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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完善海外并购贷款业务流程和组织体
(一)规范业务流程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应加快提升并购贷款的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为企业海外并购提供贷款之前,首先应对自身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建立健全并购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完善风险管理流程,从并购贷款业务的受理、风险评估、贷款方法、贷后管理等方面建立一套完善的机制(见图1)。
在建立健全并购贷款风险管理制度中,银行应在并购方案和融资方式上提出预警方案,并实施重点跟踪监管;还应建立完善的评估系统,选择好贷款品种;并严格执行贷款审批制度,强化经营风险责任,规范审批程序。同时,必须把风险的补偿原则落到实处,贯彻风险与收益成正比的原则,使信贷产品的目标收益能够适当地反映和抵补银行所承担的风险程度;要有效防范贷款定价中隐含的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确定合理的贷款定价水平和定价方式。因此,参与企业并购贷款的国有商业银行应加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使信贷风险量化,并进一步做好对并购企业和目标企业的尽职调查,重点分析和评估并购后企业的未来收益及现金流变化,避免向风险过大的项目提供贷款。
同时,银行应增强在海外并购贷款法律结构设计和谈判的话语权,加强与国外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扩大信息来源,提高信息质量和判断分析能力;改变银行仅作为资金提供方的被动角色,积极参与交易法律结构的设计和谈判,并根据交易结构提出并购贷款结构和担保法律结构的安排意见;还应关注并研究并购方提出的并购方案或结构以及担保建议,并从贷款风险控制角度积极提出自己的意见或建议,而不应仅仅关注贷款安排本身。
(二)培育专业团队
按照中国银监会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要求,商业银行对于并购贷款在业务受理、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主要业务环节,以及内控体系中加强专业化的管理与控制。海外并购贷款是一项高度包含投资银行业务的资金融通活动,需要国有商业银行自己拥有一个很强的投资银行团队。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开展海外并购贷款业务少,没有规范的模式和规则,银行自身缺乏能够进行融资并购贷款业务的专业性人员,因此,应尽快组织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门团队,积极培养具有与其并购贷款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熟悉海外并购相关法律、财务、行业等知识的专业人员,他们要对并购企业的财务报表有着清醒的预期,还要对商业模式有清醒的判断,有足够的前瞻性分析。同时,由于并购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并购后的整合,银行应当优先选择有能力从事长远产业发展的企业与企业家,并与其建立长期紧密的合作关系。另外,充分利用金融风险管理师资格认证制度,加大对金融风险管理人才的培养力度。
海外并购业务受理与风险评估
(一)对并购项目的评估
并购贷款通常以所并购的股权或资产作为抵押,以收购项目的利润作为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在受理企业海外并购贷款业务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并购企业的信用水平和偿债能力,还要对海外被收购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高层次的分析和把握,了解被并购对象的盈利能力。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的行业关联问题,直接影响到被并购对象的盈利能力,因此,银行需要对并购贷款的投向进行行业干预。
并购贷款应优先鼓励同业并购行为,这是出于专业化发展优于多元化发展的战略考虑。鉴于我国绝大多数企业还没有达到管理大型多元化企业集团的能力,且世界上也很少有无关多元化的成功并购案例,在确定并购贷款的优先支持对象时,要求并购双方具有一定的行业关联度,即同业并购或行业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并购均可。在企业海外并购的过程中,不必完全局限于同业的狭窄领域,否则无助于实现企业的完整产业链,不利于企业做大做强。同时,国有商业银行在受理并购贷款时,应结合当前经济发展的实际,确定优先支持的行业领域。根据对国民经济的拉动力、相关产业的关联度、对经济结构升级的推动等几方面因素,优先支持能源与基础设施等战略行业中的企业并购行为。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及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国有商业银行不去支持财务性的并购活动。
(二)对防范、化解国家风险措施的评估
近几年的海外扩张中,我国企业遭遇多次因社会敌意、政权变化、经济利益和法律冲突等因素导致的国家风险。这既有他国对我国社会制度的不理解、对市场经济不承认的原因,也有我国企业对国际惯例、规则和他国情况缺乏相应的了解等自身原因,国有商业银行应该对并购企业防范、化解国家风险措施进行评估。同时,国有商业银行应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合作,借鉴1950年和1970年代美国和日本企业向外扩张,实施国际化战略过程中政府设立专门保障体系给本国企业服务的做法,建立为企业国际化服务的政府保障体系,为我国企业的海外并购和海外投资提供信息、市场协调、投资担保、信贷协调乃至外交协助等一系列措施,有力支持本国企业的全球化运作;此外,应为并购企业提供国际经营管理的经验和建议,防止因冒犯当地文化制度和经济利益而遭到抵制和报复。
贷款决策和指导参与
由于海外并购贷款比传统的贷款品种风险要高,结构复杂。因此,并购贷款都应根据其特点,设计不同的贷款保证体系,如选择收购资产的抵押、各主要子公司的股权的抵押、母公司的担保和安慰函、股东贷款和次级贷款的后偿、最低财务比率限制、账户的抵押和管理等等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国外商业银行决定发放并购贷款时的做法值得借鉴:一是将并购项目与同行业的其他并购项目作比较,看该项目的并购定价是否合理,若并购方企业出价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则银行对发放并购贷款应相当谨慎;二是对被并购企业的历史经营状况进行详尽的审查,并对并购完成后企业的收益状况、企业是否能够产生足够的现金流进行全面的评估,以测算并购贷款发放的风险大小;三是看并购方企业自有资金比例,即并购杠杆的大小(杠杆收购除外),若并购方企业并购杠杆比较大,商业银行则对发放并购贷款应慎重。
当然,在贷款决策过程中,必须最大限度的规避风险,但也要注意保持企业经营的相对稳定和自由,给企业适当空间发展业务。否则,如果贷款条款将企业的自主性完全剥夺,表面上看保证了贷款资产的安全性,但往往适得其反,在此情况下,即便给予并购企业多种选择申请豁免,但如果是银团贷款,得到多数银行同意会花费很多时间,从而导致并购企业失去最佳市场机会,最终危害贷款的安全。
现金支付是我国企业海外并购中最常见的支付方式和较为稳定的支付工具,其并购资金主要来自自有资金、国内银行贷款、国际银团贷款,少数企业通过到国际市场发行债券融资。单一的融资手段加重了企业的债务负担,形成高负债率,企业再融资成本加大,再加上还本付息,企业面临较大的财务压力。国有商业银行在提供贷款支持企业海外并购的过程中,可以指导并购企业创新融资支付方式以减缓融资压力:一是指导并购企业与国外企业结为联盟,共同收购。目前,我国企业的海外并购大多是独立完成的,这对企业的融资能力提出了巨大考验,并要承担很大的财务风险。我国企业可以与海外企业在业务上合作,积累与海外公司从资本到业务合作方面的经验,通过结为战略联盟来共同收购。这种联盟方式可以分散了并购资金压力、减少风险。二是利用有形资产进行产权嫁接融资。利用有形资产进行产权嫁接融资是并购公司将自己拥有的机器设备、厂房、生产线、部门等嫁接于(投入)目标公司,成为目标公司的一部分,获得相应的股权以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产权嫁接融资利用有形资产作为并购支付手段实现并购,为大型并购融资尤其以小并大的融资提供了新模式,对我国企业的海外并购尤其具有借鉴意义。
贷后管理与风险控制
(一)通过股权参与加强项目监管
在企业海外并购中,国有商业银行在提供大量资金的同时,应当对信贷资产保持控制影响力,对企业的运作履行一定的监管职能,监督与指导企业的贷款运用和资产运作,以防范风险。为了保障债务安全,银行还可能通过股权参与的形式,对并购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对并购实施持续的影响。
(二)企业并购后的整合
两种企业文化的融合尚且不易,海外并购中两种国家民族理念和传统文化的整合更为困难。企业文化能否成功融合是我国企业海外并购成败与否的关键因素之一,如果没有企业内部两种不同文化碰撞和融合的积极应对之策,并购就很难摆脱失败的命运,这大大提高了银行提供海外并购贷款的成本和风险。因此,并购完成后企业文化差异化的解决方案和风险化解措施是国有商业银行贷后管理的应有之义。
同时,银行应建议企业重视提升管理层的经营理念和能力。一个企业从国内企业发展为国际性企业,对管理层的素质和能力要求必然提高,实现海外并购的我国企业,往往会“水土不服”。因此,管理者如果不能适应国际竞争环境并适时调整战略,挖掘企业自身优势,必然导致经营失败。同时,海外并购往往是媒体的焦点,并购中的问题很可能被媒体评论曝光乃至放大,企业管理层也常常需要面临媒体或资本市场的疑问。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应促进管理层提升经营管理能力和素质,适应国际惯例和法律市场环境的变化,提高市场应变能力和危机攻关能力。
(三)风险分散、抑制和规避
在贷款出现风险征兆至风险损失实际发生之前,可根据预先获得的警报信号,采取有力措施抑制和规避风险的恶化。根据贷后跟踪调查制度,银行应定期了解并购后企业经营情况,掌握还款计划执行情况,当出现风险征兆时,提前收回或部分收回贷款,追加担保方、追加资产抵押。同时,银行还可以与并购企业协商,将有相当风险的贷款转移或置换给与原并购企业相关的新借款方,起到降低贷款风险的目的,但转移风险的同时,要关注和防范新的借款方可能产生的贷款风险。针对并购完成后企业不能履行还款协议的任何情况,银行应立即找出原因。在确定贷款本息不能收回时,应立即判明原因,制定催收计划,坚决、策略地进行清收;当催收均无效时,在有效追索期内立即采取法律行动,适时接管、占有抵押物,并通过拍卖抵押物,以此收益弥补银行呆、坏账损失,但海外并购的特殊性会直接影响抵押物的有效性及变现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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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胡峰.银行海外并购理论、实证与政策协调[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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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黄嵩,李昕旸.兼并与收购[M].中国发展出版社,2008
论文关键词 网络跨境 代购 间接委托 法律风险
2010年9月22日,雅培公司发表公告称,位于密歇根州的雅培奶粉工厂发现了一种常见甲虫,经综合评估后,公司决议召回多批次的婴儿奶粉。雅培奶粉的全球召回事件,搅乱了如火如荼的代购市场。由此可见,消费者在网络跨境代购业务中谋求日常生活方便的同时,也会遇到多种问题,甚至损害自身利益。为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代购业务的不断发展,其核心在于限制代购商的不当行为,进而消除消费者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网络跨境代购概述
网络跨境代购是指国内消费者通过互联网的电子商务平台,从代购经营者处购买外国商品的行为,其形式又可划分为有现货的商品代购以及按消费者指示的代购。网络跨境代购业务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它起源于互联网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以及人们日益增长的消费意识。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文讨论的网络跨境代购和电子商务、跨境网购既有相似性但又存在本质区别。电子商务是指以互联网为基础、以其他信息技术为辅的交易活动,即商品或服务的买卖。跨境网购涉及两方主体,经营者直接将商品通过境外网站出卖给消费者。而网络跨境代购则转变为一种三方(买方、代购商以及卖方)行为,即消费者通过代购商间接购买实际销售者出售的商品。由此可见,电子商务是跨境网购和网络跨境代购的上位概念,而跨境网购和网络跨境代购最大的区别在于参与主体的不同。
网络跨境代购除具有网络购物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主体的跨国性,网络跨境代购中实际销售商一般在境外,而代购商则可能在境外或境内;二是合同的多重性,网络跨境代购涉及三方主体,包括两种法律关系;三是代购业务的便捷、高效,跨境代购能方便无法去海外的消费者按照自己的意愿实现购买行为。
二、网络跨境代购的法律性质
正如上文所述,网络跨境代购存在两种形式:有现货的商品代购以及按消费者指示的代购。有现货的商品代购是指商家详细罗列出所供商品信息,由买家任意选择并达成交易合意的行为。此种形式下,代购经营者与消费者间的法律关系是典型的买卖合同关系。而代购经营者按照消费者的指示购买所需商品,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即商品的实际运营者、代购经营者、消费者。其中前两者的法律关系属于买卖合同关系,而后两者的法律关系是整个跨境代购的核心,需要具体分析。
按照消费者指示的代购,其运作模式是代购经营者在得到消费者的咨询并最终确定所需的代购商品后,消费者先行在电子商务平台支付价款或定金,再由代购商从境外采购或其他途径购买所需商品,并邮寄给消费者。代购商以自己的名义为消费者采购商品,与实际销售者达成购买商品的合意,该购买行为最终对自身发生效力,符合间接的法律特征。代购商与最终消费者之间是间接委托合同关系,该委托合同亦是上述间接权产生的基础关系,即代购商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购买商品,其效果直接归属于其本人、间接归属于作为委托人的最终消费者 。
按照消费者指示的代购不同于居间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的核心是促成当事人与第三方直接订立合同。按照消费者指示的代购则是代购商与实际销售者之间的买卖关系,因而这一类型的代购与居间行为是存在本质区别的。行纪合同通常要求行纪人具有相应的经营资格,而按照消费者指示的代购行为,我国的法律并不要求所有的代购商具备相应经营资格。 可见从对主体的构成要件看,这一代购类型也不属于行纪合同。
三、网络跨境代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代购商任意解除合同,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按照消费者指示的代购,代购商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间接委托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无现货代购商品诸多的不确定因素(例如代购商能否及时购买到代购商品、汇率差、商品价格浮动)都会驱使代购商行使任意解除权。在没有事先告知甚至没有经过消费者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取消交易,是一种违约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这样的行为也侵害了消费者的信赖利益以及享有的合法权益。
(二)未成年消费者订立网络跨境代购合同效力的瑕疵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有效要件之一是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普及,越来越多的未成年已经加入到网络交易平台的行列,成为网络代购消费的权益者。但因网络跨境代购业务需要借助电子商务网站,因而互联网的虚拟性会导致交易双方不知对方的具体情况,代购经营者无从判断交易的消费者是否具有购买代购商品的能力。
根据年龄和智力状况的不同,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存在以下三种情况:完全缔约能力、不完全缔约能力以及没有缔约能力。因为未成年人在代购行为中缔约能力的不完全,导致购买代购商品的行为存在瑕疵。若将上述行为一概视为无效行为,则会损害代购经营者的权益。但若完全忽视法律对于行为能力的规定,则不利于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因此,平衡网络跨境代购的交易安全以及保障未成年人利益间的冲突,是网络跨境代购业务不断发展的重中之重。
(三)网络跨境代购合同格式条款内容显失公平
查看代购网站页面,代购商往往将店铺页面中不公平的格式条款置于合同的尾部,或是以小字呈现,或语言存在歧义、不易理解等,目的是不易引起消费者注意。合同中大量充斥着经营者不合理分配交易风险、单方面缩短甚至剥夺法定的瑕疵担保期限、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限制或剥夺相对人的权利或加重相对人的责任等,例如“本店售出,概不退换”“本产品质量保证,不接受中差评”等等。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使消费者被动地接受格式条款,达成交易合意。但消费者真正需注意的事项,如商品可能存在的瑕疵、履行拖后迟延以及交易风险的承担等方面却只字未提。这种格式条款直接导致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加重消费者的责任,使消费者承担更大的法律风险。 四、完善网络跨境代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措施
(一)限制代购商的任意解除权
我国《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委托合同有无偿和有偿之分。在无偿委托合同中,是以双方当事人的信赖为基础,一旦信任破坏,则双方当事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不过,这不能意味着对所有的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加以限制,而是应该考虑具体的委托合同的情况,遵循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来限制随时解除权的行使。
网络跨境代购业务,都是消费者事先支付给代购商定金或价款,再由代购商履行委托事项。因此,这种委托行为应是有偿的。代购经营者虽然有权行使任意解除权,但这种权利不能滥用,要具体区分行使的前提条件。若代购商基于正当的事由,事先告知消费者不能履行代购职责并经过消费者的同意,则解除权的行使是合法的。若代购商没有正当理由(如代购商品缺货,擅自取消交易;代购商品价格浮动较大,不愿继续履行等),任意解除委托,做出不利消费者的行为,那么应当按照恶意违约,令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了应当返回消费者预先支付的价款,还应赔偿消费者因延迟购买商品多支付的金额。
(二)明晰未成年消费者订立网络跨境代购合同的有效性
未成年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代购商品的行为,并非完全有效、完全无效或效力待定,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若限制行为能力人依其身份、年龄、必需的日常生活用品的购买行为(如利用自己的零花钱购买学习软件)则是有效的;若限制行为能力人就其所有的零花钱购买的大件物品(如利用自己的零花钱购买电脑),在征得法定人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后,则可以被认为是有效的。
若未成年人的购买行为超过上述范围,如欺骗代购商使其相信购买者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或征得本人父母的同意,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对经营者的现状进行考查和评估,使经营者的合法利益与未成年人应享受的权益实现共赢。若一味判定欺骗购买行为是无效的,则可能导致经营者由于不愿承担法律风险而放弃本次代购交易,影响到代购商的经济利益。因此,可以将上述行为认定是有效的。但是基于未成年人认知能力的限制,代购商应当诚信报价,由未成年消费者支出合理对价。
(三)完善网络跨境代购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大多数代购商没有履行注意和解释说明的义务,在条款中故意规避自身的责任,加强对方的责任。我国合同法只规定了订立格式条款一方解释说明的义务,但并未具体说明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因此,笔者认为在经营者未履行自身义务时,若未经消费者同意,应视该条款无效,消费者可不承担格式条款所规定的法律责任。
论文关键词 微信 合同 纠纷 法律问题
2011年1月21日,微信横空出世,微信是一款基于智能手机通过网络快速发送语音短信、视频、图片和文字消息的即时通讯工具,集语音对讲、短信通信、即时通信等多种沟通功能于一身,并具备强大的LBS定位和扫描二维码等功能,其强大功能和社交关系链受到社会热捧。微信成为迄今为止增速最快的手机应用,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用户达到3.5亿,创造了国内外互联网领域的全新发展纪录。目前微信已经登陆东南亚、美国、港台、澳洲等市场,海外用户已超千万。随着微信的普及和功能的增加,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微信订立合同,广告,进行商业宣传,从事各种民事行为。
一、微信合同的概述
我国目前还没有正式的对微信合同进行定义的论述,而是笼统的把微信合同纳于电子合同之中。参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世界各国颁布的电子交易法及我国《合同法》对电子合同可以界定,同时结合微信的特殊性,可以把微信合同界定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手机网络快速发送语音短信、视频、图片和文字信息,以更加丰富的类似于短信、彩信等方式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通过上述界定可以看出微信合同是以微信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移动手机网络条件下当事人利用智能手机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
传统的书面合同(即“纸面合同”)是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的,而且手书签字和盖章还是合同真实性的证明。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都属于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因此微信属于电子合同中的一种。但微信合同具有其特殊性,既不同于传统合同,又不完全于同一般的电子合同形式,既可以通过短信、语音对话、图片等形式,也可以直接通过扫描二维码的形式成立合同,大多数微信合同具有即时性、随意性、无契约性等特点。
二、微信合同的订立主要途径
随着微信的迅速普及,通过微信进行的交易行为日益频繁,由于微信平台的便捷性和特殊性,微信合同具有即时性、随意性、无契约性等特点,订立微信合同的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途径。
1.通过微信“小商圈”订立无契约关系的买卖合同。微信作为一款新社交应用程序,微信庞大的用户群都是潜在的客户,一些商家从中嗅到了商机,纷纷抢滩“微平台”,构筑起一个日渐繁华的“小商圈”。经营微信“小商圈”的模式大概是,每天在微信上商品信息,付款方式可到实体店内购买,也可在网上交易。例如在微信查找公众号一栏输入“代购”两字,便出现一连串公共营销账号,从零食、红酒到眼镜、服装、皮包,涉及面广,种类相当丰富。但是微信“小商圈”的买卖,没有评价机制、没有信用担保、没有第三方交易平台,微信店的交易模式完全基于买家对店主的信任,这种模式下的合同大都是无契约的买卖合同。
2.通过“朋友圈”形成的代购合同。微信平台的好会形成一个“朋友圈”,商业广告也随之带了进来,在微信越来越普及的当下,微信营销俨然成为一种销售模式,越来越多的人借机做起了全职或兼职买卖——即以“朋友圈”为平台,通过分享商品图片,达到推销产品进行代购的目的。不少人点开微信“朋友圈”时,看到的是满屏的商品推销广告,每天都有许多类似广告刷屏,“朋友圈”变成大卖场,圈里的朋友许多都不是专职做生意,而是帮卖家做兼职。主要就是把图片发到自己微信的朋友圈,有人私密你,想买就可以成交,利润可观。而这类的代购往往都是朋友、熟人之间进行的,因此不会有正式的代购合同,多数是无形的契约。
3.微信二维码扫描形成的合同。二维码是一种信息的表现形式,用某种特定的几何图形按一定规律在平面(二维方向上)分布的黑白相间的图形记录数据符号信息。微信二维码,则是含有特定数据内容、只能被微信软件扫描和解读的二维码。用智能手机的摄像头来扫描微信二维码,从而获得红人(例如电视专题采访幕后等)的名片、商户信息、折扣信息等。通过平面、户外、网络、印刷品等媒体可以很方便的让二维码露出。微信二维码其实就是利用微信的消息触达能力为商家提供了一种更好的运营方式,而这种方式正体现了智能手机信息化技术与传统运营方式的本质上的不同。微信用户在交易过程中扫了二维码之后,都将成为可能达成微信合同。
三、微信合同面临的法律问题
微信支持快速发送文件、语音聊天等诸多功能,这些其本身所具备的优势使得它在个人及商业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但是它本身的安全缺陷给用户造成了很大的威胁,这导致通过微信订立的合同面临许多的法律问题。
1.微信用户易被不法侵害。微信是基于移动网络客户服务器平台的,用户在自己的智能手机上安装微信程序,通过腾讯提供的服务器与其他用户进行交流。在这种模式下,用户发送没有加密的信息到服务器,服务器再转发到接收者,就给用户带来了安全隐患。目前,微信面临的安全威胁有恶意软件、穿透安全防御、信息垃圾等。其中,微信的联系人列表功能为各种恶意软件的大量传播提供了很好的目标获取基础。同时由于用户安全意识不足的特性,微信用户很容易相信来自好友发送的内容,有时从好友处发送的信息并不是安全的,这为病毒的传播带来了便利的条件,在智能手机感染病毒后这些信息很容易泄漏,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微信合同的纠纷难处理。微信不再仅仅是聊天的工具,通过微信订立的合同也受法律保护,但是随着通过微信订立合同的行为越来越频繁,有关合同纠纷成为了一大难题。微信合同纠纷,由于微信平台的殊性,虽然仍受到法律的约束,实际处理起来仍有不少的困难。微信合同纠纷与一般的合同纠纷在诉讼上有相同之处也有相异的地方,微信合同纠纷由于其特殊性,在诉讼过程中会产生很多新的问题。这些新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例如有关微信合同纠纷中的证据问题,按照传统证据理论证据在案件中的采用应该是客观的合法的和真实的,但在移动网络环境中的证据受到了极大的挑战。
3.微信中的虚假广告宣传。随着微信的流行,越来越多的商家通过微信各种广告,但不少都带有虚假、欺诈的性质,许导致许多微信用户上当受骗。在微信圈里,不少商家打出转发广告集齐赞就可以换奖品,因此不少微信用户在朋友圈里刷广告,点“赞”,微信上做积累“赞”换的奖品大到港澳游四天三夜礼券,小到几十元的润唇膏,虽然看似不错,可参与的人多,得奖的人少,结果是空欢喜一场。这种“举手之劳”的事,激起不少“微友”们的热情,在微信朋友圈里经常看到这样的宣传,甚至有的人为了奖品刷朋友圈,隔几分钟就刷。当符合条件的微信用户前往兑换时,有的商家称只能在固定时间段领取赠品,有的称活动提前结束,由于标的数额普遍较小,许多受骗者最后选择了沉默,这样的微信广告欺诈行为不在少数。
4.微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难。许多消费者在微信“朋友圈”、“小商圈”上购物都栽过跟头,售后消费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证。例如在微信上买了一件商品,到货后发现根本和图片上是两个样子,而卖家货物却不退换。微信上都是先付款再发货,钱已经付给卖家,如果不给退货,买家一点办法都没有,也无法寻求维权的渠道。现在的微信朋友圈,不但有友情,还有商情,圈里的人都是朋友、熟人,经常更新有什么新货了,真的买到物美价廉的还好,如果买到的东西和介绍差别很大,碍于朋友之间的面子,碍于情面又不好维权,只能吃哑巴亏。这种交易虽然便捷,但也隐藏着很多法律问题,微信朋友圈是一个熟人圈,但采取网上交易方式,买卖双方没有构成契约关系的买卖合同,若出现纠纷,很难处理。
四、微信合同的法律规制
随着微信广泛使用,在智能手机移动网络交易过程中,微信合同纠纷中的许多问题凸显出来,因此必须通过相关法律措施对微信合同进行规制。
一、模具的性质界定
(一)模具属于固定资产还是属于低值易耗品生产用模具的取得方式有外购和自制两种。模具属于劳动资料,生产用模具属于固定资产还是属于低值易耗品,主要看此模具是否符合固定资产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是指:(1)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2)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符合以上标准的模具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属于固定资产的,其所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有些模具虽然价值很大,但往往使用时间不超过1年,这类模具属于低值易耗品,其进项税允许抵扣。外购材料自制模具中属于固定资产的模具,购买该材料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或作进项税额转出;其中属于低值易耗品的模具,其外购材料支付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二)模具属于供方资产还是需方资产模具的所有权有属供方所有和需方所有两种类型。这里的供方是指使用模具生产产品的一方,需方是指订购产品的一方。当然模具的使用权总属于供方。模具所有权属供方所有时,应该作为供方的资产,供方按前面所述标准列作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模具所有权属需方所有即模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情况,主要体现在专用产品的交易上,如特殊机械配件、特殊建筑型材、形状特殊的工具等等。模具所有权属需方的一般情形是需方需要开发新产品,委托供方自制或购买模具并生产产品,双方约定先由需方提供图纸或实物,并预付部分或全部款模具款。如果供方把模具制造完成并向需方提品达到约定数量或金额时,供方需向需方返还预付部分或全部的模具款。模具的产权归需方所有,生产使用权属供方所有,供方不得将模具转让或借给他人使用,这是目前采用十分广泛的结算方式。在这种模式下,模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相分离的。因为所有权属需方所有,供方只有使用权,模具应确认为需方的资产,从交易的实质上来说,即使供方因为达到约定数量或金额时返还全部的模具款,供方仍然不得将模具转让或借给他人使用,也就是说供方仍然没有模具的所有权。退还预付部分或全部的模具款实际上是一种促销行为,是一种折扣销售,实质上并不影响需方拥有模具的所有权和模具的实际价值。基于这样的分析,笔者认为模具所有权属需方所有时,应该作为需方的资产,需方按前述标准列作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
二、生产用模具的税务筹划
(一)模具所有权属供方所有时的税务筹划
(1)供方取得模具时的税务筹划。供方外购或自制模具符合固定资产条件,应列为固定资产;不符合固定资产条件,应列为低值易耗品,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此时税务筹划的关键是要看模具的价值和使用年限。
[例1]A公司生产部门采购了5套模具,单价都在3000元以上,财务人员了解到这5套模具的所有权属A公司,是为两个客户定制的,其中3套3500元/套的模具是为生产甲公司产品定制的,生产完甲公司所订购的60吨产品后模具就报废了,使用时间按合同书是8个月;另外2套3200元/套的模具是目前是为生产乙公司的产品订购的,这两套模具是通用模具,也可以用于生产其他公司的产品,使用寿命在2年左右。
只有对模具的用途、使用寿命、价值作全面的了解分析后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3套3500元/套的模具预计使用寿命只有8个月,可以作为低值易耗品,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另外2套3200元/套的模具可以使用2年,应该列作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财会人员应该更多地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环境从而制定税务筹划方案。
(2)供方收取模具费及模具费返还时的税务筹划。在模具所有权属供方所有的情况下,模具费用应该视为一种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付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因为模具所有权属供方所有,这里不能作为销售模具处理,收取模具费实质上是对供方的一种补偿,模具费是为产生销售产品的收费,也应该是一种价外费用。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是国内贸易,供方企业在给需方企业开具发票时可以在增值税发票上单列一项模具费或加在单价中;如果是出口贸易,供方企业在给需方企业开具发票时最好直接加在出口发票的单价中,这样便于报关单、收汇水单、核销单、发票金额一致,顺利进行出口退税。因为模具费只是一项附加费用,模具本身并未出口,如果单设一个模具费可能会造成外汇无法核销,模具费用收入无法参与退税。
供方返还模具费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直接返还模具费,一种是在发票上折扣。直接返还模具款,实际上是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返还收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的返还利益。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不征收营业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该方法执行。《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文)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方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作为购买方应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进项税额。可以看到,折扣销售销项税额比直接返还模具款更能节约税款,所以供方应该尽量选择在发票上直接折扣的方式来进行税务筹划。
[例2]甲企业与A公司签订合同,甲企业向A公司购买工业用通用铝型材,含税单价23400元/每吨,双方约定订购5吨以下(不含5吨)另收取模具费5850元(含税),累计订购5~10吨(不含10吨)退还模具费50%即2925元,累计订购10吨以上退还全部模具费,模具的产权归A公司所有。第一次甲企业与A公司订购了4吨通用铝型材,向A公司支付了货款(价税合计)93600元和模具费5850元(含税)。第二次,甲企业与A公司订购了4吨,A公司按含税单价23400元/吨向甲企业开具发票,收到货款(价税合计)93600元后直接返还甲企业模具费的50%即2925元。A公司按发票金额计提增值税,将返还给甲企业的2925元列入营业费用。
这种做法很普遍,但更多的是直接把返还的模具款扣除:第一次甲企业与A公司订购了4吨通用铝型材,向A公司支付了货款(价税合计)93600元和模具费5850元(含税)时,A公司应该向甲企业开具价税合计为99450(93600+5850=99450)元的增值税发票,在给甲企业开具发票时可以在增值税发票上单列一项模具费或加在单价中。第二次,甲企业与A公司订购了4吨通用铝型材。A公司按含税单价23400元/吨向甲企业开具发票,收到货款(价税合计)93600元后直接返还甲公司模具费的50%即2925元。A公司的销项税额为13600(93600÷1.17×17%)元。这种情形属于直接返还模具费,属于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的返还利益,甲企业向A公司收取返还模具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普通发票,A公司只能将返还的模具费列作营业费用。如果A公司事先作好税务筹划,将折扣直接在发票上体现,实收甲企业款项90675(93600-2925)元,折扣后的价税合计为90675元。此种行为直接在发票上折扣,属于折扣销售,A公司可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销项税额13175(90675÷1.17×17%)元。可以看到,第二种情形销项税额比第一种情形下的销项税额少425(13600-13175)元,所以A公司应该尽量选择在发票上直接折扣的方式来进行税务筹划。税务筹划的关键在于:(1)A公司在与甲企业签订合同时,对于模具费返还要以降低产品单价的形式来体现,否则作为折扣销售还需要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可。(2)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使实际不含税单价由20000元/吨降为19375元/吨。如果不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即使需方直接扣除了模具费,也要按返利来进行会计处理。如果A公司能够按上面两点作好税务筹划就可以达到节税目的。
(二)模具所有权属需方所有时的税务筹划
(1)供方代购模具并收取一定比率的代购手续费的税务筹划。模具外购,因所有权属需方,供方只有使用权,从资产的定义上来说,模具应确认为需方资产,这一点与委托加工物资类似。财税字[1994]26号代购货物行为的条件是:受托方不垫付资金;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发票转交给委托方;受托方按代购实际发生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收取手续费。对于代购行为,可以只交营业税。税务筹划的关键在于:要使模具费只交营业税就必须符合代购货物行为的三个条件;退还模具费时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注明返还模具费以产品降价的形式体现。供方返还需方模具费的税务筹划同模具所有权属供方所有时的方法一样,这里不再赘述。
(2)非代购情况下产品内销时的税务筹划。非代购情况即供方自制或外购模具金额与需方认可的金额并不相同时的情况。在实际工作中模具实际制造成本或采购金额与需方认可的金额并不相同,需方认可的金额高于或低于模具实际成本的现象普遍。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如确定模具费用在先,自制或采购模具在后;模具费用的确定是按社会平均水平或行情来定的,而实际市场价格是受多种因素影响并不断变化的;供方不愿意需方知晓真实价格。非代购情况下,外购模具的增值税发票开给供方,此时供方也需要给需方开具模具发票。此种情形不能按代购处理,手续费应视为价外费用一并计算增值税。如供方向模具生产厂家自制或购买所需模具应该作为库存商品,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供方向需方分别开具模具和铝型材的发票,开具发票时可以在增值税发票上单列一项模具费或加在单价中。此时税务筹划的关键在于购进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
[例3]甲企业认可模具款价税合计46800元,模具的产权归甲企业所有。其他条件与同例2相同。合同签订后,甲企业将认可模具款价税合计46800元支付给A公司。A公司向模具生产厂家购买了所需模具价税合计58500元。第一次甲企业向A公司订购了4吨通用铝型材,提货时向A公司支付了货款(价税合计)140400元。A公司向模具生产厂家购买的所需模具应该作为库存商品,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A公司向甲企业分别开具模具和铝型材的发票。这时候税务筹划的关键在于购进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因为是国内贸易,乙企业在给甲企业开具发票时可以在增值税发票上单列一项模具费或加在单价中。供方返还模具费时的税务筹划的方法同模具所有权属供方所有时也相同,这里不再赘述。
(三)非代购情况下产品出口的税务筹划如果是出口贸易,乙企业在给甲企业开具发票时最好直接加在第一次出口发票的单价中,这样便于报关单、收汇水单、核销单、发票金额一致,顺利进行出口退税。模具费只是一个附加费用,模具本身并未出口,如果单设一个模具可能会造成外汇无法核销,模具费用收入无法参与退税。退还模具款项时应相应降低该批次的产品单价,并依此价格向海关申报,这样能够始终保持报关单、收汇水单、核销单金额一致,出口退税也就不会存在问题。税务筹划的思路是把模具费作为一项价外费用,一并加入到单价中进行出口退税申报处理。
[例4]制造型中外合资的L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全部出口海外,产品均需要使用模具进行生产。2005年底在清理应收账款时发现应向客户收取的模具费用无法核销,此时产品早已报关出口,模具费用绝大部分已经收取,向海关申报的离岸价并未包含模具费。财务经理决定年底将这些应收的模具费按17%的税率申报增值税。较有代表性的一笔业务是:美国B公司向L公司购买特种规格的工业用铝型材,离岸价8000美元/吨(不含模具费),双方签订合同约定:B公司向L公司提供需订购产品图纸或实物,委托L公司自制或购买模具,B公司认可模具款3万美元并在出货前支付,如果甲企业向L公司订购30吨以下(不含30吨),L公司不退还B公司模具款;累计订购30~60吨(不含60吨),L公司退还B公司模具款50%;累计订购60吨及以上L公司退还B公司全部模具款(扣除已退部分)。模具的产权归B公司,生产使用权属L公司,L公司不得将模具转让或借给他人使用。货款结算方式为信用证方式。合同签订后,L公司向模具生产厂家订购了所需模具,B公司将模具款3万美元电汇给L公司。第一次B公司与L公司订购了20吨铝型材,B公司向L公司开具了金额为16万美元的信用证,L公司开具了3万美元模具费和16万美元出口发票,出货后按期收到了信用证款项。因为模具并未出口,L公司只核销了16万美元货款。第二次B公司又与L公司订购了20吨铝型材,B公司扣除1.5万美元的模具费,向L公司开具了金额为14.5美元的信用证。出货后L公司开具了14.5万美元的出口发票并按期收到了信用证款项,14.5万美元货款也得以核销。
2005年L公司收取的模具费共86万美元,按汇率1:8.1计算,需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101万元人民币。如果财务经理事先作好税务筹划是可以达到为公司节税的目的:
合同签订后,L公司向模具生产厂家订购了所需模具,B公司将模具款3万美元电汇给L公司。第一次B公司与L公司订购了20吨铝型材的税务筹划的方法是:将模具款项加在产品单价中,这时的离岸价为9500[(30000+20×8000)÷20]美元/吨,注明此价格包含模具费,全部离岸价货款190000(20×9500)美元,报关单、收汇水单、核销单、发票金额得到统一,模具费既可以参与退税,又不需另开模具费发票。税务筹划的关键在于:(1)L公司必须在与外方——美国B公司签订合同书时注明离岸价不含模具费,在第一次B公司订购时如不足60吨需承担部分或全部模具费,将其分摊到产品单价中,以后需退还模具费时再相应降低产品单价。L公司应向B公司提供计算依据,以免B公司误认为L公司改变了价格。这一步至关重要,有了这样的条款才能说明模具费用分摊的部分是离岸价的一部分,是向海关申报纳税的重要依据,也是解释离岸单价随着订购数量的增加而降低的依据,否则可能被税务部门误认为骗取出口退税。(2)必须在第一次交易时就记录应收的模具费,这样使第一次报关单、收汇水单、核销单、发票金额一致;也便于加强财务控制,如有应收未收的模具费,从会计账簿上就可以看出。(3)财务部门应及时核对相关合同和账薄记录,根据合同重新计算实际的价格,而不能仅按不含模具费的离岸价来计算。计算的依据和结果要与客户进行沟通。
引言
2012年起,跨境电商就迎来了1.0时代,这是一个个人代购崛起的时代。渐渐地,跨境电商向着集中化,正规化的方向发展,当电子商务概念重新变得炙手可热,跨境电商2.0时代于2014年应声而来。不仅仅是老牌电商企业诸如阿里,亚马逊中国的跨境业务如火如荼的开展着,许多新的生力军如苏宁云商,聚美等等也慢慢将业务范围跨出了国境。2.0时代,结合传统电商资源,开拓新的海外稳定供应链,通过多渠道运营将平台打造的更加国际化成为主流战略。但是由于国内电商的同质化,国内各平台展开了激烈的价格竞争,利润空间降低,电商的传统模式受到了严峻考验。同时,国内许多中小制造企业目前急切需求海外市场的开拓,可以预见的,在当下甚至未来的短时间内,电商产业会站在改革转型前沿。但是,由于跨境业务本身存在的多种风险,例如订单传送周期较长,汇率波动导致的损失,境外竞争加剧等,国内电商对于跨境物流改进的需求推动着第三方物流向着第四方物流转变。
1、目前第三方跨境电商的现状及问题
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在全世界范围性的普及,使得电子商务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成为了经济发展中的一支主力军。2015年9月,中国“互联网+产业”智库,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2015年(上)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在本年的上半年,电商交易总额同比增长30.4%,达到7.64万亿元。这其中的跨境电商规模同比增长42.8%,达到2万亿元,同时,商务部根据该报告中中国跨境电商交易额的相关数据,对电商未来的交易额持乐观态度,认为,这一数值在2016年能够达到6.5万亿,未来数年内跨境电商贸易额占进出口贸易的比例可能从现有的17.4%增长到20%,年增长率将超过30%。跨境电商发展迅速,但是跨境物流尚未适应其发展,具体表现在仓储、运输、海关、配送等物流功能缺乏协同。跨境物流主要存在的问题有:
(1)成本高
由于目前我国跨境电商物流主要依赖于国际小包和国际快递,如国际E邮宝,以及DHL、FedEx、UPS、TNT等。虽然时效能够保证,但其高成本的缺点冲抵了电子商务的快捷和便利,如果国内电商卖家提高商品在海外的售价,那么销售到海外的商品在海外市场竞争中,将会因此丧失价格优势,
(2)时间长
跨境电商物流配送需要通过两道海关关卡:出口国海关和跨境电子商务第四方物流平台的分析文/周倩卢斐姚娟目的国海关。在进出口过程中,海关时常以各种理由要求扣货查验,在这方面耗费了大量的时间。一旦跨境物流配送时间变长,时间成本增加,许多境外客户尤其是对时间要求严格的买家就会重新考虑是否交易。已达成的交易也会因为超出预想的交货时间而遭到退货投诉。因此,跨境电商物流配送的时间问题是电商服务的一大难点问题。
(3)物流信息难追踪
跨境物流由境内段以及境外段组成,通常货物在境外段的运输是无法被发货方追踪的,而在境内段的许多物流提供商也缺乏对货物系统化信息化的处理手段。例如目前国内的物流分类,传送均为人工操作和完成。另外,我国部分地区交通不便导致的信息传递不通畅也成为跨境电商发展的一大阻碍。因此,良好的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体系和基础设施亟待建立。
(4)货物运输难
由于跨境电商的不断发展,许多体积庞大且质量过重的大型物资选择加入电商的行列,它们难以通过航空运输,过重的质量和昂贵的价格是物流公司和顾客难以接受的,过去这些物资多用传统海运运输,但海运存在一个致命的缺点:受大气影响严重,且运途耗时极长,大大加大了物流成本并加长了时间。
(5)供应链系统不完善
现在我们对物流供应链的认知还局限在物流就是运输、仓储、配送的整合这个观念之中,这样是不够全面的,物流供应链还涉及到物流运输、仓储成本的控制、物流时间的缩短、物流风险的承担、物流安全的保障等等各个方面。我国的供应链物流仍处于较低端的状态,从发货,运输,仓储到抵达耗时极长,供应链各环节不够紧凑,而且供应链高端服务能力不足,难以增值,另一方面物流运输中信息流通不发达,协调制作不够全面并且供应链的思想还不够成熟,缺乏物流管理与供应链管理方面的人才。
2、第四方物流的内涵与特点
目前我国国内的跨境电商物流市场被几大国际快递公司瓜分,物流铺设不过强力、物流范围也不够广,针对未来的国际物流形式,我国有必要发展第四方物流。那么何谓第四方物流?说到第四方物流,不得不先说说第三方物流。由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要求物流向专业化方向转变,第三方物流平台应运而生。第三方物流是指除交易的直接双方,配送服务是由无关的第三方专业的物流公司承担。作为一种新型的物流方式,第三方物流一经出现就迅速的推广蔓延成为主流的选择。这种配送形式具有之前所没有的高效和低成本特点。但随着第三方物流提供商增多,市场竞争增加,而对物流配送服务的需求的日益增加。第三方物流平台正逐渐显露出颓势,在繁杂的物流运输要求下,第三方物流容易出现许多错误和问题,错送、漏送甚至是货物丢失。因此,在此基础上,便发展出了第四方物流。第四方物流由美国埃森哲咨询公司于1998年率先提出,它将第四方物流定义为“第四方物流供应商是一个供应链的集成商,它对公司内部和具有互补性的服务供应商所拥有的不同资源、能力和技术进行整合管理,提供一整套供应链解决。”同第三方物流相比,第四方物流的优点在于服务内容丰富,覆盖范围广。由于跨国企业更愿意专注于自己核心业务,所以更多的是对物流服务一体化便利的追求,即货主/托运人更愿意依赖于物流外包,供应链的一体化服务,以减少中间成本和时间成本,以应对跨国经营的需要和利润的追求。第四方物流的另一个有优点是,以便能达到产品“更多、更快、更廉”地送到需求者手中的优质服务,对货运物流公司提出的要求极高。为此,货运公司不得不选择开拓更多新的服务领域,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务,而这些增值服务的实现又取决于第四方物流平台自身的特点:
(1)供应链管理功能,这是一个对货主、托运人到用户、顾客的供应管理的全过程。4PL集中关注供应过程中各方的需求,优化解决方案,针对不同客户的不同需求及时提供最新的技术支持来实现整个物流过程。简言之,第四方物流提供的是一个全方面、最佳的供应链解决方案。
(2)运输一体化功能,这是为了解决管理运输公司以及物流公司双方在业务操作上存在的对接与协调问题。第四方物流平台通过整合整个供应链服务涉及方,像是运输,信息管理,包装分流等。这其中包括了整体的信息资源,人力资源等等,形成一个能具有集体效益的组合链条。在这样的运行下,以客户的需求出发,得到的是成本最低而效率最高的物流解决方案。
(3)供应链再造功能,是根据货主/托运人对供应链战略上的要求,及时改变或调整战略战术,使其时常处于高效率地运作。通过供应链各个过程的协调合作,对供应链的过程进行再设计,不断整合优化供应链内部以及与之相关的供应链的运行过程,达到方案最佳的效果。
3、跨境物流问题的解决策略--构建第四方物流平台
本论文针对跨境电商物流存在的成本高、时效长、物流信息难追踪、供应链系统不完善等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是构建一个第四方物流平台,将从事与跨境物流有关的物流供应方、物流需求方、海关、税务和商检等相关行业集中在同一个平台上综合办公、监督、控制与协同的系统。跨境第四方物流平台集中了最先进的计算机信息技术,有效的实现了往“互联网+”的转变。通过云技术,各个物流相关方可以在第四方平台建立的公共信息平台上实时追踪货物并进行远程指挥,客户也可以在平台上自己检索所需的物流供给方案,在选择后也可以实现个人的实时追踪。整个公共信息平台是一个大型的信息交互和检索平台。为了加强信息在客户和企业之间流动的效用性,促进物流资源的充分共享,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物流服务水平,解决跨境电商物流存在的问题,第四方物流平台应该具备这样的功能:
(1)整合供应链系统:把传统的外贸海外建仓囤货与现有的国内下单国外急送结合起来,加强大型企业对热销产品的囤货:比若说奶粉、电子产品等,这样既可以减少成本,加快周转速度,减少转运次数,缩短运输时间。
(2)整合物流资源:把国内外的商家和国内外的物流公司以及国内外的消费者结合起来。比如说,把现有的物流方式、物流公司整合在同一网站上,以便于普通的海淘顾客针对自己选择的产品的出产地、目的地选择最优的物流。其次,平台还可以就顾客的实际情况推荐速度最快、价格最低的物流公司和物流模式。利用现有的物流资源,实现规模效益,通过减少物流的边际成本,从而达到减少物流成本的目的。
(3)物流透明化:通过信息技术整合,及时更新物流动态让消费者可以通过平台即使查询商品的动向及到达目的地的大致时间,及途中还需时间,确保消费者可以了解到自己的货物没有丢失。
(4)保证服务质量:为客户提供快捷、优质服务。由第四方物流服务平台的控制整个物流服务过程,加强对物流过程安全性、保密性的保障,防止中途换货现象的发生。要求物流公司、物流人员的实名注册,接受消费者监督,一旦商品出现安全问题,可第一时间发现并解决。
(5)为商品投保:可以和保险公司合作,消费者购物时可以购买退货险和运费险,当发生退货时,保险公司给予一定额度的退货费,让消费者退货有保障。
(6)集中报关、代为缴税:物流公司公司把需要报验商品统一发给物流平台,电商物流平台将一个国家要出境或入境的各种商品统一集中起来,利用物流平台进行基础的数据处理,再根据集报原则集中申报,提交报关单由海关部门审核查验,由物流平台代缴税款后放行,发放通关证明,交给对应的单个收发货人。
(7)集中报验:公司把需要报验商品统一发给物流平台,电商物流平台将一个国家要出境或入境的各种商品统一集中起来,进行基础的数据处理,再根据集报原则集中申报,提交报关单由商检部门审核查验,检核合格后,由商检部门发放合格证书,再将合格证书交给物对应的单个收发货人。
4、结语
第四方物流平台是为自营物流、第三方物流等提供咨询服务,协调利用各方的资源、信息、技术,帮助其整合供应链,优化服务流程,减少物流成本,提高服务质量,从而有效地改善跨境物流过程中的物流时间长、丢失率高、货运价格高昂等问题的。在整合供应链的过程中,第四方物流平台在通过其雄厚的社会背景和强大的物流供应链管理系统为各个物流公司减少运营成本、优化产业结构、增加营业利润的同时,也为自己创造了利润。实现了消费者、供应商、物流公司、运输企业及自身等各个方面的互利共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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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毕晓航,焦永兰.第四方物流的特点和运作模式研究[J].甘肃科技,2005(11):137-138.
长期以来,由于出口贸易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贡献和特殊地位,导致学界和决策界就对外贸易对经济增长影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出口贸易方面,而很少考虑甚至忽视进口贸易在经济增长的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近年来,进口贸易额的不断增长使人们不得不引起重视。进口贸易并非简单定论为国民收入的漏出量。
Coe & Helpman(1995)基于Grossman & Helpman(1991)的“创新驱动”增长模型,采用21个OECD国家和以色列的面板数据,考察了进口贸易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和国际溢出的影响,结果发现,贸易伙伴国的R&D投入能显著提升全要素生产率。Coe,Helpman and Hoffmaister(1997)进一步检验了进口贸易通过技术溢出影响发展中国家的全要素生产率。Lawrence,R.Z.(1999)对20世纪80年代美国100多个制造产业进行研究,发现进口造成的竞争效应刺激了美国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 Titus O. Awokuse(2006)运用相关方法研究出口和进口对经济增长的影响,结果表明,运用波兰的数据能够验证进口促进经济的假说,而认为出口能够促进经济增长的研究很多都是不完善的。国内也已有一定的学者开始对进口贸易进行研究。佟家栋(1995)首先探讨了进口贸易与经济增长的关系,通过对1953-1990年中国进口额和国内生产总值的回归分析,发现不同时期进口贸易对经济增长的相关度不同,但总体上,进口贸易对经济增长起积极作用。林媛媛(2000)通过对我国1990-1997年进口总额与国内生产总值之间的回归分析,发现进口与经济增长是呈正相关的。刘晓鹏(2001)从对外贸易与GDP增长率的相关性入手,对我国1980-1998年的有关数据进行协整计量分析,运用EG两步法建立误差修正模型,揭示了我国进口对国民经济增长具有较强的促进作用。熊启泉,杨十二(2005)以1978-2003年我国的GDP、进口贸易额两个时间序列来分析进口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通过协整分析指出,进口对经济增长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消费品进口现状
(一)消费品进口贸易规模分析
消费品一直是我国重要的出口商品大类,但是我国消费品的进口,相比其他大类商品进口所占比重却较小。根据联合国统计数据,2010年我国消费品进口额仅为1643.1亿美元,仅占总进口额的5.85%,而中间品和资本品占总进口额的比重达到了95%左右。虽然消费品进口额所占比例较小,但2002-2010年消费品的进口额也出现了稳步增长的趋势。2002-2009年的8年时间,消费品进口额增长了近400%多,增幅很大。
可以看出,我国现阶段从国际市场上进口消费品的量虽然不多,但也处于稳步增长的趋势,且每年增长率较大。
(二)消费品进口贸易结构分析
按照联合国的广义分类法(BEC),把消费品分为这几大类型,即食品与饮料、耐用消费品、半耐用消费品和非耐用消费品。
在所有进口消费品中,半耐用消费品所占比重最大,2005-2010年,其所占总进口量的比重基本维持在30%以上。食品及饮料是我国第二大类进口的消费品,其占进口总额的比重基本维持在30%左右。曾铮(2009)认为,食品及饮料是劳动密集型和土地密集型产品,相对而言,我国在这类产品上并不具备竞争优势。耐用消费品的进口量也较大,占到总进口消费品的20%左右。这类消费品中包含大量的科技含量,中国因为技术水平的欠缺,需要大量进口该类商品。非耐用消费品的进口基本维持在20%左右。非工业运输设备的进口所占比重最小,维持在5%以下。
二、消费品进口影响经济增长的作用机制
(一)消费品进口对本国消费品的替代作用
按照供求关系的基本原理,在达到供需平衡的前提假设下,可以认为一国的需求等于一国的供给;而在经济开放的环境下,一国的供给是由本国供给和进口供给组成的,即本国需求=本国供给+进口供给。假设本国需求不变,那么进口增加必然会代替本国的生产供给。
消费品的进口,给人的感觉往往是用本国创造的收入去购买国外的商品,从而造成国民收入的流失。而且通过分析我们发现,进口消费品会通过替代效应对经济增长存在负面影响,但是从长期角度来看,消费品的进口还是有助于经济增长的。消费品进口可以通过拉动和创造需求、模仿技术和竞争效应来促进经济增长。
(二)消费品进口通过拉动和创造需求影响经济增长
消费品进口通过拉动需求影响经济增长,主要包括两个途径:
一方面,一个国家潜在的消费需求并非总是能够由国内的生产所满足。如果处于封闭的经济环境中,有些潜在的消费需求就无法最终形成消费支出,不利于经济的长期稳定增长。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中西方消费文化的相互渗透,再加上国外产品的进口,尤其是国内目前尚不存在的商品或者国内虽有但具有异质之处的商品,会培育国内消费者对该类商品的需求,同时也带动国内其他相关商品的需求,从而促进国内经济增长。
另一方面,当进口满足了本国扩大的需求,由于增加的需求得到了实现,会进一步引起与进口商品相关的国产产品或相关行业的需求。当相关国产产品或行业得到国内供给的实现之后,又会引发其它更多国产产品或行业的间接需求,这个过程类似于“链式反应”的连环方式引发更多的国内需求。
(三)消费品通过模仿技术和竞争效应影响经济增长
消费品还可以通过模仿和竞争效应来影响一国的经济增长,主要有以下两种途径:
首先,进口商品一般含有大量的技术信息,进口国可以发挥“后发优势”模仿其技术,进一步提高本国的技术水平。当进口产品的技术为进口国掌握后,便可以投入生产使该类产品成为该国国内产品。
其次,进口商品的引进能促进国内企业和国外企业的竞争,进而刺激国内的厂商改进技术,提高生产率,降低成本,提高质量甚至开发新产品。
三、消费品进口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分析
(一)消费品进口对经济增长影响的实证分析(以汽车行业为例)
因为联合国网站关于进口消费品的数据年数较少,故本文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汽车进口对汽车行业的影响进行分析。所采用的数据资料均来自于《中国汽车工业年鉴》,取样时段为1990-2009年。其中,汽车产业的衡量值用根据生产法得到的汽车工业增加值消除相关物价因素而得,汽车进口额通过当年各年的汇率换算而得。同时,为了消除数据中存在的异方差,分别对两个变量取自然对数,为LnTOTAL和LnIMP,其相应的差分序列为ΔLnTOTAL和ΔLnIMP。
1.ADF检验
为避免伪回归问题,本文利用Eviews6.0软件对LnTOTAL和LnIMP进行ADF检验,根据施瓦茨信息准则确定检验过程中滞后项的阶数。
检验结果表明,各序列变量的水平值均为非平稳时间序列,其一阶差分均为平稳序列。
2.协整检验
为了分析汽车的进口与汽车产业是否存在长期的均衡关系,对汽车的进口变量与汽车产业增加值进行协整分析。本文用E-G两步法对LnTOTAL和LnIMP进行协整关系的检验。
第一步,估计 LnTOTALt对LnIMPt的回归方程。
LnTOTALt=α+βLnIMPt+εt
根据1990-2009年的数据对其进行OLS估计,得到: LnTOTALt=1.3011+0.9136LnIMPt+εt
(3.30)(14.37)
R2=0.91 , s.e=0.31
计算OLS估计的残差,得到序列:
ECMt=LnTOTALt-1.3011-0.9136LnIMPt
第二步,检验上述模型的残差项是否为平稳序列。
对上述回归方程估计残差序列e进行单位根检验,ADF检验结果见表1。从表中可知,ADF检验统计量-1.6026,都小于显著性水平1%、5%和10%时的临界值,因此可认为残差序列e为平稳序列,这也表明LnTOTAL和LnIMP之间存在协整关系,(1,-0.9136)为协整向量。
表 1残差项ADF单位根检验结果
根据E-G两步法原理,上述协整方程揭示了汽车进口对汽车产业增加值的影响程度,也表明了它们之间存在的长期均衡关系。从协整方程看,汽车进口额每变动1%,将促进汽车工业产值增加值增长0.91%。所以该协整方程具有现实意义。
3.误差修正模型
根据格兰杰定理,具有协整关系的变量一定有误差修正模型的表达式存在。
反应LnTOTAL、和LnIMP之间短期动态均衡的误差修正模型为:ΔLnTOTALt=0.1246+0.3780ΔLnIMPt-0.1541(-1)+εt
(4.49) (5.14)(-1.93)
R2=0.63 , s.e=0.103,DW=2.16
其中,ECMt=LnTOTALt-1.3011-0.9136LnIMPt
误差修正模型描述了均衡误差对汽车产业增加值短期动态的影响。从误差修正模型来看,两者之间的短期动态均衡关系是,汽车进口额短期内每变动1%,汽车产业增加值将同方向变动0.38%。这一数值较长期协整回归方程的要小,说明汽车进口对汽车产业增加值提高的长期影响更为显著。
4.格兰杰因果检验
根据协整检验结果,汽车进口与汽车产业增加值之间存在着长期的均衡关系,但这种均衡关系是否构成因果关系,还需要进一步验证。
本文选取最优滞后期数5(根据本检验所选取的样本期间,运用AIC准侧得出的最优滞后期数为5期)。这两个变量之间的Granger因果关系的检验结果见表2。
表 2 汽车进口额与汽车产业增加值之间的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
由Granger因果检验来看,汽车产业增加值是汽车进口额的Granger原因,而汽车进口额并非汽车产业增加值的Granger原因。
(二)消费品进口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变化分析(以汽车行业为例)
汽车进口对汽车行业增长的实证分析已经表明,汽车的进口对汽车行业的增长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而且其对汽车的长期作用大于短期作用,但是此实证分析只是分析了期间的平均水平,不能看出汽车进口对汽车行业影响的变化趋势。本文运用汽车产业增加值对汽车进口额的弹性系数来分析各年的弹性变化,进一步分析影响的变化趋势。
该弹性系数为:
其中, yt为t时刻的汽车产业增加值, it为t时刻是汽车进口额。
从表3可以发现,汽车产业对汽车进口的弹性系数值基本处于增长趋势。1995年,该弹性系数值仅为-0.05,表明汽车进口额每增加1%,汽车产业增加值减少0.05%。1995-1998年,该弹性系数值均为负数,表明汽车进口额增加时,汽车产业增加值反而会减少。1998年之后,该系数值逐渐增长。2009年,该系数值为5.67,表明汽车进口额每增加1%会拉动汽车产业增加值增加5.67%。
表 3汽车产业对汽车进口的弹性系数
注:由《汽车工业年鉴》数据整理而得。
可以发现,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汽车进口对汽车行业的促进作用并不显著,甚至有一定的消极作用。2000年之后,该弹性系数普遍大于1,表明汽车行业的产业增加值的增长快于汽车进口额增长。汽车进口对汽车行业的增长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四、结论和政策建议
(一)结论
本文首先从消费品进口的贸易规模和贸易结构分析了我国消费品进口的现状。分析表明,我国现阶段从国际市场上进口消费品的量虽然不多,但也处于稳步增长的趋势,且每年增长率较大;另外,在进口消费品中,我国进口半耐用消费品最多,其次是食品及饮料的进口,然后是耐用消费品和非耐用消费品的进口,进口最少的是非工业运输设备。
理论上,消费品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消费品进口通过对国内商品的替代效应对经济增长起到负面效应;另一方面,消费品进口通过拉动需求和创造需求、模仿技术和竞争效应促进经济增长。从长期来看,消费品进口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大于其负面作用。
实证上,本文因联合国数据库关于消费品进口的数据局限性,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汽车产业进行分析,分析汽车的进口对汽车产业的影响。
实证结果显示,汽车进口与汽车工业增加值之间存在着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它们之间呈正相关关系。汽车进口对汽车产业的长期影响较短期影响大。格兰杰因果检验表明,汽车产业增加值是汽车进口的Granger原因,而汽车进口并非汽车产业增加值的Granger原因。
因为实证分析汽车进口对汽车行业总的平均水平,无法看出其变化趋势。本文接着用弹性指标进行分析,分析发现,汽车进口对汽车行业的增长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政策建议
1.适当降低消费品(特别是中高档消费品)的进口贸易壁垒
我国对消费品,特别是对中高档消费品及奢侈品的关税一直比较高。较高的关税可能会保护国内企业的发展,但也会导致一系列的贸易问题。高关税带来的直接后果是部分商品的国内外售价差别很大,这会直接催生海外代购和消费的热潮。大量的消费被转移到海外市场,直接导致我国国内的税收收入减少。其次,大量的中国海外游客带入境内的海外商品也没有直接计入我国的海关统计,这也会造成我国贸易数据的失真,影响我国制定相关的政策准则,进而进一步影响我国经济增长。
2.培育市场经济的主体,培育高档、优秀的本土消费品品牌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得较晚,仍处于逐渐完善阶段,尚不健全阶段。相关部门应减少垄断,营造平等有序的竞争环境,促进国内企业之间的竞争。消费品的大量进口是因为进口商品在质量、科技、品牌等方面较本土商品更有吸引力,而我国自己的民族品牌还不能满足需求。本土品牌应该通过正当的竞争,完善物流配送体系的建设、转变和创新零售模式,创造出属于自己的高档优秀的民族品牌。这样,一方面能减少消费品的进口,另一方面也能促进本土企业的发展。
3.完善我国消费信贷体制,刺激信用消费,缓解消费滞后的状况
基于中国人长期的积蓄消费观,中国消费量长期偏低。2008年,中国信用消费额仅占3.3%,而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信用消费比例高达66.7%。相关部门应完善我国的消费信贷体制,刺激信用消费。信用消费既能扩大即期消费,又能提前实现未来的消费需求。 这样就能通过扩大消费需求来促进我国经济的长期稳定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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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旅游空间结构研究既是区域旅游科学研究的主要内容,也是旅游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我国学术界的研究主要涉及宏观层面的旅游区划、主要在省级或多个跨省跨市区的研究尺度上,而对于市( 县) 区域范围的研究较少。
一、临桂县旅游空间结构要素分析
1.临桂县旅游资源分布特点。
临桂县旅游资源丰富,类型多样。临桂县旅游资源的分布特征如下:(1)旅游资源丰富,有不少独特、价值高的旅游资源。其中生态旅游资源和历史名人、历史文化遗迹尤为突出。(2)旅游资源空间分布的总量以临桂县北部为主。(3)空间组合状况较为良好。但在旅游开发上,未形成具有吸引力的旅游产品组合。在旅游资源开发方面,各景点的开发存在盲目以及重复建设的情况。
2.旅游节点要素分析。
旅游空间结构中的节点要素是指在特定的区域内旅游活动最频繁、最集中的地方,并按照本身的功能特征在各个方向上构成一个空间吸引域,即所谓的节点区域[1]。根据吸引物聚集体的吸引度的差别,旅游节点可分为一级节点、二级节点和末端节点。将临桂县旅游空间结构的旅游节点进行如下划分:一级节点包括义江缘中心的北部旅游区,二级节点包括蝴蝶谷,其他景点可归入末端节点之中。目前,临桂县各个节点所影响的区域不广,旅游服务接待设施处于发展阶段,未形成良好的“点—轴”旅游空间结构。
3.旅游通道要素分析。
旅游空间中的通道要素不仅包括连接旅游节点间的路径,还包括旅游者进出目的地的交通线路[2]。旅游景点之间并不都是直接连通的,这些不仅仅是联系旅游节点的轨迹,而且会直接影响旅游者对整个区域的形象定位。临桂县的交通体系比较发达。临桂县紧邻桂林市,属桂林市副城市中心。
4.旅游区要素分析。
旅游区是指受旅游节点吸引或辐射影响而形成的特定的空间范围,由一个或多个相似的旅游节点组成,是各种旅游活动的场所,其空间范围和内部要素的密集程度都会随它们与节点的相互作用和影响状态而变化[3]。临桂县北部旅游区的旅游节点密度最大,加上临桂县新的旅游节点的开发,从而形成实力最强的旅游区。但南部旅游节点开发较为缓慢,密度低,遗存的古村落建筑修缮较为繁琐,成为在优化临桂旅游,提高旅游产业竞争力的一大难点。
5.旅游客源市场分析。
临桂县主要海外市场以日本韩国、东南亚国家以及欧美国家为主。尽管近年来临桂旅游的海外游客数量不断增加,但是国内市场仍占主要地位。临桂受外部环境影响较大,并且近几年旅游接待人数呈缓慢增长状态,临桂县需要进一步开发新的旅游项目,合理旅游产业布局,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才能有效地促进接待人数进一步增加。
二、临桂“一中四极”的旅游空间结构布局
通过对临桂县旅游节点要素、旅游通道、旅游区等要素的分析,临桂县旅游空间结构向链状节点方向发展,并可划分在战略上形成“一中四极”的总体空间架构,一中是以临桂县城为中心,把临桂建设成历史文化与现代购物娱乐的旅游县;四极是以临桂县城的其他四个旅游区为旅游“发展极”。
1.现代化购物娱乐旅游区。作为这一产业集群类型的核心,可以承担组织联系,对相关旅游资源带动等临桂旅游产业链的粘合。将临桂城区建设成以购物娱乐为主外生型的旅游产业专业化集群模块。打造购物娱乐房地产,美食一条街等现代化的新兴旅游产品,将离临桂城区较近的五通镇打造成民间文化购物中心,将五通农民画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变为经济实力,提高当地经济水平和居民收入,通过经济手段来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力度和范围。
2.历史文化与状元文化旅游区。作为这一产业集群类型的核心,可以承担组织联系,对相关旅游资源带动等临桂旅游产业链的粘合作用。历史文化与状元文化产业集群模块主要旅游景点有李宗仁故居和陈宏谋宗祠。通过历史名人的深厚文化底蕴以及独特的自然资源,作为历史名人文化旅游产业集群的基础。通过政府扶持以及招商引资来筹集资金建立仿古建筑群和营造爱国主义以及状元之乡的文化气氛而开设古书院,并且开发科举制度相关的旅游产品和新型现代文化旅游产品和商品,形成以历史文化为核心的龙头旅游产业模块。
3.两江田园休闲度假旅游区。位于两江镇以及两江机场辐射带,主要有罗山水库、熊虎山庄以及两江旅游影视城等休闲度假型旅游景区。利用原有的休闲度假旅游资源,如高尔夫球场,独有田园风光、水域风光以及动物观赏旅游项目,并且便利的交通设施条件,组成人与自然界的休闲度假旅游产品体系。通过更新原有的度假设施,引进创意型休闲度假企业进驻临桂,打造新的休闲度假旅游带。
4.少数民族民俗风情旅游区。位于临桂北部是瑶族乡的聚集地,分别有宛田瑶族乡,通过打造少数民族的民俗风情来作为旅游吸引物这一核心,配合花坪林区自然保护区以及十二滩景区、红滩瀑布等自然资源,打造充满吸引力和民族特色的民族风俗体验游为核心,带动附近自然旅游资源的开发建设,形成“山,水,人情”的旅游产品体系。
5.自然观光、生态旅游区。位于临桂北部具有丰富的自然资源,从而形成独特的自然风光,八仙岩,水仙岩、古桂柳运河等景观发展传统的观光型旅游,结合现代生态旅游的发展趋势,向生态旅游发展转变,既保护了原有临桂的自然风光,又有利于当地旅游产业中基础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临桂县旅游空间结构优化策略
1.加强南部地区旅游资源的开发。临桂县旅游资源的位置相对集中,旅游受压面积大。主要集中在北部地区,南部地区相对较少。我们应该挖掘其文化资源,由于所处地为中国古村落群,凭借这一资源能更好的发掘人文资源。通过全面发展临桂旅游业带动临桂的经济发展。所以要加强南部地区区旅游业的发展,充分发挥该地的资源优势。
2.加快临桂县乡镇的旅游设施建设。临桂县乡镇的旅游设施包括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两大类。以乡村生态旅游和当地地域特色来建筑乡村游独有的基础设施,建设相应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饭店、购物商店、娱乐设施等旅游服务设施。改善旅游交通结构,完善旅游交通网络的连接程度。当旅游资源既定时,旅游交通网络的连通性是旅游空间结构的关键。临桂县多极的空间性发展,改善旅游交通结构是关键,要充分将各个乡镇的主要旅游资源通过交通线路联系起来,修建旅游交通线路。
3.加大力度宣传临桂县的旅游业。临桂县的旅游影响力还处在一个较小的范围,但其拥有丰富的旅游资源,临桂县应积极采取相应对的措施,走出去,引进来。吸收休闲生态旅游业的优点结合自己的长处,进行推广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以会仙镇的旅游产品开发为核心,集中力量打造乡村生态旅游品牌,借助品牌效应将周边的乡镇的历史文化和自然资源整合包装,并加大力度宣传,以“点带动片”来促进当地乡村生态游的发展。
参考文献
论文关键词:樟树药帮;历史考证;饮片炮制;经营体系
中国医药学有着数千年的历史,有丰富的内容和宝贵的临床经验,是我国人民同疾病作斗争的经验总结,是中华民族灿烂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古以来,江西就因得天独厚的中药资源和“樟树帮”精湛的加工炮制技术和中药经营体系而享誉全国。
我省樟树市是我国南方主要的药材集散地,对传统炮制有悠久的历史和极为丰富的经验,与河北省安国县并称南北两大药市。樟树帮中药选料上乘,炮制技术精良,且品种花色齐全,享有“药不过樟树不灵”、“药不到樟树不齐”的盛誉,自古以来被称为“南国药都”。
1樟树药帮的历史
樟树药业有1800多年的历史,是我国南方药材集散和加工炮制的发祥地,被人们称之为“药墟”、“药市”、“药码头”,为我国南方中药业的“中心”。众多史料证明,樟树药业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1樟树药帮的起源樟树药帮起源于樟树。樟树背野面河,濒临赣江,扼袁赣二水四通之地,得地势之便。沿赣江上达虔、吉、两广,下走洪、江(州)、皖、鄂,车通闽、浙,西连袁、瑞、湘、川,商贾汇集,成为贸易胜地。袁河赣水交江口沿江两岸生产的枳壳、陈皮等风行各地,南销东南亚,北运天津。早在宋神宗熙宁(公元1069~1077年)年问,这两味药即已作为“贡品”进入皇宫,樟树药业的声誉因而远扬。除樟树药商外,其他地方的药商,特别是“两广”、“三巴”的药商,也都顺江而来,云集樟树。随着时间的推移,樟树药业益趋发达。
1.2樟树药帮的形成樟树药帮的形成历史源远流长,早在东汉建安七年(公元202年),葛玄(公元164-244年)就曾到樟树东南的阁皂山。东吴嘉禾二年(公元233年),他在阁皂山东侧之峰,建起一座“卧云庵”,筑坛立灶,专心采药,洗药,制药,修炼他的“九转金丹”。从嘉禾二年到赤乌七年(公元244年),他在阁皂山炼丹整整十一年,在这十一年里,他对炼丹的水土选择,对药物药性疗效识别、鉴定、加工炮制等积累了经验,是樟树中药材加工炮制的创始人,并吸引了一些丹术家、医学家、道学家远道前来阁皂山学道。
唐代来阁皂山学道、学医者高峰时达五百人之多。这些人既学道炼丹,又采药行医。因阁皂山拥有丰富的药材资源,盛产土茯苓、土沙参、乌药、葛根、首乌等药材达200余种,为他们从事药业工作提供了极为方便的条件,有的人还兼营“药圃”。其中著名的有明末的方以智(人称“药地和尚”)和清末的欧阳明性。直到民国时期,遗风尚存。
宋代樟树医药有很大的发展。当时政府撰有《太平惠民和剂局方》,州府均设有官办药局,出售各种成药,私人经营的药铺不断增加,经樟树运转的药材日益频繁,舟车辐凑,商贾云集,药业市场兴旺。
宋室南渡后,江南经济骤趋繁荣,樟树药业贸易进一步发展。南宋词人宋远在《意难忘·题樟树镇华光阁志别》词中写到:“更与谁题诗药市,沽酒新丰”,表明南宋时期樟树镇已经形成“药市”。
明代樟树镇商贩大兴,贾人云集,各地药商“百里环至,肩摩于途”,尤以四川、广东的药材为多,遂有“药码头”之称。当时国内经济、文化、工商业和国外贸易的发展,使樟树药业空前兴盛。药学巨著《本草纲目》中收载的许多海外舶来品如郁金、番木鳖、大风子等,樟树都有经营。由于樟树药材品种齐全,加之炮制精良,明万历二十七年(公元1599年)前后,皇宫特派“中使”来樟树选购药材。樟树药材贸易范围,已从袁河赣水流域扩大到长江、珠江两大流域,名声大振,招来了更多的南北川广药商而成为南方药材集散中心。这是形成“药不到樟树不齐”的重要因素之一。
明末清初,樟树儿经战乱,城市萧条。镇人多持空囊而奔走四方,“或弃妻子,徒步数千里,甚有家于外者,粤、吴、滇、黔无不至焉”。
清代初期,社会生活较为安定,樟树多年在外的药人曾掀起一股回乡浪潮。各地药号老板、伙计多在这股回乡浪潮中带回一些当地的道地药材〕同时,也吸引了更多的外地药商到樟树买卖药材,因此,樟树药市出现空前兴旺,四川的附片,河南的地黄,湖北的获荃,安徽的枣皮等等,在樟树药市上是应有尽有。清代中期,随着药业竞争的出现,全国各地药商渐渐形成帮派。樟树药商为了竞争的需要,也结合成帮,即“樟树帮”,并且以人数众多、经营独特、管理严密见称。与天津、北京的“京帮”、四川的“川帮”并称为中国三大药帮。
2樟树药帮的特色
2.1 "樟树帮”的加工炮制特色樟树中药的炮制技术,不论炒、浸、泡、炙或烘、晒、切、藏均十分考究,独树一帜,炮制工具、辅料和仁艺独具一格。樟树中药炮制技艺在不断总结完善的过程中,创造了一套 自己独特的传统加工炮制工具。主要工具有:铡刀片刀、刮刀、铁锚、碾槽、冲钵、蟹钳、鹿茸加工壶, 压板和硫磺药柜等。尤有片刀、侧刀面小口薄,轻便锋利,被称为“樟刀”;饮片工艺独具风格,有“白芍飞上天,木通不见边,陈皮一条线,半夏鱼鳞片,肉桂拜肚片,黄柏骨牌片,甘草柳叶片,桂枝瓜子片,积壳r眼片,川芍蝴蝶双飞片,槟榔切108片,一粒马钱于切206片(腰子片)”的说法;“樟树帮”辅料非常讲究,历来反映“樟树中药炮制,辅料讲究地道,归经如择,用量适度,疗效增强”;樟树药工对中药炮制芽有“术遵歧伯,法效雷公’之训。在长期的继承、实践中将古人之经验,各派之成就,按药物性能与临床-r合,独创自已的一派风格,坚持以中医药理论指导卜的经典方法,做到药为医用,药为病用之旨。
2.2“樟树帮”的经营特色“樟树帮”是一股强大的药业势力。它包括江西临江府的新珍、新喻、峡江、清江和丰城五县的药人,故又称“临江帮”。其人数之多,辐射范围之广,影响之大,居全国之首。在长期的实践中,樟树药人不断改进经营管理方法,仓〔造了行、号、店、庄的独特的经营方式,体现了樟树独特的经营艺术。药行是“一把算盘一把秤”,资金不需太多,全靠为四方的药商代购、代销、代存、代运,从中抽取佣金;药号是“深购远销,白行贩运,零发整批”,药号从药行发展而来,有特定的业务范围和经营的路子;药店也叫咀片店,其特点是“前堂卖药,后堂加工”,名气大的有长春、黄庆仁、信丰、济生堂等20余家;药庄是樟树药店的派出机构或外地药商弓樟树的派出机构,任务是采购、销售、 兼向本店通打行情药价。樟树药市独特的经价方式,灵活多样,适应性强,几乎垄断了东南各省的药材市场,故享有砖国药都之称。
3樟树药帮的展望
微商作为以信息网络技术的手段,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商务活动,逐渐成为消费者们心中交易的首选途径。与传统商业活动相比快捷方便,经营成本低,交易效率高等优点是微商能够在众多经营模式中脱颖而出的重要因素。分析和研究微商的相关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的实施办法和实施税收的具体情况,探究有关微商的税收征收管理现状,微商税收管理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以及微商行业所反映出来的税收方面的弊端和相应解决方案。如何有效的对微商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并且针对微商这种新模式的特点进行归纳总结,从而得出科学系统的结论是目前的首要解决目标。因此,分析微商税收管理现状,提出新问题,研究应对的新方法,改善现状和更好的完善税收体制为当务之急。
一、微商及其税收管理的现状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目前微商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认知定义。一般是指以“个人”为单位的、利用web3.0时代所衍生的载体渠道,将传统方式与互联网相结合,不存在区域限制,且可移动性地实现销售渠道新突破的小型个体行为。通俗一点来讲,微商就是在移动端上进行商品售卖的小商家。微商也包括我们通俗意义上的微信电商,而微信电商却不是微商的全部,仅仅是微商经营活动的其中一个媒介载体。微商和淘宝一样,有天猫平台(B2C微商)也有淘宝集市(C2C微商)。而不同点则是微商基于微信“连接一切”的能力,能够实现商品的社交分享、熟人推荐与朋友圈展示。
在移动终端的进步与发展的同时,各类社交应用软件也已经逐步深入我们的生活当中,尤其是微信等社交软件更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应用软件。“ 沟通即是商机”。微商便是捉住了这个机遇,从传统的电子商务平台中脱颖而出,俨然已经成为时下电商模式的后起之秀。据针对大学生的调查中的不完全统计显示,每十个人中,都会至少有2人知道、接触过微商或者有朋友选择微商这种经营模式。而这十人中,又起码会有1人会选择微商这种购物模式或表示正在观望中。促使他们购买的原因各不相同,也同样有人表示会考虑有机会可能成为微商的可能。
但是由于微商模式的过快发展,以及微信的庞大用户量,导致相关的规定和配套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及时的做出应对措施。所以微商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却没有一套完全适应的制度和政策以及健全的行业规范。在对于微商行业税收管理的现状信息采集的结果中显示,4627%的人认为微商需要交税,2836%的人则没有明确的意识到微商税收管理上面的问题。
我的观点是,微商作为一种销售模式,姑且认为这是一种品牌行为,且不考虑的品牌是否经工商部门注册,单纯就这一角度来看,这种企业线上营销手段也属于分支机构的一种,所以也应该具有税务登记证,即应该交税。而对“如果您也是微商,您是否会对于税收方面的相关税收标准有所研究呢?”这个问题,绝大多数同学给出的答案都是不清楚或可能会考虑。这说明,对于税收管理条例的相关普及方面还是有所欠缺的,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但是根据我所调查到的资料显示,目前大多数的微商商家在经营中并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管。所以我认为,我国应当采取对微商征税的政策。否则将造成市场上同类经营者却有着不同的税收负担的现象,这一点不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而现今的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完善税收的法律规定和税收征收管理办法,逐步修正不足,以此来规范微商税收征管。
二、微商在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
21世纪是信息时代,是网络时代。在电子商务高速迅猛的发展的同时,也留下了诸多难以忽略的问题。而微商这种销售模式作为电子商务网络下新兴的分支,除了和电子商务有着相同的问题之外,还有这自身特性所带来的亟待解决的一系列关于税收管理的问题。这些问题反应了微商在税收管理方面还有着很大的改进空间,与传统的销售模式既有相同之处,又存在着需要改革的地方。
(一)线上经营往往没有在相关单位注册,导致税务机关无法明确掌握应纳税人的具体信息
税务登记指的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法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的法定制度,个体工商户同样需要向生产经营所在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这样做将有利于税务机关了解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掌握税源并且加强征收管理。但是线上经营者往往都钻了这个空子,由于无需在工商局注册,所以就不会被税务机关约束。这样会导致税务机关无法明确地掌握应纳税人的具体信息,进而可能会有漏管漏征的事情发生。无经营地点这一便捷的、低成本的销售方式同样给税务机关提出了难题:无法使用传统的现场查验方法来掌握商铺具体信息,导致所经营的商品的具体数据收集工作也无从下手。
(二)经由网络销售的商品多数采取数字化和电子化,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税务监督
税务监督是国家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根据税法和财务制度制定的,这样一来可以促使纳税人依法经营,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加强会计管理工作,二来还可以督促纳税人依法纳税,遵守法纪。但是由于没有办法做到有力的监管,所以不利于建立健全的利于纳税的基础工作,也显现出容易出现税收漏洞的问题。与传统的经营模式相比,微商行业多采取零售的方式,支付方式一般不直接经由银行,具有数字化、信息化等特点,并且无法完全杜绝伪造,修改等行为,导致相关部门无法通过银行进行对账户的监管,无法有效的调控税款流失的风险,也给传统的查账带来困难。微商通过使用移动终端和现代通讯等技术,使得交易在相对不公开、隐蔽的空间完成,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劳务之间的概念,这就使得商品、劳务难以区分,而模糊的边界亦导致对征税对象难以准确判定。整体过程中没有产生任何单据、纸面凭证,甚至专门从事分销的微商连同进货和发货的环节都一并省去了,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大的难题。
(三)我国现行的税法制度大多以实体交易为对象,但是微商的出现导致税收法律要素的界限进一步模糊
传统的贸易形式下,很容易界定纳税义务人的身份,但是对于绝大多数未成规模的微商来说,由于没有实体店,并且不排除存在刻意隐藏的情况,所以无法明确谁是纳税义务人。纳税地点往往涉及税收管辖权和常设机构等问题,微商的交易活动则恰恰没有固定的物理交易场所。而交易涉及的其他方面,如服务器、卖方、支付方和物流所在地等就都因此可能处在不同的位置。这也导致了纳税的服务地点和税收的管辖权难以确定。微商的最大优势就是便捷。而这种便捷则体现在没有具体的店铺这一方面。由于没有店铺进行监督,就模糊了实体商品和交易的信息,给了商家可乘之机。交易完成后,税务机关无法确定具体商家,故而更加无法核定其收入和成本。这样一来相关部门甚至无法根据商家的经营特点和经营范围来核定企业的应纳税种和税目,直接影响到了报税和纳税申报,无法开展接下来的工作。
三、对于微商在税收征管方面存在问题的改进意见
(一)完善相关法律,明确微商纳税的相关纳税要素
微商改变了传统的销售模式,行业规范尚未形成。但是由于微商模式的过快发展,以及微信的庞大用户量,导致我国现行的税收理论没有及时适应新的销售模式,财务制度有所欠缺,相关的规定和配套的法律法规都没有及时的做出应对措施。解决微商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关键是需要大量的信息来辅助,而信息商家的上报信息只能全部凭借自觉来进行,这也需要法律的协助。商家之间的竞争也很激烈,不排除有依法上报信息的诚信商家,可是相比较之下税收的公平性原则就会得不到保障。所以微商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却没有一套完全适应的制度和政策以及健全的行业规范来制约它的发展是不安全的。对于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纳税期间和纳税地点等重新进行界定,将微商作为电子商务的一个分支这一情况充分考虑进来,结合和借鉴电子商务这种销售模式进行分析。尽快明确和完善针对于微商的相关法律规定,授予税务机关合法的权利去执行收集数据和有关关联方的涉税信息,并且明确要求微商的经营者提供涉税信息,指定一些专门的管理机制来监管微商的经营活动。与此同时,微商作为电子商务的一个分支,应该也享有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例如,针对海外代购现象,应明确微商的税收管辖权,规范进出口商品的税收管理制度。作为小微企业,享受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在扫除微商商家的盲区的同时,也为商家解除了后顾之忧。与此同时,工商部门也需要根据微商的特点,简化相关的微商工商注册登记等流程。
(二)解决数据收集和信息的可靠来源的相关问题
作为解决微商税收征收管理问题解决的途径之一,就是尽快解决数据的收集和整理的工作来约束微商的“自由发展”。与传统销售方式相比,微商的销售模式十分具有创新性,导致一方面传统税收中长期存在的效率低、稽查力量薄弱等老问题依旧存在的同时,另一方面又面临了微商小额交易,网络交易无实物,信息无法有效的收集整理的新问题。新老问题的双重作用下,使微商的税收管理现状不容乐观。国家的监管力度虽然加大了,但是也无法全面的进行实地核查。所以,是否能够开发出一种电子自动监管机制,用来自助的检测微商甚至电子商务全行业的税收相关数据,来解决不适应于传统的销售模式的税收理论的相关问题呢?
这是一个顺应时展而必然会面临的话题。培养相关人才,专项治理关于微商行业的税收管理现状,针对上述几大问题进行深入的专项管制,既能够有效的防止微商出现偷漏税的现象发生,又能够解决就业环境下人口多,就业难的问题,是一项一举多得的好事。
(三)从根源上抓起,对微商实行严格的实名制注册管理
既然微信根植于网络,发展于社交应用软件,那就应该要求移动社交平台、支付平台和银行做好微商的开户管理,规定微商在平台上收支活动只能通过唯一一个实名认证的账户进行,工商、质监,包括微商移动社交平台应当联合做好交易商品的管理。相比之下微信支付的提现功能必须通过实名认证后才能进行就显得更加趋于制度化、标准化。而就在今年三月份,微信新出台了对于零钱提现收费规则的说明,标明了自2016年3月1日起,每人仅累计享有1000元的免费提现额度。对于超出额度的提现行为,则按照提现金额的01%来收取手续费,也就是每提现1000元会相应的收取一元的手续费(单笔手续费小于01元的,按照01元收取)。这一现象也正是说明了国家层面和运营微信的主管团队也已经注意到了微商大肆盛行的问题,并对此做出了一些相应举措。网络交易环境是与我们大家的生活都息息相关的事,只有大家一起联合起来,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由此我们完全可以期待,未来的微商服务会在越来方便大家的基础上,保持强劲的发展势头,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迸发新的生机与活力。
四、总结
对于队伍越来越壮大的微商行业的税收管理系统的相关研究,是符合当前社会以及经济的发展趋势的,这样的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这个飞速发展的信息化时代,我国的税收制度虽然也在顺应时代变化下作出了极大改变,但是还是存在着一些弊端和不足,有些不足已经发展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及时的革新我国的税收管理方法,完善我国的税收管理制度和监控措施是可行的并且十分有必要的。本论文在理论上为网络盛行下的微商行业的健康发展方面增补当前存在的不足,同时能够在实际上为电子商务活动能够有效的保证税收征收管理的实践活动提出可借鉴的实践方案。相信我国的税收管理会结合网络这把双刃剑发展的越来越好,更加适应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作者单位:延边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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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侯坤.我的朋友是微商[J]乡村科技,2015(11)
中国的电视购物早在90年代初期就已经崭露头角,与网上购物相比,却是反复沉浮,成长得非常缓慢。这与电视购物在同属东洋文化圈内的韩国、台湾等地区的早期成长过程是非常不同的。韩国、美国以及台湾的资本都已经进入到了中国电视购物市场,中国的电视台也都开始陆续播放电视购物的广告,但是电视购物产业的整体销售额还不到中国消费总额的0.2%。本论文就是旨在对尚在沉浮中的中国电视购物产业模式以及所面临的问题作出讨论。
一、中国电视购物产业模式
中国的电视购物产业是在90年代中期以后开始形成的,由于管理系统的模糊不清及短期投机行为的泛滥使得中国的电视购物产业走上了一条与韩国、日本以及美国完全不同的发展道路。但在进入了21世纪之后,外国资本的涌入、竞争环境的变化以及消费市场的扩大等因素,让中国电视购物产业整体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在变化的环境中,我们可以以促进事业主体、播放形式、产品构成等为基准,将现有的中国电视购物企业的产业模式分为以下三个大类。
1、电视直销形态
电视直销的模式(以下称为“直销模式”)是最早期进入中国市场的形态。初创期的ACORN INTERNATIONAL(橡果国际), TVSN(七星购物), TVS(帝威斯)等绝大多数的电视购物企业都属于这个范畴。他们没有自己的电视频道,为了追求开支的最小化,就省略或者将产品开发、服务部分最小化,物色低价产品,并通过产品取名、广告制作、反复播放等手段,最大程度谋求消费者的冲动购买。虽然通常利用的是深夜时段等,但由于反复播放需要支出大量的资金,因而产品也多为可以获取暴利的保健品、宝石类、医疗器械等。
许多“直销模式”的企业为了证明产品的“品质”与“效果”等,录制和播放的节目多少采取夸张的手法,给中国消费者带来了虚假夸张广告的感觉。实际上因为虚假广告使得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并导致消费者对电视购物信赖度降低的罪魁祸首大多是“电视直销”企业。
现在以电视直销形态出现的企业中,例如橡果国际, 上海合家购物等特定地区的长时间运营电视购物的企业正在调整自己的战略,慢慢通过改善广告、产品多样化、强化售后服务等措施来唤回消费者的信赖。
2、“中国电视台+外资”合作模式
“中国电视台+外资”合作模式(以下简称为“合作模式”)是随着中国各地方电视台开始寻找广告之外的附加收益源而发展起来的。在“合作模式”中电视台成为电视购物的运营主体,而在物色产品、物流、市场营销等方面则与经验丰富的外资企业合作,共同经营购物频道。东方CJ购物,北京爱家购物等在2000年后成立的公司便属于此种类型的企业。在表2中我们可以看到拥有丰富经验的外国企业全都与中国主要地方电视台进行合作。
“合作模式”与“直销模式”不同,销售的产品从手机、手提电脑等电子产品一直延伸到家庭用品、化妆品、服装、甚至是保险,并且每个产品通过20-40分钟的详细说明来诱导购买。除此之外,为了获取消费者信赖,吸引更多的回头客,在“直销模式”企业一直被忽视的物流配送, 退换货等相关的服务方面上也倾注了相当大的精力。
在“合作模式”中,中国电视台与外资企业的合作方式则各有不同。举例来说,东方CJ购物由SMG投资51%的股份,韩国的CJ则是占到49%。CJ带来了韩国先进的电视购物经营方式,并且负责将SMG的节目制作人带去韩国进行培训等整体的运营,而SMG则是负责提供播放频道和与政府和其他企业层面的接触。
另一面,广州现代购物和重庆GS购物是由广州电视台与重庆电视台负责制作,虽然同是与中国电视台的“合作模式”,但仍是从电视台购买电视频道的形式,所以与东方CJ购物还是属于不同的形态。
表1 2003年以后成立的中外合资电视购物频道
资料:王彩平,池建新,李洁,从东森得易购说起-对国内电视购物频道发展的思考,《中国广播影视》, 2005年12月以及综合各种媒体报道资料,本研究整理
3、中国电视台自主发展模式
中国电视台自主发展模式(以下称为“自主模式”)是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中国各地方电视台自己运营电视购物频道的方式。也就是说从产品的筛选到节目的制作、呼叫中心、配送中心等,所有的电视购物频道制作与运营由电视台全权负责。中视购物与湖南快乐购就是典型的“自主模式”。
通过湖南卫视第一次开始播放节目的快乐购是最早的“自主模式”的电视购物企业。快乐购自主运营电视购物频道,并首次利用连锁的形式,将快乐购品牌迅速打入全国市场。现在快乐购在中国拥有大大小小的31个频道,并在创立仅仅3年的时间里就达到了累计销售40亿元的佳绩。中国中央电视台直接参与的中视购物于2006年12月28日起正式开始播放。中视购物利用了中央电视台这个品牌得以迅速成长,成为了主要的电视购物频道之一。
“自主模式”与“直销模式”或“合作模式”不同,因为可以自由地利用频道以及没有外资的介入,使得他们得到了中央广电总局或是地方广播电视管理部门的政策支持。这种模式的优点是拥有更加稳定的外部大环境,但其缺点就是中国各地方电视台缺乏零售行业的经营经验。
表2 中国的主要“自主模式”电视购物频道
资料: 李依群,新型电视购物IMC战略初探,《中国广播电视学刊》, 2008年第4期以及综合各种报道材料,笔者整理而成。
二、中国电视购物所面临的问题
1、法律、制度方面的问题
(1)相关法律的缺失
目前中国缺乏对电视购物整体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有的只是规范一般产品用的“广告法”。另外与以“商法”为首的各种法律中,也只规定了一般的产品销售,市场营销、消费者权益保护、使用电信方面的内容,只能对电视购物的节目制作、销售行为、节目播放等方面的业务产生一定的影响罢了,并不能产生实际作用。
法律的不完善造成了诸如此类的“政策”的大量产生。在中国所谓的“政策”是一种随着情况不同而不同的、带有多变性的规范。“多变性”政策最大的问题就是会给电视购物企业带来误导。随着情况的不同而可以变化的“政策”被滥用,导致电视购物企业无法对长期投资环境进行预测,很多的电视直销企业没有从长期的角度出发,从而树立了短期投机的目标。短期的小额投资可以换来巨大的回报,以这样的心理参与电视购物市场是不可能拿出像样的产品和服务的,还会招来消费者的不信赖以及市场缩小等负面影响,延续电视购物产业的恶循环。
另外就像那句“上有政策, 下有策”一样,中央政府的同一个政策,在不同的地区由于地区特殊性又会采取带有些灵活性的办法。关于这一点,在以下的“不明确的管理主体和管理系统”中将加以阐述。
(2) 不明确的管理主体及管理系统
就像前面所说的,因为缺乏可以规范中国的电视购物产业的法律,导致管理监督电视购物产业的主体不明确。目前主要是由中央政府的工商管理局和广播管理部门对电视购物产业进行管理,但两个机关的管理界限并不明确,管理实践也不协调。
在中国,管理所有广播电视的机关应该是广电总局,可实际上主导各地方的广播电视产业的是各地方广电管理部门。举例来说,各省的电视台、电视产业主要由各省自主管理监督。这样的管理主体就会导致一个很严重的问题,那便是出现地方保护主义。
正是因为各地区、各省的工商管理部门利益与广电管理部门、电视购物企业、地区电视台都密不可分,所以不可避免地造成了中国电视购物产业的地方保护主义。特别是管理所在地区电视产业的广电管理部门和地区电视台不仅往往是在同一屋檐下,而且很多情况下电视台的利益与广电管理部门的业绩又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这种情况就使得地区广电管理部门无法忽视那些购买了电视台播放时段的企业。在地方广电管理部门的公务员作为执行政府政策的人(agent)的情况下,电视台与广电管理部门的这种管理就成为了地方广电管理部门公务员采取机会主义行动的大好条件。
最具有代表性的例子是“06年通知”(又名“禁播令”)下发之后,中国广电总局规定了从2006年8月1日开始禁止播放有关药品、医疗器械、丰胸、减肥、增高等五大类产品的电视购物广告。但是江苏卫视、安徽卫视、河北卫视、陕西卫视等主要地方电视台在“禁播令”生效之后,过了一段时间才开始慢慢地中断了各相关产品的节目播放,然而好景不长,过了几个月,这些产品的电视购物广告又死灰复燃。
另一方面,虽然中国的电视购物节目接受工商管理部门或者中央和地方共同审查,但是由于“属地管理”系统,导致在特定地区被判定无法播放的节目还可以拿到别的地区进行播放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2、电视购物节目内容上所存在的问题
(1) 采用低劣的市场营销手段,传播低俗的价值观念
不少电视直销形态的电视购物企业一味地追求利益,甚至有些不择手段。在电视购物节目中,不仅批评竞争对手的产品,还使用一些露骨低俗的用语试图迎合一部分消费者的低俗心态。另外在丰胸产品的节目中,过度地暴露女性形体,或者在女性内衣、女性生理周期测试机的节目中,销售一些并不适合播放的产品。这是因为一些地方电视台只是热衷于销售播放时段,至于播放的内容并没有多大的兴趣。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中国许多电视购物节目都集中在下午2点到5点,放假中的青少年只要打开电视机就能轻易地接触到这些不健康的节目,这也已经成为了一个社会问题。
另外一部分的电视直销节目为了诱导一些中年妇女的冲动型购买,向她们宣扬一些类似于“美貌至上主义”的价值观念。一些广告露骨的宣传只要外貌好、身材好,就能得到男性的青睐,如果没有外貌没有身材就会被身边的男人所遗弃。这些中国人自己看来也是低俗的、有悖于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的、与社会主义女性观念背道而驰的价值观念也让电视购物在中国饱受批评。
(2) 夸张虚假广告
另一方面,电视购物也视为夸张广告和虚假广告滋生的温床。一部分的电视直销广告中的夸张虚假广告主要有以下三大形态。第一,利用合成影像技术,让假的明星和演艺圈人士登场。虽然这是通过明星和演艺圈人士的嘴巴,来传达产品的优秀性的宣传方式,但是造假明星和假的演艺圈人士这本身就是一种欺诈。第二,盗用权威的海外大学、研究机构、科学家的名字。“哈佛大学”已经成为了中国电视直销节目中经常可以看到的大学名字了。打上哈佛大学的名字的“哈佛代高乐”只不过是一种营养补充剂,但是在电视购物的节目中则化身为了一种灵丹妙药。第三,使用夸张的形容词诱惑消费者。例如使用“对的”,“最好的”,“神奇的”,“惊人的”,“不可思的”等形容词。
3、经营战略上的问题
(1) 脆弱的商品结构与服务、暴利行为、低品质
目前在中国,‘电视直销’,”合作模式”,‘独自模式’的电视购物企业统统加起来,一共有将近400家。其中,一半以上是只销售减肥或是美容产品等一两类商品的电视直销企业。在规定的较短时间内,夸张地宣传一个产品。在一段时间以后,这个产品就消失得无影无踪,商品的质量及服务根本无法保障。韩国和美国等电视购物发达的国家也存在电视直销,可是比例非常小。但在中国,电视直销却占去了电视购物的大半江山。在90年代早中期,中国经济迅速增长,以电视直销企业为主的电视购物产业开始发展,又因为制度与法制的缺失,导致企业只追求暴利,整个产业一直以歪曲的形态发展着。
(2) 无法获得消费者信赖
中国电视购物产业的根本问题就是因为先前阐述的这些原因导致到现在为止都没有完全获得中国消费者的信赖。90年代以后电视购物作为一种新颖的营销渠道,在登场之初,吸引了众多消费者的好奇心,在一段时间内获得了很大的发展。电视直销企业的销售产品主要都是保健用品和家庭用医疗器械。其夸大夸张的广告引发的欺诈,引起媒体连续报道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的新闻,使之转变成了一个社会问题,最终导致产业的萎缩。
CSM媒体研究在2008年4月的调查显示,83.3%的中国人对电视购物的信赖度是“中等以下”。但是15岁~24岁的年轻人对电视购物的信赖度是相对而言比较高的,可以说是不幸中的万幸了。
三、结语
在过去的10年间,中国经济以平均每年10%以上的速度增长着。消费品零售总额也增长了将近3倍。流通形态也从大规模的批发零售市场、国营百货店商店转变到了以大型超市、大卖场、百货店、便利店、网上购物等为主流的新型流通形态。但是90年代就在中国出现的电视购物产业却步履艰难,从电视购物行业销售总额占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率来看,依旧停留在10年前的水平。
当然,近几年电视购物产业在慢慢消费者的信任。过去大部分企业都是一些注重短期利益的电视直销企业,而现在就和韩国的电视购物产业一样形成了由综合电视购物频道主导产业发展的态势。召开专业博览会、组织成立相关协会、在大学内建立研究所等产业自主的净化和发展的努力也一直在持续着。消费者对电视购物的信赖度也在慢慢提高,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在进一步的编制和完善中。
在这样的趋势下,笔者认为今后中国的电视购物产业应该会有以下的发展方向。第一,可以规范全盘电视购物的法律法规出台,并且管理监督也将进一步强化。当然“2005年通知”和“2006年通知”已经禁止播放消费者投诉集中的类似医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而“2009年通知”则对电视购物企业的规模及经营形态等提出了一定的准入标准。但是实际上,到目前为止,中国仍旧没有一部能对电视购物产业整体起到规范作用的法律法规。业界人士也一致认为为了提高消费者对电视购物的信赖,必须要出台能够“取精华、去糟粕”的法律。参与编制《中国电视购物行业标准》的草案的专家对草案的方向提出了“4+α”。 其中包括① 电视购物频道的规模化、品牌化 ② 电视购物企业的规模化、体制化 ③ 制造厂商的管理与扶持 ④ 制定针对电视购物节目内容和主持人的规定以及关于电话中心、物流、消费者投诉接待和处理等相关内容。在中国,与电视购物产业有着类似发展经历的直销行业也在2005年9月出台了《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并对整个产业进行着规范化的管理。
第二,拥有自主平台的综合电视购物频道将成为产业的主导。从“2005年通知”可以看出,在将近10年的时间里,作为电视购物产业主要模式的“电视直销”却与字幕广告一起被认为是“一般广告”,一并适用于广告法。另外在“2009年通知”中,“电视直销”与“居家购物”被区分。业界专家与有关研究学者也主张拥有自主播放平台的电视台或者是电视购物的专门企业应该成为产业的主导。消费者也对东方CJ购物,湖南快乐购等综合电视购物频道有着非常高的支持率。
第三,拥有自主播放平台的综合电视购物企业将继续在全中国扩大自己的事业范围。湖南快乐购只不过在播放3年不到的时间里,就已经运营着全国的31个频道,东方CJ购物也在上海、杭州等城市拥有5个频道。东方CJ还在2008年10月又进入了天津市场,成立了天天CJ购物并投入了运营。
在韩国与日本、美国等地,电视购物的销售额占到整体消费品零售总额的8~10%。但在中国仍不足0.2%。如果带有欺诈性的电视直销消失,消费者的信赖随之增高,那么以后中国电视购物的规模将变得相当大。这对正在准备进入中国的韩国企业也是一个福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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