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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少数民族语言和河北方言被同化
2010年11月1日河北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河北省是一个以汉族为主体,并有多个少数民族居住的省份,但少数民族人口仅约占总数人口的4%,地理位置位于华北平原的北部,兼跨内蒙古高原。可见,河北省的语言环境属于典型的北方话,加之河北省环绕首都北京,使河北方言在语音、语调及词汇方面较其他方言区与普通话更接近。所以,河北人学起普通话来比较容易,且足够标准。普通话的推广减弱了少数民族语言和方言的活力,尤其是在分散的方言区和民族语言地域。
(二)传承体系缺乏规范性和连续性
语言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要靠人去做,人的作用显得越来越突出和重要。在河北省四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录中,语言和以语言为媒介的“非遗”传承人多数是高龄者,有的年老体弱,有的心有余而力不足,部分项目甚至面临“人亡艺绝”的困境。第一批国家级“非遗”名录项目中的河间歌诗,现在传承人年事已高,有难以为继之虞。青龙满族自治县约10万人口,但会讲满语的人极少。文化遗产传承渠道不畅,出现了家庭传承链脆弱、绝技面临失传,人口大规模迁徙、群体传承链断裂,教育趋于同质化、专业人才匮乏的局面,使得一些依靠口传心授方式承传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
(三)方言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否应该保护
是否应该保护方言在社会上一直争论不休。方言作为一种独特的文化遗产,是语言分布区域民众所采用的交际工具,是传承文化、维系民族认同感的文化资源。一种语言一旦消失,将不可再生,与之所承载的文化资源也随之殆尽。这不利于世界文化多样性的发展,从文化遗产保护的角度看,对方言的保护不容置疑。但反对保护方言的声音也很强烈,往往强调语言的一致性,语言一致可以有效地同化异族文化,维护国家的统一,却忽视了语言的文化价值和历史价值。两种不同的观点势必影响语言政策的制定和相关问题的研究,甚至造成某些语言社群放弃方言的选择,使方言处于濒危状态。
语言文化遗产保护发展策略
一种语言的活力取决于三个因素,即制度支持、经济力量和人口。多种语言方言是国家宝贵的社会经济文化资源,均应有各自的生存发展空间。为此,应制定相应的保护发展策略。
(一)制定语言政策,保护语言多样性
语言政策是一个国家通过立法或政府手段制定的关于本国使用某一语言或某些语言的政策,包括国语、官方语言、少数民族语言和区域性语言使用的政策。政府应把制定地方、区域、国际的语言政策作为整个政策规划和资源管理的一部分给予重视。建立濒危语言、少数民族语言和方言保护与发展机构或语言中心来记载及保存语言,广泛征求专家学者、少数民族语言和方言使用者等各方面意见,合理制定《少数民族语言法》、《方言法》、《双语教育法》等法律规范文件,促进语言的维持保护和发展工作。向符合条件的各类社会团体、学校、少数民族自治政府提供专项基金用于少数民族语言和方言,尤其是濒危语言的保护和抢救工作。地方政府还应根据各省市具体情况补充和完善有关法律条文。目前河北省“非遗”四级名录中没有专门独立的语言类项目,虽然通过“非遗”名录中的民间文学、传统戏剧、曲艺等文艺形式可以作为间接表达和传承语言的载体,但语言不等同于口头艺术,势必会导致其失去生命力。河北方言中保存着大量珍贵的历史信息,即便不能列入国家“非遗”名录,至少应从本地保护开始,将其列入河北省级“非遗”保护名录。
(二)推动语言文化遗产进入国民教育体系
语言教育同一个国家的语言政策和民族的语言态度紧密相联。少数民族语言及方言是一种资源和财富,故应在教育体制中有所体现。如可以让不同层次、不同社会方式的教育都参与进来,包括幼儿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高等教育、党校的干部教育、扶贫中的扫盲教育以及社会教育等,推进语言文化遗产进校园、进教材、进课堂。开展普通话作为母语的教学,同时开展民族语言和方言作为第二语言的教学,双语和双文化教育有利于挽救处于濒危状态的语言。鼓励所有小学、中学以及高等院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以开设外语同样的方式开设少数民族语言和方言的课程,与外语一样给予同等的学分。向少数民族语言和方言课程教学中获得相应流利程度的学生颁发与外语教学相等的水平证书,高等学校将少数民族语言和方言水平证书作为外语水平证书同等证明予以承认。
(三)培养对语言文化多样性价值的认同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它包括口头传统和表述,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人类以口头或动作方式相传,具有非物质性或无形性、活态性或动态性、传承性或延续性等特点,被誉为历史文化的“活化石”、“民族记忆的背影”。
二、档案馆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全面记录历史
一般来讲,地方档案馆保存着大量的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记载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的档案资料,特别是某些少数民族地区,尚保存着诸多完好的非物质文化信息。很多特殊载体的档案,如剪纸、刺绣、皮影、面塑、纸扎、布贴、香包、印染等等,都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由此看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档案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档案馆的文化功能日益凸现。档案馆在保存历史史料的同时,辅之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相关的文化信息,不仅是对馆藏的丰富与发展,而且也是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继承,进而实现对历史的全面记录。
三、档案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途径
1、为申遗提供全面、完整的相关资料和鉴定凭证。第一,档案馆可利用馆藏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调出第一手材料,为项目的申报提供大量翔实有力的佐证。第二,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无形性、动态性、传承性的特点,非物质文化遗产会随着时空的变化而改变。在申遗中,就可能出现大量无考证的记录,档案馆馆藏档案的原始记录就可为申报材料提供真实性鉴定。
2、建立、保存申遗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过程中,从申报材料的填报、鉴定、审批到确定等一系列活动将产生大量的档案材料。对这些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保护便是档案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工作内容。该类档案的主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和申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详细情况,如存在地域、历史、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现状、价值、濒危程度等方面以及申报过程的详细记录,使调阅者通过档案就能大概领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貌和申报的全过程。
建设现代化城市是当今世界城市发展普遍追求的目标。城市文化是现代化的根基,是城市的内在气质,每个时代都在城市发展中创造并留下了自己的痕迹。保护历史的连续性,保留城市的记忆和历史文化遗产是人类现代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是建设现代化城市的重要内容
一座城市经济越发达,社会文明程度和现代化水平越高,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就越显重要。因为城市既是文化的产物,又是文明的生成地。城市科技的进步、经济的繁荣离不开人文创新来引导,现代城市是现代文明和现代经济的聚集地,一个没有文化的城市是—个没有品位的城市,是不太可能持续发展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是通过漫长的历史时期逐步形成和遗留下来的宝贵财富。不要小看城市的一块砖、一片瓦、一堆石头,它蕴藏着丰富的文化,反映着城市的历史、社会、思想的变迁。文化遗产是人类历史发展的见证,是特定历史时期的活化石,代表着一种独特的艺术成就和自然风晴,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
为什么今天许多人仍然喜欢去朝拜中世纪的城镇,仍然热衷于去看那些古城堡、古遗址,主要不是因为它们美,而在于能了解那个时代的历史和文化。“在中世纪的城镇里,清晨公鸡长啼报晓,屋檐下鸟巢内的鸟儿叽喳而呜,城边修道院的报时钟声,广场新钟楼发出的和谐钟声,它们宣告一个工作日的开始。人们随意哼起歌曲,从修道士单调的咏唱到街上歌手们歌词的反复回荡,还有学徒工们和家庭女仆的信口低咏。唱歌、跳舞、表演,这些仍然都是即兴自发的活动。”现在看来,那种情景虽然不很出奇,甚至还很平淡,但却古朴自然,那种情趣、那种和谐,充分显示出那个时代的文化和那个时代平静的城市生活。城市的贡献和作用就在于它能保存、留传和发展历史文化。
中华民族是一个充满激情、奋勇向上的民族,有着丰富灿烂的文化和独具魅力的历史文化遗产,在世界历史长河中始终保持着强大的生命力和感召力。它对于提高国民的文化品位,增强民族自尊,激发爱国主义热情,丰富世界文化宝库都有极大作用。因此,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弘扬民族精神,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是建设现代特色城市的基础
城市的魅力在于特色,而特色的基础又在于文化。城市特色,是指一座城市的内涵和外在表现明显区别于其他城市的个性特征。城市的危机在于趋同化,失去个性。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是城市特色内涵的重要集中表现,可以表现独特的城市民俗风隋,它是超越国界和民族的,是^类的共同财富,具有普遍的吸引力。
当今世界的许多国家,维护城市的历史风貌,保护文化遗产,不但已成共识,而且已成法律。俄罗斯圣彼得堡法律规定,涅瓦大街的建筑不准拆。尽管内部可以进行现代化装修,但外观不许作一丝一毫改变。这一方面是俄罗斯人对历史文化遗产的高度尊重与珍爱;另一方面也是法律的作用。德国规定,凡80~100年以上的建筑都必须无条件的保留。对于一座城市来讲,文化遗产就是自己的品牌和个性,就是财富,就是创造与建设现代特色城市的基础。绍兴的沈园,是一座非常小的园林,亭台水榭也不出众,而800多年来却吸引了无数文人墨客,至今游人不绝。它靠的是什么?靠的是文化。凡读过陆游的《金叉头凤》和《沈园》诗词的人,走进园林里,都会有深刻亲切的感受,陆游和唐琬凄怆的爱腈故事打动游人心弦,激起心灵的共鸣,“伤心桥下春波绿,曾是晾鸿照影来”,给园林增添了浓郁的文化点染。
城市特色反映着城市社会现实,是构成一个城市社会文化的和物质环境的总特征。城市特色不光局限在美学意义,更重要的是要具有社会意义。一个城市的特色,标志着它的社会能力和水平;城市的存在,表明它对自然和社会的适应能力得到社会的承认。历史上有些城市衰落了,究其原因就在于外部条件发生了变化,城市的社会适应能力和水平不能满足变化后条件的要求,丧失了生存优势的结果。例如,沿古运河的城镇,过去很发达,现在衰落了,不是运输方式改变了,就是河道不通了,原来的商埠变成了荒芜的村落。
城市文化气质与内涵既可以从社会精神文明方面来考察,又可从物质环境协调优美、交通井然有序来考察。尤其是建筑风格更容易表现城市的个性,凝聚城市的历史传统和风貌,是独特的人文环境的物化形式。土耳其名城伊斯坦布尔,以完好保持城市轮廓线而闻名,高耸在天际线中的众多的圆屋顶和清真寺的尖塔(拜占庭和奥斯曼帝国时期的遗迹),在傍晚时,犹如飘浮在暮色苍茫的天空一样。在上海,从外滩看浦东黄浦江的两岸建筑,强烈地表现了上海城市的个性。失去了外滩,也就没有上海的历史和上海的特色。
三、我国城市保护历史文化遗产面临的问题
近20多年来,我国城市有了巨大的发展和变化。但是也要看到,不少城市和地区,只顾单纯的经济开发和规模的扩张,忽视了对历史文化遗产和城市特色的保护,破坏也是十分严重的,值得引起高度重视。
(一)建设性的破坏
有的城市在旧城改造和房地产开发中,不切实际地进行大拆大建。实质是打着开发建设的旗号,进行的历史大破坏,其结果是导致有些历史文化名城面目全非,失去原有的文化韵味。城市要发展,势必要拆迁一些失去历史使用价值的老建筑。但是不能不加考究就把一些历史建筑用推土机铲掉、用大铁锤毁掉。有的名城一边在大搞“故城寻梦”活动,一边在大拆旧城,让人一筹莫展,不知何处“寻梦”。
(二)改善市民居住环境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缺乏妥善协调
在北京,常常遇到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就是胡同该不该拆、要不要保护。从根本上提高胡同居民的生活水平,在于减少胡同居民,降低旧城区人口密度,拆除违章建筑,改善胡同建筑的内部设施。人们希望修整与恢复老式民居四合院的美好生活环境,而不在于毁灭胡同。到处高楼林立,旧貌换新颜,似乎是一派新气象,其实文化底蕴很差,千城一面,千楼一面,千街一面,失去城市的固有个性与文化。
(三)法制不全,执法不力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需要多管齐下,尤其是要依法管理。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重要的是要加快立法。因为文化遗产是稀缺资源,具有唯一性、独特性和不可再造性,它的价值是难以用金钱来估量的,必须要有严格的法律和监督机制来加强对遗产的保护。
四、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层次和基本要求
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大体分三个层次:
(一)保护城市文物古迹
保护文物古迹,要特别注意保护它的历史环境。只有保存了历史的环境,才能更好地体现它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
(二)保护具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区
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条件是有真实的遗存物,要尽量多保存原真的东西;有完整的历史风貌,能够反映城市历史上的典型特色;有一定的规模,能够造成一种环境,使人从中感受到历史的气氛。保护历史街区的原则是要保护历史的真实性;保护风貌的完整性;维护生活的延续性。
自古暨今,中国文化的主导者们“教民追孝”,“孝性”是中华民族精神最重要的特征,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国家和民族像中华民族这样如此偏爱传统文化和祖宗留下来的器物,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正是基础这种“孝性”,这一行为能够在20世纪末和21世纪,终于形成气候并引发出一系列重大的实践行动,并不是偶然的,或“头脑发热的”。20世纪初期,有识之士就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和意义,并呼吁民众加以保护,且提出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但由于战乱、络绎不绝的社会动员和革命运动使人们无暇顾及这一领域;随着改革开放深入,西方文化的冲击,民众对自己是从哪里来,要到哪里去的探寻更加迫切,极力寻求打下生命烙印的记忆,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保留住这一记忆之一,它“不仅是一项系统工程,而是一项举国上下全民参与代代接替的、长期的宏伟的历史性任务。”)参见刘愧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的整体性原则》一文,《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然而,从近些年的保护状况来看,虽然出台了非常细致的、具有法律效益的保护策略和措施,却并没有有效的抑制非物质文化遗产消失的速度。笔者认为,问题的出现除了关乎有形的“政策”,更关乎无形的公众保护意识。
一、重视“上”“下”层的协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是民族或族群,它属于该民族或族群的全体人们,它具有很强的公众性。而公众意识就是这些民族或族群的自我意识,它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保护世界各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保持世界文化多样性的举措,这也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但是目前在国内许多单位或地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尤其是广大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内容以及重要意义认识不充分,他们不知道保护什么?能不能保护?怎样保护?
一个世纪以来,不少研究者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收集、整理、研究之中,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做了许多有益有价值的工作。然而,专家、学者们的保护往往带有一定的功利性,他们热衷于“填补空白”,戴着“艺术之墨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某些因素加以改造和利用,以“变异”的形式存在于“象牙塔”层面的交流与合作。“然而,在民间艺术活动被大量地用以为创作材料而遭到掠夺性开采的同时,它们本身却仍然被视为落后的、原始的、粗糙的,被视为必须以精英文化的模式加以改造才能拥有艺术价值的对象。”(注:参见傅谨《艺术学研究的田野方法》一文,《草根的力量》,广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这种漠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状态,脱离保护主体的基础意识层即公众保护意识的所谓“保护”,跟不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消亡的速度。
政府的政策有利于保护,也有利于公众保护意识的提高,然而,过于的依赖政策,也会导致公众保护意识的淡薄。2004年8月28日,中国政府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6年5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公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公布了518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007年6月确定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226名。应该说,国家政府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然而,鲜明的“等级制”保护策略,有时会削弱民众的保护意识,他们会认为名录下的遗产才是需要保护的,或者“高等级”的遗产才是保护的对象。我们似乎走入了一个两难的境地,“公布名录和传承人”本意是要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而实际的实施过程中反而却消减了这种意识,因而,关键不是政策的出台有多少前瞻性,专家、学者们的研究有多重大的意义,而是实际操作中,重视政策、研究成果与提高公众保护意识的协调,告诉人们为什么要保护并热爱这一类型的文化,增进保护的紧迫性的认识。
二、提高公众保护意识的三层举措
提高公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国家社会的自觉意识)其实就是一个全民性“文化自觉”的过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它不是‘死文化’而是‘活文化’,其区别与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特点就是依附于特定的民族、群体、区域或个体存在,并流传至今。”(注:参见乔晓光《关注母亲河》一文,《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剪纸国际学术研讨会文集》,山西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要讲究“活”性,以“人”为本,离开了对人的关注与重视,就是舍本逐末。提高“人”的保护意识虽然是针对全体公众,但具体操作还应具有科学性和循序渐进的过程,笔者认为应该有三个递进的层面,它们所针对的受众不同,得到的效果有差异,而结合实施则可以提高全民的保护意识。
1、提高传承人和相应的专业人员的保护意识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大部分领域是由传承人的口传心授而得以代代传递、延续和发展的,他们“掌握着祖先创造的精湛技艺和文化传统,他们是中华伟大文明的象征和重要组成部分。当代杰出的民间文化传承人是我国各民族民间文化的活宝库,他们身上承载着祖先创造的文化精华,具有天才的个性创造力。……代代相传是文化乃至文明传承的最重要的渠道,传承人是民间文化代代薪火相传的关键,天才的杰出的民间文化传承人往往还把一个民族和时代的文化推向历史的高峰。”(注:参见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编《中国民间文化杰出传承人调查、认定、命名工作手册》,2005年版,第11页。)保护和延续非物质文化遗产关键是要保护传承人,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由于传承人的声誉和所处的特殊位置,除了要传授特定的“文化”外,还需传播延续这类“文化”的意义。然而,对于部分传承人而言,他们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所从事的是我们所认为的“文化”,这种最直接的能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的途径应是要得以重视的。此外,近两年政府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遗产和传承人名录后,有部分没有被列入名录的传承人通过媒体渠道道出了自己的抱怨:“国家不重视,我们如何来传承”,过于依赖政府政策和带有功利性的保护意识,不仅不能使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的保护,更会加剧它的消亡。 转贴于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从对濒危形态的抢救,到对消亡形态的搜集整理研究,再到活态形式的扶持振兴与开发利用,都离不开相应的专业人员参与和必要的理论知识指导。较之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艰巨任务,其研究的专业队伍及其分布状况很不均衡,传统文化艺术研究领域比较合格的专业人员,大多集中于部分大都市和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且年龄普遍偏高,他们没有太多的时间和精力来长期进行实地调研。而现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绝大多数集中在“地方和基层”,其保护只有等待“有识之士”来发掘,或利用地方仅有的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在维持,这使得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处于“非专业”状态,不可避免的带有一定的功利性。培养专业人才输入基层、培训地方固有的人才以及成立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组织,是有效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由之路,也是提高公众保护意识的有力保障。
2、重视教育的传播方式
教育是人类文化记忆传承的重要方式,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教育活动也成为支持、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项重要工作。由于严重缺乏专业研究队伍,一些教育机构尤其是高等院校开始设立相关专业,开展本科、硕士甚至博士学历教育,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发展培养急需人才,发挥高校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重要桥梁作用。同时,鼓励和支持一些优秀的文化遗产内容和文化遗产知识纳入中小学的教学计划、编入教材,组织参观学习活动等,来激发青少年热爱祖国传统文化的热情,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但是,在地方专业人员极度匮乏,特别是在一些较为偏远的乡村,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源地,教育工作者自身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不足,没能力从理论上对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课程做系统规划的情况下,就在学校教育全线铺开,极有可能使效果“事与愿违、南辕北辙,甚至有可能在实施保护的良好愿望之下,由于不能按照科学思想办事,缺乏必要的专业理论指导,带来不必要的遗憾,酿成不必要的祸端。”(注:参见吴文科《以人为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及其根本性原则》)
重视教育,更应该重视教育的传播途径。笔者认为,就我国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应采用自上而下的传播方式。一方面要培养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高级专业人才,在全国范围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调查、登记、摄像、录音、认定、建档等工作,摸清家底;另一方面,要在本科、专科教育层面大力宣传和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因为这一层面的很大一部分毕业生都将是面对基层和地方的;再次,要对中小学有志教授和传播的教师进行培训,创造和提供机会让其再学习,他们是提高公众保护意识的“传承人”。只有提高了具有一定文化知识的人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才能避免“一哄而上”,进而从整体上提高全民的保护素质。
3、保存与建立原生态生存环境
保存和建立原生态生存环境与提高公众保护意识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需要关注的是隐含在物质层面之后的宝贵的精神内涵和历史传统,这就离不开它的原生态环境。事实上,在市场经济的制约下,要想完整的保存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态生存环境是不可能的任务,只能是有限的条件内相对的实施,设立生态博物馆提供了这一相对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