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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指出:"新建居住建筑的集中供暖系统应使用双管系统,推行温度调节和户用热量计量装置,实行供热计量收费"以及《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部分)》JGJ26-95(以下简称节能标准)规定:在各地1980~1981年住宅通用设计能耗水平基础上节能50%的节能目标。而在现今购房的房价中只考虑楼层的高低、阳光、潮湿等因素的差别对居住条件的影响,并没有考虑在同一建筑中各住房的单位面积耗热量存在差异而引起的住房在今后居住年限内支付的热费的差异。具体的说,由于山墙、顶、地面等公共建筑部分的耗热量客观存在而使具有山墙、顶、地面的房间的耗热量要比没有公共建筑部分的房间耗热量大,而这部分耗热量理应由建筑物内所有用户共同承担。
2计费修正的分析
各住房的实际耗热量包括太阳辐射和温差作用下通过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和冷风渗透耗热量。传热耗热量可根据节能标准计算。冷风渗透耗热量在节能标准中是对整栋楼的耗热量的估算,至今仍没有较成熟的计算方法来计算各户的冷风渗透耗热量,且住户冷风渗透量大,室内得到的新鲜空气也多。所以,这里只讨论对传热耗热量的修正。
基于公共耗热量共担原则,每个住户的供热费用可表示成以下公式:
(1)
式中:hi----某住户的采暖费,元/a;
c----热价,元/kWh;
----该栋建筑的单位面积平均耗热量,kWh/m2;
si----某住户建筑面积m2。
其中(2)
在式(1)等号右边乘以,将其变型为:
(3)
式中:ωi----某住户单位面积耗热量,kWh/m2;
qi----某住户实际耗热量,即si*ωi,kWh;
βi----某住户传热耗热量修正系数,即。
这样,可根据节能标准计算出某栋建筑平均单位面积耗热量及各个住户的单位面积耗热量从而确定各住户耗热量修正系数,带入公式(3)既可得到各个住房应交的供热费用。
而城市供热是由热源、热网、热用户(室内采暖系统)组成的庞大、封闭、复杂的循环系统,无论用户是否用热或用热量多少,都要进行维修和管理。供热系统建设、维修、管理而投入的资金以用户热费中固定费用来收取。供热系统向用户供热,还要消耗一定量的燃料、电力、水和劳动力,供热部门为此投入资金以变动费用的形式向用户收取。这样,用户热费分为两部分:固定比例费用和变动比例费用。固定比例越大对供热企业保证运营有利,变动比例越大对用户节能有利。根据国外经验,固定比例一般取30%~50%,变动比例一般取70%~50%。那么,供热收费的计算公式可表示为:
(4)
将公式(4)变型为:(5)
即(6)
式中:H----该栋楼总的采暖费,元/a;
----某住房按平均单位面积耗热量计算出的耗热量,kWh;
n----固定费用比例百分数,%。
从式(6)可看出:固定比例费用是某栋建筑n%的总供热费用按住户面积分摊得出的部分,而这部分费用不存在由于房间楼层、位置不同而引起的单位面积耗热量差异的影响。变动比例费用则是某栋建筑1-n%的总供热费用按住户实际耗热量分摊而得出。显然,处于不利位置的住户与处于有利位置的住户保持相同室内温度时,单位面积耗热量存在较大差异,而这一差异是建筑本身的特点造成的。
与(3)式相比,固定比例费用部分是已修正了的住户实际耗热量,也就是说,固定比例费用的收取宏观而言是供热系统建设、维修、管理投入资金的回收,而对收费系统客观的充当了住房实际供热费的修正。但它仅是部分修正。那么,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修正与否又如何取值?下面举个例子进行说明:
3实例分析
天津市某节能住宅,南北朝向,六层,三个单元,标准层平面图如图1。
图1某住宅标准层平面图
每户建筑面积为76.56m2,层高2.8m,外墙平均传热系数为0.77,屋面传热系数为0.74,外窗采用的是塑钢单框双玻中空玻璃。固定比例假设位50%,则供热计量收费修正系数计算结果见表1。
供热计量收费修正系数表表1住户编号建筑面积
(m2)耗热量
(W)单位面积耗热量
(W/m2)平均单位面积耗热量
(W/m2)修正系数
βi计算耗热量
n=50%
10176.561764.512315.240.661465.8
10276.561258.7116.4415.240.931212.9
201~50176.561193.5115.5915.240.981180.3
202~50276.56787.2110.2815.241.48977.1
60176.562154.7128.1415.240.541660.9
60276.561748.4122.8415.240.671457.7
3.2根据节能标准,计算得出各住房的传热耗热量及单位面积耗热量。并带入公式(2)可算出整栋楼房平均单位面积耗热量。
3.3由βi的定义,计算各住户的修正系数。
当n=50%时,在不修正的前提下,根据公式(6)可得出各住户热费分两部分收取后实际计算的耗热量。将以上所得数据填入供热计量收费修正系数,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各个房间因所处建筑物位置的不同修正系数不同。有的房间修正系数接近1(如102、201~501),当用户热费分为两部分时,这类房间不需要再进行修正。有的房间修正系数并不接近1(如101、202~502、601、601),即使用户热费分固定热费和变动热费两部分,它与修正后的值仍会有一定的差距。然而,由于供热费用本身是一项复杂系统工程,现在,仍处于初级阶段,为便于实际操作可简化处理,统一不予修正。但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4结论
(1)由于供热计费分为固定比例费用和变动比例费用两部分,n%的耗热量所交的费用相当于对实际耗热量按面积平均分析在各住户中。
(2)进行修正时,由于n的存在,房间耗热量大的住户比表计热量少计算了热量,而房间耗热量小的住房比表计热量多计算了热量,并趋于平均。
(3)在计量收费初级阶段,由于建筑物结构多样化,认识上也有很大的分歧,修正总是变得更加复杂,可以暂用固定热费部分来弥补并在特殊情况进采取减免等其他措施。
参考文献
1陆耀庆,实用供热空调设计手册。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4
2杨善勤,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手册,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7
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1995
世界能源资源中,煤炭储量丰富,石油天然气相对不足,而我国更是一个富煤国家。其中1998年中国能源生产中原煤产量占72%,原油18.5%,天然气2.4%。我国现有住宅的采暖年耗量指标是28kg/m·an,例如北京冬季建筑物采暖能耗大约为全市各种生产总能耗的40%,在东北地区所占比例甚至更大。其中仅仅1997年,全国供热用煤就达3876万吨。因此每年消耗在冬季供暖方面的能源非常庞大,只有煤炭才能满足这样的需求。同时,燃油、燃煤气比燃煤的费用分别高出35%和175%左右。因此,我国供热的基本能源以煤为主是必然的选择。
2.集中供热是现在我国最基本的供热方式
1990年全国集中供热面积为2.1亿平方,而到了1998年就已经达到8.6亿平方米。
在八年的时间内集中供热面积增加为原来的4倍多,并且还从三北地区向南方发展,见图1。1999年我国688个城市中,具有集中供热城市已经达到286个。集中供热普及率为29.1%。
图1我国集中供热发展情况
现阶段,国内全部供热锅炉的整体热效率在60%左右。其中供热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分散锅炉房占国内全部锅炉房总数量的64%,但是只占总供热面积的16%,因此,集中供热占绝对地位,是我国最基本的供热方式。
3.热价及家庭采暖费用
1998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达到9.3平方米,若按照建筑面积每平米每年15左右的供暖费,则人均年供暖费支出应该在190元以上。若每户以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则每年需交纳900元。当然,热价的高低与当地的气候条件等因素有关。
4供暖费分摊的方式
现在供暖收费是按照面积收费,收缴来源主要以下四种方式。
*单位全部负担,分为明补和暗补两种方式;
*个人负担小部分,单位负担大部分,目前各个城市在逐渐增加个人交费的比例。
*个人负担全部。不在国有单位工作的人员供暖费自己全部负担。例如,个体户、私营业主及其自由职业者等。
*政府负担费用。对于生活极其困难的用户,有的地方政府实行供暖专项调节基金为其全额交纳供暖费。
5收费率
现在我国供热企业不仅整体上收费率偏低,而且还呈持续下降趋势。其中,除社会经济状况良好的城市之外,大部分城市供暖费收费率都从90年代初的90%逐渐减少到现在的60%左右。其中,东北和西北地区的供暖费收费率问题最多。
从表面上看,供暖费收费率过低与我国现在经济转制有关。但是从深层次看,实际上是我国供热企业的运行机制不合理,没把供热服务作为一种商品来运作。其中最关键的就是福利制的供暖收费制度不合理。只有解决了这一关键问题,供热行业才能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上来。
二、供暖按热量计量收费的必要性和意义
1.供暖按热量计量收费必要性
1)供暖按热量计量收费是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的原动力之一
至1995年底,全国按节能标准建成的节能建筑共4000多万m2。但大多数数据显示,建成的节能建筑边30%的节能标准都没有实现。其主要原因就是按面积收费的供暖收费制度不合理造成的,因为按面积收费,无法调动人们的供暖节能意识,同时也没有供暖节能的技术手段。在北方大部分地区每年供暖费一般要占到个人收入的15~30%,是生活消费不小的一笔开支。如果供暖按热量计量收费,用户自己购买所用热量,那么买房时,用户才会考虑选择保温好、调温方便的节能住宅。房地产商也才愿意开发节能住宅。所以说,只有实现了供暖按热量计量收费,才能使现在建成的9880多万m2节能建筑真正产生节能的效果,才能推动节能建筑的普及和发展。
2)供暖按热量计量收费可以大量节约能源
实现计量按热量收费后,可以从四个途径节能:
a、调动用户节能意识,实现节能。
b、公用和商业建筑无人时实现值班采暖、
c、低负荷时采用质量并调、降低循环水泵能耗。
d、利用湿控阀,充分利用室内自然得热。
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实行按热量计量收费可以节能20~30%。然而,从我国能源消耗过高的低起点来看,随着热量计量收费带动行业的整体进步、管理和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相信按热量计量收费可以节省更多能源。
3)供热服务公司摆脱困境成为现代企业的根本要求
按热量计量收费能提供"热"这种商品公平交易的手段,做到按消费量付款。而供热公司从用户手中直接获得供暖费,商品买卖的双方直接见面,可以使供热企业提高供热服务质量和水平,使用户掏钱买"热";并且实现按热量计量收费后,逼迫供热企业要进行的成本核算,减少能耗,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和推动技术进步。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政府、用户和供热企业三者之间的关系已经完全转变。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是供热企业的老板,用户是福利的享有者,而供热企业则是福利制度的执行者,按面积收费的制度成为协调各方面利益的一个合理选择。而市场经济下,用户是"热"的消费者,供热企业是"热"的供应商,政府则是监督管理的协调机构。旧的福利制收费制度成为制约各方面发展的最大障碍。只有实现个人付费的供暖系统按热量计量收费制度后,才能理顺政府、用户和供热企业三者之间的关系。
2.供暖按热量计量收费的重要意义
1)极大促进环境保护
我国是一个燃煤国家,污染源主要是每年的燃煤锅炉。作为一个煤炭能源消耗大国,如果北方冬季供热节省30%的煤炭消耗,那么仅北京一个城市一年就可以节约90万吨左右的标煤,这意味着每年可以减少排放粉尘8970吨、二氧化碳21528吨、二氧化硫12558吨、氮氧化物3588吨。所以说我国按热量计量收费的实施不仅对我国,对世界环境保护也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2)推动供热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实现按热量计量收费要求能方便的查看和管理单一用户的用热量,同时方便用户调节。这样,旧有的系统既适合计量也不适合调节,所以就要研究对旧系统如何进行改造以适应按热量计量收费。在这个基础上,需要充分分析各种系统的经济性以及实际运行的特点,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系统和解决方案。这些工作将极大的提高供热行业的整体水平,以适应新形式,解决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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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内按热量计量收费试点情况
1.北京市热力公司会城门小区节能示范工程
1993年,北京热力公司在会城门小区,选择了两栋高层和四座多层进行实验。在建筑物的入口安平衡阀,对双管系统直接加温控阀,单管系统加跨越管,热力站实行变频泵运行。该实验是国内最早的按热量计量收费项目,对后面的科研工作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2.天津热力公司滨水里和寿圆里的供暖按热量计量收费实验
1995年,天津热力公司在滨水果和寿圆里进行了按热量计量收费试验。该试验对象为二栋6层楼。室内的原设计单管系统基础上加装散热器恒湿阀。热入口处装热表,散热器上装热分配器,计量每组散热器的耗热量,此外该项研究还做了与实验楼建筑完全相同的对比楼的耗热量测试。结果表明"双管试验系统与对比楼相比节能率25.2%,单管试验系统与对比楼相比节能率为15.6%"。该实验主要实验了热分配表,属于早期的热计量实验。
3.烟台市民生小区按热量计量收费示范项目
1997年,烟台民生供暖公司在民生小区建筑热量计量收费示范点。单管实验选择了8栋楼。在用户入口安装热表,散热器安温控阀和热分配器,并且实验了压差调节器的使用位置。双管系统选择了4栋楼,用户入口安装热表,散热器安装温控阀和热水表,根据通过的水量分摊热量。测试表明:
1)室内系统加装温控阀,改善了原单、双管存在的竖向失调,节约了建筑用热。全采暖季,在没有恒温阀主动调节的情况下,单管控制楼比对比楼节能11.1%,双管系统楼比对比楼节能9.4%。
2)小区近端加装温控阀及入口控制阀,增加系统的稳定性。
3)温控阀适用于单管系统的改造。
该实验较详细的分析了各种系统的水力和热力工况,为以后实验提供了很好的样板。
4.天津南开凯立花园的供暖收费示范项目
1997年,天津市南开供热办公室在凯立花园5万多平米建筑内的散热器上安装温控阀和热分配表。采用单管加跨越管,并对其中100多组散热器进行了热量分析。测试报告显示,经常根据室内需求调节温度的节能效果为30%,常温保持在16℃的节能效果为24%,常温保持在20℃,室温的节能效果为10%。该项目宣传力度比较大,对于推广按热量计量收费的观念起到非常好的作用。
5.长春市热力公司采暖系统分户控制改造
1998年开始,长春热力公司对150栋欠供暖费比较多的住宅楼进行了分户控制改造,将原来的上供下回的垂直系统改为上供下回的并联分户系统,加装调控阀和阀门锁以控制单户的供回水。通过系统分户控制改造,为热力公司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回收陈欠款比前一年同期提高32%,本期回收率提高了30%。虽然这项改造实质上是为了清理旧欠提高收费率,不能算实际意义上的按热量计量收费,但是它为按热量计量收费打下了良好的物质基础。并且改造范围广,基本上触及到了实施按热量计量收费很多深层次的社会和经济问题,被国内新闻单位广泛宣传,给供热行业的其它企业以及地方政府以很大的震动和鼓舞。
6.北京市西三旗新康小区节能供热系统示范工程
1998年,北京建筑设计院在西三旗新康小区4栋楼中实施了按热量计量收费试点。该项目中一些用户安装了户用热表,计量单户热耗。一些采用传统双管系统,热入口安热表,散热器安热分配器热量分摊。其测试报告显示,其中安装热表的方式节能36%,回收期为1年。这个项目所有的楼房单独使用一个独立的供热系统,可以从整体上分析按热量计量收费系统的运行和节能情况。由于工期过紧,1999年实验数据部分数据不是直接测定,而是通过间接手段得出。
7.总结
综合上面六个示范小区,所有研究人员都从单双管系统的特点出发研究了实现计量供暖收费后,系统改造需要注意的问题,并且针对按热量计量收费变流量特性提出了一些运行和调节方案。
上述有些项目是为检验温控阀的节能效果及国外的仪表在我国的实用性,对实行按热量计量收费所要解决的许多实质性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但是,到现在为止所有试点小区按热量计量收费系统分别都取得了很多宝贵的经验,为今年集中供热系统的按热量计量收费改革奠定了基础。当然,试点工作肯定还有一些地方需要改进:
1.要在一个完整的供热系统进行试点
上述各个示范小区只是对几栋楼进行系统改造和实验,没有在整体热网规模上进行实验,无法体现按热量计量收费变流量系统调节、控制的特点以及整体节能的效益。
2.按热量计量收费体系还没有实施
试点小区的收费制度仍然还是按面积进行,没有真正按热量计量收费。进行按热量计量收费实验的小区由于种种原因的限制,只能试两个样板间,没有大面积实行。因此,在真正实行按热量计量收费后所可能出现的问题还没有充分的暴露出来。
四、国内外按热量计量收费的研究现状
目前,除西欧发达国家已经采用这一措施外,东欧和原苏联地区的国家也纷纷采取按热量计量收费的方法
1.系统流量变化对室温的影响
按热量计量收费的前提条件就是用户可以灵活的调节室内温度,这就需要了解室内系统水力和热力工况的相互关系。这一方面要评估各种系统的可调性,可一方面对于各种调节阀门和设备的调节特性也要有一个比较要求。
单管系统在安装旁通后,对于室内温度的影响,已经研究的非常深入。有关流量和散热量的研究表明,"加装跨越管后,实际室内温度下降1.5℃"。还有人认为安装后流过散热器的水量只要不低于原流量的30%,就可以保证加跨越管后散热器的散热为原设计散热的90%左右。认为"最重要的是即使水量减少了70%,散热量也只降低了8%"。但是,在跨越管管径大小以及各种室内系统中,单个散热器的流量调节对整体立管所控制的室内温度的影响,甚至对于整个室内系统的研究还不够深入。
2.室内单双管系统的比较和改造
目前大家基本形成共识,双管系统应为新系统的首选。反复强调"所有新设计的供暖系统都应该采用双管系统"。而对于旧系统的改造,如何减少投资把不能计量的系统改造成为可以计量和调节的系统,还没有开统一的定论。
新建筑住宅应采用设户型热表的室内双管系统。这样可以一次到位做到每户按热量收费。"双管系统安装了温控阀,加大了系统的水力稳定性"。在单管系统中,应选用流通能力大的恒温阀,提高立管的设计压差和不要对恒温阀作过低调节。还有的提出"新双管系统"。还分析了每种系统应用的优缺点,并且给出了一般性的水力分析。改造系统中,在资金困难的地区,应采用具有调节功能的上下贯通的系统。在收费困难的地方,改成适合设户型热表的系统形式,户内散热器采用简单的水平串联式。在资金好的地方一步到位,采用带有温控阀的双管系统或者改成可以实现分户调节的适合设户型热表的系统形式。
综观整个研究情况,在单管和双管系统的优点和缺点已经分析比较透彻。但是各种系统的模拟运行进行的比较少。
3.调节控制设备的研究
在按热量计量收费中,调节设备如何匹配、设计和使用,对系统的运行有很大的影响。
1)三通温控阀和二通温控阀及其特性
有人建筑对于单管系统安两能阀。原因是,三通阀价格高,而且安装困难,易漏水。
而国内的很多人认为应该安装三通调节阀,认为"三通调节阀,是一种相对合理的解决垂直失调和分室控制温度的方法"。
2)压差调节器的使用位置
在国外的设计要求中,不但热力站、热入户口、甚至于各个立管上也需要安装压差调节器。可是压差调节器的价格比较贵,为了保证按热量计量收费能够开展,对于它的使用范围可以进行研究。有的学者根据详细的室内系统的水力分析提出,对于室内供暖系统,除对温控阀进行预设外,每一个立管无需另行安装压力调节器。另外,采用新的水力设计方法,在设计阶段就消除各个立管之间的不平衡,可以减少在运行时的压力波动。
4.计量仪表和收费方法的研究
1)热量计、热量分配表的研究
现在按热量计量收费主要使用的计量仪表是热量计和热分配表。这些设备的造价不同使得按热量计量收费的方法也不一样。其中,按户按热量计量收费的热表,国外的技术已经非常成熟但产品价格高,国内已有一些单位在研制生产热量计。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在水质不太好的供热系统中长期使用后热量计测量精度会发生多大变化,还有待于在实际系统中考察。相比较而言,热分配表造价要低一点,但受其自身测量原理的制约,其测量精度的提高有较大限制。
电池在制造过程中耗用了大量的金属,Zn,Mn,Cu,Pb,Cd,Hg,Ni等(见表1)。电池用完后,其大多数成分仍以各种形式保留在电池中,如果把废电池当作垃圾丢弃,一方面,其中的Hg,Pb,Cd等金属都是环境保护所严格限制的物质,泄漏到环境中,会造成严重的污染;另一方面,这些有用的金属资源就被白白浪费了。据报道,我国干电池生产年消耗锌接近25万吨,约为年锌总产量的15%左右,其资源价值十分可观。另外,信息产业的高速发展,产生了大量的电子废弃物,仅全国手机和免提电话每年淘汰的废电池就达千吨之多。其中大量的废镍镉电池、锂电池回收利用价值很大。
表1常用电池介绍
电池品种电池表达式
原电池锌锰干电池Zn|NH4Cl,ZnCl2|MnO2
碱性锌锰干电池Zn|KOH|MnO2
锌-银电池Zn|KOH|Ag2O
锂电池Li|MnO2,Li|CF2
锌-汞电池Zn|KOH|HgO
蓄电池铅酸蓄电池Pb|H2SO4|PbO2
镍-镉蓄电池Cd|KOH|NiOOH
镍-金属氢化物电池Ni(OH)2|KOH|M(H)
锌-氧化银电池Zn|KOH|Ag2O
锌-空气电池Zn|KOH|O2
由于资源紧张和治理环境的需要,世界各国都对废电池的回收利用予以高度的重视,废电池的管理刻不容缓,如何使废电池资源化和无害化已迫在眉睫。
近年来,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日益加强,一些大中城市开始回收废电池,在商场、居民区、学校等处设立废电池回收箱,已初见成效,但尚属起步。1999年在清华大学召开的“废电池环境管理研讨会”上呼吁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应的法规、政策以规范管理。国家环保总局曾委托清华大学调查国内废电池的产量、流向及种类,为制定有关政策作准备。
二、废电池回收利用技术简介
1.锌锰干电池
1.1湿法冶金法
该法基于Zn,MnO2可溶于酸的原理,将电池中的Zn,MnO2与酸作用生成可溶性盐进入溶液,溶液经过净化后电解生产金属锌和电解MnO2或生产其它化工产品、化肥等。湿法冶金又分为焙烧—浸出法和直接浸出法。
焙烧—浸出法是将废电池焙烧,使其中的氯化铵、氯化亚汞等挥发成气相并分别在冷凝装置中回收,高价金属氧化物被还原成低价氧化物,焙烧产物用酸浸出,然后从浸出液中用电解法回收金属,焙烧过程中发生的主要反应为:
MeO+CMe+CO
A(s)A(g)
浸出过程发生的主要反应:
Me+2H+=Me2++H2
MeO+2H+=Me2++H2O
电解时,阴极主要反应:
Me2++2e-=Me
直接浸出法是将废干电池破碎、筛分、洗涤后,直接用酸浸出其中的锌、锰等金属成分,经过滤,滤液净化后,从中提取金属并生产化工产品。
反应式为:
MnO2+4HCl=MnCl2+Cl2+2H2O
MnO2+2HCl=MnCl2+H2O
Mn2O3+6HCl2=MnCl2+Cl2+3H2O
MnCl2+NaOH=Mn(OH)2+2NaCl
Mn(OH)2+氧化剂MnO2+2HCl
电池中的Zn以ZnO的形式回收,反应式如下:
Zn2++2OH-ZnO2-Zn(OH)2(无定型胶体)ZnO(结晶体)+H2O
1.2常压冶金法
该法是在高温下使废电池中的金属及其化合物氧化、还原、分解和挥发以及冷凝的过程。
方法一:在较低的温度下,加热废干电池,先使汞挥发,然后在较高的温度下回收锌和其它重金属。
方法二:先在高温下焙烧,使其中的易挥发金属及其氧化物挥发,残留物作为冶金中间产品或另行处理。
湿法冶金和常压治金处理废电池,在技术上较为成熟,但都具有流程长、污染源多、投资和消耗高、综合效益低的共同缺点。1996年,日本TDK公司对再生工艺作了大胆的改革,变回收单项金属为回收做磁性材料。这种做法简化了分离工序,使成本大大降低,从而大幅度提高了干电池再生利用的效益。近年来,人们又开始尝试研究开发一种新的冶金法——真空冶金法:基于废电池各组分在同一温度下具有不同的蒸气压,在真空中通过蒸发与冷凝,使其分别在不同温度下相互分离从而实现综合利用和回收。由于是在真空中进行,大气没有参与作业,故减小了污染。虽然目前对真空冶金法的研究尚少,且还缺乏相应的经济指标,但它明显克服了湿法冶金法和常压冶金法的一些缺点,因而必将成为一种很有前途的方法。
2.镍镉电池
Ni-Cd电池含有大量的Ni,Cd和Fe,其中Ni是钢铁、电器、有色合金、电镀等方面的重要原料。Cd是电池、颜料和合金等方面用的稀有金属,又是有毒重金属,故日本较早即开展了废镍隔电池再生利用的研究开发,其工艺也有干法和湿法两种。干法主要利用镉及其氧化物蒸气压高的特点,在高温下使镉蒸发而与镍分离。湿法则是将废电池破碎后,一并用硫酸浸出后再用H2S分离出镉。
3.铅蓄电池
铅蓄电池的体积较大而且铅的毒性较强,所以在各类电池中,最早进行回收利用,故其工艺也较为完善并在不断发展中。
在废铅蓄电池的回收技术中,泥渣的处理是关键,废铅蓄电池的泥渣物相主要是PbSO4,PbO2,PbO,Pb等。其中PbO2是主要成分,它在正极填料和混合填料中所占重量为41%~46%和24%~28%。因此,PbO2还原效果对整个回收技术具有重要的影响,其还原工艺有火法和湿法两种。火法是将PbO2与泥渣中的其它组分PbSO4,PbO等一同在冶金炉中还原冶炼成Pb。但由于产生SO2和高温Pb尘第二次污染物,且能耗高,利用率低,故将会逐步被淘汰。湿法是在溶液条件下加入还原剂使PbO2还原转化为低价态的铅化合物。已尝试过的还原剂有许多种。其中,以硫酸溶液中FeSO4还原PbO2法较为理想,并具有工业应用价值。
硫酸溶液中FeSO4还原PbO2,还原过程可用下式表示:
PbO2(固)+2FeSO4(液)+2H2SO4(液)=PbSO4(固)+Fe2(SO4)3(液)+2H2O
此法还原过程稳定,速度快,还可使泥渣中的金属铅完全转化,并有利于PbO2的还原:
Pb(固)+Fe2(SO4)3(液)=PbSO4(固)+2FeSO4(液)
Pb(固)+PbO(固)+2H2SO4(液)=2PbSO4(固)+2H2O
还原剂可利用钢铁酸洗废水配制,以废治废。
Ni-MH电池、新型的锂离子电池随着近年手持电话和电子设备的发展得到了大量的应用。在日本,Ni-MH电池的产量,1992年达1800万只,1993年达7000万只,到2000年已占市场份额的近50%。可以预计,在不久的将来,将会有大量的废Ni-MH电池产生。这些废Ni-MH电池的正、负极材料中含有许多有用金属,如镍、钴、稀土等。因此,回收Ni-MH电池是十分有益的,有关它们的再生利用技术亦在积极开发中。
科技尤其是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世界对电池的需求只会增多而不会减少,随之造成的电池污染和天然能源的消耗也将大大增加。各种回收利用技术虽日臻完善但毕竟治标不治本。因此科学家们提出了发展有利于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新型绿色环保电池。新型绿色环保电池是指近年来已投入使用或正在研制开发的一类高性能、无污染的电池。目前已经大量使用的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锂离子蓄电池、正在推广应用的无汞碱性锌锰原电池和可充电电池都属于这一范畴;正在研制开发的聚合物锂或锂离子蓄电池、燃料电池、电化学贮能超级电容器等也可列入这一范畴。
从普莱德发明第一只铅蓄电池以来,化学电池已经有了140年的历史,其家族也日益壮大。但是,大量生产电池而造成的资源消耗和废电池所带来的环境污染也是有目共睹的。早在1992年,巴西召开的世界环境发展大会上通过的21世纪议程中就已明确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方针。与地球和谐相处,走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是工业发展的大势所趋。加强废电池的环境管理:出台相应的法规政策并不断完善和发展废电池回收技术,扩大回收范围,即使尚无能力处理的也要有相应的措施,如填埋处理等。回收技术应朝着降低成本、尽量避免二次污染的方向发展。同时走发展新型绿色环保电池之路:发展高能量、无污染的绿色电池,在制造之初就将环境污染和资源消耗控制在最小。从而使生产和再生利用形成一个良性循环,才能真正做到利于民又无害于民、无害于自然。
参考文献
1郭延杰.日本废电池再生利用简介.再生资源研究,1999,(2),3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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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非税收入与“准社会公共需要”相对应,和税收收入一样,都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国家政权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所必不可少。认真研究和探索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途径对深化财政改革、强化财政职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非税收入的内涵
(一)非税收入概念。非税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主管部门(集团)、政府或行政事业单位委托机构(简称部门和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以及凭借国有资产(资源)、政府信誉、国家投入而收取、提取、募集的,除税收以外的各种财政性资金。非税收入就资金性质而言,与税收相同,都是财政性资金,并与税收共同构成政府收入。
(二)非税收入的种类和范围。按照现行的预算管理办法,非税收入可分为纳入国库管理的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和制度外管理非税收入。其中的前两项合并起来,就是纳入财政管理的非税收入。按照来源的不同,非税收入又可以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款和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其中主要的组成部分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罚没收入和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其中的大部分都已经纳入财政管理。
1.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是非税收入管理中较为规范的部分。其项目的确定均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标准核定也均通过法定程序,收入全额纳入国库,支出由财政部门核拨。这部分非税收入政策调整权限基本由中央财政控制,而且对地方而言比较透明。
2.预算外管理的非税收入。这部分非税收入管理的规范程度明显低于预算内管理部分,但原则上仍是有轨可循的。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基于特定的背景,国家对预算外管理非税收入的范围做出过数次界定。尽管在不同时期,这部分非税收入的内容有所不同,但在现实工作中,这部分非税收入实质上是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履行职能时的财力补充。
3.制度外非税收入。在我国的政府收入体系中,制度外非税收入最具机动性和波动性,而且历史较短,透明度最低,是转轨过程中逐步扩张的收入。制度外非税收入不纳入财政管理范畴,由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直接支配,其用途广泛,不仅用于经济建设,而且还用于事业发展、政权建设、社会保障和公职人员津贴等。
二、非税收入的理论依据
政府取得收入是为了实现自身的职能,政府职能规定了政府收入的合理性以及形式和数量。非税收入一方面由政府的经济职能所决定,另一方面是由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资金补偿方式所决定。
(一)政府经济职能的历史总结。在过去的一个世纪里,政府的经济职能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的变化,发生了相当大的、甚至是根本性的变化。在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政府只是“守夜人”;20世纪30年代第一次全球性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后,凯恩斯提出了“国家干预论”,从此政府开始步入经济领域,正式实施对经济的干预,从而使政府的经济职能获得了空前的发展。20世纪里,与资本主义经济不断调整发展的过程并行,世界上先后出现了社会主义模式以及拉美模式和东亚模式。在种种模式之间,一个重要的主线就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关于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经过一个世纪的长期探索之后,人们得出了某些共同认识:
1.市场是迄今为止人类发现的最有效率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但市场在提供公共产品、消除自然垄断、提供充分信息、实现公平分配和消除经济波动等方面存在明显缺陷。
2.一个有效的政府对于提供商品和服务以及规则和机构是必不可少的。这些商品和服务可以使市场繁荣,人民过上更健康、更快乐的生活。没有一个有效的政府,不论是经济、还是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都是不可能实现的。
3.有效的政府包括哪些内容,这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是不同的。与其找出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政府经济职能模式,不如针对本国的市场发育程度、经济发展阶段和所处的国际环境,有重点地定位本国政府在某个阶段中的主要经济职能,并随着发展阶段和国内外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加以修正。正确的思想是:凡是市场能做的,应该放手让市场去做。引进政府是为了使市场失灵的范围和程度缩小,使市场机制能够承担更多的配置功能,而不是为了用政府来代替市场。
4.政府选择做什么和不做什么是至关重要的,有五项基础性任务处于每一个政府使命的核心地位。这五项任务是:建立法律基础;保持非扭曲性的政策环境包括宏观经济的稳定;投资于基本社会服务与基础设施;保护承受力弱的阶层;保护环境。
5.法制和民主是政府取得日益扩大经济职能的合法性的前提。一旦政府权力失去制衡,不但无从保证政府会自愿退出竞争性经济领域以利于市场的发育和成熟,而且极易导致政府的腐败和滥用权力,最终影响经济的长期发展。
(二)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资金补偿。现代经济理论把社会产品分为三大类:私人产品、公共产品、混合产品。按照政府和市场的分工,政府负责提供公共产品和部分混合产品。
1.纯公共产品的资金补偿。因为纯公共产品是被共同消费的,具有非排他性,理性个人将不会在使用公共产品时自动按价格付费,而是变成“免费搭车者”。因此政府职能采取强制性的手段和方式来筹集提供公共产品所需的资金,税收正是这种强制性筹集资金的手段。但税收不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资金补偿的唯一方式,虽然所有个人同时消费同等数量的产出,但他们从同等产出中获得的总收益和边际收益通常是不同的。在这种情况下,税收方式是不公平的。由此可见,当政府向特定对象提供特定服务时,是不能用税收弥补其成本的,而应采取非税的方式弥补政府所提供服务的成本。
2.混合产品的资金补偿。纯粹的公共产品是不多的,仅有国防、政府行政、外交、司法、公安以及基础教育等。现实生活中更多的是介于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的混合产品。政府在提供混合产品时,向使用者收取一定标准的使用费,既可全部或部分的补偿其成本费用支出,避免公共服务的过度供给;又可以做到谁收益谁付费,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搭车”现象,有利于有效抑制消费者对社会公共事业服务的过度需求。因此政府在提供混合产品时,运用收费方式实现资金补偿比征税方式更为合理。收费体现了“谁收益谁负担、多受益多负担”的原则,易被缴费者接受。
三、目前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非税收入管理职责分散。目前参与管理的部门较多,造成了非税收入管理职责的分散,肢解和弱化了财政职能。主要表现在:一是非财政部门参与非税收入政策的制定,肢解了财政职能。按现行制度规定,非税收入政策制定和调整的权利并未统一在政府财政部门。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由财政与物价部门联合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被纳入价格管理范畴。这使得财政部门在实践中经常处于被动地位。二是征收管理分散,财政部门征管职能弱化。按现行制度,非税收入征收工作不像税收统一到税务部门管理,而是分散在各职能部门。各部门非税收入征收计划的拟定和对征收管理的重视程度往往取决于部门经费保障情况。同时,反观财政内部,对非税收入未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缺少责任主体。
(二)征收成本核定流于形式。征收成本核定是编制部门综合预算的关键,是财政部门管理非税收入的重要手段。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财政系统内部熟悉非税收入政策和项目特点的处室不能负责此项工作,导致财政对各执收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除了按一定比例统一安排之外,其余部门仍然由执收部门安排。这种做法存在三个弊端:一是财政统管能力不强,政府集中调剂资金过小。二是消费性支出比重较大,非税收入的经济贡献率下降。三是部门预算核定不科学、不公平,部门间苦乐不均现象不能彻底解决。
(三)部门利益固化。目前,部门小团体利益的旧观念仍然制约着非税收入规范化管理工作,一些部门将非税收入视为部门所有,无视非税收入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规定,收入拒不上缴财政而截留挪用,有的甚至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与此同时,一些部门即时将资金上缴财政专户,也是立即要求办理划拨手续,资金管理没有摆脱粗放模式,也没有真正实现财政预算制度改革所提出的经费支出按进度、专项支出按计划的管理目标。
四、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基本思路和对策
非税收入管理的基本思路是:严格计划审核,鼓励合理增收,硬化预算约束,强化支出统筹,增加政府可调剂财力,为经济转轨时期各级政府重点工作提供有效的财力保障。
(一)加快非税收入法制建设。法制建设是推进非税收入管理的基础和前提。从长远看,非税收入的取得必须以法制为基础。从近期看,国家应抓紧研究出台非税收入管理法规,通过政府法规的形式明确非税收入概念、范围,明确财政部门在非税收入管理中的主体地位,界定财政部门与执收单位之间委托和被委托关系,并对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收缴分离”和“收支脱钩”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二)加强征收管理
1.建立非税收入征管机构,理顺和强化财政职能。各级财政部门要组建非税收入管理的专门机构,整合财政内部非税收入管理职能,实行归口统一管理,建立完整的非税收入征管体系。
2.科学核定非税收入计划,强化收入预算刚性。要综合项目特点、当年政策变化和上年实际收入等因素进行逐项逐户核算,并合理确定审定程序,提高计划编制的科学性。
3.加强专户管理,建立完整的非税收入核算体系。要随着改革的逐步到位,彻底取消各执收单位设立的过渡账户,部门所有收入均要统一纳入财政非税收入专户,提高财政部门对非税收入的监控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收单位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杜绝违纪资金通过财政缴拨合法化现象的发生。
(三)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部分非税收入要实行增收激励政策,充分调动执收单位积极性,促进非税收入总量做大,弥补一般预算资金不足,实现既鼓励执收部门自觉增收,又增加政府可调剂财力的双赢目的。
(四)硬化支出预算约束。要把非税收入摆到和税收收入同样的地位上,一并作为部门预算的资金来源,按照建立公开、公正、透明、高效的公共财政体系要求,进一步深化非税支出管理改革,统一财政预算管理制度。
在当今市场经济社会,非营利组织为完成某一具体的社会使命需要有足够的资金支持。非营利组织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这是非营利组织为实现其社会使命而获取资金的主要来源。加强非营利组织收入管理,对于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非营利组织收入的分类
为了加强对收入的管理,有必要对收入进行分类,从而根据不同类别收入的特点加强其管理。非营利组织收入可进行如下几种分类:
(一)货币性收入与非货币性收入
对于企业而言,收入通常表现为货币性收入,最终以货币或广义的现金收取。对于非营利组织来说,情况则不相同,在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中,政府拨款和社会捐赠的资财,相当部分是非货币性资产,如设备。为了管理上规划现金收支的需要,可将非营利组织收入区分为货币性收入和非货币性收入。
(二)自创收入与非自创收入
非营利组织收入按其来源可分为自创收入和非自创收入。自创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通过提品或劳务而向消费者直接收取的收入以及通过投资而从受资方取得的收益。自创收入主要包括业务收入、经营收入和投资收益。对于自创收入,非营利组织按照法定或约定的价格或收费标准取得,主要用于补偿业务支出。非自创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政府拨款和社会捐赠。对于这类收入,非营利组织需要依法定程序申请或者采取措施争取。
(三)限定性收入与非限定性收入
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根据资财提供者的规定要求不同可以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例如,接受一笔捐款,若捐款人未予规定其使用方向或者期限,可由非营利组织自主调配使用,则属于非限定性收入;如果捐款人规定这笔捐款本身的用途或期限,则列为限定性收入;进而如果捐款人还规定由于运用这笔捐款所产生的收入的用途,则这种配生的收入也属于限定性收入。对于限定性收入,非营利组织应当严格按照捐款人规定的用途使用。
二、获取社会捐赠
社会捐赠是非营利组织收入的重要来源。非营利组织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获取尽可能多的社会捐赠,以更好地实现组织的社会使命。
(一)寻找企业合作伙伴
非营利组织与企业界紧密的合作关系,对双方都有益。非营利组织可以得到资金与财物的援助,从事良好的活动。而企业则可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它将被视为“优良公民”,而非仅是赚钱机器。
企业优良公民是当代社会的一个新的理念,是企业内在的利益追求与外在的社会要求相结合的结果,目前正在成为企业文化特别是大公司文化必要的组成部分。以前,社会认为企业的责任仅是增加股东的利益。而在今天,这个观念已经过时了。实践经验证明,企业的社会公益成绩,完全可以帮助企业的营运取得更佳的成效,鼓励公司的员工更投入他们的工作,使优质的人才不致流失,增加公司的收益,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道义责任已不再是企业捐助社会公益事业唯一的、最重要的理由。代替它是一个更现实的看法,即企业公民理念。为使非营利组织获得更多的收入,使企业从捐赠中获得更好的投资效益,为企业带来更高的认同和更好的形象,非营利组织应当为企业特别是大公司的公益捐赠定出一个统一的而且往往与企业的营业需要有关的主题,并且尤为注重与企业结成合作伙伴,使企业能作出一个长期的支持承诺。企业对非营利组织的支持形式,可以是捐献资金、产品、公司的专门技术和智识、也可以是公司员工的义务服务。由于非营利组织与公司成为伙伴,为社区及公司的将来进行投资,不仅可能更有效地利用公司的资源,改善营业的环境,而且往往使得非营利机构的运作更有效益,公司所在的社区的生活质量得到改善,从而达到双赢的效果。
(二)面向社会公众募捐
面向社会公众募捐是非营利组织获取社会捐赠的重要途径。非营利组织在进行募捐时,应当为捐赠者提供足够的、至少能使其用来进行抉择的真实准确和没有故意误导的信息。对于信息的提供,可以根据公布信息的成本和预期收益决定公布信息的多少。比如,通过电视广告信息时,其信息量可少一些;而通过电子邮件信息,信息量应该多一些。
要使募捐取得好的效果,公益项目的选择以及社会公信度非重要。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实施的希望工程就是一个成功的范例。募捐的方式应当灵活多样。比如,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就采取了具有上海特色的系列化募捐方式:万人上街募捐、慈善长跑、慈善义赛、慈善义拍、慈善义卖、慈善一日捐等等。
三、扩大自创收入
许多人认为非营利组织不应该有经营收入,其资金应全部来自于外部援助,民间捐赠应当是非营利组织的主要收入来源。这是社会观念对非营利组织的误解。美国萨拉蒙(Salamon)教授主持的约翰?霍普金斯非营利部门比较项目研究表明,没有一个国家的非营利部门主要是由私人慈善支持的。国外实践表明,非营利组织收入可来源于接受民间捐赠和公共部门支持,但其主要来源是自创收入。然而,在我国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来源中,自创收入的比重还相当低。扩大自创收入,是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必然要求。自创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通过提品或劳务而向消费者直接收取的收入以及通过投资而从受资方取得的收益。自创收入主要包括业务收入、经营收入和投资收益。
(一)业务收入
业务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为实现其社会使命而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这是自创收入的基本形式,它主要是顾客支持型非营利组织对其顾客提供服务时的收取一定的费用所形成的收入,如学校向学生收取学费,医院向病人收取医疗费和药费。除了慈善型非营利组织,公众支持型非营利组织同样可以向其服务对象收取一定的费用形成业务收入,以扩大收入来源从而更好地提供服务。比如,我国的公共图书馆,一直是免费对读者开放的,为了创造更好的条件为读者服务,每年向读者收取一定的费用完全是可行的。
需要注意的是,非营利组织是为实现其社会使命而运作,因此,对于为实现其社会使命所提供的服务,其收费应当是低水平甚至是免费的,而不能按照市场经济价值规律来收费。
(二)经营收入
经营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在其实现社会使命的业务活动之外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为了筹款支持其非营利活动,非营利组织可以从事活跃的经济活动。对许多国家的非营利组织而言,从事经济活动的获利,是一极重要的资金来源。
实际上,物业管理者收不到物业管理费的原因是多样的:
第一,开发商没有依照房屋买卖合同提供相应的配套设施,业主将之归咎于物业管理者。在现行房地产开发实务中,开发商与物业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往往有以下两种:第一,开发商与物业管理者之间是母子公司关系;第二,开发商出售房屋并将小区移交给物业管理者后,随即解散。由于房产市场供不应求,开发商任意违反合同的事件不断出现,业主对开发商的行为极为反感,但通过控告或诉讼的方式很难在短期内解决问题。基于开发商与物业管理者之间的关系,业主们通过拒缴物业管理费的方式来要求物业公司解决问题。
第二,业主以拒缴物业管理费为手段,要求物业管理者提高服务质量。根据法律规定及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物业管理者应当对物业进行综合管理,而管理的内容是全面的,但这种全面服务并非意味小区内一切服务。比如,业主的自行车在车棚中失窃,业主认为物业管理者没有尽到保安职责而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物业管理者认为失窃作为一个社会现象,由自己承担失窃责任如同要求公安部门承担失窃责任一样,是荒谬的。业主在自身要求不得满足的情况下,采用拒交物业管理费的方式以作抵制。
第三,业主经济能力有限,无力缴纳物业管理费。就全国各地现状来说,新建小区一般都聘有物业管理者,并且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个别业主无权拒绝业主大会选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行为。也有学者认为,“业主接受物业管理服务的权利已不仅是业主个人的权利,而具有了成员权的性质,即业主基于其对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已经成为公共管理中的一员。”在此情况下,物业管理具有公益性,业主无权通过放弃对公益的享有而拒缴物业管理费。
然而新建小区中有一部分业主属于市政改造的拆迁安置户,其中的许多业主本身属于低保户或接近低保的状态,失业、疾病已经使他们穷困潦倒,日常饮食、衣物、水电开支以及家庭成员就读、就医等费用已经使他们负债累累,而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又不能全面保障他们的生活。在这种情形下,要求他们缴纳物业管理费,从实务角度来讲不具操作性。我们知道,法律对民事权利进行保护,主要通过实体法和程序法,而综合上述三类原因,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法律对物业管理者物业管理费收取权的保障是不够完善的。为了实现物业管理者的利益,我们应当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层面对物业管理费收取权进行保障。
2物业管理费收取权保障的实体法机制
我国实体法律对物业管理法律机制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机制的设置存在不合理因素。我们下面将具体研究现行实体法律对物业管理者收费权的影响。
(1)现行法律允许开发商与物业管理者为母子公司,势必产生业主不信任物业管理者的后果,应当立法设置物业管理行业的市场准入规则,禁止从事房地产开发或经营的公司从事物业管理行业。
我们提出这种建议主要基于以下几个理由:
①开发商与物业管理者之间的母子公司关系,不利于业主群体利益的保障。虽然母公司和子公司属于独立民事主体,各自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但是由于子公司中往往属于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从全国看,大约有三分之一的物业管理企业是从建设单位派生出来的''''父子关系''''企业”,且母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又多是重合的,这很容易掩盖母公司在房屋开发或销售方面的违约行为,且由于母子公司之间责任独立,业主无法向物业管理者追究房屋开发者或销售者的责任。
②复杂的母子公司关系,会带来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不必要的纷争。业主是普通的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了解比较肤浅,往往停留于字面含义。公司法作为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商人而言是必修科目,但即便是商人,也往往搞不清楚其中复杂的关系,比如母子公司关系和总分公司关系。在这种情形下,如果要作为普通公众的业主厘清母子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分离的关系,似乎有些勉为其难。因此,我们建议对物业管理行业设置准入规则,禁止房地产开发商或销售商从事物业管理行业。
(2)现行法律对开发商解散项目公司没有任何限制性规定,当项目公司违反房屋销售合同的约定时,业主无法找到承担责任的主体,势必造成业主迁怒于物业管理公司而拒绝缴费,因此应当立法设置房地产项目公司的市场退出规则,严格限制项目公司的解散。
在房地产开发实务中,开发商往往设立一个子公司,章程里约定,由该子公司专门开发某个项目,待项目结束后,该子公司清算终止。这种制度很容易使开发商逃避责任:由于开发商与项目公司之间是母子公司关系,开发商作为母公司,可以从子公司赢利中获得利益而无需承担直接责任;同时项目公司又已经清算终止,失去主体资格,业主无法让其承担责任,因此母公司也不会有股利上的间接损失。开发商之所以能够如此运作,在于法律没有对项目公司的解散作出限制。我们建议立法应当确立项目公司解散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首先,项目公司所开发的小区自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起已达两年。以第一次业主大会的召开作为起算时间主要基于以下两个原因:①虽然我国《物业管理条例》没有关于第一次业主大会召开时间的规定,但是许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规定,小区只有在入住面积达50%以上或房屋交付满1-2年,才可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毫无疑问,第一次业主大会的召开表明小区被销售出去了,有真正意义上的业主。②规定两年,主要是为了和诉讼时效制度相衔接。假使项目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业主大会可以在诉讼时效时及时追究。其次,项目公司清算时,必须在银行开立专门账户,存入一笔保证金,于一定年限届满后,才可动用。这是为了保障另外50%业主的利益。
(3)现行社会保障机制保障程度不够深入,贫困业主无力承担物业管理费,我们建议进一步深化住房救济与福利制度,将物业管理费纳入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来考虑。我们知道,贫困业主没有缴付物业费,不是不愿意,而是无能力,因此从现有物业管理法律机制内部无法解决该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从社会保障的角度予以考虑,政府对于低保户业主进行物业管理费补贴。具体来说,政府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低保户数,减轻地方税收或直接对物业管理者进行拨款。
3物业管理费收取权保障的程序法机制
物业管理者无法收取物业管理费还存在程序法上的原因:现行的仲裁方式、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及支付令程序不能满足现实的要求,有必要引入小额程序解决物业管理费的收取问题。从全国各地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来看,绝大部分每年只有几百元,对于中等收入的业主来说,这笔费用不高。但从物业管理公司的角度来看,由于住户人数多,那么物业管理费的总额则非常巨大,故物业管理公司必定通过各种方式维护自己的合同权益。
第一,物业管理公司可以约定仲裁方式解决。仲裁有一定的优点,最为突出的是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这可以避免无谓的时间消耗。但仲裁也有自己的缺陷:一方面其裁决的执行取决于人民法院的承认;另一方面仲裁的费用过高,在双方皆有过错的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虽可追讨到部分物业管理费,但支出的仲裁费用很可能使其得不偿失。
第二,民事诉讼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所需时间太长,对于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以及整个社会来说都不利。物业管理费对于业主来说是小额的,但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都是二审终审,因此一旦原被告任何一方对判决结果不满,就有可能提起上诉,这不但损害双方的利益,而且损害社会的利益。英美法上有句法谚——“司法不理琐事”。试想,为了几百元人民币的物业管理费,原被告双方要经受二级法院的审判,而法官助理及法官要安排至少两次审前程序及两次庭审程序,做笔录、写判决,这对于社会来说太过浪费了。
第三,民事诉讼特别程序中的支付令程序亦不能解决问题。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如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支付令程序,支付令生效而经过一定时间后,申请人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但支付令有一个致命的弱点——只要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异议,支付令就失效,而法院对被申请人的异议只是形式审查。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认为有必要采用小额程序来解决物业管理费纠纷。从国外小额程序的运行来看,其对于物业管理费纠纷的解决卓有成效。
首先,小额程序对诉讼标的有法律关系性质或金额的限制。就法律关系性质来说,仅限于几种简单明了的关系,比如简单的借贷关系等;就金额来说,争议金额不能超过特定数额。物业管理费纠纷是十分简单的合同纠纷,且金额很小。
其次,小额程序不允许被告提出反诉,以保障法律关系的简单化。我们知道,业主不缴纳物业管理费的理由是多种多样的,而实际上许多理由是由物业管理者以外的其他主体引起的,当然其中也有些理由是由于物业管理者引起的,这在上文已有分析。由于物业管理公司不仅仅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其还担负许多社会功能,因此保障其正常运行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环节,因此我们认为在物业管理费收取纠纷中禁止业主反诉比较妥当,如果业主确实需要对物业管理者追究责任,则由法院告知其另行。
再次,小额程序一审终审,不允许上诉,这可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物业管理费的收取纠纷涉及金额小以一审终审方式解决是相当合适的。当然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目前尚未承认小额程序,但是随着民事诉讼法修改进程的推进,小额程序在我国的确立势在必行,因此在未来的物业管理费收取争议中适用小额程序是一个比较理想的选择。
4结语
②世界银行报告《中国非自愿移民》(1994)和亚洲开发银行区域性技术援助项目781《中国移民政策与实践》(施国庆、陈绍军、荀厚平,1999)。
一、中国非自愿移民收入的主要来源
中国非自愿移民的收入来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农产品收入
农产品收入是中国农村移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农产品收入主要由粮食产品收入、经济作物收入、畜牧产品收入、水产品收入,林果产品收入及其农产品加工收入所组成。
2.工业品收入
在中国非自愿移民过程中,曾经有不少非城市移民利用补偿资金投资于工业品生产,兴办了不少移民企业。但从总体上看,移民兴办的企业一般是生产规模小,形成不了规模经济,生产的产品多为技术含量低的初级产品,产品缺乏市场竞争能力,成功率极小。因而,工业品收入占移民收入的比例是微乎其微的。
3.庭院经济收入
农村移民大多数可以发展庭院经济,如种植蔬莱、水果等,既可以丰富自身的生活,减轻自己的生活支出,其富余部分又可以销售,获得一定的经济收人,庭院经济对农村移民有着重要的作用。但庭院经济的发展与移民居住环境和地点密切相关。
4.工资性收入
工资性收入是指移民从事相对稳定的职业而获得的以工资形式支付的报酬,例如,移民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就业所获得的工资收入等。在农村移民中,具有工资性收入的移民是非常少的。
5.资本性收入
移民在其搬迁过程中常伴随物质财富损失和精神压力,特别是农村移民自身不可能具有大量的闲置资金投资于资本市场,移民的资本性收入主要是少量的储蓄存款利息与债券利息所得,资本性收入占移民总收入的比例很小。
6.捐赠性收入
捐赠性收入是指从某些捐赠人无偿赠与中得到的收入。一般来讲,捐赠性收入是偶然的,暂时的,不可能是经常性的、长期的,而且是少量的。捐赠性收入对移民的长期收入构成不产生根本性的变化。而且这种捐赠性收入常常发生于少量的非常贫困的移民身上不具有普遍性。
二、影响中国非自愿移民收入的主要因素
1.制度性因素
制度变革是影响非自愿移民收入的一个非常重要因素。随着我国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计划经济体制下有关非自愿移民的政策措施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不再适用,移民政策对移民收入的保护功能弱化。而且,由于移民相对于全社会人口而言毕竟是少数,在经济制度转轨过程中很少会专门考虑移民群体的利益,因而我国经济制度的变革对移民收入的影响一般要大于非移民。
(1)商品价格决定机制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商品的价格由国家决定,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商品的价格由市场决定。虽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并没有对移民群体制定专门的计划价格,但移民往往比非移民更多的享有价格的优惠与保护。商品价格决定机制的变化,从两个方面影响移民的经济收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移民无优价或平价的国家计划物资可以购买,移民生产成本受市场影响;另一方面,移民生产的产品的卖出价格不再是计划价格,而由市场决定。
(2)就业制度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国有企业实行的是“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与“一次分配定终身”的固定用工制度,因而在农村非自愿移民中,常常基于我国特殊的城乡户籍制度,采取“农转非”的移民安置方式,有不少移民由政府安置进入企业。而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企业人事管理制度正发生根本性的转变。同时,企业实行减员增效与人力资源结构存量的调整,被安置在企业工作的移民由于文化素质相对较低,劳动技能相对较差,竞争能力差,随时都可能面临失业,面临着失去经济收入的风险。
(3)土地制度
由于我国城市土地是国家所有,农村土地是村、组集体所有,并且在项目开发中土地资源的补偿价格是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确定的,不能完全反映土地的市场价格。因而非自愿移民一旦丧失土地资源,或数量减少,质量降低,可能无法得到完全的赔偿,主要依赖土地资源或地理区位优势的移民,搬迁后的经济收入水平必然下降。
2.社会性因素
影响非自愿移民收入的另一重要原因在于移民原有社会体系的瓦解,需要重新构建新的社会体系。
(1)文化、教育、卫生
由于移民而使原有的文化教育体系打乱,虽然在移民过程中会重建文化教育卫生系统,但由于重建新系统可能在设备、技术水平、人员配备方面存在问题,会使移民在文化、教育、卫生各方面受到影响,影响移民的生产知识、技能以及健康,进而可能影响移民的经济收入与支出。这种影响是渐渐产生的,不易为人们所觉察,然而影响却是深远的。
(2)社会关系网络
移民原有社会关系网络的解体,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恢复,移民获得信息变得困难,融洽社会关系,建立相互信任机制需花费许多精力与时间。例如,农村人口外出打工,主要是依靠亲戚,朋友之间相互介绍,相互传递信息与相互结伙而形成的。而移民被动迁移后,社会关系网络的解体必然会减少移民从原有社会关系网络中获益的机会,延缓移民观念革新的速度,影响到移民劳务收入,生产技术使用等各个方面。
(3)生态环境
由于人口迁移,区域性人口密度骤增,必然影响区域内的生态环境,在移民过程中虽然强调环境建设,但由于经济发展和移民短期收入的需要,往往过度开发或不适当地开发自然资源,导致严重的生态环境恶化,长期的结果是移民需付出高昂的治理投资,影响移民经济的持续发展。
3.经济性因素
中国非自愿移民中贫困问题主要发生在农村移民。由于中国农村经济还主要处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而且农村移民常常是农村经济较落后的人口,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决定其经济发展水平的主要因素,被动移民的发展结果不仅是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影响了其经济发展,而且其他的经济资源对其经济发展的制约作用也非常突出。
(1)土地资源
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人均土地资源本来就极为有限,特别在东部平原地区,人均土地资源占有量非常低,移民一旦失去土地资源,很难重新获得。土地资源的损失,绝对地减少移民从土地上获取收入的机会。
(2)人口密度
由于移民的安置,使一定区域内的人口密度骤增,人口对区域内资源需求的压力增加,各种利益相关群体的矛盾冲突可能加剧,从而可能引发一定的社会问题,影响移民的经济收入。
(3)生产技能
由于搬迁,移民一般需要重新寻找新的就业形式,新的就业形式就意味着移民要具有新的技能。当移民的文化素质较低时,移民从事新的就业方式,需要学习新的技能,移民若不能掌握新的生产技能,移民就无法适应生产,也就无法获得经济收入。
(4)人力资本积累能力
由于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是经济发展两个不可或缺的条件。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互为补充,人力资本投资的效果往往要相当长的时间才能显现。在移民过程中,常常非常重视短期见效的物质资本的投资,而忽略人力资本投资,使得经济发展的持续能力受到限制。特别在现代经济发展中,人力资本的作用大于物质资本的作用。移民的人力资本积累能力减弱,会影响移民的经济发展,从而导致移民的长期收入受到影响。
(5)空间位置变换
移民生存的空间位置发生变换,移民从原有公共设施与公共物品中获益的机会、途径与大小均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导致移民收入的基础发生变化,而且往往由于移民空间位置的变换使得移民参与市场交易的成本增加,从而影响移民收入水平。
三、中国非自愿移民收入风险规避的可能途径
1984年,中国提出了开发性移民政策,这一政策的实施有助于移民规避收入风险,减少贫困,尽快恢复到搬迁前的收入水平。开发性移民这一思路是基于以下想法:移民问题不能靠一次性补偿来解决,不能靠生活救济来解决,移民安居成败的关键,在于能否把补偿投资与水库移民的人力资源结合起来,改消极赔偿为积极创业,变救济生活为扶助生活,使移民安置与安置区建设结合起来,把被动移民转化为主动移民,从而实现移民安置的长治久安。所谓开发性移民,即开发资源、发展经济、安置移民,也即充分利用安置区的各种资源(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移民资金,有计划的组织移民开发资源、发展生产、建设库区、重建家园。通过经济发展,实现移民经济的良性循环和妥善安置,达到恢复与超过移民不搬迁时的生产生活水平,使移民安居乐业,长治久安。
1.开发性移民的原则
(1)恢复原则
开发性移民是利用补偿投资帮助移民进行生产和安置区建设。故补偿是基础,是开发性移民的条件,没有补偿就谈不上开发、发展。补偿的费用的计算应以移民区恢复至搬迁时的生产生活水平为标准,而不能仅以财产损失的实物量为标准来计算补偿费用。
(2)发展原则
开发性移民的目标是妥善安排移民的生产生活,做到不降低移民原来正常年景实际的经济收入水平,并逐步有所提高。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在移民安置过段中,就必须将补偿和发展结合起来,通过各种措施,实现移民区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走开发性移民之路。
(3)系统性原则
开发性移民是一项复杂系统工程,不能独立地就移民安置论移民安置,在进行开发性移民安置时,应统筹兼顾,综合平衡。不仅要将移民开发和安置区建设紧密结合起来,移民安置和改善生态环境很好地结合起来,将移民的经济系统恢复与社会文化系统恢复有机的统筹考虑,将移民安置区与所在地区的区域经济发展结合起来,使移民安置区的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4)参与原则
开发性移民安置是一个以人为中心的活动。征地拆迁给成千上万的人带来了负面影响,在对移民进行补偿安置时,移民有权对实物指标的调查统计、补偿标准的确定、安置方案的选择、各类资源的分配、开发性生产项目的选择与抉择及决策等涉及移民个人或集体切身利益的工作发表意见,充分参与,并尽可能将属于移民与村组的权利还给他们。当移民的利益受到侵犯时,有权申诉。充分的公众参与是确保开发性移民顺利进行,移民的利益不受侵犯的重要手段之一。
2.开发性移民的特点
(1)整合性
由于水库淹没,水库移民不得不离开自己的家园,移民区的原有社会经济系统结构被打破。开发性移民使移民重建家园,形成新的社区和社会网络,建立新的经济系统和经济结构,从而达到移民区社会经济系统的重新整合。
(2)开发性
开发性移民的关键在于开发,充分发挥库区的资源优势,通过合理的投入和有效的开发活动,使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从而促进库区的发展。开发性移民是移民安置的根本出路。开发性移民与单纯安置补偿的传统做法相比,它有利于充分利用库区资源;有利于合理利用移民经费,提高投资效果;有利于安定团结,实现移民妥善安置。
(3)可持续性
开发性移民的方针是通过开发创业,使移民安置与库区建设和发展结合起来,移民安置和改善生态环境结合起来,使库区的人口、资源、环境、社会、经济可持续协调发展。可见,保持库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开发性移民始终遵循和追求的根本目标。
(4)机遇性
水库淹没是对原有的移民系统的破坏,但在破坏的同时,也孕育着恢复和重建的大好机遇。开发性移民实现了移民系统的恢复和重建,在复建过程中可以去弊存利,汲取历史经验教训,用符合社会经济发展潮流的思路去规划和建设移民所在地的社会经济系统。因此,水库建设给移民带来了开发资源,发展经济、建设库区机遇。
3.开发性移民收入恢复途径
(1)开发移民的生产技能
经济学中的人力资本理论认为,个人的收入主要是由个人的知识,技能所决定。我国非自愿移民中收入低下者,除了物质资源缺乏外,移民的生产技能普遍低下是其主要原因。例如,我国水库工程移民大多是位于交通不发达的贫困山区,移民的生产技术与技能十分落后,而且传统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其农业生产技术、模式、产品品种常常是多年一贯制。“治穷先治愚”,当移民具有多种生产技能时,移民可以规避单一生产技能下的潜在风险。这也是中国许多贫困农民脱贫致富的长期经验总结。
(2)制度变革与管理创新
在宏观经济体制与政策发生变革时,与移民有关的政策理所当然要及时调整,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宏观经济体制与政策的变革给移民所带来的损失。同时,在移民管理上要加强创新,如在项目开发中为老龄移民提供养老保险,建立移民参与机制等。
(3)转移移民劳动力
由于失去土地资源,劳动力大量富余。如果不能转移富余劳动力,巨大的就业压力可能导致移民经济发展以充分就业为目标,区域产业结构转换慢,产业结构升级阻力大,经济增长放慢,从而使移民陷入恶性循环之中。因此,在发展经济中要及时地将富余的移民劳动力从传统产业向现代产业转移,从安置区向安置区外进行转移,建立移民集镇,以乡镇经济带动移民发展。
(4)建立健全保护移民利益的法律法规体系
移民已经为工程项目的建设做出了贡献,其自身权益理应得到保护。因此,要从根源上消除移民贫困等突出问题,加强有关非自愿移民的法律制度建设是十分必要的。
四、结语
近年来,我国非寿险市场空前繁荣,成为国内最具增长潜力的朝阳产业之一。然而,在其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如低估准备金业务集中度较高快速扩张费率竞争等。对比欧美国家保险业发展历程,发现这些问题恰是欧美非寿险公司20世纪90年代破产的主要原因。对于这些问题,我国偿付能力监管模式能否真实准确地进行反映?能否对财务处于困境的公司做出准确的识别和预警?因此,研究我国非寿险偿付能力监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欧美非寿险公司破产原因
保险公司破产原因多种多样,既有内部操作的原因,也有外部环境原因,并且常因多种因素同时发生而导致破产。1990年美国Dingell报告及2002年Massey对StHelen’sMissionTransitCasualtyDrakeIndependent等8家公司的调研,分析总结了非寿险公司破产原因,主要有:低估准备金定价不足巨灾快速扩张(常伴随定价不足)再保险不足不可预见的赔案(如“沉石棉”案)欺诈贪污外购和委任的管理投资失败虚假报告等。
1999年,保险评级机构A.M.Best调查了1969-1998年之间640家破产公司的破产原因,其中214家公司不能识别主要破产原因。调查结果表明,准备金低估定价不足是非寿险公司失去偿付能力的主要原因,占破产公司的54%,见表1。
二我国非寿险公司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非寿险市场和监管环境都发生了显著变化,公司经营暴露出许多问题,如精算规定变革业务结构费率竞争投资环境等。
2005年以前,我国非寿险业务按照财务规定提取赔款准备金。宋晓春(2005年)和张伟(2005年)分别从理论和实证的角度,对IBNR准备金提取的财务规定的合理性进行了研究,结论表明,财务规定低估了IBNR准备金。2005年,非寿险公司采用精算方法评估准备金,IBNR准备金比例远高于4%。然而,当总公司采用新标准衡量分公司业绩时,遭受到强烈的反对,“赔案报告体系不断现代化,为什么年底IB-NR赔案的报案和处理时间反而延长?”同时,税收部门坚持,“新财务管理办法不曾出台,精算办法由保险监管部门颁布(监管会计),税收计算应采取财务标准①(税收会计)”。双方各执一词,很显然,精算办法的实行还需要保险会计分公司精算实力等各个方面的配合支持,否则这种低估准备金的现象短期内仍将持续。
非寿险业处于高速发展阶段,人保太平洋和平安财险,2004年的保费增长率分别为12.920.23&.44%。中华联合天安永安等中小型财险公司迅速崛起,尤其是中华联合2004年和2003年保费收入增长率分别为246.22%和263.39%。皇家太阳东京海上三井住友等外资财险也都以超过50%的保费收入增长率迅猛发展。2004年24家财险公司3年业务增长率如图1所示。从图中可看出,同2002年相比,2003年和2004年保费增长率超过80%的公司占比明显上升。在快速扩张过程中,绝大多数财险公司采取“低价格高手续费”策略,新公司小公司甚至通过“恶性价格竞争”的手段,导致保险费率不断下降,手续费率一再攀升,车险业务普遍亏损。
公司竞争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财产险车辆险货运险等少数险种。表2给出2004年人保太保平安等9家公司主要险种的占比及业务集中度的赫芬达尔指数H,H值越大意味着险种集中程度越高。表中数据显示,人保车辆险比重过高,接近70%,H指数偏高,太保平安太平险种集中度相对较低。中华联合天安主要集中于车辆险和企财险,H值最高。以美亚上海皇家太阳东京海上为代表的外资保险公司业务较为分散,H指数均低于0.35。当保险业务过于集中时,风险集中程度较高。
近两年,投资渠道不断放宽,保险公司相继被允许投资股票外汇资金境外运用间接投资基础设施等,多样化投资有利于提高资金运用效率。然而股市波动剧烈,债市动荡,投资风险也日益凸现。
上述分析表明,我国非寿险市场存在的诸多问题恰是20世纪90年代欧美财险公司破产的主要原因,如果监管无法识别或控制这些风险,我国的非寿险市场也必然会发生破产的现象。
三我国现行偿付能力监管模式的缺陷
对于上述问题,我国偿付能力额度监管模式①能否真实准确地进行反映?占梦雅(2006)从欧盟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的理论根源出发,分析了偿付能力额度公式中计算比率和拐点的设置,并指出我国非寿险公司赔款额与自留保费之比普遍低于0.7,从而导致基于近三年平均赔款额的计算公式不起作用,需要重新修改标准。赵宇龙王证(2006)指出欧盟标准中隐含的假设不符合我国实际,并根据2002和2003年偿付能力报告数据进行实证分析,重新计算临界点和计算比率。
然而,上述修正主要针对模型参数的设定,并不能解决偿付能力额度模式结构上的缺陷。比如监管者根据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比率,即偿付能力充足率大小采取相应措施,而实际应用中,保险人可通过定价不足或低估准备金降低法定偿付能力额度要求。另外,目前我国偿付能力额度监管模式不曾考虑投资风险再保险人信用风险。具体表现为:
(一)低估准备金影响法定偿付能力额度要求
在偿付能力额度下,已发生赔款是计算法定偿付能力额度的基础,它的数值基于理赔的估计成本。如果准备金计提规定不完善,将可能导致不同的赔款成本估计,谨慎的保险人倾向于高估准备金,隐藏盈余;面临财务困境的保险人可能倾向于建立较为宽松的规则而低估准备金。低估准备金会增加实际偿付能力额度,而已发生赔款则受评估水平和业务规模变化的双重影响。已发生赔款可表示为:It=PtRt-Rt-1。
其中,It表示已发生赔款,Pt表示当年已付赔款,RtRt-1分别表示年初年末赔款准备金。因此,这里从准备金评估水平一致(年初年末具有一致的低估水平)和评估水平降低(年初正确评估,年末低估)两种情况,对业务规模稳定增长萎缩的具体分析。在准备金评估水平一致的情况下,业务增长时,低估准备金会导致低估已发生赔款,从而降低法定偿付能力额度要求;业务稳定时,低估准备金不影响已发生赔款和法定偿付能力额度;业务萎缩时,低估准备金会高估已发生赔款和法定偿付能力额度,但高估比例受系数23%或26%的影响,远小于实际偿付能力额度被高估的数额。在准备金评估水平降低的情况下,三种业务模式均低估已发生赔款和法定偿付能力额度。这样一来,公司可通过操纵准备金评估来应对偿付能力额度监管,满足偿付能力比率,监管的预测力大为降低。
(二)定价不足降低法定偿付能力额度要求
依照第一种方法,偿付能力额度基于保费基础,会产生如下问题:保险人A定价低于预期成本(定价不足),而保险人B采用充足费率,两者法定偿付能力相同。但很显然,保险人A承担的承保风险远远高于保险人B。因此,保险人可通过定价不足降低法定偿付能力额度,虽然充足率满足监管要求,但实际偿付能力可能由于费率不足而进一步恶化。
正如1997年Müller的观点:法定偿付能力额度监管以保费和实际赔款为基础,难以应付长尾业务的风险。若保险公司的费率未经过审慎计算,运用保费指数时,必然降低法定偿付能力额度要求。虽然这个结果可以被实际赔款指数所修正,但会存在一定时间的延迟。因此,保费指数对长期业务并不合适,特别是第三者责任险业务。Müller提出完善偿付能力监管需考虑到第三个指数,即赔款准备金指数。不过,欧盟2002年偿付能力监管改革中未采纳这一做法。
(三)未考虑投资风险
在欧盟实施偿付能力额度之初,投资工具单一,投资环境稳定,完全可以不考虑投资风险对公司偿付能力的威胁,因此“非寿险第一指令”中未考虑投资风险。20世纪90年代以前,欧盟各国非寿险市场竞争激烈,承保亏损较大,投资收益相对比较稳定,常用于弥补承保损失。进入90年代后,资本市场长期疲软,投资环境开始恶化,股票市场大幅滑落严重影响非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投资风险越来越受到关注,1997年Müller指出,“现行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仅考虑承保风险(负债面),未涉及投资风险(资产风险)”,并给出考虑投资风险的方案。很显然,我国监管借鉴欧盟标准,并不适用于投资环境巨大变化的非寿险市场。
(四)完全信赖再保险
欧盟标准下,非寿险保险人可基于再保险降低法定偿付能力额度,享有50%的最低扣减①。而我国法定偿付能力额度计算中,两种方法均直接采用再保后的净值,给予再保险人完全的信任,即再保完全可以摊回。但随着法定再保比率限制的逐步取消,再保险市场完全放开,国际上自然和人为巨灾事件的接连发生,监管标准仍能不考虑再保险人质量类型,再保风险转移程度(如财务再保险),再保险人的违约风险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五)未考虑业务集中性风险
法定偿付能力额度计算中,均采用总额数据,即对于经营险种分散和业务集中的公司采取同样的风险态度,不考虑险种风险的差异。例如:车辆险与家财险的保费收入蕴涵同样的风险,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区域性同全国性保险公司相比,面临台风所造成财产损失,对前者可能是毁灭性的灾难,而对后者则可能非常微小。欧盟偿付能力额度模型从公司整体损失率出发,对于险种集中或经营范围狭小导致的风险未曾细化,因而很难从结构上进行解决风险集中性问题。
(六)未考虑增长风险
快速成长可能会隐藏财务上的问题,同美国风险基础资本监管模式相比,偿付能力额度监管并未对成长过快公司的超额成长加以惩罚。成长过快的公司常通过不足费率迅速掠夺市场,导致偿付能力隐患,尽管目前现金流充裕,但一旦赔付规模真实暴露,将引发各种问题,甚者破产。成长惩罚并非限制公司业务增长,而是引导公司稳健的成长,避免快速扩张带来的定价不足,核保理赔IT系统不配备等危及偿付能力的问题。
基于上述分析可看出,偿付能力额度模式存在结构上的缺陷,根本不能通过改变计算比率和临界点得以弥补,必须寻求能够综合投资风险再保险风险,考虑业务集中性风险过度扩张风险,并引导公司确保充足准备金和费率,完善内部风险控制的新型监管模式。
四未来偿付能力监管模式
2001年国际清算银行提出“新巴塞尔协议”之后,世界各组织国家地区纷纷开展对风险的研究。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制定保险监管核心原则和方法,探索以风险为基础综合评估公司整体偿付能力的监管框架。继美国率先实施风险基础资本(RiskBasedCapital,RBC)制度以来,加拿大新加坡台湾也纷纷借鉴美国经验,构建并实施RBC体系。德国保险行业协会从1997年起开始研究风险导向型偿付能力监管模式,英国金融管理局除了按照欧盟的最低资本要求外,还要求计算增强资本要求(EnhancedCapitalRequirement,ERC)。欧盟2000年启动的“SolvencyII”项目也是朝此方向对各国保险监管体系进行修正。
美国风险基础资本(RiskBasedCapital,RBC)监管模式历经十余年的不断修正及调整,无论从结构涵盖面,还是风险分类因子调整等各个方面来看,都值得作为风险资本方法的范本进行分析和借鉴。它综合考虑了承保投资信用资产负债不匹配等风险,通过集中度调整反映公司业务(或资产)集中性风险,鼓励公司经营多元化,投资风险分散化。RBC监管要求根据公司准备金充足率调整行业准备金不利进展因子,如果公司赔款准备金低估,则历史准备金充足率降低,风险系数提高,同时配套各种完备的准备金规定,限制公司低估准备金;通过公司近三年赔付率调整,限制公司定价不足;对于扩张过快公司的超额增长部分加以准备金和定价成长风险惩罚,引导公司健康稳健的成长。上述诸多优点正逐渐被世界各国所关注,并受到青睐。风险导向型监管模式不仅是国际潮流之所趋,更是从监管角度解决目前我国非寿险公司面临问题的必经之路。
参考文献:
[1]Dingell,FailedPromises:InsuranceCompanyInsolvencies,Febru-ary1990.
[2]谢志刚,周晶晗.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二、把住关口
严格业务招待费的支出范围。不少企业将餐费和业务招待费划等号,如果将不属于业务招待费的餐费计入业务招待费,这样势必会导致企业多缴税,因此企业要把握以下几点:1、员工年终聚餐,午餐费、加班餐费应计入应付福利费;2、出差途中符合标准的餐费计入差旅费;3、员工培训时合规的餐费计入职工教育经费;4、企业管理人员在宾馆开会发生的餐费,列入会议费的;5、企业开董事会发生的餐费,列入董事会会费;6、企业委托加工的,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宣传作用的,作为业务宣传费;企业因业务洽谈会、展览会的餐饮住宿的费用作为业务宣传费;企业在搞促销活动时赠送给顾客的礼品,作为业务宣传费。
三、加强内控
企业业务招待费内控制度大体包括:预算制度、定额管理制度、审批制度、报销制度、监督制度(国企还有职代会监督、纪委监督)等等。财务人员一是要把好预算关,根据往年经验和当期企业实际,核定发生基数,把招待费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二是要严把票据关,包括项目名称,金额的大小要符合要求,并做到单据齐全,将开会的餐费直接包含在会议费中开票,培训中的用餐直接开成培训费,业务宣传的有关费用开成业务宣传费,这样才能计入不同的费用科目;三是要把好统计关,及时统计已发生数额,报告有关领导和部门,加强控制,确保不超预算。这样做到了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控制,既加强了财务监督,又便于税务处理,避免不必要的纳税调整。
四、财税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当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业务招待费等。会计制度对业务招待费正确的会计处理,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业务招待费”,但这只是一般性的规定;按照会计准则,营业执照成立日期前,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由股东负责的费用;企业在开(筹)办期间在建工程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开办费,生产经营期间在建工程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管理费用。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用外购或者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交际应酬的礼品,如果金额较大,为了避免纳税风险,要做好税务处理,下面我分别说下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说税务处理问题。1、增值税处理分两种情况,外购的货物用于交际应酬支出,不得抵扣进项税、已经抵扣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交际应酬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2、企业所得税处理分两种情况,若用外购的货物赠送,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在该情况下,由于外购的货物,其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金额相同,所得税影响额为零。在填列纳税申报表时,视同销售行为中视同销售收入应在年度申报表(A类)附表三第2行作纳税调增,同时视同销售成本在第21行作纳税调减,企业赠送的礼品若属于企业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应按企业同类货物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3、个人所得税按“其他所得”由送礼企业代扣代缴,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当先将礼品的金额作为税后金额,还原为税前金额后再计算个税额,应代扣代缴个税=[礼品的金额/(1-20%)]×20%。
五、规避风险
业务招待费如果使用和处理不当,能给企业带来形象风险、税务风险、违纪风险甚至法律风险。下面我结合一些现实例予以说明。1、企业形象风险方面,去年河南一家电厂在春节给有关人员送土特产的礼单在网上曝光,不但给企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造成企业办事困难,也给接受土特产的人员造成尴尬,企业应加强对礼单和重要接待者的保密管理及有关办事人员忠诚度和素质培训。2、党纪政纪风险方面,去年12月4日,中央出台了八条规定,核心内容就是严禁用公款送礼和超标准接待,海南一县财政局局长因为三顿饭吃喝了1.5万元被免职。3、法律风险方面,去年曝光的跨国公司葛兰素史克变通账目行贿受贿案,给医院和相关官员送礼,重学术的开专家交流会,重财的送钱,重色的送小姐,想玩的搞旅游,业务量呈几何级数增加,虽然在营销上是成功的,但触犯了法律,被查处后,葛兰素史克中国区高管层和很多区域经理、医药代表被抓,轻者补缴税款滞纳金接受罚款,给企业造成损失,重者导致相关人员受到刑事处罚,给企业造成致命的打击。另外,按照有关规定,单笔礼金超过5000元接受者就达到了受贿立案的标准,有可能会引起检察机关的立案调查。曾有一些企业,单笔或单个礼品超过5000元,在查账或审计中被发现,最后导致收礼者被调查。
“水土保持设施”是指具有防治水土流失功能的一切设施的总称。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设施解释问题的批复(水保[1996]393号)包括工程设施、生物设施、监测及科学试验设施和原地貌。
2水土保持设施的功能
2.1水土流失和水土保持的概念。
解释水土保持功能必先解释水土流失和水土保持,水土流失(waterandsoilloss)在《中国水利百科全书·第一卷》(1990.12)中定义为在水力、重力、风力等外营力作用下,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力的破坏和损失,包括土地表层侵蚀及水的损失,亦称水土损失。
水土保持在《中国大百科全书·农业卷》(1990.9)中的定义为: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改良与合理利用山丘区和风沙区水土资源,维护和提高土地生产力,以利于充分发挥水土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立良好生态环境的事业。
2.2水土保持功能的含义。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功能有两种含义,一是事物或方法所发挥的有利的作用;另一种是效能。而效能指事物所蕴藏的有利的作用。因此,功能是指事物所发挥或蕴藏的有利的作用。那么,什么是水土保持功能呢?水土保持功能指陆地表面的各种类生态系统所发挥或蕴藏的有利于维护和提高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力的作用。水土保持功能的重要表现形式是森林、植被的水源涵养作用,生物生产力的高低是表征水土保持功能的主要特征,土壤水分的多少和可利用程度是反映水土保持功能的有一个特征。总上所述,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生态系统的生物生产力降低或者生态系统内的土壤水分减少都可以说是破坏了水土保持设施的功能。
3目前全国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收缴的标准
本人查阅了新疆、黑龙江、天津、北京、广东等全国的主要省(市)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收费标准,基本上是一个模式。生物措施补偿费:依据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占地面积及对水土保持设施的损坏面积,一次纳补偿费每平方米1—2元,新疆最底每平方米0.5元,河北最高每平方米3元;工程措施补偿费:对损毁的固定观测设施、塘坝、谷坊坝、护坡、梯田等水土保持工程设施,按其恢复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征收.
从本人多年的实践中来看,目前的收费标准不科学、存在许多弊端,对从事开发建设项目企业事业单位来讲也不合理,比如输电线路的架设、石油物探等工程,虽然损坏原地貌,但损坏程度底,经过及时的治理,马上可以恢复水土保持设施的功能。而公路、房地产等建设属于永久性占地,永远不可能恢复水土保持设施的功能。而它们所缴纳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是一样的。如何克服这种缺点呢?本人觉得水土保持设施的功能是持续有效的发挥,应该在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收费标准上考虑时间的因素?分别对待。
4科学合理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收缴的标准
科学合理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收缴的标准可以依据水土保持设施从损害到恢复时间的长短及其恢复后效益的发挥程度区别对待。
4.1水土保持设施损坏程度低,经过及时的治理,在一年内可以恢复原来的水土保持功能的开发建设项目,如输电线路的架设、石油物探等开发建设项目对天然草原的破坏,这类项目是一次性损害,经过人工及时的种植,马上能够恢复原有的功能。通过对“长庆物探处2003年度在宁夏盐池县勘探作业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调查,看到经过一年的治理,植被覆盖度由未损害前45%提高到现在的80%,经过治理的区域植被长势远远超过原植被。对于此类开发建设项目应按照现有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收缴的标准进行收缴。
4.2水土保持设施损坏程度高,经过治理在三年能够恢复原来水土保持设施功能的开发建设项目,如输油、输气的管道工程,虽然经过及时治理,但是由于对表土的破坏使植物生长缓慢,在前两年还不能恢复原来的功能。在对“长宁天然气输气工程(靖边至银川)水土保持方案”的监督检查中可以看出,种植的柠条,杨柴等植物在前两年长势缓慢,在第3年才可以发挥正常的防治功能,对于此类开发建设项目应按照现有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收缴的标准进行加倍收缴。
4.3水土保持设施损坏程度高,短时间内难以恢复原地貌的开发建设项目;永久性占地的开发建设项目,比如石油开采,道路建设,可以按照以下办法,有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1每年都交纳按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直到恢复原有的水土保持功能,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二、企业销售管理中的物流工作及物流费用控制存在的问题
1.物流管理思路落后,不能从总体上控制物流费用
当今,部分企业物流管理思路落后,认为企业销售管理中的物流管理工作仅仅是仓储管理、运输管理及交付管理,只要做好这几项工作不出差错就行了。没有考虑到如何整合各项物流工作,降低物流费用,同时缩短物流时间,尽快将企业产品交付到客户手中。
2.销售部门与物流部门没有协调管理,无法协同控制物流费用
在企业中,销售管理人员与物流管理人员各自分工按部就班,两个部门之间没有就如何促进销售、控制物流费用、降低总体销售费用等工作进行很好沟通协调。比如,销售人员有时为了满足客户需求将货物尽快交付,不管货量大小以及交货时限,一律要求物流进行快递送货或者加急送货,这样销售工作是完成了,但是物流费用也上升了;物流人员也可能为了降低物流费用,一定要等到货量达到一定时才发货,这样交付到客户的时间就被延长,导致客户投诉甚至拒收退货,给公司销售造成负面影响。
3.物流部门内没有进行整体管理,物流费用无法有效控制
许多企业由于产销量大,在总部之外设立了若干分支机构,相应分支机构下也设了物流管理人员。因为总公司物流和分支机构物流分属于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总公司物流没有直接权力直接管理分支机构物流,只能在业务上指导,这两段物流工作没有直接整合,无法发挥总体上更大的作用。
4.物流服务项目没有细分,物流费用不能准确核算
许多企业中,物流管理部门没有对公司销售配送需求进行细致的调查,也没有对市场上物流服务进行深入地调查。与物流供应商谈判物流合同时,没有细化物流服务项目和计费标准,导致合作中许多物流服务不能明确界定,费用不能明确计算,核算相对笼统,物流费用控制就更不必说了。根据目前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报表中反映的物流成本只是总成本中很小的一部分,其余大部分成本与其他费用混杂在一起,所反映出的物流成本只是冰山一角,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是,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和核算方法的局限性造成的,但却是使企业管理者无法把握企业实际物流成本水平,有效控制更是无从谈起。
5.物流管理人员管理知识有限,物流费用控制意识不强
许多企业中,物流管理人员是从仓储部门、发货运输管理部门等人员直接转为销售管理中的物流人员,现代物流管理的知识不足,没有物流总体费用意识。企业也没有进行对开展销售管理中的物流工作进行专项培训提升。这样,企业销售管理中物流管理工作不能很好开展,物流费用控制也难以全面开展。
三、企业销售管理中的物流费用控制的对策
在当今市场环境下,要想让企业销售满足市场的需求,同时降低企业销售管理中的物流费用,就必须要对企业物流管理进行创新,切实有效提升物流服务和有效控制物流费用。笔者就企业销售管理中的物流费用控制提出如下创新对策。
1.改进物流管理思路,从总体上控制物流费用
企业对于销售管理中的物流管理工作(主要涵盖成品仓储、干线发货、二次配送、客户退货返回等)应从总体整合,寻求与第三方物流公司合作。由于从总体将业务量承包给第三方物流,第三方物流可以再通过与其获得的其他物流业务再整合,给予企业比较合理优惠的各项物流服务单价,从总体上控制单位物流价格,降低物流费用。
2.销售与物流部门协同降低物流费用
企业的销售部门与物流部门就工作交接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协作进行沟通,达成实现两个部门目标的管理标准。主要有:销售部门制定紧急送货及普通送货的总量控制及考核目标,通过提前与客户达成订货意向,选择普通送货,降低物流费用;物流部门要求第三方物流尽可能开通直接送货线路,减少经过企业在分支机构设立周转库中转的运输量,减少环节,降低物流费用;物流部门要求销售部门在设立分支机构时,合理设立分支机构周转库。在满足销售的情况下,减少分支机构周转库在库量,减少仓库租用面积,降低物流费用;由于物流存在最低起运价,销售与物流部门共同商定客户直送最低起运数量,销售人员取得订单货量不得低于该数量,合理降低物流费用。
3.实现物流整体管理,有效控制物流费用
企业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中的物流人员,原来其管理都由分支机构进行,总部物流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应改为业务工作管理、考评由总部物流部门统一进行,分支机构物流费用预算及控制纳入企业总部物流统一管理,从总体上严格控制物流费用。分支机构物流人员应做到减少分支机构在库量,减少从周转库发货给客户的数量,改由从企业总仓直发给客户,减少货物中转环节及物流时间,降低物流费用。
4.物流服务项目细分管理,准确核算及控制物流费用
由于销售活动中的物流送货种类多,必须通过细致调查,充分调研后与第三方物流谈判,与其达成每项物流服务单价。如干线运输单价,每个地点仓储单价,二次配送单价(如城区、15-50公里、50-100公里、100-300公里等等),一趟运输多点送货计费单价,送货返程带货返库价格,加急费用等,以及每项物流项目的服务时限。产生的物流费用就能明确核算及控制。
5.加强企业物流成本核算,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健全企业物流管理体制,降低企业物流成本的首要任务是:明确物流成本的构成,从原来财务成本中分离出属于物流成本范畴的内容,切实掌握物流系统的成本,可以把物流成本分别按运费、保管费、包装材料费、企业内部配送费、人事费、物流管理费等支付形态记账。或者按功能分别包装、配送、保管、搬运、信息、物流管理等功能计算企业物流费用。
6.引进物流管理人才,增强物流费用控制意识
离开了现代物流就没有真正的服务质量,企业需要进一步提高服务能力和质量,而这些都必须要有高素质的物流从业人员来实现。企业发展物流和控制物流成本必须重视物流人才的培养,只有拥有高素质的物流人才,才能够更加有效地提高服务质量,迅速提升品牌形象,赢取市场消费者赞赏,降低企业物流成本,以促进企业快速发展。因此,企业必须重视引进相关人才,对现有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升企业销售管理中物流管理的水平,增强物流费用控制意识,更好地为企业销售服务。
非寿险业存在着现有错误模式和观念的障碍,而要建立适应市场和自身发展的、融入市场机制的营销模式,需步出下述误区:一是营销理念误区。摒弃初级的、以生产和产品为中心的推销观念和对寿险营销模式的盲目追随。二是营销信息与调研系统误区。去除凭感性拓展业务习惯,充分利用科学有效的营销信息系统,实现保险企业目标最大化。三是市场定位与分销渠道误区。改变缺少对非寿险市场购买能力、倾向、心理和周期的行为分析状况,实现非寿险市场产品和营销模式的差异化。
保险市场对非寿险营销模式的影响
国外先进保险企业的营销模式冲击着国内非寿险业。
随着中国入世承诺的兑现,国外保险公司不仅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提供直销服务,还会利用保险中介或国际互联网等,打造新的销售模式,实施快捷有效销售。据美国独立保险人协会预测,今后10年,37%的个人保险产品和企业财产险的31%,将通过国际互联网完成。目前,一批有较强营销能力的保险主体,已经以先进营销模式逐鹿中国保险市场,招商信诺人寿保险公司宣布放弃人营销模式,采取利用合作伙伴招商银行的网点和电话、网络进行渠道营销;美国友邦北京分公司不聘有保险从业背景人员,重筑新的保险市场营销理念,都影响着转型期非寿险营销模式的构建。
保险市场主体的完善,打破沿袭多年的非寿险销售模式。
近年来保险市场主体长期缺位现象得到初步改变。一方面,在组织结构形式由国有、股份、合资外资和国控外资等日趋多元化形势下,需要创新出与之匹配的市场化营销模式另一方面,大量保险中介基于生存的压力,必然依托自身种种优势,竭力拼杀市场,迫使非寿险公司改变沿袭已久的靠层设机构、分片固守和增员展业的直销模式,在将来的市场博弈中,走与保险中介“竞合共赢”之路。据悉,2003年国内保险专业与经纪公司保费收入已近百亿元。
保险监管思路的变化,促使非寿险营销模式的市场化创新。
入世后我国保险监管将遵循市场取向和发展观,渐由管理监管向服务监管转变,偿付能力和市场监管并重。保监会陆续出台了向非寿险公司开放第三领域、放宽高管任职、车险航意险费率放开,和允许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机构、或设立营销服务部的方式开展业务,不仅使众多保险中介获得难得的业务空间和市场机遇,而且为非寿险公司实施多元化营销模式,提供了更为广泛的产品选择和市场环境,同时放宽保险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使业内外优秀人才气融入非寿险管理层,为非寿险营销模式的构建和创新,提供广泛的人力资源支撑。
股改上市后的非寿险龙头人保财险,借助国际市场的外力推进自身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产品、技术、管理和营销的升级,实现差异化经营与精细化管理,建立组织管理机制、员工配置机制、以客户和市场为中心的流程创新机制,使业务增长方式由要素驱动型向知识技术驱动型转变,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同时以业务流程和客户为主线,重组营销、承保、理赔和产品开发流程,设置个险和团险营销管理部,开展差异化营销管理,提升了营销技能。特别是近期又筹建了北京、上海、山东和广东四家保险经纪公司,进一步改革与活化营销机制,以效益为中心增加市场开掘深度,创造专业化的分工协作模式,真正走上股份化、市场化、国际化的发展之路,对中国非寿险营销变革影响深远。
非寿险营销模式的发展均向
一、多元化趋向。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出现集团化和公开化特征。集团化后的非寿险公司,必然推进信息技术深层应用,重新定位保险企业主体功能,专注于产品开发管理的核心职能,诸如展业、承保、理赔等社会化和专业化的职能,将分交专业中介机构承担。非寿险公司经营核心化的趋向,将推进着我国非寿险市场营销模式的多元化。
二、差异化趋向。差异化是近年保险市场竞争的一大特点,车险改革已有充分体现,在2003年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保监会又放松了对保险条款和保险价格的管制,以后主要险种的条款和价格不再由保监会制定,而由各保险公司制定后报保监会备案,这将催生更多的差异化产品,产品的差异化必然为营销模式的差异化提供积极条件,可以预见,针对不同产品和不同的保险市场,定制相异的营销模式,将成为今后非寿险公司发展战略重点之一,单纯的费率竞争也将会逐渐转型为营销模式的竞争。
三、创新趋向。不同规模和不同发展阶段的非寿险公司,会有不同的营销模式。大型的全国性非寿险公司,会重新定位市场,改变无效益的庞大组织机构,剥离分支机构为专业网点,组建由总公司控股的专业经纪公司。新创的成长型公司,会选择并购多家不同特色、规模较大的专业公司,突破展业规模限制,迅速占领保险市场。以往保险超市的营销模式,也将分化出专卖店、特色点等新的灵活模式。营销模式将出现不断创新的发展趋向。
重组中国非寿险营销模式的路径
一、依发展趋向创新非寿险蕾销理念
营销发展历程,已经历了生产观念、推销观念、大众营销阶段,直至目前发达国家的“以关注个性化需求满足为特征的定制化阶段”。要实现非寿险业营销模式本土化创新与发展,与国际保险业接轨,经营者需要“机制未动、观念先行”,要有超前的营销战略思维,以未来的发展来关注现状的调整,建立现代非寿险业全新的“大营销理念”。一方面,新的非寿险营销理念,是从公司的整体系统创建“以客户需求的满足为核心、以企业的优质市场占有为目标、以多种营销策略的组合为手段”的大理念。另一方面,新的寿险营销理念,是一种战略的理念,是保持公司竞争力在市场上的唯一性、不可复制性和稀缺性地位的理念。只有建立此理念,才能迅速提升中国非寿险业的运行机制和战略思维,赶上国外先进保险企业步履。
二、按市场需求构筑非寿险营销框架
一是关于整体营销系统。按照新非寿险营销理念,作为融人公司运营机制的营销模式,要在整体经营和组织架构中渗透“新非寿险营销”思想,建立具有非寿险需求分析、市场细分、目标市场和市场定位的战略模式,具有产品、定价、分销、促销的策略模式,架构大营销模式。二是关于营销部职能规范。要建立含有市场调研、企业诊断、营销策划和决策咨询功用的营销部,在信息源链接下的采集、分析、决策和实施系统,引导经营决策以市场为导向进行。正如“世界上唯一不变的就是变化”一样,没有完美的、一成不变的规范模式,任何规范和模式都是在随着保险市场变化而变化的,都应建立在适应保险企业自身需求,能持续保持杨b竞争力和市场领先地位之上的。适合的模式才是最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