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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湾,长期以来,各级学校升学风气相当浓厚,一方面在文化传统上,台湾文化传统与大陆是一脉相承,各个家庭不论贵贱贪宫,都极尽所能供子女上学,以求得最高学问;另一方面经过半个多世纪的蓬勃发展,台湾经济已取得相当成效,岛内民众收入较以前也大为改观。据统计,台湾人均国民收入由1955年的二三百美元到1995年达12,000美元。国民收入的大幅提升,使民众有能力追求更高的教育投资。在台湾,国民小学6年和国民中学(初中)3年为一贯制的国民基础教育。国民中学后高中分为普通高中和高级职业学校,而各类高级职校、专科学校的科类,专业设置彼此没有衔接,大多为终结性的教育,学生毕业后只得就业;同时专科学校以上的技术学院,科技大学数量极少,致使职校、专科生在职教体系内升读学院、大学的机会极低。尽管近几年职业类高校有了大的发展,但台湾社会重学轻术的思想仍然根深蒂固。许多父母纷纷把子女送进普通高级中学(甚至国外),但苦于普通高中学额有限,只好暂时寄身于各类职业院校备考升学,导致在读职校及专科生为了学位文凭不得不进补校学习,准备插班升大(普教系统)考试。据统计,1994年就有15万专科毕业生参加大学插班考试。很显然,无论是职校生还是专科生,均无法专注于在校时职业技能的学习,而想方设法进补校补习,以备来日升学考试之需,而越来越多的职校为了生存,也只得投其所好,更多地让学生修习一些文化及理论课程。其结果是职业院校的功能日见弱化,职教体系与普教体系一样,陷入所谓的“恶补”困境之中。
2.职校招升困难重重
首先,进入20世纪90年代,台湾人口出生数呈逐年减少趋势。据统计,90年代初台湾人口出生大约维持在32万人,1993学年度学生数更是国民中学三年级的395,920人降至国民小学一年级仅309,106人。未来台湾学生来源将日趋减少,各校(包括各职业院校)招生也必然更感困难;其次,近年来台湾教育主管部门不断出台措施,扩充高中(职)等招生规模,以致国民中学毕业生升学机会得到进一步提升。据统计,近些年台湾每位应届国民中学毕业生的升学机会率高达123%。升学机会扩充使学生选择学校就读的意愿更有了弹性,但也造成了各类职业院校生源不足、学生素质低下,甚至中途退学等,如1994学年度,全台湾高级职校退学人数就高达1.18万人之多,其中多数为自愿退学;再次,普通大学的迅速扩招,形成了普通高校招生的强势,也必然造成职业高校招生的弱势。表(一)显示:台湾普通高中毕业生升读大学及大专的机会,1992学年与1993学年分别为11O.5%和105.2%,而同期高级职校毕业生升学的机会则仅仅分别为27.9%和28.3%。显示高级职校升学机会十分有限,就读职校事实上就成了终结性教育,难怪职校招生困难重重。
3.师资设备仍显不足
首先,技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培育各类技术人力,所以开展各个层次职业技能的学习与实务训练是其中心任务。在台湾,高级职校教师主要由师范院校培养。由于长期没有解决好师范院校的理论学习与职业院校所需要的实际技能之间的脱节问题,使各职业院校师资虽然有一定的知识及学术水准,但其职业科类、专业实践知识及技能往往十分有限,因此也就无法满足从业时的需要;其次,在台湾,尽管部分职业院校与企业之间建立了建教合作方式,但并没有像德国那样在全社会建立一种“双元制”职教体制,也没有像美国和日本那样积极推行产学合作的职教模式,其结果是职业院校与产业界经常保持沟通的管道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在产业及职业结构发生不断变迁的当今台湾,职校教师因未能及时了解业界发展的实际情况,导致其现有的知识及技能结构与现实社会的要求产生了日益严重的脱节现象;第三,在职教师进修意愿不强。即使进修由于所修课程大多为理论科目,实践知识及实用技能的学习并不多,所以进修后对提升现任教师的业务水平没有太大的帮助。第四,台湾各专科、技术学院教师主要是由各大学研究所培养的,而一般大学研究所也比较缺乏职业教育需要的实践教师及相关设备,所以研究所的毕业生到大专职校任教,也往往缺乏开展职业教育的实践能力,当然所培养出来的各类职业人才,也就难以符合产业界所需的标准。
4.职校投资捉襟见肘
Abstract:Theessay,undermarketeconomy,makesaelementarydiscussionabouttherightrelationinhighervocationaleducation,henceitexpatiatestherelationofthebasicrightrelation,thecorerightrelationandtheproceduralrightrelation.Theessaystatesthattherightrelationinthefieldofhighervocationaleducationisoneoftheadmixtureofpublicrightandprivateone,ofbothantinomyandunification,amongwhichprivaterightrelationisfullofrichconnotationasitisinthevaluecenterofhighervocationaleducationrelationundermarketeconomyandconstitutesacorerightrelationofhighervocationaleducation.
Keywords:highervocationaleducation;basicright;coreright;proceduralright
在高等职业教育由最初的国家福利性质向市场福利性质转变的过程中,市场力量的介入和市场机制的引入,形成了一种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高等职业教育关系不同的新型高等职业教育关系。这种新型高等职业教育关系最重要的特征是权利主体的多元化和权利内容的多样化①。认识和把握这种新型的高等职业教育关系中的权利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高等职业教育的基础权利关系
在高等职业教育关系中,首先存在着一种基础性权利关系。这种基础性权利关系,决定了政府、学校、企业及学生等高等职业教育关系主体各自的权力、权利及义务的基本属性和基本内容。
首先是公权利②关系。此处公权利指法律所表达的由高等职业教育过程和结果所体现的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政府及社会举办高等职业教育,既是为了从一个方面满足公民和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此系政府责任,同时也是为了促进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此系全体社会成员义务。在高等职业教育活动中,就政府、学校而言,是通过权力的运作来实现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就学生及其家长作为公民来说,是以积极履行受教育义务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形式来实现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高等职业教育活动的所有参与者,均为义务主体,都必须为特定的公权利的实现而承担相应的义务。
此外,高等职业教育关系中的公权利还包括学生作为公民依《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权利和劳动权利(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劳动者必须具备相当程度的职业素质与技能,而职业素质与技能通常需要通过接受高等职业教育获得。因此,接受高等职业教育的权利可以说是受教育权利和劳动权利的具体结合)。学生作为公民接受高等职业教育的权利,仍属于公权利。公民可以依《宪法》及《职业教育法》(第五条)向政府主张的权利,此时,公民是为该项公权利的主体,而国家负有给付义务,政府应通过行政权力运作,满足学生作为公民的该项权利要求。
但是,当高等职业教育在较大程度上由国家财政福利转变为市场福利之后,根据公共经济学的公共产品理论,至少已不完全是公共产品,而属于准公共产品甚至私人产品。近十余年来,政府主导的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实践,正是在不违背高等职业教育公共性原则的前提下,以选择性而非普遍性的资源分配取向和分担式的支付方式进行的,从而逐步形成目前有限财政拨付、个人给付、市场供应的局面。
我们认为,如果个人全额给付或者给付比例足够大(这同时意味着学校没有获得政府财政支持或财政拨付额度极为有限),则学生与接受给付的学校之间的关系,除了教育伦理上的契约关系外,还存在双方作为权利主体的以财产利益、精神利益为客体的私权利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或其他民间财团作为办学主体进入高等职业教育领域后,其经营可以是赢利性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这实际上确认了非政府的社会力量在举办高等职业教育时,享有向学生收取高于其经营成本的费用的权利。该权利主体即民间财团或学校(法人)本身,而义务主体应为接受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在这样一种权利关系中,双方均为平等主体,双方各自享有的权利当属于私权利。
因此,高等职业教育基础权利关系,是上述公权利与私权利对立统一的混合权利关系。其中的私权利关系内涵丰富,处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高等职业教育关系的价值中枢,构成高等职业教育的核心权利关系。
二、高等职业教育的核心权利关系
高等职业教育关系中的私权利关系主要表现为学生与学校之间所缔结的高等职业教育合同中的权利关系。这是高等职业教育关系中最现实、最具体、最直接的双边权利关系,因而可视为高等职业教育的核心权利关系。
高等职业教育合同关系,因合同主体之不同而大体上有三种:一是企业与学校之间的合同关系,一是学生与企业之间的合同关系,一是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合同关系。
实践中,最主要也最典型的,是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又分别有三种不同情况:在双方义务呈对价关系的情况下,为真正双务合同;在双方义务不构成对价关系的情况下,为非真正双务合同;在仅部分构成对价关系的情况下,则为不充分的双务合同。学生同完全以市场方式运作的职业学校之间的职业教育合同关系,双方的义务呈对价关系;学生同公益性质的职业学校(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管理范围的职业学校)之间的职业教育合同关系,双方义务不构成或仅部分构成对价关系[1]。
对高等职业教育合同中的对价关系作出上述区别,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因为对价关系及其充分程度,将具体决定合同当事人的合同权利。比如,在为真正双务合同的情况下,双方享有充分的合同履行抗辩权利,在为非真正双务合同的情况下,学生作为享有合同权利的一方,其履行抗辩权利就要受到严格限制。
在这种合同权利关系中,对学校一方来说,作为合同权利要素的,首先是财产利益,包括学校一方按规定所应收取的学费及其他费用。其次是学校一方基于教育服务的特殊性而产生的其他权利要求,比如要求学生遵守学校某些规章制度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遵守学校所制定的与实现特定的职业教育合同目的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是学生一方所应承担的合同义务)。
合同权利表现在学生一方,其标的是由特定的职业教育结果所包含的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
学生通过接受高等职业教育而获得相应的职业技能与职业资质。职业技能与职业资质尽管以人身为载体,但并非人身组成部分,因此不属于人身利益范畴。就其内在价值而言,主要还是一种财产利益,我们甚至可以按一般标准,对该财产利益的市场价值进行测定①。
①比如数控专业学生所应具备的数控技工职业技能与职业资质,其所包含的内在价值,可以目前行业平均工资3500元/月标准为基本参数来计算;空乘专业学生所应具备的空乘职业技能与职业资质,则可以目前行业平均工资5000元/月标准为基本参数来计算(/job/JobInfor588.aspx)
这种可能性使附着于人身的职业技能和职业资质,可以成为高等职业教育合同标的,并且可以形成明确的合同对价关系。
此外,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或高等职业教育合同标准的良好职业资质,不仅可以在经济意义上为个人创造良好的社会生存与发展的条件,还包含某种预期或潜在的精神利益,比如较高的社会地位,良好的职业声誉,等等。
因此,就学生一方来说,合同权利包含了上述两个方面的利益成分,一种兼括财产利益与精神利益的复合权利,并构成高等职业教育的核心权利关系。
鉴于学校一方处于强势地位而学生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法律应向后者倾斜,当然也不能以牺牲学校一方合同利益为代价。也就是说,学生应对学校一方履行的合同义务,一般不可以打折扣。只有在双方相互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才能最终实现高等职业教育合同目的,双方才能实现自己的合同权利。
实践中,在学生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某些义务的情况下,学生可以免除该义务,但是该义务本身不能缺省。比如,当学生无力支付学费或者不能按时足额交纳学费时,学校只能针对极少数的贫困生减免学费或允许其延缓交纳学费,并以不影响学校基本财政状况为限。而多数学生的该项义务可以在政府或社会公众的帮助下得到履行,如政府提供的奖学金,金融机构对学生的助学贷款,还有来自社会公众的对学生或学校的捐赠,等等。这些做法实际上可视为直接、间接地代学生履行给付义务。这也正是高等职业教育的公益性质的具体体现。
就学校来说,如果出现重大违约的情况,比如学校方面未尽义务而致学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没有达到相应的职业素质与技能的培养标准,则学校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中,除了退还学费、免费补课或“召回”外,鉴于教育的不可逆的特殊时效性,还应包括特定精神利益方面的损害赔偿(精神利益损害赔偿不同于精神损害赔偿。后者属于广义的人身伤害所引起的法律责任,限于侵权行为领域;前者则可以纳入违约责任范畴。理由是:职业技术人才的规格与价值存在一个通行的市场标准,学校对学生的培养不符合依合同可预见的市场标准而致学生精神利益如社会地位、职业声誉等损失,大体上是可以确定的,学生对学校所履行的给付义务与这种特定的精神利益同样构成对价关系,故应将其视为学生的合同利益之一,一旦学校违约致其受到损害,理应赔偿)。高等职业教育的公益性质决定了我们必须以学生权利为本位来理解高等职业教育的核心权利关系。
三、高等职业教育行政管理中的程序性权利关系
在高等职业教育关系中,还存在两种重要的权力关系。其一是政府对学校的行政管理关系,其二是学校作为法律授权组织,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关系。
第一种权力关系有法可依,自无问题。第二种权力关系则较为特殊,故法律没有也不可能对学校的教育行政管理行为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学校主要还是依传统的教育伦理规范而制定校规,并依校规对学生行使教育管理权力。
一般说来,校规除了可能存在实体意义上的不合理甚至不合法外,更容易出现的问题在于无视学生作为相对人在具体的教育管理行为过程中的程序性权利。
多年来,高校学生诉学校当局及教育行政管理行为违法的案件甚多(最早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例有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刘文燕诉北京大学案[2]),其中主要的问题是,学校在教育管理过程中程序违法,不尊重甚至恣意剥夺学生作为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的时候,通常的做法是:当查实被告确系程序违法,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允许被处罚者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未直接向被处罚者宣布或送达,等等,一律判决被告败诉。至于原告在案中有否应受行政处罚的违规情节,在所不论)。
赋予并保障学生在教育行政管理过程中作为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其意义有二:其一是程序性权利所具有的“工具”价值,能使学生的实体性权利得到更为有效的维护,进而从一个方面更好地巩固高等职业教育关系中的核心权利关系;其二,程序性权利本身还具有另一些独立的价值,这些价值包括民主参与、个人尊严、理性、公正等等。在学校教育行政管理过程中,无论实体结果如何,学生都应受到公正和富有尊严的对待。教育管理行为过程本身对学生就是一种教育,一种合法、合理的教育管理行为过程,非常有利于学生的人格培养和民主意识的培育。
因此,确认并保障学生作为相对人在教育管理过程中的程序性权利,也是教育本身的价值体现。
学生作为相对人在教育行政管理过程中的程序性权利大体上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听证权。从一般意义上讲,听证的内涵就是在行政主体作出影响当事人权益的决定之前,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从而保障相对人平等有效地参与有关决定。就学校教育行政管理而言,学生作为相对人的听证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收费,一是行政处罚。
在收费方面,传统的做法是,基本学费标准由政府行政部门与学校共同决定,其他收费额度由学校决定。
学校既为行政主体,同时又作为高等职业教育合同的一方而为民事主体。在兼有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主体身份的情况下,学校与教育部门共同或由学校单方面制定收费标准,不能绝对保证公平合理。所以有必要建立收费听证制度。
教育收费听证的内涵就是要求收费一方,主要是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在听证会上说明收费的理由。而交费的一方,主要是学生或学生家长,则应该说明反对收费的理由或者是提出自己的收费方案。听证的结果应该是各方利益的平衡,并不仅仅是学生及其家庭权益的保障,当然更不是维护教育部门利益的保护。
对于高等职业教育来说,收费听证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高职专业门类较多,不同专业的教育成本可能存在很大的差别。通过听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收费合理。
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实际上可以将收费听证过程视为高等职业教育合同双方就收费条款磋商或谈判的过程。因此,听证程序为高等职业教育合同权利关系提供了一个有效的保护机制。
在行政处罚方面,现行法律没有就学校当局对学生的行政处罚作出特别的具体规定。前不久,北京市教委出台《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该规定要求,学校拟对学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书面告知拟被处分的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拟被处分的学生要求听证并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的,学校应组织召开听证会。我们认为,除开除学籍以及勒令退学外,作出其他较重的处分决定,也应实行听证制度。
学生因为违纪违法被学校开除或受到其他较重处分,他理所应当享有提出申辩或异议、请求校方减轻或取消处分决定等权利。但以往的情形常常是,学校开除学籍的决定一旦正式作出,就没有任何回旋余地,被开除的学生即便深感委屈,也只能被动接受。在学校与学生“实力”对比如此悬殊的情况下,这个决定从程序意义上讲则可能是不公平的。建立行政处罚听证制度,一则可以弥补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在程序意义上的不足,更重要的是为拟被开除的学生提供了一条权利救济渠道,将有助于推动学校权力和学生权利之间的平衡。
需要注意的是,是否行使听证权,应当由违纪学生本人决定。学校在送达违纪学生的处分意见书中须明确告知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该违纪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学校处分意见书中关于其违纪行为的事实认定和拟给予的处分并无异议,或者认为听证无必要,则可以书面申请放弃听证权。学校应当尊重其放弃听证的决定。
其次是要求学校说明理由的权利。当学校对学生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时,必须向当事学生说明作出该处分决定的理由,包括事实理由与法律理由。整个程序的进行,应当是一个说理和以理服人过程。当然,也可以是当事学生不断抗辩的过程。虽然行政处分本质上是行政强权的表现,但是学校在作出处分决定的过程中的强权主义作风是非常有害的。
最后是申诉权(程序抵抗权)。学生申诉权是《教育法》赋予学生的一项法定权利。它是指学生在接受学校教育过程中,认为其受教育权以及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学校或教职员工的侵害,依法向教育行政机关或学校申诉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学生申诉权作为学生的一种救济权,本身是一种抵抗权、监督权,它在权利结构体系中起着安全通道和反馈调节的作用,同时是对学校管理权的一种抑制和监督,有利于防止权力滥用,制约程序主持者操作程序时的恣意和专横,从而保护学生受教育权利与其他权利免受侵害。
1975年联合国教科文卫组织第35次国际会议通过了《关于教师作用的变化及其对于教师的职前教育、在职教育的建议》,强调必须重视教师教育的职前与职后的统一性及终身化。而日新月异的信息(网络)技术也正为自主性与终身化学习不断提供无限的、便利化的时空条件。所以,应当遵循《小学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小学部分),本着“学会工作终身学习”的职业教育理念,依据小学教师真实的工作过程,构建小学教师职业化、终身化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
二、基于工作过程的内容构建
在《教师教育课程标准》(小学部分)中,课程目标领域是:①教育的信念与责任;②教育的知识与能力;③教育实践与体验。在《小学教师专业标准》中,基本内容为:①专业理念与师德;②专业知识;③专业能力。这两个标准,构成小学教师职前职后教育的一致性要求:一是理念(信念)与师德(责任)部分;二是专业知识与能力部分;三是实践与体验部分。在此重点论述知识与能力部分的构建:如前所述,教师职业“需要教师通过严格的和持续的学习获得和保持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那么什么是教师应有的“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就小学教师而言,作为专业化的职业教育,有关小学教师的应有的“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组成内容的确定,只能是遵循《小学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小学部分),本着“学会工作终身学习”的职业教育理念,依据小学教育的真实工作过程———包括教学工作、德育工作、课外活动、教研活动及教师成长等方面的工作(成长)过程(行动领域),在课程内容上构建基于工作过程的“小学教育知识篇”和“小学教师技能篇”的两大组合(知识与技能)模块(学习领域),正是进行教师教育的课程与配套教材建设的创新尝试。
1“.小学教育知识篇”(专业知识)包括:教育与教育学,小学教育,小学生、小学教师的相关专门知识(按照两个标准的相关条文有序构建,并以主题案例及知识话题引导知识学习)。
2“.小学教师技能篇”(专门技能)包括:教师成长、教学工作、德育工作、课外活动、教育研究的相关职业技能(按照两个标准的相关条文有序构建,并以真实工作案例及行动体验引导技能实操)。作为配套教材建设,首先应当革新“教材观”,变以教为主为以学为主,不再“为教而编”,而是“为学而编”,变教材为学材,即有助于变教而学,为学而行。因此,构建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内容在总体上既要体现小学教育、小学教师的特色,在具体部分又要体现工作过程的“行动领域”与教学过程的“学习领域”对应关系。最重要的是,更期望通过执教者创造性的组织教学,变“教教材”为“用教材”,变“知识灌输”为“行动体验”,创建职业化的“自主、行动、合作”的教学文化。
三、基于行动导向的技能实训
小学教育永远是实践第一的活动。在实际工作中,小学教师的工作能力一般都比知识量更为重要。因此,无论是职前教育还是职后培训,有关小学教师工作的系列技能部分就是职业教育的核心内容,而与小学教育相关的知识通过引导自主性或探究性学习理解和掌握。我们既不能单方面谈论课程的内容构建,也不能离开课程的内容构建单方面谈论教学方法。基于工作过程的内容构建必然需要基于工作过程的教学方法。这是教师职业教育的课程建设和教学设计必须同时考虑的。基于工作过程的教师职业技能的教学方法有以下几种。
1.行动导向教学法是德国职业教育的主要教学方法,它是基于工作过程培养学生综合能力的有效教学方法。但同样也是适用小学教师职业教育的主要教学方法。因为行动导向教学法的内涵就是指教师不再按照传统的学科体系来传授教学内容,而是按照职业工作过程来确定学习领域,设置学习情境,以学生为中心、以小组为学习形式组织教学,并强调学习过程的合作与交流,培养学生的职业行动能力。特别是“以学生为中心”、“合作与交流”完全就是小学教师实际工作要求的预演。而理论与实践一体化更是任何职业教育所必需的。
2.微格教学法原作为教师教学技能专用的教学法,实际就是与具体组成行动导向教学法的“角色扮演法”或“模拟教学法”在内涵上一致的教学法。现可更大范围用于教师系列职业技能的实训。
尽管英国是世界工业革命的发源地,但其职业教育在工业化国家中,却起步较晚,发展缓慢。20世纪80年代以后,英国政府意识到劳动者素质不高是英国经济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调整和完善职业教育的行政管理,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体系,就是这一系列措施中的重要一环。
一、英国现行行政管理机构及职能
英国的教育行政是由中央教育行政机构与地方教育行政机构共同组成的。学校主要由地方教育局管理,中央不直接设立和管理学校。学校校长权力很大,有决定课程的权力。中央教育行政机构只通过财政援助、视导工作和其他协助方式进行指导和监督。英国的教育行政体现了中央权力和地方权力的结合和合作,这是它的一个特色。
(一)中央管理机构及职能
英国现行的中央教育行政机构是教育与技能部。1899年以来,英国的中央教育行政机构称为教育署,1944年改称为教育部,从1964年起更名为教育与科学部;1995年教育部与就业部合并,改名为教育与就业部,2001年6月,英国大选之后,工党政府即把教育与就业部更名为教育与技能部。由于英国的英格兰以外的三个地区(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存在着某种分权状态,因此,英国现行的中央教育行政机构只有下列两项职权:对苏格兰的各级各类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指导大不列颠的大学、学术研究和文化艺术工作。北爱尔兰是完全自治的,不受教育与技能部的领导。教育与技能大臣通过内阁向国会提出教育法案,而论文后根据国会的决议命令和制定有关学校和教师的各种规章制度,同时对地方教育行政当局和私立学校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大臣的权力有所加强,但也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为了防止独断专行,设立各种咨询机构,如中央教育咨询委员会等等;规定大臣的行政措施必须经过议会的承认和质询;为大臣和部规定权力的界限,如不能直接控制大学,不直接开设和管理任何学校,不管教师的任命和升级事宜,不决定课程、教科书和教学方法。
在英国教育与技能部,职业教育主要由基础教育四司、成人高等教育二司和成人高等教育三司管理。基础教育四司一处负责城市技术学院的管理工作;成人高等教育二司负责制定有关成人教育的政策及拨款事宜,与成人教育拨款委员会及就业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为十六岁以上青年制定职业技术培训标准;成人高等教育三司负责成人教育,其中包括扫盲和函授教育、基本技能培训及远程教育,负责职业继续教育。
(二)地方行政管理机构及职能
英国地方教育行政机构就是各地方的议会、教育委员会、教育局和教育局长。议会是地方自治的最高机关,同时也是地方教育行政当局。从英国的地方行政体制来看,以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为例,该地区设有47个非都市郡议会、36个都市郡区议会、33个伦敦自治市镇议会和郡一级的夕利群岛议会。这些议会均为地方一级的行政机构,也是负责本地区有关教育事务的法定机构,即地方教育行政当局。目前,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的地方教育行政当局共有117个。议会由民选的议长和议员组成。英国的地方议会是兼有决议和执行两种职能的机关,有权开办学校,任用教师,分配补助金,提供教材、设备等,即对本地区的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继续教育行使行政权力。不过事实上是委托教育委员会、教育局长和教育局行使这些权力的。每个地方教育行政当局都设有教育委员会,这是一个法定的机构。教育委员会由议员和专家组成,其比例一般为二比一。但各地方教育行政当局具体工作的执行机构是教育局,它通常设立在当地政府大楼内。大的郡通常还会在各地设立教育分局,负责片内的教育事务。教育局通常采取三级行政官员结构,从高到低分别是教育局长、副局长和助理局长,后者的人数通常为5名,教育局长由议会任命,他是教育行政事务的负责人。另外,各地方教育当局还存在与局内科室部门并列的直属于局长的称之为总顾问、高级顾问和顾问的人员结构。他们主要负责学校的视导和督察工作。地方教育行政当局在继续教育方面具备某些职责和权利,主要负责16~19岁青少年的部分时间制教育,并在成人非职业教育、青年培训、就业指导方面承担职责。
二、英国现行业务管理机构及职能
(一)课程与资格委员会
20世纪80年代中期,英国的教育制度在提高劳动者素质和能力及参与国际竞争上,遇到严峻的挑战,英国在职业资格体系上进行了巨大的变革,这一变革给国家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带来了一场革命。1986年10月,国家职业资格委员会成立,它是代表政府劳动就业部门具体负责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职业资格制度的权威部门,后与教育部门的课程委员会合并,现名为课程与资格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各级学校校长、教育和工商业界知名专家和政府官员组成,其职能是设计、管理和调整全国性职业资格标准,开发全国性的职业资格体系,鉴定、认可与授权颁证机构并对其进行监督、检查;收集、分析和利用国内外有关职业资格信息,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该机构实质上是在教育与就业中提供的政府框架内的一个公共机构。
(二)产业指导机构
产业指导机构一般都是行业性的民间机构。目前英国有150多个产业指导机构,覆盖了所有主要的产业部门。该机构代表产业界的利益,负责本行业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的制定。它接受教育与就业部和课程与资格委员会的指导。每一产业指导机构都必须得到教育与就业部的认可,产业指导机构也要把他们开发新标准的计划通知课程与资格委员会。当这些标准得到教育与技能部和课程与资格委员会批准后,其具体实施也由该机构负责。除此之外,许多产业指导机构也具有工业培训的职能。
(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颁证机构
英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是由各相关领域或行业的颁证机构负责的。这些机构都是经过国家职业资格委员会批准授权的。其主要职责是: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具体负责审定和设立鉴定站,审定鉴定站的考评员和检查员的能力水平,管理鉴定站的鉴定工作,培训督考员,对鉴定工作的质量负责。伦敦行业教育协会、商业与技术教育协会、皇家艺术协会是三家最大的颁证机构。
三、管理途径与手段
(一)改革教育体制,加强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的沟通
英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文化传统的国家,其历史上的绅士文化传统对英国的文化教育产生着深远的影响。在英国,以培养绅士为目的的公学和传统大学格外受尊重,而各种类型的职业教育在主流社会中却被看成是下等知识和下等职业的化身。直到20世纪60年代,在生产力发展的推动下,英国各种与职业教育紧密相关的技术学院和技术大学才得到较大发展。但由于受到绅士文化的影响,招生人数严重不足。为了扭转这种对国家长远发展极其不利的局面,英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行政措施,改革现有的教育体制,打通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间的通道。首先,英国政府于1986年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并使职业资格证书与普通学历文凭相沟通,在两者之间建立起对应关系。如职业资格证书NVQ4级大体相当于学士学位,NVQ5级大体相当于硕士学位,同时可以相互转换。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三级,可以直接申请进入大学学习学士学位课程,经过大学预科学习达到Alevel而没考上大学的学生,也可以转入职业资格证书体系中进行学习。其次,英国政府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把一批成立于20世纪60年代的技术学院改名为大学,与英国传统大学并列,结束了技术学院与传统大学分道行走的历史,使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互相融合。
(二)改革就业制度,加强职业培训
在职业资格制度推行以后,英国政府规定新就业或再就业人员必须持有GNVQ或NVQ证书。企业不同的技术岗位必须录用具有与其相应等级的GNVQ或NVQ证书的人员。此外,英国政府还加强了职业培训的管理。20世纪70年代以来,英国政府开展了系列培训活动。1978年针对未就业青年开展“青年机会计划”,针对已就业而未接受正式职业经验及培训者开展“统一职业准备”,1983年开展“青年训练计划”,1988年推行“共训工程”,1994年实施“现代学徒计划”等。进入21世纪后,英国政府在全新理念的指导下,制定了一些非常有力度的职业教育管理措施,以期对新世纪的职业教育与社会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2002年底,英国教育技能部《2006年战略计划》对未来四年英国教育的目标和策略作了非常具体详尽的阐述。其中提出从2002~2004年,取得二级水平证书的19岁学生的比例以每年3%的速度递增,到2006年,再增加三个百分点;为成人提供更多学习机会;2003~2004年,在一半以上的继续教育学院新建“卓越职业教育中心”;在每个地区建立2所技术学院;推行国家“生活技能”战略,从2001~2007年,将累计提高150万成人的基本技能水平,从2003~2006年使100万的已就业人员取得国家职业资格。
(三)引进经济手段辅助管理
为了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英国政府设立了与普通大学教育基金并列,由政府拨款的职业教育基金会。该基金会负责制定一套完整的资助评分标准,对每一所接受拨款资助的职业学校进行质量评估,将评估结果与该校每年的在校学生人数结合起来确定拨款数额。英国职业学校每年的经费有75%来自政府职业教育基金。除直接给职业学校拨款外,英国政府还给培训与企业协会拨专款,并对参与GNVQ和NVQ学习与培训的人员给予经济上的支持,制定相应的政策对重视职业教育的培训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上的资助。如通过调整工资和扩大级差的政策来鼓励进修,对未就业者给予免费学习,对已就业者给予带薪学习或减免税金的优惠,并建立个人学习账户,政府为其注入资金。
四、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经过近三十年的改革开放,生产力得到高速发展,社会对职业技术人才的要求从数量到质量都有了极大的提高。我国有着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但是,当前一些地区和行业却出现了“民工荒”的现象,这是我国劳动力市场人才“结构性”短缺的征兆。这种现象与英国20世纪60~70年代的情况颇为相似。更主要的是,中国与英国在文化教育方面有着相似的历史背景。中国的科举文化与英国的绅士文化一样,深深地影响着中国人对职业教育的态度。“学而优则仕”、“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的观点已经深深扎根于中国人的心灵土壤之中。因此,虽然中国政府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就大力提倡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可是二十年来成效却不显著,职业技术学校普遍面临招生严重不足的困境。这种困境的摆脱,极大地依赖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到位。英国职业教育行政管理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一)教育与就业统筹管理
英国政府经过几十年的努力,以教育部和就业部的合并为标志,最终结束了职业教育中教育与培训分离的局面,使英国职业教育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我国现阶段同样面临着英国当年教育与培训分离、教育部与就业部(劳动部)各自为政的问题。我国职业教育总的来看有两个体系,一是隶属于教育部门管理的职业学校,一是隶属于大型企业或行业管理的技工学校,它在行政上接受劳动部门的管理。这种管理上的分治局面极不利于我国新时期职业教育的发展,尤其不利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推广。我国现行的职业资格管理办法是由劳动部负责制定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政策。但教育部却为自己管理的职业学校大开方便之门,不参加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获得职业资格,而是以学历证书等同于职业资格,这就使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大打折扣,职业教育的质量缺乏应有的保障,同时,劳动部门管理的技工学校及其他岗位培训在教学方面也不接受教育部门的管理,教育教学的科学性也难以得到保障。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英国的经验给我们很好的启迪,我国职业教育要迈上新台阶,必须在统筹管理上做好文章。
(二)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分层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