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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要讨论按生产要素分配问题,首先就要明确什么是生产要素、什么是分配、什么是按生产要素分配。既然周文是“从马克思的逻辑来看”的,相关讨论也都是从马克思经济学“范式”展开的,我们就从马克思的有关基本观点入手展开分析。
(一)马克思对分配概念给予的科学说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进行了系统、深入的剖析,并在此基础上对作为社会再生产四环节之一的“分配”给出了严密而明快的定义:“由每年新追加的劳动新加进的价值,……分成三部分,它们采取三种不同的收入形式,这些形式表明,这个价值的一部分属于或归于劳动力的所有者,另一部分属于或归于资本的所有者,第三部分属于或归于土地所有权的占有者。因此,这就是分配的关系和形式,因为它们表示出新生产的总价值在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中间进行分配的关系。”(注:马克思,资本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这个定义告诉我们,分配的客体,是产品中新生产的总价值;参与分配的主体,是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既包括劳动力的所有者,也包括资本的所有者和土地的所有者。
(二)马克思所揭示的产品分配与生产条件(要素)分配之间的内在联系。马克思在对社会经济肌体的深刻解剖中,科学地揭示出了生产对分配的决定作用。他指出,生产条件(要素)的分配关系,“赋予生产条件本身及其代表以特别的社会性质。它们决定着生产的全部性质和全部运动。”(注:马克思,资本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所谓“生产决定分配”,其实质就是生产条件(要素)的分配关系,决定产品的分配关系。生产条件(要素)的所有权,就是分配产品的索取权。任何一种产品分配,都是由生产条件(要素)的一定分配(占有)状况决定的。这就科学地论证了按生产条件(要素)分配的客观必然性。
(三)马克思所指出的按生产条件(要素)分配规律的普遍适用性。马克思经过多年的研究,对社会经济肌体的内在构造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在他的晚年曾毫不犹豫地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注: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人民出版社,1966。)这就是说,任何一种产品分配,都是由生产条件(要素)的分配所决定的。生产条件(要素)的分配决定产品的分配,从而按生产条件(要素)分配产品,适用于“任何一种分配”,适用于一切社会形态。把这一规律局限于某个特定条件之下,既不符合历史事实,也不符合这一规律发现者的原意。
因此,虽然马克思没有明确提出“按生产条件(要素)分配规律”这样一个概念,但他是这一规律的真正发现者和论述者。我们要“从马克思的逻辑来看”按生产要素分配,来讨论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的关系,就不能不对马克思的上述思想作一说明,这应该是我们展开讨论的共同的理论基础。
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科学含义
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讨论,学者们虽然发表了很多的见解,但是,什么叫“按生产要素分配”?对于这样一个讨论中最基本的问题,却未见较为科学而完整的说明,更未形成共识。有的学者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也有的学者提出,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注:余陶生,评物化劳动创造价值和按生产要素分配[J],武汉大学学报,1997(2)。)讲清楚“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准确含义,是一个讨论中首先要明确的问题。
我认为,要确定“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本来含义,与确定其他所有的事情一样,都要从质和量两个方面来研究。
从“质”的方面来讲,分配关系总是人与人的关系。是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关系。之所以要“按生产要素分配”,是由于进入生产过程的生产要素,是分属不同的所有者的。生产要素所有者为生产过程提供了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结束时,就要求从生产过程的结果中分得与自己所提供的生产要素相适应的一部分生产成果。他之所以有权提出这样的要求,是因为他具有对自己所提供的那部分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如果进入生产过程的是无主土地、自然森林、空气、阳光或海水等生产要素,也就不存在按这些生产要素分配的问题了。可见,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权利,直接来自于生产要素的所有权。生产要素所有权,是对生产成果索取的权利依据。所以,从性质来说,所谓“按生产要素分配”,准确地说,是“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分配”,即按土地所有权、资本所有权,劳动力所有权、专利技术所有权等进行分配。这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最本质的规定。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最基本的含义。如果离开了这一点,必然会导致对“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误解。
从“量”的方面来看,每一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时,究竟是按照它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还是按照它对生产过程的贡献进行分配?对此,我认为,既不能简单地认定就是前者,也不能武断地判定就是后者,更不能绝对地把两者分割开来。
其一,在一般情况下,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的质量和数量分配,是统一的。例如,土地这种生产要素,它的数量越多,对生产过程的贡献当然也就越大;它的质量越高,即土壤越肥沃,位置越优越,对生产过程的贡献当然也就越大。所以,在这里,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并不矛盾。我们不能简单地把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割裂开来,更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
其二,在许多情况下,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又会出现不一致。例如,劳动力这种要素,有的人,体力、智力和技能可能都很高,但是工作态度不好,贡献并不大。这就形成了二者的脱节。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分配依据的,应该是生产要素的贡献,而不是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因为,进入生产过程的每一种生产要素,正是因为它对生产过程有用,对生产结果的形成作出了贡献,它才有权取得生产成果的一部分。所以,当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一致时,坚持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是科学的;当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不一致时,坚持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仍然是科学的。在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中,已经包含着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的理由。但是,在复杂的经济生活中,每一种生产要素对生产过程以及生产成果的贡献,往往是很难估算的。
其三,由于一种生产要素对生产过程的贡献及生产成果的贡献很难准确地判断,所以,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往往是同时并存的。例如,土地所有者出租土地而得到地租,资本所有者出借资本而得到利息,这时的土地和资本等生产要素,都是按其数量和质量参与分配的。只要双方达成了出租土地或借贷资本的协议,不管这些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的实际贡献如何,生产要素所有者都要按已经达成的协议参与分配。而劳者的计件工资、销售人员按销售额提取个人收入等等,则是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参与分配的典型形式。有些生产要素,是既可以按数量和质量参与分配,也可以按贡献分配。如技术专利,既可以按其数量和质量进行买断性转让或一般性转让;也可以按采用这一专利技术后企业利润增加额的一定比例提成。前者是按数量和质量分配;后者是按贡献分配。这两种参与分配的形式,在实践中都是存在的。
在这里,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形式的存在,并不是对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原则的否定。生产要素的数量多,质量高,对生产过程和生产成果的贡献,自然就大。只是在生产要素对生产过程和生产成果的贡献无法准确计量的情况下,不得不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来参与分配。而这种分配数额的确定,也是基于生产要素对生产过程和生产成果的贡献,依据经验和概率来加以确定的。其表现形式是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但其基础是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
所以,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准确含义,从质的规定性上,是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分配;从量的规定性上,是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同时也可以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
三、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存在条件
“周文”得出其“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关系是本质与现象、内容与形式的关系”的基本结论的主要论据是,他们认为“按要素分配如等价交换一样是一种市场现象,是与市场配置资源的过程相联系、相统一的具体分配方式”。这也就是说,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存在条件是市场经济。持这种观点的,在我国还是大有人在。我所特别尊敬的一位经济学家也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是由市场配置资源这种特定的经济运行方式所决定的”,“是市场经济所共有的分配方式”。(注:汤在新,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分配方式[J].经济学家,1997,(2).)说按生产要素分配不只限于资本主义,不为资本主义所独有,无疑是正确的。但是,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存在的条件是“由市场配置资源这种特定的经济运行方式所决定的”,显然还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我们先来看市场经济之前的封建社会。在封建社会中,土地是基本的生产要素。谁占有了土地,谁就具有了凭借土地所有权占有土地产品的权利。谁要租用土地所有者的土地,不管你是将土地用于何种用途,都必须按租用的期限支付地租。劳动力,是封建社会的另一基本的生产要素。封建社会劳动者已经不再是奴隶社会的奴隶,虽然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人身依附关系,但劳动者已经具有了基本独立的人格,对自身的劳动力,劳动者具有了基本的所有权。土地所有者要雇佣劳动者来投入他的生产过程,就必须让被雇佣的劳动者参与这个生产过程生产成果的分配——为劳动者支付工钱,也就是使用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报酬。在劳动者租用土地所有者土地的情况下,劳动者也可以采用劳役地租的形式,以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使用权来交换土地这一生产要素的使用权。在这里,按生产要素分配——既按土地这一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分配、也按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分配,都是明明白白、实实在在的存在着的。
我们再来看奴隶社会。在奴隶社会中,劳动者没有独立的人格,只是“会说话的工具”。奴隶主既占有物质的生产资料,又占有劳动者(当然就占有劳动者身上的劳动力)。全部生产资料的所有权都属于奴隶主所有,在整个奴隶社会,只有奴隶主这一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因而能够作为分配主体的,只有奴隶主这一个阶级。奴隶只是“会说话的工具”,与牲畜和其他生产资料一样,没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因而没有参与分配的权利。在整个社会当中,哪个奴隶主占有的土地和奴隶等生产要素数量多、质量好,哪个奴隶主就会得到更多的生产成果;那个奴隶主占有的土地和奴隶等生产要素数量少、质量差,那个奴隶主得到的生产成果就会少一些。整个社会的生产成果在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分配,依然遵循着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规律。
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是以土地等生产要素的私有制为突出特征的社会。如果对此来一个反向思维,一个十分简单的道理就更为明确了:假如这两个社会不存在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那么,生产要素的私有制,对社会经济过程还有什么经济学的意义呢?
显然,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在封建社会明明白白、实实在在的存在着,在奴隶社会也明明白白、实实在在地存在着。这足以说明,按生产要素分配绝不只是市场经济所特有的现象,它另有其存在的条件。按生产要素分配存在的条件是什么呢?
生产要素,也称生产条件,过去讲生产要素,包括土地、劳动、资本三个方面。现在讲生产要素,除了土地、劳动、资本之外,还有技术专利,企业家才能等。生产要素或生产条件,是进行生产活动、创造物质财富所必不可少的。威廉·配第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没有财富之父母,也就没有财富。生产要素是财富的源泉,它对于人类的生存,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生产要素是重要的,又是稀缺的。生产要素的极端重要性,决定了财富的创造非用它不可;生产要素的普遍稀缺性,又决定了它不可能无限地随意得到。两方面的结合导致了人们迫切地占有生产要素的强烈欲望。因为,把极为重要而又极为稀缺的生产要素据为己有,也就掌握了生产的主导权,占有了获得生产成果的权利。于是,便产生了生产要素的所有制。社会对这种所有制关系的确认、调整和保护,便形成了所有权。
生产要素成为人们的所有物之后,再把这些生产要素用于生产过程,必须通过生产要素所有者的允许并把生产成果的一部分分配给这个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否则,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宁可让生产要素闲置起来,也不让你使用。一般说来,任何一种生产过程,都需要各种生产要素的有机结合,缺一不可。但各种各样的生产要素,往往不为同一个所有者占有。这样,生产的进行,要求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把他们各自占有的生产要素投入一个共同的生产过程。这个生产过程的结果,便归这些生产要素所有者共同占有,并按照各自投入生产要素的多少或各自投入生产要素的贡献的大小,在他们之间分配。这种按照生产要素所有者为生产提供的生产要素的质和量及其贡献来相应地分配产品的客观必然性,就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规律。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生产要素的重要性和稀缺性,就是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存在的客观基础或条件。这一客观基础或条件,是与迄今为止的人类社会共存的,因而,按生产要素分配产品的规律,是迄今一切社会经济形态共有的经济规律。
四、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的关系
由于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是在迄今为止的一切社会经济形态中都存在的,是为各种社会经济形态所共有的经济规律,它不随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的演进而变化,也不随社会经济形态的更替而转移。因而,它是本质层次极高的经济规律。在封建社会,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而取得地租;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凭借资本所有权而占有剩余价值;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凭借自己付出劳动的贡献而获得报酬,尽管这都是反映其社会最具本质经济关系的经济规律,是对决定各自社会性质具有决定性意义的经济规律,是本质层次很高的经济规律,但是,对于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而言,它们都不过是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在这几个社会的具体表现形式。
“周文”未加任何证明,就简单地断定“按要素分配如等价交换一样是一种市场现象,是与市场配置资源的过程相联系、相统一的具体分配方式”,不仅是不正确的,也显得有些武断。“周文”又以这样一个未加任何证明的、不正确的论点为主要依据,简单地得出了该文关键性的结论:按劳分配是本质,按要素分配是现象,“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关系是本质与现象、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是按劳分配因市场关系而转化为、表现为按要素分配”。这个结论的错误在于,它恰恰是把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的关系搞颠倒了:把本质层次更高的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说成了现象和形式,而把作为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具体表现形式的按劳分配说成了本质和内容。
在明确了上述几点之后,我们再来分析我国现阶段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的关系。
诚如“周文”所指出的,马克思的按劳分配,是以全社会共同占有全部生产资料为前提、为条件的。在这样的条件下,每个社会成员都不能再以资本的、土地的等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身份、依据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来参与生产成果的分配,每一个人都只是平等的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除了自己的劳动,谁也不能向社会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在不同的社会成员中,只有劳动力这一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出现在个人分配中的,只有劳动力这一种生产要素的所有权。所以,生产的成果,在社会进行了必要的扣除之后,按照每个人所付出的劳动贡献来进行分配。在这里,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依然是存在的。只是在全部生产要素当中,除了劳动力之外,已经没有其他的要素可以成为个人的所有物,能够为个人所占有的,只有自身的劳动力,这时,按生产要素分配,便直接地表现为马克思的按劳分配。
但是,这种按劳分配的“马克思条件”,在全世界的所有国家中都从来没有实现过,在我国更是从来没有实现过。实行这种按劳分配的条件不具备,这种按劳分配当然也就根本不可能实行。我们现在所实行的按劳分配,只能是存在于我国现有经济条件当中的、不同于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的另外一种按劳分配。
我国现在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阶段的社会经济条件与“马克思条件”的主要差别,在于远远没有实现全部生产资料的全社会共同占有,资本、土地、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都还存在着各种不同的所有者,这些不同的生产要素的所有权,都要在分配中得到承认,得以实现。这样,在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周围,还有不同的资本所有者、土地所有者、技术专利权的所有者,等等,这些不同的参与生产成果分配的平等权利,只能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平等地全部参与生产成果的分配。在这里,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所有权,与其他的生产要素所有权相比,并没有什么不同之处。劳动力,是诸多的生产要素之一,劳动力的所有权,是诸多的生产要素所有权之一。这种社会经济条件中的按劳分配,也同样只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内容之一,它构成了现阶段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一个方面,一项内容。也就是说,我国现阶段的按劳分配,是包括在现阶段的按生产要素分配当中的。二者的关系,首先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是种概念与属概念的关系,这是两者之间最基本的关系。
“周文”在其关键性的错误结论的基础上还得出了这样的推论:“不能因此而误以为按要素分配包括按劳分配,除了按劳分配以外还按资本等其他要素分配”,这真实不可思议的混乱!如果说,“生产要素”中包括劳动力,而按“生产要素”分配却不包括按劳分配,这在逻辑上怎么能讲得通呢?按生产要素分配为什么就不能包括按劳分配呢?得出这一结论的依据又是什么呢?党的“十六大”报告明明指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怎么能说“除了按劳分配以外”就不能再“按资本等其他生产要素分配”了呢?党的“十六大”报告把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并列,并要按劳动的贡献分配、按资本的贡献分配、按技术的贡献分配、按管理的贡献分配,等等,这就构成了统一、完整的按生产要素分配整体。按生产要素分配中包括着按劳动的贡献分配,这是显而易见的。按劳分配只是按生产要素分配中的一个方面、一个部分,除了按劳动的贡献分配之外,还一定有按资本的贡献分配、按技术的贡献分配、按管理的贡献分配等等,如果除了按劳分配以外根本就不再按资本等其他生产要素分配,那只要讲按劳分配就完全可以了,还一定要再提出一个“按生产要素分配”做什么呢?
问题的实质恰恰在于,以往的社会主义分配理论只讲按劳分配(虽然在实践中按劳分配也没有搞好)而排斥了按资本等其他生产要素分配,所以,正如“周文”所说:“随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改革目标的确立,特别是随着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变化,’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要求已经合乎逻辑地被提了出来”。既然“周文”已经意识到了我国经济改革发展的实践这棵“常青之树”提出了要按劳动以外的其他生产要素分配的要求,为什么又在自己文章的结论中轻易地把它否定掉呢?这岂不是自相矛盾吗?同时,“周文”的说法也明显地混淆了劳动收入与非劳动收入的区别。
在关于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关系的讨论中,有的学者为了解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命题,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中的“生产要素”,只是指资本和技术等劳动力以外的生产资料,不包括劳动力在内,所以才有了按(非劳动力的)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相结合。这种解释显然是过于牵强附会了,无论是从马克思对生产要素的定义来看,还是从经济学界的使用习惯来看,生产要素从来就是既包括物质的生产资料,也包括劳动力,谁都不会否认劳动力是生产要素之一,讲按“生产要素”分配,却又把劳动力排除在“生产要素”之外,是不可思议的,对“生产要素”范畴的这样一种解释,既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也不符合经济学界的共识,因而是难以成立的。
在明确了按生产要素分配包括按劳分配这样一种两者之间的基本关系之后,接下来的问题还有两个:一个是如何认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问题;另一个是怎样理解“按劳分配为主体”的问题。
【正文】
劳动力价值理论是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马克思资本积累理论和利润率理论的组成部分。国外某些学者为了否定马克思的经济学说,对马克思收入分配理论提出了种种非难。本文现以罗宾逊、大卫·P·莱文等人的观点为代表进行评析,旨在说明马克思的收入分配理论是一致的,不存在国外某些学者所说的相互矛盾。
一、劳动力价值的三个定义完全是一个虚构
罗宾逊在《资本主义、冲突和通货膨胀》一书的第七章《马克思的工资理论》中说,马克思的经济学著作中存在着三个不一致的劳动力价值的定义。第一个定义是《资本论》第1卷中所说的劳动力价值由劳动力的生产成本来决定,即“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来决定的”[1](P146)。第二个定义是劳动力的价值由传统的生活水平来决定。罗宾逊认为,马克思的劳动力价值包含着历史和道德的因素,就是指劳动力价值还取决于每个国家的传统生活水平。在马克思的经济学著作中存在的劳动力价值的第三个定义是:“至于谈到劳动价值的界限,那末,这种界限的实际确定总是依供给和需求为转移。我所说的是资本方面对劳动的需求和工人方面对劳动的供给。在殖民地国家里,供求规律有利于工人。因此,美国的工资水平是比较高的。在那里,资本用尽一切方法,也不能制止劳动市场往往因雇佣工人经常转化为独立自耕农而陷入空虚的情况。”[1](P146)罗宾逊认为:“这段话提出,劳动力的价值是诱使人们在资本主义生产部门寻找工作或留下来工作最少需要的工资。这样一个工资,必须保障生活标准起码等于非资本主义生产部门或别的什么地方的水平。”罗宾逊认为马克思关于劳动力价值的三个定义不仅内容不一致,而且量也不同。[2](P242-244)其实,这种观点并不能成立。
1.所谓马克思劳动力价值存在的三个定义完全是一种虚构。
罗宾逊等人所说的马克思的三个劳动力价值的定义,实际上是对马克思分析劳动力价值构成要素的论述的割裂。马克思对劳动力价值定义的论述是一个完整的整体,不存在三个相互矛盾的定义。马克思认为:“劳动力的价值由两种要素构成:一种是纯生理的要素;一种是历史的或社会的要素。劳动力价值的最低界限由生理的要素来决定。……除了这种纯粹生理的要素以外,劳动的价值还取决于每一国家的传统生活水平。这种生活不仅包括满足生理上的需要,而且包括满足由人们赖以生息教养的那些社会条件所产生的一定需要。”[1](P165)从以上论述中可以看出,罗宾逊等人所说的劳动力价值的第一个定义,就是马克思所说的构成劳动力价值的生理要素。第二个定义就是马克思所说的构成劳动力价值的历史的或社会的要素。第三个定义是根本不存在的,从罗宾逊所引用的马克思的论述中可以看出,马克思只是在举例说明构成劳动力价值的历史或社会要素的表现形式,并不是在给劳动力价值下定义。
2.所谓马克思的劳动力价值理论存在不一致的说法也是不能成立的。
马克思认为,劳动力价值是由生理要素与历史或社会要素共同决定,二者不存在任何不一致的地方。劳动力价值的生理要素,决定劳动力价值必须由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来决定。因此,劳动力价值的生理要素决定了劳动力价值的最低限,即资本主义的工资不能低于这个水平,否则,劳动力的再生产就无法正常进行,就不能为资本主义生产提供所需要的劳动力。劳动力价值的历史或社会要素,决定了劳动力的价值在不同国家和不同时代的差别。生理要素是构成劳动力价值的基础,历史或社会要素则构成劳动力价值的社会和时代的内容。与此相联系,劳动力价值的变化也取决于这两种要素的变化。从生理要素来看,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时代,由于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差别不大,因此,劳动力价值的变化主要取决于技术的进步和劳动生产力的变化。从历史或社会要素来看,劳动力的价值可以在生活资料价值不变的条件下,因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劳动力价值中包含的历史或社会要素具有弹性,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可能扩大,也可能缩小,甚至完全消失,以至除了生理上的界限以外什么也不会剩下。”[1](P165)
3.所谓三个劳动力价值定义反映的量上不一致的矛盾是不存在的。
劳动力价值的生理要素与历史或社会要素并不是相互独立的两个劳动力价值的定义,在决定劳动力价值量上,是相互依赖相互补充的。劳动力价值的生理要素决定劳动力价值的物质内容,没有劳动力价值的生理要素,劳动力价值的历史或社会要素就没有赖以体现的物质基础。劳动力价值的历史或社会要素,决定着生活资料的范围,没有劳动力价值的历史或社会要素,劳动力价值的生理要素就会成为超越历史时代和社会背景的物质产品的堆砌。因此,不存在罗宾逊所说的第一个劳动力价值的定义在量上小于第二个劳动力价值定义的问题。
二、劳动力价值是决定工资的基础的观点与“积累是自变量,工资是因变量”并不矛盾
大卫·P·莱文把马克思在资本有机构成不变条件下,因资本积累对工资的影响的特定条件下所作的分析,无条件地一般化,并从中得出资本积累对工资的影响与劳动力价值决定工资相矛盾的结论。大卫·P·莱文认为,马克思在分析资本积累对工资的影响时,指出“资本积累通过对工资产生向上压力而让劳动力获得益处,使工人‘自己的享受范围’扩大”,“在这个意义上工资就起着调节机制的作用。‘积累由于劳动价格的提高而削弱,因为利润的刺激变得迟钝了’”。在这种情况下,“劳动的价格重新降到适合于资本增殖的需要的水平,而不管这个水平现在是低于、高于还是等于工资提高前的正常水平”。在概括上述资本积累对工资的影响时,马克思还指出:“积累是自变量,工资是因变量,而不是相反。”[3](P680)但马克思又认为工资是劳动力价值的表现形式,是由劳动力价值决定的。据此,大卫·P·莱文断言:“通过这些分析,马克思实际上放弃了生存工资和劳动力价值的思想,而把收入分配的决定看成了产出、价格和投资理论的一部分。”[4](P53)这是以“两种形式出现,首先一种是通过确定独立于产品、价格和投资的劳动力价值,来解决分配问题;第二种则与此相反,它根据不断发展中的资本积累需求来确定工资”[4](P53)。
所谓劳动力价值决定工资与资本积累决定工资的矛盾并不存在。
1.劳动力价值决定工资与资本积累决定工资的适用历史阶段不同。
马克思关于积累是自变量,工资是因变量的论述,是就资本积累在资本有机构成不变的情况下,积累对工资的影响而言的,不是指决定工资运动的全部原因。马克思指出:“以上我们只是考察了这个过程的一个特殊阶段,即在资本有机构成不变的情况下资本增长的阶段。但是过程会越出这一阶段。”并且这个阶段仅仅是资本主义制度建立时期的阶段,马克思指出:“一旦资本主义的一般基础奠定下来,但积累过程中就一定会出现一个时刻,那时社会生产率的发展成为积累的最强有力的杠杆。”[3](P682)资本积累决定工资是就特定的历史阶段和特定条件下而言的,而劳动力价值决定工资量是就整个资本主义社会工资运动的基础而言的,不能把马克思在特定条件下关于工资运动的论述,无条件地升为一般意义上的结论。
2.劳动力价值决定工资与积累量决定工资是就不同角度而言的。
前者是指劳动力价值是工资运动的基础,工资是围绕劳动力价值来波动的。后者是指资本积累通过影响劳动力的需求而引起的工资运动,是工资运动的直接原因。所以劳动力价值决定工资是就工资运动的基础而言的,而积累是自变量,工资是因变量,是就工资变动的原因而言的。
3.劳动力价值决定工资与资本积累决定工资的范围不同。
前者决定工资是指工资变化的界限,劳动力价值的生理要素决定的生活资料量的价值是工资变化的最低限度,否则资本主义生产就会因缺乏劳动力而无法进行,同时,劳动力价值也决定了工资运动的最高限度,即工资的上升不能长期超出劳动力价值,造成剩余劳动减少到损害资本主义制度赖以生存的程度。马克思指出:“劳动价值的提高被限制在这样的界限内,这个界限不仅使资本主义制度的基础不受侵犯,而且还保证资本主义的规模扩大再生产。”[3](P381)所以,资本积累是在劳动力价值确定的范围内,通过资本积累量的变化,引起对劳动力需求的变化,导致工资的变化。在劳动力供给一定,资本有机构成不变的情况下,资本积累最初会引起对劳动力需求的增加,导致工资的上升。但这种变化到了一定程度,工资的上升就会远远超出劳动力价值的范围,导致利润率的下降,积累减少,反过来造成对劳动力需求的减少,使工资水平下降,“重新降到适合资本增殖需要的水平”。[3](P680)因此,在上述特定条件下,马克思在论述“积累是自变量,工资是因变量”时,不存在放弃劳动力价值决定工资的问题。
三、马克思工资理论与利润率下降规律理论是一致的
罗宾逊与大卫·P·莱文认为马克思的工资理论与利润率下降理论是矛盾的。罗宾逊认为,实际工资的上升和利润率的下降同时发生,如果实际工资真的不变,则利润率就不可能下降。[2](P228)大卫·P·莱文则认为:“为了更好地分析利润率,马克思倾向于假定在不断下降的单位劳动成本和不断上升的资本强度情况下,劳动力价值保持不变。这就可能意味着利润率的下降是由于实际工资增加,同时也是由于资本强度的上升。”[4](P70)罗宾逊和大卫·P·莱文虚构的马克思工资理论与利润下降理论的矛盾是不存在的。
1.马克思没有认为实际工资的上升和利润率的下降是同时发生的。
马克思多次论述过工资与利润的对立运动。他指出:“工资一般降低的结果,是剩余价值和剩余价值率的一般提高,并且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还有利润率的一般提高。”[5](P226)但是,如果考虑其他因素的变化,马克思认为:“工资和利润率可以不按相反方向变化,而按相同方向变化,二者可以一同提高,或一同降低。”[5](P982)显然,所谓马克思认为实际工资的上升与利润率的下降是同时发生的断言,是不能成立的。
2.所谓“实际工资不变,利润率就不会下降”的论断也是不能成立的。
引起利润率下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根本的原因是在技术进步的条件下,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资本积累导致可变资本在总资本中的比重下降,从而造成由可变资本带来的剩余价值总量在增加的情况下,社会总资本的比率在下降。因此,实际工资的变化,不是引起利润率下降的根本原因。就是在实际工资不变的情况下,利润率也照样可能下降。马克思在分析利润率下降规律时指出:“不管这是由于工作日的延长或强化,还是由于劳动生产力的发展而引起的工资价值的下降,那末,剩余价值量,绝对利润量,就必然会增加,尽管可变资本同不变资本相比是相对减少了。”[5](P245)在劳动力价值下降的条件下,实际工资的提高也不会导致利润率的下降。马克思认为:“如果工资因劳动力价值的下降(这种现象甚至可以和劳动的实际价值提高结合在一起)而降低了”[5](P131-132),那么,这就可以提高剩余价值率,从而提高利润率。
3.在劳动力价值不变的条件下,实际工资的提高不会引起利润率的下降。
在技术进步和劳动生产力提高的情况下,劳动力价值不变。虽然工人所获得的生活资料的数量得到了增加,但并没有改变原有的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的划分比例,即剩余价值率没有变。资本积累的增加,由技术进步引起的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同样会使可变资本的比例相对下降,资本对劳动力的需求相对减少,从而导致利润率的下降。因此,在劳动力价值不变时,实际工资的增加,改变的只是劳动者的生活资料量,不会降低利润率。
四、劳动力价值构成的社会要素与工资以劳动力价值为基础是一致的
大卫·P·莱文认为,马克思关于工资争议的分析过程,“使得劳动力的价值决定于工人要求和维持货币工资率水平的能力。如果我们不再深究工资争议发生的更详细内容,那么劳动力的价值和利润就将取决于外部既定的环境”。[4](P61)同时,他还认为,马克思关于“工资的一般变动仅仅是由同工业周期各个时期的更替相适应的产业后备军的膨胀和收缩来调节”的论述,可能意味着工资会随着偶然历史环境的不同而发生变化。[4](P69)在这里,大卫·P·莱文从两个方面对马克思分配理论提出了非难。一是劳动力价值取决于工人争取提高工资的能力与工资是由劳动力价值决定相矛盾。二是工资的一般变动仅仅取决于工业周期的变动。其实,上述责难难是不能成立的。
1.劳动力价值的历史或社会要素说明劳动力价值的确定取决于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工人阶级可以通过斗争扩大原有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劳动力价值的范围。
马克思指出:“劳动的价值本身不是一个常数,而是一个变数,它甚至在其他一切商品的价值仍旧不变的条件下也是一个变数。”[1](P165)马克思认为,劳动力价值的历史或社会的要素是可以改变的,而决定这种改变的因素,取决于工人阶级与资本家阶级“斗争力量的对比”。[1](P161-166)这种改变是通过工人阶级争取提高工资的斗争来实现的,但这不等于劳动力的价值仅仅决定于工人要求和维持货币工资率的能力,它还要取决于资产阶级的力量和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
2.劳动力价值的历史或社会要素总是由一定时代和一定国家的具体社会条件所决定。
它在特定国家的特定时期是一定的。因此,劳动力价值的历史或社会要素的变化,是就劳动力价值的长期变化而言的。工人阶级通过长期的历史斗争,能扩大劳动力价值的范围。但这不等于工资完全脱离了劳动力的价值,在一个特定时期内,工人争取提高工资的斗争,只能引起工资的变动,而不会改变劳动力价值的范围。在特定时期内劳动力价值如果没有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它只能是一个常数,而不是一个变数。从特定的时期来看,由于劳动力价值的历史或社会要素是既定的,劳动力价值和利润的变化就取决于劳动力价值生理要素所决定的生活资料价值的变化。从长期来看,劳动力价值的历史或社会要素也会发生变化,但这种变化主要取决于社会环境的改变,因此不能简单地说劳动力价值和利润取决于外在的既定环境。
3.工资的一般变动由工业周期相适应的产业后备军的膨胀和收缩来调节,不等于工资由偶然因素来决定。
工资是由劳动力价值决定的,工资的变动以劳动力价值为基础。但劳动力价值并不决定工资变动的具体方向,工资变动的具体方向是由劳动力的需求与供给来决定的。资本主义工业生产的周期性,以及与此相适应的产业后备军的膨胀和收缩,就成了影响劳动力供求的决定性因素,从而引起工资的变动。但这种变动仍然只是劳动力价格层面上的变动,工资的涨落仍然围绕劳动力价值上下波动。收稿日期: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64.
[2]朱钟棣.西方学者对马克思经济理论的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
笔者多次学习马克思的《资本论》特别是劳动价值论部分,后来发现,马克思所讲的劳动创造价值中的劳动实际上指的是重复劳动,因为,只有重复劳动才存在所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问题。同时,在马克思看来,创造性劳动的成果往往是被无偿地吸收到资本当中的,所以,虽然马克思的剩余价值论与创造性劳动有着内在的联系,但他并没有直接将创造性劳动放入他的劳动价值论的考察中。而在现代知识经济形态中,创造性劳动日益重要,当我们转向重点考虑创造性劳动并提出“创造性劳动创造剩余”的命题时,就会发现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存在着一些不协调的地方,但经过适当的处理,我们能够拓展剩余价值论,使之能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要求。
一、剩余价值中的矛盾:剩余价值是总体的存在还是个别的存在
1、根据价值规律,从整个部门或社会来看,不存在剩余价值。根据马克思的观点,商品的价值量是(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即以使用价值为前提,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的劳动时间。复杂劳动是简单劳动的倍加。并且,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与劳动生产率成反比。
由此出发,我们不难发现,对于整个部门或整个社会来说,恰好就处于“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因而,社会总产品的价值=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总和)!也就是说,就个别企业来说,可能由于其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它仍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价值或价格出售,所以,它能获得剩余价值。但对整个部门或整个社会来说,就不存在剩余劳动时间,没有剩余价值!从直观上来看,这是因为还有一部分企业的个别劳动时间高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它是亏损的。从整个部门或整个社会来说,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企业的盈余的总和恰好等于个别劳动时间高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企业的亏损的总和,两方面相抵,整个部门或整个社会的剩余价值之和等于零!
2、从部门结构来分析,又必须用到剩余价值。马克思在分析社会总资本的再生产条件时,如对于生产生活资料和生产生产资料的两大部类来说,简单再生产的条件是Ⅰ(V+m)=ⅡC,却忽视了或抛开了“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这个限制,将一个部门或社会的各个企业的C、V、M分别加总。在利润理论中,如阐述利润平均化时,也是这样加总的:个别资本的利润首先在一个部门内部平均化,然后在整个社会资本的总和中平均化为一般P′,即平均P′,就有总利润率,即∑m:∑(C+V)或=∑m/∑(C+V)或=社会剩余价值/社会总资本。
这就使得部门结构分析与整体分析在剩余价值上产生了一个内在的矛盾。
3、企业微观层进到部门宏观层对剩余价值分析。我们都很熟悉,马克思在企业这个微观层次上分析剩余价值的来源时采用的是另一套概念,这就是劳动力的价值、必要劳动时间、必要劳动等等。他认为,劳动者在劳动的一段时间内,只是再生产自己劳动力的价值,这个叫必要劳动时间,这段时间耗费的劳动叫必要劳动。而超出必要劳动时间所创造的价值被资本家无偿占有,它就是剩余价值。剩余价值的生产有两种方法或情形,一是工作日的延长所生产的剩余价值,称之为绝对剩余价值。另一种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方法,按照生产力水平与单位商品成反比的规定性,一个企业,只要提高劳动生产率,使其超过社会平均水平,就会使其商品的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这样,他还会获得一个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差额,即超额剩余价值。显然,这个超额剩余价值来源于创造性劳动,正是创造性劳动提高了个别企业生产的技术水平,而创造性劳动成果是被无偿吸收到资本当中的。但是,在同一生产部门内部,一个企业这样做,其他企业也会这样做。因此,会使得劳动生产力普遍提高,超额剩余价值消失。其实,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同样如此,并且当大家都延长工作日时,绝对剩余价值也会消失。
这表明,个别企业可能存在剩余价值,但整个部门、整个社会可能并不存在剩余价值,特别是从长期来看更是如此。
4、“总体分析”所隐含的前提是一种均衡的市场结构,采用的静态均衡的分析方法。第1节的整体分析中,其隐含的种种条件是,一个部门有许多企业,它们生产同类产品,在市场上展开充分的竞争,市场供求相等,生产的所有产品正好全部能卖出去,价格也刚好达到均衡价格,实际上它等于价值。所以,存在一个“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的条件,存在一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总价值。这就包括,有的企业可能刚好属于这样的“正常平均”条件,因而刚好按其个别价值等于社会价值,并按这个价格出售商品,不亏也不赚。显然,“正常平均”条件之下的企业会亏损,而“正常平均”之上的企业能有盈利,但两方面刚好相抵。这样,整个部门或社会是平衡的。当“正常平均”移动到另一个水平上以后,虽说技术水平提高了,或者工作日延长,或者工作日缩短了,情况同样如此,整个社会不会有剩余价值。
在这里,劳动力市场是否也处于均衡状态呢?这个问题非常重要。因为,如果劳动力市场是均衡的,那么劳动力的均衡价格就等于劳动力所创造的价值(实际上会根据其劳动力预期创造的价值来出售)。这意味着只有劳动生产率高于平均水平的企业才能在这种劳动力价值水平上盈利。相反,如果劳动力供求不平衡,第一种情况是供过于求,劳动力的价格将低于其所预期创造的价值的水平,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整个部门或社会才存在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的分别,也即存在剥削。当然,在这种情况下,会使一些“正常平均”水平之下的企业也能盈利,但有些距离“正常平均”水平太远的企业仍然可能亏损,尽管它剥削了劳动力。第二情况是供不应求,自然不存在剥削,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力价格过高,只会使那些生产率大大高于平均水平的企业盈利。
经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容易得了一个结论:对剩余的剥削是与市场结构相联系的。不过,我们又要提出一个新问题:在不存在对劳动力剥削的情况下,是否存在剩余呢?如果存在,它又是什么性质或者从何而来呢?我们先提出这个问题,留待后面作解答。
5、“微观宏观结合分析”所隐含的前提是一种非均衡的市场结构,采用的是动态分析方法。在第3节中,竞争和技术进步是导致市场结构不平衡的原因,一个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其他企业纷纷跟进,最后,这种技术成为一个部门的常规技术,在整个过程中,并不存在一个“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工作日的变化或劳动强度、劳动熟练程度的变化同样如此。当然,工作日一般是缩短的,“劳动强度”一般来说是趋于下降的,劳动熟练程度则是趋于提高的。这样,基于产品成本差异的市场竞争也使供求处于不均衡状态中。同时,技术进步提高了劳动生产力,也会使劳动力的供求产生不均衡。只有当一个部门或全社会都使用新技术之后,新技术成为常规技术的时候,才出现“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而“劳动的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也差别不大,于是,有可能形成一种均衡的市场结构,我们也可能依据价值定义的方法来衡量商品的价值。这时,各企业差别不大,整个部门或社会不存在剩余价值。如果个别企业又采用更先进的技术,而且它生产的商品产量没有达到打破市场形成的均衡的条件下,它就只对市场系统产生“微扰”作用,这个企业是可能获得剩余价值的。而实际上,在竞争的市场中,这种“微扰”作用总会放大,打破市场的均衡,因为该企业的成本低,能以更低的价格销售产品,迅速扩大市场份额,使同类产品出现供大于求,一些仍采用传统技术、成本高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就会卖不出去。只有当这种更先进的新技术又迅速扩散并最终被大多数企业所采用时,这种更先进的新技术又会决定一个新水平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并成为决定价值的基轴,而剩余价值也迅速消失。
在传统的经济中,技术进步慢,“社会正常生产条件”比较接近于现实,但在知识经济条件下,技术进步加快,实际上,一种新技术还没有被推广到成为“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以前,另一种更新的技术往往就出现了,这决定了市场结构的不均衡成为常态,也可以说,市场永远处于不均衡状态中。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社会生产不存在以“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为基础的价值基轴,或者说,价值的标准模糊化和虚拟化了,具有更多的认识和预测的成份,所以,我提出“预期价值”。对于个别企业来说,它也是根据自己的生产条件和市场条件来认识和预测其“个别价值”,同样具有“预期价值”的性质。相应地,预期价值也可分为有“社会预期价值”和“个别预期价值”。
当个别预期价值低于社会预期价值时,企业将获得预期剩余价值。于是,我们说现代商品生产是预期剩余价值的生产,它主要是技术进步所推动的。
6、阶级剥削还是个别剥削。如果我们从微观上肯定马克思的剩余价值论,那么,从宏观上,从一个部门或整个社会来说,就不是一般的利润率平均化,而是利润的零化。其社会意义上的结论就是,工人可能仅受个别资本家的剥削,而不受他所属的部门的资本家的剥削,不受全体资本家的剥削。也说是说,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存在个别工人和个别资本家对立,而不存在整个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对立。当然,如前所述,这是假定是以充分竞争和“市场均衡”为前提的。严格来说,这个条件是不存在,但是,在现代国家的管理之下,包括反垄断、对劳工的保护和工会加强等因素,使得充分竞争和“市场均衡”(特别是劳动力的供求均衡)接近于现实,因此,现代社会的阶级剥削是弱化的。其实,这个结论从直观上来说也是好理解的:人们劳动的时间、强度和复杂程度都没有增加,但获得的物质生活水平却越来越高,怎么好简单地说受到剥削呢?这同样多的劳动生产出越来越多的产品的真正来源是创造性劳动所推动的知识或技术的积累。这意味着,即使有剥削,也主要是对创造性劳动的剥削。下面将进一步来考虑这个问题。
二、资本积累:剩余价值的积累还是知识的积累
这个矛盾与剩余价值中的矛盾是相联系的。
1、关于价值积累与知识积累。如果整个部门或整个社会没有剩余价值,那么,社会扩大再生产就不可能。但是,在资本周转中对固定资本的分析时,又隐含着一种即使不考虑剩余价值的积累情况下的资本积累的可能性。因为,当固定资本的一部分一部分价值一次一次转入W′中去,随W′的流通转化为G′的一部分,随着这种独特的流通的进行,一笔笔货币要以折旧基金的形式贮存起来,一直到它的物质形态全部损耗需要更新的时候,才重新投入流通,购买(新的)劳动资料。在这里,固定资本磨损分为有形磨损和无形磨损两种。有形磨损又称实物磨损;无形磨损又称精神磨损,包括:a.技术进步,机器的价值下降;b.技术进步,相同的机器效率提高。这就是说,与无形磨损相对应,应该有一个无形的积累存在,这被称之为内涵意义上的扩大再生产,它是由技术进步引起的,是知识的积累。
2、真正的矛盾。当然,我们应该明确,我们说整个部门或整个社会没有剩余价值,扩大再生产就不可能存在,指的只是价值形态上的扩大再生产不可能,而并非实物形态上的扩大再生产不可能。而在实物形态上资本的积累和扩大再生产是可能的。此外,我们还应该搞清楚,个别企业价值形态上的扩大再生产也是可能的。所以,真正的矛盾是,整个部门或整个社会没有剩余价值,不存在扩大再生产是符合现实的吗?初看起来,似乎是不符合的,因为,随着人类的发展,经济世界的商品量和价值量似乎都是迅速增加的。但实际上并非如此。
3、不变价格。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的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量。由这个命题实际上可得到一个推论:不同时代人类生产所创造的价值量的多少仅与人类所花的总的劳动时间有关,而与其他因素,如技术水平、劳动强度等无关。因为,不管是什么时代,不管各个时代的技术水平和劳动强度等如何不同,每个时代都会在自己当下的“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基础上来衡量自己那个时代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所以,只要社会总的劳动时间相同,那么这两个时代所创造的价值量就是相同的(尽管劳动生产率和商品量等不相同)。
其实,我们不难发现,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国家对劳动者的日益严格的保护(限制童工,八小时工作制甚至更短,越来越多的节假日等),如果不考虑人口增长因素,那么,社会劳动的总量是不断减小的,因此,价值形态上的资本积累并非我们直观的那样是越来越大,很可能是不明显。举个简单的例子,石器时代的人们打造一件精制的石器与我们这个时代的人们生产一台现代机器所花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可能没有什么差别,因此,两者所包含的价值量也就差别不大,但如果按所谓“不变价”来计算,则是天壤之别!也就是说,平时我们习惯讲的“资本积累或价值积累”实际上是不变价的扩大。从石器到现代机器所发生的积累本质上是知识的积累的结果!这个积累是创造性劳动成果的积累。
对于知识的积累来说,再生产的条件就不一定表现在总价值的增加上,而主要是内涵意义的。如简单再生产,就不是表现为Ⅰ(V+m)=ⅡC,而是ⅠΔC=ⅡΔC。因为,由于技术进步,第一部类使用同样多的资源能生产更多的生产资料,其中,只需要价值量更少的ⅠC1就能满足本部门的需要,多出的ⅠΔC则用来与第二部类相交换。即有ⅠC=Ⅰ(C1+ΔC)。同样,第二部门也有ⅡC=Ⅱ(C2+ΔC)。实际上,两大部类用来交换的部分ΔC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折旧,另一部分是技术进步所增加的。当然,我们可能是以不变价格来计量的,因此,可以说存在“价格膨胀”。
一
今天我们常常遇到这样的判断——马克思实现了某种本体论革命。但是这个判断已经蕴含了一个前提,即从本体论的视角进行马克思哲学理解。其实,从逻辑的先后顺序上看,是海德格尔创造了或者说实现了本体论革命,而不是马克思:海德格尔颠覆了本体论,并在新的意义重建了本体论。这种重建是在对传统形而上学做了深刻的反思之后进行的一次哲学革命,是哲学史上重要的里程碑。海德格尔的这种创造一方面是对传统本体论哲学的一次大决裂,同时在另一方面,由于他采取的不是完全拒斥和抛弃的态度,而是内核重建的新本体论态度,这也是对西方本体论哲学生命的给养和拯救,实现了广义上的本体论的延续,开始了一条具有现代特色的本体论道路。
应该说,任何一位哲学家,必是要面对先行的哲学家的思想,通晓其历史,针对现实的生活而做出批判的。他所处的生活世界不仅包括现实的人和社会的物质活动,也包括传承下来的思想所构成的思想世界(也就是如波普尔所说的世界Ⅲ)。当哲学家面对“思想”的“现实生活世界”时,它由以进行的批判是在两个方面的因素下成为可能的,一是哲学家的个人思想旨趣,一是思想得以表述出来的概念框架。以往我们常常在思想本身与现实生活世界的二元关系中去理解哲学,仿佛关切到现实的思想与表现的形式都是历史的必然产物,而在肯定之余,忽视了思想对表现形式(概念框架)的选择性和依赖性。而这个概念框架,与哲学家所处的学术传统、文化传统都有极其密切的关系,甚至包括个人在表述方式上的兴趣侧重。所以,我们应该给予它选择以足够的理性重视,使对哲学的认识进入到“思想—概念框架—现实批判”的三元环节的理解生态中去。
以海德格尔为代表的一部分现代西方哲学家,对传统哲学的思想批判聚焦于本体论,对“贯穿”于西方哲学两千年的“本体”概念进行了解构与重释。但是,这里需要我们注意的是,从古希腊哲学流衍至近代哲学并进而“延续”到现代哲学的本体论哲学,不是一个先验的事实,它毋宁说是包括海德格尔在内的一批现代西方哲学家“选择”和“创造”的结果。哲学家对现实的关注在形式上必要以哲学的批判来实现、来表达,这种批判不是凭空而来的,而是“建立在通晓思维的历史和成就的基础上”,以今日之时代精神的把握去反思昔日之哲学的。由于任一种哲学思想必在一种概念框架上得以构建,甚至概念框架本身也是一种历史的构建,那么,作为批判者的后来的哲学,无论在思想上还是在概念框架上,必是继承与批判、肯定与拒斥交织相成的。对于概念框架,表现为批判、拒斥它的某一些方面,而在另一些方面则表现为一种继承。这种在形式上的拒斥和继承是与哲学家所接受的传统以及个人旨趣密切相关的,并且,在思想未在其上建立之前,抽象地谈论框架形式的优劣对错是毫无意义的。然而,这恰恰也是最为复杂的,因为思想的建立和概念框架的形成是一而二、二而一的过程,对哲学概念框架做出某种的理解或指认之后,它在一定程度上就好像一种“先验的结构”了。语言创造了世界,我们生活在语言之中,就是这个层面的解释。我们往往刻意地突显了二者在时间上同时生成的整体性,因而不予区分对待,而忽视了其在逻辑构建上的张力结构。
二
再来看看马克思的哲学。今天对马克思哲学的本体论思考态度,无论是拒斥还是赞同,是赞同这一种还是主张那一种,都是在各自视角下的“整体”合理性,而不是在“概念框架之间”有意识地保持张力性的对话。这一点类似于传统理解将整部哲学史进程划分成唯物唯心的斗争史,在一种既定的框架内去追溯和塑造历史,并安居在这个整体之下,这种弊病在今天很大程度上已经突显出来。相应地,就本文讨论的话题,我们应该将马克思哲学的本体论理解放入一种较宽松的视野中去,不要将理解变作一种本体论“指认”,在哲学和它的本体论理解之间,加入对“概念框架”的适度呈现,不要将这个存在着的理解框架放在反思之外。
略览马克思的哲学文本,并未有对本体论做出系统的论述,这说明至少就思想表现的“形式”上,扬弃、改造本体论不在他的视野之中。也就是说,马克思在面对传统哲学而进行反思与批判的时候,在创造他的新哲学的时候,为他的新哲学寻找概念框架的时候,并未以本体论作为切入点,作为思考的主线来展开。个人的学术传统甚至兴趣偏好使得一个哲学家在概念框架选择方面的可能性空间很大,所以我们毫无必要将其完全“归约”到本体论哲学的谱系中去,进行本体论框架选择的主观确认,甚至在马克思创造他的哲学之前就先知般地肯定这种框架的必然性,突显其积极意义。
从物质本体论向实践本体论、社会存在本体论等新本体论理解的转变,诚然是对马克思哲学深化理解的结果,但毋庸讳言,它仍是诸多理解视角的一种,这里内涵了西方哲学对本体论理解上的变革,没有后者的启示借鉴,马克思哲学本体论理解是不会成立的。甚至单单就“物质本体论”这个称谓,一定程度上都是现代西方本体论哲学框架下思考的产物。因为它指称的是对马克思哲学的一种理解,一种以“物质”为阐释起点的理论构建,将这种构建称之为“物质本体论”的几乎不是坚持这种构建的人,更多的恰恰是它的反对者,物质本体论是一个被批判的对象的名称。这样,一方面将原来的马克思哲学构建斥为传统本体论思维方式的产物,又在另一方面,通过“本体论”的关联,“抛引”出现代意义上的马克思哲学本体论理解。所以,连“物质本体论”在一开始也都内涵了对本体论的确认,使讨论不是在“为什么是本体论”而是在“为什么是这样一种本体论”的层面上进行开来,将对马克思哲学的思考导引至“它究竟是那一种本体论”的方向去了。
这种倾向与马克思哲学的被模式化的历史有关,与我们对西方哲学的理解态度的转变有关,前者要求我们对传统理解进行批判,后者驱使我们在积极寻求可资借鉴的思想。我们应该赞成基于视角切换的理解,实现马克思哲学与现代西方哲学实现融通,但无论如何不是受一种基础统摄主义情结的驱动,陷入非此即彼的简单切换,针对马克思哲学进行某种本体论的“确证”。
马克思哲学本体论理解是一种现代本体论哲学概念框架下的理解。它以被创新了的本体论视角对马克思哲学加以审视,以“哲学史”上“传承”下来的独特话语加以构建。对于长期以来马克思哲学的僵化理解状况,本体论概念框架本身的相对陌生性和疏离性的确为理解视角的转换创造了相当的空间。传统模式化理解使马克思哲学的某些具体论断成为可以随处套用的万能公式,失却了哲学特有的反思性和批判性,自身的概念框架由于僵化的教条磨灭了其思想上的深刻性。在这种教条语录的模式所带来的“理解疲劳”,使马克思哲学的现实性和批判性,不是被充分、准确地突显,而是被埋没,所有的“重申”仿佛只是在原概念框架之结点的“重新描画”,这种重描的工作由于对结点的相对不敏感而成为“被突显的无”,大大降低了深刻的现实意义。基于原本框架的理解道路仿佛走不通,而在另外一个方面,现代西方本体论哲学在思想上对传统哲学有着深刻的反思和批判,对现实有着深切的关注和思考,它的思想成果对马克思哲学的重新理解起到了相当积极的促进作用。这就是马克思哲学本体论理解的最初契机,是一种概念框架上的视角切换的合理依据。
我们的确应该更加关注哲学间的通约性,但如果超越概念框架的相对独立性,去实现相互的理解,表面上看似绕过概念框架的层面,其实恰恰在概念框架层面上做出了独断,将一种概念框架纳入到另一种,必将造成理解上的新的误导。通过上面的分析,对于当下的马克思哲学本体论理解可以借鉴的是:首先,我们并不要突显马克思哲学和现代西方本体论哲学的绝对差异,而是要明确这是由两种不同概念框架构建起来的哲学思想,它们不在概念框架的层面上一致,不在此处呈现“同质”的“像”。不要以其中的一个化约另外一个,因为恰恰是概念框架的差异体现了它们各自哲学的传统延承和致思特点。
三
我们要积极实现是各自内在思想的相互通约,共同实现对话与交流,对现实的生活世界给予更多的关注,进行深刻的反思和批判,而不是语言表述的切换。然而,接下来的问题可能是,当下的马克思哲学本体论研究不正是在实现两种哲学的通约么?如果是的话,突显概念框架,指出其中存在的“对概念框架的僭越”意义何在呢?我的看法是,从一种事后表征的意义上说,这种概念框架的确达到了一种通约和对话,但就对话的“当事者”而言,则不同程度上形成了一种概念框架的僭越。历史上,马克思哲学与现代西方哲学二者的关系经历了一个比较曲折的过程。在过去相当漫长的一段时期,现代西方哲学作为资产阶级思想一直被批判和拒斥,这是一种将现代西方哲学纳入马克思唯物主义概念框架的思想,这是一种否定性的对他者的批判。与此不同的是,今天将马克思哲学纳入本体论框架的理解,则是一种对肯定性的自我理解的探索。但无论如何,它们都是无视概念框架的差别性去理解哲学。
今天马克思哲学基础研究的部分现状是,视角的切换发展成了对马克思哲学进行本体论确证的“矫枉过正”。由于当下马克思哲学研究的这种强烈的构建情结,我们将看到,即便在现代本体论框架内部的研究前景仍旧很不明朗。以“本体”去“切合”马克思哲学,由于对马克思哲学的理解背景和关注侧面不同,这个引入的概念框架必将得出不同的理解结果,陷入新的本体论之争。值得注意的是,在这里,“本体论之争”已经不单单是一个描述,指出这是一场关于“马克思哲学是何种本体论”的争论,而更是一个判断,是指争论陷入了“本体论”之辙。为了澄清概念上的含混,我们可以区分为两种本体论。一种是旧的传统形而上学所蕴含的那种本体论及其思维方式,它追求超验、永恒和绝对,且具有统摄整体的作用,是被理解对象的核心、基础和实质。这种本体论,是包括马克思哲学和现代西方哲学在内都予以拒斥批判的。另一种是由现代西方本体论哲学及其思维方式,它反对追求超验,反对实体性思维,是通过对哲学史的反思,在批判旧本体论哲学基础上加以构建的。前一种是传统本体论理解,后者是现代本体论理解。马克思哲学理解由于与现代西方哲学有许多一致的哲学关怀,因而在现代本体论哲学视角下进行自我审视必会产生许多启发的精当之处。然而,当第一个声音将马克思哲学的传统模式理解定位为物质本体论,并对本体论本身给予一种批判的宽容,指出马克思哲学是另一种本体论时,已经在概念框架切换的同时,进一步将马克思哲学的理解变成一种理解的结果,在新视角引入的同时,进一步将问题的对话交流变成对某种“实质”的确认。这种马克思哲学理解发生了过度的超越,它非反思地将理解的问题变成“是何种本体论”的讨论问题,许多思考都从这里作为起点。于是,诸如“实践”、“社会存在”、“历史”或者“生存”等本体论主张先后被提出,形成一种在现代西方哲学本体论概念框架上对马克思哲学进行二级框架的构建和理解。马克思的哲学从过去的“传统哲学”,而今转而又变成了一种“现代西方本体论哲学”,成为一种自我遮蔽的自我解蔽。这种本体论的确证,使思考围绕如何最“深切”最“真实”地把握马克思哲学开展起来。而不易觉察的是,对马克思哲学的重新理解,使马克思哲学一方面作为一种哲学,一种反思批判精神而存在,另外又俨然被置于被认知的“对象”,变成了一个二阶的“自然物”,使理解变成它自己的反面,成为一种“高级”的传统本体论哲学了。这是无论马克思哲学还是现代西方哲学都拒斥的,然而,由于它的这种“二阶性”,并随着现代本体论理解的合理化和突显,使得这种运思方式极为隐蔽且不易加以批判。传统和现代本体论的理解混淆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当下许多针对本体论理解的指责,在已经形成范式的“究竟是那一种本体论”的争论之中,诸如“为什么是本体论”的这些指责往往被反指责为没有看到现代本体论理解的现实意义。于是,恰恰这个现代本体论理解下深藏着的二阶的传统本体论的运思方式被的保护带保卫下来了。
JournalofYunnanFinance&EconomicsUniversityVol22,No6这是一种隐蔽的传统本体论思维方式的复归,它从来没有远离我们,只不过以往本体论断言的对象是世界本身,而现在的对象是马克思哲学。马克思哲学本身的哲学性,和它作为认知对象的对象性,交织在一起。正如两种本体论理解交织在一起一样,它将“本体的视角”变成“本体的确证”,变成高级而不自知的传统本体论范式。它将问题的“前提的批判”变成对马克思哲学理解的“基础的发掘”,仿佛只有确证了一个合理的恰切的本体,才能理解马克思哲学的内涵,才能构建出真实准确的现代形态。事情绝非简单,我们已经看到,本体论不仅勾连着至少两大哲学概念框架,且还涉及马克思哲学内部对其思想构建的不同理解传统,着眼点的不同、理论框架的背景的不同,都使本体论确证变得十分困难。哲学的理解如同历史上对世界进行本体确证一样,在各自的合理性肯定的基础上各说各话,造成思想的混乱,智力资源的浪费,唯可在事后思索的表征思维中获得积极意义。不容乐观的是,当下的本体确证工作将是一个无止境的努力,它基于一种统摄主义和狭隘的构建情结,认为马克思哲学唯有在这种合理的本体上和由之而形成的框架上方可被真实突显自身意义。这种本体论研究进入到了一种集体的无意识,每一次的努力都想将本体确证下来,去完成对马克思哲学的时代性构建,去“实现哲学”,推进哲学的现实化。但是,恰恰确证在一开始就在各种道路上相互拒斥,各自申诉合理性的话语变成一种“独白式的对话”“封闭式的交流”,使基础理论在一开始播下了注定争论不休种子,停留在自我的小圈子里循环申辩。
于是,无意识地形成了一种准经院哲学,陷入“真正的事情还没有做”的自我悖论。它以深切关怀现实的初衷,反而将哲学理解变得经院化,二者交织在一起,不易厘清,更无谈进行准确地批判。每一种本体论观点都以自我的合理性去批判对方的“不合理性”,必将造成马克思哲学的本体论哲学构建困境,陷入新一轮超越概念框架的误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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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思想史上来看,在马克思哲学变革之前,存在着两种与马克思哲学直接相关的唯物主义:一是法国的唯物主义,一是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马克思哲学变革,从唯物主义的规定性来看,就是如何超越这两种唯物主义的问题。
对于法国唯物主义,过去关注较多的是其物质本体论层面,即世界的物质规定性以及这种规定性对意识的刺激所引起的反映。对于这种唯物主义,黑格尔曾进行了深刻的批判。首先从感性确定性的层面来看,这种起源论式的唯物主义是一种直观的认识,而这种直观认识的本质规定恰恰不是其直观性,而是共相。因此,当我们认为对一棵树的认识来自于这棵树对我们的刺激时,我们并不能真正地获得对外部存在物的知识,因为如果没有树的概念,对于我们来说无法将树与其他的东西区别开来。其次从知觉思维来看,这种唯物主义恰恰也是需要扬弃的,因为知觉的本质规定性并不在于人对外部存在物的反映,而在于知性的理性规定,或者说理性构成了反映的本质规定。黑格尔通过从感性到知觉、知性再到自我意识,在我看来,倒是揭示出这样的问题:即传统的唯心主义(前黑格尔式唯心主义)构成了传统唯物主义的对立面,而且这种唯心主义在一定意义上构成了传统唯物主义的“真理”。“如果无思想的意识表示观察和经验是真理的源泉,那么它这种说法很可能造成一种印象,仿佛这是说只有视听味嗅触是真理的源泉;其实在它匆忙地推崇视听味嗅的时候,忘记了说明同样本质的一件事实,即当它感觉的时候,它已经在为它自己而规定这个感觉对象了。”(P163)在传统研究中认为是对立的地方,黑格尔看到的恰恰是统一,这个统一的最高形式就是绝对观念。这才是黑格尔哲学从自我意识之后才进行长篇论述的意图所在。在这个意义上,仅仅恢复法国机械唯物主义的物质起源本体论来反对黑格尔式的唯心主义,我认为是行不通的。马克思要想超越黑格尔哲学,就必须超越机械唯物主义问题域。
从马克思早期思想发展的过程来看,马克思对法国唯物主义的关注也并不在于其本体论层面。马克思对唯物主义的接受,源自于《莱茵报》时期的理论与实践,以及同时期对历史学的研究。《莱茵报》时期遇到的理性与利益、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关系问题,使他脑海中的青年黑格尔思想受到冲击,而这时对历史学的研究使马克思坚信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而不是相反,由此他才接受了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颠倒原则,肯定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这一思想。这是马克思转向唯物主义的起点。但紧接着的问题是,如果市民社会决定国家,那么怎样批判市民社会,就构成了马克思思想的核心问题。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必须在这一点能够发挥作用,才能真正地得到马克思的认可。可见,马克思关注的并不是世界起源意义上的唯物主义问题,而是如何面对社会历史生活进行唯物主义批判的问题。
从这个线索中我们才能看到马克思为什么从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链接到了法国唯物主义。费尔巴哈对黑格尔唯心主义的批判,通过一种颠倒原则将理论的原点定位在“人”上,这种“人”是超越了“精神”与“肉体”的二元对立的人。回到生活中,费尔巴哈则是从人本学的类本质及其异化逻辑来建构自己理论的批判意味,即现实的市民社会是人的类本质的异化,对这种异化的扬弃才能真实地回到人本身。这种唯物主义,从逻辑思路上来看,与黑格尔是一致的,人的类本质异化及其复归与绝对精神的异化与复归是同一个过程,不同的是,费尔巴哈的“人”只是黑格尔哲学中一个重要环节的中断,并将这个环节独立出来加以放大的结果。在这个意义上,费尔巴哈是无法驳倒黑格尔的。正是在这里,法国机械唯物主义从反映而来的理论,反而具有了“直接的”现实批判性。在《神圣家族》中,马克思援引了爱尔维修的理论,其实这也是法国唯物主义在面对社会历史时较为普遍的想法。按照爱尔维修的唯物主义观点,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善恶来自于社会环境的影响,人之所以犯罪是因为社会环境造成的。因此,人性的提升首先就要改造这个社会。回到马克思的语境中就是,国家理性之所以成为私利的工具,并不是由于抽象的理性出了问题,而是当下现实的结果。这与他批判市民社会是一致的。在这里,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人本学与法国的唯物主义都可以批判市民社会,但两者的指向存在着很大的区别:费尔巴哈的人本学更强调于人性的回归与获得,而法国的唯物主义更强调对现实世界的革命。但从法国唯物主义来看,批判现实的前提何以获得?这与费尔巴哈批判市民社会的抽象的“人”何以获得实际上是同一个问题。在这个意义上,对费尔巴哈的批判与对法国机械唯物主义的批判具有了相同的意蕴,理解了这一点,就可以理解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在第一条批判了费尔巴哈之后,第二条批判了认识论意义上的直观原则,在第三条中接着揭示了法国机械唯物主义的“二律背反”。如果人的罪恶是由环境造成的,那么改变人的恶性首先在于改变环境,“这种学说忘记了:环境正是由人来改变的,而教育者本人一定是受教育的”。(P59)因此改造社会环境的理性何以获得就成为一个问题,这是一种逻辑的循环。从这里可以看出,法国唯物主义与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在马克思那里之所以具有同质性,就在于两者在面对社会历史时,具有相同的理论视域。而这样一种理论视域与黑格尔式的唯心主义历史观并没有什么区别。这才是马克思的唯物主义需要解决的深层问题。马克思只有解决了这个问题,才能真正解决黑格尔的问题。可以说,马克思对传统唯物主义的超越,与他对黑格尔哲学的超越,是一而二、二而一的过程。因此,不加批判地用传统唯物主义的物质本体论来嫁接黑格尔的辩证法,是理论上的误解。
这实际上告诉我们,马克思对传统唯物主义的超越,并不在于一种物质本体论层面的重新强调,而首要在于对社会历史生活的理解。在物质本体论的层面,传统唯物主义已经具有了辩证法的内容,如在费尔巴哈的著作中我们就可以读到。因此新的超越必须是社会历史观领域的超越。在历史观层面,旧唯物主义与黑格尔唯心主义具有同质性,他们都从抽象的原则来理解历史,将鲜活的历史过程变成了历史编纂学的材料。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对旧唯物主义的超越,同时也就是对旧唯心主义的超越,指向了对社会历史的理解。
二、回到历史本身
从任何一种理论出发来面对社会历史生活时,社会历史生活总是处于特定理论视域中,因此“前见”总是难以避免的。当旧的唯物主义强调认识总是对外部对象的直观反映时,这种唯物主义就处于矛盾着的二重性之中。首先从直观反映的层面来看,外部对象总是作为现成性的事实而存在,对这种现成性事实的认识,正如培根“四假相”所说的,要消除的正是任何个人的“前见”,力图达到对事实的纯客观反映,这种现成性的思维与自然科学中的实证性思维遥相呼应。在这种思维中,自然与历史都是现成存在的事实。虽然与以前的唯物主义相比,费尔巴哈不仅把对象看作是现成的存在,而且看作是感性的存在,但这种感性是直观的感性.在直观中,现成的存在是永远不变的,当费尔巴哈把人看作是以“爱”为价值取向的人时,这种感性的存在就是现成存在的彼岸世界,形成了“自然”与“历史”的对立,“自然”是现成存在的东西,而“历史”则是奠基于人性的东西,它与现成性的实在自然界没有任何关系,这构成了矛盾二重性的第二个方面。正是这第二个方面,形成了面对历史的历史哲学,这种历史哲学在黑格尔之后成为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批判的“历史编纂学”。
以费尔巴哈为代表的旧唯物主义的历史直观性,受到了马克思的批判:“他没有看到,他周围的感性世界决不是某种开天辟地以来就直接存在的、始终如一的东西,而是工业和社会状况的产物,是历史的产物”,“先于人类历史而存在的那个自然界,不是费尔巴哈生活其中的自然界;这是除去在澳洲新出现的一些珊瑚岛以外今天在任何地方都不再存在的、因而对于费尔巴哈来说也是不存在的自然界”。(P76、77)因此,任何“自然”与“历史”的对立,在社会历史进程中,特别是在工业化进程中,根本就是一个虚假的问题。马克思对以费尔巴哈为代表的旧唯物主义批评涉及以下问题:第一,旧唯物主义的根本问题并不在于纯本体论或认识论层面,而主要存在于社会历史观,他们的直观性错误在于对社会历史生活过程的无视或误解。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指出:“当费尔巴哈是一个唯物主义者的时候,历史在他的视野之外;当他去探讨历史的时候,他不是一个唯物主义者。在他那里,唯物主义和历史是彼此完全脱离的”。(P78)第二,要真实地透视旧唯物主义的问题,首先就在揭示理论与社会历史生活之间的关系问题,就是要回到历史本身来对理论进行定位。在这个意义上,有没有“前见”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如何在社会历史生活中透视这种“前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既回到历史本身,又回到理论本身。这构成了马克思破除历史编纂学,回到历史本身的方法论前提。面对这种历史编纂学,马克思指出真实的历史并不只是理性思维的结果,而是由现实的人的现实活动建构起来的。“它的前提是人,但不是处在某种虚幻的离群索居和固定不变状态中的人,而是处在现实的、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发展过程中的人。只要描绘出这个能动的生活过程,历史就不再像那些本身还是抽象的经验论者所认为的那样,是一些僵死的事实的汇集,也不再像唯心主义者所认为的那样,是想象的主体的想象活动。”(P73)从马克思的这一描述中可以看出,作为能动的生活过程的历史:首先是现实的人在实践活动中建构的结果,对历史的考察就是要分析这种建构性的过程,而不是对现成物进行事实的汇集或想像的抽象。真实的唯物主义必须是对真实生活过程的描述与说明,“只要这样按照事物的真实面目及其产生情况来理解事物,任何深奥的哲学问题……都可以十分简单地归结为某种经验的事实”。(P76)其次,现实的个人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创造着历史的。费尔巴哈也将“现实的个人”作为面对历史的起点,但“现实的个人”在他那里变成了一种形而上的规定,缺失的正是现实的社会关系。实践也不是康德、费希特意义上的道德实践,而是现实社会关系下的物质实践,并总是遇到特定的前提条件,而这种特定的条件又是前人实践的结果,在这个意义上历史是在时间传承关系中建构出来的。人们创造历史又处于结构性的关系中,这种结构性的关系不仅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而且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实践是一定社会关系条件下的实践,是特定历史时空中的动态性过程,是现实的人进行具体而现实的活动。这种意义上的实践不再是传统本体论意义上的实践,从本体论意义上对实践的重新理解,就是再次将历史凝固化了。因此,社会存在这个概念并不是要素的集合体,也不是精神的外在结果,社会存在是一种历史关系的建构,这与海德格尔对存在的思考有着根本的区别。只是在这个基础上,马克思指出,我们才遇到意识问题。这里,我们需要做一个区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每个人似乎都是先有意识,然后才有对世界的认识,在这里似乎是先验的理性规划着我们对世界的理解。但马克思要追问的是,这种先验的理性何以产生?当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是从感性确定性直接推论到共相的优先性时,黑格尔实际上就承认了人的存在首先就是理性的,当他把这一点当作自然的事实来接受时,黑格尔就直接站到了现代社会的立场上。而在马克思那里,他要揭示的是这种理性何以在社会实践中产生出来。由此,马克思对哲学理论有了新的理解:在青年马克思那里,哲学就是黑格尔意义上的纯理性批判,在这种界定中,有一个不言自明的前提,即哲学是超历史的、能够评判一切的尺度,这正是黑格尔对哲学的解释。而在马克思的新视域中,哲学的超历史性被解构了,我们需要做的正是对哲学的透视,在哲学与现实生活之间实现互文性解释,这是超越历史编纂学的重要前提。因此对历史过程的理解,首先就在于对过去的理性意识的悬置。只有通过这种悬置,我们才能真实地理解意识在现实历史中的定位。因此历史的真实过程与意识内的历史过程存在着差别,但意识又总是历史活动中的意识,在这个意义上,历史实践活动又可以转换为意识活动的对象,使意识成为对人与历史活动之间关系的思考,使客观的历史过程变成自觉的历史活动过程,使客观的关系变成“为我关系”。从这里,才能生发出批判历史的张力。
因此,唯物主义在马克思这里具有了新的含义:唯物主义不是对历史加以现成性的收集,也不是对历史进行实证性的分解,更不是对历史进行主观的抽象,而是真实地回到历史本身。在这个回归过程中,唯物主义抓住的不再是现成性的事实,而是历史的流动性过程,唯物主义也就从抽象的、对面式的“看”变成了具体而历史的“思”,是卷入到历史过程中但又从这种卷入中的抽身变成了分析问题的方法。在这里,不再有任何教义性的唯物主义,有的是对自身进行反思并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的唯物主义,这种理论的发展才不会陷入到相对主义的泥淖之中。正是在这个过程中,历史本身成为辩证的,唯物主义也就是辩证法,唯物主义与辩证法才能是同一个东西。可以说,只有当马克思同时超越了黑格尔与费尔巴哈时,马克思才能真实地获得自己的唯物主义。
三、批判的唯物主义
从社会批判的理论来看,存在着两种批判模式:一种是伦理道德式的批判,一种是来自于社会历史本身的批判。在前一种批判模式中,有着其自身的演变逻辑。它先设定一个绝对的前提,将全部社会生活置于这个前提之下加以考察。在理论谱系上,这种批判是启蒙理论的产物,启蒙理论将理性作为一切审判的原则。但绝对的原则总是要通过具体的个人才能体现出来,如是在面对社会生活时,或者是绝对原则对现实生活进行一种完全否定性的批判,陷入到自身的空洞性中,或者是陷入到个人伦理批判之中,而当陷入到个人伦理批判时,原来那个绝对原则也就失去了先前具有的效准,个体自身的伦理判断变成了一切的效准,最后的结果是走向怀疑一切,否定一切的相对主义。因此,绝对主义与虚无主义构成了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这种具有形而上意味的批判理论与马克思哲学中真实的批判意蕴完全不同。形而上学的批判总是要寻求一个最终的本质,不管这种本质是采取最高存在者的方式,还是以存在的方式,这种本质总是无处不在而又发挥着终极作用的。当用这种本质来批判历史生活时,马克思哲学的批判就变成了一种伦理道德式的批判,当这种伦理道德式的批判变成一种固定的模式时,任何批判就变成了一种固定模式的重演,激进的批判都变成了现存意识形态的共谋。巴特关于语言的一段论述深刻地揭示了这一点:“处于权势状态的语言(在权力的庇护之下被生产和传播的语言),顺理成章地成为一种重复的语言;语言的一切社会公共机构均是重复的机器:学校,体育运动,广告,大众作品,歌曲,新闻,都不止地重复着同样的结构,同样的意义,且通常是同样的辞语:陈规旧套是一政治事实,是意识形态的主要形象”。(P51-52)从这里我们就可以理解,在当代资本主义社会中,为什么每一次激进的批判,都变成了强化资本主义制度的一个契机。
Abstract:Thegeneralequilibriumtheoryisnotthepatentofwesterneconomics.Beforewalras,Marxhadexpoundedtherelationbetweengeneralequilibriumandparetooptimum,thenatureofexistenceandstabilityofgeneralequilibriumminutely,andputforwardsystematicalgeneralequilibriumtheorythereby.AlthouthMarxiangeneralequilibriumtheoryhasnotobtainedastrictform,itisdeeperthanthewesterngeneralequilibriumincontent.
Keywords:Generalequilibrium;Lawofvalue;Freecopetition
在中外经济学界,一提起一般均衡理论,人们就会立即想到瓦尔拉斯体系和阿罗—德布鲁模型。这样,一般均衡理论似乎就成了西方经济学的专利。实际情况当然不是如此。在瓦尔拉斯之前,马克思就深入分析了人类社会特别是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源配置问题,对一般均衡与帕累托最优的关系、一般均衡的存在性、稳定性等问题,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论述,从而提出了比较系统的一般均衡理论。马克思的一般均衡理论虽然没有取得西方一般均衡理论那样“严密”的形式,但它的提出不仅比西方一般均衡理论要早,而且在思想上比西方一般均衡理论要深刻得多。
一、一般均衡与帕累托最优
在经济学中,均衡的严格意义是指经济主体行为的相互一致。在市场经济中,如果某种商品的供给和需求恰好相等,就说明卖者的销售行为和买者的购买行为相互一致,市场实现局部均衡。如果所有商品的供给和需求同时相等,就说明所有卖者的销售行为和所有卖者的购买行为相互一致,市场就达到一般均衡(1)。马克思十分重视一般均衡的重要性,认为它是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必要条件。他明确指出:“要想得到和各种不同的需要量相适应的产品量,就要付出各种不同的和一定数量的社会总劳动量。这种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决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形式,这是不言而喻的。”(2)可见,在马克思看来,社会总劳动量根据不同的社会需要量在不同产品生产之间按比例进行分配的问题,是任何社会任何时代都必需面对和解决的一个基本经济问题,所不同的只是,不同社会按比例分配社会总劳动的具体形式会有所不同。显然,如果社会总劳动量按不同产品的社会需要量进行了正确的分配,那么,各种产品的社会供应量和社会需要量就都相等,人们对所有产品的生产行为和消费行为就是严格一致的。因此,社会总劳动量按正确的比例在不同产品之间分配的状态,实际上就是一般均衡状态。
以上所述是一般均衡最一般的含义,它对任何社会都是适用的。在商品经济社会,一般均衡将采取某种特殊的形式。“在社会劳动的联系体现为个人劳动产品的私人交换的社会制度下,这种劳动按比例分配所借以实现的形式,正是这些产品的交换价值。”(3)这是因为,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劳动产品取得了商品的形式。一方面,由于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商品生产者都是独立地进行生产,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怎样生产,完全是个人的私事,劳动产品也归生产者自己占有和支配,因此,生产商品的劳动具有私人的性质,是私人劳动。“只有独立的互不依赖的私人劳动的产品,才作为商品互相对立。”(4)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分工,商品生产者又是互相联系和互相依赖的,私人劳动的总和形成了社会总劳动,因此,生产商品的劳动又具有社会的性质,是社会劳动。商品生产者私人劳动的这种社会性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生产者的私人劳动必须作为一定的有用劳动来满足一定的社会需要,从而证明它们是总劳动的一部分,是自然形成的社会分工体系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只有在每一种特殊的有用的私人劳动可以同任何一种有用的私人劳动相交换从而相等时,生产者的私人劳动才能满足生产者本人的多种需要。完全不同的劳动所以能够相等,只是因为它们的实际差别已被抽去,它们已被化为人类劳动力的耗费,作为抽象的人类劳动所具有的共同性质。”(5)私人劳动的这二重社会性质,前者反映为产品必须对别人有用,后者反映为产品必须具有共同的社会实体。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是矛盾的,这种矛盾表现在:作为私人劳动,生产纯属个人的私事,生产者可以自由支配生产,产品也归私人所有;作为社会劳动,他的生产不能离开社会来进行,他的产品必须满足社会的需要。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这一矛盾只能通过商品交换来解决。如果商品生产者能顺利地把商品卖出去,他所生产的商品的使用价值就可实现为社会的使用价值,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就得到解决。反之,如果商品卖不出去,那就说明,尽管他的商品是为社会生产的,但事实上社会并不需要,他的私人劳动得不到社会的承认,不能实现为社会劳动,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就不能得到解决。因此,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是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正是这个基本矛盾,使得支配资源配置的依社会需要量“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规律,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取得了价值规律的形式。
价值规律实际上表明了,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者的私人劳动实现为社会劳动的数量界限。因为价值规律首先是关于商品价值决定和实现的规律。而商品的价值决定和实现,实际上涉及两个层次的问题。第一个层次是单个商品价值量的决定和实现问题。马克思把商品的价值看作人类劳动的凝结,认为商品的价值量应该用它所包含的人类劳动的量来计量,后者可用劳动的持续时间来计量。但决定商品价值量的劳动时间,不是个别生产者生产商品实际耗费的劳动时间,而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6)这就是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第二个层次是某种商品价值量的决定和实现问题。在论述这个问题时,马克思提出了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他首先指出了提出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必要性。他写道:“说商品有使用价值,无非就是说能满足某种社会需要。当我们只是说到单个商品时,我们可以假定,存在着对这种特定商品的需要,——它的量已经包含在它的价格中,——而用不着进一步考察这个有待满足的需要的量。但是,只要一方面有了整个生产部门的产品,另一方面又有了社会需要,这个量就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了。因此,现在有必要考察一下这个社会需要的规模,即社会需要的量。”(7)这个“社会需要,即社会规模的使用价值,对于社会总劳动时间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来说,是有决定意义的。”(8)如果把一个部门生产的商品总量当作一个商品来看,它的价值就由该商品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来决定。而“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是指将社会所支配的总劳动量,按照对每种产品的特定数量的需要,按比例地分配给不同的生产部门。每个生产部门依此分配的劳动量,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才是社会必要劳动量。“只有当全部产品是按必要的比例进行生产时,它们才能卖出去。社会劳动时间可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这个数量界限,不过是整个价值规律进一步发展的表现,虽然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包含着另一种意义。为了满足社会需要,只有这样多的劳动时间是才必要的。在这里界限是通过使用价值表现出来的。社会在一定生产条件下,只能把它的总劳动时间中这样多的劳动时间用在这样一种产品上。”(9)如果用来生产某种商品的社会劳动数量,同要由这种产品来满足的特殊的社会需要的规模相比太大,那么这种商品生产上耗费的社会劳动量就有一部分得不到社会的承认,这个商品量在市场上实际实现的社会劳动量,就比它实际包含的社会劳动量小得多,这个商品量必然要低于它的市场价值出售,其中一部分甚至卖不出去。与此同时,如果用来生产某种商品的社会劳动量,同要由这种商品来满足的特殊的社会需要的规模相比太小,这些商品在市场上实际实现的社会劳动量,就比它们实际包含的社会劳动量大得多,这些商品必然要高于它们的市场价值出售,它们的一部分社会需要甚至不能得到满足。只有当生产所有商品的社会劳动量都是按社会需要量所决定的正确比例进行分配时,这些商品生产上耗费的社会劳动量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这些商品才能全部按市场价值出售。此时,所有商品的供给和需求恰好相等,市场处于一般均衡状态。当一般均衡实现时,资源的配置已经达到了这样一种程度,以致于不可能在不减少其他商品产出的情况下增加某种商品的产出。因此,一般均衡状态是帕累托最优的。
二、一般均衡的存在性
马克思在论述一般均衡的含义时,实际上提出了价值体系和均衡价格体系的概念。根据马克思的观点,价值是商品的内在属性,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一个商品的价值只有在交换过程中,通过与之相交换的另一个商品才能相对地表现出来。在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中,一个商品的价值是通过与之相交换的货币来表现的。因此,价格是商品内在价值的外在表现形式。商品的社会价值或市场价值,就其表现形式来看,也就是商品的市场价格。当各种商品的市场供给和市场需求恰好相等时,各种商品就按各自的市场价值出售,这样的一组市场价值,就是商品的价值体系。因为价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所以,各种商品按与各自的市场价值出售,实际上就是按与各自的市场价值相一致的市场价格出售。因为这样的一组市场价格保证了所有市场同时出清,所以,这组市场价格实际上就是均衡价格体系。
那么,这样的一组均衡价格在理论上是否存在呢?根据马克思的观点,价格是商品内在价值的外在表现,均衡价格是和价值相一致时的市场价格,各种商品的均衡价格是和各自的市场价值严格一致的。因此,均衡价格体系的存在性问题,实际上就是价值体系的存在性问题。而商品按价值出售意味着商品的供给和需求恰好相等,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如果供求一致,它们就不再发生作用,正因为如此,商品就按照自己的市场价值出售。”(10)“商品按照它们的价值来交换或出售时理所当然的,是商品平衡的自然规律。”(11)因此,价值体系的存在性问题,又可归结为各种商品供给和需求同时相等的可能性问题。在马克思看来,商品供给和需求相等的条件是在商品生产上分配的社会劳动量和商品的社会需要量相适应。对某一种商品来说,“要使一个商品按照它的市场价值来出售,耗费在这种商品总量上的社会劳动的总量,就必须同这种商品的社会需要量相适应,即同有支付能力的社会需要量相适应。”(12)对所有商品来说,“如果这种分工(指社会分工——引者)是按比例进行的,那末,不同类产品就按它们的价值(后来发展为按它们的生产价格)出售,这种价格是由一般规律决定的这些价值或生产价格的变形。事实上价值规律所影响的不是个别商品或物品,而总是各个特殊的因分工而互相独立的社会生产领域的总产品;因此,不仅在每个商品上只使用必要的劳动时间,而且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中,也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上。这是因为条件仍然是使用价值。但是,如果说个别商品的使用价值取决于该商品是否满足一种需要,那末,社会产品总量的使用价值就取决于这个总量是否适合于社会对每种特殊产品的特殊数量的需要,从而劳动是否根据这种特定数量的社会需要按比例地分配在不同的生产领域。”(13)因此,均衡价格体系的存在性问题,可以进一步归结为社会总劳动按不同社会需要的比例在不同生产部门之间进行分配的可能性问题。那么,社会是否可能作到按由各种商品的社会需要量所决定的正确比例分配社会总劳动量呢?
在马克思看来,至少从理论上看,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应该是肯定的。这是因为,如果经济社会根本不能作到依社会需要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时间,那就等于说经济社会天生就是不稳定的,总是处于供需失衡状态,资源配置永远不可能达到最优状态,而“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这一提法本身也就没有任何意义。实际上,马克思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价值规律自发的、事后的调节作用,各种商品的市场价格有逐步接近其均衡价格的趋势。他指出:“商品的价值规律决定社会在它所支配的全部劳动时间中能够用多少时间去生产每一种特殊商品。但是不同生产领域的这种保持平衡的经常趋势,只不过是对这种平衡经常遭到破坏的一种反作用。”(14)可见,在马克思看来,第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商品市场供给和市场需求保持均衡,从而各种商品市场价格与均衡价格相一致,是一种实际存在的“经常趋势”;第二,这种保持均衡的“经常趋势”是通过各种商品的供求失衡,通过各种商品市场价格对均衡价格的不断偏离而实现的。商品的市场价格以价值或均衡价格为中心而上下波动,不仅不是对价值规律的否定,而且是价值规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作用的唯一可能的表现形式。“只有通过竞争的波动从而通过商品价格的波动,商品生产的价值规律才能得到贯彻,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这一点才能成为现实。”(15)
马克思不仅肯定了一般均衡的存在性,而且在论述社会资本再生产问题时,提出了后来被称为瓦尔拉斯定理的重要思想。在马克思看来,社会资本再生产理论的基本问题,是社会产品各部分的价值补偿和实物补偿问题,归根到底是社会总产品的实现问题。因为社会产品的全部实现,意味着社会产品的各个部分已经全部转移到需要它们的各个购买者手中。如果社会产品可以全部实现,那么社会产品就可在价值形态上补偿生产中消耗掉的全部资本价值,同时在实物形态上补偿生产和生活中所消耗的全部物质资料,社会产品各部分的价值补偿和实物补偿问题就可全部得到解决。所以,社会资本再生产理论所要研究的问题,归结起来就是社会产品的实现问题。而社会产品的实现问题,也就是社会产品总供求的均衡问题。只要社会产品的总供给和总需求是均衡的,那么社会产品价值的实现就不成问题,社会总劳动就能全部得到社会的承认。只要社会总劳动是根据社会对各种商品的需要按比例地进行分配的,那么,各种商品就都能实现供求均衡,社会产品的总供求就可以实现均衡,社会总劳动消耗就都能得到社会的承认,社会资本再生产就可以顺利地进行下去。如果社会总劳动不是根据社会对各种商品的需要按比例地进行分配的,就会导致一部分商品就会供过于求,另一部分商品求过于供,社会产品的总供求就不能达到均衡,此时,社会产品各部分的价值补偿和实物补偿问题就无法得到解决,社会资本再生产就不能顺利进行下去。可见,各种商品同时实现供求均衡,是社会总产品实现总供求均衡的充要条件。因此,如果一个社会生产n种商品,社会产品实现了总供求均衡,同时n-1种商品实现了供求均衡,那么第n种商品也必然实现供求均衡。
三、一般均衡的稳定性
如果一般均衡是存在的,那么进一步的问题就是,如果经济体系最初不处于一般均衡状态,它能否实现一般均衡?或者说,如果经济体系偏离了一般均衡状态,它能否恢复到均衡状态?马克思在评价布阿吉尔贝尔的劳动价值论时,对这个问题作了肯定的回答。布阿吉尔贝尔是经济学说史上最先提出第二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经济学家,从而也是最先认识到一般均衡重要性的经济学家。他认为,社会生产各部门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要使国民经济保持健康发展,就必须使这些部门之间保持适当的比例关系;各种商品按由劳动耗费决定的“真正价值”进行交换,是实现这种比例关系的前提;自由竟争是实现各种商品按“真正价值”相交换的社会过程。马克思对布阿吉尔贝尔的这种见解给予了肯定的评价,他写道:“布阿吉尔贝尔就他在这方面(指劳动价值论——引者)来说,虽然不是有意识地,但是事实上把商品的交换价值归结为劳动时间。用个人劳动时间在各特殊产业部门间分配时所依据的正确比例来决定‘真正价值’,并且把自由竟争说成是造成这种正确比例的社会过程。”(16)这说明,在马克思看来,通过自由竟争的社会过程,价值规律可使社会总劳动按正确比例在不同生产部门之间进行分配。
不仅如此,马克思还论述了自由竟争实现一般均衡的机制——自由竟争调节社会总劳动在不同生产部门之间进行分配的实际过程。在马克思看来,在任何一个特定的时期,社会所能支配的劳动总量都是个既定的量,因此,按社会需要量正确地分配给各个生产部门的社会劳动量之间,客观上存在一定的比例关系,由此决定的各种商品的市场价值之间,也存在相应的比例关系。所以,各种商品的市场价值和与之相适应的各种商品的均衡价格,都具有相对的意义。这样,如果某些商品生产上分配的社会劳动量过多,则另外一些商品生产上所分配的社会劳动量就必然过少。其结果,前一类商品供过于求,消费者之间的竞争将把商品的市场价格抬高到市场价值以下,后一类商品求过于供,生产者之间的竞争将把市场价格压低到市场价值以上。结果,前后一类商品市场价格的下降将导致生产条件较差的商品生产者退出市场,使这类商品的生产和供给减少。另一方面,这类商品市场价格的降低又会导致有支付能力的需求增加。总的结果是,这类商品的供给将比原来减少,需求将比原来增加,市场价值也将比初始水平略高。对后一类商品来说,市场价格的上升导致生产条件较差的商品生产者进入市场,使这类商品的生产和供给量增加。另一方面,这类商品的市场价格提高又会导致有支付能力的需求减少。总的结果是,这类商品的供给将比原来增加,需求将比原来减少,市场价值也将比初始水平略低。这一过程将一直进行到所有市场同时出清,所有商品的市场价格都达到市场价值的水平为止。因此,在价值规律的自动调节下,经济体系确实有达到一般均衡的客观趋势。
上述自由竞争实现一般均衡的过程,是在市场价格和供求关系的相互作用下,通过各种商品的市场价格趋向其市场价值来实现的。在马克思看来,这个机制只适合于简单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当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这一机制会发生部分的变异。他指出,“如果商品都按它们的价值出售,那就象已经说过的那样,不同生产部门由于投入其中的资本量的有机构成不同,会产生极不相同的利润率。但是资本会从利润较低的部门抽走,投入利润较高的部门。通过这种不断的流出和流入,总之,通过资本在不同部门之间根据利润率的升降进行的分配,供求之间就会形成这样一种比例,以致不同的生产部门都有相同的平均利润,因而价值也就转化为生产价格。”(17)这段话包含这样几层含义:第一,在剩余价值率相等的条件下,不同生产部门的等量资本由于有机构成不同,所生产的剩余价值不同,其利润率也必然不同;第二,各部门利润率的差别将导致部门之间的竞争,使资本从利润率较低的部门流向利润率较高的部门;第三,部门之间的竞争和由此引起的资本在不同部门之间的转移,将使社会总劳动在各生产部门进行重新分配;第四,这个过程将导致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从而使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因此,在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后,自由竟争实现一般均衡的过程,是通过市场价格与供求关系的相互作用,使市场价格趋向于生产价格而不是市场价值来实现的。不过,由于社会的生产价格总额和价值总额相等,同时价值的变动调节着生产价格的变动,所以,生产价格对市场价值的偏离以及生产价格对市场价格的调节作用,不是对价值规律的否定,而是价值规律作用形式的变化。
尽管马克思承认,在价值规律的自动调节下,经济体系有达到一般均衡的趋势,但他又认为,经济体系由失衡到均衡的调整过程,是一个充满摩擦的过程。他指出:“资产阶级社会的症结正是在于,对生产自始就不存在有意识的社会调节。”(18)在发达的商品经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生产者丧失了对他们自己的社会关系的支配权。每个人都用自己偶然拥有的生产资料并为自己的特殊的交换需要而各自进行生产。谁也不知道,他的那种商品出现在市场上的会有多少,究竟需要多少;谁也不知道,他的个人产品是否真正为人所需要,是否能收回它的成本,或者是否能卖出去。生产者只有通过产品的跌价和涨价才亲眼看到社会需要什么、需要多少和不需要什么。因此,商品的供求失调是一种经常性的状态,一般均衡只是作为一种趋势而存在的。在达到一般均衡之前,一些商品供给过多,而另一些商品则供给过少。在前一种场合,一部分社会劳动被浪费掉了,在后一种场合,又有一部分社会需要不能得到满足。在这两种场合,商品交换都只能在“错误的”的价格上进行。在价值规律的自发调节下,资本主义经济不仅会导致结构性的失衡,而且会导致总量性的失衡。因为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一个必然结果是贫富两极分化,贫富两极分化使广大群众的消费保持在很低的水平,从而导致总的有效需求不足,引发普遍生产过剩的经济危机。“一切真正的危机的最根本的原因,总不外乎群众的贫困和他们的有限的消费,资本主义生产却不顾这种状况而力图发展生产力,好象只有社会的绝对的消费能力才是生产力发展的界限。”(19)经济危机的存在及其导致的生产力的严重破坏,表明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局限性。因此,尽管市场经济是一种可行的经济制度,但它又是一种有缺陷的经济制度。
四、马克思一般均衡理论与西方一般均衡理论的比较
前面的论述表明,马克思对与一般均衡有关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论述,形成了比较系统的一般均衡理论。马克思的一般均衡理论与西方一般均衡理论在含盖的内容上是基本相同的,都涉及一般均衡的存在性、稳定性、一般均衡与帕累托最优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但两者之间的差别是显而易见的。
第一,理论基础不同。西方一般均衡理论的理论基础是均衡价格论,均衡价格论主要关注的是不同商品之间的交换比例,或不同商品相对价格的确定问题。这种相对价格不仅取决于商品本身的供求关系,而且取决于相关商品的价格,从而取决于相关商品的供求关系。这种均衡价格论只是停留在价格的现象形态上,它不涉及价格的内容——价值及价值的实体和本质等问题,因而是一种没有价值论作基础的价格论。马克思的一般均衡理论是建立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之上的。对这个理论来说,价值的实体和本质是价值论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马克思把价值视为商品经济所特有的一个范畴,并从分析价值的现象形态——交换价值出发,指出价值是进入交换的所有商品包含的共同的东西,这个共同的东西就是劳动——一般人类劳动。这样,马克思就把价值的实体归结为一般人类劳动,认为商品生产者之间的商品交换只是个现象,其本质是商品生产者之间劳动与劳动的交换。这样,通过对商品价值的分析,马克思揭示了被商品交换这种物与物之间的关系所掩盖的商品生产者之间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从这个意义上看,马克思的一般均衡理论比西方一般均衡理论要深刻得多。
第二,分析方法不同。西方一般均衡理论是由瓦尔拉斯最初提出的,后来经过帕累托、希克斯、诺伊曼、阿罗、德布鲁和麦肯齐等人的改进和发展,终于形成了一套比较严密的理论体系。这个理论从它产生至今,始终注重运用数学方法,对一般均衡的存在性、唯一性、稳定性及效率性等问题进行严格的证明。马克思十分重视对数学方法的运用,他在分析一些理论问题,例如社会资本再生产问题的时候,也运用了一些简单的数学模型。但是,由于马克思经济学研究的目的在于定性地揭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和发展的规律性,证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暂时性和过渡性,因此,他主要是对与一般均衡有关的问题进行文字说明和理论论证,而没有像西方一般均衡理论那样,用高深的数学方法对一般均衡进行严格的证明。因此,马克思一般均衡理论没有取得西方一般均衡理论那样“严密”的形式,尽管这一理论的科学性是不容置疑的。
第三,对一般均衡稳定性的看法不同。由于理论研究的目的不同,西方一般均衡理论和马克思一般均衡理论对一般均衡稳定性的看法也就不同。西方一般均衡理论的目的是要证明市场经济的有效性,而马克思一般均衡理论的目的则是要证明市场经济的局限性。因此,尽管西方一般均衡理论也认识到市场价格与均衡价格不一致和非市场出清的可能性,但是由于这个理论把一般均衡的稳定性绝对化,所以,它总是试图在理论上寻找避免非市场出清条件下出现交易的可能性。为此,西方一般均衡理论提出了两条可能的“出路”:一是设想存在一种机制使得人们根本不可能在错误的价格上进行交易,二是设想价格的调整过程是如此迅速以致于人们来不及进行“错误的”交易。前一设想就是瓦尔拉斯和埃奇渥斯的“重订契约特权”,后一种设想就是马歇尔的“瞬时调整过程”。然而,无论是“重订契约特权”还是“瞬时调整过程”,都不是现实经济生活的真实写照。对于前者,人们不知道那位全能的“价格制定人”是谁,也不知道谁可以赋予交易者以“特权”。对于后者,信息的不完全和信息成本不为零决定了价格调整的速度不会很大,更不用说接近无限了。如果交易者没有“特权”的保护,而价格调整的速度又不会很快,那么在非均衡出现之后和调整到均衡之前的这段时间内,就一定会出现市场非结清条件下的“错误”交易。因此,西方学者所谓的一般均衡,只不过是一种与现实经济生活无关的假想状态。马克思的一般均衡理论则认为,一般均衡的稳定性只是相对的。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一般均衡只是作为一种趋势而存在的,现实的状态往往是一般非均衡,市场价格和均衡价格往往是不一致的。但市场价格与均衡价格的不一致,或者说,市场价格围绕均衡价格的上下波动,不是说明价值规律失效,而正是价值规律发挥调节作用的表现形式。在价值规律的自动调节下,各种商品的市场价格具有一种不断逼近其均衡价格的经常性趋势。因此,一般均衡是可以达到的,市场经济是一种可行的经济制度。但是,一般非均衡向一般均衡的调整是一个充满摩擦的动态过程。因此,市场经济又是一种有缺陷的经济制度。所以,马克思的一般均衡理论比西方一般均衡理论更现实,也更能经受经验事实的检验。
最后,对市场经济命运的看法不同。新古典一般均衡理论的价格调节机制假设交易费用为零,认为一般均衡的实现是无摩擦的,市场经济是完全有效的,对经济运行进行社会调节是不必要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可以而且应该一直存在下去。这显然是一种把市场经济理想化的做法。在这种做法的背后,隐藏着这样一种信念,即不能承认市场经济有缺陷,如果承认它有缺陷,就等于承认要抛弃市场经济。马克思的一般均衡理论则认为,一般均衡作为一种趋势是存在的,但通过价格机制的自动调节实现一般均衡的过程是有摩擦、有成本的。因此,市场经济是可行的,但它又是有缺陷的,即存在“市场失灵”。这突出表现在,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经济危机,造成生产力的巨大破坏。经济危机以及由此造成的生产力的巨大破坏,表明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局限性。在马克思看来,市场经济的这种局限性,只有通过计划经济才能得到消除。“只有在生产受到社会实际的预定的控制的地方,社会才会在用来生产某种物品的社会劳动时间的数量,和要由这种物品来满足的社会需要的规模之间,建立起联系。”(20)马克思关于市场经济是一种可行的和有缺陷的经济制度的看法,已被大量经验事实证明是正确的。但有三个问题马克思似乎不曾考虑过:第一,如果说市场经济是一种有缺陷的经济制度,那么它的缺陷可否通过某种改良的方式,如政府的宏观调控,至少部分地加以克服?对这个问题的肯定回答可以得到大量事实的支持。第二,如果代替市场经济的计划经济是可行的,那么它是否就没有任何缺陷?对于这个问题,如果考虑的不是马克思所设想的计划经济模式(21),而是现实存在的计划经济,那么回答似乎应该是否定的。第三,如果没有一种现实存在的经济制度是“理想”的,那么经济制度的优劣就只是相对的。因此,进一步的问题似乎应该是,判断和选择经济制度的标准是什么?根据马克思的基本观点,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应该是明确的,即经济制度只能根据其对生产力的作用来判断。就此而论,大量的经验事实明显支持这样的观点,即市场经济虽然有缺点,但它是一种比计划经济更有效的经济制度。
注释
(1)这个定义没有考虑自由物品的情况。
(2)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2年,第368页。
(3)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2年,第368页。
(4)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5年,第55页。
(5)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5年,第90页。
(6)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5年,第52页。
(7)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5年,第206页。
(8)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5年,第716页。
(9)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5年,第716~717页。
(10)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5年,第211页。
(11)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5年,第209页。
(12)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5年,第215页。
(13)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5年,第716页。
(14)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5年,第94页。
(15)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1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5年,第215页。
(16)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62年,第43~44页。
(17)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5年,第218~219页。
(18)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2年,第369页。
(19)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5年,第548页。
(20)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5年,第209页。马克思认为,计划经济取代市场经济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社会的一切生产资料归全社会共同所有。而这又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容纳的生产力都得到充分发挥为前提。“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胞胎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见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导言》,人民出版社,1971年,第3页。
(21)马克思所说的计划经济只是一种理论上的设想,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对一种并不存在的经济制度进行判断似乎不是一种明智的做法。
主要参考文献
(1)哈尔·瓦里安,《微观经济学》(高级教程),经济科学出版社,北京,1997年。
(2)H·范里安,《微观经济学:现代观点》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2000年。
(3)高鸿业,《西方经济学》,中国经济出版社,北京,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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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汤在新,《近代西方经济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1990年。
(6)汤在新,《〈资本论〉续篇探索》,中国金融出版社,北京,1995年。
(7)刘涤源、谭崇台,《当代西方经济学说》,武汉大学出版社,武汉,1990年。
(8)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5年。
(9)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5年。
(10)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2年。
本文将讨论马克思《资本论》剩余价值理论中一个严重的逻辑错误,并且证明使用“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概念来证明资本利润来自对劳动者的剥削是没有说服力的。
课题的意义
卡尔·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在中国仍然占据着经济理论的中心地位,具有深远的影响。中国引进市场经济后,出现了经济理论严重脱离实际的情况。例如,在市场经济中是供求关系决定商品价格,而根据马克思的经济理论,是劳动价值决定商品价格;发展经济需要大量引进利用外资,但是政治经济学认为资本利润来自剥削。尽管如此,很多中国经济学界的重要人士,仍然顽固地坚持原有观点(1,2)。经过多年的政治宣传和理论教育,“资本家靠剥削发财”已经在中国劳动阶层的思想意识中根深蒂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是工人理论家激烈批判私有化改革理论的基本依据(3)。中国高等院校的经济学教科书仍然以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为主线,仅仅略微增加了一些有关市场经济的内容。虽然有人发出了“改写政治经济学”的呼吁(4,5),但是至今未见行动迹象。对于在大学中讲授西方经济理论,有人提出仅仅“述而不批”或者“批而不透”是不行的,必须“用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进行深入的评析”(6)。中国基本经济理论的滞后状态,可能成为阻碍中国进一步改革开放的障碍,在经济发展遇到困难时,甚至可能成为走回头路的推动力之一。
中国的经济学家现在面临一个尴尬的局面:一方面,马克思的经济理论严重脱离实际,既不能解释各种经济现象,又不能指导制定经济政策;另一方面,由于在中国的独特地位,无法把马克思的经济理论放在一个客观的位置上,批判其中违背客观实际的部分,利用其科学成分。
由于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经济理论的基础,中国很多经济学家正试图通过修正劳动价值论,走出这一两难境地。例如,有人提出不仅活劳动(人的劳动),而且物化劳动(机器等)也能够创造价值,试图在不违背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前提下,为资本利润的来源找到一种正当解释(7)。虽然他们小心地遵循着马克思的思想方法,但是仍然受到了激烈的反驳(8,9)。
笔者认为,尽管面对经济现实,马克思的经济理论捉襟见肘,但是仍然占据着中国经济理论的主导位置,除了政治因素,还有三个重要原因:
(一)劳动价值论无法在实践中进行验证。
根据劳动价值论,商品价格取决于其劳动价值。但是,马克思又说,同样时间不同种类的劳动创造的价值量是不同的,而且商品价格可以随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围绕商品价值上下波动。因此,在仅有的两个可以实际测量的参数──商品价格和劳动时间──之间,存在两个不确定的环节,即:
劳动时间和劳动价值之间的关系
商品价格和商品价值之间的关系
因此,对劳动价值论的定量分析根本无法进行,最多只能责问一声:有些商品的价格,偏离其劳动价值的幅度是否太大了?(10)无法使用实际数据验证理论,正是中国经济学家围绕劳动价值论多年激烈争论却不能得到一致结论的重要原因。笔者认为,关于劳动价值论的争论是毫无意义的。
(二)反对马克思的人不能令人信服地解释资本利润的来源。
马克思的理论在解释利润来源时,直观易懂:人类肌肉和大脑的劳动创造了价值,没有生命的货币、机器和土地不会创造价值,因此利润只能来自对劳动者的剥削。反对马克思的人只是坚持资本和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应该和劳动一样获得报酬。这种解释与其说是理论,还不如说是对现象的写照,因此缺少说服力。
(三)反对马克思的人,有一种错觉,即马克思的经济理论,在逻辑上是正确的。如果存在问题的话,也只是其基础──劳动价值论──存在问题。
马克思及其追随者们,特别喜欢引用一百多年前一个反对者的话:“驳倒价值理论是反对马克思的人的唯一任务,因为如果同意这个定理,那就必然要承认马克思以铁的逻辑所做出的差不多全部结论。”(11)这段话是这种错觉的起因还是加强了这种错觉,已经无从考证。但是可以肯定,正是这种错觉使得对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批判几乎全部集中在劳动价值论上。
然而,仔细研读《资本论》,可以发现,至少在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中存在严重的逻辑错误,本文将主要讨论马克思在定义工人必要劳动时间时的一个错误。
一个无法成立的“如果”
我们知道,马克思把工人的劳动时间划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时间两部分。他认为,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要求雇佣劳动者提供额外的劳动:“凡是社会上一部分人享有生产资料垄断权的地方,劳动者,无论是自由的或不自由的,都必须在维持自身生活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以外,追加超额的劳动时间来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生活资料”(12)。
这种思想在农业生产中是基本正确的。因为一个农民在自己的土地上耕作,和在地主的土地上耕作,仅仅是劳动地点不同,劳动效率是基本一样的,例如,生产一千斤谷物所需要的总的劳动时间是差不多的(和地主雇佣的其他农民合作、使用较好的农具,会提高一些劳动效率),因此,农民只能在相当于生产自己生活资料的劳动时间之外,增加劳动时间来补偿地主的土地所有权。
但是,在工业生产中,情况不是这样。因为工人在工厂里劳动时,与其他工人合作并使用机器,和他作为个人、在家里独自使用简单的工具从事生产相比,劳动的效率要高得多。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的模型是:一个工人每天在工厂劳动12小时,创造的价值量是12个物化劳动小时(马克思用来衡量价值量的单位,以下简称为“价值单位”。工人每小时创造的价值量是一个“物化劳动小时”,即一个价值单位)。然而他一天所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只有6个价值单位。资本家把新创价值的一半(6个价值单位)作为工资,支付给工人。另外6个单位的价值,即剩余价值,被资本家无偿占有,成为他的利润。在这个模型中,工人的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均为6小时。剩余价值率(马克思用来衡量剥削程度的指数)是
6/6=100%
马克思在定义工人的“必要劳动时间”时说:“如果工人每天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平均代表6个物化劳动小时,那末,工人要生产这个价值,就必须平均每天劳动6小时。如果他不是为资本家劳动,而是独立地为自己劳动,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他平均一天同样要劳动这么多小时,才能生产出自己的劳动力的价值,从而获得维持或不断再生产自己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但是,既然工人在生产劳动力日价值(如3先令)的工作日部分内(即6小时内──引者注),只是生产资本家已经支付的劳动力价值的等价物,就是说,只是用新创造的价值来补偿预付的可变资本的价值,所以,这种价值的生产只是表现为再生产。因此,我把进行这种再生产的工作日部分称为必要劳动时间,把在这部分时间内耗费的劳动称为必要劳动。这种劳动对工人来说所以必要,是因为它不以他的劳动的社会形式为转移。这种劳动对资本和资本世界来说所以必要,是因为工人的经常存在是它们的基础。”(13)
这段话有几层意思:
(1)如果工人每天生活资料的价值平均代表6个物化劳动小时,那末,工人要生产这个价值,就必须平均每天劳动6小时。
(2)如果他不是为资本家劳动,而是独立地为自己劳动,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他平均一天同样要劳动6个小时,才能生产出自己的劳动力的价值,从而获得维持或不断再生产自己所必需的生活资料。
(3)这6个小时的劳动只是劳动力价值的再生产,所以称为“必要劳动”,这6个小时就是“必要劳动时间”。
(4)这种劳动对工人来说是必要的,因为不论他是为资本家劳动还是为他自己劳动,他都必须进行这部分劳动。
(5)这种劳动对资本家来说是必要的,因为资本家需要工人能够长期进行劳动,而且不断有新的年轻工人接替年老的工人。
然而,上述第二点是存在问题的。工人在不为资本家劳动、“独立地为自己劳动”的情况下,“其他条件”怎么会“相同”呢?资本家之所以成为资本家,是因为他预付了货币,准备了机器等各种生产资料,把工人组织起来,实行分工和协作,使生产这种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大大缩短。一个工人“独立地”劳动,怎么会有这些条件呢?
根据马克思的理论,商品的价值并不取决于生产商品实际消耗的劳动时间,而是由生产这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14)。如果某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6小时,价值是6个价值单位,那么,一个人即使耗费了12个小时才能生产出一件这种商品,他的产品的价值仍然只有6个价值单位,而不是12个价值单位。
由于一个工人独立劳动时没有和工厂相同的“其它条件”,所以,他生产同样的产品劳动时间要长得多,但是产品的价值只能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计算,因此他要在家里创造出6个价值单位的产品,劳动时间将不止6小时,而是几倍甚至几十、几百倍于他在工厂里的劳动时间。保守一点,我们假设需要两倍于他在工厂劳动的时间,即12个小时。
根据马克思的定义:“必要劳动时间”等于生产生活资料的价值所需的劳动时间。对于一个工人来说,他原来为自己劳动时,获得一天生活资料的价值,需要工作12小时。现在他在工厂里,也是劳动12小时才能获得一天生活资料的价值,那么对他来说也就无所谓剩余劳动时间了。
如果我们假设生产同样的产品,独立劳动需要的时间是在工厂劳动时间的一倍以上,就可能出现负的剩余劳动时间,即工人在工厂劳动比独立劳动更合算(见表1)。
也就是说,马克思仅仅注意到“必要劳动”的必要性,是不以工人劳动的社会形式为转移的;但是他没有注意到,必要劳动时间的长短却是随劳动的社会形式的变化而变化的。
表1:对工人劳动时间的分析
在工厂劳动
(生产一件产品需要6小时)独立劳动
(方式I,生产效率为工厂的50%,生产一件产品需要12小时)独立劳动
(方式II,生产效率为工厂的25%,生产一件产品需要24小时)
劳动时间
(小时)121212
产量
(件)210.5
产品价值
(例中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等于工厂生产所需的劳动时间,即6小时;每件产品的价值是6个价值单位)1263
工人得到的报酬6
(工人得到新创价值的一半)6
(工人得到全部新创价值)3
(工人得到全部新创价值)
必要劳动时间
(每天生活资料的价值量为6个单位)6小时12小时24小时
对工人而言的
剩余劳动时间
(等于在工厂里的总劳动时间减去独立劳动时获得同样报酬所需的劳动时间)12-12=0(根据独立劳动方式I计算)
12-24=-12小时(根据独立劳动方式II计算)
对资本家而言的
剩余劳动时间
(等于工人在工厂里的总劳动时间减去创造工人工资的价值所需的劳动时间)12-6=6小时
对于工人和资本家来说,剩余劳动时间可以是完全不同的,工人在工厂劳动,使用先进的机器,和其他工人合作,必要劳动时间比他独自劳动时要短得多。因此马克思遗漏了一个极其重要的事实:对于工人和资本家来说,剩余劳动时间可以是完全不同的。
马克思的那段话实际上具有完全不同的含义:“如果工人不是为资本家劳动,而是独立地为自己劳动,由于其他条件完全不同,他平均一天要劳动更多的时间,不仅可能超过6小时,而且可能超过12小时,才能生产出自己的劳动力的价值,从而获得维持或不断再生产自己所必需的生活资料。因此他在工厂里劳动可能比自己独立劳动更加合算。工人在工厂里劳动,不仅可能不受到剥削,反而因为和现代化的生产方式融为一体,使自己的劳动生产率大大提高,尽管他只能得到自己劳动成果的一部分,实际报酬仍然比自己独立劳动时高得多。”
对于工人来说,在工厂劳动无所谓剩余劳动时间。但是对资本家来说,由于他准备了机器、组织工人相互协作,提高了他们的劳动效率,降低了工人的必要劳动时间,所以从他的角度看,工人是存在剩余劳动时间的。从这种意义上说,资本利润的确来自这些剩余劳动时间。
但是,能不能因此就说资本家剥削了工人?不能。因为剩余劳动的出现,来自劳动效率的提高,而劳动效率的提高,来自使用机器和工人的协作,而这一切均是资本的贡献。
把劳动效率提高产生的成果强行归给工人,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公平的,是不利于经济发展的。借助汽车,人们可以缩短从一地到另一地的时间,但是谁也不会把时间的节约归功于乘客的两条腿。因为这样的话,就没有人愿意制造汽车了。
把工人必要劳动时间以外的工作时间称为“剩余劳动时间”是不准确的,这段时间实际上是资本的“必要劳动时间”:维持投资者继续投资兴趣的“必要劳动时间”。利用资本,工人可以大大提高自己劳动的效率,获得独立劳动时不可能得到的报酬。资本和劳动的交换,对双方都是有利的。因此,工人为资本工作,为维持投资者投资兴趣而工作,也是在为自己工作。
我们可以看到,和分析商品交换时一样(15,16,17),在分析劳动和资本的交换时,也要考虑“劳动时间”以外的因素,例如不同劳动条件下生产效率的差别。工业生产方式中这种差别非常显著,是不能忽略的。因此,不能简单的认为和地主一样,资本家也只能通过无偿占有剩余劳动的价值才能获得利润。在工业生产方式中,使用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概念来证明资本的利润完全来自剥削,是没有说服力的。
错误的原因
人们可能难以理解,为什么伟大的博学家马克思会犯如此简单的错误,把一个影响波及全人类的重要理论,建立在一个可能性等于零的假设上。笔者认为,问题在于
(一)马克思没有正确理解人类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本质动机。
马克思说“商品的物质区别是交换的物质动机”(18)。也就是说人们相互交换商品是为了互通有无。但实际上不是这么简单。
亚当·斯密有一个经典的关于商品交换的例子:“在资本累积和土地私有尚未发生以前的初期野蛮社会,获取各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量之间的比例,似乎是各种物品相互交换的唯一标准。一般地说,狩猎民族捕杀海狸一头所需要的劳动,若二倍于捕杀鹿一头所需要的劳动,那么,海狸一头当然换鹿二头。”(19)也就是说,捕杀海狸的渔夫和捕杀鹿的猎人,为了互通有无,按照“等量劳动相互交换”的原则进行交换。然而仔细分析一下就能发现实际上并非如此简单。
我们假设一个渔夫可以用两天的时间捕杀一头海狸,一个猎人可以用一天的时间捕杀一头鹿,他们两人在市场上交换各自的产品。
斯密没有告诉我们如果猎人去捕杀一头海狸的话需要几天时间。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如果猎人也能够用两天或不到两天的时间捕杀一头海狸,他就会自己去捕海狸,而不是花两天时间先去捕两头自己不需要的鹿,然后再来和渔夫交换一头海狸。因为这至少将额外增加交换产品的麻烦。就好像我们不会用5元钱买一本我们不需要的书,然后去旁边的柜台费一番口舌换一枝价格为5元的钢笔。我们肯定是直接去买那枝钢笔。
猎人不直接去捕海狸,而是去捕鹿,然后再用两只鹿换一只海狸,充分说明对于他来说,间接地得到海狸比直接捕杀海狸对他更加有利,最可能的原因是:只要花费较少的劳动。因此,猎人捕杀一头海狸肯定需要两天以上的劳动时间。我们不妨假设是三天时间(这是一个很保守的数字,但是足以说明问题)。
因此,当海狸和鹿的交换比例时1:2时,猎人用两天的劳动产品:两头鹿,可以换得他本来需要三天时间才能获得的一头海狸,因此他可以节约一天的劳动时间。
猎人需要一头海狸,这是他参加商品交换的出发点(他为什么需要海狸不是经济学研究的问题),但是,这不能成为他进行商品交换的根本动机。因为他完全可以自己去捕杀所需要的那头海狸。仅仅因为先捕杀鹿,然后去交换海狸可以节约劳动,他才选择了和专业的海狸捕杀者──渔夫──交换各自的劳动产品。
猎人捕杀海狸之所以需要较多的时间,可能是因为他没有足够的经验、合适的工具、居住地离开海边较远等等因素。
同样道理,渔夫需要鹿,不能成为他参加商品交换的理由。因为他完全可以自己去捕杀所需要的鹿。仅仅因为先捕杀海狸,再去交换鹿可以节约劳动,他才选择了和专业的鹿捕杀者──猎人──交换劳动产品。
渔夫捕杀鹿之所以需要较多的劳动时间,可能同样因为他没有足够的捕鹿经验、合适的工具、需要额外的时间进山等等。
因此,商品交换的本质动机是节约劳动,而互通有无仅仅是商品交换的表面动机。
由于我们(包括马克思)身处一个商品经济已经非常发达的社会,当我们需要某种物品时,我们首先想到的是去商店购买,而极少考虑自己制造的可能性。当孩子要吃巧克力时,我们总是花几块钱去商店买一包,而不是花费整个星期天的时间自己在家里制造,尽管这样可以彻底杜绝孩子吃到伪劣产品的可能性。人类自己制造所需物品的念头,已经随着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而退化得差不多了。反映在经济学中,就是错误地理解商品交换的本质动机仅仅是互通有无。当代经济学把“偏好”作为商品交换的出发点显然也是存在问题的。
由于马克思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只注意到了商品的物质区别,而没有注意到交换双方获得同样的物品需要不同的劳动时间(这种差别正是商品生产者利润的来源(15,16,17))。因此在讨论劳动和资本的交换时,他没有注意到同样的劳动时间对交换双方具有完全不同的意义,也就不可能发现:从工人的角度看,必要劳动时间可能等于或者大于在工厂的总劳动时间(分别对应表1中独立劳动方式一和二)。
工人向资本家出卖劳动力,用自己的劳动换得货币,仅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被马克思忽视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工人因此得到的货币要多于自己独立劳动、然后出售产品所能获得的货币。劳动和资本结合后所产生的利益增值,是雇佣劳动者和雇主可以长期和平共处、雇佣制度得以稳定存在的基础。
(二)马克思没有把对工业生产方式的理解应用到对劳动和资本交换过程的研究中去,仍然使用农业时代的观点看问题。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详细地讨论了分工、协作和使用机器对商品生产的影响,说明他对工业时代已经有了深入而细致的研究。然而他是在建立了剩余价值理论的框架、确定资本利润只能来自工人的剩余劳动之后,才引入这些范畴的。这充分说明他的剩余价值理论并没有考虑工业生产方式不同于农业生产方式的独特之处。因此,在研究工人劳动报酬问题时,他只注意了“劳动时间”一个因素,却忽视了在不同的劳动条件下,同样时间的劳动会创造不同量的价值。
马克思有一个错误的观点,他说:“在价值生产上,多数始终只是许多个数的总和。因此对于价值生产来说,1200个工人无论是单独进行生产,还是在同一资本指挥下联合起来进行生产,都不会引起任何差别。”(20)这是和他自己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理论完全自相矛盾的。协作可以缩短生产商品的时间。因此,在同样的时间里,1200个工人相互协作,生产的商品数量肯定多于1200个单独劳动的工人。根据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理论,商品的价值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同样的商品具有相同的价值。因此,1200个工人协作劳动创造的价值肯定多于他们分散劳动的结果。
(三)马克思的论述方式存在问题,很多非常重要的问题没有展开,没有加以仔细的推敲,因此难以发现自己的错误。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在很多至关重要的地方,往往寥寥数语,几笔带过。对工人必要劳动时间的定义只是其中的一个例子。另一个重要的例子是他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定义。
马克思关于商品价值取决于生产它们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观点,在他的经济理论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但是,他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定义却非常简单:“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14)那么,具体如何确定某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呢?马克思只给了一个简单例子:“例如,在英国采用蒸汽织布机以后,把一定量的纱织成布所需要的劳动可能比过去少一半。实际上,英国的手工织布工人把纱织成布仍旧要用以前那样多的劳动时间,但这时他一小时的个人劳动的产品只代表半小时的社会劳动,因此价值也降到了它以前的一半。”(14)可是,在蒸汽织布机刚刚开始被使用,产量远远低于手工产品时,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是等于手工织布的一半吗?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除非“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恒等于最短必要劳动时间(这和马克思的定义相冲突)。因此,根据马克思的逻辑推导出的结论应该是: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仅和生产它所需的劳动时间长短有关,还和它在各种不同生产方式中的产量有关。只有用蒸汽织布机生产的布大大超过了手工织布的产量,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才等于(严格地说是“接近”)用蒸汽织布机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也就是说,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仅与生产它所耗费的劳动量有关,还与不同生产者的产量有关。即使生产商品的劳动时间不变,只要企业主调整各自的产量,就可以改变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商品的价值。
与此同时,马克思常常在一些无关紧要的问题上不惜笔墨,反复论述。例如,他花费了二十多页的篇幅,讨论“20码麻布值1件上衣,1件上衣值10磅茶叶,所以10磅茶叶值20码麻布”之类的问题(21)。尽管如此,这一长篇论述中仍然存在一些严重的错误。
例如在讨论一种商品的必要劳动时间发生变化、其相对价值也将发生相应变化时,马克思列举的第二种情况是:“麻布的价值不变,上衣的价值起了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生产上衣的必要劳动时间由于羊毛歉收而增加一倍,现在不是20码麻布=1件上衣,而是20码麻布=1/2件上衣。”(21,第68页)羊毛歉收为什么会引起生产上衣的必要劳动时间增加?根据常识,只要羊毛的质量没有变化,工人生产上衣所需的劳动时间不可能因为羊毛歉收而发生任何变化。马克思这样说,其出发点显然是:羊毛歉收,供不应求,价格上升,上衣厂的资本家必须花费更多的货币去购买羊毛。多支付的货币属于生产成本,而生产成本可以折算成生产上衣的“必要劳动时间”。所以羊毛歉收后,生产上衣的“必要劳动时间”增加了。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把构成商品成本的不同因素全部不加说明地换算成“劳动时间”一个因素,然后再用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劳动时间是决定商品价值的唯一因素。
结论
(一)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存在严重的逻辑错误。
(二)本文的分析并不需要以否定劳动价值论为前提。相反,在本文的论述中,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来源。所以,即使劳动价值论成立,剩余价值理论也不能成立。因此,《资本论》没有证明对雇佣劳动者的剥削是资本利润的唯一来源。
结束语
《资本论》中简短有力、象现代广告的口号一样简洁明了的结论(例如,“工人是半天为自己劳动,半天为资本家劳动”)(22),很容易引起文化程度不高的劳动大众的共鸣,得到他们的认同;而它壮观的厚度和拗口晦涩的论述,给真正想研究它的知识分子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只有象研究自然科学一样,结合对实际经济活动的深入观察和理解,坚持独立和客观的立场,逐字逐句地推敲分析,才能在马克思的文字丛林中理出一点头绪来。
1997年8月于上海
参考文献:
1,傅军胜:“全国劳动价值论研讨会综述”,《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5期,第35页
2,钟粟:“经济学家面临选择”,《上海经济研究》1995年第6期,第26页
3,引自《经济研究资料》1997年第1期,第54页,全国总工会工运研究会1996年年会介绍。原载于《改革内参》1996年第19期
4,王则柯:“还得下决心重写政治经济学”,《上海经济研究》1994年第9期,第31页
5,黄佶:“赞成:政治经济学的确需重写”,《上海经济研究》1994年第12期,第43页
6,引自《经济研究资料》1997年第5期,第44页,原载于《当代思潮》1996年第6期
7,钱伯海:“论物化劳动的二重性”,《学术月刊》1995年第7期,第24页
8,梁劼:“物化劳动果真创造价值吗?”,《学术月刊》1996年第7期,第75页
9,顾钰民:“再论活劳动是新价值的唯一源泉”,《学术月刊》1996年第11期,第71页
10,王则柯:“‘物以稀为贵’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上海经济研究》1995年第6期,第1页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六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2月版,第353页,注3
12,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6月版,第263页
13,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6月版,第242页(其它版本《资本论》中的此段中文译文见注)
14,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6月版,第52页
15,黄佶:“剩余价值不是资本利润的唯一来源”,《民主中国月刊》,1993年11月号,第28页
16,黄佶:“利润:消费者给生产者的报酬”,《民主中国月刊》,1994年10月号,第38页
17,黄佶:“商品不是等价交换的”,《中国研究月刊》,1995年7月号,第68页
18,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6月版,第182页
19,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42页
20,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6月版,第358页
21,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6月版,第61至87页
22,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6月版,第245页
注:
马克思:《资本论》(根据第一卷德文版第一版翻译),经济科学出版社,1987年9月版,第190页:
(一)财产权、所有权、产权及所有制的基本内涵及相互关系
在马克思的经济学研究中,马克思始终把财产权利看作一种社会关系,同时,马克思也把财产权利看作一种经济权利。在此基础上,马克思更进一步把财产权上升为是用法的意志表现出来的经济关系。“每当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创造出新的交往形式,例如保险公司等等的时候,法便不得不承认它们是获得财产的新方式。”马克思指出,财产权利本身是一种客观的经济性权利或经济关系,属于经济基础范畴,而当这种客观的经济性权利或经济关系获得一定的认可和规范时,就取得了法权的形式,成为具有法律界定的财产权利或财产关系。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所有权”的使用存在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情况是:马克思所指的所有权包括一组权利,包括归属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和收益权等。例如在《资本论》第三卷中分析土地的国家所有制时所指出的:“在这里,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但因此那时也就没有私有土地所有权,虽然存在着对土地私人的和共同的占有权和使用权。”第二种情况是,所有权仅指财产的单一的归属权,这个权力包含在上述广义所有权之中。比如他分析劳动力作为商品卖出之后,劳动力的使用权归资本家,而工人仍然拥有劳动力的所有权。
所有权和所有制是两个有密切联系的不同范畴:所有制是经济范畴,所有权是法律范畴。所有制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经济制度,所有权是财产归谁所有的法律制度。所有制体现人们在生产资料方面形成的经济关系,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和核心,它决定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关系以及交换关系和分配关系。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形态。一定的所有制决定一定的所有权。所有制的性质和内容决定所有权的性质和内容;所有制的变动决定所有权的变动。在存在国家和法的各个历史阶段上,没有不存在所有制的所有权,也没有不存在所有权的所有制。马克思预言,在未来社会中,当国家消亡以后,所有权将会消亡,但所有制仍将继续下去。
(二)产权的统一与分离
第一,所有权和占有权的统一与分离。独立的农民和手工业者,奴隶制经济中的奴隶主,领主制经济中的领主,他们都既是所有者,又是占有者;既有所有权,又有占有权。在研究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时,马克思发现所有者和占有者不是同一主体。在公社内,公社是所有者,个人只是占有者。这是一种情况。另一种情况是,大共同体是所有者,而大共同体所属的小共同体则是占有者。
第二,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统一与分离。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土地所有者占有土地,土地经营者即租地农场主占有资本,这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典型情况。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解决了既要投资购买土地,又要投资经营土地的矛盾。在资本主义的农业生产中,剩余价值和利润是工人创造的,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获得地租,农业资本家凭借土地经营权投资于土地,并雇佣农业工人进行农业生产。因此,资本主义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体现了土地所有者和农业资本家对工人的共同剥削。
第三,劳动力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统一与分离。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劳动力表现为商品,劳动者对于自己的劳动力获得了所有权,而生产资料所有者在市场上找到作为商品的劳动力,当资本雇佣劳动的契约关系形成时,劳动力的使用权属于生产资料所有者。在劳动条件和劳动力完全分离的情况下,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使劳动条件和劳动力处于对立之中。
第四,资本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统一与分离。马克思研究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时,假设资本家完全用自有资本进行经营,此时,资本所有权和使用权是统一的。而马克思在研究借贷资本时,则假设职能资本家完全用借入资本进行经营。在这里,资本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资本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形成了借贷资本家和职能资本家两个不同的产权主体,导致了利息和企业利润的分离。马克思还考察了资本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在股份公司中的发展。股份公司资本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使得股份公司的资本具有生息资本和产业资本或商业资本二重特性。马克思指出,单纯的资本所有者“所得的股息包括利息和企业主收入,也就是全部利润,这全部利润仍然只是在利息的形式上,即作为资本所有权的报酬获得的。”
二、马克思关于产权问题的研究对我国产权制度改革的启示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已被提到核心位置。产权制度改革直接涉及国有资产战略性转移、经济结构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与政治制度的巩固等,其理论与实践意义都很深远。西方现代产权学派的代表人物诺斯也认为,有效的产权制度是经济增长的关键。所以,产权制度是基础性、根本性的体制方案设计,是涉及整个社会体制的。
目前我国产权制度改革相对滞后,特别是传统的公有产权制度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所以有必要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如果按照近年来流行的现代西方私有产权理论的观点去进行国有经济改革,就会导致相反的结果,使公有财产私有化。因此,马克思关于产权问题的研究对我国的产权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启示,以马克思产权理论为指导,加快产权改革步伐,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面临的紧迫任务。
以马克思产权理论为指导,我国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必须坚持生产资料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归属权,也就是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根本性质,这是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基础。维护公有产权所有者的根本利益,使其在社会经济关系中起决定性作用,是我国产权制度改革的根本原则。
在市场经济中,每个市场主体都有各自独立的物质利益关系,只有产权归属清晰,才能形成不同利益的主体,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各种商品和劳务的市场价格。各个市场主体就是以价格信号引导其行为的,只要是在国家政策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并在正常的市场交易
秩序下,无特权和垄断的条件下,能赚钱的就是有利于社会的。马克思说,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的本性就是为了榨取更多的剩余价值,资本家的灵魂就是资本的灵魂,要使赚钱成为企业的行为目标,而不是软预算约束,就必须使资本人格化,也就是产权归属要清晰,要使产权主体人格化,否则就无法给人以激励和动力。
人是世界的中心,人的这种地位决定了,在人与万物的关系中,人是作为主体而存在的。而哲学作为探寻人的存在根据的学问,自然要从人作为主体的性质出发,来认识人与世界的关系。马克思的主体性理论是他的人学思想重要的组成部分,他关于人的主体性的探讨,以社会实践为立足点,以人的“功能”角度为出发点,强调了人是劳动、社会关系的主体,肯定了人的自主性、自为性、选择性和创造性。马克思的主体性理论对于研究我国当前高校和谐校园文化建设中教职工和学生所发挥的主体性作用,有着重要的启发意义。
一、马克思建立在以实践为基础上的主体性理论
就马克思的主体性思想来看,他的主体性是建立在实践的基础上的,从而具有了如下特征:一是现实的人是实践和认识的主体,实践活动的结果取决于人,取决于人的主体性及其发挥。二是人在实践中确证了自己的主体地位和主体性,只有通过实践,主体才能达到其目的,实现其价值。三是人的主体性是能动性、自主性和自为性的统一,三者的结合和统一,是主体和主体性的真正发挥。
“人始终是主体”,[1]人类社会的发展是立足于人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不断生成的自主运动。现实的人是实践主体、认识主体、历史活动主体的统一。人的主体性及其发挥决定了实践活动的结果。马克思在肯定了现实的人是实践和认识的主体的同时,还进一步指出,现实的人和主体又不是完全对等的,只有现实的人具备了对象意识和自我意识后,并积极主动地投身于实践活动,才能成为创造历史、改造实践活动的主体,具有主体性。马克思认为,人在实践中确证自己的主体地位和主体性,作为实践活动主体的人,在本质上才是有意识的、能动的社会存在物。其生存与发展的需要,从根本上突破或超越了动物的生存方式,不再满足于对现成自然物的直接索取与占有,而是力图按照人的内在尺度,在对客体的改造中体现人的本质力量。一方面必须依靠现成的外部物质世界,并以此作为自己生存和活动的先在前提,另一方面必须通过自己有意识的实践活动或价值选择活动,使自己的本质力量对象化,即创造出满足自身需要的对象存在,并通过自身对该存在方式的占有和享用,使其成为人的社会生活和活动的有机要素。马克思认为,劳动实践规定了主客体的相互生成。动物和“正在形成中的人”完全依赖自然,“完全形成中的人”则宣告了人和自然的对立。这种人和自然分化的动力不是别的,正是人的劳动实践活动。“通过实践创造对象世界,即改造无机界,证明了人是有意识的类存在物”,[2]人由此而获得了改造对象世界的主体的意义。
二、主体性的理论问题是在三种意义上使用
首先,在本体论意义上,马克思认为人具有自主性。自主性是人的自主意识的外显,是我们每一个人都能感受到和体验到的。自主性既是人的一种内在要求,又是人的本质力量的感性显现。按照实践观点,实践活动是人的一种“自主性”活动,马克思说:“人不仅仅是自然存在物,而且是人的自然存在物,就是说,是自为地存在着的存在物,因而是类存在物”“自为地存在着。”[3]这意味着,人的生成历史是人自己创造的,通过自我创生和自我生成活动,不断地实现自我超越、自我扬弃、自我否定,并因此实现自身的发展,这是人独特的存在方式。对于动物来说,运动和进化构成其活动方式,因而是谈不上发展的,但人在实践活动中,通过自身本质力量的对象化,一方面改造了对象,创造出人化的自然,另一方面也改变了自身,创造出人新的自我,因而发展是惟有人才具有的自我生成活动,发展是实践活动的内在本性,因而也是人生命活动的内在本性。
其次,在认识论意义上,马克思认为人的主体性主要体现在人的能动性。他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指出:“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4]所谓“当作实践”、“从主体方面去理解”并不是否认自然界的客观性,而是指对现实世界不要仅从客观的方面去理解,即在马克思这里,在认识论意义上主体尺度和客体尺度是统一的,其基础是实践。由此可见马克思的主体性是感性的主体性,这就批判了近代的理性主体,使主体中的“自我”又重新获得了生机。最重要的是马克思在这里强调了主体性的内容是它的能动性,马克思指出:“和唯物主义相反,唯心主义却发展了能动的方面,但只是抽象地发展了,因为唯心主义当然是不知道现实的、感性的活动本身的。”[5]这就说明了在马克思那里,人的真正的主体性是现实的从事实践活动的人的能动性,从而超越了近代意义上的抽象的主体性。
最后,在历史观意义上,马克思认为人的主体性是历史地和社会地生成的,从而体现出人的创造性、选择性、目的性等主体能动性。马克思一再强调:“创造这一切并为这一切而斗争的,不是历史,而是人,现实的人,活生生的人”,历史行动中的人,而“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6]也就是说,“人始终是主体”,[7]“他周围的感性世界决不是开天辟地以来就已存在的、始终如一的东西,而是工业和社会状况的产物,是世世代代活动的结果”。[8]也就是说,社会的发展是人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不断地生成的自主运动的过程,从而强调了社会的历史性和生成性,体现了人在社会中具有创造性。
三、马克思主体性理论与和谐校园文化建设主体作用的发挥
和谐校园文化是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共同创造的精神成果的总和,它一经形成,便具有约束学校整体行为,以及教职工和学生个体行为的功能。因此,具有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不仅能不断满足大学生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而且能为大学生提高素质和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文化环境。和谐校园文化建设离不开广大的教职工和学生,要激发他们的主体性及积极性,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充分肯定教职工和学生在和谐校园文化建设中的主体作用。
这不仅是马克思的主体性理论的具体运用,而且是由我国的高校特征以及和谐校园文化内涵和建设过程的复杂性、长期性和艰巨性所决定的。首先,教职工和学生是校园居住、生活、工作和学习的主体。其次,教职工和学生是校园文化建设和改善校园环境的主体。在校园文化建设中,大学生是校园文化的主体,教师是校园文化的主导者,领导是校园文化的倡导者和管理者。全体师生员工都是校园生活的主人,是校园文化的建设者,和谐校园文化的建设需要三个群体的积极协调配合,共同发挥群体力量。再次,教职工和学生是和谐校园文化建设的受益者。建设和谐校园文化是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广大教职工和学生的根本利益,由此也决定了教职工和学生应该是和谐校园文化建设的最大受益群体和最终受益群体。正因为这样,进行和谐校园文化建设,就必须依靠广大教职工和学生来进行。只有实现广大教职工和学生的主动参与,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和创造性,和谐校园文化建设才能顺利推行,校园文化所产生的精神效果才能充分发挥。如果离开广大教职工和学生的积极参与,忽视教职工和学生在和谐校园文化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忽视教职工和学生的主体性发挥,就会影响到和谐校园文化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
2.发挥教职工和学生在和谐校园文化建设中的能动作用。
主体性理论表明:能动性是人之所以能够成为主体的根本特征,它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活动之中得到具体表现。能动性是选择性、想象力和创造力的统一。发挥教职工和学生的能动性,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如何把教职工和学生的能动性调动起来。调动教职工和学生的能动性是和谐校园文化建设的关键。首先,要加大对和谐校园文化建设的宣传,使广大教职工和学生在头脑中建构和谐校园文化的内涵和具体目标,知晓和谐校园文化建设是与自身的利益息息相关的,让教职工和学生明白和谐校园文化的建设是事关自身切身利益和学习生活的大事。这样把广大教职工和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最广泛地调动起来,才能促使广大教职工和学生把发自内心深处的愿望和情感,转化为建设和谐校园文化的强大内驱力和自觉行动。其次,凸显教职工和学生的能动性,表现在尊重教职工和学生作为主体的选择性,让他们把认为最为迫切要建设的方面放在首要建设位置,让他们充分认识到建设和谐校园文化就是在装修自己的美丽的家园。因为教职工和学生作为社会所培养的高级人才,其本身就蕴含了建设和谐校园文化所需要的丰富的创造活力、智慧和力量源泉,只要给予合适的土壤,必定会开出璀璨之花。最后,肯定教职工和学生的想象力和创造力。主体能动性的最高表现是创造性。在和谐校园文化建设中,创造性表现为在建设和谐校园文化的过程中不盲从、不刻板、不模仿,也就是体现创新精神。即建设出来的校园文化既能够突出本校特色,所蕴含的文化底蕴、价值标准、审美情趣、道德风尚等又能得到表现。将教职工和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地激发出来,是建设和谐校园文化的关键,只有让教职工和学生既成为和谐校园文化建设的主体,又能享受到和谐校园文化建设的成果,才能使创造主体与价值主体内在地统一于广大教职工和学生的和谐校园文化建设实践中,才能真正全面地使教职工和学生在和谐校园文化建设中发挥主体性作用。
3.尊重教职工和学生在和谐校园文化建设中的自利。
所谓自主性,从主客体关系上看,即表现为一种“为我关系”,就是人们在改造客观世界过程中,不仅根据客观事物的规律这一外在尺度进行改造,而且把内在尺度运用到改造对象中去。自主性既是人的一种内在要求,又是人的本质力量的一种感性显现。人不是简单地适应外部世界,而是要求外部世界来服务自己。自主性是人之主体地位的确证,自主性表明人具有支配自己的权利和责任。具有自主性的人,是自主、自立、自强的人。他既是外部客观环境的积极调控者,又是自我意识和行为的主导者。人一旦有了自主性,便自然地显现出个体的潜力、意志和魅力,表现出独特的能力和品质。
对于主体的自主性来说,自主性意味着自愿、自觉、自决、自享。对建设和谐校园文化来说,自主性同样意味着自愿、自觉、自决、自享。也就是说,教职工和学生所建设的和谐校园文化活动是发自内心的活动,认为参与这项活动能给他们带来快乐,他们愿意为这项活动贡献自己的才能和无穷的智慧,对于这项活动所带来的后果,从不盲目地主观臆断,而是以审慎、负责的态度去面对一切,扼信命运之咽喉,建设理想之精神,不放弃、不舍弃,自我控制、自我完善,畅享自己创造的劳动成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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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79,VOL42:169.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79,VOL46(下):58.
2.马克思博士论文中的自由思想探源
3.马克思博士论文中的哲学拯救与宗教批判
4.对新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马克思博士论文的一类引用及其注释的讨论
5.伊壁鸠鲁哲学的现实指向与马克思自由观的奠基——重读马克思博士论文
6.论马克思博士论文对黑格尔哲学的继承与超越
7.哲学“软着陆”的初体验:马克思博士论文的革命逻辑与创新精神
8.国内学者研究马克思“博士论文”成果综述
9.马克思博士论文中的本体论问题
10.“自我意识”的意义论内蕴:马克思博士论文的哲学视野
11.马克思博士论文的独特理论贡献——对黑格尔的超越及自我意识哲学的新突破
12.马克思博士论文中的正义思想探析
13.马克思《博士论文》研究综述
14.人的“自我意识”具有最高的神性——马克思博士论文述评
15.自我意识旗帜背后的辩证法光辉——重读马克思博士论文
16.原子与自由——马克思《博士论文》的政治学解读
17.从“自由的反面”到“自由这个对立面”——从马克思博士论文两个版本的翻译差异看对偏斜概念的理解差异
18.市民社会:马克思博士论文的哲学本体论诠释
19.马克思《博士论文》中的文本解读方法论探析
20.马克思博士论文的政治伦理向度——兼论其与近代契约论的关联
21.马克思博士论文的哲学立场论析
22.主体性“自我意识”逻辑的初步建构——马克思博士论文的思想导读
23.马克思博士论文中的自由思想探析
24.马克思《博士论文》与恩格斯《谢林和启示》之比较
25.马克思博士论文中自我意识的政治诉求
26.论“自我意识”的政治学况味——马克思《博士论文》续探
27.马克思博士论文中的政治哲学思想探析
28.自我意识:从封闭走向开放——论马克思博士论文对黑格尔思维方式的批判
29.黑格尔辩证法在马克思博士论文理论建构中的地位和作用论析
30.马克思博士论文时期的哲学立场及其与鲍威尔的潜在差异——兼与罗燕明同志商榷
31.马克思《博士论文》时期的本体论思想初探
32.论马克思《博士论文》中的三重向度——兼论马克思与青年黑格尔派的基本差异
33.读马克思博士论文所得
34.论马克思博士论文中人的解放维度
35.马克思《博士论文》中的启蒙意识初探
36.马克思博士论文中的实践哲学理念
37.马克思《博士论文》研究综述
38.马克思博士论文写作背景研究
39.谈当前学科博士培养的几个问题
40.马克思《博士论文》中的伊壁鸠鲁哲学
41.马克思博士论文之革命民主主义思想旨趣
42.浅论马克思博士论文时期的哲学立场
43.自我意识是一个伦理原则——马克思博士论文伦理思想探析
44.自由的追寻与自我意识哲学的局限——马克思《博士论文》的展开逻辑与思想史定位
45.自由的张力——马克思博士论文的理论诉求
46.马克思《博士论文》中的时间性视域
47.自我意识是一个伦理原则——马克思博士论文伦理思想探析
48.马克思《博士论文》自由思想探微
49.马克思早期政治哲学中的主体性维度——对马克思博士论文的思考
50.是地道的唯心主义哲学还是唯物史观的秘密诞生地——马克思《博士论文》与唯物史观的创立
51.自我意识哲学的界限与哲学的出路——简论马克思《博士论文》的动因及体系原则
52.马克思对哲学信念与共同体的反思——对马克思博士论文解读
53.试论马克思博士论文中的哲学观
54.从理想性到现实性——论马克思博士论文的政治向度
55.马克思博士论文中的自我意识观初探
56.自我意识自由向现实自由的转变——马克思博士论文自由思想的解读
57.试论马克思博士论文中的伦理思想
58.马克思博士论文中的原子论批判思想
59.马克思博士论文中的人学思想解读
60.马克思博士论文的现实实践性探析
61.青年马克思《博士论文》中的德国浪漫主义思想
62.马克思实践哲学的批判逻辑演进——从马克思的博士论文到《德意志意识形态》
63.普罗米修斯意象与马克思博士论文的实践吁求
64.被异化的“自我意识”与被照亮的思想未来——马克思《博士论文》辩证思想解读
65.马克思博士论文的政治旨趣
66.隐蔽的谢林批判——马克思《博士论文》旨趣新探
67.马克思博士论文中的自我意识观初探
68.理想与现实的双重变奏——马克思《博士论文》研究
69.马克思《博士论文》的自我意识哲学观探析
70.马克思早期正义思想的萌芽与发展——从《博士论文》到《莱茵报》
71.对马克思青年时期著作意义和价值的再思考——以马克思的博士论文为例
72.马克思《博士论文》中关于伊壁鸠鲁的原子偏离运动学说
73.原子世界的哲学原则和结构——马克思“博士论文”解读
74.青年马克思政治思想分析——以博士论文和《莱茵报》论文为例
75.从马克思博士论文窥新闻契约思想
76.马克思《博士论文》中的哲学观探析
77.走出浪漫主义的端倪:重新解读马克思《博士论文》
78.哲学的出路——读马克思《博士论文》的笔记
79.马克思对自由概念的本体论证明——马克思博士论文研究一得
80.关于必然性和偶然性及其关系问题──马克思博士论文和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比较
81.现代自然科学与马克思的博士论文——论偶然性在自然界中的地位与作用
82.马克思《博士论文》中的自由思想探微
83.马克思博士论文的黑格尔哲学立场论析
84.哲学作为一种救赎方式——马克思《博士论文》的政治哲学思想解读
85.马克思《博士论文》中的自由观探析
86.马克思《博士论文》的政治意蕴探析
87.马克思《博士论文》中的“新唯物主义”萌芽
88.青年马克思对黑格尔的继承与超越——以马克思的博士论文为例
89.“Idealismus不是幻想,而是真理”——马克思“博士论文”解读
90.马克思《博士论文》的政治、哲学思想初探
91.青年马克思的物质观——以“博士论文”、《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为例
92.作为实践的哲学与世界的哲学化——马克思博士论文时期哲学思想研究
93.学生时代马克思人学思想溯源——对《中学作文》和《博士论文》的探究
94.马克思《博士论文》关于哲学与现实的关系问题的论述
95.主体性、客体性与唯物主义的两个派别——马克思《博士论文》研究
96.试论马克思对黑格尔逻辑学的创造性转化——以马克思《博士论文》为例
97.马克思《博士论文》的构境论历史思维研究
98.感性是时间的家——从马克思《博士论文》谈起
99.马克思《博士论文》的契约思想研究
100.马克思《博士论文》中关于哲学本质的思想
101.马克思人权思想的起点——《博士论文》所蕴含的人权思想研究
102.《博士论文》:马克思空间思考的重要起点
103.从感性遮蔽理性到理性解构感性——马克思《博士论文》的启迪
104.基本原理专业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定量分析
105.为新时代觅取火种的普罗米修斯——马克思《博士论文》探微
106.马克思《博士论文》原子概念的辩证法解读
107.《博士论文》时期马克思的实践观
108.马克思《博士论文》中历史主体理论的创造性研究
109.理论学科博士学位论文研究方法运用的实证分析
110.自我意识哲学探源——关于马克思《博士论文》的一点思考
111.马克思《博士论文》辩证法思想初探
112.马克思作为革命民主主义者眼中的市民与市民社会——从《博士论文》至《莱茵报》时期
113.从马克思的博士论文看他的异化观
114.青年马克思的人学思考之变迁——从《博士论文》到《德法年鉴》时期的文本解读
115.马克思的自由宣言──《博士论文》解读
116.一部充满辩证法理论光辉的杰作——读马克思《博士论文》
117.哲学在与现实相互作用中深化发展——读马克思《博士论文》
118.自我意识的能动原则──关于马克思《博士论文》的一点思考
119.具体的自我意识与定在的自由——论马克思在博士论文中对青年黑格尔派的超越
120.文艺学:经典、当代与中国化——兼评何志钧博士等著《文艺学:从经典到当代》
121.哲学当代性问题的反思——鉴传今博士访谈录
122.马克思哲学思维方式变革的逻辑进程——从《博士论文》到《德意志意识形态》
123.卡尔·马克思:自由之子——大卫·利奥波德博士访谈(之一)
124.自由何以可能——马克思《博士论文》解读
125.如何定位赫森科学史的方向——兼与唐文佩博士商榷
126.马克思在“博士论文”中对自由的诉求
127.人学思想的初步形成——从博士论文到《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
中图分类号:A81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1)026(C)-0222-01
马克思在其博士论文题目为《德谟克利特的自然哲学和伊壁鸠鲁的自然哲学的差别》,这篇论文比较了德谟克利特与伊壁鸠鲁自然哲学的一些差别。肯定了伊壁鸠鲁对原子偏斜运动和人的主观自由的论述。
马克思在论文中反驳了认为伊壁鸠鲁与德谟克利特相同的观点。这其中最大的不同就是原子是否做偏斜运动。结论不同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两者对所研究的客观对象所采取的态度不同。德谟克利特认为人对自然现象的判断是不可靠的,而伊壁鸠鲁则认为感性世界是可靠的。正如马克思在文中所说,“当德谟克利特把感性世界变成主观假象时,伊壁鸠鲁却把它变成客观现象”[1]。这种对自然哲学的态度还可以从伊壁鸠鲁遗存下来的基本要道中看出:
“如果天空中的怪异景象不会使我们惊恐,死亡不令我们烦恼,而且我们能够认识到痛苦和欲望是有界限的,我们就根本不需要自然科学了。
如果不清楚地认识整个自然,一个人就不能在最关键的事情上消除恐惧,就会生活在神话造成的恐惧中。所以,如果没有自然科学的话,就不会获得纯净的快乐。”[2]
德谟克利特试图获得对客观自然现象的认识,而伊壁鸠鲁的研究更多地服从其伦理学目的,使人克服对未知的恐惧,进而使人得到内心的平静。不仅其自然哲学的观点,他的反宗教的思想也是基于这种目的。伊壁鸠鲁认为人要取得幸福应该更多地借助自身的力量,人需要的外部的东西并不多,只要人克服了恐惧、欺骗、就能实现自由。
这种靠人的观意志达到自由幸福得到了马克思的认同。与斯多葛伦理学更多强调宿命不同,这种伊壁鸠鲁的观点更多地强调人的自我意识在实现自由方面的作用。但是,马克思不断探索很快放弃了用伦理学方法去探讨人的自由。发现了历史唯物主义和剩余价值论,作出了社会主义必将代替资本主义的结论。号召工人阶级联合起来,剥削阶级,建立工人阶级执政的政府。从而从根本上保障更广大人民的自由。而只有这种阶级性质的国家才能实现真正的自由民主。在剥削阶级社会,自由所赖以存在的外在条件是不存在的,尤其是在马克思所在的早期资本主义社会,工人往往受到资本家的残酷剥削。要争取自由首先应该改变不合理的社会现状,进行无产阶级革命。只有无产阶级掌握了生产资料,自由的实现才有可能。
经济社会在不断变化,作为当今世界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对社会主义的本质有了新的认识。为实现每个人自由的客观条件相较以前已有了重要的改观。一方面我们需要进一步改善民生,使实现自由的客观条件更加有利。另一方面,也许是当今社会更需要解决的是人的主观自由的问题。自由从来不是被人赐予的,而是一种被人的主观意识感受到的。这样就回到了伊壁鸠鲁与马克思所思考过的命题,在唯物主义条件下人的自我意识自由的问题。如果没有了神佛我们该如何克服似乎与生俱来的恐惧、不安与。
终极关怀是古往今来许多人探讨的主题。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人的存在在于人的感觉和思维能力。外部的身体感觉似乎总给人带来痛苦,这样人只有借助于自己的思维能力来获得存在的愉悦。于是亚里士多德把幸福定义为一种理性的沉思活动。认为人应该过一种与获取知识相关的活动。也即是与人的思维相关的科学、艺术等的创造。更多的人过这样的一种生活的社会,才能是一个文明发达的社会,才是每个人自由自足的社会。
当前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在这样的社会体制下,实现每个人的客观自由的条件在迅速改变。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我们更应该思考人的主观自由的问题。也正如其在博士论文的出版序言中所说的,“他们是自我意识的哲学家。这篇论文至少将表明,迄今为止这项任务解决得多么不够”[3]。
通过以上对马克思博士论文的分析,我们可以作出以下结论:1、马克思的博士论文是马克思探讨人的自由的开始,并从伊壁鸠鲁的哲学开始思考在唯物主义条件下人的主观自由的问题。2、可以把马克思早期对自由的探讨称为自我意识自由的探讨。把后期借助历史唯物主义和剩余价值论思考自由称为外在自由的探讨。3、当实现自由的客观条件逐渐实现的时,我们应该更多地寻找实现人的主观自由的条件。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实现文化的发展繁荣,并让更多的人享有文化发展繁荣的成果。
作者单位:汕头大学法学院
作者简介:郭随磊,汕头大学法学院2009级行政管理专业。
参考文献:
研究目的及意义:施蒂纳是青年黑格尔派的重要人物和逻辑终结者,他的代表作《唯一者及其所有物》第一次全面的批判了费尔巴哈甚至是启蒙思想以来的古典人本主义逻辑,也是西方思想史上在现代性的语境中第一个自觉地消解形而上学的人,而且他直接地影响了的形成,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在传统的思想史教学中,施蒂纳被贬为一个小丑式的浅薄理论家,虽然国内目前有个别学者深刻地认识到了施蒂纳的重要意义并作了简要的分析,但这种不受理论界重视的情况仍未完全改变。我的研究试图对施蒂纳的代表作的理论特色及其思想对费尔巴哈、马克思等当时各种哲学的巨大影响进行阐述分析以及对其思想与克尔凯郭尔、尼采、阿多诺甚至当代后现代思想的理论相似性进行浅要发掘。
研究计划:立足现有资料,力求先把握施蒂纳的代表作《唯一者及其所有物》的主要内容与理论逻辑,同时参照早年和现有学者对施蒂纳的研究成果(如张一兵《回到马克思》中对施蒂纳的研究),然后进一步寻找分析施蒂纳反对形而上类本质思想的当世影响,以及他的思想与克尔凯郭尔、尼采、阿多诺及后现代思想的理论相似性。
章节目录
一.施蒂纳其人及其代表作介绍
(1) 施蒂纳其人及其所处的环境。
(2) 施蒂纳代表作《唯一者及其所有物》的文本分析。
(3) 施蒂纳的理论观点及对其分析。
二. 论施蒂纳的当世影响与冲击
(1) 施蒂纳思想对当时各种哲学(重点是费尔巴哈哲学)的批判。
(2) 施蒂纳对马克思思想形成的直接影响。
三.施蒂纳思想的后世意义:分析施蒂纳的思想与克尔凯郭尔、尼采、阿多诺甚至后现代思想的相似性。
1. 施蒂纳与克尔凯郭尔
2. 施蒂纳与尼采
3. 施蒂纳与阿多诺
4. 施蒂纳与后现代思想
四.结论
主要:
施蒂纳《唯一者及其所有物》,商务馆89年版
张一兵《回到马克思》,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孙伯揆《探索者道路的探索》2002年版
张凤阳《现代性的谱系》南大出版社2004年版
道格拉斯.凯尔纳《后现代转向》,南大出版社2002年版
张一兵《无调式的辩证想象》,三联书店2001年版。
罗素《西方哲学史》商务馆1982年版
尼采《论道德的谱系》商务馆1992年版
尼采《权力意志》商务馆98年版
尼采《偶像的黄昏》湖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梯利《西方哲学史》商务馆2000年版
赵敦华《西方现代哲学新编》北大出版社2001年版
刘放桐《现代西方哲学》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