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利益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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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利益论文

篇1

我国迄今为止尚无一部专门针对外资并购审批制度的立法,目前外资并购的审批工作主要参照现行外资审批制度执行。而现行外资审批制度本身就存在诸多问题,表现在:(1)审批程序严格,无自动审批规定,所有外资项目都必须经过外资主管机构的批准,而且一旦审批内容有所变更,又必须报经原审批机构重新审批;(2)审批时间较长,又兼官僚式的拖延,工作效率低下;(3)审批部门、环节过多,报批手续复杂,而且还有不同地区、行业、项目乃至外资设立形式的差别,纵横交错、权限不一;(4)一部分审批权的下放,引发各地程序、宽严度不一的问题,特别是不少地方政府盲目追求引进外资的数量和规模,不惜超越权限范围,出台形形的“土政策”,实行所谓审批的“特事特办”,常使外资审批制度形同虚设。

由此可见,现行外资审批制度并不具备现代市场经济对审批制度的科学、高效与透明度的要求,其费时费事的繁杂程序、层层重叠的审批机构、权限不一的种种标准,不仅使审批效率大受影响。而且众机构之同的内部协调以及审批结果的权威性也不一定有保障。况且,现行外资审批制度主要是在上世纪80年代针对“刨建式”外资进入而构建,并没有考虑到外资并购的特性,所以生搬硬套到外资并购的审批上更显矛盾重重。比如反垄断本应是外资并购审批标准的关键部分,但现行外资审批制度显然无所考虑,致使造成目前外资在许多行业占据垄断或控制地位的严峻局势。

毋庸置疑,各国实行外资并购审批制度的目的,皆是为能在最大限度的抑制外资并购对国内经济的消极影响,从而促进国内经济健康地发展。但是,缺乏科学的外资并购审批制度却可能导致迥异的效果。所以,欲达外资并购审批制度趋利避害的功效,其本身的科学与合理至关重要,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1)宽猛相济,适时调整。即在具体掌握其实质性标准和尺度时,一般都应注意避免走向过于宽泛或过于严格的两种极端,而应适时地根据本国在特定时期的社会情况、经济结构、企业制度、重点项目和技术发展水平的要求,建立起相应的外资并购审批制度,从而有效地保证该项制度的实施既符合本国经济发展的既定目标,又使其消极影响得以减少到最低限度;

(2)繁简得当,由繁趋简。因为实质性标准的宽严固然决定着审批制度实施的结果,但程序的繁简也会直接影响审批制度效能的发展,所以应随着外资并购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国内抵抗经济风险的能力增强,外资并购审批制度应走向规范化和效率化,包括审批期限缩短,审批机构与程序的简化等;

(3)透明度原则。审批制度缺乏透明度是外商抱有怨言的重大缺漏,为此必须做到:无论是国家层次还是地方层次的外资并购审批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审批程序,都应公开,透明,以求法的公平、公正目标。

二、现有外资并购审批制度的革新

笔者认为外资法应对外资审批制度作出统一规定,统一适用外资创建和外资并购,而对于外资并购审批的特殊问题,应作出专门规定。具体的讲,包括外资并购审批机构、审批标准、审批种类、审批程序等。

(一)外资并购审批机构由复合制向单一制转变

对于外资并购的审批机构,英国《公平交易法》规定为公平交易局,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定义为联邦卡特尔局。这些国家主要是有自由化的市场经济和有序的竞争规则的基础,所以将国内并购与外资并购的审批统一于国家反不公平竞争机构负责。而我国具体国情决定对国内并购与外资并购必须适用不同审批制度,这引致审批主管机构的当然有别。即国内企业并购的审批以反不公平竞争机构为主,而对外资并购的审批机构应以外资主管机关为主。外资法应对外资并购审批机构的审批和管理的具体权限作出详细规定,并从复合制审批向单一制审批转变。即改变原来审批机构层层叠叠,交叉混乱的局面,原来委托多个国家部门的权限,向国家外资主管机构集中,力争减少不必要的部门介入。

单一制审批是将审批权限完全统归中央,这种集权制度似乎与我国一贯倡导的简政放权政策不符。因为就一般规律而言,分权或放权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便于灵活简便地处理各项事务,缓解中央压力以及加快速度、缩短周期。但外资并购审批问题却有其特殊性:第一,外资并购审批要求统筹全局,从宏观上全面考虑国家安全、国民经济计划、综合平衡等重大事宜,各地方政府一般难胜此任。第二,外资并购审批更多的是要求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有时甚至要以牺牲地方局部利益为代价。当两者之间产生冲突与矛盾时,地方政府往往不容易摆正位置。第三,由于各地方的发展不平衡,人员素质、执法水平都存在一定的差异,难免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一的混乱状况。第四,对国家政策精神、法律原则,从理解、领会到贯彻、执行,再加上一些请示和汇报,可能反而延误时间、降低效率。所以外资并购审批实行统一的集权管理体制似更为恰当。世界各国实行单一制审批的实践也表明,这一制度不仅极大地克服了复合制审批的诸多弊端,而且有效地防止了程序延误。

当然,由于外资并购的特殊性质,外资主管机构与某些专门部门的“联合”审批却是必不可少。如由于外资并购极易引发控制或垄断现象,所以外资并购除国家外资主管部门审批外,还应经反垄断主管机构的审批;再如外资并购的国内企业可能是国有企业与上市公司性质,这时参与“联合审批”还包括外资并购国有企业还应当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外资以受让大综股权或其他方式收购国内上市公司的,还应当报证券管理部门审批等。所以这里应该强调的是,外资并购审批机构由复合审批制向单一审批制转变,主要是排除意义不大的一些政府部门的参与,而不是绝对的由外资主管部门的单一审批。

(二)外资并购普遍审批制向有限核准制过渡

我国原有的外资并购普遍审批制具有不可避免的低效率的弊端,所以有必要按照国际惯例实行有限度的核准制。而要实行有限度的核准制,合理的审批类型的确立是关键,这对于减轻审批机构的负担、提高外资并购审批的效率以及外资市场准入政策和法律的贯彻执行有着重要影响。对于外资并购审批类型的划分,笔者以为德国的做法很值得借鉴,德国法律规定所有并购案件均须向联邦卡特尔办公室申报,这种申报根据不同情况可分三种:(1)事前申报。如果并购一方年营业额超过20亿马克,或并购双方的每一方年营业额超过10亿马克的并购案件,必须在并购交易完成前提交联邦卡特尔办公室审批。(2)事后申报。如果并购双方或多方合计年营业额在5亿马克以上10亿马克以下的案件,可以在并购交易完成后报联邦卡特尔办公室审批。(3)事后备案。如果并购双方或多方合计年营业额在5亿马克以下的案件,免于进入并购审批程序,但在并购完成后必须向联邦卡特尔办公室备案。

立足我国国情,借鉴他国先进经验,笔者以为我国对于外资并购的审批亦可以分成事前申报、事后申报、事后备案三种基本类型。具体可为:(1)如果外资并购属国家鼓励外资准入行业的国内企业且并购规模不超过法定数额的,可采用事后备案形式,即免于进入并购审批程序,但在并购完成后须向审批机构备案。(2)如果外资并购属国家鼓励外资准入行业的国内企业且并购规模超过法定最低限但未超过法定最高限的,或者外资并购属国家允许类外资准入行业的国内企业且并购规模未超过法定最高限的,可采用事后申报形式,即在并购交易完成后报审批机构审批。(3)如果外资并购属国家鼓励或允许外资准入行业的国内企业且并购规模超过法定最高限的,或者外资并购属国家限制外资准入行业的国内企业的,适用事前申报形式,即并购交易完成前必须提交审批机构审批。此外,对国家禁止外资准入的行业或一些重要产业(主要是一些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但未划入禁止类产业,如交通运输业中的铁路建设和经营管理、水上运输、航空运输、各类矿产资源开发等),应规定禁止或限定非控股比例。

(三)制定合理的审批标准

制定合理的审批标准对促进外资并购的积极效益和抑制其负面影响具有关键性意义,各国一般都是根据其具体国情而考虑多种因素。如加拿大投资法对外资并购审批标准的认定是综合以下因素:(1)这种并购对加拿大经济活动的投资效应;(2)加拿大公司及其涉及产业的参与程度与作用;(3)这种并购对提高加拿大生产率、产业效率、技术发展和产品革新等方面的效应;(4)这种并购对加拿大竞争的影响;(5)这种并购对加拿大民族工业、经济、文化和政治的影响;(6)这种并购对提高加拿大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的贡献。考虑到外资并购对我国经济发展可能造成的多方面冲击,我国外资并购的审批标准也应采纳综合标准,即应包括竞争政策、产业政策和经济效率等因素,使之既能通过外资并购的方式引进资金、技术和管理等并购方的所有权优势,又能防止并购方在国内市场上的垄断,同时促进国内相关产业的有效竞争并防止保护落后。

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标准,国外普遍采用的市场集中度是判断外资并购后是否会形成垄断或实质上限制竞争的较好选择。所谓市场集中度,是指市场上的企业数目和它们各自市场份额的函数。在美国1992年《合并指南》第1节规定使用赫尔芬达尔指数(Herfindahl-HirschmanIndex,简称HHI)说明市场集中,若企业并购后市场上赫尔芬达尔指数不足1000,则并购不具反竞争效果;若并购后市场赫尔芬达尔指数在1000到1800之间,且并购后较并购前的指数提高不足100个点,并购也不具反竞争效果,但若提高了100个点以上,则是反竞争效果而可能遭禁止;若并购后市场赫尔芬达尔指数达到1800以上,且并购后较并购前的指数提高了不足50个点,则并购不具反竞争效果,但若提高了50个点,特别是提高100个点以上,便可断定并购可能产生市场势力而可能遭禁止。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22条确定与美国《合并指南》不同测度方法。该款规定,就某种特定的商品或工业服务,如果一个企业至少占有其它的市场份额或者3个或3个以下企业共同占有其50%或50%以上的市场份额,或者5个或5个以下企业共同占有其2/3或2/3以上的市场份额,则可推定这个或这些企业已取得市场支配地位。两种测度方法相比,德国规定比较简单、直观、对比性强,而且这种方法只是关于一个或少数几个大企业的市场份额,这对于相关的企业或执法机构都是比较容易取得的数据,而赫尔芬达尔指数据的计算需要复杂的统计工作,操作不方便。所以,我国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批标准应该依照德国做法,并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对合理限度的“量”的标准作出合理界定。

(四)外资并购审批程序由繁到简的转变

对外资并购的审批程序必须适应市场经济效率性的追求,实现由繁到减的转变,包括:(1)缩短审批时间;(2)减少审批环节、审批手续及审批机构;(3)增强审批的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现有外资并购审批制度革新的几个特殊问题

(一)对外资间接并购的特殊规定

外资间接并购大体有两种模式:一是外国投资者通过在中国境内设立并由其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国内企业;二是外国投资者通过收购国内企业的原外资股东股权而并购国内企业,如“福耀模式”(注:1996年3月,法国圣戈班工业集团在香港收购福耀玻璃两家发起法人股东——香港三益发展有限公司和香港鸿侨海外发展有限公司,从而持有福耀42.166%的股份,取得了福耀第一大股东的地位。——资料来源:刘李胜等:《外资并购国有企业——实证分析与对策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160页。)。外资间接并购对国内经济的负面影响甚至超过外资直接并购,表现在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间接并购方式规避有关外资并购法律,如其通过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已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并购国家产业政策不允其外资控股或独资的国内企业,从而逃避外资并购的审批制度的控制,如外国投资者也可以通过直接并购和间接并购的方式隐蔽地达到对国内某一产业的实质控制,从而规避外资并购审批制度的反垄断标准。因此,外资并购审批制度应对外资间接并购作出特别考虑,其除对外资间接并购的各种方式作出明确的规定外,还应针对外商间接并购产生的不同于直接并购的特殊问题作出专门的规制措施(比如将外商对被并购企业直接与间接持有股份合并计算;对某些外商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国内企业并购视同外资并购等),以达抑制和消除外资间接并购产生的各种危害。

当然,上述外资间接并购的两种方式中,前者毕竟属国内企业之间的并购性质,其适用的主要法律规范应属规制国内企业之间并购的法律内容;后者的发生常常是在中国境外,按国际私法应由股票上市地或产权交易地的法律调整。这些因素决定外资并购审批制度对间接外资并购的规定只限于某些特殊问题,集中在外商通过间接并购方式规避国家产业政策和竞争法方面。

(二)对外资“增资扩股”并购的特殊规定

目前,外国投资者通过“增资扩股”的形式并购经济效益好的合营企业已经成为外资并购的重要形式。与前述外资间接并购相似的是,外国投资者通过“增资扩股”并购合营企业,极易规避外资并购审查制度与外资产业政策。但由于我国现行外资法对外国投资者在合资期间增加资本的数额和程序以及外资出资比例的上限缺乏具体规定,导致对增资扩股式并购之法律规制几近空白,因而成为外资并购审批制度应当解决之任务。具体言之,外资并购审批制度应规定在某些限制或禁止外资控股的产业不允许外国投资者运用“增资扩股”式并购,杜绝外国投资者以此方式规避外资产业政策的行为。同时法律应规定合营企业章程与合同还应设立合资企业增资的效额和程序,当合资企业的一方单方面要求增加资本,并且增资的数额(一次或多次增资)会导致控股发生变化时,必须经过合资企业董事会全体成员一致通过,设立此程序的实质是赋予合资企业中方成员对外方成员的恶意增资的否决权。

(三)与外商出资比例规定相协调

规定外商出资比例的做法为大部分国家采用,其实质是体现东道国对外国资本的准入程度的控制。这种控制并不是在于在某一行业完全排除外国投资者,而是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增加当地资本的参与,从而有助于促进外商投资企业溶入东道国的的经济体制。目前各国对出资比例法律规定大体有两类:一是在不同的行业,适用不同的投资比例,对于本国越重要的行业,外商投资控股比例的限制越严格;二是规定一个适用国内一切行业的出资比例。后者又可细分为:(1)有下限而无上限,如我国外资法;(2)有上下限,可在此幅度内选择,如土耳其外资立法;(3)无上下限,只有一种选择比例,如东欧各国立法多采用49:51的比例。

我国现行外资法对外商出资比例的规定显得过于简单,表现在:一是只规定一个适用国内各行业的比例;二是只规定出资比例的下限而无上限的规定。凡此这些都与外资并购审批制度不协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1)不能与外资并购审批制度的外资产业政策标准相协调,体现不出外资产业政策对外资并购准入的鼓励、允许、限制以及禁止等指导精神。(2)不能与外资并购审批制度的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目标相适应,未能正确体现出外资并购不同行业的企业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的轻重程度,从而增加外资并购审批制度对国内重要产业的控制目标的实现难度。鉴于此,有关法律应对外商出资比例问题作出合理规定,具体包括:一是规定一个适用国内一切行业的比例,可只作下限规定而不规定上限;二是对不同的行业作出不同的上限规定,对于鼓励和允许外资进入产业,上限可为100%,对于限制外资进入的产业,应根据其对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程度分别给予最下限至100%之间的上限规定。只有这样,外资并购审批制度对外资通过并购形式的进入程度的具体把握才能有效实现,并防止或减少外资并购给我国经济安全带来的负面效应。

【参考文献】

[1]郑海航主编《中国企业兼并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160页。

[2]刘李胜等:《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160页。

[3]肖冰:《外资审批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现代法学》1997年第5期,第86页。

篇2

学术界对股指期货现金结算进行细致深入的研究有利于克服引入股指期货对现货市场造成的不利影响,发挥其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功能,可以尽量防止市场操作行为。这篇文章研究股指期货现金结算的意义有以下几点:

1、结算机制如果不适当的确定,会使作为股指期货合约重要组成部分的现金结算价受到操作而导致现货市场稳定遭到股指期货交易的破坏,影响市场各方主体的利益,因此需要谨慎设计。

2、参考海外文献可看出在到期日时,股指期货普遍出现价格效应而导致样本价格数据受到污染。设计适当的现金结算方式能够控制操纵行为和管理指数套利行为,以避免数据因为价格效应而受到污染。

3、股指期货合约设计的主要目标使提高套期保值效果。股指期货套期保值效果与现金结算价确定方式间的联系复杂,应该从更宽广的视角中研究现金结算价的确定。

4、我国有关中国股指期货现金结算价确定的建议以设计现金结算价防范市场操纵行为为目的,具有参考价值但缺乏周全的考虑。

二、股指期货现金结算价估计量研究

随着期货品种的发展,传统上实物交割的结算方式成本高、可割的标的物限制严格等局限性越来越明显,严重制约了期货市场的发展和期货品种的开发。现金结算方式的提出极大地促进了期货合约的开发,后来设计的部分期货合约特别是难以实物交割的期货合约采用了低成本、标的物要求较低且便利的金融结算。股指期货就是利用现金结算方式期货合约的一种,合约到期时多方和空方都用现金结算方式以最后价格结算剩余头寸而没有实物交割。虽然现金结算方式比实物交割方式优势多,但在这种结算方式下的到期套期保值效果和现货期货价格的收敛效果受到种种质疑。

篇3

博士学位论文是大学或其他学位授予机构要求为取得博士学位者必须提供的研究成果,经学位审查合格,具有较高的质量。博士学位论文代表着某一时期、某一领域的前沿研究水平,有很高的收藏价值,许多国家的综合性国家图书馆对学位论文进行了收藏。本文将介绍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对博士学位论文的收藏及利用情况。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下简称“国会馆”)的博士论文收藏范围包括日本国内和国外两种。

1 法律制度保障

首先,日本的缴纳制度为学位论文的收藏工作起到了保障作用。1948年,日本颁布的《国立国会图书馆法》(昭和23年法律第5号)第十章规定了国家、地方公共团体和独立行政法人等有义务将图书、地图、小册子、期刊、乐谱、电影文件、以印刷或其他方式复制的文件及图像、留声机用的唱片、以电、磁等介质记录的人的知觉所不能感知的文字、图片、声音以及程序等缴送国会馆。该制度一方面保证了国会馆能够更直接地对缴送进行管理,另一方面为缴送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基础,也成为缴送工作的顺利展开提供了有力保障。

此外,日本的《学位规则》(昭和28年(即1954年)4月1日文部省第9号)第九条中规定:获得博士学位人员必须在获得学位授予一年之内,将论文印刷发表。大部分博士学位授予人都选择了将自己论文由学校统一送到日本国会馆的方式来发表。

以上的两种制度规定为国会馆能够较好地开展博士论文收藏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2 国内博士学位论文收藏情况

国内学位论文的收藏工作始于1923年(大正12年)9月,至今已有88年的历史。到目前为止,日本国内大学每年送至国会馆的论文大约有18 000种。截止2011年11月,收藏数量达到542 532种,主要存放于关西馆。

研究人员在获得博士学位后,他们的学位论文未必能及时送至国会馆并提供阅览。短的话需要半年,长的则多达3年。逐年收集率的比例变化如下:

当年收集的论文占学位授予的59%,第2年约83%,第3年约90%,第4年约93%,第5年约94%,第6年约95%,第7年约96%(调查对象年限为1995-2002年间)。

据国会馆相关负责人介绍,部分海外留学生在获得学位后,由于个人原因返回原国,未能将论文上缴学校,这是造成论文无法百分百收全的主要原因。大学在每年送交论文时会同时送交学位授予人名单,采访人员通过核查名单,及时与学校联系,对遗漏论文进行催缴。

目前,国会馆对日本国内博士论文的收藏,主要是纸质收藏,电子论文的收藏工作尚未开展。在保存方面,国会馆计划在2010年对1991-2001年间的大约为140 000种博士论文进行影像保存处理。在此之前尚未从事过影像化或数字化的保存处理。

3 国外论文的收藏情况

在对国外论文的收藏上,自然科学类和人文社科类博士论文的收藏有所不同。论文也收藏于关西馆。

3.1 自然科学类论文

1950年,国会馆开始收集西方欧美国家科研方面的博士论文。论文形态包括纸质、缩微胶卷及缩微胶片等。

3.1.1 北美地区(美国为主,也包括加拿大)

ProQuest几乎收集了北美所有高校的博士论文。除了麻省理工学院(MIT)1959-2007年间的博士论文,以及加州理工学院(Caltech)1958-1962年间的博士论文是通过其他途径购买获得以外,1958年以来,国会馆对北美地区的论文收藏,主要从通过ProQuest购买获得的。到2008年10为止,数量约为385 000种。

通过ProQuest获得的博士论文,在不同时期,国会馆选择收藏的研究领域也略有不同。如表1所示:

此外,论文形态也有变化,在1976年以前多为缩微胶卷,在1977年以后多为缩微胶片。

MIT的论文收藏数量约为17 900种,论文研究领域的收藏情况如表2:

1963年以后,在收藏领域方面,Caltech与北美其他大学的情况大致相同。

3.1.2 欧洲地区

国会馆对欧洲地区的科技类博士论文的收集,主要是通过国立图书馆以及大学图书馆的国际交换获取。

英国、法国、德国、荷兰、瑞士以及瑞典等国家的博士论文主要是通过购买、捐赠和国际交换的方式获得。但不同的国家和学院,在不同时期内,所藏论文的研究领域和数量也有所不同。所藏情况如表3所示:

3.2 人文社科类论文

人文社科类论文主要是通过ProQues获得,研究主题都与日本相关,收藏于东京本馆。

日本被占领时期的博士论文(学位授予年代:1950-1970年间)。该部分论文主要是美国在占领日本时期对日本的研究,共有77种,存放于东京本馆的资料室,公开提供阅览。

此外,1983年后,国会馆还从ProQuest选择了部分研究主题与日本相关的论文进行收藏。每年的收藏量约为200种。收藏形式有纸质和胶片(主要集中在1995-1998年间)两种。

4 学位论文的目录组织

国会馆采用JPAN/MARK对学位论文进行编目,编目著录共有24项,包括索书号、论文题目、论文题目片假名标注、著者、出版者、出版年、状态(册数)、学位授予院校名称,学位授予院校名称的片假名标注、学位授予院校代码、学位论文编号、学位授予具体日期(日本纪年方式)、学位授予年代(西历纪年方式)、授予学位类别、作者条目(可通过作者名称进行链接式检索,并在作者名后注有作者片假名读音)、NDLC(national diet library catalog的缩写,即国立国会图书馆的分类表,其后内容表示该论文的分类号)、语言种类代码、物理属性代码、出版国别、西历纪年、最终校对日期、最终更新日期、文献ID等等。和普通图书相比,学位论文的编目格式较为简单,不包括分类和主题词编目。

5 学位论文的检索与复制

5.1 论文检索

首先来看国内论文的检索和馆藏位置。国内论文和科技类海外论文主要存放于关西馆,人文社科类海外论文主要存放于东京本馆。1923-1964年间的国内论文需要通过关西馆的综合阅览室的检索目录检索,1965年以后的则可通过NDL-OPAC进行检索。

欧美论文在检索时,不能直接利用NDL-OPAC进行检索,要先通过Dissertation Express查找Order No.。可利用题名、作者名等信息进行检索,检索到目标论文后,记录下Order No.,然后再利用Order No.在NDL-OPAC进行检索,从而确定论文所在位置。

人文社科类博士论文中,日本被占领时期的论文也不能通过NDL-OPAC查找,需要在东京本馆的资料阅览室直接阅览。1983-1995年间以及1998年以后的论文都可以通过NDL-OPAC查找。而1995-1998年间的论文则需要先查询Order No.,然后交由相关阅览室负责查找。

由于博士论文不提供外借服务,所以读者只可以在关西馆和东京本馆内阅览。

5.2 学位论文的复制服务

关于馆藏文献的复制,依据《著作权法》、《国立国会图书馆资料利用规则》以及《东京本馆、关西馆以及国际儿童图书馆复制服务制度》,在不损害著作权利益的前提下,国会馆做了以下规定:

(1)对馆藏资料的复制,仅限于以调查研究为目的;

(2)只能复制资料的一部分(按规定复制内容不得超过每种文献的一半),每人限复制一种文献。读者可以复印半册论文(例如一种论文包括主论文・副论文・参考文献等多个组成部分的话,可以分别复制各部分内容的一半)。如果想要全文复杂的话,则需要得到论文作者或版权所有者的许可。

复制形式有许多种,包括电子复制、缩微影像电子化、缩微胶片电子化以及电子信息打印复制等等。

6 总 结

国会馆作为日本统一负责收藏博士论文的机构,自1923年起至今坚持了88年,收藏范围不仅包括日本国内的博士论文,还包括大量欧美科技类论文和研究日本学的人文社科类论文,从量和范围来看,可以说非常丰富,这不仅具有宝贵的收藏意义,也为读者及相关研究人员提供了宝贵的资源。特别是关于研究日本学论文的特殊选藏,这是尤其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之处。关注国外博士论文对本国文化方面的研究,是我们了解国外如何看待本国的一面窗户,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

此外国会馆也是日本惟一一家统一收藏论文的机构,从国家层面的统一规划,不存在多个机构重复建设,节省了资源。此外,无限制的阅读浏览服务与有限制的复制服务,一方面为知识的交流传播提供了良好的平台,一方面保护了作者本身的著作权。希望国会馆在学位论文的收藏与利用上能够更大发展,为知识的传承与发展发挥更好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陈瑜,冷熠,罗栋.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的缴送管理研究及启示[J].图书馆杂志,2011,(1):70-72.

篇4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概述

国际投资争端是指在私人海外直接投资活动中,各类主体就与之相关的各种事项产生分歧而引起的各种争端(刘莉,2010)。就争端的主体而言,可分为三类:国家间的投资争端;不同国籍私人间的投资争端;外资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间的投资争端。其中,第三类投资争端较为特殊,也是本文主要探讨的一类争端。其特点:首先,争端主体地位不平等,一方为国际法主体―国家;另一方为国内法主体――私人投资者,因为传统的国际法并不认可将个人或企业纳为国际法的主体范围内。这就使该类争端很难用传统的争端解决办法来解决,且容易因为相关国家行使外交保护而引起国家间的争端(黄进,2010)。其次,引起争端的原因较复杂,如政治原因、法律原因等。

当今主要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之分析

(一)NAFTA争端解决机制

NAFTA争端解决机制是一个区域性的争端解决规则,其设置有国家-国家程序和投资者-国家程序。其特点:一是其对投资者的保护“是目前为止对投资者权利提供最高保护标准的投资条约,号称外国投资者的‘权利法案’”(王鹏,2009)。无论在提起争端的适用条件还是对“投资”、“投资者”的定义解释来看,都最大力度地将外国投资者发生的争议可诉诸该机制;且对东道国政府规定了很高标准的义务,无疑易损害东道国的公共利益。二是突破了传统国际法主体范围的界定,即个人可作为独立的主体诉诸于该机制。

NAFTA争端解决机制虽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较为广阔的争议解决空间,但其因未平衡好投资者与东道国的利益而受到很多学者的质疑。此外,专家组做出的裁决只具有建议性质,其能否得到有效执行性也令人担忧。

(二)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

ICSID成立于1965年,其宗旨主要是为公正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的投资争端提供便利。其特点:一是明确了管辖权行使的条件,较为公正地定义“投资”“法律争端”等关键词;二是“中心”的排他管辖,规定只要诉诸“中心”的案件一律不得提交其他争端解决机构或提起外交保护;三是确定了仲裁的法律适用。

总体而言,ICSID不仅能公正地解决纠纷又兼顾了投资者和东道国的利益,且有效避免东道国和投资者间的争端政治化。但其裁决缺乏一致性,效率低的缺陷也同时存在。

(三)《多边投资协定》(MAI)中的争端解决机制

MAI的制定,是全球投资领域发展的需要,同时也反映了构建统一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迫切性。但由于制定者利益的分歧,该协议最后无法实施。其特点:一是设置国家-国家程序和投资者-国家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投资者保护上存在的真空。二是确定了多种仲裁规则供投资者选择。如东道国为MAI成员国,其适用的法律首选ICSID仲裁规则;如东道国不为MAI成员国,可选择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或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夏兰,2005)。

MAI的制定由发达国家发起,因此在协议中体现投资者利益较多,且其规则主要借鉴一些双边投资协定和NAFTA争端解决规则,并无创新之处。从MAI的失败可看出,一个多边性的投资协定如果仅体现一方的利益是行不通的。

(四)WTO争端解决机制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在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该机制因具有较强的司法性而备受关注。其特点是:一是争端的强制管辖权,如争端双方经协商如仍不能解决争端,只要争端一方提出请求,即可设专家组(专家组的成立有一个限制,即除非在该会上 DSB 以共识决定不设立专家组,当在实践中几乎不会存在)。二是常设上诉机关的设置,使该争端解决机制具有较强的司法色彩,为争端的公正、公平解决提供保障;三是有效的交叉报复程序,平衡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利益。

WTO争端解决机制被国际社会誉为“世贸皇冠上的一颗明珠”,它有着严格的程序规则、明确的法律责任及可实施的执行机制,因此,也被认为是目前世界上最富有成效的争端解决机制。然而,该争端解决机制也未将个人纳为争端的主体。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面临的新挑战

(一)争端主体的范围扩大化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企业和个人,特别是跨国企业对经济全球化的作用明显。以我国为例, 2013年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56个国家和地区的5090家境外企业进行了直接投资,在这新增对外投资中,仅对非金融企业的直接投资就高达901.9亿美元(刘德炳,2014)。而当今国际社会,只有少数几个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将企业和个人纳为争端诉讼的主体,如NAFTA争端解决机制及ICSID。许多传统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都没有将企业和个人纳入机制调整的范围。因此,一旦企业或个人与东道国发生争端,却不能得到有效救济,无疑对国际投资的发展产生消极作用。

(二)忽视东道国利益的倾向显著化

当今,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都希望更多地引进外资,推动本国经济的发展。因此,东道国在签订投资条约时往往作出让步,当东道国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违反投资条约时,常常要付出很大代价。然而目前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较为忽视东道国的利益,却在较大程度上偏向投资者的利益,如NAFTA因为其对投资者的高标准保护被称为外国投资者的“权利法案”而饱受争议;MAI试图继续维持NAFTA的“高标准”也是其最终失败的原因之一。

(三)缺乏全面、协调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截至2013年底,国际投资协定制度的总数达到了4196项条约,目前还有许多新的国际投资协议正在进行谈判。联合国贸发组织投资与企业司司长詹晓宁表示,这数千项国际投资协议,再加上多种争端解决机制,使得当今的国际投资协议制度已逐渐接近这样的局面:其庞大和复杂程度令政府和投资者都难以应对;然而它仍不足以涵盖所有可能出现的双边投资关系。这使得由此而产生的投资争议更为复杂与多样化,而现今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不仅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且缺乏协调还可能产生管辖权重叠问题。这一系列的问题直接影响国际投资争端的良好解决,也不利于国际投资的长远发展。

应然发展: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

(一)建立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必要性

当今的经济全球化势不可挡,相应地,在国际投资领域建立统一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从理论上说是可行的。虽然无论从全球范围来说还是从区域范围来看,都存在着解决投资争端的机制,同时在纵横庞杂的投资协定中也规定有争端解决的条款,但是,面对着国际投资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挑战,这些解决机制明显地显现出不足。且当前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法律体系是松散且缺乏协调的,管辖权冲突问题也时常出现。因此,建立全球性的、统一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是时展的必然。

(二)在WTO争端解决机制基础上构建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当今最为先进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之一,在国际投资自由化要求下,国际社会应更充分地挖掘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潜力。将国际投资关系纳入多边贸易体制的调整轨道,依托司法性较强的中立机构,遵循完善的程序规则,以严格的纠错制度――上诉审作保障,在规定的期限内和强有力的执行制度下公正地解决争端,无疑会使其在众多的投资争端解决方法中脱颖而出(马凌,2005)。然而仅仅照搬WTO争端解决的方式是不足取的,若在其基础上,吸收其他争端解决机制优点,倒是一个较好的办法。具体应从三点着手:

1.设置投资者-国家的争端解决规则,扩大调整的主体范围。个人或企业已然成为国际投资的重要参与者,如果仍将其排除在争端解决机制之外,对作为投资者的个人或企业显然不公平。而目前的WTO争端解决机制,却恰恰缺少这一环节的规则,只设置了国家-国家的争端解决规则。且仅仅依靠国家-国家规则,不仅投资者利益保护无法保障,更有投资问题政治化、复杂化的危险。因此,设立投资者-国家规则是对投资者利益最基本的保障,是构建投资解决机制不可或缺的内容。

2.调整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强制管辖权原则。投资者-国家规则使投资者可直接诉诸于DSB,该争端解决机构有当然的管辖权,但如投资者滥用该权利,不仅会给东道国在国际上造成一系列不好的影响,而且大量的案件也会给该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带来沉重的负担。《2013年世界投资报告》指出:鉴于投资者诉国家的投资争端案件的庞大,对投资者诉诸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制度应实行限制。因此,在投资者-国家规则中,可设置一个诉诸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前置程序―“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使用。

3.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的保护。在当前的投资中,投资的东道国多为发展中国家。而无论是ICSID或MAI,还是WTO,发达国家在其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广大发展中国家则处于弱势地位。然而利益均衡是国际争端解决机制能否成功构建或长期有效运行的关键。因此,在构建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时,应兼顾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如涉及到投资者利益与东道国公共利益有冲突,公共利益的优先考虑应是该争端解决机制所必须规定的条款之一。

我国应对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策略

(一)加强国内立法和完善法治,使之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接轨

经济全球化要求世界各国的投资立法与司法更加协调,然而我国的投资立法与司法还有诸多需改进的地方。因此,我国应对现行不合理的法律进行清理和修改,在符合我国利益情况下,增强争端解决程序的透明度和参与度,提升法治水平,尽可能健全和完善能为外国投资者所信任的投资环境。

(二)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海外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由于国际投资环境的纷纭变幻,海外投资争端也层出不穷,这也决定了中国海外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必须具有灵活性和多变性,在基本原则不变的情况下,能对一些具体操作事项作出较为灵活的适应性调整。

(三)注重培养国际投资争端解决领域的专门人才

目前我国的法学育已经取得很大成绩,但缺乏在国际投资争端实务中能得心应手地利用国际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争端的专门人才。因此,培养国际投资争端解决领域的实务人才是我国法学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

参考文献:

1.刘莉.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适用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博硕论文,2010

2.黄进.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研究[M].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

3.王鹏.NAFT投资者实体权利保护的新实践[J].当代经济,2009,3

4.夏兰.关于投资者与国家间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理论与发展[D],深圳大学博硕论文,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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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206【文献标识码】A

第八届中国新闻传播学科研究生学术年会2008年底在复旦大学新闻学院举行。年会共收到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传媒大学、香港中文大学、美国雪城大学、日本早稻田大学等海内外知名高校研究生的投稿近200篇,入选论文或摘要55篇。年会以“变革与传播:中国传媒三十年”为主题,旨在回顾30年来的传媒改革,探索深化改革之路。会议主要从新闻学的内在规律出发,对改革进程中遇到的传媒体制、国际环境、消费文化等“语法问题”进行检视。为迎接2009年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八十周年院庆,年会特设了“研究•视域•变迁”等专场,省察了传媒改革进程中新闻传播研究的进展以及新闻传播学科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一、自由与法制:传媒体制改革的重要主题

“新闻自由和新闻立法是研究新闻改革最重要的主题。”(孙旭培,2008)本次年会再次强调了传媒体制改革过程中自由与法制的核心作用,深入阐发了现有体制下传媒表达的困境,并在此基础上思考了推进传媒体制改革的方法。

华中科技大学新闻与信息传播学院特聘教授、原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所长孙旭培教授作了主题演讲。他认为,如今改革达到新的阶段,要再次重申新闻立法,以此来渐进地实现更大程度的新闻自由。他引述了《人民日报》2008年11月3日的评论:“应加快新闻领域立法工作,继续完善与新闻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做好新闻工作、提高舆论引导能力提供法律保障。”(华清,2008)他认为,这预示着新闻立法将是今后进一步推进新闻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孙旭培,2008)

在此基础上,孙旭培教授提出了从自由和立法角度研究新闻改革的13个研究议题:新闻自由权的具体研究、新闻自由的维度和尺度、宣传本位与报道本位、社会稳定与意见多元、新闻法治与社会效益、突发事件与新闻自由度、第二第三国际与新闻自由、清末与民国两个时期的新闻自由、新闻自由的急进还是渐进、媒介批评的法律规定、宪法中的言论出版自由与媒体创办、新闻评议会制度、对新闻自由的法律救济。他希望与会研究生秉承专业精神,能对以上议题规范地进行学术研究。(孙旭培,2008)

华中科技大学博士生卢家银、崔明伍(2008)在入选论文《新闻媒体在利益表达中的困境》中,通过分析新闻媒体在公众利益表达过程中遭遇的困境,为新闻立法提供了现实论证。他们认为,新闻媒体在现有体制下既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又是人民的“喉舌”,这在部分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将造成“喉舌”之困――媒体究竟应遵照政府的宣传策略,还是应该直接表达民意。同时,市场也干预着传媒的表达。因此,在多元利益的情况下,需要首先建立解决言论纠纷的宪法诉讼制度,为公众利益表达提供司法保障;同时,建立公众媒体等各类媒体,将多元利益在传媒中分割开来,以保障每一方的表达权利。

复旦大学硕士生阴良(2008)也对当下传媒表达的困境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与卢家银、崔明伍的研究不同的是,阴良选取外国媒体驻华记者这一特殊的群体进行研究,访谈了16个来自不同国家、媒体的外国驻华记者,发现外国驻华媒体受到更复杂的社会控制;同时,研究立足于“人”,而不是直接分析“传媒”,因此,在组织、行业、社会这三个层面外,还特别强调了个体层面的因素,提出了“伞兵记者”(parachute journalists)与长期驻华记者(resident journalist)这两种不同的派遣方式造成了个体认知差异,并最终影响记者的表达。

清华大学博士生唐建英研究了欧盟《视听媒体服务指令》,提出了可供国内参考的依据“线”和“非线”这两种不同服务性质来区分内容规制程度的新思路。文章分析了欧盟新媒体内容规制政策的演进过程,阐述了《视听媒体服务指令》出台过程中公共利益与产业利益的冲突,以及统一监管与分层监管规制原则的确立。文章指出,欧盟的“规制模式的探索无疑是超前的,其效果还有待在以后的政策实施中来评估”(唐建英,2008)。但目前新媒体的内容规制也是我国政府公共政策和传媒业面临的重要课题,因此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二、开放与霸权:传媒全球化进程的现状分析

传媒改革的进程与国家的开放程度是紧密联系的。30年来,中国媒体的国际环境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在奥运会、世博会等“焦点时刻”,中国传媒应该如何把握机遇走向世界?

本次年会入选论文中,有2篇在海外高校就读的中国研究生撰写的文章。文章通过介绍、阐述、分析海外媒体,直接或间接地揭示了中国媒体当下的国际环境。

美国雪城大学(Syracuse University)硕士生侯静慧、马瑜晶(2008)对1978年至2006年《纽约时报》关于中国报道进行了内容分析。研究采取了分层抽样的方法,“年份”为抽样“层”(strata),每层中随机抽取10篇新闻报道,得样本290篇。研究用GDP和进出口总额来测量经济实力,其乘积作为自变量;报道量(quantity)与报道效价(valence)作为因变量。研究发现: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增长,报道的数量显著增加,而其中负面报道的比重也随之增大。结合霸权理论,研究认为这种负面报道增多的现象是因为西方国家的权力阶级需要综合利用大众媒介中文化和意识形态方面的各类信息,以求保证民众的思想与现有社会秩序达到一致,即实现“媒介霸权”(media hegemony)。

日本早稻田大学的硕士生毕佳颖(2008),结合美国互联网的政治表现,分析了“个体内容出版者”(individuation content publication)对政治的多元影响。文章认为,“hegemony of the United States is also powered in a soft way(美国霸权以一种柔化的方式得到强化)”,即将“媒介霸权”隐藏在个体政治背后,通过技术控制以加强自身的权威性。文章对中国互联网的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中国会不会走“美国道路”,互联网的发展会对目前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产生怎样的影响,文章希望能在今后的实践中给出解答。

同样关注霸权问题的还有同济大学的硕士生肖云帆(2008)。她分析了美国、英国、加拿大、俄罗斯、澳大利亚、新加坡、马来西亚等不同国家地区的10种有代表性的英文报刊杂志关于2000年德国汉诺威世博会(Hanover World Expo 2000)”、“2005年日本爱知世博会(Aichi World Expo 2005)”和“2010年中国上海世博会(Shanghai World Expo 2010)”筹备情况的报道,比较了报道侧重点的不同:西方主流媒体报道上海世博会时,侧重于宏观的经济与产业、商业的报道,也有部分政治主题的负面报道,几乎没有文化和科技领域的报道,而对爱知和汉诺威世博会的报道则有显著差异。与侯静慧等人不同,肖云帆提出了积极应对西方“媒介霸权”、改善国家媒介形象的传媒策略,包括提供多元议题、综合运用多媒体、整合传播模式等。

北京大学硕士生刘畅与中国传媒大学硕士生郑宇钧,以《筑梦2008》为个案,从修辞学角度研究了纪录片跨国界意义共享的策略。文章指出,“北京奥运的纪录片要在‘全球化’的普世价值和‘本土化’的民族特质中寻求一个平衡点,这个平衡点就是‘球土化’策略(glocalization)”,即展现“全球化了的”本土与“本土化了”的全球,以达到跨国界的意义共享。(刘畅 郑宇钧,2008)文章分别从本体修辞、积极修辞、非常规修辞等角度研究了“球土化”策略具体的表现形式,为中国今后的纪录片制作提供可参考的发展方向。

复旦大学硕士生吕芳雅(2008)运用战略管理和产业经济学的理论对中国电影产业如何“走出去”进行了研究。文章分析了好莱坞模式与日韩模式等可借鉴的运营模式,对今后中国电影产业的发展提出了几点建议:关注泛亚市场,而不单是西方市场;加快建立自己的海外发行渠道;进行制度调整,等等。

三、商业化与大众化:传媒文化观念的变迁

《文化症候与文学期刊的影视趣味》(周根红,2008),阐述了纯文学期刊《收获》1990-2008的历史演变。随着《收获》逐渐成为影视文化风尚的引领者,并推出了关于影视明星的《一个人的电影》专栏,周根红认为,《收获》已逐渐失去纯文学理念,成为大众文化生产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生产影视文学与大众传媒紧密勾连。作者对“影像霸权”的形成表示了忧虑,并表达了对纯文学期刊原有的独立性与先锋性的向往。

《女足的媒介再现:“适时而现”的铿锵玫瑰》(褚悦闻,2008)探索了商业化与高度社会性别化的话语机制对中国女足媒介再现的影响。研究运用内容分析的方法,对奥运年2004年1月-9月间267天《东方体育日报》的报道篇数、照片数量、头版报道等相关参数进行统计,发现:在没有重大赛事的情况下,女足再现为“玫瑰”;而涉及奥运盛事,女足则彰显“铿锵”,被赋予男足未能担负的民族精神和使命,其在艰苦环境中奋力进取的风貌受到媒介的反复强化。文章分析了现象背后的深层原因:弹性的、分层的、有目标的媒介再现,是媒介以争取收视率的新闻娱乐模式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操作;在商品化的媒介中出现的女性,乃适应商品化的、被重新社会化的、被再创造的公式化形象;性别是一种社会范畴,体育活动的社会性别化,区隔并规定了女性气质和霸权的男性气质特征的客体和行为;团体性的体育项目承担起了建构民族认同的文化意义。

在商业化环境下,受众的消费习惯和认知观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这又反过来促进了商业化媒体的定位转变。清华大学硕士生李华颖(2008)对消费者购买畅销书的原因进行了问卷调查。基于知觉价值理论与计划行为理论调整和修正过的模型,研究发现:知觉品质越高,主观规范越高,知觉行为控制越高,就越可能购买畅销书;而知觉牺牲并未起到较大的影响力。因此,作者认为,畅销书作为大众文化的产物,不易因消费者成本影响人的购买行为,“畅销”本身对书本的功能、品质或品牌等的肯定让消费者不计太多代价地购买。这一研究也暗示了未来畅销书定位与定价的发展趋势。

在年会的新闻沙龙环节,同一话题在网络传媒领域中也得到了讨论。《从中国老年网站的建设看虚拟社区的发展――以中国的老小孩网站为例》作者、香港中文大学博士生吴欢,通过对“老小孩”网站的个案研究,探讨了商业网站通过共建成员的精神认同获得商业收益的方式。吴欢特别强调了成员的个体认同与社区认同之间的互动、网下社区和网上社区的相互支持。她认为,虚拟社区,尤其是老年群体的虚拟社区不可能脱离现实世界,要通过与现实社区相互作用,促进人与人之间的沟通。(吴欢,2008)老小孩网站创办人、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教师张志安博士介绍了“老小孩”的运营方式,也指出了通过上网给老年人精神慰藉的创办理念。

四、继承与创新:新闻传播学科理论体系的构建

传媒改革从“语词革命”向“语法革命”转变,为新闻传播学理论创新提供了新的内容。在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童兵教授的主题演讲中,他以研究生的学术研究为视角,总结了30年传媒改革带来的新闻学科的发展。他强调,研究生群体的学术研究与我国新闻传播理论的发展是高度一致的,从老一辈的学科领军人阐发新闻学基本原理、建构新闻学理论框架、走出新闻史学研究新路径,到80年代继往开来的中坚提升新闻学科的科学性,再到90年代开拓学科新领域,到新世纪夯实基础理论、开创新媒体研究,研究生群体始终积极参与了新闻学科改革与发展的历程,积累了丰厚的学术研究成果。童兵教授希望,今后研究生在研究过程中,要注意构建新闻传播学理论体系,产出更多标志性成果,广泛开展中外合作研究,走好传播学本土化之路,培育新闻传播学大师和新闻传播学中国学派,研制中长期(2009-2020)中国新闻传播学研究规划。(童兵,2008)

复旦大学硕士生滕育栋(2008),则从微观层面着手,思考了30年来新闻思想的转变。他以《我们对于新闻学的基本观点》一文为切入点,通过考察1978年以来公开出版的新闻史著作对其描述、评价话语的变迁,揭示了三种不同的新闻史著写作方式:服从宣传需要的历史写作,突出文献新闻学理意义的写作,作为新闻改革历史基础的写作,阐发了其背后的新闻思想。作者强调了新闻理论的发展在中国新闻史的写作中的推动作用,认为中国新闻史的写作能为我国新闻理论的发展提供许多宝贵的思想资源,希望更多的人回归到新闻史研究中。

苏州大学硕士生张震(2008)梳理了30年学界对于新闻客观性的看法变迁。从新闻客观性的来源、内涵、主观态度、宏观操作方式、微观操作方式等角度进行了梳理,指出了今后研究的议题与趋势。南京大学硕士生温海玲(2008)对1988-2007年组织传播研究论文进行了历时性分析,根据其研究走向:“学科介绍原理阐释应用分析学科建设”分析了每一时段的历史特征,并提出了加强组织传播学科建设的想法。兰州大学硕士生华汝国(2008)综述2005-2007年我国网络传播研究情况,归纳了其中所体现的研究热点及形成的重要观点,并进行了评价。

此外,本届年会论文还对往届年会的学术成果进行了继承与创新。本届年会入选论文《瘦身减肥广告中性别因素对第三人效应的影响》(梁静、黄艳姗、艾依璇,2008)与上届年会入选论文《不同媒介素养的大学生第三人效果研究》(周海晏、王帆、邢荣、马、王祥颖,2007)同样是对“第三人效果”(third person effect)的研究,但侧重有所不同。上届论文的主要价值在于将媒介素养的概念引入了第三人效果的研究,并测量出不同媒介素养的大学生存在第三人效果差异。而梁静等人将媒介素养中的广告关注度作为中介变量,用以诠释性别因素与第三人效应之间的关系,在一定意义上是对上届论文研究的深化与补充。

注释:

[1]语法革命,是指“在现有要素和功能基本不变的情况下,通过规则的改变、关系的改变以及制度、机制、运动模式、盈利模式、与受众关系、技术要素层面的改变,形成新的发展机会”。(喻国明,2008)对于传媒改革而言,要从要素扩增到结构重组、规则改变和发展模式转型。

参考文献:

[1]毕佳颖.(2008,November).PowerfromMass-JournalismofInternetonAmericanPolitics.“第八届中国新闻传播学科研究生学术年会”入选摘要,上海.

[2]褚悦闻.(2008,November).女足的媒介再现:“适时而现”的铿锵玫瑰.“第八届中国新闻传播学科研究生学术年会”入选论文,上海.

[3]侯静慧、马瑜晶.(2008,November).风雨三十年:中国形象在美国媒体中的变革.“第八届中国新闻传播学科研究生学术年会”入选论文,上海.

[4]华汝国.(2008,November).从中国老年网站的建设看虚拟社区的发展――以中国的老小孩网站为例.“第八届中国新闻传播学科研究生学术年会”入选论文,上海.

[5]华清.(2008,November3).科学管理依法管理有效管理切实提高舆论引导能力.人民日报.pp.7.

[6]李华颖.(2008,November).畅销书购买行为及影响因素分析――基于知觉价值理论与计划行为理论模型的解释.“第八届中国新闻传播学科研究生学术年会”入选论文,上海.

[7]梁静、黄艳姗、艾依璇.(2008,November).瘦身减肥广告中性别因素对第三人效应的影响.“第八届中国新闻传播学科研究生学术年会”入选论文,上海.

[8]卢家银崔明伍.(2008,November).新闻媒体在利益表达中的困境.“第八届中国新闻传播学科研究生学术年会”入选论文,上海.

[9]刘畅郑宇钧.(2008,November).从视觉修辞的角度看奥运纪录片的“球土化”策略.“第八届中国新闻传播学科研究生学术年会”入选论文,上海.

[10]吕芳雅.(2008,November).中国电影产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分析.“第八届中国新闻传播学科研究生学术年会”入选论文,上海.

[11]孙旭培.(2008,November).新闻改革研究:专业精神与学术规范.“第八届中国新闻传播学科研究生学术年会”主题演讲,上海.

[12]唐建英.(2008,November).《视听媒体服务指令》与欧盟新媒体内容规制初探.“第八届中国新闻传播学科研究生学术年会”入选论文,上海.

[13]滕育栋.(2008,November).“用说话”:中国新闻史写作中的“加法”与“减法”.“第八届中国新闻传播学科研究生学术年会”入选论文,上海.

[14]童兵.(2008,November).研究生:新时期新闻科学发展创新的生力军.“第八届中国新闻传播学科研究生学术年会”主题演讲,上海.

[15]温海玲.(2008,November).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组织传播学研究的变迁――对新闻传播视野下组织传播学术论文的历时分析.“第八届中国新闻传播学科研究生学术年会”入选论文,上海.

[16]吴欢.(2008,November).从中国老年网站的建设看虚拟社区的发展――以中国的老小孩网站为例.“第八届中国新闻传播学科研究生学术年会”入选论文,上海.

[17]肖云帆.(2008,November).媒体力量在国家形象对外传播中的应用――汉诺威、爱知与上海世博会实证分析.“第八届中国新闻传播学科研究生学术年会”入选论文,上海.

[18]阴良.(2008,November).社会控制对新闻生产的差异性影响――以外国媒体驻华记者报道倾向为分析视角.“第八届中国新闻传播学科研究生学术年会”入选论文,上海.

[19]喻国明.(2008).传播的语法革命和传媒竞争力构建.传媒观察,1,15-17.

篇6

中图分类号:C912.4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7-4244(2010)06-0028-03

在我们这个时代两性差异即使不是最热门的话题也肯定是最重要的问题之一,按海德格尔的说法,每个时代的人都会热衷于探讨一个问题而且仅仅是一个,对性别差异的研究也许就是我们这个时代从理智上获得拯救的关键课题。[1]女性主义从而自上世纪开始就成为显学,但从女性主义的发展史来看女性主义并非仅仅作为一个统一的头衔出现,而是出现过无数有不同前缀的女性主义,好比激进女权主义、马克思女权主义、社会主义女权主义、生态女权主义等等,玛丽・伊格尔顿认为女性主义更适宜称为Feminist Theories。这种复数的女权主义的现象,表现了女性主义学术界对差异的强调。女性主义本身是产生于女性主义运动中的具有活力的理论,随着社会运动目标以及策略的改变,女性主义理论的发展也必须做出调整,同时在和其他理论的对话中,女性主义研究也不断吸收其他理论成果,因此可以预见“以女性主义作为后缀的名词还面临无限扩大的可能。”[1]近年来女性主义的一个较为新锐的发展方向则是和后殖民主义的合流、碰撞、互相对话形成的独特的论述空间,即后殖民女性主义。在西方理论界已经形成了比较强的声音,成为当代西方文艺理论的一个焦点,已经引起了很多研究者的关注,出现了不少有分量的研究成果,尤其是其中对后殖民女性主义的一支――黑人女性主义的研究可以说已经非常成熟。这一理论的发展对于我们批评研究具有后殖民背景的女作家的创作(好比美国黑人女作家莫里森、沃克,巴基斯坦女作家、妇女活动家巴普西・西多瓦――她的第三部长篇小说《分裂印度》获得了2007意大利蒙德罗奖,以及美籍印裔女作家基兰・德塞(其《失落的遗产》2006年英国布克奖,2007年美国的国家图书批评奖)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随着这一理论及文学批评的深入发展,它改变了整个女性主义理论的走向,它填补了女性主义的某些空白,当然也补充了后殖民理论性别视角的缺失。[3]

既然这一理论具有非常重要的研究价值,我们有必要首先对该理论在海内外的发展进行详尽的梳理。

一、大陆研究

大陆学界近年来对后殖民理论和女性主义理论的研究高居不下,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成果,无论译介还是评论还是文本批评实践方面成果颇丰。但是对于80年代后登上舞台的后殖民女性主义这一派别的关注却并不是很多。根据目前所能查到的资料进行分析发现基本上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出现在后殖民主义和女性主义研究性的著作中对该流派的关注。笔者把国内所收集到的所有后殖民理论读本和女性主义读本综合来看,有的根本不提及该流派的存在,有的只是略微提及,但分量很少,介绍过简。其中值得一提的则是2008年任一鸣教授的《后殖民:批评理论与文学》中单列一章对后殖民女性主义文学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提供了国内研究难得的后殖民女作家的作品材料和分析,可以说这是目前为止关于后殖民女作家创作的最新资料。

其次,理论译介。当代西方文论在国内研究界取得的最大成果往往是译介方面。后殖民主义和女性主义的代表性著作大都已经做了译介,而后殖民女性主义作为在西方曾引起广泛关注的理论派别在国内的译介方面并不尽如人意。在理论译介方面最具有代表性的应该是罗钢和刘象愚合编的《后殖民文化批评理论》中收集到的几篇最关键最知名的代表作,但是由于该论文集出版于1999年,这些论文大多发表在80年代,最新的也不过是90年代初,从时间上来说很难全面反映该理论发展的全貌。

第三,涉及该理论的最多还是集中在文本分析上。中国期刊网1979―2008,以黑人女性主义为关键词的文章135篇左右,以后殖民女性主义为关键词的18篇,其中2/3是分析黑人作品,然后就是个别的华裔文学、亚裔文学。这些文章都从具体的文本分析入手对该理论的应用性进行了检验,可以说是后殖民女性主义理论发展不可忽视的贡献,但是也有一定的不足,首先在分析文本时大同小异,出自同一套路,新意不足;更重要的则是所用到的理论原文不曾互相有所超越,基本仍是引用罗钢和刘象愚这部《后殖民文化批评理论》的几篇后殖民女性主义的“圣经”。

第四,国内近年来比较有代表性的专门对该理论的介绍和分析的文章,代表性的有罗钢《种族、性别与文本的政治――后殖民女性主义的理论与批评实践》,(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等等,在这些文章中都对后殖民女性主义产生的背景以及主要的论点进行了介绍和分析。相关硕博论文有吴新云《身份的疆界:当代美国黑人女权主义思想透视》(南京大学98历史博士论文);王淑琴《美国黑人女性主义文学批评》(山东大学2006年博士论文);周春《美国黑人女性主义批评研究》(四川大学2006博士论文)。相对而言这几篇论文体现了目前后殖民女性主义的分支黑人女性主义文学批评的最高最新成就,援引的文献都是较新的一手资料,对黑人女性主义进行了比较全面的综合性的研究,可以说这为我们进行后殖民女性主义总体研究提供了很重要的知识积累和理论导向。

这些论文及研究表明了国内理论界对该理论的兴趣以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在这些论文中对后殖民女性主义流派中的黑人女性主义这一分支已经做出相对比较全面、深入的分析,但从共时关系横向上如何把握整体的后殖民女性主义,应该建立什么样的批评体系,如何和当下中国的女性主义以及后殖民文化批评结合则还存在较大的空间。我们有理由相信“后殖民女性主义相对于其他女性主义论述发展较晚,虽然在当代中国文学批评界的引介尚属起步阶段,但可以预见,后殖民主义观点的女性主义论述将在当代中国文学研究中占一席之地。[4]”

二、海外研究

面对大量涌现的后殖民女性主义著作,海外许多学者都撰文参与了这场涉及性别、种族、阶级以及帝国关系的讨论,出现了大量高质量的研究性论文,对我们了解后殖民女性主义的基本主张以及发展概况和理论来源起到了溯本清源的作用。代表人物有C・T・莫汉蒂(Chandra T.Mohanty)、G・C・斯皮瓦克(Gayatri Chakrayorty Spivak)、B・史密斯(Barbara Smith)、麦克道威尔(Deborah E.McDowell)郑明河(Trinh T.Minh-Ha)、胡克斯(Bell Hooks)、周蕾、张晓虹、简英英、邱贵芬等。整体来看海外对后殖民女性主义的研究成果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海外对后殖民女性主义的研究首先体现在大量的文论汇编中。其中将后殖民女性主义作为单独的研究对象,而不仅仅是隶属于后殖民批评或者女性主义批评的仅仅作为一个章节进行综合研究性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本著作中:LindsayBeverly编著的《第三世界女性的比较视野:种族,性别,阶级的影响》,Marianne Hirsch 和 Evelyn Fox Keller 合编的《女性主义的分歧》;Chandra Talpade Mohanty的《第三世界妇女和女性主义的政治》,Laura E. Donaldson. 编写的《解殖的女性主义:种族,性别与帝国的建构》Uma Narayan编写的《错位的文化:身份,传统和第三世界女性主义》,Reina Lewis 和 Sara Mills合编的《后殖民女性主义理论导读》,Chandra Talpade Mohanty的《越界的女性主义:去殖民化理论,实践共同体》。在这些汇编中收录了比较全面的有关后殖民女性主义的代表性论文,她们从各个方面对该理论进行了讨论,例如后殖民女性主义的概念问题,后殖民女性主义的理论对话问题,以及该理论的文学批评术语问题,尤其是大多都结合本民族本地区的文化现象以及后殖民女作家的创作进行的讨论,这就为我们研究后殖民女性主义提供了一个方向:紧密结合当地政治文化现象以及文学创作,这是后殖民女性主义的生命力所在。她们认为性别歧视并非女性问题的唯一根源,必须将种族压迫、殖民结构及帝国主义等政治问题纳入抗争范围,才能使广大妇女获得真正的解放;第一世界白人女性主义者存在明显的种族及国别优越感,常常以第一世界白人中产阶级的标准要求第三世界女性,这种状况必须改变。

海外后殖民女性主义研究成果的第二个方面是对后殖民女性主义进行理论上的升华和总结。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斯坦利・M・杰姆斯(Stanlie M James)的《黑人女性主义的理论化》,1995年麦克道威尔出版《变化的同一性:黑人女性文学、批评和理论》一书标志了黑人女性主义的成熟,也是后殖民女性主义理论上的新发展,提出除了要关注政治意图外还需要注意到文学再现中的复杂表现。[5]而在前面列举的这些后殖民女性主义论文合集前面编者都写了长篇的导论,这些导论可以看做是后殖民女性主义理论的极具代表性的研究论文,莫汉蒂在2003年出版的《越界的女性主义》序言中探讨关于女性主义与其他社会问题的联合,进一步寻求动态关系之中的女性解放之路。认为女性问题应放在政治、民族、殖民、经济利益及性别中来探讨,性别歧视不是问题的核心,殖民压迫、种族歧视等族群政治才是问题的关键。Reina Lewis和Sara Mills《后殖民女性主义导读》的导言可以说是对后殖民女性主义从整体上进行理论建构的经典文献。她们详细回顾了该理论产生的背景,密切结合第三世界各地的实际斗争以及文化现象,从六个方面建构整个理论体系。然后明确的提出当下仍然存在女性和种族问题,所以这个理论就有被讨论的必要。并意识到由于后殖民女性主义所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必然存在各种各样的矛盾争议,但是这并不能遮盖她们具有共同的斗争目标,而研究者需要有一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能够结合历史语境进行讨论的态度。这就提出了后殖民女性主义研究中的关键问题。

海外后殖民女性主义研究成果的第三个方面是一些后殖民女性主义知识分子积极利用已经取得的理论成果和本土的后殖民文化、文学研究结合,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这方面的代表有我们非常熟悉的斯皮瓦克的名文《三个女性主义的文本》以及她在《国际框架中的法国女权主义》中对印度当代小说作的分析;其他非常突出的代表还有如周蕾的《写在家国之外》,张小虹称周蕾是继斯皮瓦克、郑明河之后美国女性后殖民研究的代表人物。她在著作中不仅分析了许多经典的文学作品中的后殖民女性倾向,还对大众文化也做了精彩的分析,如对《末代皇帝》的解读;还有邱贵芬的《仲介台湾/女人》被认为是迄今为止最完整的以后殖民女性主义视角切入台湾文学研究的代表作,探讨如何建构新的台湾文学史,以及对台湾女性作家的创作作别开生面的解读;郑明河则是从一个电影人的角度利用自己提出的后殖民女性主义观点分析了越南的电影作品,可以说这些著作对我们研究文学/文化产品具有较好的启发。

相对而言海外的后殖民女性主义研究取得了更大的成绩,无论是原创性文论的写作还是整体评价以及应用等。我们从而可以进一步从整体上把握该理论,并将理论与文学批评与社会批判切实结合,并引发我们对该理论本身的进一步思考,例如到底有哪些理论遗产影响了后殖民女性主义的思考,以及作为一个有统一称呼的理论派别其核心思想与目标是什么,其理论追求又是什么?和主流理论的异同是什么?它本身的盲点又是什么等等。随着对这些问题的思考以及社会运动与文学批评的深化,后殖民女性主义势必会呈现更多的理论维度,开创更有价值的理论空间。

【参考文献】

[1]伊瑞格瑞.性别差异[A]. 张京媛.当代女性主义文学批评[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372.

[2] 周乐诗.笔尖上的舞蹈:女性文学和女性批评策略[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6:34.

篇7

一、国际海外私人直接投资的定义及其受保护的战略意义

国际海外私人直接投资是国际投资的一种,是指一国国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为获得一定经济效益而将其资本投入国外的一种经济活动,是国际间资本流动的一种重要形式。

在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的今天,国际直接投资被认为是获得国外先进技术、廉价劳动力等重要资源,提高企业竞争力与国家经济的重要途径。海外投资主要包括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两个方面,对于前者,尤其是发达国家,海外投资是为剩余资本谋出路,扩张国际资本,获取大量海外利润乃至超额利润的过程。对于后者,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是吸收、利用外资,解决国内资金匮乏,并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水平和管理知识,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和日益普及,一国的经济发展与国际关系联系愈加紧密。运用国际投资,各国互通有无,取长补短,是符合国际经济发展规律和趋势总体要求的;并且对国际经济增长、国际分工和合作均发挥着重大作用。

由此可见,国际海外直接投资对一国经济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具有积极的战略意义。

二、国际海外私人直接投资的保护方式

基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的战略意义,各国都积极采取各项有力措施来保障良好的投资环境。

在各项有力措施中,法律因素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譬如税收的高低,外汇的管理和限制,特定营业活动的限制及其范围等都是通过一定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有一定的影响力,作为上层建筑部分的法律与作为基础的经济是互相影响的,任何某种法律制度的变化都可能带来相应行业具体经营方式的变化。因此,投资者在进行海外投资时,必然应该充分考虑该国法律条件的稳定性,并对可能发生的法律条件变化提前预估,综合分析对投资效益的可能性影响。所以,无论是资本输入国,亦或是资本输出国,均应积极寻求国际投资环境项下的法制保障,或防患于未然,或出于应变,从而维护国际投资环境的稳定性与安全性。具体的法律保护形态可以分为以下两类方式:

(一)国内立法

1.资本输出国的国内立法

从资本输出国也即投资国投资者的国内立法看,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对投资者在国外遭受的损失,按照国内法律体系的相关规定给予补偿,即是所谓的对外投资的保证制度。二是投资保险制度,指的是投资国本国的银行或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契约事先约定的协议弥补投资者相应的损失。其特征涉及保证的范围与对象两个方面:对于保证的范围,仅限于私人在海外的直接投资,不包括其在海外的间接投资。对于保证的对象,仅限于政治风险,即由于资本输出国国内的政治或者经济原因而引起的风险,而如自然灾害、市场性货币贬值等所造成的一般性商业风险则除外。具体的损失补偿数额依契约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进行。根据每个国家国情的不同,其所承担的补偿份额也有所区别,比如美国法律就规定承受投资者得全部损失,而其他一些国家则规定投资者承担少量的损失,比如日本、荷兰等国就规定投资者至少承担10%的损失。

2.资本输入国的国内立法

资本输入国国内法对投资所提供的保护,最具代表性的就是采取如外国投资法、税法、外汇法这类地域性淡化的法律。再者,有的国家会采取政策公告,或者政府与外国投资者以合作、合资的方式为特定经营对象所签订的协议等方式提供保护。这些外资立法,各具特色且具体规定各不相同,但总结起来,法律保护导向主要是对政治风险的担保,依法保护其合法的财产及其它合法经营利益,对于特殊经营产业的投资者,给予合法、适当的各类优惠措施。

(二)国际条约

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出于国际商业贸易交流与发展的需要,在各国经济交往中,为减少或避免因各国立法的差异性产生的适用法律上的冲突问题,开始尝试制定国际统一的法律规范,这些规范的诞生对经济领域的某些方面起到了积极有益的作用。然而,由于投资国和接受国利益上存在冲突,目前国家间保护投资安全的主要措施是有关国家缔结的双边条约、多边协定等非同一法律规范的形式。

1.双边投资保证协定

该协定是指,资本输入国与资本输出国相互缔结关于鼓励与保护投资的协定,其侧重于政治风险的担保。这种双边协定,是将投资保护通过政府主体进行承认,是对双方的共同保证,是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一类重要保护制度。具体内容包括外国投资者投资地位,资金利润的自由汇出、国有化及其补偿的方式和标准,投资争议的解决机制等。

2.多国保护国际投资公约

即是以国际公约的形式,规范三国几三国以上之间投资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具有代表性的协议有:《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华盛顿公约》等。这类公约涉及的范围广泛,涵盖具体投资范围的规定,争议解决程序等内容。但由于各国有着各自不同的立场,所涉国家数目较多,很难做到绝对平衡,容易产生各类争端。

三、国际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保护中的法律冲突与协调

(一)冲突

东道国政府和外国投资者天然就处于不同地位,在国际投资中两者会因为地位、立场、社会制度的差异而存在不同类别上的冲突。由于实践具有个案性与不确定性很难一一举例,因此这部分主要从法学理论之争的角度看看待关于国际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保护存在的冲突:

1.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标准

对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标准的争议,源于国际投资活动产生的不同国家之间的管辖权冲突。目前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主要有三种待遇标准,即国民待遇标准、最惠国待遇标准、国际标准。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普遍采用国民待遇标准。该标准强调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的国民在法律上享有同等待遇,既不应受到国内投资者的歧视,也不应享有特殊权利。这不仅直接和国内法制精神相契合,而且完全符合国家主权这一大原则。然而,作为资本输出国的发达国家对国民待遇这一标准却持有异议。他们认为,按照国民待遇标准,对外国投资者的待遇应适用国际标准。其实质表面上看是以资本输出国的国内法为基本确认国际标准,往更深层次是发达国家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外国投资者以特权,以期对发展中国家滥用外交保护权,进行经济、政治甚至军事干预寻找潜在的突破口。然而,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不是源于国际法,而是直接源于东道国的国内法。只要东道国没有违背国际条约中承担的具体义务,就没有理由以国际标准取代其国内法确立的标准。

2.外交保护权

外交保护权是指通过外交途径对本国侨民在国外的正当利益提供保护,这种保护以侨民所在国应承担国家责任为前提条件,所谓国家责任是指国家责任是指由于国家的违法行为或损害行为一国在国际法领域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外交保护权的基本内容包含两个层次:一是本国侨民在外国的正当利益受到侵害而未获当地救济时,毋须当事人申请,国家相关的驻外机构可随时向侨民所在国提出救济或赔偿要求。二是本国侨民在该外国得不到合理、及时救济时,为保护本国公民的合法权益,采取外交方式,对东道国提出相应的要求,也是合法、正当地行使外交保护权。

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无论是上述何种情况下的外交保护,均应服从东道国法律管辖,应当依据东道国的国内法的规定请求行政或司法救济。但是,在国际投资实践中,发达国家往往利用第二层次的外交保护权大做文章,滥用外交保护权,维护其海外投资者的利益。当发生投资争议时,完全无视东道国的法律制度,强行外交干预本属于东道国国内法管辖的问题。这类行为实际上是将外国投资者置于国家权利的庇护之下,导致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特权地位的行成。综上所述,在外交保护这一问题上学界也存在着大量争议和分歧。

3.国有化标准及赔偿问题

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对其领土内的外国企业财产进行征收或没收,从而实行国有化是否具有合理性曾经产生过争议。以欧美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法学家认为:国有化可分为合法国有化与违法国有化两类情况。符合下述三个条件的国有化为合法的国有化:其一,国有化的实行必须是出于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其二,国有化须对外国投资者实行无差别待遇,即通常所说的国民待遇;其三,国有化所造成的损失须对外国投资者予以公正赔偿。不符合这三项条件的国有化则被归类于违法的国有化,可以追究相关国家的国家责任。对于三个合法国有化的条件,因前两个条件是国际法上公认的原则,第三项为发达国家的利益导向,也是存在争议的一项。发展中国家普遍认为,第三条其实质是变相的以是否公正赔偿作为区分国有化合法与否的惟一参考标准,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地位。

(二)协调

由于在国际投资保护中存在着上述法律冲突,为了在彼此冲突的基础上寻求共同利点,应对不同国家的国际投资保护问题法律地域性特点采取限制措施,建立一种统一、协调的对话平台则显得尤为重要。而国际法是一个跨地区性的法律学科,在这个问题上借助于国际法制度,无疑是有效的。国际上通行做法主要包括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与多边投资保护公约。其中,适用最为广泛的为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也是目前国际投资法律协调中最主要的方式。虽然其实质是一种契约,不同的各国当事人所缔结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其内容肯定具有差异性,但双方共同承认的投资者、受保护的投资形式、投资者的待遇标准、政治风险的保证等该类基本构成要件是一致的。采取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特点有两处:一是协议的当事人范围确定优先,所调整的关系仅限于两国之间,更易于从各自的国情出发,更容易在尊重彼此的法律权益并顾及各自的特殊利益的基础上达成共识,从而,在协定中更利于协调一致,便于实际操作。二是在高度共识基础上所形成的双方条约,对于协定两国来说,具有高度的共同法律约束力,便于双方均完整的遵守和实际操作,降低发生争端的可能性。

然而,不同社会制度背景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两国,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由于利益立场、国家背景不同,在有关条款的订立及解释上难以达到前述的高度共识,无法形成绝对法律约束力,使双方都各执己见,造成实际执行力不足,易造成条约的形式化,无法真正意义上实现争端的妥善解决。

篇8

我是四川师范大学中文系1978届的本科生,1983届的古典文学与文献整理专业硕士生。当时我们硕士研究生指导小组以汤炳正和屈守元领衔的6位教授都是国内名师,每届研究生毕业都请北京的王利器先生和南京大学的汴孝教授等著名学者主持答辩,还给我们作专题报告,这对开阔我们的视野和胸襟都很重要。

1986年,我考取了中国社本文由收集整理会科学院研究生院首届明清小说专业的博士生,1989年底毕业并去了中国艺术研究院工作。我觉得自己在法国能够继续怀有浓厚的兴趣在人文学科的诸多领域深入学习,与我先前在国内的读博与工作经历有着直接的关联,所以想先谈一下这段经历。

我在国内读博期间受到2个重要影响,一是来自我的导师陈毓罴教授,二是来自我的不同专业的博士生同学。

陈毓罴教授20世纪50年代初毕业于北京大学中文系,既后考取留苏研究生,在莫斯科大学学习4年,师从苏联著名文艺理论权威专家,毕业归国后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所工作,以研究中国古典小说特别是《红楼梦》著称。陈教授在国内外所接受的学术训练使他在研究方面显示出与同行不一样的开阔视野,对我不乏潜移默化的影响。

1978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组建研究生院,刚开始只招收硕士研究生,1983年开始招收博士生,专业覆盖文史哲、经济学、法学、语言学、民族学等各个领域。记得我就读的1986届所接触的上下3届各学科各领域的博士生导师都是国内各学科的一流学者,可以举出一长串在社会学科领域为人熟知的名字。那时社科院研究生院学生不多,可以一同在食堂饭桌上吃饭,这也正是不同学科的同学交流的最好机会。这种交流使我的视野和关注已不局限于自己的古典小说专业,对社会学科领域的不同专业都有了一些了解和兴趣。

在中国艺术研究院的工作也是一段影响我日后在法国对艺术产生兴趣的重要经历。当时中国艺术研究院位于北京柳荫街恭王府内,是中国艺术门类的最高殿堂,在戏曲、美术、音乐、文艺理论、话剧、电影、曲艺等学科都汇集了各领域的的著名老学者与中青年佼佼者。我在那儿工作的时间虽仅4年(工作关系保留至1997年),但也颇有收获。在工作及与同事的交往中,我受到了艺术学科与文化的濡染和影响,其间,我曾应邀到香港中文大学英文系做访问学者。

负笈海外:

漫长而艰辛的求索之路

1994年初我接受法国国家科学研究中心(cnrs)的邀请去了巴黎,在东方研究小组参与完成1项包括中国古典小说在内的东方研究计划。从北京到巴黎,我经历了一个新的转折。

在巴黎工作期间,我与法国汉学家多有接触,法国丰富的文化艺术也吸引着我,因此工作结束之后我决定留在巴黎继续学点东西。我先是在巴黎第七大学东亚系读东亚文明研究博士生,到第三年时,我决定转而从头学一些中国需要的西方学科,将来归国才能发挥作用。那时正值我丈夫要去法国东部名城斯特拉斯堡工作,因此我也去了斯特拉斯堡继续修读。

斯特拉斯堡第二大学马克·布洛克大学(2008年与该市另2所大学合并为斯特拉斯堡大学)以人文学科驰名,上世纪30年代以来一直是法国历史学与社会学的重镇。进入该大学以后,我先是集中修读了艺术史、社会学、人类学等专业的硕士课程。学习中我的兴趣与目的都集中在对将来归国服务有用的领域,如在艺术史专业中我侧重博物馆学、考古学以及西方现代绘画流派;在社会学专业中,我注重都市社会学与发展中国家的政治经济问题,并撰写了学位论文《中国民本思想之根源及其在中国现代社会的影响》,用社会学理论和观点梳理中国从古到今的民本思想传统;人类学专业使我的目光投向了非洲大陆、中南美洲以及太平洋诸岛的原始民族,我注重了解原始艺术、原始宗教与原始民族的社会组织形式。通过对这几门学科硕士课程的修读,我感觉自己一方面学到了西方现代人文学科领域的一些专业知识,同时也对西方社会与西方文化有了真正的接触和更深刻的了解。

进入21世纪,我在法国感觉到世界在飞跃发展,中国也在飞跃。我因此想更进一步从全球范围来探索人类历史以及人类文明的演进历程,同时我也获悉国内一些大学正在开设或准备开设人类学专业,于是,我决定去巴黎第十大学的博士学院修读人类学博士学位。

巴黎第十大学博士学院集中了法国在考古学、民族学和人类学领域的诸多著名学者。我师从人类学教授b.贝桂菊(b.baptandier)夫人,她同时也是汉学家。选博士论文研究专题时,正值法国著名汉学家a.列维(andré lévi)翻译的《聊斋志异》法文版全集出版,《聊斋志异》是在西方国家广受欢迎的中国文言优秀传统小说。

20世纪90年代的法国文学人类学研究兴起,一些古典名著被应用于人类学研究。因此我决定用人类学的视野和观点去尝试对中国文言小说的研究,以《聊斋志异》为突破口。但在论文资料的搜集与撰写中,我深感在专业素养的学术训练中,自已还需要了解更多的人类学理论和观点,因此博士第三年我转学到斯特拉斯堡马克·布洛克大学人类学系d.莫纳尔(d.monoris)教授门下继续做我的博士论文《聊斋志异人类学研究——中国17世纪》。

论文的撰写非常艰苦,d.莫纳尔教授从论点到资料的使用都给予我悉心指导。最后我的论文答辩获得博士论文优秀等级,并于2009年由法国博士文库出版。

感悟中西方人文学科的差异

既后,我又用半年时间在工作之余修读了宗教学课程,我感觉要了解西方文化,根源是西方宗教。

在上述专业的研读与论文写作中,我对中国人文学科和法国人文学科有一些个人感悟。法国的人文学科在欧洲国家具有代表性,法国在大革命前是贵族分封社会,与中国周朝的分封制度类似。但法国的传统社会是政教合一,它的传统文化就是宗教文化。法国在大革命后的200多年间,发展民主共和制度,同时也是科技发展与工业化、都市化时代,这个社会变革是巨大的,对人类生活与心灵的冲击也是巨大的。面对与宗教文化传统相背离的新制度、新时代所出现的新的社会问题需要解决,因此西方19世纪中叶到20世纪初出现了政治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以及考古学等新型人文学科,每一门学科又有不同的学派,大家都在面对新时代新问题探索寻找解决的办法,所以不同的学科与学派才如此活跃。

要真正认识中国与西方社会的区别,需要抓住西方是宗教文化传统,中国是儒家世俗文化传统这个关键的分野。西方的现代人文学科都是从宗教文化传统面对现代社会发展,直至产生现代化生发出来的。中国的传统文化是世俗的儒家文化,以仁治与民本为核心价值,因此能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现代社会变革与现代科技并不产生于中国社会的内部,而是来自西方的影响,现代人文学科也是传自西方。我认为,一个有志于服务祖国的学习人文学科的海外留学生,既要学习如何运用西方现代人文学科的理论和方法来观照中国的现代社会,同时也要注意中国文化传统自身的特点。

篇9

 

一、引言

本土化战略,是指一些跨国企业、公司为了在所在国或地区获得最大市场利益,充分满足本地市场需求,适应本地区文化,利用本地经营人才和经营组织生产、销售适应特定地域的产品和服务,而实行的一系列生产、经营、决策的总和。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深化,使得国际间经济依赖性加强,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国际合作不断扩大,跨国公司应运而生,但能够发展成为市场“常青树”的却并不多。且这些为数不多成功经验显示,只有实行“思维全球化,行动本土化”的战略,国际营销才能成功。

二、国际营销本土化的必要性

1.“本土化”是国际营销战略的发展趋势。

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长足发展,使得跨国公司的竞争日趋白热化,即:他们不仅要与当地的公司争夺市场份额,而且还要和同在一国市场的其他国竞争对手抢占有限的市场资源。因此,对东道国市场和文化习俗的了解和熟稔,势必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独占鳌头。从产品细分市场、个性化方面等来看免费论文,为满足不同社会文化对产品的需求,企业很有必要调查研究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

2.有利于跨国公司进行全球资源的有效配置。

本土化意味着企业融入当地,对东道国的资金、技术、人力资源的调配得心应手,从而有利于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对各类资源进行配置。

3.从哲学的观点看“本土化”问题—营销矛盾的特殊性大于普遍性。

任何事物都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而本土化营销成败就在于企业是否注意到了东道国市场的特殊性,并能顺势而为,采取相应的营销策略,这正是“本土化”的要义所在。迥异的国家人文因素,像其自身的特点,民风习俗、价值观念、禁忌爱好、消费观念、道德理想、政策制度等都会给目标市场的开拓产生极大的影响。这些差异使得世界各国消费者对商品持有不同的的态度和价值观,进而导致购买行为也相应地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因此企业只有重视目标市场的本土化调研,做到“入乡随俗”,才能在拓展市场空间上如鱼得水。

三、百思买“水土不服”和家得宝“中国失利”

今年年初,美国最大的电子产品零售商百思买(BestBuy)百思买宣布关闭中国所有的9家门店,实际上,百思买自2006年进入中国市场,就一直未能形成全国性影响,店面多集中在华东一带,其间还多次被传言将退出。知情人士透露,百思买采取自己购买物业,购买商品,自己员工销售的模式,甚至连促销赠品都是自行采购,产品陈列也是以品类和尺寸为标准,而不是以品牌为单位,但国内家电卖场的上述资源均由厂家承担,产品均是以品牌专区形式出现。如此一来,前期投入较大,承担更大经营风险的同时必然需要更高的利润来支撑。然而,在国美、苏宁等规模化扩张竞争下,百思买进入中国近六年,主打中高端品牌,却一直无奈地在“价格战”和“保持高端形象”之间苦苦挣扎。而对中国消费者而言,他们最在乎的是“低价”,只有低价才是实实在在的实惠,“更严格的品类管理,更合理的购物引导”在“低价”面前都变得有些无足轻重。

无独有偶,年初早些时候免费论文,世界最大的家居建材零售商家得宝终于以一纸“致顾客声明”画上了打拼中国市场的句号。至此,家得宝进驻中国的时间仅有4年。2006年底,家得宝高调收购天津家世界12家家居门店,成功登陆了中国市场。当时,家得宝中国的门店版图遍及北京、天津、西安、青岛、郑州等7省市。由于进入市场的时间晚于百安居,家得宝一开始就把进入中国市场的方式定位为收购现有网络。东方家园、家世界家居等本土企业都曾和家得宝谈判。然而,收购家世界进入中国市场的家得宝,并未打开局面。频繁的人动和水土不服的盈利模式加上财务问题,家得宝的中国之路异常艰辛。

四、对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启示

企业走出去,在东道国市场上参与竞争,势必要解决营销手段和策略的适应性,更离不开对当地市场消费文化以及消费者心理的了解和把握。为此,海外生产企业与当地经销商之间要从单纯的利益关系上升为品牌共创、成功共享的战略伙伴关系,及时融入当地文化,尽快实现市场营销本土化战略。国际市场营销实践中流行着一句话:“宁愿要一个第一流的经销商,第二流的市场;也不要第一流的市场,第二流的经销商。”百思买可家得宝这两个鲜活的实例,以及沉痛的教训,给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了生动的教材,望本文能为我国企业更好地完善自己,做大做强,不断培育中国的民族品牌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1]甘碧群.曾伏娥.全球本土化营销及其边界界定.经济管理.2003(24)

[2]胡左浩.国际营销的两个流派:标准化对适应性观点.南开管理评论.2002(5)

篇10

关键词:海外投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政治风险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基本情况考察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investmentinsurancescheme)是资本输出国为保护与鼓励本国私人海外投资而建立的一项重要的国内法制度。

由于私人直接投资的特殊性,私人向海外进行投资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风险,最令投资者忧虑的莫过于与东道国政治、社会、法律密切相关的非商业风险,即政治风险(politicalrisks)。例如:投资东道国基于本国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国投资者的财产实行的国有化或征收;为了维持本国的国际收支平衡实行的外汇管制;东道国发生的战争、内乱等等,这些事故将使外国投资者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乃至经营不能继续。政治风险均基于东道国权力而为,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投资者只能望“险”兴叹,而无法放心大胆地把手中的资金投向本是广阔而具有巨大潜力的海外市场。

为消除投资者的顾虑,资本输出国政府建立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以保护本国投资者。该制度的运行机制是资本输出国通过特设的或指定的保险机构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投资所在国(即东道国)所面临的政治风险提供直接保险或保证,一旦海外投资者的投资与投资利益因东道国发生政治风险而遭受损失,即由该保险机构予以补偿,之后该保险机构将取得代位求偿权,由其代表国家替代海外投资者的地位向东道国代位索赔。

二、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保护的现状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整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调整我国海外投资的法律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之中,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层面。在国内法方面,国务院1985年颁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授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有关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的各种保险业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据此颁布了《外国投资保险(政治风险)条例》,对外商在华投资的非商业风险(即战争和暴乱、政府征用、限制汇兑等政治风险)提供了法律上和经济上的保障,但对中国法人和自然人在海外投资的同类风险则缺乏明确的规定。1995年10月开始实施的《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在其有关“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律条文中,也没有针对海外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实行保险的专门规定。在国际法方面,一是双边条约,即我国与外国签订的一系列双边投资保险协定以及有关的保险协定;二是多边条约,我国参加的调整海外投资保险的多边条约主要是1988年4月30日,我国经批准加入的《多边投资担保公约》(《汉城公约》)。总体来说,调整我国海外投资的国际法规范数量更多,体系更完整,内容更详实。在效力上也优于国内法规范。三、关于我国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具体构想

1.关于承保机构。对于我国承保机构的建立,可以采取审批和保险相对分立的体制模式。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简称“人保”)内部设立一个新的独立的机构,专门负责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经营。该机构应该受国务院委托,独立运做,独立核算,以服务于保护我国海外投资为终极目标,与其他的承保一般商业保险的业务相区别。再建立一个统一的“承保委员会”负责投保审批,从国家财政计划上对可承保的海外投资项目赔偿金额做出合理的安排。

2.关于被保险人。直接投资者,但是各国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笔者认为,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合格的投资者应该包括:(1)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2)具有中国国籍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3)全部资本或50%以上资本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所有或控制的外国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3.关于合格的投资。合格的投资一般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合格的投资项目。应该具备的条件有三:一是海外投资必须有利于我国的经济发展与壮大;二是应该获得东道国的批准,能够为东道国也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三是一般限于新投资,包括新建企业,旧企业的扩大,现代化及发展。

(2)合格的投资形式。一般只要依海外投资东道国的法律及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允许的适当的投资,不论何种形式都应该给予承保,包括各种股权投资、证券投资、贷款投资等。但是对投资项目所给予的最高投资保险金额应该以总投资额的80%-90%为宜,剩下的部分由投资者自己来承担。这样可以提醒投资者在遇到风险时尽到自己勤勉和注意的义务。

4.关于承保的风险。各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均将承保范围限于政治风险,主要包括外汇险,征用险和战争险。我国也应该将这三种政治风险作为基本承保险别。至于其他类型的风险,考虑到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还不发达,经验还不足,可以暂时不予以承保。

篇11

一、外资银行与监管溢出效应

外资银行主要有两种形式:分行(Branch)与子行(Subsidiary),不同的组织形式决定了机构间的债务关系及各国监管机构间的责任划分。分行是外国银行在东道国开设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东道国法律上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只是外国银行经营实体在东道国的延伸,其法律责任由总行承担。分行与总行在债权债务上存在连带责任,按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一系列协议,外资银行分行流动性的监管责任主要在于东道国监管机构,清偿能力的监管责任主要在于母国监管机构,同时在银行于各地所从事的全部业务的基础上,母国监管机构对其所辖银行或银行集团进行并表监管,因而分行的主要监管责任在于母国监管机构。子行具有东道国法人资格,在东道国内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东道国可以采取适用于本国其它银行的监管手段如资本要求、检查、审计、贷款限制等措施以确保子行的安全稳健经营。

银行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监管限制了银行某些业务的开展,因而,监管不利于银行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在实行监管收费的国家,这一影响更为明显。外资银行进入后,与本国银行形成直接竞争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本国银行的利润不但取决于本国监管机构对它们自身的监管强度,也取决于外国监管机构对外国竞争者的监管强度。假设: (1)有两个国家,分别以 1与2表示;(2)以ki表示i国(i=1,2)的监管强度,ki∈(0,1),越接近1表明对银行监管越严格,越接近0则表明监管越宽松。忽略其它非监管因素,则国家1银行的利润取决于本国监管者对它们自身的监管强度与外国监管者对外国竞争者的监管强度,其利润可表示为P1(k1, k2);对国家1的银行而言,1国监管者对其监管越严格,银行利润越低;而其竞争对手,即国家2的银行受到的监管越宽松,1国银行利润越低。即

银行监管可增强银行系统稳定性,提高金融体系效率,进而增进社会福利,这可视为监管所带来的收益。外资银行进入后,在本国与外国之间存在监管的溢出效应,即一国更高的监管强度不但增加了国内银行系统的稳定性,而且通过降低银行失败的可能性,使在本国经营及与本国银行往来的外国银行受益。但监管显然需要监管成本,对银行体系而言包括为维持金融监管机构日常运作的体制成本、金融机构为遵从监管要求而付出的遵从成本和结构成本等,造成整个社会福利降低,比如压制金融创新、损害竞争等。监管溢出效应意味着,本国付出监管成本带来的监管收益,不单由本国所享受,而且被外国获得。也就是说,本国不能将其监管收益内部化,为避免这种免费搭车现象,一国监管者可能选择比最优监管更低的监管强度,各国这样做的结果,必然带来金融系统安全性降低,从而降低总福利。因而,协调母国与东道国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是提高监管效率、维护金融稳定的必要条件。

二、监管协调与信息交流

监管协调首先遇到的问题是采用什么样的协调机构。总的说来,监管协调有分权制与集权制两种形式,分权制指由各国监管机构行使监管职责,集权制则由各国监管机构组成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实施监管。针对分权制与集权制孰优孰劣问题,尚没有比较令人信服的结论,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分权制与集权制都提出了可接受的理由。

主张采用集权制的观点认为,由于监管的外部性,监管机构关注的是本国金融体系的稳定与本国银行的利润,因而各国单独监管将导致监管的宽松与监管不足。[1]正如前文所说,在不能将其收益内部化情况下,各国监管者将选择低于最优状态的监管强度。进一步地,监管者会竞相降低监管强度,为本国银行获得某种竞争优势,在总体上降低对银行的监管,从而带来外部性的次级效应。从危机处置角度,如果外资银行陷于困境,各国监管机构首先考虑的是本国利益,容易忽视对方国家的利益。因而,在银行危机处置中,可能出现谁都不愿先行动,而等待对方先行动,搭对方便车现象。因为后行动方可以通过先行动方的行为获得更多信息,进而采取策略行为,使自己处于更优地位。这种机会主义行为往往贻误处置的最佳时机,造成损失扩大。

主张分权制的主要理由来自于监管俘获理论,即监管机构可能被其监管的机构所俘获,从而为受监管机构谋利而损害社会整体福利。有研究者发现,监管者之间的竞争可以降低监管俘获。存在多个监管机构时,被监管机构对监管机构的俘获成本更高,俘获难度更大,而单一监管机构则更容易被俘获。

笔者认为,即使集权制更为高效,但除非政治上紧密联系,而且金融市场一体化程度高,否则很难形成统一的监管联盟。实际上,即使在政治、经济高度一体化的欧盟,尽管有超国家的银行业监管委员会制定区内银行监管的共同标准,但各国仍然享有相对独立的自由裁量权,而且欧盟本身也允许这种差异的存在,并提供正式的渠道与组织对这种差异进行协调。[2]因而,国家之间的监管协调,更为现实的形式是双边之间的安排,比如谅解备忘录(MoU)。

监管协调中,重要的是监管信息的交流。巴塞尔委员会作为推动国际银行业监管协调的最主要的国际组织,通过了一系列的协定,对母国与东道国监管机构间的信息交流做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如1990年巴塞尔补充协定,认为只有在双向信息交流可靠时,才能实现监管当局之间的相互信任;1996年的“跨境银行监管”,提出了一些减少跨境有效监管障碍的建议,要求东道国有义务向母国监管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而母国监管机构则要保证银行总行提交的信息的准确性;1997年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准则”,重申母国并表监管原则,母国监管机构应确定跨国银行不但对其海外分行而且对海外合资银行和子行实施了适当监督;东道国还必须要求在其境内的外资银行至少达到本地行的监管强度。同时在双方各监管机构间建立信息交流制度,东道国监管机构有权获得母国监管机构所掌握的信息。

按巴塞尔协定,外国银行分行的主要监管责任在母国的监管机构,而母国监管机构要能实施有效的监管,必须及时获知有关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信息。但有充足的理由相信,母国监管机构对海外分支机构难于获取足够信息。首先,对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信息的获取有赖于东道国的合作,而东道国银行保密法的存在使母国监管机构无法获得银行的详细资料,特别是在一些国际金融中心,严格的保密规定是其兴起的重要因素,在实践中也得到所在国政府的坚决维护;[3]其次,银行业作为信息高度密集行业,信息对其经营至关重要。对于银行本身而言,监管信息存在着大量商业秘密,不仅包含了外资银行分行在东道国市场的大量经营信息,也与外资银行母行在母国的经营密切相关,跨国银行有隐瞒信息的内在激励。对监管机构而言,各国监管机构主要为本国利益负责。东道国与母国监管机构分别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如果提供的监管信息将对本国利益不利,那很可能不愿提供完全信息。作为具有与母国监管者不同利益偏好的东道国监管者,具有向母国监管者错误报告其所拥有的私有信息以达到其结果的动机。并且,银行业是管制最严格的行业之一,各国监管者也存在防范他国监管者获取本国银行业信息的内在动机;第三,母国监管机构对外资银行实施的并表监管原则,可能导致母国监管责任的某种延伸,[4]母国监管当局认为东道国不能有效监管东道国境内的母国银行时,可以将其监管权适用于该银行。监管延伸可能使东道国监管机构拒绝合作,不及时提供东道国分支行的信息,还可能拒绝母国监管机构到其境内实施现场检查。没有足够的信息,并表监管也就无从谈起。实践中,限制母国监管机构对东道国境内的外资银行实施现场检查是很多国家的通常做法。退一步说,即使东道国监管机构主观上愿意就其信息与母国监管者交流,但在资产负债表上的硬信息易传递而软信息,如借款人的非正式信息、对有关银行机构可能陷于困境的市场传闻等却难于量化,传递过程中必然出现失真。

另一方面,母国东道国监管机构对监管信息重要性的不同认识也可能影响信息交流。由于不同国家从事监管的方法和深度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因此,东道国监管者可能无法确定什么信息对母国监管者是有关和有用的;而对母国监管机构来说,它们可能觉得没有必要联络东道国监管当局以获取信息,当外国分行与母行相比很小且活动不引人注目时更是如此。当母国监管机构是以并表报告为基础且不存在母国检查时,母国监管机构可能无法发现国外机构的重大问题,东道国通常更容易发现这些问题,但它们又往往难于判断哪些信息对母国监管机构是重要的。

三、监管协调的完善

外资银行进入后,在难以完整地获得监管信息的情况下,监管的有效性将无从谈起。银行跨国经营过程中,监管协调不足已经并还将对一国乃至世界金融体系的稳定造成严重损害。在银行跨国经营活动更为普遍、银行集团经营行为更为复杂的今天,完善监管协调显得尤为迫切。在目前的巴塞尔委员会框架下,鉴于“委员会的决议不具备,亦从未试图具备任何法律效力”,各国并无遵守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各种决议的法定义务,即使认同决议,各国也保留了很大程度上的自由裁量权。因而,完善监管协调更为现实的做法是,母国监管机构与东道国监管机构签订双边谅解备忘录,在备忘录中对一些关键问题予以明确。

首先,相互认可对方工作,确保监管信息交流。针对目前跨国银行监管中存在的信息交流障碍及可能导致的母国与东道国监管机构的互不信任,在外资银行设立前,东道国与母国监管当局应达成监管协调协议,相互承认彼此的监管工作。这样,可以避免重复工作和资源的浪费,也降低了银行的负担和成本。同时,签订协议的过程,也就是对对方监管能力互相考察的过程。只要双方签订了协议,就意味着认可了对方的监管能力,从而避免由于监管延伸而导致双方之间的不合作。Enria 与Vesala提出建立各国监管机构间信息交流的显性安排机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各个监管机构间作出事前承诺,在各自法律允许条件下,能向对方提供哪些监管信息;二是通过对违反协议的某种惩罚机制,以确保协议得到遵从。[5]

其次,明确划分母国与东道国的监管责任。外资银行流动性、清偿力的监管责任尽管已有明确的划分,但对在母国(注册地)的业务在其整个业务中所占份额明显偏小的跨国银行,这种划分是很不够的。比如1991年倒闭的国际商业信贷银行(BCCI)的注册地是卢森堡,但在卢森堡的业务不到其业务总量的2%,此类银行一旦遭遇失败,其主要损失是由注册地以外的存款人或存款保险机构等相关利益人承担的。假如由其母国承担主要监管责任,存在的问题一是其母国不愿承担监管责任,银行失败的主要损失由他国利益相关人来承担,母国为什么要费时费力地对其监管呢?二是其母国无力承担主要监管责任。银行主要业务不在当地开展,母国监管当局难于获知足够的信息对其进行适当的监管。这种情况下,应由其主要业务所在地的监管当局承担主要的监管责任,避免某些银行为规避监管竞相到监管宽松的金融中心注册,而其主要业务却在海外开展的情况。我国金融市场容量巨大,随着我国金融市场较大程度的开放,一些注册地在经济总量较小的经济体(如我国香港、澳门地区)的银行,很可能出现其主要业务在我国大陆进行,针对这种情形,明确其主要监管责任显得尤为重要。

另外,影响一家银行稳定的,不仅有流动性、清偿力问题,最后贷款人也同样重要。特别是对外资银行分行,由于母国与东道国的不同利益,东道国可能等待母国救援,而母国则希望东道国救援,当外资银行分行对其母国影响较小,而对东道国影响较大时更是如此。因而,明确哪方该承担外资银行分行的最后贷款人责任,在防止损失扩大方面意义重大。是否承担最后贷款人责任,关键看危机银行的倒闭是否会产生系统性风险,无论是由一方承担最后贷款人责任,还是双方按比例分担,都应事先做出规定,防止一旦出现问题时发生等待观望的机会主义行为。

四、结 语

随着外资银行进入及国际资本流动障碍的减少,外资银行在我国扩展迅速,对外资银行的有效监管成为了维护我国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一环。由于外资银行经营的跨国特性,对其进行有效监管远不是一国监管机构所能完成的,需要母国与东道国监管机构更多的合作。但由于母国与东道国利益的不一致,母国与东道国监管机构可能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以谋求本国利益最大化,影响双方之间的监管信息的有效交流,从而损害总体利益。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全面开放与外资银行的大量进入,我国银行监管机构加强与外资银行母国监管机构的合作,对我国金融稳定意义深远。

主要参考文献:

[1]Dag Dalen and Trond Olsen. Regulatory competition and multi-national banking. CESifo工作论文,2004.

[2]Stephanie Stolz. Banking supervision in integrated financial markets :implications for the EMU. CESifo工作论文,2002

[3]Acharya,V. Is the 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 Adequacy Regulation Desirable?, Journal of Finance, 58(2003).

[4]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文献汇编[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篇12

研究意义:1.知道跨国公司的形成于发展 2.明白跨国公司的经营战略 3.明晰跨国公司与世界经济发展的关系 4.了解以及掌握跨国公司在华的经营战略 5.知道跨国公司本土化经营的原因以及战略特点 6.清楚跨国公司本土化的 7.洞悉跨国公司本土化经营战略对我国经济的促进作用以及弊端 8.文化需求以及转移问题始终是根本。

选题的研究现状(应该是主要参考文献中的观点综述,即文献综述)

1.近10年来,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具魅力的新兴市场之一,吸引诸多跨国公司纷至沓来。据统计,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已有300多家落户中国。

2.中国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协议使用外资高达4700亿美元,实际引进外资1700亿美元;批准外商投资企业累计超过28 万家,实际已运行14万家,从业人数达1700万。世界名列前茅的500家跨国公司中,已有近200家来华投资。

3. 二十一世纪是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跨国经营将成为各国企业常用的经营方式。企业跨国经营必然要面对和处理交叉文化(cross-culture)问题。

4. 近一二十年间,虽然各国在跨国经营的人事战略上各有特点,但一个突出的现象是在跨国公司可供选择的诸如人才母国化、人才国际化等人事战略中,人才本土化战略的影响越来越大。外国学者的调查表明,44家美国跨国公司中有43家都雇用了当地人员作为高级管理者。

5.跨国公司海外分支机构本土化经营的决策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受各种因素的综合影响,对本国的经济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拟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思路

主要内容如下:

一、 跨国公司的产生与发展(略写)

1. 第一次世界大战前跨国公司雏形

2. 两次世界大战之间跨国公司的发展

3. 冷战时期跨国公司的推进

4. 20世纪60年代末期到90年代初期跨国公司的大发展

5. 20世纪9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的最新进展

二、 跨国公司本土化的重要性

(一)跨国公司的概念

(二)本土化的概念

(三)跨国公司本土化原因

1.本土化有利于合理充分的利用生产要素。

2.有利于绕过贸易壁垒。

3.可能得到东道国政策支持。

4.克服文化的差异。

三、跨国公司本土化经营战略的主要内容

(一)营销本土化

(二)品牌本土化

(三)人员本土化

1.人员选聘本土化

2.本土员工的培训

3.本土员工的管理

(四)采购和生产本土化

(五)技术研发本土化

(六)利益本土化

五、跨国公司本土化经营战略对我国经济的影响(重点)

(一)积极影响

1.促进世界经济一体化与全球化的进程

2.引进现代企业生产经营的理念和方式

3.促进了不同文化的融合与管理变革

4.使得各国资源共享

5.促进中国人力紫云水平的提高

(二)消极影响

1.跨国公司相互间建立了策略性技术联盟,形成技术垄断以在东道国获取更大的利润。

2.有可能导致跨国公司的垄断

3.学校国外先进技术受阻碍

4.有可能产生跨国公司投资风险的转移

(三)对消极影响企业以及政府应该采取的政策

研究思路如下:主要是根据跨国公司本土化经营的现状,本土化经营的主要措施,本土化对经济的积极和消极影响等等方面,针对这些研究成果和自己对本土化经营这一话题独到的见解相结合,对我国目前跨国公司本土化经营某些某些方面有所启示。

研究的创新点及重、难点

创新点:跨国公司本土化的实质研究以及跨国公司本土化经营战略的弊端。

重点:跨国公司本土化的具体战略方式以及特点,跨国公司本土化的原因及跨国公司本土化对我国经济甚至世界经济的影响。

难点:世界经济形势变化稍快,跨国公司本土化战略也随着经济的变化而相应的做出调整,弊端也会慢慢出现,资料相对欠缺,对某些措施不能尽快的了解。

研究进程安排(按学校统一安排来写)

第一阶段:2019年1月12日—2019年2月10日 搜集相关资料

第二阶段:2019年2月11日—2019年3月25日 论文第一稿

第三阶段:2019年3月26日—2019年4月8日 论文第二稿

第四阶段:2019年4月9日—2019年4月13日 论文第三稿

第五阶段:2019年4月14日—2019年4月20日 论文定稿

主要参考文献(格式不对)

【1】扬大楷,刘庆生,蒋萍 国际投资学 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王彦.浅析跨国公司本土化战略在华经营本土化战略 吉林:长春理工大学学报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