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6 17:44:56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4篇网络金融论文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一)网络金融内涵所谓网络金融,又称电子金融(e-finance),从狭义上讲是指在国际互联网(Internet)上开展论文的金融业务,包括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等金融服务及相关内容;从广义上讲,网络金融就是以网络技术为支撑,在全球范围内的所有金融活动的总称,它不仅包括狭义的内容,还包括网络金融安全、网络金融监管等诸多方面。它不同于传统的以物理形态存在的金融活动,是存在于电子空间中的金融活动,其存在形态是虚拟化的、运行方式是网络化的。它是信息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产物,是适应电子商务(e-commerce)发展需要而产生的网络时代的金融运行模式。
二)网络金融的特征1、业务创新。网络金融以客户为中心的性质决定了它的创新性特征。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扩大市场份额和增强竞争实力,网络金融必须进行业务创新。2、管理创新。管理创新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金融机构放弃过去那种以单个机构的实力去拓展业务的战略管理思想,充分重视与其他金融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资讯服务提供商、电子商务网站等的业务合作,达到在市场竞争中实现双赢的局面。另一方面,网络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也趋于网络化,传统商业模式下的垂直官僚式管理模式将被一种网络化的扁平的组织结构所取代。3、市场创新。由于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金融市场本身也开始出现创新。一方面,为了满足客户全球交易的需求和网络世界的竞争新格局,金融市场开始走向国际联合。另一方面,迫于竞争压力一些证券交易所都在制定向上市公司转变的战略。4、监管创新。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使网络金融监管呈现自由化和国际合作两方面的特点:一方面过去分业经营和防止垄断传统金融监管政策被市场开放、业务融合和机构集团化的新模式所取代。另一方面,随着在网络上进行的跨国界金融交易量越发巨大,一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已经不能完全控制本国的金融市场活动了。
二、网络金融的风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网络金融的兴起使得金融业变得更加脆弱,网络金融所带来的风险大致可分为两类:基于网络信息技术导致的技术风险和基于网络金融业务特征导致的经济风险。首先,从技术风险来看,网络金融的发展使得金融业的安全程度越来越受制于信息技术和相应的安全技术的发展状况。第一,信息技术的发展如果难以适应金融业网络化需求的迅速膨胀,网络金融的运行无法达到预想的高效率,发生运转困难、数据丢失甚至非法获取等,就会给金融业带来安全隐患。第二,技术解决方案的选择在客观上造成了技术选择失误风险,该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所选择的技术系统与客户终端软件不兼容,这将会降低信息传输效率;二是所选择的技术方案很快被技术革新所淘汰,技术落后将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其次,从经济风险来说,网络金融在两个层面加剧了金融业的潜在风险:其一,网络金融的出现推动了混业经营、金融创新和全球金融一体化的发展,在金融运行效率提高,金融行业融合程度加强的同时,实际上也加大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其二,由于网络金融具有高效性、一体化的特点,因而一旦出现危机,即使只是极小的问题都很容易通过网络迅速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引发连锁反应,并迅速扩散。
三、网络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务规模有限,收入水平不高,基本上处于亏损状况。第二,网上金融业务具有明显的初级特征。我国的网络金融产品和服务大多是将传统业务简单地“搬”上网,更多地把网络看成是一种销售方式或渠道,忽视了网络金融产品及服务的创新潜力。在主观方面,主要存在两点问题:第一,未能进行有效的统一规划。我国网络金融的发展因缺乏宏观统筹,各融机构在发展模式选择、电子设备投入、网络建设诸方面不仅各行其道,甚至还相互保密、相互设防,造成信息、技术、资金的浪费和内部结构的畸形,不仅不利于形成网络金融的发展,还有可能埋下金融业不稳定的因素。第二,立法滞后。一方面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网络金融立法滞后。我国此类法律极为有限,只有《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等几部法规,并且涉及的仅是网上证券业务的一小部分。另一方面与传统金融业务健全的法律体系相比,网络金融立法同样滞后。面对网络金融的发展和电子货币时代的到来,需要进一步研究对现行金融立法框架进行修改和完善,适当调整金融业现有的监管和调控方式,以发挥其规范和保障作用,促进网络金融积极稳妥地发展。
四、建议应采取的对策针对上述风险和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对策。(1)确立传统金融与网络金融并行发展的战略。(2)建立专门的指导和管理机构。(3)加快网络金融立法。(4)造就复合型金融人才。(5)改革分业管理体制。(6)加快电子商务和网络银行的立法进程。(7)银监会应提高对网络银行的监管水平。(8)大力发展先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建立网络安全防护体系。(9)建立大型共享型网络银行数据库。(10)建立网络金融统一的技术标准。
一)网络金融内涵所谓网络金融,又称电子金融(e-finance),从狭义上讲是指在国际互联网(Internet)上开展论文的金融业务,包括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等金融服务及相关内容;从广义上讲,网络金融就是以网络技术为支撑,在全球范围内的所有金融活动的总称,它不仅包括狭义的内容,还包括网络金融安全、网络金融监管等诸多方面。它不同于传统的以物理形态存在的金融活动,是存在于电子空间中的金融活动,其存在形态是虚拟化的、运行方式是网络化的。它是信息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产物,是适应电子商务(e-commerce)发展需要而产生的网络时代的金融运行模式。
二)网络金融的特征1、业务创新。网络金融以客户为中心的性质决定了它的创新性特征。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扩大市场份额和增强竞争实力,网络金融必须进行业务创新。2、管理创新。管理创新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金融机构放弃过去那种以单个机构的实力去拓展业务的战略管理思想,充分重视与其他金融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资讯服务提供商、电子商务网站等的业务合作,达到在市场竞争中实现双赢的局面。另一方面,网络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也趋于网络化,传统商业模式下的垂直官僚式管理模式将被一种网络化的扁平的组织结构所取代。3、市场创新。由于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金融市场本身也开始出现创新。一方面,为了满足客户全球交易的需求和网络世界的竞争新格局,金融市场开始走向国际联合。另一方面,迫于竞争压力一些证券交易所都在制定向上市公司转变的战略。4、监管创新。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使网络金融监管呈现自由化和国际合作两方面的特点:一方面过去分业经营和防止垄断传统金融监管政策被市场开放、业务融合和机构集团化的新模式所取代。另一方面,随着在网络上进行的跨国界金融交易量越发巨大,一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已经不能完全控制本国的金融市场活动了。
二、网络金融的风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网络金融的兴起使得金融业变得更加脆弱,网络金融所带来的风险大致可分为两类:基于网络信息技术导致的技术风险和基于网络金融业务特征导致的经济风险。首先,从技术风险来看,网络金融的发展使得金融业的安全程度越来越受制于信息技术和相应的安全技术的发展状况。第一,信息技术的发展如果难以适应金融业网络化需求的迅速膨胀,网络金融的运行无法达到预想的高效率,发生运转困难、数据丢失甚至非法获取等,就会给金融业带来安全隐患。第二,技术解决方案的选择在客观上造成了技术选择失误风险,该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所选择的技术系统与客户终端软件不兼容,这将会降低信息传输效率;二是所选择的技术方案很快被技术革新所淘汰,技术落后将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其次,从经济风险来说,网络金融在两个层面加剧了金融业的潜在风险:其一,网络金融的出现推动了混业经营、金融创新和全球金融一体化的发展,在金融运行效率提高,金融行业融合程度加强的同时,实际上也加大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其二,由于网络金融具有高效性、一体化的特点,因而一旦出现危机,即使只是极小的问题都很容易通过网络迅速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引发连锁反应,并迅速扩散。
三、网络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务规模有限,收入水平不高,基本上处于亏损状况。第二,网上金融业务具有明显的初级特征。我国的网络金融产品和服务大多是将传统业务简单地“搬”上网,更多地把网络看成是一种销售方式或渠道,忽视了网络金融产品及服务的创新潜力。在主观方面,主要存在两点问题:第一,未能进行有效的统一规划。我国网络金融的发展因缺乏宏观统筹,各融机构在发展模式选择、电子设备投入、网络建设诸方面不仅各行其道,甚至还相互保密、相互设防,造成信息、技术、资金的浪费和内部结构的畸形,不仅不利于形成网络金融的发展,还有可能埋下金融业不稳定的因素。第二,立法滞后。一方面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网络金融立法滞后。我国此类法律极为有限,只有《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等几部法规,并且涉及的仅是网上证券业务的一小部分。另一方面与传统金融业务健全的法律体系相比,网络金融立法同样滞后。面对网络金融的发展和电子货币时代的到来,需要进一步研究对现行金融立法框架进行修改和完善,适当调整金融业现有的监管和调控方式,以发挥其规范和保障作用,促进网络金融积极稳妥地发展。
四、建议应采取的对策针对上述风险和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对策。(1)确立传统金融与网络金融并行发展的战略。(2)建立专门的指导和管理机构。(3)加快网络金融立法。(4)造就复合型金融人才。(5)改革分业管理体制。(6)加快电子商务和网络银行的立法进程。(7)银监会应提高对网络银行的监管水平。(8)大力发展先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建立网络安全防护体系。(9)建立大型共享型网络银行数据库。(10)建立网络金融统一的技术标准。
2.开展业务的范围不同。传统银行多半是通过其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来办理业务,每个网点也需要一定的人数在进行服务。网络以一种全新的服务方式来为客户提供服务,只要有网络覆盖的地方,用户登录银行网的首页,登录即可完成存款、支付等业务。无需排队等候,也不受工作时间的限制。
3.服务方式的不同。与传统银行的商业银行相比,网络银行能够给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网络银行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向客户提供服务,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快捷性。网络上的业务品种多,便于用户选择。而且网上购物、证券买卖、保险理财等,客户可以不用排队即可办理所有业务。
二、网络银行业务主要面临的法律问题
(一)网络银行和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可以归结于合同关系。这里的合同关系不同于通常的合同关系。主要特点有,其一,当事人之间无需纸质的合同书。其二,银行与客户之间订立合同,往往以预先告知为前提,客户只需准备材料,履行一定的申请程序即可。其三,快捷性,用户办理业务时间短,一旦完成,不易更改。其四,在交易关系中,银行掌握主动权,信息,规制制定都有很大的话语权。网络银行对整个金融体系稳定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是金融创新与信息发展的产物,比监管传统银行更具有特殊性。
(二)消费者权益问题
1.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在现代社会的,个人信息保护越来越重要。网络支付主要包括两方面信息,一是基本信息,二是交易信息。网络信息面临的威胁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网络的开放性,在互联网上存在相关人对用户的信息进行窃取、传播、公开使用等行为。由于技术水平的有限,他人进人系统,破解密码,最终客户的信息就会受到损害威胁。二是网络银行工作人员有可能侵犯支付客户的个人信息。在客户开通某项业务时,需要填写大量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很难说是开通某项业务的必要信息。另外,支付平台有可能利用Cookies等网络技术工具跟踪分析用户的网络行为。网络技术的发展,使支付平台能更容易收集、监控、锁定、描绘、分析甚至向第三方出售用户的个人信息,用户的个人信息的保护变的异常重要。
2.虚假支付网站的问题。随之网络支付越来越方便、快捷,增加了消费者的购买欲望,网络购物也增加了一定的风险。加之网络监管立法的缺失,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网络钓鱼”是一种诈骗手段。不少网友受到诈骗,而且即使报案,追讨时间长,难取证也是一大问题。
(三)网络支付责任承担的问题
网络支付与支付差错相联系。一旦支付出现差错,就可能产生两方面问题:一是发现损失后,客户与网络支付方各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如何能避免损失和减少损失。二是对于无法避免的损失,如何在客户和网络支付方进行合理分配。这两方面问题需要在既要兼顾效率又要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平衡。
三、我国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现状考察
(一)我国网上银行现有法律框架
我国法律监管体系已经不断发展,不断完善中。我国银行业监管对网络银行业务监管也很重视,一般是有国务院银行业务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网上银行的监管,以及制定相应的规章来履行职责。大体上,我国的网上银行监管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传统银行没有做太大改变,依然延续先前的管理原则。包如2004年2月2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以及同时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对传统法律的规制主要适用,如出现新的问题,将会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来调整。我国的网上银行仍然延续着传统银行的特征,因而,这一部分法律也会对传统银行起着规范与指导作用,因而不能忽视。二是规范电子支付以及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要2014年1月26日《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通过。2014年5月28日工商总局关于《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指引》、《电子签名法》和《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相关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主要针对互联网所带来的问题而制定的,因而对网上操作有重要的规范作用。三是适用于对网上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通常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有所变化,进而去影响社会。从而应有相应的规范去指引它们沿着合法的道路前进。这类法律比较多,如《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等。另外还有保护个人信息的相关法律,2012年12月28日《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和《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等。
(二)我国网络银行监督主体分析
我国监管主体的发展历程来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监管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我国人民银行早在1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就确立了相应职责。职责之一就是对金融业和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金融市场的监控和各类金融机构的审批,促进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竞争和严格管理的金融市场体系。2001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为规范我国网络银行的长远发展,有效防范网络风险,公布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随后相应地公布了关于落实《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通知。这些规定弥补了我国对网上银行监管方面的空白。在监管制度方面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它对于网上银行在细节方面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对我国网络银行能沿着正确、健康的发展提供了指导。但拥有我国网络银行发展还在初始阶段,很多交易类型、业务品种还没有出现,因此,法律的适用方面得到了制约。第二个阶段,以中国银监会为代表的监督主体。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完善,银行业主体的变更,网上银行发展又有了新的变化。为了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责,银监会作为全国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管者,负有重大的职责。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可以制定并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银行业监管的部门规章。《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有明确规定。《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三部法律的指引。相对于之前的法律,更加细致。不但对市场准人和退出、风险责任方面有了更加详细的规定,而且对业务外包管理、跨境业务活动管理有了明确规定。对于网上银行越来越对信息技术重视,为了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2009年6月份公布了《商业银行信息风险管理指引》。
四、解决金融监管的建议
1.1.1选择技术和支持风险传统的商业金融机构必须选择一种合理、有效的网络金融技术来支持开展网络金融业务,但是在选择网络金融技术解决方案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设计缺陷,也可能会出现操作错误问题,比如网络金融技术比较落后、陈旧,网络并没有切换到最新状态,都极易导致选择网络金融技术风险,造成金融机构经营出现严重的技术机会损失。而且网络技术的专业性较强,一旦出现网络技术问题,必须通过外部市场技术服务支持进行解决,这样的话,很可能在外部人员操作过程中出现操作错误,导致传统商业金融机构面临各种安全隐患和风险。
1.1.2安全风险网络金融业务活动的开展必须以通信网络、因特网为载体,利用计算机软件平台来实现各种业务,但是由于网络的特性极易导致网络金融活动陷入安全风险中。主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计算机磁盘列阵受到破坏;
(2)计算机系统出现漏洞、停机;
(3)网络外部数字攻击;
(4)计算机病毒入侵或破坏。网络金融交易运行过程中会将双方所有交易信息和资料都放在计算机中存储,但是在互联网环境下,在传递信息的过程中,很容易受到网络黑客的恶意攻击。据相关调查显示,目前我国网络黑客攻击活动能量迅速增长,基本上保持每年10倍的增速。网络黑客会寻找网上一切缺陷或漏洞,通过一些专业的非法入侵途径进入计算机系统,发送虚假、伪造的电子邮件,或者修改信息资料,或者窃取信息等。其次,计算机网络病毒可以以网络的途径迅速扩散、传播,而且传播速度非常快,高达单机状态的几十倍以上,如果计算机系统中某一个程序感染,会迅速累及整个计算机设备甚至网络系统,造成大范围的破坏,严重的话可能会导致系统崩溃。
1.2网络金融业务风险
1.2.1法律风险网络银行业务中有很多会和法律挂钩,比如知识产权保护法、财务披露制度、货币发行制度、隐私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如果不慎忽略了其中一项法律规章制度,都有可能会导致金融机构面临法律风险。
1.2.2操作风险由于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与普及应用,很多金融机构可以以多种方式,不限时间、地点为网络银行客户提供各种金融服务,只要客户有电脑、有网络就可以很快地办理各种业务。但是在操作过程中,由于网络银行的安全系统或者是客户的网络系统出现问题,都有可能导致操作风险。在网络银行方面,主要表现为整个网络银行的安全系统设计出现问题,系统错误或者操作人员的操作失误。也有的银行人员凭借自己对金融系统的熟悉,为了一己私欲利用网络进行金融犯罪,故意删除或修改各种数据,最后侵吞资金或者其他非法目的。而网络银行客户方面,主要表现在使用网络银行时,并没有注意安全操作,从而导致操作风险。
1.2.3市场选择风险市场选择风险主要是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网络银行很难真实了解客户的全面信息,不易选择客户,产生业务风险。比如网络银行客户通过网络的优势可以隐蔽自己的信息,导致网络银行并不能全面掌握客户的风险水平,很难鉴别客户,导致在客户选择过程中处于劣势。
1.2.4信用风险网络金融的虚拟性较为明显,在这种虚拟易模式下,金融机构和客户并不是面对面的直接交流,很难验证交易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以及身份的真实性,因此无可避免地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风险造成的影响是长期、持续的,也不能通过任何技术手段来解决,因此是金融机构面临的一大难题。如果产生信用风险,公众很容易对银行机构失去信心,也会损害银行和客户之间长期以来培养的信任和友好关系,导致银行丧失客户,减少资金来源。
2我国网络金融风险的防范对策和措施
网络金融风险会造成很多不良影响,严重的话可能会诱发金融危机,进一步加重金融危机的破坏性。网络金融风险无可避免,必须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2.1进一步完善网络金融系统基础设施建设由于我国信息技术起步较晚,在计算机软硬件系统技术方面存在很多不足和缺陷,大部分都是引进国外一些相对落后的产品,导致网络金融系统基础设施建设存在较多漏洞,不利于我国网络金融风险防范。因此,我国应注重信息技术的开发和创新,大力发展信息产业,研发一些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信息技术,进一步完善网络金融系统基础建设,加强计算机系统核心技术水平和关键技术水平,在计算机软硬件系统的安全防御方面进一步强化。只有确保较高的安全防御能力,才可以从根源上减少、防范网络金融安全风险,最大限度地避免技术选择以及支持风险。
2.2加强网络金融系统计算机的安全措施安全问题是网络金融业务中无可避免存在的风险,传统的金融机构是开展网络金融活动的主体,为了做出最有效的网络金融风险防范措施,应从金融机构开始着手。应加强传统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措施,加强内部科技力量,制定完善、全面的计算机安全防护办法,比如建立交易可信赖作业系统,使其无法被入侵,也可以采用防火墙技术或者客户端乱码处理技术,加密所有的金融数据,确保金融网络的安全性。同时,应建立科学、完善的网络金融风险防范制度,并且成立专门的网络金融风险防范小组,聘请专业的专职人员负责。
2.3应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根据相关数据统计,一些发达国家企业贸易总额中,仅有0.25%~0.5%左右为逾期应收账款,但是我国逾期应收账款总额却超过5%。而且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比较落后,基本上为空白页,这是导致网络金融信用风险的重要原因。因此,为进一步发展网络金融业务,首先我国应尽快建立完善的信用制度,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尽可能为网络金融虚拟性所致风险提供重要保障。金融机构应在传统纸质结算的基础上建立个人信用数据库,并且应尽可能使个人信用信息实现共享,从而为个人提供信用咨询服务、个人信用资信认证、个人信用报告网络查询服务、信用等级评估等服务,可为网络银行鉴别客户风险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2.4应进一步完善网络金融风险防控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出台了一些关于计算机安全使用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同时在刑法中,也明确规定了一些关于计算机犯罪的罪名,在一定程度上为网络金融的发展提供了一些法律保障,但关于网络金融风险的防控体系建设方面仍然比较滞后。我国应仔细分析当前网络金融活动出现的常见问题,充分借鉴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的安全性以及电子交易的合法性,应尽快制定《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电子凭证、数字签名的有效性,使网络银行、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能够明确划分。其次,应加强金融行业的监管力度,一旦发现有网络金融犯罪行为,应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严惩。
2.5应积极引入现代金融体系制度建设经过几年来的不断发展,我国现代金融体系制度建设已经有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想要使网络金融风险防范体系能够长期、有效地维系下去,促进网络金融的长久、健康发展,应该将现代金融体系建设制度充分融入网络金融风险防范建设中,分阶段逐步实施网络金融系统的开发与建设工作。现阶段,我国网络金融业务和金融系统电子化建设并没有制定统一的规划和技术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导致网络金融业务中出现很多漏洞,我国应根据管理信息系统原理、系统工程理论和方法,制定统一、规范的技术标准,进一步提高网络金融系统的监管力度,使网络金融系统内部保持协调一致性,尽可能使支付结算的风险降至最低限度。
2.6应强化国际合作,进一步防范网络金融风险网络金融风险的“传染性”非常强,世界各国都应该注重防范网络金融风险,目前我国比较缺乏网络金融风险方面的人才,因此,应该抱着合作的态度积极寻找一些国际上网络金融风险防范能力较高的国家或机构,充分利用他们比较成熟的风险防控技术来帮助我国解决网络金融业务中关于软硬件的问题。比如,目前有一个全球认证中心(由42家金融机构合作组成)可为133个国家进行认证服务,我国可以利用国际认证中心进一步加强网络金融风险,有利于促进我国跨境电子银行业务的安全、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