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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世纪初的中国正在进行着一场深刻的法治现代化革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新世纪我国的治国方略和目标。
一、传统法律文化包含很多优秀成分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及制定法与民间法并列的“混合法”模式;“无讼”价值观下节约成本的社会矛盾调解机制;“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的守法观念;司法中“亲亲相容隐”的人伦主义;“慎刑恤狱”的司法人道主义;“实质正义”的司法价值取向;法律的“集体主义本位”;“为政在人”的人治观;“亲民”的政治道德观;法律语言的简洁;司法人员的人文素养;古代行政立法、监察制度及廉政建设及历史上“变法”的经验等等,这些都包含着符合现代法治的成分,经过改造,完全可以为当前的法治建设服务。
二、中国法治建设离不开传统法律文化
2.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包含着许多先进的成分,例如前述的“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将法律建立在民族的伦理道德之上,通过礼法互动来保证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实现法律的妥当性价值,更好地稳定社会秩序。传统法律文化中这样的内容还有很多,它们都是我们当前法治现代化建设的现成的本土资源,西方学者庞德曾说过,中国在寻求“现代的”法律制度时不必放弃自己的遗产。西方学者能有如此真知灼见,对于这些优秀的遗产,我们更没有理由不继承。
2.2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不能割裂历史传统。文化建设不是一项空中楼阁的事业,文化自身有历史延续性的特点,任何一国文化的发展都是在既有的历史文化的基础上进行的,今天的一切与历史传统都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文化的发展决不能割裂历史,不能完全摆脱传统。
2.3移植的法律必须经过一个“本土化”的过程。任何外来文化进入一个国家之后都必须经过一个“本土化”的过程才能被消化、吸收,从历史上看,中国对印度佛教的改造,日本、韩国对从中国传入的儒家文化、佛教、道教的改造都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这种改造是对外来文化进行过滤、吸收和选择的过程,如果没有这个过程,一种文化是不可能轻易地移植到另外一种文明里的。
对于所谓的“本土化”,按照学者的解释,一方面是指“按照本民族的特质而发展”,还指“与本国(本民族、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以及风俗习惯等密切相结合。”其主要原因是只有经过“本土化”的过程,才能使民众对移植的法律产生亲和力,便于民众接纳,减少推行的阻力。
三、法治建设中要利用好传统法律文化
3.1仔细鉴别,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内容庞杂、良莠不齐,其中包含着许多优秀成分的同时还包含着更多的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已被时代抛弃的糟粕,因此,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时,必须仔细地鉴别。对于其中的专制主义、法律工具主义、泛刑事主义等明显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内容应毫不犹豫地予以抛弃,对于其中含有的优秀成分,亦必须仔细鉴别,巧妙合理地予以运用。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我们曾有过许多失误,将精华当作糟粕予以抛弃及将糟粕当作精华而奉行的错误都曾犯过。前者如近代第一代法律家在对待传统“混合法”的态度方面,“混合法”本来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遗产,但是近代第一批法律家在西方“三权分立”思想影响下,却认为法官“援引比附”(即适用和创造判例)是司法干预立法事务,有悖原则,故对“判例法”采取否定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中国法律制度向大陆成文法系一边倒的形势。后者如从建国至今,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律工具主义”仍被许多人所奉行,将法律视为无产阶级“刀把子”的观念仍大有市场,针对社会治安的状况,隔一段时间就在全国或国内部分地区推行的“严打”竟成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种常规的手段。这种现象的存在,不利于人民群众现代法治意识与观念的培养。所有以上这些失误,都反映了我们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认识的浮浅与幼稚。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还应对传统法律文化中一些契合现代西方法律发展趋势,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西方法律的弊端而被一些西方学者推崇的内容保持冷静的头脑和审慎的态度。因为中国的情况不同于西方,中国与西方处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面临着不同的情况,在西方要避免的一些东西有时反而是我们必须学习的对象。
早在公元前3000年左右的尧舜禹时期,伴随着社会阶级的分化与国家的出现,传统法文化就在习俗文化的基础上得以产生。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显示了其鲜明特色,独树一帜。主要深受中国特殊的国情和文化传统影响,礼与法的相互渗透与结合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核心。
1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演进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源远流长,丰富多彩的,在世界法律文化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其可以追溯到我国原始社会的尧舜禹时期,伴随着社会阶级的分化和国家的出现,传统法文化也在习俗文化的基础上得以产生。
夏商周三代,在法律的精神方面,确定了“明德慎罚”的原则。要求当时的统治者要张明礼仪道德,加强犯罪预防,一实现理性结合,达到国泰民安的目的。这一时期,重视“礼治”,使得礼学文化得到了充分发展,成为“制治之源”。
西周时期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归纳出“礼以遵其志,乐以导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刑,政综合为之的法律学说。中国封建时代的法律文化,形成于战国秦汉时代,成熟于魏晋隋唐,发展演变于宋元明清,具有完整的发展命脉。
汉朝统治者总结了秦朝“二世而亡”的历史教训,确立了以“德主刑辅”为标志的儒家综合为之的法文化学说。这诠释了法律之学,已经与先秦时期自由研究方法有所不同,它受制于封建纲常礼教,听命于官方的权威说教,基本上是一种官学。唐代是以往各种法律文化的集大成者,在法学上的最大贡献是完善了封建法学体系,使封建行政法学分离出来,形成独立的分支。唐朝开元时期,在《唐律疏议》的基础上,制订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完整的封建行政法典。形成了相互分立又相互为用的两大法学分支,对后代产生了重大影响。明清之际,资本主义经济的萌芽与初步发展,影响到法学建设。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显示了其鲜明特色,独树一帜。主要深受中国特殊的国情和文化传统影响,礼与法的相互渗透与结合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核心。
2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时代特点
以宗法家族主义为本位的的伦理法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基本构成因素。在普遍重视伦常观念的中国古代社会,伦理观念形成了以权利义务为基本内涵的法律关系。之后,随着儒家思想被确立为国家的统治思想开始了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相结合的伦理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也是伦理主义的法律文化。以人本主义为基础,以家族为本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宗法伦理为核心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其具体表现是:礼法结合,以礼统法;德刑并用,以德为主;重人治,轻法治;重刑法,轻民法;皇权至上,以言代法。
中国古代社会历史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等级的长期存在和牢不可破。礼就在于通过论证等级秩序和结构的合理性,并使之固定化、永久化,礼对社会秩序的维护,是通过确立“别贵贱,序尊卑”的等级制度来实现的。强化社会政治的等级规范,是礼制的一个重要功能,以此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整合社会的目的。礼不仅是严格的政治等级制度,而且是一种严格的日常行为规范。礼确认王权的特殊地位的合法性,中国古代的思想家非常重视礼在治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3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分析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因素丰富多彩。如:人治观念、皇权思想,以言代法,封建等级观念,特权思想,司法与行政合一等,这些因素与现代法治格格不入,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彻底根除。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的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许多积极因素并未失去其价值,值得我们继承与发扬。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于我们了解中国的国情,深入研究法学理论,挖掘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促进当今法文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1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人文精神
中国文明具有人文性的特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人文精神,人文精神必然含有对个体人格价值的尊重。他所肯定的是群体而不是个体。个人价值收到了身份,性别,血缘等级的严格限制,个人权利相对于义务是第二位的这是我们认识中国传统文化应当考虑的。人本主义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体现在法律领域,就是主张立法、司法都以民为本。早在两千六百多年前,管仲就明确提出:“下令如流水之原,令顺民心”,“俗之所欲,因而予之,俗之所否,因而去之”。包拯说:“民者,国之本也”。他主张立法当以便民为本。这种以人为本的基本价值观念,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并不过时。我们知道,法是由一定的生产方式产生的需要和利益的表现,同时也是对人们的各种利益和需求进行调整的重要手段,社会主义法以确认、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根本目的,因此,在法律实践中,必须时刻关注和尊重人的需要,既不能无视民众的需要,也不能强迫民众接受他们所不需要的东西。
3.2 礼法的相互渗透与结合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核心
在古代中国律多指制度规范,法的价值剥离为礼,于是礼就成为了中国古代法律所追求的目标。以礼为主,礼法结合是中国古代刚柔相济的管理模式。在实践中,中国古代管理者发现礼治并不是完美无缺.礼治必须得到法治的配合,才能刚柔相济,相得益彰,相辅相成,二者成为中国古代管理的两根支柱。同时强调礼治居于主要地位,是仁治的基础,法治位于次要地位,是以弥补礼治不足。所以,礼是一种“序民”的“度量分界”,是一种所谓“不以规矩不成方圆”的“经纬蹊径”。社会安定,政治稳定,则偏重于礼治;若社会动乱,政治不稳定时偏重于法治。礼治是基础,是前提,礼治必须有法治的配合。礼由氏族社会一般的祭祀习惯,演变为中国古代法的精髓是古代由具有极强血缘关系合为一体的家国相通统治模式的结果,也是数千年立法、司法的实践、选择的结果,“礼”蕴涵的天人合一,重教化,崇尚自然,圆通、和谐的特征,至今闪现理性的光芒。
4 结束语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历经几千年积淀而成,在构建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过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需要批判,也要继承,要吸收中国产同法律文化的精华,去其糟粕,我们既要实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化价值体系的转化,也要警惕西方的文化霸权。这是我们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和实践中需要特别注意的。
参考文献:
[1]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第二版.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
二.浙江省温州市:推进法人治理结构改革
作为浙江文化系统首家成立理事会的单位,温州市图书馆对推动全省文化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工作发挥了积极示范作用。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理事会理事面向社会公开招募。为了真正吸纳社会人士参与图书馆管理,温州市图书馆以面向社会公开招募的方式吸引各阶层市民代表加入理事队伍,以确保理事会成员结构的多元性、来源的广泛性、身份的公开性和公众的参与性。二是理事会理事中社会代表比例大。在理事会全部13名理事中,通过社会公开招募的理事占到了10席。这不仅是温州市图书馆在理事会改革工作中对自身的一大突破,也是目前全国文化事业单位推进法人治理结构改革进程中的一大突破。三是由社会公开招募的理事代表担任理事会理事长,主管部门委派代表与图书馆代表不能作为理事长当选。四是理事会在图书馆建设发展规划、重大项目、重要服务、大项经费开支、薪酬分配等事项上享有重大事项决策权。通过以上四项突破和创新,温州市图书馆实现了政府与图书馆的“管办分离”,既保证了政府作为公益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出资方对图书馆的有效领导,也实现了图书馆利益相关群体的共同治理,同时也激发了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积极性。
三.佛山市顺德区:建立法人治理结构
在学习和借鉴香港、新加坡等地法定机构的成功经验和管理精髓的基础上,顺德在整合区文体旅游局部分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以及区文化馆、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顺德演艺中心等机构职能基础上,成立了顺德区文化艺术发展中心,使得政府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不同主体,在社会管理中的职能定位更加准确,权力责任更加明晰。其主要做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重新定位政府职能。按照政府瘦身、社会参与、权责明晰、协调共治的原则,明确政府部门主要职能是制定政策和监督执行,将一部分操作性、事务性的工作交由法定机构去承担。改革中,区文体旅游局将多项公共服务职能转移给区文化艺术发展中心。二是规范事业单位管理。顺德区文化馆一方面作为事业单位长期存在,另一方面也建立起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明确与政府部门的权力责任边界,形成“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局面。三是盘活区属文化设施。通过法定机构改革,赋予了顺德演艺中心独立法人地位,按照“政府部门指导+公益性演出为主+市场化运作配套”的定位,自主开展经营管理。通过改革,顺德区在普及推广全区文化艺术、打造文艺精品、培养文艺人才等工作方面,取得了良好的开端。顺德区文艺演出和培训数量显著增加,公共文化服务效率明显提高,文化资源配置更贴近社会需求。
第一,我国所建立起的环境友好型社会方面的法律等都有一定的纰漏,在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等方面都不能做出更为严谨的管理和制约,严重降低了资源的利用率,影响了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违背了我国一直秉承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另外,我国对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的保护程度仍然不够,法律的制约还不成熟。这些都将会导致我国法制建设不能得到更大程度的提升,严重阻碍了我国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
第二,我国在对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法制建设主体认识程度不够,无法在对建设主体的教育以及培训等方面进行十分严谨的工作,这就可能会导致我国对法制建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能进行地更为彻底地解决,在建设过程中出现更多的隐患,不利于我国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法制建设。
第三,在进行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所建立的法律以及其他制约性法制等都对我国环境等方面的建设提出了较为明确的措施。然而,这些法律并没有将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建设提升到较高的法律地位上,这些都不能使得环境资源等方面的发展利用率得以提高,同时也使得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法制建设受到较大程度上地影响。
二、解决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法制建设中问题的主要措施
在进行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法制建设过程中,由于我国的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各种处理问题的方式、制约问题的法律规定等都还不成熟,造成了一些问题的出现。因此,为了能够更加方便、快捷地解决建设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法制建设,寻找出一些解决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法制建设中问题的措施成为了一项较为重要的任务,这些主要措施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相关部门要建立起适当的法律法规,确保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法制建设得到更大程度的提高。我国进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就是为了能够充分体现我国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在法律方面做出较为严谨、科学的工作。我国需要在自然环境的整治方面做出较为完善的法律制约,促进环境的科学发展,确保环境清洁卫生。另外,我国还应在对自然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方面做出更为严格的法律制约,确保自然资源得到更为合理的利用,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这些都将会使得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法制建设得到更为科学、合理地发展。
第二,我国要注意对国际上在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发展建设方面有所成效的建设经验等进行适当地吸取,摒弃较为落后的建设发展模式。在建设的过程中,需要时刻明确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法制建设的主体,确保建设能够得到贯彻落实,避免影响了我国社会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发展。另外,在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法制建设中,我国还要对相关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技能的培养,促进我国在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法制建设方面的发展。
第三,我国在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过程中,需要在法律等方面进行适当的修整、完善。相关部门可以制定出适当的奖惩制度等,对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进行科学、有效地指导。同时,我国还应当注意避免国际上阻碍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法制建设发展的文化的影响,建立健全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法制,确保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立。
2、用人单位招聘工作中的法制化缺失随着社会竞争的加剧,越来越多的大小企业兴起,因此企业的发展水平和企业的资质水平也出现参差不齐的状态。不同的企业在大学生招聘中的用人观念和法律意识也是不同的,由于学生缺乏对自身合法权益保障的武器,一些企业或用人单位便凭借这一点,显性或者隐形地侵占学生权益。如劳动合同的不平等设置、各种陷阱如试用期延长、收取培训费以及随意调动和开除大学生等现象。这些缺乏法制化招聘工作尤其在一些小中型企业较为常见。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淡薄,生活经验缺乏。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淡薄,是一些用人单位肆意谋求自身利益,侵害大学生权益的主要原因。用人单位对就业法律法规认识不够或者道德的缺失。政府和学校维护大学生就业权益的手段缺乏。学生遭遇就业纠纷时,学校或者政府不能提供有效的帮助,学生很难从政府或者学校得到实质性的帮助。
3、人才市场大学生就业中的法制化缺失人才市场也是大学生获得工作机会的一个有效途径,随着人才市场的不断发展,人才市场逐渐发展成为一个非公有制单位,成为大学生就业中值得信赖的就业平台。但是人才市场在就业工作开展中,仍然出现一些法制化缺乏的现象,如人才市场仍然出现一些骗子公司或者用人单位的虚假宣传等,对大学生的就业产生严重的影响。其次,人才市场在法制宣传上,也存在着只注重形式的现象。出现此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人才市场对于法制意识的不重视,在招聘程序上不规范,对用人单位的资质审核不达标以及对人才市场的相关制度没有进行严格的监管。
4、大学生自身法制化意识缺失大学生自身法制化意识的缺乏,不只是体现在用人单位的选择上出现不清晰的现象,还体现在对就业法律的关注程度上。很多大学生在就业工作中,过于注重高薪,低工作量或者过于注重工作机会的获得而缺乏对公司的长远发展的考虑。其次,大学生在就业中的法律意识也比较淡薄,由于社会的一些不良思想,也让大学生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质疑,在遭遇就业纠纷时,很难意识到要用法律维权。
二、实现并加强大学生就业法制化的有效措施
1、政府部门的相关措施政府在对社会市场经济进行调控时,相关部门要重视对大学生就业合法权益的维护。因此,政府需要加强监督力度,对用人单位的用人制度进行严格的规范,在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等方面,对用人单位进行落实,保证用人单位与就业的大学生签署合法的合同,对大学生的合同和档案进行统一管理。另外,政府要对侵犯大学生合法权益的单位进行严厉打击,让用人单位了解违法用人的后果,同时也让大学生树立维权的意识,让大学生在就业中遭遇不公平待遇时能够自主举报和投诉。最后还可以通过对用人单位建立统一的考评制度,来完善对用人单位人事管理的监督。
2、高校部门的相关措施高校法制化的加强需要通过三个方面展开,首先是要以提高大学生就业质量为就业工作重点,因此需要高校就业指导部门加强对大学生就业中的法律问题的重视,建立新的就业指导观。其次则需要高校对大学生就业建立实质性的法律援助机构。高校需要配备专业的法律人才队伍,为大学生就业维权提供法律上的帮助,为大学生主持公道。最后,高校则需要在就业指导工作开展中,加大对就业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培养学生就业法律素质。大学生自身方面的措施大学生在大学学习中,要树立法律意识,自觉学习相关法律,对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要进行熟悉和了解。另外,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要学会认清用人单位的资质水平,在入职前对自身利益要有一定的认知,在遭遇就业纠纷时,也要学会利用法律武器来保障自身权益,不能忍气吞声。
改革开放以来,各类文化经营活动蓬勃兴起,逐步形成了演出、娱乐、音像、电影、文物、艺术品、网络以及出版物在内的文化市场,极大地丰富了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为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相继成立市场监管机构,建立监督检查队伍,行政执法力量不断壮大。根据国务院确立的职责分工,文化领域的行政执法职权经多次调整后已基本理顺。尽管文化领域执法人员整体数量不少,但未能形成有效合力,各个执法部门均感觉本部门或本系统执法力量薄弱,行政执法成本偏高。在此情况下,探索和创新全新的行政执法模式,全面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势在必行。
为了缓解文化领域行政执法方面的突出问题,部分地区都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联合执法模式,即在特定时期或阶段,抽调不同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力量,针对特定问题,统一行动,集中查处。其特点是联合形式比较松散,查处行动主要采取运动战方式,具有较强的临时性。这种方式在文化市场发展的初期曾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其缺陷也比较明显,主要是联合执法在主体、权限、方式等方面大量存在交叉、重复,无法维持经常化的监管,执法成本高昂,监管对象也可轻松逃避集中查处,不适宜经常采用。另外,运动战的方式容易引起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的不理解甚至反感情绪,往往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严重损害执法的权威性。实践证明,这种模式无法应对日益复杂的市场变化,不能适应监管的需要。
行政处罚法颁布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原则确立。在国务院法制办、中央编办的指导下,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全面铺开。试点主要采用三种模式:即以深圳为代表的文化领域内设综合执法模式;以上海为代表的文化领域独立综合执法模式;以沈阳为代表的不同领域合并综合执法模式。各种模式各有特点,试点成效也各不相同。而且,试点的执法领域多、范围广、跨度大,涉及的法律法规过多,实际上执法力量分散,反而削弱了行业管理的力量,造成政策与执法上的相互脱节,日常监管相对淡化。
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对于改进行政执法现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深圳、上海、沈阳以及其他模式的运用和创新,为在文化领域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创新行政执法管理体制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也积累和形成了一定的经验,值得其参考借鉴。
结合文化市场的特殊属性及执法队伍建设的现状,笔记认为,文化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应当在坚持一定原则的基础上,采用相对独立综合行政执法模式。
第一,合理配置、运转协调的原则。综合的领域不宜过多,集中的执法职能应当在管理客体和对象上具有一致性,以在相近相通领域内调整为宜,而不宜与差别较大的其他领域简单合并。同时,集中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主体层级也不宜过多,以设置市、区两级执法机构较为合适,省级执法机构主要负责对辖区内的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防止怠于职守、权力滥用以及违法执法等现象的发生。只有合理配置执法职能,综合行使执法权的机构才能运转协调,节约成本,提高效率。
第二,积极稳妥,审慎推进的原则。综合的项目不宜过多,一步到位的做法,容易考虑不周,产生负面影响。集中的幅度也不宜过大,一般以集中3至5项最为适合。这样既能做到审时度势,把握时机,坚定不移地迈出改革步伐,又能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审慎地推进改革。
第三,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的原则。试点的地区以独立性较强、地域性相对集中的城市为妥,辖区内农村面积过大的不宜纳入试点的范围。试点一窝风,项目全面上的做法不符合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初衷,也无益于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只有从实际出发,立足于实际情况和需要,有针对性地推进试点工作,才能事半功倍,不走弯路。
第四,统筹安排,综合考虑的原则。试点中,要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与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要把综合执法改革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结合起来,综合考虑,逐步实现政策制定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监督处罚职能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离,以利于形成有效监督制约机制。
一、法治国家内涵的发展与社会权的法律保障
法治是现代国家所普遍推崇的一种社会政治目标。法治相对干人治,早在两千多年前就被提出。古希腊柏拉图主张实行“贤人政治”,实行人治。亚里士多德则认为“法治应当优干一人之脑,法治是治理国家之根本。法治国家的概念,则是到了18世纪末19世纪初才被人们所提出。从那时起到现在,法治国家的内涵,适应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变迁,不断地丰富和发展。
19世纪中期,德国学者Stahl认为,法治国是依法律的方法,正确规定井确保国家作用的方向与界限,以及市民自由生活的领域。所以,法治国不仅是现代的特征,并且是国家发展的原动力。[1]在这一理论中,法治国并非国家的目的和内容,而是实现国家目的的方法和手段,因而被称为“形式法治国”的理论。形式法治国的作用,在干确保国家作用的合法性。然而,这一法治国的理念,在20世纪上半叶的德国,却被以希特勒为首的德国国家社会党所操纵,成为其肆意践踏民主与人权的工具。干是,实质法治国和社会法治国的理念应运而生,从而赋予法治国思想新的生命。实质法治国理念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对公民基本人权的切实保障,要求国家权力的行使,要受到某种最高法原则以及法价值的拘束。社会法治国的理念,是伴随着。“社会国家”理念的形成而出现的。社会国家是指国家放弃对个人自由不干预或放任的原则,为某种积极目的而行动,进而形成社会经济秩序并为管理主体的国家。社会国家的目的有二:一为实现社会正义,即扶助弱者、抑制强者,对社会不平等做某种程度的调节,使每一公民能获得某一相当水准的经济和文化生活能力;二是致力干公共福利,即为社会公众谋取最大物质的乃至精神的利益。因此,社会法治国最核心的理念就是国家权力对干公民生存权及享受健康文化生活的积极保护义务。
社会法治国之下的实质法治国,是以矫正以往形式法治国过干形式性,忽略人权实质保障之弊端,致力干国民福扯以求社会国家的实现为目标的。社会法治国要求在立法、行政等方面发挥国家对干国民的积极义务。在立法上,要求“立法者的功能,是创造井维持符合干人类尊严之法律。这一尊严,不仅要求法律承认私法上及政治上的权力,而且要求国家机关提供必要且足以发挥其职能的社会、经济、教育、文化各方面之设施。”[2]
我国经过多年的社会主义实践,提出了依法治国,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赋予了法治国家新的内涵。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1999年宪法修正案中明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规定在宪法第5条中,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固定下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在‘一切权力属干人民”的前提下,立法真正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行政在法律的规范和监督下进行,司法实现公正和独立,从而使人民的权利和利益得到最充分的法律保护。
法治国家内涵的发展历程昭示了现代法治的核心精神:对基本人权的尊重与保障。而对基本人权的尊重与保障必然要落实到对公民生存权、社会权的保障之上。
法治国家的至高法典是宪法,宪法中所体现出的精神和原则也是一国法治精神之所在。现代法治国家的宪法首先确立的是公民的自由权。自由权是一种与“夜警国家”①和自由国家的国家观相对应的基本人权。要求国家对所有市民社会社会生活的自律性领域,不加侵扰和干涉。而社会权则是与福利国家、积极国家的国家观相对应的一种基本人权。自由权是在公民自由的范围内要求的国家不作为的权利,而社会权则主要是在社会上对经济的弱者进行保护和帮助时要求的国家作为的权利。自由权和社会权共同构成了现代法治国家所保障的两大基本人权尸]现代法治国家对公民的基本人权保障有尊重、保护、促成与给付的义务。尊重和保护的义务体现在法治国家所赋予的公民的自由权之上。但构筑起全部自由权基础的财产权和契约自由对不拥有财产的人来说,无异干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画饼充饥般的存在。即使对有产者来说,自由权导致的也有可能是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扩大。因此,仅仅靠一种抽象的法律上的自由权体系,己经不能保证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应有的尊严,还需要国家进一步发挥其促成与给付的职责与义务。作为对此的一种补充,旨在具体地保障个人现实生活的社会权则成为法治国家公民权利的另一大支柱,成为对自由权的补充。保障个人在自由经济市场的安全固然是国家的职责,但现代社会更重要的是国家应对个人或家庭在进入自由竟争的市场前不平等地位加以改善,还必须努力调和因不同的权利分配、财富不均、教育高低所产生的矛盾。因此,在一定意义上,通过法治所确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就构成了对财产权和契约自由的有效补充,它们相互衔接,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社会财产的法秩序。为了确保自由权体系能够存在下去井且能够有效地发挥其自身的作用,社会权就成了对自由权的一种补充,承载着保证一种有效的法治秩序的职责。
现代法治理念以保证公民基本人权为核心,而在现代社会中,一定的财产是人们生存、发展以及参与社会活动的基础,在现代社会中,无财产即无人格。因此,保障每个公民都能够拥有可以维持最低限度生活所必需的财产就成为公民的最基本人权。宪法作为法治国家的至高法典应该对此做出纲领性规定。我国宪法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倩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有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这些纲领性规定,使得公民的作为一种政治宣示性的社会基本权利得以纳入法制的轨道,转化为一种社会权。然而,仅仅停留在这种纲领性的规定之上而没有一系列部门法的具体落实,公民的这种权利仍然会是形同虚设。因此,社会保障法就是规定国家应给予公民如何的积极给付的一系列实体性规定,其基本做法是以一种再分配的交换形式,结合政府部分贡任,以实物、现金转移的供给或者提供各项福利服务,以确保公民基本生活的需求。
二、法治国家的正义观与社会保障的正义基础
自有法律以来,就产生了对法律的种种阐释。其中公平正义的观念是始终与法律联系在一起的。“ins”这个拉丁词,据称就是源昏“iustum”(正义),而不是源良“iussum”(命令)。亚里士多德说过:“法治应包含两层意思,己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4]时至今日,这一关干法治的论述仍然构成现代法治国家的核心观念,一部“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本质上也应该是一部合乎公平正义观念的法律。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正义的表述是:“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西塞罗曾将正义描述为。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人类精神意向”。[5]给予每个人应得的东西的意愿乃是正义概念的一个重要的和普遍有效的组成部分。然而仅有这种意愿本身并不足以使正义在社会中得到实施。托马斯邓可奎那进一步发展了正义的含义,明确指出除某种精神倾向之外,正义还应该含有一种行为方式,而这种行为方式,就是通过法律的控制。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中,庞德写道:“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多重的意念和愿望,而且大家都希望满足之。人口数量极大,地球却只有一个。每一个人的愿望总是与其邻人的愿望相互仲突或相互重叠。因此,人们不妨以为,就产生了一项艰巨的社会工程任务。这是一种创造生存必需资料、满足共同生活在一个政治组织社会中的人们的各种意念和愿望的方法。即使它无法满足人们对它的一切期望,至少也尽可能地达到这个目的。我们所说的法律之目的是公平,其含义正在干此。……我们得出了这样的概念,即最大限度地满足人类的愿望和意念。在社会控制中,在法律中,我们所应做的,即对哲学愿望、意念、需要进行尽可能的调和和调节……"[6]因此,一种制度和一部法律,只有能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它才是正义的。对干法治国家而言,必须承担起达到正义的使命,换言之,正义是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
正义可以分为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形式正义要求“同样的倩况应该同样地被对待”,是以一种最低的道德规则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人,但这种规则的被执行,不能保证必然产生正义的结果。而实质正义则将社会中利益或者负担分配通过各种社会制度达成,井要求针对各种特殊倩况予以权衡考量,由干是有关社会资源的分配,所以也称之为。‘分配正义"或。’社会正勿。社会国家以分配的正义或社会的正义为基础。社会正义谋求经济、健康卫生、文化等方面的正义,以打破抽象的平等而创造出具体的平等。
在形式正义的法律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的人的身份、地位、经济状况、劳动能力、健康倩况如何是丝毫不被考虑在内的,“人”由一个活生生的社会中的人成为一个被剥离掉各种社会存在和社会角色的抽象的人。因而,这种不考虑。人"的社会存在的形式正义对减少社会不平等起不到任何作用,“实际上,与法律如何规定毫无关紊的补会她仿永近县不平等的法律对入的一视同仁,在权力、智慧、个人幸福等实际上的不平等状况下,只能使不平等变得大经地义,甚至加深这种不平等。”[7]一种形式上的正义可以被用未维持现状,但也只是当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在理论上达到最大限度的合理状态时,才有可能。当社会需要的不仅仅是形式的正义,还需要实质的正义时,回应社会的这一需要,社会保障应运而生。社会保障以分配的正义为基础,通过对形式平等的矫正,使社会达到实质的公平正义。
社会保障的推行,将社会资源与财富作适当再分配,以满足需求,特别是满足在社会上居干劣势地位者的需求。社会资源应该以什么样的方式再分配?分配给谁?根据什么来分配?分配如何达到公平的结果?这些问题都是通过社会保障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和设计来解决的。通过社会保障制度的再分配,达到了这样一些效果:第一,垂直式再分配效果。就社会保障资金来源而论,高所得者的负担应该比低所得者重,而社会保障的给付是对低所得者更有利,因此,再分配会造成高所得者对低所得者的所得转移,使低所得者获得社会的照顾,达到再分配的效果。第二,水平式分配效果。医疗保险给付是健康者对伤病者的所得转移;养老和退休金保险是年轻人对老年人的所得转移;失业保险给付是就业者对失业者的所得转移。社会保障中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同一所得阶层间发挥所得转移效果。第三,时间的再分配效果。社会保障还基干世代互助的精神,由工作的一代对退休的一代、尚未工作的一代,进行时间性所得再分配。[8]毫无疑问,这些效果的达成,可以在经济收入和财产权上调和不平等现象,达到社会正义的目的。可见,当惟有通过社会保障方能达到法治所要求的实质正义时,社会保障必然成为法治国家的内在需求。
三、社会保障法制化的必要性分析
法治国家的目标,需要通过各种具体法律制度的运作来实现。现代意义的法制,就是指在一个政治国家中,把国家的事物制度化、法律化,严格依法办事的一种原则。在法制的原则下,要求国家立法机关制定较为完备的法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因此,法律制度是法治理想实现的重要基础。
法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是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工具[9].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固然有其内在的价值和规律,但在现代社会,它更多的是作为社会秩序的调节器。法对社会关系的调节作用,是法存在并发展的重要价值。如果将权力和权利视为一种社会资源,法律则是一种特殊的资源配置机制。一切法律规范都是关干权利义务的规范,相应地,一切法律关系都可以用权利义务的模式未加以表述,法律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对干权利义务的一种确定性分配。社会保障也是一种资源配置手段,它是为了矫正形式平等的缺陷,保障公民基本社会生活而对社会资源的一种再分配。将社会保障纳入法制化轨道,通过法律实施社会保障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就是将对社会资源的再分配以权利义务的形式确定下未,这样可以更加稳定、公平和有效地达到社会资源的再分配效果。
首先,由干法律对权利义务的资源配置作用,只有通过法制化,才能使社会保障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职贡明晰化。没有成为国家法律之前的社会保障,只能是国家的一种政策和措施。对干仅停留在国家政策和措施层面而未上升到法律层面的社会保障而言,公民所享受的保障不是权利,国家对公民的给付也不是义务,充其量是政府的一种福利和慈善。如果对公民的保障不是基干公民的权利,国家也就没有对公民给付的义务,那么对干公民未说,在未得到保障之时,也就缺乏向国家要求的正当根据。如果公民缺乏对国家的这种请求,社会保障对公民就不能起到真正的保障作用。而将社会保障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以法律上权利的形式赋予公民社会保障权,以法律上义务的形式规定国家和社会对干公民保障的职贡和义务,公民就享有了在国家不作为或不适当作为时对国家的一种请求权,这种请求权的根据未源干社会保障法的规定。此时的社会保障就成为公民的法定权利而不再是政府的施舍或慈善。也惟有成为公民的法定权利,社会保障才能起到真正的保障作用。只有通过法律的形式赋予公民社会保障权,才可以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防止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任意变更和侵害。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其主体是广泛而确定的,需要立法将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定下来。作为现代国家来说,是社会保障的贡任主体。从维护社会正义出发,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是现代国家的责任,国家有贡任向社会弱者乃至全体社会成员提供有保障的和安全的生活,社会保障是达到此目的的必要手段。因此,国家必须出面来举办社会保障,井拿出财政收入的相当部分未支持社会保障的运作,这是现代国家的一个基本职责,也是国家的法定义务。同样,国家也可以从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获得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减少因贫困和社会动荡所产生的社会成本。作为雇主未说,也是社会保障的责任。法律明确规定了雇主负有为其雇员缴费的义务,否则要负相应的法律贡任。从另一个角度看,雇主通过为雇员缴费,实际上是将一部分本应由雇主承担的劳动风险转移给社会了,这也使得雇主因此而受益。而作为社会普通民众来说,既是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更是社会保障的直接受益人。在一些社会保险项目中,通常劳动者也是缴费的义务主体,但缴费后可以直接获得利益,如在在职期间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后可以领取养老金。缴纳医疗保险费后,患病时可以获得医疗补助,缴纳失业保险费后,失业时可以获得失业救济金等。
其次,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可以使社会保障主体的权利义务获得一种确定性。法治国家的原则之一是要使法律获得普遍性的服从,为达此目的,法治国家的法律必须具有一种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品格,不能朝令夕改。通过立法,将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未,这些制度也就具有了可以连续实施的生命力。与此同时,透过这些稳定的、不会轻易被变更和取消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社会保障主体对干自已的权利义务就有了一个明确的预期。这种明确的预期会有效地减少社会保障各项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纠纷和摩擦,使制度在社会中的运转更加自如。例如劳动者是缴费的义务主体,当劳动者对缴费后可享受利益有了明确的预期以后,劳动者对干自已现在的义务会有一个更正确的价值判断,建立在这个价值判断上的义务会得到更好的履行,从而使权利义务,环环相扣,进入良性循环的状态之中。
再次,基干法律的正义价值,可以使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更为公平合理。正义是法律的价值,法律的目的之一就是追求公平正义。在现代国家法治精神之下,一项法律的制定过程,往往就是对某一个制度理性思考的结果,它要求对一项制度从设计到具体措施的实施,都有经过严密的考量,要顾及社会各个阶层的利益,使通过法律反映出来的一项制度能够真正蕴含社会所公认的准则与价值。“法律目的的权威性和法律秩序的整合性来自更有效率的法律制度的设计。”[10]因此,只有通过法制化,通过法律所追求的正义与公平,才能使社会保障制度更趋干完善与合理。
最后,只有通过法制化,才能使社会保障制度有效地运作。法律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强制性,法律制定后,需要通过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其有效地实施。当社会保障体系被确定下来后,就需要借助法律的强制性未保证其有效地运作。社会保障的运作是一个巨大的社会工程,包括缴费体系的运作、支付体系的运作和基金安全的运作。对干依法负有缴费义务的主体,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不得拒交或欠交澈会保障经办机构必须按法定标准及时地将各项社会保障费发放到受益者手里,不得延误或任意地减少;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运作,主要是要求对社会保险基金在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投资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这要求必须通过法律的监控和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来实现。社会保障基金是一笔庞大的资金,这笔资金的运作是否得当,直接影响到社会保障制度是否能够正常运行。因此,只有在法制的环境下,才能使社会保障有效她运行。
①夜警国家政府的任务只限于:(1)保护国土不受邻国侵略;(2)在国内维持正义应定秩序,保障私人财产不受他人侵占;(3)举办私人所不能的公共事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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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是以实验为基础,研究物质的组成、结构、性质及其变化规律的自然科学。在化学知识中,许多知识如化学概念、基本原理、元素化合物性质等,都是通过化学实验而获得的。因此,在化学学习中必须学会对实验进行正确的观察,并在观察的基础上根据实验现象得出结论,从而掌握化学知识。那么,如何正确观察实验、在实验观察过程中应该注意一些什么呢?
首先,应明确实验目的,确定实验观察的重点。
设置课本实验的目的在与实现某一学习目的,实验目的决定了实验观察的重点。只有明确重点观察的内容,抓住本质的现象,才能有效地观察,有效地学习。如在初中化学〈序言〉课的实验,所设置的几个实验都是为学生顺利理解和掌握物理变化和化学变化而设置的。因此,观察的重点应放在反应前后物质是否发生质的变化,从而确定变化属于物理变化还是化学变化。如镁带的燃烧实验,观察的重点是镁在燃烧后的产物的性质和镁带有何本质的不同,确定反应是否新物质生成,从而判断该反应是否属于化学变化。而不能仅仅注意实验过程中的“发出耀眼的强光,放出大量的热”这一非本质的现象。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实验的目的——掌握物理变化和化学变化的实质。
其次,明确观察的要素和程序,全面、有序地进行实验的观察。
对于实验,特别是一些过于复杂的实验,往往存在多个实验观察的要素,实验过程中必须全面、有序地进行观察,才能实现实验教学的目的,从而深入、全面地掌握化学知识。
那么,如何有序地、全面地观察化学实验呢?
第一阶段(实验前)——观察要素为:1、反应物的物理性质(如反应的颜色、状态、气味等);2、反应条件(如是否加热、通电等);3、反应装置(用什么作反应器具、装置有何特点等);4、*作顺序(如何组装实验装置、添加药品先后顺序如何等);5、其他(如药品的用量、实验注意事项等)。
第二阶段(实验中)——观察要素:反应过程中的主要现象(如是否有颜色变化、是否有气体生成、是否有沉淀析出、是否发光、放热等)
第三阶段(实验后)——观察要素:1、是否有新物质生成?2、新物质的颜色、状态、气味、溶解性等;3、仪器拆分顺序;4、仪器整理等。
随着实验的深入和知识水平的提高,越来越要求学生能够深入全面地进行实验的观察,全面掌握化学知识。如果不能全面地进行实验的观察,往往会因为观察的片面性而导致种种问题,如无法获得全面的知识。更为严重的是在实验具体*作过程中,可能回导致失败或危险,如加热固体药品时,试管口为向下倾斜,导致试管破裂;用氢气还原氧化铜实验时,如果不遵循实验前先通氢气一段时间后再后加热、实验后先撤酒精灯一段时间后再撤氢气的顺序,必然导致实验失败和危险(爆炸)等。
第三、协调多种感觉器官。
实验现象的观察,往往不仅仅依靠眼睛观察来完成。在很多实验中,还需要借助手、鼻等感官。如第一章关于硫燃烧的实验中,除用眼观察之外,还需借助鼻闻(二氧化硫的气味)、用手摸(摸集气瓶感觉热现象)等。只要这样,才能全面获得感性的材料。
此外,实验现象的观察过程中,还要克服下列不良习惯:1、只注意强烈刺激作用的现象,而忽视其他现象;2、由于不能高度集中注意力,忽略了稍纵即逝的现象;3、只注意观察实验过程中的现象,而忽略对实验*作顺序、装置特点的观察;4、只观察不思考等。
化学学习方法之二
专题三:学会加工
加工,指的是对所感知的事物通过特殊的思维方法对获取(感知)的饿信息进行处理的过程,其目的在于是新知识与已有的知识取得联系,增进对新知识的理解。加工在学习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高效获取知识的基本条件之一。
对信息加工的重要方法有:1)类比法;2)比较法;3)质疑等。在学习过程中必须学会这些策略,从而顺利实现知识的学习和掌握。那么,在学习过程中如何类比、比较和质疑呢?
第一、学会类比
类比是根据两类或两个事物之间某些属性上的相同或相识所作出的一种推断。这是加工的重要方法。它既可使抽象的内容具体化、形象化。也可使陌生的事物熟悉化,从而实现对新知识的掌握。这种方法在学习中广泛地得到应用。如在高一学习卤族元素极其化合物性质知识时,抓住该元素所具有的共同特征:核外最外层电子数相同,均为7个,从而类推出它们的单质及化合物在化学性质上具有与Cl2与及其化合物相似的化学性质,从而顺利实现卤素其他元素对应单质及其化合物性质的学习。这里应该注意的是:1)要考虑不同事物之间的可比性。即善于发现事物相同或相似的本质上属性,只有本质上属性相同或相似,才能作出类比;如卤族元素原子最外层电子数相同这一本质属性,为卤族元素及其化合物之间的类比提供基础。2)要注意类比的或然性,正确类比,防止类比的负迁移。换句话说,就是在抓住事物共同属性的同时,也应注意差异性一面。如卤族元素原子最外层电子数相同,但由于其电子层数不一样,因此其化学性质上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例如,不能有Cl2+H2O==HCl+HClO类推出F2+H2O==HF+HFO等。
第二、学会比较
中图分类号:G30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1.06.025
科技文化建设现在正越来越引起人们关注。为更好地建设和发展我国的科技文化,我们有必要弄清科技文化的发展机制。
一、科技文化发展的内部机制
(一)科学技术知识的积累和革命
科学技术作为一种文化包含诸多内容,从文化的视角看,科学技术是由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技术活动、科学技术方法、科学精神、科技道德、科学技术体制等因素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所构成的一个有机的动态系统。其中,科学技术知识体系占据核心地位,其他因素或者是以科学技术知识体系为基础产生起来的,或者是为科学技术知识体系的产生和发展而服务的[1]。因而,科学技术知识体系的进化是科技文化进化的重要源泉,而科学技术知识体系的进化无非是通过知识的不断积累并在集聚到一定程度时发生革命来实现的,因此 我们可以认为科学技术知识的积累和革命是科技文化进化的重要内在机制。普尔曾对直线式积累的科学发展模式提出质疑,认为,科学发展的历史就是大胆地提出假设,通过证伪,然后理论的过程,科学知识的增长就是不间断地革命,通过从问题开始,经过试探性理论,又经过批判性检验、排除错误,进而提出新的问题等环节循环往复而不断前进的。历史主义学派代表人物库恩则提出了既不同于传统“渐进积累”模式,也不同于波普尔的“不断革命”模式的新的科学发展模式:前科学常规科学反常危机科学革命新常规科学……。其中,前科学时期,各种理论、观点、假说相互竞争,但没有一种在科学共同体中得到确认。常规科学时期,是科学共同体在范式指导下不断积累知识的时期,通过常规研究,不断验证和发展范式,为新观念、新理论的突破奠定基础。科学革命时期,出现了与范式所预期的不相符合的反常现象,当调整范式不能解决反常的问题时便出现危机,这时原有的范式便受到质疑,科学革命从此开始。这些多种多样的科学发展模式,虽然各自本身都有一定的缺陷,但它们或肯定科学发展中存在积累,或肯定科学发展中存在革命,或既肯定有积累也肯定有革命,反映了科学发展的实际,也在一定程度上表征着科学知识的积累和革命是科学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机制。
(二)科学技术各门学科的相互融合和渗透
科学技术知识体系按照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领域的不同可划分为许许多多不同的学科。由于自然本身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因此,科学技术的各门学科也应该是相互联系的,彼此之间会发生相互融合和渗透。这种融合和渗透不仅加强各学科之间的联系,使各门学科密不可分地构成一个严密的知识网络系统,而且会导致新的学科产生以及出现新的科学技术生长点,从而促进科学技术的进化。从科技史来看,近代科学从古代自然哲学中独立出来而获得独立发展时,刚开始只有少数几个学科,且各门学科彼此是互相隔绝的,彼此有十分明确的界限,各自划定了严格的隶属自己的研究范围。但随着人们认识的深入,各门学科的界限开始被打破,各门学科不再有严格的研究范围,各门学科间的融合和渗透逐渐成为科学技术的主旋律,科学技术发展的繁荣期也随之来临。及至现代科学技术,学科间融合和渗透的趋势更是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也就在更高的水平进化。学科融合渗透机制具体有多种表现形式――可以是一个学科借用另一个学科的某个概念,也可以是一个学科借用另一个学科的某种方法,还可以是综合运用各门学科知识研究综合性的问题等。学科融合渗透机制发生作用导致的结果也有多种――可以产生边缘学科,也可以产生横断性学科,还可形成综合性学科等等。
(三)科学技术方法的变更
科学技术方法的更新对科技文化的进化,如同人类不断发明和更新工具去从事生产而对社会产生的进化一样,是极为重要的。俄罗斯著名生理学家巴甫洛夫曾经指出:“科学的跃进往往取决于方法上的成就。研究方法每前进一步,我们也仿佛随之升高一层,从那高处,我们就可以望见广阔的远景,望见许多先前望不见的事物。因此,我们头等重要的任务,乃是制定研究方法。”[2]科学家乔治•萨顿曾说:“一部科学史,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部工具史,这些工具――无论有形或无形――由一系列人物创造出来,以解决他们遇到的某些的问题。”“科学史实际上就成为一种研究方法。”[3]事实上,全部科学活动中,自始至终都贯穿着理性思维,当一个新现象得到解释,一个新问题得到解决时,新的理论观点便会产生,而这种新的理论、新的观点又会转化为新的思维方法。掌握这种新的研究方法往往就成为科学技术进化的关键。科技史表明,科学技术的重大突破往往是由于科学方法上的突破。例如,近代科学技术迅速崛起且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在很短的时间内取得的成果便超过了过去几千年的总和,这固然与很多因素有关,但从科学技术自身来看,其与近代科学技术广泛采用了实验方法、分析方法和数学方法是分不开的。而现代科学的巨大发展则与系统方法、信息方法等等方法的出现密不可分。因而我们完全可以说,科学技术方法的变革是科学技术进化的重要原因。更进一步,甚至可以把科学技术方法看作是科学技术进化的基因。从生物学的解释来看,进化的实质是基因的变化。科学技术方法的变化必然导致科学技术的进化。按照这一看法,真正的科技史不应仅是对发现的描述和对科技成果的记录,因为发现是昙花一现的,具体成果也是随时在更新的,而应当在科学技术中发现那些规律性的内容,探求思维方式的演变,要进一步对那些具有普适性的科学技术方法作出深入研究。我国近些年来出版了许多科学技术的读物,这对繁荣科技文化作出了贡献。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不少读物仍然还只停留在对科学事件的描述上。显然,这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要建设创新型的国家,要培养出大批的科学大师,更好更快地发展科学技术,需要重视思维方式的演进,更好地掌握和运用科学技术方法,不断地在科学技术方法上创新。
(四)科学与技术的互动
科学与技术是两种不同的活动。科学是人类认识自然的活动,其根本目的是认识、解释和预见自然现象,提高人类洞察自然的能力。技术是利用、改造自然的活动,其根本目的是创造人工自然,提高人类创造物质财富的能力。科学的主要动力源于人类探索自然奥秘的好奇心和求知的本性。技术的主要动力源于人类试图达到事半功倍效果的动机和创造更多更好的物质财富的欲望。二者的研究程序和方法不同。科学研究的一般程序为:选题――获取科学事实――加工整理――形成假说――验证――建立理论体系。其基本思路是从个别到一般,从实践上升到理论。科学研究的主要方法是观察、实验、概括、抽象、归纳、演绎、假说等。科学研究常常撇开某些次要、偶然的因素,在纯化和理想化的条件下进行。技术研究的一般程序为:技术规划(预测、评估、确定课题)――技术构思――设计――研制――试验――形成产品。其主要方法是类比、外推、移植、试验、模拟等。此外,二者的成果形式、约束条件、评价标准等也都有所不同。科学的成果主要是以知识形态存在,如新的概念、定律、定理、公式、原理及由它们构成的理论体系。技术的成果除了以知识形态出现外,很多以物质形态存在,如新的工具、装置、工艺、技巧、仪器等。科学主要受认识程度制约,技术除此之外,还要受社会经济、法律、道德、安全等条件制约。对科学理论的评价,主要是真实性与创造性。而对技术的评价则主要看其水平是否先进,是否有用,以及经济效益的大小。由于改造和利用自然与认识自然是分不开的,这又决定了科学和技术本应该是一对天生的“伙伴”, 彼此需要相互渗透、相互依赖,并相互结合才能促进彼此更好地发展。科学与技术的互动也是科学技术发展的重要机制。但从历史上看,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科学和技术却基本上是分立发展的,结合不很紧密,科学转化为技术、技术上升为科学的过程比较缓慢,科学和技术在发展上相互脱节。技术的进步往往依靠传统技艺的提高和改进,只凭经验摸索前进。科学理论也经常是跟在实践之后来概括和总结人们在生产技术活动过程中积累的经验材料。因此,常常出现这种情况,有时技术上由于生产发展需要,已经出现了一些重大革新,但却不能上升到科学理论高度,并用它指导技术的发展。如蒸汽机已经应用了很长时间,而热力学定律还没有总结出来。而有时科学上已发现了的东西,在技术上却很久不能应用,如19世纪末,麦克斯韦已建立电磁理论,并可以用数学公式表示出来,然而很长时间里,英国没有出现任何应用电力的装置。19世纪下半叶,科学和技术的联系开始得到加强。20世纪以来,科学和技术的联系空前增强,使现代科学技术出现了一体化的趋势,主要表现为:一方面,科学技术化。即现代科学的发展对技术进步有高度的依赖性,一些重大的科学研究完全离不开先进、复杂的技术手段,离不开各种类型技术人员的合作。另一方面,技术科学化。即现代技术的进步高度依赖现代科学的发展,任何现代技术的创新、发明必须以基础理论的重大突破为先导,都是在现代科学的基础上开发出来的。正是这种科学和技术的一体化趋势,迎来了科学技术的空前兴盛。
二、科技文化发展的外部机制
(一)需要机制
科技文化是人类文化的一部分,是文化生态系统中的子系统,科技文化进化是人类文化进化中的“亚物种进化”。因而,考察科技文化的发展,必须考察它与社会各种因素之间的关系。
科技文化发展最重要的社会动力可归结为社会需要。人类任何活动追根溯源实际上都是由需要引起的,正是由于有物质需要,人们种植粮食,生产各种产品,正是由于有精神需要,人们从事文学艺术创作,创造出各种文化。可以说,需要是人的活动的动力源泉,没有需要,人们就难以有动力从事各种活动,人的任何活动将无从谈起。由于人的需要本身也是不断发展的,人的某种需要被满足后又会产生出新的更高级的需要,人的需要是无止境的,因而人的活动越来越丰富多彩,也永无止境。人的活动就是在需要产生――满足――新的需要产生的不断循环过程中不断发展的。人的需要可分为个人需要和社会需要,前者是每个个体所具有的需要,后者是社会成员普遍具有的需要。社会需要源于个人需要,而个人需要又要受社会需要制约。显然,作为社会活动的动力源泉主要是社会需要。科学技术作为人类的一种活动也毫无例外地受一定社会需要所推动,科学的发展也只有满足社会需要才有生命力,事实上科学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满足社会需要。社会对科学技术的需要来自于各个方面,如社会生产的需要、经济的需要、政治的需要、军事的需要、生活的需要、教育的需要、文化的需要、人类追求精神满足的需要以及科学技术自身发展的需要,等等。来自社会各方面的需要,一旦与社会为科学技术发展提供的可能性以及科学技术本身发展的必然性相整合而构成社会推动科学技术的有效需求,便会极大地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就整个社会而言,科学技术发展的根本动力来自于社会需要。无论是科学工作者个体还是科学共同体,他们所进行的一切科学活动,都是有目的的活动,这种活动的目的固然取决于他们个人或集体的意图、愿望、兴趣、爱好,但同时也不能不受到社会需要的制约。人们从事科学技术活动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有社会的需要:一方面,社会需要刺激人们从事相应的科学技术活动以满足社会需要;另一方面,只有符合社会需要的科学技术活动才能得到社会的支持、扶植和奖励。因此,人们从事什么科学技术活动与当时有什么社会需要有很大关系,社会需要引导科学技术发展的方向。例如,在古代,由于丈量土地和确定生产季节的需要,促使数学和天文学的发展;在近代,由于对高效动力的需要,促使热学和电学的发展;在现代,由于航空工业和火箭发展的需要,推动空气动力学和材料力学的迅速发展。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社会一旦有了技术上的需要,则这种需要就会比十所大学更能把科学推向前进。”[4]当然,社会需要极其广泛多样,因而,科学技术的发展并不是单一的方向,而是多种多样的。
由于社会需要对科学技术发展有巨大推动作用,因此科技工作者不能仅仅埋头于科学研究而对周围社会中发生的一切漠不关心,反应迟缓,要时时关注和了解社会需要,自觉遵循社会需要开展研究,这是科学研究的一个基本原则。
(二)激励机制
美国科学社会学家默顿在研究科学社会运行的动力机制时,开创性地引入了科学奖励系统的概念,认为科学奖励制度是科学社会运行的动力机制,他从科学的建制目标出发,对科学奖励的实质作了独到的分析。
在默顿看来,科学的建制目标和科学家在科学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是理解科学奖励的实质的前提。他指出:“科学的通常目标,就是扩充正确无误的知识。”[5]实现这一目标是科学共同体所有成员的责任,需要科学家的共同努力奋斗。那么,如何引导科学家聚焦于这一目标?靠什么调整科学家的行为达成这一目标的实现?默顿认为,在科学建制目标的指导下,科学家们建立起一套特定的行为规范来制约他们的行为。这些行为规范是普遍性、公有性、无私利性和合理怀疑性。在这些规范的约束下,科学家把他们的行为指向科学发展的目标。显然,规范是必须的,但是,仅有规范又是不够的。因为规范只是强调科学家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仅靠规范还不足以最大限度地激励科学家的全部积极性去实现科学发展目标,规范对于促进知识增长的作用是有限的。要更好地实现科学建制目标,并保证科学行为规范被很好地遵守,还需要建立科学奖励制度对科学家的行为进行调整,通过对那些努力实现建制目标并遵从规范的科学家予以积极的承认并赋予荣誉,以激励他们作出进一步的贡献。实际上,关于科学规范和科学奖励对调整科学家行为的作用,我们可以作这样的理解,科学规范是通过“纠偏”的方式消极地调整科学家的行为,它防止科学家有任何偏离科学建制目标的行为,而科学奖励是通过鼓励的方式,激励科学家向科学目标迈进,它是调整科学家行为的一种积极方式。这样,从实质上讲,科学奖励是出于激励科学家的行为,从而更好地满足实现科学的建制目标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科学奖励和科学规范一样,对于促进知识增长,调整科学家行为都是不可缺少的,它们相互补充,共同发挥保障科学建制目标得以实现的作用。
科学奖励可归结为社会承认,包括两个方面的承认:一是对科学家科学成果的社会承认;二是对科学家科学能力和贡献的社会承认。承认是对科学家的最高报偿,承认意味着认可科学家应有的地位和价值,正如默顿所说,科学王国的基本通货是承认。因此,科学家十分关心和注重承认。科尔兄弟指出:“在科学中,承认是财产的功能等价物,要求得到‘承认’确实是科学家不可剥夺的权利。”[6]如果说科学家渴望获奖,其实质乃是为了得到承认。
科学奖励作为一种激励方式,之所以能对调整科学家的行为起着巨大作用,其原因在于科学家对真理的追求与荣誉的需要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科学家在从事科学活动时,并不是完全埋头于研究,也需要荣誉即关心社会承认,因为这关系到其活动的价值。科学家一旦有所成就,社会就会以各种方式对其贡献给予荣誉和奖励。而这种奖励又刺激着人们更加努力,以获得更大的成就和荣誉。按哈格斯特龙的说法,科学的发展过程是一个追求真理和获得科学奖励二者不断相互交换的过程。科学家把自己的科学成果作为礼物奉献给科学共同体,科学共同体返还给科学家荣誉和承认,彼此交换,和谐发展。
(三)传播机制
如果说需要机制和激励机制构成科技文化进化的社会动力机制,那么科技文化要在全社会得以扩散,成为一种大众化的文化还需要有传播机制。
科技文化传播机制包括传播指导思想、传播内容、传播主体、传播对象、传播方式(或手段、途径、媒介)、传播资金投入、传播人才保障、传播制度等诸多因素。这些因素的不同以及联结的方式不同就构成了不同的科技传播模式。传播模式的不同对科学技术的发展有很大影响。
中国近代科学技术是从西方引进的,晚清时期(1840-1911年),西方近代科学技术开始在中国大面积、大规模传播,但晚清时期中国科学技术并没有像西方那样飞速发展,这与当时中西科技传播模式有很大差异是分不开的[7]。近代科学技术本来就源于西方,科学技术在西方的传播与发展是主动创新型。它的发展是一个由科学共同体内部进行自主创新的过程,而它的传播模式则是由科学共同体内部向外辐射式传播。从科学技术传播的三个层次来看,西方科学技术的传播,开始受科学共同体以外的因素影响较少,是在科学共同体内部传播。随着工业革命的开始,经济上对科学技术的需求使社会各界越来越重视科学技术,加大对科学技术的投入,开始进行科普式的传播,最后渗透到文化中。也就是说,其传播模式是向外辐射式。见图1。
反观中国,晚清时期近代科学技术在中国的传播基本上是被动接受型。它首先是由教会在传播基督教文明时,附带传播的。然后由洋务派官员、近代企业等在社会上层进行传播。从科学传播的三个层次来看,近代科学在中国的传播模式,一开始就受到文化、政治、经济等社会因素的较大影响,中国近代科技的传播模式是向内收敛式。见图2。
进一步对比同时代的中国和日本,可能更有说服力。晚清时期中日两国几乎同时启动近代化,从西方引进科学技术,但结果却大不相同。日本很快成为科技强国,而中国却沦为半殖民地境地。这可从两国科技传播模式的差异找到原因。相比日本的科技传播模式,晚清时期的中国科技传播模式存在诸多缺陷[8]。首先,晚清中国科技传播模式实际上包含了以官方主导的“主动式”传播和以外国教会主导的“被动式”传播两套系统。而这两套系统的目标显然是不同的,晚清官方是以“求强、求富”为目标,而教会则是以传教为主要任务,附带进行科技传播,实行的是文化渗透和侵略。因而,它们的活动常常会发生冲突,这种冲突往往造成科技传播的混乱。其次,从科技传播的内容看,晚清偏重于与军用技术密切相关的技术传播,没有移植科学思想、科学方法和科学精神等西方科技文化,大部分时期停留在“器技”传播的阶段,因此属于部分嫁接式,而日本则是整体移植式。再从科技传播的主体上看,晚清的科技传播者主要是以洋务机构和教会机构以及留学生和洋员洋匠为主,而受传者也是以为其培养的学生和企业技工为主,因此传播主体范围比较狭窄,没有向大众普及科技知识的愿望。此外,晚清科技传播的资金投入、人才保障以及传播制度基础等等外部条件也都是远远落后于当时日本的。
(四)保障机制
科技文化作为社会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要在社会中正常运行,需要有多种社会因素的支撑,形成完善的保障机制。科技文化的发展是多种社会因素合力作用的结果。
科技文化发展的保障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投入保障机制。科学技术研究活动是一种知识生产,如同物质生产需要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一样,科学研究也需要有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才能进行。社会在这些方面的投入是由社会的经济发展状况即经济实力决定的。经济实力强,对科学技术研究的投入多,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队伍就强大,教育和科研机构就发达,科研条件就好,则科学技术发展速度就快。反之科学技术活动就难以进行或发展缓慢。如美国每年提供的科研经费居世界之首,而美国的科研成果也是世界最多的。随着现代大科学、高技术的兴起,科学技术已成为一项耗资巨大的事业,没有强大的经济支持,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是不可想象的。正因为如此,现达国家都注意随国民经济的增长而不断增加科研经费,加大对科研的投入。投资渠道也不断拓宽,为适应高技术高风险的特点,还出现了风险投资的新形式。
二是决策保障机制。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并结合科学技术发展的状况加强科技管理和作出正确的决策是保障科学技术发展的重要机制。科研管理的目的是通过运用科学的管理手段,更好地调动发挥科研人员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依据相关的规定、制度来规范科研活动,促进科研能力的提高。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决策层提供相关的科研信息和动态,并作出科学性的分析与预测,充分发挥其组织协调作用,排除科研工作中存在的障碍。尤其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日益复杂,对社会作用的影响不断加大,国家要加强宏观调控,对科学技术发展进行科学正确的决策,包括制订合理的战略方针,引导产业升级调整,建立国家创新系统等等。
三是制度保障机制。制度保障是从完善相关法规,健全各种体系和相关制度,如组织体系和组织制度、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中介服务体系和服务制度等方面来保证科学技术活动的顺利进行。许多国家都重视利用这一机制促进科技文化的发展。如二战后,日本为了能迅速成为经济技术强国,先后制定了《科学技术基本法》、《科学技术振兴事业团法》、《研究交流促进法》等一系列法律来支持和促进科学进步,促进科技对经济的推动,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另外,为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的效率和保障资金使用的公平性,许多国家都建立了相应的法规体系。如美国颁布的《联邦会计和审计法》、《政府公司控制法》和《首席财务官法》,日本最高科技部门出台的《关于防止公共研究费不正当使用的共同指导方针》,文部科学省出台的《研究机构的公共研究费的监管指导方针(实施准则)》等规定,都是以行文的方式明确规定科研经费的预算、拨放、使用细则。我国财政部和国家科委共同制定的《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也是让各科研单位在在财务方面有章可循,进一步规范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除此之外,许多国家还制定了专利制度,科研工资制度,诚信制度等等,都是从不同的侧面保障科技行为规范,为科技文化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上述科技文化发展内外机制是共同起作用的,缺少任何一种都不利于科技文化的发展。从中可看出,科技文化发展涉及诸多因素,因而,要更好地发展科技文化,需要把科技文化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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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乔 科尔,斯 科尔.科学界的社会分层[M].赵佳苓,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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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高建明,李 斌.晚清时期中日科技传播模式比较分析[J].科学技术与辩证法,2008(3):84-89,112.
On the Mechanism of Cultural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GAO Jian-ming ,CHEN Man
智能化包装是指在一个包装、一个产品或产品-包装组合中,有一个集成化元件或一项固有特性,通过此元件或特性把符合特定要求的智能成分赋予产品包装的功能中,或体现于产品本身的使用中。他具体为:利用新型的包装材料、结构与形式对商品的质量和流通安全性进行积极干预与保障;利用信息收集、管理、控制与处理技术完成对运输包装系统的优化管理等。具体到在包装行业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智能化包装材料
智能化包装材料研发与应用是当今食品包装发展趋势,主要采用各种内部指示剂、活性包装材料等,根据被包装商品的不同将具有如下功能:
(1)能够直接提供关于产品的质量、充填气体、包装件储藏条件等信息;(2)能吸收包装食品释放的氧气,防止细菌增长,降低食品变质风险,延长货架寿命。(3)能通过外包装颜色的改变,让顾客知道食品新鲜程度,显示包装物是否败坏。(4)通过时间-温度指示剂记录食品在贮存和销售期间温度变化的连续过程,预示食品的质量变化情况。(TTI指示剂)(5)通过气调包装调节包装内气体的环境,以减缓氧化速度,延长货架寿命。(MAP包装)(6)通过包装物中微生物生长过程中产生的新陈代谢产物与某种指示剂反映的情况来直接指示产品中的微生物质量。(新鲜度指示剂)(7)利用可以同加速水果、蔬菜衰老的乙烯发生反应的指示剂(澳大利亚的CSIRO),呈现出颜色变化来指示食品情况。(乙烯指示剂)
可以预见,未来食品用智能包装会含有更复杂的、远程可读的非视觉信息,油墨技术的进步也许能用上更精细的印刷线路。标签可能会向芯片一样,电子标签可以作为时间-温度、泄露和/或新鲜度指示剂,可能会随着电子学和生物科技的进步而具有更加智能的作用。
2.智能化包装技术
智能化包装技术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初期的智能化包装技术主要体现在产品造型加工工艺上。具体形式有显窃启包装(包括薄膜包装、泡罩与贴体包装、收缩包装、全封闭包装、防盗盖包装等)、儿童安全包装(包括压扭盖、掀开盖、泡罩、迷宫盖、拉拔盖等形式),特种工艺;特种包装结构(如:一次性包装)。
随着技术的发展,产品智能化有了进一步提高,从造型加工工艺发展到多种附加工艺,具有标志性进步的就是防伪包装的出现。目前防伪包装从技术上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防伪标识;特种材料工艺;印刷工艺。主要的技术手段有:激光全息图像;激光防伪包装材料;隐形标识系统;激光编码;凹版印刷防伪。第三个阶段的智能技术从采用各种工艺过渡到了采用计算机技术手段,使得包装不再是处于被动消极地位。如:微波炉自动加热包装;适应超市功能的带电子芯片销售包装;适应电子商务和现代物流的可跟踪性包装。
3.人工智能包装
人工智能阶段的包装从采用一项或多项智能技术发展到全面提供包装方案的专家系统阶段。专家系统是指一个(或一组)能在某个特定领域内,以人类专家水平去解释该领域中困难问题的程序集合。它同自然语言理解、机器人学并列为现代人工智能的三大研究方向,这也是目前包装行业讨论和研究最为火热的课题,主要发展有以下两个方面:
(1)产品包装设计方案智能决策系统
系统总体结构包括四个组成部分,如图。人机接口负责设计、检索和评价的调度;智能包装设计方案模块由防护包装设计、单元包装数量确定、外包装容器设计、包装标志确定和包装件试验检验5个字模块组成,各模块各司其职并相互协同;典型包装设计方案智能检索与评价主要完成针对多个相似包装设计方案的优选和排序;产品数据管理系统负责包装设计的有关数据的管理。
(2)各个包装环节的专家系统
是指在包装从设计到生产过程中,针对某一环节的专家系统。比如,基于知识库的缓冲包装CAD系统就是针对流通环节的缓冲包装专家系统。每个环节的专家系统组合在一起,就构成整个包装工业的专家系统,这正是人工智能在包装行业的未来发展方向。
4.结束语
人工智能一直处于计算机技术的前沿,人工智能研究的理论和发现在很大程度上将决定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方向。今天,已经有人多人工智能研究的成果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包装伴随商品的问世一路走来,它所肩负的功能越来越多。高新技术的浪潮,将包装推向了更高的发展境界,人工智能与包装的结合是历史必然。将来,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将会给人们的生活、工作和教育带来更大的影响,新世纪的包装业人员应该以敏锐的洞察力抓住这种机遇。
参考文献:
[1]刘志鹏:产品包装设计方案智能决策系统的设计与实现[J].包装工程,2001.02
知识是法官司法的智能之源。法官审题蝗案件大到社会稳定、企业生死,小到邻里纠纷、家庭官司等等,所的知识包罗万象。这就要求法官要有一个符合自身文化特质的知识结构。据此,法官所应具备的与审判相适应的知识文化,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学知识。法官不是机械搬用法条的法律工匠,必须掌握相当法学理论知识,才能对属地人文字含义、立法宗旨、法律原理、条文体系等多方面进行理解和分析,从而保证正确的运用法律。
二是政治知识。法官是国家政治的维护者,担负着国家统治的使命。学习政治是法官的天职,是法官能否作出公正和正义判决的重要因素。忽视政治学习,法官就会迷失政治方向,并难于正确运用法律促进社会的进步。
三是历史知识。一名法官不了解历史,他对各项法律制度就会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也无法对其实施的法律后果进行合乎历史发展规律的明智推断,从而,也就无法完成依法治国的神圣使命。
四是文学知识。法官要有丰厚的人文底蕴。浡总计文学名著,不仅可以锤炼自己的文学表达能力,而且有助于法官更深刻的了解社会、认识人生、加深人文底蕴、增添价格魅力,并在严肃的司法活动中体现社会主义的人文关怀。
五是与审理案件相适应的其他知识。法官应当要有丰厚的人生历练具备丰富的社会知识和阅历,熟悉当地的风俗习惯和风土人情,并了解所审理案件的其他学科的知识,惟有如此,才能使法律的公平正义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得到更好的体现。
二、法官的精神文化
法官的精神文化,体现着法官的价值取向和意识gady.px包括法官的司法思想、理念、道德、精神等诸多方面,是法案文化的核心。
一是在司法思想上,必须树立司法为民的指导思想。因为法官履行保护人民、打击犯罪、制裁违法、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等神圣职责,最终是为国家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的。
二是在司法理念上,必须树立大局、公正、高效、文明、廉洁等现代司法理念。因为自觉服从并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重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法官正确司法的前提和关键是检验法官政治坚定性的重要标准。
三是在司法道德上,必须树立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等职业道德观,并具备正直善良、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等高尚的道德操守。
三、法官的行为文化
法官的行为文化是指法官在调节社会关系(含法官群体关系)中所产生的活动文化。它包括法官的司法审判行为、司法宣传行为、司法社交行为、司法人事行为等等,是法官知识文化和精神文化的折射。
法官的司法审判行为,在于通过审判活动保护人民、打击犯罪、制裁违法、定纷止争、化解矛盾,建立和谐文明的社会关系。
法官的司法宣传行为,在于通过审判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活动,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秩序。它包括公开宣判、庭审直播、以案说法、公布典型案例、组织重大疑难案例的讨论、提出司法建议等行为。
法官的司法社交行为,在于通过法官严肃而谨慎的社会交往活动,避免因其不当言行而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以维护法官公正、廉洁、文明的司法形象。它包括法官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约束业外活动等行为。
法官的司法人事行为,在于通过法官的人事活动优化法官群体、激励法
官司法,它包括法官的准入、选任、培训、晋升、轮岗、考核、奖惩、保障等行为。
四、法官的制度文化
法官制度文化是约束法官行为的规范性文化,是法官精神文化和行为文化的保证,并受社会制度的司法制度的制约。
现代所得税大致由两个因素构成,第一个因素包括了征收一项常规所得税所必需的结构性条款。即基准税制。第二个因素则包括每种所得税中所规定的特殊优惠。这些条款通常被称作税收激励或税收补贴,是为特定行业、活动或阶层所设计的偏离常规税制结构的条款。它们形式多样,例如某些收入不予计列、税前扣除、延期纳税、税收抵免或者优惠税率。无论何种形式,这些对常规税收结构的偏离都体现了政府通过税收制度而非其他形式对特定组织或活动的支出。这种支出.因为与税制联系密切而又不同于一般财政支出,被称为税式支出(TaxExpenditure)。
税式支出理论由于其理财的科学性,自提出后被广泛运用于西方各国财税实践。目前,税式支出预算被绝大多数预算专家视为管理政府预算规模与范围的有效工具。我国的税式支出研究起步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目前看来.被国内外学者所广泛倡导的税式支出管理制度之所以在我国没能得到实施,主要是因为科学的税式支出理念尚未形成气候,而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在于传统的粗放型的税收管理意识仍然起着主导作用。因此,建立我国税式支出预算管理制度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确立税式支出理念。其次才是考虑如何建立税式支出管理制度问题。本文将围绕这两个问题进行进一步的阐述。
一、抛弃粗放的税收管理模式.树立科学的税式支出理念
应该看到的是,从税收优惠到税式支出,不只是概念上的简单变换,而是一种新的管理理念的确立和税收制度的创新。传统的财税理论一直把税收收入和财政支出作为两个不同的财税范畴、财政活动的两个不同阶段加以研究,对两者的联系的分析主要体现在总量平衡上。由于缺乏税式支出理念,政府的税收优惠安排仍然属于税收收入的范畴.而非财政支出的范畴。与之相适应。在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上也不象政府财政支出那样受到严格的审查和控制,没有按照管理财政支出的方式予以量化和监督。这种粗放型的税收优惠管理模式主要表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税收优惠的范围缺乏统一规范的标准.导致税收优惠项目范围过于宽泛,规模过于庞大。我国现行税收优惠几乎涉及各个不同的税种、行业和地区.优惠项目多、内容杂、规模大。从理论上说,税收优惠制度属于非基准税收制度,应处于从属地位,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税收优惠的具体规定几乎渗透到了基准税制的所有要素。优惠的规模甚至已经超过基准税制下的税收收入规模。这不仅损害了税收制度的完整性,同时也为强化税收管理制造了障碍。
2.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并无总体规划和设计.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现行的优惠政策是在94税制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时期的需要经过长达十年不断以部门规章和条例的方式进行补充、修改而形成的,政策条文零散、割裂.在政策内涵上没有总体和长远规划,相互问缺乏协调和配合。没有形成有机整体,导致税收优惠不同程度存在交叉、重复甚至冲突.制度漏洞很大。
3.缺乏科学规范的税式支出分析制度,无法形成对税式支出总量、方向、效益和风险上的控制.导致税收优惠的大量无效投入。现行的税收优惠主要以单项管理模式为主.属临时性专项分析,没有纳入预算和政府的有效控制中。从其管理过程看,无固定的审批、检查和评估方法.没有形成统一的、系统的和规范的制度,没有严格的法律制度,基本上处于一种放任自流的状态,属粗放型管理。这种粗放型的管理模式.必然导致税收优惠效益欠佳。
4.税收优惠管理主体多,对管理权缺乏必要的责任和约束机制.导致税收优惠管理混乱。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优惠大战问题。虽然在名义上税收优惠的管理权高度集中于中央,但从实践上看.几乎各个层级的政府都或多或少地制定了部分税收优惠项目。各地为了地方利益,常开展税收优惠大战,税收优惠政策被滥用。削弱了税收法律的权威。
5.税收优惠手段以直接优惠为主,并且对政府让渡的税款使用方向缺乏限定条款,导致税收优惠的政策效应不明显。我国常见的税收优惠手段主要是减免税、退税等直接方式.而采用税收抵免、加速折旧和延期纳税等间接方式很少。直接优惠方式虽然简单明了。但在激励效应上明显低于间接优惠。这必然会带来效率上的损失。
由此可见.缺乏税式支出理念的粗放型税收管理模式一方面导致了税收优惠的无效投入.另一方面税收管理的混乱给不法纳税人提供了寻租机会,加之监督和处罚机制不健全,在实践中产生了拿税收优惠做交易的种种垢病。
税式支出理念的提出.正是针对传统优惠政策的粗放特征及其问题而来的。根据税式支出理论,税收优惠不再被视为政府在税收收入方面对纳税人的一种让渡.而是作为政府财政支出的一种形式.将其列入国家预算并赋予其同直接预算支出一样的评估和控制程序.以制度创新的方式实现税收优惠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因此,从税收优惠到税式支出,并不仅仅是概念上的简单变换,而是一种新的管理理念的确立。这种税收优惠管理制度的创新,必将使我国税收优惠政策效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建立税式支出的预算控制制度
税式支出的预算控制制度。就是将非基准税制性质的税收优惠采取类似财政预算支出管理形式,要求任何税收优惠必须经过国家预算控制程序方可实施。税式支出的预算控制,是税式支出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围绕这一核心,还必须对税式支出如何界定、税式支出政策手段、税式支出金额的统计及效果的评估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的总和,即构成了税式支出管理制度。
建立我国的税式支出预算控制制度,有几个方面的问题要解决好:
第一.我国税式支出预算控制方式的选择
综观世界各国实践.税式支出的预算控制方式主要有三种类型。即非制度化的临时监督与控制、建造统一的税式支出账户以及临时性与制度化相结合的控制方法。非制度化的临时监督与控制是政府在实施某项政策过程中,只是在解决某一特殊问题时.才利用税式支出并对此加以管理,这种监督与控制是临时的,没有形成制度;而统一的税式支出账户则相反,它对全部税式支出项目按年编制成定期报表(通常按年度编报),连同主要的税式支出成本的估价,附于年度预算报表之后。在加拿大和美国.这些账目实际上被合并于国家预算分析过程之中。构成整个国家预算分析的一部分;临时性与制度化相结合的控制方法.则只对那些比较重要的税收减免项目规定编制定期报表,纳入国家预算程序,但并不把那些被认为是税式支出的项目与基准税制结构区分开来,亦即并不建立起独立的税式支出体系。
从各国实践经验来看。建造统一的税式支出账户,采取全面预算管理是税式支出管理的最有效途径。但结合我国的预算管理水平的实际情况并考虑到我国长期以来并没有一套系统的税收优惠管理制度,税式支出的预算管理还有一系列基础性的工作有待完成,所以,建立全面的预算管理只能设定为远期目标。从近期来看。应从对现行税收优惠条款进行梳理、分析和归类等基础工作人手,先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比如某一部门或某一具体税式支出项目)开始进行税式支出成本预算分析,编制简单的税式支出预算表,然后再逐渐扩大到主要的税式支出形式,形成正规的、系统的税式支出预算表,并附在年度预算表之后,报权力机构审批。在此基础上,通过一个较长时期的摸索,不断补充完善。实现税式支出预算与直接预算的有机结合.并从预算法的高度实行对税收优惠效果及支出规模的控制。这样一个由易到难,分步推进的策略,应该是比较符合我国现实情况的。
第二.税式支出的范围的界定
在税式支出管理的国际实践中,基于不同的政府在不同时期宏观政策目标和宏观调控任务的定位上的差异。各国对基准税制的理解也不尽相同。这样,一项税收优惠规定究竟是属于基准税制还是对基准税制的偏离,在各国的税式支出管理中呈现很大差异。我们目前要做的。首先要对现行税法进行认真梳理和分析,将那些出于优惠目的而制定的可能减少税收收入的法令条款开列出来,在此基础上。划分确定出基准税制结构,进而确定税式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并以法律文本的形势固定下来。基准税制确定以后,我们就可以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宏观调控目标并针对现阶段税收优惠管理中出现的不合法、不规范和低效益等问题,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清理。(1)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目标,考虑预算支出的方向和重点,分析各项税式支出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目标,是否与预算支出相协调,确认其规范性。当前应以国家的产业政策(如农业、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和高新技术等)、区域发展政策(如西部开发)和社会政策(如社会保障、收入调节)作为判定税式支出项目规范性的主要准则,据此清理各种不符合政策规范的税收优惠。(2)根据WTO规则和国际税收规范,分析各项税式支出是否符合国际惯例。据此清理各种不符合国际税收规范的税收优惠政策。(3)根据成本效益原则,对进入成本预算的各项税式支出进行对比分析,判断某项税式支出是否具有比较成本和比较效益优势,据此清理一些低效益的税收优惠政策。(4)根据相关法律文本,分析各项税式支出的合法性,据此清理不合法的地方越权税收优惠。
第三.税式支出政策手段的选择
在各国的税式支出手段中。普遍地既有直接优惠的手段,也有问接优惠手段。但在总体上呈现出以间接优惠为主的趋向。直接的税率、税额式优惠虽然操作简单、明了。但直接缩小了税基.给政府带来的税收收入损失大.而且对政府让渡的税款在使用方向和效果上难以控制,甚至如果纳税人的境外所得不能获得税收饶让时,直接优惠并不能使纳税人受益。而间接的税基式优惠一方面对政府带来的税收收入损失小,另一方面对政府让渡的税款使用方向有控制、诱导作用。正因为如此。在构建我国的税式支出制度时,应考虑增加对直接优惠手段的运用。并综合运用好多种优惠手段。以更好地发挥税式支出的政策功能。
第四.税式支出项目的效益分析
将税式支出纳入预算管理。有一个同直接预算支出一样的评估和控制程序。评估和控制的核心,是对税式支出所造成的收入损失进行准确的数量分析,对税式支出的政策效果进行科学的评估。以此加强对税式支出成本控制与效益考核的管理,优选税式支出项目。从理论上说。应当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评估项目在两种财政支出方式下的成本与效益。通过对比各方案的净效益来优选税式支出项目。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税式支出的成本分析相对比较容易。至少可以通过统计、估算得到税式支出的直接成本。而效益分析的难点则在于,由于享受税收优惠的某个项目往往同时有多项国家政策的支持。那么项目取得的经济效益与税式支出的相关性则很难测算得出。因而在技术操作层面上,成本分析较之效益分析更可行。因此,国际上一般采用成本分析法进行税式支出项目的评估,即只统计估算税式支出的成本。比较评估项目在直接财政支出和税式支出两种不同方式下的成本,从而做出保留、取消或扩大、缩减税式支出项目的决定.以提高税式支出项目效率。
我国税收优惠制度的粗放型特征有一个很突出的表现就是缺乏这种科学规范的预算分析制度.很少对税收优惠的效果进行分析和考核。在构建税式支出预算控制制度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借鉴国际经验,在每一个预算年度都要组织相关专家对列入预算的税式支出项目进行效益分析,并将这种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成为预算工作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