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金融论文范文

时间:2023-03-16 17:4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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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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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金融内涵所谓网络金融,又称电子金融(e-finance),从狭义上讲是指在国际互联网(Internet)上开展论文的金融业务,包括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等金融服务及相关内容;从广义上讲,网络金融就是以网络技术为支撑,在全球范围内的所有金融活动的总称,它不仅包括狭义的内容,还包括网络金融安全、网络金融监管等诸多方面。它不同于传统的以物理形态存在的金融活动,是存在于电子空间中的金融活动,其存在形态是虚拟化的、运行方式是网络化的。它是信息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产物,是适应电子商务(e-commerce)发展需要而产生的网络时代的金融运行模式。

二)网络金融的特征1、业务创新。网络金融以客户为中心的性质决定了它的创新性特征。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扩大市场份额和增强竞争实力,网络金融必须进行业务创新。2、管理创新。管理创新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金融机构放弃过去那种以单个机构的实力去拓展业务的战略管理思想,充分重视与其他金融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资讯服务提供商、电子商务网站等的业务合作,达到在市场竞争中实现双赢的局面。另一方面,网络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也趋于网络化,传统商业模式下的垂直官僚式管理模式将被一种网络化的扁平的组织结构所取代。3、市场创新。由于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金融市场本身也开始出现创新。一方面,为了满足客户全球交易的需求和网络世界的竞争新格局,金融市场开始走向国际联合。另一方面,迫于竞争压力一些证券交易所都在制定向上市公司转变的战略。4、监管创新。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使网络金融监管呈现自由化和国际合作两方面的特点:一方面过去分业经营和防止垄断传统金融监管政策被市场开放、业务融合和机构集团化的新模式所取代。另一方面,随着在网络上进行的跨国界金融交易量越发巨大,一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已经不能完全控制本国的金融市场活动了。

二、网络金融的风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网络金融的兴起使得金融业变得更加脆弱,网络金融所带来的风险大致可分为两类:基于网络信息技术导致的技术风险和基于网络金融业务特征导致的经济风险。首先,从技术风险来看,网络金融的发展使得金融业的安全程度越来越受制于信息技术和相应的安全技术的发展状况。第一,信息技术的发展如果难以适应金融业网络化需求的迅速膨胀,网络金融的运行无法达到预想的高效率,发生运转困难、数据丢失甚至非法获取等,就会给金融业带来安全隐患。第二,技术解决方案的选择在客观上造成了技术选择失误风险,该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所选择的技术系统与客户终端软件不兼容,这将会降低信息传输效率;二是所选择的技术方案很快被技术革新所淘汰,技术落后将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其次,从经济风险来说,网络金融在两个层面加剧了金融业的潜在风险:其一,网络金融的出现推动了混业经营、金融创新和全球金融一体化的发展,在金融运行效率提高,金融行业融合程度加强的同时,实际上也加大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其二,由于网络金融具有高效性、一体化的特点,因而一旦出现危机,即使只是极小的问题都很容易通过网络迅速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引发连锁反应,并迅速扩散。

三、网络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务规模有限,收入水平不高,基本上处于亏损状况。第二,网上金融业务具有明显的初级特征。我国的网络金融产品和服务大多是将传统业务简单地“搬”上网,更多地把网络看成是一种销售方式或渠道,忽视了网络金融产品及服务的创新潜力。在主观方面,主要存在两点问题:第一,未能进行有效的统一规划。我国网络金融的发展因缺乏宏观统筹,各融机构在发展模式选择、电子设备投入、网络建设诸方面不仅各行其道,甚至还相互保密、相互设防,造成信息、技术、资金的浪费和内部结构的畸形,不仅不利于形成网络金融的发展,还有可能埋下金融业不稳定的因素。第二,立法滞后。一方面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网络金融立法滞后。我国此类法律极为有限,只有《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等几部法规,并且涉及的仅是网上证券业务的一小部分。另一方面与传统金融业务健全的法律体系相比,网络金融立法同样滞后。面对网络金融的发展和电子货币时代的到来,需要进一步研究对现行金融立法框架进行修改和完善,适当调整金融业现有的监管和调控方式,以发挥其规范和保障作用,促进网络金融积极稳妥地发展。

四、建议应采取的对策针对上述风险和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对策。(1)确立传统金融与网络金融并行发展的战略。(2)建立专门的指导和管理机构。(3)加快网络金融立法。(4)造就复合型金融人才。(5)改革分业管理体制。(6)加快电子商务和网络银行的立法进程。(7)银监会应提高对网络银行的监管水平。(8)大力发展先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建立网络安全防护体系。(9)建立大型共享型网络银行数据库。(10)建立网络金融统一的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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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金融内涵所谓网络金融,又称电子金融(e-finance),从狭义上讲是指在国际互联网(Internet)上开展论文的金融业务,包括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等金融服务及相关内容;从广义上讲,网络金融就是以网络技术为支撑,在全球范围内的所有金融活动的总称,它不仅包括狭义的内容,还包括网络金融安全、网络金融监管等诸多方面。它不同于传统的以物理形态存在的金融活动,是存在于电子空间中的金融活动,其存在形态是虚拟化的、运行方式是网络化的。它是信息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产物,是适应电子商务(e-commerce)发展需要而产生的网络时代的金融运行模式。

二)网络金融的特征1、业务创新。网络金融以客户为中心的性质决定了它的创新性特征。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扩大市场份额和增强竞争实力,网络金融必须进行业务创新。2、管理创新。管理创新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金融机构放弃过去那种以单个机构的实力去拓展业务的战略管理思想,充分重视与其他金融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资讯服务提供商、电子商务网站等的业务合作,达到在市场竞争中实现双赢的局面。另一方面,网络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也趋于网络化,传统商业模式下的垂直官僚式管理模式将被一种网络化的扁平的组织结构所取代。3、市场创新。由于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金融市场本身也开始出现创新。一方面,为了满足客户全球交易的需求和网络世界的竞争新格局,金融市场开始走向国际联合。另一方面,迫于竞争压力一些证券交易所都在制定向上市公司转变的战略。4、监管创新。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使网络金融监管呈现自由化和国际合作两方面的特点:一方面过去分业经营和防止垄断传统金融监管政策被市场开放、业务融合和机构集团化的新模式所取代。另一方面,随着在网络上进行的跨国界金融交易量越发巨大,一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已经不能完全控制本国的金融市场活动了。

二、网络金融的风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网络金融的兴起使得金融业变得更加脆弱,网络金融所带来的风险大致可分为两类:基于网络信息技术导致的技术风险和基于网络金融业务特征导致的经济风险。首先,从技术风险来看,网络金融的发展使得金融业的安全程度越来越受制于信息技术和相应的安全技术的发展状况。第一,信息技术的发展如果难以适应金融业网络化需求的迅速膨胀,网络金融的运行无法达到预想的高效率,发生运转困难、数据丢失甚至非法获取等,就会给金融业带来安全隐患。第二,技术解决方案的选择在客观上造成了技术选择失误风险,该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所选择的技术系统与客户终端软件不兼容,这将会降低信息传输效率;二是所选择的技术方案很快被技术革新所淘汰,技术落后将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其次,从经济风险来说,网络金融在两个层面加剧了金融业的潜在风险:其一,网络金融的出现推动了混业经营、金融创新和全球金融一体化的发展,在金融运行效率提高,金融行业融合程度加强的同时,实际上也加大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其二,由于网络金融具有高效性、一体化的特点,因而一旦出现危机,即使只是极小的问题都很容易通过网络迅速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引发连锁反应,并迅速扩散。

三、网络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务规模有限,收入水平不高,基本上处于亏损状况。第二,网上金融业务具有明显的初级特征。我国的网络金融产品和服务大多是将传统业务简单地“搬”上网,更多地把网络看成是一种销售方式或渠道,忽视了网络金融产品及服务的创新潜力。在主观方面,主要存在两点问题:第一,未能进行有效的统一规划。我国网络金融的发展因缺乏宏观统筹,各融机构在发展模式选择、电子设备投入、网络建设诸方面不仅各行其道,甚至还相互保密、相互设防,造成信息、技术、资金的浪费和内部结构的畸形,不仅不利于形成网络金融的发展,还有可能埋下金融业不稳定的因素。第二,立法滞后。一方面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网络金融立法滞后。我国此类法律极为有限,只有《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等几部法规,并且涉及的仅是网上证券业务的一小部分。另一方面与传统金融业务健全的法律体系相比,网络金融立法同样滞后。面对网络金融的发展和电子货币时代的到来,需要进一步研究对现行金融立法框架进行修改和完善,适当调整金融业现有的监管和调控方式,以发挥其规范和保障作用,促进网络金融积极稳妥地发展。

四、建议应采取的对策针对上述风险和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对策。(1)确立传统金融与网络金融并行发展的战略。(2)建立专门的指导和管理机构。(3)加快网络金融立法。(4)造就复合型金融人才。(5)改革分业管理体制。(6)加快电子商务和网络银行的立法进程。(7)银监会应提高对网络银行的监管水平。(8)大力发展先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建立网络安全防护体系。(9)建立大型共享型网络银行数据库。(10)建立网络金融统一的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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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展业务的范围不同。传统银行多半是通过其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来办理业务,每个网点也需要一定的人数在进行服务。网络以一种全新的服务方式来为客户提供服务,只要有网络覆盖的地方,用户登录银行网的首页,登录即可完成存款、支付等业务。无需排队等候,也不受工作时间的限制。

3.服务方式的不同。与传统银行的商业银行相比,网络银行能够给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网络银行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向客户提供服务,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快捷性。网络上的业务品种多,便于用户选择。而且网上购物、证券买卖、保险理财等,客户可以不用排队即可办理所有业务。

二、网络银行业务主要面临的法律问题

(一)网络银行和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可以归结于合同关系。这里的合同关系不同于通常的合同关系。主要特点有,其一,当事人之间无需纸质的合同书。其二,银行与客户之间订立合同,往往以预先告知为前提,客户只需准备材料,履行一定的申请程序即可。其三,快捷性,用户办理业务时间短,一旦完成,不易更改。其四,在交易关系中,银行掌握主动权,信息,规制制定都有很大的话语权。网络银行对整个金融体系稳定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是金融创新与信息发展的产物,比监管传统银行更具有特殊性。

(二)消费者权益问题

1.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在现代社会的,个人信息保护越来越重要。网络支付主要包括两方面信息,一是基本信息,二是交易信息。网络信息面临的威胁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网络的开放性,在互联网上存在相关人对用户的信息进行窃取、传播、公开使用等行为。由于技术水平的有限,他人进人系统,破解密码,最终客户的信息就会受到损害威胁。二是网络银行工作人员有可能侵犯支付客户的个人信息。在客户开通某项业务时,需要填写大量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很难说是开通某项业务的必要信息。另外,支付平台有可能利用Cookies等网络技术工具跟踪分析用户的网络行为。网络技术的发展,使支付平台能更容易收集、监控、锁定、描绘、分析甚至向第三方出售用户的个人信息,用户的个人信息的保护变的异常重要。

2.虚假支付网站的问题。随之网络支付越来越方便、快捷,增加了消费者的购买欲望,网络购物也增加了一定的风险。加之网络监管立法的缺失,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网络钓鱼”是一种诈骗手段。不少网友受到诈骗,而且即使报案,追讨时间长,难取证也是一大问题。

(三)网络支付责任承担的问题

网络支付与支付差错相联系。一旦支付出现差错,就可能产生两方面问题:一是发现损失后,客户与网络支付方各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如何能避免损失和减少损失。二是对于无法避免的损失,如何在客户和网络支付方进行合理分配。这两方面问题需要在既要兼顾效率又要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平衡。

三、我国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现状考察

(一)我国网上银行现有法律框架

我国法律监管体系已经不断发展,不断完善中。我国银行业监管对网络银行业务监管也很重视,一般是有国务院银行业务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网上银行的监管,以及制定相应的规章来履行职责。大体上,我国的网上银行监管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传统银行没有做太大改变,依然延续先前的管理原则。包如2004年2月2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以及同时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对传统法律的规制主要适用,如出现新的问题,将会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来调整。我国的网上银行仍然延续着传统银行的特征,因而,这一部分法律也会对传统银行起着规范与指导作用,因而不能忽视。二是规范电子支付以及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要2014年1月26日《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通过。2014年5月28日工商总局关于《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指引》、《电子签名法》和《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相关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主要针对互联网所带来的问题而制定的,因而对网上操作有重要的规范作用。三是适用于对网上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通常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有所变化,进而去影响社会。从而应有相应的规范去指引它们沿着合法的道路前进。这类法律比较多,如《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等。另外还有保护个人信息的相关法律,2012年12月28日《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和《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等。

(二)我国网络银行监督主体分析

我国监管主体的发展历程来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监管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我国人民银行早在1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就确立了相应职责。职责之一就是对金融业和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金融市场的监控和各类金融机构的审批,促进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竞争和严格管理的金融市场体系。2001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为规范我国网络银行的长远发展,有效防范网络风险,公布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随后相应地公布了关于落实《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通知。这些规定弥补了我国对网上银行监管方面的空白。在监管制度方面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它对于网上银行在细节方面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对我国网络银行能沿着正确、健康的发展提供了指导。但拥有我国网络银行发展还在初始阶段,很多交易类型、业务品种还没有出现,因此,法律的适用方面得到了制约。第二个阶段,以中国银监会为代表的监督主体。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完善,银行业主体的变更,网上银行发展又有了新的变化。为了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责,银监会作为全国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管者,负有重大的职责。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可以制定并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银行业监管的部门规章。《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有明确规定。《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三部法律的指引。相对于之前的法律,更加细致。不但对市场准人和退出、风险责任方面有了更加详细的规定,而且对业务外包管理、跨境业务活动管理有了明确规定。对于网上银行越来越对信息技术重视,为了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2009年6月份公布了《商业银行信息风险管理指引》。

四、解决金融监管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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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选择技术和支持风险传统的商业金融机构必须选择一种合理、有效的网络金融技术来支持开展网络金融业务,但是在选择网络金融技术解决方案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设计缺陷,也可能会出现操作错误问题,比如网络金融技术比较落后、陈旧,网络并没有切换到最新状态,都极易导致选择网络金融技术风险,造成金融机构经营出现严重的技术机会损失。而且网络技术的专业性较强,一旦出现网络技术问题,必须通过外部市场技术服务支持进行解决,这样的话,很可能在外部人员操作过程中出现操作错误,导致传统商业金融机构面临各种安全隐患和风险。

1.1.2安全风险网络金融业务活动的开展必须以通信网络、因特网为载体,利用计算机软件平台来实现各种业务,但是由于网络的特性极易导致网络金融活动陷入安全风险中。主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计算机磁盘列阵受到破坏;

(2)计算机系统出现漏洞、停机;

(3)网络外部数字攻击;

(4)计算机病毒入侵或破坏。网络金融交易运行过程中会将双方所有交易信息和资料都放在计算机中存储,但是在互联网环境下,在传递信息的过程中,很容易受到网络黑客的恶意攻击。据相关调查显示,目前我国网络黑客攻击活动能量迅速增长,基本上保持每年10倍的增速。网络黑客会寻找网上一切缺陷或漏洞,通过一些专业的非法入侵途径进入计算机系统,发送虚假、伪造的电子邮件,或者修改信息资料,或者窃取信息等。其次,计算机网络病毒可以以网络的途径迅速扩散、传播,而且传播速度非常快,高达单机状态的几十倍以上,如果计算机系统中某一个程序感染,会迅速累及整个计算机设备甚至网络系统,造成大范围的破坏,严重的话可能会导致系统崩溃。

1.2网络金融业务风险

1.2.1法律风险网络银行业务中有很多会和法律挂钩,比如知识产权保护法、财务披露制度、货币发行制度、隐私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如果不慎忽略了其中一项法律规章制度,都有可能会导致金融机构面临法律风险。

1.2.2操作风险由于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与普及应用,很多金融机构可以以多种方式,不限时间、地点为网络银行客户提供各种金融服务,只要客户有电脑、有网络就可以很快地办理各种业务。但是在操作过程中,由于网络银行的安全系统或者是客户的网络系统出现问题,都有可能导致操作风险。在网络银行方面,主要表现为整个网络银行的安全系统设计出现问题,系统错误或者操作人员的操作失误。也有的银行人员凭借自己对金融系统的熟悉,为了一己私欲利用网络进行金融犯罪,故意删除或修改各种数据,最后侵吞资金或者其他非法目的。而网络银行客户方面,主要表现在使用网络银行时,并没有注意安全操作,从而导致操作风险。

1.2.3市场选择风险市场选择风险主要是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网络银行很难真实了解客户的全面信息,不易选择客户,产生业务风险。比如网络银行客户通过网络的优势可以隐蔽自己的信息,导致网络银行并不能全面掌握客户的风险水平,很难鉴别客户,导致在客户选择过程中处于劣势。

1.2.4信用风险网络金融的虚拟性较为明显,在这种虚拟易模式下,金融机构和客户并不是面对面的直接交流,很难验证交易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以及身份的真实性,因此无可避免地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风险造成的影响是长期、持续的,也不能通过任何技术手段来解决,因此是金融机构面临的一大难题。如果产生信用风险,公众很容易对银行机构失去信心,也会损害银行和客户之间长期以来培养的信任和友好关系,导致银行丧失客户,减少资金来源。

2我国网络金融风险的防范对策和措施

网络金融风险会造成很多不良影响,严重的话可能会诱发金融危机,进一步加重金融危机的破坏性。网络金融风险无可避免,必须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2.1进一步完善网络金融系统基础设施建设由于我国信息技术起步较晚,在计算机软硬件系统技术方面存在很多不足和缺陷,大部分都是引进国外一些相对落后的产品,导致网络金融系统基础设施建设存在较多漏洞,不利于我国网络金融风险防范。因此,我国应注重信息技术的开发和创新,大力发展信息产业,研发一些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信息技术,进一步完善网络金融系统基础建设,加强计算机系统核心技术水平和关键技术水平,在计算机软硬件系统的安全防御方面进一步强化。只有确保较高的安全防御能力,才可以从根源上减少、防范网络金融安全风险,最大限度地避免技术选择以及支持风险。

2.2加强网络金融系统计算机的安全措施安全问题是网络金融业务中无可避免存在的风险,传统的金融机构是开展网络金融活动的主体,为了做出最有效的网络金融风险防范措施,应从金融机构开始着手。应加强传统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措施,加强内部科技力量,制定完善、全面的计算机安全防护办法,比如建立交易可信赖作业系统,使其无法被入侵,也可以采用防火墙技术或者客户端乱码处理技术,加密所有的金融数据,确保金融网络的安全性。同时,应建立科学、完善的网络金融风险防范制度,并且成立专门的网络金融风险防范小组,聘请专业的专职人员负责。

2.3应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根据相关数据统计,一些发达国家企业贸易总额中,仅有0.25%~0.5%左右为逾期应收账款,但是我国逾期应收账款总额却超过5%。而且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比较落后,基本上为空白页,这是导致网络金融信用风险的重要原因。因此,为进一步发展网络金融业务,首先我国应尽快建立完善的信用制度,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尽可能为网络金融虚拟性所致风险提供重要保障。金融机构应在传统纸质结算的基础上建立个人信用数据库,并且应尽可能使个人信用信息实现共享,从而为个人提供信用咨询服务、个人信用资信认证、个人信用报告网络查询服务、信用等级评估等服务,可为网络银行鉴别客户风险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2.4应进一步完善网络金融风险防控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出台了一些关于计算机安全使用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同时在刑法中,也明确规定了一些关于计算机犯罪的罪名,在一定程度上为网络金融的发展提供了一些法律保障,但关于网络金融风险的防控体系建设方面仍然比较滞后。我国应仔细分析当前网络金融活动出现的常见问题,充分借鉴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的安全性以及电子交易的合法性,应尽快制定《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电子凭证、数字签名的有效性,使网络银行、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能够明确划分。其次,应加强金融行业的监管力度,一旦发现有网络金融犯罪行为,应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严惩。

2.5应积极引入现代金融体系制度建设经过几年来的不断发展,我国现代金融体系制度建设已经有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想要使网络金融风险防范体系能够长期、有效地维系下去,促进网络金融的长久、健康发展,应该将现代金融体系建设制度充分融入网络金融风险防范建设中,分阶段逐步实施网络金融系统的开发与建设工作。现阶段,我国网络金融业务和金融系统电子化建设并没有制定统一的规划和技术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导致网络金融业务中出现很多漏洞,我国应根据管理信息系统原理、系统工程理论和方法,制定统一、规范的技术标准,进一步提高网络金融系统的监管力度,使网络金融系统内部保持协调一致性,尽可能使支付结算的风险降至最低限度。

2.6应强化国际合作,进一步防范网络金融风险网络金融风险的“传染性”非常强,世界各国都应该注重防范网络金融风险,目前我国比较缺乏网络金融风险方面的人才,因此,应该抱着合作的态度积极寻找一些国际上网络金融风险防范能力较高的国家或机构,充分利用他们比较成熟的风险防控技术来帮助我国解决网络金融业务中关于软硬件的问题。比如,目前有一个全球认证中心(由42家金融机构合作组成)可为133个国家进行认证服务,我国可以利用国际认证中心进一步加强网络金融风险,有利于促进我国跨境电子银行业务的安全、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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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传统金融借贷的经营模式,可以看出该模式有以下几个特点:保障第一。资金供给者面临的资金安全性与流动性风险较低;审批严格。资金需求者(尤其是中小企业)面临着贷款审批环节的考验;偿贷风险。银行等金融中介面临的贷款风险;利润单一。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的利润来源是存贷差额。

(二)P2P网络借贷的经营模式

P2P网络借贷的经营模式,可以看出该模式有以下几个特点:平台功能单一。P2P网络平台仅负有信息收集、整理及的功能;利润来源双渠道。P2P网络平台的利润来源从传统的赚取存贷差,变为不仅收取资金需求者的手续服务费,而且也收取资金供给者的服务费;催生第三方存管机构。为了使资金安全有保障,借助P2P网络平台的发展,使资金需求者才能从该机构中取款,从而防止平台拥有者将筹集到的资金卷款而逃,降低了投资者的资金风险;实现资金供需双方的对接。P2P网络平台使得资金的供给方可以把资金直接出借给资金需求方,因而使作为中介的P2P网络平台,产生了“脱媒”的实质;降低风险,加快速度。首先,P2P网络平台以一对多的借款模式,使得投资者可以分散投资,不仅可以降低投资者的风险,而且加快了借款者的融资速度。其次,出资人获得担保公司的担保或保险公司的承保,可以有效抵御借款资金需求者不能按时还款的风险。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因素揭示

(一)政策风险政策风险是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最主要的风险之一

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新生性,导致其政策监管无法得到及时保障,因而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违规现象得不到及时控制,最终对投资者产生风险,导致损失,影响经济运行的健康发展。2011年9月,银监会下发《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该通知首次以“人人贷”为对象,对P2P网贷平台的风险作出提示。至2013年底,关于网贷平台的监管主要由信贷中介行业自律协会(2个)进行协调。2013年,由行业协会了《小额信贷服务中介机构行业自律公约》、《个人对个人(P2P)小额信贷信息咨询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公约》和《上海市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网络借贷行业准入标准》等自律性文件。这些文件内容涉及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及备案要点、任职资格、企业信息的定期披露、资金清算等,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但是这些均不是以国家层面下发的政策法规,而且很多从事网贷平台经营的企业还没有加入到该行业组织中,因而约束力不强。所以,为了行业的健康发展,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必须要求国家尽快出台相关法律以及政策法规。

(二)道德风险

1.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的道德风险

P2P网络借贷平台产生于民间借贷与互联网的结合。由于缺乏详细的监管措施,很多P2P网络借贷公司在建立初始,就不是以发展经营好该平台为目标,而是以搞资金池;赚取手续费、利差、自融和庞氏骗局等非法集资手段套取资金,因而出现大量平台产生经营困难,甚至卷款潜逃的现象。

2.借贷者的道德风险

在该平台进行融资的主体一般为中小企业投资者或个人,由于不能提供抵押或质押品等担保措施,因此他们一般很难从银行取得贷款。而该平台的产生是基于信用融资产生的,所以他们可以在向平台提供个人信息资料时,就有可能伪造个人信息,以此获取高额融资款项,进而出现违约风险。

(三)审贷风险

目前,我国P2P网贷平台多采用的审贷技术为FICO评分系统和大数据技术。目前在我国通过FICO评分系统和大数据技术,实行的风险评级标准由高到低依次分为:AA、A、B、C、D、HR。其存在的风险有:风险来自于评分系统的缺点,性别、婚姻状况、年龄、工资、职业、头衔等相关信息不影响该评分系统的结果;在我国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只包括各商业银行历史信用数据,而不包含工商、税务、法院、保险等其他社会公共部门的信息;审贷所需要的数据来源,基本掌握在政府和银行体系内,P2P平台基本无法取得该数据,这也导致了我国的P2P网络平台具有很强的地域特色;信息收集和数据挖掘成为审贷技术的壁垒。目前P2P对客户的风险计量来自于央行的征信系统。但央行的征信数据仅覆盖我国人口的30%左右,对于大多数人是空白的。

(四)信息不对称风险

在P2P网贷平台上,对外公布的出资人信息主要有:出资人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借款用途描述,借款利率、期限,还款方式,以及平台的信用审核结果。从表面上看,这些信息已经比较公开透明,但是实际上还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风险。例如:基本信息不对称。出资人的基本信息,没有图片说明,不能真实、直观反映出资人的信息;抵押贷款证明以及收入来源或经营状况信息不对称。这些信息多出现在信用审核结果说明中,资金供给者不能够直接掌握;还款方式信息的不对称。目前,P2P网络平台采用的还款方式有:一次还本付息、先息后本、等额本息三种方法,还款结果(以投资1000元,1年期为例)。虽然投入的本金一样,期限一样,年化收益率也一样,但是根据还款方式的不同,最终给投资人带来的收益也大相径庭。很多投资人由于没有金融理财的基本知识,因此对还款方式带来的借款利率产生认识偏差,导致对该平台的信任度降低,影响了该平台的发展。

(五)网络技术安全

风险网络技术安全风险包括:物理安全风险;网络结构的安全风险;操作系统的安全风险;应用安全风险;管理安全风险。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是基于互联网技术搭建起来的,因此网络技术的风险也成为P2P平台发展的阻碍因素。

三.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防范对策研究

第一,明确金融监管主体,实行严厉的监管措施。由于互联网金融兼具互联网和金融的双重因子,因此到目前为止国家还没有明确由哪个机构实行监管权力与义务。但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又极其迅速,使得资源配置更加高效,而缺乏监管,使平台发展处于监管边缘地带,长此以往可能会引起非法集资、洗钱等扰乱正常经济运行的现象的出现。所以国家必须尽快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金融监管主体,并出台相关政策法律制度,保证该行业公平、公正、透明的开展业务竞争,充分发挥资源配置的市场主导作用,实现金融市场的有序竞争。另一方面,我国金融业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监管模式,因此,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不同业务的运行模式和产品,可以依靠目前现有机构的职责划分,采取分别监管的监管模式,以金融业、互联网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民法通则为依据,制定适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法律制度,明确监管手段和惩罚措施。

第二,规范市场行为,构建互联网金融体系。金融创新对金融体系的构建有很重要的作用,但是过度的自我创新,严重脱离实体经济的发展,将对行业和市场的发展产生毁灭性的打击。因此,必须让金融创新以客户需求为中心、以法律法规为边界、以风险监控为底线、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宗旨,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明确P2P网贷平台定位。P2P网贷平台的定位是为借贷双方的小额交易提供信息服务的中介机构,这必须区别于传统的金融模式,做到三不原则:即不实行担保,不非法集资,不“洗钱”;设定行业准入门槛。对P2P网贷平台企业的机构设置,必须从注册资本、组织架构、高管人员构成、理财师的从业年限及专业背景、风险管理技术、资金托管等方面着手设定行业准入门槛;统一行业自律组织。目前,在我国有“小额信贷服务中介机构联席会”和“中国小额信贷联盟P2P委员会”两家关于小额信贷的自律性组织机构。这无形中就形成了多头管理的现状,为了使管理规范化,必须统一行业自律组织,形成规范统一的行业规则,逐步加强行业标准化和信息共享;普及投资者教育。参与到P2P网贷平台的资金供给者,如果形成盲目投资,对平台风险没有充分的认识,必将产生泡沫风险,影响经济发展的正常运行,因此,必须对投资者实施互联网金融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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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步阶段:我国金融会计电子化工作最早起步于二十世纪70年代末,在80年代初期得到了初步发展。这一时期,计算机开始在会计制表、储蓄、对公核算业务方面得到初步应用,应用系统一般在DOS平台上单机运行,系统的开发、硬件的选型均不统一,软件系统的特点也只是模拟手工核算,目的只是为了减少劳动强度和工作量,缺乏操作规范和管理制度。

(二)发展阶段:到80年代中后期,金融电子化工作得到各行重视,各银行系统纷纷制定本行的电子化发展规划,人民银行对整个金融业的发展规划也做出了安排。在此期间金融会计电子化的应用领域和规模迅速扩大,区域性乃至全国性的清算网络开始建设。这一时期的另一特点是,一些银行开始了微机应用由单机向网络运行的过渡,如出现城市通存通兑网络、同城清算网络,业务应用领域也从单项业务发展向综合会计业务过渡,软件开发和硬件选型在一定范围内得到统一,操作规范和管理规章制度已经建立。人总行在这一时期牵头制定了金融电子化发展规划和远期目标设想,1989年人行全国电子联行清算网络系统开始启动,同年财政部颁布实施了《会计核算软件管理的几项规定试行》,以规范会计软件管理工作。

(三)规范再发展阶段:进入90年代,金融会计电子化规范管理工作得到有关部门重视,各行在此基础上逐渐建立起了本系统的全国异地电子联行清算系统如异地汇划系统、信用卡清算系统等,在90年代后期一些行会计核算在大中城市建立了集中清算中心,财政部也于1994年7月颁布实施了《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规则》和《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这一时期会计电子化安全问题得到进一步的重视,网络安全问题逐渐成为安全防范的主要研究课题。

今后,伴随电子商务的发展,金融会计电子化工作向网络化发展,网络银行、电话银行出现,网络安全成为金融会计电子化安全工作的重点,电子化的规章制度和法规应运而生,会计电子化的安全日益关系到银行生存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

二、目前我国金融会计电子化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

回顾我国金融电子化的发展历程,我们认为目前我国金融会计电子化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安全问题:

(一)软件设计、开发中技术安全措施少、安全级别低。现有会计应用软件系统在设计、开发阶段,普遍存在系统需求中安全需求少、软件设计重功能轻安全,软件设计选用语言和数据库考虑安全性能少,以至软件投入运行后暴露出诸多安全隐患,如数据库呈开放状态,易于打开,应用系统软件存在安全“BUG”等。这类现象在金融会计电子化起步、发展阶段开发的系统更为明显,并且这些软件系统在目前还未得到彻底更新换版。

(二)硬件自身安全性能低。这主要是在硬件选型上考虑安全性能的比较少,而主要侧重硬件功能和价格的考察,另外这与在硬件选型上不统一,缺乏金融系统的统一的硬件选型标准有关系。这样造成的结果是由于硬件的安全问题直接影响会计应用系统软件的正常运行。

(三)机房建设中存在安全隐患。尽管我们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房、站、场地安全要求》,但这一要求在一些小的机房、场地建设中注意的较少,尤其在一些县支行机房建设中安全要求没有得到彻底落实,甚至有的地方没有专用的计算机房和场地,并且即使建立了专用计算机房,由于考虑资金等因素,许多安全设施并未配置齐全,如有的机房无避雷系统、不配备“UPS”系统、“UPS”损坏后不及时修理、机房管理不严密等。

(四)网络安全问题突出。由于我国计算机网络建设时间比较短,安全经验不足,暴露出的网络安全问题也比较多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网络传输载体本身安全性能不稳定。目前我国网络传输载体主要分有线和微波两种,可从我们应用会计电子化网络的实践看,这两种载体都或多或少地存在有安全问题。比如电信部门提供的传输线路传输质量不高,所用电话线路由于多为明线易损坏,而微波载体由于通讯发送、接收设备安全性能不高,一些外来自然因素影响了传输效果,甚至导致传输线路暂时中断。如目前人行电子联行系统就存在因雨、雪天气导致通讯中断的现象,就是X.25专线也多次发生过因电信部门线路被损坏影响数据传输的现象。

二是投入使用的网络软件安全技术措施少,尤其是地方性局域网络。首先由于目前对于地方建设的清算和会计信息传输网络的安全技术规范还不大明确,并且对于局域网络安全建设的认证、验收还没有一个技术规范和认证体系,使得局域网络建设缺少安全把关,使已建成网络在安全方面存在较多漏洞和隐患。

(五)应用系统操作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金融会计电子化工作在应用会计微机系统方面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就是操作和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当然具体管理工作薄弱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一点。首先,在操作人员方面,主要表现为操作密码管理不严格,存在密码口令使用周期过长、密码泄密、操作用户离岗不签退应用系统、窃密等问题,这主要源于操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其次,业务部门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于一些安全管理制度检查落实不到位,尤其对安全操作与方便业务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处理不妥当,在管理中突出表现就是违背安全规定设置和配备操作岗位和操作人员,出现违规操作、违规兼岗现象,对计算机房疏于管理;第三,系统管理人员安全职责履行不到位。系统管理员的两项重要职责就是保证自己操作的安全和会计应用系统运行的安全。目前有的系统管理员对以上两项职责履行不到位,存在重视自身操作安全忽视对用户操作安全的检查,有的疏于对计算机电源、硬件设备的定期安全检查、检修,对会计应用系统的操作和运行状况不能做到定期检查。第四,在具体安全管理方面,手段比较少,对软、硬件的安全检查更少。银行会计部门每年都要搞安全检查,但往往只是注重业务操作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很少联合科技部门对会计应用系统软硬件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即使对业务操作安全方面的检查,由于只是对操作现场简单了解一下,也很难发现日常存在的一些安全问题。

(六)制度和法规建设滞后,直接降低了会计应用系统的运行安全性能。比如人总行组织开发推广的“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我们在1993年就开始了推广应用工作,1996年已推广到系统内多数营业机构,而真正的管理办法《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到1997年方出台,这在当时为许多行管理此系统安全形成许多不便。另外,法律制度的滞后也使一些机构无所适从,比如目前印鉴技术已发展到电子印鉴逐渐取代传统印鉴阶段,电子印鉴的安全系数不断得到提高,但是现在的法律不认可电子印鉴。还有伴随金融电子联行的普及和异地汇划网络的建设,异地汇兑处理手续也发生了变化,《支付结算会计核算处理手续》有的环节已不适应电子化形势,但至今未做出改变,这使得一些电子联行处理手续合理不合法。另外,即使有的行及时制定了有关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但由于基层行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实施细则,加之操作和管理人员安全意识的淡薄,现有制度没有落实到位的还很多。比如人民银行电子联行“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了核查制度,可在基层卫星小站和县支行很少将此规定落到实处。

三、解决金融会计电子化安全问题的几点建议

为防范和解决金融会计电子化工作中的安全问题,确保会计工作在电子化条件下安全、高效地开展,笔者特建议如下:

(一)程序设计、开发阶段加强系统安全技术措施的运用。首先,要求业务部门谋划系统业务需求时,要充分考虑到诸多安全因素,对系统安全提出明确、具体的业务需求,一改过去重功能轻安全的做法;其次,在软件系统设计开发阶段,软件编辑人员应选用安全性能高的数据库、运用严密的编程语言开发软件,尽量减少程序上的安全“BUG”;再次,在硬件选型时,要尽量采用安全性能高、运行质量好的设备,减少硬件安全隐患;四是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金融系统软件开发规范和硬件选型标准,尤其明确安全规范。

(二)会计计算机系统应用阶段安全防范。

1.建议各银行对会计系统内计算机房建设情况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对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房、站、场地安全要求》的责令立即进行整改。

2.各家银行有必要对自家先投入使用的会计计算机系统进行一次自我分析,目的是发现和解决系统设计、开发阶段遗留的安全隐患,并在此基础上对旧版本软件进行换版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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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基础资产实现的是真实出售,因此基础资产的风险也随之转移,银行更多的是充当中间人的角色。传统贷款业务中,风险是由银行承担,但是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债券的购买者会被告知风险收益,银行将部分或全部风险传递给债券持有人。

(二)资产证券化业务属于表外融资。

在资产证券化融资过程中,由于基础资产是真实出售给SPV的,因此基础资产不再存在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内,既不会像发行债券一样增加负债规模,也不会像发行股票一样增加所有者权益。对于对资本充足率有较高要求的银行业,无疑为一项优势选择。

(三)降低了准入门槛。

传统融资业务中,无论是银行贷款,或是证券发行业务,对发起人的资质都有较高的要求,但是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由于破产隔离制度的存在,只需要有优质的基础资产即可,将拥有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从发起人的整体资产中剥离,降低了对发起人的整体要求,因此提高了金融市场的融资效率。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实际操作中,业务运营的核心在于破产隔离制度和风险防范,主要由以下角色来保障:特定目的机构或受托人(SPV)、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在我国SPV通常是为信托机构。我国法律规定信托机构的受托财产独立于自有财产,当进行破产清算时,受托财产可不列入清算范围。此举可对基础资产进行保护,达到了破产隔离的目的。信用增级包括内部增级和外部增级,外部增级可看作是对资产池中资产的担保,若资产发生信用风险,可由增级机构进行一定比例的赔付;内部增级包括证券的分级发行、直接追索、超额抵押等方式,是一种通过发起人内部担保增加信用等级的方式。信用评级机构则负责对资产池中基础资产进行信用评级,而信用评级是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的基础,是风险的源头。

二、阿里小贷模式的资产证券化分析

阿里小贷是阿里巴巴集团2010年在重庆下设的阿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6亿,成立目的主要是对淘宝网上信用良好的商户进行放贷,帮助阿里集团拓展金融业务。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重要影响因素包括破产隔离制度和信用增级制度,下文将对这两点进行分析介绍。破产隔离制度。在东方资管——阿里巴巴资产管理计划中,由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公司(下文简称东证资管)成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充当SPV的角色,此项专项管理计划仅有这一项业务,属于比较成熟的SPV形式,实现了真实出售和风险隔离。另外小额贷款的信用风险由原始权益人处转移至该专项管理计划并由该计划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承担,当借款人不能按时履约时,将给该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带来投资损失,从而将信用风险由原始权益人处转移至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信用增级制度。此项资产管理计划选择阿里巴巴旗下的另外一家担保公司商诚担保为外部增信机构,对30%的基础资产进行担保,使整个资产池的风险系数降低.除了采用外部增信机制外,阿里小贷还对专项资产进行分级发行来获得内部增级,从产品结构看,根据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分为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次优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三者比例大致为75%、15%、10%。其中,优先级、次优先级份额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次级份额全部由原始权益人持有。另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还充分考虑了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鉴于目前市场上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首次发行,投资者限定为机构投资者,目前暂未开放个人投资者的购买渠道。此项管理计划的审批监管机制也存在一定的特殊性。此项资产管理计划以证券公司为专项计划受托人,由证监会进行审批。采用一次申报、审批,多次发行的循环购买机制,主要考虑到阿里小贷贷款对象的特殊性,淘宝商家多为规模小、运转灵活的商家,对资金的需求具有时间紧、期限短、金额小等特点。为了满足这一需求,专项计划可根据贷款对于资金的需求情况进行多次发行,每次2亿元-5亿元不等,期限1-2年,总额不超过50亿元,总存续期不超过3年。阿里小贷此次顺利实现资产证券化,关键因素之一就在于其“循环购买”基础资产的设计。一般情况下,资产证券化的资产池需要满足基础资产的期限和产品的期限相互匹配这一条件,即二者预测的现金流是一致的,因此对资产池内的基础资产有较高的同质性要求,且循环时间与投资人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基础资产期限过短或不一致,就较难形成标准化的金融产品,从而增加融资成本,降低金融效率。循环购买即以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循环购买同类基础资产的方式,解决了短期贷款和长期证券的错配问题,为期限错配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循环购买对基础资产质量要求较高,在国外市场中,此类产品主要应用于信用卡消费贷款。

三、阿里小贷模式整改成功的归因分析

(一)监管政策的支持

2013年3月,证监会出台政策决定扩大资产证券化业务范围,在颁布《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时首次提出可以“以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循环购买新的同类基础资产方式组成专项计划资产”,使阿里小贷在政策支持上首开先河。事实上,东证资管——阿里巴巴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电商用户的小额贷款为基础资产,属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我国资产证券化,一直由银监会进行监管,阿里巴巴选用证券公司为管理人,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先例。

(二)资金循环利用解决自有资金不足问题

我国法律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进行贷款,以阿里小贷为例,其注册资本为6亿,贷款额度上限仅为6亿。将贷款资产进行证券化,实则将此部分贷款业务剥离,相当于增加了贷款额度;另外在资金不足方面,循环购买模式可以将资金循环利用,以募集到的资金持续放贷,大大缓解了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不足的问题。截至2014年3月,东证资管陆续发行了6期ABS产品,即东证资管——阿里巴巴专项资产管理计划1-6号,每期存续期15个月,发行金额每期5亿,实际融资金额近30亿,极大地提高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效率。

(三)信息资料数据的真实性为其提供了安全保障基础

东证资管——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资产管理计划成功的核心因素在于阿里巴巴对贷款对象的资信状况有着第一手资料,淘宝电商的所有商业活动阿里巴巴都掌握着后台数据,数据的真实性为贷款提供了绝大部分安全保障,大大提高了基础资产的质量。在订单贷款方面,贷款企业订单的产生和处理都依赖于阿里巴巴集团,所以对抵押物的资信情况有充分了解。

(四)三道防线的风险防范措施降低了资产证券化风险

资产证券化业务中SPV的破产隔离机制和内外部增信机制,进一步降低了资产证券化的风险。一旦借款企业发生信用危机,第三方担保机构便可以发挥作用,成为投资者的一道防线。在对借款企业的严格控制之外,阿里小贷还将证券进行分级,将优先级和次优级证券对外销售,次级证券则全部由阿里巴巴集团购买,因此一旦信用风险出现,则损失大部分会留在集团内部,尽最大可能降低了投资者承担的风险。由于投资者均为机构投资者,有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即使出现部分损失,也不会像个人投资者那样,无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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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网络风险网络技术的应用虽然使信息和业务处理的方式更加先进,但在提高业务处理的自动化程度的同时,也直接使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系统处于网络风险的前沿。从信息传递的方式看,大量信息通过网络通讯线路传输,有可能遭受非法的拦截、窃取和篡改,发生运转困难、数据丢失甚至非法获取等问题,给事业单位带来安全隐患;从信息的存储形式看,信息大都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储,肉眼很难辨认,易被修改、删除、隐匿、转移和伪造且不留痕迹。同时,网络系统的开放性和动态性加大了审计取证难度,加剧了会计信息失真的风险。

二、网络金融环境下事业单位会计会计信息系统内部控制风险防范措施

应对严峻的经济形势和保持事业单位的持续健康发展,需要安全的会计内控环境作为保障。2012年11月,财政部以财会〔2012〕21号文件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并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一规范是当前事业单位经济活动和会计内控工作的指南。在当前日新月异的网络金融环境下,要实现“控风险”的工作目标,就必须准确把控风险的新趋势和发展规律,增强感知风险环境变化的敏锐性,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要求,不断强化和完善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增强感知风险环境变化的敏锐性,有针对性地强化防控措施,才能有效防范财务风险。

1.明确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建立一套能够相互监督和制约的机制来明确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和权限。一是必须要有完善内部授权制度,相关工作人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减少职责不清或的行为发生;二是必须建立完善岗位职责分配制度,提高建立明细化的规定和管理制度,包括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口令密码管理使用办法、财务部门网络使用规范、机房硬件设施管理制度等等,以降低各类作弊情况的出现;三是细化会计业务处理流程。

2.加大制约力度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系统中,任何一个操作人员、任何一个业务流程都应在有效的控制和制约内进行,建立层层把关、层层防范的安全线。一是要充分发挥事业单位会计监督的作用,对各类会计信息进行细致监督;二是强化内部审计部门对会计信息系统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会计系统的漏洞和问题,实现内部控制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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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3-0-01

随着电脑和互联网的普及,如今要进行转账、汇款、付款等金融活动再也不必去银行苦苦排队了,申请一个网络银行,又称网上银行(下称网银)在家就能完成。

一、互联网与网银

互联网是广域网、局域网及单机按照一定的通讯协议组成的国际计算机网络,它是将两台或两台以上的计算机的终端、服务端、客户端通过计算机信息技术手段互相联系起来的结果。

网银包括两层意思,一个是机构,另一个是业务概念。机构意义上的网银指的是通过互联网开办业务的银行;业务意义上的网银是指银行通过互联网提供的金融服务。本文所指的网银如无特别说明,均指后者。

二、网银的发展

1.从银行业务看网银的发展

现在网银可提供服务的业务有:开户、销户、查询、对帐、行内转账、跨行转账、信贷、网上证券、投资理财等。归纳起来讲网银业务包括基本业务、网上投资、网上购物、个人理财、企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等六个方面。网银的基本业务包括交易记录、下载数据、网上支付等;网上投资包括股票、期权、共同基金投资等;网上购物是商业银行在网银设立的一种网上购物协助服务;个人理财理是目前在国外银行重点发展的一个服务品种;企业银行,企业银行是网银服务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除了银行自身的业务外,其也通过网银提供诸如保险、抵押、按揭等其他金融服务。

2.从历程看网银的发展

中国银行于1996年2月率先在互联网上了自己的主页,藉此成为我国第一家在互联网上信息的银行。时隔1年,招商银行率先推出名为“一网通”的互联网银行服务,成为国内第一家网上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也相继推出了自己的网银。2000年时,我国的网银用户已达41万人,交易金额6500亿元,仅隔1年,网银用户升至200多万户,2004年,网银用户又升至逾1000万户,有的银行光网银业务就高达20万亿。此后的2005年,2006年更是一路攀升,分别达到3460万户和6900万户,网银交易额140多万亿。2008年虽受国际金融风暴影响,但是网银开户仍过5000万,网银交易量达354.1万亿元。2009年经济开始复苏后,网银交易额升至400万亿元。2010年时,我国的网银用户数量更是激增到了2.7亿户。到2011年底时,网银客户已达3.69亿人。

3.从电子商务看网银的发展

作为基于互联网的一种新兴商业模式,我国的电子商务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2001年1月时,我国电子商务网站数量已达1500余家,到了2010年前后,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更是迅速,团购网站大量出现。仅2011年,我国团购类电子商务网站就达3600家,电子商务交易总额逾4万亿元,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背后,又催生着与之配套的业务发展。商务网站多是以网上交易的形式进行的,所以开通网银是必须的,电子商务的业务与网银的业务呈现一个有我必有你的趋势,伴随着电子商务越来越发达,网银的用户量及交易量也越来越多,开通多个网银的人不在少数,可以说电子商务极大促进了网银的发展。

三、网银发展及其带来的金融监管新问题

1.网银发展自身的问题

(1)网络建设方面。虽然我国的网络近年来发展迅速,但网速、上网费用、覆盖地域等与人们的期望还有一定偏差,与发达国家还有一定的差距,这一现状一定程度影响到了网银向更多网民普及。

(2)网络支付方面。目前我国的网银发展只是速度上的优势,并不成熟更谈不上完善,因此在交易过程中的安全性难以保证,最突出的就是在支付时的安全,银行的全国联网服务还不完善,行与行间的合作也不尽人意,其网络支付的覆盖面也相对较小。

(3)网络安全方面。安全性问题是网络银行在建设网上支付系统时,最为重视,也是花时间最多的问题,在很多情况下,犯罪分子侵入系统,干扰、破坏系统或盗用资金,给银行带来重大损失,给用户造成资金损失。

(4)网络法律方面。网银是先进、超前、方便的,其生命力也是强大的。但是目前我国与网络相配套的法律还不完善,还存有很多漏洞,使得消费者不能很放心地进行网上交易,影响到了网银的发展。

2.网银发展带来的金融监管新问题

网银发展所带来的问题,归根结底是金融监管方面的问题。

(1)监管滞后。综合前文所述,我国的网银无论从用户量和交易量上讲都可以用突飞猛进来形容,但是如潮涌般的背后,暴露的却是我国网银监管方面的落后,在网银监管方面有些地方是空白,有的是用传统银行业务的模式来监管,造成体制上的落后,从而使得网银实际上处于一种缺乏监管的状态,导致网银的申请和使用出现多而滥的现象,带来了金融风险隐患。

(2)保障缺乏。我国的网银监管落后于网银的发展,还表现在保障体系上。虽然近年来提出了网银实名制,但是实际执行得并不怎么到位。这给一些匿名从事非法交易活动的人提供了可乘之机。

(3)监管立法。网银发展至今,我国还没一部与之配套的监管法律,也没有任何指导意见明确当事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有的全凭一纸与银行签订的协议,这些协议往往只讲明了银行的权利与用户的义务,而对自身的问题却提之甚少。当用户因为网银使用过程中产生了诸如账户资金被盗、上当受骗等问题时,监管部门往往不能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4)监管被动。当钓鱼网站层出不穷且冒充正规银行网站与网购网站,从而导到用户网银资金被骗时,监管部门往往不能做到与公安机关联动,第一时间冻结被骗资金,而是要等到实际损害已经发生过后,骗子已经逍遥自在了,才启动相关的机制,呈现一种事后诸葛亮的作风。

四、结语

虽然在网银的发展与监管中暴露出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是网银作为一种新兴的银行业务以及交易方式,在其发展过程中遇到些阻力也是常情之事,不可因噎废食,而是需要将不到位或是空缺给补上,特别是要加强对网银准入的监管,把问题发现在萌芽状态,从而促进网银健康、快速发展,为经济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1]罗应珍.电子商务发展简史[M].电子科技出版社,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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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金融是对在虚拟话的空间即网络中实现金融活动的总称。网络金融是因特网技术与金融理论、金融管理和金融实务相结合的产物,是一种全新的的金融运行模式。网络金融包含的内容比较全面,网络证券、网络支付、网络保险、网络银行、网络金融理论、网络金融管理和网络金融监管等等。

网络金融的本质决定了其存在以下几大特性:经济性,体现在网络金融本身强调投入产出效益即投入少而产出高;科技性,是金融活动利用先进的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业务,近年来金融电子化、网络化是金融活动和信息技术结合;信息性,是指网络金融本身是各类金融信息的超强载体,金融信息通过网络进行归集、加工整理、传递等等;以人为本,是指网络金融活动的整个运行离不开人为因素,创造网络技术应用网络金融并使其实现预期效果都需要掌握技术的人员来完成的;创新性,是有网络金融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网络是一个新技术,并且为了满足网络经济条件下客户新的需求在不断的创新发展,金融业务也在网络载体上不断的创新业务类型,伴随网络金融的发展,网络机构管理也必然实行管理创新。

网络金融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同时开启了金融服务的新时代,但是网络金融发展的现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网络金融的进一步发展。

一、网络金融存在的问题

(一)网络金融安全性较低

网络金融安全问题是广大客户最为关心的问题,也是制约网络金融更好更快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目前引起安全问题的原因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计算机犯罪;人为行为,认为使用不当,安全意识差等;黑客行为,由于黑客的入侵或侵扰造成的等等。我国网站安全隐患严重,据调查超过80%的网站有安全问题,影响了网络金融业务的健康快速发展。安全隐患具体表现在:网络金融硬件落后,国产化的硬件技术低,较为依赖外国技术;网络系统漏洞,网络固有的技术体制存在缺陷,较为容易被病毒、黑客入侵;安全意识薄弱,这个体现在多个方便,包括网络金融管理和业务运行人员、监管机构及客户。

(二)网络金融立法相对滞后

随着网络金融的快速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和纠纷,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但是法律法规并没有针对新问题的出台新的规定,致使出现的问题和纠纷无法得到很好的解决,这就给网络金融带来了较大的法律法规风险。

(三)网络金融监管体制不健全

网络金融是网络和金融的混合业务,这对我国进行分业监管的体制是一个挑战。在网络金融出现后,监管出现了真空地带,随着网络金融的快速发展,新的问题层出不穷,监管力度小,使得网络金融监管缺失。

(四)观念落后

网络金融还是个新生事物。政府、消费者和金融业从业人员等各方面对网络金融认识不足。对于政府部门来说,网络金融监管难,新业务多,配套的法律法规较少,且这种新业务是否能带动经济快速发展需要进一步研究。消费者因网络金融更习惯于传统的交易方式,网络交易不直观,对于网络提供的各种产品存在质疑,且对产品的售后保障不放心等等制约了消费者对网络金融的需求。金融从业者准备不足,缺乏推动网络金融发展的积极性。

(五)网络金融机构间缺乏协同机制

各网络金融机构各自为政,行业信息、网络结构构建等缺乏有效沟通,行业间数据作为绝密材料被保存,缺少较好的资源共享渠道,资源资金浪费严重,影响整个金融业的发展。

(六)应急预案缺失

针对出现的各种问题,应对措施相对被动,也缺乏较好的应急预案,这也是制约我国网络金融发展的关键问题之一。

二、推动我国网络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强化金融网络系统的安全性

采取积极措施,加快发展金融网络系统所需的硬件和软件系统,不断更新换代,加强技术的自主化研究,拥有自己的核心技术,降低对国外信息技术的依赖性;同时对于网络系统固有的缺陷,要建立一定的安全制度进行防范,并且随着网络技术的提升,弱化缺陷;强化业务人员的安全意识,强调安全的重要性,对金融从业人员制定制度和法规进行限制,提高其执行业务的安全性,提醒、教育客户运用多种技术进行防范。

(二)加快配套的网络金融法律法规建设

建立行之有效的法律体系,我国网络金融法律法规立法滞后,空白地带多,需尽快建立完善的金融法制体系。第一,网络金融安全法律缺失严重,由于网络金融安全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国家参照国际上网络安全法律《电子通信法案》、《数字签名法》等法律制定要求,研究制定政策、标准和指导规范等。慎重设置市场准入条件,在保障安全的基础上保证公平公正,同时对特殊交易应作出另行规定。第二,健全网络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网络金融监管体制不健全也是由于缺乏法律支持。第三,制定相关法律促进各大网络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强化资源整合,使得金融资源能够在网络化运行中最大程度地共享。第四,通过立法,确定金融机构制定应急预案为长效机制。

(三)完善网络金融监管体制

我国的金融业处在不断发展的阶段,尚不成熟,针对网络金融的混合业务,监管部门须突破现有观念,更新网络意识,使得监管思路符合网络金融发展趋势;权责分明,确定好监管部门职责权限,清晰划分各部门负责的领域并确定权责范围,同时要不断调整、交流与协作;加强网络金融监管部门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行实施,确保监管系统运行的有效性;加快加强网络金融监管人才培养,提升网络金融服务水平;加强各监管机构之间的交流协调,共同提高监管效率。

(四)加强网络金融的宣传

针对各方面对网络金融内容、作用等的了解不足,可以通过媒体对网络金融进行宣传,对其提供的产品的真实性进行强调,改善客户对网络金融的认识。

(五)培养网络金融专业人才

网络金融有其人为特性,人才在网络金融运行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网络金融安全运行需要信息技术专业人才和法律法规专业人才的介入,网络金融监管活动的实施需要监管专业人才,我国现有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建立一支复合型、专业型的人才队伍,需要增强现有从业者的业务兴趣并且提供其进行国外培训学习的机会,同时注意大学中此类专业学生的素质培养,使得企业、政府和高校合作,让学生在校期间即可获得更多的出国和培训机会。(作者单位: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左进业,贺根庆,中国网络金融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分析,征信,2014(6),7-11

[2]祁让坤,我国网络金融风险监管现状及完善措施,时代金融,2014(4),39-40

篇11

[2]胡蓉萍.放贷人唐宁[EB/OL],http://.cn/2011/ 0910/211047.shtml,2013/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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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蒲剑宇,管瑞龙.推进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途径与意义——基于资产证券化的国际经验与启示[J].国际金融,2012(07):7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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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信息更正权。当信息主体发现在银行的金融信息有不准确、不完整的时候可以请求银行给予纠正的权利,如在发现个人信用记录出现错误的时候可以向银行提出异议,要求核实并作出更正。

【关键词】信息更正权

当信息主体发现在银行的金融信息有不准确 不完整的时候 可以请求银行给予纠正的权利

【本页关键词】 期刊征稿 论文投稿 省级期刊征稿

【正文】

银行客户所享有的权利对金融信息的所有者所享有的权利各国的规定各有不同,根据个人信息保护理论笔者认为个人对其所有的金融信息应该享有以下主要权利:1、信息决定权。决定权的基本内容就是客户可以决定信息是否被银行所收集、处理、利用,以及银行收集信息的目的、范围和用何种方式利用、处理的权利。2、信息保密权。保密权就是银行客户得以请求银行作为金融信息保管的主体保持信息的隐秘性,在未经个人同意前不得公开其本人金融信息的权利。3、信息查询权。是指本人可以查询其在银行系统的金融信息及其处理情况,并可以要求答复,比如可以要求银行核查帐户情况,在查询中对帐户有疑问的地方有请求银行工作人员给予解答的权利。4、信息更正权。当信息主体发现在银行的金融信息有不准确、不完整的时候可以请求银行给予纠正的权利,如在发现个人信用记录出现错误的时候可以向银行提出异议,要求核实并作出更正。5、信息删除权。当客户要求从银行注销帐户或与银行结束业务关系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客户有权要求删除银行所保存的本人金融信息。6、信息侵害赔偿请求权。当银行违反了有关金融信息保护的规定致使客户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客户有权要求银行承担侵害赔偿责任,但是银行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二)银行的义务银行作为金融信息的保管者对客户所应该承担的义务有:1、告知义务。银行有义务向客户说明对个人信息收集的目的、范围以及其保存和利用的方式,以使本人了解信息的收集、保存的情况。2、保密义务。银行有义务保证其客户的金融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不被随意的查阅、透露,以及防止银行征信系统中的个人信用信息库被非法入侵而造成本人的信用信息的泄露。3、保护客户金融信息同一性的义务。就是要求银行所存有的客户的金融信息要与本人的实际情况一致,银行的信用系统的信用记录要如实反映本人的信用情况,当客户的金融信息有所变动时,要使其保存的资料与变动的情况保持一致。4、维护银行电子系统安全的义务。尤其在银行全面实行电子化后,计算机和网络的安全都关乎其客户金融信息的安全。计算机硬件、软件是否正常运行,网络安全技术的运用都关系到是否能完整保护客户的金融信息。5、在客户本人要求查阅其本人金融信息时有提供方便的义务。如应有专人提供查阅服务、解决客户在查询过程中的疑问,并在客户要求提供信用报告时向客户提供真实的信用报告。6、承担侵权责任。在银行客户的个人金融信息被泄露以后,如能确定是银行的原因所致就应该由银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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