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文化论文范文

时间:2023-03-17 1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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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文化论文

篇1

随着宜兴紫砂陶逐渐适应茶饮文化的需要,它的制作技术及其工艺也日趋走向精工细作,格外讲究的高度。陶工采用拍、打、捏、雕、塑、镂、琢等手法,将紫砂器制作得精巧玲珑,美观可心。这不仅给陶瓷文化增添光辉,也给茶饮文化增加了浓厚的审美情感。随着文化的综合性发展,在现代社会文化意识中,文化生活的多样性,尤其茶饮文化的丰富多彩,更加促进了紫砂陶生产的大发展。在茶具系列中,除去原有测茶壶、杯子等,生产者逐渐开发了与茶饮相关的茶盘、茶托,以及茶宠等辅物件,这既增添了饮茶中的乐趣,使茶饮文化更加富有理想主义的浪漫情怀,又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紫砂陶的生产。

紫砂陶的生产主要面向茶饮文化,这是历史文化传统的延续与发展,不仅如此,随着饮茶文化的扩大,以及由茶饮文化引起的组织与组织、民族与民族、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文化交流,均对宜兴紫砂陶的生产和利用产生了巨大影响。具体表现在,一方面,紫砂陶的创意和制作队伍在不断扩大,这不仅促使紫砂陶在产量上得到了巨大增加,而且,在质量上就紫砂陶的品位和品格上得到巨大提升。例如,侧重与传统造型的紫砂壶,一般由传统陶工生产制作,而侧重与现代审美的理念的紫砂壶,一般具有学院派内涵渗透,并充满现代文化的激情。这样,在紫砂陶茶壶的造型中,明显出现了具象的茶壶和抽象性茶壶并存的格局;于是,这些琳琅满目的茶具不仅是宜兴制陶业繁荣表现,而且,联系茶饮文化,必然情不自禁地会想到茶文化的进一步繁荣;另一方面,组织生产与管理,以及文化运作等方面,也由茶饮文化的需要而有别于传统制陶业。这是现代设计替代过去手工生产的显著标志,人们将现代设计理念渗透在紫砂陶的生产制作上,促进了紫砂陶组织生产与经营理念的变化。

总之,由于茶饮文化的繁荣,宜兴紫砂陶生产得到巨大发展,这是文化互动的结果。也是原始文化理念在新时期的文化再现。换言之,茶饮文化进一步发展,直接或间接刺激了宜兴制陶业的大发展,也给生产经营与营销业的从业人员带来巨大的自信。

篇2

2病例讨论在《生物化学》教学中的意义

2.1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活跃课堂气氛

病例讨论的教学方法改变了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学生被动学习的“填鸭式”教学模式,让学生带着问题学习,调动了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为了解决问题,寻找正确答案,大多数学生改变了被动接受知识的习惯,主动接受知识,查阅相关文献,认真预习复习,积极投入小组讨论。同时学生们争相发表自己的观点,活跃了课堂气氛,提高了学习《生物化学》的兴趣。

2.2培养了学生创造性思维和临床思维能力

病例讨论教学法以问题为基础,涉及的病例与临床密切相关,要求学生自主学习,主动查找大量文献资料,分析解决问题。使学生对疾病的认识及治疗由原来的模模糊糊似是而非,转变为用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从本质上去认识了解它。在查阅资料、分析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在病例讨论的过程中,学生们根据所学的知识对临床病例进行分析、讨论,有利于培养学生将理论知识灵活运用到临床工作中,培养了学生的临床思维能力。

2.3增强了学生间的交流和协作

在病例讨论的课前准备阶段,小组成员各抒已见、分工合作、集思广益,得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在集体讨论过程中,由于学生的知识量有限及思维的局限性,对病例的分析有一定的偏差,各小组通过交流、讨论,在老师的引导帮助下,取长补短,完善对病例的认识。学生之间的交流增多,增强了学生的团队协作能力及集体凝聚力。

3病例讨论教学方法需要注意的几点问题

3.1对教师综合素质的要求

病例讨论的教学方法不仅涉及到生物化学的基本内容,还涉及到临床病例的基础知识、临床特征、诊断、治疗等。教师不仅需要具有丰富扎实的学科知识,还要有一定的临床实践经验,能驾驭和控制课堂气氛,掌握讨论情况,引导讨论的进程。同时教师还要了解本专业的行业动态,将最新的技术理念带到课堂教学中去。所以病例讨论式教学法对教师的能力和素质都具有很高的要求。

3.2病例的选择要符合教学需要,问题的设计及讨论要恰当

病例讨论是围绕典型病例及相关问题而进行的,所以病例的选择及问题的设计是病例式教学法的关键。所选择的病例应与生物化学的内容关联性强,突出本章节的教学内容及教学重点。同时还必须根据学生的认知水平选择病例,不能选择太难或太简单的病例,太难的病例容易使学生产生挫败感,而丧失学习的信心。太过简单的病例不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对该学科产生轻视心理。

篇3

社会文化视角:以往对电视文化的研究常常局限于文本本身,而忽略了这一文化活动的社会过程全身。随着中国社会文明进程的演变,电视文化已走出象牙塔,融入广大民众真实生动的生活中,成为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内容,具有了更广阔的社会文化的品格。作为当代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和社会公共事业,社会学视角、人类文化学视角的关注,也许能使我们穿越数量众多庞杂、质量良莠不齐的电视文本,抵达社会意义、文化意义的剖析。在这其中,意识形态视角的分析尤为重要,因为一切文化在本质上都是一种意识形态的“代码”。从到法兰克福学派、精神分析学说、文化研究学派、后现代主义,意识形态批评无不是这些理论的重心。

大众文化视角:电视文化所表现出的商业性、消费性、大众娱乐性、通俗性(甚至媚俗性)、技术性、可复制性、程式化、无深度感正是大众文化所追求的基本目标,体现出与电视文化与大众文化的一致性、同质性。因此,在对电视文化的研究中,借鉴西方某些学术思潮对大众文化已有的研究成果,虽不能祈望彻底解决中国电视文化存在的问题,也不是无益的。如法兰克福学派的社会批判理论,在使我们认识到电子传播作为生产力给对电视文化生产带来巨大促进作用的同时,也使我们认识到技术进步对人造成的新的控制,认识到其意识形态的操纵性、欺骗性的一面;后现代主义理论让我们对电视文化的世俗性、扁平性、游戏性、狂欢化获得了一种哲学上的认识高度;后殖民主义理论则令我们对电视文化、大众文化中的全球化倾向、文化同质化倾向保持高度警惕;新历史主义提醒我们,以“戏说”为代表的电视文化可能导致的危险;文化研究学派以它与社会的广泛联系和跨学科的学术胆识,启示我们以宏观的社会文化研究与微观的文本研究相结合,在微观的文本研究的基础上展开宏观的文化研究……这些理论奠定了以大众文化的视角来审理电视文化的理论基础。

传播文化视角:电视文化与印刷媒体、广播媒体等其它大众文化形态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以科技含量极高的影像的传播与接受方式创造了一种新型的视听文化,并对其它形态的大众文化形成强大冲击,获得了存在的独特性和优势性——影像传播文化的特性。所以说,传播学理论从电视传播的全过程来考察电视文化与社会的关系,为电视文化的理论研究开辟一条更切实有效的新路。正如高鑫先生所说:“研究电视理论,首先要研究‘电视传播学’,因为电视本身就是作为信息传播的媒介和载体而存在的,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所有的电视节目,统统鲜明地烙印着信息的‘印记’。因此,抓住‘传播’也就抓住了电视理论研究的根本。”无可质疑,随着从播放型到数字化、新媒介的传播模式的全新构型,电视文化将会发生更为深刻的革命,因为传播模式的改变必将影响所传播的文化本身。

篇4

文化的概念有广狭义之分,最广义指人类的一切活动及其结果,包括物态的、制度层面的、行为层次以及心态思想层面,而狭义的则仅指心态思想层面。物态层次的文化主要指中国古代文化典籍,是“加工,创造的各种器物,物化的知识力量”。制度层面的文化是“各种规范体系”,随着清末变法、西学东进的热潮而消逝。但行为文化方面,“约定俗成的风俗习惯”却随处可见,如农村结婚仍遵循的婚姻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家产继承中的出嫁女几无份额,拒讼,被誉为东方司法独创的调解制度,以及刑法中主刑为什么是五种而不是更多,甚至“和谐社会”的提倡,这些都能在古代法律中找到原型(当然古今对和谐的理解有质的区别)。

但清末至今,众人对古代法律文化却大多持批驳的态度,似乎只有符合西方标准的社会才是至善完美的。近十余年法学家热衷于探讨中国法学何去何从,选择本土化还是西方化,所以深入研究古代法律文化既可知古又可鉴今。

一、中国法律文化概述

文化是在比较中产生的,如果没有西方法律文化的存在,也就不会有东方文化,中国法律文化的对称。“每一种文化都有其特定的法律,而每一种特定的法律也都有其特定的文化[1]”,法律文化作为文化整体下的子系统,从最狭义的定义看,是指一系列行为、风俗中所含的稳定的观念、心态。法律文化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和方法,学界主流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法律文化是由法律制度、法律思想、以及与法律相关的行为方式组成的复合体[2];作为人类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文化,主要指内化在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设施以及人们的行为模式中,并在精神和原则上引导或制约它们发展的一般观念及价值系统[3];法律文化既是一种用文化的眼光认识法律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也是一种具有实体内容和对象化的文化结构,并且这两个方面是互相联系着的[4]。

以上几种观点各具独特的视角,但都体现了以下几点:一是学科视角的转变,从文化学到法学。二是研究对象的具体变化。三是研究活动性质的变化,由纯对象之争到方法之争。

二、礼与法的关系考察

法律文化的特征在于与“礼”这一概念的复杂关系,理解法律文化不能孤立地考察法本身,而应从法与礼关系的发展来研究法律文化。

(一)礼的起源及含义

中国古代文化的核心在于礼,提及古代法律文化最直接的观念就是“德主刑辅”、“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但这并不是古代法律文化的全部。确切地说,由汉武帝尊儒术为始,成熟于唐代的《唐律疏议》,发展固化于元明清的高度概括和总结。源头在周公制礼,周公历经多次制周礼,形成一套完善的治理系统。

礼一开始就有义和制的区分,前者指精神层面的亲亲、尊尊(后来发展为忠孝节义),后者指“五礼(吉、嘉、宾、军、凶)”或“六礼”。此时的“礼”就是现在的“法”,因为其满足“法”的三大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性。法的产生和壮大是历史的必然。儒家重视礼义,法家重制度建设,各有侧重,而儒法在汉代的合流,根源在于两者起源的同一,是历史发展的螺旋上升而不是简单的反复。

(二)礼与法关系

传统意义上的法不等同于现今意义上的法,仅指制度规范层面,而不当然包含法的学理学说,这一观点严复有明确的表述。中国有礼刑之分,以谓礼防未然,刑惩已失。而西人则谓凡著在方策,而以一国必从者通谓法典”,并进而指出西方法对应古代中国的不仅是刑律,更有理、礼、法、制之意,简言之,西方法既有制度规范又有学理学说之意,现代法理学对法的研究就是这样,而律在古代多指制度规范,法(确切说是律)的价值剥离为“礼(义)”,礼是中国古代法律追求的目标。

三、中国法律文化的特征

(一)对和谐的不懈追求

古代的和谐指的是一种朴素的自然主义精神,既包括对自然也包括对人。“皇天无亲,唯德是辅”,“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天不是人格化的神,而是自然,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就是打乱了整个宇宙的秩序、自然的秩序。这种对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观念在法律上表现为:一是对生态的保护,如秦律中对违天时狩猎的处罚;二是始于汉代的秋冬行刑制度。《唐律·断狱》“诸立春以后,秋分以前决死刑者,徒一年”,违时行刑,被视为逆天之道,会受到刑事处罚,因为刑杀是剥夺生命的屠戮,“天之道,春暖以生,夏暑以养,秋清以杀,冬寒以藏”,所以刑杀当在秋冬以与时令相符。三是无讼观念,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虽说在任何一种社会形态下,多讼都不是社会的追求,讼作为对和谐、秩序的破坏从来不是古代法律的目的,但中国似乎更有特点,无讼成为一种形式化的标准。

(二)对道德和礼的追求

这里的礼既有礼制也有礼义。从历史的发展看,法(刑)的产生即是维护礼治,西周的“明德慎刑”思想就有了偏“德”(这里的德不是指道德)之意。而张中秋在《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中表述,汉武帝至东汉末年,“引经决狱”和研究律学,从解释法律这种侧面迂回实现维护礼治。但此时引经决狱本身即表明礼和法还是分立的。西汉宣帝“亲亲首匿”入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引经入法”,借立法之机把“八议”(曹魏新律)、“准五服以治罪”(晋律)、“官当”(北魏律)、“重罪十条”(北齐律)入法,礼的内涵、制度得到法律的确认。隋唐承旧制,把礼奉为最高的价值评价标准,凡礼之所认可的就是法所赞同,反之,礼之所去亦法之所禁,即“礼之所去,刑之所禁,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也”(后汉书·陈宠传),达到了“唐律一准乎礼”。

(三)法的工具性价值的突显

中国法在产生时也有自己的核心,也有公平正义的因素,《说文解字》中“灋,刑也,平之如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就有公平判断之意。但这种核心又有一套自己完整的体系,即人伦道德,经统治者整理后的礼(周公制礼),法的价值就在于礼的实现,法本身没有产生自己的完整内核,虽然也有公平正义的追求,但公正的标准在于礼,而不是法。简言之,法在维护“礼”的实现的工具性价值得以充分体现的同时,不自觉地丧失了自身的价值。这在晚清政府修律中的“礼法之争”(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和民国时“立宪与共和之争”都有体现,礼的过分强大拘束了法律的自我进化。

(四)重人情轻“法律”

“人情即法,重于法”,第一个法指的是法的价值,是判断法的标准,第二个法指的是具体的条文,即法条是维护人情的工具,必要时可以破法容人情。最重要的是当法与情冲突时,不能轻易破法容情,而须等到法律的修、改、废的原则维护了法律的权威。西方也有宗教规范等与法的权威对抗,犹如礼义与法的对抗,但法的公平正义理念占据了上风。而在中国争取权威的斗争中,源远流长的“人情文化”占据了上风,人情的强大压灭了法的权威,即使有严格执法的个例,但却不能得到民众和统治者的认同,因为法本身的价值不是最终的评价标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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