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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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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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已有的私募股权投资研究文献大多从实务操作的层面展开,鲜有文献从经济学理论角度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研究,更缺乏对其存在性以及治理机制的经济学分析。对于这一新型的金融投资中介,需要从理论上对以下问题进行研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种金融中介存在的经济学原因。对上述问题的深入研究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私募股权投资的本质特征,推动我国产业投资基金业的健康发展。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性的经济学分析

(一)私募股权投资的特点

要研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存在性问题,首先要研究私募股权投资的特点。私募股权投资主要是针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投资者等所持有的企业股权实现价值增值后再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其最主要的特点是投资的高风险性和专业性。具体表现为:

1.投资期限长,流动性差。私募股权投资是一种实业投资,所投资企业的股权实现价值增值需要时间,难以在短期内调整投资组合;私募股权投资的投资对象主要是非上市企业股权,往往不存在公开的股权交易市场,投资者大多只能通过协议转让股份,投资缺乏流动性。

2.投资对象的风险性高。私募股权资本所投资企业,不论是处于初创阶段的创业企业,还是需要重组的大型企业,或者是处于急需资本快速发展的企业,都蕴涵着较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3.投资的专业性强。私募股权投资对投资者的要求较高,投资者必须对所投资企业所处行业有深入了解,而且还须具备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经验。这样投资者才能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并有能力对所投资企业实施监督。此外,为实现所投资企业的价值增值,往往还需要投资者利用自身的专长、经验和资源向其提供必要支持。

4.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严重委托—问题。信息不对称是普遍现象,但该问题在私募股权投资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它贯穿于投资前的项目选择、投资后的监督控制等各个环节中。投资者在事前选择投资项目时,由于信息不对称使得其很难对所投资企业做出准确评估,企业家或经理人比外部投资者更了解企业的真实状况,但他们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会夸大正面信息、隐匿负面信息来提高对企业的估价,引发逆向选择问题;在获得投资后,由于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严重的道德风险,企业家或经理人奉行机会主义政策从而可能损害外部投资者的利益。

私募股权投资的上述特点使得单个投资者从事私募股权投资的成本非常高,必须支付大量成本对投资项目进行调查、筛选和监督控制。由于投资规模大、期限长、流动性差、风险高、难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有效降低投资风险以及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导致外部融资非常昂贵甚至变得不可能。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性的分析

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专业化的金融中介,利用自身专业优势,缓解了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了投融资成本,提高了整个市场的效率。下面从交易成本、信息不对称、风险管理等方面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性问题进行讨论,从中揭示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投资中介存在性的经济学原因。

1.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率。GurleyandShaw(1960)、Chan(1983)、AllenandSantomero(1998)等认为金融中介通过分工、专门金融技术、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等降低了交易成本。对于单个投资者而言,由于投资所伴随的巨大风险和不确定性,使得投资者需要支付更高的搜寻、评估、核实与监督成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集合投资方式,能够将交易成本在众多投资者之间分担,并且能够使投资者分享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好处。相对于直接投资,投资者利用金融中介进行投资能够获得交易成本分担机制带来的好处,提高投资效率,这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的最基本原因之一。

2.解决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许多文献对信息不对称与金融中介机构存在性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讨论。例如,LelandandPyle(1977)是最早将信息不对称引入到对金融中介存在性的研究中的经典文献,他们认为交易成本涵盖的范围太广了,它不能成为惟一的原因,金融市场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会使金融市场失灵,信息不对称应该成为解释金融中介存在性的一个基本原因。Diamond(1984)认为金融中介是通过充当被委托的监督者来克服信息不对称问题的。私募股权投资中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该问题贯穿于投资前的项目选择和投资后的监督控制各个环节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专业化的投资中介,能够有效地解决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要减少信息不对称则要求投资者必须采取措施加强投资前的尽职调查和投资后的监督控制。这些活动如果由多个投资者分别进行,则可能存在重复行动导致调查和监督行为的过度产生,这一方面造成对社会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则会由于免费搭车现象的存在而不能有效得激励投资者进行调查和监督,导致效率低下。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人通常由对特定行业富有相当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产业界和金融界的精英组成,他们所拥有的专业技能与经验积累使他们在选择、管理、监督所投资企业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因此他们在信息生产与处理上的优势使得他们能够成为投资者的人。他们通过投资前对企业进行深入的考察和投资后的监督控制,可以缩小信息差距,并且可以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和规模效应降低监督成本。

3.解决了公司治理中传统的委托—问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专业化投资中介机构的实质是用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替代了投资者与所投资企业之间的委托—关系。投资者做出这样的理性选择的原因可能是因为投资者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成本要低于直接监督企业经营者的成本,这一方面是由于单个投资者可能不具备专业化的投资技能,其单独对企业进行监督的成本非常昂贵;另一方面是因为投资者可以通过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形成特定的契约关系和组织结构,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和利益分配在事前做出明确的规定,降低投资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可以通过声誉机制和报酬激励机制解决中介机构信息生产的可信赖性和自我监督的问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解决与所投资企业之间的委托—关系上相比单个投资者更具有优势。首先,可以发挥基金的资金规模优势,它们一般对所投资企业拥有控制权,因此能够对企业形成更有力的监督。其次,基金管理人能够发挥他们的专业优势,通过设计不同的金融工具、资金供给方式,以及制定复杂的合同条款,甚至直接参与管理来对所投资企业形成激励与约束机制,从而减轻二者之间的委托—问题。

4.分散投资风险,发挥风险管理优势,提供价值增值。从风险角度解释金融中介存在性的理论认为金融中介在风险管理方面具有优势。比如,DiamondandDybvig(1983)提出的DD模型分析了金融中介在防范因消费需求的意外流动性冲击造成的不确定性方面所具有的作用,认为金融中介为“熨平”这种不确定性对投资与消费跨期交易的影响提供了可能;此外,Santomero(1984)、Chant(1989)、Merton(1989)、AllenandSantomero(1998)也从风险管理角度诠释了现代金融中介的存在性。对私募股权投资而言,由于投资规模大,单个投资者很难实现分散投资。并且分散化投资会给投资者带来额外的成本,例如投资者可能不得不减少在某个企业中的投资比例,从而使得投资者对该企业的控制减弱,或者投资者将不得不花费更多的精力和成本对不同的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取的是集合投资方式,它可以通过对不同阶段的项目、不同产业的项目的投资来分散风险,因此投资者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一投资中介进行投资,除了获得成本分担的好处外,还能够得到分散投资风险的好处。

三、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复杂的委托—问题

通过研究我们发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解决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一般性委托—问题的同时,又产生了新的特殊问题,即存在更为复杂的委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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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募股权投资相关概念

(一)私募股权投资概念界定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简称PE,指以非公开的方式募集的资本,以盈利为目的的,以财务投资为策略,以未上市公司股权为主要投资对象,由专家专门负责管理,在限定时间内选择适当时机退出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包括企业首次发行股票并在上市前各阶段的权益投资,即包括对处于种子阶段、初创期、发展期、扩张期、成熟期时期时企业所做的投资,相关资本按照投资阶段可划分风险投资(VC)、发展资本、并购基金、夹层资本、重振资本,以及其他上市后私募投资、不良债权等。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现状

私募股权投资是集中民间大量的闲散资金来进行投资,使得在不增加社会流动性的前提下保持经济社会的平稳发展,企业和投资者各取所需。因此,私募股权投资成为当下国内最受投资者欢迎的资本投资方式之一。我们先来分析一下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现状。

从募集数量和规模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迅速。根据清科集团私募通数据显示,2015年中国私募股权机构新募基金共计2,249支,是2014年募集基金数量的5倍;从基金规模上看,2015年共募集5,649.54亿元人民币,约为2014年全年募资额的1.46倍,但募资增长率略有下降。就平均募资额来看,披露金额的1,582支基金平均规在3.58亿元人民币左右,约为2014年平均募资额的38.9%。

从募集基金币种角度分析,2015年人民币基金依然为中国私募股权市场上的主力,募集数量占整个市场的97.2%,募资总额占比84.1%。与此相比,外币基金在募集数量和募集总规模上均不占优势,但单支基金平均募集规模依然远远高于人民币基金。

退出市场上,2015年PE机构共实现1,878笔退出,虽然年中境内IPO暂停一定程度上堵塞了PE机构的退出渠道,但由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新三板市场发展迅速,2015年PE机构所投企业挂牌新三板的案例数量已达954笔;并购退出276笔,IPO退出案例267笔,退出方式逐渐多元化。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发展中存在问题分析

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我国市场,迅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如缺乏配套的政策和完善的法律法规、退出机制不健全、缺乏合格的人才和高素质的管理团队等,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一步快速健康发展。本文认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海外公司发展迅速,本土PE资金来源渠道单一;2.缺乏优秀专业的管理团队;3.缺少完善监管体系;4.流动性过低,退出渠道狭窄。

(一)海外公司发展迅速,本土PE资金来源渠道单一

本土的私募股嗤蹲驶金来源有限。从我国情况看,目前私募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可分为国有资本和私人资本。由于向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健全,这导致投资于私募股权基金的国有资本的规模受限,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容易形成“制度性”的管理问题。而从私人资本来看,由于从事房地产和股票投资的个人受资产价格波动影响较大,这也将大大影响到可投资于私募股权基金的规模。这些因素导致的后果就是投资者数量仍然较少,资金来源也很有限,资本结构单一,会极大地制约私募股权市场的发展壮大。投资金额中海外资金占优。根据国际经验,养老基金、金融保险机构才是私募股权资本的主要来源,而我国私募股权市场对包括这些资金在内的国有资金的限制并没有放开。

(二)缺乏优秀专业的管理团队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金融市场当中资本智力密集型的业务形式,需要专业化的机构和人才队伍来操作。要想实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完美运行就需要一个专业的管理队伍,拥有丰富知识、投资经验作为基础保证,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保障下才可以确保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有机会保持高效率的运营,这样也可以充分保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创新能力、管理能力以及盈利能力。然而现实情况是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起步比较晚,发展过程中整个私募股权投资环境没有像发达国家那么健全成熟。再加上监管体系不完善以及准入门槛比较低,种种因素叠加导致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缺乏专业化、高水平的管理团队,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性,给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带来负面的影响,不利于风险的管控和高效率的运营。

(三)缺少完善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约束,缺少系统全面的监管,这样就导致资金募集过程中存在多种不合规范的操作行为,吸引投资者注入资金。从当前发展阶段来看,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没有明确的法律体系依据开展相应活动,更多是在地方政府的发展改革委以及金融办公室等出台的优惠政策条件下,吸引投资基金对当地进行投资,监管部门没有明确监管责任,监管效率不高,而且没有明确的制度体系约束市场行为,缺少对于基金投资人的保护。在这样地情况下一旦出现资金风险问题,那么就会导致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障,从而引发系统性的灾害。因此需要通过法律法规明确监管主体以及具体监管环节的内容,规范基金投资运作活动,确保投资环境的稳定。

(四)流动性过低,退出渠道狭窄

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流动性低,退出渠道比较狭窄,这就使得一旦投资到期之后有可能没有办法实现退出,就会给投资者带来较大的风险甚至是损失。所以退出机制应该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首要关注的环节。美国作为世界上最为成熟的资本市场,企业并购交易非常活跃,而且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都有非常完善的退出机制,这也为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提供了多样化的方法。而在我国本土大多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都试图通过IPO的方式来退出,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没有办法实现,这就给基金投资者带来非常不必要的麻烦。另外,国内的新三板市场,在开放之初受到很多企业的热捧,但是随着进入新三板的企业越来越多,同时投资者准入门槛也越来越高,我们可以发现新三板交易市场其实非常冷清,整体资产流动性非常低,这对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没有太多实质性的帮助。在这样的情况下,加上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介组织非常不健全,就导致整体退出渠道非常狭窄,不利于作为稳健性投资方式。当务之急就是需要尽快拓宽我国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渠道,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

三、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治理对策

本文认为,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治理对策主要有:1.适度限制海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2.大力培养合格的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才;3.建立灵活有效的监管体系;4.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退出机制。本文认为,应充分认识私募股权市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战略地位。

(一)适度限制海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

首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就是把“双刃剑”,我们应该加以引导其发展,而且中国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力相对弱小。海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无疑会对中国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生深远影响。因此,中国政府应适度拒绝海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战略性或者有关国计民生的行业的并购,同时,为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创造更大的空间。与此同时要尽快完善产权交易市场,使之与目前资本市场较低层次的代办转让系统衔接,为私募股权基金收购退出提供良好平台。要加快建立健全多层次的产权交易市场,使各类产权都能够找到交易成本低、流动性高的流通市场。

(二)大力培养合格的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才

引进和培养优秀的管理者是当务之急,主要可以采取以下四方面的举措:其一,我们可以从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金融业从业市场引进从事股权管理的人才,组建本土化管理团队,在实践中培养本土基金管理人才;其二,需要选拔国内优秀人才派往国外学习国外成熟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方法。具体备选人才的来源可以是国内目前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从业人员,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企业等;其三,引导更多的创业成功的企业家从事PE投资业务,毕竟提供增值服务需要丰富的实业经营管理经验;最后是加强现有从事PE业务的人员的职业培训,提高其R邓匮。

(三)建立灵活有效的监管体系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和高效运营离不开健全完善的监管体系发挥作用。因此为了进一步提高风险控制能力需要构建灵活有效的监管体系,完善相应的监管制度建设。第一,需要充分考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可能面对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可能出现的逆向选择的风险,在这样的预期下需要明确监管机构和监管主体的主要责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期限比较长但是杠杆率不高的行业,这也决定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抵抗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偏弱的情况,所以风险的控制就主要需要外界监管主体构建完善的监管体系来实现。第二,监管机构不能要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披露经营信息,这样一来会导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现逆向选择的风险显著提高,如何避免这一问题,需要构建多层次、系统性的监管体系。需要将政府监管以及行业自律结合起来,构建一个相对系统的监管体系,充分发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完善的行业信用体系,充分保障信息透明、信息对称,从而使得基金投资人的风险降到最低。

(四)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退出机制

退出环节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第一,完善退出的法律框架。需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出台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通过明确的法律法规来确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第二,进一步完善产权市场建设,从而为创业风险投资基金IPO退出搭建良好平台。产权交易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交易的重要组成要素,建立良好的产权交易市场有助于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交易的效率,推动我国整体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健康有序运营。第三,加快退出交易中介市场建设。发达国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断是融资阶段还是退出阶段都需要有中介结构的密切配合,进一步降低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我们国内可以通过建立健全中介交易体系,完善中介组织机构的管理,实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

四、结束语

经过30年左右的发展,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对于促进就业以及缓解企业融资压力都有显著的作用。本文认为影响私募股权投资的因素应当扩展到公共政策和金融市场准入领域,在私募股权投资的组织领域本文认为当前我国重在促进本土企业的崛起,限制国外资本的过度进入。同时,在如今我国金融市场深化改革不断深入的背景下,需要充分把握机会,完善监管体系和退出机制,培养专业人才,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守仁.论中国创业投资十大问题[J].中国风险投资2004,(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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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论

(一)选题背景

股权私募基金(Private Equity,简称PE)在中国经历二十多年的发展,已进入新的发展时期。目前在中国的私募投资领域,大部分的PE机构采用的最主要的退出方式是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s,简称IPO,首次公开募股)。在经过创业板开闸后3年的持续井喷式的高速发展后,2012年11月份,证监会出于控制上市公司数量规模的目的暂停了新股的发行,并对申请上市的企业进行了严格的财务审查。过去两年来,IPO暂停导致的教训逼迫众多PE及创业投资公司思考行业新的业务模式和发展方向,以改变单一的IPO退出方式。

(二)研究意义及目的

首先,基于PE行业原有的发展模式,重点分析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严重依赖IPO业务模式带来的问题,为我国PE探讨一种新的发展模式,以改变我国PE机构严重依赖IPO这一单一的退出方式的做法。其次,由于IPO暂停政策的巨大冲击,给我国PE市场带来了非常困难的局面。通过对这些案例进行研究,总结出它们的优点和可取之处,为其它PE机构提供借鉴和指导。最后,通过对国内外的已经出现或者正在进行的一些好的做法进行总结分析,就可以给整个行业带来一种很直观的借鉴意义,消化吸收,来寻找或形成适合自己的做法,重新回归PE行业的投资属性。

(三)研究问题

本文主要研究以下三个问题:第一,根据行业发展历程和现状,研究我国PE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二,通过对国外PE机构的先进做法和国内PE市场出现的一些好的做法进行研究比较,来探讨对中国PE发展的借鉴意义。第三,分析国内PE的未来发展模式。

二、文献综述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和主要退出方式

(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通过对国内外著作各种关于私募股权投资概念的研究比较,对其概念形成了一种比较统一的看法,如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简称PE,是指以非公开的方式募集资本,以盈利为目的,以财务投资为策略的一种投资方式。它以未上市公司股权为主要投资对象,又专门负责管理,在限定时间内选择适当时机退出。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个资本的循环过程,投资-退出-再投资。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选择投资对象时,大都是寻找那些经营状况良好,基本上符合上市条件而又尚未上市的企业。第二,并购退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时机成熟时,通过将目标企业的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来撤出所投资金的方式。第三,回购退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持有的股份,由目标公司或者是公司管理层按照约定的价格购回。第四,清算。当目标企业丧失继续发展空间,濒临破产,而且又没有其它投资者接手,这时候,PE机构只有果断对目标企业进行清算,才能避免损失继续扩大。

(二)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国内外的学者已经做了大量的深入研究,特别是欧美国家的学者,基于本国的资本市场特点,建立比较完善的理论体系。由于资本的退出是私募股权投资的核心环节,所以学者们主要对PE的退出方式和退出时机进行了长期的研究,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看法:

Megginson和Weiss(1991)发现,因为所投资的目标公司的价值常被低估,所以对私募股权资本来说选择合适的退出方式和时机显得至关重要。Relander等人(1994)根据欧洲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进行研究发现,IPO方式在理论上是首选方式,但现实中应用最广泛的却是并购的方式。Black和Gilson(1998)的实证研究发现,在有着成熟的股票市场的资本市场上,私募股权投资最有利的退出方式是IPO。吴晓灵(2007)认为由于国内私募股权投资过度依赖IPO的方式,退出渠道不够通畅,抑制了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在中国的发展。沈路、莫非和吴文然(2008)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和退出现状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存在的问题,但缺乏相应的解决办法。王汉昆(2009)通过借鉴国外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经验及研究成果,认为并购应该替代IPO成为目前乃至未来几年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主要方式。

(三)小结

本文在对国内外相关研究进行归纳整理后发现,国外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的研究基本上都是建立在本国(主要是美国)的投资实践背景之上的,并且存在一定的假设前提,他们的研究结果是否能够符合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形势,尚未可知。在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领域,也已经有了大量的研究,但主要集中在投资策略本身上,在面对新形势下中国PE未来如何发展的探讨与研究还比较少。

三、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使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实地调研等方法进行论文相关内容的探讨和分析。

(一)文献研究法

网络及各种媒体,进行了大量的查阅、筛选,详细阐述了私募股权投资理论,对各种投资退出方式下优缺点的理论分析,进行分析、归纳总结,并最终选定了本论文的理论基础和相关研究成果。

(二)案例分析法

通过对案例的研究分析,挖掘案例中出现的好的思路和的操作手法,进行总结概括,寻找其中的可取可行之处,作为本论文的研究基础。

(三)比较研究法

论文对国内外著名的投资机构的投资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为国内其他PE企业进行业务模式创新提供了一些可资借鉴的思路和启示。

(四)实地调研法

2014年8月份,分别与九鼎投资(上海公司)PE部门的投资总监进行过约谈,了解了九鼎投资在推进新三板上市、设立公募基金和资本市场运作等相关方面的资料,最大程度保证所需资料的准确性。

四、我国PE发展现状及案例分析

(一)PE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1992年,美国国际数据集团(IDG)在中国成立了第一个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2006年开始,中国的PE行业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不管是机构的数量还是募集的资金都增长迅速,整个PE行业的规模也快速扩大。2009年创业板推出后,先后有近500只股票登陆A股市场,同时在创业板上市的市盈率也极高,这就给投资人带来了巨大的收益。2012年11月,IPO暂停对PE行业带来巨大的影响,严重打击了中国的PE市场,PE机构面临了非常困难的局面。2014年1月,A股市场恢复了新股发行,而且证券市场正在推行新股发行办法的改革,由过去的发审制向注册制转变。

(二)PE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2014年投资于中国大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成募集的有448支,其中339支基金披露了金额,共计募集631.29亿美元,相较2013年募集数量上升了28.3%,而募资金额却增长82.96%,出现了比较明显的复苏迹象。2014年中国私募股权市场共发生投资案例943起,比2013年增长42.9%,其中披露金额的847起案例涉及交易金额537.57亿美元,同比增长119.6%。2014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共发生退出案例386笔,共有165笔案例通过IPO实现退出,其次为股权转让、并购,分别有76笔、68笔退出案例。

(三)PE的主要退出方式及利弊分析

(1)IPO方式,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在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上,由于IPO的收益率比其它几种退出方式要高,导致在2008~2012年的退出案例中每年以IPO退出的占比均超过70%,无可争议成为国内私募股权基金最主要的退出方式。IPO退出方式主要的有利之处在于:1)高回报率。2)IPO对于企业本身也有者积极而长远的好处。3)有利于提高PE机构的知名度。虽然IPO的方式可以给PE机构和企业双方带来极大的好处,但就现实情况来看,IPO退出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1)目标企业上市的门槛比较高。2) IPO所需时间长、机会成本高。3)IPO退出面临诸多风险。

(2)并购退出。国内的PE机构必须改变一味依赖IPO退出的方式,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成熟,未来并购退出渠道的逐步完善,并购退出也将成为主流。全球历史上的五次并购大潮都发生在欧美,第六次并购大潮或许就会在中国开始,将会给国内的PE投资者们带来巨大的机会和收益。并购退出的优势有以下几点:1)并购退出时间短,相对灵活。2)可以实现一次性退出。3)并购退出可以使PE机构迅速回收资金,以便再次投资。通过并购方式退出的弊端主要表现在:1)需要资金量大,潜在买家数量有限。2)并购的收益率达不到IPO那样的高收益率。3)目标企业原管理层的反对。

(3)回购退出。私募股权投资协议中回购条款,其实是PE机构为了保证为已投入资本的安全性而设置的一个带有强制性的退出渠道。回购的优点表现如下:1)交易过程简单。2)资本安全性高。回购的弊端表现在以下方面:1)机会成本较高。2)法律制度不完善,回购退出的障碍较多。3)只有极少数的中国企业拥有足够的现金或银行贷款可以按照回购条款中的规定将PE的股权全部购回。

(4)清算。PE机构启动清算程序,一般只是在目标企业出现了资不抵债或者丧失发展前景的情况下,才会出现。启动了清算程序,意味着基金公司将遭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如果能够收回投资成本就算是较为理想的结果了。

(四)我国PE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目前的PE行业存在着几个问题:第一是退出渠道单一,PE机构严重依赖IPO这一单一的退出方式。第二是“重投机,轻投资”,突出表现是哄抢pre-IPO项目,只要能上市,便一哄而起,而对于企业本身实际的投资价值关注很少。第三是缺乏专业投资管理人才。第四是PE二级市场不成熟,LP份额转让难。第五是政策法规不完善。

(五)国内外PE发展模式研究

(1)高盛集团PE业务的专业化分工与多平台共存。第一,将PE业务进行专业化分工,自营基金与基金管理业务并重。高盛集团旗下的基金,其资金的募集除了对外募集还有30%的份额来自于高盛集团自有资金和高盛员工的资金。第二,多个PE平台实现共存,相互促进。1)企业股权本金投资。2)房地产本金投资。3)基金的基金(FOF)投资全球范围内广泛的PE基金。投资人包括养老金、保险公司、捐赠基金、慈善基金会、富人及高盛员工等。高盛的PE业务体系是比较庞大和复杂的,各个PE业务平台之间难免会出现一些业务范围上的重合,以致产生利益冲突。但是,高盛集团采取了有效的处置措施,所以自1986年至今,高盛集团的PE自营业务、PE基金管理业务和FOF业务、相互支持,共同为高盛集团贡献了高额利润。

(2)九鼎转型:从传统的PE模式到综合资产管理平台模式。作为PE行业的一家投资基金公司,九鼎投资成立于2007年,基金规模只有1.76亿元。面对IPO暂停带来的风险,九鼎投资痛定思痛、积极转变,迅速扭转了被动的局面。第一,在新三板挂牌上市。2014年4月29日,北京同创九鼎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登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这是全国第一家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在新三板挂牌上市,融资金额为35.37亿元,是新三板成立以来最大规模的一笔融资。第二,设立公募基金,进行一二级市场联动。2014年7月,九鼎成为国内首家获准设立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九鼎投资公告,宣布成立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第三,控股证券公司――天源证券。2014年10月20日,九鼎公告称同创九鼎出资3.64亿元对天源证券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并实现控股(股份占比为51%),公司更名为九州证券。

(3)天堂硅谷:与上市公司合作,打造新型并购基金。浙江天堂硅谷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堂硅谷”),在面对由于IPO暂停带来的行业困境时,就走出了一条与九鼎投资不同的道路。第一,与大康牧业合作案例。1)并购基金的1.0版。2011年9月19日,天堂硅谷涉足生猪养殖业,它选择与上市公司大康牧业合作,成立了一只规模为3亿元的并购基金。双方出资额各为3,000万元,剩余部分由天堂硅谷向社会自然人与机构投资者对外募集。2)并购基金的2.0版。在原有合作模式的基础上,天堂硅谷将并购基金中的部分份额转换成上市公司的股份,这样一来,天堂硅谷不但能够获得并购基金的正常收益,还能获取上市公司股票溢价部分的收益,同时也将天堂硅谷与上市公司的利益更加紧密的结合了在一起。这一模式被称为2.0版。第二,并购之路的后续发展。天堂硅谷在新型并购之路上经过两三年的积极探索之后,它的视角和思路也出现了新的变化。2014年9月3日,天堂硅谷与深圳市神州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这是硅谷天堂首家并购合作的非上市公司。未来随着合作方并购需求的多元化,并购基金也会出现更多的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

(4)案例分析总结。第一,高盛的成功经验表明,PE业务的专业分工和多平台运作是完全可行的。高盛PE自营业务、PE基金管理业务和FOF业务、相互支持,为高盛贡献了超额利润。第二,九鼎所打造的综合资产管理平台模式已成为很多PE竞相学习的新模式。将传统的PE打造成一个综合性资产管理机构,就可以实现产品的多样化和丰富行,就可以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的多元化。第三,与上市公司成立新型并购基金模式能够充分嫁接产业资源,降低投资风险,成为PE除IPO之外主要的退出方式,缓解了PE主要依赖IPO退出所带来的风险单一的问题。

(六)发展模式分析

(1)退出渠道更加多元化。首先,是对整个行业来讲,退出渠道的选择肯定会更加多元化。PE机构应该适度降低IPO的比例,增加并购退出方式的比例,同时也要在股权转让、新三板上市等方式上寻找适合自己的发展之路。同时,在完成项目投资后,要更加注重所投项目的管理增值,获得企业发展的分红。退出渠道的多元化也会影响PE的投资策略,很多的PE投资企业时更注重打造行业和产业链优势,选择那些与此前投资的企业有业务互补性的标的,所投企业之间能够通过业务配合打通产业链,也为日后的并购退出做准备。第一,IPO仍是PE退出的主要渠道之一。第二,退出有望成为未来主流退出方式之一。第三,PE二级市场模式。第四,新三板将成为一个新的发展点。

(2)注重专业性,回归投资本质。在野蛮增长过后,更多国内的PE更关注于企业本身的投资价值,探索更多的发展模式,而不是对于IPO的投机。

(3)发展模式:平台化、多元化、证券化。对于PE机构来讲,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及从行业阵痛中所吸取的教训,PE未来的发展将会趋向于多元化、平台化、证券化的模式。第一,多元化。退出渠道多元化:除了IPO之外,并购、PE二级市场、新三板等多种方式的退出比例将会逐渐增加。第二,平台化。传统的PE行业所依赖的平台只有PE一个平台,随着行业发展,PE也逐步延伸其产业链,进军券商、公募基金、信托等金融相关行业。第三,证券化。PE通过上市为私募基金公司的兑付问题提供了一种新的金融工具和方式,可以实现将基金持有人的份额转换成对其私募基金公司的股权。国内的PE从诞生到现在,也不过才十几年的时间,虽然经历了很多坎坷,但也在阵痛中成长。未来,私募股权基金市场的发展一定会围绕着退出渠道多元化、基金从业人士专业化、业务模式平台化、证券化这些特征展开。

五、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本文通过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论证分析,并结合国内外的案例进行了研究,认为国内的PE行业如要健康有序地发展,必须进行发展模式的创新,不能再依赖传统的以IPO为主的退出方式,而更多的是依赖PE自身的投资眼光及投后管理能力,实现项目价值的增值。我国PE未来的发展模式,一定会向着多元化、专业化、平台化、证券化的方向发展和推进。

(二)建议

(1)完善法律制度建设。《合伙企业法》的修订,完善了PE市场的法律环境,使得整个PE行业有法可依、有例可循。

(2)加强行业监管的制度建设。1)按照监管主体、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的不同,设立相应的监管部门并确定其管理责任。2)应该建立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协会组织,本着市场化的原则,加强完善行业的从业标准、自律管理和道德操守建设。

(3)完善、健全资本市场体系。为了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通道更加顺畅的,可以从两方面着手:第一,建立健全多层次、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资本市场体系。第二,扩大资本市场规模,特别针对中小企业板市场,要加快建设的力度。

(4)培养本土专业投资管理人才。由于中国的PE市场起步晚,发展时间短,专业的从业人士极度匮乏。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尝试由政府主导并引进外部管理人。在合作中不断学习摸索,培养人才,积累丰富我们的投资管理经验。

(三)研究局限及未来研究方向

随着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推进,以及国内资本市场的不断成熟,目前A股市场上动辄30~40倍的市盈率也会逐渐回归到一个合理的区间,以后IPO的退出方式不见得就可以带来比并购或其它退出方式更高的收益,所以可以预见并购很有可能会取代IPO成为我国PE市场最主要的一种退出方式。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及经济结构的成功转型,我们相信全球的第六次并购大潮会发生在中国。关于并购的投资策略的研究,也一定会成为未来的一个主要研究方向。

由于目前在中国资本市场上进行并购的一些条件还不成熟,如难以实现杠杆收购,所以并购在中国资本市场上还不普及,以至于缺乏一些成功的、优秀的并购案例可用来分析研究。所以,本文在关于并购的投资策略方面,还缺乏一些具体的、细化的、操作性强的建议,这也是本文的一个研究上的局限,应该在后续的研究中进行完善。

(作者单位为上海高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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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摘要〕资本市场既有智慧告诉我们,任何一项商事组织或融资工具的创新与成长,均植根于本土法律环境,有着独特的演进路径,依赖于配套制度的动态修正,难以孤立地论其优劣。作为推动资本市场融资与企业创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存在一种最优商事组织形态的追问,必须理性地回归到商事组织形态的基本原理,客观地审视我国既有商事组织立法体系配套机制的中国元素,观察历经市场验证的域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载体的变迁轨迹,而非简单化地给出一个终局不变的答案,或许是走出中国特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商事组织立法体系的现实路径。

〔关键词〕商事组织形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有限合伙;信托

〔中图分类号〕DF4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2)06-0078-06

引言

若从2006年我国第一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立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同时期修订的《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起算,短短六年期间,我国已经建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商事组织形态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初步勾勒出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和信托(契约)型三大组织形态,力图以“后发优势”完成域外近百年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商事组织形态生长过程。在立法体系长足发展,各类型组织形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繁荣成长的表象之下,衍生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实践操作中的法律困境与商事组织学理层面的分歧。“何种商事组织形态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最优组织形态”成为实务界和学术界热议的话题。基于有限合伙在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领域广泛应用,流行说法纷纷认为,有限合伙已经成为私募股权基金最优组织形态。①而基于本土信用体系薄弱,主管机构则持有不同观点,认为公司型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最优组织形态。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组织化的投资机构,基金组织形态的选择对于参与群体任何一方均意义深远,而学理研究的目标并非简单化地给出终局不变的单一答案。本文试图回归到商事组织形态的基本原理,客观地审视我国既有商事组织立法体系的中国元素,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行中各利益主体的诉求,借鉴历经市场验证的域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立法体系变迁的背景与过程,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为中心,观察我国三种商事组织形态的生长。立足于保有各商事组织形态利益安排的差异性,消解公司、有限合伙、信托因既有法律制度缺陷而造成的失衡,为商事主体提供可供选择的组织形态清单,这一清单类似于法律公共产品,不仅有选择空间,且成本适度从而富有竞争力。而采取何种商事组织形态,则由商事主体根据自身利益博弈结果自愿选择,以此满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身的内在需求。

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三种组织形态困境观察

纵向浏览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商业组织形态的比重与走向,发现在2007年《合伙企业法》修订案实施后,虽然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了较大幅度增长,但是总量所占数量比例较少,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处于绝对主导地位,而除2006年经国务院特批成立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外,信托(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鲜有出现。根据国家发改委备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数据统计: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大约占据总数量95%左右的比重;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占比为3.8%。参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金融司、中国投资协会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 《中国创业投资行业发展报告2011》,中国计划出版社,2011年,9页。三种商事组织形态不均衡的发展,恰恰是对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生长法律环境的映射,沉淀三种组织形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现实运行中面临的困境,助力于明确立法修订及完善工作的靶向。

(一)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困境

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我国最早出现并相对成熟的组织形态,尤其是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初期,对于增强出资人信心,培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的成熟和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公司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态,而基金本身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实际上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即是多个投资者采用集合投资的方式共同投资所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在公司型基金中,投资者以出资额为限对基金承担有限责任,而基金则以全部资产为限对自身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公司组织因其对出资人的保护、完善的治理结构、成熟的救济措施等方面都有明显的优势。而对于私募股权基金出资人与管理人在“控制权-受益权”、“投资效益-报酬激励”的特别诉求,可以通过“意思自治”约定而成的《公司章程》以及《委托管理协议》中实现。

然而,公司型组织形态被人诟病最多的是其“双重征税”制度,与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比,二者的差别在于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差异。有限合伙企业实施“穿透税率”,也就是说,在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层面不发生企业所得税。而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向出资人分配利润时如果出资人为公司,则需要再次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如果出资人为个人时需要缴纳5%—35%的个人所得税,由此,一次投资行为产生了两次征税的事实。

对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2月15日联合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1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该税收优惠政策出台目的在于消除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的“双重征税”问题,但是在实际应用中收效微弱。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特别是创业投资基金主要针对初创期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属于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行为,在实务操作中,成功投资案例回报率常常是初始投资总额的十几倍甚至几十倍。所以仅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于成功的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言无异于杯水车薪,仍然摆脱不了“双重征税”的困境。

(二)信托型(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移植困境

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引进我国后,由于我国法律制度环境和信用机制,导致信托型基金异化为“契约型”基金。而唯一采取契约型组织形态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正常运行,在此之后,几乎没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取契约型组织形态。

症结在于:第一,契约型组织形态产生的较大的成本导致出资人知情权受限,基金出资人为降低道德风险过度干涉管理人的自主管理权,导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丧失制度价值。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的出资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无法建立高度信义关系,基金出资人几乎全部进入基金管理公司,成为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日常投资决策,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存实亡。第二,由于信托型(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没有法律主体资格,导致其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只能以基金管理公司名义进行,由此形成了“隐名出资”的问题。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已经完成的对外投资中,其中一项是对成都商业银行的股权投资,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银行的股东必须连续盈利3年,显然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最后经银监会特批后,方完成成都商业银行股权投资。

由于上述原因,在实践操作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人和管理人通过订立信托契约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人作为显名基金资产所有人,负责基金的管理操作,获得收益后出资人根据信托契约取得投资收益。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人而言,一旦选择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法律物权归属上就意味全部资金已经归基金管理人所有。基金管理人如果因为自身事务出现债务困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产必然遭受损害。同时,由于我国目前司法中商事审判原则并未确立,所以即便出资人及时采取诉讼救济手段,也仅能适用民事赔偿原则得到微弱的补偿,无法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产以及其收益获得有效、全面的司法保护。1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给出资人带来的巨大风险以及出资人为应对该风险而对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权利的侵占,导致了继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之后,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领域,鲜有人问津信托(契约)型商事组织形态。

(三)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信义困境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有限合伙型基金),即由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有限合伙协议而共同设立,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不参与基金的管理运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基金承担有限责任;基金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直接管理基金的投资运作,并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类型。由于该组织形态将有限合伙人(出资人)排除在投资决策机制之外以及“穿透税制”的特性,使其从产生之日起便与风险投资行为伴生,时至今日成为现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重要类型之一,特别是在股权投资产业最为发达的美国,有限合伙制已经成为主导的基金组织形态。

然而2007年至今,我国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实践运行效果与立法预期出现了差距。如有限合伙人(出资人)和普通合伙人(管理人)信息严重不对称、普通合伙人资质难以确认、无限责任实现路径不清晰等等。由于对普通合伙人(管理人)配套约束制度的缺失,导致“出资人”和“出智人”失去了平衡,扩大了成本,动摇了有限合伙制度中的出资人与管理人的信任基础,限制了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持续发展。

我国《合伙企业法》尚无普通合伙人信义义务的完整规范,无法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进一步影响了有限合伙型基金的运作效益。在实务中常常看到由注册资本100万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无限合伙人,管理上亿资产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此规避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的无限连带责任,尤其是掌握实际决策权的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无限连带责任的追诉,巨大的利益和薄弱的归责机制之间的失衡必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逆向选择频发。

二、回归商事组织形态法学原理分析与组织形态功能性比较观察

法学应回应现实生活中提出的问题,面对三种组织形态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发展困境,回归到商事组织形态的法学原理角度观察,并对三种组织形态功能差异性给予准确定位,有针对性地消解因法律制度的缺陷造成的公司、有限合伙、信托商事组织法律制度的失衡。

(一)商事组织形态法学原理的分析

良好的商事组织立法体系需要实现以下目标:其一,考虑到不同的商事主体的需求。由于从事商事主体的资产规模、决策机制、风险控制的要求不同,立法者在倾听多方利益参与群体各自内在情况的基础上,提供不同的组织形式,以满足不同商事主体进入商事交易的诉求;其二,不同的组织形式间成本适度。基于商事主体所从事商事活动的规模以及对市场造成的外部影响的差异,立法者需要平衡不同组织形式之间的成本,使其商事交易的成本适度,避免由于对于组织形态不同选择产生交易成本的偏离,保证各类型组织形态的适度竞争性;2其三,为不同商事判断能力的商事主体提供法律关怀。兼顾风险认知与教育薄弱的弱势金融产品受众的公平权益,明确权利义务以及责任的边界,为其提供最低法律保障,确保商事交易的相对稳定。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态功能性比较观察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商事企业,可以把其法律组织形态界定为,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独立参与商事法律关系并享有商事权利、承担商事义务和责任的结构组织形态。从既有的法律空间看,可以承载或可供选择的企业形态有三种,即公司制、信托契约型与有限合伙制。“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投资基金,投资者即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股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对外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因其在管理与税收方面的优势而备受私募基金的青睐,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享有企业的管理权,对外代表企业从事商事活动,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基金持有人以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为限对基金承担责任,但持有该基金份额的管理人按基金契约承担无限责任的除外。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按照所签订契约处置基金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行使基金财产权,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态的比较,参见北京大学周丹博士论文《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组织形态——有限合伙研究》,2007年,69-74页;张胤:《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态选择研究》,《金融经济》2009年第24期,125-126页;厦门大学何德凌博士论文:《中国私募股权投资组织形态的选择》,2008年,25-28页。

公司、有限合伙、信托(契约)三种商事组织形态对于“控制权的争夺”、“利润分配的机制”、“基金运行的成本”、“管理人声誉的保有”四个功能性方面给予差异性的安排,正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人和管理人在选择组织形态时权衡的标尺。而最终选择何种组织形态,取决于出资人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力量博弈,也有赖于立法者提供的清单中各商事组织形态的运行成本、风险分担是否安排适度,以及本土信用环境的成熟与否。

三、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商事组织形态立法体系的完善路径

良好的立法者并非提供单一商事组织形态,而是倾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行中各利益主体的诉求,立足于保有各组织形态的竞争力,均衡运行成本、控制权及利润分配机制,为商事主体提供可供选择的差异性的组织形态清单,同时努力提升本土信用环境的成熟。而商事组织形态最终的选择权应该交由利益相关者根据自身利益博弈结果自愿选择,以此满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身的内在需求。但如果立法者提供的商事组织形态在“控制权的争夺”、“利润分配的机制”、“基金运行的成本”、“管理人声誉的保有”四个功能性方面明显失衡,也会扼杀商事组织形态之间合理的竞争力,导致商事主体被迫选择单一商事组织形态后,再通过内部契约重新校正。这有违于商事立法节约谈判成本、便捷交易的初衷,增大了交易成本。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商事组织形态的成长可以说是我国商事组织立法体系生长的一个缩影,这一历程中难免存在立法零散与市场经验不足的欠缺,经由观察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商事组织发展的困境和梳理私募股权基金商事组织立法体系经验,可以归结以下几点基本理念和具体立法建议:

(一)商事组织形态立法体系完善的基本理念

其一,私募股权基金商事组织形态的选择,必须理性回归到商事组织形态的基本原理。良好的商事组织形态法律制度的设计必须充分考虑到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满足不同商事主体进入商事交易的诉求,照顾到多方利益参与群体各自内在的情况,以此提供不同的商事组织形态,差异化的决策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其次,不同的商事组织形式之间应该成本适度,避免由于对于组织形态不同选择产生交易成本的偏离;最后,为不同商事判断能力的商事主体提供法律关怀,提供最低法律保障,保障商事交易秩序安全。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于商事组织形态的选择取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人与管理人,即“出资者”与“出智者”博弈的结果,需要根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等级,组织形态的运营成本等方面最终确定。目前既有的公司型、有限合伙型、信托(契约)型的商事法律组织立法清单充分满足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内在不同的利益诉求。但是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三种组织形态功能的充分展现,需要依赖系统化的法律体系和完善的信用机制环境,只有在良好的法律和信用体系下,组织形态才能保障私募股权按投资基金内在价值诉求的实现,否则将会导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背负着先天性缺陷而步履蹒跚,不仅不利于其功能的发挥,还可能引发潜在的风险。

其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态递进式的演化路径及其所占比重变化,受制于其所在资本市场的传统商事理念、行业成熟度、信用环境、法律体系的变化,立法者必须基于对本土商事环境的全面深刻观察,结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发展阶段,及时对商事活动中的试错予以纠正,美国立法者针对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业绩报酬的限制和双重征税制度分别进行了修正。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小企业投资促进法》修正案,创造性地对于集中进行中长期股权投资,同时投资者人数超过14人的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取消了最初的限制实行业绩报酬的条款制约。1997年美国国税局制定了“打勾规则”(Check-the-Box Rule),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终于获得与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平等的税收待遇。以确保能够为商事主体提供一份满足不同商事主体需求、成本适度、给予不同商事判断能力的商事主体提供法律关怀的商事组织形态清单,确保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

其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该确立政府适度监管理念。我国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自愿监管”模式,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自己意志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者地方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地方金融服务局备案。参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年颁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第2条。自愿监管减少了政府干预,推动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但是在2011年民间借贷危机中1059家有限合伙型基金较大面积地发生了非法集资问题,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计,2011年底全国有1059家有限合伙型基金较大面积地发生了非法集资问题。参见《发改委剑指非法集资“伪PE”或将穷途末路》,《中国经营报》,2011年12月17日。针对此有必要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确立政府适度监管。适度监管是指监管主体的监管行为必须以保证融资便利为前提,不得以通过监管而压制、限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竞争和发展活力。3金融危机后,美国前财政部长梅里特·保尔森在《美国金融监管改革蓝图》中提出宽松监管时代必须终结,建议构建最为广泛的金融监管体系。作为金融改革的一部分,2009年美国《私募基金投资顾问注册法》出台,使得“15名客户豁免”不再适用于任何在美国成立或在美国境内有业务地的基金投资顾问, 取而代之是以管理人强制注册、私募发行注册、高管资质核查、反欺诈规则等制度。4

从保护金融市场安全角度,建立政府适度监管制度,明确监管的重点。首先,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保存记录,并不定期检查记录,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提交;其次,授权监管部门可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和预测金融风险的原因,根据情况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记录进行专项检查;再次,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都要向出资人进行信息披露,汇报基金运行的情况等相关财务数据;最后,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归责机制, 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建立规章制度,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如果存在欺诈可能遭受禁制令,限制其从事相关行业,并通过诉讼使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致刑事责任。

(二)商事组织形态立法体系完善具体立法建议

1.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立法建议

应该说公司作为我国最为成熟的商事组织形态在内部决策机制、治理结构、投资人保护等方面都具有一定优势,经过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其与既有法律体系中各项制度均有合适的对接。目前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运行障碍主要集中于双重征税,我国虽然创造性地建立了“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制度,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双重征税”的问题,但未能从根本上消除“双重征税”给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造成的超额成本。

解决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双重征税问题,需要实际考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性。第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司商事组织与其他实体性公司不同,其不从事实际经营活动,更近似于一个独立的账户。采取公司组织形态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产既独立于基金出资人,同时也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在法律制度上实现“破产隔离”。不因出资人或管理人的债务风险而波及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保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对稳定性。如果按照现行税法制度进行征税,就会导致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层面需要缴纳一次企业所得税,在对出资人和管理人进行剩余资产分配时又发生一次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单次投资行为产生两次税赋,此现状也违背了税法的初衷。第二,需要考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国民经济的作用。个人或者企业以其自有资产对外进行股权投资,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汇集了民间财富推动了本国经济发展,促进了本土企业尤其是新兴产业的升级。股权投资行为尤其是针对中小企业的股权投资行为,在各国都是受到鼓励和支持的。所以解决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双重征税问题,从长远来说对我国中小企业乃至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大有利益。

借鉴美国、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的成功经验调整现行税赋征收对象,变“主体征税”为“行为征税”,德国、英国、澳大利亚,无论是合伙型或者公司型投资基金,如果能够满足“已将每年所得收益全部分配给投资者”等条件,均可申请作为“投资管道”而在投资者环节纳税。参见中国部委联合赴欧创业投资考察团、刘健钧《欧洲创业投资发展及启示》,《证券市场》2012年第1期。1997年美国国税局制定了“打勾规则”(Check-the-Box Rule),即任何企业都必须在纳税申报表上以“打勾”方式,申报是否属于免税主体。在打勾规则的安排之下,即便一个企业按照公司模式设立,但如果该公司当年即将其收益分配给投资者并由投资者交纳所得税的企业,则同样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对于即便采纳了有限合伙模式的私募股权基金,若该企业未能将当年收益分配给投资者并由投资者交纳所得税的企业,则即便该企业带上合伙形式的外衣,仍然不能享受免税待遇。参见宋永新《新型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法评述》,《外国法译评》1999年第4期。不再机械地针对于商事主体进行征税,而是考量具体的商事行为。只要是一次股权投资行为,在收回投资收益时征收过所得税,就可以凭借完税凭证豁免重复征税,从而从根本上改变投资行为的双重征税问题,同时也保障了国家税收的稳定。

2.信托(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立法建议

客观地说,我国是缺乏信托传统和信托精神的,无论是信托制度本身还是由此而衍生的信托型(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都面临移植困境。要改善此种情况,除了需要全面构筑全社会的信用系统外,还需要完善以下制度:

其一,首先要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建立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确保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信托公示及对信托财产的登记,使基金财产的权属明晰,确认信托关系的有效成立,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信托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使信托关系保持稳固,保证交易的公平和安全,同时,还有利于监管机构对信托型基金的监督和管理。

其二,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对于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一方面强制性向基金出资人定期进行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对称,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健康稳定发展;一方面对外监管部门的信息披露制度。按照证监会的要求,拟上市企业必须披露实际股权持有人,防止关联持股等问题,而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持股是基于投资者的委托,通常认为在被投资企业层面股东关系无法确认。因此,实施信托公示制度,可以妥善解决信托型基金通过股权上市实现收益的问题。

3.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立法建议

有限合伙型商事组织形态是我国最晚产生的商事组织形态,其表现出蓬勃旺盛的生命力。由于对控制权的重新配置使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获得了日常投资决策权,充分发挥了“智力资本”的优势,推动了基金管理阶层的成熟。但也正是因为其是新型商事组织形态,在很多方面尚不成熟,并且由于我国归责机制的缺位,导致私募基金管理人滥用身份,侵蚀出资人利益现象屡屡出现。法律需要平衡出资人与管理人之间的法律地位,使权利义务能够达到平衡,保护出资人利益是确保该商事组织形态可以在我国持续、稳定发展的根本。

首先,确立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普通合伙人应当对有限合伙人负有信义义务。第一,明确信义义务范畴,具体包括:(1)对于其因基金管理而取得的利益或商业机会,都应当向有限合伙人如实披露,并获得其同意;(2)应当避免自己在管理基金的同时与基金进行交易,或代表他人从事有损有限合伙人利益的行为;(3)避免与基金构成竞争。第二,明确信义义务的主体,实践中多数有限合伙型基金中的普通合伙人通常由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担任,并由基金管理机构指派专职的投资管理人员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这些投资管理人员只对基金管理公司负有信义义务,而并不直接对基金的有限合伙人负有信义义务。如果在投资基金领域严格遵循此项原则,则可能导致在基金管理人与有限合伙人利益发生冲突时,投资管理人员为履行对基金管理人的信义义务而损害有限合伙人的利益。为防止此种机会主义行为的出现,证监会专门制定了《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其第6条第1款明确规定“投资管理人员应当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该规定颇具合理性,亦应当准用于有限合伙型基金的投资管理人员。

其次,明确无限责任的实现路径。第一,建立普通合伙人财产登记制度,普通合伙人以“智力”出资而享有有限合伙的控制权,最重要的风险控制制度就是无限连带责任,无论普通合伙人是个人还是机构,需要建立普通合伙人财产登记制度,以确保有限合伙人清晰判断商业风险。第二,明确有限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人的诉讼权。公司法中当股东发现管理层出现了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况,法律赋予其“股东诉讼权”,以便能够追溯管理层责任,该规定应同样适用于有限合伙人中的普通合伙人。第三,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保证基金管理人的职业生涯。当基金管理人非因道德问题而触发了无限责任,应为其“重生”提供合理的制度路径,保证普通合伙人职业生涯的持续性。

最后,建立“声誉制度”,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行业协会,以加强行业自律监管,继续加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信用体系建设,特别是信用评级的。在此基础上,建议对声誉机制有进一步的行政处罚的手段,如美国纽约州的检察长在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进行核查时发现有不实陈述 ,可以传唤证人,要求基金管理人出示账簿和文件。若经核查后检察长认为构成欺诈行为,可以提讼,根据情况颁发“禁制令”,永久禁止被告以任何身份出售任何证券。5

〔参考文献〕

〔1〕赵万一.商法的独立性与商事审判的独立化〔J〕.法律科学,2012,(1):54-64.

〔2〕〔美〕Henry Hansmann,Reinier Kraakman ,Richard Squire.企业演变史〔J〕.谭津龙译.研究生法学,2009,(2):145-151.

篇5

在众多关于股权投资的案例之中,黑石,对中国的股权投资行业来说,尤其具有参考价值。这不仅仅是因为黑石一波三折的成长经历,也因为中国的财富基金恰好在危机爆发之前投资黑石而出现为数不菲的账面浮亏。

折戟沉沙

金融实践的重要价值之一,我认为是把书读薄,参与到第一线的操作之后,再反过头来看理论分析著作,就会发现,实际上最为关键的环节就是其中的少数几步,笼统地进行理论分析往往容易把这些关键环节湮没。从这个意义上说,在中国的股权投资正处于加速发展的起步阶段时,从黑石这样一家有国际影响力的股权投资公司入手,分析一项私募投资的决策过程、一家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机制、一个私募投资的理念,更有实践意义上的参考价值。

本书讲述了黑石集团创始合伙人彼得?彼得森的成长历程。这个出生在追求美国梦的希腊移民家庭的穷小子,青年时抄袭论文被麻省理工学院开除,后转投西北大学商学院和芝加哥商学院深造,辗转从事过广告业、制造业和资产管理行业,其后跨入政界成为美国商务部长和白宫经济顾问。离开政界后,彼得森利用自己积累的人脉关系,与雷曼在一起共事的斯蒂芬?施瓦茨曼共同创立了这个管理资产达到几百亿的股权投资机构――黑石集团。

从内容上看,本书与我正在主持翻译的另外一本著作《资本之王:施瓦茨曼与黑石集团的兴盛史》《King of Capital》共同构成了一份完整的“黑石成长史”。从书中叙述的历程可以看到,黑石的两位创始人和黑石集团步步惊心,步步为营,对于起步阶段的中国股权投资行业来说,尤其有参考价值。

书中,彼得森认为自己的投资哲学非常简单,“我始终相信一个机构的道德规范应该放在第一位,从黑石成立的那天起,职业道德和诚信都一直是最重要的。”正是基于这一理念,彼得森强调“永不进行敌意收购”。

同时,出于减少裁员、为员工提供稳定工作的考虑,黑石创立了重组咨询等反市场周期的业务。彼得森的这些做法都与华尔街一度风险的短期化行事风格有较大差异。可是,放到金融业发展历史的大背景下来观察,正是彼得森的这些更富有洞察力的投资理念成为了黑石集团的护身符,使黑石在上个世纪80年代末并购浪潮退去后依然能够幸存和壮大,也使得黑石在金融危机冲击下主要投行折戟沉沙的险峻时刻,依然挺立不倒。

股权投资潮

在品味彼得森人生和投资故事之余,我更多关注的是黑石集团成长史所折射出的私募股权产业发展轨迹。

从美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历程看,私募股权投资产业的先驱之一可以说是KKR公司。

上世纪80年代,石油危机导致美国经济陷入衰退的边缘,许多公司的市值已经低于重置成本,KKR从中看到了机会,推出了杠杆收购来对企业进行收购重组,不仅引领了第四次并购浪潮,同时也开创了一种新的金融服务业态。

黑石集团也在这一并购浪潮中应运而生。虽然杠杆收购会给私募股权基金带来沉重的债务负担,但是20世纪90年代美国经历了十年高增长、低通胀的时期,联邦基金利率一直维持在5%-6%的水平,当时美国的股权投资基金有较好的金融环境来控制债务成本并获得丰厚的收益。

而私募股权投资的期限较长,在相对平稳的市场环境下这些私募股权投资的绝对收益率通常明显高于股票和固定收益类证券,这些条件一度迎合了市场需求,因而迅速成为华尔街和全球金融市场上不断上升的新星。

白热化竞争

2008年以来金融危机席卷全球,美国的一些海外私募股权基金的不少有限合伙人无法兑现出资承诺,一些私募巨头因此出现一定幅度的亏损,比如黑石集团2008年第四季度亏损达到8.271亿美元。

面对金融危机的考验,股权投资基金开始逐步改变原有的投资策略,其中有的开始探索降低投资风险,增加对风险较小领域的投资,例如由投资初创期的创新型企业转向投资成长期和成熟期的企业。有的则在行业选择上更加集中和保守,并开始参与一些中小型并购交易,同时大幅度减少杠杆收购。

在此基础上,有的则将更多的注意力转向新兴市场。

2005年以来,中国的股权投资产业开始出现快速发展的态势。特别是创业板等推出之后,中国的股权投资基金无论是在募资、投资和退出规模上都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不过,由于中国股权投资产业发展时间还不长,股权投资基金发挥的作用还不是十分明显,特别是在目前股票上市发行还保持较为严格的管制条件下,市场往往认为监管当局会对上市公司进行挑选,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参与公司筛选对保证IPO质量意义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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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文章研究了在私募股权融资模式下,被投资公司的治理结构评估原理,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效应,探讨了被投资公司的股权结构、董事会的职业化运作和激励约束机制,提出了私募股权投资家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方法。

本文通过分析在私募股权融资模式下,企业如何克服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委托—问题,构造对治理结构效应的评估。治理结构效应是指制度的完善和效率的提高,包括股权结构、董事会的职业化运作以及激励约束机制。

一、公司治理效应的评估原理

公司治理中的各种机制设计的目的就是要达到对管理层的激励和约束。在私募股权投资中,企业的股权不是由分散的股东所拥有,而是由少数机构投资者所有。私募股权投资对企业同样可以有外部控制市场的可能,即中断追加投资,使企业很难继续得到资金,或者通过股份调整,减少管理方的股权,使管理方时时感受到来自投资方的压力。私募股权投资对企业的投资不是以依赖性的关系为准则,而是完全以企业的业绩作为投资标准,这充分反映在分段投资策略和中断投资的威胁,以及追加投资的激励机制,私募股权投资家有足够的信息来判断企业经理层的行为及其动机,并有在必要的时候采取果断行动的权利。

私募股权投资机制下的董事会是由名义上为非执行董事的私募股权投资家领导的,并为企业提供管理上的支持,推动企业的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家虽然名义上是一个外部董事或非执行董事,却相当活跃主动,形成了一个积极的内部投资者的独特模式。与一般的非执行董事相比,私募股权投资家在企业中有直接的重大的经济利益,企业的盈亏关系到私募股权投资家的收益。正因为如此,私募股权投资家愿意并且注重和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对企业的发展过程有足够了解,有效地消除了信息不对称和人风险,并与企业管理层能够达成目标函数的统一。私募股权投资家代表出资方长期持有企业的股权,不可能在股市上随时套现,因此一旦企业出现问题,只能尽最大努力帮助企业解决,没有用脚投票的退出机制。即使在企业上市后,私募股权投资家还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继续持有股票,继续进行监控和管理支持,帮助企业更有力地融资,更快速地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家也吸引了其他机构投资者的长期持股,并吸引证券分析师的跟踪,使企业有更好的信息披露,而其他个体投资者也认同了这种管理支持的价值而进行长期投资。同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利益又是独立于企业经理人员的,他们可以通过企业转售,企业回购股票,其他企业的兼并收购来达到回收投资的目的。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私募股权投资的股权相对集中,加上私募股权投资家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能力也有意愿通过影响董事会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使企业朝着更有利于股东的方向发展。

二、公司治理结构效应

(一)股权结构

公司价值是公司股权结构的函数,之所以会存在这种函数关系,是因为公司股权结构与促进公司较好经营运作的诸多治理机制之间具有相关关系,并对这些治理机制发挥作用具有正面或负面的影响。这些治理机制包括激励、收购兼并、权争夺以及监督机制。

由于现代企业制度中的委托—问题的存在,管理者和所有者之间的目标函数不一致需要股东对管理者实行有效的监督。如果公司股权高度分散就会导致无人愿意也无人能够去监督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而使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能够在相对无约束的环境条件下,追逐自己个人的利益,而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股东监督企业经理人的成本将由自己承担,而其收益却为所有的股东所分享,因而在股权分散的情况下,股东没有对企业的经理人进行有效的监督,所以股权的相对集中能较为有效地解决现代企业中经理人的监督问题。但如果股权高度集中的话,大股东有可能会利用其控股权为其自身牟取利益,而损害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因为具有绝对控制权的股东也可以控制董事会,从而对包括经营管理、兼并收购在内的一切决策都具有绝对控制权。

私募股权投资是通过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最后以退出实现资本增值的资本运作过程,利用在管理和财务等方面的专门人才以及丰富的经验,帮助创业企业建立规范的制度,解决各种问题。私募股权投资的目的决定了其一般不要求有绝对的控股权而只要求有相对的控股权,相对的控股权有利于对公司进行实质上的监督管理。所以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入主的公司一般都具有两到三个有相对控制权的股东,这样就会形成一种制衡机制,既避免了无人管也避免了大股东谋取私利的现象。

通过比较私募股权投资入主前后被投资公司前三大股东拥有股份的比例变化,以及比较同类公司前三大股东拥有股份的比例,可以看出被投资公司的股权结构是否更加趋于合理。

(二)董事会的职业化运作

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除股东大会拥有或授予其他机构拥有的权利以外,公司的一切权利由董事会行使。私募股权投资家既是股东又是专业的管理和财务专家,具有良好的教育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建设高效的董事会包括制度的建设和公司治理文化的建设。对于制度的建设,只要请专业的管理咨询公司就能完成,但是制度的贯彻实施要涉及到公司治理文化的建设,而这只有具备专业知识和理念的股东才能做到。这也是私募股权投资能真正有效的改善被投资企业公司治理的关键所在。通过分析被投资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专业化程度,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董事会的效率和职业化程度。

(三)激励和约束机制

1.激励机制。所谓激励机制是指用“利诱”的办法来激励管理层为股东利益最大化或企业价值最大化而努力,同时防止其为了个人利益或管理层集团的利益而损害股东的利益。私募股权投资家往往通过股权和期权的办法来构筑针对被投资企业管理层的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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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4

一、引言

民营经济是中国经济结构中最活跃、最积极、最具竞争力的经济成分,民营企业在解决就业、上缴税收、创新产品等方面都有突出贡献,民营经济是推动中国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的重要驱动力。厉以宁教授曾提出的“无民不稳、无民不富、无民不活”,是对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作用的精练表述。笔者多年从事金融理论与实践工作,在实践中接触了大量的民营企业,对众多民营企业进行了一线尽职调查。特别是在北京大学民营经济研究院担任研究部主任期间,笔者从事了大量民营经济理论研究工作,深切体会到:囿于体制和机制原因,中国民营企业发展受到多重因素限制,制约了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其中,投融资问题始终是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而兼有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双重属性的私募股权基金,在解决民营企业投融资问题上,日益显示出其特有的价值。

私募股权基金以其特有的制度安排和激励机制,成为20世纪以来全球金融领域最成功的创新成就之一。私募股权基金异化了传统意义上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之间资金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关系,不仅提供资本性融资,还尝试着通过控制与改造互动形式实现资本的最大增值,同时对实体经济的发展起到质的推动。中国民营企业发展中的诸多问题,特别是其投融资问题,私募股权基金都可以发挥积极作用。中国的私募股权基金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中期,一开始运行效果并不理想,如私募股权基金成为一些机构违规经营和炒作房地产的工具;由于之前体制和观念上的原因,政府引导基金在实际运作中政府行政色彩浓厚,不能适应市场化的私募股权资本市场的运作特点和规律,对民营企业的投融资发展支持有限。如何有效地发挥私募股权基金推动民营企业投融资发展的作用,促进民营企业的投融资发展,成为中国政界、学术界和实务界十分关注的热点问题。

二、私募股权基金

本部分主要论述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念与特征这两个问题。

(一)私募股权基金概念

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PE)是指以非公开发行股权为投资对象的私募基金①。私募股权基金通过私募形式募集设立,然后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权,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并提供增值服务,最后通过上市、并购等方式退出并获利。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流程可以概括为:募集和设立、投资、投资后管理、退出。

私募股权基金从投资对象上主要区别于向公开证券市场的投资,其放弃了资本的流动性来追求长期资本的更高的收益。私募股权基金在资金募集方式的非公开性,即向特定的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募集资金,而不是通过广告或变现公开的方式进行募集,以此却别于公募投资基金。PE是以非公开的方式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募集资金,主要向未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最终通过被投资企业上市(IPO)、并购(Buy-out)或管理层收购(MBO)等方式退出而获利的一类投资基金。

狭义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指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也称Pre-IPO期间的私募股权投资。广义私募股权基金则涵盖了企业首次公开发行(IPO)前各阶段的私募股权投资,即处于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扩展期、成熟期和Pre-IPO各个时期的企业所进行的投资,相关资本按照投资阶段可划分为天使投资、创业投资(Venture Capital,VC)、成长性投资、并购型投资、Pre-IPO型投资以及其他如上市后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Investment in Public Equity,PIPE ②)等。在业务层面,最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不仅包括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还包括其他形式,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金(Fund of Funds,FOFs)、私募股权投资(PIPE)、不良债权、房地产投资,以及基础设施投资等。

(二)私募股权基金特征

第一,基金募集和设立方面。私募股权基金采取私募形式,募集对象为特定的机构和个人,基金募集为非公开方式,即不是通过公开市场宣传销售,而是基金发起人通过私下与投资人协商、召开专门路演会等方式进行,基金由基金发起人负责设立。

第二,投资方式方面。私募股权基金采取股权性投资方式,主要为普通股、优先股或可转债等,投资对象主要为未上市③、高成长的企业,投资期限一般3―8年。

第三,投资管理后方面。私募股权基金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与提供增值服务,这是PE的核心之处。

第四,退出方面。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最终目的是获利,PE获利最终是通过退出来实现,因此PE在投资之前就设置了退出机制,如上市(IPO)、并购(Buy-out)或管理层收购(MBO)等方式退出。

私募股权基金特点主要体现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募集、全部或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公司股权及专业化管理等方面。该投资从融资模式上具有发行更为灵活,发行成本低,保密性强,融资弹性高及收益回报率较高等优点,但同时也具有流动性差、市场缺乏效率的缺点④。

三、中国民营经济发展问题

新时期,我国民营经济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结构转型与产业换代升级大背景下,其发展主要面临以下四个方面问题:

(一)民营企业投资领域准入问题

虽然中国民营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突出,但中国民营企业在制度和政策方面遭到“歧视”,特别是在市场准入方面的政策“歧视”尤为突出。根据陈斌(2008)统计,只有20%民营企业进入了汽车、交通运输、能源、金融等政府管制行业,而国有企业比例高达90%。管制行业的准入在中国一直受到政府审批、法律法规的限制,这是造成这些行业进入壁垒高的根本原因。尽管早在2005年国务院就出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非公经济36条”,2009年国务院又出台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六项政策措施,2010年5月国务院又推出《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再次强调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2012年国务院要求各部委落实上述政策文件的具体措施,但实际中民营资本市场准入及其在行业间的自由流动,仍然受到众多限制,“玻璃门”和“弹簧门”现象依然十分严重,民营企业投资领域准入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

(二)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

民营企业发展的核心问题是融资问题。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归结为以下三方面:一是中小企业自身特点的影响。中国广大民营中小企业普遍存在预期寿命短,自身信用资质等级低,财务不规范,产权不清晰,资金管理制度、信用管理机制和内部约束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二是银行金融信贷体系的影响。由于银行金融贷款机制原因,出于成本和风险的考虑,银行不愿意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银行需要土地、房产等不动产的抵押才能贷款,这就使得一些中小企业由于没有足够的资产抵押而无法融到所需款项;三是金融市场体系不完善的影响。从金融市场体系来看,以直接融资为主体的资本市场发展不足,缺少适合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证券市场门槛太高,创业板虽然针对中小企业,但是能通过创业板融资的中小企业范围仍然太小,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的中小企业仍无法通过证券渠道融资。

(三)民营经济转型升级难问题

中国民营企业数量众多,行业分布广泛,突出表现了“低、小、散”的经济特征,规模以下企业大多立足于当地资源,进行粗放型加工。由于缺乏足够有效的生产、技术、市场信息,民营企业偏于低成本的价格竞争,产品档次低,科技含量不高,研发创新能力较弱。随着资源价格的不断上升、制造业高成本时代的来临,民营企业制造业一直凭借的低成本优势已经逐步减弱,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逐步降低,大多数民营企业生存空间变得更加狭窄。在这种形势下,民营经济必须从低中端市场为主迈向中高端市场,产品要从低中档产品为主转向中高档产品为主,竞争优势要从低成本优势转向技术创新与低成本的综合优势,也就是说发展优势产业、培育优势企业,民营经济转型升级迫在眉睫。

(四)民营企业的公司治理问题

企业治理的核心在于建立一系列制度安排,以提高企业决策的效率,从而提升企业绩效。这种制度安排可分为基于理论、产权理论的公司内部治理和以市场为核心的外部治理。民营企业公司治理的主要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没有全面形成现代化的公司治理结构和组织形式;二是民营企业中各类家族企业数目比重过大,家族成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现象较为严重,企业监督严重缺失,缺乏足够的透明度,重近亲繁殖,轻市场配置,没有建立起公开、公平、公正的用人机制⑤;三是民营企业激励机制不完善,实行员工持股激励机制的企业过少。

四、私募股权基金对民营经济发展的作用机理

私募股权基金不同于一般融资,是“融资”与“融智”的结合,对民营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私募股权基金更专注于挖掘企业的潜在价值并提供专业化的管理方式,对于加快完善金融市场,缓解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中国经济转型升级意义重大,其现实作用机理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私募股权基金深化资本市场,改善民营企业公司融资结构

中国资本市场体系各组成部分发展不均衡,银行信贷的间接融资远超过债券市场的直接融资比例。⑥改变这一结构可行的办法之一,就是通过私募股权基金深化资本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私募股权基金作为一种直接融资手段,为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灵活选择该融资方式。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和完善,不仅可以深化资本市场,而且可以拓宽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的投融资渠道,发挥资本市场资金聚集和产业重组优势,促进科技创新,建立起支持民营中小企业从低到高的企业融资接力的平台,消除民营中小企业的金融约束,改善民营企业公司融资结构。

(二)私募股权基金提高公司质量,完善民营企业公司治理水平

当前中国民营企业正处于中国迈向经济大国、世界经济下行、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影响仍在蔓延的情况下,民营企业积极运用私募股权基金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金融改革及参与国际并购的重要金融工具,对提高民营企业公司质量,完善民营企业公司治理水平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私募股权基金可以起到来自民营企业内部的监管,私募股权基金通过聘请高水平的中介机构、聘请高管人员、派出董事、协议约定等方式,使私募股权基金所投资的民营企业在公司治理水平得到提高,提高民营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治理结构,从而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私募股权基金加速技术创新,推动民营企业产业转型升级

民营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力军,技术创新需要资金的支持,特别是民营企业技术创新的初期发展阶段,由于受到银行信贷条件的限制,民营企业很难得到银行的资金支持。由于私募股权基金对其投资者的资格有一定的条件限制,要求投资者必须具备较强的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因此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投向风险较高的投资领域,加速技术创新,支持处于起步阶段的高科技企业、高技术产品或并购重组阶段扩张型的民营企业,从而改善民营企业的资产结构和运营资源,提升企业经营业绩,推动民营企业产业转型升级。

(四)私募股权基金优化资源配置,整合民营企业传统产业发展

私募股权基金一个基本功能就是优化资源配置,能够促进企业优胜劣汰,提高产业运营效率和质量。私募股权基金以其资本运作的优势和高风险承受能力,在促进传统技术、传统产业、成熟企业的现代化改造和进行二次创业方面扮演重要角色,成为盘活存量资产、调整经济结构、促进产业整合和升级的有力方式。⑦“鼓励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这是中国政府最高决策层近几年敲定的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扶持政策的重要举措之一。私募股权基金优化配置资源功能,不仅在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方面起作用,同时在整合民营企业传统产业方面亦起作用。

五、政策建议

基于以上的论述,提出五个方面的政策建议。

(一)营造有利于私募股权基金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环境

一是要进一步完善民营企业政策法规体系,制定扶持民营企业进入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发展的政策措施。清理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和规章制度,积极培育优秀的民营企业,进一步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全面提升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技术资源和创新实力,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逐步走上“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的发展轨道,由此积极扶持民营企业发展。

二是要充分运用私募股权基金手段,推动被扶持的民营企业向规模化、品牌化、产业化、国际化方向发展。

三是要加快私募股权投资机制建设,突破私募股权投资体系建设中的瓶颈约束,尽快完善股权转让市场,建立多元化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逐步放松对私募股权基金运作和对风险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等限制,将私募股权投资活动纳入国家创新体系予以推经。

四是要鼓励私募股权基金、产业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的发展和积聚,引导其更多向初创期、成长期民营中小企业。五要进一步完善民营企业上市的培育机制,积极支持信用良好、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民营企业通过兼并、收购等方式重组上市。

(二)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

一是建立多层次的风险投资退出渠道。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在投资后能否退出,退出周期的长短,是私募股权基金参与投资的一个重要先决条件。只有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退出安排,才能更有效地募集社会资金,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在企业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

二是要尝试引入做市商制度,我国产权交易市场排斥做市商制度,应在新成立的一些小型产权交易市场可以尝试采用做市商制度,以活跃市场交易,最终达到增强市场吸引力、平稳市场的目的,更好地促进民营企业间的资本流动和资产重组,加快企业重组改造、企业转型和技术创新,从而有利于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进而让私募股权基金促进民营经济的融资发展。

三是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场外市场和股权交易市场,引入海外优质股权交易基金。

(三)促进政府引导基金的发展

一是要运用政府引导基金,加大政府对高新技术民营企业的资金投入。与私募股权基金组成多层次的投资组合,吸引民营科技型企业进入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发展。

二是要运用政府引导基金,探索民营企业进入垄断行业的援助机制。要运用政府引导基金手段,探索民营企业进入垄断行业的援助机制,使民营企业能够以更低的成本获取要素,使其尽快做大做强,促进更多民营企业进入垄断行业。通过选择一些经济效益个市场前景良好的大型垄断项目,运用政府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大型垄断项目。随着创业板市场的开通,一些准备进入垄断行业的民营企业可利用政府引导基金强化自身的经济和技术实力。

三是要政府应出台有关创业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于垄断行业的相关条例,为这类资本的进入和退出提供制度的保障。

(四)培育社会创业文化氛围

培养良好的社会创业文化氛围是私募股权投资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性条件,不仅能够促使大量民众从事创业活动,增加民营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为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提供丰富的可投资资源,同时还能够增加对国外人才的吸引力以及促进国内人才的培育,壮大私募股权投资活动专业人才队伍。

为此,一方面引进培养开展私募股权投资的专业人才。目前缺乏开展私募股权投资的有关人才,这成为制约中国私募股权投资的一个重要因素,为此需要培养和储备私募股权投资的专业人才,逐步建立并完善激励约束制度,多渠道选拔吸收具有良好的国内外教育背景的私募股权投资专业人才。

另一方面要借鉴吸收著名国外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有关经验,建立开展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专家顾问团队,加强对于引进的专业人才团队,形成知识结构合理、具备丰富的私募股权投资运作经验、具备行业分析研究能力的私募股权投资人才储备。

(五)支持私募股权基金促进民营企业“走出去”

一要为实现民营企业“走出去”战略,除了加大财政、税收的支持力度,为企业“走出去”提供资金支持。

二要进一步放宽外汇管制,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汇兑便利。

三要加大银行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的力度。

四要充分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形成适度竞争,扩大保险的作用范围。

五是要充分发挥私募股权基金的作用,建议民间资本建立对外投资产业基金、对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专业化投资。

六是要发挥产业集群的长处,促进民营经济跨国经营。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促进民营经济跨国经营,设立对外并购基金,促进民营经济跨国经营。私募股权基金可通过发挥其优势助力民营企业海外投资,充分发挥私募股权基金在民营企业海外投资中的作用,应加快相关制度建设,对私募股权进行有效监管以防范风险,适当推进杠杆收购以完善融资途径,优化退出机制,并给予适当税收优惠与更好的服务。

注释:

①根据Wikipedia百科全书的定义:Private equity is a broad term that refers to any type of equity investment in an assent in which the equity is not freely tradable on a public stock market.即,私募股权投资广义上包括对任何一种既不能自由在公开交易所进行交易,也不能公开对外出售的代表被投资资产权益的证券的股权投资。

②PIPE(Private Investment in Public Equity)投资,即私募股权投资于公众股权,主要是指公众股的私下配售,通常在主流市场价格的基础上打一个折扣。PIPE是私募基金,共同基金或者其他的合格投资者以市场价格的一定折价率购买上市公司股份以 扩大公司资本的一种投资方式。PIPE主要分为传统型和结构型两种形式。传统的PIPE由发行人以设定价格向PIPE投资人发行优先或普通股来扩大资本。 而结构性PIPE则是发行可转债(转换股份可以是普通股也可以是优先股)。PIPE的特点:这种融资方式非常受欢迎,相对于二次发行等传统的融资手段,PIPE的融资成本和融资效率要相 对高一些。在PIPE发行中监管机构的审查更少一些,而且也不需要昂贵的路演,这使得获得资本的成本和时间都大大降低。PIPE比较适合一些快速成长为中 型企业的上市公司,他们没有时间和精力应付传统股权融资的复杂程序。

③这里我们提出的PE投资对象一般为未上市公司股权,但还有一种情况,就是PE还可以投资已上市的公司股权,即PIPE(Private Investment in Public Equity)投资,即私募股权投资于公众股权,主要是指公众股的私下配售,通常在主流市场价格的基础上打一个折扣。PIPE是私募基金,共同基金或者其他的合格投资者以市场价格的一定折价率购买上市公司股份以 扩大公司资本的一种投资方式。PIPE主要分为传统型和结构型两种形式。传统的PIPE由发行人以设定价格向PIPE投资人发行优先或普通股来扩大资本。 而结构性PIPE则是发行可转债(转换股份可以是普通股也可以是优先股)。PIPE的特点:这种融资方式非常受欢迎,相对于二次发行等传统的融资手段,PIPE的融资成本和融资效率要相 对高一些。在PIPE发行中监管机构的审查更少一些,而且也不需要昂贵的路演,这使得获得资本的成本和时间都大大降低。PIPE比较适合一些快速成长为中 型企业的上市公司,他们没有时间和精力应付传统股权融资的复杂程序。

④一些经济学家将私募股权基金市场定义为“缺乏效率”的市场,这是与公开资本市场比较,信息不对称是其根本原因和明显特征。

⑤当前,中国80%以上的中小企业是家族企业。家族企业制度和非家族企业制度,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哪个先进哪个落后的问题。企业应根据企业自身的规模、行业特点、企业内部环境等情况选择相宜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制度。广大中小企业应坚持以“互信、分享、共治、多赢”为基本原则,建立“家人”与“外人”(职业经理人)共同参与的“互信”的治理模式。根据有关方面的研究,非家族企业的企业绩效高于家族企业,尽管家族企业具有某些方面的优势,但是家族企业长期发展目标任然是逐渐地实行产权社会化和经营权的职业化。

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2009年中国金融市场发展报告》,2009年中国直接融资额为2.55亿元,占总融资的比重仅为19.5%。债券市场中债券市场规模较小,公司债更是几乎处于停滞阶段,大大限制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⑦丁敏哲,金雪军. 股权投资与经济转型升级――以浙江省为例. 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P9。

参考文献:

[1]厉以宁. 论民营经济 [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田惠敏. 私募股权投资治理机制研究[D]. 博士论文,华中科技大学,2010.

[3]田惠敏. 私募股权资本与民营经济发展研究[D]. 博士后出站报告,北京大学,2010.

[4]丁敏哲,金雪军. 股权投资与经济转型升级――以浙江省为例[M]. 杭州市: 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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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4)16-0040-02

1 国外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历程

理论界普遍认可的最早的具有私募股权基金性质的公司是1946年成立的美国研究与发展公司(ARDC)。该公司创立的目的在于向本身缺乏商业信用、难以取得银行贷款的中小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通过帮助被投资企业成长,获取资产增值收益。从1946年至今,国外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可以划分为4个阶段:

第一阶段,1946年至20世纪70年代末。以ARDC公司的创立为标志,在美国逐渐出现了一批以投资于中小科技型企业为主营业务的投资管理机构。这一时期私募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一些小型的私人资产投资,投资规模普遍较小,社会影响力较低。

第二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初。私募股权基金在社会上的认知程度不断提高,到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私募股权基金已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市场。受益于资本收益税的减免、对养老基金限制的放松以及稳定的股票市场,这一时期的私募股权基金实现了快速发展。在规范化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中运作的资金从47亿美元上升到1750亿美元。1983―1994年,美国共有1106家接受过私募股权投资的企业上市。机构投资者代替小型私人投资成为主要的资金来源;投资方向也不再局限于中小科技型企业,而是几乎渗透到了所有产业;在投资形式上,杠杆收购成为重要的方式之一,并在第一次全球性并购浪潮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单项投资规模越来越大,1989年KKR集团以311亿美元收购RJR烟草公司,创下了私募股权基金单项投资纪录,直到2007年才被黑石集团以390亿美元收购EOP公司所打破。

第三阶段,从20世纪90年代初到21世纪初。这一时期,私募股权基金在制度化方面取得长足进展,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管理模式越加规范化。经过市场竞争,诸如黑石等公司已经发展成为具有超强募资、投资能力的大型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这一时期在投资方向上的重要特点是对信息产业的投资,对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产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伴随着20世纪初互联网泡沫的破灭,私募股权基金行业进入了新一轮调整期。

第四阶段,从21世纪初到2008年金融危机。由于全球化资本市场逐渐形成、新兴经济体持续保持高增长,国际私募股权基金迎来了又一次发展高峰。大型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已经几乎可以参与全球各个地区、各类产业、各种形式的投资。私募股权基金成为与银行、股票市场并立的投融资方式。并购基金、夹层基金、不良资产基金等各种新兴投资方式得到广泛应用。2008年的金融危机对全球私募股权基金行业造成了重大冲击,一批竞争力不强的基金管理公司被市场淘汰,而生存下来的基金管理公司则在风险管控、运作模式、业务范围等方面进行了优化调整,进一步强化了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2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现状

1985年9月,中国第一家具有私募股权基金性质的公司――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开启了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探索之路。1998―2000年,随着中国资本市场快速发展,以互联网的兴起为契机,私募股权基金行业迎来了第一次发展高峰。到2000年年末,以风险投资为主体的各类投资机构所管理的资产已达405亿元[ZW(]王燕辉.私人股权基金[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9.[ZW)]。2005―2008年,深交所中小板成立,股票市场进入牛市通道,《合伙企业法》、《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出台,为私募股权基金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推动了私募股权基金行业进一步快速发展。2008年年末,美国次贷危机引发了全球性金融危机,重创了全球资本市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行业也受到了巨大冲击。危机过后,随着国内经济逐渐企稳回升,私募股权基金行业重新步入增长的轨道(见图1)。

如图2所示,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年度募资金额与股票市场走势基本吻合,时间上略有滞后。其原因在于,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渠道主要是IPO。以2012年为例,全年共有177笔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案例,其中以IPO方式退出的案例共有124笔,占全部退出案例的70.06%。①因此,股票市场的走势直接影响投资人对于投资回报的预期,进而影响到整个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募集资金能力。

3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呈现的最新特点

伴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特别是自2012年以来,国家针对证券市场进一步从严管理的一系列政策出台,使得私募股权基金在募集资金来源、投资方向和退出渠道等方面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从募集资金来源看,早期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外资,比如软银集团投资阿里巴巴、红杉资本投资如家快捷酒店、凯雷集团投资分众传媒等。近年来,国内私募股权基金发展迅速,涌现出诸如中信资本、弘毅投资、九鼎投资等一批具有较强实力的基金管理公司,政府引导基金、国有控股基金、国内民间投资者已成为主要的募集资金来源。2012年,披露金额的344只人民币基金共募集资金181.35亿美元,占全部募集金额的71.64%;而同期外币基金的募集金额为71.78亿美元,占全部募集金额28.36%。2013年上半年,披露金额的59只人民币基金募集资金44.72亿美元,占全部金额的72.11%,而同期外币基金的募集金额为17.3亿美元,占全部金额的27.89%。[ZW(]数据来源:清科研究中心。[ZW)]

从投资方向看,早期的私募基金主要投放于互联网等新兴产业项目。近年来的投资方向已经几乎覆盖了全部产业。2012年,投资金额排在前5位的行业是:互联网、房地产、能源矿产、金融和生物医疗。2013年上半年,投资金额排在前5位的行业则是能源矿产、房地产、互联网、食品饮料和生物医疗。

从退出渠道看,早期的私募基金行业由于市场竞争相对较小,有较多的项目以IPO的方式实现了退出,并可以取得高额的收益回报。近两年来,由于私募基金行业竞争加大,且IPO限制增多,退出方式也更加多样。2012年,在全部177笔退出案例中IPO仍占124笔,同时出现了股权并购重组、管理层收购、股东回购等多种退出方式。而到2013年上半年,在全部35笔退出案例中,IPO仅占6笔且均为境外上市,而并购退出占有14笔,成为主要退出方式。不仅IPO所占的比重减少,投资回报率也出现下滑。2011年,在深圳中小板和创业板IPO的投资回报率分别为5.7倍和5.8倍;而到2012年,两项数据分别降为3.53倍和4.31倍。2013年上半年,6笔IPO退出案例均为境外上市,投资回报率仅为1.64倍。[ZW(]数据来源:清科研究中心。[ZW)]

4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趋势展望

通过前文对中国及国外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发展的回顾,可以总结出一些对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作用的约束条件。一是国家政策。比如美国私募股权基金在20世纪80年代的快速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对养老基金等社会资金投资于私募股权基金的政策限制放松。中国在近些年以来,随着《合伙企业法》等政策法规出台,为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二是资本市场。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收益最终要体现在资产增值上,因此一个稳定的、走势良好的资本市场对于该行业发展具有直接影响。如前文所述,中国近些年的私募股权基金募资金额同国内A股市场走势基本吻合。三是宏观经济状况。同大多数行业一样,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同样受到宏观经济周期影响。在经济高速发展期,市场资金充裕,被投资企业的发展环境好,私募股权基金更加容易取得良好的投资回报,整个行业自然能实现快速发展。而在经济下行周期,市场资金紧缺,被投资企业的平均利润率下滑,私募股权基金要取得良好回报的难度和投资风险大大增加。四是新兴产业或新兴市场的发展。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产业和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市场曾分别为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创造过两次发展高峰期。今后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依然需要寻找到新的系统性投资机会。五是行业自身的创新能力。随着宏观经济形势、产业结构、技术方法的调整,私募股权基金需要不断创新运作模式,以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基于对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发展条件的分析,可以预期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在未来将呈现以下发展趋势:

(1)随着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进一步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逐步建立健全、宏观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增长,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在整体上会保持持续发展态势。

(2)由于国家对股票市场监管不断加强,特别是通过实施持股锁定期附条件延长、减持价格限制、股价稳定机制等措施,对一级、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差加强管理,对于通过IPO实现项目高回报大大增加了难度,更多的项目回报率会趋于理性,行业整体的平均利润率趋向下滑。

(3)2012年下半年以来,国家对于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改革力度不断加强,特别是新三板扩容步伐越来越快。未来以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券商柜台交易、PE二级市场为代表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将为私募股权基金提供更加多元化的退出渠道,反过来也会推动衍生出更加多样化的投资方式。

(4)基金管理公司将出现分层趋势。一方面,随着市场竞争和发展,会形成一批具有强大募资、投资能力的大型基金管理公司。另一方面,也会涌现出更多的在投资区域、投资方向或运作模式上具有特色的中小型基金管理公司。而既没有规模优势,又缺乏专业特点的基金管理公司,将面临更大的市场竞争压力。

参考文献:

[1]欧阳瑞.中国私人股权投资基金治理结构探讨[J].科技广场,2007(2).

[2]王燕辉.私人股权基金[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9.

[3]蒋悦炜.私募股权基金与中国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研究.全国优秀博士论文数据库,2012.

[4]金中夏,张宣传.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特征与发展趋势[J].中国金融,2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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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PE主导的外资并购成为我国FDI的重要来源

传统的FDI以绿地投资为主要方式。近年来随着制造业产业转移的基本完成,跨境并购在全球FDI流动中的比重不断上升。根据《世界投资报告》,跨境并购交易金额及其与世界FDI流量的比值持续上升。在世界金融危机前的2007年,跨境并购交易值占全球FDI比值高达0.893:1,有学者据此认为跨境并购已构成世界FDI流量的主要部分。根据《世界投资报告》,中国的FDI流入中绿地投资仍占据着统治地位,但外资并购的增长速度超过了绿地投资。2006年中国外资并购(净值)占FDI的占比一度达到15.54%。随后在红筹管制和世界金融危机的双重打击下外资并购交易量严重萎缩,但近三年来又再度呈现振荡回升的态势。2011年度中国的外资并购净值1同比增长77%,超过2006年成为历史最高。而清科研究中心《2011年度中国并购市场研究报告》则显示,2011年度仅披露金额的外资并购交易金额为68.20亿美元,同比增长高达209.2%。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是世界投资活动中的一支新兴的重要力量。PE是针对特定对象募集,主要对非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最终通过被投资企业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退出的一种投资基金。世界金融危机前,PE主导的跨境并购值在全球跨境并购总额中的占比一度接近三分之一。中国以其快速增长的经济实力受到一些国际知名PE机构的青睐。2005年《世界投资报告》还提到来自PE/VC的投资已经成为中国FDI的重要来源,仅当时见诸报端的较大规模外资并购案就有德太投资(TPG)联手泛大西洋投资和新桥资本对联想公司3.5亿美元的投资案、凯雷集团对太平洋保险4亿美元的投资案和新桥资本对深圳发展银行1.6亿美元的投资案等。

二、外资PE并购境内企业两种基本模式

(一)离岸模式

外资PE并购境内企业最初采取“两头在外”的离岸模式,即资金募集和投资退出都发生在境外。离岸模式多采取 “红筹架构”:境内实际控制人在英属维京群岛等离岸中心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V),以其为壳公司作为海外融资平台,吸收外资PE的投资,进而收购境内资产或股权,实现以“境内权益”境外间接上市的目的。境外壳公司完成在海外资本市场的融资后,融资资金通常以FDI的名义进入境内。外资PE则在封闭期结束后择机出售持股退出。

由于一方面有利于境内企业降低上市门槛、实现境外融资,另一方面在中国资本项目尚未完全放开的背景下,外资PE可以利用境外SPV宽松的监管环境便利地实现投资资金的进入和退出,降低资本运作成本的同时增强运作灵活性。因此,红筹模式一度受到追捧,成为外资PE参股境内企业、实现境内企业境外间接上市的主要方式。

(二)在岸模式

在岸模式就是外资PE独立或者与境内机构合资、合作在中国境内设立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在境内开展股权投资业务活动的模式。由于筹资活动和市场退出都发生在境内,其特点也被归纳为“两头在内”。

我国从2005年开始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对加强对红筹模式的监管。《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文)对通过红筹架构下设立境外SPV、换股并购、上市完成后融资调回等各个过程实施了全面的审查管理,其施行对外资PE的并购活动和打算境外上市的中国企业产生了不利影响:一是审批层级提高;二是审批流程加长;三是审批程序与境外上市流程的衔接不顺增加了红筹重组及上市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随着IPO重启、创业板开闸等一系列改革的推进,以及国内A股市场较为丰厚的回报率,外资PE开始寻求在岸设立投资机构。在政策环境方面,我国政府一直在积极推动人民币基金的发展。

从原则上讲,外资参与设立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契约型非法人制和信托制;可以是中外合资、合作,也可以是外商独资;境外投资者即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GP)出资,也可以是有限合伙人(LP)出资。出于避免双重征税等方面的原因,外资PE在境内设立人民币投资机构主要采用国际上主流的有限合伙制。凯雷集团(Carlyle Group LP)于2010年3月3日成为第一家在中国设立中外合伙制人民币基金的外国公司,随后IDG资本、红杉、普凯、黑石等国外知名PE也都相继成立了自己的有限合伙制人民币基金。

三、外资PE相关并购的外汇管理

(一)外资PE离岸并购的外汇管理

对外资PE离岸并购的监管主要落实在对境内相关主体出境设立SPV以及境外融资后返程投资的规范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2005年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SPV 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5号文) 确立了以境内主体设立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为主线的返程投资管理流程:一是界定了“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等重要概念的界定,将在多重控股模式下的外资并购活动纳入到外汇局的监管范围;二是登记管理方式相对于之前的核准管理方式适度放松,同时也加强了对与离岸金融中心之间跨境资本流动的监管。三是关于“补登记”的规定使其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但75号文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75号文对特殊目的公司“以在境外股权融资为目的”的界定,在实际执行中较难以把握。同时,我国境内存在大量被境内居民实际控制、以套取外资优惠政策为主要目的的外商投资企业,这些企业尽管并不严格符合75号文对返程投资企业的定义,却属于更广泛意义上的返程投资企业;并且,这种企业的大量存在,也可能被利用来作为境内的外资“壳”企业以架设红筹架构,从而达到降低审批层次、简化审批环节的目的(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不属于10号文的规范范围,不需商务部审批)。

因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又于2011年5月颁布了《关于印发〈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19号文),对75号文的实施进行补充和细化。19号文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三类: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企业、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企业、非返程投资企业,并要求:对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企业转为特殊目的公司需进行补标识,以解决在大量返程投资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已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则依据是否已发生实质性资本变动,来决定是否适用“先处罚,后补办登记”原则办理,从而使75号文关于特殊目的公司的定义和“补登记”规定更具可操作性。

(二)外资PE在岸并购的外汇管理

1.设立外资登记。公司制和契约型非法人企业的外资PE均需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外资企业外汇登记手续。2012年11月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则明确了外资合伙企业所涉外汇管理以登记为主,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完成必要的外汇登记和出资确认手续后,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外汇账户开立、资金购付汇等相关外汇业务。

2.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外资进行境内股权投资尚需经外汇局核准,这是目前在岸外资PE开展并购活动遇到的一大障碍。公司制和契约型非法人企业的外资PE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42号文),其中规定一般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而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境内划转须经外汇局核准2。而另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2008年11月给上海市分局的《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进行境内股权投资有关问题的批复》,该批复可归纳为“二次核准、按项结汇”:外资PE外汇资本金境内划转给被投资企业、以及境内被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结汇,均需要经过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方可办理;外资PE的外汇资金不允许由其结汇后以人民币进行境内股权投资,而应按投资项目,由被投资企业参照外商投资资本金办理结汇。非法人制外资PE则不允许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而应依据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账户内资金的结汇和划转须逐笔经外汇局批准。

综上所述,虽然不同组织形式的外资PE可能面临的结汇管理政策有所差异,但目前外资PE资本金的划转和结汇均需经过外汇管理部门的审批,外资PE在岸并购活动在政策上还面临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事实上,在QFLP制度试点之前尚未有一例外资PE设立并成功结汇。并且,按项目结汇的方式,影响了外资PE境内投资活动的效率,在人民币汇率波动较大的时期,还可能面对较为可观的汇率风险;而由被投资企业结汇的方式,则可能在境外投资退出,办理利润汇出时,面临较为繁琐的审批程序。

目前京津沪渝等地都陆续开展了QFLP制度试点,外资PE的结汇难题有望局部得以解决。以上海为例,该试点的一大突破在于,QFLP采用额度一次审批,分笔自行结汇的操作方式3。基金管理人可直接到托管行申请办理结汇。从而把有项目再结汇变为先结汇再投资。试点模式成熟并推开后,外资投资国内实体企业并经资本市场退出的渠道将更加畅通。

3.境内再投资。将于2012年11月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59号文),取消了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的外汇登记及验资询证。并且,外商投资性公司与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办理外汇登记时,外商投资性公司将被视为中方股东登记。这一规定是否意味着外资PE境内再投资项目不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限制尚有待商务主管部门的明确,但对于希望通过境内再投资而部分获得国民待遇的外资PE而言,可能是一个积极的信号。

4.利润汇出与投资退出。根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国投资者回收的对创投企业的出资可依法申购外汇汇出。公司制创投企业开立和使用外汇账户、资本变动及其他外汇收支事项,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非法人制创投企业外汇管理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制定。”但对于非法人制外资PE而言,由于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的尚属空白,其在岸并购活动的收益汇回和投资退出面临无法适用的尴尬局面。

四、关于完善外资PE相关并购活动外汇管理的思考

对于外资PE并购境内企业的谨慎态度,主要基于如下理由:外资PE并购并不像传统由国际产业资本主导的FDI,能给东道国带来技术、管理和出口渠道等方面的好处。并且,由于外资PE并购后形成的厂房、设备等沉没成本较少,缺少战略性投资目标,一般并不谋求对被投资企业的长期控制,因此撤资的可能性比传统FDI大得多,甚至可能出现短期套利行为影响东道国的金融市场稳定和行业长期发展。

但另一方面也应当看到外资PE并购所具有的特定优势,如有研究指出,私募基金具有特定的所有权优势:一是资产性的所有权优势,主要指资金规模、资产结构、人力资本等优势;二是交易性的所有权优势,主要指管理、信息等方面的优势。外资PE并购能给东道国带来先进的资本运作模式,有利于东道国资本市场发育,其所具备的信息优势和专业化、市场化运作能力,也有助于提高投资资金的配置效率,并通过示范效应提高本土行业的经营绩效。并且,外资PE的相关并购活动一般具有3-7年的“锁定期”,而与跨境热钱“快进快出”的特点有显著的不同。

因此,对于瑕瑜互见的外资PE并购活动,相关外汇管理应当“扬长抑短”,努力实现外汇管理“便利”与“安全”的平衡:

一是加快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立法工作,规范外资PE在岸开展并购业务的经营行为。建议在相关法规条款中,明确在岸PE机构主体身份(内资还是外资)、筹资额度、境外LP资质以及并购锁定期的相关规定,防范外资PE经营行为的短期化倾向,抑制其投资套利行为。

二是积极稳妥推进资本项目开放,促进国内资本市场发育,满足境内企业融资需求。加强对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其跨境并购活动的研究,完善相关跨境资本流动的统计监测,提升防范风险手段。在QFLP制度试点基础上,适时扩大试点范围,推动境内企业跨境融资活动由“离岸”向“在岸”的转化。

三是加强与商务部、税务局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注重监管协调与政策衔接,消除监管盲区与政策套利空间。

四是探讨和研究境外LP以离岸人民币出资的可行性,在推动产生新的外商投资形态的同时,促进人民币跨境循环的渠道畅通。

注释

1.外资并购净值=东道国企业被并购总值-东道国中外国企业被并购值。数据仅包含收购10%以上股权份额的并购交易。下同。

2. 最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已经取消了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投资款划拨核准。

3. 高改芳:《上海QFLP试点先结汇再投资》(http://.cn/2012/03/01004112376195.shtml),中国证券报,2012年9月12日访问。

参考文献

[1]UNCTAD:World Investment Report, 2005, 2007, 2008, 2012.

[2]欧阳塘珂:《后红筹时代的外资私募股权基金——以上市退出机制为中心》,《金融法苑》,2010年第01期.

[3]段宁宁、林婉婷:《2010年外资设立人民币基金指引》,清科研究中心,2010年

[4]徐卫卿:《2011年度中国并购市场研究报告》,清科研究中心,2012年1月

篇10

由于保险资金本身的负债性,保险公司必须追求资本的增值,保险投资也就成为保险公司一项必不可少的经济活动。股权投资作为一种高收益的投资方式,其所需资金量大,投资周期长的特点正好与保险资金相符,保险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对于保险业和股权投资业是一个双赢的过程。

一、私募股权投资的概念

Privata Equity(简称PE),也就是私募股权投资,从投资方式角度看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广义的PE为涵盖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前各个阶段的权益投资,即对出于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扩展期、成熟期和Pre-IPO各个时期企业所进行的投资;狭义的PE主要指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主要是指创业投资后期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在保监会颁布的《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保险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股权,该股权所指向的企业必须是产业出于成长期、成熟期或者是战略新型产业,或者具有明确的上市意向及较高的并购价值,因此本文中所指的私募股权投资是狭义上的私募股权投资,区别于风险投资。

二、我国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的现状

股权投资业在中国本身就属于新兴事物,与国外发达国家的股权投资业相比,中国的股权投资业还处于萌芽阶段,在这样一个全新的投资领域,中国的保险业对它的尝试也是最近几年才开始,因此它的规模并不大。在2008年我国以社保基金为试点,参与股权投资,同年11月份,国务院批准保险资金进入股权投资领域,但因尚未颁布相关条例,我国保险业对股权投资领域参与比例较小,2010年证监会出台《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制定和完善相关细则。

表1 中国三大保险公司股权投资情况 单位:百万元

中国人寿 太平洋人寿 中国平安

2008年 10676 30970 44234

2009年 12335 33501 52514

2010年 24757 45306 75761

数据来源:作者根据各保险公司年报整理得到

在表1中,虽然各大保险公司参与股权投资的资金比较庞大,但保险资产规模巨大,因此股权投资资金所占比例还是非常少的,如2008年中国人寿股权投资资金所占比例仅为0.83%,在上表中我们还能发现历年股权投资的资金是递增的,并且在2010年,随着《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的颁布,三大保险公司股权投资的资金有个较大的涨幅,可以预见,随着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保险资金参与股权投资的规模也会不断加大。

由于当前我国保险资金参与股权投资规模较小,因此参与股权投资的保险资金对整个保险业的影响应该是比较小的,本文通过类似压力测试的方法对当前参与股权投资的保险资金对保险公司的流动性进行风险测量。以中国人寿为例,通过查阅中国人寿2010年报,2010年中国人寿进行股权投资的资金为24757百万元,总资产为1407907百万元,假设股权投资发生亏损资金无法收回,将总资产减去股权投资的资金再减去其他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得资产为1354099百万元,由于保险公司的业务种类繁多,有些保费赔偿是在固定的时间,有些保费赔偿具有随机性,因此其保费赔偿不会同时发生,假设其应付保费和其他负债同时发生,公司的所有负债为1199445百万元,资产依然大于负债,因此即使股权投资发生亏损,依然不会对中国人寿的资金流动性产生影响,不会影响其保费的赔偿能力,通过对其他两大保险公司的年报计算得到相同的结论,因此当前股权投资的资金对我国保险业的整体流动性影响不大。

三、我国保险资金进行股权投资的必要性分析

(一)从保险公司角度进行分析

随着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保险业的竞争必然会越来越激烈,现在我国已有大小保险公司几十家,保险公司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必然会面临业务量下降,公司利润减少的问题,近几十年来,世界各国的保险业承保利润普遍下降甚至亏损,中国的保险业也不例外,目前我国的寿险公司的承保利润是负的,车险承保利润率只有3%。为了弥补承保利润的低下,各国的保险业特别是发达国家的保险业都十分重视保险资金的运用效率。保险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保险公司的营利模式不同于银行等其它金融机构,如果把保险资金的运用和保费的增长看成是保险公司发展的两条腿的话,那么只有这两条腿都健康,保险公司才能快速前进。单靠保险费率的提升,很难使得保险业快速地发展。只有重视保险资金的运用,提高保险资金的运用效率,才能使得我国的保险业快速发展。

表2 2010年我国保险公司经营情况表 单位:百万元

中国人寿 太平洋 平安

营业利润(1) 41011 4625 22317

投资收益(2) 68138 2415 2633

保费(3) 1,410,579 87873 95585

(1)/(3) 2.907% 5.263% 23.348%

(2)/(3) 4.830% 2.748% 2.755%

数据来源:作者根据2010年各保险公司年报整理得到

从表2可以看出,我国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与保费的比例很低,一般公司都在5%以下,相对于国际同行10%以上的比例,投资水平比较低下。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低下的主要原因是投资渠道狭窄,主要投资于一些低收益类品种,如银行存款、政府债券等。从资产配置角度来讲,资金在投资时应注意高、中、低风险资金的合理配置,即不能全部配置低风险资产,也不能大量配置高风险资产,应注意各种资产的合理配置。只有这样,才能即能保障资产的收益率,又能保障资产的安全。股权投资业是一个高风险高回报的行业,随着股权投资业对保险资金的开放,保险资金用少量的资金进行股权投资是很有必要的,因为从资产配置的角度来看,将少部分保险资金投资于股权投资既有利于分散风险,同时又能提高资产的整体收益率。

(二)从股权投资业进行分析

根据中国股权投资研究院的中国股权投资业年度报告中显示,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面临的最大问题是资金获取困难,这也反映了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业的现状。2008年年初,国家发改委印发的《高技术产业化“十一五”规划》提出,支持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通过贴息、参股等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金、商业金融机构等投资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形成多层次、多形式的高技术产业化投融资体系。然而,完全依靠政府的力量并不能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因为我国政府正在从投资型政府向公共财政型政府转型,各级政府的直接投资功能必定会减弱,因此扩大股权投资业的资金来源,增加股权投资业得投资资金量就显得异常重要。

四、保险资金参与股权投资的建议

(一)积极发展和完善多层级的资本市场

保险资金如果大量参与股权投资,退出渠道一定要顺畅。我国创业板的推出对健全我国股权投资退出渠道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并不完善,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必须完善市场中的各种中介服务机构。产权交易市场中介服务体系主要有资产评估、会计师、律师、商业信誉评估事务所、投资银行和各类咨询机构。完善这些机构应注意加强其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其业务能力。具体完善措施可以概括为:允许律师事务所从事经济业务、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兼并收购的业务量,促进证券公司的投资银行进入产权市场从事并购等。完善中介支撑服务还需要建立和股权投资退出业务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例如企业评级机构。

(二)完善相关条例,扩大投资面

在此次颁布的《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中,国家本着保护人民财产,保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对保险资金参与股权投资有着严格的限制,例如暂行办法中规定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仅限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的股权,而且只能投资于具有一定规模的成熟型企业,这样虽然能最大限度的降低保险资金参与股权投资的风险,但同时也损害了股权投资业得活跃度,使得一些有潜力的小公司不能得到发展,也就丧失了股权投资原有的意义。因此我国应扩大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的范围,这样才能激发投资活力,推动社会进步。

参考文献:

[1]万玉成,盛昭瀚.基于未确知测度的风险投资非系统风险的评价与控制研究[J].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2004(11).

[2]金永红,奚玉芹.风险投资风险的模糊综合模型[J].统计与决策,2008(7).

[3]李洪波,杨兰.企业人力资本投资风险评估[J].江苏大学学报,2010(9).

[4]陈成,程磊.保险资金开展私募股权投资的相关研究[J].中国保险,2009(2).

篇11

在书中,彼得森认为自己的投资哲学非常简单,“我始终相信一个机构的道德规范应该放在第一位,从黑石成立的那天起,职业道德和诚信都一直是最重要的。“正是基于这一理念,彼得森强调“永不进行敌意收购”,他深信这一投资立场将为黑石与企业之间建立更加有益且持久的关系。可是,放到金融业发展历史的大背景下来观察,正是彼得森的这些更富有洞察力的投资理念成为了黑石集团的护身符,使黑石在上个世纪80年代末并购浪潮退去后依然能够幸存和壮大,也使得黑石在金融危机冲击下主要投行折戟沉沙的险峻时刻,依然挺立不倒。

在品味彼得森人生和投资故事之余,我更多关注的是黑石集团成长史所折射出的私募股权产业发展轨迹、这一产业对实体经济的推动作用以及中国股权投资行业可以借鉴的地方。美国的一些海外私募股权基金的不少有限合伙人无法兑现出资承诺,一些私募巨头因此出现一定幅度的亏损,黑石集团2008年第四季度亏损达到8.271亿美元。面对金融危机的考验,股权投资基金开始逐步改变原有的投资策略,其中有的开始探索降低投资风险,增加对风险较小领域的投资,由投资初创期的创新型企业转向投资成长期和成熟期的企业。有的则在行业选择上更加集中和保守,并开始参与一些中小型并购交易,同时大幅度减少杠杆收购。在此基础上,有的则将更多的注意力转向新兴市场。

随着参与股权投资的资金越来越多,依赖Pre-IPO获得短期暴利的空间越来越小,竞争也越来越激烈,而且随着上市发行管制的不断放松,业务风险也在不断加大,因此,从趋势上看,中国的股权投资基金会逐步步入更为激烈的市场化竞争阶段。例如,发行上市的市场化程度提高等会促使更多的股权投资基金将更多资源投向处于创业早期的企业,并做好产业和区域投资布局。加强与不同金融机构间的密切合作,积极拓展多渠道的资本退出方式。显然,在这样一个日益市场化的环境下,黑石的成长经历更有参考价值。

大国经济下的金融模式 褚蓬瑜

说我国是一个经济大国而非经济强国,估计无人会提出异议,长期粗放型增长导致资源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区域经济、城乡经济、产业、结构失衡严重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桎梏。大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需要一个与大国经济结构相匹配的大国金融模式,换句话说,从经济大国变为经济强国需要正确的金融市场形式予以辅佐。众所周知,将各国金融市场形式进行划分,不外两种:银行主导型和市场主导型。前者典型如德国,后者则以美国为代表。就我国目前的金融市场发展现状而言,应属银行主导型。但这种形式是否能与我国从经济大国变为经济强国的发展路径匹配?或者说,在全球金融变革、中国经济转型的背景下,我们更适合选择怎样的金融模式?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导致各界学者开始怀疑资本市场对经济金融发展的作用。不过,吴晓求教授坚定地认为:中国应当建立以市场

(核心是资本市场)为主导的现代金融体系。对于这一命题的论证,作者将其置于后危机时代这样一个大框架下,循着由全球经济结构变化、金融结构调整而引发的对全球货币体系变革以及国际金融组织改革的呼声,结合中国近年来经济实力的迅猛发展,产生了对人民币国际化、建立金融大国的要求,而其前提条件则是对我国资本市场、货币市场、衍生品市场、商业银行体系这些金融市场元素进行进一步改革与完善,培育一个以资本市场发展为主导的现代金融体系。

篇12

 

 

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以下简称pe)是指定向募集、投资于未公开上市公司股权的投资基金。目前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主要采用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两种形式。在新《合伙企业法》实施前,我国pe基金主要采用公司形式,公司制pe基金(如大部分创投企业)的税收制度虽然相对规范,但也存在一些问题。2007年6月,新的《合伙企业法》实施后。我国有限合伙制pe基金也逐渐发展起来,究其原因,除了有限合伙制具有灵活的激励机制和决策机制等外,税收优势也是重要的原因。 

 

一、公司型pe基金的所得税问题 

 

1、基金公司层面缴纳的税收。公司型基金从被投资公司获得的收入性质不同。税率也存在差异,如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根据2007年《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属于免税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转让股权的收益,应并入基金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基金投资人层面缴纳的税收。我国公司型fe基金的股东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自然人或公司)。个人投资者从公司型基金获得的收益,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视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所得税率。机构投资者的所得税率如低于或等于公司型基金的税率,则从基金获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再缴纳所得税;如果高于公司型基金的税率,机构投资者分得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自然人做基金管理人。税收待遇视同个人投资者;公司做基金管理人,税收待遇视同机构投资者。 

3、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自然人投资者从投资公司型pe基金所得的收益,不仅要缴纳基金层面的企业所得税,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007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通过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这个规定一定程度上减轻了pe基金的税负,从而间接降低了pe基金投资者的税负。但更根本的解决办法是颁布相关的个人股权投资的相关税收规定,若基金公司已经足额税率缴税,个人投资者从pe基金获取的收益可以视为税后收益。避免双重征税。 

 

二、有限合伙型pe基金的所得税问题 

 

有限合伙制基金是指由普通合伙人(generalpatter)和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tter)组成的合伙制基金。有限合伙人作为基金投资者,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出资比例一般为基金总规模的99%,基金进行分配时。有限合伙人可以收回本金。并获得80%左右的利润分成。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出资比例一般是基金总规模的1%,基金分配时,普通合伙人同样可以收回其投资本金,同时在基金收益率超过预定的最低收益率时,还可以获得20%左右的利润分成。 

1、基金公司层面缴纳的税收。合伙企业因不具法人地位,不是独立的纳税单位,故在税法上无需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的所得或损失,全部传递到合伙人层面。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由此可见有限合伙制pe基金在基金层面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基金的合伙人在取得分成收益时分别纳税,避免了公司制基金的“双重课税”问题。 

2、合伙人层面缴纳的税收。我国的有限台伙制pe基金的构成中,有限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普通合伙人同样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自然人作为有限或普通合伙人投资pe基金时,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9月19日颁布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额规定》,在取得基金分成收益时,应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人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法人作为有限或普通合伙人投资pe基金,根据新《合伙企业法》规定,必须对其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收入,经与其自身的其他收入和亏损合并计算后,再根据其适用的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自然人担任有限合伙人,税负较重。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人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此规定,5万元以上的收入部分都要缴纳35%的所得税。但自然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并不参与基金的经营管理,其收益从本质上来说并不同于个人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更类似于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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