感,从而转化压力为动力,自觉增强自身的学习,储备知识,积累经验。此外,通过这种全员讲学的方式,纪检干部的思维能力得到了提升,逻辑思维能力得到增强,相关的语音表达能力和表现力得到相应的锻炼,从而更加有效的提升了纪检干部的专业化素质。

4.提倡终身学习

相对于纪检监察干部来说,首先要加强自身的政治学习和理想信念教育,在处理纪检问题当中,要确保纪检监察工作的清廉,坚定反腐倡廉的工作目标不模糊,将个人崇高的理想追求融入到纪检工作当中。其次,要加强对科学文化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的科学文化素养,掌握纪检工作必备的基本技能,提高自身的综合素养。最后要加强对纪检监察业务的学习,对纪检专业的基本知识不仅要融会贯通,还要将其合理的运用在实际的工作,增强纪检工作的创造性,成为纪检部门的骨干,为纪检工作贡献一份力量。

综上所述,通过对当前纪检监察队伍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探讨,得出了几点重要的解决措施。在新时代下,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反腐倡廉工作的有效性,还将促进国家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志娟,刘世林.国家审计的本质属性研究――基于国家行政监督系统功能整合视角[J].会计研究,2012(11):79-8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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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执法——检察执法的基本前提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重要力量。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一是必须树立法治观。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基本原则,切实转变“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以人治国、以行政命令代替法律的错误观点和做法。要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建立与现代法制文明相适应、符合现代法治基本要求的正确法治观。二是必须树立司法公正观。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活动的价值追求。检察机关必须以保障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标,突出“强化监督,公正执法”的主题,确保法律的严格统一实施,维护司法公正。三是必须树立平等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存在任何僭越法律的特权,这是现代法治的基石,也是执法者应恪守的准则。检察机关要在执法中强化平等保护的意识,平等地保护每一个利益主体,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检察执法中得到体现。

由于受陈旧执法思想的影响,当前检察机关在执法工作中仍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如重惩治犯罪,轻人权保护问题;重实体,轻程序问题;重打击,轻预防问题;重公正,轻效率问题;重数量,轻质量问题等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检察执法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因此,树立“严格执法”的现代执法理念,既是检察执法的基本前提,也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重要保证。

必须树立打击与保护并重的执法理念,切实转变“重惩治犯罪,轻人权保护”的思想。检察机关在履行惩治犯罪职责时,一方面要对犯罪分子坚决予以打击,另一方面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在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时,也要保证依法定程序进行,对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要彻底纠正过去那种忽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陈旧观念,坚决摒弃漠视当事人诉讼权利等与现代民主法制要求相悖的错误做法,自觉地把人权保护贯穿于检察执法活动的全过程,通过文明执法保护公民的人权。

必须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执法理念,切实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在检察实务中,有的案件存在质量问题,有的证据不被采用,这些都是不严格执行程序法造成的结果。程序法是保障实体法实施的规程和规范,是制约司法人员的执法行为,防止司法腐败,保证案件质量的有效手段。因此,检察机关要严格遵守程序法,严格依法办案,保证实体法得到正确实施,使案件经得起时间的检验。

必须树立惩治与预防并重的执法理念,切实转变“重办案,轻预防”的思想。要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通过查办具体案件,深入分析研究犯罪的原因、特点和规律,针对发案单位在制度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有情况、有分析、有措施的检察建议,帮助发案单位整章建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要结合典型案例,积极开展个案预防,达到“查办一个案,教育一条线,治理一大片”的效果。要不断探索预防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实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从分散状态到集中状态的转变,从初级形式的预防到系统全面预防的转变,从专门机关预防到全社会预防的转变。

必须树立公正与效率并重的执法理念,切实转变“重公正,轻效率”的思想。公正与效率是刑事诉讼追求的两大目标。但在检察执法中,有时会因片面追求公正而忽视效率,如不切实际地过分强调事实清楚而使案件久拖不决,案件层层把关拉长了办案周期等;有时也会为了提高效率而牺牲公正,如“严打”中过分强调快捕快诉而影响了案件质量等等。无论是偏重哪一方,都会产生弊端,都难以取得最佳的执法效果。因此,检察机关要确立“效率也是一种正义”的观点,迅速、及时、高效地履行检察职能,降低执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益。必须树立质量第一的执法理念,切实转变“重数量,轻质量”的思想。数量是质量的载体,质量是数量的灵魂。没有质量,数量只能为零。只追求办案数量,不讲案件质量,必将损害群众的利益,损害法律的尊严。检察机关必须处理好数量与质量的关系,坚持以质量为本,把案件质量作为检察工作的生命线,在办案中严把质量关,把每一宗案件都办成铁案。

二、文明执法——检察执法的必然要求

在执法过程中,由于受传统意识和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少数执法人员存在特权思想,不尊重当事人,作风粗暴、、刑讯逼供、违法办案等等,这些都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形象。因此,树立“文明执法”的现代执法理念,既是检察执法的必然要求,也是弘扬先进文化的具体表现。

检察机关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切实转变“只讲执法,不讲感情”的思想。要避免简单理解严格执法,把执法活动变成冷冰冰的机械式的例行公事。在办案中要充分体现人文关怀精神,如推行“告知犯罪嫌疑人制度”,搜查时避免未成年人、老人及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在场,搜查时对工资存折和维持家庭正常开销的费用一般不予扣押,采取强制措施时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尊严和人格等。要通过关心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生活,保障他们的合法权利,达到以情感化。

检察机关要在执法过程中深层次地把握现代法制的精髓,坚持以人为本,作到法情相融,体现出对人的价值和存在的充分尊重,充分运用法律和政策,将法的严明公正与符合情理的人文关怀紧密结合起来,推动检察工作朝更加文明、公正的方向健康发展。打铁还须自身硬。要将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落到实处,首先得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检察队伍。

检察机关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从严治检,抓好队伍建设,优化队伍结构,并结合“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强化执法教育,实现执法为民”和纪律教育月等教育活动,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培养“会办案、会电脑、会外语、会驾驶、会调研”的高素质检察人才,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

三、为民执法——检察执法的本质特征

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本质就是要解决好为民执法的问题,这是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执法行为中的具体体现。为民执法,决定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是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必须切实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心里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工作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一是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牢记我们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检察干警是人民的公仆,是为民掌权,为民执法,为民服务的。二是要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检察执法中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的思想,始终坚定不移地将维护社会稳定作为检察工作的首要任务。通过“严打”整治、“两打一扫”、“打黑除恶”等专项斗争,突出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依法快捕快诉,严惩各类刑事犯罪,增强群众的安全感,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全有序的工作生活环境。通过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社会影响恶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大要案,严惩腐败分子,保护国家人民财产,鼓舞人民群众,增强人民群众对反腐败斗争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心。通过强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切实纠正民事和行政审判中的违法犯罪现象,增强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法制的信任。三是要认真处理好群体性上访和公民的控告申诉工作。要继续实行首办责任制的工作制度和程序,强调谁主管,谁负责,对群众反映的情况绝不推诿和敷衍,将问题解决在首办环节和基层。大力开展文明接待活动,继续保持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示范窗口的形象,热情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四是要广泛听取群众的批评、建议和意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将“检察长接待日”制度、检务公开制度、执法监督员制度、定点挂钩联系等制度进一步完善并发挥其作用。此外,要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制定检察院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工作制度,更好地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五是要加大服务力度,切实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开通“法律咨询服务站”,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检察机关要在执法过程中落实总书记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提出的“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的指示,始终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人民满不满意、拥不拥护、赞不赞成作为检验检察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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