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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简单商品经济中,交换仅局限于物物偶然交换,不存在经济危机的可能性。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货币成为商品交换的媒介,交换公式由原来的W--W分裂为卖(w—G)和买(G--W)两个阶段。二者的对立商品本身内在矛盾不断运动、发展甚至激化,最终必然导致商品流通过程中社会供求出现空间与时间上的双重断层,预示着商品流通中可能出现供求失衡,为经济过剩危机的爆发提供了可能性。
生产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使经济危机由可能性向现实性转化;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竞争的盲目性决定了微观经济主体行为选择的自主性与分散化,导致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微观运行的冲突与矛盾;生产的无限扩大与以广大雇佣工人为主体的社会有效需求的相对萎缩,一旦生产普遍超过了工人的有效需求,经济危机就有了爆发的可能。因此-经济危机的本质是商品经济内在矛盾发展的必然产物。
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仍然存在上述三个矛盾,也存在投资过度和信用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因此,经济危机在我国仍然有可能性与现实性。2008年我国经济对外依存度已超过60%,在当前经济危机中,更要慎重把握调控宏观经济运行,尽可能减少经济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的损伤程度。
2当前经济危机的影响
经济全球化使各国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经济领域的对话与合作更加频繁,各个经济体之间的贸易合作逐渐增强,贸易摩擦也逐渐升级。金融危机引发的经济危机已经跨越美国本土和西方资本主义世界,以极快的速度对全球各个经济体都产生着日趋严重的影响和破坏。
2006年春季美国“次贷危机”逐渐显现,2007年8月开始席卷美国、欧盟和日本等世界主要金融市场,2008年全球性经济危机全面爆发。一年多来,国际金融危机持续恶化,并进一步蔓延到实体经济,世界经济的衰退程度不断超出世界银行和IMF的预期。中国杜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副所长李向阳认为。2008年发达国家经济已经陷入衰退,全球经济增长率大幅放慢;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副院长王一鸣说,2009年全球经济仍是充满变数和动荡的一年,整体形势甚至可能要比2008年更为严峻。一方面,国际金融危机还没见底的征兆。美欧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的破产还在持续增加,而且银行资产大幅度缩水。已注资200亿美元的花旗银行,目前市值缩水到1/10。另一方面,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影响还在迅速扩散。去年下半年以来通用汽车为代表的汽车业的亏损、破产和萧条还在持续蔓延,随着越来越大的市场风险在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之间相互传染,全球贸易保护主义迅速抬头。一种“去全球化”的逆潮在世界各大主要经济体间浮现出来。欧渊由于原有的经济体制问题,近年来GDP的低增长,可能成为全球经济衰退中最危险的一环。2009年欧洲央行预测,2009年欧元区国家的GDP增长率将为-1%;经合组织预测如果算上所有欧洲国家,实际GDP的负增长可能达2到3个百分点。日本内阁府2月16日公布的数据显示,日本GDP在去年第四季度下滑的幅度(12.7%)超过了美国和欧元区,其出口支柱产业电子、家电和汽车受到次贷危机的严重打击。新兴经济体国家,金融危机造成外资撤退,股市缩水。本币大幅度贬值(巴西、印度、俄罗斯、南非、韩国货币均大幅贬值,幅度分别为24.8%、20.1%、8.7%、38.7%和31.3%);亚洲地区出现社会冲突和政治动荡,即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世界经济研究所所长陈凤英所说的“西衰东乱”。当前世界市场萎缩,经济发展的下行压力趋大,对中国经济特别是外部需求造成很大的冲击,尤其是对东部沿海地区、外向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造成很大影响,GDP“保八”的目标比较艰巨,就业难度加大。
综上所述,本次经济危机严重影响了全球经济体系的正常运行,各国纷纷出台各项政策以减弱对本国经济的冲击,甚至不惜采用贸易保护主义;对以西方主流经济学作为理论指导的西方资本主义体系运行来说,经济大幅度波动和严重的经济危机成为不可避免的噩梦。《资本论》关于经济危机的分析又在西方社会引发了对马克思及其著作的狂热追捧,那么从理论角度来看,本次经济危机究竟是哪些方面的原因引起的?
3当前经济危机的原因分析
经济学阐述的经济危机在当代表现出更深刻的现实性。对经济的破坏是整个世界经济史上空前的。三大矛盾依旧存在,各个经济体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内部的问题也更加复杂,如果我们在实际经济运行和理论研究中不考虑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具体情况,经济危机也必将在我国发生。因此,有必要对当前经济危机做一个详细深刻的理论分析。3.1不同理论体系指导下产生的经济实践不同
以西方主流经济学作为经济运行理论指导的资本主义经济体系,在“经济人”假设的前提下,把人与人的关系物化为人与物的关系,即企业家对劳动这种要素的管理关系,通过各种制度和措施加强劳动利用率,不断追求利润的增加和财富的增值,在近百年的发展过程中对作为要素的劳动力没有给予高度的重视,尤其是在收入分配方面,在产品的分配方面,过度追求效率,忽视了公平,仅靠政府推行各种福利政策和提供一些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公平问题。社会财富分配不公产生的后果就是社会两极分化严重,供求严重脱节,物质产品的不断增加即社会供给的增加与社会有效消费需求的不足并行;而美国对于由于收入低下而无力还贷者赋予较低的信用等级,导致这些人贷款困难,无力扩大生产-盈利困难,还款困难,形成一定程度的恶性循环。因此,与其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的原因是信用度低下的人们不还银行贷款导致银行破产,更深刻的原因应该是由于收入低下导致无力还贷,而政府又为了房地产市场、汽车市场等的繁荣发展,而将无抵押贷款贷给收人低的无力还款者,最终必将导致银行破产,整个金融体系的主要链条断裂,从而波及实体经济,引起经济危机爆发。
按照唯物史观,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是一种集体的交互行为,而不是某个孤立个人的行为。经济活动包含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活动,前者是人们从对自然的交往中获得消费资料和生产资料的活动,即生产活动;后者是从与他人的交往中获得消费资料和生产资料的活动,称为交易活动。
我国经济实践在改革开放后,GDP取得了年均9.7%的增长率,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由2.57:1增大到3.28:1,东西地区收入差距2006年扩大到3.25倍。对于如何解决公平与效率问题,传统看法是初次分配注重效率,二次分配注重公平。通过二次分配解决初次分配没有解决的问题是必要的,但是如果不能在一次分配中达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而寄希望于二次分配,很可能会事倍功半,甚至事与愿违。如果在一次分配中达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而把二次分配作为补充手段,解决初次分配可能会遗留的一点问题,则有可能很好地解决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更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在目前出口严重萎缩、投资疲软的情况下,要实现今年GDP增长“保八”的目标。必须依赖于扩大国内需求,而我国由于社会公平问题长期存在且日渐严重,政府从民生工程人手,把投资重点放在社会保障和基础设施建设上,这给我国实体经济注入了一剂“强心剂”,拉动内需的刺激政策逐渐发挥出作用。
3.2虚拟经济所占比重过大,经济泡沫成分过多
虚拟经济指经济活动中,以虚拟资产为对象,通过对虚拟资产的经营,以谋取利润和报酬为目的的经济活动,包括对虚拟资产的买卖、中介、咨询等。其中虚拟资产就是市场经济中所有没有价值却有价格、其价格在本质上是某种收入的资本化的资产。虚拟经济可以吸纳大量的货币资金,从房地产炒作到股票市场,从大宗商品期货市场到收藏品市场-从各种债券的买卖差价到外汇市场,总之,在可以反复交易的各类资产市场之间流动,并随时从虚拟经济中流出或流入。虚拟经济是和实体经济相对应的一种经济活动模式,在实体经济的运行中起到资金配置、对货币资金冲击实体经济的缓冲器的作用。但虚拟经济的发展一定程度上使经济体系的不稳定性增加,个人可以以炒作房地产、股票等虚拟资产增加货币财富,但一个社会不能仅仅依靠虚拟经济的发展来支撑整个经济体系。
而美国经济的“去工业化”问题,即美国“实体经济”的衰落则日渐严重。第一,战后美国GDP占世界GDP的一半左右,而到2004年以后该比重已经低于30%了。第二,从战后到现在,美国GDP的内部结构发生了重要变化。如果用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批发零售和交通运输业表示美国的实体经济(依托于实实在在物质生产和服务的产业),用金融、保险服务业和房地产服务业表示美国的虚拟经济(依托于房地产、股票和债券等金融资产炒作的产业),美国实体经济创造的GDP占其全部GDP的比例从1950年的61.78%,下降到2007年的33.99%,且实体经济中最具代表性的制造业,1950年占总GDP的27%,2007年则只占11.7%;而其虚拟经济创造的GDP占全部GDP的比例则从1950年的11.37%上升到2007年的20.67%。美国战后的三大支柱产业,汽车、钢铁和建筑业往日的辉煌已不再,代之而起的支柱产业是金融服务业和房地产服务业。第三,上述美国官方提供的制造业统计数字仍然过高,对制造业依赖金融资产创造和炒作产生的GDP还要大打折扣。
美国的“虚拟性”在不断加深。美国债券(其中就包括次贷)、股票、外汇、期货、金融衍生品市场、大宗商品期货市场、房地产市场成为美国人创造货币财富的机器。根据国际清算银行保守估计,2006年底美国境内的股票、债券、外汇、大宗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品市值约为400万亿美元,为2006年美国GDP的36倍左右。而其他国家最多只有十几倍,如日本是16倍左右、中国是10倍左右(2006年中国虚拟经济发展报告),充分说明美国经济已经具有了一定的泡沫性。
虚拟经济的不断扩张使美国人趋之若鹜,放弃传统制造业去经营金融业,放弃产品和技术设计去专供金融产品创新的复杂设计。美国特殊的经济运行方式使得美国人在国内将几乎所有能够资本化的收人流都纳入了其创造货币收入的洪流,一旦虚拟经济泡沫破灭,社会各个阶层资产大幅度缩水,必然影响到实体经济的信心。
南开大学虚拟经济与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刘骏民说,“当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匹配良好时,虚拟经济将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更为广泛的融资渠道,转移市场运作的风险,从而有效保障实体经济的发展。然而,当虚拟经济过度膨胀时,就会产生泡沫经济或者金融危机。”因此,我国既要积极利用虚拟经济发展对实体经济的保障作用,又要坚持适度发展的原则。防止虚拟经济过度膨胀引发过多的泡沫经济。
3.3西方经济分析过于模式化,对实际经济运行缺乏有价值的理论指导
近年来,大量经济学者采用西方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将各种经济问题都试图用经济模型来做以解释,经济学研究逐渐数学化。虽然经济学研究领域很多有争议的问题经过严格的数学模型的论证得以解决,但对于实际经济运行的理论指导作用却越来越小。理论指导最应该发挥的作用是对实际的指导,理论必须要经过实践的检验才能确认其正确与否,并且理论有客观的时间、条件限制,不同条件下的经济理论不能直接拿来指导实践。对于经济学家可能只是理论研究的失败,对实际经济运行则意味着一个社会错失发展良机,人们遭受巨大经济损失。采用西方主流经济理论进行激进式改革的苏联和东欧各国的惨痛教训即是最好的佐证。
关键词:经济危机;效益;安全;金融监管;制度价值
全球经济危机爆发以来,人们较多地从经济、金融和公共道德层面对经济危机中的现象进行评述,很少从法律制度,尤其商法制度的角度探寻引发经济危机的制度根源。其实,在现代法制相当完备的状态下,如果没有制度安排上的机会和漏洞,社会经济行为的异常是很难持续和久远存在的。眼下由美国引发,波及全球的经济危机的产生,有着商法制度安排的历史偶然和必然。本文力图通过对不同商法法系司法原则、方法、价值观念等差异的分析,研究现代商法制度对社会经济的安全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的重要影响。
一、商法:推动现代经济发展的制度动力
中世纪地中海沿岸城市的兴起,促进了商事贸易繁荣、商品经济的发达和社会关系的变化。商业的复兴使西部欧洲改变了传统的建立在人和土地关系基础之上的社会组织,动摇了欧洲社会的静止状态,商业与工业不再处于从属于农业的地位。在多元化力量的竞争中,商人的地位得到提高,商人队伍不断壮大。他们利用在工商业城市中所占据的地位,争取城市自治权,导致了以商人革命为实质内容的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在这场革命中,商人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制定了相对便捷和公平的商事习惯,创造了商事法院,并进一步促使商事习惯由商人的自治自律上升为由政权强制保障实施的法律,商事习惯转变为商法规范。现代商法制度由此得以建立。
随着商事活动的不断创新和发展,商事法律规范的成文化得到了有力推动。地中海沿岸各国和欧洲一些内陆国家都先后制定了成文商法,涉及商号、商标、公司、银行、仓储、寄托、营利保险等诸多领域。这些商事法律规范实现了社会经济生活从无序走向有序、从偶然调整到一般调整的转变,并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法国商法法系、德国商法法系和英美商法法系。商法的成文化和体系化充分显示了商法的发达,为“平等”、“权利”、“自由”等价值观念在“尘世”的落实奠定和提供了经济上的制度基础和法律依据,保障了现代经济活动的可行性、有序性、安全性和规范性,并直接或间接地对社会经济体制的运转、民族和国家的统一产生了具有深远意义的作用。
作为调整经济活动的主要法律制度,商法的目的在于保障经济活动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降低市场总的交易成本,并维护市场的公正。从全球经济发展历史看,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都是有其经济发展周期的。经济学家一般将经济周期划分为繁荣、衰退、萧条、复苏四个阶段。在不同的经济阶段,商法发挥的作用不尽相同。经济周期的演变,在商法中便表现为商法价值理念的演变,以及商法规范性质的调整。
经济繁荣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商法规范对“效益”这一价值理念的追求。20世纪20年代以前,美国政府为了创建和维持一个高效率的金融体系,竭力推崇商法的“效益”和“效率”理念,鼓励自由竞争,“存贷业务与证券业务相互渗透,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都同时从事证券投资业务与商业银行业务”。由于该阶段,在商事立法和司法的整个理念中,人们忽视对商行为中“安全”的关注,导致了经济泡沫愈演愈烈。当隐藏在繁荣经济背后的不安全因素积累到一定程度,社会经济便开始出现衰退。经济危机的出现,充分暴露出当时商事法律制度的不足和问题,于是商法的价值理念便开始有所调整,“安全”这一价值的地位骤然上升,一批新的商事制度或商法规则得以诞生。1929~1933年经济危机后,美国颁布了《1933年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1933年联邦存款保险法》等一大批商事法律,加强了对商行为绝对自由的适度干预,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经济危机的压力。当然,对“安全”的追求只能阻止不安全因素的继续涌现,却不可能挽救急剧下滑的经济衰退,不可避免经济萧条。于是,在追求“安全”价值的同时,商法仍然不可能放弃对“效益”的追求,只是开始力求在“安全”和“效益”之间寻求两者的完美集合。在反复的博弈之中,商法的“效益”与“安全”理念得到了有效配合,社会经济开始出现复苏迹象,并再次达到了繁荣状态。不幸的是,面对经济繁荣时期巨大的利益诱惑,政府和商事主体再次被经济泡沫冲昏了头脑,在追求“效益”的时候又忽视“安全”的维护,于是社会经济再次出现波动,并不断循环。由此可见,商法在经济周期的演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经济周期的演变也推动了商事法律制度的调整和变革,一大批新的商事法律制度得以创立和完善。
二、成文法与判例法下的商法制度差异与经济发展的得与失
近一百年来,全球经挤现象表明,英美国家经济发展快,商行为创新多。原因在于英美国家的商事法律制度存在大量的判例法,有利于商事活动的创新,在这些国家往往由商主体先创造商行为,然后通过判例界定其合法性和公正性,并寻求制度的规范。尽管美国也存在诸多商事领域的独立法案,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然而它仅仅“在某种意义上是法典,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大陆法系法典……,它是向各州的立法机关推荐的一个建议性法律文件。”因此,美国的商事法律本质上仍未脱离判例法的特点,在美国的商事法律实践中,只有判例法规范才被视为正规的法。
20世纪以来,美国在经济创新方面引领全球,无论在公共基础建设,如20世纪初的铁路全国化、化工、电子、能源、计算机等产业的创新方面,还是在金融、证券市场的创新方面都创造了经济奇迹,这与商法制度中商行为规则的开放性不无关系。以金融、证券领域为例,在判例法开放式的法律环境下,资产证券化得以在美国萌发并获得蓬勃发展。一开始。为了解决长期贷款和短期存款,即资产和负债期限结构不对称这一矛盾,美国创造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此后,这种金融创新产品一发不可收拾,证券化的资产范围不断扩大,从一般性的信贷资产到信用卡信贷,再从信贷资产到非信贷资产,包括应收账款、收费权等也都成为证券化的对象,近年来,连知识产权也被纳入证券化的资产范围之中。“证券化的资产之所以能够不断扩大,不仅因为许多资产具有可预见的现金流,还因为用这种方式融资,能够满足投融资各方对于信用安全、投资收益、融资成本等方面的要求”。除此以外,美国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创新不断,权证、可转换公司债券、金融互换交易、结构化的金融衍生产品等层出不穷。尤为值得一提的是,为了解决美国投资者买卖国外优良证券时地域上不方便的问题,J.P.摩根创设了美国存托凭证(ADR),这样持有外国某股票的投资者就可以把外国股票交给摩根指定的在美国和该外国都有分支机构的一家银行,再由这家银行发给各投资者美国存托凭证,这种存托凭证可以在美国证券市场流通,原来持有外国股票的投资者就不必再跑到国外去抛售股票,而需要投资该外国股票的投资者也不必再跑到国外去购买该股票,而可以直接在美国证券交易所购买该股票的存托凭证。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对存托凭证予以认可和规范,并将之划分为无担保存托凭证、一级有担保存托凭证、二级有担保存托凭证、三级有担保存托凭证和144A私募存托凭证,足见美国法律对金融创新的支持。
但是,在此种创新不断的环境中,经济波动幅度也相对较大。英美等国家每隔几十年就要经历一次影响广泛的惨重经济危机。1929~1933年的大萧条已经成为近百年中损失最为惨重的经济危机之一;20年后的50年代,美国出现了商品滞销、投资过剩、出口竞争力下降;1973~1975年出现美元贬值、GDP下降、固定投资缩减、企业和银行倒闭、失业率上升、通货膨胀;80年代末90年代初,美国经济又一次面临惨重的危机;直至2007年开始,美国爆发的次贷危机更是被称为百年不遇的金融危机。每一次经济危机都给美国乃至全世界造成了巨大损失。
相比较而言,大陆法系国家的经济发展要相对平稳,商行为创新相对较少。金融领域的诸多创新产品大多都不是从大陆法系国家产生。其原因在于大陆法系的商事法律采成文法形式,商主体是否可以从事某种商行为以及如何从事该种商行为,一般都需要在商法上先行加以规范,在商法没有明确规范之前,商行为的操作方式及其法律效力都处于不明确的状态,法律风险较大。以中国这个成文商法国家为例,对于商事领域的新鲜事物便采取了十分谨慎的态度。近年来诸如管理层收购、资产证券化、董事责任保险、证券私募发行、金融控股公司、私募股权投资等国外出现的、新鲜而先进的商事实践括动,尽管引起了商法实务界和学术界的热情关注,但是对于这些全新的领域,我国商事立法始终保持着十分谨慎的态度。以资产证券化为例,从1992年有学者首次在国内介绍美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到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的一次房地产金融制度研讨会上实践工作部门开始了解资产证券化概念,再到2004年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的强烈要求,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的联合请示,国务院同意这两家银行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直至2008年5月底,共有八家金融机构发行了343亿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研究历经十余载,实践中基本还是局限于信贷资产的证券化,对于其他资产的证券化问题还没有较为广泛的实践。究其原因,在于我国尚未有法律法规较为全面详细地规范资产证券化问题。目前,我国规范资产证券化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局限于《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2005]第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4号)、中国人民银行[2005]第15号、[2007]第16号、[2007]第21号公告、《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第23号),尚不存在有关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
在成文商法国家相对封闭的法律环境中,商行为的实施受到很强的约束,商主体习惯于采取保守稳妥的交易行为,缺乏创新的动力和激情。于是,在大陆法系国家不太可能爆发因大胆尝试新鲜事务而产生的经济风险,经济发展相对比较平稳。尽管在美国暴发经济危机的同阶段,大陆法系国家的经济同样会出现危机和波动,但相对美国而言,无论从波动幅度、波及范围和领域,还是损失大小来看,大陆法系国家的危机程度都要小一些。
三、商法制度的价值理念与经济发展观念的取舍
(一)现代商法的价值理念:效益与安全
传统法律尤其是民法所遵循的价值理念是公平公正、机会均等和契约自由。梁慧星先生在《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一文中指出“近代民法的理念是形式正义,追求法的安定性。现代民法的理念是实质正义,追求法的妥当性。”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基于商事活动的营利和营业特性,法律对商事活动的调整逐渐区别于传统民事活动。商事活动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其目标在于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以追求最大经济效益,而资金及商品的流转频率与其所获得的效益成正比,商主体在利益的驱动下力求频繁的交易活动和加速运转资金,整个社会经济也希望在高速运转的经济关系中不断快速发展和繁荣。于是时间成为资产,速度成为效益。但是,在利益驱动下便会产生过度的利己行为,伴随着商事活动的高速性和频繁性,诸多不安全的因素便会渗透到商业活动中来,追逐的利润越高,危险越大。随着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商事主体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彼此间的依赖日趋增强,社会化的生产迫切需要一个安全的交易环境。因此,“效益”和“安全”这两个理念便成为了商法应当具有的价值。在“效益”这一价值理念的指引下,商法遵循商事自由和商事便捷的原则,并运用大量的任意性规范来激发商事主体的创造力,以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创新性要求,为社会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而在“安全”这一价值理念的指引下,商法遵循法定强制和公示外观的原则,并运用适当的强制性规范,以标准型的技术规范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维护商事交易和社会经济的安全。
追求效益的商法已经突破了传统民法的价值理念,从而使得商事法律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显得更为密切。很大程度上,商法的价值理念便是体现了经济发展的观念。商法对价值理念的选择,决定了经济发展观念的取舍,这是商法作为经济发展的制度动力的基本体现。
(二)美国商法的价值理念及其对经济发展的作用
1从美国证券法看美国商法的价值理念
从美国《1933年证券法》的立法简史中,我们知道美国在制定《1933年证券法》的过程中发生了一场争论。这场争论的焦点就是:在联邦的证券立法中是应该进一步加强政府干预,还是应该坚持私法自治、坚持市场经济的贸易自由和竞争?从当时的背景来讲,1929年爆发的经济危机使人们对当时各州的蓝天法不再信任而要求进行联邦立法,认为联邦立法应作进一步强有力的干预,来防止欺诈行为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但信奉凯恩斯经济政策的罗斯福总统却恰恰相反地反对对证券市场的过分干预。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当时由托马斯先生起草的、以加强政府的干预和管制为特色的第一部草案就没有获得通过。而改由山姆·雷本起草了美国现行的这部证券法。该部证券法没有规定一种证券必须在质量上达到何种规格才能上市,而只是要求发行者对证券的质量进行充分合理的披露。美国整个证券规范体系都建构于其联邦证券法所确立的发行交易注册制。“享受注册豁免,主要基于提高资本市场效率的考虑,在应用中也确实取得了这样的效果”,“美国联邦证券法采用注册制,放弃实质监管,即拒绝大包大揽式的全方位保护,倾向于尽可能将市场买卖双方置于同一条船上,通过信息披露要求来帮助投资者对融资项目进行评估,以及防止欺诈迷惑的行为”。政府主管部门有权取消证券的登记,但是所依据的理由必须是披露不够或者有误导的倾向,而不能是因为证券的质量有问题。也就是说,买卖还是自由的,不管某种东西的质量多么糟糕,它的主人都有权把它拿到市场上去出售,政府无权干涉。但是由于证券这种商品的特殊性,政府要求你把它的质量充分地公开,以防止欺骗,使市场健康运行。这种思想是坚持以市场为主,政府只在不得已之处进行干预,起一种辅的作用,作为对自由经济的补充。据此可以看出,《1933年证券法》充分体现了尊重私法自治的精神,坚持了市场经济的贸易自由,只是从法律上严格规定了证券发行的可靠性和真实性,以便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能够作出理性的选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所以该法又被称之为“证券真实法”。1999年美国再次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允许金融业混业经营,进一步放宽金融监管。
正如有学者所归纳的那样,美国证券法“以宽泛的证券定义适应经济发展需要,从有利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将不断推陈出新的金融创新产品纳入监管范围;以非实质性审查的注册登记制度为证券发行提供没有法律障碍的市场准入,为金融创新提供良好的生存环境;以完全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借助规范的证券信用评级,引导投资者自由决策并培养其成熟的投资理念,不断地为金融创薪产品提供良好的投资群体来源;以众多的但明显偏重于机构投资者的立法豁免,培养机构投资者投资群体,形成稳定的资本市场;以松弛得当、权利义务配置相均衡的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法律框架,促进两个市场的取长补短,共同繁荣,为金融创新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以主营机构SEC充分的执法权限和遵循先例的法院务实的司法操作,进行法律的及时立、改、废以及以市场为价值取向的法律解释,有效保证法律的时代性和灵活性。”美国证券法这种注重市场主体自律、鼓励商事主体创新的立法理念,正是美国商法的一个缩影。追求“效益”价值,这是美国实用主义商法的目标,体现了自由经济的优点。在商法的这一理念指引下,美国经济充满了活力,各种创新型产品不断涌现,使美国在很多领域占据世界巅峰。对于这一成就的取得,美国商法功不可没。
2经济危机:美国商法之所失
尽管此前很多学者认为美国证券法权利义务配置比较均衡,既注重发挥商事主体的创造力,又注重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然而,相对宽松的美国商法在促进金融创新的过程中,却逐渐有失偏颇,重效益轻安全的立法理念,隐藏了巨大的不公平和欺诈的隐患,最终酿成了大祸,一场百年不遇的经济危机席卷而来。
在美国商事法律中,住房抵押贷款大致可以分为五类:(1)优级贷款,对象为消费者信用评分最高的个人,月供占收入比例不高于40%及首付超过20%以上;(2)Alt-A贷款,对象为信用评分较高但信用记录稍弱的个人;(3)次级贷款,对象为信用分数较差的个人;(4)住房权益贷款,对已经抵押过的房产,若房产总价扣减净值后仍有余额,则可以申请再抵押;(5)机构担保贷款,指经由政府住房按揭贷款支持机构担保的贷款。1995年以来,由于美国房地产价格持续上涨,同时贷款利率相对较低,导致金融机构大量发行次级按揭贷款。同时,在商法认可信贷资产证券化这种金融创新工具的背景下,金融机构便将按揭贷款打包,并据此发行不同等级的按揭支持证券,这些按揭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从AAA级、BBB级一直到权益级均有。一些金融机构再行购买按揭支持证券,将之形成新的资产池,进行下一步的证券化操作,如此一直进行下去,在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出新的资产支持证券。随着层层叠叠不断衍生的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杠杆作用不断拉大。如果作为原始基础资产的按揭贷款不出现大量违约,则收益就比较可观;反之,若原始基础资产池出现恶化,则后续多次衍生的资产支持证券就将面临极大的损失。从2005年起,美国利率水平开始逐步提高,房价从2006年起出现回落,贷款不良率开始上升,进而导致证券化资产质量恶化,持有大量资产支持证券的金融机构出现巨额亏损,美国经济遭受重挫。
3金融危机所暴露的美国商法的缺陷
对于此次金融危机,美国商法干预不力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具体而言,此次金融危机源于以下商事法律制度上的不足:
(1)法律制度的价值导向被扭曲。美国1977年的《社区再投资法》(CommunityReinvestmentAct,CRA)旨在鼓励商业银行和信贷机构对借款人提供服务,20世纪90年代美国政府加强了CRA的实施,事实上构成了对银行发放高风险贷款的鼓励;1980年《储蓄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DepositoryInstitutionDeregulationandMonetaryControlAct)取消了对存款利率和某些贷款利率的限制,扩大了存款机构的资金来源业务范围,放松了对金融的微观控制;1982年《可选择抵押交易评价法》(AlternativeMoagageTransactionParityAct)废除了各州关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只能发放串通固定利率贷款,促成了很多新型贷款种类的诞生,客观上纵容金融机构发放高风险贷款;1986年《税改法》(TaxReformAct)取消了对消费信贷利息的所得税扣减,但保留了抵押贷款的利息扣减,为鼓励消费信贷向抵押信贷的转向创造了法律环境,客观上导致次级贷款规模扩大;1992年《联邦住宅企业财务安全和稳健法》(TheFederalHousingEnterpisesFinanoialSafetyandSoundnessAct)规定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最低资本,但由于公司资本杠杆率过高,导致核心资本与持有抵押和担保的MBS总值之比常常不足2%,这意味着一旦公司遇到风险,公司股本不足以弥补亏损,就会将风险损失转移给投资者和相关金融机构;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提出金融法律发展环境的“效率与竞争”观念,促进银行、证券和保险之间的联合经营,加强金融机构的竞争,由此便刺激金融机构在完全市场导向的环境中忽略了对自身风险的控制。
(2)监管黑洞大量存在。尽管美国被认为是世界上金融监管相对比较完善的国家,但是仍然存在诸多监管缺失。首先,在银行放贷环节,投资银行、评级机构和按揭贷款机构通过收取前端的放贷手续费而获取了暴利,却无需接受任何人对放贷环节的监管,以致放贷机构在利益的巨大诱惑下忽视了对放贷质量的控制;其次,在风险控制上,诸多金融衍生产品都被置于表外,而没有被纳入表内计算,极大地伪装和掩盖了杠杆的真实水平,低估了市场所需的流动性水平,监管部门很难详实地把握这些创新性产品的风险程度;再次,很多创新性金融产品都被置于场外交易市场,相对场内交易市场而言,监管相对宽松,以致这些产品的风险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控制;还有,今年的金融创新超越了监管系统能够衡量和控制风险的能力,这些金融创新大多利用了“杠杆作用”,少量的资金通过杠杆作用便可以进行十几倍甚至几十倍上百倍的交易。杠杆交易在可能带来巨额收益的同时也面临着极其巨大的风险,然而监管当局控制杠杆风险的能力极为有限,一旦证券化底层资产情况恶化,系统的漏洞便会放大潜在损失的不确定性,加剧危机所带来的压力。诸如此类监管黑洞,大量地分布于美国的金融监管之中,而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
(3)诸如信用评级制度之类规范中介机构的规范存在重大缺陷。作为美国资产证券化中保护投资者的一个重要举措,信用评级制度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投资者得以知晓某一资产支持证券的质量。但是,在信用评级时,评级机构是使用信贷资产历史上的违约率来评价这一资产的质量。然而历史终究是历史,历史数据未必能反映未来的情况,某一信贷资产目前及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率极有可能偏离历史数据。此外,信用评级机构是对委托人的资产进行评估,评级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必然在评级机构和委托人之间形成利益共同体,评级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真实性值得怀疑。归结起来,美国的注册制要得以有效运行,必须建立在类似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客观中立的基础之上,而这又依赖于相应商事法律制度的保障。
总的来看,一方面,由于美国商法一贯坚持的注册制,因而金融机构在发行按揭支持证券时,程序相对简便,商法对于层层建立起来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杠杆风险估计不足,未能施以有效的干预措施,在一味追求效益的过程中忽略了安全的维护;另一方面,对手商事主体不断创造出来的新型商事活动,商法未能及时予以应对,在鼓励创新的同时,配套的风险防范措施未能及时跟上,这也是法律固有的滞后性弱点所致。
(三)经济发展观念的取舍;徘徊于政府与市场之间
从这场经济危机中我们发现:自由经济自有其优越之处,商事主体的创造力得到最大的激发,社会经济生活充满活力,整个社会获得巨大的经济收益。商事法律制度坚持“效益优先”的价值理念,必然能够促使高效益和高回报的商行为的诞生。然而,高收益和高回报也必然伴随着高风险,尤其是杠杆交易能够将一般交易中的风险放大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由此给社会经济造成难以弥补的重创,这是自由经济的本质所在。
只依靠市场力量而不加任何约束,经济活动就会担当起巨大的道德风险:即在高杠杆率的经济游戏中,某些个人或一部分群体通过不透明的交易活动获取巨额利润,而在此期间所积聚的风险却得不到有效控制,一且风险暴露,所造成的损失却是由整个社会来承担。因此,零约束的经济活动与完全约束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后果将十分相似,都是以牺牲社会整体利益为代价来获取部分群体的收益。在高效益、高风险和低效益、低风险之间,人们一直在探求“黄金平衡点”,即如何在利用市场力量实现效益的同时,又能够对高效益背后的高风险加以有效控制,从而防止经济生活的大起大落,维持经济发展的稳定和持续。这是政府与市场关系中难以把握之处,政府干预太多是坏事,但过于放任同样不是好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如何保持效率与安全的平衡,则是一道哲学难题。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或者效率与安全的关系,绝对不是一时之事。面对这场金融危机,目前人们大多是从经济手段上寻求解决途径。然而经济手段只是权宜之计,不可能得到稳定和长久的实施。笔者认为,要真正挽救危机,防止危机不定期地出现,维持美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还是应当从完善商事法律制度着手,纠正目前商事领域过于追求风险利益的价值导向,适当加大监管力度,尤其是将那些监管黑洞纳入法律制度规范中来,规范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以维持商事交易的公平和安全。基于法律制度的稳定性及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巨大作用,只有在法律制度上有效解决了效益与安全两大价值理念的关系,才算彻底解决了这一世界性难题。笔者相信,效益与安全之争将止于法律制度上的有效解决。
四、从中国商法的制度价值思考中国经济的发展方向
(一)中国商法的价值误区
建国以来,中国的计划经济体制对中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影响极其巨大。政府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充当了经济活动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市场主体缺乏有效竞争,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都习惯了通过政府的力量来安排经济发展的进程。尽管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然而中国目前的市场经济体制尚未被世界上的主要国家完全认同。中国政府面对这么一个人口大国、经济大国,向来都提出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同时,稳定是大局。这种思维直接决定了中国目前的经济发展观念,并在一系列法律制度中体现出来,中国的商法也不例外。
以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为例,我国商法重视安全的价值理念喟然可见。我国《证券法》第153条规定“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2008年4月23日公布并实施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规定了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撤销、破产清算与重整等处置方式。从这些处置方式的性质来看,尽管较之过去已经在尽可能地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解决问题证券公司的问题,但是仍然体现出较强的行政干预色彩。正如《条例》第37条所规定的,“证券公司被依法撤销、关闭时,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行政清理工作完成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行政清理组依照《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撤销、关闭的证券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较之于《保险法》第86条“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规定,《条例》并未明确要求经证监会同意证券公司才能破产,应当认为是一种进步。然而,整体而言,中国问题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依然表现出以下特点:
其一,过分注重政府行政手段的运用。我国政府对金融机构的运行表现出无微不至的关怀,从市场准人的审批,到市场退出的行政干预,监管部门习惯于用行政手段处理金融机构的问题。诸如撤销、行政清理、行政接管。、行政重组到形似市场化的托管,都是行政处理问题金融机构的主要手段。这与西方先进国家以市场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的处理方式相比,存在很大的差别。“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处理问题金融机构通常坚持多购并重组、少破产原则,但对于问题严重的金融机构决不姑息迁就,坚决实施破产清算、逐出市场。”反观我国,监管部门似乎对问题金融机构存在姑息迁就之嫌,希望通过托管、接管等方式化解金融机构已经出现的市场风险,而不是严格、及时地促使其退出市场并在所有金融机构之间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环境。虽然托管后,托管方可以对被托管方实施兼并重组,但是此种兼并还很难实现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的效果,因为监管部门在选择托管方时,并非采用市场化的竞争机制,托管方的确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管部门的态度,因此托管方对被托管方的兼并重组只是托管的后续结果,并非市场竞争的效果,这样出现“以弱并弱”的情况也就不足为奇了。
其二,金融机构退出后的损失很大程度上由政府承担。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先后爆发了中银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经营失败,海南34家城市信用社危机,海南发展银行关闭以及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等事件,除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外,都是由国家保证个人的存款。“这种所谓的政府主导型的市场退出,实际上就是等于银行在经营中把营利留给自己,把风险交给国家来承担,这也正是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一直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尽管我国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但是我国实际上并不缺乏“金融公共安全网”,我国政府对存款人进而对金融机构的保护程度实际上大大超过了发达国家,每当出现金融风波时,中国人民银行总会对问题银行提供大量的紧急救助款,或者对收购方提供大量的资金支持,以渡过金融风波的难关。“2004年,南方证券、汉唐证券先后爆发风险,人民银行分别提供了约70亿元和10亿元的金融稳定再贷款,收购两家公司的个人债权和弥补客户保证金缺口,而这些再贷款最终会转换为全社会的隐性负债,使全社会为这些治理失败的证券公司买单。”
从我国问题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来看,我国商法相对保守。国家和监管部门对商事主体的干预较为频繁,干预的领域也较为宽泛。对于类似于金融这样尚无把握的领域,习惯给与政府的特别关怀。尽管近年来我国越来越强调商主体的市场化,但是从市场准入到市场运营再到市场退出,依然保留着大量政府干预的痕迹,这无不反映出我国商法追求“安全”的价值理念。
(二)中国商法应当防止在过度追求安全价值中丧失创新效益
考察当前金融危机对中国的影响,尽管中国的进出口受到巨大影响,金融机构损失较为惨重,国内金融市场的信用也受到重创,但是我们依然庆幸中国经济所受的影响较之美国而言相对较小,甚至有媒体称“中国率先走出金融危机大有可期”。对于此种局面的出现,中国商法的“功劳”也是不可低估的。在“安全”理念的指引下,中国商法相对保守,体系较为封闭,资产证券化业务未能充分展开,国内机构所能投资的证券种类和范围相对有限,因此也躲过了滋生于资产证券化的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
然而,正如学者所指出的,“中国之所以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没有受到巨大的直接冲击,并非是由于中国的金融体系非常严密,金融监管和金融立法非常完善,而恰恰是中国金融市场尚不足够发达,还没有完全对外开放、完全融入全球经济中,才使得我们没有赶上金融泡沫的破灭。事实上,面对金融危机的到来,我们还有许多监管与立法空白处,如果不及时加以弥补,我们将无法从容应对金融危机给中国带来的后续、深远的影响。”对此,我们需要深刻反思。偏重安全价值的中国商法在经济危机时刻表现出来的抵抗能力,究竟是祸还是福?中国商法在经济危机中的所得是否足以弥补其所失?中国商法将安全价值凌驾于效益价值之上,在经济危机时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长远来看,对中国经济的发展是有害的。
首先,过分注重安全价值,将限制商主体的市场竞争,不利于培养商主体的市场创新意识。比如,对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采取行政指定的托管方式,很有可能无法化解金融机构的风险,反而加剧风险的积累,因为在行政指定托管机构时,并未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被指定的托管机构未必具有并购和重组被托管金融机构的市场需求,其接受行政指令对问题金融机构开展托管,很有可能将问题金融机构的风险横向转移到托管机构身上,拖垮原来经营稳健的托管机构。相反,对于那些有并购重组的需求却未被指定开展托管的金融机构,则丧失了一次较好的发展机会,不利于金融机构在竞争中壮大自身实力。通过行政化的方式化解的金融风险,只是短暂的表面风险,其实质很有可能只是延缓了系统性风险的爆发时间,不利于整个金融行业的发展壮大。
其次,过分注重安全价值,固守传统观点,将丧失诸多发展机会。比如,在职工持股会能否作为管理层收购主体这一问题上,我国商法未明确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和性质,原外经贸部曾《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暂行办法》,另外北京、上海等地方也出台了关于职工持股会的相关办法,均规定职工持股会得以法人形式运作,有些地方明确规定职工持股会为社会团体法人,但鉴于职工持股会的社会团体法人性质,其开展管理层收购的适用范围、融资方式、对外投资等均受到限制,事实上排除了职工通过职工持股会这种形式参与公司收购的可能性,弱化了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激励机制,不利于在公司与职工之间形成利益共同体,也不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再如,我国目前以独资、合伙和公司的组织形式为主导的企业组织形式比较单一,人们选择企业形式的范围较窄。尽管我国社会实践中出现了“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但是因为其法律地位不甚明确,也常常被作为私营企业或公司企业来对待。在这样的法律环境中,人们无法通过“合作社”这种创新组织形式,探索适合中国社会的商事活动模式。
再次,过分注重安全价值,将导致行政职权的膨胀,不利于提高商主体的国际竞争力。当安全和效益这两种价值发生冲突时,立法者和监管者习惯性地强调安全的重要性,尽管他们也知道“经济发展才是最稳定、最可靠、最持久的经济安全”,但是从实验经济学的“易得性”来看,易感受到的是危机,而不是稳定。毕竟在整个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波动和经济危机不是常态。如同照顾病人一样,要多休息少运动,要服用抗生素,从而战胜病魔,但这种特别的护理措施只能短期使用。如果对于一个正常人,一直采用限制运动、服用药品的方法,则必将害及健康。因此,中国商法长时期地保持限制、谨慎、重安全轻效益的价值理念,为行政职权在商事领域占据一片天空,容易导致行政职权的进一步扩张,习惯性地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交易,不利于商主体适应市场化的竞争环境,从而必将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被淘汰。
曾有一位著名学者说过:当看到美国的汽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时,我们不应当庆幸自己躲过了此种重大事故,因为我们依然处于马拉车的时代。同理,在美国爆发惨重的经济危机的时候,我们应为中国商法的过分保守感到悲哀。英美发达国家通过商事创新活动所获取的巨大经济效益,正是我国商法最大的缺憾。经济危机未在中国发生,给中国所避免的损失是十分有限的,中国在经济危机之前未能积极参与经济创新活动所丧失的效益才是更为巨大的。中国商法有必要反思自身对经济发展的作用,以便在下一轮全球经济发展中充分分享发展收益。
(三)中国商法应当在安全和效益两大价值中作出科学抉择
1978年以来,我国经济平均每隔5到10年就要出现一次经济波动,如何实现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一直困扰着我国的理论和实践工作者。从商法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来看,应当深刻反恩我国商法的立法价值理念。
笔者认为。偏重安全价值的我国商法,在很大程度上通过行政干预的方式来作用于社会经济生活。在此种商法环境中,商主体和商事交易的自治程度远远不够,社会经济的发展方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和监管部门的意愿。政府通过制定经济发展目标,强制性地向商主体下达发展指标,商主体在实施商行为时,直接或间接地受到行政的干预。因此,商事活动很有可能偏离了本应遵循的发展轨道,在行政干预的作用下被强行拉升、畸形发展,一旦行政干预在某个环节出现障碍,商主体及其商行为都将受到牵连,于是便出现了较大的经济波动。
为了保持经济的持续和稳定发展,避免大起大落,我国商法应当注重协调效益与安全两大价值的关系。从本质上讲,效益与安全具有共同的目标,即都是为了实现经济生活的持续和稳定发展。从经济发展规律来看,以效益价值主导的自由竞争机制,能够提高商主体及其商行为的效率,形成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而对于商主体无法自身解决或者解决成本过高的领域,则由国家通过适当的干预来保障商事交易的安全。因此,总的来看,效益价值应当是第一位的,但是不能忽略安全的维护。两者的关系说来简单,要真正落实却存在很大的难度。商法理论和具体商事制度的研究,都应当着眼于两者的这种关系,在具体的商事法律制度的语境中,将权利义务配置得当,兼顾效益与安全的实现。
从2006年《公司法》的修改来看,新《公司法》的立法体系与法律结构有了很大的改观,立法理念体现了鼓励投资、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精神,取消了诸多不必要的国家干预条款,废除了股份公司设立的审批制,减少了强制性规范,强化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突出了公司章程的制度构建作用,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对于保护自由市场和鼓励投资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应当认为,新《公司法》在很大程度上扭转了效益与安全的关系,开始注重商主体的自治,提高了效益价值在公司法中的地位。当然,这种转变还只是一个开始,《公司法》中仍然存在诸多有待改善之处。
相比之下,我国现存的商事法律中尚有诸多未能体现商主体自治的制度,监管过严的问题还十分严重。在商法的发展方向上,应当注意尊重商主体的自治,同时也不能放松对市场的监管,但无论如何,监管只是自治的有效补充,绝不能以监管来牺牲自治。在现阶段,我国的商法理论研究应当稍微侧重对效益价值的强调,只有这样,社会经济才能按照其固有的规律持续稳定地发展。
一、论题视野及人类活动关键
人类基本活动的范畴主要是生产实践与教研实验,尤其是人与人的交往及其关系处理。办学以提高人类科技文化修养,普及生产生活和科研知识,培养经济建设人才;搞研究以发现发明完善发展科技生产力(方法论),创新调整丰富人类知识库(世界观)。推敲这些活动引发的社会矛盾经济问题,可将视野缩小到活动的关键上,即应用科技生产力,实现公平、质效、GDP三者间协调进展。其中科技生产力包括管理法与生产力,人文社科武装管理法,自然科技装备生产力。
二、公平、质效与GDP的平衡及本质对象
当锁定了人类基本活动的关键,就找到宏调本质的对象。因宏调的目标为:调整公平、质效、GDP比例关系,基于高超消费使产、消平稳运行。公平、质效、GDP三者关系中,公平最为重要,从公平目标中可发现宏调的本质对象:以土地为切入点,平衡城乡工农利益,抑制贫富差距。公平、质效与GDP三者间平衡的自然后果为:没有周期性经济危机,多(GDP)快好(质效环保)省(节约资源能源)建设和谐社会。
三、经济危机根源
1.何谓经济危机
经济危机包括金融危机和产消平衡危机,前者是虚拟危机后者是实物危机。金融危机是货币债权债务不能平衡正常(按契约)运转,使金融市场和金融企业陷入萧条或困境乃至债权人破产,进而牵连到生产市场与安居乐业,表现为生产过剩,劳动者失业,公司倒闭企业破产。产消不平衡危机是产消结构不平衡的生产过剩危机和通胀,导致生产不能稳定发展,人们不能安居乐业,生活陷入困境。
2.不公平是引发经济危机的根源
经济危机的本质原因是贫富悬殊和信誉危机,前者是不公平分配后者是不公平交易;主观原因是没有成熟的经济控制论和管理自动化知识与技术,完全由人来盲目治理社会;客观原因是出于个人利益操控经济活动的有序性和社会经济活动的测不准。
3.经济危机形成过程分为六个阶段
①危机潜伏期:违规或合法地圈地垄断资源、剥削洗钱、借贷拖欠。其中占有者轰轰烈烈搞项目办实业,被占有者成为浩浩荡荡的打工队伍。一派繁荣景象。②贫富悬殊期:潜伏期间已发生了严重不公平的原始分配,在此基础上,穷者更穷富者更富。主要是货币化GDP数值飚升,掌握权力、财力和武力资源的人群拿走GDP的绝大多数,在证券、房地产、外汇市场和企业改制中,一夜暴富的神话天天有。还有相当部分GDP在WTO协议下的全球经济战争中,被经济列强掠走。广大劳动群众能拿到的GDP份额只能勉强维持生计。③金融危机期:不仅贫富二大群体利益根本对立,在大财团之间因融资借贷、不抵押贷款(如全社会性政策房贷)出现偿还能力不足或信誉危机时,金融市场和金融企业纷纷陷入困境乃至债权人企业倒闭。④消费萎缩期:从贫富悬殊来说,穷人为衣食患忧,穷人再多,节衣缩食的消费无疑有限;富人资源太多,住行消费一旦饱和,就无法开启更大的消费,要么是积压再积压,要么是生产再生产。从金融企业和信誉危机来说,银行证券业白领失业,债权人经营不善者变穷人,进一步加剧消费不足。⑤生产萎缩期:消费不足引发产消结构失衡,企业订单下滑,工厂开工不足,工人失业规模化。更为可怕的是,金融危机使生产企业资金供应链断裂,各种债权债务不能按正常理清、兑现,使实业危机进一步恶化。⑥民不聊生期:经济危机的特点是,人不能尽其才物不能尽其用,生产市场、消费市场和金融市场不能互动联转,节衣缩食住行降级,有露宿乞讨人出现。
四、从土地切入平衡工农城乡利益的机制
不公平是产生经济危机的直接祸根。不公平的主要表现在分配配置不合理,公平交易制度存在缺陷,有剥削、盗骗和信誉危机存在。因而不公平主要集中在三大差距和市场交易平等、资源控制的不公平不公开不公正上,其中工农城乡利益差距的长期存在是经济危机潜在的基础因素,以致中国经济发展依靠外贸、公共基础建设和富人的住行消费实现,也是劳动人民为洋人打工、帮官商达贵致富、无私奉献社会的经济活动。
1.消除不公平的自然机制
围绕宏调的目标和本质对象,消除不公平的关键原理可作三点解:①在落实公平、质效和GDP关系中,提出以土地为切入点,平衡城乡工农利益,抑制贫富差距②在技术上,发现建立投资置业系数CIP;③在衣食住行中抓住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中的大头:住带行。从这三点可以看出,宏调可从土地切入通过调节CIP调控楼价以平衡工农城乡利益。平衡利益就是使工资和土地收益相当,并随GDP增长而增长;调节CIP就是政府从房地产收益中保证一部分作征地补偿,提取一部分土地差价用于发放岗位工资。
建国以来,贫富悬殊主要体现在工农城乡差距上,也就是体现在土地上。出于天然原因,市民以岗位为生而农民靠土地谋生,岗位工资与征地补偿的平衡就体现在地价上。政府作为土地所有权人,可按全社会居民年均收入调控房地产均价。随着GDP增长,工资必然增长,否则就会被基于武力的权力财力剥削者拿走。工资增长基于岗位工资与土地价平衡来实现。调高地价可牵引工资增长,这主要调CIP。CIP公式中交易面积A表明,土地及其建筑面积是CIP的主变量。楼价调控公式的重要功能是平衡城镇居民岗位工资与乡村农民土地收益间关系。这里,工资分为最低工资、岗位工资和技术工资。其中岗位工资是就业时才能发生的社会分工工资。
CIP基理是购买力价。市场价是以造价为基础的销售价。成交价通常为市场价,上限由富有群体购买力决定而下限由价值支持。房产之成本价由土地增值和造价构成;均价与全社会居民月均工资相关,因土地增值保值而始终为工资3倍左右,准确点说均价由全社会平均购买力决定。均价与造价之差等于土地增值。所以,均价、成本价和成交价因政府调控土地增值费往往高于房屋造价,从而不能以房屋造价分析楼市价格的高低。楼价调控公式的本质在于房屋均价依据购买力确定而高于房屋造价,这高出部分就是平衡岗位工资与土地价关系的幅度。将土地增值加入建房成本而形成的均价仍然符合市场价随成本价波动的规律。依照这个公式政府就可对楼价作出数量化调控和趋势测算,扭转以往主观调控或任由市场炒作而失控的茫然局面。转2.房地产价格理论新说
楼价构成因素有三:一是成本;二是GDP增长幅度;三是市场炒作。成本关键是土地价和土地增值状况,由人口增长、GDP增长状况和政府政策行为、市场供求决定,而地面上的房屋造价随经济发展所占成本的比例会越来越少;GDP增长由科技生产力水平和国家政治经济、政策决定,反映居民存款和工资等收入;市场炒作由开发商、官商合谋发动和购买心理形成。政策包括最低工资和低保金额的计算设置、工资级差规定、财税水平、银行利率和贷款政策、贫富差距抑制办法……。撇开对成本和市场炒作的专项分析,而是将它们(楼价构成因素)纳入投资置业系数中,则平均楼价只与GDP即人均月工资挂钩。
3.楼价的精算公式与速算公式
CIP和人均月收入是理论测算楼价的二个因素,房租水平是反映房地产供求状况的市价因素。据《试建立楼价调控公式》[1]一文,CIP=(0,4);BP=24yWa×(1-R)÷A÷ζ,式中R为恩格尔系数。
设商业银行贷款月利率r,房屋租金Br,则每平方米房屋月租Br=BP×r
由于3在CIP=(0,4)内,不妨取CIP=3,则BP=3×Wa。
五、如下五个方面可为消除经济危机基本上奠定基础
第一,从平衡工农利益抑制城乡差距机理切入发现CIP=(0,4]。
第二,基于平衡以土地为生的农民和以岗位为生的工人利益关系的楼价调控公式表明,楼价趋势可以测算应当调控,衣食住行中的住宅关系到民生大计不能完全市场化,从而为政府从楼价入手调控整个宏观经济提出了原理依据和测算技术。
第三,CIP=(0,4)的发现证明国际上流行楼价为工资三倍的经验公式是有道理的。由CIP建立的楼价调控公式揭示了近年楼价飙升同GDP十多年高速增长累积相关,万元楼价由垄断炒作形成。各地楼价是否合理,由当地居民人平工资乘以3就可大体判断出。BP=CIP×Wa正是判定楼价趋势的原理公式。
第四,从楼价调控公式的推导和作用中可知,投资置业系数CIP比基尼系数(GiniCoefficient)、恩格尔系数(EngelCoefficien)更为科学实用。因为CIP是自然常数,反映了调控基理,而后二者是统计学概念。
第五,本论课视觉范围大目标更大,面向人类基本经济生活,力图消除人类经济危机。
六、宏调从CIP入手可消除经济危机
1.宏观调控可从调控楼价出发
衣食温饱解决后,住行小康就是经济建设面临的问题。住与房地产相关,行与汽车和路桥建设相关,再点缀于广场、花园和场馆建设就成了造城运动。造城运动中唯有楼市是人人都得参与而不能回避的,故房地产问题是牵一而动全社会的热点难点,是经济发展的龙头。作为龙头,楼价趋势无疑是牵涉小康目标和GDP稳步增长的关键,因而宏调一定意义上是调控房地产均价。楼价调控公式包涵着宏观调控的方方面面,目标是刺激消费实现高超消费。大力发展经济,实现高且超前的消费,恢复绿色GDP、劳动者工资和农民收入、楼价为龙头的物价间的自然平衡关系并使之协调发展应是政府调控经济的方向。
2.如何实现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共存局面
无疑,楼价只有低开高走在稳定中渐升才是符合置业增值与住房消费水平提升之双赢经济律的。但应用BP=3×Wa综合测算认为,2007年佛山一手楼均价应在每平方5000元左右,万元楼价是垄断炒作的结果,有回调的可能。总之,现在都说房价高的原因在于贫富差距过大。
在公平、质效、GDP三者间,政府要维护楼价同GDP同步增长,就必须从缩小贫富差距着手立法调整分配制度、法办洗钱,切实提高劳动者工资和农民福利;同时要狠抓节能降耗,监督食品安全和环保绿化,调整产、消结构,提高社会效益。特别要建设金融安全机制,确保债权债务运行处于良性循环。从房地产调控出发,设计好公平、质效、GDP协调发展方案,包括农产品物价政策和定价体系,创建经管自动化技术。设计目标是消除经济危机。
不公平是经济危机的直接根源表明,在公平、质效与GDP中,我们应重点抑制贫富悬殊,铲除金融信誉危机的土壤,关注产品质量、环境建设和社会效益。这些方面搞好了,GDP具自发展性。作为配套机制工程,要实行按才能分配责权利,使人尽其才而后物尽其用;在分配上实行所有权使用权适当分离与按需按劳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对内实行抓消费促生产主张高且超前的消费,对外防止经济侵略,在股市楼市实行随GDP增长稳步缓行小幅波动的策略。
七、消除经济危机的系统工程
消除经济危机除了从土地切入平衡工农城乡利益,即从CIP或从调控楼价入手外,还要针对经济危机形成的六个阶段建设消除危机的系统工程配套工程。
1.消除金融危机与产消实业危机并举。
通过所有权与使用权的适当分离原则,扶助有潜力或新组建与救市(场经济)关系密切的公司。当前,国家可启动一些力量抄底股市等估值过低的市场,储备一些低价国外资源,结合基础工程投资扶持金融企业与大型企业,在注重质效的基础上保持GDP水平。
2.狠抓公平建设和谐社会
加重公有经济比重,从楼市入手通过CIP调节缩小工农城乡差距,实行按需按劳分配相结合的原则,打击剥削洗钱犯罪,没收不明财产用于调高最低工资、低保、社保和医保等。
3.抓消费促生产实行高超消费
首先,提高全社会工资,以计划消费指导人民消费分配掉积压产品,给人民配股(票)配(社会保)险,减免学费或加重助学奖学,普及医保,……。其次,实行高消费超前消费,即略高于生产力水平消费,消费掉滞销产品,以及分期借贷消费和先消费后劳动方式。第三,对企业实行扶减免税费,有选择性降低利息提高放贷额度……。
4.处理好公平、质效和GDP的比例关系,在抓消费促生产中调整好产业结构和产消结构。
5.加强农林牧副渔投入,确保衣食安全;增加基础建设投入稳定房地产市场,保障住行水平。
一
中国人把知识当智慧,其实,知识是思维方法导致的结果,并非是智慧。人类真正的智慧是思维方法。也有人把思想当智慧,其实这种看法也不对,因为,思想也只是价值观念的集成,而发现价值观念的,还是思维方法。
二
中国的“易经”是一种思维方法,而且是一种高智慧的思维方法。我称这种思维方法叫“多元并列发散式系统闭环思维法”,而且是正反两个方向可以同步进行的思维方法。
三
阻碍人类进步的有两大因素,一是自私,二是智慧的盲区。所谓智慧的盲区,是指那些人类思维抵达不到的地方。自私是蒙住人类智慧的眼睛的一叶。开发发智慧就是开发思维能力。由此可知,人类智慧的盲区小一点,人类的智慧也就扩展一点。而缩小智慧的盲区的唯一途径,就是思维的扩展。
四
意识形态是什么?很多人做出了很多不着边际的解释。我个人认为,所谓意识形态就是一系列相互关联、相互支持的价值标准体系。不同的价值标准,是为不同的政治集团服务的,或基于一国之利益,或基于一个政治集团之利益。如果一个国家被另一个国家的价值判断标准所取代,这个国家就会为另一个国家的国家利益所努力。因此,一个国家保卫自己的价值判断标准,和保卫国土一样重要,因为,价值判断体系的丢失,就意味着国土上的一切的丢失。
五
一个国家什么都可以挑战,唯独不允许挑战的是主体价值标准。因为,如果一个国家的主体价值标准一旦被解构,就意味着这个国家失去了价值目标整合能力和社会的价值秩序的失序。所以,主体价值标准是任何国家都必须强制性执行的标准。但是,这个主体价值标准,首先是这个国家民众认同并支持的,其强制性才具有国家意志的意义。
六
我在一些文章中一再说,投资是一种命运战略的哲学,当然,这是在资本主义制度机制下的投资。而在社会主义制度机制下,投资则是一种动态均衡、动态制衡的机制哲学。命运战略的哲学使少数人富有,动态均衡、动态制衡的机制哲学使大众受惠。
七
中国主流精英反对经济学中的动态均衡、动态制衡的机制哲学,崇尚自由经济学说,有人说这是不同经济学思想的斗争。但是,思想的斗争往往基于利益的争夺。也就是说,自由经济学捍卫者,是为了捍卫精英、官僚、资本阶层永远占居利益的高端,保持社会财富更多的占有率,而反对者,往往是从捍卫民众利益出发,志在保持社会的动态和谐,良性发展。
八
动态均衡、动态制衡的机制哲学,是科学哲学,也就是说,通过量化动态均衡标准,形成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动力机制。但是,命运战略哲学唯一目标为是更多的占有,而占有,只会导致占有率膨胀式涌堵,造成重大的社会灾难和经济灾难。
九
经济发展是个有限逐年递增,循环往复系统闭环的积累过程,也就是说,有一定的模式性,没有模式就没有循环往复了。也就是说,资本主义有资本主义的经济发展模式,社会主义有社会主义的经济发展模式,其共同点就是都在循环往复的闭环系统中逐年递增,其不同点是,前者在逐年递增的过程中,少数人占有率在逐年比重增加的同时,多数人的分享率却逐年递减。后者则相反,保持相动态对均衡是其经济发展的路径,造福于大多数人是其目的。
十
中国的投资者可以挣政策的钱,因为,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一共有两条主线,一条是社会主义的,另一条是自由经济的。在这两条主线中,赚取命运战略哲学的钱,但懂得的人不多,赚取政策的钱懂得的人就海了去了。但赚取政策的钱,有合法与不合法之分,合法的利润空间虽然很大,比方说出租车公司收取份子钱,但比之不合法的利润空间总是小了很多。利润空间越大,越能逗起人的冒险精神。
十
金融创新的本质,就是在总量不多的前提下,想着法子从别人的占有率中获取占有权,并从中悄悄的占取别人的占有率。因此,这是一套获取占有权而后再获取占有率的创新游戏。中国金融界知道占有的不少,但知道金融创新的本质就是获取占有权的不多,所以,中国总是用占有权换取占有率,结果是奉送给人家的占有权越多,自己的占有率就越少。
十一
风水是物质场的动态制衡。但人类的意识也是物质场。如果一个投资者光知道自然界的物质场,不知道人类最大的物质场就是暗流涌动的人类意识,那种借助风水打拼事业的想法,无疑是过于天真的愚蠢选择。
十二
一个投资者能获取别人获取不到的财富,不是真本事,获取了别人获取不到的财富,并且守住了,这才是一个投资者最大的本事。故而,投资谓之创业,守业谓之风险管理。
十三
对于一个真正的投资者来说,危机是最大的机遇,因为,这是占有欲望,也就是投资者的陷阱纷纷撤离的时候,也是劣质产品被扫荡一空,剩下优质资产,而优质资产也无力自救的时候。也就是说,一本万利的投资时代,就是由危机制造出来的。
十四
对程序的规范,就是流程化管理。但流程化管理的灵魂,是化规范为员工的自觉。所以,规矩为行,自觉为行,是流程化管理的最高境界。
十五
风险是可知的,如果不可知,就失去了管理风险的一切办法。正因为风险是可知的,管理未来对人类来说也就拥有了可能。但是,管理未来的关键,永远是管理今天的机制。
十六
读不懂中医,最好别投资,学不会(玄空)风水,最好别玩管理,因为,风险在于一动一静之间,虚实更替之中,一隐一显,变化不穷,枢机在于守衡,动变始于加减,故而,凶中有无限风光,吉里有不尽风险。奇门临事,甲干隐遁于六仪,三奇流转于九宫,故而权变在于制衡,枢机常隐于无形。
十七
过去有人称,不懂经济,所以把中国搞糟了、搞乱了,搞得崩溃了,借此证明少数人占有大多数财富的发展模式正确。现在有人说张宏良不懂经济,借此证明张宏良理论的错误,但问题是,一个无法否定的事实是,张宏良留美就学十余年,学习、研究的经济,现在在中央民族大学教授的也是经济学。
十八
认真想想,经济其实是一种思想,也就是说,思想在先,模式居后,因为,有什么样的思想,就有什么样的经济模式。有人批评我左,任什么都与思想挂钩,但是事实上,西方有了亚当。斯密斯的经济学思想,才有了资本主义模式,马克思经济学思想出,也才有了社会主义经济模式。再后来,弗里德曼创造了专门解构马克思经济学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自由经济与政治”,并推荐给我国,我国才有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十九
投资也是一种思想,一种哲学思想。
二十
一个国家或一个社会,钱总是那么多,你多点,我就必然少点,这是资本制度机制下无法改变的定律。有人认为,我有文凭,比别人聪明,聪明人的效率高,所以我得比别人多拿,只有这样才合情合理,反之就是不合理的。但聪明人真的就效率高么?聪明人会占有,但不会创造,会创造的人不会占有,但有真正的效率。现在的问题是,会占有的,被称颂为创造,会创造的,被视为无能。如果有一天,中国的投资者学会在创造中占有,中国才算到了真正的资本时代。搞资本主义而不知道资本机制是什么样子,也就只有以中国特色而名之了。
二十一
投资,是命运琴弦上的舞蹈。
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