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6 17:44:03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4篇纪检监察论文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作为企业活动一个特有和必不可少的部门(或行为),在确保企业的健康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从思想教育方面来看,它通过持续地、强化地教育,保证着企业党员干部思想的先进性、纯洁性。从企业作为一个经济组织的特点来看,纪检监察通过它的特殊功能,保证和引领着企业的经济活动有序规范地开展。但是,客观来讲,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朝着更深层次地发展和前进,企业的经济组织特点(特色)更明显甚至说几乎唯一的情况下,企业的纪检监察效能在萎缩,作用在下降,功能不突出,没有较好地起到或发挥出应有的能量来。当然,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客观与主观的原因,一个细微的因素都会导致全局的变化。反观近年来我们企业发生的一些违法乱纪的事件,我们又感觉到有不少问题,这些问题不简单是纪检监察工作本身所要涉及的层次,甚至更多于是企业在发展进程中不断完善和解决的管理问题。下面仅就自己所想到的一些问题与方面谈谈个人看法。
一、阳光原则
单从字面都不难理解,阳光原则就是要透明,公开,因为除了躲在角落里,阳光都是能照射到的。在我们这样的建筑施工企业,我认为阳光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阳光下的作业;二是阳光下的收人。
监督促进阳光下的作业。随着企业改革与发展,不少传统建筑施工企业正朝着管理型建筑企业的方向前进。今后(现在也如此),企业的大量项目都是以一种技术管理的方式开展,多数项目都是以专业合法分包形式展开,因此项目的管理应该更多地体现出“阳光作业”来。比如分包工程的签订怎样来体现既维护企业利益,又能促进项目的正常运行。当然我们也有民主集中原则,也有“三重一大”的等方式来保证,问题在于在执行过程中是否体现出了这些好的方法。从现实情况来看,较多是流于形式和走过场,因此在这个环节我认为纪检监察的效能在于保证这些好的方法的执行上,贯彻上。如果我们把很多已有的好的办法好的形式都发挥好效能与作用,应该说是包容了项目管理的方方面面,能促使项目管理处于阳光之下。
鼓励阳光下的收人。当前建筑业员工的平均收人在全社会来比应该说是较低的。但客观来说建筑业内部“社会”的基尼系数恐怕也是全社会比较高的了吧。少数人的暴富与整体的低收人十分不协调。如果作个不恰当的比喻,把我们建筑企业比作社会的话,我认为在收人上应该体现和朝着这样的方向与目的去发展,那就是鼓励少数人(职业经理人)合法致富,让大多数人收人提高,让另外的少数人只能有低收人或出局。致富的少数人应该是高技能高水平的管理人才,让他们为企业尽智尽力,付出有所回报(当然我们不回避在企业困难时期讲奉献),而且付出与回报尽量成正比。让他们合法地坦然地富裕。通过他们的劳动与致富,让企业的大多数人富裕起来,充实企业的“中间”部分,促进企业员工的整体富裕。同时让那些不学无术,混日子过的人只能有低收人或直接出局。当然这些方法或道理谁都知道,并且问题的关健肯定在于如何去达到这样的目的,通过什么样的办法去实施(这是另外一个方面的问题,本文不作讨论)。我只想表达的一个观点就是应该通过更灵活更符合建筑企业特点的办法,让我们的每一个员工的收人都是阳光下的收人,让我们都追求阳光下的收人。
二、烙铁法则
经济学上的烙铁法则很简单,一块烙铁是通红的,谁去碰谁都会被烫。但是从中国几千年的传统与文明,“刑不上大夫”,“法不责众”等我们不难感觉到,从人治到法治是个多么艰难的过程。缩小到我们一个企业来看,从人管人到制度管人又是一个多么不好解决和实践的问题。我们经常谈企业的管理都是说的,首先建立健全制度,体现以人为本等等。不错,我们确实也做了很多制度,而且都很不错,似乎很能够完美,如果我们都照章去做,我们的企业绝对是一年一变样,三年大变样。可结果似乎也不是如此,不是我们的领导才能不够,也不是我们的员工不想为企业拼搏奉献,问题出在执行这些制度的本身机制就出了问题。
近年来,检察机关为加强对办案统一管理监督,宏观掌控案件办理质量,总体把握各业务部门办案情况,为检察长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许多检察机关都设立了专门的案件管理部门,即案件管理中心(又称案件管理办公室)。本文拟对成立案件管理中心的必要性、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工作实践,就如何进一步加强案件管理机制改革,更好地发挥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在检察业务管理中的作用,提出建议。
一、成立案件管理中心的必要性
(一)有助于检察资源配置
目前办案部门受理案件的途径、来源各不相同,形成了各自受理、互不知情的现状,加之案件办理前需经收发人员登记、部门内勤登记初审、科长审核分案,环节较多等因素,导致案件进出、流转等监督管理相对薄弱。因此有必要从根本上改变现有案件分散管理模式,将分散的案件收发、赃证物品管理、案卷扫描等职能统一在一个部门,节约资源,把干警从具体的繁杂的事务中解放出来,节省更多的精力从事检察业务;又能够实现公正、公开、透明、高效的管理,增强管理工作的公正性、透明度,从而形成良性互动的工作局面。
(二)有助于促进执法规范化
当前信息化发展为新形势下的检察案件管理工作提供了无限宽广的工作空间。案件管理中心严格运用《案件管理系统》对案件进行管理,摈弃一切人为因素,所有受理案件案号由软件自动编号,不得随意更改,所有审结案件在移交案件管理中心之前在《案件管理系统》已经审结完毕,案件管理中心在移送案件登记前打开《案件管理系统》对案件进行审查,对未在《案件管理系统》审结完毕或者与《案件管理系统》信息不一致的不予移送,为规范办案流程、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奠定基础。
(三)有助于加强内部监督
案件管理中心实际上是一种流程管理与专门监督相结合的内部案件质量管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它使检察业务管理由静态变为动态,由松散变为集中,由事后监督变为事前、事中监督,规范了执法行为,提高了办案质量,促进了执法公正。案件管理中心实行案件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编号,杜绝了案件流转、去向的随意性,同时主动加强与内部各职能处室之间的沟通、协调,又注重加强上下级之间的联系,做到上情下达、下达上报。
(四)有助于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案件管理中心成立后,极大地促进了《检察办案系统》运用,所有案件都能在《检察办案系统》准确、及时审结,保证检察业务数据的一致性、权威性,从而客观、及时、全面地反映检察业务的真实情况,领导可随时在网上查阅办案情况,对办案进行全程动态监督,同步发现和纠正问题;大量办案信息快捷传递,使信息得到整合应用,使决策更加准确、客观。
二、灵山县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建设工作实践
(一)领导重视,工作部署到位
为筹备成立案件管理中心,灵山县检察院成立了检察院案件统一归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筹备案件管理办公室,提供了组织保障。召开了案件管理工作推进会,通过会会交流,实地参观,分组讨论,着力解决了要不要搞案管,如何搞案管的思想认识问题。2011年12 月25 日,该院成立了案件管理中心。
(二)加大投入,配齐机构人员
一是加强硬件建设。增加经费,及时配备办公设备,配齐了扫描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脑等办公设备。二是组织外出学习考察,吸收有益经验。由案件管理中心分管领导带队,案管中心工作人员专门到先行试点的南宁市检察院、南宁市青秀区检察院跟班学习交流,熟练掌握工作内容和程序,为顺利开展工作打下基础。三是确定案件管理中心的机构、人员。该院根据实际情况,为案件管理中心配备主任一名、成员一名。
(三)加强沟通,及时解决困难
一是召开院班子成员和院案件管理中心、侦监、公诉等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会议,要求各部门配合案件管理中心工作,协调处理在案件统一归口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二是召开案件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和相关科室内勤参加的会议,对案件统一归口管理工作规定有了更深的了解,明确了内勤职责,并且专门致函县法院和县公安分局,告知案件管理中心成立及运作相关事宜。三是技术科及时安装案件管理系统,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软件录入、查询、扫描仪使用等的培训,同时技术科及时提供技术保障,对碰到的问题及时解决。
三、基层检察院加强案管机关建设的思考
当前,由于受人员素质、管理权限、案多人少等诸多客观因素的制约,部分基层检察机关在案件管理中心这一机构设置上存在着较大的随意性,并不具有独立的资格,管理人员也往往是身兼多职,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以致监督流于形式,并未达到以管理保证、提高案件质量的案管工作的预期效果。如何应对和解决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专职管理,精兵配置
1.实行由专职检委会委员专管的领导方式。按照相关规定,专职检委会委员不兼任业务部门领导和分管业务部门工作,是检察业务领导,由其领导案管工作具有两方面的优越性:一方面使案管工作真正地从综合工作中剥离出来,提升了案管工作的地位,使案管工作更易开展;另一方面,专职检委会委员具有较强的业务素质,熟悉检察业务流程,更容易发现案件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发现一个问题,解决一类问题,从而增强管理工作的针对性。
2.案管人员配备实行专、兼职相结合。案管中心本身要配备一至二名工作责任心强、熟悉检察业务、工作作风扎实的人员任专职案管工作人员,负责案管中心的日常工作。由反贪、反渎、侦监、公诉等业务部门各抽一名人员,作为案管中心的兼职工作人员。一是作为案管部门与业务部门的联络员、便于协调、沟通、执行,二是在案管中心组织的活动(如案卷集中检查、法律文书评比等)中,因这些人员来自于各业务部门,代表着不同业务层面,可以产生较强的互补性,便于交流、反馈和提高工作效率。
(二)转变方式,强化监管
在案件监管内容上做到重点突出。以往案管中心对案件监管的范围很广,包括各业务部门所办结的所有案件,使案管中心有限的人力、精力浪费到对所有案件的检查上,而忽视了对问题的及时总结与纠正。建议对案件监管内容上作出分类,可分为一般检查、重点检查、个案检查与跟踪检查。对于所有案件实行一般检查,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定性存在较大争议、在当地有影响等案件进行重点检查。对于判决无罪的案件、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的案件、撤回起诉案件、撤消案件、复议、复核或申诉复查后改变原决定的案件、捕后退回公安机关另处的案件、二审法院改判案件、提起抗诉而法院未改判的案件、决定刑事赔偿的案件进行个案审查,同时对于后两类案件进行跟踪检查。
(三)建章立制,增强实效
“以铜为鉴,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鉴,可以知兴替。”自古以来,监察在我国是“秩卑命尊、官小权重”。现如今,纪检监察不仅职不“秩卑”,而且命更尊了,权更重了。队伍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官廉,政清。纪检监察队伍中的领导为官廉洁,同志也为政清廉,以保持纪检监察队伍的纯洁和干练,要以“爱岗位,强素质,正作风,作表率”为主题,努力建设一支思想端正靠得住、纪律严明立得牢、业务精通拿得起、善打硬仗冲得上的高素质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更好地承担党和人民赋予的使命。
二、以史为鉴,严格队伍选人用人
古代选人用人的思想和机制变迁,为我们提供了诸多可借鉴的思路和范本。第一,坚决贯彻“任人唯贤”的路线,通过招贤、举荐等方式,为有真才实学者大开方便之门,提供用武之地。只有这样,才能把一批批德才兼备的人才选拔到各级纪检监察岗位上,形成一支素质较高的纪检监察队伍。第二,纪检监察机构的官员用人不拘一格,由纪检监察机构自选,不能由行政长官举荐或委派,从而避免行政长官干预纪检监察职责从而削弱纪检监察作用的弊端,也可选用出不同类型的人才。第三,重视对人才进行严格的考察,通过对官员业绩考核决定晋升。
三、以史为鉴,打造队伍过硬素质
以史为鉴,可以激发纪检监察干部修身养性,勤政优政,干事创业。第一,促进自觉地加强自身建设、探寻跳出兴衰沉浮历史周期的经验教训。自主学习,提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自觉抵制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的侵蚀,增强免疫力,改善知识结构,拓宽工作视野,努力提高工作的专业化水平。第二,促使遵守职业道德,不搞以权谋私,可以从中汲取营养,学到有益的东西。学习历史人物的优秀品质,有高尚的道德情操,精湛的业务技能,丰富的实
践经验,敏锐的思想觉悟和较强的政治敏感性,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三,在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无数英雄豪杰为了民族振兴而发奋图强,为了民众福祉而鞠躬尽瘁,给后人留下宝贵精神财富,值得我们去学习,去仰视,去尊敬,去怀念。纪检监察干部要以他们为标杆、为榜样,把心思集中在想干事上,把责任体现在敢干事上,把才气展现在会干事上,把目标落实到干成事上
“以铜为鉴,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鉴,可以知兴替。”自古以来,监察在我国是“秩卑命尊、官小权重”。现如今,纪检监察不仅职不“秩卑”,而且命更尊了,权更重了。队伍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官廉,政清。纪检监察队伍中的领导为官廉洁,同志也为政清廉,以保持纪检监察队伍的纯洁和干练,要以“爱岗位,强素质,正作风,作表率”为主题,努力建设一支思想端正靠得住、纪律严明立得牢、业务精通拿得起、善打硬仗冲得上的高素质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更好地承担党和人民赋予的使命。
二、以史为鉴,严格队伍选人用人
古代选人用人的思想和机制变迁,为我们提供了诸多可借鉴的思路和范本。第一,坚决贯彻“任人唯贤”的路线,通过招贤、举荐等方式,为有真才实学者大开方便之门,提供用武之地。只有这样,才能把一批批德才兼备的人才选拔到各级纪检监察岗位上,形成一支素质较高的纪检监察队伍。第二,纪检监察机构的官员用人不拘一格,由纪检监察机构自选,不能由行政长官举荐或委派,从而避免行政长官干预纪检监察职责从而削弱纪检监察作用的弊端,也可选用出不同类型的人才。第三,重视对人才进行严格的考察,通过对官员业绩考核决定晋升。
三、以史为鉴,打造队伍过硬素质
以史为鉴,可以激发纪检监察干部修身养性,勤政优政,干事创业。第一,促进自觉地加强自身建设、探寻跳出兴衰沉浮历史周期的经验教训。自主学习,提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自觉抵制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的侵蚀,增强免疫力,改善知识结构,拓宽工作视野,努力提高工作的专业化水平。第二,促使遵守职业道德,不搞,可以从中汲取营养,学到有益的东西。学习历史人物的优秀品质,有高尚的道德情操,精湛的业务技能,丰富的实
践经验,敏锐的思想觉悟和较强的政治敏感性,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三,在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无数英雄豪杰为了民族振兴而发奋图强,为了民众福祉而鞠躬尽瘁,给后人留下宝贵精神财富,值得我们去学习,去仰视,去尊敬,去怀念。纪检监察干部要以他们为标杆、为榜样,把心思集中在想干事上,把责任体现在敢干事上,把才气展现在会干事上,把目标落实到干成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