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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原句文学性比较强的,就用白话叙述。e.g.“一日之计在于晨” 改成 “一天最好的时候是早上”。都不要说“早晨”,完全避开每一个字,才最保险。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1-0023-02
一、民生内涵的界定
民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在古代社会主要与百姓物质需要的满足联系在一起,正如《左传・宣公十二年》所云:“民生在勤,勤则不匮。”这里的“民”,即百姓之意。而《辞海》中对于“民生”的解释是“人民的生计”,是一个带有人本思想和人文关怀的词语,话语语境中显然渗透着一种大众情怀。
二、我国民生问题的现状
随着改革开放,我国经济水平得到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民生问题有了极大改善,但仍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从教育看,它已经成为国民立足社会的基础,但在现实中,还存在着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不够、义务教育的福利性保障不够、受教育的机会尚不公平等问题。
从社会保障看,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与完善依然是任重而道远,像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贫困人口的救助,老年人、残疾人的福利享受,等等,都还有许多事要做。
除此之外,我国仍存在诸多民生问题,因此我国应当不断完善法律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
三、保障和改善民生是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
第一,在改革开放的今天,民生问题已不能简单的等同于丰衣足食的追求,而涉及人的全面发展。民生问题包括生存权、劳动权、受教育权、工作权、休息权、健康权等合法正当权益的维护,而且还涉及与社会经济相关的政治生活问题,如信息公开、民主法制建设,社会保障体系、社会福利制度以及社会对于困难群体的关注和关怀等。因此,完善法律法规,保障法律的贯彻实施是尊重和维护民生权利,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
第二,法律是公平正义的守护神。在现阶段,我们要深化收入分配改革、增加城乡居民尤其是中低收入者的收入、合理调整和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合理抑制关系百姓必需品的食品价格、帮助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在全国农村实行免收学杂费的义务教育等,都需要通过完善税法,劳动法,价格法,社会保障法,住房保障法,义务教育法等使之实现。
第三,民生问题的法律解决法治社会具有的方式。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我国对民生问题的解决主要是通过行政方式和措施。尽管这些措施具有一定程度的时效性,但不能形成有效规则,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一个法治国家,不允许超规则之外的规则出现,所以,只有将与民生相关的问题上升到法制规范的层面,通过法律的途径,才能真正使民生问题的解决得到有效保障。
四、保障和改善民生中存在的法制问题
民生对法制的依赖关系以及法制对民生的价值功能表明,要保障和改善民生,就要有完善的法制。目前不仅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社会法为核心、以民商法及其他法律为重要组成部分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体系的雏形,而且人性化执法的推行也使执法环节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作用日益显现。但是,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相比,我国的法制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目前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我国关于民生的法治理念滞后
长期以来,人们将民生问题的解决看做是政府的“恩赐”或是人民群众对于社会的“祈求”,而没有意识到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早在文艺复兴时期人们就提出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的口号。在资产阶级社会人们将民生具体化,表现为:平等权,生命权,自由权,幸福权以及财产私有权,它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因此解决民生问题是落实人权的重要体现,更是实现生存权,发展权的必然要求。
第二,我国保障民生的法律体系不健全
法治使社会发展成果分配规范化、法治化,作为社会利益的调节器,在社会动态发展中,保证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
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仍存在不健全、不规范的现象。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问题上我国法律制度仍显匮乏。我国宪法仅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而未对权利的运行和实现做具体的规范。经济法中也存在诸多弊端,以陕西凤翔“血铅事件”为例,可以发现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法》,《矿产资源法》都是原则性规定,操作性差。这些环境保护法的实施细则一般由中央政府的环保部门或地方政府来规定,从而使环保法律配置给公众环保权的实现取决于地方各级政府的经济发展目标。
适时修改不完善和已滞后的法规,真正使每一部社会法律发挥相应的规范社会关系和维护公民社会权益的作用,是社会立法的发展方向。
五、我国法律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解决方案
首先,树立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方面,集中体现为以人为本。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是对人的存在、人的地位、人的价值进行法学反思的产物,具体包括以下方面的内涵:
一是人是法治之本,是法治的根本目的,法治是服务于人的工具,是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的手段;
二是人权是衡量法治完善与否的根本标准,是法治的终极价值,当不同的法治价值相冲突时,是否有利于人权乃是解决之道;
三是坚持人性化立法和人性化执法,将保障和实现人权作为立法与执法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机会。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是民生法治建设的根本指导。鉴于政府是公民权利的主要义务主体,因此应将培养和提升政府工作人员的以人为本法治理念作为重中之重。
其次,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最重要的是完善和健全保障性法律制度,我国现行的社会法主要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未成年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等等法律体系。它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必须不断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我国社会法。
第一,对于社会事业方面要按照统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着力发展社会事业和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保证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完善医疗体制改革,解决看病难的问题,促进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二,进一步完善解决民生质量问题的《食品安全法》、《循环经济法》等等,通过完善法制建设改善民生。
再次,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改善民生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法制宣传工作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有利于增强公民依法维权能力,有利于形成保障公民权益的良好法治环境,是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保障民生的一项基础性法治工作。必须充分认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对改善民生重要性,紧紧围绕解决广大群众的民生问题,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努力为保障民生、改善民生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是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普法理念。按照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核心要求,把促进解决民生问题作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贯穿于工作全过程,努力在服务群众中教育群众,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二是高度重视宣传民生类法律法规。进一步推进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大力宣传教育、医疗、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劳动争议、房屋拆迁、土地征用以及国企改制等方面的法制宣传,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依法表达利益诉求,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是通过抓好重点普法对象来保障和改善民生。突出抓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不断提高依法执政水平,以促进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保障和改善民生。突出抓好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公务员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以促进公务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执法为民保障和改善民生。突出抓好企业经营人员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企业法制化管理水平,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增强企业抵御经济风险的能力,维护企业和职工的经济权益。突出抓好农民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和农村法治化管理水平,引导农民和农村“两委”成员依法管理村务,引导广大农民依法表达利益诉求,有效维护广大农民的民生权益。
参考文献:
[1]《怀化学院报》2008年第8期
[2]《福州党校学报》2011第5期
[3]王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生建设研究.博士论文.山 东师范大学.2010
[4]郭军帅.民生新闻现状及发展趋向探究.硕士论文.郑州大学.2010
[5]邓伟云.从民主到民生.硕士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07
[6]王有斌.民生思想中国化研究.硕士论文.湖南农业大学.2011
[7]李艳军.社会建设视角下民生问题研究.硕士论文.东北师范大学.2011
[8]常艳杰.当前中国民生问题研究.硕士论文.河北大学.2009
一.文献综述
1、蔡印霞撰写的硕士论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法律问题研究》,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法律价值定位、功能、法律性质、存在的法律问题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的研究,对本文结构的构建提供了参考依据。
2、于敏在《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的定位与实务探讨》中对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的定位以及实务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分析,对本文的写作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3、于敏在《海峡两岸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中阐述了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的法理,在考察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发展趋势的基础之上,对两岸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了大陆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中的问题及其解决途径,对本文的写作有参考价值。
4、杨先旺在《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存在弊端进行简要的分析,为本文的写作提供了参考依据。
5、徐明水在《汽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之交错》中对台湾地区现行汽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体系及采行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的立法论及实务运用论上所衍生问题进行了探讨,对本文的写作有较大的帮助。
二.选题背景及意义
随着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对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呼声越来越强,但我国现行法律对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效力等级偏低,法律规定过于粗疏,许多具体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存在许多问题。如责任主体不明确、保险费率比较混乱、缺乏监督制度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展,有必要进行规制之。基于此,本文提出了本课题的研究。
意义在于:基于上述背景的考虑,研究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规制问题对于建立健全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首先,只有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来研究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规制体系,明确其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才能正确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性质,从而为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规制提供正确的方向。其次,只有全面考察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现状,发现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才能正确认识到规制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而为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规定提供理论上和实践上的依据,对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有所裨益。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相关理论分析
一、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概念分析
(一)交通事故的法律定义分析
(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性质分析
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特征分析
(一)基本法律特征
(二)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第二部分 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必要性
(一)通过考察现状,发现问题来分析必要性
(二)通过分析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价值来予以考察
二、可行性
第三部分 国外立法和借鉴
一、立法比较
二、借鉴经验
第四部分 规制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若干建议
一、提高立法位阶,建立专门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
二、完善现行的法律规定
三、协调好相关制度
四、完善相关的监管制度
四.工作的重点与难点,拟采取的解决方案
工作的重点与难点在于对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分析以及完善建议上,拟采取的解决方案有:(1)采用文献检索搜集的方法。检索、搜集与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的法律问题、国内外相关著作、学术期刊和网络的学术论文,进行整理、筛选、归纳、分类,为本工作重点与难点的研究奠定基础。(2)调查研究。调查研究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制度中运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通过充实论文的应用价值来予以解决该难点。(3)比较借鉴。通过比较研究国内外的立法规定,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立足于本国实践,提出构想。
五.论文工作量及进度
(1)查找、搜集有关文献资料,初步确定选题;(2)根据掌握的文献资料正式确定选题,撰写开题报告;(3)到相关机构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4)撰写论文初稿,在导师指导下修改论文;(5)听取有关专家和专业人士意见,完善论文,最后定稿。
六.论文预期成果及创新点
本文以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规制为研究对象,采用对比分析、综合分析、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对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进行了深层次的剖析,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提出了完善的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正在于此。考察法学界对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研究,大都集中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缺陷等理论问题上,很少有学者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全面的研究。由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身包含着众多内容,如果单一研究某一个内容或者其中几个内容,显然不能挖掘其问题的根源。因此,本文首先从理论上分析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性质以及法律特征,以此为基础,对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现状进行了考察,目的在于全面发现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运行中的主要问题,然后针对这些问题,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试图寻找若干规制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对策,从而为完善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提供有力的理性支持。
七.完成论文拟阅读的文献
1、祝铭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版.
2、马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研究[j].法律适用.2003(1).
3、李薇.日本机动车故事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4、蔡印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法律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
5、高原.道路交通事故若干问题初探[j].畅行网.2010年1月1日访问.
6、铃木辰纪.保险论[m].成文堂,1992年版.
7、朱丽斯.东莞法院适用新交法判决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人支付保险金[j].人民法院报.2004年10月15日.
8、丁玉娟、张雅光.论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的法律适用[j].行政与法.2007(1).
9、刘晓红.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j].当代法学.2003(1).
10、郑济世着.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之推动[j].保险信息.1997(139).
11、吕玉宝.机动车所有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的民事责任[j].2003(1-2).
12、王荣.质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j].法易网.2010年1月1日访问.
选题的原则和来源
选题的一般原则。客观上讲,要选择有科学价值、有现实意义的论题;主观上讲,要选择自己感兴趣,有利于展开研究,自己可以驾驭完成的论题。
这里所说选择有科学价值的、有现实意义的论题,主要是指:其一是要有理论价值,就是指那些对本专业、本学科的建设与发展能起先导、开拓作用,对各项工作起重要指导、推动作用的重大理论问题。其二是实用价值,就是指那些经济发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即选题应该着重考虑的是人们在社会生活和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疑点和人们关注的热点、争论的焦点问题。
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创造性原则。即在财会专业的研究中、业务工作上有新的发现、新的创造。选择会计建设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理论问题或会计工作实务中的新问题来研讨。因为每一项新的发现、新的方法,都将使该领域科学的发展、改革、业务工作向前迈进一步。
(2)现实可行性原则。就是要根据自己的专业优势、兴趣
爱好,并考虑基本的实际研究能力、资料积累,以及可能争取到的指导、协调等条件去选题。爱因斯坦有一句名言:“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我们应该在自己熟悉或有浓厚兴趣的业务领域内选题。
(3)补充性原则。可以去选择那些在财会学科的研究中、工作实践中被忽视的领域和被忽视的环节,经过研究提出见解,填补空白。
(4)前瞻性原则。根据个人的能力,尽量去选择那些尚无人问津,或是前人研究的成果或经验,在未来经济的发展中不再适用的问题,经过研究,将其发展、完善,使之更为丰富、完整。
论题的来源。正确恰当地选择论题范围与论题的来源是密不可分的。论题可以从理论研讨和社会实践两方面得来:
一方面,来自社会实践中出现的新现象、新业务、新问题。
财会人员在实务工作中常常遇到各种各样难以解决的问题,需要对此进行研究,进行探讨,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新办法。比如,企业的存货大量积压,从而造成会计报告中的存货的信息严重失真。再如,随着企业股份制改造力度的加大,原有的企业内部会计制度需要进
行改革。这样一系列的问题,都需要解决,由此围绕着“会计信息失真”、“企业会计制度设计”、“现代企业制度下会计人员的职责”、“企业股份制改造”等展开了讨论。
随着会计环境的不断变化,一些新事物、新现象层出不穷。比如,金融衍生工具的出现,股票期权业务的开展,以知识资本进行的投资,资产重组概念的提出,通货膨胀的加剧等等,这些都对原有的会计理论、会计实务提出了挑战,也迫切要求有新的理论去指导实践。
另一方面,来自科研领域中出现的新观点、新问题。
人们在了解、研究已有的研究成果时,又发现了新问题,从而需要使原有的理论更加完善或扩展。例如,在探讨研究受托责任会计时,财会人员往往只重视提供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信息,而忽视了对企业现金流量的反映,于是在1999年出台了具体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该准则实施后,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掀起了一场关于现金流量表研究讨论的热潮,而《现金流量表》准则,也在XX年进行了修订。由此可以看到,一些新问题需要研究、探讨,形成比较成熟的理论,然后以理论为指导,在实践中去实现它。
除此之外,我国良好有序的市场经济正在逐步建立,而且我国也已
经加入了wto,全球经济一体化,要求我们的财会工作也要和世界接轨,接踵而来的一些新的经济业务、经济关系势必要求我们的会计理论先行一步。比如,跨国企业会计、海外投资业务处理、金融保险会计、战略管理会计等问题,都值得探讨、研究。
会计硕士毕业论文写作难点之收集资料
对于资料的收集主要涉及到时间的安排和方法的选择两个方面。在时间的安排上,也要像选题一样将资料收集寓于学习过程之中,也就是说关键要靠平时积累,而不能仅仅指望写作之前的临时寻找。从某种程度上还可以认为,平时学习当中收集资料其实也是一个对问题认识加深,对选题思路拓展的过程,在很多情况下,当学习到一定阶段,资料收集到一定程度时,对某些问题便会有一定的了解与掌握,下一步的研究方向也就逐渐明朗,要选择的题目也能基本确定,甚至行文的框架都可以大致形成,而并不需要再为了某项研究、某篇文章去专门做大量的资料寻找工作(当然一些大型的研究课题不包括在内)。
这样,边进行学习、边收集资料、边着手选题,三者同步进行,效率自然会明显提高。在收集资料具体方法的选择上,我的建议是做卡片,把欣赏的文章,闪光的结论、精彩的论证记下来,并注明出处,像编制图书馆的查阅目录那样分门别类地归集好。这样再多的资料也能收集得井井有条。
除此之外,对来源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资料也要加以留意:一是各类《年鉴》上的数据资料。这类资料的全面性、综合性、权威性较强,具有较高的引用价值。二是网上资料。网上的信息容量大,更新速度快,获取便捷,是现代社会一条很重要的资料来源渠道。同时,在网上还可以与一些名家、学者进行直接的对话与交流,从中也能获取大量用其他方法难以求得的资料或信息。三是他人的文章或书籍后面摘录的参考资料。这类资料一般都是作者在研究过程中精选出来的,对于相关问题的再研究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会计硕士毕业论文写作难点之内容写作
会计论文的一般要求,可以概括为“四性”,即正确性、客观性、创见性、平易性。
正确性 会计论文的观点要正确,符合四项基本原则,符合党和国家现行政策以及各项法律法令法规,言之成理,文以载道。要求作者必须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提出合乎客观规律的观点。
客观性 会计论文作为学术性论文,特别要注重实事求是,对所研究的问题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忠于客观实际,尊重事实,从客观实践中验证自己观点的正确性。切忌带着框框找材料,或凭空捏造,主观臆想,面壁虚构。
创见性 会计论文要有独特的见解,不能人云亦云。论文作者应对研究的现象或问题进行长期深入的观察、分析,以便从中发现别人没有发现或没有涉及过的问题。创见是会计论文的生命。时下某些论文之所以毫无价值,原因就是没有创见,或拾人牙慧,或抄袭拼凑,没有一点新东西。
平易性 会计论文是阐扬会计科学、指导会计工作实践的,要求通俗易懂,不仅会计专家懂,而且有一般会计知识的人也能懂。做到这一点,就要求会计论文语言明白准确、浅显通俗。
如何攻克会计专业硕士论文写作难点
1、多请教自己的导师。
写论文如果没有什么思路的话,这个时候不妨跟自己的导师多讨论一下,有的时候导师虽然不适合直接传授你知识,但是可以给你一些启迪,让你能够找到新的思路和方法来看待论文,这也是一种很好的克服写作论文困难的办法。
2、多跟同学进行交流。
三个臭皮匠赛过诸葛亮,多跟一个同学讨论,也许就多一点论点和论据产生了呢。每一个人看待事物的角度不同,得出的结论也不一样,而且在阐述自己论点和论据时也会有不一样的陈词。因此在跟他们讨论的过程中你也会有所收获的。
3、多查阅图书馆资料。
图书馆可是一个非常好的地方,在这里收集的各种资料能够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一些论点支撑和论据补充,因此,有时间的话不妨多跑几趟图书馆,争取将里面的资源多运用一下,相信你也能从中找到你想要的东西。
4、查阅网上的论文库。
其实网上也有一些论文库的资料可以为我们所用的,只要写过论文的人都知道,网上的资源其实也非常的丰富,只不过有的时候我们没能及时发现,所以就错过了。建议你可以从网上找一找相关的文献和资料、论文等进行阅读,加深自己在某个命题方面的认识,这样写论文的时候就容易成功了。
5、多进行调查和实验。
很多论文不是你凭空想象就可以写作出来的,此时应该把你的观点进行调查,了解大众的想法是不是跟你的观点一致;另外,若是理科的学生写作论文的话,还应该不断的进行实验,这样才有数据支撑你的观点,不是吗?
1 引言
电磁式电压互感器(PT)作为变电站内保护、计量的主要设备,对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PT保险频繁熔断影响设备正常的工作,威胁着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2 现状
近年来,在公司所属的70余座电压等级35kV及以上的变电站内经常发生PT保险熔断现象,严重威胁着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经对保险熔断的PT进行例行和诊断试验,发现因PT自身缺陷、损坏等引起的保险熔断很少,而更换PT、PT保险,加装消谐装置等方法,都不能彻底解决保险熔断的问题。下表列出近三年PT保险熔断的次数。
3 机理分析
经调查,PT保险熔断现象主要发生在农网变电站中,一般农网变电站中性点采取不接地运行方式,输电以架空线路为主,瞬时单相接地故障发生的概率较大。而城区变电站,中性点大多经低阻接地,不会对PT保险造成冲击,另外,输电一般采用电缆,发生瞬时接地故障的可能性小。
一般情况下,PT一次保险熔断通常是有铁磁谐振过电压、低频饱和电流、系统发生单相间歇电弧接地、PT的X端绝缘水平与消谐器不匹配、PT一、二次绕组绝缘降低、短路故障、消谐器绝缘下降等因素引起;PT二次保险熔断大多是因二次回路中发生短路。
根据调度、后台保护屏记录的数据显示,PT保险熔断大多发生在有单相接地故障或有线路操作的情况下。
电力系统在正常的情况下,A、B、C三相处于平衡状态,对地的电容所携带的总电荷是零。当A相发生接地时,B、C两相电压有相电压升至线电压,致使B、C两相与地之间形成的电容充电,在线电压的作用下,电荷会以A相接地点和B、C两相为回路往复循环,形成电容电流。当A相接地故障消除后,相当于B、C两相对地电容上的电荷流向地的通道被切断,而A、B、C三相线电压试图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下,B、C两相原本充以线电压下的电荷需一通道泄出去,由于A相的接地点已经被切断,PT的一次绕组就成为了唯一通路。在泄往大地的过程中过多的电荷会引起铁芯的饱和,此时PT在工频电压作用下将产生很大的冲击电流。若系统经常发生瞬时单相接地故障就相当于上述过程的反复,造成的冲击电流相当于多次累加,致使PT保险熔断。
由于中性点不接地,系统单相接地消失后,PT铁芯饱和引起的铁磁谐振过电压,有可能使系统对地电容与PT高压侧电感相匹配,发生铁磁谐振。铁磁谐振中基频和分频的谐振电流较大,在一定条件下会导致熔丝熔断。
经过上述分析,PT保险熔断现象的主要原因不是铁磁谐振造成的过电流,而是故障恢复后的电容放电冲击电流。
4 结语
通过实际和理论两方面的分析,单相接地故障恢复后的电容放电的冲击电流致使PT保险熔断的主要原因,解决此问题的方法是为冲击电流寻找一泄漏通道或增大PT阻抗,而更换PT、加装消谐器等措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
参考文献:
[1]陈化钢.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方法及诊断技术[M].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
[2]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S].电力出版社,1996年.
[3]陈天翔.电气试验[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4.
[4]张健.电压互感器铁磁谐振、爆保险问题及其抑制技术的研究:[硕士论文].北京:华北电力大学,2006.
关于财产的分割,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有形财产的含义基本上没有争议,关键是无形财产。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收益,当然也应包括对知识产权的分割,其他的无形财产还有股权,债券,票据,保险等,这些也没有争议。还有人认为谋生技能也算是财产[1],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就未免有些牵强。谋生技能作为一种劳动能力,它依附于人身,并且很难用金钱衡量,用马克思劳动力价值的观点,劳动力是没有价值的[2],它只会在劳动中创造价值。所以,把谋生技能也作为财产进行分割,是对财产范围的不恰当的扩大。
很多人认为夫妻离婚时分割的仅仅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3],我认为不然。诚然,“离婚时,应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4],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仅仅分割共同财产,因为即使约定夫妻婚后财产各自所有,仍然有家务补偿,分担子女抚养费等问题,也就是说,个人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并不必然全属于个人,还有可能分出来给子女或者原来的配偶,不应否认,这也算是对个人财产的分割。所以,结论是,夫妻离婚时分割的不仅仅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还包括一部分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
此外,债务的清偿、子女抚养费的分担、家务补偿、经济帮助和损害赔偿也是财产分割制度的内容,因为这些都涉及到各方最终所分得的财产的数量。我国婚姻法第4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第25条对夫妻债务的清偿进行了规定,确属个人债务的,由个人清偿,共同债务共同连带清偿[5]。婚姻法第37条、第40条、第42条、第46条对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家务补偿、经济帮助、损害赔偿分别作了规定。限于篇幅,在此不一一分述。
总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处理夫妻财产的具体规定,与人民法院处理夫妻财产的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保证生产和生活的正常进行原则——一起,构成了我国婚姻法的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制度。
2、我国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制度存在的问题
对我国婚姻法的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制度的内容有了了解后,下面简单探讨一下其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个是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的存废问题。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简称照顾原则,很多人赞成保留[5],也有学者主张废除,认为照顾原则没有存在必要[6]。我同意后一种观点,照顾原则应该废除。但与孙若军认为“过错不易确定,照顾原则难以落实”,因而主张废弃该原则不同,本人觉得婚姻法已经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过错方要承担损害赔偿,再保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没有必要。纪要是有过错一方承担损害赔偿,又要在此基础上对另一方进行照顾,也有违公平原则,因为过错者已经承担了赔偿责任,不应再承受更多的不利。
第二个问题是家务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这一问题在张素华女士“谋生技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法理分析”一文中有明确论述,即婚姻法第40条家务补偿的限定条件是“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在此情形下才能要求家务补偿,“如果双方约定仅针对婚前财产,或者约定婚后财产为共同所有的,则不适用该条的规定”[7]。张素华认为这样的限定是不合理的,“该条件的限制使得夫妻一方很难行使家务补偿权”[8]。本人同意这种观点。
结论
通过以上论述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的规定是比较完善的,并且可以构成一个系统的离婚财产分割制度。但是,这一制度中也存在着问题,存在着争论。
摘要:离婚时的一个关键问题是财产分割问题。本文试图论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制度,并指出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
参考文献:
[1]张素华,谋生技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法理分析,中州大学学报,2007年1月。
[2]马克思,《资本论》第五章: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
[3]刘洪,从现行的离婚财产分割来看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华东政法学院硕士论文,p17,2001。
[4]同上,p16。
中图分类号:F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2-236-01
运输是物流行业的核心功能,运输成本是指运输活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根据调查,运输成本通常在物流成本中占40%以上,因此控制运输成本能有效地降低物流成本。
一、运输成本的影响因素
运输成本主要包括人工费用(如运输人员工资、福利、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营运费用(如营运车辆燃料税费、折旧、维修费、保险费等)和其他费用(如差旅费、事故损失、相关税金等)。通过分析运输成本的构成,确定运输成本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
1.运输距离。运输距离是产生运输成本的主要因素,它直接对燃料、车辆的维修保养等费用发生作用。
2.载货量。提取货物和交付货物的固定费用以及行政管理费用会随载货量的增减而增减,因此载货量也是影响运输成本的因素之一。
3.货物的疏密度。货物的疏密度是从重量和空间两个方面结合起来考虑的。货物的疏密度越高,就可将固定运输成本分摊到增加的重量上去,使产品承担的每单位重量的运输成本降低。
4.装载能力。装载能力是指产品的具体尺寸及其对运输工具的空间利用程度的影响。
5.运输过程中所承担的附带责任。运输过程中所承担的附带责任,一般与货物的易损坏性、易腐性、易被偷窃性、易自燃性及单位价值等特征有关。这些特征直接关系到货物损坏风险的大小,直接影响着公司在承运过程中对货物损害所承担责任的大小,从而会影响到运输成本中保险费的高低。
6.运输供需因素。运输通道流量和通道流量均衡等运输供需因素也会影响到运输成本。
二、运输成本控制方法
(一)合理选择运输方式
公司应根据运输货物的种类、数量、运输距离和运输时间等合理选择运输方式,以降低运输成本。选择的依据如下:
1.运输大宗货物且运输距离较长时应选择铁路运输。
2.运输体积大、价值低、不易腐烂的大宗货物或散装货物应选择水路运输。
3.运输近距离的小批量货物时应选择公路运输。
4.运输体积小、价值高的贵重物品和鲜活商品,及要求迅速交货的远距离商品时应选择航空运输。
(二)提高车辆利用率
为提高车辆利用率,公司应使用GPS技术,对车辆进行动态跟踪,通过发送调度命令,对回程车辆或紧急业务进行合理配载,减少车辆空驶里程。
(三)优化运输路线
1.物流人员选择运输路线时,首先应分析影响路线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三点:(1)掌握路段对车型的限制,需要全面了解相关区域内的道路限制情况。(2)掌握运输工具载重的限制,保证同一路线货物的重量不会超过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的载重量。(3)分析自然条件的限制,了解运输路线沿途的气候特点、地形条件等。
2.确定最优运输路线时,物流人员可采用启发式方法、节约里程法和观察地图法。在此,主要说明观察地图法的实施步骤。(1)在地图上标明配送中心和各站点的通行路线距离、各站点之间的通行路线距离以及各站点的配送量。(2)从距离最远的配送点开始划分站点群。站点群应使一辆车能够负责相互靠近的几个站点的配送工作。(3)避免出现路线交叉,计算最短路线,确定初步的运输路线,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4)计算向用户送货所需的时间,以确定起运提前期。(5)确定每日应从每个配送点发运货物的品名、规格和数量。(6)利用上述信息资料,可采用图上或表上作业法选择运输路线,制定配送计划。
(四)减少运输事故损失
在运输过程中,因出现事故而发生的货损、货差或人员伤亡时会增加运输成本。为减少因运输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公司应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日常防范。(1)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避免驾驶员违章操作,如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对违章驾驶者,应进行处罚。(2)做好运输工具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定期检查、修理运输工具,确保运输工具的各种性能处于良好状态。
2.公司应积极购买保险,一旦发生事故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可减少公司损失。
3.做好理赔工作。(1)发生运输事故后,公司相关负责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或其人。(2)准确、及时地向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运输货物单据,包括发票、提单、装箱单和修理单据等。(3)与保险公司保持经常联系,及时了解保险公司对事故的审核与赔偿答复等具体情况。
参考文献:
1.钱海波(导师:杨刚).作业预算在长输管道项目采购预算中的运用.吉林大学硕士论文,2011.12
申请硕士学位课程 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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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农业生产专业化和商品化程度逐渐提高,农民在农业市场主体竞争中的地位严重削弱,农民利益得不到最大程度上的满足。然而为化解农民小规模生产和强大的农业市场之间的矛盾,减少农民在市场中的竞争性、风险性和不确定性,降低农民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于是农村同类农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以多种方式自愿组织起来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且得到快速发展。但是由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财政金融支持方面面临许多问题,因此,本文通过调查研究以黑龙江省为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财政金融方面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并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金融;黑龙江省
1.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与财政金融支持的发展现状
1.1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资料来源:黑龙江省统计年鉴
由上表可知:黑龙江省对“三农”的发展越来越重视,财政扶持2010年比2009年增长54.45亿元,对农机合作社的扶持也有所增加,但从惠农财政补贴方面来看, 2010年投入资金有所下降,造成财政扶持力度跟不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速度的局面,农民专业合作社得不到有效的财政扶持,即使新农村建设扶持力度增加,也严重影响了新农村经济发展的步伐。
1.3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支持现状
目前,黑龙江省政策性金融机构尚未发挥应有作用,只有极少数的金融机构开展专门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商业性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网点布局有限,支持能力和意愿都不足;农村合作金融还处于起步阶段,在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需求上难以发挥主体作用。
据调查,黑龙江省农委为了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于2009年10月和省农村信用联社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并出台了《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小有成就。
2.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金融支持中的问题分析研究
2.1政府财政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政府财政扶持监管力度不够。有些投机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只经过法律程序挂个合作社的名,合作社内部从不涉及农业生产销售业务,只是为了钻政府扶持政策的空子,获得政府的各种财政补贴和扶持,这在某种程度上就造成了资金严重浪费现象,政府应该鼓励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加强监管力度,消除这种“皮包公司。
2)政府扶持缺乏针对性。从政府对这些资金的使用细则和覆盖面来看,其针对性明显得不足。例如:评定农业示范区可获得奖励 X 万元,而这些钱对刚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来说很重要,需要大量资金来建设完善合作社;而对于那些发展比较成熟农民专业合作社来说,各方面机制都比较健全,具备获得此类扶持金的资质,但是相对于他们可能出现的资金缺口而言意义不是很大,在一定程度上还造成资金浪费,希望政府能够针对发展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出更有力的财政扶持政策,“因地制宜”,根据合作社的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政策。
3)惠农补贴力度不够。黑龙江省2010年政府财政支持“三农”发展共投入249亿元,比2009年增加了54.4亿元,其中围绕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投入资金93.8亿元,支持组建农机合作社325个,支持17个现在农业示范区建设,但是在惠农财政补贴上比2009年低了0.61亿元,为102.2亿元,致使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范围和力度有所减小。
2.2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供给数量不足
目前黑龙江省农业依靠的金融机构主要有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联合社,其中农村信用联合社为主体。虽然农村信用联合社信贷支农资金逐年增加,但是其还是本着“抓小额、控大额”的原则,这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于发展阶段急需资金建设存在着很大矛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力度远远达不到实际需求。
2)农村金融机构风险分散与转移机制缺乏
我省农业保险的经营现状为“三低三高”,即低保额、低收费、低保障和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致使许多商业保险公司均不敢轻易进入农业保险领域。由于农业产业的特殊性,涉农贷款风险相对较大、成本较高,而其风险补偿机制又十分匮乏,贷款风险和收益的不对称,严重影响涉农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
3.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财政金融支持的相关政策建议
3.1明确财政扶持细则,加强财政资金扶持的有效性
政府应该因地制宜,根据不同类型的合作社制定相应的政策。对于建设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政府应适当放宽申请扶持金的条件,但是可以明确资金的使用范围,对于稳定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把资金集中起来进行扶持,或者从这些资金中提取部分建立贷款风险补偿金,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向银行的贷款提供一定的担保,促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有效的需求和帮助。
3.2加强政府财政扶持的监管力度
对于各种财政扶持政府都应该明确其使用情况,对优惠的财政补贴加以使用限定,例如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费用的补贴,农资补贴等。同时政府还要加强财政扶持的审核监管力度,彻底消除钻财政政策空子的“皮包公司”,并对这类合作社做出相应的惩罚,以儆效尤,净化农民换页合作社发展呃社会环境。
3.3加大税收优惠方式,制定多种惠农优惠政策
对于农业补贴我省还应该扩大科教服务补贴,以支持农业科技的发展,加强农村基础网络设施补贴和作物保险补贴,以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对于减税我省应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实施税收优惠政策,降低营业税,减少银行贷款的压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稳定、健康的发展。
3.4完善金融服务创新制度,加强风险管理
优化金融机构信贷结构,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投放涉农贷款,不断创新支农服务方式,加快产品创新步伐,加大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力度,将信贷政策产品化,建立监督机制,督促、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出台相关规定,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实现由单一存贷服务向信贷、咨询、保险、理财等综合金融服务转变,以业务组合的形式来分散金融机构所面临的信贷风险,同时也满足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信贷的需求,有效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作者单位:东北农业大学)
参考文献
[1]张卫东,政府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研究—以郑州市为例[硕士论文],2009.
[2]李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发展政策研究[硕士论文],2009.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09)15-0079-02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老年问题特别是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3月底,我国养老保险覆盖率为13.5%,其中城镇为24.66%,而农村仅为0.41%。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70%以上,解决好农村养老保障问题就等于解决了中国大部分人的基本生活问题,这对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社会和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现行农村养老保障模式及其评价
在我国特定的社会背景、经济背景和文化背景下,我国大部分农村的养老方式呈现多元化趋势,具体的养老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个人养老:是指农户充分利用自己的各种养老资源,通过市场和非市场手段,来解决老年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这种养老方式的经济基础是个人拥有的财产和资源,具有很大的不确定,只能作为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一个支柱,而不能完全取代其他养老方式。
2.家庭养老:是指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由家庭或家族成员对上一辈老人提供衣、食、住、行等一系列生活安排的养老方式。从国民经济发展的长远趋势看,家庭养老功能会逐渐弱化,但并不能忽视家庭养老在养老方面的作用。
3.土地养老保障:在我国农民社会保障的传统时期和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土地不仅仅是生产资料,也是某种意义上的不动产品,包含着对农民老年回报的必然性――养老功能,土地保障的核心地位及其重要功能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4.国家养老:是指由国家为老人提供基本的物质生活保障。从经济支持角度看,当前国家养老主要体现在五保户供养制度和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上,国家养老在我国农村的覆盖范围是非常有限的。
5.集体养老:是指以村为基本单位,并作为资源配置主体对社区内的老年人口提供养老保障。这种养老方式往往具有区域狭隘性和排他性。
6.商业养老保险:随着农村部分农民生活日渐富裕和保险业的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可作为未来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形式,也可为将来向社会化养老制度转轨奠定基础,缓和老龄化高峰期支付养老费用的困难,但由于商业养老保险固有的追求利润最大化特点,注定其无法在目前还并不富裕的农村赢得很大市场。
7.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农村老年居民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事业。它是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家庭养老一直是我国农村养老的主导模式,但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使得农民的养老负担日趋沉重。目前中国农村平均每8个劳动力供养一个老人,到2050年,每2.5个劳动力就要供养一个老人。除此之外,近年来我国人均耕地面积不断减少,土地收益下降,来自于土地的纯农业收入在农民总收入中的比重不断下降,使得土地的保障作用日益削弱。从农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角度出发,结合农村目前日益严重的老年化问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势在必行。
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内容是在1992年民政部分发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中规定的,其坚持五个原则,即“保障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原则,养老资金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原则,自助为主、互济为辅原则,社会保险与家庭养老相结合原则以及坚持农村务农、务工、经商等各类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方向原则”。其主要内容有:
1.凡农村户口年龄在20~60周岁之间且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公民均须参加当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务工务农经商等各业农民参加统一的制度,投保人因升学农转非户口变动等需要变动保险关系时,可以办理退保或转保手续。
2.资金筹集实行个人交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国家政策扶持从税前列支中体现,月投保标准分为2,4,6,8,10,12,14,16,18,20(单位:元)等10个档次,保险费可以按月季年交纳,经批准也可预交或补交,因灾害、在押等特殊原因可暂时停交,乡镇企业和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由单位统一交纳保费,其他人员以村为单位交费。
3.投保人交纳的部分连同集体补贴一并计入个人名下,以个人账户的方式存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专户,并给予保值增值。投保人从60周岁起开始领取养老金,养老金的数量由投保档次和缴费年限决定。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从1991年试点,1997年发展到巅峰,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人口达8300万人,其后一直呈下降趋势。大部分地区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困难。统计数据显示,65岁以上的农村老年人口占全国老年人口比例近67%,而养老金仅为城镇的0.37%。
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不稳定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撤销、费用的筹集、运用以及保险金的发放,不是按照严格的国家法律的程序,而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的一些规章制度执行的,不是农民与政府的一种持久性契约,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二是农村养老保险的经济基础不足,保障水平过低。目前我国正处于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阶段,国家财政资金短缺,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较低,集体经济基础薄弱;农民自身,由于收入水平较低,在支付再生产费用和日常消费后,真正用来积累的剩余收入较少,因此目前多数农民投保的保费很低,老年时得到的保险金就少,难以满足农民老年时的基本生活需要。三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农村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上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支持的原则。由于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绝大多数普通农民得不到任何补贴。除此之外,农村养老保险还存在着覆盖面小、缺乏法律支持、政策不能持续以及保险金的保值增值能力差等问题。
三、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构建
从传统的家庭养老过渡到社会养老是养老保障发展的必然趋势,国外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养老保障制度必须在老龄化高峰期到来前二三十年建立,因此,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已刻不容缓,以下是笔者对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安排的一些简单构想。
(一)建立政府、集体和农民个人共同出资的三支柱模式
从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看,仅靠农民个人缴费建立其养老保险制度是不可能的,必须挖掘政府、集体及个人三方的能力。强调政府责任,对有条件的地区要充分发挥集体经济对农民的保障作用,尽可能调动农民自身积极性,由三方共同出资构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缴资支柱。
(二)建立分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险模式
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目前尚不具备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分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对不同类别身份(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进城农民工和乡镇企业职工)的农村劳动力养老保险,应该按照其身份不同采取不同的解决方式,实行分类解决。
对于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可以建立一个独立的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体系。原则上所有的农民都有义务参加养老社会保险,实行“自助”和“补助”相结合,即养老保险基金由参加保险者交纳的投保费和政府补助金共同构成。考虑到我国农村农民的收入难以确定,农民家庭与家庭之间的收入有差异的现实,对于要求农民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应当根据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而不同,同时,政府也要给予农民一定的补贴。
针对农民工不同情况建立有差别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是对在东部发达地区城镇和其它大中城市达到规定居住年限(3或5年以上)且有比较稳定的职业的农民工,给予享受所在城市居民平等权益的资格,并正式纳入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二是对在中西部地区的小城镇有稳定职业的农民工和所有无稳定职业且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各省市区依据企业的经济状况制定一定时期的实施办法,设定适度的农民工缴费率,并为农民工建立个人永久性帐户,同时强制企业为农民工缴纳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三是对于在城镇从事经营性的自雇性农民工可以参照个体工商户的保障制度安排。
建立乡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行的方案是把东部发达地区具有一定规模、效益较好的乡镇企业职工直接纳入本地强制性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之中,而对中西部的乡镇企业职工依照进城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三)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法制建设
目前中国还没有一部综合性、系统性的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作出统筹安排,有关农村养老的法律散见于《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之中,还有一些行政性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是世界各国开展社会保险的通行做法。因此,有必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或《农民养老金法》等,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目标、范围、有关各方的责任和权利等内容。
参考文献
[1]任猛.建设新农村背景条件下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构建研究[D].江苏大学硕士论文,2007.
中图分类号:TP317 文献标识码:A DoI: 10.3969/j.issn.1003-6970.2012.05.033
The Application of ERP(SAP) in Insurance Industry
LIU Shu-ying
(China Life Insurance Limited by Share Ltd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center, Beijing 100000)
【Abstract】erP (SaP) as an important business management software, has its unique characteristics, most obvious in its high degree of integration, stability data strict logic, this article on erP (SaP) in the insurance industry applied research and analysis, erP (SaP) in the insurance industry to make contributions through this study.
【Key words】erP; Insurance industry; SaP
0 引 言
随着技术创新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的不断推进,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企业管理对经济活动的促进作用日益彰显,也越来越受到企业的关注。企业竞争已不仅停留于传统的产品销售的竞争,供应链的管理也已经成为左右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企业对成本的控制已经成为企业竞争力的一个显著标志。相应的,ERP软件应运而生,得到了社会上大多数企业的广泛运用,作为目前全世界排名第一的ERP软件,SAP——企业管理解决方案的软件,有着其独到的特色,最明显之处在于其高度的集成性、稳定性还有数据严密的逻辑性。对于转轨期的中国而言,保险业作为一个潜力无限的行业对于ERP(SAP)的运用也变得迫切了。本文主要阐述了关于ERP(SAP)在保险行业中的运用,具有独到的现实价值与意义。
1 ERP(SAP)的概述
ERP(企业资源管理计划)是基于先进科学的企业管理思想的基础上,通过对信息技术的应用,实现对整个企业资源的一体化管理。ERP是一种可以提供跨地区、跨部门、甚至跨公司整合实时信息的企业管理信息系统。
SAP的一整套程序是针对所有企业的一种数据和应用集成方法,它将业务和技术进步融入了一个综合性的高品位的标准系统,即商品化软件系统。SAP是ERP解决方案的先驱,它可以为各种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提供全面的解决方案。自1972年起,其软件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已经被数十个国家的上万家用户所验证。
2 ERP(SAP)在保险行业中应用的研究意义
继电子商务的热潮过后,ERP(SAP)又再度成为各行各业所关注的热点问题,ERP 中的SAP已经被80%的世界500强的企业所采用,SAP已经成为全球一流企业的管理软件的首要选择,如此优秀的ERP软件对企业管理水平的提升能力已经得到大多数企业的普遍接受与认可。
在信息化与经济化的建设过程中,每个行业的企业客户都希望能够以最小的成本换取最大的效益产出,保险行业特殊的行业形势所带来的巨大的风险性对于成本-效益的产出方面的要求似乎更为严苛,因此ERP(SAP)在保险行业的应用也显得如履薄冰,举足轻重。一般来说,寿险公司的利润来源有三项,即死差益、费差益和利差益。对于我国寿险公司来说,由于死亡率的设定基本上要依据保监会公布的生命表,所以无法获取很大的死差益,或者至少不能在目前确认未来可能产生的死差益。费差益的获取更加困难,因为市场竞争不断加剧,保险公司的费用支出不可能大幅低于设定的费用率。实际上,很多小的寿险公司由于没有规模效应,一直在背负着沉重的费差损。近年来,部分保险公司在过分求大求快的急功近利思想指导下,不重视盈利模式的研究,在盈利及偿付能力上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问题。所以,选择合理、成功的盈利模式是公司实现盈利的重要保证,也是实现寿险公司目标的重要途径。所以,在市场竞争不断加剧情况下,计算每个险种、每个区域、每个销售渠道的费差益显得很重要。所以,ERP在保险行业成本控制过程中,运用成本-效益的估计方法,能够有效地预测和控制保险行业的风险程度,从而使得保险公司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风险,减小损失。
产品的成本和收益是关乎于企业生存与发展的两大关键因素,成本的降低永远是企业管理者的目标,在保险行业的应用的相关研究分析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对转轨期间的中国的保险行业的未来发展前景具有很深远的影响[4]。
3 ERP(SAP)在保险行业中应用的内容3.1 ERP(SAP)在保险行业中应用的背景
在未进行行业信息化之前,保险行业为什么会诉诸于ERP(SAP)在行业中的运用?其主要原因为以下三个:
首先是行业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变化: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总体趋势下,我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是必由之路,随着我国加入WTO后,我国在加快保险市场对外开放步伐,因此保险行业必将在未来面临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5-9]。
其次,从市场体系架构来看,原保险市场较大,再保险市场很小;市场发展速度很快,而相应的监督和法规的发展速度较慢,保险中介混乱,违规现象严重,权力运作、官方管制使各保险主体在市场中处于不平等地位[5-9]。而且这种低效率的行业内体系,使得保险行业无法实时获得利润和成本的准确数据,信息不对称使得保险行业面临巨大的风险。因而,ERP(SAP)系统的出现也给信息的传递、交流与沟通带来了很大的便利。
此外,企业与居民在逐步提高保险意识的同时,也不断增强了对保险的选择意识,对保险行业的需求呈现出多样化和专业化的趋势。引入ERP(SAP)系统在确定借助行业信息化改造以应对挑战之后,信息化解决方案的选型工作就成为了主要议题[5-9]。
3.2 ERP(SAP)在保险行业中应用的项目实施
保险行业保单生命周期长,对人财物信息集成度要求高。全球保险行业的普遍选择就是针对保险行业特点的、以企业资源计划(ERP)为核心的电子商务套件[10-12]。其中,SAP系统具有功能先进性、安全性、可扩展性、适应性、价格等进行全方位的功能特点。此外,SAP系统功能触及操作层面,功能强大,具备先进的管理思想和拥有科学的管理工具。财务系统实施财务会计模块、管理会计模块、资金管理模块;资产系统实施资产管理模块、物料管理模块、项目管理模块、租赁模块;人力资源系统实施人事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工资核算、时间管理、培训和和商务事件管理、招聘管理、人事发展、薪酬管理等模块。通过引入信息时代先进科学的管理思想,运用流程再造理论,实施会计流程、人力资源管理流程重组,优化财务、资产、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的IT环境,实行财务、资产、人力资源集中管理模式。由于SAP公司在国内保险行业实施经验比较少[10-12],SAP在保险行业的运用具有一定的探索性以及先驱性。
SAP多账套一般是多数据库实现的,一个数据库对应一个账套; 会计原则是处理会计事项所依据的规则,是在长期会计实践的基础上归纳形成的。会计原则对于会计人员选择会计政策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然而这种会计原则[13],并不是一般会计原则,即《美国习惯称为公认会计》原则。多会计准则并行管理、可以实现同时出具多准则,如中国大陆准则、香港准则的会计月报。
财务集中管理就是借助现代网络通信技术,建立集团和成员单位完善的财务数据体系和信息共享机制,从而在战略上实行集中监控,整合财务内部资源,防范决策风险,提高效率。通过定义规范、设置权限、授权操作等,达到集中的资金管理、集中的全面预算管理、集中的内部审计管控、集中的数据分析的目标[14]。
此外,SAP R/3财会子系统提供了特殊分类帐模块,可为保险行业提供特殊的计算功能。在此模块中,一个特殊分类帐可以通过对科目的设置(如成本中心、产品等),从不同的视角来反映科目的余额。保险企业可以对每一个分类帐进行计划、分配和货币转换处理。这些特殊分类帐也能自动根据实际业务的发生实时进行更新,满足我们对不同的报表的要求。利用上述功能模块,根据企业对保单生命周期费用分析的不同需求而进行不同的处理。在SAP系统中,各级财务人员可以将不同性质的费用,详细的分配到不同等级的保单生命周期费用类之中,同时输入费用发生至成本中心。在记帐到成本中心会计模块的同时,该费用则会从记帐到特殊目的分类帐中(其中,特殊目的的分类账是指带费用分类信息和成本中心等信息)。信息在进行费用分析以后,在特殊目的分类帐中,我们可以利用SAP所提供的便捷的报表编辑工具来定义各种所需要的费用,形成报表来进行保单生命周期费用的分析,这样就实现了从不同程度对保单进行了获利能力分析。
4 ERP(SAP)在保险行业中应用未来前景的一些建议
通过上述阐述,我们发现当前激烈的竞争形势以及保险行业面临的巨大风险,这使得ERP(SAP)在保险行业中的运用呈现出燃眉之势,本文将从下列两方面进行讨论。
一方面,要加强保险行业对ERP(SAP)系统的重视程度。保险行业中相关企业领导的支持和参与是企业运用ERP(SAP)系统是否成功的关键。这项系统的实施体现在各方各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人力、物力和资金的投入;部门之间需要在统一的计划下,协调地开展工作;企业管理机制、组织机构、管理模式和方法的重大调整;协调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产生的阻力等[10-12,15]。
另一方面,要加强保险行业的相关组织管理结构,为ERP(SAP)系统的使用奠基准备。保险企业应当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成立专职项目小组,主要在于形成适合关键用户、最终用户与专项小组三层组织相结合的模式,其中的每一个功能小组的组成都是由保险企业和SAP员工共同组成,这样才更加全面完备的实施ERP(SAP)系统在保险企业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徐正波.浅谈ERP项目实施与会计角色的转变[J].华章,2009,(05).
[2] 陈秋兰.企业资源计划(ERP)财务管理应用[J].现代企业教育,2009,(02).
[3] 杨从印,陈金银.企业应用ERP存在的误区与应对策略探讨[J].理论月刊,2003,(04).
[4] 胡楠.寿险公司盈余管理研究[D].厦门大学硕士论文,2007,08.01.
[5] 蒋永辉.中国保险业现状与发展趋势[N].上海金融报,2001-04-07
[6] 蒋永辉.中国保险业面临的挑战和发展[J].海南金融,2000,(07).
[7] 金融保险业_互动百科[DB/OL].hudong.co.
[8] 郭颂平.广东财险市场现状及其发展趋势[J].华南金融研究,2001,(04).
[9] 袁宁.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发展战略研究[D].兰州大学硕士论文,2009.04.01.
[10] 张宏伟.企业信息系统建设策略及选择[D].吉林大学硕士论文,2005.05.08.
[11] 杨金萍.ERP实施七关键[J].每周电脑报,2004,(44).
[12] 杨金萍.ERP在新华人寿的应用[N].中国保险报,2005-05-11.
一、引言
1992年以来,我国经济进入全面的调整和转轨阶段。经济转型期间,我国的失业问题日益突出。有关数据显示,2006年—2011年间,我国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人数累计达922万人,失业人数的平均增长速率为1.63%;登记失业率从2001年的3.6%上升到2011年的4.1%,10年间涨幅达13.89%。失业问题导致了大量的人力资源浪费,同时给社会的稳定发展带来巨大的压力。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了《国家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进一步从法律的角度明确了政府在促进再就业中的职责。那么,影响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因素有哪些?显然,这一问题对于有效地应对失业进而扩大就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为此,本文对中国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
二、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1、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影响因素的理论分析
在归纳文献的基础上,影响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因素大致可以归为两类。
(1)个人因素。众多经验研究表明,年龄、文化程度、身体状况等个人因素是影响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显著因素;个人的技能水平与再就业概率之间呈现正相关关系;此外,个人的人力资本水平也与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概率相关。
(2)社会因素。原工作单位性质是影响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因素,研究指出,原工作单位性质是集体国有单位的失业人员,其实现再就业的可能性越低;工作经验是另外一个影响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因素,工作时间与实现再就业可能性之间呈现正相关关系;此外,失业前工作原因、获得就业信息次数也是影响再就业概率的重要因素。
2、分析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影响因素的实证方法
分析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影响因素的实证方法主要有三种。
(1)OLS估计。高毅蓉,林玳玳,林原(2012)采用OLS回归对中国再就业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与检验,结果显示失业和职位空缺与再就业正相关,产业就业结构差异与再就业负相关。
(2)Logistic估计。龚文娟,雷俊(2008)采用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影响失业者再就业选择的因素可以发现,失业者再就业态度积极,但多数人从事着非正式职业或自雇职业。
(3)Cox风险回归模型。生存分析包括三种方法:非参数分析法、Cox半参数分析法及参数分析法。参数分析法要求对失业持续时间的分布作出假定,非参数分析法和Cox半参数分析法对失业持续时间的分布不作要求,但非参数分析法忽略了样本之间的异质性,因此,大多数研究采用的是Cox半参数分析法。
三、数据描述
本经验分析的数据来源是2011年城乡民生问卷调查,样本数据是包含31个省市的面板数据,筛选出曾经失业过的城镇人员,所获得的样本数据共有484个。总体样本主要的统计特征如下:
从性别结构上看,经历过失业的人员中男性所占比例低于女性所占比例,到调查期截止时,仍处于失业的人员中男性所占的比例为51.9%;从年龄构成上看,失业人员的年龄主要集中在20-29岁及40-49岁这两个年龄段;从受教育状况上看,劳动者的受教育水平总体比较高,这表明了近几年我国城镇失业出现的新情况,即高学历失业者不断上升,主要原因是高校扩招及高校毕业生就业难双重因素造成的;失业持续时间表明了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难易程度,从失业者的失业持续时间上看,江浙沪城镇人员失业的平均持续时间为5.4个月。截止到调查日,仍未找到工作的失业人员为27人,占总失业人口数的5.58%。
以上从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等基本方面阐述了失业人员的现状,对照调查问卷的初始设计可以发现,所采用的样本数据在这三方面的差别很小,这说明了本研究的样本数据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四、Cox风险回归模型及估计结果
1、计量方法及数据的选取
本研究所采用的方法是生存分析方法中的Cox风险比例模型。本文在现实研究需要和总结以往研究的基础上,选取了可能影响失业状态转变的个人因素和社会因素。其中,个人因素包括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家庭年收入;社会因素包括原工作单位性质、工作年限、是否收到过就业信息、是否参加过免费就业培训、是否参加过职业技术培训、是否购买商业保险、每月缴纳的保险费、是否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现在的住房情况。本文主要采用Stata分析软件中的sts test命令对变量进行对数秩检验,统计分析显示,最后进入Cox风险回归模型的预后因素有年龄、受教育程度、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家庭年收入、原工作单位性质、工作年限、是否收到就业信息、是否领取失业救助金以及现在的住房情况。
2、Cox风险回归模型
(1)模型的建立。在过去几年中,生存分析的回归模型已经被广泛地应用于各种实证分析中。其中最常被用到的模型是Cox在1972年提出的Cox风险回归模型。本研究建立如下的Cox风险回归模型:
?姿(t|z)=?姿0(t)exp(?茁'z)=?姿0(t)exp(x1?茁1+x2?茁2+…+xn?茁n) (1)
式(1)中,?姿(t|z)表示在给定Z=z时的风险函数;?姿0(t)表示潜在的风险函数(underlying hazard function);回归变量(即协变量)z'=(z1,…,zp);回归参数?茁'=(?茁1,…,?茁p)。exp?茁jzj表示第j个因素对?姿(t|z)的影响。等式两边同时除以?姿0(t),则有?姿(t|z)=?姿0(t)exp(■?茁izi),?姿(t|z)/?姿0(t)即称为风险比例。回归系数?茁i反映了在其他自变量不变的情况下,zi改变一个单位所引起的风险比该变量为exp?茁i。
(2)似然函数。在Cox风险回归里,?茁i的估计采用极大似然法。设失业的持续时间T的累积分布函数为F(t)=r(T
(3)实证分析结果。本研究利用Stata软件进行Cox风险回归模型拟合度的检验,NA累计风险函数沿45°斜线方向延伸,表明它大致服从风险率为1的指数分布,因此模型的拟合性较好。
由表2的参数估计可以得出,影响失业人员再就业因素中较为显著的个人因素有年龄,社会因素有原工作单位性质、工作年限、是否收到就业信息以及是否领取失业保险金。年龄的风险回归系数负,这表明年龄越大,实现再就业的可能性越小。且年龄越高一个等级,实现再就业的机会是年龄较低一个等级机会的0.55倍。年龄因素是江浙沪城镇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一个重要的阻碍因素。
原工作单位性质变量的回归系数为负数,表明原工作单位性质是非国有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其实现再就业的概率会降低,但降低的幅度并不大。这可能是在经济转型中,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能在市场化经济中更好地进行自我定位,从而与非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在寻找工作积极性上的差异越来越小,甚至超过非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概率。工作年限与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概率之间呈现正相关关系。表中,工作年限的回归系数为0.0557,风险比率为1.0573,表明工作年限越长,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机会会增加,但增加的幅度不大。
是否收到就业信息的回归系数为正,没有收到就业信息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概率是收到就业信息失业人员的1.42倍,这与劳动经济学的理论相悖。劳经经济学指出,如果劳动力市场的信息越完善,劳动者获得就业信息越充分,求职者与用工者之间的匹配和磨合时间就越短,从而实现再就业的概率越大。而本研究中,没有收到就业信息的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概率比较大,可能是由于收到就业信息的失业人员降低了去获取其他就业机会的积极性,而本人技能与所获得的就业机会的匹配度不高,从而其实现再就业的概率比较小。
是否领取失业保险金变量的回归系数为0.4525。正号表明,没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其实现再就业的概率是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1.57倍,这符合劳动经济学中的工作搜寻理论。根据工作搜寻理论,领取失业保险金会降低失业人员寻找工作的积极性,从而其实现再就业的可能性较低。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传统被认为是影响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因素的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等因素对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影响不大。在受教育程度方面,可能是因为1998年高校扩招之后,劳动者的受教育程度普遍较高,个体间在文化水平上的差异性较小,因此对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影响不大。在健康状况方面,由于受访者中绝大部分是健康状况较为良好的人,具备成为劳动者所需要的健康素质,因此得到的样本数据具有一定的偏差,从而得到健康状况因素对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影响不大的实证分析结果。
五、结论
为了促进城镇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进一步促进中国经济的和谐发展,政府应当制定完善相关的政策。一是要制定相关的政策帮助高龄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高龄城镇失业人员的人力资本损耗较大,他们一旦在劳动力市场上失去工作,实现再就业的难度就增大了。为此,政府应出台一系列促进高龄失业人员就业的优惠政策。二是政府就业服务机构在为失业人员推送就业信息时,应当针对失业人群的特征有选择性地进行分类,从而提高失业人员与就业机会的匹配度,促进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三是要将失业保险金支付转化为对失业人员的工作激励,完善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机制,使得失业保险金在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的同时,也能提高他们寻找工作的积极性,促进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参考文献】
[1] 熊银凤:长沙市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实证研究[D].长沙理工大学硕士论文,2010.
[2] 龚文娟、雷俊:“生存理性”下的选择:失业者再就业行为影响因素分析[J].湖北社会科学,2008(9).
[3] 吴碧英、吴晓琪:失业者失业持续期影响因素分析——以长春市失业人员为例[J].税务与经济,2008(1).
[4] 熊毅:失业持续期影响因素的Cox模型分析——以重庆市失业人员为例[J].民风,2008(9).
[5] 吴晓琪:基于生存分析法的失业持续期影响因素研究[J].江淮论坛,2008(6).
[6] 孙婷:中国城镇失业人口再就业问题研究[D].厦门大学硕士论文,2007.
[7] 魏立萍:失业再就业影响因素分析——对厦门市再就业的经验研究[J].中国经济问题,20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