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6 17:44:59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12篇租赁准则论文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一、准则对融资租赁进行了严格的界定
准则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准则还规定了认定融资租赁的条件:“满足以下一项或数项标准的租赁,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①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②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③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但是,如果租赁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则该准则不适用。④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但是,如果租赁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则该准则不适用。”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准则特别强调了租赁资产的已使从年限不得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粮的大部分。这样规定符合所有权的风险与收益相对位的原则,若该项资产的巨使用年限已超过了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此时与该项资产有关的大部分收益已由出租人获取,其与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已由出租人承担;因此该资产的所有权仍应归出租人,而不能转移给承租人。此时这项租赁只能认定为经营租赁,承租人不能将其列为自己的资产,也就无法达到虚列资产的目的。这样便有效地防止了一些企业滥用融资租赁进行报表粉饰。为了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此规定处理,笔者建议应要求企业披露确认融资租赁的确认标准。若确认标准为准则所列的③或④,则企业还应披露租入资产的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以及租赁期。
版权所有
二、准则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
谨慎性原则是指在有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作出判断时,保持必要的谨慎,不抬高资产或收益,也不压低负债或费用。对于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应当加以合理估计。它是我国会计工作所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在该准则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1.在融资租赁承租人的会计处理中的体现。准则规定:“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企业按此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不会虚增资产和收益。否则,当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高于最低租赁付款额时、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为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其高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部分将列在贷方,形成一项融资收入或所有者权益,也就相当于企业租入的这项资产除了能在今后的使用过程中为企业带来正常的使用收益外,还会带来一笔额外收益,这样便提高了收益。反之,当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低于最低租赁付款额时,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为最低租赁付款额,资产价值与长期应付款之间无差额,也就相当于企业的租赁活动使该项资产的价值得到了增值,这样不仅提高了资产,而且二者之间的差额——增值部分也未得到反映。
表外融资是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中未予反映的融资行为。由于表外融资行为未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因此利用表外融资可以改善企业的负债比率,优化资产结构,同时还能开辟融资渠道,加大财务杠杆作用,提高自有资本金利润率等。但是由于表外融资使得会计报表的信息缺乏完整性和真实性,无法真实反映企业的投资规模和投资收益率,所以可能成为企业管理人员蒙骗所有者及其他报表使用者的手段。虽然会计准则机构在表外融资予以表内化的过程中,付出的巨大努力初见成效,但是不可避免地仍然存在局限性,所以对表外融资的问题仍然不能忽视。
一、关于表外融资调查结果
经过对张家口市100人的随机调查分析,不论是投资者还是潜在投资者,不论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还是政府工作人员,100%的人不了解表外融资。目前涉及表外融资的事项,会计准则基本上都是要求对其在报表附注中加以披露。但是据调查显示,投资者中仅有3.3%的人在分析企业财务状况时会关注报表附注。至于涉及到表外融资是否会影响投资决策的问题,投资者中仅有1.7%的人认为会影响投资决策,而少数人认为不会影响,大多数人甚至对这个问题是不清楚的。所以有必要阐述常见的几种表外融资业务,分析各种表外融资业务对于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提醒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加以关注,以免投资决策错误,导致经济损失。
二、表外融资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经营租赁
在经营租赁中,承租方获得了长期生产、服务能力,增加了物质基础,但在资产负债表上却没有把这种增加的生产能力或物质基础反映出来,造成对资产确认的不完整。同时企业还少记了预计租金这一项负债,从而导致了表外融资的产生。这一后果的产生,是因为现行的会计准则是以规则为导向的。租赁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满足融资租赁的规定条件就需要表内反映,所以企业会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逃避租赁资本化。例如合同符合租赁期满,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该项租赁就属于融资租赁,那么企业签订合同就不签订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由于少计一项资产和一项负债,会导致我们分析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指标,例如资产负债率、产权比率较低,误以为企业偿债能力强。同时通过经营租赁,租赁资产发挥生产能力,为企业创造利润,所以应将租赁资产视为企业的投资,而企业却因经营租赁产生表外融资,导致资产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等盈利能力指标的高估。
(二)附追索权转让应收账款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将应收账款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作为销售处理;保留了应收账款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作为融资处理。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应收账款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其一,放弃了对该应收账款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其二,未放弃对该应收账款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应收账款的程度,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和负债。利用这种表外融资会对企业现金资产造成影响,进而影响现金比率。所以我们在分析企业现金比率时,应当将其从现金总额中扣除,或者采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作为计算的基础,以消除对财务指标造成的影响,反映企业真实的短期偿债能力。
(三)售后回购
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再将同样或类似的商品购回夫人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销售方应根据合同或协议条款判断企业是否已将所售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到购货方,以确定是否确认相关的销售商品收入。大多数情况下,回购价格固定或等于原价加合理回报,售后回购属于融资交易。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企业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但是如果卖方有回购选择权,并且回购价是以回购当日的市场价为基础确定的,在回购的可能性很小的情况下,也可在售出商品时确认为收入的实现。这种可能性的存在,一方面现金资产增加,会导致高估企业的现金比率。另外一方面会增加企业的收入,就会导致高估企业的各项营运能力指标。因此建议从谨慎性原则角度考虑,在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资产时,应当作出统一的规定。不管什么情况均不确认收入,只有待回购期满,根据实际情况再做处理。
三、对策研究
(一)完善会计准则制定机制,建立高质量会计准则。
首先,制定机构应当独立。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的做法,IASB全权负责准则制定,其成员的首要条件是技术专家,他们要与原雇主解除一切雇佣关系,且不能保留任何有损于准则制定独立性的其他利益关系,在准则制定中仅代表自己而不受任何组织或地区的影响。其次,要有广泛的参与性。虽然财政部在制定会计准则的过程中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几乎不会受到外界利益集团的干预,但是直接参与准则制定的人员,基本上都是财政部会计司的工作人员,其他方面社会人员较少介入。我们是否也应该考虑扩大参与准则制定人员的范围,比如可以来自于会计职业界、证券交易所、企业界、政府、专业研究机构、投资人等各个方面。
(二)选择有效会计准则制定基础,增强会计人员可操作性。
会计准则的制定基础有两种:一种是以规则为导向,试图详述每一种假定情景下恰当的会计处理,除了给出某一对象或交易事项的会计处理、财务报告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外,还力图考虑到原则适用的所有可能情况,并将这些情况下对原则的适用具体化为可操作的规则。但是包括太多的例外情况、很多的界限检验和大量的操作性指南。最终使得会计准则制定的越是严格、详细,对提供报表公司的实际情况的适用程度也就越低。另一种是以原则为导向。以原则为基础的会计准则体系能在一个完整、一致和清晰的概念框架下提供具有广泛适用性的会计准则,从根本上避免了众多例外事项,同时也减少了准则间可能存在的冲突,从而减少了利用形式重于实质的交易设计进行舞弊的机会。但是要求公司会计师及其审计师更多的运用职业判断,也留给公司管理层一定的操纵空间。鉴于此,我们应当克服两种制定基础的各自缺陷,使得会计准则既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又可以清晰地反映交易和事项的经济实质。#p#分页标题#e#
(三)提高自身认知水平,做出正确投资决策。
前两种对策是需要我们比较长远的努力才能达到的,目前情况下我们能够快速做到的就是提高自身的认知水平,认识到目前存在的表外融资方式对我们分析企业财务状况会产生何种影响,排除这种影响即可揭示企业真正的财务状况,以便我们做出正确的决策。
参考文献:
由于租赁业务主要涉及出租、承租两方,所以各国租赁会计准则制定的重心均放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会计核算两方面。虽然各国租赁会计准则研究范畴相近,但关于租赁的种类划分和租赁种类的判别标准,各准则仍有明显的不同。
国际会计准则对租赁的分类较为具体,除依据“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与报酬归属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程度”,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外,将融资租赁进一步划分为销售型租赁和直接融资式租赁。IAS17这一分类标准被许多国家及地区采纳,包括英国、德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墨西哥、印度、马来西亚、新西兰、巴基斯坦、新加坡、南非和我国香港等。美国租赁会计准则分别从承租人和出租人对租赁会计处理目的不同的角度对租赁业务会计处理进行分类:对承租人按租赁性质分类――资本性租赁和经营租赁;对出租人按照租赁资产投资来源分类――直接融资租赁、销售型租赁、杠杆型租赁和经营型租赁。我国租赁会计准则在制定过程中力求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其理论研究主要借鉴了IAS17的先进经验,并参考了FAS13的某些规定,同时基于中国的特有的国情、经济和会计实务操作水平(如租赁业发展不够成熟,相关配套措施包括法律法规监督系统的建立不够完善),发展出一套适合我国金融资本市场的租赁会计准则。
二、现行租赁会计准则的弊端及影响
通过对于最具权威性和实践性的两套租赁会计准则――国际租赁会计准则IAS17和美国租赁会计准则FAS13进行对比研究,笔者发现两种租赁会计准则仍然存在弊端。
其一,经营租赁、融资租赁分类的标准过于抽象而难以操作。在实务中,租赁准则对租赁分类的判断标准起着“通用”标准的作用,但在实务中纷繁复杂的租赁关系仅用这些通常的判断标准来区分绝非易事。所以,对于租赁实务而言,租赁准则的判断标准是主观的和武断的,也是力不从心的。另外判断标准涉及的内容具有模糊性,又由于经营者会计处理的方法偏好,导致在实务中经营者通过精心设计,就能轻而易举地将一项实为融资租赁的合同以经营租赁之名处理。此外,准则可操作性不强,这又给企业管理当局过大的操纵空间,随意性过强。因此,对于租赁准则的种种漏洞及弊端,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委员会(The Institute of Chartered Accountants in England and Wales,简称ICAEW)在其于2010年9月14日的IASB Project on Lease Accounting(FAQ)一文中全面阐述并解释了关于租赁准则征求意见稿颁布的背景及拟定的新试行办法――考虑到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之间的“明线划分”,导致现行模型过于复杂;实务中难以用合理的方式准确界定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IASB和FASB联合发起了一个共同项目,目的是制定一种新的、单一的租赁会计处理方法,确保租赁引起的所有资产和负债都能够在财务报表中得以确认。
其二,经营者将租赁分类偏向于经营租赁。不同的租赁业务会计处理方式会产生巨大的财务差异。对于经营租赁,承租人不需要将租赁期支付的款项作为负债列示在财务状况表中,即无需将所租赁的资产予以资本化;相反,如果是融资租赁,承租人需要将租入资产资本化并将租赁负债列示在财务状况表中。是否将租赁资产予以资本化处理,对企业的财务影响具有显著差异。其对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包括:一是对公司的资本结构产生影响。这是由于公司将融资租赁资产作为长期负债在财务状况表内予以反映,使得公司资本结构中的负债比率上升。二是对获利能力产生影响。比起经营租赁方式,公司依靠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利润更少,净资产收益率也更低。一般认为,经营租赁由于无需资本化处理,与融资租赁相比具有明显的表外筹资效果,可以“扩大”投资收益率,美化企业财务形象。作为上市公司的管理层,不仅有动因而且有可能采取各种方式将租赁类型向经营租赁靠近以进行利润操纵。
其三,同一租赁分类标准可能导致租赁双方对同一租赁业务的分类不同。由于最低租赁收款额为最低租赁付款额加上与租赁双方无关的一些其他财务费用,如果租赁双方采用相同的折现率进行折算,有可能导致租赁双方对同一租赁业务的分类不同:出租人为融资租赁,承租人为经营租赁。如果租赁双方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租赁双方租赁类型不一致并不会带来什么问题,但若租赁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下,就会出现“表外融资目的特殊实体”(Special Purpose Entity,简称“SPE”)现象(如母公司设立子公司用于进行融资租赁或者开展某项特殊业务,由于子公司的独立法人的特性,其资产和负债不会出现在母公司的财务状况表中),使得子公司确认为融资租赁而其母公司确认为经营租赁,美化母公司的财务报表;另外,如果承租人和出租人分类不一致,对同一项租赁业务,承租人可能作为经营租赁处理,出租人可能作为融资租赁处理,这样资产既没在承租人账上反映也没在出租人账上反映,容易形成账外资产。故在此情况下,能够确保租赁双方一致性的租赁会计准则的出台显的尤为紧迫和重要。
三、租赁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突破
IASB与FASB联合的ED对现行租赁会计准则的改革,从根本上杜绝租赁会计处理的主观性和不透明性,摒弃现行租赁会计准则采取简化承租人会计处理的方式(即要求将所有的租赁资产、负债在资产状况表中均予以反映),力求呈现出更加完整、透明、具有可比性的财务报表。以期为广大财务信息使用者提供更加可靠的公司信贷和现金流信息,更加具有判断性的财务指标(净盈利率、财务杠杆),避免利润操纵的出现。
其一,ED模式下的新假设。ED采用“使用权”模式对承租方和出租方进行租赁核算,并依据三点假设来对承租方和出租方进行租赁资产、负债的确认。第一,租赁期假设。根据征求意见稿,租赁期是指“多半会发生的最长可能期间”。主体需通过考虑合同中明确和隐含的续约选择权或提前终止选择权,以及因法律的实施而产生的续约选择权或提前终止选择权,以评估各种可能的租赁期间的概率。第二,租赁付款额假设。采用预期结果法确定租赁期内的应付租赁款。租赁应付款包括估计的或有租金,残值担保以及承租人在行使租期选择权时向出租人支付的罚金。第三,后续重估计量假设。如有事实或情况表明负债自上一报告期以来发生了重大变化,则承租人应重新评估负债的账面金额。
其二,承租方会计模式的变化。建议的模式与现行的租赁的总体会计模式不同:在现行的模式下,承租人根据租赁条款,确认一项资产和负债,或是为待执行合同,以此核算其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征求意见稿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模式是基于“使用权”法。租赁期开始时,承租人取得了在固定期间使用一项资产的权利,因而将确认一项反映该权利的资产以及对支付租金的义务确认一项负债。初始计量方面,承租人会在租赁期内对所有租赁确认一项使用权资产和一项支付租赁款的义务(除短期租赁外,租赁款义务是按承租人增量借款的利率或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费率折现后的租赁付款额现值进行初始计量,使用权资产按与租赁负债相同的金额和初始直接费用之和进行初始计量)。承租人在对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进行初始计量时必须考虑租赁期和租赁款两个主要因素。这一会计模式的变化将会影响主要的绩效指标:资产和负债的增加会导致资产周转率和资本收益率降低,负债权益比率增加,从而将影响主体的借款能力或偿债能力。租赁付款额方面,承租人应采用预期结果法确定租赁期内的应付租赁款。租赁付款额包括估计的或有租金。承租人应采用可获得的远期利率确定基于特定指数或比率的预期租赁付款额。如果远期利率无法获取,则应采用现行利率。现行租赁会计模式通常将或有租金排除在最低租赁付款额之外,采用预期结果法时考虑或有租金是对现行租赁会计模式的重大变更。每项租赁的信息可能各不相同,主体需要根据此类信息考虑各种情况和概率,并且重新评估有关估计,这项要求可能导致许多主体花费大量的时间和成本。
其三,出租方会计模式的变化。征求意见稿对于出租人提出了两种会计模式:履约义务法和终止确认法。履约义务法下,出租人应履行允许承租人在租赁期内使用标的资产的义务。因此,在租赁期开始时,出租人应确认一项租赁负债,金额等于按其收取的费率折现的预期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出租人应就其收取租赁款的权利确认一项资产,金额等于租赁付款额(包括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按其收取的费率折现的现值总额。出租人不应终止确认标的资产。终止确认法下,出租人应在租赁期开始时履行向承租人交付资产的履约义务。出租人应就其收取租金付款的权利确认一项资产,标的资产中代表出租人未转让权利的那部分账面金额,应从财务报表中移出并且重分类为剩余资产。此外,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按照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确认租赁收益,并按照终止确认的那部分资产的成本确认租赁费用。此类金额如在出租人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则应归类为收入和销售成本。对特定租赁合同应用哪一种模式取决于出租人是否保留了与标的资产相关的重大风险和收益。保留了与标的资产相关的重大风险或收益的出租人应采用履约义务法;否则,应该采用终止确认法。主体应在租赁开始时确定恰当的会计模式,之后不再对采用的会计模式进行评估。
两种会计模式均希望符合出租人的商业模式。商业模式主要是通过积极管理标的资产来产生回报(即,资产风险为主要风险)的出租人,应采用履约义务法(如,在资产使用寿命内将其租给多方或者在租赁期末出售资产的出租人)。相反,商业模式是在资产使用寿命内将其租给某一方(即,信贷风险为主要风险)的出租人,应采用终止确认法(如,将租赁作为除销售外用以实现商品价值的替代方法的制造商/经销商出租人)。在ED模式下,目前确认租赁合同预计利润的出租人可能无法确认此项利润,出租人需要确定其在租赁期内和租赁期后因租赁合同而需面临的与标的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收益程度。由于在确定恰当的会计模式时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因此主体需做出重大判断。
四、租赁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影响
征求意见稿的影响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第一,ED要求企业改变其资产负债表的呈报和计量,即将租赁资产和负债如实在财务状况表中反映。据美国联邦交易委员会(the 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简称SEC)统计,此举将会导致总值高达约一万三千亿美元的表外负债被回加至各公司的财务状况表中,使得许多公司将会出现更高的财务杠杆。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权益债务比率和固定费用涵盖比率等揭示企业债务负担能力的融资指标可能出现较大变化,债务资金提供者需要从新的角度审视会计变更对企业偿债能力的实质影响。既然租赁资产也应当在财务状况表中反映,那么对某些企业而言,购买而不是租赁房产和设备也许是更有利的选择。此新准则制度意在减少会计主体偏向于经营租赁,刻意进行利润操控的几率;第二,承租人要面对更大的管理责任。为了确认资本化金额,承租人必须搜集相当多的数据并执行更复杂的计算。与租赁有关的费用将不再是直线摊销,而是在租赁的早期年份高而后期年份低,这也会对企业利润计量带来影响;第三,对于那些与债务资金供给者签订了财务指标保证条件的企业而言可能面临风险。例如因不能满足合同中的资产负债率等要求,必须扩大权益基础或支付更高的资金使用成本,甚至失去融资机会。ED为承租人的租赁会计核算提供了框架,但对短期和小规模租赁,或有租金和现有已经实施的租赁的计量等内容的具体规定,FASB和IASB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出租人的租赁会计核算也没有出现在该意见稿中。
一、会计方法的选择对现金流量分类的影响
现金流量表是根据收付实现制编制出来的。会计方法的选择,一般不会对企业净现金流量产生影响,但是有可能引起现金流量分类的变化。也就是说,同一经济业务由于采用的会计方法不同,可能引起各类现金流量的此增彼减,从而影响各类现金流量的变化趋势。
1、支出的资本化与费用化。
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是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的一个重要原则。会计准则对支出的资本化与费用化问题一般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有些支出由于其产生的未来经济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如自然资源的开发成本、新产品的研究与开发费用),所以对该类支出是予以资本化还是外用化,仍会有争议。同一项支出如果将其资本化,将减少现金支出期间的投资现金净流入量;相反,如果将其费用化,会导致支出期间的经营现金流量减少,这样将其费用化的企业的经营现金流量就会小于将其资本化的企业。所以在分析两个规模相当的同行业企业的经营现金流量时,必须对其支出的资本化政策进行比较,并予以调整到相同的比较水平。
2、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
现行的会计准则对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采取不同的会计方法进行处理。在融资租赁的方式下,承租企业在接到租赁资产时予以确认入帐,并视同自有资产进行折旧,而在经营租赁方式下则不予入帐。对同一租赁如果采用不同的租赁方式并不影响企业总的净现金流量,因为每期支付的租金是一定的,但是租赁方式的不同将引起经营现金流量和筹资现金流量的此增彼减。
例如,A企业就一台设备与出租企业B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合同规定在未来四年内A每年末支付给B10,O00元租金。如果A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则在第1年初同时确认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和长期应付款;如果采用经营租赁则只需在备查帐中登记而不予确认入帐。每年年末支付租金时,在融资租赁方式下有一部分计入财务费用,其余冲销长期应付款;而在经营租赁方式下全部计入当期的经营费用。由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将利息费用归入筹资现金流量,所以融资租赁方式下每年支付的租金作为筹资活动现金流出,但是经营租赁下的租金则是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出。也就是说,在经营租赁下经营现金净流量将比融资租赁小。
虽然我国财务制度对融资租赁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企业为了达到特定目的,可以对相同的租赁业务选择不同的租赁方式、采用不同的会计方法进行处理。因此,在分析不同公司的现金流量表时,应该关注其采用的租赁方式对现金流量分类的影响,并将它们调整到相同的比较起点。
3、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
我国现金流量表准则将权益性投资分得股利或利润所收到的现金,划入投资现金流量。因此,对于子公司的投资,如果母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而未将其纳入报表合并范围,那么母公司从子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属控股集团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入。反之,如果对其纳入合并范围,那么母公司收到的现金股利与子公司分发给母公司的现金股利相抵销,子公司经营现金流量并入合并现金流量表,使集团公司的经营现金流量增加。
例如,母公司P占子公司S的80%股份,S的净利润和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均为1,000分配现金股利5000如果P不将S列入报表合并范围,那么P公司投资现金流量增加400;如将其列入合并,则P(集团)公司的经营现金流量增加1,000,筹资现金流量减少100(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投资现金流量不变。由此可见,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的选择不仅影响集团公司的净现金流量,而且影响现金流量的分类。
我国《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指出,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将其控制的境内外所有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同时又允许六类子公司(如已关停并转的子公司、准备近期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的子公司)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因此,企业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并不是刚性的、一成不变的。在分析集团公司的现金流量时,应关注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变化,并对现金流量的分类进行恰当调整,以正确反映企业各类现金流量的变化趋势。
二、非经营活动对现全流量分类的形响
有些不经常发生或者性质特殊的非经营活动,其现金流量的归类,对各类现金流量的变化趋势也有一定影响,为了准确地评价和预测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带来未来现金流量的能力,我们应对这些特殊经济业务对现金流量分类的影响进行调整。现举两类阐述如下。
1、购并与剥离。
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在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通过会计科目对企业的费用设:“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三个会计科目。企业三项费用处理的新会计准则与新税收条例存在较多的差异,这造成会计税前利润与应税所得偏离较大,突出表现在纳税调整项目增多。
一、管理费用的差异比较
会计准则界定的“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凡属于管理费用的支出,按会计准则规定应全额列支计入损益,但按税法规定某些费用只能按限定标准扣除或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lw881.com除固定资产折旧、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等项目外,尚有以下几个主要项目:
(一)工资、薪金支出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工资、薪金支出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资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是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会计与税法对工资处理的差异的关键点是:税法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规定标准以内按实际数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标准为: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表1)
(三)社会保险费
1.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2.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3.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四)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又称交际应酬费,按会计准则规定,根据实际发生额列入管理费用。但按税收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五)租赁费
租赁固定资产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两种。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经营租赁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可直接记入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发生的未确认融资费用,通过“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核算。按税法规定,纳税人以经营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六)上交管理费
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上交的各种管理费用应全额记入损益。按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七)公益性捐赠支出
1.公益性捐赠含义: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2.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标准: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3.税前扣除方法。(表2)
(八)技术开发费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而国家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在税收上给予优惠,规定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销售费用的差异比较
会计准则界定的“销售费用”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商品流通企业在购买商品过程中所发生的进货费用,按照新准则规定计入采购成本,不属于销售费用。销售费用方面的主要差异项目有广告费与宣传费、佣金和回扣等。
(一)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
一般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进行的宣传推销费用。会计上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应按实际支出列支。税收上按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佣金和回扣
会计上佣金和回扣支出一般按实际支出列支。但按税法规定,佣金的扣除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有合法真实凭证;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三、财务费用的差异比较
会计准则界定的“财务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从性质上说,财务费用属于短期经营性借款费用,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不论贷款人及借款利率如何,企业支付的财务费用均应全额记入损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综合举例:某工业企业为居民企业,假定2008年经营业务如下:
(1)取得销售收入2 500万元。
(2)销售成本1 100万元。
(3)发生销售费用670万元(其中广告费450万元);管理费用48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15万元、技术开发费20万元);财务费用60万元。
(4)销售税金160万元(含增值税120万元)。
(5)营业外收入70万元,营业外支出50万元(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30万元,支付税收滞纳金6万元)。
(6)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15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3万元、支出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29万元。
要求:分别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的会计利润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答案】
(1)会计利润总额=销售收入+营业外收入-销售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金(不包括增值税)-营业外支出=2 500+70-1 100-670-480
-60-40-50=170(万元)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调增所得额
=450-2 500×15%=450-375=75(万元)
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会计账列支450万元,而税法规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
(3)业务招待费调增所得额=15-15
×60%=15-9=6(万元)
2 500×5‰=12.5(万元)>15×60%=9(万元)
注:业务招待费会计账列支15万元,而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4)捐赠支出应调增所得额=30-170
×12%=9.6(万元)
注:会计账簿列支30万元,税法规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标准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5)“三费”应调增所得额=3+29-150
×18.5%=4.25(万元)
注:三费会计账列支3+29万元,税法规定职工工会经费为工资总额的2%、职工教育经费为工资总额的2.5%、职工福利费为工资总额的14%。
(6)技术开发费加扣=20×50%=10(万元)
注:技术开发费会计账簿列支20万元,而税法允许加扣50%。
(7)应纳税所得额=170+75+6+9.6+6
+4.25-10=260.85(万元)
(8)2008年应缴企业所得税=260.85
×25%=65.2125(万元)
从答案可以看出:会计利润总额170万元,而应纳税所得额260.85万元,两者相差270.85-170=90.85万元,这体现了会计与税法之间对该企业三项费用处理的差异额。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3]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2006]第33号.
0 引言
在会计实务中,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并不总能完全真实地反映其实质内容。所以,在做出职业判断时,要想使会计信息反映其所应反映的交易或事项,就务必根据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来进行判断,而不能仅仅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在此,笔者列举以下几点进行探讨。
1 企业资产的认定
会计准则规定,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资产应为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顾名思义,“拥有”是一种法律上的所有权,而“控制”则是反映该种资源的经济实质。例如,根据该定义在做出职业判断时,会对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怎样处理呢?从法律的角度看这是一个租赁行为,企业从外部租入固定资产,显然不拥有所有权,而只有使用权,但这明显是不符合“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含义。从分析中不难发现,由于其租赁期相当长,接近于该资产的使用寿命;而且租赁期结束时承租方有优先购买该资产的选择权;在租赁期内承租方有权支配资产并从中受益,所以从经济实质来看,承租方能够控制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所创造的未来经济利益。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实务中,应当将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视为企业的资产,反映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
2 企业收入的确认
会计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之一,就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应当关注交易的经济实质而不是法律形式。某些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但未交付实物,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也随之转移,企业只保留了次要风险和报酬,如交款时以提货方式销售商品。有时,已交付实物但未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未随之转移,如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商品。重点是实务中对于售后回购,售后租回,在做出职业判断时,是否应当确认为销售收入?如果企业在销售某商品的同时又与客户签订了售后回购或售后租回协议,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就需要按照销售的经济实质来判断是否应当确认销售收入。由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购货方,销售也就没有实现,不应当确认收入,因此,应将售后回购和售后租回协议作为融资协议来处理。
3 关联方交易关系的认定
在企业会计准则中,给出了判断关联方关系的标准,即“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他们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他们之间也是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往往存在于控制或被控制、共同控制或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各方,即建立控制、共同控制和施加重大影响是关联方存的主要特征。在新准则中,除旧准则的五条具体形式外,又增加了三条,即:“对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对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对企业同样也存着关联关系”。对此进行职业判断时,应遵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关联方关系是否存在,应视其关系的经济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
4 资产发生减值的认定
准则中,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从外部信息和内部信息来源两方面列举了七点,决定是否需要确认减值损失。如果存在减值迹象,应当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金额,计提减值准备。例如,如果出现了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的预计的下跌。从法律形式上看,这种现象并未导致资源的减值;但在实务认定时,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从经济实质来看,需要认定减值。又如,如果企业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提前处置,这时根据其经济实质,也要计提相应的减值。
5 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确定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贷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而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是指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已经达到建造方、购买方或企业自身等预先设计、计划或合同约定的可以使用或可以销售的状态。企业在确定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点时需要运用职业判断,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依据经济实质而非法律形式来判断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时点。
6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认定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必须同时满足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时,才能以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入账。其中,非货币性资产的确认和计量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密切相关,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则换入资产的价值不能按公允价值入账,而应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会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影响换入成本是否公允入账,从而影响交易;但从法律形式的角度来看,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并不影响交易。
7 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认定
(1)高速成长时期(1981年至1987年)。我国现代租赁业是在八十年代初引入的,短短十多年便获得迅速的发展,尤其是八十年代中后期发展速度相当惊人。主要原因是因为后,我国的工作重心转入到经济建设上来,但经济建设又面临极大的困境,资金和技术短缺是困扰我国经济建设的瓶颈。我国的国情是经济基础薄弱、设备陈旧老化、资金短缺,然而要在相对薄弱的经济基础上实现较快的增长,这一实际问题催发了融资租赁的产生和发展。
(2)行业整顿时期(1988年至1998年)。中国现代租赁业在九十年代初期进入停滞,与全球现代租赁业九十年代的迅速增长形成鲜明对照。主要原因在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有企业制度转轨,相当部分为国家经济发展作出过巨大贡献的国有企业出现经营困难,甚至停产倒闭、破产或被兼并,特别是1988年4月13日《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布,我国经济行为的主体由政府部门转向企业,同时1988年6月20日规定“国家机关、行政主管部门不能提供担保”,使原来的租赁项目变成了企业自身行为,游戏规则的突然变化使出租人的权益失去了保障,租赁公司形成了巨额呆坏账,租赁业的发展陷入困境。
(3)法制建设时期(1999年至2003年)。从1999年开始,我国陆续完成了融资租赁法律框架的建设。例如《企业会计准则――租赁》(2001年1月1日生效),后修改为《企业会计准则21号――租赁》(2006年2月15日生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于2000年6月30日,后经修改于2007年1月23日。还有《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9月13日),后修改为《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15日)。以及与融资租赁相关税收的各项政策也在不断地完善中,逐步促进了我国融资租赁的恢复发展。
(4)恢复发展阶段(2004年至今)。为了恢复和促进我国融资租赁的发展,2004年12月11日,商务部外资司负责人宣布自即日起开放外商独资融资租赁。在此之前,商务部已批准通用和卡特彼勒进行设立外商独资融资租赁的试点。另外2004年12月,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批准9家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试点单位,2006年5月再次批准11家试点单位。而2007年1月,中国银监会经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重新允许国内商业银行介入金融租赁,并陆续批准所管辖的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一系列的措施都促进了我国融资租赁业的迅速发展。
(二)融资租赁学术研究现状 本文通过对CNKI中国知网文献进行全文收索,发现以融资租赁为主题的期刊文章共计3332条,最早可以追述至1983年由程嘉骥和金奉和发表在《会计研究》上的“国际会计标准租赁会计”一文。从各年度的研究文章数量来看,呈逐年递增的趋势,至2013年达到研究数量的顶峰,2013年度以融资租赁为主题的期刊论文达到407篇。从研究学科来看,金融学科对此方面的研究文章有1276篇,其次是投资学科相关研究达到1035篇,再次是企业经济学科方面相关研究达到920篇。从研究层次来看,用于社科方面的行业指导达到1290篇,而基础研究方面达到1036篇。从研究的基金层次来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涉及11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涉及6项。由此可以看出融资租赁在学术界的研究一直推陈出新,不断开辟新的领域以适应融资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并取得了较明显的成效,进一步推动了融资租赁实务的发展。
二、概念引入法与实务推导法的实施
(一)概念引入法的实施 所谓的概念引入法在本文中是借鉴了数学及物理等基础学科在教学中常用的方法,即在教学中从重点概念入手,不断深入对相关教学内容的理解与消化,让学生通过概念掌握相关学科知识。在会计一班的融资租赁教学过程中选择了概念引入法。
在融资租赁的教学中,与其他章节内容很明显的一个区别点在于出现了数十个相关概念。对于具体概念又可以细分为三个大的方面,首先是与租赁时间相关的概念,包括租赁开始日、租赁期、租赁期开始日等。其次是与租赁资产计价相关的概念,包括资产余值、担保余值、未担保余值、最低租赁付款额及现值、最低租赁收款额及现值等。最后是与租赁收益的确认相关的概念,包括或有租金、履约成本、租赁内含利率、未实现融资收益、未确认融资费用等。在实施概念引入法的教学过程中,教学过程先是通过概念讲解再是了解会计处理基本规定,最后分别对承租人及出租人的会计处理进行讲解,即融资租赁定义融资租赁判断条件与租赁时间相关的概念与租赁资产计价相关的概念与租赁收益确认相关的概念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的基本规定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学生对概念的理解存在的主要问题集中在租赁内含利率、最低租赁付款额及现值、最低租赁收款额及现值、未实现融资收益及未确认融资费用。在概念明确之后主要通过相关概念引出会计处理流程及处理方法,以实现对融资租赁业务的理解与掌握。
(二)实务推导法的实施 俗话说:“学起于思,思源于疑。”对于大学生的教学中需要使学生能“有疑而入,无疑而出”,首先要能“疑”,而推导法是学生能“疑”的方法之一。推导致“疑”在教学中往往体现在教师推导出疑和学生推导质疑的你来我往之中。本文所提出的实务推导法即缘于此教学观点,希望从会计实务出发让学生自主寻求 实务处理中所需要的条件,从而推导出需要的概念,进而用概念来反方向论证实务处理方法的正确性。
在实施实务推导法的过程中,以承租人会计处理为例,所谓实务推导法即从承租人实务处理入手,让学生先思考在融资租赁中承租方需要在账面对融资租入资产进行确认计量,另一方面需要确认对出租方的债务,那么如何开展确认与计量呢?首先,引导学生分析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通过启发学生思考,有学生提出了公允价值计量,有同学提出了实际支付对价计量。其实这两个回答正是符合了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即融资租入资产应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与公允价值两者较低者来入账。因为学生所提出的实际支付对价相当于是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因此顺着学生的理解帮助学生推导出最低租赁付款额的概念,并引发第二轮的思考,即最低租赁付款额需要折现,那么折现率怎么选呢?在探讨的过程中我们通过租赁的实质即出租方提供资产使用,其目的肯定会获利,那么出租人的获利率是否可以做为折现率呢?因此又慢慢引导学生推论出租赁内含利率,即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然后让学生从出租人获利出发推导出承租人的租金其实是本金偿还与利息支付两部分构成,因此推导出未确认融资费用,接着又在实务中提出未确认融资费用如何分摊的问题。后来就分析了实际利率法,并让学生通过讨论推导出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如何选择分摊率,即如果融资租入资产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入账,那么分摊率就选择当时的折现率,如果融资租入资产以公允价值入账,那么需要重新计算分摊率,该分摊率是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相等时候的折现率。对于初始入账价值及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问题理清之后,学生对承租人的账务处理就不存在很大难度了,此教学过程可以总结为融资租赁定义融资租赁判断条件融资租入资产入账价值的确认最低租赁付款额及其现值未确认融资费用租赁内含利率及实际利率法承租人会计处理。
三、融资租赁课堂教学效果比较
在运用不同的教学方法讲解完融资租赁账务处理之后,对两个班的同学进行了教学效果的问卷调查,对于会计一班实际发放问卷81份,回收问卷81份,有效问卷81份,对于会计二班实际发放问卷79份,回收问卷79份,有效问卷79份。问卷设计主要分为三个版块,包括相关概念定义的理解,相关项目计算、核算程序及账务处理。本文对两种教学方法的教学效果对比正是从这三个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一)相关概念理解程度对比分析 通过对问卷的统计分析可以发现,在相关概念定义部分,重点考察了学生对于融资租赁、 最低租赁付款额、最低租赁收款额、未确认融资费用、未实现融资收益及租赁内含利率。问卷结果显示出,两种方法下对于融资租赁、 最低租赁付款额、最低租赁收款额、未确认融资费用及未实现融资收益的理解处于差不多的水平,均有60%左右的同学完全理解相关定义。但是对于租赁内含利率的理解,在概念引入法下仅有35.7%的同学表示完全理解,而实务推导法下有52.9%的同学表示完全理解,高于概念引入法17.2个百分点。究其原因应该是在通过实务推导法非常形象地启发学生自主思考,深入理解了租赁内含利率的产生原由,在不断自主推导概念过程中加深了学生的印象。
(二)相关项目计算理解程度对比分析 在第二板块的对比分析中,重点对比的是各种项目的计算方面。在具体调查过程中选择了最低租赁付款额及现值、最低租赁收款额、未确认融资费用及分摊、未实现融资收益及分摊的计算。通过对问卷数据的统计分析可以看出,两种方法下对于最低租赁付款额、最低租赁收款额、未确认融资费用及未实现融资收益的计算方面教学效果差别不大,均有51%左右的同学表示完全会计算,但是对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及未实现融资收益分摊的计算就存在明显差异了。在这几方面的对比中发现,概念引入法下能完全会计算的占比仅有19.8%,而实务推导法下完全会计算的占到38.6%,高于概念引入法18.8个百分点。这正是由于实务推导法下由学生自己推导出了如何使用实际利率法进行分摊,也得益于实务推导法下对租赁内含利率及分摊率的理解。
(三)账务处理理解程度对比分析 对于融资租赁学习的最后重点则是账务处理。在融资租赁中分为承租人的账务处理与出租人的账务处理,包括了初始确认计量,后续租金支付收取的确认计量以及租期界满后的相关确认计量问题。其中的重点及难点往往集中在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及未实现融资收益环节。通过对问卷的统计分析可以看出对于账务处理方面概念引入法下完全理解的同学仅达到18.7%,而实务推导法下完全理解的同学达到36.9%,明显高于概念引入法下18.2个百分点。由此可以看出,实务推导法的教学效果远远优于概念引入法,究其原因在于实务推导法下是引导学生自主推导出了实际利率法的核算程序,在学习中深入理解分拆性地学习了融资租赁的整个实务处理流程,因此在最终的处理过程中更能体现出逻辑性,也能更好地进行会计实务处理了。
[本文系攀枝花学院会计学省级特色专业(编号:ZY0803)阶段性研究成果]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是节能服务领域的一项新兴业务,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中尚未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作出相应的规定,在会计核算的科目、内容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都存在不规范的现象。实际工作中很多节能服务企业的会计核算非常混乱和模糊,迫切需要从理论和实务上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模式的研究,以利于节能服务企业正确组织会计核算工作。
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现状分析
目前节能服务企业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实务中,主要存在以下四种核算模式:
(一)存货准则核算模式
即认为节能服务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向用能单位提供的是自产的节能设备销售、安装及售后服务,其实质类似于分期收款的节能设备和后续节能服务的混合销售。笔者认为:就“实质重于形式”而言,节能设备购置在本质上是节能服务公司的一项资产投资业务,通过折旧或摊销方式转化为货币资产。取得的收入是节能服务收入,而非销售节能设备的收入。所以无论是从业务性质上还是从交易实质上分析,都不符合存货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BOT项目核算模式
此种模式即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规定参照BOT项目处理方式进行核算。BOT是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采用这种核算模式的企业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也要经历建造――经营――转移这一过程,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规定相符。笔者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规定,BOT的(建设―经营―移交)项目是为了缓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增加与投资资金紧张的矛盾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投资模式。政府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非政府部门的投资者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投资者承担该项目的融资、建设、经营和维护的权利。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内,投资者通过向设施使用者收取费用,来回收项目投资、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取合理回报;同时,政府部门拥有对这一基础设施项目的监督权。特许期届满后,投资者将该基础设施项目无偿地移交给政府部门。可见,BOT项目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两者在运营模式上还是有很大差别的。因此,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也不适用BOT核算方式。
(三)融资租赁核算模式
此种模式认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就是节能服务企业按照客户的要求建造的特殊固定资产,在合同期分期收回投资并获得收益,合同期满将资产所有权转移给客户。且资产多为专用设备,一般只有用能企业才能使用,所以与准则中的融资租赁规定相吻合。笔者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下的节能设备在合同期内资产所有权仍属于节能服务企业,用能企业只拥有使用权,而且未来的节能收益并不能确定,与节能设备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没有全部转移给用能企业。节能服务企业在合同期内要对资产进行折旧或摊销,而用能企业无法视同自有固定资产入账,支付的租金已列入当期损益,也不允许再计提该项资产的折旧或摊销。而且该资产在合同期的使用中因运营的需要可能不断的发生投入,所以事先很难确定资产的价值。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合同期通常远短于设备的正常使用寿命,与融资租赁规定的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相悖。而且租赁期发生的正常维护费用由出租方承担而不是承租方,与融资租赁的规定不同。能源管理合同条款表现为效益分成而不是固定租金的收付,通常是确定一个节能额的分成百分比,而不是一个绝对额。对节能服务企业来讲也是一种未来的不固定的服务收入,对客户来讲也是一种未来不确定的支出,具有波动性。这就导致无法按照融资租赁的核算要求计算最低付款额和最低收款额。
(四)经营租赁核算模式
此种模式认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属于经营租赁业务,节能服务企业建造的设备是未来出租的固定资产,未来从用能企业获取的收益中,一部分是投资成本的回收,一部分是租金收益,合同期内,节能服务企业将各期取得的收益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收益;而用能企业由于设备在合同期内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按各期的节能收益的一定比例向节能服务企业的支付设备使用费(即租金)通常按直线法计入当期支出。与准则中的经营租赁一致,应按照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进行核算。在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能源管理合同的履行需依赖特定资产,即节能服务公司负责建造的节能设备,该节能设备虽然形式上是由节能服务公司使用管理,但是这种使用管理是受到用能单位限制的,在合同期内,合同条款对节能服务公司在运营设备期间的服务类型、服务对象、服务价格进行了限定,因此节能设备的实际使用权在用能单位,即节能设备的使用权发生了转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释义,确定一项协议是否属于或包含租赁业务,应重点考虑以下两个因素:一是履行该协议是否依赖某特定资产;二是协议是否转移了资产的使用权。所以,合同能源管理应该属于租赁业务范畴。
综合分析上述四种核算模式,相比较而言,合同能源管理更多的是经营租赁的表现形式,特别是合同期内的诸多不确定要素,也使得采用经营租赁核算方式更加简单、直观。在此,笔者认为,可以将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界定为一种特殊的经营租赁业务,即在租赁结束时双方发生了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这种转移双方基本都是以赠予与受赠的方式完成,而且现行的税收政策也是这样规定的。对节能服务企业来讲,该资产随投资的回收基本已折旧或摊销完毕,账面价值几乎为零,只需做简单的资产清理;对用能企业来讲,不需另行支付资产价款,只是取得资产所有权,账务上也只是同时增加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为此,笔者建议现阶段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拟参照租赁准则中经营租赁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二、完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的制度性考量
(一)从长远考虑,应加快制定出台合同能源管理特殊业务的会计核算准则
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有力措施,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迫切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因此,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我国长期的战略性产业,从合同能源管理未来的发展要求出发,很有必要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单独制定企业会计准则,以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会计核算。为此,财政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组织相关专家和实务工作者,在深入调研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运作模式和会计核算情况的基础上,抓紧起草《企业会计准则X号――合同能源管理(征求意见稿)》,在充分、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尽早制定出台并实施《企业会计准则X号――合同能源管理》,以满足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的现实需要,促进我国节能服务产业的健康顺利发展。
(二)从短期看,应租赁准则解释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
在目前财政部尚未出台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相关会计准则的情况下,可先通过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的方式,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具体核算方法作出统一规定。现阶段,节能服务企业应当在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后,根据现行有关会计准则、解释和合同能源管理有关税收政策的精神,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的特点和交易实质进行判断,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采取合适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实务操作。
三、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处理方法的具体建议
根据租赁准则中经营租赁的相关规定,对现阶段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各阶段经济业务事项的账务处理,提出如下具体建议:
(一)项目前期阶段
项目前期阶段主要包括项目拓展阶段、项目方案阶段以及项目合同阶段。项目前期阶段经济业务应通过设置“生产成本”或“劳务成本”、“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等科目进行核算,用来归集相关的前期费用。在项目前期阶段发生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聘请专家的劳务费、交际应酬费等费用应根据受益原则,直接为该项目提供劳务(工程技术部)的,应计入“生产成本”或“劳务成本”,行政管理部门(综合管理部)或销售部门(市场营销部)发生的费用应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即相关费用发生时,借记“生产成本”、“劳务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二)项目建设阶段
项目建设阶段的主要经济业务内容包括:采购原材料、设备,组织项目施工、安装和调试等。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节能服务企业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按税法规定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节能服务公司应将购建的资产,以及开发和购置的无形资产分别确认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因此,项目建设阶段应通过设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科目,核算根据项目设计要求采购原材料、设备,组织项目施工、安装和调试,以及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所发生的合理支出。
为区别节能服务公司内部自用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时,应在“固定资产”科目下设置“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二级科目;应在“无形资产”科目下设置“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形资产”二级科目。合同能源管理固定资产购建的账务处理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况:
1.购入不需要安装的节能设备时,借记“固定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2.购入需要安装的节能设备时,节能服务公司应将相关的成本费用可先通过“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程”科目进行归集;安装完毕,投入使用后转入“固定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科目。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项目建设阶段购入设备、材料时,按实际发生额,借记“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2)发生施工、安装和调试等费用支出时,借记“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3)项目完工结转成本时,借记“固定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程”科目。
3.节能服务公司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增值税免税条件的,购入设备、材料等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借记“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程”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合同能源管理无形资产购置的会计账务处理如下:按购置成本,借记“无形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三)项目实施阶段
项目实施阶段的主要经济业务包括对项目的运行管理,操作人员进行培训,组织安排好项目资产的管理、维护和检修,与用能企业共同监测和确认节能项目在合同期内的节能效果,分享收益等。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节能服务企业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计提折旧或摊销。项目实施阶段经济业务应通过设置“生产成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应收账款”和“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核算合同能源管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和摊销费用,并确认节能效益分享收入。项目实施阶段的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计提合同能源管理固定资产折旧时:借记“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科目。
2.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摊销合同能源管理无形资产时: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摊销――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形资产”科目。
3.根据有关规定,合同能源管理应属于节能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关的收入、成本应通过“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核算。
(1)发生的管理、维护和检修费用等费用化的后续支出,应借记“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
(2)按合同约定分享节能收益,收取节能服务费确认收入时,借记“应收账款――XX用能单位”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节能服务公司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增值税免税条件的,借记“应收账款――XX用能单位”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收入”科目。
(3)收取节能服务费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XX用能单位”科目。
(4)期末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成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
4.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节能服务企业应分别核算各项目的成本费用支出额。对在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内发生的期间费用划分不清的,应合理进行分摊,期间费用的分摊应按照项目投资额和销售(营业)收入额两个因素计算分摊比例,两个因素的权重各为50%”。
(四)项目期满移交资产阶段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期满后,应将节能设备从节能服务公司无偿转移到用能单位。项目期满移交资产时,应通过设置“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支出――非公益性捐赠”等科目,核算移交过程中的相关支出。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按照上述规定,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企业移交节能设备等资产时的会计账务处理如下:
1.节能服务企业应将合同能源管理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全部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再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即先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科目;再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公益性捐赠”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2.移交无形资产时,根据合同能源管理无形资产的账面净值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公益性捐赠”科目、借记“累计摊销――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形资产”科目;根据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货记“无形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形资产”科目。
参考文献:
[1]张明贤.论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及节能效益分配型财务核算方法[J].中国总会计师,2011(5).
[2]杨仁标.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会计处理初探[OL].浙江电力优秀管理论文大赛,2013-9.
[3]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4]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账务处理
旧制度中规定,保险公司如有经国务院特批对外进行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以前投出的目前尚未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可以增设“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但对于具体的账务处理没有做出规范。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而随着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逐步放宽,保险公司进行股权投资乃至直接进入证券市场,都将成为其实现保险资金保值增值、链接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渠道。新制度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入帐价值、成本法和权益法等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当然这是针对所有的金融企业)。
(三)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
新旧制度对于购入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规定相同,而对于另外几种情况存在不同程度的区别:
1.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旧制度规定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而新制度规定“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帐价值。”
2.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旧制度规定按评估确认的原价记账,而新制度规定“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帐价值。”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旧制度规定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发生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记账,而新制度规定“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帐价值。如果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小于30%的,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4.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旧制度规定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记账,而新制度规定“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帐价值。”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旧制度规定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而新制度规定“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本论文由整理提供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3.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6.盘盈的固定资产,旧制度规定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而新制度根据其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是否存在活跃市场采取与捐赠固定资产类似的原则确定入账价值。
7.新制度还规定:“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入账价值。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还应当包括金融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这在旧制度中均未说明。
(四)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
本论文由整理提供
;对于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旧制度规定:“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的,按不超过受益年限的期限摊销。”而新制度规定:“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其他情况新旧制度的规定一致。
(五)长期待摊费用的会计处理
新制度与旧制度相比,在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上有以下几点变化:
1.旧制度规定,长期待摊费用是摊销期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摊销费用。新制度对于长期待摊费用规定的概念一样,但范围有所缩小,主要是不再包括开办费(在开始经营的当月直接计入损益)以及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发生时直接计入损益),并且明确指出:“应当由本期负担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得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2.旧制度规定:“开办费应当从公司开始经营的当月起,按不超过5年的期限平均摊销;如开办费不大的,也可在开始经营的当月一次摊销。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应在大修理间隔期内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而新制度规定:“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单独核算,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限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平均摊销;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对于旧制度规定的开办费,新制度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金融企业开始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经营当月的损益。”此项规定体现了谨慎性原则。
3.新制度增加了如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其他单位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等相关费用,减去股票发行冻结期间的利息收入后的余额,从发行股票的溢价中不够抵销的,或者无溢价的,若金额较小,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若金额较大,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不超过2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4.新制度规定,如果长期待摊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六)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会计处理
新制度对借款费用资本化做了详细规定,与旧制度相比,有以下变化:
1.旧制度规定,长期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汇兑损失等借款费用,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属于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计入有关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除上述情况之外的,计入当期损益。而新制度规定,除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外,其他借款费用均应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新制度规定,在以下3个条件同时具备时,金融企业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应当开始资本化,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只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本论文由整理提供(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旧制度对此没有规定。
3.新制度还对资本化率、以非借款方式募集资金专项用于购建某项固定资产、某项建造的固定资产各部分分别完工、某项固定资产的购建发生非正常中断以及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情况做了详细说明,这些在旧制度中均无规定。
(七)短期投资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
新制度规定,短期投资的利息,应当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已记入“应收利息”的除外。而旧制度中规定,除已计入“应收利息”科目的以外,短期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一般应于收到时确认为投资收益。
(八)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主要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两种方法下会计处理有很大区别,所确定的各期所得税费用也不同。旧制度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采用应付税款法计算缴纳所得税。而新制度规定:“金融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或者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的核算。”如果保险公司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那么,就需要增加“递延税款”科目。
(九)外币业务核算
新制度对外币业务核算的主要变化有:
1.旧制度中规定,采用外汇分账制的公司,应设置“货币兑换”科目,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及有关外币账户的联系均通过“货币兑换”科目核算。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新制度中规定:“采用外币分账制核算的金融企业,应按业务发生时的各种原币填制凭证、登记帐簿、编制会计报表。金融企业发生结售汇、外币买卖以及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及账务间的联系均通过‘外币买卖’科目,并按业务发生时的汇率记账。‘外币买卖’科目应采用多栏式账簿,同时记录外币金额、汇率等。”
2.旧制度规定,对于采用外汇统账制的公司,月份终了,其按照月末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计入该项在建固定资产成本;除上述情况外,均计入当本论文由整理提供
期损益。新制度则规定:“采用外币统账制核算的金融企业,应分别记账本位币和各种外币进行明细核算。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属于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按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原则进行处理。”
3.新制度对外币报表折算作了规定,要求金融企业应将以原币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折算为人民币。具体折算方法如下:资产负债表,除权益类项目外,其他项目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权益类项目按照历史汇率折合为人民币。不同汇率之间形成的差额,作为外币折算差额单列项目反映。利润表,按期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而旧制度中对此没有做出规定。
(十)增加了会计调整
新制度对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以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处理做了详细规定:对于会计政策变更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或未来适用法。会计估计变更时,不需要计算变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也不需要重编以前年度会计报表,但应当对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估计进行处理。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应当如同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发生的事项一样,做出相关账务处理,并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编制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相关附表和现金流量表的补充资料内容,但不包括现金流量表正表)作相应的调整。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才发生或存在非调整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其内容、估计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如无法做出估计,应当说明其原因。旧制度对此均未涉及。
(十一)增加了或有事项的处理
新制度对或有事项做了详细规定,指出金融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如无法预计,应当说明理由),以及获得补偿的可能性。旧制度对此未涉及。
(十二)增加了对会计报表附注的规范
【关键词】租赁型保障房;退出机制;奖惩并用
一、研究背景
江苏省2013年新开工保障房任务是23万套,基本建成18万套,发放廉租房租赁补贴4万户。到2015年,全省住房保障覆盖面将扩大到20%的城镇家庭,届时将全面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基本解决城镇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的租房困难问题。其中,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为租赁型住房,在保障房体系中比例逐年加大。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政策即将两者统一作为租赁型住房,在政策允许下,廉租房和公租房可以使用统一房源。廉租房住房居民因收入水平提高不符合廉租住房要求时,仍可继续在保障房内居住,通过提高租金等方式转变为公共租赁房住户。另外江苏省公租房施行“租补分离”政策,即要求被保障房住户先按市场水平交纳全额租金,政府部门依据住户的实际收入状况,再发放不同层级的补贴。一旦发现被保障对象不符合申报要求,将立刻停止对其补贴发放。由于采取收支两条线,后于租金交纳发放补贴,有助于加强对住户监管。
目前我国对保障房的分配和控制主要集中于申请阶段。通过对申请者申请条件的严格筛选和审核,进行租赁型保障房的审批,从而达到公平、合理、高效的目标。
图1:江苏省廉租房申请流程
租赁型保障房具有很高的保障性质,政府也投入了大量的资金,由于很多租赁型保障房住户都是只进不出,缺乏流通性,使得政府巨大的投资难以有效收回。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对居民收入的追踪和审核,很多不再符合条件的居民依旧享有补贴,不利于社会资源的最优分配和保障更多低收入人群的利益。
我国以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房为代表的租赁型保障房退出机制研究较少且面临财产监察实施困难、清退措施效果差、激励措施缺乏。因此如何建立起合理、高效的租赁型住房“退出”机制,是保障房迅速发展过程中亟须解决的问题。
二、文献综述
我国租赁型住房退出机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退出政策的研究上。陈险峰、刘友平[1]认为,现有的世界各国(地区)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机制分为三种:租金调节退出机制、违规强制退出机制、严厉惩罚退出机制。从全国和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情形来看,租金调节机制因其退出方式较为平滑,实施容易,是应用最为广泛的主要退出情形。如贾春梅[2](2013)对腾退方式作出有益补充,认为实物配租下,退出机制通过保障房体系内部转换、保障和市场两个转换来实现。盛婷婷,张海波[3](2012)对廉租房退出机制进行研究,认为一方面要从完善廉租房管理制度入手,建立动态监管的廉租房退出机制,另一方面要完善政府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廉租房退出后与其他层次保障住房的衔接。国内大部分学者认为退出机制应当做到奖惩并重,法规严格[4],魏丽艳[5](2012)认为保障房退出机制的高效,根本上有赖于收入统计制度和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在激励方面退出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承租人主动退出和在合同期内提前退租的发放租金补贴[1]等激励政策。
三、 实证研究
租金调节退出机制、违规强制退出机制、严厉惩罚退出机制三种退出机制各有优劣及适用的经济环境。我国保障房目前面临资金紧缺,资金有效利用等问题,大部分城市供应与需求并不平衡,仍有大量住房缺口。为促进公共租赁住房有效流转,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率,应当加强对欺诈等非诚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奖励主动退出行为。
租金调节机制在国外以美国、德国为代表,这种机制在我国已得到了推广和应用,但腾退和流转功能较差。强制退出和严苛惩罚机制,在我国应用较少,既有安土重迁的国民心理和历史渊源,也因为现阶段动态监管和管理细则的缺乏,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也造成了一定的困难。香港和新加坡是严苛惩罚机制的代表,韩国和英国保障房体系是严格退出机制的代表,这些国家在保障公共资源流转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对我国公共租赁住房的奖惩并举制度的完善,有一定借鉴意义。下文着重对香港和新加坡的住房体系进行介绍。
香港的公屋计划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公共租赁住房覆盖住户701609户,建造租住公屋数达722368间,覆盖(百分比)(数据截至2012年3月)。其成功的经验也有赖于严格合理的准入、轮候、退出机制。在退出机制方面,一是设立严格的动态资产审查制度。如公屋住户家庭入息及拥有的资产净值均超逾指定的资助入息及资产净值限额(每年动态调整指标并根据家庭结构进行区分,对年长者有特殊豁免政策)或选择不申报资产,便须迁出所住的公屋单位。迁出住户如需暂住公屋,需获得审批,并支付双倍租金,且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从2008年11月起,香港房屋署引入“每两年一次的家访调查”计划,对之前资产申报计划简化, 住户的收入资产状况将以电子形式进行记录,以核证公屋及中转屋单位的住用情况。二是建立起严苛的惩戒制度。违反公屋条例或者滞交租金等行为,会面临取消轮候资格、交纳罚款等处罚。如对因触犯 “屋管理扣分制”或违反租约规定,而被房委会于2006年1月1日或以后终止公屋单位租约的前租户及其在终止租约生效时年满18岁的家庭成员,由终止租约日期起计2年内,不合资格透过轮候册申请公屋于欺诈等非诚信行为 。三是施行奖励制度,香港房屋署设立“天伦乐”“共享颐年”等优先配屋计划优先轮候特殊群体。对主动退出的住户有优先获得购置房屋的权利。
韩国的公共租赁住房体系包括三种类型,永久租赁房、公营租赁房和国民租赁房。对于为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真正被中低收入家庭享用, 韩国建立了基于强制住房合同预购帐户制度和严格的住房档案制度的“一户一宅”制[6]韩国政府很早就明确提出了打击投机的干预目标, 且根据市场状况灵活调整干预力度。采用多种工具进行如土地政策工具、城市规划政策工具、价格管制政策工具、套型面积管制政策工具、交易管制政策工具、期房政策工具、税收政策工具等进行管制。[7]在退出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的,不仅强制退出,其非法所得也要收回。
四、结论及政策建议
“新建”和“退出”是保障程序的两端,大规模的新建而没有良好的退出机制并不能达到保障的效果,目前江苏省保障房也面临着“两难”的境况。一方面是“准入难”,由于严格的资格审查,很多居民并不能达到相应的要求,使得保障范围并不能完全覆盖。另一方面是“退出难”,由于没有建立起完善的退出机制,使得租赁型保障房的流动性大大受限,并不能动态的满足更需要的人群的需求。而在这种情况下,资格造假、骗购骗租、分配乱象等不当得利者层出不穷。
为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机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改进:
图2:江苏省租赁型保障房退出机制简表
(一)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及供应体制。江苏省目前施行的“租补分离”政策,由政府依据家庭困难程度发放不同程度的补贴,因而合理、科学、分层级的租金标准至关重要。在供应体制设计方面,可借鉴韩国的住房体系,设立不同年限、不同住房面积的公共租赁住房,收取不同的租金,“小房型,低收入,低租金,长租期;中房型,高收入,短租期,高租金”。[8]
(二)退出机制由租金调节机制向严格腾退机制过渡。现阶段施行严格或严苛惩罚退出机制,面临诸多操作困难。从长期良性循环来看,需要建立严格透明规定详细的强制退出机制。这一点既依赖于严格的资产审核机制作为支撑,同时需要严格细致的法律准则予以保障。如对财产申报过程中,欺诈行为处理罚款和没收所得、强制清退等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以刑罚。
(三)加强资产动态审核和监管。在社会公民中建立诚信档案,并进行联网。申请者在保障房申购退出中的诚信行为将直接影响其银行贷款、商品房购买等经济行为。建立财产申报强制机制,规定申购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详实、真实的财产数据。房屋管理机关对申请者的财产状况可采取抽查制度,一经发现作弊或未按要求申报,即可取消资格。同时,也应根据调研结果和经济发展水平,动态调整以制定合理的资金标准。
(四)制定详实有效的奖励措施。退出机制的有效施行,不仅依赖严格的监管和惩戒,详实有效的奖励措施能够调动申请者的积极性,加速退出和流转。对于主动退出的可给予诚信档案良好等级、银行贷款信誉等级良好等诚信奖励,以及奖励搬家费、减免过渡期租金等现金奖励,也可给予优惠购房政策、亲属优先申购、轮候保障房等政策奖励。
【参考文献】
[1]陈险峰、刘友平 公共租赁房退出机制及其政策选择 【J】 城市问题2012(6)
[2]贾春梅 保障房“转换”式退出机制研究――腾退方式的有益补充 【J】会计与经济研究2013(1)
[3]盛婷婷,张海波 住房保障体系中的廉租房退出机制【J】 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3(1)
一、借款费用的内容、范围
借款费用一般是指企业因借人资金而发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但在其具体范围上,我国具体准则指出不适用于“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和“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而IAS23明确说明“不涉及权益(包括不归类于负债的优先股)的实际成本或假设成本”,但借款费用包括“融资租赁所形成的融资租赁费”,同时也包括用于投资性房地产所借资金引起的利息。可见,IAS23是以负债性或是权益性来划分借款费用,而且适用于全部负债性的借款费用,而我国具体准则是按借款的产生原因和用途来确定其适用范围的,而且其适用范围也相对要小。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租赁费,其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则由《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另行规定。
二、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
IAS23和我国具体准则对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都提供了两种方法:在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或按规定进行资本化。不同之处在于IAS23将当期确认为费用即费用化作为基准的处理方法,而将资本化作为“允许使用”的方法,而且规定,不管借款如何使用,借款费用均应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除非按规定进行资本化。从理论上讲,根据“收入和费用配比”原则,借款费用在某些情况下应当予以资本化,但从实务上考虑,费用化方法更便于操作,而且符合稳健性原则。在实务中,企业也常常选择借款费用费用化的处理方法。我国具体准则明确要求,除了用于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需予以资本化外,其他用途的借款费用都应予以费用化,记人当期损益。这样规定主要是基于“收入和费用配比”原则的考虑。此外,我国具体准则对因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也作了专门规定:辅助费用属于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应于发生时予以资本化;以后发生的辅助费用应于当期确认为费用。但如果前者的发生金额较小,也可于当期确认为费用。相比较而言,IAS23就没有对辅助费用进行特别规定。
(二)借款勇用的资本化处理
1.资本化的条件及范围。就资本化的条件而言,我国具体准则规定,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等借款费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①资产支出已经发生;②借款费用已经发生;③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需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这里的专门借款是格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资产支出则只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所发生的支出。例如,用货币资金购买建筑材料,将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固定资产的建造,以及用带息票据购买工程用料等情形。我国具体准则中进行这样的规定,虽然使资本化金额核算显得较复杂,但却体现了“收入和费用配比”的会计原则,避免了在所借款项未用于建造相关资产而用于其他用途时,其借款费用也记入该资产成本即资本化的可能。IAS23对借款费用资本化规定的条件实际上同我国具体准则的要求是一致的,但其要求的基础是:银行向企业贷款的通行做法,即贷款成立时银行只给贷款指标而不是一次性划入企业在银行的账户,企业在实际需要时由银行直接支付。这样避免了在企业使用贷款前就需承担利息支出的情况,因而也就不会存在前面所提到的问题。
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IAS23规定,作为“可以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借款费用资本化方法要求:凡可直接归属于符合条件的资产的购置、建造或生产的借款费用,都应予以资本化。这里的“可直接归属于”意思是指如果不发生该资产上的支出则可以避免的借款费用。“符合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资产,例如某些存货、制造厂、发电设施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而我国具体准则规定的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则是指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可见,我国具体准则允许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仅限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借款即专门借款。这同IAS23规定的“可直接归属于符合条件的资产的购置、建造或生产的借款费用”相比有着重大差别,因为这里的“符合条件的资产”可能是一些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资产。这表明我国具体准则规定的准予资本化借款费用的范围要小得多。
2.资本化金额的确定。IAS23规定,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的确定有两种情形:①如果是为获得某项符合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人的资金,应为本期实际发生借款费用减去以该项借款进行临时性投资而获得的投资收益后的数额;②如果是一般性措人资金用于获取某项特定的符合条件的资产,则应等于资本化比率和发生在该资产上的支出的乘积,这里的资本化比率指的是企业当期尚未偿付的所有一般性借款的借款费用率的加权平均值。而我国具体准则确定的资本化范围较窄,因而其资本化金额的确定也要简单得多。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资产支出金额×每笔资产支出实际占用无数÷会计期间总天数]
资本化率=借款加权平均率=当期发生的专门借款利息之和÷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100%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具体准则在这里没有涉及到临时性投资引起的收益问题。但是在实务中,由于专门偌款一般不会在拨入企业账户后马上一次性用完,这样就可能产生存款的利息收人。如果有一部分借款较长时间内都不使用,则可能会被企业用在其他临时性的投资上,因而也就可能产生临时性的投资收益。当前这种情况在我国并不少见,但我国具体准则并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
(三)资本化的停止
1.暂停资本化。暂停资本化的关键在于准确把握暂停的条件规定和时间的确定。IAS23认为,如果为使资产达到其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而进行的必要准备活动中发生较长时间的中断,则其间的借款费用应暂停资本化。同时提出两点例外:①在大量的技术性和管理性工作进行的期间内;②如果暂时的中断是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必要的程序。这两种情况下通常不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过程。例如,在为使存货达到成熟状态而必须持有的期间内,资本化应继续进行;又如在某地建造桥梁时,该地在建造期间出现高水位情况,这种高水位应视为正常情形,所以在由于高水位而耽搁建造的持续期间内,资本化也应该继续进行而不能予以中止。而我国具体准则规定,如果固定资产的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包括3个月),则应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另外,若中断本身是正常情况下必要的过程,则资本化应继续,这一点同IAS23是一致的。
二者相比可以看出,IAS23规定的暂停资本化的条件实际上也是指发生了非正常中断,不同之处在于我国具体准则对条件和时间的把握更为明确、具体,而IAS23的描述更多的是在进行原则性规定。
2.终止资本化。IAS23认为,为使符合条件的资产达到其预定的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而必要的准备活动“实质上完成”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过程应当终止。其判断标准是:日常管理性工作可能仍在进行,但如果资产的实体建造已经完成或只有少量工作尚未完成,都可以判断所有工作实质上已结束。另外,如果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而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的过程中可供使用,并且该部分的必要准备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则资本化过程也应该结束。可见,IAS23强调的是从促使有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过程角度来说,必要的准备活动实质上已经接近尾声。同IAS23相比,我国具体准则有两处不一样。一是判断是否终止资本化,关键要着所购建的固定资产是否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这是从资产的使用价值存在状态的角度而言的;另一方面,判断固定资产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标准可分为以下情况的任意一种:①资产实体建造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实质上已经完成;②即使有个别与设计或合同要求不相符合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③继续发生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几乎不再发生;④如固定资产需要试运行,其试运行的结果已经表明能够正常运转或正常营业。
两者对比不难发现,关于判断有关资产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两个准则虽然在表述上的详略不尽一致,但其本质内涵却是一致的。我国具体准则之所以做出更具体的规定,其主要理由是:在实务中存在某些企业在有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相当长的时间里也不进行决算、结账的情形,这样企业就可能继续将有关借款费用进行资本化而不计入当期损益,从而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准则中的规定则可以有效地避免这种憎形发生。此外,按照我国具体会计准则,如果所购建固定资产的各部分已分别完工,但仍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才可使用,就应当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终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过程。这种情况在IAS23中则没有明确提出来。
一、前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合并、兼并、联营等现象日趋增多,这使得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变得越来越广泛。关联企业之间为了达到调节利润、粉饰报表的目的,可能存在相互转移收入和费用,操纵关联方交易价格,内部资产转让,费用承担不符合配比原则,相互融通资金费用分担不合理等问题。这直接影响到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公允性,可能导致投资者出现决策失误。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关联方交易过程中,不能将关联交易等同于一般交易进行测试,否则极可能落入被审单位设计的陷阱。因此,如何对关联方交易实施有效的审计监督成为注册会计师急需解决的重要课题。
二、关联方交易概述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交易的主要类型有:
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担保。
5、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6、租赁。租赁通常包括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等,关联方之间的租赁合同也是主要的交易事项。
7、。主要是依据合同条款,一方可为另一方某些事务。
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在存在关联方关系时,有时某一企业所研究与开发的项目会由于一方的要求而放弃或转移给其他企业。
9、许可协议。当存在关联方关系时,关联方之间可能达成某项协议,允许一方使用另一方商标等,从而形成了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10、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11、关键管理人薪酬。企业支付给关键管理人员的报酬,也是一项主要的关联方交易。
三、关联方交易审计的特点
(一)审计风险大。这种审计风险表现在周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上。从固有风险看,由于我国某些上市公司没有建立关联方交易的约束机制,而现有的法律、法规除对关联方及其交易要求披露之外,未作其他规定,造成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固有风险很大。从控制风险看,由于局部利益的驱使,关联方交易存在相互转移收入和费用的行为,并利用价格调节利润,使资金使用不遵循有偿原则等,造成了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控制风险大。从检查风险看,由于某些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交易大做文章,使关联方交易量大且复杂,给注册会计师设置了障碍,加大了获取审计证据的难度,提高了关联方及其交易审计的检查风险。
(二)审计难度大
1、由于关联方的界定不清使审计难度加大。
2、不正常的交易使审计难度加大。
3、未予披露的关联方交易也使审计难度加大。
(三)审计具有连续性。在关联交易的主要事项中,如购货、销货、应收应付款项等,一般应当披露连续两年的比较资料。这使得在今后年度审计过程中,当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时,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初期有关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审计证据的取得,应该和资产负债表期初余额确认方法一致。从关联方交易的审计实践中,也体现出审计连续性的特点。
四、关联方交易审计的重点
(一)关联方的识别。关联方审计的难点在于发现关联方关系,只要找到了所有关联方,审计也就有了清晰的线索。注册会计师在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和制定审计计划时,要对被市单位的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实施以下程序来确定被审单位存在已知或潜在的关联方及其交易:
1、审查以前年度审计工作底稿。以前年度工作底稿中确认的关联方,在本期如未发生变动,则仍视其为关联方;而以前年度未作为关联方记录的其他企业则有可能成为企业的关联方。
2、了解、评价被审单位识别和处理关联方及其交易的程序。
3、查阅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名单,这有助于注册会计师正确判断他们与企业的交易对企业利润的影响。
4、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记录,使注册会计师能认别控制、共同控制或对被审单位实施重大影响的关联方。
5、询问前任注册会计师,从而提高审计效率,但仍要对询问结果审核。
6、审核所审会计期间的重大投资业务或债务重组业务,确认投资和重组的性质是否构成新的关联方关系。
7、审核所得税申报资料。若被审单位报税过高或过低,说明可能存在以转移利润为由的关联方交易。
(二)对关联方交易的识别。判断关联方交易存在的标准不是金额大小,而是会计上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由于被审单位可能会故意隐瞒关联方,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实施专门审计程序来识别关联方交易。
1、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记录。
2、询问有关当局重大交易时的具体情况。
3、审阅被审单位管理当局说明书。
4、了解被审单位与其主要顾客、供应商和债权人、债务人交易性质及范围。
5、了解是否存在已发生但未进行会计处理的交易。
6、查阅会计记录中数额较大的异常或不常发生的交易。
7、审阅有关存款、借款询证函,检查是否存在担保。
(三)对被审关联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符合性测试
1、了解、描述关联方交易内部控制。
2、查明并确定已授权或拟授权的关联方交易。
3、抽样检查关联方交易的原始凭证。
4、检查董事会和关键管理人员提供的所有资料,从而确定关联方交易的完整性。
5、审查机器设备或建筑物等购销业务的会计确认计量记录。
6、审查关联方之间的、租赁、资金借贷业务。
7、审查支付给关键管理人员报酬的金额和方式有无不合理。
8、评价关联方内部控制制度。如果被审单位关联方交易的内部控制较好,可以减少实质性测试,否则应增加实质性测试。
(四)对被审单位关联方交易进行实质性测试
1、审查被审单位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销活动、劳务支出、租赁业务,确定其交易价格是否公平,相关的原始凭证是否齐全。
2、审查被审单位与其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的有关合同、文件,核实资金是否被无偿占用,检查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3、审查有关担保、抵押协议,查看担保抵押品是否存在。
4、审查被审单位与其关联方之间研究开发项目及其项目转移价格是否偏离真实价格。
5、审查被审单位会计报表附注是否对关联方交易予以披露,披露是否完整。
(五)检查已确认的关联方交易。注册会计 师在根据被审单位关联方交易目的、性质、范围和对报表影响程度形成审计意见前,还需检大关联方交易,并考虑执行附加的审计程序:
1、向关联方询证交易的条件和金额。
2、检查关联方所持的证据。
3、向与经济业务有关人员证实有关问题。
4、从重大往来款及抵押物中获取被审单位关联方的偿债能力。
(六)向被审单位管理当局索取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声明书,以明确注册会计师与被审单位管理当局各自应负的责任。
(七)审计意见的形成。注册会计师要根据审计结果形成无保留的审计意见或保留意见、拒绝意见或否定意见。
五、关联方交易审计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突出重点,开展行之有效的审计工作。在关联方交易的审计中应关注关联方交易的实质,即交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其别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购销价格反常,售后短期内又重新购回,低价售给无须经手的中间企业,贷款拖欠不还,贷款未取消又赊购等购销业务。
2、资金拆借高于市场利率,借给不具有偿债能力的企业和逾期不还款等资金融通业务。
3、劳务、咨询、管理费价格不合理,对不存在或无法实现的咨询服务付费。
4、反常的投资收益、租金和利息收入。
(二)采取切实措施,降低审计风险。如果注册会计师发现企业可能因不披露关联方交易而导致财务报告出现重大错误情况,注册会计师可以采用下列几种方法降低审计风险:
1、收集更多的审计证据。
2、向被审计单位的管理部门获取书面证明。
3、聘请行业专家鉴定。
4、实施必要的函证。
5、若出现意外事项,可重新确定审计范围或追加实施审计程序。
(三)正确评价关联方交易审计风险。注册会计师在开展审计工作时,对给财务报告带来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交易事项,应在审计报告中作出客观、恰当的披露,从而提醒财务信息使用者。然而,由于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复杂性及内部控制、审计测试的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并不能保证发现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所有错报、漏报,关联方交易的审计风险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因此,注册会计师要慎思明辨,更加合理、有效地对关联方及其交易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