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文化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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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文化论文

篇1

随着宜兴紫砂陶逐渐适应茶饮文化的需要,它的制作技术及其工艺也日趋走向精工细作,格外讲究的高度。陶工采用拍、打、捏、雕、塑、镂、琢等手法,将紫砂器制作得精巧玲珑,美观可心。这不仅给陶瓷文化增添光辉,也给茶饮文化增加了浓厚的审美情感。随着文化的综合性发展,在现代社会文化意识中,文化生活的多样性,尤其茶饮文化的丰富多彩,更加促进了紫砂陶生产的大发展。在茶具系列中,除去原有测茶壶、杯子等,生产者逐渐开发了与茶饮相关的茶盘、茶托,以及茶宠等辅物件,这既增添了饮茶中的乐趣,使茶饮文化更加富有理想主义的浪漫情怀,又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紫砂陶的生产。

紫砂陶的生产主要面向茶饮文化,这是历史文化传统的延续与发展,不仅如此,随着饮茶文化的扩大,以及由茶饮文化引起的组织与组织、民族与民族、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文化交流,均对宜兴紫砂陶的生产和利用产生了巨大影响。具体表现在,一方面,紫砂陶的创意和制作队伍在不断扩大,这不仅促使紫砂陶在产量上得到了巨大增加,而且,在质量上就紫砂陶的品位和品格上得到巨大提升。例如,侧重与传统造型的紫砂壶,一般由传统陶工生产制作,而侧重与现代审美的理念的紫砂壶,一般具有学院派内涵渗透,并充满现代文化的激情。这样,在紫砂陶茶壶的造型中,明显出现了具象的茶壶和抽象性茶壶并存的格局;于是,这些琳琅满目的茶具不仅是宜兴制陶业繁荣表现,而且,联系茶饮文化,必然情不自禁地会想到茶文化的进一步繁荣;另一方面,组织生产与管理,以及文化运作等方面,也由茶饮文化的需要而有别于传统制陶业。这是现代设计替代过去手工生产的显著标志,人们将现代设计理念渗透在紫砂陶的生产制作上,促进了紫砂陶组织生产与经营理念的变化。

总之,由于茶饮文化的繁荣,宜兴紫砂陶生产得到巨大发展,这是文化互动的结果。也是原始文化理念在新时期的文化再现。换言之,茶饮文化进一步发展,直接或间接刺激了宜兴制陶业的大发展,也给生产经营与营销业的从业人员带来巨大的自信。

篇2

2病例讨论在《生物化学》教学中的意义

2.1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活跃课堂气氛

病例讨论的教学方法改变了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学生被动学习的“填鸭式”教学模式,让学生带着问题学习,调动了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为了解决问题,寻找正确答案,大多数学生改变了被动接受知识的习惯,主动接受知识,查阅相关文献,认真预习复习,积极投入小组讨论。同时学生们争相发表自己的观点,活跃了课堂气氛,提高了学习《生物化学》的兴趣。

2.2培养了学生创造性思维和临床思维能力

病例讨论教学法以问题为基础,涉及的病例与临床密切相关,要求学生自主学习,主动查找大量文献资料,分析解决问题。使学生对疾病的认识及治疗由原来的模模糊糊似是而非,转变为用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从本质上去认识了解它。在查阅资料、分析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在病例讨论的过程中,学生们根据所学的知识对临床病例进行分析、讨论,有利于培养学生将理论知识灵活运用到临床工作中,培养了学生的临床思维能力。

2.3增强了学生间的交流和协作

在病例讨论的课前准备阶段,小组成员各抒已见、分工合作、集思广益,得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在集体讨论过程中,由于学生的知识量有限及思维的局限性,对病例的分析有一定的偏差,各小组通过交流、讨论,在老师的引导帮助下,取长补短,完善对病例的认识。学生之间的交流增多,增强了学生的团队协作能力及集体凝聚力。

3病例讨论教学方法需要注意的几点问题

3.1对教师综合素质的要求

病例讨论的教学方法不仅涉及到生物化学的基本内容,还涉及到临床病例的基础知识、临床特征、诊断、治疗等。教师不仅需要具有丰富扎实的学科知识,还要有一定的临床实践经验,能驾驭和控制课堂气氛,掌握讨论情况,引导讨论的进程。同时教师还要了解本专业的行业动态,将最新的技术理念带到课堂教学中去。所以病例讨论式教学法对教师的能力和素质都具有很高的要求。

3.2病例的选择要符合教学需要,问题的设计及讨论要恰当

病例讨论是围绕典型病例及相关问题而进行的,所以病例的选择及问题的设计是病例式教学法的关键。所选择的病例应与生物化学的内容关联性强,突出本章节的教学内容及教学重点。同时还必须根据学生的认知水平选择病例,不能选择太难或太简单的病例,太难的病例容易使学生产生挫败感,而丧失学习的信心。太过简单的病例不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对该学科产生轻视心理。

篇3

社会文化视角:以往对电视文化的研究常常局限于文本本身,而忽略了这一文化活动的社会过程全身。随着中国社会文明进程的演变,电视文化已走出象牙塔,融入广大民众真实生动的生活中,成为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内容,具有了更广阔的社会文化的品格。作为当代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和社会公共事业,社会学视角、人类文化学视角的关注,也许能使我们穿越数量众多庞杂、质量良莠不齐的电视文本,抵达社会意义、文化意义的剖析。在这其中,意识形态视角的分析尤为重要,因为一切文化在本质上都是一种意识形态的“代码”。从到法兰克福学派、精神分析学说、文化研究学派、后现代主义,意识形态批评无不是这些理论的重心。

大众文化视角:电视文化所表现出的商业性、消费性、大众娱乐性、通俗性(甚至媚俗性)、技术性、可复制性、程式化、无深度感正是大众文化所追求的基本目标,体现出与电视文化与大众文化的一致性、同质性。因此,在对电视文化的研究中,借鉴西方某些学术思潮对大众文化已有的研究成果,虽不能祈望彻底解决中国电视文化存在的问题,也不是无益的。如法兰克福学派的社会批判理论,在使我们认识到电子传播作为生产力给对电视文化生产带来巨大促进作用的同时,也使我们认识到技术进步对人造成的新的控制,认识到其意识形态的操纵性、欺骗性的一面;后现代主义理论让我们对电视文化的世俗性、扁平性、游戏性、狂欢化获得了一种哲学上的认识高度;后殖民主义理论则令我们对电视文化、大众文化中的全球化倾向、文化同质化倾向保持高度警惕;新历史主义提醒我们,以“戏说”为代表的电视文化可能导致的危险;文化研究学派以它与社会的广泛联系和跨学科的学术胆识,启示我们以宏观的社会文化研究与微观的文本研究相结合,在微观的文本研究的基础上展开宏观的文化研究……这些理论奠定了以大众文化的视角来审理电视文化的理论基础。

传播文化视角:电视文化与印刷媒体、广播媒体等其它大众文化形态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以科技含量极高的影像的传播与接受方式创造了一种新型的视听文化,并对其它形态的大众文化形成强大冲击,获得了存在的独特性和优势性——影像传播文化的特性。所以说,传播学理论从电视传播的全过程来考察电视文化与社会的关系,为电视文化的理论研究开辟一条更切实有效的新路。正如高鑫先生所说:“研究电视理论,首先要研究‘电视传播学’,因为电视本身就是作为信息传播的媒介和载体而存在的,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所有的电视节目,统统鲜明地烙印着信息的‘印记’。因此,抓住‘传播’也就抓住了电视理论研究的根本。”无可质疑,随着从播放型到数字化、新媒介的传播模式的全新构型,电视文化将会发生更为深刻的革命,因为传播模式的改变必将影响所传播的文化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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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的概念有广狭义之分,最广义指人类的一切活动及其结果,包括物态的、制度层面的、行为层次以及心态思想层面,而狭义的则仅指心态思想层面。物态层次的文化主要指中国古代文化典籍,是“加工,创造的各种器物,物化的知识力量”。制度层面的文化是“各种规范体系”,随着清末变法、西学东进的热潮而消逝。但行为文化方面,“约定俗成的风俗习惯”却随处可见,如农村结婚仍遵循的婚姻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家产继承中的出嫁女几无份额,拒讼,被誉为东方司法独创的调解制度,以及刑法中主刑为什么是五种而不是更多,甚至“和谐社会”的提倡,这些都能在古代法律中找到原型(当然古今对和谐的理解有质的区别)。

但清末至今,众人对古代法律文化却大多持批驳的态度,似乎只有符合西方标准的社会才是至善完美的。近十余年法学家热衷于探讨中国法学何去何从,选择本土化还是西方化,所以深入研究古代法律文化既可知古又可鉴今。

一、中国法律文化概述

文化是在比较中产生的,如果没有西方法律文化的存在,也就不会有东方文化,中国法律文化的对称。“每一种文化都有其特定的法律,而每一种特定的法律也都有其特定的文化[1]”,法律文化作为文化整体下的子系统,从最狭义的定义看,是指一系列行为、风俗中所含的稳定的观念、心态。法律文化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和方法,学界主流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法律文化是由法律制度、法律思想、以及与法律相关的行为方式组成的复合体[2];作为人类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文化,主要指内化在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设施以及人们的行为模式中,并在精神和原则上引导或制约它们发展的一般观念及价值系统[3];法律文化既是一种用文化的眼光认识法律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也是一种具有实体内容和对象化的文化结构,并且这两个方面是互相联系着的[4]。

以上几种观点各具独特的视角,但都体现了以下几点:一是学科视角的转变,从文化学到法学。二是研究对象的具体变化。三是研究活动性质的变化,由纯对象之争到方法之争。

二、礼与法的关系考察

法律文化的特征在于与“礼”这一概念的复杂关系,理解法律文化不能孤立地考察法本身,而应从法与礼关系的发展来研究法律文化。

(一)礼的起源及含义

中国古代文化的核心在于礼,提及古代法律文化最直接的观念就是“德主刑辅”、“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但这并不是古代法律文化的全部。确切地说,由汉武帝尊儒术为始,成熟于唐代的《唐律疏议》,发展固化于元明清的高度概括和总结。源头在周公制礼,周公历经多次制周礼,形成一套完善的治理系统。

礼一开始就有义和制的区分,前者指精神层面的亲亲、尊尊(后来发展为忠孝节义),后者指“五礼(吉、嘉、宾、军、凶)”或“六礼”。此时的“礼”就是现在的“法”,因为其满足“法”的三大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性。法的产生和壮大是历史的必然。儒家重视礼义,法家重制度建设,各有侧重,而儒法在汉代的合流,根源在于两者起源的同一,是历史发展的螺旋上升而不是简单的反复。

(二)礼与法关系

传统意义上的法不等同于现今意义上的法,仅指制度规范层面,而不当然包含法的学理学说,这一观点严复有明确的表述。中国有礼刑之分,以谓礼防未然,刑惩已失。而西人则谓凡著在方策,而以一国必从者通谓法典”,并进而指出西方法对应古代中国的不仅是刑律,更有理、礼、法、制之意,简言之,西方法既有制度规范又有学理学说之意,现代法理学对法的研究就是这样,而律在古代多指制度规范,法(确切说是律)的价值剥离为“礼(义)”,礼是中国古代法律追求的目标。

三、中国法律文化的特征

(一)对和谐的不懈追求

古代的和谐指的是一种朴素的自然主义精神,既包括对自然也包括对人。“皇天无亲,唯德是辅”,“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天不是人格化的神,而是自然,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就是打乱了整个宇宙的秩序、自然的秩序。这种对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观念在法律上表现为:一是对生态的保护,如秦律中对违天时狩猎的处罚;二是始于汉代的秋冬行刑制度。《唐律·断狱》“诸立春以后,秋分以前决死刑者,徒一年”,违时行刑,被视为逆天之道,会受到刑事处罚,因为刑杀是剥夺生命的屠戮,“天之道,春暖以生,夏暑以养,秋清以杀,冬寒以藏”,所以刑杀当在秋冬以与时令相符。三是无讼观念,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虽说在任何一种社会形态下,多讼都不是社会的追求,讼作为对和谐、秩序的破坏从来不是古代法律的目的,但中国似乎更有特点,无讼成为一种形式化的标准。

(二)对道德和礼的追求

这里的礼既有礼制也有礼义。从历史的发展看,法(刑)的产生即是维护礼治,西周的“明德慎刑”思想就有了偏“德”(这里的德不是指道德)之意。而张中秋在《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中表述,汉武帝至东汉末年,“引经决狱”和研究律学,从解释法律这种侧面迂回实现维护礼治。但此时引经决狱本身即表明礼和法还是分立的。西汉宣帝“亲亲首匿”入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引经入法”,借立法之机把“八议”(曹魏新律)、“准五服以治罪”(晋律)、“官当”(北魏律)、“重罪十条”(北齐律)入法,礼的内涵、制度得到法律的确认。隋唐承旧制,把礼奉为最高的价值评价标准,凡礼之所认可的就是法所赞同,反之,礼之所去亦法之所禁,即“礼之所去,刑之所禁,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也”(后汉书·陈宠传),达到了“唐律一准乎礼”。

(三)法的工具性价值的突显

中国法在产生时也有自己的核心,也有公平正义的因素,《说文解字》中“灋,刑也,平之如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就有公平判断之意。但这种核心又有一套自己完整的体系,即人伦道德,经统治者整理后的礼(周公制礼),法的价值就在于礼的实现,法本身没有产生自己的完整内核,虽然也有公平正义的追求,但公正的标准在于礼,而不是法。简言之,法在维护“礼”的实现的工具性价值得以充分体现的同时,不自觉地丧失了自身的价值。这在晚清政府修律中的“礼法之争”(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和民国时“立宪与共和之争”都有体现,礼的过分强大拘束了法律的自我进化。

(四)重人情轻“法律”

“人情即法,重于法”,第一个法指的是法的价值,是判断法的标准,第二个法指的是具体的条文,即法条是维护人情的工具,必要时可以破法容人情。最重要的是当法与情冲突时,不能轻易破法容情,而须等到法律的修、改、废的原则维护了法律的权威。西方也有宗教规范等与法的权威对抗,犹如礼义与法的对抗,但法的公平正义理念占据了上风。而在中国争取权威的斗争中,源远流长的“人情文化”占据了上风,人情的强大压灭了法的权威,即使有严格执法的个例,但却不能得到民众和统治者的认同,因为法本身的价值不是最终的评价标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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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化学中经常遇到利用氮化物的性质、制备等设计的系列问题,主要表现为三种设计倾向:一是性质利用型,如用氮化物与水反应的产物构建框图推断题,主要有AlN、AgN3(叠氮化银)或Ag3N等。二是计算型,如高考题Mg3N2与水反应的计算以及Mg在不同气体中燃烧后产物质量的比较分析等。三是实验探究型,如Mg燃烧产物的探究等。

由于对Mg3N2的理化性质研究不够深入,加之许多的命题者想当然,导致由Mg3N2设计的系列试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有:一是Mg在空气中燃烧后的问题,由于产物收集困难(挥发或以烟的形式散发),实际状况与理论状况差异很大;二是Mg在空气中燃烧产物究竟是什么还值得探讨。

有老师通过热力学计算及分析,得出Mg能和N2反应生成Mg3N2的结论[1],笔者在空气中点燃Mg条,看到有淡黄色的Mg3N2生成[2]。可是,至今不少人对Mg3N2的了解还比较肤浅,不够深刻,有的甚至有误解。下面是本人对Mg3N2的一些研究。

1教材中的Mg3N2

实验室里可以用加热Mg(NH2)2来制备Mg3N2:

一般中学实验室里没有Mg(NH2)2,故此法不常用。

分析新课程标准要求下的高中化学教材,虽然“新课标”中没有提及Mg,但是人教版以Mg条在空气中燃烧的图片,要求学生写出所发生反应的化学方程式[3];苏教版呈述为“镁是活泼的金属,可以与某些非金属单质、酸等物质发生反应3Mg+N2

Mg3N2”[4]。可见教材的编著者和广大教师一样,不仅认为Mg是一种重要的金属单质,还对在空气中点燃金属Mg有太多的印象,因为这是我们大家学习化学接触到的一个重要实验。

但遗憾的是,教材和教学参考用书未介绍Mg3N2的理化性质;实验室中没有Mg3N2成品,许多老师没有见过Mg3N2,客观导致了许多人对Mg3N2认识的偏差。

2实验中的Mg3N2

由于受到学生认知水平的限制,初中阶段教师只讲解生成物是MgO,高中阶段再次讲授Mg在空气中燃烧,都会进一

步讲解有Mg3N2生成。近年来不少书籍、期刊有关于Mg3N2知识的阐述,观点较多。不少老师因为方法不当,实验时未看到生成的淡黄色粉末,采用“以讲代做”,选择了回避或者想象应该有Mg3N2生成。面对“在空气中点燃Mg条,为什么看不到生成的淡黄色Mg3N2”的疑问,有的甚至作出“Mg3N2在800℃时可分解成Mg和N2,Mg燃烧的火焰温度高于800℃,那么即使生成Mg3N2,其在800℃时可分解成Mg和N2,Mg燃烧的火焰温度高于800℃,那么即使有生成Mg3N2,生成的Mg3N2也会分解,即燃烧的最终产物是MgO”的解释。

本人作如下实验设计:

称取自制的3gMg3N2粉末,放在小试管中,小心翼翼地用酒精喷灯加热,发现淡黄色粉末在逐渐减少。此时,更期待着Mg3N2分解产生的Mg和空气中O2反应,试管内壁应该出现白色固体,然而固体上方1cm处的管壁却出现明显的淡黄色粉末,有着与加热NH4Cl惊人相似的现象大家知道NH4Cl受热到340℃,分解生成NH3与HCl,它们在试管壁上方冷却又重新化合成NH4Cl,莫非Mg3N2也是如此?资料显示,温度达到300℃时,Mg才能与N2化合,而Mg与O2的化合在常温下即可,也就是说如果Mg3N2受热分解出Mg,管壁上方就会出现白色粉末,事实是只看到淡黄色而非白色粉末,所以Mg3N2没有发生分解,而最可能的解释应该是Mg3N2升华后凝华。(编者按:仅凭以上实验就得出此结论,欠妥。)

本人又查阅相关资料:由《物理化学简明手册》[5]得知,Mg与O2、Mg与N2反应的反应速率有着很大的差别。两个反应速率公式均为直线型

其中m为单位面积上质量的增量,k为速率常数,t为时间。

公式适用条件及k值:

注:exp是一种函数,表示自然底数e(2.718281……)的幂次方。

运用上述两个经验公式,计算出在475℃、550℃时,生成MgO和Mg3N2的质量之比分别为2.73×108∶1,虽然笔者目前尚未查找到适用于3500℃的速率公式,但在空气中点燃Mg条时,两种生成物质量的巨大差异可见一斑。生成大量MgO的同时,Mg3N2的生成量却很少,很难观察到淡黄色粉末。其次,生成的很少量Mg3N2在700℃时易升华(上述实验已证实),又使得我们很难观察到淡黄色粉末。

事实再次说明这样一个简单的道理:既缺乏实验验证,又缺乏理论依据的猜想,只能是一种伪猜想,违背科学探究精神,这种做法应该引起我们大家的警惕。

化学教师在日常的教学工作中,不该回避一些看似简单,实质上内涵丰富的实验。空气中有着大量的N2,一般实验室都有金属Mg、水槽和钟罩,具备了实验条件。从这样的一个小实验,反映出我们当前中学化学实验研究还缺乏基础性。看似一些小实验、小问题,我们忽略它的探索性和研究性价值。

3正确认识Mg3N2

众所周知,化学实验教学在化学教学活动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从加强教师的专业知识、从学生的认知发展水平、改变学生的学习方式、提高学生学习和参与活动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出发,建议编著者在编写高中教材或在编写教师教学用书时,增加在空气中点燃Mg条生成Mg3N2的探究实验[2],并且作出如下说明:

在空气中点燃镁条,不但生成氧化镁,而且还生成氮化镁。氮化镁为淡黄色粉末或块状物。相对密度为2.712,800℃时分解,在真空中700℃时升华,氮化镁为离子型化合物,在水中迅速水解:Mg3N2+6H2O=3Mg(OH)2+2NH3溶于酸,不溶于乙醇。

此实验也可以作为学生课余化学探究实验活动之用。

笔者认为,新课程的开展,需要我们踏踏实实地坚守实验这个最基本、最有效、最能体现学科本位的阵地,让我们为化学新课程的开展做一些实事,这是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1]王军翔.碱土金属和氮气的反应[J].中学化学教学参考.2005,(4):6.

[2]王金龙.镁与氮气反应实验的设计[J].中学化学.2006,(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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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地陶瓷产业发展迅速,陶瓷行业不断挖掘自身潜力,开发文化内涵,将陶瓷与文化旅游结合在一起,开创了独特的陶瓷文化游,对陶瓷行业或则所在城市的经济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一、中国陶瓷旅游现状

中国陶瓷旅游开发起步较晚,把陶瓷作为旅游资源开发的重点尚处于摸索阶段,尤其是在开发陶瓷旅游中如何打好“文化”这块牌,提升陶瓷旅游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仍是今后旅游开发中重点需要解决的问题。就国内而言,陶瓷旅游发展仍集中在几大陶瓷产地。

江西景德镇为发挥“陶瓷之都”的特色优势,让旅游资源变为经济优势,景德镇市创新思想观念,把旅游业作为新兴支柱产业加以培育和发展,编制了《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推出十条有特色的旅游线路,同时推出了古今陶瓷艺术游、陶瓷古迹寻踪游、传统制瓷工艺游、现代陶瓷工业游、陶瓷文化交流游、陶艺研修体验游等六条精品线。为使陶瓷王牌景点名扬天下,该市实施了立体化推介战略。在突出宣传“认识CHINA从这里开始”和“赏瓷品茶观山景”的主题下,吸引各方游客。

被称为,“佛山陶,景德瓷”的广东佛山打造著名的陶文化旅游区,它将以500年窑火不息的南风古灶为核心,北至季华三路,东南与江湾路、和平路相接,西至东平河,占地面积1100亩,分为陶文化观光旅游区、商贸展示购物区、度假娱乐运动区和大型户外游乐区等四个特色功能区。同时,将重建陶师庙、建设大型的陶文化研究院、中国最大的陶瓷博物馆、美术馆以及陶文化广场,并结合民居保护,在旅游区内形成大型的国际艺术家村落、陶艺酒吧街、特色民居酒吧等等。使古窑(南风古灶)、古庙(陶师庙)和中国最大的陶瓷博物馆共同构成南风古灶的三大灵魂。该项目建设期预计为五至八年,总投入超17亿元。

20世纪90年代后期,福建泉州德化县开发了福建唯一的陶瓷文化旅游区。2005年5月,泉州又出台了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将开发“德化瓷都生态旅游区”作为旅游规划的重要内容,包括兴建城关洞寨山公园、古窑遗址、德化陶瓷博物馆、陶瓷工艺厂、陶瓷旅游商品购物中心(街)、民俗文化表演中心、九仙山风景区等。

综观中国南北陶瓷产地的旅游开发,仍然停留在陶瓷工艺品的售卖和陶瓷模型的观赏等方面,旅游开发的深度与广度仍待加强。

二、陶瓷文化旅游开发的原则

1特色原则。特色即与众不同,强调的是旅游资源开发过程的创新与差异,开发的资源要“人无我有,人有我特”,以满足旅游者求新、求变、求异的心理。陶瓷文化旅游由于其资源的稀缺性,在全国的旅游资源中这一条件比较明显。在开发中。应将陶瓷的知识文化性和旅游的休闲娱乐性结合起来,打造出富有特色的旅游资源和项目。

2市场原则。市场原则就是要以市场为导向,满足大多数旅游者的需求,为此,在陶瓷旅游开发过程中,首先进行市场调查和预测,准确掌握旅游者需求和同类企业竞争状况,结合资源状况,积极寻求与其相匹配的客源市场,确定目标市场,以市场需求变化为依据,最大限度地满足旅游者的需求。

3综合性原则。综合性原则强调陶瓷旅游开发要兼顾经济和社会效益,不能为了经济效益而忽略了社会效益,同时也不能为了发展旅游而对陶瓷工业的投入有所减弱,旅游资源的开发也要注意与其他部门和行业的协调,加强区域内外不同类型旅游资源的合作,产生共赢的良好效果。

三、陶瓷文化旅游开发的内容

(一)陶瓷生产制作流程旅游开发

对于任何一个陶瓷生产地来讲,存在着大量陶瓷生产作坊、企业,它们是发展陶瓷旅游特色经济的基础,也最能代表当地的陶瓷工艺特色。在不影响正常生产和工艺技术保密的前提下,将陶瓷生产、加工,交易地点开辟为陶瓷旅游景区。陶瓷加工制作原料、陶瓷坯料、陶瓷釉料、原料处理、坯、釉料制备、坯体干燥、粘接、修坯与施釉、烧成与窑具、陶瓷装饰陶瓷制品造型设计与成型模具进行开发与挖掘,让旅游者熟悉和了解陶瓷生产的全过程。在陶瓷旅游开发中,不仅注重其观赏和趣味性,还要培养旅游者的参与热情,对参与性强的陶瓷工艺项目如陶泥、撂泥、印坯、修坯、捺水、画坯。上釉、烧窑、成瓷等适当予以开发,鼓励旅游者动手参与到具体的制作工艺中去,对陶泥、撂泥、印坯、修坯、捺水、画坯、上釉、烧窑、成瓷等制作工艺予以开发,鼓励旅游者动手参与到具体的制作工艺中去,旅游者通过现场亲手制作,能够尽情领略陶艺创作的乐趣,增强对陶瓷文化的感性认识。

(二)陶瓷工艺品旅游开发

陶瓷文化旅游是特色旅游的一部分,具有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尤其是针对陶瓷旅游本身来讲,要增加多种收益,就需要开发经济价值高、游客喜爱的陶瓷旅游工艺品,它在陶瓷旅游收入中占有很大的比例。旅游策划中可以开发一些旅游者喜爱的工艺品,如唐三彩,各类艺术瓷盘、小花瓶及黑陶小工艺品,宜兴紫砂壶;仿古瓷花瓶及茶碗、茶盏,青花瓷工艺品等。像北京珠市口礼品一条街、亮马河工艺品市场、天津的南市及广州文昌路工艺品市场等,都成为在国内外闻名的旅游工艺品销售店。在陶瓷工艺品开发中,首先,应注意艺术瓷产品品种、花色,手法的创新,根据旅游者喜欢新、奇、变的心理以及购买能力和消费倾向,设计和制造出适销对路的工艺品。其次,对陶瓷工艺品产品要加强包装装潢及广告宣传的投入,同时有关部门应该加强管理和协调,避免各厂商相互模仿、重复,在销售时相互压价等不良现象。

(三)陶瓷实体文化旅游开发

陶瓷文化旅游的开发,让旅游者认识、了解陶瓷生产只是一个层面的内容,任何一种劳动或成果都是人们智慧和心血的结晶,蕴涵着丰富的文化。中国陶瓷还是中华书法与绘画的完美结合。在陶瓷文化旅游开发上,不仅让旅游者学会看陶瓷,学制作,还要懂得品文化。这就需要开发一系列有关陶瓷文化的实体景区,以让游客更直观地感受博大精深的中国陶瓷文化。中国五千年陶瓷文化源远流长:原始的彩陶、秦砖汉瓦、唐三彩、青白瓷,反映着每一个时代特有的社会生存环境与人文空间,琉璃的上釉及窑烧技术,直接催生了现代釉面砖的诞生。秦砖、汉瓦,一路的传承与演变,成为中国建筑最具特色的元素,为当代建陶产品提供了珍贵的文化宝藏及设计源泉。陶瓷博物馆、陶艺街、陶艺广场就是体现这些陶瓷文化的重要实体形式之一。

1陶瓷博物馆。陶瓷博物馆是“陶瓷”产品的集中展示区。

该博物馆应具有展示、教育、宣传等复合功能。“陶瓷”产品的历史渊源、历史地位、产品特色、陶瓷文化将通过陶瓷博物馆得到宣传与展示。如号称国内规模最大、档次最高、展品最全的淄博中国陶瓷馆展示面积4000多平方米,展示了从新石器时代的后李文化至今8000多年以来,淄博出土、生产和收藏的各类陶瓷精品2500余件(套),其中古代展品249件。展厅分前言区、综合展区、古代和近代展区、现代展区、陶艺创作区、陶瓷精品销售区和广告区七大部分。古代展品中有享誉海内外的北朝青釉莲花尊、宋代雨点釉、茶叶末釉、绞胎瓷、粉杠瓷等淄博陶瓷名品,也有龙山文化蛋壳陶和宋代的影青执壶、定窑碗、哥窑碗等稀世珍品。现代展品按不同用途和艺术风格分建筑陶瓷、园林艺术陶瓷、卫生陶瓷、日用陶瓷、艺术陶瓷、现代陶艺、刻瓷和高科技陶瓷几大部分进行了分类陈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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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学目标选择合适的教材与教学内容是教学能顺利进行的保障。目前可供选择的精细化工专业英语教材很少,教材建设是当前亟须解决的问题。经权衡利弊,我们以刘宇红主编的《化学化工专业英语》为教材,[4]以花建丽主编的《精细化工专业英语》为参考书,[5]部分教学内容可选自参考书。《化学化工专业英语》不是专业英文文献的简单罗列,而是分为科技英语翻译方法、专业文章阅读及科技论文摘要三部分。其中,第一及第三部分既方便教学又利于学生自学,第二部分的专业文章内容涵盖了专业基础课及精细化工专业课的一些内容。我们选择的教学内容包括无机、有机、分析、物化、化工单元操作、表面活性剂和洗涤剂、化妆品和盥洗用品及香料等方面的文章。对精细化工专业的学生而言,专业基础课的内容是学习专业课的基础。基于这种考虑,在选择时,我们兼顾了基础化学、化工单元操作及精细化工专业课的内容,同时考虑课文难度及学生对专业熟悉的程度。恰当的教学内容会开启学生心中的兴趣之门,因为熟悉的专业知识会令学生如遇故人,只不过这位“故人”换了妆,以英文的形式出现了。原来专业知识可以这样用英文解读,熟悉及亲切之感会让学生愿意去学。

明确基础英语与专业英语的关系,理清学生的学习思路

学习之前,对于专业英语与基础英语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大多数学生一知半解,这往往导致学生学习时抓不住重点、找不到方法。因此,教师在第一次课上应讲清楚二者的关系。基础英语与专业英语都属大学英语学习的范畴,二者不可生硬割裂。但二者的侧重点不同,基础英语偏文偏基础知识,专业英语与专业紧密结合,偏理偏应用,是用英文来阐述专业知识,进行沟通交流,获取专业信息以及写作。很多学生认为以过去的英语知识为基础,再记些专业词汇就能学好专业英语。这种观点是片面的。专业英语除内容上的专业特色之外,行文风格、构词方式、语法等方面都具有鲜明的特点。为了客观、准确、精炼地叙述专业知识,专业英语在行文风格上的表现就是结构严谨、逻辑严密,语法上的表现就是被动语态多、后置定语多、复杂长句多。另外,专业词汇量非常大,但构词手段灵活多样且具有规律性。明确了专业英语与大学英语之间的关系,了解了专业英语的特点,学生就能清楚怎样学习这门课,由此就有了想探究下去的好奇心。

精心设计教学过程,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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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统烟草农业生产基础薄弱

我国传统农业生产技术的精髓是精耕细作,农事的动力以人畜力为主,对农田的地势地貌改造很少,农田道路不畅通,水利设施不配套,电力、机械利用率低,农业现代化水平低。传统农业是由粗放经营逐步转向精耕细作,由完全放牧转向舍饲或放牧与舍饲相结合,利用改造自然的能力和生产力水平等均较原始农业大有提高。传统农业的特点是精耕细作,农业部门结构较单一,生产规模较小,经营管理和生产技术仍较落后,抗御自然灾害能力差,农业生态系统功效低,商品经济较薄弱,基本上没有形成生产地域分工。传统农业从奴隶社会起,经封建社会一直到资本主义社会初期,甚至现在仍广泛存在于世界上许多经济不发达国家。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农业古国,历来注重精耕细作,大量施用有机肥,兴修农田水利发展灌溉,实行轮作、复种,种植豆科作物和绿肥以及农牧结合等。

(二)零星分散的种植方式限制了机械的使用

我国人均耕地少,较小的户均种植规模对现代烟草农业的限制作用是很大的。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是按照土地的肥力等级分田到户的,一家的土地不在一块,农田的条块分割零碎,给烟叶的连片成方带来很大难度。故现在虽有不少的绿肥翻压深耕机、施肥起垄机、覆膜机、移栽机、中耕机、喷雾机等,但不易使用。现阶段农民播种、收割多已实现机械化,降低了农事操作的劳动强度,给农民提供了较多的务工机会。烟叶生产环节多,工序复杂,烟农也渴望使用机械,但是条件不具备,限制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三)生产技术到位率低限制了烟叶整体生产水平的提高

品种是烟叶生产的主要限制性因素之一。K326、NC89、G80、RG17、红花大金元等品种的香气质量好,可满足卷烟工业的要求。但在烟叶单产、抗逆性和易烤性方面有限制性,烟农不愿种植。云烟85、中烟100等自育品种的增质潜力低,但其易烤性、相对抗病性和亩产值较高,烟农乐意种植。卷烟工业为了满足原料量的需要,无奈之下也只好接受这些不尽人意的品种。红花大金元是云南省自选品种,具有良好的香气质和香气量,工业反映很好。

(四)烟农的技术素质普遍较低

现阶段烟农的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多数烟农只知道烟草公司发的是这种肥料,就让用这么多,不知道是什么肥料,为什么这样施。而对于如何提高烟叶的田间耐熟性和烤后叶的成熟度就更难理解了。这种现象给我们的启示是现代化的烟叶生产必须提高烟农文化和技术素质,让他们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才能在遇到反常条件时应变出准确的解决问题办法。现代烟草农业所要求的电气化、集约化、智能化、机械化和信息化,均需要烟农有较高的文化和技术素质。

(五)信息化水平较低

把烟区气候、土壤因素,烟农种植情况造册登记、输入电脑,仅仅是有了信息化的基础。要实现根据生态因子对每个农户提出烟叶生产技术的专家决策意见,现阶段还做不到。根据烟叶的质量特色和市场走向,实现信息化服务,更是处于预期阶段。

我国实现烟草农业现代化模式探讨

(一)烟叶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满足重点骨干卷烟品牌配方需求

现阶段烟叶的结构性矛盾突出表现在进口烟叶的需求量大于供应量,地区之间、烟叶等级之间供需不平衡。随卷烟结构的不断调整,一、二类卷烟的产量将不断增大,进口烟叶的需求量也会增加。就全球烟叶生产的大趋势来看,美国、津巴布韦烟叶总产量持续下滑,满足我国优质烟叶需求量的可能性不大。立足自主创新,以“优质烟叶科技示范基地建设”和“烟叶标准化示范县建设”为平台,以“部分替代进口烟叶开发”项目为抓手,大规模、大幅度提高国产烟叶质量,力争达到国产烟叶质量与国际市场接轨,这是满足卷烟工业企业对优质烟叶需求的大趋势和必然选择。在项目进展过程中,每年的评吸评价逐步显现出全国产区中具有不同质量特色的烟叶产品,这是我国烟叶原料的核心竞争力之一。

(二)做大烟叶产区,为重点骨干卷烟品牌提供持续丰裕原料

在我国烟草行业“实施大品牌、大企业、大市场”战略的推动下,重点骨干卷烟品牌扩张要求原料基地的供货量大幅度增加,烟叶产区的商品量必须与之相适应。全国百万担分公司已达11个,他们在行业中的支柱地位逐渐提高。烟叶生产的本质就是满足卷烟配方原料质和量的需要,产区应在满足2-4年轮作制度的条件下,满足市场对烟叶量的需求。同时,不断淘汰不适宜产区和限制不适销烟叶的生产。根据国家局领导的要求,烟叶规模种植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农民土地流转的意愿,户均种植规模达10亩以上,鼓励和培育种烟大户和科技户,创新烟叶生产组织形式,为机械化铺平道路。选择并确定宜烟区域,规划基本烟田规模,逐级建立基本烟田档案,通过政策或立法的办法将基本烟田固定下来。基本烟田定位之后要建立保护制度,改善烟区土壤生态环境,树立烟区所有的轮作方式都是为了生产优质烟叶的理念,推行以烟为主的耕作制度。加强烟叶质量特色研究,实现土地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利用和烟叶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三)改善优质烟叶生产环境,牢固现代烟草农业的基础条件

最基本的烟田建设是机械道路和水利设施,其次是烟田地貌改造,第三是土壤物理、化学和生物性状的优化。借助于国家国土资源整理、沃土工程等农业工程项目经费,以及国家烟草专卖局的基础设施建设经费,近年来烟区已经改变了面貌。湖南省浏阳市鸭头村自2002年以来的烟田基础设施建设,消除了有史以来无序嵌合形的地边埂,变成了方格田,实现了稻草回田和拖拉机深耕,烟叶质量大幅度提高。优化土壤丰产性能,除选择适宜产区外,主要是种植绿肥、秸秆还田改良土壤;加深耕层,协调全量矿质营养;提高微生物种群数量,促进烟草根系发育,奠定优质烟叶质量形成的基础。土壤生态条件好了,对病虫害的抗性和种烟保险系数随之提高。过去几十年以石油化学农业为标志的化肥、农药、激素、塑料薄膜、农用液体能源等技术的使用,造成了土地板结、肥力下降,土地、水源、食品污染,对其他动植物也造成了危害,对生态环境和烟叶安全形成了破坏。因此,烟草农业现代化的一个重要任务,是推动石油化学农业向生态农业与现代生物工程农业的转型,一方面通过科技进步提高单产,一方面通过科技进步减少现代化农业的危害,提高烟叶质量。

(四)实施精准农业技术,提高科技进步贡献率

精准农业是集生物技术、信息技术和机电一体化的技术体系,利用卫星定位系统(GPS)和地理信息系统(GIS)准确传递信息,把决策技术指标以机电一体化的方法施用于农田。实施精准农业技术,精确施用氮、磷、钾等营养元素,利用水肥耦合效应充分挖掘土壤生产力,以最低的投入获取最高的烟叶质量和效益。利用土壤的矿质营养均衡性和动态平衡吸收,调节烟株各部位叶片厚度和烟碱含量的均衡性,促进叶片内含物的积累,在保持烟碱含量适中的条件下,提高单叶重和单产。要提高预测预报的准确度,提高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技术贡献率,把病虫害损失率降低到5%以下。烟叶烘烤过程中,利用智能化和自动化把温湿度的精准度控制在0.5℃以内,把田间形成的烟叶质量完全烤出来。

(五)强调集约化和标准化,建造烟草农业现代化形式

解决技术复杂问题,让农民相对简单种烟,生产设施是实现种烟现代化的基础。近年来集约化育苗、节水灌溉设施、密集式烤房等烟叶生产设施建设迅猛发展,大幅度提高了烟叶生产水平。国家烟草专卖局从2005年起,出台了前所未有的烟叶扶持政策,烟水配套、密集式烤房补贴都很高。平原区的井灌已经得到较快发展,缓岗丘陵区的水库、溢流坝水源,配套喷灌设施,山区的水窖等,均发挥了较好作用。利用塑料大棚实施的集约化育苗,商品化供应,减少了投工、缩短了育苗时间,提高了烟苗质量。密集式烤房的集中建造,使烘烤逐步实现专业化。标准化烟叶收购站建设,不仅具有收购烟叶的功能,配套的图书室、远程教育、培训教室等,为烟农学习文化和生产技术提供了良好条件。但是,技术推广的速度还远远跟不上市场对烟叶质量的要求,以及烟草农业现代化对设施规模的要求,应加大步伐。

(六)开发烟用机械,提高生产效率

烟叶生产机械化是烟草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近年来,种烟大户、烟草农场在我国悄然兴起,土地流转使烟草种植向种烟能手集中,种烟的规模越来越大。这种现象也是烟叶生产对市场经济的适应性转变。在此情况下烟农为了提高生产效率,渴望从种植到烘烤的成套机械设备。目前,限于我国整体机械化程度较低,用于烟田的动力牵引机械和生产机械以小型和简易为主要特征,应开发利用现有较大型设备。大型拖拉机耕翻土地,施肥起垄机、中耕机、农药喷洒机、移动式喷灌机,在部分产区已进行良好尝试。对千亩以上规模的承包大户和农场,还要开发移栽机、采收机设备。五十万担以上烟叶产量的分公司,都应该开展烟叶生产现代化技术研发工作,从育苗设施、田间作业到密集式烤房,进行一系列技术和产品研发,满足生产需要。在市场经济的引导下,我国很多地区的农业机械研究所和个人,所开展的研究工作已经取得了较好成效,密集式烤房的研发已经做到斤烟消耗斤煤,斤烟消耗0.12度电的节能指标,且就烘烤质量提高即可亩增收150元,经济效益显著。

(七)构建高效的组织方式,提高专业化水平

现代农业的一个明显特征是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国外种烟大多是农场制,农业工人的文化水平并不高,但烟叶质量仍然很好,原因就是农艺师掌握了种烟的全部技术,而农业工人只要从事简单的操作性劳动就可以了。我国的情况恰恰相反,对农民的要求很高,他们既要育苗,又要管理,还要懂得生产全过程的技术,会施肥、植保、烘烤、分等分级,实际上是要求烟农变成全能的人。这种做法限制了技术到位率的提高。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的烟叶生产经验,通过专业化分工,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把复杂的技术问题留给烟叶生产技术员和专业技术队伍;利用社会力量,组织专家来研究解决技术问题,把农民从复杂的技术要求中解脱出来。加强农业市场体系和产业化组织建设是现代化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我国烟叶生产的显著特点是户均种植规模过小,近年来烟叶种植大户、专业化农场不断涌现,烟农协会、烟草合作社等群众团体也有较多发展,有效地提高了生产水平。解决烟叶“小生产、大市场”的矛盾,必须通过生产模式创新,通过产业化的链条,通过各种新型的合作社等烟农自己的组织,将农户与市场更好地连接起来。

(八)提高烟农文化水平,建立健全信息化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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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言道“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即凡事必须有个规划或计划。个人如此,行政主体亦是如此。在现代社会,国家活动范围的扩张、可供使用的资源和资金的短缺、以及多元社会中不同利益的发展,客观上要求行政主体采取措施以统一步调、有的放矢。行政规划正是这样一种重要的行政手段,它不仅可以确定各行政主体的共同目标,使行政资源作最有效的利用,而且可以在其拟定过程中广纳各方意见,集思广益,从而有利于现存问题的解决。但目前我国法学界对行政规划的研究尚十分薄弱,亟待加以认真对待和深入研究。

一、行政规划的界定

对于何为行政规划,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作出了不同的界定,并形成了以下几种主要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规划与行政计划相同,并在借鉴日本学者观点的基础上对行政规划作了如下界定:“行政规划,也称行政计划,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公共事业及其他活动之前,首先综合地提出有关行政目标,事先制定出规划蓝图,以作为具体的行政目标,并进一步制定为实现该综合性目标所必需的各种政策性大纲的活动”。[1](P208)

第二观点重点强调了行政规划的目的,认为行政规划“系指行政机关为将来一定期限内达成特定之目的或实现一定之构想,事前就达成该目的或实现该构想有关之方法,步骤或措施等所为之设计与规划”。[2](P800)

第三种观点则在考察行政规划过程的基础上,认为“行政规划行为”是指“为了以最好的方式实现根据现有条件确定的目标而进行系统准备和理性设计的过程,是为了实现特定的制度设计而协调各种不同的,甚至相互冲突的利益的过程。”[3](P180)

以上几种界说虽然都有其合理成分,有助于人们认识行政规划的一些特征,但由于它们并没有明确地揭示出行政规划的本质属性及其相关界限,因而存在着明显的缺陷。我们认为,在对界定行政规划时,需要遵循科学界定的一般规律,应该考虑这如下几个方面的客观因素:

1.规划作为日常用语的涵义。就日常用语而言,计划与规划是近义词,人们甚至常常在同等意义上使用它们。计划,是指“人们为了达到一定目的,对未来时期的活动所作的部署和安排,可分为各种类型,如经济计划、军事计划、各部门计划、地方计划和企业计划等。”[4](P1089)规划,“亦作‘规画'''',谋划;筹划。《宋史亚·张泊传》:”泊捷给善持论,多为準(寇準)规画,準心伏,乃兄事之,极口淡泊于上'''',后亦指较全面或长远的计划,如科研规划、十年发展规划。“[4](P4089)可见,规划与计划相比,更强调部署与安排的全面性和长期性。我们在法律术语中应用这两个概念,不能脱离这两个词的基本涵义。

2.专业术语与日常用语之间的区别。作为法律术语的“行政规划”与日常用语意义上的“计划”或“规划”也可以有所不同,没有必要将日常用语意义上的全部“计划”或“规划”都纳入“行政规划”的范畴,而可以只选择其中需要法律予以控制的那一部分作为“行政规划”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行政规划”的范围可以有其特指的部分,其范围可以小于日常用语中的“计划”的范围。因此,笔者认为“行政规划”不应包括那些没有必要通过法律予以规范的“计划”或“规划”。

3.行政规划作为一种规范的法律术语,还应该同其他相关的一些法律术语区分开来。如在实践中,有些指导性的计划,目的在于起指导作用,仅仅是规定人们努力的一种方向。虽然在日常用语上是“计划”或“规划”,但实质上是“行政指导”。因此,我们界定“行政规划”时,有必要将这类“指导性的规划”排除在行政规划的内涵之外,否则容易导致“行政规划”与“行政指导”这两个概念的部分重合。还有就是,许多抽象行政行为也是关于“对未来时期的活动所作的部署和安排”,如某城市为了保证城市的良性发展,规定新建的楼房不得高于18层等。我们在界定行政规划时,也没有必要将以抽象行政行为方式制定的规划纳入其中,以免概念的混淆。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行政规划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目标,而作出的对行政主体具有约束力、必须采取具体措施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予以实现的、关于某一地区或某一行业之事务的部署与安排。按照这个定义,行政规划具有如下几层涵义:第一,行政规划的主体是行政主体。立法机关以立法的形式所通过的关于某一领域事务的“计划”或“规划”不是行政规划。第二,行政规划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目标。如加快城市的公共实施建设、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使城市的布局更加合理等。第三,行政规划对行政主体具有约束力。任何行政规划一经确定,就对行政主体具有约束力,非因法定理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违反和变更。第四,行政规划的对象具有执行性和总体性。行政规划作为一种部署与安排,不同于一般的计划和安排,它不仅必须采取具体措施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予以实现即具有执行力,而且还是关于某一地区或某一行业之事务的总体规划。

在日常生活中,行政主体可以作出很多种类的规划,但这些规划并非都有通过法律予以规制的必要。从性质上,行政规划可以区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具有外部约束力的行政规划。此类行政规划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产生直接的影响,具有要求行政相对人必须遵守的效力,且往往是行政主体采取其他行为的依据和前提条件,如根据城区改造规划而作出对某居民小区予以拆迁的决定等。对于此类行政规划,从性质上分析,一般并不直接针对行政相对人,而是针对规划对象作出一种部署与安排,因此,应属于“对物行政行为”的范畴。另一种是不具有外部约束力的行政规划。这种类型的行政规划主要是各种关于公共设施建设、公有投资方面的行政规划,如关于三峡工程的行政规划、某市投资开发旅游区的行政规划等。此类行政规划并不直接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产生影响,对行政相对人也没有直接的约束力,但对行政主体还是具有拘束力,此类行政规划一经确定,就要求行政主体采取积极的措施予以实施。由于这类行政规划不具有外部约束力,而是通过行政主体自己实施该行政规划而对行政相对人产生事实上的影响,因此应属于行政事实行为。

无论是对外具有约束力的行政规划还是对外不具有约束力的行政规划,事实上都会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产生影响,如果运用不当,则势必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侵害。因此,行政规划作为现代行政一种重要手段,既可以成为造福人民的工具,同样也可以成为侵害人民权利的利器。为了保障人民的权利不受非法、不合理的行政规划的侵害,有必要对其予以法律控制,使其再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同时,行政规划必然涉及到公共资源的利用,合理、科学的行政规划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公共资源的效用,而不合理的行政规划只能造成公共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因此,通过对行政规划予以法律控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不科学、不合理的行政规划的出现,从而达到合理利用公共资源的目的。而对于行政规划的法律控制,可以有实体控制和程序控制两种方式。但由于行政规划是根据具体情况架构和作为行政目标的发展蓝图,要想事前用法律条文对规划内容加以实体法上的制约,也只不过是提示抽象的方向性或判断要素等,对行政提示裁量准则而已,所以,对规划制定权加以实体法的制约有一定的限度。[5](P564)基于实体法控制的局限性,在现代各国,一般主要通过法律、法规制定行政规划所必经的程序来对行政规划予以法律控制。如德国、韩国和我国的台湾地区都在《行政程序法》中就行政规划应该遵守的程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行政程序在控制权力的滥用、增强规划的科学性方面有着实体控制无可比拟的优势,因此对行政规划予以程序控制更具有可行性。

二、行政规划的拟定

对行政规划的程序控制主要是通过制定一系列行政规划在实施前必经的程序规则来进行的,即要求行政规划必须严格遵守其拟定程序和确定程序。行政规划的拟定程序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1.行政规划目标的确定。行政规划是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标而作的一种部署和安排。无目标即无规划,因此,确定目标是行政规划的第一个步骤,也是比较关键的一步。在确定行政规划的具体目标时,必须根据实事求是的精神、结合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确定一个合理的目标。行政规划的目标最终需要由行政主体来确定,但行政目标的提出却可以有多种途径。在我国,既可以人大代表提出,也可以由行政主体的内部人员提出,还可由社会公众提出。

2.行政规划方案的草拟。在明确了行政规划的目标以后,即进入行政规划方案的草拟阶段。草拟方案质量的好坏,直接决定了行政规划最后是否成功。为了保证行政规划方案的质量,必须对行政规划方案草拟者的素质提出严格的要求。这除了可以通过提高行政主体内部规划拟定机构的人员素质来实现外,还有一个途径就是实现行政事务的社会化,通过“课题委托”的方式由非行政机构来拟定行政规划方案。虽然我国行政机构的人员素质在逐步提高,但很难在短时间内将行政机构的人员素质提高到相当的高度,很难保证行政规划方案的质量,更妄谈使其拟定的方案成为最好的方案。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行政规划方案的质量,笔者建议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而由具备条件的非行政机构来拟定行政规划方案。对于许多非官方的研究机构以及大专院校而言,与行政主体内部的规划拟定机构相比,它们人才储备充足、素质较高,并在不同程度上具备了拟定科学、合理的行政规划的能力。因此,行政主体通过招标、竞标的方式将行政规划拟定方案的任务交给它们,可以充分发挥这些机构在人力资源方面的优势,只要明确各自的权责利关系,完全可以制定出理想的行政规划方案。此外,与行政主体的内部机构拟定行政规划方案相比,由非行政机构拟定行政规划方案所需的成本更低。由非行政机构拟定行政规划方案,可以减少行政人员的编制、节约更多的财政资金。因此,这种作法是值得借鉴与提倡的。而且我国的上海与深圳等地都在不同程度上采用了这种作法,并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3.行政规划方案的论证。行政规划是一项重大、复杂的行政事务,因此,为了使行政规划更科学、更合理,有必要在保留我国现行的“个人负责制”的基础上,更多地引入集团决策的思想。而充分考虑、吸收各方面的意见,是应用集团决策思想、增强行政规划的科学性与民主性的重要手段。行政规划的论证可分为两种,一是行政规划方案的非正式论证。作为社会参与管理行政事务的一种方式,各种非正式论证在我国得到了广泛应用。这些种类的论证在集思广益、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赢得公众的支持等方面都有着非同寻常的作用。因此,作为我国的一种优良传统,应该通过程序法的规定而将其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保留下来,以充分的发挥其作用。其中,各派的民主协商和各方面专家的论证是非正式论证的两种最主要的方式。二是行政规划方案的正式论证,即由独立的机构进行可行性评估。拟定行政规划方案的目的是为了实施该方案,因此,可行性应是行政主体在选择行政规划方案时一个十分重要的标准。而保证行政规划方案可行性的有效途径之一就是对其进行可行性评估。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总结多年管理的经验,充分认识到可行性问题的重要性,并制定了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措施。[6](P174)。因此,为了保证行政规划方案的可行性,笔者认为,应在我国建立由独立的第三机构进行可行性评估的制度,而评估的内容应包括行政规划方案是否具备政治上的可行性、经济上的可行性、技术上的可行性、行政上的可行性、法律上的可行性等。

三、行政规划的确定

行政规划的确定程序是当代各国行政程序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在于“籍程序之参与及进行,使计划能集思广益,考虑更为周详,而使最终确定之计划内容合理妥善,俾于具体实施计划内容时顺利进行,而达预定之目标。”[2](P805)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程序法都规定了行政规划的确定程序。我国未来的行政程序法也应当将这一内容纳入其中,并在借鉴西方各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构建我国的行政规划确定程序。笔者认为,我国的行政规划确定程序应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1.行政规划确定的申请。行政规划的方案拟定后,需由方案的拟定主体交给其直接的上级机关,从而启动行政规划的确定程序。为了保证程序的公正性和所确定的行政规划的合理性,行政规划的确定不应由规划的拟定主体自己进行,而应由其上级机关来作出确定裁决。若行政规划的拟定涉及其他行政主体职权的,则拟定方案应交由他们的共同上级机关,由其进行确定裁决。

2.行政规划的公告。公布行政规划方案,是为了让公众在听证会举行前对行政规划方案有足够的了解,是保证行政相对人参与权的需要。因此,应该在听证会举行前的一定时间内将行政规划的初步方案登载于政府公报或其他的媒介上,并应当允许公众查询,从而保证公众能够通过正常的途径获悉行政规划方案的具体内容。如《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1997)第73条第2款规定:“听证机关可以决定将规划展示于预计受规划影响的乡镇1个月,以供人查阅。如当事人的范围明确,且在一适当期限内已将规划供其查阅的,可拒绝展示规划。”[7](P192)对规划方案的公布,还应同时公布以下内容:第一,需要展示行政规划方案的,告知展示行政规划方案的时间和地点。第二,告知利益受影响的行政相对人在一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给听证机关。此措施是为了便于行政听证机关掌握争议的焦点,从而使行政听证能够有的放矢,节约时间与金钱。第三,告知愿意参加行政规划听证的公众应在一定的时间内到听证部门进行登记。但行政听证机关也可依职权主动通知行政相对人参加听证会。

3.行政规划的听证。行政听证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是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的重要形式。通过向行政机关陈述意见,并将之体现在行政决定中,行政相对人能动参与了行政程序,进而参与了影响自己权利义务的决定的作出,体现了行政的公正和民主。行政规划确定前的听证对于保证行政规划的合理性、公正性、避免其侵害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我国,行政规划听证应由行政规划的确定主体主持,即其拟定规划主体的直接上级行政机关主持。从各国的规定来看,行政主持人的选任主要有两种做法,一种是美国的行政法官制,另一种是由行政机关的首长或指定的人员担任,而采用后一种做法的国家和地区占绝大多数。[8](P217)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我国应采用由行政主体的首长或指定的人员担任的做法。但为了使行政相对人在听证会中的意见能被行政规划的确定主体真正的听取,应对听证主持人的资格作出一定的限制:第一,主持人必须能够参与行政规划方案的最终确定,最好是由行政规划确定机关的首长担任。这样可以使行政相对人的意见能够直接传递给行政规划方案的最终确定者,使行政相对人的意见被充分听取,也更能调动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规划听证的积极性。第二,行政规划听证的主持人没有参与行政规划方案的拟定。这项限制主要是为了避免听证主持人“先入为主”、不能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从而使行政听证流于形式。

此外,为了扩大公民对行政程序的参与,行政规划的听证应允许尽可能多的利害关系人参加,即凡在行政规划影响范围内的个人和组织均应有资格参加行政规划的听证。当然,由于行政规划涉及的范围较广,符合听证条件的参与人的人数一般而言也较多,所以,对听证参与人的数目也有必要予以合理的控制。笔者认为,在人数众多的情况下,对于利益受到行政规划直接影响的人,应尽可能地优先安排其参加听证。而在因条件所限,确实不能使利益直接受到规划影响的所有行政相对人参加听证、需要由他人代表时,听证主持人应合理安排代表各种不同利益、不同意见的代表,避免出现部分行政相对人利益受到直接影响、不能参加听证而意见又无人代为表达的情况。

4.行政规划的确定裁决。行政规划的确定裁决是行政规划的确定机关在进行听证后针对行政规划方案所进行的裁决。行政规划的确定裁决是行政规划产生法律效果的前提条件,没有经过确定程序的行政规划不具有法律效果,不能被实施,否则就构成违法。为使行政规划的确定裁决在听证的基础上作出,应规定行政规划的确定裁决必须遵守“案卷排他性原则”。[9]行政规划方案合法、合理,且行政规划方案的拟定主体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异议进行了合理的解释或采取了相应的措施的,行政规划的确定机关应裁决该行政规划方案合法有效,否则应裁决不予通过该行政规划方案。

行政规划除必须按以上的程序进行外,其变更、废止等也必须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以最大限度的从程序上保证行政规划的合法、合理。

四、行政规划的救济

通过程序限制行政规划权的滥用无疑是有效的,但仅仅依靠程序控制是不够的,还必须建立有效的法律救济机制。因为行政规划在法律性质上并不能单纯的归入某一类传统的行政领域,因此,必须根据行政规划的自身特点建立相应的法律救济机制。笔者认为,对行政规划的法律救济,应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1.针对行政规划的确定裁决的诉讼救济。行政规划在确定裁决前尚不具有法律效力,并不会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产生影响,因此,在行政规划的确定裁决前不能对其进行法律救济。而在行政规划的确定裁决作出后,可对行政规划的确定裁决提讼。这是因为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的法律关系因该确定裁决而确定,且行政规划的确定裁决一般被认为是由裁决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确定计划裁决在法律性质上为行政机关就特定具体事件(即具体行政计划)所为之单方行政行为(即核准之决定),其行政相对人为特定人或可得特定之多数人,且对外直接发生法律之效果,因此,属于一种具有设定法律关系为内容的形成性质之行政处分。”[2](P809)而对行政规划的确定裁决能够提讼也是许多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因此,我国也应该规定对行政规划的确定裁决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针对行政规划的变更或中止而提起的信赖保护救济。行政规划是对未来的预期行为,虽然行政规划应当尽量避免变更或中止,但是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形式的变化,在某些情况下变更甚至中止某些行政规划是不可避免的。这些变更或者中止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产生违法的问题。但是,另一方面,对于根据相应的行政规划所提出的内容而行动的私人来说,有时会由于变更、中止造成其到目前为止的投资都是徒劳的,导致对私人不利的现状。[10](P156)根据信赖保护原则,行政主体中止、变更行政规划的行为导致了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失,因此,行政主体应当承担补偿责任,如果行政主体没有给予相应的补偿,那么行政相对人可以针对该不予补偿的行为申请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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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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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应松年。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篇10

以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为代表的房地产证券化最早出现于上个世纪70年代的美国。房地产证券化(RealEstateSecuritization),是指把流动性较低的、非证券形态的房地产的投资转化为资本市场上的证券资产的金融交易过程,从而使投资人与房地产投资标的物之间的物权关系转化为有价证券形式的股权和债权。主要包括房地产抵押贷款债权的证券化和房地产投资权益的证券化两种形式。房地产投资权益证券化即商业性房地产投资证券化。

因为证券化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而且目前也没有关于资产证券化的权威法律定义,所以理论界对房地产证券化的理解也存在着很大的分歧:

有的学者认为房地产证券化是指通过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进行融资的活动,包括直接或间接成为房地产上市公司,从而使一般房地产企业与证券相融合,也包括一般上市公司通过收购、兼并、控股投资房地产企业等形式进入房地产业,从而使上市公司与房地产业结合,发行股票或债券。这种观点意味着房地产证券化,既可以解决开发企业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又可分散房地产开发投资的风险。有的学者认为房地产证券化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融资的证券化,即以某具体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投资对象,由投资方或开发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发行有价证券筹集资金的活动。

实际上,房地产证券化产生的背景及实践表明,房地产证券化是指房地产投资由原来的物权转变为有价证券的股权或债券,是指房地产投资权益的证券化和房地产抵押贷款的证券化,而并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发行股票或债券的筹资活动,也不是房地产开发项目融资证券化。

房地产证券化实质上是不同投资者获得房地产投资收益的一种权利分配,其具体形式可以是股票、债券,也可以是信托基金与收益凭证等。因为房地产本身的特殊性,其原有的融资方式单一,房地产证券化是投资者将对物权的占有和收益权转化为债权或股权。其实质上是物权的债权性扩张。房地产证券化体现的是资产收入导向型融资方式。传统融资方式是凭借资金需求者本身的资信能力来融资的。资产证券化则是凭借原始权益人的一部分资产的未来收入能力来融资,资产本身偿付能力与原始权益人的资信水平被彻底割裂开来。

与其他资产证券化相比,房地产证券化的范围更广,远远超出了贷款债权的证券化范围。贷款证券化的对象为贷款本身,投资人获得的只是贷款净利息,然而,房地产投资的参与形式多种多样,如股权式、抵押式等等,其证券化的方式也因此丰富多彩,只有以抵押贷款形式参与的房地产投资证券化的做法才与贷款证券化相似,其他形式的证券化对象均不是贷款本身,而是具体的房地产项目。所以房地产证券化包括房地产抵押贷款债权的证券化和房地产投资权益的证券化两种形式。

房地产抵押贷款债权的证券化是指以一级市场即发行市场上抵押贷款组合为基础发行抵押贷款证券的结构性融资行为。

房地产投资权益的证券化又称商业性房地产投资证券化,是指以房地产投资信托为基础,将房地产直接投资转化为有价证券,使投资者与投资标的物之间的物权关系转变为拥有有价证券的债权关系。

房地产证券化的两种形式一方面是从银行的角度出发,金融机构将其拥有的房地产债权分割成小单位面值的有价证券出售给社会公众,即出售给广大投资者,从而在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用以再发放房地产贷款;另一方面是从非金融机构出发,房地产投资经营机构将房地产价值由固定资本形态转化为具有流动的证券商品,通过发售这种证券商品在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

总之,房地产证券化是一种资产收入导向型融资,以房地产抵押贷款债券为核心的多元化融资体系,泛指通过股票、投资基金和债券等证券化金融工具融通房地产市场资金的投融资过程,包括房地产抵押债权证券化和房地产投资权益证券化。其宗旨是将巨额价值的房地产动产化、细分化,利用证券市场的功能,实现房地产资本大众化、经营专业化及投资风险分散化,为房地产市场提供充足的资金,推动房地产业与金融业快速发展。它既是一种金融创新,更是全球性经济民主化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房地产证券化的特征

1、基础资产的法律形式是合同权利。无论是房地产抵押贷款债权的证券化还是房地产投资权益证券化,在证券化过程中,基础资产都被法律化为一种合同权利。

2、参与者众多,法律关系复杂。在整个证券化过程中,从基础资产的选定到证券的偿付,有众多的法律主体以不同的身份参与进来,相互之间产生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网,其涉及面之广是其他资产证券化所不能及的。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信托关系,SPV(特设机构)和原始权益人的资产转让关系,SPV和证券承销商的承销关系,还有众多的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而产生服务合同关系等等,一个证券化过程中,有着多种多样的法律关系,牵涉国家方方面面的法律规定。任何一个法律规定的忽视都将影响证券化的实施效果。

3、独特的融资模式。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体现在融资结构的设计上。房地产证券化的核心是设计出一种严谨有效的交易结构,通过这个交易结构来实现融资目的。另一方面体现在负债结构上。利用证券化技术进行融资不会增加发起人的负债,是一种不显示在资产负债表上的融资方法。通过证券化,将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剥离改组后,构造成市场化的投资工具,这样可以提高发起人的资本充足率,降低发起人的负债率。

4、安全系数高。在由其他机构专业化经营的同时,投资者的风险由于证券化风险隔离的设计,只取决于基础资产现金流的收入自身,非以发起人的整体信用为担保,并且和发起人的破产风险隔离,和SPV(特设机构)的破产风险隔离,SPV或者是为证券化特设一个项目一个SPV,或者对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实行专项管理,SPV的经营范围不能有害于证券化,对基础资产的现金流收入委托专门的金融机构专款专户。这种独特的设计降低了原有的风险,提高安全系数。另外,证券化的信用级别也不受发起人影响,除了取决于自身的资产状况以外,还可以通过各种信用增级手段提高证券化基础资产的信用级别,降低风险,提高安全性。而且,房地产证券具有流通性,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流通,提早收回投资,避免风险的发生。

5、证券品种多样化,适合于投资。房地产证券本身就根据不同投资者的不同投资喜好设计了品种多样:性质各异的证券,有过手证券,有转付证券,有债券,有收益凭证,等等。

6、政策性强。房地产证券化之所以起源于美国,是和美国政府的推动作用分不开的。众所周知,美国是崇尚市场机制的国家,但与其它经济金融部门相比,房地产市场是美国政府干预较深的一个领域。一方面通过为抵押贷款提供保险和发起设立三大政府机构-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联邦住房抵押贷款公司以及政府抵押贷款协会参与到证券化业务中来,直接开展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交易,并通过它们的市场活动来影响抵押贷款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它则通过制定详尽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引导市场的发展:美国政府调整了法律、税务、会计上的规定和准则,包括通过《税收改革法案》;以FAS125规则替代FAS77规则,重新确定了“真实销售”的会计标准;通过了FASIT立法提案等等。所以,房地产证券化市场受政府政策导向影响大。

2、海外房地产证券化的立法体例

海外房地产证券化的法律规定,从体例上看,可以分为分散立法型和统一立法型,这两种体例跟各自的国情是紧密联系的。

(一)分散立法型国家的法律规定。

1、美国关于房地产证券化的法律规定。

美国是最早进行房地产证券化的国家,在法律制度方面积累了非常丰富的经验,其主要立法有:1933年的《证券法》、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在房地产投资信托方面,应当说,《投资公司法》与1935年《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1939年《信托契约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都成为日后投资公司经营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务管理规则的基本框架。《第125号财务会计准则》(FAS125)、《转让、提供金融资产服务及债务清除之会计处理》。两法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改变过去对“真实销售”只“重形式轻实质”的缺陷,该法还对房地产证券化中的会计报表及其报表合并等问题作了详细规定,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地产投资信托方面,正式开创了REIT.2、英国关于房地产证券化的法律规定。

英国自1987年开始发行按揭支撑证券,在抵押贷款市场,通过证券化的资产建立出借机构。例如国家房屋贷款有限公司、私人抵押有限公司。英国的抵押支撑证券通过建筑保险、人寿保险和抵押赔偿单进行组合。银行、机构投资者和海外投资者是英国证券化市场的主要投资者。在法律方面,英国1986年《建筑团体法》中“适宜抵押公司”指导建筑团体发行抵押支撑证券;1991年《流动资产咨询注解》鼓励建筑团体在抵押支撑证券市场的投资;1989年2月《贷款转让与证券化准则》由英格兰银行颁布,起到了宏观调控与监督的作用;此外《关于统一国际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1986年财政支付法》、《1974年消费者信用法》、《1989年公司法》、《披露草案42》和《披露草案49》,在众法之间既有鼓励房地产证券化也有约束的作用。

3.采用分散型立法的国家和地区还有法国、德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我国香港地区。

(二)统一立法型国家的法律规定。

1、日本关于房地产证券化的法律规定。

日本的房地产证券化起步于80年代中后期,当时在法律上还存在着诸多限制,致使该产品无法在市场上广泛开展,直到1997年金融风暴后,日本金融市场受到重击,在残酷的现实环境催迫下,1998年通过《特殊目的公司法》,并于2000年修正为《资产流动化法》,至此,才为日本证券化市场的全面开展扫清了法律上的障碍。此外,在日本推动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同时,我们仍然不能忽视以下法律在证券化中的作用:《抵押证券法》、《抵押证券业规制法》、《信托法》、《信托业法》、《特定债权事业规制法》。这些法相较《资产流动化法》来说,虽然更分散,但仍然具有补充适用的价值。

2、韩国关于房地产证券化的法律规定。

韩国的资产证券化实践主要出现在1997年金融危机之后,这之前基本未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也没有制定相关的法规,而仅允许离岸资产的跨国界证券化。金融危机爆发后,韩国的金融业暴露出许多问题,在严格的金融监管下,韩国的金融机构都在尽力通过提高资本充足率来改善它们的安全性,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性变得更加突出。随着金融改革和调整的深化,韩国政府希望通过证券化的方式来清除不良贷款,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对整个社会的冲击。于是在1998年7月就颁布了《资产证券化法案》,该法从立法预告到法案生效,历时仅2个多月。

3、采取统一立法型的国家和地区还有印尼、马来西亚、泰国和我国的台湾地区。

四、我国推行房地产证券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我国房地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

房地产证券化是当代经济、金融证券化的典型代表,是一国经济发展到较高阶段的必然趋势。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金融业发生了重大变化,一直占据金融业主导地位的银行业面临着挑战,而证券化却在竞争中得到了迅速发展,成为国际金融创新的三大主要趋势之一。在金融证券化浪潮中,房地产证券化成了金融银行业实践结构变化和新的国际金融工具创新的主要内容之一。我国目前对于房地产证券化还处于研讨和摸索阶段。

1、房地产抵押债权证券化的发展现状

房地产证券化从银行金融机构的角度看,表现为金融机构出于单纯的融资目的,将其拥有的房地产抵押权即债权分割成小单位的有价证券面向公众出售以筹集资金的方式。由此形成的资金流通市场,称之为房地产二级抵押市场。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抵押债权证券化的发展尚为一片空白。主要表现为:(1)抵押贷款的规模很小。拿中国建设银行来讲,该行房地产信贷部所经办的抵押贷款业务仅占到房贷部贷款总额的10.7%,占总行贷款总额的比例还不到1%。由于没有相当规模的抵押贷款积累,抵押债权的证券化便难以推行;(2)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市场只有一级市场还不存在二级市场。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结构单一,仍处在放贷一还款的简单循环阶段,由此决定了抵押贷款资金的流动性差,抵押贷款市场尚需进一步发展。

2、房地产投资权益证券化的发展现状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资本证券市场的不断形成和发育,房地产投资权益证券化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并成为我国当前房地产证券化发展的主体格局。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房地产股票市场的发展。我国目前股票市场的上市公司中,几乎80%左右的企业,其从股票市场上发行股票筹集来的资金均有一部分流入房地产业。有条件的房地产企业,除了可以在深交所和上交所办理一定的手续上市外,还可以在NET和STAQ两个场外交易所系统上市。这都为房地产融资业务的进一步扩展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2)房地产债券市场的发展。我国目前的债券市场上,为房地产开发而发行的债券已有两种:第一种是房地产投资券。第二种是受益债券。如农业银行宁波市信托投资公司于1991年1月20日向社会公开发行的“信托投资收益证券”,总额达1000万人民币,期限为10年。主要投资于房地产和工商业等项目。

(二)我国推行房地产证券化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1、房地产证券化的必要性

(1)有利于提高银行资产的流动性,释放金融风险。由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期限比较长,而商业银行资金来源以短期为主,因而产生了由于“短存长贷”引发的流动性问题。虽然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例不到4%,资金也比较宽松,流动性没问题。但是,由于业务发展的不平衡,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发展最快的建行,其余额占全部贷款金额的比重已超过9%,参照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业务还有很大的增长空间,银行资产的流动性风险逐渐显现出来。房地产证券化有利于释放由此产生的金融风险。

(2)有利于拓展房地产业资金来源,构建良好的房地产运行机制。目前,我国商品房空置量已超过7000万平方米,积压其上的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已超过2000亿,再加上新建的商品房,要想全面启动房市,约需要3500亿元的巨额资金。这样巨大的资金缺口仅靠我国现有的住宅金融支持是远远不够的,而推行房地产证券化,直接向社会融资并且融资的规模可以不受银行等中介机构的制约,有助于迅速筹集资金、建立良好的资金投入机制。

(3)有利于健全我国的资本市场,扩大投资渠道。房地产证券化作为重要的金融创新工具,给资本市场带来的重大变化是融资方式的创新,将大大丰富我国金融投资工具,有利于增加我国资本市场融资工具的可选择性,房地产证券化可使筹资者通过资本市场直接筹资而无须向银行贷款或透支,同时其较低的融资成本有利于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的运作效率。

2、房地产证券化的可行性

(1)我国已经具备了进行房地产证券化的良好经济环境。从整个国家的宏观经济基础而言,我国经济运行状况良好,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为房地产的证券化创造了一个稳定的大环境。

(2)我国已经初步具备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的雏形。众所周知,住房抵押贷款是最容易进行证券化的优质资产之一,其原始债务人信用较高,资金流动性稳定,安全性高,各国的资产证券化无不起源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而我国随着住房货币供给体制逐步取代住房福利供给体制以来,住房抵押贷款不断上升,已经初步形成规模。据统计,1998年底,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只有514亿元,到2000年,这一数字已迅速增长到3306亿元,两年中增长了5倍多。

(3)我国房地产市场体系和证券市场体系初具规模。首先,国家金融政策的适当调整和完善,使我国房地产市场已发展成为包括房地产开发、住房金融、保险等多方位、功能齐全的市场体系;其次,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几年的发展逐步走向成熟和规范,证券市场监管力度正在加大,法规体系逐步形成,证券管理、证券交易条件日趋完善,也积累了一些的发展证券市场的经验,为实行房地产证券化提供了较好的金融市场基础。

4。我国房地产证券化的立法体例探讨

众所周知,金本位体制崩溃以后的金融体系,完全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因而完全可以这样断言,没有法律,也就没有整个金融体系。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对于金融创新的积极作用是主要的,也是重要关键的。

我国关于房地产证券化的实践十分少见,新华信托推出的住房贷款项目的资金信托,颇有点房地产贷款证券化(MBS)与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相结合的特点。2003年国内第一支住宅产业基金,“精瑞”房地产信托基金的启动无疑又是一大开拓。从目前的趋势以及必要性考虑,房地产证券化在不久的将来必然会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一种重要融资方式,因此这方面的立法应当先行。在立法体例方面,是将房地产证券化的各个环节集中起来统一立法还是将各个环节提出来分散立法?目前学界还存在着争议。笔者认为,我国应当仔细考察国际上两种立法体例后面的深层因素。

采用分散型立法体例的国家和地区中,美国最早从事房地产证券化,其目的是为了解决银行住房贷款资金不足的问题,由于它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只能通过“摸石头过河”的方式,出现一个问题就出台或修改一个规则,最终通过不同的法律形成了对房地产证券化的规制,因此不存在统一立法。而且美国是一个崇尚金融创新的国家,统一立法可能会给房地产证券化产品的创新设置太多条条框框,分散立法以及美国的衡平法传统更注重的是事后评价,因此可以给金融创新创造条件。英国则是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成文法在其法律体系中处于次要地位,所以它们更多地是判例法或者至多是单个成文法对房地产证券化进行规范。澳大利亚和我国香港的立法传统受英国的影响很深,分散立法就是一个表现。至于德国、法国等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由于证券市场并不十分发达,特别是德国,银行属于“全能银行”,银行流动性问题并不是很严重,因此没有进行房地产贷款证券化(MBS)的动力;至于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由于大陆法系没有信托的传统,对信托缺乏具体规定,因此这方面的规定基本空白。可以说,房地产证券化在这两个国家只是一个配角地位,统一立法的成本要大于效益。

采用统一立法体例的国家和地区中,我们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的特点,即这些国家和地区都处于亚洲,立法的时间都发生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尽管在这之前,一些国家也曾从事过房地产证券化的实践,但真正促使这些国家下定决定统一立法的,还是由于金融危机暴露了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风险,为了巩固国家的金融安全,大力发展资产证券化势在必然,而制定统一的资产证券化法案,对于房地产证券化的操作和规范运行是必要的。

由此可以得出我国房地产证券化的立法体例:统一立法型。理由在于:

1.我国有大力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客观要求。我国金融机构的处境并不乐观,一是银行不良贷款的比例很高,二是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太低,不符合《巴塞尔协议》8%的要求,应当说,我国没有出现类似于亚洲其他国家的金融危机,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政府信用的存在,但随着市场化运作的日益深入,如果银行的处境再没改观的话,爆发金融危机的可能性非常大。因此发展资产证券化是大势所趋,而进行统一立法我们就不会碰到法、德存在的立法尴尬。

篇11

2开放实验室,加强实践教学

除了理论教学,实验教学也很重要。传统的医学实验课内容多以简单的重复性实验为主,在重视基本技能操作培养的同时,忽视了对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为了适应现代医学发展对医学人才的要求,我们对医学专业的生物医学实验课教学进行一些探索。以病例分析为基础进行的综合性实验教学是以一些疾病的病例为中心优化组合教学内容[4],将相关的几个生化内容有机整合成一个连续性的实验。以学生为中心,辅以课堂讨论,使学生有条理和系统地掌握知识,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让学生参与实验准备工作,这样可以让学生了解整个实验过程。开放实验室,让学生熟悉掌握一些常用仪器的工作原理和使用方法,加强理论与实践的联系,提高实验操作的动手能力[5]。以问题为基础、学生为中心、教师为引导的小组讨论和学生自学的教学方式[6-7],已在众多医学院校的医学专业教学中应用。这种教学方法应用于医学专业生物医学实验教学中,可以为培养新时代合格的医学人员打下良好的基础[8-9]。

3基础与临床相结合

传统的医学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的教授过度地强调课程知识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容易导致基础与临床,理论与实践脱节,这是现行医学教育教学过程中遇到的最主要问题[10]。学习知识的意义是对于知识的运用,因此我们在基础课程讲授的过程中,应适时、适度地结合临床内容,由临床医学知识引出要学习掌握的基础知识,实现基础教学理论与临床的结合,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样就可以大大提高学生学习的效率。很多临床疾病与生化过程有关,如酶原在胰腺的异常激活可引起胰腺炎,这样学生就记住了酶原的激活以及酶原激活的生理意义。苯丙酮酸尿症以智力低下为主要表现,是由苯丙氨酸羟化酶缺陷引起的,这样学生就记住了苯丙氨酸羟化酶。用75%的乙醇或碘酒消毒,其目的和原理是什么?进而引入蛋白质变性内容的学习。将医学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的理论与临床的疾病进行联系,让学生们逐渐认识到生化的这些基础理论也可以在具体的临床疾病中得到充分利用,而不再是空洞乏味的“无用”理论知识[11],通过这样的结合,既可以加深学生理论上的理解和记忆,也可以为今后进一步的临床实习打下基础。

篇12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对艺术设计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多,“美术高考热”不断升温,每年报考艺术类院校的考生日趋增加,艺术设计学科逐渐成为热门的学科,全国各大专科院校也纷纷增设艺术设计专业,如平面设计,环境艺术设计、包装设计、服装设计等专业。但对于报考艺术设计专业的考生和已经进入高等艺术院校的设计专业的学生来说,不能简单地把设计专业等同于绘画专业,尤其是在艺术设计专业中的绘画基础教学方面,不能轻易认为用绘画造型可以替代艺术设计中的造型基础,从而忽略艺术设计造型基础的独特个性。艺术设计中的绘画基础教学定位的是否准确,直接影响到我们艺术设计教育培养目标的实现。

素描、色彩,是所有学习美术专业学生必修的基础绘画课程,在艺术设计教学体系中,把它们作为基础绘画教育课程,有我国多年艺术教育的历史原因。长期以来,素描、色彩课程一直被认为是一切造型艺术的基础,但在学习设计的过程中,大多数学生很难把基础绘画课和设计专业结合在一起,只注重绘画写生和技法的训练,而忽视艺术设计的专业性,牵制了学生设计思维的发展。在过去,我们的艺术教育强调基础,强调绘画功底,在这种情形下着实培养了一批批写实功夫和艺术表现力过硬的画家,以至于这些画家至今还陶醉于花费数月表现一个比真的还真实的手工绘画作品的满足感受中。现在的书店里,我们会经常看到一些素描、色彩书籍被命名为“正规画法、正规范画”的字语,难道除了他们的画法外,其他人的绘画风格都是旁门左道吗?何谓“正规”,艺无止境,但凡形成一定的范式或风格,即是走到了终点,接下来就是必然要打破它,超越它,这样艺术才能进步,我们才能创新。如今是一个数字技术、多媒体影像可以轻松去复制作品,可设计艺术却不能去重复、去拷贝,因为设计追求的是原创性和创新性;目前我们的创新设计、原创设计和国际上一些优秀的设计相比显得有些滞后,看看近年来一些产品造型专业的萎缩状况,一些大型的优秀建筑环境艺术设计、服装设计都来自于国外的设计师即可而知。我们的一些设计师的创造力相对就显得有些苍白,这是不是过分强调基础忽视创造力培养的结果,是不是所谓“正规”的绘画基础教育造成的?这就需要每个从事设计艺术教育工作者重新思考、重新定位我们的“绘画基础”和功底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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