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哲学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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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哲学论文

篇1

自18世纪末至19世纪末,这种寻找的结果已在以下几个方面上罗为明显的表露出来:后期的谢林与叔本华试图为逻辑理性设定界限;而尼采哲学则甚而宣告论证理性的终结;基尔凯戈尔与马克思力图直接从生存和实践的层面出发来理解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孔德和米勒则希望用经验实证的方法来解决纯粹理性的难题;此外,绝对不应忽略的是,威廉·封·洪堡此时已处在理性向语言的过渡之中。而威廉·狄尔仄——这是我们这里所要讨论的课题所在——则努力在历史主义和解释学之间找到一种历史理性的立足点。

随着“历史理性”内涵的展开,狄尔仄或迟或早会面临一个理论上或方法上的两难处境。形成这个处境的最终根源在于传统意义上的哲学意识与历史意识之间的张力,或者说,在体系要求与历史发生之间的张力。本文试图追索这个线索并且试图追问,狄尔仄是如何对待这个张力的;他是否能够缓解乃至克服这个张力。

由于狄尔泰的努力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欧洲哲学在从近代向现代过渡的过程中流露出来的基本思考趋向和态度,因而对此努力的考察或许不仅有助于对这个过渡阶段的理解,而且也有助于对这个过渡的两端的理解,即对近代和现代之基本性质的理解。

1.狄尔泰的哲学观念

狄尔泰燕不是一个严格、传统意义上的哲学家,而是一个他自己所说的“精神科学家”。他一方面认为,“如果不是缓慢的、不可阻止地发展出了历史意识,如果没有构成一种与自射意识处在完全另一种关系之中的精神科学,如果对改造的希望没收有带来对哲学本真功能的有力证实,那么哲学已经处在丧失其使命的危险之中了”。另一方面,哲学只被狄尔泰看做是诸多世界观形式和生活观形式中的一种。由于“每一种世界观都取决于历史条件,历而都是有限的、相对的”。“每一个世界观都是真实的。但每一个世界观都是片面的”(Ⅷ,2240。换言之,狄尔泰是把哲学当做精神科学的研究对象来研究,或者说,把哲学当做人类精神活动历史的产物来研究。无论狄尔泰本人是否意识到,这种做法的长处和短处都在于,哲学的历史发生性受到弘扬,而它的超时有效性则受到抑制。在这个意义上,为黑格尔以思辨的方式所化解的真理的有效性和真理的历史性之矛盾,到狄尔泰这里则必定要成为他一生所须面对的问题。

这个问题首先表现在狄尔泰对哲学本身的理解中。在其生前发表和未发表的著述中,狄尔仄都曾一再地谈到“哲学的本质”。他对哲学的理解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从形式和方法的角度来看,哲学的两个基本特征在于它的“普全性”和“对普遍有效知识的要求”。与“普全性”相呼应的是这样一种追求,即“联结个别事物、创造联系,并且不顾个别科学的局限而将这种联系加以扩展”(V,3460)。我们呆以在狄尔泰晚年写给胡塞尔的信中看到这个意向在他学术生涯中的位置:“我一生的大部分都奉献给一门普遍有效的科学,它应当为精神科学创造一个坚实的基础和内在在的整体联系。”而与“普遍有效性”相呼应的则是另一种追求,即“对最终论证的追求”:“对我们知识的论证的是自苏格拉底以来所有真正的哲学家们所建设的哲学基本科学的最大功能。”(Ⅷ,224)这种追求具体意味着:“回返到论证之中,直到哲学奠基的最后一个点被达到。”(V,346),正是由于狄尔泰将哲学的形式特征理解为论证方法,他也因此就划定了哲学相对于其他世界观(艺术和宗教)的界限:它是分析的、发现的、论证的、而非创造的、构建的、理解的(参阅:Ⅷ,87ff,172等)。

另一方面,在哲学的对象和内容方面狄尔泰又将哲学定义为“关于现实的知识”或“现实事物的科学”(Ⅷ,172)。在这个定义中包含着这样一个命题:现实事物作为现实的一部分是先于哲学而存在的。哲学只是通过分解、分析,通过个别地指明和归总,去发现意识事实中已经现存的东西,发现那些由直接意识所构造的关系点,即自身、世界、神性。因此,狄尔泰赞同席勒的观点:“哲学进行分析,但不进行创作……哲学不产生任何东西。”在这个意义上,哲学是对先于论证而被给予的实在之把握,从而表明自身在逻辑上是第二性的东西。

对哲学的这个两方面的定义也在一定程度上指示着狄尔泰对“论证——哲学”和“诠释——诠释学”之间关系和基本理解;它同时也体现着西方自苏格拉底以来智识主义传统与施莱尔马赫浪漫主义遗产在他思想中形成的基本张力,或者说,体现着思维形式与生活内涵之间的基本张。

当然,我们至此为止所说都还只是狄尔泰所理解的一般意义上的哲学概念:而当他将自己的基本思想称作“生命哲学”时,上述说法似乎便不再有效,方法与内容之间的张力至少在一定程度了得到了解决:生命哲学不仅意味着一种关于生命的哲学,也就是说,生命在这里不仅仅是一个被探讨的对象;而且,生命哲学同时还意味着它是一种由生例子中产生的必然成就,它就是生命活动本身。或者用狄尔泰本人的话来说,“生命在这里把握到生命”(Ⅶ,136),主体同时也是客体。或者说,“知识的主体在这里就是知识的客体”(Ⅶ,191)。哲学的第一性和第二性的问题在这里不复成立。随之,历史经验、历史科学、历史意识对待有别于自然科学经验的地方也得以明确,它首先表现在:“研究历史的人与创造历史的人是同一个。”(Ⅶ,278)在这个意义上,狄尔泰的所谓“历史理性批判”实际上也就是对人的各种能力的历史发生的检验与批判,即“认识自身以及由自身所创造的社会与历史”(Ⅰ,116)。

2.生命哲学的基本方法:自身思义

据此我们可以说,狄尔泰的哲学观念并不是一种从历史意识出发对近代身意识为基础的哲学反叛,而是对后者的进一步展开。狄尔泰自己曾明确地强调,“充实了的自身意识是历史性的”(Ⅷ,187)。所以伽达默尔认为,狄尔泰的“历史意识”不仅“就是一种自身认识的方式”,而且它还“指明我们必须更深入地规定自身认识的本质”(WuM,239)。由此可见,狄尔泰的仍然是一位处在西方近代思想传统轨道上的哲学家。

然而这个解决方式并不是不言自明的。主体与客体的同一并不就意味着方法与内容的一致。我们只需再进一步便会面临这样一个问题,即:如果哲学一般的特征在生命哲学中也成立,那么生命哲学所依据的方法也应当是论证。这时我们便会涉及狄尔泰所提出的一个为生命哲学所特有的哲学论证方法,它也是狄尔泰所理解的全部精神科学的奠基方法,却:“自身思义”(Selbstbesinnung)的方法。狄尔泰本人甚至将“生命哲学”等同于“自身思义的哲学”(Ⅷ,188)。在这里,“自身思义”的概念具有极为突出的意义。

“自身思义”首先是狄尔泰在对施莱尔马赫的阐释中(1870年)发展起来的一个术语。狄尔泰以后将这个概念纳入到自己的哲学体系之中。他曾明确地阐述过“自身思义”与哲学的关系:“如果对哲学进行历史的理解,那么它就是关于人在思维、创造、行动时所做的事情的发生意识。这些事情在其他地方是偶然地和局部地进行的,在哲学中则是有意地和普遍地进行的。哲学因而就是自身思义。”(Ⅷ,240),“只要自身思义出现,哲学便在此,无论它采取多少种形式与结构。”(Ⅷ,38)对“自身思义”的这个规定贯穿在狄尔泰的哲学体系的始终。还是在1886/1887年所做的“什么是哲学”的手稿中便可以看到,自身思义方法在狄尔泰本人的系统哲学构想中占据了中心的位置。狄尔泰在这里认为:“系统哲学的基础是自身思义,亦即对意识条件的认识,在这里认为系统哲学的基础是自身思义,亦即对意识条件的认识,在这些条件下,通过普遍有效的规定,因此也通过普遍有效的认识、普遍有效的价值规定和普遍有效的目的行为的规则,精神被提升到它的自主性上。”(Ⅷ,188——189)此外,从约克伯爵与狄尔泰的通信中可以读到,至迟在《关于一门描述的和分析的心理学的观念》(1894年)中,狄尔泰已经将“自身思义”概念从一开始就已经具备了以后在胡塞尔那里才凸现出来的先验含义。“将客观联系回溯到自身思义之中”的趋向被狄尔泰看做是现代哲学的一个主要特征(Ⅷ,189)。

就其总体思想而方,狄尔泰甚至试图将整个精神科学,也廉洁是“以历史——社会现实为对象的科学”(Ⅰ,4),建立在一种“内经验”的基础上,或者说,建立在“自身思义”的基础上。我们或者可以将它视作用先验哲学来为历史——社会学奠基的尝试,或者视作一种从历史——人类学的角度来推动先验哲学的企图。这个两方面的意向被概括地包含在“历史理性批判”的表述中。历史意识与批判意识在狄尔泰思想中似乎形成了某种程度上的一致。

3.自身思义方法的特征

所以,狄尔泰向作为精神科学之基础的“自身思义”提出的要求首先可以概括为以下两条:

其一,“自身思义”必须考察在生命联系中被给予的所有“意识条件”或“知识条件”(Ⅷ,178~179)。据此,“自身思义”首先可以被理解为一种反思性的意识活动:思义行为反向地朝向思义者的生命活动本身。约克伯爵在将狄尔泰“自身思义”确定为“第一性的认识手段”的同时,自己也在手稿中将它描述为一种“开启哲学纪元”的方法,“如在苏格拉底那里、如在笛卡尔那里”。因此,从根本上说,“自身思义”方法继承了西方哲学中的“自识”趋向,它仍然带有浓烈的先验意图。

这个意义上的“自身思义”在很大程度上与康德哲学所依据的批判方式或先验方式相一致。一般说来,康德将他的“批判哲学”理解为一种对所有人类理性能力进行检验和研究的企图。但他偏向于从认识的层面来进行“批判”:“对一个问题的批判解答并浊以客观的方式进行,而是去探问这个问题的所依据的认识基础”(KrV,512,重点号为笔者所加)。而狄尔尔泰的“自身思义”不仅仅是对认识条件的反思,而且是“对在其总体性中思维着、创造着和行动着的人的意识到”(Ⅷ,240,重点号为笔者所加)。在这里展示出狄尔泰“越过康德的进程”(“FortgangüuberKant”,1874年),它实际上也就意味着一个“从自身思义向诠释学,从诠释学到自然认识的进程。但所有这一切都以生活与认识的关系、内经验与思维的关系为基础(Ⅷ,174)。

如申述我们继续向前回溯,那么“自身思义”也可以被理解为一种以笛卡尔方式进行的对“我思”的确定。但这里的“思”(Cogito)也应获得相应的扩展:它不只意味着在近代思想中得到偏重发展的知识论方向,甚至也不应仅仅是是指文德尔班所理解的“意识一般”,而是整个的人连同其全部思维和生活。

其二,“自身思义”必须历史地进行。它是一种“历史的领会”,“惟有它才使一种历史的看得以可能”(Ⅶ,201),因为“仅仅是从我们生物这总体性出发的发展史就可以回答我们向哲学提出的问题”(Ⅷ,179)。

据此,我们可以将“自身思义”视作一种历史性的意识活动。这种意识活动本身是对主体历史行为及其各种成就的历史发生的把握和理解,简言之,对历史经验的把握和理解,这是历史性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也是我们在这里所更为关注的一面,它有其历史的过程,它是历史地进行的。

在这点上,狄尔泰又离开康德和笛卡尔,从维柯那里寻找“自身思义”作为历史性意识的合法性依据。维何曾在《新科学》中针对笛卡提出一个著名的公理,即“认识”(verum)与“创造”(factum)(或者说,真理与行为、知与行)的可互换原理上。这个公理在狄尔泰那里一再以不同的方式得到重复,例如“在我们成为历史的观察者之前,我们首先是历史生物,并且正因为我们是后者,们才能成为前者”(Ⅶ。279):“精神只能理解它所创造的东西”(Ⅶ,148)。狄尔泰认为,这种特殊的主客体关系恰恰论证了在精神科学中历史经验的特殊认识形态。

这里可以清楚地看出,在狄尔泰对哲学的两种理解中所包含的两个不同的、甚至是对立的因素,即系统的有效性与历史的发生性,也以变化的方式继续出现在他对“自身思义”方法的这两个要求中,并且明确地指示着他的基本哲学建基于其上的一个两难处境:一方面,他想用“自身思义”来为精神科学研究提供一种在逻辑学——方法论上精密的、但在伦理上价值中立的内在反思性的奠基,这表明锹尔泰在总体上没有使“自身思义”方法脱离开哲学的逻辑学——认识论论证传统;另一方面,他又认为,自笛卡尔以来的传统认识由于其智识主义的狭隘性以及非历史的观察方式而无法满足这些要求,我们不可能用纯粹理性的方法把把握那些非理性的东西,因而“自身思义”的新意在于,它不再是仅仅以“认识主体”,而是以“整个的”人,即“意愿着、感受着、表象着的生物”(Ⅰ,ⅩⅦ)为出发点;在这个意义上,他也将“自身思义”与“认识论”对立起来(参见:ⅩⅨ,79).

当然,除了上面两个要求以外,我们还可以注意到狄尔泰对“自身思义”方法所提出的第三个要求:“自身思义”方法既应当为思维和认识,也应当为行动奠定基础(ⅩⅨ,89)。因此,以后的一些解释者将“自身思义”理解为一种植根在生命联系之中的实践反思,一个更多地偏向或接近于亚里士多德的“道德洞察(phrónesis)的东西。“自身思义”之所以带有的这种道德一实践含义,可能与狄尔泰本人早期对伦理的奠基问题的深入研究有关。他从一开始便面临着近代以来由科学概念和相关认识论所引发的理论的知识与实践的生命确然性相互分离的问题。因此,在狄尔泰对“自身思义”的要求中至少还透露出他综合这两个趋向的努力。

但是,对“自身思义”的这个理解或要求能够消解或克服在体系有救性和历史发生性之间的张力吗?

回答只能是否定的。因为细究起来,这个在道德实践方面的要求仍然从属于第二个历史性要求。我们用一个标题便可以概括“自身思义”在这两个方面的特征:“历史一实践的原则”;而它们相对的是在第一个要求中所体现的特征:“反思论证的原则”。

因此,我之所以在前面谈及狄尔泰思想中的“两难处境”,理由就在于,他一方面已经意识到近代哲学意识的危机,因而想摧毁性地对待“逻辑—本体论”的一统天下(即主宰近代思维的逻辑理性中心主义),另一方面他又并没有完全放弃与传统的联系,所以还一再想建设性地把握住“精神科学的逻辑关系”(这是狄尔泰为他后期主要的著作《精神科学中历史世界的建构》所设想的标题)。这里的分寸尺度恐怕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对狄尔泰哲学的褒贬评价原则上也系于对这个问题的表态。

“自身思义”不是一个依据近代以因果性、规律性为目的科学方法概念,这应当是毫无疑问的。但它也能够有别于那个自笛卡尔以来贯穿在近代哲学之始终的反思方法吗?倘若“自身思义”既不完全是一种外向的、科学的方法,也不完全是内向的、哲学的方法,那么它应当是什么呢?

4.自身思义与理解

狄尔泰对“自身思义”的后两个要求是理解这个问题的关键,它使“自身思义”获得了“历史——实践原则”的称号。我们还要将目光进一步集中在这一点上。

我们在前面曾引用狄尔泰的话:“在我们成为历史的观察者之前,我们首先是历史生物,并且因为我们是后者,我们才能成为前者。”(Ⅶ,278)很明显,这里的历史性既是做为观察主体的“我们”的特征,也是指作为被观察客体的“我们”的特征。但这个“我们”是一个含糊的概念:它究竟是指某个认识者的个体,还是指作为总体认识者的人类本身?而且这是一个涉及到主客体的“我们”的双问题。

虽然在狄尔泰本人那里可以找到有关这个问题的各种说法,但我认为,他早期的基本趋向在于:将“自身思义”看做是一个属于个体心理学的范畴。即使从字面上看,它也常常使我们联想到内心省心理学,反思心理学等等。

如果“自身思义”指的是每一个认识者个体与其自身的一种认知关系,那么它在原则上无法有别于作为近代哲学之方法代表的“反思”或“内感知”:它们从笛卡尔正式提出以来便主要被用来指称个体主体的对自身特征的结构的观察与把握。而个体所获得的历史经验是否可以等同于作为总体认识者的人类身的社会—历史经验,这仍然是必须加以解决的问题。换言之,为了论证历史经验的特殊形态,狄尔泰秘须确定在认识个体中的状况和过程与构成社会与历史的体系和结构是同一的。否则,“自身思义”所获得的只是自身思义者本人的认识与创造,这种认识与创造不会具有普遍性,不能被看做是关于人类社会和历史的知识与活动。

这可能是狄尔泰在后期偏重于诠释学和“理解”方法的主要原因。换言之,在狄尔泰那里已经展示出欧洲思想史从“近代”向“现代”过渡的一个主要特征,这个特征也可以被看作是从个体主体的本我哲学向交互主体的社会理论的过渡。

在狄尔泰后期的著作中的确可以找到证据,说明狄尔泰对他早期的观点作出了一定的修改或展开。例如在《精神科学中历史世界的建构》中,狄尔泰曾指出“内省”方法以及整个心理学认识方法的局限性:“它〔心理物理的生命统一体〕在追求对自身状况的坚持与把握的同时,在它将注意力集中于自身的同时,这样一种自身认识的内省法的狭隘局限性便表露出来。”(Ⅶ,87)他认为,“人只能在历史中认识自身,而永远不能通过内省”(Ⅶ,279)。因此,“以为可以用心理的生活过程、用心理学来获取我们对这个内在方面的知识,这是一个通常的错误”(Ⅶ,84)。

我们当然不能将狄尔泰批评的“内省法”完全等同于“自身思义”方法,因为狄尔泰在同一部著作中仍然还在推崇“自身思义”(参阅:Ⅶ,87);他仍然坚持,可以通过对“自己生活历程的回忆”(Ⅶ,132)而直接进入历史生活;不仅自我的同一性可以在时间维度上构成杂多相续的体验综合,而且生命历史的统一也可以通过“回顾性解释的提高”而构造自身。但是,同样显而易见的是,狄尔泰通过对“内省”方法的批评而削弱或放弃了对“自身思义”方法的第一个要求:以批判性反思论证的方式考察所有的“意识条件”或“知识条件”。换而之,狄尔泰对“内省”方法的批评或多或少地意味着对“自身思义”方法的认识反思批判特征的否定。他自己也显然已经明白这一点:“自身思义以思维的规律和形式的有效性为前设,因为它运用这些规律和形式。因此,如果它希望能够证明这种有效性,那便会出现循环。”(Ⅷ,179)这个转变也在他的另一个说法中得到表达,即:“现实本身在其最终的层面上是无法得到逻辑澄清的,而只能得到理解。”(Ⅷ,174)

因此,在指出“内省”方法局限性的同时,狄尔泰弘扬了“理解”方法:“惟有他的活动、他的确定了的生命表达、他对其他人的影响才教导人了解他自身;因此他只能通过理解这条弯路才能认识他自己。”(Ⅶ,87)狄尔泰其所以将“理解”称之为“弯路”,乃是就“理解”方法相对于“自身思义”所具有的间接性质而言。后者可以看做是对生命活动本身的直接把握,即在论证理性标题下的反思心理学、理象学的把握;而“理解”则只要意味着对生命活动结果、对生命表达的把握,也包括对与此相关联的他人生命表达乃至社会生活总体的把握——在理解理性标题下的诠释学把握。

我们可以说,在狄尔泰的思想中,“自身思义”与“理解”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心理学与解释学的关系,或者也可以说,反映着关于个体主体的理论与关于交互主体的理论的关系。——狄尔泰和其他生命哲学的“Leben"(生命、生活)一词的双重语义在这里表现得尤为突出,对“Leben”的关注和研究既包容着对个体生命的自身思义,也包容着对它置身于其中社会生活的理解。

因此,如果对历史经验的把握主要是指个体认识者对总体的人类社会及其总体历史的认识,那么“自身思义”的名称和方法便有不足之处。而以个体间的相互理解为讨论课题的诠释学恰恰提供了一种可能的手段。

从心理学向解释学的“转折”在我看来因而实际上只是狄尔泰精神科学奠基方法的侧重点的变化,而且这两个方法是互补的。这个观点在另一些狄尔泰研究者那里也可以找到支持:他们认为,从总体上看,狄尔泰主张,为精神科学提供基础的既是心理学,也是解释学。因此后期的狄尔泰并同有完全放弃心理学立场,只是这个立场已经退避到解释学立场的后面而已。

5.理解作为世界观

在上述意义上,我们可以同意里德尔的说法而将狄尔泰的“历史理性批判”构想称作“哲学中的解释学转向”,它意味着“从论证理性向理解理性的过渡”。这个过渡在狄尔泰那里具体地表现为一种从自身思义方法向理解方法的转向,但实际上也可以被看做是广义的自身思义方法本身的一个侧重点变化。

不管我们怎样来定义这个转变,它对于狄尔泰思想本身以及对本世纪欧洲哲学的发展有着重大影响。伽达默尔甚至认为,“狄尔泰为精神科学的认识论奠基所做的关键步骤就是,他找到了从个人生命经验中的构造联系向根本不再能够为个人所体验和经验的历史联系的过渡”;伽达默尔也将这个过渡称作“从精神科学的心理学奠基向诠释学奠基的过渡”(WuM,228)。

当然这里还需要做进一步的分析。

在《精神科学引论》的遗稿中,狄尔泰曾对“自身思义”和“理解”的关系做过一段值得注意的阐述。他认为,“中心是由自身思义和理解所构成的。当然,自身思义是第一性的,但对他人的理解也从另一方面决定着自身思义,就像自身意识与世界在一个联系中相互联结一样”(XⅨ,276)。

这段话不仅指明了在“自身思义”与“理解”、“自身意识”与“世界”这两对概念之间的对应关系,而且它还在一定程度上表明,虽然狄尔泰确定,在自身思义和理解之间存在着联系,但他仍将这两者理解为不同的通向人类生活的通道。这个在通道类型方面的区别实际上也就是对世界的各种不同把握方式上的区别,或者说,不同的世界理解或世界观。

如果我们在这里将自身思义的方法大致地看做是“心理学一现象学的方法”或这个意义上的哲学方法,那么它的特点必须是直观—论证的,它要求切近生活体验本身,并且批判地检验它们的结构、论证它们之间的联系;而理解的方法则意义较宽,它意味着除哲学以外所有其他的把握世界的方式,或者说,意味着另外的两种世界观:宗教与艺术。实际上,根据上面对狄尔泰“自身思义”方法特征的分析,甚至在哲学本身之中(例如在生命哲学之中)也仍含有理解方法的成分。换言之,论证也是一种理解的方式,哲学也是一种世界观。

现在可以看出,哲学对普遍有效性的要求虽然是合理的,但却仍然植根于生命现实之中,因为它与宗教、艺术一样,都是对待世界的基本态度之一。因此,论证—批判与诠释—理解都只是一些从不同的、直接或间接的层面来接近作为总体的世界的方式而已。

无论是自身思义还是理解,它们所具有的一个重要的共同特征在于它们与自然科学的因果解释方式的笔者区别。如果说“自身思义”方法不是狄尔泰的首创,而是在古希腊的智慧中得到孕育并且在近代思想中得以诞生,那么“理解”概念则是首次发源于后期狄尔泰所做的精神科学奠基的努力之中,它标识出所有历史认识的特性。因此我们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哲学意识与历史意识根本上不同于〔自然〕科学意识。

由于狄尔泰的早期便抱有“反对智识主义”的趋向,因此他后期对自省趋向的背离和对理解方法的偏重便是必然的结果。历史理解在他体系中明显优先于自身论证。当然,对生命表达和生命客体的关注在另一方面也表明了狄尔泰所受到的黑格尔精神客体化思想的影响,这个影响在狄尔泰早期《关于一门描述的和分析的心理学的观念》的文字中已经得到一定的显示。

6.在传统与当代之间的理解

我们在这里将目光进一步集中在狄尔泰的作为哲学世界观的理解上。

“自身思义”的对象在于思义进行者个体的生命活动(体验)和生命表达(意义),而“理解”则朝向人类总体的生命活动与生命表达:它的同时性表现为人类社会,它的历时性表现为人类历史。就此而论,历史哲学与社会哲学是在纵横两方面延伸开来的哲学;而历史哲学和社会哲学所依托的理解方法是对自身思义方法的两方面扩展。

这样我们便可以理解,为什么伽达默尔要说:在狄尔泰那里,“历史意识就是一种自身认识的方式”。它作为人类的自身认识,“与其说是自身消解,不如说是对自身的不断增强的占有”;它“知道自己与它自身是与它产生于其中的传统处在一种反思的关系之中。它从它的历史出发理解它自身”(WuM,239)。这个阐释相当明确地指出了在狄尔泰的“理解”方法与“自身思义”方法之间的密切关系。因为所谓“历史意识”,无非就是人类总体对其总体传统的自身认识或理解,就像“自身思义”可以被看做是对个体的自身认识与理解一样。

在这种情况下,前面所提到的在狄尔泰的“历史哲学”以及“自身思义”中的内在张力——发生性与有效性之间的张力——是否就可以得到消解呢?这还要通过对“理解”这个概念的进一步分析才能回答。

我们可以注意到,狄尔泰在《精神科学引论》的第一卷中就已经开始提出一种社会心理学的一历史的观察方式。他在那里认为,个体是社会生活的一部分,“个体本身是在社会中的体验”(Ⅰ,31)。借助于社会的“相互作用”概念,狄尔泰阐释了自己的行为与其他人行为的相互依赖的思想。他由此而确定,在〔个体的〕体验与〔个体间的〕理解之间存在着一种密切的联系:由于我们作为行为的主体来体验社会,所以我们可以借助于我们对社会的相互作用的参与而理解社会中的各种进程。

这样,只要我们将狄尔泰在《精神科学引论》第一卷中所提出的心理学放在一个社会的和历史的范围中,那么就可以避免人们所批评的在狄尔泰哲学中的两难:“整体主义”和“个体主义”这两种相互对立的方法论观点的两难。人们不必作出要么是心理学(个体主体的理论),要么是诠释学(交互主体的理论)的选择。因为在狄尔泰看来,如果不去考虑规定着心灵生活联系的文化和历史影响,那么心灵生活的联系作为心理学的对象就是不可理解的;同样,如果不注意作为在社会与历史中各个行为体系和超个体的意义构成之基础的心理结构,那么对这些行为体系和意义构成的完善理解也是不可能的。——这似乎是一种个体生命与社会生活的辩证法。

但是,无论理解的对象是个体生命还是社会生活,它们都已经是业已形成的对明性的东西。在这一点上,理解并不在本质上有别于自身思义。也正是在一点上,海德格尔赞同约克对狄尔泰的批评:“过少强调在存在状态上的东西(Ontischem)与历史学上的东西(Historischem)之间的区别“(SuZ,399),这种区别在海德格尔那里实际上就是存在与存在者的区别,因此他看到了约克所看到的事实:“一种从历史中离异出来的体系在方法论上是不充分的。”(SuZ,402)也正是在这一点上,伽达默尔批评狄尔泰用“逻辑主体”来取代“现实主体”(WuM,228),因而“理解”在他那里已经成为一种“在生命前行而成为观念性之后才追补后续的反身操作”(WuM,264)。

事实上狄尔泰本人也已经或多或少地看到这一点:“体验并不是作为一个客体而与立义者相对立,相反,它的此在对我来说是与在它之中对我来说此在着的东西不可分的。我们无法从空间中的各个位置出发来看到在它之中的东西。而那些对这些东西进行立义的不同视点是通过反思而反补地产生的,并且不会触及到在其体验特征中的它本身。”

但一种对现实主体的理解,或者说,一种非对象一非逻辑的理解究竟是如何可能的呢?的确,当主体脱离出身现实而使自己成为客体时,这两个对立的东西已经不再是同一的了。狄尔泰的所谓“知识的主体在这里就是知识的客体”(Ⅶ,191)只是一种抽象而非现实的同一性。那么一种真正同一的、主客不分浑然一体的理解、一种不从主体本身之中离异出来的对主体的理解是可能的吗?约克和海德格尔的回答显然是肯定的,“因为哲学活动就是生活”(SuZ,402),这里没有离异可言。如果把这个意义上的哲学理解或历史意识也看作是一种“知识”,那么海德格尔认为,“这种‘知识’并不是从一种内在的自身感知之中才产生出来,而是属于此之在的,而这个此之在本质上就是理解”(SuZ,144)。他指明,“理解于它本身就具有我们称之为筹划的生存论结构”(SuZ,145)。伽达默尔则更明确地说,“理解就是人类生命本身的原初存在特征”,“是此在原初进行形式,是在世界之中的存在”(WuM,264)。可以看出,后狄尔泰的“理解”范畴已经有了方法论上的根本变化。——但这已经是另一个论题的范围了。

在狄尔泰这里,我们尚未发现海德格尔和伽达默尔所赋予的“理解”的这些基本特征。在狄尔泰的“理解”概念上还残留着较多的知识论传统性质,它们并不能帮助他消解内在张力,或许还强化了这个张力。

看到并且试图消除这个张力的一方面是与狄尔泰同时代的约克以及后来的海德格尔、伽达默尔等。约克的消解方案是:“哲学,尤其是批判哲学,不能从历史性中抽象出来。”“因为哲学活动就是生活,所以我认为有一门历史哲学。”(SuZ,402)这门历史哲学在海德格尔那里是以存在与时间的形而上学的形态出现的,历史活动本身(不是它的结果)被理解为形而上的存在。在这个意义上,海德格尔虽然强调一种对传统哲学的“克服”(überwindung),但坚决拒绝由狄尔泰思想所导致的对哲学的“取消”(Abschaffung):“狄尔泰否定形而上学,根本已不再理解形而上学的问题,面对形而上学的逻辑一筹莫展;这乃是狄尔泰的人类学的基本立场的内在结果。他的‘哲学的哲学’乃是一种对哲学所做的人类学上取消工作的突出形式,而不是一种对哲学的克服。”

另一种消解这个张力的企图则通过胡塞尔而得到明确的表达。如所周知,狄尔泰的历史哲学观以后也遭到胡塞尔的批评。他认为,根据狄尔泰的历史哲学观可以得出,哲学的任务仅仅在于写下自己的历史而已。这种观点忽略了真理的超时间、超历史的有效性,因此是一些不负责任的哲学家们的放任自流。胡塞尔要求,“无论在流动的起效用(Gelten)和客观的有效性(Gültigkeit)之间的关系、在作为文化现象的科学和作为有效理论体系的科学之间的关系会为澄清性的理解造成多大的困难,它们的区别和对立必须予以承认”(HuaXXV,44)。

在胡塞尔与狄尔泰之间发生的这场令人深思的争论中,胡塞尔的批评无疑是有力的,也是合理的。当然它的合理性现在看来并不在于他对哲学真理的普遍有效性的主张,而是毋宁在于:一旦哲学提出普遍有效性和最终论证的要求,它就只能将各个哲学体系的历史事实发生的混乱状态弃之不顾。胡塞尔在1910年“哲学作为严格的科学”中对狄尔泰的批评,就像他十年前在《逻辑研究》第一卷中对心理主义的批评一样,再一次迫使他的对手严格而彻底地进行思考,并且严格而彻底地面对他们思考的结论。

也正是出于这个理由,勒维特曾批评说,“对历史性问题的回答不是真正哲学的回答,狄尔泰为用历史意识来构建一门哲学所付出的毕生努力正是由于他的知识的诚实性而失败”。

结束语

波尔诺夫在许多年前便认为,“在哲学分裂为许多各不相同、各自不再相互理解的学派的时代之后,今天的发展对于一个超越出迄今为止之对立的新建构来说已经成熟,而狄尔泰的哲学著作为这样一个统一的新建构提供了根本的基础”。今天人们不会再对“新建构的基础”这种说法持有保留或异议,只要看一眼狄尔泰思想对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和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一方面以及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另一方面的影响便可知一二。现在已经可以承认:只有在充分认只了狄尔泰哲学的基础上。对现代哲学的深入理解以及因此也包括对后现代思想的深入理解才将会是可能的。

篇2

第一,住宿生活导致的远离生活实践的客观性。谈到对哲学的学习,我们不能脱离生活实际,这也就是有的老师提到的学习哲学理论不能与实践相脱离。我们想要分析深层次的原因就必须问问,为什么我们在学习的过程中总是把理论和实践脱离呢?我们难道不愿意结合实践来学习吗?当然不是,这一代学生埋头在象牙塔里一直为得高分奋斗着,并没有那么丰富的生活实践去感知课堂或者是书本上的哲学道理。生活中我们会听到在这样的话:满腹经纶的哲学家未必真的就懂哲学,而那些连字都不识的乡下老人说得话却句句蕴含着丰富的哲学道理。年老的人经历了实践了的人生,验证了“实践出真知”、“生活决定意识”的道理。在学习哲学的过程中,一方面我们出于考出好成绩的需要,努力学习;另一方面确确实实感受到了哲学的奥妙和伟大。但是从中学时代,有的同学可能更早,从入小学开始就读寄宿学校。寄宿的校园生活确实带来了方便,但是学习不是人成长的全部。家庭里父母的言传身教,爷爷奶奶的人生阅历的渗透,周围邻里街坊的日常生活这样丰富的生活题材一旦严重忽略,我们在学校里的生活无疑进入了的知识的神圣殿堂。在这样的环境的熏陶下,对于哲学的学习,不是从内心的感知和结合生活阅历的感悟,反而变成了条条框框的东西,靠背诵、记忆就可以拿到高分,这样便渐渐丢掉了真正的哲学,丢掉了思考,丢掉了想要进行哲学思考的源泉,在高考的任务面前成为了得高分的机器,纯粹把哲学当成了知识。孙富江在《论哲学教学的价值》一文中说到:哲学教育不是知识教育,哲学教育的目的本身不在于引导教育对象个体掌握相应知识,应用知识和发展知识,它需要对象对相应知识的掌握而形成健康向上的精神世界,形成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形成坚定地信心信念,形成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所以说,高校大学生对哲学理论公共课并不单单是在上大学形成的。这样的课堂表现是之前教育“后遗症”的体现。

第二,好奇心的丢失。回顾我们的成长:好奇心是我们每个人与生俱来的可贵品质,在一个特殊的成长期里,人会不自觉的拿起手边的东西丢在地上,使家里的一些东西遭殃,这就是好奇心的开始。而每一个阶段的好奇心如果没有发挥的余地,直接扼杀在摇篮里,渐渐地便很少去思考“为什么”了,以为那些熟知的东西就是真知,但其实恰恰熟知未必就是真知。记忆中,多数父母会因为孩子的“好奇”“、淘气”、“追问”而责骂过孩子。只有少数会因势利导引导孩子的兴趣,鼓励孩子的探索精神,开动孩子的大脑。孩子喜欢问问题,有些问题还很“傻”,但无论孩子问的是什么样的问题,父母都不要嫌孩子烦,更不能打击孩子的积极性,而应尽可能多地给孩子提供独立思考的机会,并且引导孩子从多个角度考虑问题的答案,让孩子提高独立思考的能力。

第三,家长的过度关爱剥夺了我们的思考权利。现在很多家长,习惯于给孩子指路和包办。孩子养成了依赖家长的习惯,就不知道什么是思考,也不会去想如何解决问题。这样的孩子长大后,只会人云亦云。如果孩子拥有独立思考的能力,就会善于发现问题,拥有独立思考的习惯和品质,就比其他人有更多的机遇,更容易拥有成功的生活和事业。第四,现代生活远离实践,高科技懒于思考。现代化的教育无疑是教育改革的一个全新的突破,多媒体的应用已经成为我们必不可少的工。但是,科技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在这样的环境中人们执着于快节奏的猎取知识,忽略了放慢节奏进行必要的思索。这不只是我们大学哲学领域教学困难要进行的探讨,而是全民现代生活的一个现象。与读课外书和听广播习惯相比,孩子业余时间的主要活动是看动画片或者是玩电脑游戏。能帮助家长做家务的孩子也使用洗衣机、微波炉、吸尘器等设备,孩子们觉得做家务很简单,就连削铅笔也是“自动化”的。在这样的生活环境中,需要孩子动脑筋解决问题的机会确实不多。都市人成长杂志通过调查发现,造成孩子们懒得动脑筋的一大原因,是高科技时代的生活让一切都变得轻松,减少了孩子们动手动脑的机会。而充斥在孩子生活中的动画与电子游戏,也因为声、光、色彩、图像的越来越完美而挤占了孩子们想象的空间。

二、中西文化根基不同的客观性——努斯和逻各斯精神的缺乏

高中的政治课中我们才开始正式接触西方哲学,这里的西方哲学其实主要是马克思的辩证唯物论、唯物辩证法以及唯物史观。我们在学习哲学的时候并没有过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详细把握思想的来源,更谈不上来追述西方思想的根源。尤其在文理分科的情况下,理科的同学把哲学课作为“副科”大致了解,而文科的同学们在有限的时间里为了考取更高的分数只能走“捷径”。于是乎,我们的哲学是有关“背”的学习,谁背的多,谁背的快,谁应用答题模板最好,谁就获得了“成果”。这样,我们就把哲学当成了一条条知识点,忽略了真正的哲学,从而“误解了”哲学,而大学哲学公共课堂面对的学生群体既有理科的同学,又有文科的同学,既有对哲学感兴趣的同学,也有对哲学不太了解的同学。造成了大学哲学理论公共课教育的进一步困难。不得不承认,我国的哲学教育在此阶段出现了一定的问题。什么是教育?涂尔干在《教育与社会学》这部著作中谈到:所谓教育无非就是一种代际关系的变化模式。他对教育所提出的几种定义莫不如此:“教育若想成为教育,就必须有成年人和年轻人这两代人的互动,有成年人对青年人的影响。”“教育是年长的一代对尚未为社会生活做好准备的一代所施加的影响。今天我们在讨论有关哲学课的问题的时候,首先要了解我们在哲学教育中是否有代际互动的意识和行为。我们的成年人,既家长们在代际互动方面有何作为?我们的互动多数是在讨论学习成绩高低的互动,讨论谁家孩子上的名牌大学、谁家的工作好、谁家的房子大、谁家的汽车贵的互动,讨论如何在商品社会中获取更多的利益的互动。这些讨论与我们今天要讨论的问题有极大地关系,因为我们整个社会生活的教育起点就是我们学习的起点。当我们有的放矢的探讨哲学教学困难的时候,其实也反映出我国公众的哲学认知。于是,我们不得不把问题转向我们整个社会对于哲学认识的普遍的问题上来。邓晓芒教授在《黑格尔辩证法讲演录》中系统地阐述了这一问题:“20世纪初许多西方思想传入我国,引起了国内思想和实践领域的新变化。开始在思想上接受的西方哲学,是用中国传统本根论的形而上学来阐释的。这种形而上学发端于周易,张扬于老子,完成于宋明理学。因此,国人最初用程朱陆王的心性心学的眼光去接受西方哲学的。”他进一步指出:根据当代解释学的文化传播和接受原理,这也是只能如此,必须如此的,否则是无法接受的。在实践领域我们开始就看中的是马克思的阶级斗争学说,而且是在不了解或不很了解马克思哲学的来源的情况下接受哲学的。只是在后来,人们才开始对马克思思想的来源德国古典哲学,特别是黑格尔和费尔巴哈的哲学有了一定的了解。”其中,黑格尔的辩证法与西方两千多年的哲学史甚有渊源,其中古希腊哲学可以视为黑格尔辩证法的源头。这个最初的原始形态就是古希腊的辩证法。黑格尔的辩证法明显是从古希腊的辩证法发展而来的,而且还与古希腊人的生活方式、政治体制、、文学艺术这样广阔的文化背景密不可分。邓晓芒教授从对黑格尔的研究入手来阐明长期以来我们忽视了西方哲学的两个最基本的要素:一个是体现为能动的自我否定的努斯精神,另一个是体现为反思方法的逻各斯精神。而这种忽视的根源,是由于中国传统哲学中恰好缺乏这两种基因,既缺乏主体能动性的动力,又缺乏逻辑反思的要求。这种文化基因上的缺陷就使得我们在理解黑格尔辩证法,以至于理解哲学时,带来一种不自觉的遮蔽性,产生了一系列的误解。我们只能在一个相当表面、相当肤浅的层次,在这里那里随意选取一些适合自己固有思维框架的观点加以解释,这些解释不仅毫无内在关联和逻辑,而且由于它们往往基于中国传统思维方式,本身就是误解。这样一来,辩证法这种原本是生动活泼、充满生机的思维方法,竟变成了一条一条僵硬刻板的教条,或成为了某些人戏弄群众、玩弄权术的诡辩术。

篇3

合理性这一概念,从根本上说,是从人与世界的相互关系中产生出来的。人以自己的活动和行为确证着自己在这个世界上的存在和地位,因此,立足于人类的与现实,从哲学的高度研究人的活动与行为,在人文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韦伯是第一位从哲学的“理性”范式转换到社会科学的“合理性”范式、用合理性概念来洞悉欧洲资本主义演进及其本质的古典社会学家。在韦伯看来,理性是把双刃剑:一方面,理性的觉醒和伸张,导致社会开始摆脱传统的控制,转向运用理性和文明的来理解和征服世界。可以说,西方文明的全部成就皆源于理性的启蒙。但另一方面,理性又过于偏执,一切行为都单纯以“目的—工具合理性”行为为取向。随着这种原则的推广,理性化的现代社会就日益处于价值和道德的冲突、分裂中。为此,韦伯对现代文明的前途感到悲观、失望。

正是鉴于韦伯的工具理性观,哈贝马斯提出了自己的交往理性观。他指出:韦伯的问题在于对理性这一概念的理解太狭隘。把目的合理性等同于合理性,仅仅从目的合理性这一单向度来剖析资本主义的发生、发展;在于韦伯仅局限于传统意识哲学,脱离了语言来研究人类行动。因为目的理就是选择最有效的工具、手段以实现预定的目的。这种合理性的核心就是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即从人和的关系的角度去把握人的主体性、人的理性能力。而哈贝马斯认为,只有跳出传统意识哲学范式下的主客二分法,引进语言范式下的交往理性概念,才能更充分地把握合理性概念的整全性,从而克服韦伯式的理性悲观主义。

与目的行为不同,交往行为是定向于主体际地遵循与相互期望相联系的有效性规范;是一种主体间通过符号协调的相互作用,它以语言为媒介,通过对话,达到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一致”,从而形成有效的社会规范。可以看出,相互理解是交往行为的核心。而主体间为了达到相互理解,诉诸的手段就是“语言”。正是在语言中,在言谈中,自我和他我在相互理解中得到认同和彼此承认。哈贝马斯认为“目的理性活动所掌握的规则,使我们具有熟练的纪律性;内心深处的规范使我们具备了人格结构。技巧使我们能够解决问题;种种动机使我们可以执行统一的规范。”1也就是说,目的理作为一种技巧性的知识与经验只涉及了人与客观的外在世界的关系,而内在于人的动机结构中的交往行为则考虑的是人与自然世界、社会世界、主观世界的统一关系。所以,“交往合理”这一概念比“目的理”在揭示社会历史本质时,更具有合理性。

从哈贝马斯的相关论述中,我们可以大致地将交往理性的特点概括为:语言性(准确地说应是语用性)、互主体性与程序性。

第一,交往理性是语言性的。与韦伯及传统的理性观不同,哈贝马斯不再把理性与意识、精神联系起来,而是将理性看成是语言性的。认为只有在语言或话语中,主体间才可能达到一致性。用他的话来说就是:“相互理解作为目的寓居于人的语言中”2。

第二,交往理性是与哲学中的互主体性相对应的。既与康德的独白式的理性概念区别开来,也与韦伯的主客二分的理性概念不同,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更强调哲学中的互主体性。交往理性的核心是主体间的关系,它所处理的是主体间达成一致的可能条件。

第三,交往理性是程序性的。与传统哲学所追求的实体性理性概念不同,交往理性不是实体性的,它从形式上被规定为一个纯程序性的操作原则、商谈论证程序。

不难看出,交往理性的核心问题是主体间如何能相互理解和达成一致。哈贝马斯的解决办法是借助于语言或话语。在理想的言谈情境下,主体进行真实地、正当地、真诚地交流。显然,与传统的自我意识的理性范式不同,哈贝马斯主张一种语言的交往理性范式。那么,他又是如何从传统的意识领域转变到语言的范式下的?对这个问题的回答牵涉较多,除了上面谈到的韦伯合理性理论的启示之外,早期法兰克福学派的深刻教训和当代西方语言哲学的转向都是哈贝马斯实现转变的重要原因。对于这些我在此就不赘述了。本文是想站在哈贝马斯的立场上,通过他对德国古典哲学的解读,让我们在深刻而全面地理解传统自我意识理论的特点的同时,了解他是如何从德国古典哲学家们的思考和解决问题的痕迹中去建构自己的交往行为理论的。

.二、康德:先验统觉论中的独白式自我

自笛卡儿提出“我思故我在”,把自我意识与思考的自我等同起来之后,认知主体与其自身的关系就成为传统形而上学领域里的一个兴久不衰的论题。笛卡儿第一次地将众多对象中的“我思”看成是坚实可靠的,不可怀疑的。在他眼里,自我就是具有直接的自我意识的灵魂的实体,对于它我们不需要通过外在知觉感知,因为它是内在自明的。但是仅仅确定“我在思考或我在怀疑”是不够的,还需要知道自我的意识是否具有同一性及自我是如何达到这种同一性的?即我思考的对象是否与我对它的知觉、感觉或思维相一致及我的自我与你的自我、他的自我对同一对象的认识是否一致?这里涉及到两种反思关系:一是自我是如何达到与自身相关的同一?即对自我反思的反思经验;另一是自我是如何与他人进行沟通,达成共识?即主体在主体通性中所形成的反思经验。对这两个问题的解决,是建立交往行为理论的必要前提。哈贝马斯在研究和这些问题时,首先梳理和理清了自康德以来哲学家们对这一问题的解决脉络。

哈贝马斯认为,康德的“自我意识”或“反思”概念表述的是反思哲学的基本经验,即自我反思中的自我同一性的经验。即对于有限的知性,综合的统一性是如何在观念的多样性中形成的?康德假定了一种能够把全部属于我的一切观念结合在自我意识中的能力——想象力,一种存在于与自身相同一的自我的经验中的、自发的能力。想象力的作用就在于对直观材料进行综合,在知性范畴下保持它的必然统一性。有了“想象力”,纯粹统觉产生的“我思”观念,必然能和一切其他的观念相同一,无需由其他观念相伴随和反思。“这里自我被设想为‘纯粹的、同自身相关的统一’,即被设想为必须能够伴随我的一切表象的‘我思’。”3概括地说,康德的思路是从经验的前提出发,得出先验的统觉。把本来应该在经验领域中解决的问题搁置起来,认为自我意识的同一性在先验的统觉中已形成,无须再探讨自我意识是如何与自身同一的;认为人只要去认识,去反思,就先天地能将意识与自身同一起来。怪不得哈贝马斯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康德同时用他的认识论前提来解释这种自我反思的经验:他从经验统觉中把应该保证先验意识统一性的原初统觉净化了出来。”4

我们知道,康德在笛卡儿的基础上,赋予了“自我”以新的和意义。在《纯粹理性批判》一书中,他将自我分为“经验的自我”和“先验的自我”两种。经验的自我是经验认识的对象。那种对自我反思的反思过程就属于经验的认识。但康德同时又主张先验自我的存在,并认为先验的自我为经验认识提供了结构,确保了认识的统一性。作为认识活动的一种主观心理结构,先验的自我逻辑地先于任何确定的思维;它作为经验的先在过程的基础,在所有直观、表象和概念的综合活动中始终保持同一。因而它是意识统一的最后根据,是一切知识的最高原则。作为主体的自我,它不是认识的对象,而是认识对象所以成立的理由或先决条件。可见,正如哈贝马斯所言,关于自我是如何与自身同一的问题已在康德所设立的那种独白式的、先验的自我中得到解决。

有趣的是,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又提出了另一个自我的观念,那就是在实践行为中具有“自由意志”的自我。这个自我也不是经验认识的对象,它既不能被感性地直观到,也不能用因果关系等知性范畴去认识。只是为了确保人的实践行为的道德公正,他又假设了在道德实践中,能够承担道义责任的自由意志的自我的存在。这样,在康德那里就有三个自我,先验的自我、经验的自我和自由意志的自我。尽管康德想在理论理性的领域里谈前二者的关系,在实践理性中论后二者的关系,但对于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是否能统一起来,三个自我是如何同一的问题,康德都没有给予充分的说明。

显然,哈贝马斯对康德的解决办法很不满意。因为就如同康德自己曾明确表述过的,“若不以现象为具有其实际所有以上之意义,即若不以现象为物自身而仅视为依据经验的法则所联结之表象,则现象自身必具有‘其非现象一类之根据’”5。就是说,如果现象不是物自身,而是经验层面上的表象,那么现象就必须有不是现象的东西作其存在的根据。同样的道理,先验的反思也须有除它自身之外而证明它存在的依据。因为任何形式的认识都只能是一个综合的过程,所以康德在先验自我中达成的原初同一必须得到说明。所以,哈贝马斯说:“如果自我意识的先验的统一体,只有在研究过程中从最初的统觉活动中才能被理解,那么,在自我意识的先验统一体开始时,建立在毫无疑问的先验的自我反思经验基础上的自我同一性,将必然得到考虑。”6

三、费希特:孤独的反思主体式的自我

哈贝马斯认为,费希特深化了康德的自我意识的先验统觉论。在1794年发表的《知识学的辩证法》中,他探讨了自我和他人在认识自身的主观性中的辨证关系。提出:“知识学的辩证法作为自我意识的理论,是对这样一种疑难关系的回答:在这种关系中,自我是通过自我在一个认定同自我本身相同的他人身上认识自身时形成的。”7也就是说,自我是自我和非我的同一。在确定自我的过程中,主体通过把自己同非我相对立的方法设定自我,使自己成为一个对象,一个客体。这个被设定的客体也是一个自我,一个自由而能动的主体。主体的自由是通过另一个主体对自己提出期望或要求而形成的。自由的领域就是通过诸主体间既相互反对,又彼此尊敬的约束和自我约束的交互关系形成的。这就说明,作为个体,我必须面对他者,又同时必须面对我。既要考虑到自我的意识,又要考虑到他人眼中的我。只有把我的理性存在看成是一种外在的存在,自我意识才能形成。

诚如哈贝马斯所言,费希特的独特之处在于:通过自我设定,将主体意识与对象意识区分开。因为费希特意识到,传统自我理论的困难在于:它的“反思模式”即从一现成的或先验的自我出发,经反思之光又返回到那个早已存在的自我。但问题是那个返回到的自我与先前的自我有什么区别,如何鉴别呢?为此,费希特提出了“自我设定自身”的观点。这意味着:自我生产出它知道的东西,同时它又知道它所生产的。所以,费希特的自我在哲学方面既不像在笛卡儿那里那样是单纯从事逻辑思维的精神实体,也不像在康德那里那样永远与自在之物处于对峙的地位,而是一个既能进行严密逻辑思维,又能创造合理的现实事物的能动理性实体。但是费希特没有说清楚从事创造活动的绝对的自我与个体的自我有什么关系。

所以,哈贝马斯认为,费希特的自我设定是一种孤独的自我反思,即是意识哲学的一种循环论证。从自我——非我——回归自我,是正反合一的、合题的抽象行为。虽然,费希特把主体间关系分解为一种主客体关系,也谈到了他者面对自己的期望是相互对象化的动力,但终究囿于主体哲学的范围,不可能真正解决主体通性的问题。

四、黑格尔:普遍与个别相同一的自我

在解读黑格尔的时候,哈贝马斯注意到了常被人们所忽视的黑格尔在耶拿时期的《精神哲学》。他说:“黑格尔在耶拿大学讲授的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中,为精神的形成过程创立了一种独特的理论体系”8。哈贝马斯认为,早在耶拿时期,黑格尔已超出费希特的孤独的自我反思关系,而迷恋于自我和他人在“精神的主体通性中的框架中的辨证关系”9,也就是说,自我意识不再是原初的、孤独的自我反思关系,而是主体在相互作用中,学会了用其他主体的眼光来看我自己的经验。哈贝马斯谈到,青年黑格尔曾用恋人间的关系进行说明:爱情就是在对方身上认识自己的那种认识。“任何一种知识,都在它同对方的对立中与对方等同。因此,它自身之有别于对方,也就是它自身之等同于对方,并且它之所以是认识恰恰在于……:对它自身来说,它同对方的对立本身转变为与之等同,或者说,这就像它在对方身上观察到自身那样,知道对方就是自己。”10恋人间的这种对立又同一的关系就是在爱的活动中,在相互作用中形成的。正是在这里,黑格尔揭示了真正的自我意识的辩证法:即自我只有通过对立物而存在,自我意识只有从别人那里获得承认、确证时,才成其为自我意识。也就是说,自我意识不可能在自己对自己的关系中形成,自我如果不越出自身,不迷失在他者之中,也就不会生成自己,真正地认识自己。自我意识只有在自我和他我的相互理解、彼此承认的基础上形成。哈贝马斯把它称作是“得到承认的意识”。伽达默尔视之为“黑格尔思辩辩证法的一个最可爱之处”,是黑格尔最伟大的功绩之一。

当然,哈贝马斯认为,黑格尔并不仅仅在主体通性的关系中来解释在他人身上认识自己的关系,而是同时借助于自我是普遍和个别相同一的观念。黑格尔在这里不是像费希特那样用返回到自身的自我意识来论证自我同一性的起源问题,而是用一种精神理论来回答这个问题。他把意识作为两个自我沟通的媒介,诸个主体就是在这个中介里相互接触。“自我作为普遍和个别的同一,只能从精神的统一中来理解,而精神把自我的同一性和一个与他不同一的他人连结在一起。精神是单个人以普遍的东西为媒介的交往,普遍的东西同个人的关系如同语言的语法同说话的人的关系,或者如同有效的规范系统同行动的个人的关系;普遍的东西并不突出同个别性相对应的普遍性要素,而是允许个别性的独特联系。”11也就是说,主体要想保持自己的个体性、特殊性,只能借助于普遍的东西。那么,这个“普遍的东西”又是什么呢?黑格尔在此认为是精神。认为只有在精神的统一中,自我才能与他人相互理解,彼此连结。不难看出,黑格尔的自我意识并不是“我=我”这种抽象的自我同一,而是接触到了“自我意识只有在一个别的自我意识里才获得它的满足”这一具体的我与你的经验关系,并认为这种关系才是真实的自我意识。自我的同一性也只有在我与你之间所形成的普遍的精神中才能形成。

从对黑格尔的自我意识的辩证法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哈贝马斯认为黑格尔并没有解决自我同一性的问题。他的所谓精神就是“绝对理念”。自我只不过是在绝对理念运动过程中的一个环节而已。这可以从《精神现象学》中,对前述“我与你”的关系转变成“类”,即“我们”事实上得到说明。黑格尔谈到“意识所须进一步掌握的,关于精神究竟是什么的经验,——精神是这样的绝对的实体,它在它的对立面之充分的自由和独立中,亦即在相互差异、各个独立存在的自我意识中,作为它们的统一而存在:我就是我们,而我们就是我。”12显然,这里的“我们”就是绝对精神。

所以,哈贝马斯说:“黑格尔的自我概念,作为普遍的东西和个别的东西的同一,考虑的是纯粹的、同自身相关的最初的统觉意识的抽象统一。13但哈贝马斯认为,黑格尔可贵的地方在于:在实践意识的经验领域或在伦说的批判中,充分发挥了自我意识的辨证法经验。把自我意识放在一个完全不同的维度——行动的相互作用中来看。自我意识成为争取相互承认的辩证法。这是哈贝马斯感兴趣的地方,也是他呼吁人们重视黑格尔在耶拿时期所阐述的精神哲学的原因所在。在黑格尔的主体通性的框架中,自我意识的反思关系已过渡到自我与他我的关系。自我认同的问题已转换到主体间性的问题上。我们也依稀从中看到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中的“互主体性”特点。但除此之外,这里还涉及到一个问题,即主体间是以什么为中介达成统一的?是借助于意识、精神,还是诉诸于语言?在此,黑格尔也经历了一个从意识到语言的转变。

五、语言与劳动:交往中的自我

哈贝马斯认为,耶拿时期的黑格尔已跳出了反思的模式,意识到自我首先是个形成过程;其次,自我是与对立的主体的交往活动中构成自我的,也就是在诸主体间的相互作用的基础上形成的。那么,是什么样的交往活动促使着自我意识的精神得以形成并持存呢?具体说来,“除了‘家庭’之外,被黑格尔以同样方式阐明自我形成过程媒介的只有两个范畴:语言和劳动。”14精神就是在符号表述、劳动和相互作用之间的关系中达成一致的。这三种辨证模式各自以自己的方式协调着主客体的关系,但只有在三种模式的结合中,精神才能显现出来。

语言的作用在于使意识和意识对象分离开,并以符号的形式将意识或精神保持、传承下去。哈贝马斯引用赫尔德的话,对主体用语言表达的双重情感作了描述:“一方面,语言要把人所看到的事情溶化和保存在表现事情的符号中;另一方面,语言要把意识和意识的对象分开,这时,自我通过自己创造的符号既和物,又和自身在一起。”15所以,语言是第一范畴,在这个范畴下,精神不是被想象为一种内在的东西,而是既非内在,又非外在的媒介。在这里,语言是实存的中介,而精神凝练在语言中,可以在世界遨游。

劳动的作用在于以工具的形式持存着意识。它是一种能够使欲望得到满足,能够把实存的精神同加以区别的特殊。劳动者的普遍经验及其客体表现在工具中。所以,如同语言一样,工具也是精神赖以达到实存的中介范畴。但黑格尔认为,工具和语言这两种活动是异质的,甚至是对立的。因为,通过语言形成的是命名的意识,通过工具,产生的是机巧的意识。机巧的意识随着劳动的机械化会扩大主体的自由,而命名意识的客观性则保持和控制着主观精神。

黑格尔从互为补充行动的相互作用的联系中,把自我意识理解为为获得承认而斗争的结果。通过对罪犯的惩罚为例,他谈到人们如何在共同的生活联系间达成共识。主体在为获得承认而斗争的过程中,必然会有这样的一种反思:必须扬弃他们自以为是代表整体的个别性,才能维护自身的存在。由此,个别性就得到了绝对的拯救,即:“自我的同一性只有通过依赖于我的承认和承认我的他人的同一性,才是可能的”16。

正是在语言、劳动和相互作用这三个辨证模式中,突出地表现出命名的、机巧的和得到承认的意识所构成的同一性的形成过程。“这些同一性是在表述的辩证法、劳动的辩证法和为获得承认而斗争的辩证法中形成的,它们否定了康德的《实践理性批判》和《纯粹理性批判》的出发点——实践意志、技术意志和理智的抽象统一。”17那么,语言、劳动和相互作用这三种辨证模式间又是什么关系呢?也就是说,在精神形成过程中三者的地位如何,它们又是如何统一的呢?哈贝马斯认为,黑格尔在唯心主义的基础上,正确地看到了三者的辨证关系。

首先,语言或表述性符号的运用是抽象精神的第一个规定,它是劳动和相互作用这两个规定的前提。相互作用与劳动(无论是工具活动或劳动)都首先取决于语言交往。“语言作为文化传统包含在交往活动中。因为只有主体通性上有效的和稳定的、产生于传统的意义,才允许指导相互关系,即指导互为补充的行为期待。因此,相互作用取决于大家都熟悉的语言交往。但是,一旦工具活动作为社会劳动从属于现实的精神范畴,那么,工具活动也就置身于相互作用网中。”18

其次,在得到承认的劳动产品中,劳动与相互作用互相联系。相互作用是建立在相互承认的基础上,但相互承认的关系是通过在劳动产品交换中所确立的相互关系本身的制度化而规范化的。比如规范、奴仆和主人的关系,都是通过劳动,在劳动的过程及结果中使主体间的各种关系得到承认而确立的。所以,“自我同一性的制度化,法律上得到承认的自我意识,是劳动和为获得承认而斗争这两个过程的结果。”19

经过对黑格尔耶拿时期精神的,哈贝马斯已意识到,黑格尔已将诸主体间相互理解的中介从意识转移到语言,把语言看成是诸主体形成一致的首要的、基本的条件。所以,他明确地提出自己的论点:“决定精神概念的,不是绝对的反思活动中的精神本身,即,不是以语言、劳动和伦理关系表现出来的那种精神,而首先是符号化的语言、劳动和相互作用的辨证联系。”20也就是说,首先,精神不是如康德所言,是脱离一切形成过程的先验意识的综合活动概念,而是必须把精神的统一看成是一个形成过程;其次,精神的统一只有在语言中,或伴随着语言的形成,在三者的辨证联系中形成。

但是,使哈贝马斯感到不幸的是,黑格尔在后来的《哲学全书》中放弃了他在耶拿时期所阐述的劳动和相互作用之间这种独特的辨证关系。曾是精神形成过程的构成模式的语言和劳动后来从属于绝对精神的运动。在他人眼中中认识自己的辩证法让位给孤独的绝对精神的运动。“黑格尔是根据自我反思的模式来想象绝对精神的运动。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普遍的东西和个别的东西的同一性赖以产生的伦理关系的辩证法就包含在自我反思中:绝对精神就是绝对伦理。”21所以,虽然主体通性是黑格尔根据他的自我概念(作为普遍的东西和个别的东西的同一)的模式出发得出的,但到了《精神现象学》那里,主体通性模式却失效了。“伦理关系的辩证法证明自身就是绝对精神赖以进行自我反思的运动。”22这一过程就好比是,借梯子登天,等登上天了就把梯子忘记了。黑格尔借助于语言、劳动和相互作用的现实联系,确立了自我意识的同一性、规范和制度。可一旦确立下来,就忘记了这种现实的决定关系,把抽象的法看成是从外部引入的,是绝对伦理的自我反思的产物。

以上基本上是哈贝马斯对德国古典哲学家们如何解决自我意识的的梳理。可以看出,哈贝马斯从康德的认识论前提出发,经费希特,充分吸收了黑格尔的自我意识的辩证法。其中,康德的独白式自我、费希特的孤独的自我反思、黑格尔的普遍与个别同一的自我都不同程度地解决了自我是如何与自身同一的,精神是如何形成统一的问题。从哈贝马斯的解读中,我们可以看出,德国古典哲学的自我意识理论经历了两次跳跃:一是从康德到黑格尔,自我意识理论经历了从独白式的自我反思转变到自我与他我的主体间的相互承认关系;一是黑格尔自身经历了从诉诸于语言与劳动到绝对精神的转变过程,为寻找主体间达成一致的条件作出了杰出的贡献。正是把握住了这两次跳跃,哈贝马斯犀利地看到了传统意识哲学的致命弱点及未来趋向,在批判地继承和吸收德国古典哲学自我意识理论的基础上,他毅然地跳出了传统意识哲学的范式,实现了从意识哲学向语言哲学的转换,构建了完整的交往行为理论。

注释:

1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李黎、郭官义译,学林出版社,1999,第50页。

2参见艾四林:《哈贝马斯》,湖南出版社,1999,第98页。

3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李黎、郭官义译,学林出版社,1999,第5页。

4同上,第6页。

5康德:《纯粹理性批判》,蓝公武译,商务印书馆,1995,第394页。

6哈贝马斯:《认识与兴趣》,郭官义、李黎译,学林出版社,1999,第12页。

7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李黎、郭官义译,学林出版社,1999,第6页。

8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李黎、郭官义译,学林出版社,1999,第3页。

9同上,第6页。

10同上,第9页。

11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李黎、郭官义译,学林出版社,1999,第8页。

12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贺麟、王玖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第122页。

13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李黎、郭官义译,学林出版社,1999,第12页。

14同上,第15页。

15同上,第16页。

16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李黎、郭官义译,学林出版社,1999,第12页。

17同上,第20页。

18同上,第22页。

19同上,第24页。

篇4

合理性这1概念,从根本上说,是从人与世界的相互关系中产生出来的。人以自己的活动和行为确证着自己在这个世界上的存在和地位,因此,立足于人类的与现实,从哲学的高度研究人的活动与行为,在人文中占有10分重要的地位。韦伯是第1位从哲学的“理性”范式转换到社会科学的“合理性”范式、用合理性概念来洞悉欧洲资本主义演进及其本质的古典社会学家。在韦伯看来,理性是把双刃剑:1方面,理性的觉醒和伸张,导致社会开始摆脱传统的控制,转向运用理性和文明的来理解和征服世界。可以说,西方文明的全部成就皆源于理性的启蒙。但另1方面,理性又过于偏执,1切行为都单纯以“目的—工具合理性”行为为取向。随着这种原则的推广,理性化的现代社会就日益处于价值和道德的冲突、分裂中。为此,韦伯对现代文明的前途感到悲观、失望。

正是鉴于韦伯的工具理性观,哈贝马斯提出了自己的交往理性观。他指出:韦伯的问题在于对理性这1概念的理解太狭隘。把目的合理性等同于合理性,仅仅从目的合理性这1单向度来剖析资本主义的发生、发展;在于韦伯仅局限于传统意识哲学,脱离了语言来研究人类行动。因为目的理就是选择最有效的工具、手段以实现预定的目的。这种合理性的核心就是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即从人和的关系的角度去把握人的主体性、人的理性能力。而哈贝马斯认为,只有跳出传统意识哲学范式下的主客2分法,引进语言范式下的交往理性概念,才能更充分地把握合理性概念的整全性,从而克服韦伯式的理性悲观主义。

与目的行为不同,交往行为是定向于主体际地遵循与相互期望相联系的有效性规范;是1种主体间通过符号协调的相互作用,它以语言为媒介,通过对话,达到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理解”和“1致”,从而形成有效的社会规范。可以看出,相互理解是交往行为的核心。而主体间为了达到相互理解,诉诸的手段就是“语言”。正是在语言中,在言谈中,自我和他我在相互理解中得到认同和彼此承认。哈贝马斯认为“目的理性活动所掌握的规则,使我们具有熟练的纪律性;内心深处的规范使我们具备了人格结构。技巧使我们能够解决问题;种种动机使我们可以执行统1的规范。”1也就是说,目的理作为1种技巧性的知识与经验只涉及了人与客观的外在世界的关系,而内在于人的动机结构中的交往行为则考虑的是人与自然世界、社会世界、主观世界的统1关系。所以,“交往合理”这1概念比“目的理”在揭示社会历史本质时,更具有合理性。

从哈贝马斯的相关论述中,我们可以大致地将交往理性的特点概括为:语言性(准确地说应是语用性)、互主体性与程序性。

第1,交往理性是语言性的。与韦伯及传统的理性观不同,哈贝马斯不再把理性与意识、精神联系起来,而是将理性看成是语言性的。认为只有在语言或话语中,主体间才可能达到1致性。用他的话来说就是:“相互理解作为目的寓居于人的语言中”2。

第2,交往理性是与哲学中的互主体性相对应的。既与康德的独白式的理性概念区别开来,也与韦伯的主客2分的理性概念不同,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更强调哲学中的互主体性。交往理性的核心是主体间的关系,它所处理的是主体间达成1致的可能条件。

第3,交往理性是程序性的。与传统哲学所追求的实体性理性概念不同,交往理性不是实体性的,它从形式上被规定为1个纯程序性的操作原则、商谈论证程序。

不难看出,交往理性的核心问题是主体间如何能相互理解和达成1致。哈贝马斯的解决办法是借助于语言或话语。在理想的言谈情境下,主体进行真实地、正当地、真诚地交流。显然,与传统的自我意识的理性范式不同,哈贝马斯主张1种语言的交往理性范式。那么,他又是如何从传统的意识领域转变到语言的范式下的?对这个问题的回答牵涉较多,除了上面谈到的韦伯合理性理论的启示之外,早期法兰克福学派的深刻教训和当代西方语言哲学的转向都是哈贝马斯实现转变的重要原因。对于这些我在此就不赘述了。本文是想站在哈贝马斯的立场上,通过他对德国古典哲学的解读,让我们在深刻而全面地理解传统自我意识理论的特点的同时,了解他是如何从德国古典哲学家们的思考和解决问题的痕迹中去建构自己的交往行为理论的。

.2、康德:先验统觉论中的独白式自我

自笛卡儿提出“我思故我在”,把自我意识与思考的自我等同起来之后,认知主体与其自身的关系就成为传统形而上学领域里的1个兴久不衰的论题。笛卡儿第1次地将众多对象中的“我思”看成是坚实可靠的,不可怀疑的。在他眼里,自我就是具有直接的自我意识的灵魂的实体,对于它我们不需要通过外在知觉感知,因为它是内在自明的。但是仅仅确定“我在思考或我在怀疑”是不够的,还需要知道自我的意识是否具有同1性及自我是如何达到这种同1性的?即我思考的对象是否与我对它的知觉、感觉或思维相1致及我的自我与你的自我、他的自我对同1对象的认识是否1致?这里涉及到两种反思关系:1是自我是如何达到与自身相关的同1?即对自我反思的反思经验;另1是自我是如何与他人进行沟通,达成共识?即主体在主体通性中所形成的反思经验。对这两个问题的解决,是建立交往行为理论的必要前提。哈贝马斯在研究和这些问题时,首先梳理和理清了自康德以来哲学家们对这1问题的解决脉络。

哈贝马斯认为,康德的“自我意识”或“反思”概念表述的是反思哲学的基本经验,即自我反思中的自我同1性的经验。即对于有限的知性,综合的统1性是如何在观念的多样性中形成的?康德假定了1种能够把全部属于我的1切观念结合在自我意识中的能力——想象力,1种存在于与自身相同1的自我的经验中的、自发的能力。想象力的作用就在于对直观材料进行综合,在知性范畴下保持它的必然统1性。有了“想象力”,纯粹统觉产生的“我思”观念,必然能和1切其他的观念相同1,无需由其他观念相伴随和反思。“这里自我被设想为‘纯粹的、同自身相关的统1’,即被设想为必须能够伴随我的1切表象的‘我思’。”3概括地说,康德的思路是从经验的前提出发,得出先验的统觉。把本来应该在经验领域中解决的问题搁置起来,认为自我意识的同1性在先验的统觉中已形成,无须再探讨自我意识是如何与自身同1的;认为人只要去认识,去反思,就先天地能将意识与自身同1起来。怪不得哈贝马斯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康德同时用他的认识论前提来解释这种自我反思的经验:他从经验统觉中把应该保证先验意识统1性的原初统觉净化了出来。”4

我们知道,康德在笛卡儿的基础上,赋予了“自我”以新的和意义。在《纯粹理性批判》1书中,他将自我分为“经验的自我”和“先验的自我”两种。经验的自我是经验认识的对象。那种对自我反思的反思过程就属于经验的认识。但康德同时又主张先验自我的存在,并认为先验的自我为经验认识提供了结构,确保了认识的统1性。作为认识活动的1种主观心理结构,先验的自我逻辑地先于任何确定的思维;它作为经验的先在过程的基础,在所有直观、表象和概念的综合活动中始终保持同1。因而它是意识统1的最后根据,是1切知识的最高原则。作为主体的自我,它不是认识的对象,而是认识对象所以成立的理由或先决条件。可见,正如哈贝马斯所言,关于自我是如何与自身同1的问题已在康德所设立的那种独白式的、先验的自我中得到解决。

有趣的是,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又提出了另1个自我的观念,那就是在实践行为中具有“自由意志”的自我。这个自我也不是经验认识的对象,它既不能被感性地直观到,也不能用因果关系等知性范畴去认识。只是为了确保人的实践行为的道德公正,他又假设了在道德实践中,能够承担道义责任的自由意志的自我的存在。这样,在康德那里就有3个自我,先验的自我、经验的自我和自由意志的自我。尽管康德想在理论理性的领域里谈前2者的关系,在实践理性中论后2者的关系,但对于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是否能统1起来,3个自我是如何同1的问题,康德都没有给予充分的说明。

显然,哈贝马斯对康德的解决办法很不满意。因为就如同康德自己曾明确表述过的,“若不以现象为具有其实际所有以上之意义,即若不以现象为物自身而仅视为依据经验的法则所联结之表象,则现象自身必具有‘其非现象1类之根据’”5。就是说,如果现象不是物自身,而是经验层面上的表象,那么现象就必须有不是现象的东西作其存在的根据。同样的道理,先验的反思也须有除它自身之外而证明它存在的依据。因为任何形式的认识都只能是1个综合的过程,所以康德在先验自我中达成的原初同1必须得到说明。所以,哈贝马斯说:“如果自我意识的先验的统1体,只有在研究过程中从最初的统觉活动中才能被理解,那么,在自我意识的先验统1体开始时,建立在毫无疑问的先验的自我反思经验基础上的自我同1性,将必然得到考虑。”6

3、费希特:孤独的反思主体式的自我

哈贝马斯认为,费希特深化了康德的自我意识的先验统觉论。在1794年发表的《知识学的辩证法》中,他探讨了自我和他人在认识自身的主观性中的辨证关系。提出:“知识学的辩证法作为自我意识的理论,是对这样1种疑难关系的回答:在这种关系中,自我是通过自我在1个认定同自我本身相同的他人身上认识自身时形成的。”7也就是说,自我是自我和非我的同1。在确定自我的过程中,主体通过把自己同非我相对立的方法设定自我,使自己成为1个对象,1个客体。这个被设定的客体也是1个自我,1个自由而能动的主体。主体的自由是通过另1个主体对自己提出期望或要求而形成的。自由的领域就是通过诸主体间既相互反对,又彼此尊敬的约束和自我约束的交互关系形成的。这就说明,作为个体,我必须面对他者,又同时必须面对我。既要考虑到自我的意识,又要考虑到他人眼中的我。只有把我的理性存在看成是1种外在的存在,自我意识才能形成。

诚如哈贝马斯所言,费希特的独特之处在于:通过自我设定,将主体意识与对象意识区分开。因为费希特意识到,传统自我理论的困难在于:它的“反思模式”即从1现成的或先验的自我出发,经反思之光又返回到那个早已存在的自我。但问题是那个返回到的自我与先前的自我有什么区别,如何鉴别呢?为此,费希特提出了“自我设定自身”的观点。这意味着:自我生产出它知道的东西,同时它又知道它所生产的。所以,费希特的自我在哲学方面既不像在笛卡儿那里那样是单纯从事逻辑思维的精神实体,也不像在康德那里那样永远与自在之物处于对峙的地位,而是1个既能进行严密逻辑思维,又能创造合理的现实事物的能动理性实体。但是费希特没有说清楚从事创造活动的绝对的自我与个体的自我有什么关系。

所以,哈贝马斯认为,费希特的自我设定是1种孤独的自我反思,即是意识哲学的1种循环论证。从自我——非我——回归自我,是正反合1的、合题的抽象行为。虽然,费希特把主体间关系分解为1种主客体关系,也谈到了他者面对自己的期望是相互对象化的动力,但终究囿于主体哲学的范围,不可能真正解决主体通性的问题。

4、黑格尔:普遍与个别相同1的自我

在解读黑格尔的时候,哈贝马斯注意到了常被人们所忽视的黑格尔在耶拿时期的《精神哲学》。他说:“黑格尔在耶拿大学讲授的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中,为精神的形成过程创立了1种独特的理论体系”8。哈贝马斯认为,早在耶拿时期,黑格尔已超出费希特的孤独的自我反思关系,而迷恋于自我和他人在“精神的主体通性中的框架中的辨证关系”9,也就是说,自我意识不再是原初的、孤独的自我反思关系,而是主体在相互作用中,学会了用其他主体的眼光来看我自己的经验。哈贝马斯谈到,青年黑格尔曾用恋人间的关系进行说明:爱情就是在对方身上认识自己的那种认识。“任何1种知识,都在它同对方的对立中与对方等同。因此,它自身之有别于对方,也就是它自身之等同于对方,并且它之所以是认识恰恰在于……:对它自身来说,它同对方的对立本身转变为与之等同,或者说,这就像它在对方身上观察到自身那样,知道对方就是自己。”10恋人间的这种对立又同1的关系就是在爱的活动中,在相互作用中形成的。正是在这里,黑格尔揭示了真正的自我意识的辩证法:即自我只有通过对立物而存在,自我意识只有从别人那里获得承认、确证时,才成其为自我意识。也就是说,自我意识不可能在自己对自己的关系中形成,自我如果不越出自身,不迷失在他者之中,也就不会生成自己,真正地认识自己。自我意识只有在自我和他我的相互理解、彼此承认的基础上形成。哈贝马斯把它称作是“得到承认的意识”。伽达默尔视之为“黑格尔思辩辩证法的1个最可爱之处”,是黑格尔最伟大的功绩之1。

当然,哈贝马斯认为,黑格尔并不仅仅在主体通性的关系中来解释在他人身上认识自己的关系,而是同时借助于自我是普遍和个别相同1的观念。黑格尔在这里不是像费希特那样用返回到自身的自我意识来论证自我同1性的起源问题,而是用1种精神理论来回答这个问题。他把意识作为两个自我沟通的媒介,诸个主体就是在这个中介里相互接触。“自我作为普遍和个别的同1,只能从精神的统1中来理解,而精神把自我的同1性和1个与他不同1的他人连结在1起。精神是单个人以普遍的东西为媒介的交往,普遍的东西同个人的关系如同语言的语法同说话的人的关系,或者如同有效的规范系统同行动的个人的关系;普遍的东西并不突出同个别性相对应的普遍性要素,而是允许个别性的独特联系。”11也就是说,主体要想保持自己的个体性、特殊性,只能借助于普遍的东西。那么,这个“普遍的东西”又是什么呢?黑格尔在此认为是精神。认为只有在精神的统1中,自我才能与他人相互理解,彼此连结。不难看出,黑格尔的自我意识并不是“我=我”这种抽象的自我同1,而是接触到了“自我意识只有在1个别的自我意识里才获得它的满足”这1具体的我与你的经验关系,并认为这种关系才是真实的自我意识。自我的同1性也只有在我与你之间所形成的普遍的精神中才能形成。

从对黑格尔的自我意识的辩证法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哈贝马斯认为黑格尔并没有解决自我同1性的问题。他的所谓精神就是“绝对理念”。自我只不过是在绝对理念运动过程中的1个环节而已。这可以从《精神现象学》中,对前述“我与你”的关系转变成“类”,即“我们”事实上得到说明。黑格尔谈到“意识所须进1步掌握的,关于精神究竟是什么的经验,——精神是这样的绝对的实体,它在它的对立面之充分的自由和独立中,亦即在相互差异、各个独立存在的自我意识中,作为它们的统1而存在:我就是我们,而我们就是我。”12显然,这里的“我们”就是绝对精神。

所以,哈贝马斯说:“黑格尔的自我概念,作为普遍的东西和个别的东西的同1,考虑的是纯粹的、同自身相关的最初的统觉意识的抽象统1。13但哈贝马斯认为,黑格尔可贵的地方在于:在实践意识的经验领域或在伦说的批判中,充分发挥了自我意识的辨证法经验。把自我意识放在1个完全不同的维度——行动的相互作用中来看。自我意识成为争取相互承认的辩证法。这是哈贝马斯感兴趣的地方,也是他呼吁人们重视黑格尔在耶拿时期所阐述的精神哲学的原因所在。在黑格尔的主体通性的框架中,自我意识的反思关系已过渡到自我与他我的关系。自我认同的问题已转换到主体间性的问题上。我们也依稀从中看到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中的“互主体性”特点。但除此之外,这里还涉及到1个问题,即主体间是以什么为中介达成统1的?是借助于意识、精神,还是诉诸于语言?在此,黑格尔也经历了1个从意识到语言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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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语言与劳动:交往中的自我

哈贝马斯认为,耶拿时期的黑格尔已跳出了反思的模式,意识到自我首先是个形成过程;其次,自我是与对立的主体的交往活动中构成自我的,也就是在诸主体间的相互作用的基础上形成的。那么,是什么样的交往活动促使着自我意识的精神得以形成并持存呢?具体说来,“除了‘家庭’之外,被黑格尔以同样方式阐明自我形成过程媒介的只有两个范畴:语言和劳动。”14精神就是在符号表述、劳动和相互作用之间的关系中达成1致的。这3种辨证模式各自以自己的方式协调着主客体的关系,但只有在3种模式的结合中,精神才能显现出来。

语言的作用在于使意识和意识对象分离开,并以符号的形式将意识或精神保持、传承下去。哈贝马斯引用赫尔德的话,对主体用语言表达的双重情感作了描述:“1方面,语言要把人所看到的事情溶化和保存在表现事情的符号中;另1方面,语言要把意识和意识的对象分开,这时,自我通过自己创造的符号既和物,又和自身在1起。”15所以,语言是第1范畴,在这个范畴下,精神不是被想象为1种内在的东西,而是既非内在,又非外在的媒介。在这里,语言是实存的中介,而精神凝练在语言中,可以在世界遨游。

劳动的作用在于以工具的形式持存着意识。它是1种能够使欲望得到满足,能够把实存的精神同加以区别的特殊。劳动者的普遍经验及其客体表现在工具中。所以,如同语言1样,工具也是精神赖以达到实存的中介范畴。但黑格尔认为,工具和语言这两种活动是异质的,甚至是对立的。因为,通过语言形成的是命名的意识,通过工具,产生的是机巧的意识。机巧的意识随着劳动的机械化会扩大主体的自由,而命名意识的客观性则保持和控制着主观精神。

黑格尔从互为补充行动的相互作用的联系中,把自我意识理解为为获得承认而斗争的结果。通过对罪犯的惩罚为例,他谈到人们如何在共同的生活联系间达成共识。主体在为获得承认而斗争的过程中,必然会有这样的1种反思:必须扬弃他们自以为是代表整体的个别性,才能维护自身的存在。由此,个别性就得到了绝对的拯救,即:“自我的同1性只有通过依赖于我的承认和承认我的他人的同1性,才是可能的”16。

正是在语言、劳动和相互作用这3个辨证模式中,突出地表现出命名的、机巧的和得到承认的意识所构成的同1性的形成过程。“这些同1性是在表述的辩证法、劳动的辩证法和为获得承认而斗争的辩证法中形成的,它们否定了康德的《实践理性批判》和《纯粹理性批判》的出发点——实践意志、技术意志和理智的抽象统1。”17那么,语言、劳动和相互作用这3种辨证模式间又是什么关系呢?也就是说,在精神形成过程中3者的地位如何,它们又是如何统1的呢?哈贝马斯认为,黑格尔在唯心主义的基础上,正确地看到了3者的辨证关系。

首先,语言或表述性符号的运用是抽象精神的第1个规定,它是劳动和相互作用这两个规定的前提。相互作用与劳动(无论是工具活动或劳动)都首先取决于语言交往。“语言作为文化传统包含在交往活动中。因为只有主体通性上有效的和稳定的、产生于传统的意义,才允许指导相互关系,即指导互为补充的行为期待。因此,相互作用取决于大家都熟悉的语言交往。但是,1旦工具活动作为社会劳动从属于现实的精神范畴,那么,工具活动也就置身于相互作用网中。”18

其次,在得到承认的劳动产品中,劳动与相互作用互相联系。相互作用是建立在相互承认的基础上,但相互承认的关系是通过在劳动产品交换中所确立的相互关系本身的制度化而规范化的。比如规范、奴仆和主人的关系,都是通过劳动,在劳动的过程及结果中使主体间的各种关系得到承认而确立的。所以,“自我同1性的制度化,法律上得到承认的自我意识,是劳动和为获得承认而斗争这两个过程的结果。”19

经过对黑格尔耶拿时期精神的,哈贝马斯已意识到,黑格尔已将诸主体间相互理解的中介从意识转移到语言,把语言看成是诸主体形成1致的首要的、基本的条件。所以,他明确地提出自己的论点:“决定精神概念的,不是绝对的反思活动中的精神本身,即,不是以语言、劳动和伦理关系表现出来的那种精神,而首先是符号化的语言、劳动和相互作用的辨证联系。”20也就是说,首先,精神不是如康德所言,是脱离1切形成过程的先验意识的综合活动概念,而是必须把精神的统1看成是1个形成过程;其次,精神的统1只有在语言中,或伴随着语言的形成,在3者的辨证联系中形成。

但是,使哈贝马斯感到不幸的是,黑格尔在后来的《哲学全书》中放弃了他在耶拿时期所阐述的劳动和相互作用之间这种独特的辨证关系。曾是精神形成过程的构成模式的语言和劳动后来从属于绝对精神的运动。在他人眼中中认识自己的辩证法让位给孤独的绝对精神的运动。“黑格尔是根据自我反思的模式来想象绝对精神的运动。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普遍的东西和个别的东西的同1性赖以产生的伦理关系的辩证法就包含在自我反思中:绝对精神就是绝对伦理。”21所以,虽然主体通性是黑格尔根据他的自我概念(作为普遍的东西和个别的东西的同1)的模式出发得出的,但到了《精神现象学》那里,主体通性模式却失效了。“伦理关系的辩证法证明自身就是绝对精神赖以进行自我反思的运动。”22这1过程就好比是,借梯子登天,等登上天了就把梯子忘记了。黑格尔借助于语言、劳动和相互作用的现实联系,确立了自我意识的同1性、规范和制度。可1旦确立下来,就忘记了这种现实的决定关系,把抽象的法看成是从外部引入的,是绝对伦理的自我反思的产物。

以上基本上是哈贝马斯对德国古典哲学家们如何解决自我意识的的梳理。可以看出,哈贝马斯从康德的认识论前提出发,经费希特,充分吸收了黑格尔的自我意识的辩证法。其中,康德的独白式自我、费希特的孤独的自我反思、黑格尔的普遍与个别同1的自我都不同程度地解决了自我是如何与自身同1的,精神是如何形成统1的问题。从哈贝马斯的解读中,我们可以看出,德国古典哲学的自我意识理论经历了两次跳跃:1是从康德到黑格尔,自我意识理论经历了从独白式的自我反思转变到自我与他我的主体间的相互承认关系;1是黑格尔自身经历了从诉诸于语言与劳动到绝对精神的转变过程,为寻找主体间达成1致的条件作出了杰出的贡献。正是把握住了这两次跳跃,哈贝马斯犀利地看到了传统意识哲学的致命弱点及未来趋向,在批判地继承和吸收德国古典哲学自我意识理论的基础上,他毅然地跳出了传统意识哲学的范式,实现了从意识哲学向语言哲学的转换,构建了完整的交往行为理论。

注释:

1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李黎、郭官义译,学林出版社,1999,第50页。

2参见艾4林:《哈贝马斯》,湖南出版社,1999,第98页。

3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李黎、郭官义译,学林出版社,1999,第5页。

4同上,第6页。

5康德:《纯粹理性批判》,蓝公武译,商务印书馆,1995,第394页。

6哈贝马斯:《认识与兴趣》,郭官义、李黎译,学林出版社,1999,第12页。

7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李黎、郭官义译,学林出版社,1999,第6页。

8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李黎、郭官义译,学林出版社,1999,第3页。

9同上,第6页。

10同上,第9页。

11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李黎、郭官义译,学林出版社,1999,第8页。

12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贺麟、王玖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第122页。

13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李黎、郭官义译,学林出版社,1999,第12页。

14同上,第15页。

15同上,第16页。

16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李黎、郭官义译,学林出版社,1999,第12页。

17同上,第20页。

18同上,第22页。

19同上,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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