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保险论文范文

时间:2023-03-17 18:12:48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12篇物流保险论文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物流保险论文

篇1

2.保险企业须加大宣传力度,努力增加市场份额保险公司可以通过电视、网络、报纸、广播、电话等方式,宣传物流保险产品,向物流市场渗透。一旦客户认知了物流风险的高发及物流保险的保障功能,那么,无论物流标的大小、物流链长短,物流企业都会乐意购买保险,签订保单。

3.推行渠道模式,搭建销售平台物流保险企业可以模仿寿险产品的操作方法,与银行和邮政等商合作,挖掘它们的渠道销售潜力。销售物流保险产品,适当地给予点手续费,手续费与保单份数挂钩,使得小额保单和大额保单的投保人享受同等服务。随着我国加快存款利率市场化进程,银行依靠存贷差获利的竞争将更趋白日化,因此,销售物流保险既丰富了银行中间业务品种,又为物流保险销售搭建了好的平台。

4.推行连锁式营销模式,实现多网点、广覆盖针对国内保险业过度依赖保险人及中介渠道,保险公司远离客户、远离风险管控点的现状,为拓展自身营销渠道,加大直销力度,经营物流保险的企业可以依托城市社区建立起产品销售及客户服务中心,以门店的形式直接面对客户,以个人产品为主要业务方向,以个人客户为主要服务对象,形成多网点、广覆盖的连锁营销模式。

5.创新营销手段,降低营销成本网络销售保险具有成本低、效率高,而且能够提供个性化服务的特点,保险公司可以开展保险的网络营销。在网上详细列出每个保险品种的详细条款、投保注意事项等,便于用户查询。投保人可以通过比对不同公司的产品,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6.稳定物流保险营销队伍,与物流企业建立良好合作关系保险公司要有高素质而且稳定的队伍,必然是从引进和培养两方面入手。保险制薪酬制度要改革,不能简单地与保费收入挂钩,而应该考虑赔付率等相关因素,以提升其服务质量,从根本上消除夸大保险责任范围的销售误导行为。同时,保险公司要与物流企业建立良好合作关系,主动提供培训、咨询等服务,让参与物流各个流程的单位和个人了解物流保险,了解物流保险公司,要让他们找上门来主动购买保险。物流企业投保的动机,无非是在出险后得到应有的经济补偿,而保险人往往惜赔、推诿,这样,一旦令众多被保险人反感,那将对保险公司开展保险营销工作产生长期的负面影响。

二、物流保险的推广方式研究

1.物流保险推广方式的大环境探讨保险监管机构应大力支持目前,我国的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明显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所以保险市场的发展潜力还很大。物流保险的发展对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的增加,能起到较大作用。因此我们相信,保险监管机构一定会在物流保险各险种的条款拟定、费率厘定以及险种推广等方面给予积极指导和大力支持。

2.保险业须加强宣传力度一个新的保险产品,在投放市场的前期都要进行广泛的宣传,物流保险的推广也是如此。保险公司可边开发边推广,利用各种媒体(特别是互联网等新媒体)加强宣传力度,使物流行业的管理机构和广大企业都及时了解物流保险产品,从而增强物流保险意识,并与保险业共同做大这块蛋糕。

3.财产保险公司要唱主角物流保险的险种除了传统的货物运输保险、仓储保险外,还可拓展物流项目融资信用保险、物流配送责任保险、危险品仓储管理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法》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这样,物流保险的所有产品均可由财产保险公司经营。因此,若以财产保险公司为主开展经营活动,就可以对物流公司及相关方进行全方位的展业,以降低展业成本,并提高展业的成功率。当然,人寿保险公司也可以单独经营物流业相关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等产品。

4.保险经纪公司可积极参与物流保险由于其产品的多样性和客户的复杂性,其保险需求将非常个性化。这种情况最适合保险经纪公司操作。保险经纪公司可针对具体的物流企业,为它们设计最合适的保险产品组合方案,并可担任它们的风险管理顾问。因此,保险经纪公司一定能在物流保险的推广过程中大显身手。

三、大力推广物流保险需要保险公司实施以下举措

1.强化创新意识开发物流保险新产品是我国保险业的重要责任和自身发展的需要,但是,在对待保险产品创新的问题上,保险公司却往往表现得理性有余而激情不足,其主要原因是对新产品创新的重要性和作用的认识不足,没有把产品创新提高到应有的高度。再加上保险产品创新本身具有风险性,一旦失败将会带来较大的损失。因此,一些保险公司出现了畏难情绪,采取跟进、模仿的策略,大多着眼于熟悉的、见效快的产品销售,造成一些有市场需求、有发展潜力的新产品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所以,物流保险的产品创新要贴近市场需求,要针对客户的风险点,进行科学的评估,开发出针对性强、可操作性的新产品,使大多数物流公司能够接受并乐于选购这些产品。

篇2

1.1从损害的性质上来看,物流责任保险是物流保险中的一种类型,是对物流责任风险的保险保障

物流企业在提供物流服务过程中往往会产生以下几方面的损失,一是自己的财产损失,例如自己的货仓、车辆、集装箱等仓储、运输工具的毁损丢失;二是由于自己的过错给客户或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即责任风险;再就是商业风险,例如因为政策原因、行市汇率变化或者由于客户破产、清算等带来的商业上的损失等。通常情况下,第一种属于物流财产保险的承保范围;第二种则由物流责任保险予以承保;而对于物流企业的商业风险,一般无法通过保险的方式得到补偿。由此可见,物流责任保险是对物流责任风险的保险保障,是物流保险中最重要的类型之一。

1.2从物流服务的阶段来看,物流公司的责任风险主要来自以下几个过程

(1)运输过程。物流公司由于自身工作的失误造成货物的毁损丢失或者错发错运、错误交货等是运输中最主要的责任风险。如果物流公司交由其他的承运人进行运输,那么由于其他承运人的过失造成货物的毁损丢失或者错发错运、错误交货,物流公司同样要承担责任。此外,如果物流公司在自行运输过程中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害或人身伤亡的,还要承担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2)装卸搬运过程。装卸搬运活动往往是造成客户货物毁损丢失的重要原因。此外,在装卸搬运过程中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物流公司也要承担责任。

(3)仓储过程。由于仓库损坏、进水、通风不良、没有定期整理和维护等过失,都可能使物流公司对客户承担责任。

(4)流通加工、包装配送过程。此过程中发生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物流公司要承担责任。

(5)信息服务过程。由于信息错误或者延误,造成货物发货、配送、运输等出现差错的,物流公司便可能会承担责任。

(6)从责任的对象来看,物流责任保险既包括对客户(即物流合同相对方)的法律责任,也包括对第三方的法律责任。例如,物流公司由于失误造成货物的毁损丢失或者错发错运、错误交货的,属于对客户的法律责任;而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害或人身伤亡的,则属于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狭义上的物流责任险仅指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

2物流责任保险的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2.1我国目前物流责任保险的现状

与物流业的快速发展相比,我国的物流保险尤其是物流责任保险要滞后得多。由于缺乏统一的保险险种,物流企业和客户只能在各个物流环节里面分别投保责任险,致使有的环节重复投保,而有的环节则得不到保险的保障。这一境况在2004年得到了明显的改善。

2004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正式推出了“物流责任保险”条款。“物流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对由于列明原因造成的物流货物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除物流责任基本险外,还有“附加盗窃责任保险”、“附加提货不着责任保险”、“附加冷藏货物责任保险”、“附加错发错运费用损失保险”、“附加流通加工、包装责任保险”以及“附加危险货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附加险供物流企业选择投保。

上述物流责任基本险及附加险的出现,为广大物流企业通过保险方式分散、转嫁责任风险创造了条件。上述条款具有以下积极意义:首先,它填补了我国物流企业综合责任保险的空白;其次,它覆盖了物流服务的各个环节,初步满足了我国物流企业的基本责任保险需求;第三,它简化了物流企业投保责任保险的手续,节约了保险费用,减少了索赔理赔的环节和成本;最后,它丰富了保险产品品种,有利于我国物流保险市场的开拓和发展。

2.2我国目前物流责任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物流责任保险条款的推出为我国物流责任保险的发展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但是物流责任保险市场并没有因此突飞猛进。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整个市场环境的影响,物流企业认识不足等,但是“物流责任保险”条款存在着许多显而易见的缺陷却是其中最重要的原因。

首先,相对于物流企业的责任风险而言,物流责任保险条款的范围显得过小,不能充分满足市场需求。根据该保险条款,物流责任保险只承保物流企业提供运输、储存、装卸、搬运、配送服务过程中造成物流货物损失的五种情形,提供包装、流通加工、信息处理服务过程中造成的货物损失只有在投保相应附加险种的情况下才予以承保;除了可以附加投保“危险货物第三者责任险”外,物流服务过程中给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其他财产损失也不属于保险的范围。此外,该条款还对发生在我国境外的财产或费用损失不负责赔偿,这更无法满足物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需要。

其次,保费的计算不够科学合理。物流责任保险条款并没有依照责任保险的传统做法,按照保险风险的类型与范围、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限额和单次事故赔偿限额等来确定保险费用,而是按照被保险人的营业收入来计收保费。一方面,这种方法不符合责任保险的通常做法,因为物流企业的收入与其责任风险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另一方面,这种方式也会阻碍物流企业的投保,因为越是大的、经营得好的物流企业,其保费就越高,而不管其风险控制的好坏。这种不合理的收费方式使得保险费用过于高昂,增加了物流企业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险种的推广。

3物流责任保险发展与完善的几点建议

3.1物流企业方面

物流企业必须端正思想、认清形势,认识到物流责任保险的重要性。物流责任保险不仅能够转移、分散物流企业的责任风险,减少亏损、增加盈利,还能够通过保险公司的介入,增强企业风险分散、控制的理念和能力,从而从源头上减少自己的责任风险和支出,从而形成良好的经营和运行模式。

此外,各级物流主管部门、物流企业自治组织等也要加强对物流企业的指导协调工作,通过传授知识、交流经验、业务培训等手段,指导物流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投保适合的保险险种,在遭受保险事故时,指导物流企业正确索赔,以减少损失,同时获得应有的赔偿。

3.2保险公司方面

首先,保险公司应当加大对物流责任保险的推广宣传工作。许多物流企业对物流责任保险知之甚少,甚至许多人根本不知道有物流责任保险这一回事。因此,扩大对物流企业的宣传与交流是物流责任保险市场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

其次,保险公司应适当扩大物流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以满足市场需求。目前的物流责任保险覆盖面较小,难以满足物流企业风险防范的需求。所以保险公司应审时度势,认真研究现代物流业务的流程,适当扩大物流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

最后,保险公司应合理确定物流责任保险的费率。物流责任保险费率的制订,应根据保险业务的风险大小及损失率的高低来确定。这应当包括:①发生意外损害赔偿责任可能性的大小,这是制订物流责任保险费率的基础;②现行法律制度对损害赔偿范围及数额的规定,法律规定的范围越宽、数额越高,表明风险愈大,费率也应愈高,反之亦然;③保险公司赔偿责任限额的高低,赔偿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的高低对物流责任保险的费率有客观影响;④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信用和风险等级,针对物流企业的不同信用等级,其发生风险和赔付的几率等可以设定不同的保险费率。

3.3法制完善方面

物流责任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当前我国调整物流责任保险方面的立法主要有:

(1)《保险法》:物流责任保险合同作为保险合同的一种,首先应该受到《保险法》的调整和规范,《保险法》第50~51条对责任保险作了专门规定,这正是物流责任保险以及其他责任保险得以承认和发展的坚实基础;

(2)《海商法》及其他运输法规:《海商法》是调整海上保险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海上运输责任保险应该首先适用《海商法》的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的则适用《保险法》的规定。除《海商法》外,《铁路法》、《民用航空法》等也是开展物流责任保险的重要依据。此外,《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也是海事法院审理海上运输责任保险案件的重要程序法。

(3)《民法通则》与《合同法》:《民法通则》是调整平等主体间民事关系的重要法律,物流责任保险关系作为民事关系的一种,应该受到该法的规范;此外,物流企业与客户之间是一种物流服务合同关系,物流企业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一种保险合同关系,《合同法》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物流服务合同和物流责任保险合同。

综上可见,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物流责任保险的法制环境,但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统一的物流法或物流保险法。而且现行物流责任保险立法还存在许多问题,例如现行法律的规定过于笼统,不能满足物流保险活动的需要;物流保险法律法规的发展参差不齐,阻碍了物流保险活动的开展等。所以,目前的物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已不能适应现代物流发展的需要,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于我国物流责任保险的立法完善,在理论上有以下几种可能性:首先,制定一部单独的物流责任保险法规;其次,制定一部单独的物流保险法规,在其中规定物流责任保险的内容;最后,制定一部单独的物流法,并在物流法中明确规定物流保险以及物流责任保险的有关问题。笔者赞同最后一种观点,其理由如下:首先,我国已有一部《保险法》,物流保险及物流责任保险虽然有其特殊性,但在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规则方面与其他保险没有实质区别,所以没有必要制定单独的物流保险法规;其次,物流责任保险是以物流为基础的,在物流法中规定物流保险以及物流责任保险的相关法律问题,更有利于两者的协调。所以我国应在制定物流法的同时,解决物流责任保险法的完善问题。

参考文献

1杜朝运.第三方物流保险问题现状及对策思考[J].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05(9)

2陈建华.论物流责任风险与保险[J].保险研究,2003(4)

3黄本笑,成祖好.论物流企业风险防范[J].商业时代,2003(18)

4李学兰.中国现代物流法制环境建设[J].法学论坛,2004(5)

5毛艳国.物流经营人法律责任与风险防范研究[J].集装箱化,1999(6)

6张莹.基于物流保险发展的几点思考[J].物流技术,2005(8)

篇3

随着现代物流业的兴起,第三方物流企业在为客户提供越来越便利的一体化物流服务的同时,也承担着越来越大的风险。随时可能发生货物破损、野蛮装卸、误时配送、偷盗灭失、变质串味等风险都可能遭致托运方提出索赔。面临风险的猖狂和索赔的烦恼,第三方物流企业该如何防范?是自留还是转嫁?世界各国的实践告诉我们,保险不失为一种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保险一方面体现了分散社会资源集中运作的优势,另一方面又体现出现代社会互助精神的价值。因此,现代物流诞生伊始,保险就得到了第三方物流企业的青睐。在我国,现代物流业刚刚起步,物流保险在实践中还存在诸多的缺陷。另外,物流业对保险业的陌生又造成对保险功能的定位不清,这也是导致我国物流保险业不发达的重要原因。

一、第三方物流保险的起源-从“三足鼎立”到“双轨并行”

近代保险制度肇始于14-16世纪的国际贸易活动,从此物流保险便开始了其长达几个世纪的发展历史。据资料记载,1384年在佛罗伦萨诞生了世界上第一份具有现代意义的保险单。到16世纪下半叶,英国女王特许在伦敦皇家交易所内建立保险商会,专门办理保险单的登记事宜,由此逐渐形成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制度。1666年,伦敦皇家面包店引燃了长达5天5夜的一场大火,大火几乎吞噬掉这座古老的城市。1667年,英国便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家火灾保险公司,近代的火灾保险制度诞生了。海上运输保险和火灾保险,是第三方物流保险在运输和仓储环节的最初起源。

到了现代社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对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造成损失的风险逐渐增加,于是保险领域又产生了公众责任保险。所谓公众责任保险就是保障投保人因疏忽导致第三者伤亡或财物受损的法律责任。在运输领域,伴随着公众责任保险的兴起产生了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承运人责任保险承保的就是承运人在运输货物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对托运人货物损失在法律上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运输环节保险、仓储环节保险以及承运人责任保险形成了传统物流领域“三足鼎立”的保险格局。随着现代物流业务的发展,在综合性的一体化物流服务理念下,传统货物财产保险体系的不足逐渐暴露出来:

1.各环节的保险被肢解,与现代物流功能整合的理念背道而驰。

由于在传统保险体系下,物流的各个环节被肢解,造成了托运人不得不按环节投保的现状。比如,托运人要完成一项物流活动,就不得不在运输环节投保货物运输险、在仓储环节投保货物仓储险等。多次办理保险手续意味着多次的保险谈判、保单缮制、费用支付等。程序的复杂既延长了物流活动的时间,又增加了多环节保险的费用,给托运人带来不便。

2.传统货物保险体系不能无缝覆盖物流活动的各个环节,第三方物流保险存在真空。

在传统货物保险体系下,保险公司并不提供包装、装卸搬运、流通加工、配送等诸多物流环节的保险服务,这就使物流货物的保险出现真空,被保险人的利益并不能得到充分地保障。

例如,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nstituteCargoClauses,ICC)规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间遵循“仓至仓”条款(WarehouseToWarehouse)。然而,随着现代物流业务的兴起,在保险责任期间方面,传统的ICC所提供的“仓至仓”条款越来越不能适应现代物流要求的“门到门”(DoorToDoor)、甚至“桌到桌”(DeskToDesk)的一站式服务。因此,在现有的保险体系下,“门到仓”以及“仓到门”所代表的集货与配送环节的保险处于真空状态之中。

3.传统保险的制度设计与现代物流不配套。

以仓储保险为例,传统的仓储保险是对大宗货物在较长时间的仓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投保,因此保险费率一般较高。在现代物流JIT生产方式以及零库存管理理念下,仓储则具有“短暂性”的特征。换句话说,仓储在整个物流活动中仅仅起一种“歇歇脚”的作用,因此其保险费率一般不宜过高。实践中,被保险人分别投保货物运输险和仓储险,虽然可以基本上涵盖物流活动的主要环节,但由此带来的保险费用的上升却是被保险人所不能承受的。

有鉴于此,我国一些保险公司早在1998年就开始积极探讨个性化的现代物流保险方案。这些方案将保险责任起讫期间延长为“门到门”条款,把货物运输保险和短暂仓储保险打包后低价出售。这些方案的推出,使现行保险体系逐渐与现代物流业接轨,是对现代物流保险的有益尝试.2004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正式推出了《物流货物保险》和《物流责任保险》两个物流保险条款,结束了传统保险的“三足鼎立”局面,从而进入了物流保险的“双轨并行”阶段。

二、扑朔迷离的法律关系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第三方物流保险可以分为物流货物保险与物流责任保险。所谓保险标的,就是指保险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具体来说,物流货物保险的标的是货物的实体财产利益,物流责任保险的标的则是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责任虽然可以具体化为一定数量的财产性利益,但其本身并不是基于货物而产生的。实践中,认清物流货物保险与物流责任保险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对甄别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法律责任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一)“双轨并行”的物流保险基本形态及其法律关系

1.物流货物保险

从法律上讲,物流并不转移货物的所有权,货物所有权仍然掌握在委托方(第一方或第二方)手中,委托方对货物具有直接的保险利益,故其须对货物损失的风险负责。货物所有权在第一方和第二方之间的转移,决定了由谁来办理保险;但是不管委托方中的任何一方承担保险义务,均与第三方的物流企业无关。以CFR贸易方式为例,货物风险在买卖方之间的转移以货物越过船舷为界,此时为了转嫁货运风险,一般应由买方(表现为第二方)办理保险。自始至终,第三方物流企业既不承担货物的保险义务,也不负责赔偿货物损失的风险。归根到底,第三方物流企业不是物流货物保险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2.物流责任保险

当由于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责任造成货物损失时,按照保险法代位求偿理论,货物所有权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赔偿货物所有权人的同时便取得代了位求偿权。基于代位求偿权,保险公司可以向第三方物流企业追偿。因此,第三方物流企业为降低自身责任风险,一般会选择投保物流责任险。物流

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利益人)均是第三方物流企业。物流责任保险的标的不是货物实体财产本身,货物的所有权人自然也不是物流责任保险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二)物流货物保险的特殊形态及其法律关系

1.物流货物保险的特殊形态之一:第三方物流企业作为兼业保险人

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兼业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保险兼业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一般而言,保险兼业人都有与其主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业务来源。实践中,很多传统的货运企业、货运企业、进出口企业拥有“保险兼业许可证书”,这些企业在向第三方物流企业转型的过程中,继续兼业从事保险业务。此时的保险法律关系中,投保人为货物所有者的第一方或第二方企业,保险人为保险公司。与物流货物保险基本形态下的法律关系有所不同,第三方物流企业作为保险公司的人,是代表保险公司的利益与投保人订立了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仍由保险公司承担。

2.物流货物保险的特殊形态之二:第三方物流企业作为货物所有权人的受托人

这种形态的物流货物保险起源于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买方委托卖方办理货运保险的CIF、CIP等贸易方式。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之间互相委托办理货运保险是经常的事情。如前所述,在CFR贸易方式下,原本由买方负责办理货物保险,但实践中出于贸易的方便,买方往往委托卖方在装船的同时为其办理货物保险事务,因此出现了CIF的贸易方式。在CIF的贸易方式下存在着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首先是委托人(买方)与受托人(卖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其次是以卖方为投保人、买方(或其他的保单背书持有人)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为保险人的保险法律关系。

更进一步,实践中又出现了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办理保险的做法。例如,国际货运企业在为货物所有权人提供出口清关、安排运输等物流服务时,往往还代客户进行投保。这种第三方物流企业为了被保险人的利益与保险公司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与保险经纪关系极其相似。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办理保险时存在着两个法律关系:首先是委托人(买方或卖方)与受托人(第三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其次是以第三方物流企业为投保人、委托方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为保险人的保险法律关系。第三方物流企业作为货物所有权人的受托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其法律后果应由货物所有权人承担。

综上所述,只有投保物流责任保险时,第三方物流企业才是保险关系中的被保险人。此时,第三方物流企业须承担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除此之外,投保物流货物保险时的各种情形,包括货物所有权人直接投保、第三方物流企业兼业保险以及其作为货物所有权人的受托人等各种情形,第三方物流企业均不是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亦不应由第三方物流企业承担。明确这一点,对认清物流保险实务中的若干误区有重要的作用。

三、第三方物流保险实践中的认识误区

本来,“双轨并行”下的货物保险与责任保险分属于不同的保险类型,两者各自独立发挥其保险功能。但随着综合物流服务的产生,第三方物流企业办理自身责任保险的同时,越来越多地为货物所有权人代办货物保险。从投保形式上看,其与物流责任保险极为相似,因此实务中还存在诸多认识上的误区。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误区之一:用代收委托人的保险费投保物流责任险。

第三方物流企业向委托人收取的保险费属于代收性质,其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代为投保物流货物保险的义务。然而,很多第三方物流企业认为,投保与否以及投保哪个险种完全是自己的事情。为节省保费,他们往往只投保物流责任保险一个类型。这些企业忽视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在责任保险情况下,对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失,保险公司是不负赔偿责任的。此时,货物所有权人面临的货损风险加大。另外,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这种行为极有可能导致权利人提起违约诉讼。

2.误区之二:第三方物流企业应承担全部货损责任。

按照法理,当发生除第三方物流企业责任以外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外来风险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货物损失,被保险人应该向保险公司索赔。只有发生了因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责任导致的货物损失时,被保险人才可以选择向第三方物流企业索赔。但实践中发生货损时,很多第三方物流企业往往抱着息事宁人的心态,对损失的原因不加区分,直接向委托方理赔,白白造成了损失。

3.误区之三:第三方物流企业没有必要投保物流责任险。

很多时候,委托方直接与保险公司打交道可能更为方便,所以实践中委托方并不一定要求第三方物流企业代其投保。在这种情况下,很多第三方物流企业认为既然委托方已自行投保,便没有必要投保物流责任险。其实,委托方投保的仅仅是货物财产险,对于因第三方物流企业责任造成的货物损失,保险公司仍然可以取得向第三方物流企业追偿的代位权。因此,从有效防范风险的角度出发,即便是在委托方自行投保的情况下,第三方物流企业仍有必要投保物流责任险。

4.误区之四:双方行为。

在兼业保险情况下,第三方物流企业是保险人的人。为提高效率,很多物流企业受货物所有权人的委托还代其办理保险事务。这种操作方法,便于物流企业及时撮合交易,但其隐藏着一个巨大的法律风险:即双方。所谓双方,就是指同一人同时双方当事人签订民事合同。为了维护被人的合法权益和确保权的合法行使,法律上禁止人从事双方。在保险活动中,一个人如果同时充当投保人和保险人的人,难免顾此失彼,最终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更有甚者,一些双方行为还构成了严重的刑事犯罪。其作案的惯常手法是人为地制造虚假交易,待骗取双方被人的资金后携款潜逃。因此,第三方物流企业双方的行为是万万不可采取的。

四、第三方物流保险功能的重新定位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制定的《物流责任保险》第十二条规定:保险人以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预计发生的物流业务营业收入为基础计收预付保险费。该条款一出台,物流界为之哗然:年轻的中国物流业怎能承受如此高昂的保险费用!诚然,保险是分散货物损失风险的一种有效途径,但保险绝不是风险防范的全部内容,认为一切风险都可以转嫁给保险公司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这种不切实际主要表现为物流与保险的脱节。一方面,物流界希望的保险品种在保险界至今还是空白;另一方面,保险界推出的产品由于费用过高,却又为物流界所不能承受。笔者认为这种脱节固然与新事物尚不成熟有关,但更重要地还在于物流界对保险功能的定位并不清晰。

一般而言,风险的估算要参考两个指数,即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的严重程度。发生损失的概率越高,造成损失的程度越严重,风险也就越大。企业应该系统研究面临的不同风险类型,并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

策略。风险应对策略可以从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两个方面入手,前者包括放弃和管理,后者包括自留和转嫁。基于以上分析,本文将按照不同的风险类型探讨第三方物流企业具体的风险应对策略,进而给出物流保险功能的准确定位。

1.风险最小类型,即发生的概率很低,造成的损失也很小。

这种类型的风险一般很少发生。如某物流公司每天按照固定的路线为某超市供货,由于公司没有充分预计到高考时可能造成的车辆拥堵和临时交通管制,结果高考当天发生配送延误达2个小时,按照合同约定应向超市赔偿单票物流费用5%的违约金。一般来说,这种风险发生的概率很低,造成的损失也不大,因此这种类型的风险不具有保险的经济性。实践中,大多数企业会选择风险自留的方式。所谓风险自留,就是由企业自己来承担风险。自留风险的可行程度,取决于损失预测的准确性和补偿损失的适当安排。

2.风险较小类型,即发生的概率很高,但造成的损失很小。

这种类型的风险可以形象地概括为“大事不犯、小事不断”。“大事不犯”说明损失一般不会太大,“小事不断”则说明损失发生的概率很高。现实中,恰恰这种类型的风险让物流公司颇感头痛。

由于损失发生的概率很高,保险公司便有可能无利可图,实践中大多数保险公司不愿提供这种类型的保险。由于造成的损失很小,因此物流公司自留风险成为可能。另外,即便一些保险公司愿意提供这种保险,其费率必定是昂贵的。因此,购买保险往往是不经济的,物流公司也只有通过自留的方式来应对风险。实践中,因为野蛮装卸、内部人偷盗等行为导致的货物损失风险就属于这种类型。

虽然这种类型风险造成的单次损失并不大,但较高的发生概率造成的累计损失足够物流公司难以承受,因此物流公司陷入了两难困境。很多物流公司抱怨保险公司提供这种类型保险时索要了过高的保险费率,而保险公司却又抱怨物流公司的管理水平差、发生风险多导致其无利可图。

笔者认为,之所以产生这种抱怨,根源在于对保险功能的定位不清。从风险筹划的角度来看,保险仅仅是治标不治本的权宜之策。风险是一个客观现象,保险能够分散风险发生时被保险人的损失,但不能从源头上制止风险的发生。这种“大事不犯、小事不断”的风险,大多属于人为因素导致的风险,通过有效的管理完全可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因此,笔者建议这种类型风险的应对策略是:管理加自留,即首先通过有效的管理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使风险的类型转化为风险最小型,然后通过自留的方式规避风险。

3.风险较大类型,即发生的概率很低,但造成的损失很大。

这是传统保险可以承保的风险类型。由于发生的概率很低,保险便具有了可行性;由于造成的损失很大,成就了保险的必要性。第三方物流企业在从事业务运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的威胁。这种风险发生的概率很低,但是一旦发生足以让物流公司倾家荡产。保险的功能就在于有效分散风险,最大程度的降低被保险人的损失。笔者认为,对于较大类型的风险,第三方物流企业应该采取保险的策略予以转嫁。

4.风险最大类型,即发生的概率很高,造成的损失也很大。

这种类型的风险一般不会发生。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在道路状况不良、天气环境恶劣、司机水平不高的情况下,第三方物流企业承运一批价值连城的玻璃制艺术品时所面临的风险就属于这种类型。此时,理性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可能会采取放弃的方法来应对风险。放弃不失为规避风险的一个有效途径,但其机会成本却是可能获得的高额收益。另外,放弃固然可以避免一些风险,但难免又会遇到其他风险。可以说,放弃仅仅是一种消极的风险应对策略。

笔者认为,当放弃的机会成本足够高时,物流企业总可以通过提高管理水平的方法降低货物发生损失的概率。如前例,选择空运、高价雇佣一名技术娴熟的驾驶员或者给玻璃艺术品进行安全包装等,这些管理方法足以降低损失发生的概率。因此,应对这种风险的最佳策略是管理加保险,即通过有效的管理降低损失发生的概率,使风险的类型转化为风险较大型,然后通过保险的方式转嫁风险。

综上所述,本文的结论是:保险的功能主要在于分散风险和降低损失,保险并不能从根本上阻止风险的发生。对于发生损失概率很高的一些风险,企业可以先进行有效的管理降低风险,然后采取自留或者保险的方式予以防范。对于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虽经有效管理但仍不能避免的因素产生的风险,则应该采取保险的方式。实践中,轻视管理、盲目保险的做法是不经济和不科学的。正确定位物流保险的功能,对物流业和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资料:

[1]孙祁祥。保险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篇4

物流业是一个新兴的产业,我国政府在“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中把物流列入要大力发展的现代服务业之一。但是在这样一个美丽的前景下,我们还必须注意到,物流业同时还是一个高风险的产业,在物流的每一个环节:运输、仓储、包装、配送、装卸、流通加工、信息提供等无一不充满了给客户或他人带来财产毁损和人身伤害的风险,而由此造成的损失往往使物流企业承受着巨大的经济压力。由此可见,物流业的发展离不开保险业的支持。不过,我国目前物流保险尤其是物流责任保险的现状不容乐观,物流责任保险发展比较缓慢,这对我国物流业的发展是相当不利的。

一、物流责任风险与保险保障

由于物流涉及到非常多的环节,而每个环节又都充满了意外和风险,因此物流服务中的责任风险也非常复杂。一般说来,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1从损害的性质上来看,物流责任保险是物流保险中的一种类型,是对物流责任风险的保险保障

物流企业在提供物流服务过程中往往会产生以下几方面的损失,一是自己的财产损失,例如自己的货仓、车辆、集装箱等仓储、运输工具的毁损丢失;二是由于自己的过错给客户或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即责任风险;再就是商业风险,例如因为政策原因、行市汇率变化或者由于客户破产、清算等带来的商业上的损失等。通常情况下,第一种属于物流财产保险的承保范围;第二种则由物流责任保险予以承保;而对于物流企业的商业风险,一般无法通过保险的方式得到补偿。由此可见,物流责任保险是对物流责任风险的保险保障,是物流保险中最重要的类型之一。

1.2从物流服务的阶段来看,物流公司的责任风险主要来自以下几个过程

(1)运输过程。物流公司由于自身工作的失误造成货物的毁损丢失或者错发错运、错误交货等是运输中最主要的责任风险。如果物流公司交由其他的承运人进行运输,那么由于其他承运人的过失造成货物的毁损丢失或者错发错运、错误交货,物流公司同样要承担责任。此外,如果物流公司在自行运输过程中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害或人身伤亡的,还要承担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2)装卸搬运过程。装卸搬运活动往往是造成客户货物毁损丢失的重要原因。此外,在装卸搬运过程中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物流公司也要承担责任。

(3)仓储过程。由于仓库损坏、进水、通风不良、没有定期整理和维护等过失,都可能使物流公司对客户承担责任。

(4)流通加工、包装配送过程。此过程中发生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物流公司要承担责任。

(5)信息服务过程。由于信息错误或者延误,造成货物发货、配送、运输等出现差错的,物流公司便可能会承担责任。

(6)从责任的对象来看,物流责任保险既包括对客户(即物流合同相对方)的法律责任,也包括对第三方的法律责任。例如,物流公司由于失误造成货物的毁损丢失或者错发错运、错误交货的,属于对客户的法律责任;而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害或人身伤亡的,则属于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狭义上的物流责任险仅指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

二、物流责任保险的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2.1我国目前物流责任保险的现状

与物流业的快速发展相比,我国的物流保险尤其是物流责任保险要滞后得多。由于缺乏统一的保险险种,物流企业和客户只能在各个物流环节里面分别投保责任险,致使有的环节重复投保,而有的环节则得不到保险的保障。这一境况在2004年得到了明显的改善。

2004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正式推出了“物流责任保险”条款。“物流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对由于列明原因造成的物流货物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除物流责任基本险外,还有“附加盗窃责任保险”、“附加提货不着责任保险”、“附加冷藏货物责任保险”、“附加错发错运费用损失保险”、“附加流通加工、包装责任保险”以及“附加危险货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附加险供物流企业选择投保。

上述物流责任基本险及附加险的出现,为广大物流企业通过保险方式分散、转嫁责任风险创造了条件。上述条款具有以下积极意义:首先,它填补了我国物流企业综合责任保险的空白;其次,它覆盖了物流服务的各个环节,初步满足了我国物流企业的基本责任保险需求;第三,它简化了物流企业投保责任保险的手续,节约了保险费用,减少了索赔理赔的环节和成本;最后,它丰富了保险产品品种,有利于我国物流保险市场的开拓和发展。

2.2我国目前物流责任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物流责任保险条款的推出为我国物流责任保险的发展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但是物流责任保险市场并没有因此突飞猛进。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整个市场环境的影响,物流企业认识不足等,但是“物流责任保险”条款存在着许多显而易见的缺陷却是其中最重要的原因。

首先,相对于物流企业的责任风险而言,物流责任保险条款的范围显得过小,不能充分满足市场需求。根据该保险条款,物流责任保险只承保物流企业提供运输、储存、装卸、搬运、配送服务过程中造成物流货物损失的五种情形,提供包装、流通加工、信息处理服务过程中造成的货物损失只有在投保相应附加险种的情况下才予以承保;除了可以附加投保“危险货物第三者责任险”外,物流服务过程中给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其他财产损失也不属于保险的范围。此外,该条款还对发生在我国境外的财产或费用损失不负责赔偿,这更无法满足物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需要。

其次,保费的计算不够科学合理。物流责任保险条款并没有依照责任保险的传统做法,按照保险风险的类型与范围、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限额和单次事故赔偿限额等来确定保险费用,而是按照被保险人的营业收入来计收保费。一方面,这种方法不符合责任保险的通常做法,因为物流企业的收入与其责任风险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另一方面,这种方式也会阻碍物流企业的投保,因为越是大的、经营得好的物流企业,其保费就越高,而不管其风险控制的好坏。这种不合理的收费方式使得保险费用过于高昂,增加了物流企业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险种的推广。

三、物流责任保险发展与完善的几点建议

3.1物流企业方面

物流企业必须端正思想、认清形势,认识到物流责任保险的重要性。物流责任保险不仅能够转移、分散物流企业的责任风险,减少亏损、增加盈利,还能够通过保险公司的介入,增强企业风险分散、控制的理念和能力,从而从源头上减少自己的责任风险和支出,从而形成良好的经营和运行模式。

此外,各级物流主管部门、物流企业自治组织等也要加强对物流企业的指导协调工作,通过传授知识、交流经验、业务培训等手段,指导物流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投保适合的保险险种,在遭受保险事故时,指导物流企业正确索赔,以减少损失,同时获得应有的赔偿。

3.2保险公司方面

首先,保险公司应当加大对物流责任保险的推广宣传工作。许多物流企业对物流责任保险知之甚少,甚至许多人根本不知道有物流责任保险这一回事。因此,扩大对物流企业的宣传与交流是物流责任保险市场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

其次,保险公司应适当扩大物流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以满足市场需求。目前的物流责任保险覆盖面较小,难以满足物流企业风险防范的需求。所以保险公司应审时度势,认真研究现代物流业务的流程,适当扩大物流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

最后,保险公司应合理确定物流责任保险的费率。物流责任保险费率的制订,应根据保险业务的风险大小及损失率的高低来确定。这应当包括:①发生意外损害赔偿责任可能性的大小,这是制订物流责任保险费率的基础;②现行法律制度对损害赔偿范围及数额的规定,法律规定的范围越宽、数额越高,表明风险愈大,费率也应愈高,反之亦然;③保险公司赔偿责任限额的高低,赔偿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的高低对物流责任保险的费率有客观影响;④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信用和风险等级,针对物流企业的不同信用等级,其发生风险和赔付的几率等可以设定不同的保险费率。

3.3法制完善方面

物流责任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当前我国调整物流责任保险方面的立法主要有:

(1)《保险法》:物流责任保险合同作为保险合同的一种,首先应该受到《保险法》的调整和规范,《保险法》第50~51条对责任保险作了专门规定,这正是物流责任保险以及其他责任保险得以承认和发展的坚实基础;

(2)《海商法》及其他运输法规:《海商法》是调整海上保险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海上运输责任保险应该首先适用《海商法》的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的则适用《保险法》的规定。除《海商法》外,《铁路法》、《民用航空法》等也是开展物流责任保险的重要依据。此外,《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也是海事法院审理海上运输责任保险案件的重要程序法。

(3)《民法通则》与《合同法》:《民法通则》是调整平等主体间民事关系的重要法律,物流责任保险关系作为民事关系的一种,应该受到该法的规范;此外,物流企业与客户之间是一种物流服务合同关系,物流企业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一种保险合同关系,《合同法》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物流服务合同和物流责任保险合同。

综上可见,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物流责任保险的法制环境,但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统一的物流法或物流保险法。而且现行物流责任保险立法还存在许多问题,例如现行法律的规定过于笼统,不能满足物流保险活动的需要;物流保险法律法规的发展参差不齐,阻碍了物流保险活动的开展等。所以,目前的物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已不能适应现代物流发展的需要,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于我国物流责任保险的立法完善,在理论上有以下几种可能性:首先,制定一部单独的物流责任保险法规;其次,制定一部单独的物流保险法规,在其中规定物流责任保险的内容;最后,制定一部单独的物流法,并在物流法中明确规定物流保险以及物流责任保险的有关问题。笔者赞同最后一种观点,其理由首先,我国已有一部《保险法》,物流保险及物流责任保险虽然有其特殊性,但在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规则方面与其他保险没有实质区别,所以没有必要制定单独的物流保险法规;其次,物流责任保险是以物流为基础的,在物流法中规定物流保险以及物流责任保险的相关法律问题,更有利于两者的协调。所以我国应在制定物流法的同时,解决物流责任保险法的完善问题。

参考文献

1杜朝运.第三方物流保险问题现状及对策思考[J].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05(9)

2陈建华.论物流责任风险与保险[J].保险研究,2003(4)

3黄本笑,成祖好.论物流企业风险防范[J].商业时代,2003(18)

4李学兰.中国现代物流法制环境建设[J].法学论坛,2004(5)

篇5

绿色物流论文参考文献:

[1]许红莲.农产品绿色物流金融运营的帕累托最优状态分析[J].系统工程.2010(03)

[2]许红莲.现代农产品物流银行业务风险评价[J].中国流通经济.2009(11)

[3]许红莲.现代农产品绿色物流金融运作模式设计[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9(11)

[4]秦蓁.基于绿色物流理念的企业物流流程再造分析[J].改革与战略.2009(05)

[5]郭莹莹.商业银行实施环境责任的问题与对策[J].武汉金融.2009(05)

[6]孙尧.保险在物流金融风险管理中的应用与创新[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9(03)

[7]胡愈,许红莲.现代农产品绿色物流金融的发展及其方向选择[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05)

[8]张红凤,杨慧,吕少华.政府规制体制改革整体框架的构建:一个国际经验的视角[J].教学与研究.2008(08)

[9]张瑞怀.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应解决好五个问题[J].中国金融.2008(15)

[10]许红莲,邓超.现代农产品绿色物流金融发展及其制约因素分析[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4)

绿色物流论文参考文献:

[1]范小静.浅议绿色物流当代经理人(中旬刊),2006,(09).

[2]路岷山.绿色物流理论及其发展路径探析科技经济市场,2006,(06).

[3]陈建波.我国绿色物流发展对策分析商业时代,2006,(27).

[4]马新刚.循环物流的理论方法及运行模式研究山东大学,2007.

[5]李华.长丰集团的汽车物流方案研究中南大学,2006.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绿色物流论文参考文献:

[1]杨金梅,霍彩珍.浅析我国绿色物流的发展.中国市场,2008,(10)

[2]刘文宇.绿色物流与广州市可持续发展.商品储运与养护,2008,(06)

[3]王雪峰.我国绿色物流的发展分析.商场现代化,2008,(15)

[4]徐金玲.绿色物流的发展现状及我国的对策分析.水路运输文摘,2005,(08)

[5]刘冬艳,胡浩.浅析我国企业绿色物流.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02)

[6]张沈青.我国绿色物流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究.当代经济研究,2006,(10)

[7]杨朝红,王立敏.着眼未来推进可持续发展——专访壳牌中国集团主席林浩光.国际石油经济,2008,(07)

篇6

中图分类号:F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2-236-01

运输是物流行业的核心功能,运输成本是指运输活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根据调查,运输成本通常在物流成本中占40%以上,因此控制运输成本能有效地降低物流成本。

一、运输成本的影响因素

运输成本主要包括人工费用(如运输人员工资、福利、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营运费用(如营运车辆燃料税费、折旧、维修费、保险费等)和其他费用(如差旅费、事故损失、相关税金等)。通过分析运输成本的构成,确定运输成本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

1.运输距离。运输距离是产生运输成本的主要因素,它直接对燃料、车辆的维修保养等费用发生作用。

2.载货量。提取货物和交付货物的固定费用以及行政管理费用会随载货量的增减而增减,因此载货量也是影响运输成本的因素之一。

3.货物的疏密度。货物的疏密度是从重量和空间两个方面结合起来考虑的。货物的疏密度越高,就可将固定运输成本分摊到增加的重量上去,使产品承担的每单位重量的运输成本降低。

4.装载能力。装载能力是指产品的具体尺寸及其对运输工具的空间利用程度的影响。

5.运输过程中所承担的附带责任。运输过程中所承担的附带责任,一般与货物的易损坏性、易腐性、易被偷窃性、易自燃性及单位价值等特征有关。这些特征直接关系到货物损坏风险的大小,直接影响着公司在承运过程中对货物损害所承担责任的大小,从而会影响到运输成本中保险费的高低。

6.运输供需因素。运输通道流量和通道流量均衡等运输供需因素也会影响到运输成本。

二、运输成本控制方法

(一)合理选择运输方式

公司应根据运输货物的种类、数量、运输距离和运输时间等合理选择运输方式,以降低运输成本。选择的依据如下:

1.运输大宗货物且运输距离较长时应选择铁路运输。

2.运输体积大、价值低、不易腐烂的大宗货物或散装货物应选择水路运输。

3.运输近距离的小批量货物时应选择公路运输。

4.运输体积小、价值高的贵重物品和鲜活商品,及要求迅速交货的远距离商品时应选择航空运输。

(二)提高车辆利用率

为提高车辆利用率,公司应使用GPS技术,对车辆进行动态跟踪,通过发送调度命令,对回程车辆或紧急业务进行合理配载,减少车辆空驶里程。

(三)优化运输路线

1.物流人员选择运输路线时,首先应分析影响路线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三点:(1)掌握路段对车型的限制,需要全面了解相关区域内的道路限制情况。(2)掌握运输工具载重的限制,保证同一路线货物的重量不会超过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的载重量。(3)分析自然条件的限制,了解运输路线沿途的气候特点、地形条件等。

2.确定最优运输路线时,物流人员可采用启发式方法、节约里程法和观察地图法。在此,主要说明观察地图法的实施步骤。(1)在地图上标明配送中心和各站点的通行路线距离、各站点之间的通行路线距离以及各站点的配送量。(2)从距离最远的配送点开始划分站点群。站点群应使一辆车能够负责相互靠近的几个站点的配送工作。(3)避免出现路线交叉,计算最短路线,确定初步的运输路线,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4)计算向用户送货所需的时间,以确定起运提前期。(5)确定每日应从每个配送点发运货物的品名、规格和数量。(6)利用上述信息资料,可采用图上或表上作业法选择运输路线,制定配送计划。

(四)减少运输事故损失

在运输过程中,因出现事故而发生的货损、货差或人员伤亡时会增加运输成本。为减少因运输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公司应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日常防范。(1)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避免驾驶员违章操作,如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对违章驾驶者,应进行处罚。(2)做好运输工具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定期检查、修理运输工具,确保运输工具的各种性能处于良好状态。

2.公司应积极购买保险,一旦发生事故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可减少公司损失。

3.做好理赔工作。(1)发生运输事故后,公司相关负责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或其人。(2)准确、及时地向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运输货物单据,包括发票、提单、装箱单和修理单据等。(3)与保险公司保持经常联系,及时了解保险公司对事故的审核与赔偿答复等具体情况。

参考文献:

1.钱海波(导师:杨刚).作业预算在长输管道项目采购预算中的运用.吉林大学硕士论文,2011.12

篇7

一、论文选题的背景、意义

(一)背景

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居民条件的日渐改善,连锁超市作为零售业中占据鳌头的主体模式,已经慢慢成为了居民工作、生活不可缺少的部分。它不仅为居民提供了日常所需的饮食材料和生活用品,同时也满足了居民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为居民的工作、生活创造了一个便利的条件。

随着连锁超市数量在各大中城市的不断蔓延、增多,各连锁超市面临着个性化与多样化的双重考验。连锁超市经营者为了立足于这个竞争行业,将目光的重点放在了物流领域,物流成本控制的管理成为了各个连锁超市实现经营目标,提高利润收益的重要途径,也是连锁超市发挥其经营优势的关键。为了完善物流成本控制的管理,更多的经营者建立了一套适合连锁超市的运营机制,即能使其在经营各环节中节省开支,增加利润点的物流成本控制体系。因此,加强物流成本控制的管理是各个连锁超市在经营管理中,实现利润增长的关键点。

尽管国内外的各连锁超市都已经在物流成本控制问题上做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并且有效地降低了各个经营环节中的物流成本,但是在物流成本控制的过程中,还是存在着被忽略的细节,以及一些没有完全改善的地方。在这种背景下,本文选择连锁超市物流成本控制问题作为研究对象,进行深入的分析。

(二)意义

物流成本占连锁超市经营过程中的总成本很大的部分,因此,有效地降低物流成本是连锁超市增加利润,提高经营业绩的重要保障。本文主要总结和分析了连锁超市经营过程中存在物流成本控制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对降低物流成本,提高连锁超市的利润,增强超市竞争力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具体的意义如下:

1、理论意义。从连锁超市行业迅速的发展,且对物流成本控制管理的日趋完善以来,国内外的学者就指出了在物流成本控制的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且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对应的解决方案。但是,各个学者指出的问题所在比较片面,解决策略不够完善。本论文总结了各个问题的所在,并且较为全面地提出了各问题解决方法,有利于对物流成本控制问题做进一步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2、现实意义。在当前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连锁行业也采取了相应的手段进行完善经营方式来提高利润收入。降低物流成本控制对连锁超市提高竞争力有着重大的作用。通过对连锁超市物流成本控制问题的深入研究,有利于各个连锁超市发现各自经营过程中的物流成本控制时存在的被忽略的问题,能够及时对这些问题经行改进和完善,并且提高各个经营环节的运营进行的效率,从根本上提高超市的经营利润。

(三)文献综述

1、国外关于物流成本控制的问题研究

物流成本控制问题一直是国内外连锁超市为了提高经营业绩的尽自己最大努力去解决的重大问题。控制好物流成本的管理,从而降低物流成本,不仅可以使连锁超市更加完善自己的每一个经营环节,提高利润,而且也可以提高连锁超市在零售业市场上的竞争力,占据有利于连锁超市持续发展的地位。

国外的有关对连锁超市物流成本控制问题的研究方面也提出了很多见解,从沃尔玛、家乐福、麦德龙等进驻中国的国外大型连锁超市的成功案例中,就可以看出,经营管理者对物流成本的控制上都下了很大的功夫,并且以此来提高企业的宣传效应和经营地位。国外的文献对物流成本控制问题研究的领域大致和国内相同,基本都指出了物流成本的控制主要从采购、库存、配送中心等几个方面进行。同时,国外的文献也提出了对物流成本控制的新看法。

赛义德.默罕默德.阿加扎德(XX)提到了准时制的经营方式,使企业能够更好地进行物流管理的控制,提高供应商和企业的运作效率,从而降低物流成本。他认为物流管理的关键在于企业在生产实践中尽可能使用准时制。高效的物流管理确保原始设备制造(oem)供应商不仅能够同步和及时地向公司提供所需的零部件,而且能够在较短时间内让公司满足所需的产品贮备需求,而不是让公司自己生产这些零部件。

米尔.萨曼.皮什瓦伊,哈迪.巴塞瑞,莫森舒克.萨贾迪(XX)对提高物流成本控制的管理措施提出了三项建议,他们认为:(1)库存货物的价格应保持不变,使库存水平在美元的估算中保持不变。(2)使库存水平可以平滑地随着时间的推移来减轻周期性变化的影响;(3)用利率来估算库存资本成本,应当保持不变。

2、国内对于连锁超市物流成本控制问题的研究

国内的研究文献对连锁超市在经营过程中的物流成本控制都指出了其问题的所在,并且对问题给出了相应的分析,但大多数文献都是针对超市经营环节中的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环节进行分析,而对各个环节中的物流成本控制问题都进行分析的很少。现就对国内学者对于连锁超市物流成本控制问题的研究进行简要的综述:

(1)连锁超市经营各个环节中的物流成本的构成以及其重要性

物流成本在连锁超市经营过程中以不同的形式存在,影响着各个环节运作的经济效益。国内学者对于连锁超市的各个经营环节中的物流成本的构成大致分类相同,同时,物流成本的控制是连锁超市健康运营的必然选择。以下文献为各个学者对经营环节中的物流成本构成的见解:

罗齐(XX)认为,物流系统是构成连锁超市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基础。连锁超市经营中一个很关键的环节在于有无强大、有效的后勤支援系统,其中以物流配送系统为最重要。国内的连锁超市公司,或者投资成立自己的物流中心,或是与知名物流供应商合作,以此掌握强大、有效的后勤支援系统,充分发挥物流配送的功效, 为超市带来竞争上的优势。

曲丽娜(XX)认为,连锁企业物流成本构成为:①采购及加工成本。指连锁经营中发生的订货费用和缺货损失,以及对购进商品进行再加工而产生的加工费用;②仓储成本。指物流配送中心库存商品占用资金应支付的利息、储存中的损耗、保险费以及库房建筑物、仓库、机械设备的折旧费、修理费、通风照明费等;③配送及运输成本。指在物流配送(如分货、配货、送货)及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包装费、运卸费等;④人员工资及办公费用等。

马、王建(XX)认为,存货持有成本是指在保存货物上的费用,除了包括仓储、残损、人力费用及保险和税收费用外,还包括库存占压资金的利息。连锁超市处于销售末端,面对的是灵活多变的消费者,销售对象的高变化率,要求其灵活应对。因此,合理的库存是保证其不缺货,提高顾客忠诚度的关键。在存货持有成本控制上,应采用成本性态分析,找出存货成本与业务成本间的规律性,确保在适量库存的前提下成本最低。另外,还应注意在核算存货成本时,要把库存占压资金的利息计入物流成本,使物流成本核算更准确。

杨琳华(XX)认为,物流配送作为联系连锁超市各经营环节的纽带,对超市的正常经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连锁超市物流配送是“配”和“送”的有机结合形式,是根据各个连锁分店的补货要求和时间计划,对统一采购的各类物品进行拣选、加工、分割、包装、组配等作业,并以最合理路线迅速、及时、准确、安全送达制定地点,是一个局部物流,是物流活动在小范围内的整合。

(2)连锁超市物流成本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连锁超市的管理者在物流成本方面都做了相应的措施进行控制,但经营各环节中还是存在物流成本控制不到位或者遗漏问题所在的地方,国内文献对连锁超市物流成本控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从隐形成本的忽略、配送中心的不健全等方面进行分析。

董兴林、马媛、刘广东(XX)认为:企业物流成本按其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得到反映可分为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两个部分。

四、研究的总体安排与进度:

XX.10.08—XX.11.22 完成毕业论文选题

XX.11.23—XX.01.10 完成文献综述、开题报告及外文翻译

XX.01.11—XX.03.11 完成毕业论文初稿

XX.03.12—XX.05.03 毕业实习,修改论文

XX.05.04—XX.05.12 毕业论文定稿

五、主要参考文献:

[1] 罗齐.连锁超市物流系统功能与构建战略分析.物流技术,XX(3):p8-10.

[2] 曲丽娜.浅析连锁企业物流成本的影响因素及应对对策.商场现代化,XX(10s):p113-113.

[3] 马,王健.连锁超市物流成本控制体系的构建.经济论坛,XX(12):p84-86.

[4] 杨琳华.共同配送——突破中小连锁超市物流配送“瓶颈”的途径.消费导刊,XX(1):p7-8.

[5] 董兴林,马媛,刘广东.我国企业隐性物流成本的构成与核算.中国市场,XX(23):p106-107.

[6] 曹前.连锁超市采购过程中隐性成本的构成及控制.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XX(9):p83-84.

[7] 赵志江,侯金柱,于淑娟.超市物流配送中心模式的合理选择.商业时代,XX(23):p12-13.

[8] 姜文婷,赣州国光连锁超市物流配送优化探讨.毕业论文.江西理工大学,XX:p4-5.

[9] 许艺真.对内资连锁超市存货管理的思考.商业会计:上月,XX(23):p26-27.

[10] 刘晔,郭跃.农村连锁超市物流成本管理对策分析.企业经济,XX(7):p17-18.

[11] 李传博,韩丽姣.降低超市物流成本的途径.税务(辽宁),XX(10):p24-24.

[12] 沈慧峰.沃尔玛物流的研究及对中国零售业建议.硕士论文.对外经济贸易大学,XX:p7-8.

[13] 赵静.企业采购物流成本降低问题研究.硕士论文.首都经济大学,XX:p13-14.

[14] 叶平浩,刘莉琼.我国连锁超市的物流配送人才研究.顺德职业技术学院报,XX(2):p42-45.

[15] 曹前.连锁超市在采购运输过程中的隐性成本的控制.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XX(32):p35-36.

[16] 陶春柳.连锁超市供应链优化对策.中国物流与采购,XX(16):p64-65.

[17] 冯文龙.沃尔玛物流成本管理的启示.成都大学学报(社会学版),XX(3):p20-23.

[18] 锐智.沃尔玛零售攻略.南方日报出版社,XX:p112-115.

[19] 刘娜.物流配送.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XX:p97-99.

[20] seyed-mahmoud aghazadeh, XX “improving logistics operations across the food industry supply chai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ontemporary hospitality management, vol.16, no: 4, october.pp.263 – 268.

篇8

正确核算物流成本,进行成本分析,是有效控制物流成本、实现现代物流管理的前提。要做好物流货运企业成本核算与管理,不但要抓好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各项制度和内部控制,还要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制定科学、合理的消耗定额,这样才能做好成本核算,让会计工作在企业管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下文是通过单车成本法对货物运输业进行核算和分析,然后从单车成本管理等方面提出货物运输业成本控制的思路和具体措施。

一、物流成本的构成和现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货运生产耗费的情况,货运企业成本项目可划分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其他直接费用、营运间接费用等四个基本部分。(一)直接人工 直接人工是指支付给营运车辆司机和搬运工人的工资,包括司机和工人随车参加本人所驾车辆保养和修理作业期间的工资、行车补助、加班工资、燃料和修理奖罚等。 (二)直接材料 货运企业的直接材料相对比较简单些,主要包括燃料和轮胎两种,具体而言,就是汽油、柴油和外胎,这三项成本支出在货运企业的直接材料成本中一般会占到8成以上。 (三)其他直接费用 1、保养修理费。指营运车辆进行各级保养及各种修理所发生的料工费、修复旧件费用和行车耗用的机油、齿轮油费用等。2、折旧费。指按规定计提的营运车辆折旧费。 3、其他费用。指不属于以上各项目的与营运车辆运行直接有关的费用。包括行车事故损失(营运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因行车事故发生的损失。但不包括非行车事故发生的货物损耗及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车辆牌照和检验费、保险费、车船使用税、洗车费、行车杂费等。 (四)营运间接费用 营运间接费用是指车队、车站等基层营运单位为组织与管理营运过程所发生的应由各类成本负担的管理费用和营业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修理费、保险费等。 货运成本是表明企业经营管理工作质量的一项重要的综合性指标,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成果。如何对其进行核算就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就笔者调查而言,当前货运企业成本核算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特点:(1)货运企业的车辆所有权可谓五花八门,有自购的,也有集资的,还有挂靠取得营运牌照的。其成本核算方法不尽相同。(2)企业对各种原材料、燃料、轮胎、工具和各级维修作业等,根据市场行情制定计划价格,定期调整价格差异。(3)货车常年在路上,司机有很大的自主空间,车辆行驶里程如何,货物数量多少,油量消耗大小等等,都无法像其他生产企业一样直接监控,车辆一般采取定点加油、计划价格的办法。(4)对于燃料、轮胎的主要原材料,一般按行车公里数采取消耗定额的办法进行核算与监督。

二、自有车辆物流成本的基本数据库的建立

随着社会的发展,物流和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我就物流其中一个模块自有大型车辆的长途货物运输阐述自己的意见。

根据成本和业务量之间的关系,货运企业成本项目也可以分为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其中固定成本包括应付薪酬(就运输企业来说,即司机的工资和养老、失业、医疗和住房公积金等)、货车的折旧、货车的车辆险和交强险,还有车辆每年应纳的车船税以及车辆综合年检费等。变动成本包括司机住宿费、车辆燃料费、车辆过桥费、车辆修理费、轮胎等。现在大型车辆向集装箱的方向发展,以19吨的车辆为例,一般这种车型由两部分组成,即半挂牵引车和半挂车也就是平常所说的车头和车尾,由于进行长途运输,通常配备两名司机。计算单车成本利润表,可以借助计算机用EXCEL设计计算,因为EXCEL具有灵活性,可以修改完善所设计的表格,并且可以利用EXCEL中的函数和数据透视表。

首先建立一个电子台账(表一),项目有车号、出发日期、返回日期、卸货地、客户名称、运行天数、行驶距离等,因为自有车辆的运输企业必须有修理费和燃料费的节约和浪费的奖罚制度,考核的依据就是车辆的行驶公里数(运距),统计人员每日按运输调度下发的行车路单录入以上的原始数据。

其次是再建立一个费用帐(表二),项目有油料单价、车号、出发日期、返回日期、卸货地、客户名称、回库加油的升数、对应的金额、途中加油的升数、对应的金额,住宿费、过桥费、修理费(包括工时和材料费)、轮胎款(内外胎)、其他杂费等。也是由统计人员根据司机的出差回来填写的出差旅费报销表填写。

然后还要建立一个收入账(表三),项目有车号、客户名称、运费金额、货品名称、运价、发货时间、起运地、到达地、吨位数量等,每日根据收入日报表录入。

三、利用报表进行数据分析和改进措施

有了以上基本的数据库,到月底就可以生成单车成本利润表,同时也可以生成一些辅助报表,比如单车燃料费和修理考核表。下面我说一下,如何利用函数和数据透视表把表一、表二、表三有机的链接在一起。为例方便起见,我们先把车号按企业自编号进行管理,比如19吨车,就以19开头,统一车辆编号是关键,因为所有的检索都是以车号为关键字,我个人认为用SUMIF函数比较好,此函数根据指定条件对若干单元格求和,说明如下SUMIF(range,criteria,sum_range)

Range 为用于条件判断的单元格区域。

Criteria 为确定哪些单元格将被相加求和的条件,其形式可以为数字、表达式或文本。例如,条件可以表示为 32、"32"、">32" 或 "apples"。

Sum_range 是需要求和的实际单元格。

? 只有在区域中相应的单元格符合条件的情况下,sum_range 中的单元格才求和。

? 如果忽略了 sum_range,则对区域中的单元格求和。

运用此函数就可以根据车号进行收入、费用、行驶距离、运行天数等数据的归集,省去手工计算的麻烦。

公式设计好之后,每天录入表一、表二、表三,到月末就会自动生成单车成本利润表。接下来就是进行数据分析。相同吨位相似的车型进行比较,根据企业制定的燃料定额和修理定额进行考核,市内运输的车辆和长途运输的车辆也要分开考核。

举例说明,如某车辆全月的燃料费为30636元,全月的柴油消耗量为4038,那么这台车辆的当月油料平均单价为30636元/4038升=7.59元/升,把所有的车辆当月的油料平均单价都计算出来进行比对,我举例的车辆假设在跨省运输,不同省份汽柴油的单价不同,这样就可以把运输相同路线的车辆进行比较,奖励表扬全年中每月油料平均单价低的司机。

根据单车成本利润表可以计算单车的工作车率、成本利润率、运量、周转量等,每月财务部门会同营业部门、运输部门通过此表进行分析讨论,找出每台车盈利亏损的原因,通过相同车辆同种费用的比较比对,找出异常所在,分析问题,找到解决的方法和措施。

总之,要做好物流货运企业成本核算与管理,不但要抓好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各项制度和内部控制,还要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制定科学、合理的消耗定额,这样才能做好成本核算,让会计工作在企业管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篇9

尽管现代国际物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无论在理论研究还是在企业实践中都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理论界对其研究成果相对偏少,截止2012年10月9日,在中国知网平台以“国际物流管理”为关键字对1979~2012年期间的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等进行搜索,总文献量为18篇。该系列文献更多地是从物流的功能模块角度如采购、运输、储存、配送等来分析研究国际物流的企业个案、国际物流理论发展以及教改工作。尽管在功能模块中理论和工具方法研究非常丰富,如库存管理上就有:ABC分类法、周期订货法、零库存管理与JIT生产制等等,但功能模块角度的研究就整个国际物流的流速与其经济性的整体考虑,或出于企业和国家层面的国际物流建设与发展决策缺乏相对全局性。基于物流是企业继续生产资料、劳动者之后的“第三方利润源”的理论角度[1],本文提出了基于网络视角下对国际物流管理进行研究的一个思路。

2思路阐述与应用

2.1网络与国际物流网络。网络是由节点和连线构成的图,表示研究诸对象及其相互联系,是从同类问题中抽象出来的用数学中的图论来表达并研究的一种模型。

国际物流网络就是由多个收发货的“节点”和它们之间的“连线”所构成的物流抽象网络以及与之相伴随的信息流动网络的集合[2]。整个国际物流过程就是由多次的在连线上的运动——在节点上的停顿——再运动——再停顿所组成。基于网络视角的国际物流管理就是对整个国际物流网络的连线与节点,以及整个网络之间货物流动的速度与经济性的管理。网络的流动始于国际贸易双方的贸易合同签订、跨国企业原材料采购和产品的国际市场分销。通过国际物流网络示意图(图2-1)可形象理解国际物流网络的概念。

2.2国际物流网络的节点构成。国际物流网络中收发货节点是指进、出口过程中所涉及的国内外的各层仓库、中间商仓库、货运人、口岸仓库、国内外中转站仓库以及流通加工/配送中心和保税区仓库。具体包括各类口岸、港口、普通仓储(仓库)、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除了考虑现有节点的布局、节点能力等客观限制外,企业的国际物流节点选择还需要掌握供应商或客户在世界各地分布的情况、供应商或客户当前和未来的供应和需求模式、供应商或客户所能提供或所需要的服务水平,以及要考虑不同方案所产生的物流总成本[3]。就政府层面而言,必须加强节点现有储存能力、服务能力的建设与提升,以及服务价格水平对企业吸引力的提升。如政府建设港口水深的挖深、沉淤的疏通和港口规费的相对稳定与降低等。

2.3国际物流网络的连线构成。国际物流网络的连线由各种海运、陆路运输、航空和管道运输的线路组成,代表了国际物流货物的移动。各节点之间有不同的路线、不同产品的各种运输服务,各节点则表示货物流动的暂时停滞与缓冲。在网络视角下,企业的国际物流有着不同的路线选择,从而就企业和政府层面而言都存在着一个网络选择与优化的问题。在国际物流实践中,海运线路比较适用于运输大宗商品、体积庞大的商品或笨重的商品,如钢铁、原油和汽车等产品。航空线路比较适合易腐产品、时令产品、高价值产品,如钻石、芯片、时尚服务等产品。

2.4国际物流网络优化。在国际物流管理实践中,企业物流目标可归纳为如下三类:(1)以最大限度地追求物流速度、货物周转速度。此类目标在国际贸易中如样品寄送,少量、轻量货物的寄送作业中是容易达到,也是值得追求的。众多以快递为主业的第三方物流企业都能提供此类服务,如美国联合包裹公司(UPS)等。(2)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国际物流总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在物流的流速上要求不高,如已签订长期供货合同的大宗钢材贸易、原材料采购等。(3)寻求物流速度与经济效益的平衡点。该目标是目前众多企业所追求的物流目标。

在三个目标指引下,结合对“第三利润源”的挖掘,国际物流网络的优化则成为国际物流管理的一个全局性的问题。为此本文提出了木桶原理在国际物流网络优化的应用、线性规划方法在兼顾国际物流速度与经济效益的决策中的运用。

2.4.1木桶原理与国际物流网络优化。管理学上的木桶原理指出一个木桶由许多块木板组成,如果组成木桶的这些木板长短不一,那么这个木桶的最大容量不取决于长的木板,而取决于最短的那块木板。在国际物流网络中,各节点对货物的停滞与缓冲能力、费用支出是不一致的,也是可以通过企业管理的努力进行调整和选择的,同理国际物流网络的连线也存在此类情况。物流的速度提升空间在于作业速度最慢的那个节点、连线或线段的速度提升,物流的经济效益提升突破点也在于作业费用支出最大的那个节点、连线或线段。因此,企业在物流目标的指引下,可以通过发现国际物流网络中节点与连线中影响物流速度和经济效益的最大的节点和连线,并对其进行调整优化。调整优化途径可以是:更换更为理想的节点或连线;运用物流功能模块研究的成果优化当前节点或连线。

同理,对于国际物流网络的节点与连线的作业速度的比较优化,也可通过以上方式来获取最佳路线,通过结合企业的物流目标,寻找一个物流速度与经济效益的平衡点,即可寻找出适合企业国际物流的一个理想网络。此外还可通过对模型的灵敏度分析,来寻找单个节点和连线优化的上限与下限。

3结论

通过引入网络视角对国际物流进行管理,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功能模块角度存在模块衔接不一致,使得某一模块发展特别迅速,而某一模块成为国际物流的堵塞点的问题。同时,有助于企业寻找国际物流的速度与经济性的平衡,从而挖掘出物流的“第三方利润”,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也为国际物流管理的决策提供另外一个角度与思路。当然,由于国际物流的系统范围广,环境差异大等特点,在国际物流管理实践中还需要增加对除经济效益和物流速度以外的诸如政治、天气等不可量化、存在不确定性的因素影响,通过提高自我风险防范意识与能力、借助第三方保险等来降低整个国际物流管理的风险。

参考文献:

[1]彭欣,等.物流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

[2]逯宇铎,等.国际物流管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0.

篇10

    一、案例简介

    2012年8月,广州某铝业公司(简称铝业公司)委托深圳某物流公司(简称物流公司)运输一批铝型材从广州增城荔城镇西郊到澳大利亚布里斯本。行驶至荔新公路段,由于承运车辆刹车失灵导致车辆撞到路边花基,交通事故认定承运车辆负全责。货损发生后,2012年11月广州某保险公司(简称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后根据与铝业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事件经过等资料向铝业公司支付了保险赔偿2万多元。赔偿后,铝业公司全然不顾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在2012年12月向物流公司索赔了人民币7万多。铝业公司是保险公司重要的客户,也是物流公司生意上的重要合作伙伴。

    保险公司以代位求偿权为案由诉至法院,物流公司以已经支付铝业公司所有损失赔款抗辩。庭审中,法院以查清被保险人具体损失构成为由追加铝业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铝业公司因已经向物流公司恶意索赔,为免再次纠纷拒绝出庭应诉。

    在庭审中,法官归纳本次庭审的焦点是:本案中的代位求偿权究竟是适用法定主义还是意定主义?即被保险人向第三人索赔是否就意味否定被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也就是本案中的保险人是否享有代位权。

    二、本案分析

    本案的本质问题就在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索赔请求权的冲突问题。保险人代位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索赔请求权是指被保险人就其未能从保险人处取得赔偿的损失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两者的关系是:代位求偿权来源于被保险人索赔请求权的让渡,当保险金可以赔偿被保险人全部损失的情形下,两者不会发生冲突。只有在不足额保险,当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时,两者会存在竞合。

    实践中,这种情形很多,如第三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于已经由合同明确约定,远远小于被保险人所实际遭受的损失,或者如本案一样,被保险人利用自己地位优势分别向保险公司和物流公司索赔,在庭审过程中却恶意不出庭造成事实部分无法查清。此时,保险人代位权与被保险人求偿权何者优先,即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中谁可以优先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关系到保险人代位权和被保险人求偿权何者能够实现的问题,对当事人利益影响甚大,因此也是司法实践中必须予以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以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设定的债权转移制度

    本案中的法律关系如下:一是因为物流公司交通事故造成的侵权行为,二是铝业公司和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这时,被保险人就拥有了两种请求权:(1)对于物流公司的损失赔偿请求权;(2)是对于保险公司保险金的给付请求权。而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损失请求权是代位求偿权的前提。被保险人既向保险公司索赔,又向第三人索赔的行为构成了被保险人的双重索赔请求权。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理依据是保险损失补偿原则和民法中的公平原则。豍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我国《保险法》第60条规定了应当在保险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这也是本案法官为什么追加铝业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原因。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应当适用法定主义

    有的学者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应当保护被保险人(弱势权利主体)利益。代位求偿权应用法定主义损害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并不涉及国家和公共利益,应当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商定决定是否实施代位求偿权竖。而我国《保险法》第60、61条对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进行了明确规定,由我国法律对保险法的规定可见保险代位权应当属于保险人的法定权利,自被保险人签订《权益转让书》起享有。这意味着被保险人不能随意放弃和处分自己的权利,而保险公司因代位求偿权诉至法院的时候,法院也应当受理,而不能因为被保险人重复索赔而剥夺保险公司的诉权。

    笔者认为:(1)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定主义维护了保险制度的基石。我国法律中规定的保险代位求偿权事实上是维护了保险人的利益从而维护了损失补偿原则这一根本原则。人们买保险的主要原因是为了“分散损失,聚合危险”,除了保险金的缴纳,赋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也是保证保险人得以追偿第三人的不当得利这一法律行为的行使。为了威慑第三人的过错行为,也同样保险人代表被保险人去追偿损失更有效率。因为如果被保险人能轻易获得赔付,那么代位求偿权乃至保险制度也就不再存在了。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现在我国已经出现了保险代位诉讼常常发生于两个保险人之间(因为损害赔偿的第三方都投了责任保险),这也促使了律师的保险业务的发展。(2)代位求偿权法定主义并不完全损害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被保险人只有在签订权益转让书之后,保险人才能获得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如果能自己索赔,追回损失,完全可以不签订权益转让书,除非被保险人自身就存在重复索赔恶意。但如何证明被保险人得到重复赔偿的事实。笔者赞同我国学则孙积禄的观点:只是强调被保险人获双重赔偿的事实,却没有说明保险人如何受到损失,这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在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诉讼的时候,如果被保险人明确表示要求第三方的对其的赔偿不能满足其赔偿责任的或者第三方对于赔偿责任和损失数额有异议,应当追加被保险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查清事实为根据。被保险人拒不出庭的或者有证据证明第三方已经赔偿了被保险人损失的,法官应该劝说保险人撤诉后另行起诉被保险人(适用《保险法》第61条第3款④)。故本案法官的做法也是笔者赞同的。(3)代位求偿权法定主义决定了代位求偿权应当以保险人的名义行使。虽然我国《保险法》对于以谁名义行使并无定论。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取得的法定权利,保险人行使该权利无需被保险人同意。如果让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名义行使该权利无异于非权利人行使,逻辑于理不通,实务上也无法保障代位求偿权的实现;同样也不符合我国的司法实践。

    (三)保险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索赔请求权地位是否平等

    在不足额保险中,当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存在保险范围外损失或自负额(率)时,保险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索赔请求权会发生竞合,我国《保险法》第60条第3款也确认发生竞合的可能性。对于如何处理这两项权利的竞合有三种观点:一是“被保险人优先说”认为保护被保险人优先行使的利益。因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权利根本来自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权,代位权的宗旨在于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付。《德国保险契约法》第67条第一款中有“为保护当事人之利益,保险代位权的行使,不应影响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之权利”的规定。《日本商法典》第662条第2款规定,保险人在不损害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权利的范围内,可以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等等。二是“保险人优先说”认为保险人的代位权优先行使。在不足额保险下,应先满足保险人的代位权,若第三者的财产还有剩余再满足被保险人的索赔权。在不足额保险中,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差额部分,被保险人并未投保,其风险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如果保险人优先从第三者受偿,一旦第三者赔偿保险人之后再没有可赔偿的财产,则被保险人的索赔权将会落空。三认为:两者应当平等受偿,适用一般民法上债权平等权性的理论采取比例受偿的处理方法,不存在优先问题,否则对保险人的利益难以保障。但平等受偿直接就会产生的还是双重赔付的问题,这与代位求偿权的立法目的直接违背。

篇11

从生产业的理论入手,对生产行业的概念、特征作用以及企业竞争力的要素进行了阐述,分析了目前生产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介绍了国个成熟的可借鉴的先进经验,以及目前国家新推出的产业政策带来的新机遇。重点阐述提高生产企业提升竞争力的策略和办法。

二、设计(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1966年,美国经济学家h.c.reenfield最早提出生产业的概念,认为生产业是市场化的中间投入服务。我国学者钟韵、闫小培(2005)认为生产业是为生产、商务活动和政府管理提供,而非直接向消费的个体使用者提供的服务,它不直接参与生产或者物质转化,但又是任何工业生产环节中不可缺少的活动。不同国家和地区对生产业行业分类有不同的界定标准,香港贸易发展局认为生产业主要包括四大行业,分别是专业服务、信息中介服务、金融保险服务和贸易相关服务。我国政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一五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中生产包括现代物流、信息服务、金融服务、科技服务、商务服务、商贸流通六个方面。

作为生产企业的竞争力是由很多因素综合作用产生的,单一因素无法产生竞争力。一般来说,企业竞争力的要素主要有三大方面:一是政策和行业要素。主要指企业在国家政策、市场壁垒、行业要求、产业链位置等方面是否占有优势和利处,由于国家政策和行业要求,会形成一些市场壁垒;二是市场竞争势力要素。主要指企业在市场容量、市场控制力、资金实力、核心技术等方面的能力;三是运营管理要素。主要指企业自身经营中的运营模式、人力资源、内部管理、创新能力、品牌文化等方面的能力。

研究生产企业竞争力提升对于推进和完善国家产业政策、壮大企业实力、盈利国内国际市场均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从生产业的理论入手,对生产行业的概念、特征作用以及企业竞争力的要素进行了阐述,分析了目前生产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介绍了国个成熟的可借鉴的先进经验,以及目前国家新推出的产业政策带来的新机遇。重点阐述提高生产企业提升竞争力的策略和办法。

基于对生产行业和企业的认识,分析出目前生产企业存在着以下主要问题:一是政策扶持缺乏,区域支持实效不明显;二是发展模式单一,竞争力不强,合力不足,有待向集聚模式过渡;三是专业性人才短缺,发展后劲不足;四是信息程度化不高,与发展迅速的信息技术不相称;五是服务内涵缺乏标准化和差异化,品牌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

针对这些现状,拟解决生产企业提升竞争力的主要策略。这些策略是用好政策优势、导入集成模式、引进培育人才、实施信息系统、提升客户管理、注重品牌服务六个方面。

三、设计(研究)的重点与难点,拟采用的途径(研究手段)

重点与难点:

基于对生产行业和企业的认识,分析出目前生产企业存在着以下主要问题:一是政策扶持缺乏,区域支持实效不明显;二是发展模式单一,竞争力不强,合力不足,有待向集聚模式过渡;三是专业性人才短缺,发展后劲不足;四是信息程度化不高,与发展迅速的信息技术不相称;五是服务内涵缺乏标准化和差异化,品牌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

拟采用的方法

1、科学发展法:利用生产行业的基础理论,以及国外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推出的生产企业的政策,进行科学地看待生产企业的竞争力策略;

2、案例分析方法:如文中用到的郑州物流、民生物流的案例;

3、文献研究法:通过文献研究,提出生产企业竞争力提升的策略。

四、设计(研究)进度计划

1、选题构思。时间:月 日--月 日。在此阶段,主要是选择相关的论文题目,题目确定后要并充分征求指导老师的意见和建议,该题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具备现实意义和作用。

2、资料搜集。时间:月 日--月 日。在此阶段,主要是通过各种手段和渠道,积极收集四个方面的素材资料。一是要收集生产行业的基础理念知识;二是要收集普通企业以及生产企业竞争力的要素;三是要收集目前生产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四是要收集为提高生产企业的竞争力需要在哪些方面努力。收集资料素材的方式和途径主要是:一是直接在学校图书馆借阅相关书刊杂志和报纸;二是网上数据库和企业管理类网站的文章介绍;三是通过上门采访请教相关生产企业(如:物流公司)的实际运作和经营经验。

3、论文撰写。时间:月 日--月 日。在此阶段,主要是根据收集到的资料信息,进行撰写论文。主要措施:一是严格按照论文相关要求进行;二是认真细致撰写,力求准确客观反映主题;三是把握进度时间,按照时间节点进行撰写,避免拖延。

4、修改论文:时间:月 日--月 日。在此阶段,主要是根据指导老师的初步审阅,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和完善。

5、论文答辩:时间:月 日--月 日。在此阶段做好充分的前期准备,进行论文答辩。

五、参考文献

主要参考文献:

[1] 程大中:中国生产业的水平、结构及影响[j].经济研究,2008(1).

[2] 徐从才、乔均:生产业是打造国际制造业基地的保障[j].中国流通经济,2006(2).

[3] 傅京燕:国际生产业的发展趋势及我国的对策[j].未来与发展,2008(3).

[4] 叶振宇、宋洁尘:国际城市生产业的发展经验及其对滨海新区的启示[j].城市,2008(9).

[5] 包晓雯、曾刚:北美大都市区生产业区位研究述评[j].城市问题,2008(12).

[6] 邱灵、申玉铭、任旺兵:国内外生产业与制造业互动发展的研究进展[j].世界地理研究,2007(9).

指导教师意见

签名:

4 月 日

篇12

在财产保险中,除了目前市场上发展势头最好的车险外,企业、家庭财产保险也是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一块。在企业、家庭财产保险理赔时,许多客户都会觉得明明当初投保时什么都保了,出了事应该可以获得赔偿的,怎么到最后这也不赔、那也不赔,自己还是要承担相关损失,感觉像是上当受骗了一样

那么,到底在哪些地方易产生理赔纠纷?应如何避免这种“十赔九不足”的现象?本期将请来专业人士与读者一起探讨

【企业财产保险】

企业财险应足额投保

在发生火灾、暴雨等情况致使企业财产受损时,要在第一时间报案,使保险公司能够及时查勘现场

企业主在投保时一定要先摸清家底,除了为账面资产投保外,还可为账外资产、低值易耗品等投保

物流、仓储公司库存货物流动性强、变化量大,投保时应尽量按年度最大库存量计算保额

理赔证据搜集要齐全

不久前,上海本地一企业因车间发生火灾导致部分机器设备被烧毁,企业主发现后当即向保险公司报案,进入理赔程序。过了几天,企业主又想到,同时被烧毁的还有部分原材料、半成品及产品,这也是可以索赔的,便再次向保险公司报案。但再次报案时,那些被烧毁的原材料、半成品及产品已经被处理掉,保险公司无法准确定损,由此引发纠纷。

专业人士提醒,客户应注意理赔证据保全问题。在发生火灾、暴雨等情况致使企业财产受损时,要在第一时间报案,使保险公司能够及时查勘现场。除了电信、供电等特定单位,在发生事故时需要尽快恢复,在事先即与保险公司约定允许先行处理外,其他企业都不能在保险公司查勘前擅自处理,尤其是不能把保险公司当成报销公司,把现场都处理好了之后再报案。

该人士还提醒,客户填报损失时,要仔细确认损失的程度和损失的量,完整填报所有损失;如果事后又发现还有未报损失,要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不能在处理好未报损失后再告知保险公司,这样保险公司难以定损,易发生扯皮现象。

例如上述案例中的情况,保险公司只能根据企业日常记录的产量等数据推测火灾中受损的物资。这种方法推算出的结果当然是不精确的,如果推算理赔额小于实际受损额,客户则不得不自己承受相关损失。因此在保险公司精确定损前保全理赔证据显得至关重要。

投保时宜足额投保

上海某服装厂,在生产规模扩大时购入一批缝纫机。数月后,因车间发生火灾,烧毁了部分新买的缝纫机。企业主想到自己曾买过保险,遂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谁知保险公司以受损缝纫机未入账、而企业仅为账面资产投保、未为账外资产投保为由拒赔。

企业投保财产保险时,一般根据账面资产原值计算保额。但是现在一些民营企业,账面资产往往与实际资产相差很大,一家账面资产只有几百万的小型企业,实际资产可能有几千万。如果企业主仅根据账面资产投保,那么大量的账外资产出险时保险公司是不会赔付的。

专业人士建议,有类似情况的企业主在投保时一定要先摸清家底,除了为账面资产投保外,还可为账外资产、低值易耗品(价值在500元以下的,诸如信封、纸、笔等办公用品也是不入账的)等投保。当企业生产规模扩大、资产增加时,要及时为新增的资产投保,及时增加保额,以免出险时像上述案例中的企业主一样不得不自己承担损失。

注意库存量变化、季节性生产、折旧等因素

某物流公司以1000万保额为自己仓库中的库存货物投保。因连降暴雨致仓库进水,部分货物被淹,损失总计约300万元。该物流公司原以为投保了1000万的保额,这300万的损失应可获得全部赔偿。孰料保险公司以按比例赔付为由,认为该公司出险时全部库存货物价值1500万,300万的损失占20%,故仅赔付1000万的20%,共计200万元。其余100万元损失由该公司自行承担。

专业人士表示,保险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合理的。在企业财产保险中实行按比例赔付的原则,由于出险时实际财产总值大于投保时的保额而带来的损失差值部分由客户自己承担。该人士建议,物流、仓储公司库存货物流动性强、变化量大,投保时应尽量按年度最大库存量计算保额,以免出险时发生赔付不足的情况。一些受季节性因素影响较大的生产厂家,也应当按照旺季时的最大库存货物量计算保额,不要为了少缴一点保费而估值不足,等到出险时又追悔莫及。

该人士提醒,企业主在投保时还应注意资产在运作过程中的变化形式。例如现在有许多小型私企从事来料加工业务,原材料是上家的,进行一定程度的加工后再将产品返还给上家,从中收取一定的加工费。像这种情况,如果原材料或是加工后的产品出险了,保险公司是不赔的,因为这些资产并不属于该企业所有。而即使上家为其原材料投保了,因为这时原材料不在上家的保险地址内,保险公司也是不赔的。因此建议类似的企业在投保时,不要忘了为这些代保管的资产也投一份保险。此外,从事租赁业务的公司也要注意及时将租赁资产的变更地址及时告知保险公司,以避免因保险资产不在保险地址内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

此外,引起赔付不足的原因还有折旧等因素在里面。例如一把椅子新购入时价值500元,按8年折旧匡算,假如4年后这把椅子完全损坏不能使用,则保险公司计入折旧因素,仅赔付250元,如这把椅子修复后还可使用,则保险公司仅赔付维修费用。

【家庭财产保险】

家庭财险要分清起因

客户需转变那种只要为家庭财产投了保,出险后凡是受损的家庭财产保险公司都应该赔的观念

客户在投保时一定要看清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财产范围,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出险后保险公司不赔,不属于保险财产范围内的,保险公司也不赔

火源本身不赔

柳先生去年为自家投保了保额为1万元的家庭财产保险,年底因使用取暖器不慎引发火灾,所幸及时扑灭,仅烧坏了客厅的一把椅子和组合沙发中的一个单人沙发。柳先生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1000元的赔偿要求,其中包括取暖器价值100元、椅子价值100元、单人沙发价值800元。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后赔付900元,取暖器100元不赔。

专业人士表示,客户需转变那种只要为家庭财产投了保,出险后凡是受损的家庭财产保险公司都应该赔的观念。在上述的案例中,经查验证实所有由于火灾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都赔,而导致火灾发生的火源本身保险公司不赔,因此该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合理的。

该人士提醒,在客户报案后,保险公司会根据家庭财产受损的各种原因决定赔付内容。以下两种情况保险公司是不赔的,一是对事故原因举证不明不赔,二是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赔。许多投保客户往往因为对这些不了解,而在理赔时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

例如:同样是冰箱、电视机等家电损坏了,如果是因为雷击而导致的,保险公司就赔;如果是由于供电原因引起电压不稳而导致的,则保险公司不赔;而如果是由于台风导致380V电线碰上220V电线、引起居民家中家电损坏,则保险公司还是会赔。

防范不严不赔

胡女士投保了家庭财产险附加盗抢险,去年夏天因外出时未关窗户导致家中财物失窃,共计损失约5000元,其中现金500元、手机一部2000元、衣物2000元、DVD一台500元。胡女士报警后即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5000元。保险公司查验现场及参考警方资料后认为,胡女士家门锁完好,失窃的主要原因是胡女士防范不严、忘记关好窗户,这不在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因此拒赔。由胡女士自己承担5000元损失。

专业人士表示,客户在投保时一定要看清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财产范围,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出险后保险公司不赔,不属于保险财产范围内的,保险公司也不赔。

在上述案例中,胡女士所丢失的现金和手机都不在家庭财产险附加盗抢险的保险财产范围内,因此即使是胡女士关好门窗、家中由于门锁被撬而导致财物遭窃,现金和手机总计2500元的损失保险公司还是不赔的,仍要由胡女士自己承担。该人士建议,对于家中的现金和有价证券,如果客户担心失窃,可再投保附加现金有价证券险。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邮票、油画、珠宝玉器等无法估值的收藏品或艺术品,保险公司一般不接受投保。这一方面是因为这些物品本身的价值难以准确估计;另一方面,万一发生部分损坏,保险公司只按比例赔付或只赔付修复费用,而实际上物品价值已大打折扣;此外,难以防范道德风险也是重要因素之一。

专业人士提醒,在家庭财产保险的投保中,许多客户都会犯保不全的错误。他们在投保时总以为交了保费就万事大吉,以后家里财物受损了保险公司就都会赔,一旦出了险,再拿出保单仔细一看,才发现这也未保、那也未保,很多损失都要自己承担。

现在大多数保险公司都推出了家庭财产保险的套餐式服务,在主险之外附加电器责任险、水管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客户在投保时一定要咨询清楚,根据自身的家庭情况选择合适的附加险种(例如家里是老公房的,就应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这样如果因自己家中漏水导致楼下邻居受损时也可获得相应赔付,而家里如果是别墅的就不会发生这种情况,无须投保该险种。),尽量保得全一点。

赔付标准有“尺度”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