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关系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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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关系论文

篇1

1.技术性贸易壁垒.欧盟各国经济、技术实力普遍较强,因而欧盟国家是最先意识并研究国际贸易中技术性贸易(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以下简称TBT)的国家,同时也是设置TBT最严重的国家。调查表明TBT已成为阻碍我国出口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首要的非关税壁垒。 歧视性的反倾销政策。欧盟是最早发起对华反倾销的地区,也是外国对我国实施反倾销案诉讼最多的国家。截止2003年底,欧盟已发动98起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申诉。进入2004年,这一势头有增无减,年度立案数量大幅度增加到9起,涉及产品包括手动叉车、铸铁井盖、碳酸钡、聚酯长纤维面料、三氯异氰尿酸、镁砖、不锈钢紧固件、颗粒状聚四氟乙烯树脂、酒石酸等,这些产品均属中国出口欧盟的重要产品。 取消普惠制待遇。从1995年开始,欧盟分两阶段(19951998年和19982004年)逐渐了削减对中国产品的普惠制待遇。一些产品从2003年11月1日起,在原优惠安排的基础上,削减50%的优惠幅度,并从2004年5月1日起,取消了全部优惠安排。这意味着大量的中国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关税的大幅度提高,必将影响中国产品在欧盟市场上的竞争力,从而影响中国多欧盟出口贸易的发展

二.对策

篇2

一,非政府组织对于WTO的价值和意义。

近年来,非政府组织的兴盛发展与其在国际事务上越来越多的参与是与全球化分不开的。全球化被视为是一种“国家内部政治、经济和社会活动的外化”,①——诸如环境污染的全球性的问题更多的需要在国际上得以解决,从而削弱了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对这些活动的控制能力。对这些全球性问题的承认,带来了更多的国际层面上的谈判与协商,这样也就为国际非政府组织提供了更大的活动空间。

与此同时,WTO也在全球化进程中完成了对GATT的继承,并成功的过渡为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最为完整的一套世界贸易规则体系。当然,非政府组织不可能放弃WTO这个展现其能力的大舞台。正如一位环境问题专家所指出的:“GATT/WTO争端解决机制是迄今为止最为常用来解决国家间有关环境问题争端的机制”。②因此,他们认为如果撇开了WTO就无法实现他们所要达到的目标和利益。

可以说,非政府组织对于WTO体制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有利于强化WTO的决策能力。当WTO的机构面临一些诸如贸易与环境等非其所长的专业知识时,从非政府组织获取的可利用资料、信息将有利于拓宽WTO对有关问题的分析基础,从而降低WTO决策机构发现事实和推理分析过程中的错误,提高相关机构报告的质量。

其次,非政府组织是由一国或数国的公民或公民的联合发起的并谋求某种公共利益的独立于国家的具有私人性质的组织。③可以说,非政府组织代表的是某一个或几个地区公民(团体)的意见。在全球化的态势下,这一公民或团体的意见已经无法通过国家意志的形式来表达。于是,非政府组织便成为这一部分公民的代言人。而与非政府组织的联系对于缺乏透明度的WTO来说,无疑是加强其为公众所认知的最佳途径。

最后,WTO协议中的仅允许缔约国方提供信息的规定无疑造成了一种形式上的垄断。④如何打破成员国方提供信息的垄断并创造竞争环境以寻求建立最佳的政策制定机制成为WTO亟需解决的问题。非政府组织的介入提供了一种最佳方案:在WTO中,非政府组织可以扮演一个政府缔约方的情报提供竞争者的角色,这样就能利用其在某一专业领域的智力资源优势,发挥了非政府组织迅速发现问题并能及时做出反应的特长。从而在WTO体系内构架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平行竞争机制,以期能更好的发挥各方面优势、集思广益,制定出最适宜的世界贸易政策。

二,现行WTO制度中有关非政府组织的规定。

WTO各缔约方早已认识到非政府组织的重要意义,因此各方在达成《建立世界贸易组

织的协定》中,已经包含有关于非政府组织的内容。该协定的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总理事会应做出适当安排,以便与在职责范围上与WTO有关的各非政府组织进行磋商与合作。”另外,在1996年6月18日,总理事会通过了《与非政府组织关系安排的指导方针》(WT/L/162)①,建立了一整套WTO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框架。这一系列的指导方针包括:1,遵循《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第五条第二款所确立的基本原则;2,各成员方认识到非政府组织能起到增进公众对WTO相关活动的认知程度的作用,因而各成员方愿意提高WTO的透明度并发展同非政府组织的关系;3,为了达到更具透明度的目的,必须保证非政府组织获得更多有关WTO活动的信息,特别是比过去更快地取消对获取有关这些活动的文件限制。为此,秘书处将使相关资料(包括已经取消限制的文件)在互联网上公布;4,WTO秘书处应积极地采用各种方式,发展同非政府组织的直接联系;5,如果WTO各理事会或委员会的主席参加同非政府组织的讨论会或其他会议,他只应代表其本人。除非该理事会或委员会做出其他的特别决定;6,各成员方重申WTO是一个对其成员方的有关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定拘束力的政府间组织。因此,各成员方认为非政府组织不可能直接参与WTO的工作或其会议。

自1996年以来,WTO秘书处和各成员方以各种方式积极地保持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对话,而以上这些方针则起到了指导作用。WTO在发展同非政府组织的关系中进行了如下几种尝试:

第一,允许非政府组织参加部长级会议。在通过了《与非政府组织关系安排的指导方针》后不久,WTO各成员方就非政府组织参加新加坡第一次部长级会议的程序达成了一致意见:1,非政府组织将被允许参加大会的全体会议;2,登记的非政府组织必须符合《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必须证明他们的活动与WTO的工作是由联系的。②

1996年12月的新加坡会议是WTO历史上第一次由非政府组织参加的主要会议。总共有159个非政府组织登记并参加了会议,其中的108个非政府组织(235名个人)代表环境、发展、消费者、商业和农民等各方面利益。另外,设在新加坡大会会场的非政府组织中心为与会的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提供了会议场所、电脑设施和会议的官方文件等便利措施。

第二次部长级会议于1997年在日内瓦召开,这次会议共有128个非政府组织(362名个人)。在为期三天的会议期间,非政府组织除了参加非正式的工作会议外,还参加了由秘书处主持的日常简报会——这是第二次部长级会议的一个特色,并被非政府组织视为一个WTO保证其透明度的真正的信号。③

多哈部长级会议期间,WTO秘书处安排了非政府组织的活动计划。这些计划将由感兴趣的成员方和非政府组织代表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其中正在考虑的有非政府组织参加一些活动包括:1,日常非政府组织简报会。秘书处会为已经登记的非政府组织举行一天一次或两次的有关大会会议进程的工作简报会。这些简报会将由一些想同非政府组织交流的成员方的部长或官员来主持;2,特定问题的非政府组织简报会。有关一些特定问题的简报也将由总干事或秘书处官员集中向登记的非政府组织。相关问题的确定取决于大会的主持国和非政府组织的兴趣所在;3,由秘书处组织的讨论会。WTO秘书处将就非政府组织感兴趣的问题组织讨论会。这些讨论会将在非政府组织中心举行,同时面向所有多哈会议的与会者开放。①

第二,为非政府组织举行讨论会。自1996年以来,秘书处为非政府组织安排了许多讨论会。这些讨论会往往针对一些有关市民社会(civilsociety)切身利益的特定问题,如其中的三个讨论会是关于贸易和环境问题、一个关于贸易和发展问题等等。这就反映了WTO认识到了市民社会作为一个实体,其本身的权利应受到重视。另一方面,这些讨论会在一个非正式的场合为非政府组织提供了一个同WTO成员方的代表讨论相关特定问题的机会。

第三,同非政府组织保持日常联系。WTO秘书处每天都会从全世界收到大量的非政府组织的询问信函。同时,WTO秘书处的工作人员会定期与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举行会议——这些会议既是独立的,也是作为秘书处组织非政府组织参加WTO活动的一部分。

第四,一些新的举措。在1998年7月的总理事会上,总干事通知各成员方,秘书处将采取一些新的步骤来增进同市民社会的对话。这些步骤有:从1998年秋开始,WTO秘书处将为非政府组织提供日常工作简报;在WTO官方网站上增加有关非政府组织的相关内容。另外,秘书处还会将其每月收到的由非政府组织提交的论文的目录汇编成册并散发给各成员方。②

值得注意的是,WTO争端解决机构在其报告中也对非政府组织的地位予以确认。在沸沸扬扬的海龟案中,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前后对非政府组织提供的来文的态度明显不同。在本案中,专家小组认为:“…根据DSU第13条,专家小组掌握着寻找信息和选择信息来源的主动权。在任何场合,只允许争端当事双方和的三方直接向专家小组提供信息。在我们看来,接受从非政府组织途径来的未经征询的信息同DSU的现行规定是不符的。因此我们通知各当事方我们对于这些文件(来自非政府组织的)将不予考虑…”③

而在上诉机构的报告中,尽管肯定了专家小组评判非政府组织提出的报告的行为是在DSU第12条和第13条授予他的职责范围之内的。但上诉机构着重指出了专家小组在有关是否应该接受未作要求而收到的由非政府组织提供的信息的问题上对DSU相关条款所作的法律解释是错误的。上诉机构回顾了“荷尔蒙案”(WT/DS26),认为根据DSU第13条第2款,专家小组可以从任何相关途径寻找关于案件的信息,也可以咨询任何专家以得到他们关于案件特定方面问题的意见。在这里,上诉机构强调专家小组可以向“任何个人或团体”或“从任何来源”寻找“资料或技术信息”。同时上诉机构也强调了DSU第12条第2款,即“专家小组程序应有充分的灵活性以保证提供高水平报告,而又不会不适当的延误专家小组审案进程”。上诉机构在其报告中指出了本案专家小组在解读“寻找(seek)"时,不必要的太过于注重正式性和技术性而以至于要求“任何个人或团体”首先必须得到专家小组的允许才能提交报告。上诉机构进一步指出:“在本案的情况下,基于实用或其他相关的目的,‘经要求得到的资料’与‘未经要求得到的资料’之间的区别实际上是不存在的。”④因此,DSU授予专家小组寻找资料的权利并不意味着专家小组可以禁止接受那些事先未经专家小组要求而提供的意见。

在本案中,上诉机构的报告直接肯定了非政府组织所提供的信息对于专家小组、上诉机构及当事方的法律上的意义,这就从侧面肯定了非政府组织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地位。同时这也意味着非政府组织在WTO体系中的活动范围得以拓宽。另外,本案对今后WTO争端解决机构在处理涉及有非政府组织提供信息的案件也具有垂范作用。

三,评价。

总的来说,非政府组织在WTO体系中的地位有所提高、作用有所增强。正如WTO官方网站上所说的,“WTO自其成立以来的运作历程生动地表明了世界贸易体制从未像现在这样备受公众舆论的关注和审视”。①

然而,WTO各方对非政府组织的介入仍持怀疑态度。因此,非政府组织在WTO中的作用依然有限。有意思的是,持将非政府组织排除在WTO政策制定过程之外的观点的大多是成员国的政府官员(而非专家或学者)。他们认为非政府组织的加入只会扭曲而不是改善WTO的决策机制。综合起来,现在反对者持有以下几种意见,下面我来一一评述:

第一,担心非政府组织代表的是特殊集团的利益。即认为当一个政策决定机构允许游说集团介入后,将存在着某一特殊的利益集团施加不平衡影响的可能性。有一些分析家认为,代表特定利益集团的非政府组织的加入会减缓决议制定的进程进而导致工作效率的降低。②还有一些贸易专家认为许多非政府组织不赞成贸易自由化,因而担心它们的加入会阻挠贸易自由化的发展。

实际上这种担心是多余的。由于代表商业实体(通常是一些贸易保护主义者)利益的代表在WTO中已经存在。因此,纳入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会产生各种利益集团相互监督、相互牵制的效果。从而抵消WTO中现存利益集团的影响,进而只会是降低而不是增加有特殊利益集团操纵的政策的产生的可能性。

第二,担心非政府组织的加入会影响WTO作为一个多边政府机构的性质。这种观点认为WTO作为一个调整政府间关系的机构,只应保证成员国政府在贸易政策的制定中起主导作用。而非政府组织代表的是一个或数个成员国国内公民的利益。这些公民的利益和他们所在国家的利益如何在WTO体系内得以调和将是一个很大的难题。因此,非政府组织的加入会冲击国家在WTO中的地位,会使WTO中国家之间的关系变得更为复杂。③

然而,非政府组织在本质上就具有跨国性的特征,它也有独立参加某些国际事务的能力,这一点早已在联合国体系中得以确认。给予非政府组织在WTO中发言和观摩争端解决程序的机会,并不排除各成员国依然可以闭门议事。由于全球化的影响,一些涉及政治的经济问题愈发需要在国际层面上得以解决。因此,WTO不需要以一个纯粹的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的机构的形式存在。可以预见,非政府组织的加入能够强化WTO作为一个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者和监督者的地位。

第三,认为非政府组织不具代表性。此观点认为很难确定非政府组织究竟代表的是哪些人或是多少人的利益。这样就引起了一系列的问题,如怎样来保证非政府组织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非政府组织应采用何种方式来保证它们的代表性和它们对其代表所负的责任?

我认为,非政府组织的代表性问题在WTO对其开放后将更易于解决。所以,不应过多地考虑这个问题。相应的,在国际领域内,对非政府组织地位的重视程度应取决于该组织过去在增进其所参与的国际机构和其所代表的公众之间的联系所作的贡献。

第四,还有一些人提出了非政府组织参与WTO的可操作性问题,即担心控制非政府组织在世界贸易体制内的活动的难度过大。另外有一些观察家认为非政府组织在WTO会议上的出现会使一些成员国由于担心受其国内的指责而不愿暴露其真实的想法。这样反而有违吸纳非政府组织加入WTO以增加透明度这一做法的初衷了。①

有关非政府组织在WTO中活动的具体操作的确还存在着问题。目前WTO可以参照其他国际性经济组织的做法,如世界银行早已建立起一套允许非政府组织参加它的会议和决策过程的程序。同样的,经合发展组织(OECD)近年来也拓展了与非政府组织接触的领域和范围。总之,要让非政府组织高效、更好的参与WTO的有关活动,实际中要克服的困难是有很多的,但过多地担心确实是不必要的。

谈到这里,我们有必要回顾一下历史。众所周知,1999年11月30日至12月3日在美国西雅图召开的WTO第三次部长级会议由于会场外众多民众的示威游行而草草结束,预先拟发动的新一轮多边谈判也淹没在一片反全球化的口号声中。②

尽管西雅图会议以失败告终,尽管其失败的原因有很多,但它给人们最大的警示就是:向WTO发出了其贸易政策制定过程和争端解决程序应更具透明度的讯号。WTO处于正在浮现的全球经济治理结构的核心,世界贸易体制的规则和程序正日益被视为协调好全球范围内经济相互依赖性的关键因素。因此,我们可以肯定的说,WTO无论如何也不能再处于一种“幕后运作”的状态了。

其实早在战后酝酿成立“国际贸易组织”(ITO)时,创立者们已经清楚的预见到了非政府组织将扮演的重要角色。后来,GATT的第一任行政首长,EricWyndhamWhite先生,提出了一项非政府组织议程。他建议ITO:1,起草一份给与磋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的名单;2,邀请非政府组织观察员出席ITO大会并允许他们提出议案和自由发言;3,就ITO活动领域内的问题向非政府组织提出咨询;4,任命一个由非政府组织代表组成的顾问委员会。③这一方案可以看出ITO的创始者们对非政府组织作用的充分认识。只可惜ITO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如愿成立,而以临时协议的形式出现的各方妥协的产物——GATT对这一问题没有充分重视,从而失去了与非政府组织握手的良机。

与此同时,其他国际性组织却在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上走在了GATT的前面。最典型的当属联合国。1945年的《联合国》第71条规定了联合国处理与非政府组织关系的原则,即经社理事会(ECOSOC)可以就与非政府组织有关并属于经社理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征询非政府组织的意见。根据这一原则,经社理事会通过了第1296号决议及其附件——“理事会与非政府组织之咨询办法”,具体规定了非政府组织享有咨商地位的条件与程序,并为处理和协商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成立了专门的辅助机关——非政府组织委员会。④

取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按其活动性质与范围,以及经社理事会或其辅助机关对其所能提供协助的预期程度而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一般咨商地位;2,特别咨商地位;3,列入名册。上述三种咨商地位不同的非政府组织参与咨商活动的范围与能力不同:这三类组织都可以参与经社理事会召集的国际会议的咨商活动;都可以向所出席的会议书面陈述意见;但都无表决权,原则上也都不参与联合国其他主要机构的工作;第一、二类组织可以派出全权代表,作为观察员参与经社理事会及其下属机构的公开会议。但只有第一类组织可对经社理事会及其辅助机关的议程提出建议,并在会上发言。

WTO可以参照以上国际组织的做法,提出一套非政府组织参与其制定贸易政策和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以便具体操作。从而加强同市民社会的联系,提高WTO活动为公众所认知的程度,以更切实的贯彻WTO的宗旨和原则。

四,反思非政府组织对我国入世的启迪和意义。

中国领域内具有真正意义上的非政府组织的数量还不多,也就是说,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在我国还处于一个刚起步的阶段。由于我国刚刚加入WTO,民主法治化的进程也正在加快,鼓励非政府组织在我国的发展对于进入新世纪的中国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其一,建立和发展各种非政府组织将有利于充分反映我国领域内某些区域或某些行业的公民的利益,从而能够在国际层面上表达这些利益集团的想法,以减少全球化给我国带来的负面影响;

其二,非政府组织可以为我国政府制定对外贸易政策和参与多边谈判提供信息和资料,从而奠定相关政策的民意基础;

其三,非政府组织可以监督我国各级政府的行为,使这些政府行为与WTO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进而避免出现我政府被诉的不利局面;

其四,非政府组织还可以向我国政府提供有关别的成员国违背其WTO各项协议下对我国义务的证明资料,以便于我国政府及时或应诉,从而减少损失或不利影响。

①KarstenNowrot:LegalConsequenceofGlobalization:TheStatusofNon-GovernmentOrganizationunderInternationalLaw,IndianaJournalofGlobalLegalStudies,1999(6),P583

②JeffreyL.Dunoff:TheMisguidedDebateoverNGOParticipationattheWTO,Journal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1998(3),P439

③StephanHobb:GlobalChallengestoStatehood:TheIncreasinglyImportantRoleofNon-GovernmentOrganizations,IndianaJournalofGlobalLegalStudies,1997(5),P276

④DanielC.Esty:Non-GovernmentOrganizationsat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Cooperation,Competition,orExclusion,Journal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1998(1),P135

①引自/index.htm/ngos(01/22/2002)

②同②

③参考/index.htm/ministerials(01/22/2002)

①参考/index.htm/ministerials/doha(01/22/2002)

②详细内容见/community/ngos(01/22/2002)

③see:UnitedStates-ImportProhibitionofCertainShrimpandShrimpProducts-reportofthePanel(WT/DS58/1,1996.10.14),section7.8,from

④see:UnitedStates-ImportProhibitionofCertainShrimpandShrimpProducts-reportoftheAppellateBody(WT/DS58/AB/R1998.10.12),section107,from

①见/community/ngos(01/22/2002)

②P.M.Nichols:Realism,Liberalism,Values,and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1996(4),P862

③见前引JeffreyL.Dunoff:TheMisguidedDebateoverNGOParticipationattheWTO,P437-438

①见前引DanielC.Esty:Non-GovernmentOrganizationsat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Cooperation,Competition,orExclusion,P142

篇3

关键词:贸易;政策;经济增长

开放的对外贸易政策是否能促进一国经济更快增长?更多的贸易是否就意味着更多的经济增长?对于诸如这类问题的探讨,很多经济学家都做出了努力并且大部分经济学家认为:对外贸易能够促进经济增长,所以更为开放的外贸政策有利于国内经济发展。到了20世纪30年代,以罗伯特逊(D.H.Robertson)为代表的经济学家甚至得出对外贸易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学说。贸易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之所以受到经济学家们的关心,最主要的原因恐怕不外乎是为一国对外贸易政策制定服务,即找出二者之间的关系及规律,从而政府能够根据需要调整对外贸易政策以促进经济增长。但一国改变其对外贸易政策就一定能达到促进经济增长的目的吗?

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恐怕需要更多的实证材料。经济理论固然有用,但很多基于经济理论文献所做出的预测与现实结果并不一致。提倡更为自由、开放的贸易理论有其合理成分,但倡导对国内某些产业进行保护使其免受国际竞争的理论也不无道理。本文通过介绍一些研究者对贸易和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研究,目的不在于说明其特定的研究结果如何,而是试图找出其研究方法上所忽略的不该忽略的问题,基于此,为提出一套更为有效的研究方法献计献策以供大方之家商榷。

一、已有的实证研究概况

已有的关于贸易政策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之讨论主要还是建立在其有力的实证研究结果之上的,尽管众多的研究结果并不一致,进而所建议的对外贸易政策也不尽相同,但所用的研究方法却极其相似。都是通过考察不同国家宏观经济水平,利用标准的计量经济学方法,把各国对外贸易的开放程度和经济运行情况作为变量,从而试图用实证的方法找出二者之间的关系。尽管在研究过程中,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实践的发展,所采用的变量和计量经济学方法都在不断地改变、有所发展,但总的来看,这些文献的研究结果并不能为对外贸易政策的制定提供积极的有说服力的建议。因而我们可以看出,其实那些方法没有一个能够真正解决对贸易政策的制定问题。当我们问及其研究结果是否对贸易政策制定有实践作用时,答案自然是否定的。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我们的研究应该更注重于外贸政策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方式,即通过研究贸易对经济增长影响的传递机制而非停留在对其结果之间的关系上研究,会更有利于我们找出贸易政策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

(一)早期的实证研究

对贸易政策和经济运行关系之研究,一种自然而然的方法似乎就是利用统计数据来考察贸易的开放程度与经济增长率之间的关系。如果开放的贸易能够促进经济增长,那么自然可以得出结论:采取更为开放的贸易政策的国家比那些设置更多国际贸易壁垒的国家经济增长要快,就能实现更高的国民收入水平。进行方面研究的早期代表人物有:Dollar(1992),Sachs和Warner(1995),Harrison(1996),Edwards(1998)。在研究过程中,考察贸易开放程度所采用的变量主要包括:关税保护水平、非关税壁垒的范围、外汇市场扭曲程度以及国家是否垄断对某些商品的出口;考察经济运行状况主要看GDP增长率。这些研究表明,在二战后的期间,采取更为开放的贸易政策的国家经济增长也相应地比较快。

开放的贸易政策对经济增长产生直接的和间接的影响,它能够促进经济增长是因为它能够导致一国更高的贸易依存度(或叫贸易密集度)。然而,一国的贸易密集度除了受贸易政策所设置的贸易壁垒影响外,地理因素也是影响一国贸易密集度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在计算一国经济增长时把贸易(注意:不是贸易政策)作为主要因素考虑时,仅仅考察一国政府对贸易的干预程度将不是衡量贸易密集度的最好方法,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后者(地理因素变量)也是应该在考虑范围之内的。在早期的研究中(包括Dollar(1992),Sachs和Warner(1995),Harrison(1996),Edwards(1998)的研究),都是采用的贸易密集度作为变量而非贸易政策作为变量的研究方法。这些研究自然就包含了非政策性的贸易壁垒。而基于自己的研究结果他们顺理成章地得出结论:采取更为开放的贸易政策的国家会带来更快的经济增长和更高的收入水平。

结果确实表明开放度与经济增长间存在积极的关系,然而在运用这些研究结果来衡量贸易开放度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时,因忽略了开放度到底是受政策影响还是地理因素影响这一问题,我们不免对其结论持怀疑态度。研究过程使用的是贸易密集度,而结论使用的却是贸易政策开放度,其实混淆二者间关系而简单地将其划了等号。我们知道,实证研究方法受到两个关键因素的制约:内生性偏差和变量遗漏偏差。内生性偏差产生的原因是由于贸易政策与经济运行有内在关联。早期研究的一般结论都是越开放就越能够促进经济增长,但是因果律可能会导致相反的结果:经济疲软的国家很可能更有设置贸易障碍的倾向,比如说提高关税以弥补国内税收不足。如果回归分析中所遗漏的变量恰恰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因素,那么此时变量遗漏偏差就会发生。比如说一个拥有良好的经济组织机构和制度的国家经济增长较快,良好的经济组织机构和制度和贸易政策恰巧有关,但真正促进经济增长的是经济组织机构的质量本身。那么此时所观测到的贸易和经济增长间的关系就会被误认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早期研究贸易和经济增长中所采用的标准最小平方回归分析法,由于存在着内生性和变量遗漏问题,那么所得到的关于开放度对经济增长影响的结果也就存在着偏差估计。以上的例子及其它读者可能想到的例子都充分说明了内生性和变量遗漏不是小小的技术谬误,而是改变研究结果的因素。在意识到这些不足之处后,文献研究又进一步向两个方向发展,一是引入变量估计来纠正内生性偏差,二是使用相关可控变量来解决变量遗漏偏差。随着方法的改进,后来的研究结果证实了早期研究结果确实受到这些偏差影响,而纠正这些偏差的同时却发现开放度和经济增长间的积极关系也就不复存在了。

(二)当前的实证研究

一国的贸易密集度既取决于贸易政策所导致的贸易壁垒,也取决于地理因素所导致的贸易壁垒。如上所述,政策所导致的贸易壁垒既可能是受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内生性)影响,也可能是受其他因素(变量遗漏)影响。地理因素所导致的贸易壁垒,比如国与国之间的距离、与海洋的接近程度、人口状况等,似乎既不受经济运行状况影响,也不受其他因素影响。FrankelandRomer(1999)将外生性特征——地理因素所导致的贸易壁垒作为变量纳入回归分析之中,研究贸易密集度。这种方法本质上是利用地理因素所导致的贸易壁垒及贸易和经济运行情况间关系来推断政策性贸易壁垒的影响。FrankelandRomer发现,贸易中的地理因素确实会影响一国经济运行:贸易增长10%通常会带来收入增长约10%-20%。这种研究的结果与早期研究的结果具有一致性,同时说明利用地理因素做变量分析贸易密集度是正确的。这充分说明了贸易密集度除受政策影响外,还受其他因素影响。FrankelandRomer还声称:不同政策所导致的贸易差别不会象地理因素导致的贸易差别那样影响收入水平。RodriguezandRodrik(2001)的观点认为“即便以地理约束形式的无差别的贸易壁垒对一国经济是有害的,政策对市场失灵的干预程度和贸易管制能够促进经济增长。”并且,即使政策和地理因素所导致的贸易壁垒在某个特定时期对一国收入有着相同的影响,但它们影响的方式也在不断改变。比如相对于二十年前来说,信息科技改变了“距离”在贸易中的角色;同样,关税对贸易的限制作用随着对外直接投资和资本的流动的发展也不断改变。

当前的研究还将早期研究中所忽略的两组变量考虑进去,结果发现早期研究所得的政策和经济增长间的积极关系也是不成立的。第一组包括与一个国家的地理位置有关的变量。这里,地理被认为是长期发展的直接的决定因素。一个典型的例子是一国距离赤道的距离。EasterlyandLevine(2003)指出:“……与适度的气候相比,热带环境更有不利于生产的倾向,更多的疾病,存在着不能有效使用在适度气候区域发展起来的生产技术的影响因素”,以此来说明在实证分析中应该包括“距赤道的距离”这一因素。RodriguezandRodrik(2001)andIrwinandTervio(2002)在使用FrankelandRomer的理论模型分析时将这些因素考虑进去,结果发现贸易对收入的影响程度要大打折扣并且显得不再那么重要。其他的诸如一国在热带地区所占面积百分比等因素也不断地被纳入分析之中。结果都表明贸易对经济增长的积极效果不复存在了。第二组变量与一国组织机构的发展有关。将这些变量纳入回归分析的模型之中,同样存在内生性和变量遗漏问题。在这一方面的研究的代表人物有Acemoglu,Johnson,andRobinson(2001)等,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考他们的有关文献,由于受到篇幅所限,在此不再赘述。但有一点要说明的是,他们的研究同样遭遇了“失败”,即没能找出贸易与经济增长间的确定的关系。

这些研究文献都试图从不同国家宏观经济水平的实证资料中找出贸易开放度和经济增长间的确切关系。但最后的结论都是站不住脚的,还需要用其它的数据集,变量,方法等做进一步研究。然而现有的实证研究已经表明,一旦早期研究中的诸如内生性和变量遗漏问题得到解决,就没有证据说明开放度与经济增长间的因果联系。结果似乎是令人失望的,毕竟这些研究都没能够给出一个满意的答案。但是我们从中了解到了一个很重要的事实,即对于“贸易开放能够促进经济增长吗?”这一问题没有一个简单、绝对的答案。二、宏观回归分析实证研究的局限性

即使研究人员能够找到象上面所述的一整套令人信服的方法来解决内生性和变量遗漏问题,使用宏观数据进行回归分析仍然存在着局限性。换言之,即使所使用的回归模型是接近完美的,分析中至少还存在以下两点缺陷:一是每个贸易-增长的回归模型都将贸易政策概括为一维指标,另一个就是所有的回归模型都不考虑贸易政策对政府依赖性。粗略地看一下贸易政策是如何发挥作用,我们就能发现这些模型的结论是令人费解的。首先,贸易政策可以通过很多渠道对宏观经济运行产生影响。比如贸易政策可以影响产品市场的竞争程度,从而影响企业定价及刺激企业不断创新、提高效率;贸易政策影响贸易量;贸易政策还会刺激不同部门不断扩张或收缩,不断扩张的生产部门由于产量的提高而可能产生积极的外部性,收缩的部门会重新分配无效率的资源。其次,贸易政策的手段或工具很多,包括关税、配额、进口许可证等进口限制和出口补贴、出口信贷等出口刺激。再次,某些政策通过特定渠道实施的部分效应可能也取决于经济环境的特征,国家的发达程度,金融部门的完善程度等都会影响到政策的实施效果。可以说,贸易政策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效果是特定经济环境下,一系列政策工具通过多种渠道共同作用的结果。考虑到其多样性的特征,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单靠典型的贸易-增长线性回归模型实际上不能揭示贸易和经济增长间的作用机制的。故将一国贸易政策不同方面的综合作用结果简单的融合为一种变量——贸易开放度,是不科学的。另外这些分析政策对经济增长影响的模型中,排除了国家的影响,即其是独立于国家之外的。很显然这是一个很苛刻的假设前提,适合于一个贫困国家的政策可能不适合富裕国家。总之,经济环境对政策的实施效果起着关键性作用。比如一些东亚国家采取的出口导向战略而拉丁美洲国家采取的进口替代战略,如何将这两种不同的战略方式糅合在一种回归分析模型中?如果不考虑政策工具、政策实施的经济环境及作用机制而单纯地认为任何一种贸易保护措施都是有害的话,那么用于分析贸易-经济增长的回归模型似乎就是比较合理的。但事实并非如此,也就说明了对于“贸易开放能够促进经济增长吗?”这一问题没有一个简单、绝对的答案。同时也向我们暗示:如果我们想要理解贸易政策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就不得不改变我们所询问的问题的类型以及所要寻找的答案的类型,因为我们相信上述所涉及的回归模型是不能揭示贸易和经济增长间的作用机制的,所以我们就不得不寻找其他的可能的方法。

三、使用微观经济数据,注重对传递机制的研究

至此,我们已经分析了现有的实证分析的做法及其局限性,并且发现其分析结果是不确定的、没有说服力的。没有确切答案的事实并不意味着这个问题本身不重要,相反,我们很想知道自由贸易的“赞歌”真的能起作用吗?更为开放的贸易政策,如果实施得当的话,真的能够促进经济增长吗?其实在现有的实证分析研究中,大多使用的都是宏观数据资料,注重于对结果而非传递机制的研究,因而其所得结论往往是模糊的不、确定的。并且这种只注重结果的研究严重地限制了现有贸易-经济增长文献中的政策关联性。所以对贸易-经济增长的研究就应该从注重结果转向注重传递机制,——更为开放的贸易政策能够促进经济增长的传递机制。

(一)使用的数据资料问题。现有的贸易-经济增长的研究文献大都使用各国宏观经济资料。总的来说,使用这种资料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对于这方面的研究,它们所能给予的信息是不够丰富的。进行生产和贸易的不是国家,而是一国的公司企业和消费者。因而衡量贸易对收入的影响时就不能不使用这些微观经济数据。使用的国家宏观经济数据背后的想法,在某种意义上说,是它具有“平均作用”。有的公司赢利,有的亏损;有的消费者得利,有的却遭受损失;有些产业在更为开放的自由贸易下能够兴旺而有些产业则不断萎缩,而宏观数据都将这些结果加以综合“平均化”了。且这种“平均化作用”不仅仅对一个国家,而是对所有的国家都是起作用的,因而其说服力是微弱的。

(二)传递机制。当问及是否贸易能够使一个国家更加富裕时,似乎就需要贸易和收入的宏观数据来说明,然而问题的核心就在于很多经济文献只研究了结果而回避了对传递机制的研究。经济学家们或许能够用他们的所谓经济模型来支持他们的观点,但是一个真正能够解决这一问题的模型应该首先能够回答以下问题。1、该模型应包括哪些变量,不同的变量起着什么样的作用?所使用的变量是否都是使用计量经济学分析所必要的?2、哪些变量是外生变量,哪些不是?3、贸易是通过那些渠道来促进经济增长的?因为贸易和经济增长可以通过很多方式相互作用的,单维贸易指数的简单线型回归分析并不能适合所有的情况。4、那些是动态变量?即要找到一个模型来说明贸易和经济增长间的关系是如何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的。这又牵涉到两个相关问题。首先,贸易和经济发展之间的特定关系的变化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阶段,对于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需要有不同的政策措施相配套。这其实就是如上所述的政策作用对国家的依赖性。其次,即使不存在着这种依赖性,一些能够用来解释贸易-经济增长关系的诸如运输费用和信息科技等基础项目,他们的作用是如何随时间的变化而变化的。简言之,这样的模型要求我们去思考“为什么”贸易会促进经济增长而不是“能不能”的问题。如果能够作到这些,就基本上避免现有的研究方法的弊端,这就要求我们选择适当的模型加强对传递机制的研究,让我们更好地理解为什么要根据不同情形制定或选择不同的贸易政策。

如果没有一个适当的模型,对上述问题就难以回答。按照上面的问题需要,建立一个合适的模型,首先一个优势就是能够让我们找出贸易是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促进经济增长的。另一个优势就是当计量经济学与某一经济行为模型联系更为密切时,我们能够通过反复检测来验证模型的实用性,并对模型加以重新审视。这种反复的过程同时让我们不断地寻求更为合理的能够有实证数据支持的模型。

如果贸易-经济增长的研究能够向这一方向发展,那么这些研究就应包括:1、注重对企业等微观主题研究,调查是否从国外引进更为激烈的竞争能够使得国内市场更具有竞争性,从而更加有效配置资源和提高实际收入水平。2、是否来自国际竞争的压力能够促使国内企业提高生产能力,从而促进经济增长。3、研究国际贸易的外溢效应。货物贸易可能会连带知识、科技转移,知识的积累又会促进经济增长。4、研究对外直接投资的外溢效应。通过观察模仿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也可能实现知识转移,知识的积累会促进经济增长。5、对外直接投资是否会有利于一国就业和工资水平的提高,从而有利于经济增长。

以上所列都是一些不完整的例证而已,但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为什么那么多经济学家对经济全球化会促进经济增长的原因感兴趣。促进经济增长的原因不同,其相关的政策意义也就不同。比如对于南非国家来说,FDI的就业效果带动的经济增长较明显而通过货物贸易连带的知识转移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就极其有限。那么此时政策制定就更倾向于鼓励FDI发展。以上的讨论我们可以看出,贸易和经济增长间的关系会因经济环境和政策工具的不同而变化,所以对其所能给予的答案也只能是在限定的范围内更加具体而非泛泛的解释。但这毕竟能为政策的制定提供更为可靠的指导作用。

四、贸易政策的性质在不断改变

无论是使用传统的回归分析法还是本文所提倡的特殊方法,都要权衡贸易政策在其中的作用。传统的贸易政策工具莫过于关税和配额了,它们被各个国家广泛采用以实施各自的发展和工业化战略。所以将其纳入回归分析之中是非常必要的。但是,一切事物都在不断地发展变化,贸易政策也不例外。因此,当我们再对贸易-经济增长进行回归分析研究时,传统的贸易政策工具极其权衡似乎显得不在那么重要。一方面是因为双边的、区域性的以及多边的贸易协定大大约束了它们的实施效果,例如出口补贴就是WTO所不允许的。另一方面经济全球化也使得传统的贸易政策工具作用不断降低。了解贸易政策的性质的变化,有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以往的对贸易-经济增长关系研究的文献。读者们不免要问,在传统贸易政策工具作用越来越微弱的今天,什么样的贸易政策变得更重要?我想其中最重要的莫过于促进出口和吸引外资了。随着新的贸易政策工具的作用越来越强,随之而来的两个方面问题应该引起我们注意。第一,将这些新的贸易政策工具纳入我们的分析之中固然重要,但也具有挑战性。重要是因为我们需要知道比如税收优惠吸引的外商投资是否就能促进经济增长,具有挑战性是因为对这些新工具的权衡是存在难度的。第二,关税和配额往往因部门不同而不同,即具有“部门特性”,其实这种特性在新的贸易政策工具上体现的更为明显,它们的使用范围可能相对更为狭窄,因而不适宜用于贸易-经济增长的宏观分析。当我们放眼未来,对贸易-经济增长关系研究的下一轮浪潮就需要首先解决这些新的贸易政策工具所带来的问题。

五、结论

贸易政策能够促进经济增长吗?可惜的是很长时间的研究也未能给出一个具有说服力的答案。早期的研究证实了开放度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但由于方法上的缺陷,结果不能令人信服。当前的研究方法克服了早期的方法缺陷,但却无法找到二者间的联系。简单的线性回归理论分析无法说明贸易政策和经济增长间的重要关系,因为这种关系微妙,且相互作用要依赖特定的机制和取决于特定环境。更多地使用微观经济论据而非宏观论据,对贸易或贸易政策和经济增长间的作用机制建立特定的模型,而不是仅仅考察宏观结果,惟有向这一方向发展,才更有助于我们找出更加充分的证据来说明贸易或贸易政策和经济增长间的关系。这种方法只能在更狭窄的范围内使用,并且对于贸易或贸易政策和经济增长间的关系不能给出一个简单的答案,只能依具体情况而对某一方面给出特定的答案。因为我坚信,事实上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没有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准答案。参考文献:

1.Edwards,S.(1993),“Openness,tradeliberalization,andgrowthindevelopingcountries,JournalofEconomicLiterature,XXXI(3),1358-1393.

2.Harrison,A.(1996),“Opennessandgrowth:Atime-series,cross-countryanalysisfordevelopingcountries,”JournalofDevelopingEconomics,48,419-447.

3.Edwards,S.(1998),“Openness,productivity,andgrowth:Whatdowereallyknow?”

EconomicJournal,108(March),383-398.

4.Hall,R.andC.Jones(1999),“Whydosomecountriesproducesomuchmoreoutputperworkerthanothers,”QuarterlyJournalofEconomics,114,1,83-116.

篇4

一问题的提出

2003年6月18日,中国商务部长吕福源和泰国商务部长阿蒂赛分别代表中泰两国政府,在北京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泰王国政府关于在〈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早期收获”方案下加速取消关税的协议》。根据该《协议》,中泰两国将自2003年10月1日起,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下提前实现中泰之间蔬菜和水果产品的零关税。其中,蔬菜产品包括实用蔬菜、木薯、甜菜根等植物块茎,共计108项。同时,此项安排向所有东盟成员开放,欢迎并鼓励其他东盟成员参加。

该协议的实施势必对中泰蔬菜贸易产生深远影响,在此背景下,我们不禁要问,中泰两国在蔬菜方面的竞争情况究竟如何?他们在相同的市场领域,以及相同的产品领域,竞争程度有多大呢?我国的蔬菜能与泰国在产品及共同的市场上抗衡吗?

二中泰蔬菜贸易的竞争关系分析

中国和泰国都是以农业为主的国家,农业在本国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较高,故两国在农产品,特别是蔬菜出口方面的竞争在所难免。

1.产品层面的出口相似程度

(1)表一为中泰两国自1990年到2001年蔬菜出口到世界市场的产品相似性指数。一方面,从总体上看,产品相似性指数普遍较高。这说明,在蔬菜贸易方面,我国与泰国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比较激烈;另一方面,从时间序列上看,除了1993年以外,我国与泰国的蔬菜产品在1998年以前的出口相似性较弱,低于50%,但从1998年开始,出口的相似程度不断增强,均高出50%的水平,而且这种趋势很稳定。

表一1990至2000年中泰两国蔬菜出口到世界市场的产品相似性指数

时间199019911992199319941995199619971998199920002001

指数31.6241.0333.5973.3544.7448.1448.5549.5755.4952.6161.3957.74

(2)为了进一步说明中泰两国在蔬菜方面的出口产品相似程度,我们选取了中泰两国蔬菜出口最大的共同市场——日本和美国。

(A)表二为1990年到2001年中泰两国蔬菜出都到日本市场的产品相似性指数。在日本市场,两国的产品相似性指数均高于50%,平均达到70.34%,而且这种出口相似的程度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趋于稳定。这说明中泰两国的蔬菜出口在日本市场上是处于相互竞争的地位,而且竞争的程度越来越激烈。[1]

表二1990至2000年中泰两国蔬菜出口到日本市场的产品相似性指数

时间199019911992199319941995199619971998199920002001

指数55.2157.369.3174.0872.7374.9172.9472.1173.9872.6271.8976.98

(B)表三为1990年到2001年中泰两国蔬菜出口到美国市场的产品相似性指数。在美国市场,两国的蔬菜出口相似性指数也普遍较高,但与前两市场不同的是相似程度不稳定,时起时伏。这体现出两国蔬菜产品在美国市场上的竞争虽然激烈,但两国各自都难以把握市场对本国蔬菜的需求,不确定性较大。

表三1990至2000年中泰两国蔬菜出口到美国市场的产品相似性指数

2.市场层面的出口相似程度

(1)表四为1990年到2001年中泰两国蔬菜出口金额排名前八位的市场。可见,中国蔬菜出口市场比较固定,而且出口量大的市场一直以来变化不大,基本上是日本、香港、德国、美国、韩国等占据统治地位。而泰国的情况与中国极为类似,蔬菜出口市场也比较稳定,其中,荷兰、日本、美国、西班牙等占据了主导地位。(从1990年到2001年,中泰两国蔬菜出口均排在前五位的市场只有日本和美国,我们选取这两个市场作为分析产品相似性指标的参照市场也依据于此。)

表四1990至2001中泰两国蔬菜出口金额排明前八位的市场

19901995199719992001

排名中国泰国中国泰国中国泰国中国泰国中国泰国

1香港荷兰日本荷兰日本荷兰日本荷兰日本荷兰

2日本日本香港日本香港日本香港日本香港日本

3德国西班牙美国西班牙美国美国德国西班牙德国美国

4意大利前苏联德国美国韩国韩国韩国美国美国西班牙

5墨西哥美国韩国亚洲其他德国西班牙美国英国韩国英国

6美国韩国新加坡英国荷兰葡萄牙荷兰澳大利亚意大利葡萄牙

7新加坡葡萄牙意大利葡萄牙意大利英国意大利德国荷兰韩国

8韩国亚洲其他印度尼西亚香港新加坡比利时\卢森堡印度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德国

[2]

(2)表五为1990年至2001年中泰两国蔬菜出口的市场相似性指数。可见,豆类蔬菜的市场相似性指数成稳步上升的趋势;新鲜蔬菜的出口市场相似性指数回升很高,这表明两国新鲜蔬菜出口的竞争逐渐激烈;马铃薯和番茄的市场相似性指数则呈现正太分布,这说明两国在这两种蔬菜产品方面的出口已经比较成熟,双方都看到了竞争的激烈将导致两败俱伤,性指数最好的选择是进行专业化生产,逐步降低市场的不明智争夺;腌制蔬菜和冷藏蔬菜的相似性指数极高(冷冻蔬菜平均达到83.44),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双方仍未摆脱这种局面;块茎类蔬菜的竞争相对于腌制和冷藏蔬菜来说,则要平缓得多,平均为10.6的水平。

综上分析,中泰两国的蔬菜出口明显呈现出激烈竞争态势将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加强,这也体现出中泰两国蔬菜贸易的发展水平逐渐提高。

三.竞争原因分析

从产品层面看,由于两国都很重视蔬菜出口。泰国的农产品出口在其出口创汇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对于其主要出口农产品之一的蔬菜而言,其重视程度无庸置疑。我国农产品出口虽不占统治地位,但我国的劳动力资源丰富有余,发展蔬菜这一劳动力密集型产品,完全符合我国的需要。因此,从资源禀赋的角度考虑,我国重视蔬菜国际贸易也在情理之中。基于对蔬菜出口贸易的重视,两国都从产品的角度出发,希望通过发展特色蔬菜来占领海外市场,这就导致了出口产品相似性指数居高不下的局面。

从市场层面看,蔬菜进口的大国都集中于工业发展较快的国家或地区,例如日本、美国等。双方竞争虽然趋于增长,但幅度较小,有的蔬菜品种(马铃薯和番茄)还出现了正态分布的态势,这是中泰两国对海外蔬菜市场所作的明智选择。

四.扩大我国蔬菜出口的对策建议

中泰两国的蔬菜出口竞争十分激烈,面对这种形势,要扩大我国蔬菜的出口,应该采取怎样的对策呢?与竞争相对应的互补,加强蔬菜的专业化分工变竞争为互补,使我国的蔬菜出口长久地立于不败之地。专业化分工程度的增强也取决于两个方面:

(1)产品层面的建议

第一,提高蔬菜质量。

l选育品质优良,附加值高的蔬菜品种。

l生产过程中严禁使用剧毒,高残留的农药,控制使用化学肥料,在加工过程中严禁滥用食品添加剂。

l要强化蔬菜质量检验,推广产品的绿色包装。

l规范蔬菜质量标准体系,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

第二,重视蔬菜行业的科技开发与创新。

l调整科技投入、科技创新等方面的政策,为科技转化和渗透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

l逐步建立科技产业化运行机制,改变我国目前蔬菜生产、科研推广及农业教育相互割裂的状况,提高蔬菜也科技成果转化率。

l推广蔬菜规范化的生产栽培技术、贮运技术以及加工包装技术体系,提高蔬菜的科技含量和质量档次。

第三,争创蔬菜品牌。

l提高蔬菜产品差异性,加快树立蔬菜品牌。

l充分发挥和利用媒体、广告、营业推广等多种促销手段,提高蔬菜品牌形象,促进蔬菜产品的销售,提高市场份额。

(2)市场层面的建议

目前我国已与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蔬菜国际贸易关系,全球化、多元化的市场格局已初步形成。而面对当前的局势,我国应该进一步扩展全球化、多元化蔬菜市场。

首先,我们应该面向进口大国和地区,积极跟踪并开发进口量在20万吨以上的国家和地区市场,逐步扩大我国在这些国家的市场份额,但在某个国家市场投放的总量和品种不宜过多。其次,应充分利用地缘优势,巩固发展对日本、韩国的蔬菜出口,最大限度地抢占香港、澳门、台湾、东南亚等亚洲国家和地区,以及以俄罗斯为重点的独联体国家的市场。第三,应该创办跨国公司,营造国际性运销网络,实现蔬菜国际化经营,打破区域性和集团性国际贸易的壁垒。此外,还应该开拓新的销售渠道,逐步提高市场的专业化分工程度。

五.结论:

从分析的结果看,无论是产品领域还是市场领域,中泰两国在蔬菜出口方面的竞争都是激烈的。面对这样的局势,我国用该从产品和市场两个方面同时着手,不断加强蔬菜的专业化分工程度,扩大蔬菜出口。

参考资料:

《世界蔬菜贸易特征的动态分析》,《世界农业》2002年3期

《农产品贸易争端及发展趋势分析——关于中日蔬菜贸易争端的个案分析》,《中国农恳经济》2002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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