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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制度非均衡是由制度供给和制度需求不一致引起的,主要表现为制度供给不足和制度供给过剩。制度创新的成本、收益、制度选择集合的改变等有可能促使制度非均衡的出现。宪法秩序、现存制度安排、制度设计成本、现有知识积累、实施新安排的预期成本、制度变迁方式等外部因素可能会使制度非均衡长期存在。本文运用西方新制度经济学的方法来分析我国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非均衡,认定我国既定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结构明显存在着制度有效供给不足和无效供给过度的非均衡性,制约农业的发展,而这恰恰是制度创新的诱致因素。
关键词:制度均衡;制度非均衡;制度供给不足;制度供给过剩;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Abstract:Institutionaldisequilibriummeansthatinstitutionssuppliedandinstitutionsdemandedarenotinbalance.Itcanbedividedintoinstitutionalsupplyshortageandinstitutionalsupplyexcess.Changesininstitutionalcost,profitandthesetofinstitutionalchoicemaycausesomeinstitutionsintodisequilibrium.moreover,institutionaldisequilibriamaybemadetobepersistentbythefollowingfactorssuchasconstitutionorder,existinginstitutionalarrangement,institutionaldesigncost,lackofsocialscienceknowledge,theexpectingcostofpracticinginstitution,theinstitutionalinnovationmethod.ThispapermainlyusestheoriesoftheNewInstitutionalEconomicstoanalysisproblemsofinstitutionaldisequilibrium.ofChina’scurrentfarmlandpropertyandassurethatChina’scurrentfarmlandpropertyinstitutioninnotinbalance,whichhinderthedevelopmentofouragriculture,thisisexactlythecauseofinstitutionalinnovation.
Keyword:InstitutionalEquilibrium;InstitutionalDisequilibrium;InstitutionalSupplyShortage;InstitutionalSupplyExcess;FarmlandPropertyInstitution
随着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农业发展面临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严峻挑战的今天,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已难以继续为农业现代化、农业国际化和农村非农化提供有效的制度支持,由于农村土地产权问题及其矛盾纠纷而引发的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进步等“三农”问题也愈演愈烈,事实表明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已处于一种典型的非均衡状态,已有的制度安排结构中主体无法获取的潜在利润或外部利润的出现。换句话说,尽管现行之外还有另外一种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可以增进许多农户个人及社会福利水平的潜在机会,却难以使之成为现实;而那些效率释放殆尽的制度依然是当前农业发展中制度供给的主流,这恰恰也就是农地制度产权制度创新的诱致因素。本文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对这一现象进行诠释。
一、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非均衡的一般理论解释
所谓制度均衡是指人们对既定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的一种满意状态或满足状态,因而无意也无力改变现行制度[1]。在此状态下,现存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的任何改变都不能给经济中的任何主体带来额外的净收益,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从总体上处于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均势状态,它表现为制度的供给适应制度的需求。所谓制度非均衡就是指人们对现存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的一种不满意或不满足,欲意改变而又尚未改变的状态。[2]在此状态下,现存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的任何改变有可能会使不同制度创新主体获得利益,也就是说,现行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之外出现了另一种可获得潜在最大利益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如果不及时创新制度安排,就容易导致制度供给不足或者制度供给过剩,使得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出现了不一致,容易引发制度非均衡。
引起制度非均衡的因素很多。从内部矛盾来看,制度创新的潜在收益变化、制度创新的成本变化、制度选择集合的改变、技术改变、制度服务的需求改变以及其他制度安排改变等因素都会引起制度非均衡。从外部因素看,外部环境的变化、资源条件的改变、国际环境的变化以及体制的变化等等,一方面会使原有的制度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不是净收益最大的制度,因而产生了制度创新的动机和需求;另一方面也有可能会改变可供选择的制度集合和选择范围,从而产生制度的有效供给。
我国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之所以处在非均衡状态,主要表现为农村土地实际产权制度供给滞后于潜在的制度需求,制度供给存在明显不足。一方面,对新制度的需求已远远早于实际制度供给,从而导致农地产权制度有效供给不足。例如对界定土地所有权制度的需求、对明晰土地使用权制度的需求、对健全土地流转制度的需求、对规范土地租赁制度的需求等潜在制度需求都早已产生,但实际制度供给至今尚未有一个明确的“时间表”;另一方面,土地承包制度供给存在着严重“过剩”,一些现行制度供给相对于社会需求是多余的,如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住宅禁止向城镇居民出售,农民将户口迁入城镇后,其原宅基地不得再扩建和自行转让等政策,都极大束缚了土地和劳动力这两大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阻滞了农地市场化进程。
当然,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制度非均衡是一种“常态”,而制度均衡则是一种暂时的、理想的状态,即使“偶尔”出现也不会持续存在,影响制度供求的成千上万各“变量”在不断变化;另一方面,制度非均衡又成为制度变迁的诱致因素,正在不断出现的潜在利润促使人民不断进行制度创新,制度非均衡的轨迹就是制度变迁的轨迹。
二、我国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非均衡的内部性分析
一是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供给不足。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呈现多元化发展,与此相适应,我国的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应明确确定农地主体。我国宪法虽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在此规定下,现实的“集体所有”大多数为乡镇、村、村民小组所有,农民只是具有土地的经营权而无所有权。而作为土地所有者的集体对土地充其量除了在农户之间进行调整一类的分配权力之外,并不拥有法律赋予所有权的全部权力。实际上,在我国中央政府代表全社会掌握最高的、宏观的农地支配权,造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置或缺位。即使是集体组织享有的那一小部分所有权也缺乏真正的组织载体,使集体很难真正行使自己的所有权。
二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供给不足。从经济学的角度,产权对它的拥有者来说,应当具有的权能是: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家庭承包制度虽然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农户拥有了承包经营权,但农户的权利并不是充分和完备的,我国农民在土地的所有权上,只有占有权和使用权,而没有处置权和收益权。农民产权权利的不充分使之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和现代农业发展的变化和要求。例如,在现行制度下,农民缺乏抵押土地使用权以获取银行贷款的权利。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承包经营权又发生分化,演变成承包权与经营权两部分。而改革开放以来20多年,国家通过出让、转让农村土地收益达2万亿元,但大部分农民却没有从中收益。
三是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供给不足。我国中央政府一直致力于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国家在1984年就确立土地使用权15年不变。1993年底,国家又确定将原有土地使用权再延长30年,并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同样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但在实践中,家庭承包制基本采取按人平均承包土地的办法,以保障农民平等的经济权利。特别是由于婚丧嫁娶、新生人口不断形成高速承包地的内在压力,不少地方不得不采取“三年小调整”、“五年大调整”的办法,不断重新分配承包地,这使稳定土地承包成为一句空话。土地承包权的不稳定直接导致土地所有权不确定性增加,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投资,使得土地的粗放经营成为普遍的现象。
四是农村土地经营制度供给不足。家庭承包经营在解决了农村温饱问题后,在继续发展上遇到了巨大的挑战。尤其是随着以市场经济为目标模式改革的深入,家庭分散经营表现出制度上的滞后性,一系列困扰农业经济的问题(如规模经营,农民增收,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化、一体化等问题)难以在封闭、凝固、分散的小生产经营体制框架内得到令人满意的解决,所有这些都使得我国的农业难以像其它产业那样能够获得规模经济效益,这大大降低了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目前我国已经加入了WTO,与其他行业相比,我国农业的比较优势最小,入世对农业的冲击也最大,如何提高我国农业的规模经济效益也就成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现实问题。
五是土地产权制度结构不完善。我国目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结构严重失衡,土地产权制度的配套制度建设还处在初级阶段。(1)农村用地保护制度缺乏,我国人口多,耕地少,在农村,则是擅自建房、建厂、建窑、建坟、采矿、采石、挖砂、取土,乱占滥用,破坏地力,改变用途;(2)农地市场制度发育不良,农地是不是资产,如果是资产,其市场如何建设等都缺乏明确的理论指导;(3)农地价格制度缺乏,现实农地经营中,没有系统的农地地价制度,农地资产显化缺乏依据;(4)农地金融制度尚待时日。农民缺乏利用农地使用权进行贷款的农业金融机制,导致部分缺失资金的农户无法运用科学技术进行现代农业生产,农村剩余劳动力不能从土地使用权转让中获得资本积累丧失了发展非农产业的机会,种养大户不可能通过市场获得土地相对集中,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此外,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还存在部分供给过剩现象,突出表现在农村土地使用权限的封闭和凝固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但在现实中,农地流转尚无相应配套的可供其具体操作的章程,农地转让进退两难:一方面是政府或集体强制性进行农地流转,侵害了农民的土地权益。据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统计,1998年至今,全国土地违法案件达80万宗,中国现有失地农民在4000万人以上。[3];另外一方面就是全国许多地方已出现了农民之间无偿或低偿转包、转让土地,有的甚至转出方倒贴,严重违反了稀缺土地资源使用价值规律。此外,国家还规定农村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抑制了农村土地进入市场的积极性和可能性,束缚了土地和劳动力这两大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把9亿农民全都紧固在自己的承包田和口粮田上,影响了农村第三产业的发展和小城镇的建设步伐。三、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非均衡延的外部成因
1、制度创新成本高。制度不均衡产生了获利的机会能否实现制度的供给,还取决于成本与收益的计算。在制度创新的过程中,面临着多种成本与收益的核算。一是个体成本-收益比较。新的农地制度创新可能给他们带来更多收益(包括预期收益),例如更高的粮食产量,货币收入,以及股份分红增加等,同时也要为此付出相应的成本代价,譬如农民的土地转让会使转让农民丧失了土地,增加货币收入却丧失了粮食收入,承担的风险增大等。一般说来,只有在收益可能大于成本时,单个行为主体才会产生制度创新的要求从而对由政府设计安排的制度创新持赞同和支持的态度。二是社会成本-收益比较。新的农地制度变革可能会使部分设农、非农社会成员的利益受损,从而成为制度创新的阻碍,进而增加制度创新的机会成本。我国是典型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土地对农民来说不仅仅是一种生产资料,而且承载着过多的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职能。农村土地创新有可能使部分农民失去土地导致社会不稳定,同时大量农民涌入城市,也会带来复杂的社会问题。三是政治成本-收益比较。毫无疑问,未来农地产权明晰化和市场化的改革取向。经济市场化、自由化必定会提高资源市场配置能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因而有可能增强政府可支配的经济力量——主要体现为能增加财政收入,从而使权力中心获得更广泛的国内政治支持和加强在国际政治经济谈判中的力量,达到巩固权力之目的。但经济市场化、自由化所诱发的多元化政治力量可能会弱化权力中心的权威性。
2、“搭便车”问题。我国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制诱致性制度变迁本身所具有的外部性容易导致“搭便车”问题,这就意味着一旦制度被创新和安排,每一个受这种制度安排约束的个体,不管他是否分摊了制度创新的成本,他都能得到同样的制度服务。由于这个缘故,经济主体都希望别人分摊制度创新成本,其结果是制度供给不足。这就使得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之间的矛盾表现更为突出。因而,在“搭便车”问题困扰下,制度供给不足的非均衡状态将可能较长时间内持续下去。既然诱致性制度创新受到“搭便车”问题的困扰,那么国家强制性制度供给是否会弥补制度供给不足吗?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政府只有在预期收益高于其强制推行制度变迁的预期成本时才会提供新制度供给。如果创新损害具体制度提供者集团的利益,它们就不会为制度创新提供服务,甚至会以国家的名义阻碍制度创新的实现,维持一种低效率的制度。“经济增长时会出现制度不均衡。有些制度不均衡可以由诱致性创新来消除。然而,有些制度不均衡将由于私人和社会在收益、费用之间有分歧而继续存在下去。只要统治者的预期收益高于他强制推行制度变迁的预期费用,他将采取行动来消除制度不均衡。尽管如此,如果制度变迁会降低统治者可获得的效用或威胁到统治者的生存,那么国家可能仍然会维持某种无效率的不均衡。”[4](P396-397)
(3)制度变迁时滞。所谓制度安排的时滞性,是指在新的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之间存在一个时间间隔。即新的制度供给要滞后于新的制度需求的出现。在任何一个社会形态和社会阶段,由于社会都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所以,适应某一阶段或某一社会情境的制度安排必然随着社会的变化而逐渐失去作用,新的社会情境便需要新的制度安排,而由于人的认知能力、制度“发明”需要时间及新制度的启动存在时间间隔等因素,新制度不可能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同步调适,因此,制度安排的时滞性是必然的。在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中,由于没有重要的社会变革,所以制度的安排会随着社会的逐步发展而展开,时滞性问题表现得不是很明显,而在一个多变的社会如目前我国的转型社会中,由于整个社会结构都需要调整,因此旧有制度明显不能适应新的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新制度的产生和有效施行又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当前我国制度安排中的时滞性便显得更为明显。这一点对于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创新而言,也同样适用。
(4)现有知识积累及其社会科学知识的制约。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正如当科学和技术知识进步时,技术变迁的供给曲线会右移一样,当社会科学知识和有关的商业、计划、法律和社会服务专业的知识进步时,制度变迁的供给曲线也会右移。进而言之,社会科学和有关专业知识的进步降低了制度发展的成本,正如自然科学及工程知识的进步降低了技术变迁的成本一样”[50][P336]。这就是说社会科学(经济学、法学、政治学等)知识就是认识社会现象的阶梯,并决定着改造社会的成本。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方向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这是一项全新的事业,在改革过程中面临的社会科学知识不足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经典的理论中阐释的是土的地社会所有,而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土地集体所有;另一方面,西方有比较成熟的土地产权制度理论和模式,但这些理论和模式是建立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个别基础之上的。因此,如何既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又建立和完善现代土地产权制度并没有现场的模式可供借鉴,只能靠摸索和创新。因而使得制度非均衡的状态得以较长时间延续。
(5)意识形态刚性。制度创新是经济主体追求外部利润最大化的行为结果。只有当经济主体对一项制度的安排和结构的预期成本少于预期收益时,一项制度安排才会被创新。而经济主体对制度的成本-收益的看法,则要受意识形态的影响。因为人们是通过成本-收益分析来获得最大化收益的,而意识形态通过改变经济主体的偏好体系,对成本和收益的值具有直接的决定作用。“从随机观察中可以发现,个人在成本-收益计算中仅以获得更多的尊严作为利益取向的行为模式是广泛存在的”[6][P60]。我国漫长封建小农社会经济形成的平均主义观念、家族和家庭观念、公私观念等潜移默化的从各个层面影响着农民主体对农地制度创新成本-收益分析。任何违背农民意愿的制度创新方式都不会得到农民支持和理解,也是难以实施的。2004年,因为首创”家庭联产承包制”而常被作为“中国农村符号”的安徽省,对全省15个市、60个县(区)、219个乡(镇)共2070个农户进行了一次深入的摸底调查,46.09%的农民对土地产权私有化持反对意见,赞成的只有28.7%,其余农户说“无所谓”或回答“拿不准”。农民认为:“家庭承包制”适合我国的实际,不能动摇[7]。
四、结论
我国目前非均衡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格局已进入不可持续的状态,由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非均衡而引发的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进步等“三农”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各个土地所有权“上级”以所有者的名义来侵蚀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严重阻碍了农民收入的增长;土地随意的调整以及不得转让、继承、自由种植等限制,造成土地资源不能自由流转、不能形成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弃农务工,使得相当大一部分土地处于闲置或半闲置状态,稀缺的土地资源并没有得到充分利用。这种非均衡的农地产权制度格局已成为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进步的“瓶颈”;体现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农地制度,已经成为经济社会中的“稀缺资源”,而在这种非均衡中又恰恰是推动土地产权制度进一步改革的需求因素,这也正是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进一步展开和深化的基本条件,其结果必然是加速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创新的力度和频率,实现制度均衡发展。参考文献:
[1]光.论制度均衡与制度变迁.经济研究[J],1992,(6)
[2]光.论制度均衡与制度变迁.经济研究[J],1992,(6)
[3]李兆清.国家重策出击“三农”农业税赋拟5年降至2.4%,财经时报电子版[N],,2004年2月14日
[4]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A],载科斯、阿尔钦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C],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1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农村金融深化是农业现代化的基础和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如何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需要,制度建设是关键,尤其是要建立适合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产权制度。我国进行了一系列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但是,就目前的农村金融发展状况来看,改革并未收到预期效果,其突出表现为: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农村金融市场竞争缺失,农业保险发展严重滞后。原本给农村“输血”的金融机构却演变成从农村“抽血”的主力军,同时,农村中非常活跃的非正规金融却不断受到打压。如何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提高农村金融资产质量,化解农村金融风险,深化农村金融,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问题金融论文,尤其是金融生态成为近几年来的研究热点。
一、农村金融生态的基本理论
在新制度经济学的诸多基础理论分支中,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和C.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以及在传统新制度经济学基础上扩展而来的法经济学,是对农村金融生态运行最具解释力的理论。
(一) 农村金融生态中的交易费用理论。
理性人、完全信息是新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假设。然而现实的农村金融生态中,农村金融生态主体———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农户、农村企业和县乡政府等)都是有限理性的,并且因为有限理性的存在导致两者之间信息不对称、不完全。信息不对称的直接后果是金融交易费用大幅增加。当农村金融生态主体发现进行金融交易的费用太高或超过收益时,就会选择停止交易。在放贷之前,农村金融机构必须要调查农户的信用状况和经济状况、借款用途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贷款进行时,要发生谈判、签约费用;贷款发生后,放贷者要跟踪借款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监督借款投向等。而且农户以小额信贷居多,单位产品金融机构要付出更多的人力与物力。庞大的信息费用构成了金融交易中的巨大成本。当这种费用成本过高时,交易将无法进行。
制度的有效运作又有利于降低交易费用,制度的作用旨在节约交易费用,人们对制度进行选择与改革的动因也是为了节约交易费用。在农村金融生态中,作为金融生态主体的金融机构与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之间的交易行为是在特定的金融制度结构安排下进行的,不同的金融制度结构安排会产生不同的金融主体行为,农村金融信用环境的相对落后使得与农业金融支持相关的制度安排无法实施,即推广农业金融支持的制度成本极高,导致农村金融生态主体资金供给缺乏,而由于农村金融发展的路径依赖,一旦农村金融生态主体的资金供给缺失,农村金融发展就会无所适从,反过来也影响农村金融生态主体的发展,整个农村金融生态恶化也就在所难免,信用缺失的背后是信用制度的缺失,由此引致农村资金来源与资金需求之间的制度缺失,也是农村金融制度的供给和制度需求出现失衡,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对制度的需求源于经济主体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下无法获得潜在的利益,制度供给则是经济体系出现制度安排的意愿和能力。因此,在目前的中国农村金融市场上,并不存在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的制度均衡,突出表现为农村金融生态主体的制度供给不足和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制度需求过剩金融论文,这种制度供需的失衡是制度变迁的强大动力,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的相互作用决定了制度变迁的路径论文格式范文。
(二)农村金融生态中的制度变迁理论。
制度变迁理论是科斯传统新制度经济学体系的核心部分,林毅夫首先提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概念,他认为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和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与此相反,强制性制度变迁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及实行,从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历史来看,强制性制度变迁一直居主导地位。上世纪50年代,信用合作社在政府推动下开始兴起;60年代,国家指定当时的人民公社接管信用社;80年代,信用社划归中国农业银行管理;90年代,又实行行社脱钩,实行在国家管理下的自主发展的合作金融发展模式。然而,合作金融的框架虽已确立,但远未达到农民广泛参与的合作金融宗旨。从表象来看,政府对农村金融市场的管制是规范农村金融市场,维护农民切身利益和降低金融交易风险的一些必需的制度安排,事实上这种强制性制度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广大农户的投资冲动,大大减少了农村金融市场的金融交易数量,导致了农业金融支持的弱化,政府是金融生态环境中的关键因素之一,政府行为是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中的一股独特而重要的力量,对金融生态主体的影响往往是根本性的。
制度因素作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中的重要因素之一,其变迁受诸多因素影响,也直接决定了农村金融生态运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农村金融领域一改计划经济时代农村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单一的局面,农村金融生态主体逐渐多样化,如四大国有银行尤其是农业银行开始在农村开展商业化经营金融论文,国家建立了农业政策性银行等,在农村并未逐步建立起一个基本上能够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效服务的农村金融体系。随着市场化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落后的小农经济,典型的苟元结构购统窍绶指钍沟门褰鹑谥贫戎秃笥谂寰济发展的矛盾日益尖锐,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中的农户,农村企业和农村政府从非正规金融生态主体中寻求金融产品和服务实为无奈的选择,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勃兴也就水到渠成。因此,农村金融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成为农村经济金融改革进一步深化的必然要求和趋势,农村非正规金融或者民间金融的迅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规金融制度供给的不足,但带来的新问题是民间金融缺乏制度的规范而可能隐藏金融风险。
二、关于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的思路
建立高效的农村金融体系是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落脚点。要跳出农村金融供给制度陷阱,必须加强农村金融制度创新。
(一)完善农村产权制度,促进农村金融发展。没有抵押物,成为中国农民贷款难的最主要原因,长久以来,中国农民最大的资本———耕地,以及宅基地及其上的房屋--因为没有与城市一样的产权,均为抵押禁区。因此,促进农村金融发展,应从完善农村产权制度着手:一是赋予农民完整的财产权。建议将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改革为土地使用权,由国土部门发给土地使用证,使之具有土地的收益权、买卖权、抵押权和继承权。而农村房产也应该与城市房产一样拥有完全产权,可以自由流转,尤其是对城市居民的流转。二是培育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一方面要完善农村土地市场的交易机构。健全农村土地使用权市场运作的立法、执法和仲裁,保护农村土地市场的正常运作。在进一步明晰产权的前提下,允许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合法的自由交易。三是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相关法律制度。尽快出台农村土地产权方面的相关法律制度。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农村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出让、继承出租、人股等流转形式。四是建立农村房屋产权制度。修改现行农村房屋产权制度,使之可以进入市场,完善房产权属登记、发证、流转制度。要建立城乡统一住宅市场,使农民住房资产资本化,可用于抵押或交易变现,改善农村融资难的现状。目前对国有和私有的物权、产权边界已经比较清晰,唯独对于集体物权、产权界定、计价、流动和配置方式尚不能确定,导致巨额的物权不能定价、流通,置身于经济货币化的进程之外金融论文,成为顾拉沟淖什,带来一系列问题。因此,必须加快农村各类可流转资产权益的确权、颁证制度,使农民与农村的资产可以有较好的表证。完善市场化流转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转平台和机构,建立有农村特点的物权、产权价格形成机制。要逐步建立农村生产要素计价、流动、配置体系。长期以来,我国产权制度按照国有、私有和集体三种方式界定。因此,必须加快农村各类可流转资产权益的确权、颁证制度,完善市场化流转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转平台和机构,建立有农村特点的物权、产权价格形成机制。
(二)引导农村非正规金融的适度发展,构建符合国情的农村金融体系。首先要正视和承认非正规金融在农村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改变对其持有的漠视和敌视的态度,并认真研究其特有的发展规律。民间金融不完全等同于非法金融,要尊重民间金融,客观认识民间金融,注意学习和研究民间金融,依法对民间金融进行合理的引导和管理,可能更有利于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的合理竞争和良性互动。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曾通过使民间金融购戏ɑ沟姆绞嚼垂娣睹窦浣鹑冢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我们要积极鼓励正常的农村民间金融活动,给民间金融以合法的空间,以使规范意义的信用合作拥有温床和土壤。
三、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结构的建议
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的基础性工作是搞好农村地区的产权建设,农民财产权的建设与发展是农村金融发展的基础,无产权则无金融,只有做好这个基础工作才能使我国农村金融生态可持续发展论文格式范文。但是我们不能等到农村的产权有了彻底的改革之后才发展农村金融,而是在现有的体制条件下不断改善农村金融的生态结构。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2年第1期
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王小鲁
中国走向现代化,肯定还要经历一个城市经济迅速发展的过程。城市化将在下面几个方面对经济增长作出贡献:
1.通过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常规条件下,今后10年可以对经济增长有1.4个百分点的贡献,而在加速增长的情况下为两个百分点。
2.通过市场规模优化推动经济增长。常规的城市化净规模收益对增长的贡献是0.5个百分点,在加速增长情况下可以有一个百分点。
3.通过投资需求的拉动推动经济增长。假定今后五年都存在需求拉动效应的话,城市建设加速对经济增长可以额外提供0.6个百分点的拉动。总体考虑,加速城市化对经济增长的净贡献可以达到3.6个百分点,高出常规情况1.7个百分点。因此可能把实际经济增长率由6%以下提高到7%以上。
民间投资的机会
《管理世界》2002年第2期
国家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司司长 李启明
1996年以来的几年里,中国民间投资增速开始趋缓。除了宏观经济变化的影响,产业准入和资金配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导致民间投资增速趋缓的主要原因。资金配置现阶段的主要问题是大量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事实上,民间资本不仅可以在高新技术产业、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环境保护项目等方面大有作为,而且可以以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当然这需要继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改善对集体、个体和私营企业的金融服务,积极开拓资本市场和积极支持集体、私营企业利用外资。
制度
我国产权制度改革面临的十大问题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简报总第377期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 迟福林
我国的产权制度改革在某些方面已经有所突破,但产权制度改革的任务还远未完成。
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最为重要的课题是:1.以产权的社会化实现国有企业改革的新突破。2.以产权主体的泛化促进民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3.以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推进基础设施领域的改革。4.以产权清晰为前提加快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5.以产权激励机制为基础加快实现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质性突破。6.以管理、技术等生产要素入股为重点,实现科技体制的创新。7.以土地使用权的物权化为核心深化农村改革。8.以规范和保持产权主体为基本任务加快政府职能转换。9.建立多种形式的产权交易市场。10.与产权关系立法、人事制度改革、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结合起来加快产权制度改革。
法律制度的信誉基础
《经济研究》2002年第1期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张维迎
法律和信誉是维持市场有序运行的两个基本机制。事实上,与法律相比,信誉机制是一种成本更低的维持交易秩序的机制。在商业社会,企业是信誉的载体。中国企业不重视信誉的原因在于产权不明晰和政府对经济的任意干涉。产权制度的基本功能是给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如果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信誉机制就建立不起来,不但加大了法律的负荷,提高了交易成本,而且法律本身也不可能得到有效执行。同时,政府政策的多变,使得人们难以形成稳定的预期,从本质上讲也是对产权的破坏。
法律制度的运行也离不开执法者的信誉。为了使执法者重视自己的信誉,有必要在司法系统引入竞争机制。没有了信誉基础,法律能起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
产业
农民和农业发展的相关利益仍需保护
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学术论文
众所周知,自1979年至今,在最高权力中心对城乡金融资源进行重新分配的整体制度安排下,我国农户正式融资制度的载体——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制度变迁便格外引人注目,受到了来自多方的责难与反思。如今,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农户融资制度仍为当前讨论的焦点话题,本文从供给角度对这一备受争议的制度载体和具体的制度安排变迁分别展开研究,并予以简要评价。
一、农村信用合作社产权制度的变迁
1.1979年2月~1996年8月,产权模糊阶段。1979年农村信用合作社划归农业银行管理,由于农业银行的国有性质,受初始产权制度的影响以及地方政府干预的惯性,此次改革混淆了集体金融组织和国家银行的界限,农村信用合作社彻底失去了自主权而成为国家银行的附属机构。此后,在信用社内部虽然按照合作制的原则进行了规范,但由于始终是在农业银行的领导下进行的,是行政主导型的合作金融组织,因此导致农村信用社的产权特征非常模糊。该阶段的产权制度呈现出如下特征:在产权的构成来源上,有农户社员股、信用社职工社员股、国家股、法人股、乡村集体股以及历史遗留股等,股金构成十分复杂;在控制主体上,虽然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地方政府都对信用社行使管理控制权,但地方政府对农信社的控制权限逐渐占优。农户社员虽然在信用社拥有一定的股金,但从未真正行使股东权利,信用社的“三会”亦有名无实。
2.1996年8月’2003年6月,实行合作制金融阶段。1996年8月,随着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农业银行彻底脱钩,摆脱了与农业银行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其监管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地方政府也逐渐淡出了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控制。此次改革的目标是要把农村信用合作社逐步改为由农民入股、由社员民主管理的主要为社员服务的合作性金融组织,至此,农信社的产权归属开始明确。但由于历史遗留巨额债务的存在以及债务承担主体模糊、农户入股与存款的差别不明显等原因,社员与农村信用合作社之间没有形成稳定的利益制约机制,信用社“内部人”开始形成一个具有独立利益的集团,并逐渐对信用社形成强大的控制力量。该阶段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制度的总体特征是:农业银行彻底放手对信用社的控制,地方政府将控制权逐渐让位于人民银行,人民银行成为信用社新一轮的产权代言人。
3.2003年6月至今,实行股份制改革阶段。以2003年国务院颁布《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为标志,新一轮的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正式展开。此次改革在产权制度上有所突破:否定了以往单一产权模式定式,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原则,广泛吸收股金,股金的来源渠道开始扩大,农村居民、城镇工商企业职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信用社职工、乡村干部等均可参与人股,股权开始有所分散。允许各地因地制宜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产权模式和组织形式,即:在经济发达地区可以选择股份制,中等发达地区可以选择股份合作制,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则仍然坚持以往的合作制;以法人为单位,改革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在组织形式上,可以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银行类金融机构或实行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也可以继续实行乡镇信用社、县(市)各自为单独法人的组织形式。农村信用社产权主体变迁图和产权模式选择分别见图1和图2
二、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制度的变迁
1.1979—1996年。1979年至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国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商品经济的过渡时期,在理论思潮上普遍认为合作组织应属于公有性质的集体经济组织。1980年中央财经领导小组认为信用社不能下放给人民公社,也不能“官办”,只能办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1984年,国务院批转了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的报告》,要求恢复信用社的“三性”,扩大信用社的经营自主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提出后,开始按西方的合作思想重新理顺信用社的管理体制。1993年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了合作金融管理体制的改革。至此,信用社的外部治理特征为:接受银监会的监管,由省级管理机构对其实行行业管理。与此同时,信用社内部运行机制也进行了一些改革,但内部管理体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内部人控制”现象成为全国农信社普遍面临的问题。
2.1996年至今。1996年农村信用社从农业银行脱钩后,开始全面进行建立以“三会”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形成了理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即信用社主任)三权分立的内部管理体制。但由于县联社及其范围内的职工均是信用合作社的股东,但他们不拥有全部股权,而且理事会一般占多数,也就是说内部人处于绝对控制的地位,掌握着县联社资产的运用权,“内部人控制”现象仍没有得到有效改善,社员的利益得不到真正意义上的保护。
三、农村信用合作社网点设置与人员配备制度的变迁
从1981年至今,具有法人资格、能面向农户发放贷款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数逐年递减(见表1),
农村金融密度也处于很低的水平,最高的为0,740,最低的仅为0.349,并且呈现出迅速下降的趋势(见图3)。
从人员配备数量上来看,却表现出增加的趋势,由1981年的29万增加到2005年的62.7万人,增加了1.2倍。这说明:第一,农村信用社将大量人力资本集中于经济相对发达的城镇,已经走向了城市化经营的道路,该现象表明权力中心逐渐淡化了对农村经济和农户经营的资金支持;第二,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合并、撤销之后,相关的工作人员却没有“退出”,农村信用社“国有”、“官办”的性质仍然没有改变。
四、农村信用合作社具体融资制度安排的变迁
1.法律制度。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农业政策的产物,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处于相对独立的特殊地位,理应享有特殊的金融地位。但在我国金融立法中,不仅没有专门针对农村信用社的立法,而且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度安排,使农村信用社处于不公平的竞争地位。在现有的与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有关的法律规范中,仅仅强调农村信用社为“三农”服务的义务,没有赋予其相应的权利。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农村信用社的贷款业务适用该法的有关规定,从法律上将农村信用社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运作一视同仁,这就导致了农村信用社名义上特殊独立,实际上却无法独立,农村信用社为农服务缺乏法律保障。
2.信贷政策。白20世纪80年代以来,关于农村信用社性质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止过。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信用社是合作金融的牌子,但却是集体金融的内容,在管理方法上采取了国家银行的管理办法,是一个性质含混的金融组织。国家在信贷政策上将信用社视同国家专业银行和一般工商企业来对待,采取了与信用社性质相背离的政策措施,如在税费的缴纳上,农村信用社长期与国有商业银行交纳同等的税费。
3.不良资产的化解与利率政策的重新安排。在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之后,农村信用合作社被迫承担了由农业银行强制划转的大量高风险贷款,形成数额巨大的待处理亏损,农村信用社长期处在不公平的竞争地位。2003年,人民银行开始对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采取相关手段以解决不良资产问题:一是由人民银行按照2002年底实际资不抵债数额的50%,安排专项再贷款,此种贷款利率按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利率减半,期限根据试点地区的情况而定;二是由人民银行发行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用于置换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据官方统计资料和有关文件,在利率安排上,开始实行更加灵活的利率政策:在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允许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灵活浮动,贷款利率可在基准贷款利率的1倍至2倍范围内浮动。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不上浮,风险较大的可小幅上浮,对受灾地区的农户贷款,还可适当下浮。
五、现阶段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主要融资制度安排——农户小额信贷
农户小额信贷是农村信用合作社专门针对农户贷款的金融产品,也是现今专门针对农户设计的贷款制度。为了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2001年,国家以农村信用社为载体,专门针对农户制定了小额信用的信贷政策。该信贷政策的核心内容是:(1)对一般性种养殖业的资金需求,原则上应采取小额信用贷款的方式解决,不需要抵押担保,贷款额度根据实际情况而定;(2)对超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限额而借款者又无法提供有效抵押担保的农户贷款,信用社可采取联保贷款的方式。对市场风险较大、贷款额度较大的资金需求,应按《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执行;(3)建立信用评定制度、完善农户征信建设是小额信用贷款发放的制度保证。为此,人民银行自上而下推动信用社进行了全国整齐划一的信用建设,作为发放农户贷款的前提和标准;(4)为增强信贷员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信用社对信贷人员发放、管理和回收农户贷款制定了责任目标,将农户贷款的发放量、发放户数和回收率等指标分解落实到每一位信贷员,并以此来考核信贷员的绩效;(5)在期限与利率方面,规定贷款周期原则上不能超过1年,利率则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适当优惠。
六、简短评价
1.农村信用社农户融资制度变迁是典型的由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且变迁的“路径依赖”明显。我国是一个有着长期集权且农村金融市场较为落后的国家,在这种情势下,农户融资制度的变迁理所当然地由最高权力中心——国家来决定和实施,这使得农户融资制度的每一次变迁均是自上而下的政府强制性行为,体现的是“司法中心主义”,满足的是强势利益集团——城市工商企业的利益。换言之,强势利益集团的目标函数代替了作为公平与效率代表的政府的目标函数,因此针对农户的融资制度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改善,变迁流于形式且浅表化。也正因为如此,最高权力中心“过去的选择决定了现在的选择”,因此针对农村信用社的每一次制度变革无不深受既往制度安排的左右和限制,政府便理所当然地陷入了特有的路径依赖而难以摆脱。
[2]甘肃省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研究.兰州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梁柱,2012.
[3]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发展问题研究――基于农户借贷的视角.甘肃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张娟娟,2013.
[4]中国农村信用社合理股权结构模式初探――以江苏省为例[J].中国农村观察.邢芙伟.2010.03.
近几年,致力于经济所学术梯队的培育和建设,同时把研究方向转向经济形势的分析与预测。到目前,经济所已大致形成了价、税、财、金、企业、宏观经济等六个方面的分析预测专家队伍,先后组织了四场经济分析会,发表了十篇分析文章,为新华社、湖北日报多家媒体采用。
主要学术成果。主要从事发展经济学和宏观经济管理研究,就湖北经济改革和发展问题撰写了大量理论文章及政策建议,先后发表学术专著多部,论文180余篇。
1、学术专著
(1)《民工潮的起落》,湖北人民出版社,1994年。
(2)《现代经理革命》,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1。
(3)《中国国情与中国农村》,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
(4)《横向经济联合》,经济科学出版社,1987年。
(5)《政府经济学》(主编),湖北人民出版社,2002年。
(6)《经济计算辞典》(主编),经济管理出版,1988年。
2、学术论文
(1)《时间上顺序递进与空间上跳跃发展──论技术发展规律》,《科育学与科学技术管理》,1987年第6期。
(2)《商品经济社会主义论》,《学习与探索》,1988年第2期。
(3)《改革的边际效果递减与中国社会的进步方向》,《福建论坛》,1989年第3期。
(4)《城市抽吸农村:成因透视与改革出路》,国务院《农村问题论坛》,1989年第7期。
(5)《第三种贫困》,《上海社会科学季刊》,1991年第4期。
(6)《新型生产力泛论》,《科技进步与对策》,1991年第4期。
(7)《现代农场制度:农村后续改革的新思路》,《学习与探索》,1991年第6期。
(8)《农村后续改革论》,《江汉论坛》,1991年第9期。
(9)《世纪末回首:中国革命与中国农业》,《学习与探索》,1992年第6期。
(10)《中国式现代农场制改革方案》,《管理世界》,1993年第5期。
(11)《经济学伦理论纲》,《中洲学刊》,1996年第9期。
(12)《假若滞胀来临》,《南方论坛》,1996年第12期。
(13)《资本营运:作为经济革命的理论分析》,《学习与探索》,1998年第2期。
(14)《论特色经济》,《江汉论坛》,1999年第1期;《光明日报》,1999年第12、24期。
(15)《经理革命论》,《江汉论坛》,2000年第12期。
(16)《现代企业制度的实现障碍及其消除》,《经济学家》,2000年第3期。
(17)《西部大开发的理论模型及其政策选择》,《人文杂志》,
2001年第4期。
(18)《管理创新的成功实践》,《求是》(与人合作),2000年第21期。
(19)《品牌制度论》,《计划与市场》,2001年第8期。
(20)《新型工业化:湖北路在何方?》,《湖北日报》理论版,2003年1月9日。
(21)《政府职能转换中的利益沾滞与路径依赖》,《江汉论坛》,2003第10期。
(22)《以农业、农村为主线的大国发展问题》,《中国地质学报》,2003年第3期。
一、引言
“十一五”以来,我国农村住宅投资额从2083.1亿元增长至2009年的4743.3亿元。4年间增长了127.7%,年均递增22.8%;农户住房面积从62292.4万平方米增加至2009年的95570.5万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从2005年的0.83平方米增加至2009年的1.21平方米。整体上,农村住房情况有明显改善。但长期以来,国家对农村住房的关注程度远不及城镇住房,对以往农村住房研究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尚不多见。对此,梳理国内已有的研究成果,有利于研究人员从系统的角度来审视我国的农村住房问题。
二、国内农村住房问题的研究情况
(一)对农村住房消费行为的分析
1、整体上分析农村住房消费行为
国内对农村住房消费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消费需求的现状、变动趋势、以及影响因素的分析。其中于静波(1996)的研究表明传统文化、收入水平、人口数量及其结构、政策制度四个方面是影响农村住房消费的主要因素。并借助住房支出的弹性系数比较指出,当农民生活消费从维持型向温饱型消费模式转变时,住房开支的弹性系数最大,将是农民建房热的易发期。姜长云(1999)利用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随机抽取6个省各1个县的住房调查资料,对不同收入等级农民的住房消费需求进行了比较。发现随着收入等级的提高,农民的人均住房消费支出及其所含的各分项支出呈增加态势。其次,农民的住房消费结构也会做出相应的变化。还指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中国农民的住房消费需求,仍将以自建房为主,商品房的购买极为有限。
2、以区域为研究对象分析农村住房消费
另外,也有部分研究人员以一个一定区域为研究范围,对农村居民消费行为进行研究。例如,王伟(2004)对湖北省黄梅县分路镇2个自然村1990-2003年农村住房发展情况进行调查,指出农民收入提高、农村消费观念转变、土地制度改革是推进农村住房发展的主要原因,并点出住房开发导致大量土地占用、农村住房消费后劲不足以及农村住房相关法律不健全等问题,提出规范农村住宅审批制度,完善法律措施;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住房消费;落实农村基本政策,完善农村民主制度的解决对策。也有学者就民族地区的牧户与农户居住支出水平,资金来源,人均居住面积,住房质量,探讨牧户与农户住房消费差距的演变趋势。
3、结合制度变迁研究住房消费行为
此外,还有研究者以消费行为与制度变迁对一个村庄住房消费行为进行结构化理论分析,发现传统消费文化对农户的消费行为具有引导作用,而现存制度对农户的消费行为具有直接影响。消费者会对制度变迁做出积极的反应,而不仅仅是消极被动地遵从。
(二)对农村住房制度改革的探讨
当前,城镇化进程中现行的农村住房制度制约了村镇住宅建设的健康持续发展,有待变革。有一批学者和研究人员从农村住房制度进行探讨,指出农村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并着重于强调农村住房产权改革和宅基地制度改革。
1、对农村住房的产权与流转探讨
刘润秋2005年的研究指出农村住房产权改革是统筹城乡发展中的一个视角盲区,现有农村住房产权制度严重制约城乡协调发展,亟待通过改革来推动城乡要素市场统一,弥合城乡经济二元结构,并提出农村住房产权改革的大致思路。2006年他又对农村住房的产权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指出受现行法律和政策限制,我国农村住房产权难以合法流转,闲置的农村住房日益增多,导致市郊农村出现大量“空心村”。随着城乡经济的发展,土地价值不断攀升,农村房屋交易隐性市场规模日增,农村住房产权面临着改革的压力。然而,农村住房产权流转必须突破错综复杂的产权、法律、政策和意识瓶颈,借鉴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经验,进行农村住房产权制度创新,在不改变现有农村土地基本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多次博弈完成。
2、立足于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分析
在宅基地制度改革上,现有的研究指明农村宅基地常见纠纷包括: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审批引起的宅基地纠纷;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用地建房,侵犯了集体或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争占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引发的纠纷;建房户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的纠纷;用地建房影响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等方面。宅基地产权是有关农民居住土地所有权利及其关系,是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下以农民对居住土地使用权为核心的一系列权利,其实质是以土地的使用权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土地产权。
可见,确定农村住房的产权制度,以宅基地流转为突破点,实现宅基地和住房的经济属性和资产资本功能。才能有效保障农村农民的根本利益,才能为下一步实现农村住房以及农村土地的资产和资本功能奠定基础。
(三)对农村住房规划布局的研究
1、对农房与村庄布局问题的探讨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居民点用地实行的是“无偿、无限期、无流动”的使用制度,长期缺乏村庄规划,农户建房的随意性很大,导致农村居民点人均、户均占地超标准,村内房屋错落无致,朝向不一,乱搭乱建严重,道路堵塞,环境恶劣。由于村庄内部脏、乱、差,农民建房逐步搬离村中央而向村庄周边扩展,导致村内闲置用地增多,闲置率高的“空心村”。不仅村庄内部问题较多,就村庄整体布局而言,也同样存在较大的问题。对此,章大梁(2000)提出实行农村居民点全程跟踪监管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建房申请审批制度;现场勘测制度;核查制度;验收制度;验收结果公示制度。
2、对农村居民点整理的研究
同时,农村居民点迁并因其在增加建设用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中的重要作用,成为各地土地整理工作的重点之一,学术界对其进行了探讨。杨庆媛等(2004)以重庆渝北区为例研究了西南丘陵山地区农村居民点土地整理模式,提出两种土地整理模式:一是农林综合开发整理模式,即居民点闲置土地的复垦利用与山地区退耕还林等生态建设工程结合,进行退宅还林;二是新村建设整理模式,即由政府对新村统一规划,供给道路等基础设施,引导农民集中建房的农村居民点整理模式。
3、对国外经验的借鉴方面
此外,在村庄规划的经验借鉴方面,国内学者参考美国的小城镇规划,提出尽可能满足人的生活需要,使新村一般布局紧凑,将人们的居住、工作、购物、娱乐集中在一起,同时注意尊重当地的生活传统,最大限度地绿化和美化环境,重视垃圾处理和污水处理,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借鉴德国经验,提出通过村庄更新和农村地区的土地整理,以及完善的法律体系、严谨的规划方法和公民的积极参与,使村庄更新和规划得以实施。借鉴英国的做法,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大规模的中心村建设,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促进乡村人口的集中,以便发挥规模效益,提高乡村的生活质量。
三、总结评述
长期以来,农民住房问题作为农户个体投资与消费行为独立于公共政策体系之外的,在管理上普遍存在着政府缺位的现象。处于“自建自管自用自灭”的境地,即农户自筹资金建设,自己维护,自己使用,乃至废弃重建。导致农村住房缺乏设计支持,建房存在建筑质量低、平均寿命短的现象;缺乏规划引导,布局分散、占地浪费的情况,与公共设施的建设不衔接等;缺乏政策配套,财政、信贷、保险和用地制度缺乏有力支撑,影响了农村居住条件改善的进程,不利于扩大内需;缺乏完整法律制度安排,只有使用功能而无资产资本功能,农民住房权益缺失合法保障,难以取得长期建设资金支持。
参考文献:
1、姜长云.中国农村住房消费需求研究[J].调研世界,1999(10).
2、于静波.我国农村住房消费的比较研究[J].中国农村观察,1996(5).
3、王伟.关于对农村住房的调查及其相关分析和对策[J].重庆社会工作职业学院学报,2004(4).
4、张红,谢娜.新时期中国农村住房消费状况[J].中国房地产,2009(3).
5、刘金星,于洪彦.消费行为与制度变迁——一个村庄住房消费的结构化理论分析[J].广西财经学院学报,2008(1).
6、刘润秋.农村住房产权流转的瓶颈及政策建议[J].农村经济,2006(3).
党的十八界三中全会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所谓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经依法批准用以建造个人住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是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才能够享有农村宅基地这一身份要件,限制了宅基地的流转,从而不利于保护农民的财产权利,也不利于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一、我国当前宅基地流转之困境
1.抵押。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宅基地不能抵押。这么规定的理由是:它能够维护农民的基本生存条件。宅基地使用权是为了保障农民基本生活居住条件而无偿或者以非常低廉的价格批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用于建造农村村民的个人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性质,如果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那么当使用权人无法清偿债务时,就会丧失该土地使用权,从而出现农民居无定所,以致出现社会不稳定的严重后果。
若要打破现状允许农民将自有宅基地抵押融资,那么必然会导致宅基地流转的可能,因为一旦农民不能够偿还债务那么宅基地将面临拍卖。但是我国法律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由于农村居民购买力有限,这一限制买方的规定势必会导致宅基地的价格失真,宅基地价格的失真又会反作用于其作为抵押物所融资金,这样根本不利于拓展增加农民财产收入的渠道,从而使得宅基地的抵押意义大打折扣。
2.继承。我国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因结婚或其他原因分户另过,申请一处新的宅基地,于原有的宅基地便不再享有权利。据此我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当村民子女迁入城镇取得城市户口时,其当然不再享有原户籍中宅基地权利;当村民子女嫁入或迁入其他农村集体组织,由于其不再是本集体组织成员,其也不再享有原户籍中宅基地的权利;当村民在本村中分户另外申请宅基地生活后,依然不能享有原户籍中宅基权利。也就是说,唯一能够出现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可能,就是子女不从原户籍中分离出去,直至原户主死亡后成为新户主。
但是,法律虽然限制了宅基地使用权,但却没有限制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所有权。村民的宅基地是几乎免费的,但盖房子还是自己出资,地上建筑是村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既然是村民的合法私有财产,那么村民应该能够自由决定房子的继承问题。有学者认为当房屋作为遗产被继承时,其项下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应当被一体继承。我国法律中有“地随房走”的原则,但是一旦宅基地能够随同地上建筑继承,那么就会打破宅基地使用权所有者的身份要件。这显然与当前法律相悖,也与立法初衷相悖。
3.买卖。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十三条要求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又强调: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这些虽然从形式上禁止了宅基地的买卖,但其始终不是正式立法。从根本上来说,限制宅基地买卖的事由依然是我国法律对于宅基地取得的户籍身份限制。集体土地由村民集体所有,宅基地是作为福利性质为保障村民生活而免费分配给本集体内以户为单位生活的家庭,也就是说只允许本集体内的农村户口才有可能享有宅基地。同时,《土地管理法》还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那么该句话是否也禁止已经拥有宅基地的“户”购买宅基地呢?如果是,那么就只剩下那些没有宅基地的本集体农村户口的家庭能够购买宅基地了。这样一来宅基地的买卖市场被限制得所剩无几。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明确要求: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该通知同样并非法律法规,法律并没有禁止农村宅基地上建筑的买卖,只是买卖之后农民不得另行申请宅基地。宅基地能够随同地上房屋买卖而转让么?这在理论界存在很大争议。有学者认为,“房随地走”或“地随房走”原则,并非在任何情况下均有利于确认和保护各种权利和利益,也难以解决各种纠纷。而应当承认房屋的所有权有时与宅基地使用权是可以分开的。
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理论探索
面临现行土地制度存在的种种弊端,法学界和经济学界不少专家学者对其进行了深入探索,提出了各种改革的主张,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主张现行的农村土地所有制度并不是现阶段的一种合理的土地制度,必须采取大变革的方式,即变革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例如农村土地国有化,农村土地私有化,农村土地混合所有化等;另一主张则是维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只需变革农村土地使用权制度。对此,作一下分析:
由于我国现阶段实行城乡二元结构,土地制度与户籍制度关联紧密,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该集体的成员必须有集体内的农村户口,才能够享有该集体土地的财产权益。根据十八界三中全会公报,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和完善农村土地制度,都同时提出。若能够将这几项改革同时推进,取消城乡户籍区别,形成一元制社会,那么对变革农村土地的产权制度才有实施的可能。但是,这种改革力度太大,在短期内难以完成,若强行推进势必会导致广大农村地区的不稳定。回顾中国历次大变革,虽然取得了成功,但也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如施行双轨制经济时的“倒爷”以及国有企业改革时期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农村地区作为国家稳定的核心,笔者并不主张在农村地区施行大变革式的改革。
那么,既要保持现有的城乡二元结构,又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界三中全会精神,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那么,就必须找到宅基地流转身份限制的突破口。
1 农村金融对新农村经济建设的作用
1.1 农村金融促进乡镇和私营企业的发展
通过农村金融信贷的支持,中小型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利用获取到的资金发展起了自己的业务。随着规模和业务扩大,以及为了满足适应市场化和国家化的需要,都离不开农村金融的支持。同时,农村经济的发展也带动了小城镇建设,从而带动了企业产业的发展,这些都归功于农村金融的支持。
1.2 农村金融带动了农村信息化和产业化的发展
在“三农”的开展过程中, 引进农业所需要技术、购置优良品种和进行农用设施的改造以及聘用技术人员等等,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随着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进一步完善,将给激发农村经济发展的积极性,进而促进农村经济产业化的步伐。
1.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农民需要农村金融来服务于自己的生活和生产
农民发展农业、养殖业以及扩大生产都需要在前期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些资金的来源就依靠农村金融来解决。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对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在仅仅满足于以往的贷款和还款业务,更加倾向于更丰富和方便的服务,比如:结算业务,投资业务等等。农民的生产生活、收入的提高以及农村经济的发展的质量在一定程度上都与农村金融有直接的关系。
2 农村金融发展和改革的建议
2.1 大力发展新农村经济,实现农村金融需求与金融供给的均衡发展
金融和经济发展是离不开,是一个整体,经济决定金融,没有一个个的经济体,金融就很难发挥其作用,因此,农村金融服务滞后的现象,只有不断地通过在供给中创造出更多的需求、在需求中提供更多的供给,才能真正的解决这一问题。
2.2 建立和健全农村金融体系,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根据农户和企业发展多层次性和多样化的要求,构建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竞争性的多层次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允许农发行逐步开展信贷以外的咨询、项目融资、企业并购等金融业务,以增强其盈利水平,催进其可持续发展;开发适合新农村建设所需金融品种和服务,使农村金融资源总量平衡;建立和完善贷款的风险管控机制,遵循信贷资产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通过政策性、商业性和合作性农村金融机构协同运作,能够有效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要,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2.3 优化农村金融信用环境,为农村金融健康运行提供良好的环境
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农村金融环境建设,切实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好的服务;强化农村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罚机制,为农村信贷风险控制提供依据,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建立更加灵活的担保机制,为贷款发展农村经济扫除障碍。
2.4 引导和规范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
长期以来,由于农村金融不能很好的满足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民间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持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所以在农村金融市场多元化、竞争性的发展过程中,不能忽视其作用,同时要重视民间金融的规范和引导,加强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放宽市场准入提交,杜绝非法操作,使其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
3 结语
总之,只有不断的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规范和发展适合新农村特点的金融体系,才能更好的为新农村经济的发展服务,满足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参考文献
金融和经济发展是离不开,是一个整体,经济决定金融,没有一个个的经济体,金融就很难发挥其作用,因此,农村金融服务滞后的现象,只有不断地通过在供给中创造出更多的需求、在需求中提供更多的供给,才能真正的解决这一问题。
1.2建立和健全农村金融体系,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根据农户和企业发展多层次性和多样化的要求,构建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竞争性的多层次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允许农发行逐步开展信贷以外的咨询、项目融资、企业并购等金融业务,以增强其盈利水平,催进其可持续发展;开发适合新农村建设所需金融品种和服务,使农村金融资源总量平衡;建立和完善贷款的风险管控机制,遵循信贷资产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通过政策性、商业性和合作性农村金融机构协同运作,能够有效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要,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1.3优化农村金融信用环境,为农村金融健康运行提供良好的环境
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农村金融环境建设,切实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好的服务;强化农村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罚机制,为农村信贷风险控制提供依据,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建立更加灵活的担保机制,为贷款发展农村经济扫除障碍。
1.4引导和规范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
长期以来,由于农村金融不能很好的满足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民间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持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所以在农村金融市场多元化、竞争性的发展过程中,不能忽视其作用,同时要重视民间金融的规范和引导,加强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放宽市场准入提交,杜绝非法操作,使其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
2农村金融对新农村经济建设的作用
2.1农村金融促进乡镇和私营企业的发展
通过农村金融信贷的支持,中小型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利用获取到的资金发展起了自己的业务。随着规模和业务扩大,以及为了满足适应市场化和国家化的需要,都离不开农村金融的支持。同时,农村经济的发展也带动了小城镇建设,从而带动了企业产业的发展,这些都归功于农村金融的支持。
2.2农村金融带动了农村信息化和产业化的发展
在“三农”的开展过程中,引进农业所需要技术、购置优良品种和进行农用设施的改造以及聘用技术人员等等,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随着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进一步完善,将给激发农村经济发展的积极性,进而促进农村经济产业化的步伐。
2.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农民需要农村金融来服务于自己的生活和生产
农民发展农业、养殖业以及扩大生产都需要在前期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些资金的来源就依靠农村金融来解决。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对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在仅仅满足于以往的贷款和还款业务,更加倾向于更丰富和方便的服务,比如:结算业务,投资业务等等。农民的生产生活、收入的提高以及农村经济的发展的质量在一定程度上都与农村金融有直接的关系。
3结语
总之,只有不断的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规范和发展适合新农村特点的金融体系,才能更好的为新农村经济的发展服务,满足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参考文献
[1]魏雅丽.中国农村金融成长中的政府行为研究[D].暨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
[2]娄迎春.我国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问题探讨[D].电子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
当前,城乡统筹发展已成为我国建设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但现行的土地制度限制着土地要素的自由流动,阻碍了全国城乡统一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大市场的建立,更不利于城乡统筹发展。因此,必须改革农村土地制度,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市场,使之既能保证农民的用地利益,又能与城乡统一的用地制度相协调。
一、土地制度改革对城乡统筹发展的作用
1、土地制度改革是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有效手段
土地问题一直是“三农”问题的核心,也是统筹城乡的战略问题之一。农村土地制度又是土地问题的核心,是解决“三农”问题的突破口。现行的土地制度存在着缺陷和不公平,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阻碍城乡一体化的进程。改革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从农民的利益出发,保障农民土地的合法权益,是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土地问题的正确选择,为解决“三农”问题指明了方向。土地制度改革也是实现农民收入持续增长,有效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快速发展的正确决策。
2、土地制度改革是实现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战略举措
土地制度改革有利于实现农业的现代化、产业化、规模化、市场化,从而促进农村集体土地利用结构和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进一步促进土地要素资源的自由流动和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通过探索发展农村土地的新模式,打通农村土地市场与资本的对接通道,盘活农业部门的各种资产,提升了农业的国际竞争力,推动了农业的现代化发展。
3、土地制度改革是促进农民就业和创业的重要条件
现行的土地制度把农民的身份与农地捆绑在一起,这实质上是增加了农民从事其他产业的成本。那些离开农村进城务工的农民,被排除在城市社会保障之外,相应的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又缺乏,这些人仍然将农地作为最后的屏障。因此,农民被迫选择定居农村、做工于城市的生活。土地制度改革能确保农民的生活保障,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为农民进城就业、创业创造了条件。
二、我国土地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我国土地制度的现状
(1)产权制度不完善。尽管中国的《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等重要法律都已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是,“集体如何界定”,集体与农民之间的关系如何?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加上中国相当多的地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名存实亡,缺乏行使集体经济所有权的组织形式和程序,因此,极易造成上级政府替代下级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假象,致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主要包括农村土地所有权模糊、对农地使用权的限制、对农地收益权的限制、对农地转让权的限制。
(2)土地法律制度失效。目前快速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的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正面临着以下三方面的困境。一是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与集体土地权能之间的困境。当前含糊不清且不完整的集体土地权利划分模式已严重影响了农民开发利用土地的积极性。二是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与土地资源配置方式的困境。当前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的不健全致使农村土地利用的低效率。三是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与农民权益保障之间的困境。长期忽视对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益的保护必将最终导致对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严重制约。
2、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引发的问题
(1)农业生产效率低下,农地市场无法形成。一是由于我国目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中所有权的模糊不清,致使人们利用土地的成本就成了“社会成本”,使用者不会考虑土地过度利用的损失,促使土地急剧退化,农业再生产效率低下;二是所有权不明晰,利益关系模糊,在部分土地农转非的过程中难以保障农民利益得到充分补偿,因而使农民失去生产经营的积极性,致使经济运行效率低下;三是所有权明晰是市场经济的前提,所有权模糊必然导致农村土地市场不成熟,使土地要素价值无法通过市场实现,以及土地资源无法通过市场进行最优配置。
(2)农业规模化生产难以形成,管理要素难以发挥作用。由于我国现行农村土地所有权模糊不清、收益权部分受限以及转让权受限,又必然使土地资本难以通过市场转让集中,农业难以进行规模化生产。规模化生产是管理要素在生产力系统中发挥作用的前提,所以规模化生产难以形成,也必然导致管理水平低下和管理要素发挥作用低下。
(3)农民没有真正拥有对农地的处置权,阻碍了土地要素的市场化配置。目前土地控制权往往掌握在地方政府和村集体的手中,农民没有真正拥有对农地的处置权。在农村土地交易过程中,农民根本就没有议价的权利。农民对土地的处置权受到了限制,也就阻碍了土地要素的自由流动,市场经济难以实现。因此,只有当农民完全拥有了土地的处置权以后,他们才可以自行决定如何占有、使用、收益以及支配自己的土地。
三、城乡统筹发展的土地制度改革的对策建议
土地制度改革应该朝着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有利于土地要素自由流动的方向改革。土地制度改革的目标应该是实现土地要素的自由流动,以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应该实现市场在决定土地使用权中起到的基础性作用,不再是通过分配到农民手里的土地只能掌握在特定人的手里。其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多举措改革户籍制度与土地制度
以地级市为单位,在辖区范围内,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改为居民登记制,应取消实行了几十年的城镇户籍、农业户籍的分类,统一按就业地或居住地登记户籍。其具体措施:一是通过户籍制度改革使长期在城市生产生活的农民工变为市民,将其纳入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管辖范围,消除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减少他们对土地的依赖;二是允许自愿放弃土地的农民以宅基地置换城镇房产,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社会保障,给予他们城市居民身份和相应的社会保障,促进农民人口城市化。
2、不断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一是明确土地所有权主体,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具体落到实处。农民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国土局1995年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要指:时分给农民并颁布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的土地制度改革内容,也进一步强调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宅基地的物权性。农民不仅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且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是赋予农民自由转让土地的权利,特别是要按照“权利平等”的原则,公平对待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有条件地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市场流转,进而推动城乡土地市场体系的完善和土地配置效率的优化。
3、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和组织建设
一是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建设,完善土地流转机制。其一,建立一个开放、竞争、公平、有序的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和租赁市场,建立市、镇两级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每个村设立土地流转服务站,形成市、镇、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其二,建立、健全农业投入保障制度、农产品价格保护制度、农业生态环境补偿制度。为保证粮食安全,一方面必须严格土地征用制度;另一方面应对农民保护基本农田和种粮所支付的机会成本实行财政补贴。其三,为了降低农业经营和土地流转的风险,引入农业保险机制。由政府对农业保险给予保费补贴,降低农村土地合作社土地使用权的抵押风险和银行贷款风险。二是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组织建设,健全土地流转市场。一方面可动用社会力量,成立民间或非官方的中介机构;另一方面可成立土地银行,根据我国的实际,土地银行应该是国家成立的政策性银行,可暂设在农业银行内。
4、积极推进农地股份制试点
农村土地股份制是我国目前具有突破意义的农村土地制度变革和经营方式的探索。农民把家庭联产承包获得的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以合作的方式由村级集体经营或建立股份公司经营土地,农户按照股权的多少参与经营收益的分配。对以农户承包地和村集体资产共同入股而建立的股份制,可考虑将集体资产部分的股份随着村集体人员的调整,以户籍为依据实行每两年调整一次,原则上可分设“人口股”和“农龄股”。这样既可以解决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而给农民带来的收益分配不公平矛盾,也便于通过“调股”代替“调地”,从而避免因人口数量变动而频繁调整土地带来的一系列操作上的问题和矛盾。
5、探索土地的种植经营权市场化模式
一是以村为单位,进行土地整理。比如可以留全村2/3的土地平均分给村里的农村居民耕种,其余1/3的土地由村里统一招标(招标的对象可以越出县、市甚至面向全国),在保证土地种植规划用途的前提下,实行对外承包制,出价高者得。这样可以把土地让给产量最大化的经营者种植经营,实现土地产出效率的最大化。部分实行土地集中种植,符合未来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经营发展要求的大趋势。二是的范围要先村后镇,逐渐扩大至县市省以致全国。在村级逐渐实行土地种植使用权的市场化招投标制度之后,可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全镇范围内统一规划。如此类推,在镇内实现农民的土地种植使用权的平均化之后,进一步在县内实现上述办法,然后在全地级市范围内实现农民的土地种植使用权的平均化。
(注:本论文系“唐山市城乡一体化发展研究资金资助”。)
【参考文献】
[1] 吴翔华、付光辉:城乡统筹发展背景下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土地市场构建[J].安徽农业科学,2008,36(9).
[2] 谢从朴、田莉:城乡统筹背景下的集体土地制度创新与城乡统一规划――来自重庆的实践[J].上海城市规划,2010(3).
[3] 姚丽:我国农村土地冒度瑰状分析及改革对策探索[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5(5).
[4] 张红宇:农村改革与统筹城乡发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
[5] 陈学法:二元结构变迁中的户籍制度与土地制度变革[J].体制改革,2010(3).
一、对水权概念的界定
目前,对于水权概念的界定,我国学术界并不统一,按照对水权内容的理解,可以划分为这么几类:一种观点认为,水权是指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是汪恕诚。另外,关涛也认为,水权包括水资源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另一种观点认为,水权仅指水资源使用权。这~观点以裴丽萍为代表,她认为,“水权是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国家所有的水资源进行使用、受益的权力。第三种观点认为,水权是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在内的多项权利组成的一组权利。姜文来认为,水权是产权理论渗透到水资源领域的产物,是指水资源稀缺条件下人们有关水资源的权利的总和,其最终可以归结为水资源的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
关于水权的概念,很难达成统一。但是,为了更好的研究水权制度,完善我国水权制度体系,有必要对水权概念作一统一界定。黄锡生认为,水权是指国家、单位和个人对水的物权和取水权。水物权就是国家、单位或个人基于对资源水(水资源)和产品水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水物权可分为资源水(水资源)物权和产品水物权两类。取水权是指取水主体依法直接从地下、江河、湖泊等水资源中取水的权利,是一种准物权。取水权可分为法定取水权和特许取水权。本人较赞成此观点。
二、我国水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1、水权主体不明,权能界定不清
我国《水法》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从法律上看,我国水资源的权属界定足明确而清晰的,但这主要是从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角度出发,强调水资源的公有制。然而在水资源的利用和保护上,作为抽象主体的国家和集体是无法直接管理水资源的,即使由中央政府来集中管理必定要付出高昂的成本。实际上,水资源的利用关系主要是一种私法。
2、水权管理体制不顺
我国水利体制受传统计划经济的带0约,一直延续着部门分割、地区分割的“多头管水”体制。我国目前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和行政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分中央、流域、省、市、县五级管理。再加上水资源产权的不清晰,常常出现流域管理机构、地方政府、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管理单位之间的职责交叉和矛盾;中突。同时,由于管理体制不顺,也使得防洪减灾、城乡供水、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等工作存在着许多矛盾,致使在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存在着竞争性开发、掠夺性利用、管理粗放、用水效率低下等问题,造成许多不应有的浪费和损失。
3、水权转让、交易制度欠缺
水资源产权不明晰和水资源管理体制的不顺,导致了我国水权转让、交易难以操作。水利作为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具有公益性的特点,进入币场难度相对较大,在全国,水市场发育比较缓慢,而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条件下水权转让鲜为人知,这是客观因素制约的表现。另外,由于我国对水权制度研究起步较晚,目前关于水权交易方面的规定凤毛麟角。没有水权交易制度,就意味着水权交易无法可依、无据可循,使水市场的建立成为一个空中楼阁。
三、完善我国水权制度体系的几点建议
1、建立统一的水资源管理体制
目前,我国水资源的分散管理体制不利于水权交易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建立水权交易意味着地表水资源和地下水资源、农村地区的水资源和城市地区的水资源部要由统一的部门进行管理,并且要充分获取各种有用信息,采用科学的方法,对目前的水资源状况进行合理评价。我国的水资源必须实行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适应我国工业化、城市化日益加快的进程。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有利于促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的发展,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与国际上先进的水资源管理方式相衔接,是水资源管理的重要制度创新。
2、明晰水资源产权
产权经济学从产权结构或产权制度的角度研究资源的配置效率,研究如何通过界定、变更产权安排,创造或维持一个交易费用低、而效率较高的产权制度。既然水权是一种产权,就可以进行交易。国外的一些情况也证明,可交易水权的确是一种行之有效、可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的方式,水资源产权明晰是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史坦雷(StanleyCrowford1990)研究了美国的法律机制在水资源有效配置中的重要作用,得出的结论是:通过法律机制的运作,水变成了金钱。这种运作,必须经过法律的裁定和证实,必须有明确的产权归属,必须能商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