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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opleorientedandtakeaninitiationofuniquenursing
[Abstract]ObjectiveTodiscusshowtoconstructhumancenterednessofnursingculture.MethodsToperformcertainnursingactivitycalled“5heartsofnursing”whichincludesprovidingawarmreception,acarefulnursing,askingforadvicesmodestly,providingdiagnosisandtreatmentelaboratelyandgivingexplanationspatiently.ResultsTheactivityof“5heartsofnursing”havesubstantiallyembodiedtheconceptofhumancenterednessofnursing.Andalsoitisthematerializingofthehumancenterednessofnursingculture.ConclusionTakeaninitiationoftheactivityof“5heartsofnursing”wouldcomprehensivelyimprovethequalityofnursingandwouldbeamechanismforlongterminperformingthenursingofhumancenteredness.
[Keywords]peopleoriented;nursingculture;nursingquality
如何建立以人为本的护理文化?如何将以人为本的思想深入到每一名护理人员的心中?如何建立起护理文化体系?如何让病人感受到以人为本的温馨护理?这些问题是每一名护士每日都在思考和面对的。医院于2005年3月由护理部倡导实行“五心”优质护理服务活动,即接待热心、护理精心、征求意见虚心、诊疗细心、解释耐心。这一活动的开展,为建立以人为本的护理文化做出了答卷。同时也开创了我们医院护理活动的特色。
1认识以人为本的护理文化的实质
开展以人为本的护理,营造温馨护理文化是提升护理服务质量的关键问题,在医疗市场竞争加剧的今天,医院文化已成为现代医院管理的新趋势、新发展。为此,我院由分管护理的院长为全院护士进行了关于“护理文化建设”的专题知识讲座,从护理文化建设的物质层面、制度层面、精神层面这三个方面进行了讲述。其中精神层面是核心,是形成物质层和制度层的基础和原则,包括建立明确的护理理念,推出“护理品牌”为医院在竞争中拓展生存空间。然而,护理文化构建是一个系统工程,只有通过长时间、不断的沉淀,才能铸造起一种持久的医院精神[1]。院领导对护理工作的高度重视,激发了全院护理工作者的工作热情,在护理部的领导下,推出了开展“五心”优质护理服务活动,“五心”即接待热心、护理精心、征求意见虚心、诊疗细心、解释耐心。这“五心”具体体现了护理工作中的人文关怀。因为人文关怀主张以人为本,重视对人的无限关怀[2]。因此,开展“五心”优质护理服务活动得到了全院护理工作者的积极响应。
2开展丰富多彩的学习活动
各临床科室,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了“五心”优质护理服务的项目、细则,并组织全体人员学习。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学习活动,以集体学习、自学、参观学习、观看录像等方式进行。学习内容包括理论学习、演示及操作等。在近2个月的时间里,护士长组织大家学习了临床护理实践中的护理文化建设、人文关怀等方面的知识。分析了“五心”服务的内涵。邀请了航空公司空姐进行礼仪知识演示并现场进行指导,传授礼仪服务知识。为了进一步规范语言、行为,护理部组织大家观看录像、VCD。同时利用医院的院报宣传了“五心”优质护理服务活动,这一活动也得到了全院工作人员的监督和支持。
3以具体措施落实“五心”服务的内涵
为了具体措施落实“五心”服务的内涵,为了加强医院的文化建设,创建医院服务品牌,我们制订出“五心”优质护理活动计划及细则,做到“千斤重担大家挑,人人心中有目标”,力争我科在创“五心”优质护理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我们制订了计划并具有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首先,我们规范护士职业用语和行为举止,如入院病人接待、电话接待、来访者接待、出院病人服务流程、静脉输液操作服务流程、晨晚间护理服务流程、化疗病人的温馨护理流程。其次规范护理操作程序,如心肺复苏、吸痰、用氧、会阴冲洗等。为了便于大家理解和运用护理流程,我们特别编制了一些顺口溜,如接待热心做到“五主动”:主动起立、接物、问候、自我介绍、入院介绍。耐心解释做到“四个不”:不直呼床号、对询问不说不知道、对难办的事不说不行、患者有主诉不说没事。着装仪表“四不要”:内衣不外露,发辫不过肩,化妆不过分,首饰不佩戴。这些顺口溜在大家反复的学习和训练过程中,逐渐转变了大家的观念和行为。同时也巩固了“五心”服务的内涵。让病人感受到温馨规范的护理服务,一种体现以人为本的护理观念在广大护士的心中逐渐形成。
4建立特色服务项目
为了将制订的“五心”优质护理服务活动项目、细则进行贯彻执行,落实到个人。我们加强了对患者的健康教育,对患者常常可以遇到的问题以个别解答、建立宣传栏、召开医-患沟通会等方式进行,并要求健康教育“四到位”:心到位、说到位、做到位、管到位。同时开通健康教育咨询热线。为了便于跟踪患者的情况,我们在病人入院时详细记录了住址、电话、诊断等,设专人负责出院病人的随访工作,至今已对近2000名出院患者进行了出院后的电话随访。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护理给予病人的已不仅是生活上的照顾和生理上的救护,而是心理和个性的满足[3]。为了满足患者的需求(特别是癌症患者),我们科室特别推荐了一名副主任护师担负起了心理咨询师工作,这名心理咨询师以自己亲身的抗癌经历,为广大的癌症患者树立了榜样,成为癌症患者的知心朋友。这些措施的实施,受到了患者及家属的好评,同时也提升了医院的信任度。
5层层质控
开展“五心”优质护理活动,是2005年护理工作的重要工作之一,各护理单元在开展这项工作中的具体情况,得到医院-护理部-科室的层层质控。通过护理部及医院纪委组织发放床旁问卷调查表,出入院处发放出院病人问卷调查表,院工会组织召开病员座谈会;护理部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护理单元的病人意见征求等综合情况来判断“五心”优质护理活动的效果,在全院进行评比。得到了医院领导的好评,并将这项活动作为提高护理质量的长效机制进行深入开展。
从2005年3月开展“五心”优质护理活动至今,这项活动的开展从内容、形式、实施过程中,我们真正领会到以人为本的护理文化实质。深刻领会到这一特色护理活动,是贯彻以人为本护理的长效机制。
[参考文献]
【正文】
大遗址是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遗址的保护越来越受到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重视。目前世界范围内,对大遗址的保护已经由原来只对遗址本体的保护,扩展到了对遗址本体和遗址周边区域的综合保护;从对遗址的消极保护,改变为通过遗址展示、利用等方式实施的积极保护;立法保护的层次不断提高。但我国国内遗址保护却存在保护水平低下,立法不完备,观念落后等问题。
一、大遗址与大遗址区的界定
基于遗址保护理念的转变,各国趋向于将遗址与包含遗址在内的遗址区域区别看待,并试图整体保护发展。所谓遗址是指人类活动的遗迹,属于考古学概念。按照《国际古遗址理事会章程》的规定,“遗址”一词应包括一切地貌的风景和地区,人工制品或自然与人工的合制品,包括在考古、历史、美学、人类学或人种学方面具有价值的历史公园与园林。遗址实际上是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该地方具有特殊价值,是人类与自然的共同产物,是人类文化传承的一种方式,具有不可再生性和不可移动性。所谓大遗址,是指那些占地面积较大,具有较高历史价值的文物遗址。大遗址的概念内涵应具备规模性、人类文明或地区文化现象的代表和重要历史时期或重大历史事件的标志等三个基本特点。大遗址的界定仅仅指遗址本体,而不包含遗址周边区域在内。
遗址区是一个新名词,目前尚未有明确概念或界定。遗址区名称首次正式出现是在2007年11月西安市关于唐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的规划方案中。该规划方案将大明宫遗址区分为三个层次:以即将建设的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为核心区,属于遗址本体部分;以周边改造区域为第二层次,包括建设控制地带在内;以北二环以外集中安置区为最外层,属于建设开发区域。也就是说西安市关于大明宫遗址区的规划实际上不仅包含了传统意义上的遗址本体,还包括了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和一定范围的周边发展环境,这突破了我国以往对遗址保护的基本思路,将其扩展到周边区域和城市环境构建中,也给我国立法提出了新的挑战。从我国现有的立法文件中,很难找到直接将遗址周边区域纳入到遗址保护规划的的范例,目前也只有极少数地方立法在一定程度上略有提及,如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将良渚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应当纳入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对良渚遗址环境风貌应当进行整体保护等。
比较而言,国外立法中关于保护区划定、保护机构设置、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及遗址区保护和发展问题、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风貌相适应等方面都有国内立法可借鉴之处。
二、关于大遗址区保护发展的国内外立法比较
通过划定大遗址区实施遗址保护,很多国家都逐步走上了遗址保护与周边区域保护发展同步的道路。
(一)通过划定遗址区域的方式保护遗址本体
《保护考古遗产的欧洲公约》第二条规定:“为保证对埋藏有考古物的堆积层和遗址的保护,每一缔约国承允采取可能的措施:1.划定并保护具有考古意义的遗址和地域”。《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规定:保护不应只限于自然景观与遗址,而应扩展到那些全部或部分由人工形成的景观与遗址。因此,应制定特别规定确保对那些通常受威胁最大、特别是因建筑施工和土地买卖而受到威胁的某些城市中的景观和遗址进行保护。《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第二条规定:……土地利用必须加以控制并合理开发,以便把对考古遗产的破坏减小到最低限度。考古遗产的保护政策应该构成有关土地利用、开发和计划以及文化环境和教育政策的整体组成部分。……考古保护区的划定亦构成此种政策的一部分。
马耳他《开发规划法》规定了各种类型的保护区,其中可以包括被登录的历史建筑和遗迹。设立保护区的原则是保护和改善城市空间及单体遗迹、建筑、遗址或景观风貌特色。埃及《文物保护法(83版)》明确规定,凡属国家所有及本法实施前作出的决定、命令,或根据主管文化事务的部长的建议,经总理批准视为文物古迹区域的土地,根据本法均属文物古迹区。该地区内的任何一块土地,如经文物局核实,其内没有文物古迹或被划在经批准的文物古迹整修线区外,根据主管文化事务的部长的建议,经总理批准,可划为非文物古迹区或非文物公益区。
可见,上述立法均认为,可以通过划定遗址保护区域的方式来对遗址本体进行保护,同时在该区域内围绕遗址本体保护开展一系列开发或发展措施,将其作为遗址保护发展的组成部分。2005年10月《关于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周边环境的保护西安宣言》,更是肯定性的提到,“周边环境”被认为是体现真实性的一部分并需要通过建立缓冲区加以保护,这为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及其他合作伙伴进行国际和跨学科合作提供了机会,同时也为确定遗址保护区域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法律条件。
(二)保护发展机构的设置
在保护机构的设置方面,目前国外立法主要有三类形式,即国家机关、国家成立的专门委员会及NGO(非政府组织)。其中,国家机关作为遗址等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情况比较常见;其次就是成立专门的委员会,这种机构可能隶属于一个或多个国家部门,具有相应的管理权限;单独由非政府组织成立的保护机构在国外实践中尚不存在,目前只有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通过的《考古遗址保护与管理》中提及,政府可在某些情况下,将遗址保护和管理工作委托给当地人民或非政府组织。
首先,以国家机关作为文化遗产保护部门的立法例包括但不限于:
日本《文化财产保护法》明确,文部大臣有权决定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使用,遗址等考古遗产直接归属于文化厅长官直接管理。埃及《文物保护法(83版)》明确,埃及文物局系负责管理各博物馆、文物仓库、古遗址和历史文物地区(包括偶然发现的文物考古区)的一切与文物考古有关的事务的专门机构。1975年颁布的《建筑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定,希腊的文化部负责文化遗产的保护,公共工程部负责大型工程、城市规划与建设。
其次,成立专门的委员会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立法例有(包括但不限于):
智利1970年1月27日第17288号法律规定,国家纪念物是指地产、废墟、建筑物及其他具有历史、艺术特征的物品……。国家应妥善保管这些物品。这些纪念物的保护和保养应根据本法的规定通过国家纪念物委员会进行。
西班牙历史遗产法规定,历史遗产委员会应促进有关西班牙历史遗产的具体计划和信息的交流和交换。国家历史遗产委员会由省长任命的各自治区的代表组成,国家有关行政当局的首长亦是该委员会的成员,同时亦是该委员会的主席。主要负责历史遗产的保护工作。
实际上,由单一的政府部门对遗址文物进行管理,可以避免政出多门、相互扯皮,但对于需要由其他部门配合的工作,却比较难以协调。采用专门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内部可能由多个部门派人组成,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但相互扯皮的现象却不可避免。民间机构或非政府组织在遗产保护方面具有天生缺陷,权威性不够,因而不宜作为持久性的保护机构。另外,就保护机构发展区域经济文化事业的功能而言,各国立法及国际公约虽都有不同程度的提及,但均未将其作为保护机构的核心职能。目前我国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遗址文物保护工作。
(三)建设控制地带划定范围及遗址区保护和发展相协调问题
1、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
所谓建设控制地带,就是为保护文物安全和环境风貌,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周围,划定的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一般保护区。随着文物保护理念的更新,世界范围内通过政府规划手段划定一定区域实施建设控制,保护发展遗址等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保护相适应已成为各国的不二选择。
《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第二条明确规定,采用遗址整体保护政策,划定一定范围作为考古保护区,在考古区内,各国政府应当保证区域内的环境风貌与遗址本体相适应,而不得毁坏、损坏和改变。
埃及(文物保护法1983)规定,在遗址和文物古迹区内颁发进行建筑的许可证,禁止在该区域取土、沙等行为。对与该地区比邻的非居住区内3公里或由文物局划定的距离范围内的区域前款适用,以保护这些文物地区的环境。
1992年马耳他开发规划法也规定,不允许任何会对这些遗迹或遗址的自然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开发。在其周围设有至少100米的缓冲区,该区不允许任何开发项目,该地区属于最优先保护区域。除此之外的区域内从事建设应取得当局的许可。
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可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一般是基于保护遗址周边环境风貌的需要,但从各国立法来看:第一,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一般都列入政府规划中,满足规划权限要求;第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并没有固定统一的标准,具体应根据遗址保护的实际需要来确定;第三,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并不意味着在该区域内不得从事任何建设,而是应经过政府相关部门或法定机构的许可且该建设不破坏遗址周边环境风貌。这一点,我国北京市人民政府于1987年颁布的《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中均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只不过该规定并未涉及建设控制地带以外保护发展的问题。
2、遗址区保护和发展问题
遗址区的保护和发展主要是对遗址本体的保护和对遗址本体及除本体之外的遗址区内其他区域的利用乃至发展问题。但这种保护与发展利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冲突和矛盾。遗址本体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文物范畴,虽然各国文物保护立法一般都对遗址文物的保护做出明确规定,但随着保护观念的逐步发展,如何更好在保护基础上合理利用遗址文物,各国立法均做了一定程度探索。目前,不外乎就是通过展览展示、收集相关信息资料、进行考古研究等活动,进行有限的利用。例如,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可以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发挥文物的作用;还有《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中规定,各国可以通过建立和维护自然保护区与国家公园的方式对遗址采取保护措施,这为遗址保护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至于遗址区内除遗址本体及建设控制地带以外的其他区域的发展问题,各国立法规定不一。澳大利亚《ICOMOS文化遗产(巴拉)》规定,在澳大利亚亚瑟港遗址保护过程中就明确亚瑟港的保护和开发项目是一个区域性开发项目,内容包括对塔斯曼半岛历史资源的保护和开发。除对亚瑟港遗址本体进行保护之外,该保护和开发项目还涉及到其他一些重要工程,包括一定范围内的建设。在进行遗址展示的过程中,还要在历史、地理及其他的社会环境和背景下认识遗址。在其他国家立法乃至国际公约中,对遗址区保护与发展作出原则性规定的较为普遍。
虽然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了保护单位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施工等活动的法律规范,但对于如何发展遗址区内其他区域,我国文物保护法并未提及。
可见,对于在遗址区内对遗址本体进行保护与对区域本身进行发展这一问题,各国很少采用消极保护文物的态度而忽视区域发展,基本的共识是在以保护为核心的理念下,适当进行利用乃至发展,以促进遗址文物更好地发挥其经济社会文化功能。但各国对于应当在多大的范围或程度上发展遗址区,发展的程序和实际手段等方面存在不同认识。
(四)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风貌相适应问题
从目前来看,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风貌相适应问题是国外立法的必备内容,如埃及(文物保护法1983)规定,经文物局同意,有关方面可获得许可,在居住区内的与古迹区毗邻的地方进行建筑。但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保证建筑物的高度,照顾该区域的基本特色和特征。《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规定,当需要修建新建筑物或对现有建筑物改建时,应该尊重现有的空间布局,特别是在规模和地段大小方面。与周围环境和谐的现代因素的引入不应受到打击,因为,这些特征能为这一地区增添光彩。还有《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规定,在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征时,也应考虑到因某些工作和现代生活的某些活动而引起的噪音所造成的危害。
虽然我国文物保护法也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但这些规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环境风貌一致性的范围比较狭窄,仅限于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内而不包括整个的周边环境风貌。
另外,对于遗址等文物保护经费的来源,从各国立法乃至国际公约的规定来看,一般通过政府拨款、鼓励捐赠、提供低息无息贷款及接受国际援助等方式获得。当然我国法律对此也有规定,《文物保护法》就规定通过国家财政拨款、文物保护单位事业性收入和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等方式来筹集保护经费。2005年国家财政部、文物局共同颁布的《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则更为具体的规定了政府财政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但该规定对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仅限于中央政府主导的大遗址保护示范工程,中央政府引导的大遗址保护工程及大遗址保护管理体系建设三个方面。
三、对我国大明宫遗址保护发展的启示
针对国内大遗址保护的实践,通过对比各国立法乃至国际公约的规定,就大明宫遗址保护实际情况,可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借鉴和学习。
(一)更新保护观念,实施整体保护发展战略,即对遗址本体保护与对遗址本体以外周边区域的保护发展相一致。具体来说,就是通过划定一定的遗址保护区域或者设立一定的遗址保护特区,在该区域内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实施遗址本体保护的同时,通过合理利用遗址文物资源及保护并发展遗址周边区域的方式,使遗址和遗址周边环境乃至历史区域在社会变迁、经济发展及旧城改造中,达到协调一致,减小城市化进程对文化遗产真实性、整体性和多样性的破坏,从而更好的保护遗址资源。
(二)在上述理念的指引下,在大明宫遗址区域内,可以建立遗址公园,也可以设立单独的具有管理职能的遗址保护特区,组成相应的保护、管理机构,赋予该机构单独的管理职权,执行相应职能。与此同时,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1、通过规划手段确定大明宫遗址的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实施开发建设、保护发展的具体措施范围及程度;正确处理遗址区的保护和发展问题,即管理机构的职能方面要将保护与发展并重,以保护为核心,将发展作为保护遗址文物的积极手段,采用合理的利用、开发等措施达到发展中更好保护的目的。
2、正确处理遗址保护发展与旧城改造、城镇居民房屋拆迁安置的关系,遗址文物保护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但保护不是最终目的,保护是为更好的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生活所采取的措施。对于大明宫遗址区保护发展工程而言,遗址区被拆迁人的福祉是遗址保护工程是否完满的重要衡量标准。
保护
旅游规划及发展
一、历史文化名城旅游概述
1982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6年国务院公布了第二批历史文化名城,提出了要对文物古迹集中的小镇、村落进行保护。随后,全国各省份就开始了历史文化名镇的命名工作和古镇的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在旅游发展中,重视古城古镇开发比较早的是江苏省,其中最为著名的是周庄、同里和ā直三个古镇。这三个古镇经过科学详尽的规划,进行了具有保护性的开发,立刻在旅游市场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在这些成功的典型示范下,全国各地一批各具特色的古镇成为旅游热点,四川甚至推出了十大古镇旅游系列。与此同时,古镇古城的开发,也带动了一些小城市旅游的升温,如桂林的阳朔西街、丽江的大研古城和山西的平遥古城等,都迅速成为国内外旅游的热点。历史文化名城旅游的开发,只有在做了科学规划后,才能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的同时推动中国旅游业的进步。历史文化名城很快成为区域性旅游的热点,使原本日渐衰落的古城(镇)保留了下来,并焕发了新的生命力。
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辨析
历史文化名城旅游开发活动作为一项文化产业具有巨大的潜在效益,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其一、空间环境效益。遗址地的空间环境优美,人文景观荟萃是旅游赖以发展的基础,这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因此只有完整无损地保护好遗址地的自然与人文风景及其周边的环境,才能吸引旅游者前往观光游览。其二、社会发展效益。旅游的社会意义在于欣赏其它地方或者民族的历史文化、风土人情、生活习性,以及旅游者与旅游目的地的人们交往和双方的文化交流。其三、经济发展效益。发展旅游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其效益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人们称旅游业为“朝阳产业”。根据世界旅游组织预测,本世纪旅游业还将得到更大的发展,尤其是中国,到2020年将成为全球最大旅游目的地国,接待外国游客可望达到1.3亿人次,国际旅游收入有可能达到600亿美元,国内旅游收入2万亿元人民币,旅游业总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0%以上,旅游业将成为中国经济的支柱产业。
三、促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旅游发展的措施――以四川为例
从四川省近年来旅游业发展实践看,坚持不懈的贯彻这种设计方法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但是为了更加科学的保护古城,开发古城,造福古城,我们还要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一)完善法制
第一,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以强制保护。针对职能型历史文化名城,首要的问题就是必须保护好现存的历史遗产,最大限度的避免在我们这代人手中消失。四川省首部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已颁布施行,该条例明确规定古城保护详细规划应当按照保护为主、合理开发利用为辅的方针编制。第二,建立文物保护程序及责任追究制度。各地在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时,应该进一步确立起“谁使用、谁保护”和“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并制订具体的保护办法、审批程序和法律责任,由“责任人”签订“责任状”,一旦文物发生人为或自然破坏,“责任人”就应负行政或法律责任。
(二)科学的规划设计及管理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与一般的城市规划不同,主要包括城市总体层面上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街区层面上的历史街区保护与整治规划。总体层面上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明确指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就其内容深度讲是总体规划阶段的规划,但对于重点保护的地区要再进行深化”。针对综合型历史文化名城,其中的历史街区保护和整治规划应该作为工作重点。为此同济大学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近年来通过在四川的调研工作中已经形成了一套较成熟的编制办法并得到业内人士的认可。
(三)准确抓住城市特征的旅游策划
不同类型的城市其旅游策划重点必然不同,只有在准确把握城市特性,深入了解城市内涵的基础上才能够做好高效率、高回报、低成本的优秀旅游策划。例如成都地面历史遗存不多,历史名城特征难于体现。在历史城市风貌日渐变化和消失的情况下成都的旅游策划对策是:突出蜀文化的特征,以此作为满盘珠玉穿起来的主线。蜀文化的特点,从旅游角度说,就是一个“神”字。神奇、神秘、神妙――神奇的自然世界、神秘的文化世界、神妙的游乐之乡,这就是蜀文化以“神”为中心的三大特征。
结语
综上所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旅游规划发展是相互扶持、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通过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才能使得旅游规划有历史舞台得以施展,同时通过旅游规划所带来的经济效益,才能有效的反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我们在研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旅游规划发展问题的时候必须针对不同类型的城市产生不同的保护方法和旅游开发设计思路,这对我们全面认知保护和利用的协同有很多启发和帮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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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其荣.城市规划与历史文化保护[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3.
临床的指导老师对学生很多方面都不够了解,比如,学生的护理实践操作水平的高低、社会工作能力的大小、护理专业知识掌握程度的深浅,这样就使得护理教育工作者的教学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不能根据每个学生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实施教学。临床护理教学工作中,通常片面的注重了理论的传授,而忽视了护生其他方面综合素质的培养。经过这些的发展,部分的高校在护理教学安排中也加入了法律基本知识的学习,但是安排的课时往往非常有限。中国的护理专业教学,不仅学生在相关的法律知识了解甚少,甚至很多老师对这方面的掌握程度也不够。现在很多的护理中出现的问题都和法律的缺失有很大关系。
2我国护理教育发展的主要方向和策略
加入教育国际化进程首先,护理教育应树立教育国际化观念,要充分认识教育国际化进程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充分利用这一契机,加速我国护理教育发展的速度。第二,要加强国际间护理学术交流,充分利用国际护理教育信息与技术资源,加速我国护理师资队伍的培养和高级护理人才的培养。第三,积极发展国际合作办学,一方面要建立和健全有关法规、政策,探索灵活多样的合作办学模式,充分利用国外优秀师资、先进教材以及科学的管理经验,为我国培养国际化护理人才服务。另一方面,要对外开放我国的护理教育市场和教育资源,加强护理教育市场化运作的研究,争取在国际护理教育服务市场上占据一定份额,推动我国护理教育产业化发展。
建立适应时代需求的人才培养目标适虚新世纪需求的护理人才培养目标应是国际化的人才培养目标,应着眼于培养具有国际意识、国际竞争能力,具有国际护理执业资格的高水平、高素质的护理人才;应是实用性护理人才培养目标,要立足于培养具有能在复杂多样的卫生保健环境中从事跨学科护理实践能力的、综合素质较高的护理人才;应是创新性人才培养目标,要高度重视培养具有独立思考、评判性思维能力,能够独立从事专业实践和发展专业理论的创新性护理人才;应是以人为本的人才培养目标,应着力于培养具有强烈的人文关怀意识、良好的人际沟通技能和充分的理解他人、善于合作的工作态度的护理专业人才。
想要建立起有过硬的专业水平和较完整的护理教育机构和教育模式,必须做到紧紧围绕素质培养的重心,将对护生的综合素质的培养作为教育目标,不断探索出新教学方法,灵活运用多种教育形式,将对学生的人文素养、专业技能、理论知识、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培养综合起来,使护理专业的教学质量有所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