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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措施是一种世贸协定所允许的、通过使用世贸协定一般所禁止的贸易保护手段对某类符合法定限制条件的进口产品所实施的贸易限制、管制、抵制。详细内容请看下文试论我国贸易保障措施立法实践。
具体的保障措施方式则表现为配额管制、提高进口关税、中止优惠待遇等数量限制和非数量限制的形式,虽然在形式上多样化,但其产生的背景多是由于某类产品进口数量的激增而使得生产同类产品的国内生产商受到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而目的也都是为了保护本国的同类产业。贸易保障措施实际上是一种限制贸易自由化的措施,但其产生和运行也是符合了实质上的公平贸易原则,因此其合法性得到了WTO成员的认可,在WTO范围内具有合法地位。
与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相比,保障措施有和它们相一致的地方,如它们都是对自由贸易的一种限制,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实施,都有一定的实施期限要求,都可以分为临时措施和正式措施等,但也有一些明显的不同之处:第一,保障措施所适用的对象是不同的,保障措施针对的对象是某类进口数量剧增或者大幅增加的产品,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对象是低于成本价或者低于正常价格的产品,反补贴措施是针对受到非法出口补贴的产品。进一步来看,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针对的对象都是不正当贸易行为,但保障措施限制的对象是正当合法的贸易行为。第二,三大措施所适用的国家不同,尽管三大措施都针对进口产品,但是反倾销措施适用面最广,可以针对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进口,也可以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进口,反补贴措施主要针对市场经济国家,保障措施理论上也可以针对任何国家,但在实际操作中更多的是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来运用,这与发展中国家经济水平较低,粗加工产品数量多有关。第三,三种措施应当满足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不同,实施保障措施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比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实施条件要严格得多,必须存在短期内产品进口大量增长的事实,而且造成了进口国国内产业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而在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时,只要能够证明相关的国内产业遭到了实质损害或者实质损害威胁。在因果关系上,保障措施的适用要证明进口产品短期内的激增是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主要原因或者重要原因,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实施只要证明其是造成实质损害或者实质损害威胁的原因之一就可以了。第四,保障措施的具体执行方式不同,不管是反倾销措施还是反补贴措施,其最终的执行措施一般是两种:一是是进口国按照倾销幅度和补贴幅度来计算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二是进口产品的生产和出口企业或者政府提出价格承诺或减少补贴的承诺,以达到进口国认为足以消除损害的程度,而保障措施的执行方式包括修改减让、提高关税、实行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等。第五,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四年,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第六,反倾销措施被许多国家视为保护本国工业部门利益的重要手段被频繁使用,而贸易保障措施的使用频率就要低得多,适用条件十分苛刻。
国际贸易与经济增长的相互关系在国际贸易理论研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历来被经济学家所关注。亚当·斯密最早提出的“剩余产品出口”(VentforSurplus)模型体现了他对贸易带动经济增长的认识。李嘉图在其比较成本理论中同样阐述了国际贸易带动经济增长的思想。约翰·穆勒关于贸易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的论述启发了人们从新的视角认识贸易的作用。D.H.罗伯特森在30年代提出贸易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EngineforGrowth)的命题,50年代R·纳克斯丰富和发展了这一学说。纳克斯认为中心国家经济迅速增长引起的对发展中国家初级产品大量需求引发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并指出了具体传递途径。马克斯·科登则提出了贸易的收入效应、资本积累效应、替代效应、收入分配的效应及要素加权效应理论,并认为这些效应都具有累积性,贸易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作用随经济的发展逐渐强化。哈勃勒(Haberler)完善了贸易促进经济增长的理论,他把贸易的促进作用概括为:(1)贸易促使欠发达国家资源得到充分利用;(2)通过市场的扩大促使劳动力流动及规模经济获得;(3)国际贸易传输新观念、新技术、先进的管理及其他技巧;(4)贸易刺激资本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的流动;(5)新设备的进口刺激国内需求;(6)国际贸易同时又是最好的反垄断的武器。80年代中期以后,以罗默(Romer)、卢卡斯(Lucas)等人为代表的新增长理论把创新作为推动生产率增长的核心因素,同时认为贸易促进了创新活动,创新活动推动经济增长。
二、作为外生变量、内生变量的技术与贸易
传统贸易理论中早已注意到技术进步的作用,但是直到80年代后期国际贸易理论才把技术变动、不完全竞争、规模经济和经济增长结合起来进行研究。这方面的研究大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按着李嘉图的模型,仍然把技术作为一种外生变量,从动态角度分析技术变动对贸易模式和各国福利水平的影响,另一类则把技术作为一种内生变量,不仅研究技术变动怎样影响贸易和经济增长,同时把技术发展作为科学研究投资和经济增长的一种结果,研究技术变动、国际贸易与经济增长的互动关系。
——技术作为外生变量的贸易理论
马库森和斯文森(MakusenandSvenson,1985)用技术作为外生变量的差异说明发达国家之间和同类产品之间的贸易,他们研究证明在两国资源配置比例和需求偏好相同、产品生产需两种以上生产要素投入及不具有规模经济的条件下,技术的某种差别就会导致劳动生产率的差异,在两国贸易中,各国都将出口其要素生产率相对高的产品。
戴维斯(Davis)以两个国家两种产业研究了技术的变动的影响。他假定第一种产业只生产一种产品,而第二种产业生产两种不可完全替代的产品,其中一国在第二种产业的生产中与国外技术上略有不同,在其中一种产品的生产技术比另一国略胜一筹。在自由贸易条件下,要素价格的相等将导致该国生产和出口这种产品,而另一国则会生产出口另一种产品。
马库森、斯文森及戴维斯的研究说明,即使在规模报酬不变和完全竞争的市场上,技术上的差异亦可引起同行业产品间(Intra-Industry)的贸易。
克鲁格曼则研究了技术进步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福利的影响。他证明了如果技术进步发生在发达国家,其结果是中性的。对发达国家来说,技术进步使其产品更加先进,不会受到别的国家的威胁,也不威胁别国;对落后国家也没有坏处,技术差距拉大使后进国家有更大的空间发展和赶超。因此技术进步对两类国家都有利。如果技术进步发生在后进国家,它将缩小两类国家间的差距,对原来先进国家是一种竞争,对他们不利,后进国家会因自己有能力生产这类产品而减少进口,从而导致该类产品价格下降,对先进国家不利。如果这种产品需要密集使用后进国家本来就稀缺的资源,则对后进国家也不利。
——内生变量的技术与贸易
把技术作为内生变量进行分析是当代国际贸易理论一大热点,主要研究技术变动的原因以及技术进步作为生产和贸易的结果对贸易模式与社会福利的影响。技术变动有两种情况:第一,从经济行为中学习而获得的(Learningbydoing),第二,技术革新,通过研究和发展(R&D)而获得的,前者是被动行为,后者是自己创造的、主动行为。
技术进步很多情况下表现为对别人先进技术(包括思想、管理)的学习,也可以说它是从事生产或其他经济行为的副产品。作为先进技术的拥有者并非有意转让或传播其技术而是在贸易、投资或其他经济行为中自然地输出了技术,这种技术进步被称为“技术外溢”。“干中学”式的技术进步,大部分是从技术外溢中获得的。亚那戈娃(Yanagawa)分析了通过直接或间接的途径传播技术及其影响的国际技术外溢,克鲁格曼和卢卡斯(Lucas)分别讨论了国内技术外溢的问题,而鲍尔均和塞克曼(BodlrinandSheinkman,1998)以及格鲁斯曼和赫尔曼(GrossmanandHelpman)则系统研究了行业间和同行业内部技术的外溢及其作用。
技术进步的另外一种形式是技术创新(Innovation),它是投资、开发和研究的结果,是一种新技术,表现为(1)要素生产率的提高,即用有限的资源生产出更多的产品,或保证产量的情况下,使用更少的资源;(2)产品质量的提高和新产品的开发。这种形式的技术进步需要大量的投资,只有保证投资能够获利、企业才会研究新技术。因此,技术进步是有条件的:(1)对知识产权的保护;(2)鼓励对科研投资。
技术创新与国际贸易存在一种互动关系,贸易不仅通过国际市场的竞争通过各国努力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也通过国际技术外溢给各国互相启发的机会,新技术开发不再是个别国家的行为,而成为各国的共同努力。
三、战略贸易与国际竞争力
战略贸易是当今盛行于西方发达国家的一种保护主义贸易理论。战略性贸易理论认为一国政府在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条件下,可以凭借生产补贴、出口补贴或保护国内市场等政策手段,扶持本国战略性工业的成长,增强其国际竞争力,谋取规模经济的额外收益,并借此劫掠他人的市场份额和工业利润。实施这一贸易政策,可以提高自身经济福利。
布朗德和斯潘塞(JamesBranderandSpencer)建立了“以补贴促进出口”模型,并证明了政府运用补贴鼓励出口生产能够起到改善福利的作用。他认为,本国实施补贴而扩大的产品生产,使本国在国际市场上占有较大的份额,而本国多占的市场份额就是外国厂商丧失的市场份额。因此本国的福利增加是以他国福利减少为代价的。
“WTO允许采取保障措施吗?”这看上去是一个明知故问的问题。但本文的考察表明,答案并不那么简单。从WTO的规定和各国的做法看,答案是肯定的。然而,从WTO过去的案例看,一个非常技术性的要件使得“合法”使用保障措施几乎不可能。
本文从三个方面试图对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作一个较为全面的回答。首先是说明WTO协议明确允许采取保障措施,
并且很多国家都在采取这种措施。然后揭示了一个事实,即过去采取保障措施的所有国家在WTO中都败诉了,而原因之一就是没有证明进口增加与国内产业严重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或者更为具体地说,是没有将“其他因素”与进口增加所造成的损害区别开来。本文提出了一个核心的问题:WTO上诉机构所确立的这种确定因果关系的严格要求实际上是否能够被满足?由于在WTO过去的判例中找不到答案,所以本文在第三部分建议应放松这一要件,使其可以实现。但本文同意保障措施是一种特殊的措施,应当有比较严格的纪律,因此本文在结论部分建议各国慎用这种措施。
一、WTO的规定与各国的实践:保障措施是允许的
1、WTO的规定
在进口产品增加,给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有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进口国可以通过提高关税或者实施进口数量限制,对该国内产业进行保护。这种保护措施就是保障措施。WTO明文允许各成员采取这种措施。关贸总协定第19条(“对某些产品进口的紧急措施”)和WTO《保障措施协定》就是专门为此而制定的。
当然,这些规定同时要求,采取保障措施必须遵守一定的纪律。最为基本的纪律就是:进口确实增加了,国内产业确实受到了严重损害,并且,更为重要的,也是本文所要重点分析的是,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必须是由进口增加造成的,即进口增加与严重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2、WTO成员的实践
实践中,在过去几年时间里,WTO成员采取了许多保障措施。[1]
从1997年到2001年,共有18个国家对几十种产品采取了保障措施。[2]WTO保障措施委员会2001年报告显示,[3]仅从2000年11月10日至2001年10月29日,该委员会就审查了30个根据《保障措施协定》第12条第1款(a)所作的发起保障措施调查的通报,14个根据《保障措施协定》第12条第4款所作的实施临时保障措施的通报,17个有关确定严重损害存在的通报。共有8个国家对15种产品采取了保障措施。到2001年10月29日为止,共有46个成员向该委员会通报了其保障措施的国内立法和有关规定。也就是说,这些国家都是有可能采取保障措施的。
二、WTO保障措施案例:采取措施的所有国家败诉
上述保障措施,有些被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至2002年7月,在WTO已经审结的5个保障措施案件中,所有采取保障措施的国家都败诉了。[4]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中可以看出,败诉原因有一点是共同的,即没有证明进口增加与国内产业严重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5]
1、进口增加与国内产业严重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WTO的规定及WTO判例
采取保障措施,必须证明是进口增加造成了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这个因果关系要件在WTO协议中有明确规定,而WTO判例则从操作的层面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解释。
(1)WTO的规定
《保障措施协定》第2条第1款规定,只有在一产品进口正在绝对增加,或者相对于国内生产相对增加,并且对国内生产相似或直接竞争产品造成或者威胁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才可对该产品采取保障措施。该款列出了采取保障措施所必须具备的主要条件,即进口增加和严重损害。但严重损害必须是由于进口增加造成的,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
而《保障措施协定》第4条第2款(b)项则更加明确地规定,调查机关应根据客观证据,确定进口增加与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ausallink)。对于如何确定这种因果关系,第4条第2款(b)项的第二句话提供了一项重要的标准:如果进口增加之外的因素同时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则这些因素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咎于进口增加(suchinjuryshallnotbeattributedtoincreasedimports)。这常常被称为“不得归咎要件”(non-attribution)。本文重点分析这个要件的使用情况。
(2)WTO判例
WTO在过去的保障措施案件中,设定了一些确定因果关系的标准。[6]我们此处要研究的,是上述“不得归咎要件”。
对于如何满足这个“不得归咎要件”,上诉机构认为,调查机关审查因果关系的第一步,应当是将进口增加给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性后果与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性后果区别开来(distinguishedandseparated);第二步是将包括进口增加在内的所有不同因素造成的损害分别分配给进口增加和其他有关因素。经过这样两个步骤,调查机关就能够确保实际上由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没有被归为进口增加,从而确保这些损害不被作为进口增加所造成的损害对待。也只有这样,调查机关才能最后确定进口增加与严重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并且这种因果关系是否为两者之间真实和实质性的(genuineandsubstantial)原因和后果的关系。[7]如果不是这样,就不可能对进口增加所造成的损害进行适当的评价。[8]因此,调查机关应当确定进口增加之外已知因素的损害性后果的性质和范围,并且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调查机关必须在合理、充分解释的基础上,明确证明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没有归为进口增加;解释应当用明确的词句(expressterms)表示,是清晰(clear)、不含糊(unambiguous)、直截了当的(straightforward),而不仅仅是暗含或表示了某种解释。[9]
在以上阐释中,上诉机构已经说明,因果关系必须是真实和实质性的原因和后果的关系。我们可以把“不得归咎要件”称作一种排除法,即将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从国内产业的整体损害中剥离开来,使得进口增加造成的严重损害显露出来的角度确定这种真实和实质性的关系。
2、对具体案件的考察
如上所述,采取保障措施的国家在WTO过去的案件中有一个共同的败诉点,即没有证明进口增加与严重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让我们从“不得归咎”要件的角度来看看,WTO是如何就此裁决的。
(1)韩国奶制品保障措施案:调查机关没有审查造成损害的“其他因素”
韩国对脱脂奶粉原料采取保障措施,欧共体将此案诉诸WTO。专家组认为,该措施的实施,违反了《保障措施协定》的规定。
韩国称,由于脱脂奶粉原料进口的增加,国内生产奶粉的原料,例如生牛奶的生产受到了严重损害。专家组在审查因果关系时,认为韩国有义务不将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归咎于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增加。例如,专家组发现,奶酪进口不属于韩国的调查范围(即脱脂奶粉原料),但奶酪进口对国内生牛奶的消费和需求有直接影响,因此属于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其他因素”。对于这个因素,韩国调查机关的报告中根本没有评价或者分析它的影响,即奶酪进口如何使得国内生牛奶的需求下降。因此,韩国没有证明奶酪进口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没有被归为脱脂奶粉原料进口增加所造成的损害,因此韩国没有证明脱脂奶粉原料进口增加,与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例如国内生牛奶产量的下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10]
(2)阿根廷鞋类保障措施案:其他因素未被充分评估
这是欧共体诉阿根廷对鞋类进口采取保障措施的案件。专家组裁决,阿根廷违反了《保障措施协定》。
关于对“其他因素”的分析,阿根廷承认,当时发生的墨西哥比索贬值,以及由此引起的1995年阿根廷经济衰退,严重影响了国内消费能力,也相应影响了衡量国内产业是否受严重损害的其他经济指标。阿根廷在回答专家组提问时说,调查机关在调查时考虑了墨西哥比索贬值和阿根廷整体救济衰退等因素,但结论是,尽管宏观经济状况恶化,进口本身仍然是对国内生产造成损害的原因。
专家组认为,由于阿根廷多次承认国内经济衰退极大地影响了国内产业的状况,因此就有必要分析这种经济衰退的影响,使之与进口的影响相区别。阿根廷将鞋类和整个救济的宏观经济指标进行比较,不是对那些“其他因素”可能造成的损害的充分评价(sufficientconsideration)。专家组裁决,阿根廷没有充分评价其他因素,因此其认为进口造成了国内产业严重损害的结论没有被充分解释,也没有得到证据的支持。[11]
(3)美国钢管保障措施案:分析其他因素相对重要性的方法不符合《保障措施协定》的规定
美国作为被告的三个保障措施案件,即面筋、羊肉和钢管保障措施案,美国调查机关国际贸易委员会使用了同样的确定因果关系的方法,而这种方法在三个案件中都被否定。因此,我们此处仅选择钢管保障措施案进行分析。这个案件是由韩国提交WTO裁决的。专家组认为,美国钢管保障措施不符合《保障措施协定》的规定。
对于因果关系的分析,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确定了一些进口增加之外的对美国钢管行业造成损害的因素:由于石油和天然气钻探活动的减少而引起的钢管需求下降;国内生产商之间的竞争;1998年和1999年中期出口市场下滑;从产油国管道产品生产向钢管生产的转换;以及原材料成本的下降。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重点第一个因素,即由于石油和天然气钻探活动的减少而引起的钢管需求下降。国际贸易委员会承认,钢管需求下降无疑会对钢管国内生产所出现的严重损害状况产生影响;但这种影响并不比进口的影响大。因此可以看出,国际贸易委员会分析这种因素的方法,是为了确定与进口相比,它是否为造成损害的更重要的原因(moreimportantcauseofinjurythantheincreasedimports)。专家组认为,这种方法不能满足《保障措施协定》第4条第2款(b)项的要求,即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咎于进口增加,因为从这种分析中看不出国际贸易委员会是否将这种因素造成的损害与进口增加造成的损害区别开来。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分析没有涉及这种因素所造成损害的性质和范围(natureandextent),而只是假定钢管需求下降没有造成应归为进口增加的损害。国际贸易委员会对这个因素之外的其他因素的分析,使用的也是同样的方法,即确定某个因素与进口增加相比是否更为重要。
专家组还发现,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是立即确定进口增加与严重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而不是先将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区分开来。然后,国际贸易委员会每次分析一个因素,看它在已经确定的严重损害(即由进口增加和其他因素共同造成的整体损害)中的相对重要性。专家组认为,这样分析的损害,就受到了剩余其他因素所造成损害的“污染”(polluted)。因此,美国不是在分析这种因素与进口增加相比的相对重要性,而是在分析与进口增加以及剩余其他因素相比的相对重要性。专家组认为,使用这种方法,调查机关无法确定进口增加和严重损害之间真实和实质性的因果关系。因此,专家组裁决,美国没有充分解释如何确保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未被归为进口增加。[12]
三、可能的解决办法:放松要求
1、概述
从上面两个部分的考察可以看出,WTO明文允许采取保障措施,很多国家也在使用这种手段,但使用保障措施的国家,在WTO中都败诉了。这开始让我们怀疑WTO允许采取保障措施这种说法是否名副其实。我们甚至可以进一步担心,采取保障措施,不成被告则罢,成了被告则必输无疑。
我们已经看到,WTO对进口增加与国内产业严重损害因果关系的要求非常严格;每一个案件都败在这个点上。我们不禁要问:由WTO判例所发展起来的这种“不得归咎”的技术性要求是否过于严格,以至于根本无法满足。
试想一下,如果进口国某一行业出现利润率下降、失业率上升、产品库存增加等状况,表明国内产业受到了严重损害,而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有多种,包括进口增加、国内企业之间的竞争、世界经济形势不好等等。按照WTO上诉机构所确定的“不得归咎”的分析方法,即把每一种因素所造成的损害在整体损害中的性质和范围加以确定,才能证明严重损害是否为进口增加造成。这样的分析尽管是可以理解的,但也可能是过去理想化的。也就是说,这种方法可能不具有操作性。
事实上,无论使用什么方法,都是为了确定进口增加与国内产业严重损害之间的“真实和实质性的”因果关系。换句话说,只要能达到这个目的,使用什么方法都可以。上诉机构所确定的那种方法,应当理解为仅仅是一种方法,而不是唯一的方法。
本着这个宗旨,让我们试着找找,看有没有什么办法能够确定因果关系。
从WTO保障措施案件中,显然已经不可能找到答案。因此,我们不得不把眼界放开一点,看看其他规定和案例。
我们发现,WTO反倾销协议(第3条第5款)在要求确定进口产品造成损害这种因果关系时,也要求调查机关审查已知的、同时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其他因素;这些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咎于进口。这个规定与保障措施的要求极为相似。不仅如此,涉及这一规定的美国热轧钢反倾销案可能会给我们一些重要的启示。
2、美国热轧钢反倾销案
这是一个日本在WTO中诉美国对热轧钢进口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案件。[13]
专家组审查了两个重要的“其他因素”,认为美国调查机关适当地审查了它们对国内产业损害的影响。[14]
(1)小钢厂生产能力的增长的影响
专家组认为,调查机关在审查国内产业生产能力时证明,国内生产能力从1996年的67.3百万吨,上升到1997年的70.0百万吨,再上升到1998年的73.5百万吨;这与美国1996年至1998年的国内消费水平大致相等。从1997年到1998年,小钢厂生产能力有所增长,但其增长没有1996年到1997年的增长大。因此,调查机关考虑了小钢厂生产能力增长的情况,证明了这种增长与需求的增加相当。
因此,专家组认为,调查机关适当的评价了小钢厂的竞争。
(2)1998年通用汽车公司罢工的影响
专家组认为,调查机关明确审查了1998年通用汽车罢工的问题。罢工持续了5周,未购买的所有钢板(包括热轧钢板)共685,000吨。调查机关承认,这次罢工对1998年的钢材总需求有一定的影响,因而对国内价格的下降(即国内产业受损害的指标之一)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这次罢工只有5周,未购买钢材的数量不足以解释钢材价格下降的状况。事实上,1998年钢材的整体消费是很高的。
因此,专家组认为,调查机关审查了罢工的影响。
专家组认为,调查机关对“其他因素”所造成损害的性质和范围作出了令人满意的解释,充分证明它们所造成的损害没有被归为进口。
我们可以看出,专家组在此处并没有要求调查机关将小钢厂生产能力增长和通用汽车公司罢工这两种“其他因素”的影响从国内产业的整体损害中区别开来。调查机关证明了小钢厂生产能力增加为国内需求增加所吸收,罢工的影响微乎其微,因此就满足了“不得归咎”要件。
3、建议
鉴于WTO保障措施案件在因果关系问题上都作出了否定的裁决,而我们又没有发现怎样才能将不同因素造成的损害区别开来;并且这种确定“不得归咎”要件的技术性方法有可能阻碍对保障措施的使用,因此我们是否可以建议:只要能够证明进口增加与国内产业严重损害之间“真实和实质性的”因果关系,只要能够证明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不存在或者非常小,就是满足了因果关系要件。换句话说,只要进口增加和国内产业严重损害已经确定,而其他因素没有改变严重损害的性质,则应认定因果关系成立。这是一个一般性的、只看结果的要求,而不是对实现结果的手段作出硬性要求。
我们同意专家组在美国热轧钢反倾销案中的观点:很多因素可能会以各种方式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而调查机关的任务就是对进口之外的因素进行审查,确保它们不要打断进口与(严重)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15]
结论
回到本文标题所提出的问题,“WTO允许采取保障措施吗?”答案当然是肯定的。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恐怕不会否认这一点。例如,上诉机构就曾指出,保障措施是给WTO成员一种机会,即在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中,在特殊情况下援用一种有效的救济,以临时保护国内产业。[16]
但上诉机构进一步指出,在确定适当、合法地使用保障措施权利,与确保保障措施对公平贸易实施时不超过特殊和临时救济的限度之间,有一种天然的紧张关系。采取保障措施的成员会说,使用保障措施的权利应受到尊重,以维持国内支持贸易自由化的动力。而另一方面,受到保障措施影响的成员则会说,这种措施应当限于保持正在进行的贸易减让的多边完整性。成员之间想达到的平衡就是保障措施协定的规定。[17]
我们可能要问:在这两者的紧张关系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站在哪一边呢?从WTO裁决所有采取保障措施的成员都败诉这一情况看,他们好像是正在后者这边的。上诉机构的一段自白似乎对此提供了佐证:保障措施是一种特殊救济措施,只应在紧急情况下采取。这种措施是在没有证明存在不公平竞争的情况下实施的进口限制措施。在这一点上,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和反补贴是不同的,因为这两种措施是针对不公平贸易做法的。因此,保障措施所针对的,可能是其他成员的公平贸易做法,从而影响其他成员享受在多边贸易谈判中所得到的贸易利益。[18]
这段话说明了保障措施的特殊性质,但我们大概不应由此猜测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具体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会故意设置一些技术性的障碍,例如要求证明因果关系时将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区别开来,使得保障措施事实上无法使用。[19]因此,为了使保障措施名副其实为WTO所允许,需要放松一点在过去的案件中所设定的技术性标准。不知上诉机构能否同意这种建议。
最后需要声明的是,建议放松要求,使得采取保障措施成为可能,并不是鼓励采取,甚至鼓励滥用保障措施。真正的目的,是让各国在进口大量增加,国内产业状况严重的情况下,可以合法地使用WTO所允许的保护手段。相信这也是保障措施起草者的初衷。
【注释】
本文是参加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与公共政策研究所举办的“中美WTO专题研究班”(US-ChinaWTORoundtable,InstituteforInternationalLawandPublicPolicy,TempleUniversityLawSchool,2002年7月8日至8月12日)的研究成果之一。在此感谢天普大学主办了这个项目。还应特别感谢该所所长JeffreyDonuff教授;他是最早与我讨论本文内容并提出珍贵意见的专家。此外,纽约Debevoise&Plimpton律师事务所的GaetanVerhoosel先生提供了极有价值的资料,在此一并致谢。
[1]有人指出,保障措施没有反倾销频繁:在WTO成立后最初5年的时间里,只有20个保障措施,而仅从1995年至1997年,反倾销就高达333个。见ChadP.Bown,WhyAreSafeguardsUndertheWTOSoUnpopularWorldTradeReview,1(1)2002,第49页。
[2]WTO保障措施委员会1997年至2001年年度报告。见WTO文件:GL200(1997)、GL272(1998)、GL338(1999)、GL409(2000)、GL494(2001)。
[3]见WTO文件:GL494,2001年10月31日。
[4]这5个案件是:
1、欧共体诉韩国对奶制品进口实施保障措施的案件(简称韩国奶制品保障措施案)。专家组报告于1999年6月21日散发,见WTO文件:WTDS98R;上诉机构报告于1999年12月14日散发,见WTO文件:WTDS98ABR。
2、欧共体诉阿根廷对鞋类进口所采取的临时和最终保障措施的案件(简称阿根廷鞋类保障措施案)。专家组报告于1999年6月25日散发,见WTO文件:WTDS121R;上诉机构报告于1999年12月14日散发,见WTO文件:WTDS121ABR。
3、欧共体诉美国对面筋进口采取保障措施的案件(简称美国面筋保障措施案)。专家组报告于2000年7月31日散发,见WTO文件:WTDS166R;上诉机构报告于2000年12月22日散发,见WTO文件:WTDS166ABR。
4、新西兰和澳大利亚诉美国对羊肉进口采取保障措施的案件(简称美国羊肉保障措施案)。专家组报告于2000年10月21日散发,见WTO文件:WTDS177R、WTDS178R。上诉机构报告于2001年5月1日散发,见WTO文件:WTDS177ABR、WTDS178ABR。
5、韩国诉美国对进口钢管采取保障措施的案件(简称美国钢管保障措施案)。专家组报告于2001年10月29日散发,见WTO文件:WTDS202R;上诉机构报告于2002年2月15日散发,见WTO文件:WTDS202ABR。
此外,WTO于2002年5月3日散发了阿根廷诉智利对农产品采取综合价格制度(pricebandsystem)和保障措施的专家组报告(WTDS207R)。该案处于上诉程序中,因而可以说尚未审结。专家组对因果关系问题的裁决是,智利没有适当证明进口增加和严重损害威胁的存在,因而没有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专家组报告第7.176段),所以智利败诉。
[5]关于这些案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可参见杨国华“WTO保障措施基本法律问题研究”,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211.100.18.62researchacademydetails.asplid=4445。
[6]例如,在阿根廷鞋类保障措施案中,上诉机构指出,在分析因果关系时,进口动向(数量和市场份额)与损害指标动向之间的关系是一个核心因素,即进口增加与相关损害指标的下降之间一般应当具有一致性。阿根廷鞋类保障措施案上诉机构报告,第144段。
[7]美国羊肉保障措施案上诉机构报告,第177、178段。
[8]美国钢管保障措施案上诉机构报告,第180段。
[9]美国钢管保障措施案上诉机构报告,第215、217段。
[10]韩国奶制品保障措施案专家组报告,第7.87-7.96段。但专家组在此处裁决韩国没有满足因果关系要件,主要不是因为韩国没有审查“其他因素”。专家组认为,韩国没有评估第4条第2款所列的确定损害的因素(第4条第2款(a)项规定,调查机关在确定是否存在严重损害时,应当考虑对该产业状况有影响的所有客观和可量化的相关因素,特别是有关产品进口在绝对和相对两个方面增加的比率和数量;增加的进口所占国内市场的份额;销售、生产、生产能力、设备利用、盈亏和就业等水平的变化。);即使是已经评估的因素,也没有包括支持其结论的推论、分析或者证据。因此,韩国的损害裁定不符合《保障措施协定》第4条第2款的规定;也就没有必要对韩国是否证明了进口增加造成国内产业严重损害作出裁决。专家组对“其他因素”的说明,仅仅是附带的。
[11]阿根廷鞋类保障措施案专家组报告,第8.268-8.269段。
[12]美国钢管保障措施案专家组报告,第7.282-7.292段。
上诉机构在美国面筋保障措施案中,还具体审查了其中一个其他因素,即国内生产能力的增长,是否更为重要的问题。上诉机构发现,在调查期内,如果国内生产平均能力不变,则生产能力的使用率应为74.8%;而当国内生产商和进口商维持一个稳定市场份额时,则这个比率应为54.2%。因此,上诉机构认为,国内生产能力的增长,对国内产业的整体状况的影响是非常重要的。见美国面筋保障措施上诉机构报告,第90段。
但应当指出的是,即使上诉机构认为国内生产能力的增长不太重要,也不等于说“不得归咎”要件满足了,因为这个因素的损害并没有从进口增加的损害中分离出来。
专家组在美国羊肉保障措施案中还提出了一个非常有趣的观点。专家组说,即使每一个其他因素都不比进口增加重要,也不排除一种可能性,即这些其他因素一起造成的损害程度很高,使得进口增加本身所造成的损害达不到“严重损害”的程度。见美国羊肉保障措施案专家组报告,第7.261段。因此,关键的问题仍然是把不同因素造成的损害区别开来。
[13]日本诉美国热轧钢反倾销案(简称美国热轧钢反倾销案)。专家组报告于2001年2月28日散发,见WTO文件:WTDS184R;上诉机构报告于2001年8月23日散发,见WTO文件:WTDS184ABR。
上诉机构说,虽然《保障措施协定》和反倾销协定中的因果关系要求并不相同,但两者在“不得归咎”要件方面非常相像,其解释可以相互借鉴。见上诉机构报告,第230段。
[14]美国热轧钢反倾销案专家组报告,第7.240-244段。
[15]美国热轧钢反倾销案专家组报告,第7.251段。
[16]美国钢管保障措施案上诉机构报告,第82段。
通过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引入世界先进技术进而提高我国整体技术水平即“以市场换技术”是20世纪中后期以来我国吸引外资的重要目标之一。目前学术界对“以市场换技术”尚未有规范的界定,从字面意义上看,所谓“以市场换技术”是指通过向外国产品出让国内市场份额以获得国外先进技术从而提高国内技术水平的策略。此处所指外国产品既可以指进口的国外产品,又可以指在国内生产的外国品牌的产品。这样,“以市场换技术”可以分为两种形式:进口商品或产品销售方式、外国直接投资(FDI)方式。在进口商品或产品销售方式下,由于进口商品中固化和隐含着国外先进技术,进口能引起对进口商品的逆向工程和仿制,产品销售能够获得外国企业在售后服务、技术等方面的培训支持,从而使得制造该商品的技术得以在国内生成和发展起来。在国际直接投资方式下,东道国可以从三个方面获得技术:跨国公司为追求利润最大化,会将先进技术转移给东道国的分支机构;外国直接投资可能会将技术转移给东道国独立的分包商;外国直接投资还会产生技术溢出效应,从而提高东道国生产相似产品的竞争力乃至整个产业的技术水平。通常所说的“以市场换技术”一般是指外商直接投资方式的“以市场换技术”,本文分析的重点也在于此。
一、对加入WT0前“以市场换技术”的简要回顾
为提高“以市场换技术”的效果,我国一方面给予外商投资企业许多政策优惠,例如,在部分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外资企业可以享受15%的公司所得税(同期国内企业税率为33%),对于投资高新技术行业,或者出口产品占全部产品70%以上的外资企业,在上述政策到期后的3年里继续享受减半征收公司所得税的优惠。另一方面,又在某些方面对外资给予一定限制,而这些限制措施往往又是给予优惠待遇的前提条件。这些限制措施主要包括当地含量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外汇平衡要求、国内销售要求、技术转让要求、汇款限制要求以及当地股份要求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在2000年底修改前就明确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产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再以汽车产业为例,1994年《汽车工业产业政策》明确规定了产品的国产化要求,并将国产化进度作为发展第二车型的条件;严禁以SKD(散件组装)、CKD(整件装配)方式组织生产;为提高国产化率,制定了分级关税优惠税率,外国投资的整车国产化率必须至少达到40%,才能享受关税减免待遇;为了保证中方在合资企业和汽车行业中的控制力,《汽车工业产业政策》规定,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所占股比不得低于50%,外国(或地区)企业同一类整车产品不得在中国建立两家以上的合资、合作企业。对技术转让的强制要求能够直接促进跨国公司向国内转移先进技术,而股权比例、当地成分、外汇平衡、贸易平衡等规定则能够促进跨国公司的技术向国内合作方以及上下游配套企业的转移和扩散。
“以市场换技术”的效果是与东道国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状况密切相关的,国内市场竞争越激烈,外资越有可能转移先进技术(王洛林等,2000)。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我国政府开始注意引导外资企业形成在中国市场的竞争局面,并收到较好的成效。例如,90年代中期之前,我国汽车行业的外资企业很少,国内少数几家合资汽车厂商几乎处于垄断地位,跨国公司利用比较落后的技术即获得可观利润。90年代中期特别是1997年以来,国外著名汽车公司几乎都进入我国,为了维持和获得竞争中的优势地位,跨国公司加快了在中国技术更新的步伐,纷纷将最先进的车型向我国转移,例如,在引入上海别克、广州本田雅阁后,原一枝独秀的德国大众迅速将先进的奥迪A6引入一汽大众,将帕萨特引入上海大众,技术水平从B2级的桑塔纳一下跃升三个等级。
此外,我国政府对国内企业的创新活动给予了大力支持。近20年来,我国人大、国务院及有关部门了115项有关技术创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其中与产业技术创新支持政策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共15项,为企业的研发活动从财政拨款、税收减免、贴息贷款等方面提供支持。由于国内技术水平越高,外资越有可能转移先进技术,因此,这些研发支持措施客观上也起到促进外资向国内转移先进技术的效果。
二、加入WT0后“以市场换技术”环境的变化
l政策环境发生变化
(1)外商直接投资政策发生变化。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对东道国在对外国投资者在投资方面所采取的各种政策措施进行了规定:凡不符合关贸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原则或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投资措施,各成员国应禁止使用。这样,加入WTO前在引进外资时附加的当地含量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外汇平衡要求、国内销售要求、技术转让要求、汇款限制要求以及当地股份要求等限制措施必须予以取消。按照WTO规则和“入世”承诺,2001年以来,我国对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主要包括:①对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中不符合WTO规则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先后修订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或实施条例,取消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平衡条款、“当地含量”条款、出口业绩要求和企业生产计划备案条款等。②2002年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新《目录》明显加大了对外商投资的开放程度,例如,鼓励类由186条增加到262条,限制类由112条减少到75条;放宽外商投资的股权比例限制。③出台和完善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等一系列外商投资政策和法律法规,为外资企业购并内资企业和上市公司扫除了政策障碍。
(2)技术创新支持政策发生变化。WTO《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对WTO成员国产业R&D所允许补贴的范围、强度和合法成本类型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从性质、目标和数量上是否具有贸易扭曲效应出发,将政府补贴分为被禁止的补贴、可的补贴和不可的补贴三大类,又称为“红灯”、“黄灯”和“绿灯”条款。绿灯范围包括对落后地区和环境问题的资助、基础研究、资助比例小于50%的前竞争开发活动和产业研究(俞文华,2001)。加入WTO后,我国政府必须对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补贴的范围、方式、强度做出重大调整以符合绿灯条款要求。这就意味着我国政府要减少对自主研发活动的支持范围,从而可能削弱我国的技术创新能力,“以竞争换技术”的效果也可能因此大打折扣。
2.跨国公司行为发生变化
(1)独资成为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中独资企业新设数量和投资额所占比重一直呈上升趋势。1997年中国新批准外资项目中独资项目数量就开始超过合资项目数量;从1998年起合同外资金额中外商独资企业一直多于合资企业;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则从2000年起独资企业超过合资企业。独资企业项目数、合同金额占全部外商直接投资的比重从1994年的27.4%、26.5%1-升到2002年的64.9%、69.2%;实际使用金额占全部外商直接投资的比重从1997年的35.8%上升到2002年的60.2%。2002年,独资企业项目数是合资企业项目数的2.5倍,独资企业合同金额是合资企业合同金额的3.1倍,独资企业实际使用金额是合资企业实际使用金额的2.1倍。独资企业已经成为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
(2)增资扩股和并购增加。《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关于向外商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政策法规的出台为外商购并内资企业亮起绿灯。2001年以后,不少跨国公司开始采用收购合资企业的中方股份的方式把合资企业转变为独资企业。例如,宝洁公司2000年先后中止与广州浪奇、北京日化二厂的合作,将合资企业转为外商独资企业;2001年10月23日,阿尔卡特通过收购中方股份,拥有股份达到50%+1股,从而获得上海贝尔的控制权;2002年7月,东芝公司收购东芝与无锡华品合资的“无锡华芝”中方股份,并对完成收购后的公司追加4300多万美元投资,由此建立日方独资的东芝半导体无锡有限公司。另外,外国直接投资以前以绿地投资为主,近年来通过并购国内企业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有增加的趋势,例如,爱默生电气斥资7.5亿美元购买了华为的电气业务部门安圣电气。
(3)加大研发投资。加入WTO以来,跨国公司在华设立R&D机构的数量迅速增加。1987年外资在我国成立第一家研发机构,1987—1993年平均每年建立不到一家,1994—1997年平均每年建立5家,1998年建立了11家,而2001和2002两年间建立了19家。到2002年8月底,至少有65家跨国公司在华设立了82家R&D机构,其中31家公司曾入选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出的1998—2002年财富全球500家公司,它们在华建立了55家R&D机构。我国已经成为发展中国家接受跨国研发投资最多的国家之一,英特尔、NEC、松下电器、SUN、安捷伦、施乐、德州仪器、富士通、北电网络、朗讯、爱立信、诺基亚、三菱电机、阿尔卡特等著名跨国公司均在中国建立了独立的研发机构。
跨国公司投资的独资化、实施并购与加大研发力度是密切联系的。技术的保密性是跨国公司最关心的问题,其竞争优势特别是相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优势都与此相关。跨国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可以转让处于任何生命周期的技术,可以转让高新技术,而向合资企业和非附属企业只转让一般性技术和陈旧技术(王允贵,1998)。随着在华跨国公司对合资企业控制程度的提高,一方面他们对技术的控制更为牢固,但另一方面,他们也更愿意向中国转让新技术或在中国研发新技术。
3.国际产业发展呈现新趋势
(1)全球分工和价值链竞争。一方面,分工越来越细化,企业越来越没有必要也越来越没有可能固守“大而全”和“小而全”的生产方式,越来越多的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将其生产过程分解成具体的生产活动(如,融资、R&D、会计、培训、零部件生产和分销)或分解成生产活动的不同环节,并通过业务重组将资源集中于价值链中最具竞争力的部分。产业结构呈现出“微笑曲线””化,制造环节的重要性下降,而研发、营销成为产品价值增值的主要环节。例如,在目前的汽车工业全球化分工体系中,整车制造公司大都将零部件公司从母体中分离。另一方面,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跨越国界,将分离之后的产业在全球范围内寻找最佳区位进行配置。从总体上看,研发等“脑袋产业”集中于发达国家,而制造等“躯体产业”则集中于发展中国家(李海舰等,2002)。
(2)研发全球化。虽然研发活动主要集中于发达国家,但随着海外扩展和国际竞争加剧,以及为了获得低成本的研发资源,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在某些具有重要市场地位的发展中国家设立地区性的研发中心,从而技术与跨国公司R&D活动呈现出全球化的趋势。研发全球化主要表现为跨国公司在国外的R&D机构数量增加、在国外的R&D投资在其R&D投资总额中的比重上升、雇佣越来越多的国外高科技人才以及国外研发成果所占比例的提高(邱立成,2001)。中国国内巨大的市场容量、丰富的工资水平低廉的技术人员,都是吸引跨国公司设立R&D机构的有利因素。
(3)制造和设计模块化。20世纪90年代以来,模块化成为以盯业为代表的许多产业的发展趋势。模块化之所以倍受关注,是由于今天的产品日趋复杂且速度成为影响企业竞争成败的重要因素,而模块化恰恰能帮助我们处理更为复杂的事务、使平行操作成为可能,并有利于对付子系统的不确定性(青木昌彦等,2003)。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模块化仅仅局限于生产过程中,供应商几乎或根本没有参与过零部件的设计。90年代以后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设计过程的模块化显得更为重要,大公司作为系统的总设计师,而将各模块的设计交给其供应商来进行。在模块战略中,模块之间的规则是确定的,而模块内部留有很大的创新空间。这就为参与模块内部设计的供应商提供了接触新技术并进行创新的机会。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模块制造也跨出国界而呈现出全球性。
(4)战略联盟发展迅速。战略联盟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共同战略利益或资源互补的公司为达到共同拓展市场、共同承担风险和共同使用资源等战略目标,通过各种形式而结成的优势互补或优势相长、生产要素互相流动以及利益共享的合作联盟(肖静华,2001)。由于技术变革速度加快、技术和产品周期迅速缩短以及研发投资额日益增高,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通过建立战略联盟来共同承担研发费用、分散技术发展不确定性的风险,并且战略联盟还有利于跨国公司共同建立行业标准以及适应研发本地化的需要。战略联盟主要是集中于技术变化快、竞争激烈的半导体、通信、汽车、生物技术等高新技术产业的R&D联盟。企业间的战略联盟大多数是在一些跨国公司之间进行的,多为强强联合,联盟各方的企业一般都具有某个方面的比较优势,有可相互利用之处。
三、利用FDI提高国内技术水平的对策建议
跨国公司在华行为的变化以及国际产业发展所呈现的新趋势,对我国“以市场换技术”战略既有威胁,也是机遇。本文认为,要提高“以市场换技术”的效果,不但要求政府继续发挥积极作用,而且要求国内企业在价值链的某些关键环节有所突破。
第一,突破“以市场换技术”的传统思维。外资对华技术转移有两个层面的含义:技术转移到子公司和技术转移到东道国企业。“以市场换技术”追求的是后一层面的效果。但是,技术是跨国公司最核心的垄断优势,发达国家在向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时一般要对先进技术进行控制,技术控制主要体现在一般仅转让处于成熟阶段的技术而不转让处于创新阶段或处于优势的技术,并且往往把最新技术转移给它们的分支机构,而把较陈旧的技术转移给合资公司。特别是在加入WTO以后,一方面中国政府难以通过一些限制性措施要求外资向中国转移技术,对国内企业的研发支持也有所削弱;另一方面,处于控股乃至独资地位的跨国公司对技术的控制更为严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有必要突破对技术只有转移到中国企业才是转移的传统认识。首先,从跨国公司的技术转移的实际过程来看,技术一般是沿着“跨国公司—寸合资企业—合资企业的中方合作者其他企业”的方向流动的,即使是在加入WTO之前,我们以市场换来的技术也是先换到合资企业的。其次,只要转移到中国的技术,就会促进中国整体技术水平的提高,从这个意义上讲,只要技术转移到中国,就可以认为是一定程度上成功的“换”。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如果仅静态地看,加入WTO后更多的先进技术将被控制在外商独资企业,但是如果动态地看,则这些技术会以种种方式转移和溢出到国内企业,最终提高国内企业的技术水平。因此,新时期的“以市场换技术”,应当在追求外资向国内转移先进技术的基础上再追求先进技术向国内企业的转移。
第二,以优惠换技术。给予外资优惠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的重要手段之一,这些优惠措施一般可以分为财政措施、金融措施和其他措施等三大类型。WTO的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外资要享受与内资相当的“政策待遇”,但是并未规定外资享受的优惠政策内资是否能享受。因此,对外资实施超国民待遇与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贯彻国民待遇原则的义务是并行不悖的。当然,“超国民待遇”不应给予所有外资企业或所有行业的外资企业,而应把优惠措施给予那些我国急需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外资的研发部门,以此促进现有外资建立研发机构,提高在华企业的技术水平。
第三,以竞争换技术。我国的实践经验表明,提高市场竞争强度是促使跨国公司转移先进技术的有效手段。在外资企业数量少、国内企业竞争力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情况下,外资企业即使采用一般的技术仍然可以获得可观利润,因此,没有动力把先进技术向中国转移。反之,有了足够强的竞争环境,外资企业为保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会引进相对先进的技术,从而形成有利于我国技术发展的博弈局面。因此,在引进外资时,应在每一产业领域都吸引多家跨国公司来华投资,形成跨国公司之间相互竞争的格局。同时要促进内资企业快速成长,形成对外资企业的竞争压力。为此,一方面应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步伐,把他们彻底推向市场参与竞争;另一方面,要给民营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使其能够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
第四,以技术换技术。发达国家政府出于国家安全和保护国内产业竞争力的目的,会对技术转让进行控制;跨国公司一般也是首先将最先进的技术转让给技术水平相近的发达国家以加强对技术的垄断。由于中国具有庞大的市场,中国在掌握某种技术后很容易形成规模化生产,跨国公司如果不及时提高在中国的技术水平则可能丧失在中国的市场地位,因此,我国技术水平提高对跨国公司是一种潜在竞争威胁。同时,我国技术水平的提高也会促使发达国家放松对相应技术管制。因此国内企业在尖端技术领域的突破可以增强在引进先进技术时与跨国公司的讨价还价的能力,促使跨国公司将比较先进的技术转移到国内。例如,如果中国掌握了0.18微米的芯片技术,则跨国公司由于出口管制放松和出于竞争的考虑很可能会将0.18微米的技术和生产线向国内转移,甚至会转移0.13微米的技术。为此,应加大对符合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绿灯条款”的研究开发阶段R&D投入支持,促进我国技术水平的提高。当然,在分工国际化和产业模块化的趋势下,没有必要追求在所有领域做到技术领先,国家可以重点资助某些关键产业和领域的技术发展,争取在重点领域实现技术突破,在局部实现技术赶超。
二、我国企业进出口贸易管理的现状分析
1.企业没有建立专门的进出口贸易管理机构,导致管理上的混乱。我国企业在开展国际贸易的过程中没有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将进出口业务实行外包的形式。从市场调查、客户信用调查、进出口贸易合同的签订以及后期的执行等都依靠公司进行操作,这种管理模式存在比较大的风险。例如公司并不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负责,所以对于风险的投入和关注比较低。结构不能够全面详尽的分析行业的市场发展情况,难以对进出口贸易提供准确的预测,例如不能够洞察到国外的行业保护政策的影响以及贸易壁垒的影响等,导致企业的进出口贸易暴露在风险下。同时在全面的外包下,企业对于进出口贸易的过程难以进行监管,容易导致贸易过程中的不规范操作,使企业存在经营中的风险。
2.企业没有建立完善的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部分企业虽然建立了自己的进出口贸易管理部门,但是在管理方面还不够严谨,使企业的进出口贸易体系不够完善。例如企业没有注重对进出口贸易的风险考察和分析,没有建立专门的部门为企业的进出口贸易提供参考资料,没有做好进出口贸易的风险管控。同时在企业的进出口贸易管理部门内部,不能实现资源和信息的有效的整合,各个分部门之间的沟通不够顺畅,难以充分的发挥管理上的优势,使进出口贸易管理无章可循,管理效率底下。
3.企业的进出口贸易运营风险比较大。企业在进出口贸易的管理过程中没有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没有加强贸易过程中的事前、事中、事后风险管理,使企业遭受了比较大的经济损失。例如在进出口贸易中不重视事前的分析,使企业不能够快速的根据市场的变化而调整企业的进出口贸易策略,使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处于被动的地位。企业没有认真的分析进出口贸易中存在的风险因素,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或者化解风险,特别是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局面,导致企业进出口贸易风险的加大。
三、构建符合企业需要的贸易体系的方法与措施
1.建立针对性的进出口贸易机构。企业应当结合运行的实际,建立自己的进出口贸易机构,并且明确其组织的职责。在建立进出口贸易部门的过程中应当借鉴西方先进企业的经验,建立切实有效的管理部门,例如专门的风险管理、市场管理、综合管理等部门,并且加强各个部门的交流和沟通,做到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进出口贸易决策的质量和效率。市场部门应当着重对企业的进出口贸易市场进行分析和预测,并且形成完整的分析和预测报告,为进出口贸易管理提供有效的参考资料,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针对性。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出口贸易过程中的风险分析和预测,为财务部门提供信息参考,降低汇率变动所带来的风险。风险管理部门还应当加强对交易对象的研究,审核进出口贸易合同,调查和了解客户的信用资质,审查付款条件等。加强对客户履约过程的监督,加强对客户资信情况的跟踪,并且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价,为企业结算提供依据和参考。综合管理部门对风险部门提出的风险进行控制并且进行反馈,配合进出口贸易管理的其它部门对合同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验收等,同时对于风险比较大合同进行中止以及停止产品的出库验收等。
2.建立完善的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企业应当从实际出发,建立完善的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加强进出口贸易各个管理部门的内部协同能力,提高管理的效率和质量。进出口贸易包含了许多环节,例如生产环节、质量管理环节、出口环节、进口环节等,在供应链中每个环节都至关重要,都和企业的经营具有密切的关系。只有明确各个管理部门的职责,才能实现对各个环节的有效管理。企业的各个部门都应当按照企业的发展需要和市场的要求,按照进出口管理的要求,建立内部的联动机制,使企业能够根据市场的变化快速的采取措施降低企业的经济损失,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3.建立进出口贸易的风险管理机制。进出口贸易面临着比较大的风险,特别是世界各地存在着许多潜在的风险,因此在企业的进出口贸易中应当加强风险管理,降低企业进出口贸易的风险。企业应当从风险的识别、监督和控制等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例如注重对各种官方、非官方风险信息的搜集,通过政府部门或者行业部门获得风险信息,通过国外金融结构以及政府部门得到金融政策的变化,在必要时还可以通过实地考察等方式了解和获得风险信息。要及时对客户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追踪,发现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因素,降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通过对获得的风险信息进行科学的分析和预测,制定专门的风险预案和应对措施,并且将分析的资料和其它部门进行沟通,进行交易风险预警以及风险控制等。要在企业内部建立分析控制的考核和评价体系,实现风险控制的动态管理,使风险控制能够真正的融入到企业的进出口贸易管理中,更好的为企业的进出口贸易服务。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这门课程的理论部分主要包括“国际贸易组织”“国际贸易政策”“国际贸易理论”“国际贸易概述”等方面的内容。实务部分内容主要包括“国际贸易合同的磋商订立和履行”“市场调研”“商品价格核算”“贸易术语”“国际货款支付”“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等。《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课程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牵涉的知识点也相对比较多。同时,随着国际贸易实践的不断发展,相关的内容也随之更新。例如,国际贸易理论中关于新的贸易保护壁垒,美国以及欧盟联合推行了新的“碳关税”,自由贸易区协议也更新了。再如,《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2010年9月12日正式生效。在国际贸易实务方面,英国2009年1月1日正式开始应用《协会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11年1月1日,国际商会正式推出新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等。这些都表明不管是国际贸易理论还是实务方面的变化较多。但是,目前一些独立学院的教学内容更新速度较慢,没有完全跟上国际市场的变化。在教学中没有融合最新的内容,导致国际贸易理论与实践很难有机融合。同时,有的独立学院教师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往往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传统教学观念。教师基本上都是根据教材的编排教学,没有考虑学生的学习基础以及理解能力。在教学过程中,他们传授专业理论知识基本上是照本宣科,与实际严重脱节。讲授的内容偏难、偏深,学生们很难理解。而在实务教学过程中,教师往往会过于强调实际操作,没有解释具体操作的基本概念及原理,导致很多学生只知其然不知所以然。比如,在学习“国际货物运输和保险”的相关内容时,教师将课堂教学时间主要投放在填制保险单、计算保险费及运费、提单等方面,导致和后续课程内容出现重叠。其次,有的教师在实务教学中并没有注重讲解、解释和实务操作有关的国际国内法律、国际贸易惯例等,导致学生没有建立一个整体的国际贸易理论知识框架,树立严格遵循国际贸易法律、惯例进行操作观念。这样的最终结果会导致学生的实务操作流于表面,不能帮助到学生日后的学习。
2.教学方法问题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普及应用,很多教师在《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教学中都已经学会应用多媒体技术进行辅助教学。基本上每个授课教师会通过PPT课件列举案例,让学生们根据布置的任务相互讨论,然后开展课堂演讲。但是因为受诸多方面的影响,多媒体教学效果并不乐观。比如,有的教师在采用PPT课件授课的过程中,一味强调PPT课件的内容,忽略了课件设计的生动性。教师只顾自己讲解,缺少学生之间进行互动,导致学生很容易产生学习疲劳。小组讨论是目前教师最为常用的互动教学方法,也就是教师选择比较合适的几个实际问题,组织学生进行小组讨论,并且要求制作成PPT课件在班级上演讲,最后再由教师点评学生的发言。但是这种小组讨论的教学方法也存在很多问题。因为学生并不能全面掌握所有的知识,也因实践的局限性,使他们并不能全面搜集相关的资料,这样会导致分析失误。有的教师协调、控制能力不足,也会影响教学效率及效果。
二、独立学院《国际贸易理论及实务》教学改革建议
1.教学内容改革
⑴应注重理论知识的应用。
独立学院教师应注意整体把握《国际贸易理论及实务》这门学科的发展现状及其趋势,真正理解、掌握教学内容的内涵及本质,不断学习关于国际贸易相关领域的最新研发成果,不断补充、完善课程教学内容。教师的教学目光不能仅仅盯在课本教材上,而应该从相关的报刊、网络等多种途径和渠道获取更多相关的信息,向学生们灌输最新的知识。比如,从2012年8月1日起,我国正式开始执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将核销单制度取消,企业不会再办理出口外汇的核销手续。针对这一改革,教师在备课时应根据新的要求做出适当调整。按照新的办事程序、要求,向学生们讲授关于“退税”“报关”的相关知识和内容。同时,教师不仅应该引导学生们主动关注一些贸易理论作用及背景等方面的知识,还应注重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培养。例如,政府出台保护贸易政策、自由贸易政策的主要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国家的自身利益,都有实施目的、作用及条件。如果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会出现正面、反面两种效应。因此,教师应采取多种教学手段,引导学生将理论和实际有机结合,培养和提高学生们分析、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例如,如果从国际贸易地理的层面上分析,我国主要的贸易合作伙伴是日本、美国、欧洲国家。但是近些年来,我国也增强了和一些新兴市场国家之间的贸易合作。针对这一现象,教师可以提出,“为什么会出现这种贸易地理方向的变化?”这样的问题引导学生们进一步深入探究和思考。其次,教师应该增加贸易理论教学中实用性的教学内容。比如,“非关税壁垒”“反补贴、反倾销以及保护措施”等,这些内容都是现代外贸企业亟需解决的实际问题。教师应让学生熟悉、掌握我国对进口产品应该怎样进行“两反一保”,而国内外贸企业对外国又如何采取“两反一保”措施,外贸企业怎样突破外国建立的非关税壁垒,特别是技术性贸易壁垒等相关知识。传授这些知识有利于为学生以后就业奠定良好的基础。
⑵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突出考证的要求。
国际贸易实务的任课教师应采用多种渠道和途径与外贸企业人员交流、合作,共同开发教学课程。在课程教学内容中引入外贸企业的实际案例及工作流程,突出、强调教学内容的实用性、针对性。其次,教师应以职业技能鉴定的相关标准,根据相关的考证要求,合理安排相关的教学内容。现阶段,国际贸易专业相关的考证主要包括外销员、商务师、跟单员、单证员等,教师平时应仔细留意这些考试的试题内容,以及考试大纲要求。尽可能帮助学生们能够顺利通过考试,既有利于增强学生的学习信心,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也能为他们日后应聘提供基础和条件。
2.应丰富课堂教学方法
多媒体技术有利于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及教学质量,教师在制作PPT时应适当加入视频、图片等,增强PPT课件的吸引力。比如,在讲解“非关税壁垒措施”的相关内容时,教师在课件中插入相关的新闻视频,有利于增强教学的趣味性。在小组讨论教学时,教师应合理分组,并且明确每一个小组成员的任务分工,使小组成员能够通过团队分工合作,提高小组讨论效率。同时,教师应注重案例教学,案例教学不在于教学案例数量的多少,而应该选择合适的经典案例。教师在案例解析时,应给学生们留出充分的独立思考时间,然后再让同学们自由发言,最后再由教师进行简单的总结。如果案例较为复杂,应先让学生们在认真讨论后,制作一份案例分析报告。另外,教师也可以采用模拟实践教学方法。比如,在讲解国际货款结算中的“金融票据”的相关内容时,教师可以让学生们以小组为单位模拟票据流转的过程。或从外贸公司拿到真实的票据复印件(空白),让学生们按照教师提供的资料以及相关的要求,模拟完成出票、提示、背书转让、付款、拒付、承兑及追索等一系列票据行为。这样有利于学生更好、更快地熟悉、掌握票据的实际操作流程,有利于提高他们的实践操作能力。
3.丰富考核方式
考试是评价教师教学效果,掌握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手段。目前,独立学院《国际贸易理论及实务》课程的考试形式比较单一,考核方式缺乏科学性,没有发挥出考核的应有作用。考试不仅应采用传统的笔试方式,同时也可以结合演示考试、操作考试、口试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学生的学习能力、实际技能的考核力度。笔试的内容除了包括选择、名词解释、判断、填空、案例分析等知识记忆能力考核题型外,还应该加大综合性主观题型的比例,尽可能做到全面反映学生的创新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他们的综合素质。
一、假冒伪劣商品产生的原因
近年来,假冒伪劣商品十分猖獗,并深入到经济生活中的各个方面。假冒伪劣商品现象为何如此泛滥,原因是多方面的。在市场经济中,人们作为“理性的经济人”都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其主体主要有厂商、消费者、政府等。
1、从生产者角度来讲。生产者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的目的在于牟取暴利,这是假冒伪劣商品出现的主要原因。生产假冒伪劣商品采用劣质的材料,无需广告宣传费用等,最大限度的降低了成本,获取高昂的利润。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还处在初级阶段,市场机制还不健全,这为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了可乘之机。有些生产者由于打假成本太高,以及不明晰的产权导致厂商只愿意做短期的生产,而不愿意为厂商长期的企业形象、信誉做过多的投入而形成了一种间接上放任假冒伪劣商品的情况。
2、从消费者角度来讲。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消费者的信息不完全,无法辨别假冒伪劣商品。随着仿冒技术的不断提高,假冒商品与正品的相似程度越来越高,正品与假冒商品越来越难以辨别。由于技术的限制、厂商的疏忽,厂商的防范措施做得很不够;或由于成本的限制,做的宣传力度不够,这样使假冒商品有了可乘之机。还有一些消费者信赖的部门不负责任,做虚假认证等,消费者因为对此机构信赖而疏忽了对其认证的商品的辨别。如原有的国家免检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等都成了劣质商品的掩护。随着网络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的转变,网上购物已经越来越走进人们的生活。在虚拟的商店中,销售者与购买者往往是相隔在很远的地区,消费者不能看到真实的产品,不能了解销售者的信誉,假冒伪劣商品充斥于庞大的网路销售中;第二,由于消费者对一些奢侈品的向往和有限的支付能力,故意去买假冒商品,以满足其虚荣心。一些奢侈品价格高昂,象征着身份与地位,然而对于一些消费者来说很难承担如此高昂的价格,但由于虚荣心,而去买一些仿冒品;第三,对于某些商品,假冒商品与正规商品的使用价值区别很小或没有差别,消费者作为理性的经济人,贪图便宜,明知道是假冒商品但还是去购买。
3、从政府部门的角度来看。法制不健全、执法不严,对假冒伪劣生产厂商的惩罚太低是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政府在市场经济中起着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作用,政府在执法过程中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利益问题。由于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以及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着等问题,使政府的功能丧失,假冒伪劣商品更加猖狂。中央政府基于整个市场经济的考虑,决心很大,出台了很多打假的措施与法规。但是,地方政府在执法过程中,有损自己的利益,以至于打假的热情不高,任假冒伪劣商品泛滥。打假也需投入大量的物力、财力,尽管对假冒伪劣厂商有一定的处罚收入,但往往不足以弥补政府的投入。政府得不偿失,积极性就会有所下降。
二、治理假冒伪劣商品的方法
假冒伪劣商品已经严重危害到了人们的利益,正是由于市场经济行为主体不遵循相应的经济规则,一味地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导致了严重的假冒伪劣现象,影响了经济的正常发展。要治理假冒伪劣商品,就要从根本上、全面地治理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1、要充分认识假冒伪劣商品的危害性。尤其是地方政府,不要贪图眼前利益,要把眼光放远,追求经济的长期协调发展。要做充分的思想认识工作,从理念上树立打假的积极性和必然性。
2、加强法制建设,健全法律法规,并且要严格秉公执法,加强对执法工作人员的监督。良好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与维护需要完善的法制做后盾。今年以来,我国颁布了一系列关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但对于猖獗的假冒伪劣商品现象来说,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已经成为当务之急。要敢于赋予打假执法人员权利,同时更应该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
3、严格实行区域责任制。中央作为一个整体,在打假力度上往往很大,有很大的决心,尽一切能力维护经济秩序,使整个市场经济良性发展。但是,地方作为整体的一个部分,从地方的角度来看是作为一个小整体,它会从自身的角度处罚,谋求自己最大的经济利益,而往往不会从4、提高消费者辨别假冒伪劣商品的能力,降低打假成本。假冒伪劣产品若无法销售,其危害将无法形成。消费者是商品的最终购买者,若消费者能有效地辨别假冒伪劣商品,那么将有效地制止假冒伪劣商品现象。对此应该大力宣传,提高消费者对假冒伪劣商品的防范意识,提高消费者的监督意识。对于技术含量高、专业强的产品,国家应该严格把关,严格控制认证,降低消费者的识别成本。企业也应该提高产品的防伪技术,维护自己的利益,维护自己的形象和无形资产。
5、加大对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力度。首先,要大幅度提高行政处罚力度,明确制定行政判罚的依据;其次,应大幅度提高判罚的比例;最后,对于行政执法机关查获的制假售假案件,达到立案标准的,应从大局出发,及时交于公安部门刑事立案,不能单单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以罚代刑,拿钱了事,否则无法达到震慑和严厉打击违法者的目的。此外,对在流通领域查处的售假案件,不应只做局部处罚,应追根溯源,从查处的案件线索上溯回查处制假窝点,从源头上予以治理,做到标本兼治。
6、加强政府的领导作用,加强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在市场经济中起着宏观的指导作用。加强政府职能的转变,特别是领导体制上要有所转变,建立科学的评价体制。我国是市场经济,市场应该在资源配置中起主导地位,但由于我国的政治体制以及传统官文化的影响,在多数情况下,政府管得过多、过死。一些政府官员利用职权牟取私利,对于假冒伪劣产品的制售维护,不予管制,人民群众的利益受到严重危害也不予管制,使得不法分子越来越猖狂。因此,政府部门应加快职能转变,给经济发展创建更多的流通空间,在国家有关部门严格把关的同时让市场本身来检验产品的有效性,进行自发调节,让市场本身来淘汰假冒伪劣商品。
7、提高低收入人群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利益。根据三鹿奶粉事件的调查结果显示,掺入的奶粉大都是低档奶粉,一般都是销往农村等经济不发达的地区。低收入人群对于价格非常敏感,这对假冒伪劣商品提供可乘之机。国家应该严格控制低收入地区的产品质量情况。这种地区的地方政府往往没有足够的能力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国家应给予积极的支持,并加大对假冒伪劣的处罚力度。
假冒伪劣现象的形成,是由多方面原因导致的,因此应该同时从各方面入手,形成多管齐下的局面。在网络非常发达的今天,对网络环境的建设还没有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网络中假冒伪劣现象更加严重。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也应该与时俱进,严格控制新环境下的市场经济秩序,使我国经济能呈现良好的发展趋势,使人民、国家、企业的利益不受危害。
主要参考文献:
[1]李厚刚.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博弈行为分析.科技创业,2008.2.
[2]胡俊超.假冒伪劣商品存在的原因及治理措施.咸宁学院学报,2008.8.
[3]廖海敏.试论对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的综合治理.经济与社会发展,2006.8.
【英文摘要】China''''smainland
一、两岸学历互认问题的提出
台湾“采认”大陆学历问题的提出,最早可追溯到1997年10月,当时台湾“教育部”首先对外宣布将“采认”大陆73所高校学历,并开放岛内青年赴大陆“念研究所”的决定。该政策在酝酿了五年之久后终于出台,主要是基于两岸合作与交流的加深、经贸往来的需要、课程专业互补性强、学历和学位制度存在对等关系的考虑。该政策的出台,曾获得了台湾民众约95%的支持率以及大部分高教界人士的欢迎,正当众多台湾学子殷切期盼此类实施之际,台湾方面随即又宣布“暂缓承认大陆73所大学学历”,并将此计划“无限期搁置”。从“采认”的提出到“暂缓执行”前后不足70天。应该说台湾“采认”大陆学历政策的出台,几经波折,经过了台湾“陆委会”以及“行政院”的反复审核,最终才由台湾“教育部”正式提出。然而,转眼之间学历“采认”便成了“过眼云烟”,而且还多出了三条“暂缓”理由:其一,大陆有许多大学课程并不完整,课程安排也不具备严格的专业区分;其二,大陆许多大学办学水平较低,又毫无国际声誉;其三,两岸学位制度差异很大,认可其学历须经审慎研究和重新评估,等等。这一“暂缓”便是漫长的五年。不言而喻,两岸高等教育之间存在的差异只是一种借口,而政治问题才是“暂缓”的真正理由。
就大陆对台湾学历“采认”政策的回应来看,早在台湾单方面提出“采认”政策之前,大陆就在1985年以“联合招生”的形式向港、澳、台地区招收学生,而且“联招”的院校从最先的7所增加到目前的150多所。当台湾单方面提出“采认”大陆高校学历政策之后,大陆方面也随即做出了回应,提出“凡获得台湾大专以上学历的台湾青年,均可直接向大陆高校申请插班读本科课程”的规定。事实上,该规定是在承认台湾“大专以上学历”与“大陆高校本科学历具有衔接或对等关系”的前提下做出的具有善意的回应与表态。从实际操作层面上看,大陆方面推荐参与“联招”港、澳、台学生的高校,也都是国内最好、国际知名的院校,在学术积淀、办学水平、专业设置和课程安排等方面,毫不逊色于台湾的知名大学。即便是在台湾“暂缓采认”大陆学历之后,大陆方面也仍在继续为台生来大陆求学提供各种方便,其中包括:继续放宽招收台湾学生的渠道;不设统一分数线,由各校自主决定;审批权由教育部下放到各盛自治区的教育主管部门。大陆对两岸高校学历“采认”的基本态度是,积极回应,乐观其成,创设条件。
尽管台湾“采认”大陆高校学历政策已搁置多年,但在两岸都加入WTO的新形势下,两岸间的学历“互认”是否有重新启动的必要?可行性如何?政治问题能否与学术问题分开?等等,这些问题都是本文将要进一步探讨的。
二、入世后两岸重启学历互认大门的必要性分析
加入WTO后,高等教育的产业属性日益明显。各成员之间的教育服务贸易日益升温:谋求开拓高等教育的国际或区域市场,吸引留学生和境外学生、加强合作办学、运用信息技术实施远程高等教育等,已越来越成为各成员方努力奋斗的目标,“无边界的高等教育”[1]已初现端倪。事实上,“无边界的高等教育”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各成员方高等教育的质量保障和受教育者的学历互认(资格认证)。鉴于两岸都加入WTO的状况,双方是否能主动绕开意识形态问题,从学术的视角来探讨两岸学位、质量、水平和层次之间的对等问题是重启两岸学历互认大门的一个必要前提。
(一)WTO中与教育有关的服务贸易形式及原则
WTO与教育有关的服务贸易形式有四种:其一为境外消费;其二为商业存在;其三为跨境交付;其四为自然人流动。很显然,教育服务领域的条款,与金融、交通、航空等服务领域旨在消除关税与贸易壁垒的条款不同,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消除各国以及区域间教育的封闭性和对外参与办学竞争的限制,以图建立开放的教育服务市场,使本国或本地区的教育服务市场对外开放,境外机构与个人可以平等地与境内机构和个人竞争,等等。
台湾“经济部”官员吴文雅2002年7月12日对外公布,台湾已经于6月30日对大陆等34个WTO会员提出初始开放清单,希望大陆及其它方面提前开放研究发展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管理顾问服务业等5个领域。但台湾目前仍未向各成员方面提出开放台内教育服务业的清单,也未做出任何承诺。而大陆方面,已成“境外消费”中的“出境留学或培训”以及“商业存在”中的“合作办学与培训”等项,向WTO各会员做出了承诺,其它方面待时机成熟时也会陆续做出承诺。仅就WTO的规则而言,在WTO架构内,一旦会员之间互相开放高等教育服务领域,彼此之间就必须共同遵守WTO的基本原则:包括无歧视待遇原则(即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互惠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关税减让原则、市场开放原则、公平贸易原则、权利与义务平衡原则等。值得一提的是,只要对成员方做出了承诺,就必须遵照WTO的原则办事,包括对治见不同的成员方也必须信守承诺,不得另开炉社或人为设障。也就是说,在WTO的架构内,可以将政治问题与经济问题和学术问题区分开来。
(二)入世后两岸重启学历互认大门的主客观条件
从客观需要来看:首先,人为因素可以不在WTO规定的基本原则内进行讨论,因此在探讨两岸学历互认问题时可绕开意识形态而专门探讨与学历互认有关的学术交流、留学问题和合作办学等问题;其次,随着两岸对WTO各成员间的承诺的不断增加,尤其是教育服务贸易的相互开放,两岸之间的学术交流、项目分工、留学教育、技能培训、教师进修、人员互访、合作办学等教育消费活动将会不断增加,而这些活动的增加,通常必须以学历、职称、专业、质量的对等以及评价标准的对等为基础和前提,因此这在客观上也会促使台湾方面松动学历“采认”政策。
从主观需要来看:学历“互认”能使双方获利。大陆方面,首先希望台湾“采认”政策的松动能给大陆高校带来新的思维、新的技术、新的学科、新的项目、新的手段、新的方法和新的管理;其次,两岸学历“互认”后,可以为大陆带来新的生源,从而提高大陆高校的资源利用率;第三,给大陆高校注入新的观念、新的活力和新的学习群体,有利于学术思想的交流与碰撞。而台湾方面的收获是,第一,可以用较少的成本获得相对多的人才回流,人力资源中最宝贵的资源是人才资源,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制订人才战略并加紧对人才资源的争夺;第二,两岸学历互认,有利于台子女在两岸间自由选择就学与就业,方便更多的台湾学子到大陆就学和经商,既缓解了台湾的就业压力,又为台湾经济的发展注入更多的资金;第三,学历“采认”有利于两岸学科的优势互补和人才分工。比如,台湾相对薄弱的中医学和管理学科需从大陆方面获得学术上的支持,而大陆方面相对薄弱的信息资讯学科,也可以从台湾方面的优势学科中获得课程、师资和项目上的支持。从追求管理的最大综合效应来看,两岸科技人才的分工也十分必要,就象美国IBM大中华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张台杰所认为的那样,“两岸的科技人才各有强项、弱点,不过重点不在比较,而在全球化的挤压使得跨国企业对人才的要求已经到了‘非常专业’的地步。与其担心大陆人才会不会抢台湾人才的工作,还不如回头加速提升自己的专业。”[2]
(三)重启两岸学历互认的大门是基于现实的需要
从现实需要来看,自1999年台湾以“台湾、澎湖、金门、马祖独立关税区”的名义加入WTO后,台湾学子留学大陆的热潮有增无减。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大陆在WTO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双重压力下,原本设限重重的服务业、金融业、保险业和通路业等,因受“外资”大举冲击,所需应对人才也大量剧增,因此,大量台湾学子热衷于到大陆求学,主要是放眼于大陆未来的就业市场,与前一代台湾学子完成学业即返台湾找工作的状况大不相同。有些台湾学生,在大陆读完本科后,没有马上回台湾就业,而是再到美国拿一个学历,然后回去让台湾承认。这种状况就像前台湾“教育部”官员曾志朗所表示的那样:“开放采认大陆学历的时机,已经成熟到必须好好面对的时候了。已经有台湾学生到大陆北京大学上学,之后再到美国耶鲁大学念完书,然后回来问‘教育部’承认不承认,承认哪一个?这会变成一个可笑的问题。”[3]
以上情况,若在WTO架构下加以技术处理,便可免尴尬与意外。由于学历“采认”涉及双方学位制度、学位评定、课程设置、学术交流、人员互访、互派留学生以及合作办学等学术权限等方面的问题,应该说是各成员高等教育机构间相互承认其资格的一种学术行为,其实质是课程、专业、师资、质量、层次、规格和水平的对接,与政治问题无直接关系。因此,这种对接实际上是与国际高等教育接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进程是不会因为某一环节出现故障而中止的。因此,当某一国家或某一地区的对接功能受阻,其它环节的功能将会设法取而代之。
(四)重启两岸学历互认大门可共创两岸教育双赢
虽然台湾方面至今仍未承认大陆高校的学历,但在临近加入WTO之前,两岸间的民间教育交流已相当频繁。2000年寒假和2001年暑假,台湾至少有上百位大学生自费或通过民间组团的方式,赴大陆参访知名大学。他们参访大陆高校的目的主要有三:其一是参访大陆高校并与大陆学生交流座谈;其二是希望到大陆求学,尤其是攻读法律、会计专业,以应对两岸加入WTO、直接“三通”后的需求抢摊就业市常在台湾,要选读某些热门专业并不容易,而大陆不仅大学数量多,而且相同的专业也多,就读的机会也多,因此选择“曲线救国”也算是一种不错的选择;其三是想通过求学到大陆经商或就业。台湾近几年经济不景气,就业困难,而与此形成鲜明反差的是,大陆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来大陆的台商事业红红火火,这对许多想来大陆求学并在大陆发展的台湾学生来说是个不小的诱惑。
除了求学与抢滩大陆就业市场等好处之外,学历互认还可以加速两岸间的合作办学。据悉,台湾“元智”等私立大学曾表示想借入世之机,赴大陆专为台商设EMBA班,因为台商赴大陆做生意的人越来越多,在台湾进修不便,于是规划与上海交大、清华大学合作,借用其教室为台商设EMBA班。此信息刚一传开,包括“铭传”、“淡江”等大学也都表示已在进行类似的规划。台大等“国立”大学也有意规划比照办理,有些大学甚至表示愿到大陆设分校。从发展趋势来看,加入世贸组织后,两岸间的直接互动,尤其是教育和文化交流会越来越多,学历互认对双方均有利:大陆方面可以吸引更多的台湾生源;台湾学生学成之后则可以名正言顺地在大陆经商、就业,也可以返台就业。以上的分析表明,学历“互认”虽对双方均有利,但最大的赢家还是台湾学生。
(五)重启学历互认大门有助于加速两岸高等教育的国际化进程
作为现代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特征,高等教育国际化趋势有着深刻的经济、社会、文化背景和教育理论根据。虽然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内涵极为丰富,但是,国家之间、地区之间人员的交流、项目合作以及为研究和教学提供国际化的环境是高等教育国际化的主要内容。要真正富有成效地开展两岸人员与项目的合作与交流,相互间必须以一定的对等关系为先决条件:从高校内部环境来看必须在专业、课程、学术、学位和质量水平等方面实现对等和对接;从高校外部来看,则必须充分实现高等教育服务市场的开放,使高质量的教育服务能在各成员之间进行贸易和流通。可见,互认学历将有助于加速两岸高等教育国际化的进程。
大陆高等教育国际化进程虽起步较晚,但由于较为充分地利用了“后发外生”优势,因此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实现高等教育国际化的跨越式发展。大陆近几年来在转变高等教育观念、改革办学体制、调整学科结构以及培养人才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大众化的人才培养观,以及多样化的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和办学模式正逐步取代传统、单一的精英式办学思想,富有成效的改革使大陆高校正朝着国际化的方向不断地迈进。台湾的高等教育国际化进程较早起步,教育市场的开放度较高,特别是在招生、转学、聘请外籍教师、学历对等、学位授予等方面早已和国际接轨,而且学校的招生、质量评估和学校声誉大多由市场决定,政府直接介入较少。尽管两岸在向国际化方面的差距已在缩小,但是一旦涉及双方高等教育的对接与互动问题时,台湾方面便表现出少有的敏感与被动,台湾当局也由间接干预变为直接干预。相信入世以后,两岸在创设高等教育国际化环境方面,会有更大的空间。
三、入世后两岸学历互认的可行性分析
两岸在加入WTO后并不意味着学历“采认”的相应条件就自然具备了。事实上,两岸之间仍存在较大差异,但“”仍是世界各国在寻求学历对等关系中所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曾经重申了这样一个观点,即“对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来说,仅文化传统、地方习俗、经济社会状况之间的相互作用,就足以产生该国特有的教育概念,因而试图强加一个通用的定义是无济于事的。”[4]学历“互认”也一样,强求完全的相同才“互认”,不仅不太可能,而且也没有必要,才是务实的做法。
(一)两岸学位制度存在的共性是学历互认的基本依据
发端于欧美的学位与学历对等研究,在东南亚也有广泛影响。进入21世纪后,学位制度的对等研究,已逐渐成为各国和各地区间高等学校进行学术交流与项目合作的基矗中国大陆与各国之间的学位对等关系,最初仅局限于与前苏联、东欧以及部分西欧高校间的人员对等交换。20世纪90年代后,由于中国高校与周边地区以及东南亚各国高校之间的学术交流、人员往来不断增加,主客观上都要求双方必须以对等的学历关系为基矗在此背景下,中国加快了对东南亚、香港以及台湾地区高等教育学位对等制度的研究。
其中,对海峡两岸学位制度和学历方面的研究和比较表明,两岸高等教育学位制度存在“许多共性”:1)两岸高等教育均实行三级学位制:学士、硕士和博士;2)大陆和台湾对不同级别学位的申请者均有不同程度的学术能力要求。其中,大陆的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均有论文要求,而台湾的学士学位授予并无论文要求,但博士学位的申请程序,则比大陆方面更为烦琐;3)台湾各级学位开设的课程有必修科目、主修科目、辅修科目和选修科目,而大陆各级学位开设的课程差别也不大,主要有学位课程(必修课)和非学位课程(含必修课和选修课);[5]4)大陆现行的学位是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管理学等12个门类授予,而台湾则是以文学(文、史、哲)、理学、法学、商学、农学、工学、医学和教育学等8大门类授予的。经比较表明,两岸学科门类的划分仍有不少共同之处,而且各级学位的授予都是按学科门类进行的。
两岸同源不同流,在总体上学位制度具有相似的特点,若相对与美国等国的学历互认而言,大陆与台湾的学历“互认”所涉及的文化、历史问题更少一些,这在客观上为两岸间的学历互认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在具体操作上仍会遇到一些客观障碍,需要进行技术层面的处理。
(二)两岸普通高教系统的共同性是学历互认的基础
台湾的高等教育系统实行双轨制:一轨是以普通高等院校为主线的高等教育系统,另一轨是以专科教育以及职技高等教育为主线的高等教育系统。每一个子系统内均有完整的升学和就业制度,前者以学术研究和升学为目标,也兼顾就业;后者则以就业为主,同时也兼顾一部分升学需要。到了研究所阶段,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又相互交叉并打通。相比之下,大陆方面的普通高等教育系统要比专科教育和职技高等教育系统完善得多,因为大陆的专科教育和职技高等教育原本不是同一个体系,是近两年才逐渐朝新的高等职业技术方向转轨,因此,在人才培养模式、办学思想、课程设置、职业培训等方面与台湾相比仍有一定差距。从学历对等的角度看,大陆的普通高等教育系统与台湾的相比,更具有共同性。在实施对接过程中,可分期分批进行,先选择一些已具备条件的高校为试点,试点成功后,再逐渐扩展到其它高校。
台湾原“教育部”选定的73所高校,自1997年大陆高校进行合并以来发生了较大的变动,名单中的部分高校已与其它高校进行了合并,有的甚至更换了校名。台湾前“教育部长”曾志朗在2001年4月表示“现阶段很多中国大陆的大学进行整并,与前教育部长吴京公布预备采认的73所大陆学校有较大差距”,在过去的一年里,“教育部”已委托中原大学的2位教授,到中国大陆各地的学校进行深入调查了解,希望取得更完整的资料再做“采认”方面的探讨。2001年5月,台湾“教育部”高教司人士称,“承认大陆学历的准备作业已在积极进行”,“教育部”已初拟两种方案,若采用宽松原则,将“采认”70多所大陆高校,若严格审查,则只能“采认”30至40所大陆高校,“学校名单已初步拟定。”[6]
(三)市场导向和社会评价可作为两岸高校学历互认的共同评判标准
虽然台湾学者对大陆高校以及大陆学者对台湾高校的评价机构不同,标准也不尽相同,但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社会评价及其排行榜,仍具有一定的可比性,基本上仍可作为两岸大学学术水平、人才质量、社会声誉排名的基本尺度和共同标准。
就目前大陆向台湾学子开放招生的高校而言,多数是国内一流,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的大学。这些大学基本上是经过两个评价渠道而胜出的:一是通过大陆教育部所组织的“优秀评估”或“合格评估”,二是在社会和企业评价中排名靠前的高校。大陆目前的高校,并不像有些人所误传的那样是“毫无国际声誉”或“没有进行严格区分”。事实上,自1998年世界高等教育大会提出《展望与行动世界宣言》以来,大陆方面就对高等教育质量评估的传统做法进行了调整:把原有的以学术标准为惟一评价尺度的评价体系,改为能体现多样化趋势的质量评估体系;既建立了国际公认的国家质量评估体系,又形成了能体现和保持地方院校特色的质量评价体系,使整个大陆的高校评估符合质量多样化的要求。
台湾的大学评估制度已实行多年,有官方评估也有民间评估,但台湾历来较看重民间评估,特别是以学生、社会及企业评价的形式出现的排行榜,尤其受到人们的重视与认可。因此,在两岸学历的互认中,可选择两岸具有共同性的民间(社会)排行作为试点,对社会排行相对靠前、分类排行较相似的高校,可先期作为学历“采认”的对象。
四、结语
基于对以上相关问题的分析,得出以下基本结论:
首先,自1997年台湾方面提出学历“采认”问题以来,两岸围绕这一问题的“出台”与“叫停”展开了多轮、多方面的探讨,人们讨论最多的还是台湾是否以及如何“采认”大陆学历。随着两岸加入WTO,这一问题终将变得越来越迫切:台湾方面,公、私立大学“西进”、“登陆”、“合办”的意图越来越明显,学生则基于就业与经商的长远考虑,也大多睛睐到大陆高校就读;大陆方面,通过学历互认吸引台湾学生到大陆学习可能是第一动机,加强双边的相互了解、互派人员以及学科间的优势互补可能是第二动机,通过提供学习、就业和经商一条龙服务,间接地吸引更多的台商、台资到大陆来可能是另一动机。
其次,随着两岸的同时入世,两岸经济、文化、教育交流的日益增多,涉及学历“采认”的人群、高校也将日益广泛和增多,两岸学历互认的前景与趋势应是“双向”而非“单向”、“大范围”而非“小范围”地进行:包括台湾承认大陆的学历,同时大陆也承认台湾的学历;两岸学历互认的规模将由小变大,由几十所逐渐扩大到几百所,甚至覆盖两岸的绝大多数高校。
再次,考虑到目前两岸还存在一些客观及人为障碍,全面、大范围的学历互认目前仍较难实现。因此,可考虑在WTO的架构下,依据WTO的基本原则,并基于以往及目前对两岸学位对等制度的研究成果,在双方教育服务贸易准入条件与承诺的范围内,采取相对灵活的措施,进行双边学界的对话与谈判,先以部分高校为采认试点,各项关系理顺之后再逐渐铺开。
第四,现阶段两岸的当务之急,是双方均要确定出第一批学历采认的高校名单,以供对方采认时参考。从大陆方面考虑,有以下几个方案可从中选一:其一是以台湾前“教育部”圈选的73所高校为基础,然后再进行增减;其二是以进入“211工程”的高校名单为基础,从中再确定合适的学校为采认对象;其三是以2000年最新确定的向台湾地区联招学生的150多所高校为基础拟定采认名单;[7]其四,以美国承认的大陆高校作为参照,确定采认对象。
第五,应从战略的眼光来看待高等教育的“无边界”趋势及其发展特征,尽快建立两岸学历互认制度,积极谋求开拓双方的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市常大陆的高等教育服务市场是对所有成员方开放的,而不仅仅只关照具有天时地利的台湾。若台湾方面不抓住机会,仍纠缠于一些不太重要的细节,那么座失良机将是不可避免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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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林承铎.希望台湾早日采认大陆学历[J].台声,2001,(1):12-13.
[4]卢晓中.高等教育:概念的发展及认识[J].高教探索,2001,(3):60-63.
一、国际贸易人文化的内涵 进入21世纪后,随着世界经贸的变化和发展,在多边贸易体制的制度框架下,一种新的价值取向正在国际贸易领域内悄然形成,即贸易的人文化(即人文贸易)——现代人文主义思想在国际贸易领域的体现,它通过以WTO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的制度安排,特别是“贸易与环境”等问题纳入WTO新一轮多哈发展议程,使国际贸易活动不仅重视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问题,而且关注人类发展中的社会问题。 在传统人文主义的影响下,国际贸易的指导思想以谋取最大限度的经济利益和对物质财富的最大限度占有为目的。不管是重商主义理论,还是亚当•斯密的绝对成本理论、李嘉图的比较成本理论和H-O原理都只是重视贸易的总量,很少顾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社会的承受能力。传统人文主义对国际贸易的影响集中体现在以GATT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的宗旨之一是“对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
过分地强调人的“主体性”一方面导致个人发展与社会发展的脱节,另一方面导致人类发展与自然发展的对立,使人类社会在取得巨大进步的同时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环境污染、资源短缺、生态失衡、贫富分化等。 现代人文主义思想从根源上改变了传统人文主义思想对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的错误价值导向。以1995年建立的WTO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旗帜鲜明地将可持续发展写入前言,作为一个重要宗旨,这是对GATT宗旨的重大发展。在发展国际贸易的过程中牢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目标,是着眼于全球的长远利益和子孙后代的幸福,防止片面追求眼前利益的倾向,防止由于一味地追求某一时期生产与贸易的发展,而造成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以至从根本上动摇国际贸易的基础,降低人类的生活水平。
从GATT对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演变成WTO对世界资源的“合理”利用,一方面反映出WTO寻求的人类对资源利用能力的扩大主要表现在对资源利用质的提高,而非对资源利用量的扩大;从更深层次上讲,也是现代人文主义思想在国际贸易的体现,是贸易人文化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
二、国际贸易人文化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一)国际贸易人文化对国际贸易理论基础的动摇
第一,对指导国际贸易理论价值取向的哲学思考。理性经济人的假设是现代经济学基本的核心假设,是现代经济学产生、发展和研究工作的核心与起点。经济学研究主要建立在人们受自身利益驱动并能做出理性决策的假设基础之上。因此,从哲学意义上讲,该假设其实是基于人本主义、功利主义的,把人看作是理性、自利、谋求利益最大化的。现代人文主义思潮的兴起,在国际贸易内形化的新价值取向。人文贸易的哲学基础——现代人文主义坚持“以人为本”,追求人的全面发展。人文主义关注人的发展与完善,强调人的价值和需要,关注生活世界存在的基本意义,并且在现实生活中努力实践这种价值和意义的精神。其哲学价值取向与传统国际贸易理论是完全不同的,对谋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假设提出严重挑战。
第二,对传统自由贸易能增进社会财富和福利的增长的质疑。关于自由贸易可以改善经济福利的论断是经济学中最古老和最广泛接受的原则之一。它在构造国际政治、政府和制度框架(比如,单一市场地区,如欧盟和WTO)中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然而传统自由贸易理论(不管是斯密的绝对成本理论、李嘉图的相对成本理论还是H-O模型等)论证的条件假设中都没有把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的负面影响计入生产成本。没有考虑环境成本的“社会财富和福利”的增长,其实是一种“虚拟”、“现时”的增长,其增长的背后忽略了“现实”、“延时”的补偿成本,如果考虑环境成本带来的财富和福利的损失,传统的自由贸易会增进社会财富和福利的增长的结论实际上可能站不住脚。
(二)国际贸易人文化对多边贸易体制的挑战
随着国际贸易人文化的发展,如何协调环境与贸易的关系,对多边贸易体制的许多基本原则提出了挑战。如生产过程和方法(PPM)问题和双重环境标准的争论对现有国民待遇原则提出了质 疑;国内禁止产品出口或对外投资问题及缔约国和非缔约国不同待遇对非歧视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提出了挑战;环境补贴和与环境成本内在化有关的生态倾销问题使得人们重新思考公平贸易原则;发展中国家在保护环境方面能否享有特殊待遇,还有数量限制是否符合多边贸易规则等。众多的多边、双边环保协议,大量的国家环保法规、政策和措施与现有的多边贸易存在很多不协调之处,国际贸易人文化的发展,将从新的角度思考两者的协调问题。
(三)国际贸易人文化考验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较量
国际贸易人文化发展一方面促进发展中国家积极转变对外贸易的增长方式,将环境成本纳入贸易利益的评价体系中去,阻止其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另一方面,国际贸易的人文化发展也考验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较量,从是否应该将贸易与环境议题纳入WTO新一轮谈判议程这一激烈争论中也可略见一斑。以美国、欧盟为主的发达国家积极倡导,因为如果在WTO中进行贸易与环境问题的谈判,要求各成员实施严格的环境法规和标准,发达成员就可以阻止发展中成员低环境标准和低附加值的产品进入本国市场;同时,发达成员可凭借自身在经济实力和环保科技上的优势,在庞大的国际环保市场中占据领先位置。
而发展中成员(包括我国)则普遍反对,因为保护环境固然能为发展中成员提供可持续发展的环境资源,但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执行严格的环境法规和标准,无论从提高生产成本还是从限制出口潜力来说,对发展中成员都是严峻的挑战;一旦发达成员所主张的严格的环境法规和标准为WTO所肯定,很可能被发达成员滥用,成为“人文壁垒”(如绿色壁垒、技术壁垒等),发展中成员的产品将无法进入其市场。
三、建立以人文贸易为基础的可持续贸易发展模式的初步探讨
(一)建立可持续贸易发展模式的目标 建立可持续贸易发展模式必须以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促进对外贸易的人文化发展。国际贸易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应与人文化发展方向内涵是一致的。国际贸易的可持续发展应跳出传统意义上的片面追求贸易额的“可持续”增长,而是在关注贸易总量的同时还应关注贸易的实际质量,从以物为中心的可持续发展到以人为中心的可持续发展,从追求短期利益的可持续发展到追求长期综合利益的可持续发展。
(二)建立可持续贸易发展模式的主要措施
第一,重新审视对外贸易效益来源,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转变外贸的增长方式,必须重新审视外贸效益来源。首先必须建立人文贸易的评价体系,在衡量外贸效益的经济指标体系中增加生态指标和社会指标,客观评估外贸对国家经济、生态、社会带来的整体影响。在此基础上,重新思考外贸效益的来源,对资源投入与贸易收益严重失衡的产业进行技术革新,减少其负外部性,促进产业结构和贸易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外贸收益的现实增长。
第二,建立贸易与环境的有效协调机制。建立贸易与环境的有效协调机制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加强贸易与环保法规、政策的协调,充分考虑贸易政策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及环境政策对贸易的扭曲代价,实现贸易与环境的双赢;其二是建立人文贸易措施保护体系,推行绿色贸易行动计划,合理建立中国产品绿色标准体系,既可以增加我国在国际贸易中产品的实际竞争力,又可以实现以人为本,自然、社会的协调发展的保障体系。
第三,构建应对国际贸易“人文壁垒”的预警和快速反应系统。国际贸易的人文化发展伴随着“人文壁垒”的产生,为了防止其带来的负面影响,需构建相关的预警和快速反应系统,对人文贸易发展过程中有可能引起的“人文壁垒”的变化因素进行监测、识别、评价、预测、预防控制并及时矫正不良发展的趋势,以保证国际贸易人文化的健康发展。
[2][美]理查德•T•德•乔治.经济伦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摘 要:随着国民经济的日益发展,批发贸易在整个市场交易流程中扮演者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本文结合批发贸易的演变历程,分析总结了不同时期批发贸易的特点和发展规律,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现代批发贸易发展现状,提出了适合我国批发贸易进一步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批发贸易 演变历程 发展启示。
作为一种经济活动,批发贸易面对的顾客群往往不是最终的消费者,而是以商业用途或者转卖为目的的购买者或用户,在社会商品流通过程中,属于中间环节。我国批发贸易发展迅猛,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近10年来,我国各种贸易额逐年增长,其中批发贸易额在近5年一直保持2%~5%的增长,每年为国家增加近50万工作岗位,为GDP的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深入分析我国批发贸易的发展情况可以发现,我国批发贸易还有较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需要根据批发贸易发展演变历程,找出批发贸易的发展规律和特点,从而制定针对性的发展策略,促使我国批发贸易突破瓶颈,保持持续发展。
1 批发贸易的演变历程。
1.1 批发贸易的起源。
批发贸易的起源可追溯到古希腊前期,当时根据不同的发展模式和发展特点,可将批发贸易起源阶段分为上古时期和中古时期。其中上古时期的批发贸易以西方较为先进,其以海上贸易为主,批发的对象也多以金属和奢侈品为主。而中古前期的批发贸易可追溯到公元3世纪以后阿拉伯国家崛起时期,此时一些组织化、政治化贸易发展理念应用到了批发贸易发展之中,不同国家也争相建立相对稳定、条件相对优越的批发贸易发展条件,争取获得批发贸易中心的地域、战略优势。此时,批发贸易逐渐由海运贸易向内陆贸易扩展,相关国家也更加注重社会经济的持续繁荣稳定,从而营造一个更好的商业贸易环境,不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稳定状况直接影响了批发贸易发展情况。进入中古后期,批发贸易已具备了分工化和规模化特点,相应的经贸资本运作水平、物流以及硬件设施都有了较大的提高,批发贸易的服务范围也由高层局部扩展到大众整体了。
1.2 批发贸易的扩张。
15、16世纪,随着新航线不断开通,地域的限制逐步减小,批发贸易的专业化、分工化程度不断加深。国际贸易也呈现出了新的发展形势,批发贸易也顺应资本主义的发展有了相应的变化和改进。
在批发贸易的扩张阶段,随着地域的扩大以及航运水平能力的提升,批发贸易的市场范围也有了极大的扩展,这有效推动了批发贸易的进一步发展。随着各个国家对批发贸易的日益重视,在不同国家内外批发贸易中,发展的组织形式、规模都有了较大的变革,也更加适应所在国家贸易的发展需求。
1.3 批发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大概从1780年到1870年间,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力的较大提高,批发贸易随着自有资本主义的发展也迎来了进一步发展机遇。这一时期,殖民地和宗主国之间的批发贸易更加紧密,合作形式更加多样,相应的竞争范围由贸易中心扩展到整个世界市场,相应的批发贸易组织和规模都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和扩大,传统的重商主义逐步由自有贸易主义所取代。
此阶段批发贸易在全球范围内都有了迅猛发展,之前的国与国、地区与地区之间的批发贸易逐步扩展到全球的合作经营之中,批发贸易的分工更加明确,相应的专业性和贸易市场细分程度也更高。与此同时,国内统一市场越来越成为批发贸易依赖的重点,贸易规模全面扩展,任何方面的货物运输都能实时配送,极大促进了批发贸易的发展。贸易中心城市随着发展逐步被新兴工商城市所取代,这主要得益于新兴工商城市良好的结构设计,健全的交通运输体系和良好的贸易环境。在外部技术经济的不断发展创新推动下,批发贸易进一步发展的空间更加扩大,发展潜力更加辽阔。
1.4 批发贸易的新变化。
从19世纪下半叶到二战时期,私人垄断资本主义逐步被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所取代,综合国力情况直接影响批发贸易规模的扩大和发展的进程。此外,批发贸易发展的同时,流通领域也取得了较大发展,一些相应的硬件设施和组织结构等都有了极大提升,有效推动了批发贸易的进一步发展。生产端和消费端开始进入批发环节,零售环节与批发环节融合发展,独立批发商地位有所下降。而批发贸易的组织形式也由之前的松散无序和不规范逐步发展到集中高效化运行模式,具体表现为方式的标准化和主体的集中化。由于技术领域发展的突飞猛进,一些现代技术应用到批发贸易之中,使得贸易中一些硬件设施更加高级、完备,由此极大拓展了批发贸易的涉及领域和应用空间,并且提升了批发贸易在商品流通应用的应用空间,对整个商品流通市场都具有极大推动作用。
2 对现代批发贸易发展的启示2.1 优化批发贸易的流程。
传统批发贸易都有一个相对固定的操作流程,但当今经济发展迅猛,内外部环境瞬息万变,传统的流程依然不能完全满足当今经济发展需求。因此,需要对批发贸易进行流程再造,优化批发贸易流程,删减一些重复设置或者低效的流程部分,添加更为高效合理的流程模式。
2.2 提升批发贸易的技术水平。
信息时代,良好的技术应用水平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我国批发贸易近些年水平有所提高,但是步伐相对缓慢,并且一些技术应用情况不甚乐观。因此,需要我国加大批发贸易技术投入,将更为高效先进的技术不断引进并应用于批发贸易,提高我国批发贸易的整体技术水平,保证批发贸易中各种现代需求。
2.3 拓展批发贸易涵盖范围。
传统批发贸易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地域的扩张和产品种类的增加,但当今随着全球航运、陆运、空运的发展,单纯依靠地域扩张依然很难获取批发贸易竞争优势,因此,需要在批发贸易产品的附加值以及产品、服务创新方面进行深入扩展,将市场做精做细,拓展出具有自身特色的市场空间范围。
3 结语。
通过批发贸易演变流程可以看出,批发贸易的每一次突破发展都是建立在技术、人力、模式提升创新的基础上的。当前,我国批发贸易虽遇到了一定的发展瓶颈,分析批发贸易演变规律,对于技术、人力、模式等方面进行进一步改造,对于我国批发贸易保持持久发展十分重要,并且具有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 马龙龙。批发贸易演进及发展规律研究[J].财贸经济,2010(03)。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生产国际化的发展,国际分工呈现出以价值链为基础生产的强劲趋势。在这一变革过程中,许多发展中国家依靠其劳动力比较优势,加工贸易得到迅速发展,但由于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而引起的知识产权争端也越来越多。我国作为加工贸易大国,在知识产权方面也遇到了许多困难和障碍,与发达国家产生了许多摩擦。这给我国加工贸易发展带来了许多问题。实际上,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为了通过维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益,保护和鼓励创新。但同时,知识产权保护的滥用也有可能损害公共利益,损害市场竞争。知识产权保护存在一个“适度”问题。本文主要以耐克滑雪夹克商标侵仅案为例,以适度保护为基础,对加工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及侵权行为的界定作一些分析。
一、耐克滑雪夹克商标侵权案简述与问题的提出
2000年6月,浙江嘉兴市银兴制衣厂接到浙江省畜产进出口公司一笔4000多件夹克衫的来料加工订单,加工费为每件26元。在不到半个月的时间里,银兴制衣厂加班加点准时完成服装的加工。夹克衫成品被送到了深圳文锦渡海关的仓库。2000年8月12日,进出口公司通过深圳文锦渡海关报关出境,拟经香港转口出口到西班牙,在2000年9月10日交付给委托加工方——西班牙CI—DESPORT公司。2000年8月19日,耐克公司以这批服装侵犯了“NIKE”商标权为由,向深圳文锦渡海关申请扣留这批服装;2004年8月24日,深圳文锦渡海关对这批商品进行了扣留。随后美国耐克国际有限公司以银兴制衣厂、浙江省畜产进出口公司、西班牙CIDESPORT公司侵犯商标权为名,状告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l2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后判定:CIDESPORT公司、浙江省畜产进出口公司、银兴制衣厂构成共同侵犯美国耐克公司的商标权。判决赔偿损失30万元人民币。
这一判决引发了在加工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商标权保护的问题。给我国许多以定牌加工或贴牌加工的企业带来了许多困惑。这是以美国为基础的国际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规则和发展中国家在加工贸易中经济发展、市场竞争和公共利益之间如何协调的问题。
二、加工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全球规则与国家利益协调
(一)加工贸易特点及其知识产权保护
加工贸易是指从境外保税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经境内企业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加工贸易主要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和结转深加工三种形式。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外商提供中方加工,企业既不需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偿还,制成品由外商销售,中方加工企业收取加工费的加工贸易。进料加工指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加工贸易。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的区别在于,来料加工中外商和中方加工企业是委托加工关系,料件和制成品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中方只收取加工费;而在进料加工中外商和中方加工企业是买卖关系,料件和制成品的所有权转移。结转深加工是指进口料件在经过隶属于两个不同海关管辖,加工企业初次加工和深加工之后复出。
加工贸易实际上是生产国际化的产物,是跨国公司生产环节的国际延伸,是企业组织方式和生产结构的国际重构,是生产活动的外部契约化。其生产各环节的联系方式虽发生了变化,但其生产的本质没有变化。在加工贸易中,不论是哪种贸易方式,加工方都是接受委托方的委托进行生产,加工方实际上相当于委托方的一个临时性加工车间,只是这时他们之间是通过契约方式连接起来的。加工贸易其销售市场都是委托方所制定的国外市场。因加工贸易是在不同国家、不同企业之间进行,所以在加工贸易方式下,经常使用国外客户的商标或品牌并要求印上其他国家生产的宇样并且产品的造型、生产技术可能会涉及专利、商业秘密等。这必然涉及有关委托方或其他方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问题,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在加工贸易中,由于加工贸易的特点决定了加工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的复杂性和侵权认定的困难。这一问题处理不当将会给加工方以及以加工贸易为主的国家带来较大的利益损失。
TRIPS协议是目前有关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最权威的规定。他对各国在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主要遵循的内容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TRIPS协议没有针对加工贸易作出特别规定,下面我们将在TRIPS协议一般性规则的基础上,结合以上案例,探讨加工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及侵权行为的界定。
(二)加工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
由加工贸易的特点可以看出,加工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应该是传统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企业间延伸,重点应是知识产权侵权利益所在地或最终产品目的地。从生产环节来看,应该是加工贸易委托方。从进出口角度来看重点应是进口。但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在加工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某些过度保护问题。其结果是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出口贸易。因此,我们认为,加工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应该遵守以下几个原则:
1.终端市场保护原则。从这一原则出发,海关对进口货物可以行使扣留权,对出口货物不能行使扣留权。我国的现行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是以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为基准修订的。但是一般人并不知道的是:TRTPS协议只要求成员国(地区)海关对有知识产权问题的进口货物进行扣留,但并没有要求对有类似问题的出口货物进行扣留。比如TRIPS协议的发起人之一美国,就并没有在制定其本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时将对出口货物的盘查、扣留包含进去。美国的规则是,认为自己的知识产权被侵犯的权利人可以谋求通过司法程序来表达自己的诉求,但若这批有侵权嫌疑的产品申请出口,知识产权权利人却不能要求美国海关对其加以扣留,美国海关没有这样做的义务。但是中国海关却有这样的义务。在这个案例中深圳文锦渡海关忠实地履行了这一义务,于是银兴制衣厂加工的这批服装被扣留了。从事后的结果来看,正是因为货物被扣留,才使原告方耐克公司在法院的和举证获得了优势。若货物没有被扣留,那么耐克公司要想获得充足的证据,则要等到这批服装运出国门再调查取证,还需要立案、侦破、审讯,需要一个漫长时间的过程。耐克公司的诉讼几乎无法完成。在这个案件当中,耐克公司充分地利用我国的海关制度让自己的利益得到了保护,而我国的企业却因为这样的制度的约束,根本没有缓冲的余地。”这样的一个条款给中国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2.加工方无过错责任原则。受托企业作为委托方的生产加工方,其行为应以委托方的委托为依据。如果加工企业在履行其合同时有明显的过错侵权行为,则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否则侵权责任只能以委托企业为准。如果加工企业无过错,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3.损害的公平赔偿原则。首先,加工贸易侵权赔偿应以损害为前提,如果侵权行为已造成损害,则侵权方必须向受害方给与赔偿。其次,损害赔偿的大小应以损害的程度与大小和侵权方获利的可能大小为基础来进行计算。
三、加工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及侵权范围界定
从以上所述加工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可以看出,加工贸易侵权行为的界定范围应该既有其一般性特点,也应该有其自有特点。就一般民事侵权而言,传统理论认为民事侵权行为应当有四个构成要件: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侵权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但是随着我国司法实践的发展,传统民事侵权理论被逐渐简化甚至抛弃。例如,2001年重新修改的《商标法》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实际上删除了旧商标法以行为人主观故意作为侵权构成要件的要求。对于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及其细则一直没有把行为人主观故意作为认定侵权行为的标准之一。从现有法律法规看,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已经不再是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了。甚至有人主张,“明知”和“故意”是刑事制裁的标准,而不是确认民事侵权的标准。这一主张和我国《民法通则》对过错责任的一般规定是相悖的。对于损害事实,我国与商标有关的法律一直没有将其作为判定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提及。与传统民事侵权理论相比,我国商标司法实践已将构成商标民事侵权的要素简化到了极点,即只要实施法律界定的商标违法行为,即构成侵权。但是,这种法律规定上的粗略可能给法院认定商标侵权带来问题。
关键词:创意经济;OEM;自主品牌;创新
绪论
目前全球已进入到一个新的经济时代,改革开放30年的大潮中,浙商崛起了,“浙江制造”崛起了,取得了巨大成就,面临创意经济时代的到来,浙商需要努力建设文化创意产业,从“浙江制造”走向“浙江创造”,以创意与品牌,提升制造价值,实现可持续发展。
今天,商业世界的游戏规则正在发生革命性的变化。生产规模决定一切的工业经济时代已逐渐走向衰落,高新技术也不再是万能的了。当今和未来,产业的优势将更多的建立在创意和品牌,以及对其价值不断提升和变革上。此时,拥有一个优秀的创意,比拥有更多的机器更加重要;拥有一个具有强大号召力的品牌,比拥有强大的现金流更加重要.
创意产业对于增强创新意识、集聚创新要素、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引领产业向高端发展、实现产业结构升级具有重要的基础和推动作用,是制造业转型升级的新引擎。我国各产业企业依据创意经济特点,自觉策动企业市场营销变革,是创意经济来临之际企业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促进建设创新型国家,由“制造大国”向“创造大国”转变的必然选择。
一、新时代格局下浙江经济的转型思考
从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大陆在南部沿海地区建立了一些对外开放的经济特区,广泛开展初级产品的来料、来件、来样加工和补偿贸易(三来一补)。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加工贸易己经占到出口额的50%以上,我国内地成为全球重要的OEM生产基地之一。
OEM即原始设备制造商,最初的含义指采用其它公司生产的原件组装产品,以自有品牌销售的公司。随着经济的发展,OEM的含义已经演变为委托生产或代工生产的方式,现在OEM所涉及的内容脱离了最初的“原始设备制造”更加丰富和多样化。在OEM过程中,存在着合作的双方:品牌商和产品制造商,品牌商利用自有品牌、销售渠道、核心技术和其它市场资源,将非自己擅长的生产环节交给别的企业去做,把有限的资源集中用于核心业务,以便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制造商根据品牌商的要求提品或组件。
(一)浙江代加工企业发展现状
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我国沿海地区开始大量吸收国际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产业转移和外包订单,使那些劳动密集、附加价值较低、以加工贸易为主的制造业得到了迅速的成长,浙江就有很多企业都是代工生产(OEM)。可是近几年受人民币升值、人力资源成本上升等不利因素的影响,典型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如服装鞋帽类)开始频陷经营困境。
首先,从劳动力成本的角度看,随着农村劳动力转移进程的推进和社会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健全,浙江OEM厂商建立在廉价劳动力上的低成本优势已难以为继。清华大学华如兴教授估计,以现在劳动力成本上升的趋势来看,中国的劳动力成本优势会在未来的5一8年之后丧失。另外,人民的升值也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OEM企业劳动力的优势。
其次,从土地和其他资源的角度分析,这些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浙江各企业均在大规模圈地,致使储备土地被迅速消耗,土地使用成本开始攀升。此外,就其他资源来看,近些年来频频出现的水荒、电荒、煤荒等资源短缺现象,也反映出浙江OEM厂商在资源方面的优势正在趋于丧失。
再次,从优惠政策的角度来看,随着国家相关政策的陆续到期和国家发展战略的调整,目前,浙江省提出建设文化大省的新目标,将政策优惠倾向于文化产业及文化事业的发展,浙江省OEM厂商所拥有的优惠政策正在逐步减少。
在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和国内通货膨胀的双重夹逼下,浙江经济社会发展深受冲击:很多外贸企业出口订单无法完成,一些新增投资受阻,甚至出现不少企业外迁;部分传统产业企业倒闭,另有不少企业“不务正业”,将大量资金抽去炒房、炒股;整体工业经济扑朔迷离,产值增长出现了新世纪以来从未有过的双重回落。
(二)浙江代加工企业的出路:自主品牌经营
浙江出口加工制造企业过度依赖低劳动力成本,大量采用代工生产模式,以微薄的利润率、靠大批量生产和过于单一的大客户订单维持经营,这种产业结构亟待调整。虽然每个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生存路径,各有优势,也各有困境。但是无疑进行自主品牌经营是每个代加工企业都想要但是却不一定都合适的最佳转型策略。
自主品牌是指由企业自主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它有三个主要衡量因素:市场保有量、生产研发的历史及其在整个行业中的地位。以品牌这一无形资产为载体,将产品推向市场,品牌会产生“品牌效应”。一般来说,品牌的寿命比产品长,品牌资产还可以逐步累积,通过品牌延伸惠及多种产品,自主品牌经营模式可以很好的转嫁加工订单减少对企业造成的损失。OEM企业转型为自主品牌经营,则可以转变为出口转内销,但又不是简单的内销形式。以自己的品牌为卖点,将企业生产的商品进行新的创意加工和包装,从而拥有品牌。通过在国内外销售,建立自己的品牌产品销售网,最终达到转型的目的。
利用自身优势创新经营自主品牌是浙江代加工企业转型所面临的重大课题,而创意经济的迅猛发展为“转型”提供了一个崭新的品牌营销方向,也为企业自主品牌提供了更多的经营手段。
二、创意经济——“以人为本”的创新经济增长模式
相对于制造业的萧条,创意经济在全球经济面前显示出了它的无穷生命力。在文化产业、创意经济风起云涌的今天,全球文化创意产业每天创造的价值已达到200多亿美元,而且每年以5%的速度在不断递增。在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创意产业已成为经济发展的支柱,增加值超过GDP的五分之一。如今,文化创意产业已成了发达国家和地区产业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和标志。
以创意主导的新经济不仅仅包含文化创意产业(或者说文化产业),更包含“创意”对传统产业的升级和颠覆,更代表着提供“功效”产品到“品牌”产品的变革,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创意产业的核心是要构筑其产业链和产业的延伸。创意经济主导的是一个新经济时代的到来,新经济的创意核心是商业模式。在传统的产业中,迅速积累财富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低成本、规模化的经济产业;二是高风险、高回报的风险产业。创意经济可以突破这两个陷阱,富有创意的商业模式可以帮助企业呈几何级数的增长。
创意经济大师约翰•霍金斯与中国营销界宗师级人物孔繁任先生认为创意经济的概念是创意产品和创意的供求关系,它所代表的将是更多的满足消费者精神性层面的创意产品的设计、生产和销售。创意经济必将颠覆传统产业单纯依靠功能性诉求打动消费者的商业模式,要求企业必须洞察消费者的潜在的需求和倾向,从产品的设计、生产、品牌塑造、销售渠道、终端销售、售后服务等层面全方位的满足消费者的特定精神需求。在创意经济背景下,成功的品牌或者能够引领一种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或者能够分割出清晰的消费族群,或者能够成为一种新的社会阶层的消费标志,或者满足消费者对于自我的认可和褒扬。诸如ipod的流行、生活家巴洛克的备受青睐、德狮堡地板的奢华主张都是这种消费者对于产品精神需求的满足的品牌消费表现。中国未来十年乃至二十年的发展,必然由产品时代转向品牌消费的时代。
(一)浙江经济的转型选择:创意经济。
浙江经济是以乡镇企业、民营企业为主导的传统经济。依靠内地蜂拥而来的廉价劳动力以及沿海的地理优势,浙江OEM企业制造了一个又一个奇迹。但是随着物价上涨,一线生产者们对工资要求日益增加,其廉价劳动力优势日渐丧失。同时金融危机的发生,海外订单减少,众多代加工企业难以维系,破产倒闭。依托廉价资源发展制造业的时代已经过去,昔日的“加工中心”已经逐渐向中西部地区转移,浙江制造业如何能够持续发展,其根本就是要转变浙江制造业附加值结构,由过去加工劳动附加值占主体的结构逐步转变为以技术、设计和品牌附加值为主体的结构。“浙江制造”走向“浙江创造”的发展战略已经成为浙商非此不可的战略选择。
创意经济时代,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再是单纯的物质性产品,精神性、文化性、娱乐性等要素都已融人产品的生产。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精神性产品的需求在总体上日益提升,需求量越来越大,这也是创意产业发展的根本原因。国际发展经验表明:当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以后经济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社会消费结构将向发展型、享受型升级,人们对物质以外的精神需求将提出更高的要求。
(二)创意经济将刷新OEM企业的品牌发展格局。
创意经济背景下OEM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培育和树立创新意识是其急迫需要解决的问题。与制造业等传统产业相比,创意产业的价值具有对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意义。创意产业与传统产业结合,可以大幅度提升传统制造业产品的文化和知识含量,从而提高产品附加值,进而推动传统制造业向高增值产业升级。作为高附加值的产业,创意产业正从价值观念、产业结构、品牌营造上改变着中国企业,改变着国民经济,改变着世界对于“中国制造”和“中国创造”的认知。
1、创意经济特征
创意经济的到来将刷新品牌发展格局,未来品牌将以创意为中心。创意经济发展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注意力经济到来。正如MichaelH.Goldhaber所言,在当今社会,只有一种资源是稀缺的,那就是人们的注意力。“获得注意力就是获得一种持久的财富。”而创意产业,正是以注意力作为市场目标的新兴经济形态。
2)“体验”成为新兴经济形态。体验已经逐渐成为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和服务经济之后的一种经济形态,创意产业正是以消费者体验作为基础,通过文化力量来创造消费回忆。
3)消费者审美需求增长。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自身素质的提高,人们不再仅仅满足于商品的物质,而越来越重视消费过程的精神享受和审美。创意产业在产品上创造出丰厚的精神价值,满足消费者的审美需求。由此可见,在创意经济时代,品牌要成为人们的注意力中心,必须针对消费者的审美需求,通过创意来为消费者创造难忘的消费体验。
2、创意经济背景下,企业发展自主品牌的特征
同时,创意经济背景下的企业的特色、文化和差异化经营是发展自主品牌的三大法宝,主要有以下一些特征:
1)以创新和差异化为竞争的主要途径。
经济学家麦克尔•波特认为,企业的竞争优势来源于成本优势和歧异化优势。OEM企业想要成为一家拥有自主品牌的企业需要调整以前以规模和成本作为主要竞争的手段,将产品的创新和差异化作为品牌经营的主要手段。
2)以品牌营销战略的差异性作为核心竞争力。
在发达国家的企业品牌已经占满品牌空间、品牌空间业已拥挤的前提下,全球市场能不能认同新进入的企业和品牌,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新的企业和品牌如何在中国乃至全球市场深入到消费者心目中去,在中国市场乃至全球市场,除了产品的创新以外,成功的品牌营销已经成为重中之重,因而品牌营销战略的差异性也就成为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3)以企业文化经营品牌,是传承品牌魅力最能持久的妙方。
企业文化体现了企业的精神面貌和形象,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需要企业文化来支撑,一个良好的品牌,除了要有物质形态的组合,还应赋予品牌的文化内涵。企业文化意味着公司的价值观,是现代企业品牌经营的重要内容之一,具有约束、导向、融合、凝聚、娱乐和辐射等作用。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将越来越多地渗透文化理念,全球企业竞争的革命,已由规模效益竞争转向企业文化和品牌文化的竞争。品牌是企业文化的标志,其内涵包括了企业文化的方方面面。品牌的建立与运营离不开企业文化的支持和依托。品牌的物质基础是产品,品牌的精神力量是企业文化,企业文化是品牌的灵魂。企业未来的竞争是品牌的竞争,更是品牌所代表的文化竞争。文化竞争是企业间高层次的竞争,企业必须塑造独特的品牌文化来适应这种竞争局面,只有赢得文化竞争优势的企业及品牌,才可得到世人的瞩目和消费者的青睐。
三、海利集团“网娃”的案例分析
OEM企业主要为国外企业提供贴牌生产,生产管理、生产线水平和产品质量都能达到一定层次,虽然产品利润较低,但有保障。很多这类企业都能利用自己现成的生产线和技术创立品牌,因为切实拥有自身现成的生产线和技术,所以OEM企业往往渴望创立并成功地推广自己的品牌,尽管实际运作困难重重。如今,创意经济的端倪初现,为OEM企业发展自主品牌带来了机遇和挑战。海利集团通过网络游戏的平台打造“网娃”的模式创新,从而建立自己的玩具品牌的大胆尝试是一个非常有益的探索。
(一)海利集团的背景
浙江海利控股集团始创于1992年,是一家集制造销售、投资、金融服务为一体的多元化、综合型现代企业集团。公司坐落于世界最长的跨海大桥北冀——杭州湾大桥新区,在长三角一小时交通圈内,至沪、杭、甬均只需一小时,地理位置优越。集团共有七家控股企业,业务范围涉及化纤、玩具、电子、担保、光电等多个行业。集团公司通过投资控股及参与日常经营管理实现对各子公司的管理,整合资源,发挥整体优势。公司通过十几年的积累和发展,在社会各界的支持及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公司的各项业务都呈现出蒸蒸日上的态势,公司年销售收入超18亿,总资产超8亿元,占地面积18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6万平方米,员工总数4200人。
海利集团旗下的浙江网娃动漫文化有限公司和嘉兴海利纺织有限公司是具有十七年历史的专业毛绒玩具生产企业。浙江网娃动漫文化有限公司的产品主打国内市场,嘉兴海利纺织有限公司致力于海外市场,产品主要销往欧美各国。公司年产毛绒玩具6000万只,年出口创汇8000万美元,在全国范围内共有8家联营厂,是国内最大规模的毛绒玩具生产商。
2004年之前海利玩具公司是海利集团下属的一个小型玩具加工厂,长期为国外品牌代工生产毛绒玩具产品。从2004年开始,海利与美国的Ganz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生产Webkinz品牌玩具。并在美国热卖,让海利也尝到了甜头。2007年,海利的Webkinz玩具出口额高达1.1亿美元。2007年夏季的玩具“召回事件”,使中国玩具制造业受到严重打击。据广州海关统计,2007年前三季度,有实际出口玩具记录的企业由4820家减少为1554家,骤减三分之二。2008年后,在国内玩具出口一片惨淡,大势已去的形势下,海利玩具却出人意料的成为了逆势中的黑马,不但没有受到召回事件的影响,甚至于其出口额比2007年更有所增长。
Webkinz在北美的成功让海利玩具的订单数量飙升,但海利集团却发现了一个新问题“订单多了,所以利润高了,但利润率不变,仍然是代工形式的利率。”
2007年9月,由海利玩具投资成立的成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开始开发针对国内青少年的“Webkinz”。2008年12月28日,由该公司开发的“网娃总动员”在嘉兴宣布正式启动,海利玩具也更名为“网娃动漫股份有限公司”。
借鉴Webkinz模式在美国的成功,海利决心创立自己的玩具品牌,自己的“网娃”,并将市场瞄准国内。“内销的利润比外销要高出3-4倍。”方光明接受记者采访时一语道破天机。(方光明:首届“科技新浙商”浙江海利控股集团董事长)
(二)网娃模式
从无形的精神消费品到实体化消费品的路径演变是创意经济的常见模式,传统的动漫商业模式是先在杂志上刊登漫画作品,若其受欢迎,则继续出版漫画图书;若图书反响强烈,则继而将动漫制作成动画片播放;最后,开发商趁热打铁,推出动漫衍生产品以及相关品牌授权和服务。网娃模式则是“游戏+玩具”相结合的模式,它将网络游戏与现实中的玩具相结合,先有实体玩具,再辅助开发网络游戏,使网络游戏成为实体玩具的衍生品,但同时又是其与消费者产生持续联系的纽带。
海利集团通过逆向思维,将传统动漫商业模式进行倒推,便成为先有实体玩具,后有延伸游戏这样的倒置式创新,网娃模式由此诞生。“游戏+玩具”的模式让我们看到的不单单是自主品牌的经营,同时我们还可以看到将创意融入到传统制造业后的无限魅力。
(三)海利集团网娃
海利集团推出的这款产品并非仅仅只是毛绒玩具,而是其建立的一个在线游戏社区网站——Webkinz,中文译名是“网娃”。
“网娃总动员”包括两款游戏,分为两个频道。“kid”频道对应的游戏是针对儿童的“成长乐园”,里面的场景完全模拟现实生活,孩子们可以带着自己的宠物游戏、学习、看病、用ATM机取钱等等;而“teen”频道对应的游戏则是“魔法书”,增加了“打怪”等内容,针对年龄阶段更高的孩子。
每个实体玩具网娃身上都附有一张具有特殊功能的智慧卡,进入游戏的密码就在这张智慧卡上。有效期同样为一年,一年后需要购买新的玩具以获得新的智慧卡。
美国沃顿商学院网站就美国Ganz公司推出的这个“游戏+玩具”模式撰文指出,“网娃将实体玩具变成虚拟世界的身份证,成功俘获了少年儿童的消费心理,其将传统的零售模式跟现代网上营销巧妙结合到了一起,并将虚拟世界的宣传优势发挥到了极致。”
除了一年一次购买毛绒玩具所需的费用,“网娃总动员”中的一切都是免费的,也就因此有别于传统网游需要靠不断购买点卡来维持的特点。因而其费用也是每个家庭所能够承受的。
同时海利集团通过签约2008年在奥运会开幕式上一炮而红的小女孩林妙可为其产品“网娃”的代言人,使网娃迅速进入大众视线,深入消费者意识,成为国内玩具行业为数不多的能够被消费者记忆的国产玩具品牌的重要原因之一。
除了开发网络游戏,海利集团还将着手开发网娃的系列产品。包括书刊、光碟、文具等现实产品。孩子一旦购买这些产品,其游戏中的宠物也将拥有一样的产品,真正将现实生活和虚拟网游联系在一起,使其成为一个整个产业链。
用文化创意通过高科技的互联网来提升最传统的玩具产业——这也是方光明给“网娃模式”下的定义。
将虚拟服务实物化所带来的价值之一,就是消费者心理的满足,以及为他们带来的安全感。从没使用过“网娃总动员”的父母,也愿意为孩子购买这种玩具。大不了,就当花钱买了个普通的毛绒玩具。这一心理,无形中为“网娃”大大降低了发展用户的门槛。
网娃模式只是众多在创意经济背景下对制造业的影响和推动作用下的初期产物之一,对于新生的品牌经营模式我们不能以现阶段的得失去评判它的成功与否,我们所应该关注的是它的前沿性和先导性作用,它为众多还处在迷茫中的OEM企业提供了新的经营思路,同时也是创意产业与传统产业结合的成功产物,为以后浙江代加工企业乃至整个中国制造业如何让在世界范围内突围找到了新的方向。
从海利集团网娃模式这个实例我们看到,品牌要取得商业创意的成功,往往也需要借力于创意产业,搭上“创意经济”这辆顺风车,网娃模式正是符合了创意经济时代的消费需求特征,成为OEM企业向自主品牌经营转型的良好榜样。然而在感慨于网娃模式的创新时,我们也不难发现,海利玩具在发展自己的国内网娃事业的同时,也没有停止为美国的Ganz公司的玩具代加工业务,因而真正做到了两手抓,两手硬。也正是由于海利集团雄厚的资金优势以及由代加工所获得的市场最新信息和技术创新优势,才使得海利集团转型进行自主品牌经营取得了胜利。
四、结论
OEM企业在创意经济背景下应当选择属于自己的,适合自己的自主品牌经营之路。首先要了解自己的现状与基础,思考未来怎么样才能走得更远,保持原有的一套得过且过只会走向灭亡;其次需要思考在这种情况下怎么过。这时候要集中精力在核心客户和核心产品上,走细分市场,比如可以通过技术创新,通过产品开发,专注于一些有价值的领域;浙江的中小制造企业大多属于家族企业,这就要求企业主要主动改变内部管理,积极引进职业经理人;有条件的企业还需要考虑如何才能保留知识产权,因为无论是做自主品牌,还是把握自主技术,只有在某个领域里掌握了标准制定权,才能变被动为主动,不至于随波逐流地经营。
(一)从宏观上来看
浙江OEM企业能否成功转型为自主品牌经营时,需要足够重视以下几点。
1、经营自有品牌须谨慎选择时机。
中国企业进入品牌经营的壁垒越高,代价越大,失败的风险也越大。更为险恶的是它可能意味着双重的风险:一旦其战略转向经营自有品牌,在可能得不到市场认同而胎死腹中的同时,又失去了原本正常秩序的OEM订单。因此,对于某些先进的中国企业来说,转型到经营自有品牌的时间决策非常重要。一般来说,实施产品创新战略要详细地考虑所在产业的性质、市场结构特征、竞争环境、企业发展阶段和具体的策略等因素。品牌作为企业的生命是企业质量、技术、市场、人才和文化的融合。自创品牌包括品牌的塑造、维护、提升、延伸。品牌产生的品牌效应的寿命一般比产品寿命长。近年来,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成本增加等因素导致OEM企业利润降低。不少OEM企业将自创品牌和OEM产品两手抓,以求降低风险,提高企业价值链。
2、培育和扶植品牌的市场基础。
浙江省代加工企业的成功转型离不开政府的指导和支持,在OEM企业转型为自主品牌经营企业的过程中,政府应该为其铺设适应其发展的政治基础和市场基础。1、制定有利于OEM企业的法律法规,对成功转型的OEM企业实施优惠政策和奖励。2、对政府的大宗采购项目,应该对省内优秀的民营企业所生产的优秀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实行按国际惯例的倾斜政策;3、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同时为省内进行自主品牌经营的企业进行正确的市场引导;4、社会和政府要创造浙江企业著名品牌形成的市场基础和舆论条件。
3、加强对自主品牌的保护。
创意经济背景下,自主品牌的知识产权问题需要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我国品牌建设尚处在初步阶段.品牌形象塑造贫乏、品牌定位不清晰、品牌内涵缺乏、品牌功能夸大、品牌战略规划缺失和急于求成、浮躁取巧的心态非常普遍。有些企业更多地投入于品牌标识、宣传媒介等外在内容.以为知名度等同与品牌的美誉度、忠诚度,素不知品牌建设绝非一朝一夕之事。一个具有自主品牌的企业需要对它产品的商标,文字,图案,以及包装进行注册。在进行单一注册的同时,也需尽可能注册联合商标、防御商标,以防止一些不正规的商家注册近似性商标,生产劣质产品,从而对本企业的品牌产生恶劣影响。国家应当制定详细的相关法律及政策用以规范企业的商标及品牌,同时加大对生产假冒产品厂家的惩罚力度,以及对中国知名品牌的保护力度,从而增强我国自主品牌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
(二)从微观上来说,
一个OEM企业要想在创意经济背景下成功进行自主品牌经营,还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对品牌战略的长远规划。
品牌建设是一套系统性工程.其建设历程可能长达几十年甚至几百年.而不是一些企业所理解的短期投资即见效益的行为。构筑企业文化是品牌战略的长远规划。从表面上看,品牌展现的是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实际上.品牌所表达和传递的是企业的价值观、理念和精神,也就是企业文化。品牌不仅仅代表产品的商标或标志,更是对企业形象、价值共识、理念创新、文化品味、市场认知度和消费者忠诚度等诸多元素有机融会的完美诠释。OEM企业想要真正成功地转型为拥有自主品牌的企业就需要也必须要创建属于自己的企业文化和品牌价值。
2、对品牌策略的灵活运用。
首先是技术创新策略,品牌建设的关键是强大的技术保证,创造属于自己的技术。企业需要依据国内市场的客户需求和流行要素,对原先代工的产品进行改造,完善产品线和价格体系。寻找适合产品定位的市场通路,制定好适合的渠道政策;其次是打造业界自己的标杆。企业打造品牌一定要在生产、经营、服务各环节严格遵守国际“规范”,以实际行动打造业界标杆,率先在国内同行业建立行业标准,其品牌价值评估自然能够成为行业榜首。
3、注重消费者利益
一个好的产品首先必须要能够满足销售者的需要,再好看的产品不能满足消费者的实际需要就等同于是垃圾。其次必须有价值,能够为企业带来盈利。如果这种产品不能为企业带来盈利则势必会遭到淘汰。而创意经济告诉我们,“体验”及“审美”已经成为新的消费特质,企业在进行自主品牌经营时需对自己的产品进行改进以满足消费者日益增涨的消费需求,以便为企业带来盈利。
(三)转型经营自有品牌的问题认识和解决。
我国的许多制造企业都有发展自创品牌的强烈愿望,逐渐认识到品牌战略的作用和重要性。几乎所有做OEM的企业老总都表示,“创品牌、做内销”是他们在外销稳定之后的一个新目标,但是创建品牌需要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对做OEM的企业来说风险太大,不易实施。于是他们担忧,现在就开始做品牌是不是太早了?以企业目前的状况到底该专注OEM,还是自创品牌?如何转变受托加工下品牌、技术、渠道受制于人的被动局面,从OEM到ODM转型,在全球范围内建立自有品牌?这些都是我国的制造业企业未来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如何才能解决这些问题呢?
1、吸收经验,扬长避短
自创品牌和从事OEM业务两者其实并不矛盾,而是很好的资源互补。任何企业只做OEM,那充其量只是产业竞争和发展过程的配角,作用很有限。如果只着眼于短期利益,很容易在激烈的竞争中被淘汰。OEM在获得代工订单业务的过程中会产生“溢出效应”,即不仅赚取了进一步扩大再生产的资金积累,更为重要的是,它把浙江代加工企业从一个封闭的环境带入了高度竞争的开放性国际市场,唤起了其国际市场意识,锻炼了劳动者和企业高级管理者,增强了企业的学习能力和组织能力。这就可能使那些希望转型的OEM企业培育起进一步向产品分工的高端(如设计能力、研发创新能力和品牌运作能力等)自然延伸的动态能力。
OEM企业在转型自主品牌经营的过程中,应该“干中学”,扬长避短,尽可能地有效利用自己作为OEM企业的优势。作为名牌公司的OEM供应商,在持续获得采购订单的同时,还会得到名牌公司在新产品开发、设计、生产组织和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指导和帮助,认真吸收“技术溢出”所获带来的优势资源。这为企业迅速提高产品质量、建立自有品牌创造了有利条件。同时OEM企业通过借鉴知名公司在产品开发和管理方面的经验,经过对自身的改进和创新,也可以逐步打造出一条独特的、高效的价值链。当这些为企业带来效益时,也就意味着它成功实现了企业的歧异化经营。
2、对消费者心智的占有
品牌就是抢占消费者的心智资源,品牌定位就是在消费者的心智地图上切割转身领地。在工业发展的初始阶段,无论是产品还是销售都不成熟,能够拥有工厂、拥有销售地域便拥有了商界霸权;而当工业时展成熟之后,拥有资本便能拥有更多的霸权,因为资本才能够占尽更多的人、财、物,便形成了垄断,行业垄断或者产品垄断或者地域垄断。而在数字时代,也就是信息时代的初始阶段,企业能够自主影响到部分特定人群,从而维持并攫取利润;而到了信息时代,有两个概念,一个是信息泛滥,一个是信息细分,即每个人都自主的选择信息的时候,圈人的概念便弱化,取而代之的是对消费者心智的占有,通过消费族群的引导划分形成特定的因为观点相同而形成的非正式组织,这将是未来品牌运动的核心,也是品牌塑造和传播的核心。
3、政策支持
中国制造业通过创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品牌来实现整体的产业升级,这个阶段还没有全面地到来。但这并不排斥某些具备条件的先进企业在提高和稳定OEM订单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从OEM、ODM向OBM转化。实现这种转化不仅需要企业不断提高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累积组织能力,而且需要社会和政府为某些有条件的中国企业创造品牌经营的市场基础和需求条件,培植品牌企业所需要的文化自信心和制度条件等。
1)调整财政政策,为OEM企业提供财政资金支持
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促进浙江OEM企业转变发展方式。今后要加大财政资金对OEM企业在贷款贴息、贷款信用担保、政府采购、技术进步奖励等方面的扶持力度,强化对OEM企业技术改造、购买研发新技术、开发新产品的资金支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2)推进金融改革,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
金融改革与创新要充分考虑为OEM企业提供必要的服务。当前尤其是要加强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对OEM企业的贷款支持;加快实施《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范围。
3)建立公共服务平台,推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引导和支持各类融资担保、管理咨询、信息服务、市场开拓、创业辅导、人才培训等服务机构转变观念,加强服务能力建设,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推动外向型OEM企业信息网建设和加大融资信用、创业基地,共同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在创意经济条件下,创意成为新的制造业、服务业和一种新的利用知识的方式,它不再是产品的装饰品和附属物,而是居于产品的核心地位,甚或决定了产业的性质及其管理和操作。创意经济为中国制造业提供了新的营销思路,应用新媒体,新技术,新思路,OEM企业可以为自己的转型,为自己的品牌找到更简单,更有效,更低廉的营销方式,使自己的品牌能够在更短的时间内进入消费者的视线,深入消费者的大脑,占领消费者的口袋。
笔者不反对OEM,但是笔者认为只是企业发展初期阶段为了积累资金技术的权宜之计,企业要想做大做强,赚取更多的利润,获得长久的发展,尤其在这个创意经济不断发展,必须要注意培养自己的品牌,只有拥有自己的品牌,企业才有市场的话语权,不用受制于品牌商。
本文的主要结论:
1)现阶段,浙江代加工企业发展面临艰难的境地,有必要也有能力进行OEM转型;
2)创意经济的发展为浙江代加工企业OEM转型提供了新的思路,设计创新,技术创新营销方式创新,管理创新,OEM企业在转型的过程中应当灵活运用;
3)浙江企业的OEM转型为自主品牌经营还需要从行业的角度,企业自身的角度,以及政策等方面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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