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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
(1)高度重视薪酬制度管理构建在构建企业薪酬制度时,企业领导要高度重视企业薪酬制度的构建。要树立对企业员工薪酬的提高,不是成本的增加,而是比革新技术和购买机器设备更重要的投资观念;要摈弃“只要有高薪就能留住人才”的错误思想,实现“企业劳动者薪酬待遇提高—企业劳动者素质提高—企业获得可持续发展”三者之间的良性循环。(2)建立科学有效的绩效薪酬管理体系①要健全科学的企业绩效考评体系,同时要使员工的个人薪酬绩效要与团队绩效联系在一起,实施劳动者的薪酬公开化、透明化,让企业的每一位劳动者了解薪酬的制定工程,让员工明白:薪酬高的人是因为其给企业带来了高的效益,是员工个人努力的结果;②实施浮动薪酬与固定薪酬相结合的薪酬管理制度,根据企业的岗位不同给予相应的岗位工资,根据团队考核绩效的不同,给予高绩效的员工团队一定的浮动绩效,提高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3)实施多样化、有弹性的薪酬福利制度在完善企业薪酬制度管理上,还需要实施多样化符合企业员工需求的弹利制度。在建立企业多样化、有弹性的薪酬福利制度时,可以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了解员工对薪酬福利发放方式的想法和建议,进而根据企业员工的建议,制订最为合适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例如:在实施薪酬制度时,可在福利房、带薪休假、集体文化娱乐和企业股权福利中进行合理搭配、组合,以基础福利为主,并搭配选择性的福利。基础福利是指企业全体员工都能享有的福利措施,例如:交通补贴、午餐补贴和每年一次体检等。选择性补贴是指企业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不同,在企业提高的福利中进行适当的选择。例如对于年轻职工,可以选择住房补贴或培训机会;对于年龄较大的员工,可以提供医疗补贴或休假疗养等福利。
3重视员工劳动卫生安全保护
(1)提高对员工劳动卫生保护的认识要从本质上真正认识到劳动卫生和安全保护的重要性,不能仅仅认为购置了劳动防护设备,没有职业病和劳动伤亡事故发生,就是做好了员工劳动安全工作。在做好劳动安全防护设备安装的同时,还要做好劳动安全卫生宣传和提高员工的安全防护意识。为此,可采用以下方式:在企业工作场所及车间醒目位置张贴劳动安全卫生标示、开展劳动安全知识竞赛、开展劳动安全生产月活动等,通过新员工培训,把对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上,定期和不定期组织企业员工参加劳动安全保护学习与培训等,以提升企业的卫生安全保护工作。(2)建立健全企业卫生安全制度与设施重视企业员工的劳动卫生安全保护,建立起健全的企业卫生安全制度和设施。重视员工的劳动卫生保护,第一位也是建立起健全的企业卫生安全制度(如图1所示)。企业卫生安全制度的制定应该具备前瞻性、科学性,有执行性,能与企业的实际情况相吻合。例如要实行合理的工作时间,每班工人的工作时间不应超过8h,以使员工的体力能够尽快恢复,能够尽快投入到新的工作中。还要在工作场所和车间中,配备安全生产所必备的安全卫生设备,例如,在高温车间应配备用于降温的电风扇或空调等设备,在污染车间配备口罩、手套等防护设备。并根据企业的经营变化,随时更新调整企业的安全防护设备。图1员工职业安全卫生制度(3)建立严格的劳动卫生督查制度建立起严格的劳动卫生监督制度,同时建立起健全的监督制度,配备足额的卫生安全监督员,对企业的劳动卫生安全防护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卫生督察。对督察中发现的不符合企业卫生安全防护制度的情况,应及时进行纠正,并对发现的问题公布,接受员工监督,以督促问题的解决。对于检查的重大问题和应进行纠正而未纠正的问题,要追究相关安全员和责任人的安全责任,使卫生安全防护制度在企业中得以顺利执行。
4提升企业员工归属感
员工的归属感(如图2所示)的形成是一个系统的、渐进的和复杂的过程,需要企业各个方面的努力。图2员工归属感构成图(1)给予企业员工合理的薪酬与福利首先要给予企业员工合理的薪酬和福利。在现阶段,提升员工的薪酬和福利,对于企业员工仍然有较强的吸引力和激励性,这在美国著名心理学家赫兹伯格的双因素理论中有所阐述,薪酬和福利属于企业用人中的保健因素,对企业留住人才有着重要作用。(2)畅通企业员工职业发展通道要考虑企业员工在企业中的定位和个人价值,注重员工的未来职业发展,形成各尽其能、人尽其才的氛围。企业可以通过加强对员工的各项技能培训,提升员工的价值,对企业的发展有利。员工在企业发挥自己聪明才智的同时,实现了个人的价值,有了自己发展的渠道,才会更有归属感。就会为企业的发展贡献自己所有的力量。(3)营造企业良好的人文关怀氛围①在企业营造一种公平、尊重、和谐的人文氛围,企业管理者要真正从内心深处关怀和尊重企业员工的辛苦劳动,理解员工、善待员工。让企业员工感受到企业的人文关怀;②要关心和善待企业中的特殊员工群体,尤其是为企业做出默默贡献的残疾人员工,帮助他们解决实际生活中困难和问题。(4)构建和谐的企业文化单个改善措施对企业员工归属感的提升是短暂和单薄的,要想从根本上,提升企业员工的归属感,就要构建和谐的企业文化。①应当建立起企业的使命、宗旨、愿景和价值观等,而且应当符合自身特色;②通过宣传标语、领导的示范作用和会议讨论等途径宣传和树立企业文化,使这种和谐企业文化在企业中扎根发芽。
二、农民工与受雇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现状
农民工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作为单位成员,农民工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考虑到劳动关系的中国特色、中国劳动关系政策法规等制度安排以及私营企业用工逻辑,本研究以邓洛普的劳动关系系统论(JohnT.Dulop,1993)基本思想为参照,考虑劳方、资方和政府等三大劳动关系主体,从劳动就业、工资收入、劳动条件、社会保障、权益维护、所想所盼等六个维度进行分析。
(一)劳动就业
1.多数农民工未接受过正式技能培训,技能等级偏低
专业技能方面,“自费参加过技能培训”、“参加过政府组织的培训”及“参加过企业组织的培训”的农民工仅占被调查者的39%;具有“初级技工”、“中技技工”、“高级技工”、“技师”等专业技能等级的占51%。表明农民工在技能水平上大多未接受过政府等机构提供的正式培训,技术等级整体偏低。
2.农民工主要流入东部地区,就业区域集中
就业区域流向方面,从流入地省份判断,东部地区是农民工就业区域首选,十分集中,占60.3%,其次是中部地区,占27.9%,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仅占11.1%和0.4%。这与中国区域性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特征刚好一致,相对而言,东部良好的发展基础和强劲势头,孕育了更多的就业岗位和商业机会,为农民工改变家庭生活、实现人生梦想提供了广阔天地。
3.农民工就业较少变化,求稳趋向明显
比较就业地点和就业单位,容易发现,农民工在目前城市就业“1—5年”的占67.7%,在目前企业已就业“1—5年”的占84.1%,就业地点和就业单位选择体现出明显的求稳心态。更换就业单位方面,“近3年没有更换过工作单位”的占49.1%,“更换过3个及以上工作单位”的仅占12.3%,充分体现出求稳的就业心态。
4.农民工主要从事服务业和制造业,就业结构改善
从就业部门来看,农民工目前从事服务业的比重最大,占38.1%,其次是制造业,占27.9%,再次是建筑业,占19.7%。尽管房地产等构成的建筑业仍旧是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产业,吸引了为数不少的农民工,但相对于上个世纪90年代集中于建筑业的就业结构而言,农民工在该产业的就业比例明显降低,就业结构有所改善。
5.农民工以中小企业就业为主,从业岗位层级低
从企业职工人数判断,农民工主要在8人以上、100人以下的中小私营企业就业,占调查样本的78.1%。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数量众多,是中国吸纳社会就业的主要途径,也是最具活力的经济实体,为农民工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从在企业的工作职务来看,农民工主要作为技术能力要求低的一般工人或服务人员,占被调查样本的56.9%,技术工人或中高层管理人员很少,体现出从业岗位层级偏低的就业特点。
6.夫妻共同外出打工普遍,子女留守比例高
农民工夫妻一同外出打工十分普遍,占被调查者的50.8%,其中在同一单位打工的占29.4%。表明作为外出农民工主体的新生代农民工,更为重视家庭生活,相对于父辈,夫妻共同外出打工的比重较高。从子女随迁情况来看,仅有少数子女跟随父母进城,占被调查者的26.2%,留在老家的占43.9%。
7.劳动合同订立很不规范,短期化、格式化突出
劳动合同订立形式上,“签订正式书面合同”的占50.8%,容易引发劳资矛盾的口头合同比例高达49.2%;书面合同短期化、格式化问题突出,签订3年以内合同的占被调查样本的32.0%,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仅占3.1%,农民工直接在格式合同上签字、订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占34.2%。从交易成本经济学角度分析,农民工与受雇私营企业劳动关系是一种劳动交易关系,劳资双方的交易关系往往以一定的契约(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合同)为载体。《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可见劳动关系的确立,距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要求仍有相当距离,成为劳资矛盾突出、纠纷频发的重要根源。
8.倾向劳动关系管制,人本化管理缺乏
从企业内部维持劳动关系方式来看,主要通过负责招工和监工的组织和人员来实现,占被调查者的61.4%,依据透明公开制度进行人本化管理的企业不多,仅占被调查者的37.8%。劳动关系的最重要领域包含了雇主和工人之间的集体性关系,国内多数私营企业仍旧固守传统的劳动关系管制思维,缺乏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以及劳资双方互利共赢的价值取向。
(二)工资收入
1.总体水平较高,基本工资为主
月工资总量上,以2001—3000元为主,占被调查者的39.3%,高于2011全国外出农民工月均收入水平(2049元)。工资结构上,月基本工资水平以1001—3000元为主,占被调查者的72.1%,月奖金、补贴、加班费等收入“500元及以下为主”,占被调查者的67.4%。表明基本工资是月工资收入的绝对主体部分,奖金、补贴、加班费等收入仅占十分有限的比重。相对于资本利润,农民工劳动工资收入处于低水平,这与整个国家的收入分配格局紧密相关。中华全国总工会的一项研究报告显示,劳动力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已经连续下降了33年,从1983年的56.5%减少至2005年的36.7%。
2.总体上及时足额发放,据经济绩效变动
工资发放上,总体上能够按月及时足额发放,占调查样本的59.0%,但拖欠问题仍然存在,其中“及时但不足额发放”、“足额但不及时发放”的情况分别占被调查样本的13.7%和16.6%。工资变动上,主要随劳动者个人劳动贡献和企业效益增长而增长,分别占被调查者的45.1%和29.4%,符合市场经济的效率原则。
3.几乎全年在外务工,工资收入成为家庭主要收入
从年打工时间长度来看,“10—12个月”十分集中,占被调查者的74.5%。表明农民工几乎全年在外打工,产业工人的职业特征十分突出。年家庭工资收入上,集中在20001—40000元,占被调查者的46.7%;年家庭总收入上,集中在40001—60000元,占被调查者的36.6%。年工资收入约占年家庭总收入的50%—67%,成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
(三)劳动条件
1.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
从工作时间长度看,农民工日工作时间长,9—10小时为主,占被调查者的42.9%,8小时及以内的仅占37.1%,且加班加点十分普遍,每月1—5天为主,占被调查者的46.1%,不加班的情况仅占被调查者的26.2%。劳动强度方面,认为“劳动强度大,工作紧张”的占被调查者的51.8%,认为“劳动强度很大,工作很紧张”的占被调查者的11.5%。
2.有文化生活时间,缺文化服务平台
农民工尽管工作时间长,但多数仍有业余文化生活时间,占被调查样本的50.4%。文化生活支出增加了农民工城市生活成本,他们希望参加低成本的单位内部文化活动,但多数企业并未提供相应的文体活动场所或设施等服务平台。占72.6%的被调查者反映,企业没有面向员工开放的文体活动所场和施设。
3.生产安全设施有限,劳动保护不足
从劳动安全保障看,生产安全问题并未彻底解决。有49.2%的被调查者认为“工作场所安全设施一般,存在一定的生产及人生安全隐患”,认为“安全设施缺乏,存在比较严重的生产及人生安全隐患”的占11.5%。表明企业的劳动保护存在突出不足,相关部门应加强劳动生产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安全生产。
4.企业提供食宿服务,农民工总体满意
调查发现,多数企业为农民工提供了食宿服务,占被调查样本的73.0%。食宿服务质量方面,农民工还算满意,超过66%的被调查者表示了认可。其中认为“条件一般,还行”的占被调查样本的39.7%,“条件比较好,比较满意”的占14.8%,“条件好,满意”的占8.5%,“条件良好,很满意”的占4.8%。
(四)社会保障
1.企业购买保险比例低,险种有限
提供社会保险方面,多数企业没有为农民工购买社会保险,占被调查样本的57.6%。从已购买的社会保险看,不仅险种少,且覆盖率低。以工伤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等“三大险”为主,分别占被调查样本的25.5%、26.7%和20.2%。据《劳动法》的规定,所有用人单位和雇主对招用的所有职工,包括农民工都要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社保个人缴费额及就业流动性,制约农民工参保
从制约农民工不愿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因素分析,认为“个人缴纳部分高,难以接受”的占被调查样本的26%,“自己流动性大,在一个地方打工时间不固定”的占9.7%。此外,城镇社会保险跨省市接续程序麻烦、城镇社会保险与农村社会保险难以对接等因素也限制了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
(五)权益维护
1.工会组织组建率低,维权职能虚化
调查发现,企业工会组建率低,绝大多数企业没有工会,占被调查者的79.7%。农民工入会比例也低,加入了工会组织的农民工仅占被调查者的11.6%,甚至有79.7%的被调查者并未回答是否加入了工会组织。即使建立了工会组织,其组建往往缺乏民主,12.6%的被查者认为“工会委员会企业直接任命产生,由企业中高层管理者担任”,高达79.5%的被调查者未发表意见。工会职能履行方面,认为“工会能代表农民工的利益,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仅占3.4%,“不能代表农民工利益,没什么用处”的占11.5%,79.5%的被调查者没有表达看法。工会的基本职责只能而且必须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私营企业中已有的工会组织基本上流于形式,农民工组织化程度低,工会维权职能虚化。
2.劳动纠纷不多,倾向依法维权
劳动纠纷数量上,84.6%的被调查者认为劳动纠纷不多。纠纷解决办法上,一旦与企业发生劳动纠纷,农民工往往选择与企业直接协商和通过第三方进行调解,分别占被查者的75.4%和34.4%,也会考虑仲裁、诉讼和上访等其他方式依法维权。维权力量借助上,主要依靠自身和向农民工义务维权中心求助,分别占被调查者的26.8%和42.9%,此外,也会求助于工会、同乡会以及报纸、电视等大众媒体。维权方式的看法上,占95.9%的被调查者不赞同跳楼自杀等极端方式,占65.7%的被调查者不赞同举行罢工。表明农民工维权意识较强,倾向于在制度性框架内依法理性维权。
3.劳动纠纷解决不力,仍需加大力度
从劳动纠纷解决状况来看,总体上不甚理想,仅32.5%的被调查认为“多数情况下得到了妥善解决”,有49.6%的被调查者认为“多数情况下或多或少得到了解决”。可见劳动纠纷解决成效有限,劳资矛盾并未得到根本解决,化解劳动纠纷、防止劳资冲突的行政执法力度仍需加强。
(六)所想所盼
1.劳资利益既冲突又一致
对自身与企业利益关系的认识,占38.5%被调查农民工认为“既冲突又一致”,17.1%认为是“冲突的”,30.8%认为是“一致的”。经济主体追求经济利益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原动力,农民工与私营企业基于追求各自的经济利益分别投入劳动和资本,建立劳动契约,从事经济活动。农民工作为劳动者,创造经济价值,资本作为生产资料,提供价值创造条件,劳资双方均有权参与价值分配。劳资竞争与合作是劳动关系的主旋律,为参与分配既定的经济价值,双方必然竞争;为创造更多的经济价值,双方必须合作。
2.劳动关系整体和谐稳定
从对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状况评价看,农民工认为他们与受雇私营企业劳动关系总体上是和谐稳定的。其中64.4%的被调查者认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7.0%的被调查者认为“很和谐稳定”。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国家不断完善农民合法权益保护政策,加大政策执行力度,农民工参与劳资博弈的力量逐步增强;另一方面,全球化时代国际性劳工权益保护运动兴起,倒逼用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尊重劳工利益诉求,实现利益共享。
3.有明确的劳动关系改善诉求
对“劳动关系不满意的方面”调查发现,农民工对与其自身利益关联最直接的收入水平、工作安全、权益维护、社会保险、食宿条件并不满意,分别占被调查者的82.6%、48.2%、39%、42.6%和31.6%。这些不满既涉及到他们的基本经济利益,也关乎政治、社会等相关权益。说明农民工在城市务工经商过程中,不仅认识到了改善物质条件的意义,并且领悟出了实现全面发展的价值所在。
4.期待政府加强劳动关系管理
劳动关系管理上,农民工希望政府采取有力措施,“提高最低工资水平,保障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大农民工权益维护工作力度”、“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改善农民工食宿条件”,分别占被调查者的86.8%、48.2%、47.9%、37.8%、36.2%、35.6%。经历着现代化洗礼的农民工,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小农,他们正在成长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代公民劳动者,具有明晰的政治权益诉求。
三、影响农民工与受雇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的主要因素
1.农民工人力资本与收入水平
统计表明,农民工累计外出打工年限分别与月工资总收入、月基本工资收入、月补贴或加班费收入在0.01水平显著正相关;技能等级分别与月工资收入、月补贴或加班费收入在0.01水平显著正相关;受教育程度与月补贴或加班费收入在0.01水平显著正相关。累计打工年限、技能等级、受教育程度等代表农民工人力资本水平,这既表明农民工人力资本状况与其收入水平正相关,也符合人力资本理论逻辑。有学者基于杭州市农村务工妇女的调查研究也得出了同样结论。
2.劳动就业与劳动关系和谐
统计表明,农民工“近三年更换工作单位数量”、“企业职工人数”、“配偶就业情况”分别与劳动关系和谐度在0.01水平显著正相关。农民工更换工作越频繁,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其市场就业竞争力强,容易与企业形成利益均衡;企业职工人数越多,其社会影响相应越大,来自员工、社会及政府部门的压力迫使其协调劳动关系;配偶工作越稳定,农民工与企业利益博弈的近亲正向支持力度越大,越不易受企业“敲竹杠”威胁,进而建立起相对均衡的劳动关系。
3.工资收入与劳动关系和谐
统计表明,农民工月工资收入水平(包括基本工资收入、月补贴或加班费收入)、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情况分别与劳动关系和谐度在0.01水平显著正相关。尽管农民工进城打工动因多种多样,两代农民工之间存在诸多差异,但其首要动因在于提高收入水平。在城乡二元公共服务体制下,农民工在城镇务工基本上享受不到物价补贴、住房补贴等公共福利,打工收入几乎全部由其工资收入构成。工资水平越高、发放得越及时足额,他们的切身利益越有保障,对劳动关系的肯定评价越多。
4.劳动条件与劳动关系和谐
统计表明,农民工劳动强度与劳动关系和谐度在0.01水平显著负相关。劳动强度大小与农民工单位时间体力、脑力劳动实际付出成正比,在收入预期既定条件下,对劳动关系和谐度评价与劳动强度感受自然统一。“工作场所的安全设施状况”、“企业提供的食宿状况”、“业余文化活动时间”、“企业向员工开放文体活动场所”等分别与劳动关系和谐度在0.01水平显著正相关。
5.社会保障与劳动关系和谐
统计表明,企业为农民工购买社会保险状况与劳动关系和谐度在0.01水平显著正相关,社会保险农民工个人缴纳数额与劳动关系和谐度在0.01水平显著负相关。据我国现行相关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农民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至少占其工资收入的10%。当前农民工工资不仅总体偏低,且增长缓慢,社会保险费支出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他们的消费水平和生活质量,个人缴费越高,他们对劳动关系和谐度评价越低。
6.权益维护与劳动关系和谐
统计表明,企业工会委员会产生方式、企业工会职能履行情况分别与劳动关系和谐度在0.01水平显著正相关。工会委员会产生方式越民主,农民工的表达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等民利越有机会实现。工会职能履行越到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越有保证,自身价值追求与企业发展目标的契合度越高,进而对劳动关系形成和谐稳定的判断。企业劳动纠纷多少与劳动关系和谐度在0.01水平显著负相关,劳动纠纷解决结果与劳动关系和谐度在0.01水平显著正相关。劳资关系的和谐取决于劳资关系冲突能否迅速向劳资合作转化。企业劳动纠纷数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劳资矛盾紧张程度及农民工维权的潜在成本压力,解决结果体现了农民工劳动权益实际维护状况。纠纷数量越多,劳资矛盾越大,解决结果越理想,劳资冲突向劳资合作转化的几率越大,劳动关系则越和谐。
二、工伤职工的问题影响企业的和谐稳定
企业改革是企业发展的需要。列入改制单位的职工也知道是无法抗拒的,其中已鉴定了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一部分要求参加企业改制又担心原有的工伤待遇改制后新企业是否继续承担?工伤待遇以后有没有保证?原主体企业与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时医疗、就业补偿补助金如何计发?何时补偿?因为存有这些疑虑,所以他们在与原主体企业终止劳动关系、与改制后企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时顾虑重重,迟迟下不了决心,在改制与不改制之间摇摆,严重影响企业改制分流的进程;另一部分按照改制的有关规定可以不参加改制回主体企业的伤残职工,担心回主体企业后原工作多年自己熟悉的岗位没有了,又要面临竞争上岗,自己擅长的技能能否重新得以发挥等,也是顾虑重重。他们认为自己多年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负了伤、流了血,作出了贡献,所以反复找有关职能部门和企业领导,要求企业给予照顾以满足自己的各种要求。这些不稳定因素严重干扰了企业改制分流工作,也影响了企业的和谐稳定。
三、企业改制分流中妥善解决工伤职工问题的具体做法
企业通过组织改制单位职工学习相关法规文件精神,帮助职工准确理解和把握《工伤保险条例》中确定的各项具体制度,针对职工难以理解的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偿补助金计发中“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伤残职工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每差1年扣减10%,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并终止其工伤保险关系”的规定,经过反复多次的政策宣传讲解并取得市社保局的法规解释,告知改制职工:企业将坚决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使得工伤职工解除了后顾之忧,从开始对企业改制分流的抵触情绪转变为理解支持和主动参与改制。在处理企业改制工伤职工的问题上主要采取了以下做法。第一,对于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愿意参加改制的,可以与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主体企业向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其工伤保险关系。补助金全部一次性转到个人账户,发放了一次性补偿补助金,使得工伤职工基本生活开支和医治伤病有了必要的保障。第二,属于改制单位的职工男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女干部年满45周岁及其以上、女工人年满40周岁及其以上,或工龄满三十年,自愿申请可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第三,对于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不愿意参加改制的,企业对这部分人重新安置,根据伤残等级照顾原则安排力所能及的岗位:其中根据伤残程度有自愿要求到生产一线倒班的职工,企业支持并满足他们的选择;也有根据职工的技能特长安排到辅助生产车间部分倒班岗位和白班岗位;还有安排伤残等级较低的到保卫部门经济民警岗位担负起保卫企业和社区安全责任的;另外还考虑到部分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家庭困难又主动要求上岗的职工,适当照顾安排到社区服务中心工作。不愿重新上岗的可以自愿申请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使其走向社会自谋职业。
1.公平问题公平,作为一个社会中无处不在的事物,其在企业的大部分人力资源决策和执行过程中都会涉及。劳动关系管理过程中的公平对待,实际上是体现在企业运行的方方面面,例如企业的职位招聘与调动,企业雇佣了一些求职者的同时却拒绝了其他求职者,提拔了一些工作人员的同时却也辞退了其他一些工作人员等。这些决策、决策的过程与执行的公平性、公正性,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员工的情绪、行为以及企业内部的各种劳动关系。
2.企业员工隐私问题目前,人们的安全意识不断提高,对于自身隐私的重视程度也逐步提升,对于企业员工来说,其隐私是不容侵犯的,然而,在企业的实际运行管理过程中,一些管理者或工作人员仍会以工作理由侵犯员工隐私,这不仅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更会对企业的劳动关系造成消极影响。法律明确规定了侵害员工隐私的四种行为,即私自公开员工的私人事务、非法入侵、披露员工医疗记录及将员工的姓名和肖像等用于商业用途。
3.企业员工的安全与健康问题安全与健康问题是每一位企业员工都十分重视的问题,关系到员工的切实利益,同时还会对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造成不利影响,使得员工对企业产生不信任之觉,进而危害双方的劳动关系。一直以来,因工作或工作场所中不利的环境所导致的企业员工安全与健康问题数目庞大,如我国各地的采矿企业等。
4.企业与员工的矛盾纠纷问题在企业的实际运行管理过程中,企业所有者或高层管理者和普通员工作为雇主与雇员,双方之间难以避免的会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如薪酬待遇引发的问题等,这也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工作人员队伍的稳定性和工作积极性。
二、劳动关系管理中存在问题的解决路径
1.公平问题解决企业劳动关系中的公平问题,强化公平对待,可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首先,把好招聘关,应对所有求职者进行面试,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面试的针对性和相似性,进而确保面试过程和雇佣结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其次,真实有效的做好绩效评价工作,以保证每位工作人员绩效评价结果的公正与精确,对于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一些行为,如某些负责绩效评价工作的管理者,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利,将绩效评价用于政治目的等,企业必予以严肃处理,同时,为了避免此类行为的出现,企业应构建并不断完善科学合理、细致明确的绩效评价体系,进而增进员工对企业的理解月认同;最后,设立公平、公正的薪酬惩戒制度与职位调动规范,企业应根据员工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绩效,予以合理的薪酬、奖励及职位升迁,杜绝差别对待和胡乱克扣行为,以使得员工觉得被公平对待,保证其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2.企业员工隐私问题于企业中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必然应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隐私权更是重要。笔者认为,保护员工的隐私,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首先,可对企业的工作人员和管理者进行隐私权的相关教育与培训,也可将其纳入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和章程中,进而强化员工的理解,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其次,应保证不作出法律规定的侵犯隐私权的相关行为,不在公共场合谈论员工的一些隐私事务等;最后,企业应尤其避免用员工的相关隐私威胁员工的行为,即使双方的利益发生关联,企业也应采用公平、正当的方法予以解决。
3.企业员工的安全与健康问题针对企业员工面临的安全与健康问题,笔者认为,企业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控制:首先,企业应结合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及员工的具体工作环境,针对性的制定安全与预防政策;其次,建立健康安全管理责任制,将安全管理的责任与任务予以细致划分,并积极落实到相关的每个管理者手中,并公布于众,以促进工作人员的监督;再者,对于已经发生的健康安全事故,企业应深入调查,并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而制定具体的预防策略和安全目标等;最后,赋予企业安全管理者以较高的职务和权力,发动其为新员工进行安全健康培训,进而促进其最大程度的发挥作用。
4.企业与员工的矛盾纠纷问题为了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企业与员工必须消减双方的矛盾与冲突,而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法律制度与章程则是双方的有效调和器和仲裁者。协助处理劳动关系纠纷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包含《劳动法》、具有法律效果的劳动合同以及企业自身的相关制度规章,其不仅会明确规定企业与员工各自的职责、权利与义务,更应对一方可能做出的危害另一方权益的行为及解决措施有所限定。只有在这种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情况下,企业才能公平、公正的对待员工,并为其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与合理的薪酬待遇,员工也才能建立归属感和信任感,才能够认真工作。
二、慎用“不能胜任工作”
《劳动合同法》有关“不能胜任工作”的条款有第二十一条和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不能按要求完成同工种、同岗位人员能完成的工作量或工作内容的,考虑到劳动关系是双方相互信赖的长期性合作关系,企业必须提供相应的培训或者进行调岗处理,在这两项措施实施完毕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企业实行对“不能胜任工作”的职工调岗调薪制度的,应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予以约定,并能让职工事先知晓调岗后相应的薪酬变化情况,岗位调整的程度应合理,可横向调岗也可纵向调下一个级别,不可显失公平。同时应事先掌握动态上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与职工协商确定。
三、动态证据的收集
在劳动争议的仲裁与法院判决过程中,对动态证据的要求很严谨,对证据的针对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都有很高的要求。日常管理中,企业应该要有收集证据材料的习惯,不仅要收集异常情况下的证据,还应关注正常情况下的证据收集。一般来说,企业需要收集的证据包括工作记录、调查记录、事实证据、文件资料的签收记录及有载体的聊天记录等,形式一般有文件资料、监控与录音等声像资料、数据电文和内部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等。同时,收集证据时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一要合法收集,二要及时收集,特别是对于违反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一定要在第一时间收集当事人与证人的证言证词及相关的物理证据,确保其真实有效。在数据电文证据的收集时可按照《上海市高院人民法院关于数据电文证据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提到的方法收集并保存。
四、劳动争议处理响应
之前学者曾一度对劳动法律就用人单位进行列举式规定进行批判,认为有限的概念列举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当下劳动法的适用以一定明确的指引,但考虑到劳动力市场发展的多元化以及劳动关系发展的复杂化,列举式概念本身致使用人单位外延的缩小。随着劳动关系的进一步发展,用人单位主体的多样化可能会制约当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适用,从而突显列举式概念的局限性与法律的滞后性。对于用人单位的另一方主体———劳动者,梳理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之后,我们可以发现,现行法律并未对劳动关系之关键主体并没有给出定义。尽管在劳动法学界学者曾就劳动者的概念进行过理论上的交锋论战,但最终并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在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中,也并没有对此加以规定。因此,对劳动者的界定也存有一定的模糊性。综上对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界定的论述,在实践中,假使在遇到复杂的劳动关系认定案件中,法律人士仅凭借劳动法对劳动关系主体的规定,无法对涉事争议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下结论。劳动关系主体判定论此时显然处于被搁置的状态。相反,在实践中,尤其在司法实践中,法律人士则会依据劳动关系双方间特殊的隶属性来加以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二、隶属性判定标准探析
隶属性体现在当前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条文中并不明显,而且劳动法也并未就劳动关系的概念作规定。而隶属性的提出显而易见则是从学界对劳动关系概念的总结争论中提炼出来。劳动关系最初是和民事上的雇佣关系一概而论的,并且受民法的调整。“《德国民法典》起先保持了关于雇佣契约的概念,但在民法典之外,规定了许多关于劳动保护的特别法。”
①随着经济形态的发展和用工关系的发展,雇佣契约和劳动契约逐渐区别开来,以至于劳动契约超越于雇佣契约。表现在学者对劳动契约的认识上,德国学者认为,“劳动法是关于劳动生活中处于从属地位者(雇员)的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则(从属地位劳动者的特别法)的总和。”
②从德国学者对劳动法的界定上,我们可以看出德国学者对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从属性是确认的。国内的学者也普遍一致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人身上的隶属性,正是这一隶属性导致了劳动关系中存在的实质不平等。就隶属性的判定标准,在学界中统称为从属性,但从属性在有的学者来看,其既有人格从属性,又有经济从属性。对此台湾学者认为,“我们所谓经济的从属性,并非是指受雇人的经济财政状况要低于雇主,而是指受雇人不是为了自己的营业而劳动,而是从属于他人,为了他人的目的而劳动”
③。劳动者为了维持自己的生存出卖劳动力受雇于用人单位,其存在着屈从的一面。但这种屈从受雇源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之间利益的选择与博弈。从广义层面上,这只是劳动关系确立前的一种普遍状态,并没有异于其他社会关系的特殊性。因此,从经济从属性上来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其定位并不明显,在实践中的操作性也较为宽泛、模糊。但将经济从属性与人身从属性相结合,对劳动关系作综合的判定理论上应较单纯凭借人身从属性判定要综合全面的多。这种判定模式在日本和、台湾等都有实践和理论的双重验证。从属性的判定标准,在德国法中较为成熟,德国学者认为,“在劳动关系中雇员存在典型的、广泛的、法律上的指令权约束以及雇员被归入陌生的劳动组织”
④。从德国学者的理解上,我们不难看出,德国主要强调劳动关系中的人身从属性,辅之以组织从属性。虽然国内学者对劳动关系标准的研究并不深入,但在引入国外文献及相关经验的基础上,也达成了一定的共识,即认可从属性这一判定标准,并就从属性又展开人格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等具体争议。亦有学者在劳动关系判定标准上提出控制说,认为劳动关系着重在雇主对雇员的控制。但笔者认为,雇主对雇员的控制其本质追根到底在于从属性,正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从属性,使劳动者迫于经济和生存的压力,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受雇于用人单位,才会出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控制一说。但从属性标准有其不成熟的一面,表现在:(1)从属性的标准尚未统一,概念范围广,在实际操作中不具有明确的指引作用。(2)面对劳动力市场发展的迅速化,劳动关系呈现的多元化,劳动主体变化的多样性,当下的从属性标准在原本就操作性不强的情况下,其固有价值在贬低。如果不能适时改变从属性的界定标准,司法实践中将很难操作,很可能出现有法而无法适用的情形。
我国电力企业从本质上属于国有企业,在大部分电力企业内部依然避免存在着某些计划经济的遗留问题,极大阻碍了劳动关系协调化发展的进程,比如集体合同制、劳务派遣职工等等,尽管这种管理方式确实能够为电力企业提供充实的劳动力资源,保障电力企业的正常生产与运营,但是在现阶段确实影响电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1.2企业与员工的利益差异化
企业利益与员工利益从来就不是统一的,企业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必会想方设法提高工人的劳动效率以节省经济成本;而员工则是为了提高自身的工资收入以满足家庭的生存与生活,二者利益追求的差异化是普遍存在的,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没有采取一定的措施,使这种差异扩大化,严重超出企业或是员工的承受范围,就有可能会影响企业的劳动关系。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电力企业不可避免地会面对形式多样的市场竞争与发展压力,降低内部消耗与经济支出(减少员工福利、提高工人工作效率)是必然选择,加大了企业与员工的内在矛盾,使企业步入员工积极性不高、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恶性循环。
1.3劳动者思想观念相对滞后
相对于社会主义市场上的其他企业来说,电力企业的劳动合同更加稳定,变动可能性较小,不少劳动者认为自己的岗位是“终身铁饭碗”,对社会市场经济的本质与发展趋势认识不清,对企业改革管理模式、营销模式、内部管理模式等等做法不理解或是不认同,不能及时调整自己的思想意识与工作情绪,再加上近年来电力企业为应对市场发展在劳动力资源调配方面做了一些改变,就更加加剧了电力企业职工的危机感,严重威胁了电力企业原本和谐的劳动关系。
1.4制定与推行劳动合同问题
自1995年颁布的《劳动法》以来,《劳动法》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随后根据劳动关系的变化电力企业不断尝试改革劳动合同,确实能够解决不少劳动关系领域的复杂问题,但是就目前我国电力企业常用的劳动合同类型以及主要内容来看,依然存在诸多不完善、不规范的地方可能会引发劳动关系的不和谐、不稳定。
2新形势下电力企业工会组织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积极作用
2.1以开放姿态鼓励企业劳动者参与企业工会组织,确保电力企业工会组织工作的顺利开展
扩大电力企业职工在企业各级工会组织中的比重,既是企业推行民主化管理与开放化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电力企业工会组织尝试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举措。电力企业工会组织积极吸收企业职工能够一改之前工作人员无法加入工作组织的现实困难,使企业员工能够在第一时间了解工作组织的工作进展、工作内容、工作项目等等,既促使电力企业工会组织的一切工作真正体现职工的意志与愿望,消除企业职工对工会组织的不满情绪,同时为电力企业工会组织工作的顺利开展赢得坚实、广泛的群众基础。
2.2创新工会组织的工作方式与工作理念,密切工会组织与电气企业职工的联系
密切电力企业工会组织与企业职工的联系能够使诸多影响劳动关系的不和谐因素被及时消除,使电力企业劳动关系始终保持在协调、稳定的状态。首先,电力企业工会各级组织要放下姿态、深入到职工群众中向群众宣传企业的管理理念与营销理念,使员工明白只有促使企业实现全面化的进步与发展才能够保障员工各项合法权益的实现,从而调动员工参与企业建设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增强电力企业的整体实力与经济效益。其次,要推行项目公开化,定期公示企业职工关注的热点项目,既体现企业管理的公开化、公平化、透明化,同时拉近企业与员工的距离,让员工感受到企业的关心与温暖,有效稳定员工队伍与保障企业劳动关系的协调发展。
2.3注重员工思想政治觉悟的提升,降低企业内部改革的阻力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始终关注电力企业职工思想政治觉悟的提升,是增加员工对电力企业改革支持率、协调电力企业劳动关系的重要方式。在电力企业工作组织的实践工作中,要定期举办工作经验交流大会与思想政治学会,使员工树立危机意识与养成不断学习、不断进步的习惯,增强自身再就业、自主创业的能力,这也是企业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的一种尝试。另一方面,加强电力企业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可以提升职工的责任意识,更加积极主动地调整自己的心态与工作情绪,认识到企业变革与调整的必然性,为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扫除障碍。
二、加强培训,提高工会整体协调劳动关系工作能力
随着企业制度和工会工作方法的转变,企业整体对于工会组织能力的期望值也在提高。在这种情况下,做好工会人员的职业培训教育,提高工会整体协调劳动关系的能力就成为了工会下一步的重要工作。在实际的研究中我们发现,工会成员需要参加以下的职业培训。首先是法律知识方面的培训。对于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的过程而言,法律知识的培训是必不可少的。其需要了解的法律法规知识包括了《工会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与企业生产和职工利益相关的各种法律关系。这些法律规定的熟悉工作可以帮助实现工会工作的依法开展。二是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培养。随着我国网络化和计算机技术的不断进步,企业工会工作的开展过程中计算机和网络的应用已不可避免。工会成员开展的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培训中,主要的培训内容包括了以下的几项:计算机办公软件的应用技术、网络平台的应用、计算机数据库应用等相关技术的应用。这些技术培训的进行可以保证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现代化、信息化的发展。三是心理学简单知识的学习。对于协调企业内劳动关系问题的工作中,工会在培训过程中对成员进行简单的心理学理论的应用的教育工作,可以很好地提高其整体的工作效率和质量。这些心理知识包括了行为心理学、语言心理学、肢体心理学等初步的心理学知识。
三、引导企业职工,主动利用工会组织解决劳动纠纷
随着国有企业制度转型的推进,工会组织在企业中的地位也发生了变化。一些新加入企业的青年员工对于工会组织的观念淡薄,出现劳动纠纷等问题时不会主动的寻找工会组织进行协调。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工会组织应积极地开展宣传和引导工作,引导企业员工主动地利用工会组织解决自身的劳动纠纷。这种宣传和引导工作可以利用以下的方式开展。第一是建立企业员工的网络社交平台。对于企业的青年员工而言,QQ群、微信朋友圈等网络社交平台使其重要的交流通道。所以利用网络社交平台建立员工的网络社交圈,引导青年员工提高对工会的认识,其作用是明显的。第二是利用社会公益活动提高工会声望。对于工作组织在企业内声望不高的问题,工会应积极地利用公益活动的机会提高其在企业内的声望。这些公益活动不能是宣传性质的,而是确实可以为企业职工带来利益和便利的。如在企业内定期聘请专业律师开展法律咨询工作,为企业员工解决自身的法律问题就是一种很好的公益活动方式。
四、深入企业基层,主动将日常的劳动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在传统的工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中,一般采用的是等待型的工作模式,即职工主动到工会要求帮助。但是随着企业制度转型的开展,这种工作方法已经不适应现在的企业制度。所以在工会工作中,领导者应采用深入基层、主动出击、解决矛盾萌芽的方式解决矛盾。其主要的方法包括了以下的过程。第一步是深入基层了解纠纷隐患。工会组织应定期的进入企业基层与员工进行沟通,或是利用调查问卷的方式进行信息采集了解员工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第二步是将采集到的员工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工作,寻找到可能产生劳动矛盾纠纷的隐患问题(如工作时间安排、劳动报酬不合理,职工安全保障不到位),将其总结出来形成文件形式。第三步是将形成的文件上报给企业的管理者,为企业工作安排提供参考建议,同时督促基层管理者改变工作方法。第四步是对已经上报的问题进行回访工作,防止问题出现反复状况。
各县(市、区)总工会、相关产业(系统)工会定期收集本地区、本行业劳动关系变化的相关数据和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嘉兴市总工会劳动关系形势分析研判课题组再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形成综合分析报告。同时,“三方四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时收集和分析、判断,预先推测和把握劳动关系调整中的重点和难点,把动态预测、常规预测、重点预测和定向预测相结合,确定工作着力点,制定对策措施。健全预警网络。发挥县(市、区)、镇(街道)以及村(社区)、基层工会各自的优势,构建以市级职工服务中心为统领,县(市、区)职工服务中心为骨干,镇(街道)职工服务站为支撑,村(社区)和企业职工服务点为基础的四级预警网络,把劳动关系预警工作作为各级职工服务中心、站、点的重要工作内容,做到预警、调处“一站式”,实现劳动关系矛盾处理关口前移,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对于重大的突发事件,按照《嘉兴市总工会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职责分工,组织应急处置、信息报送和善后处理。
加强预警信息员队伍建设,强化动态信息预报。建立了由镇(街道)工会、企业工会干部和职工组成的基层劳动关系预警信息员队伍,目前已有1万多人,并每年组织开展培训。充分发挥基层劳动关系预警信息员身处基层一线,掌握信息快、准的优势,及时捕捉劳动关系发展中的敏感点、波动点,准确把握矛盾态势,及时掌握职工思想动态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最大限度做到发生群体性劳资纠纷和重大突发事件时,工会组织能够在第一时间掌握第一手资料,在第一时间传递第一手信息,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助党政妥善处理,避免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
二、完善机制,着力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发挥劳动关系和谐园区、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把企业内部和谐拓展到企业和社会与环境的全面和谐。据统计,目前嘉兴市开展创建活动的园区68家,企业9637家,占已建工会企业的90%;突出区域性、行业性和世界500强在禾企业三大重点,深入开展“要约行动”推进月活动,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有9704家企业开展工资协商,23家世界500强在禾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二).承揽关系1.概念承揽法律关系的定义是定作人将工作的要求告诉承揽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后就把工作成果交付定作人,定作人交付劳动报酬给承揽人形成的法律关系。2.特征:(1)承揽关系的标的是完成并交付一定的工作成果。承揽关系的内容就是完成工作,而且在进行工作之前,承揽人和定作人要签订承揽合同。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工作成果,工作成果的产生即标志工作的完成。相比较于工作过程本身,承揽要求的是工作成果,这也是承揽关系的标的。尽管,只有承揽人付出劳动了,定作人才能最终获得工作成果,但如果承揽人付出了劳动并未产生工作成果,那么承揽人的劳动将没有任何价值,定作人也不可能支付合同约定的相应报酬。(2)该工作成果具有特殊性。工作成果的特殊性主要是指在合同订立之时,工作成果并没有被制作出来,工作成果是不存在的。如果承揽人交付的是之前已经存在的物,或者交付的不是自己的工作成果,那么这个关系就不是承揽关系。另外,该工作成果是被特定化的。特定化主要指的是该工作成果体现了定作人的要求。(3)承揽关系的人身性特点。在民法中,人身性是与物质性相对应的词语,人身性意味着承揽人不可替代。定作人把工作任务交给承揽人完成的过程包含了定作人对承揽人的信任。这种信任往往是建立在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劳力、设备、技术等因素的深刻了解之上。
二、劳动关系、加工承揽关系区别
(一)国家对两者的干预程度不同。国家对劳动关系的干预程度是大于对承揽关系的干预程度的。承揽人与定作人产生的纠纷性质一般被认定是民事争议。民事争议一般是私权领域,国家干预较少也是为了保护私权。
(二)国家对两者关系中的劳动者的福利待遇不同。法律对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予以了明确规定。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人员,享受各种福利待遇,这些待遇包括医疗保险、养老金在内。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并不能给承揽人提供这些待遇。
(三)两者用工形式不同。劳动关系是所谓规范用工形式,国家针对劳动关系专门制定法律予以规范指导。与劳动关系相比,承揽关系就是非规范性质的,而且国家对承揽关系没有相应国家立法。
(四)两者主体不同。国家对劳动关系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予以规范,将国家规定劳动关系的主体限定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也是采取列举式予以规定,分别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企业等等。对于承揽关系的主体国家没有清楚限定,我们认为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都可以成为承揽关系的主体之一,即定作人。
(五)两者排他性不同。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特征。排他性的含义是两个及以上劳动关系不可能同时在同一劳动关系主体上存在。承揽关系没有排他性特征。承揽关系不具有这种限制。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见到大量类似现象,即一方劳动力既是这个承揽关系的劳动者,也是那个承揽关系的劳动者,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揽了很多活。对于定作人并不能只是用人单位。劳动者依然可以是定作人,甚至这个劳动者是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劳动关系、加工承揽关系区别
(一)用人单位作为正式的组织,具备相应的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包括考勤制度、工作时间制度等等。这就意味着劳动者必须遵守这些规章制度的规定。承揽关系中是没有规章制度约束的。尽管,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定作要求交付劳动成果。这种要求意味着劳动成果在被交付给定作人时是要经过定作人的检验的,即定作人应该对劳动成果进行验收。这种验收的性质是技术性的核查,主要针对质量、技术和材料等等。这里涉及不到类似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遵守。
(二)劳动关系的进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予以监督、指挥。劳动者负有服从义务。这种特点使劳动者的劳务性质具有了“从属性”特征。相比劳动关系中的劳务“从属性”,承揽关系中的劳务更具“独立性”特征。根据哲学的辩证法原理,劳动关系中的劳务和承揽关系中的劳务的区别都是相对的。因为在劳务关系的“从属性”劳务中依然存在着“独立性”的开发、科研工作,在承揽关系的“独立性”劳务中也不乏指挥、命令的内容。
二、国有企业劳动关系面临的风险
由于上述国有企业在劳动关系上的特点,导致在新形势下,将面临越来越多的风险和挑战。主要体现在:首先,劳动合同管理不规范引起的法律风险。有些企业由于人员流动较频繁,没有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新进员工在试用期内的工作要求和录用条件没有明确的标准;对于合同到期后如何续签合同没有书面的流程和制度。这些日常工作上的瑕疵都有可能引起劳动争议,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其次,内部规章制度不规范引起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制度内容本身的不规范,例如职工年休假的规定、职工医疗期和病假待遇的规定等,与政府的相关规定不一致,企业规定的标准如果低于政府的法律规定,规章制度本身是无效的。二是制度制定流程的不规范,尤其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如果没有经过民主程序,或者尽到告知员工的义务,制度本身也有瑕疵。第三,日常管理不规范引起的法律风险。有些企业没有规范的岗位说明书,对工作没有明确标准,虽然实施了全员业绩考核,但有时存在平均主义倾向,考核结果无法真实反映职工的实际工作绩效。企业将来一旦想淘汰绩效差的职工,就缺少法律依据,带来法律风险。
三、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案例
H公司是一家国有集团公司,下属有独立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员工小王于2003年1月1日进入集团所属子公司X公司工作,后因集团公司岗位需要,该员工平时表现也不错,所以与本人协商一致后于2010年10月正式调入集团公司工作,集团公司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并约定其原在X公司的工龄一并计入H公司。但是调入集团公司后,小王变得不求上进,工作消极,工作内容也不断减少,各方面表现都差强人意。到了2013年1月4日,小王提出她已在公司工作满十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以原合同尚未到期为由,没有同意。到了2013年10月,小王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而她在H公司工作也已经超过十年(工龄连续计算),并且本人一再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站在公司的角度,小王的表现确实不符合公司要求,如果只要满十年就如同进了“保险箱”,可能会对企业将来的人员管理带来困扰。企业和员工共同面临的一个疑问是,员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是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实现“终身雇佣”,员工如果消极怠工是否企业就束手无策?《劳动合同法》的本意是否要恢复计划经济时期的“铁饭碗”?经过对相关法律的研读和向专业人士咨询,人力资源部门向企业提供了三个解决方案。首先,与小王协商,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下,调整岗位,如果集团本级没有合适的岗位,可以调回原工作单位X公司。如果协商能达成一致,就可以顺利化解矛盾,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保证了企业的用人自。第二,由于小王平时工作表现并不好,可以通过绩效考核,证明其不胜任现有岗位要求,企业有权单方面调整岗位或提供培训。如果经岗位调整或者培训后,仍不符合岗位要求,企业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约束。这一方案的前提条件是,要有证据证明小王的表现不符合岗位需求。也就是绩效考核要实事求是,考核结果要能真实反映员工的实际工作表现。第三,在前两种方案都无法顺利实现的情况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小王工作态度消极懈怠,所以原本的一些工作已经移交给别人,所剩工作量很少,该岗位实际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因此,企业可以对原有的岗位和编制进行调整,撤销该岗位,这就符合“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条件。然后,再与小王协商调回原X公司工作事宜。如果小王还是坚决不肯回去,企业可以单方面无过失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方案的关键在于撤销岗位这一决定必须经过民主程序,以确保前提条件本身的合法性。事后,经劳动仲裁裁定和法院一审判决,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属于法定解除,不支持小王要求的一年两个月工资赔偿金的请求,企业只需承担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四、防控劳动用工风险的对策与建议
国有企业相较其他性质的企业而言,最显著的特点是管理比较“人性化”,充分发挥“人性化”管理的优势,同时加强制度的执行力,才能有效防控可能产生的劳动用工风险。首先,进一步加强法律意识,行政手段和法律程序相结合。国有企业很多都是以集团公司形式存在,集团和各子公司都是独立法人,从行政上看是上下级关系,但从法律上看就是不同的法律主体。人员在不同的子公司之间调动,劳动关系该如何认定,工龄是否要连续计算,如果涉及到劳动合同的变更,双方有没有书面的变更协议,这些都需要以制度的形式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往往还会存在一些劳动关系“挂靠”的现象,形式上看是企业的职工,代缴社保公积金,部分人员可能还签订了“劳动合同”,而实际上这些人员从未在企业工作过。如果事先没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将来都可能面临法律风险。第二,充分利用企业管理工具,营造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员工是企业最宝贵的财富和资源,这一观点已经普遍被接受。所以在劳动关系中,企业和员工并不总是对立的。企业应该通过日常管理,比如绩效考核等合理拉开差距,打破“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大锅饭格局,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对于新招聘的员工,有效利用试用期,把好选人用人的第一关,对于不胜任岗位要求的员工及时解除劳动合同。建立起公平规范的晋升淘汰机制,鼓励员工公平竞争。第三,积极发挥党委和工会思想工作的作用,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者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而思想工作直接面对的对象就是广大职工,认真细致的思想工作能够提高员工责任感、向心力,能够营造和谐向上的工作氛围,能够化解职工与企业之间的矛盾,是企业良性发展的重要保障。工会作为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组织,要做好企业和员工之间的沟通桥梁,引导职工通过适当的渠道参与企业管理,发挥职工的主观能动性。
1前言
“劳动信息管理系统”一般情况下都做成数字表格、文字描述、图形显示等形式。“数字表格”即具体的人员、工资数据的结构化描述;“文字描述”即用一段文字叙述或补充说明情况等;这里的“图”包括两类,即照片图(例如BMP位图等)和动态生成的指标描述图(如折线图等)。笔者在选择开发工具和数据库方面,经过详细调研后,觉得用PB6和ORACLE8最为合适,现将开发和应用中的一些体会总结成文,供读者参考。
2系统的运行环境
本系统在CLIENT/SERVER结构上运行,SERVER平台为UNIX,装有ORACLE8数据库。CLIENT端通过HUB、ROUTER与SERVER连接,CLIENT端的开发、运行平台是WIN95/98/2000,前端开发工具为PB6,总体网络协议为TCP/IP。
3系统功能介绍
该系统包括劳动管理信息的维护和查询两部分,内容充实,立足于应用。表、文、图具全,对比图形由数据自动生成。同类型的数据查询采用了窗口继承的开发方法和动态数据窗口,查询界面统一、清晰。文字部分存入ORACLE库的LONG字段中,用MLE(多行编辑器)作为输入、输出的中间编辑、查询界面。一些原始资料,如照片、背景图等做成了BMP图片,以BLOB数据方式存入ORACLE库中,或存至NFS(网络文件系统)的“虚”盘上,查询时调入图形框(如P_1)内。
4技术难点及解决的方法
4.1字符集的选择
如果字符集选择错误,会出现汉字显示成乱字符的现象,需要从注册表中选择正确的字符集,具体方法是:在WIN95/98/2000下运行注册表编辑程序regedit.exe,选择HKEY_LOCAL_MACHINE,再选择SOFTWARE,再选择ORACLE,然后选择NLS_LANG(语言的国际支持),键入和服务器端相同的字符集。例如服务器端的字符集为AMERICAN_AMERICAN.US7ASCII,在此也输入此项就行了。
4.2PB6和ORACLE8的连接
PB6和ORACLE8的连接是一项很重要的内容,很多导致调用数据库失败的原因就出于此,根据不同的用户需求和硬件环境,可灵活选择客户端的接口软件,下面举例子来说明连接方法:
4.2.1//通过NET8连接数据库,支持32位的数据访问,安装ORACLE8的NET8软件
//目前PB6支持到ORACLE7.3,但是也支持ORACLE8,所以设置如下
SQLCA.DBMS="o73"
//要访问的ORACLE用户名
SQLCA.LogID="lz"
SQLCA.LogPass="lzpwd"
SQLCA.UserID="lz"
//通过SQL*NETV2和ORACLE库连接
SQLCA.ServerName="@net80"
Connectusingsqlca;
4.2.2//通过SQL*NETV2连接,可支持16位的数据访问,客户端可选择ORACLECDE的SQL*NETV2
SQLCA.DBMS="o71"
//要访问的ORACLE用户名
SQLCA.LogID="lz"
SQLCA.LogPass="lzpwd"
SQLCA.UserID="lz"
//通过SQL*NETV2和ORACLE库连接
SQLCA.ServerName="@snv2"
Connectusingsqlca;
以上的Script语句描述了和SERVER的连接过程,也可以将上述Script语句存入文件(如pb.ini)中,通过调用文件和数据库做连接。
若PB6和ORACLE8连接不通,可查一下C:\AUTOEXEC.BAT里边的路径是否包含c:\orawin95\bin(或相应的路径),如果没有此路径说明,PB6和ORACLE8不能连通。
4.3文字类数据(文本)的入库和查询
文本入库和查询可采用PB6的MLE(多行编辑器)作界面,编辑完成后存入ORACLE8的LONG字段中,查询时从LONG字段中取出,放入MLE中查询,下边是一个例子:
//文本的预处理(以去除文本文件中的回车换行符为例说明)
//将文件读入BLOB型变量text中fn=fileopen(txtname,streammode!)
iffn<>-1then
fileread(fn,text)
fileclose(fn)
//将读入的数据流组合成字符串
article=string(text)
s=len(article)
forv=1tos
t=pos(article,char(13)+char(10),v)
ift>0then
article=replace(article,t,2,"")
else
endif
next
mle_1.text=article
//将处理后的文件c:\ldxx.txt存盘,文件中的回车换行符已全部去掉
text1=blob(article)
filname="c:\ldxx.txt"
fn=fileopen(filname,streammode!,write!,lockwrite!,replace!)
iffn<>-1then
filewrite(fn,text1)
fileclose(fn)
endif
//文本入库
bigtext1=blob(mle_1.text)
updateblobldxxwjsetbigtext=:bigtext1wherebh=:varbhandrq=:varrqusingsqlca;
commit;
//从库中提出放入MLE中查询
selectblobbigtextinto:bigtext1fromldxxwjwherebh=:varbhrq=:varrqusingsqlca;
mle_1.text=blob(bigtext1)
//从库中重新生成文本文件filename.txt并存盘
selectbigtextinto:varfilefromldxxwjwherebh=:varbhandrq=:varrqusingsqlca;
fname="c:\filename.txt”
fh=fileopen(fname,streammode!,write!,lockwrite!,replace!)
iffh<>-1then
filewrite(fh,filen)
fileclose(fh)
endif
4.4处理图象文件(大的二进制文件)
职工照片-图象文件(例如BMP位图文件)是二进制文件,将其以数据流方式存入ORACLE8的LONG字段中,查询时从LONG字段中取出,放入图象框(如p_1)中查询,下边是一个例子:
//将图象文件读入BLOB型变量pict中
fn=fileopen(picname,streammode!)
iffn<>-1then
fileread(fn,pict)
fileclose(fn)
//将图象放入图象框p_1内查看
setpicture(p_1,pict)
endif
//将图象存入表pic的LONG字段bmpt中
updateblobpicsetbmpt=:pict;
commit;
4.5使用动态数据窗口
动态数据窗口指的是在程序的运行过程中通过SQL语句的改变动态地创建、修改数据窗口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它多用在对同类型的对象的描述过程中,“劳动信息查询系统”的一些类似的内容可用动态数据窗口来编制,表现形式一致、构造界面统一、编程效率高,当然还有其它一些优点。下边是一个创建动态数据窗口并由此绘出趋势图的例子(动态数据窗口dw_1,图形框gr_1):
dw_1.Create(SyntaxFromSQL(SQLCA,"SELECTsj,val01FROMtab01whereytmh=''''"+rowcha+"''''ORDERBYsj","style=(type=grid)",err))
//执行上述语句会动态地产生类型为grid的数据窗口dw_1。
//由下边这段程序做出趋势图:
//将数据调入数据窗口
dw_1.SetTransObject(sqlca)
dw_1.Retrieve()
rows=rowcount(dw_1)
ifrows>0then
gr_1.SetRedraw(False)
gr_1.reset(all!)
gr_1.addseries("dz1")
fori=1torows
xis=mid(getitemstring(dw_1,i,1),3,2)
yis=getitemnumber(dw_1,i,2)
ifisnull(yis)then
yis=0
endif
gr_1.adddata(1,yis,xis)
next
gr_1.SetRedraw(True)
sum=sum+sum1
st_1.text=string(sum)
endif
//图的类型可根据不同需要随意选择,如选择饼图、柱状、折线图等。
4.6变量的定义和赋值要正确
一些整型数值尽量不要定义成INT类型,因为一旦超过32767就会出错,一定要定义成LONG类型;带小数的数据变量要定义成DOUBLE型,若定义成LONG类型,会自动设去小数部分,出现精度错误。
PB6中的日期类变量赋值方式比较固定,若日期变量定义错了,执行有关的SQL语句时会出错,错误现象非常隐蔽,不容易调试,这是编程过程中的常见错误,在此特别强调一下。
举例如下:
rqnum1=”2000-0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