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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以后,我国农村改革的成功及对传统的偏向重工业与基础工业的工业化战略的调整,导致了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与迅猛发展。目前,我国乡镇企业从业人数已达1.3亿人,乡镇企业增加值比1978年增长了近百倍,其中乡镇工业增加值已经占到全国工业增加值的近一半。乡镇企业的发展在推进农村工业化的同时,也推进了农村人口城市化的进程。到2000年底,中国城市及建制镇总数已达2万个,其中设市城市668个,比1978年增加475个,新增的中小城市大多是在原先的小城镇特别是县城镇与建制镇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此外,我国还有超过1.9万个的建制镇与县城镇亦在我国的工业化与城市化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乡镇企业的发展与小城镇的兴起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结构发生的最引人注目的变化,是对与旧体制相适应的城乡二元社会格局的一次重大的调整,它将对我国城乡社会结构的进一步改革并最终走向一体化产生更加积极的推动作用。适应城乡社会结构的新变化并积极促进这种变化,在原先的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尚未到位,在一定时期内难以覆盖到乡镇企业(小城镇)的从业人员,而将乡镇企业(小城镇)从业人员依然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又实际妨碍城乡社会结构转型与对传统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实行规范化改革的情况下,建立相对独立的面向乡镇企业(小城镇)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客观必然性。同时,建立这一体系亦有助于推动我国城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并最终与前者实现统一。
一、建立相对独立的乡镇企业(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性
(一)建立乡镇企业(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城乡社会结构转型的客观需要
改革初期,乡镇企业的发展与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采取的是所谓“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模式,其中许多人实行“亦工亦农”模式,至今未有根本的变动。在改革之初,由于农村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原先尚不明显的剩余劳动力问题一下子变得尖锐起来,而在僵化的城乡分割格局尚未松动的情况下,农业剩余劳动力就地发展乡镇企业,“亦工亦农”不失为—种可行的选择。但它毕竟是迫不得已而实行的一种权宜之计,从长远来看,这种模式和城乡社会结构转型总趋势是相背离的,日益增多的农村剩余人员对我国农业的长期发展构成严重的障碍,因此,必须将他们彻底转移出去。不经历这个彻底了断过程,我国的城乡社会结构转型就不可能实现。
要彻底了断已被乡镇企业录用并已确定或愿意在小城镇居住的原农村人口与农村的联系,实现其向小城镇的完全转移,就必须对原先实行的土地保障方式做出相应的调整,根据城镇的风险结构,将这部分人纳入比较规范的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只有对已实际进入小城镇就业与居住的原农业从业人员实行比较规范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才有可能使他们在小城镇作长久打算,而不至于选择“亦工亦农”方式或年轻时进入小城镇务工、经商,年老了再回家乡依托土地养老。
(二)建立乡镇企业(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有助于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规范化改革
现代意义的比较规范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以社会保险制度为核心与重点的。我国建国以来一直未对农民实行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险制度,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呈现明显的二元化特征。要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加以规范化改革,其前提是减少农业从业人口,提高农民经济收入,国家财政通过适当方式实现工业积累向农村与农民的转移。建立乡镇企业(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有助于创造上述前提。首先,乡镇企业(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及与之相伴的对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相应改革,有助于减少农业从业人口,实现农业经营的规模化与现代化。农业生产效益愈来愈高,相应地,农村集体积累亦将愈来愈多,农民收入将不断提高,从而有利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在根本上消除城乡社会保障待遇的差异,进而实现社会保障体系的城乡统—或一体化。其次,乡镇企业(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有助于乡镇企业建立比较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乡镇企业与城市国有企业展开平等竞争,从而导致农村工业化向更高水平推进。随着工业化的推进与工业积累的增加,可以拿出更多的积累反哺农业,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
(三)建立乡镇企业(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是保证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及其他改革顺利进行的需要
建立相对独立的面向乡镇企业(小城镇)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体系对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等各项改革的必要性在于,乡镇企业(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有助于农业剩余劳动力选择把小城镇作为其安身立命的依托,而不至于继续盲目地向大中城市流动。在城市国有企业对劳动者所背负的包袱依然相当沉重,社会保障体系及其他各方面改革步履维艰的情况下,大中城市所能接纳的农业剩余劳动力是相当有限的。乡镇企业(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必将使乡镇企业与小城镇在吸纳农业剩余劳动力过程中发挥更加有效的作用,从而减轻大中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等方面的改革所可能受到的冲击。
二、建立相对独立的乡镇企业(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涉及的具体问题
(一)乡镇企业(小城镇)社会保障的现状及其成因
改革以来,乡镇企业发展迅猛,从业人员已超过1亿人。但除其中极少数规模较大、效益较好、发展时间较长的乡办或镇办企业对职工提供社会保障外,绝大多数乡镇企业未为职工提供制度化的社会保障。根据有的学者近年对江苏、浙江、江西和湖北四省四个乡(镇)进行的有关乡镇企业社会保障现状的调查,发现普遍存在着覆盖面窄、受益水平低、不规范与区别对待等方面的问题。乡镇企业最为发达的江苏省无锡市实行统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后,到1997年参保人数仍只占应保人数的23%,当然,这里包含非乡镇企业从业人员。扣除这一因素,乡镇企业参保比例应当稍高些。就受益水平而言,向职工提供社会保障待遇的企业无一例达到保障职工在生命波折期基本生活需要的水平,如有的企业支付给老职工的退休金仅约合在职职工月均工资的10%左右。乡镇企业社会保障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有浓厚的临时应付色彩,领导意愿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没有规范化与制度化操作,不仅不同企业之间差异极大,即使在同一企业内部亦表现出明显的差别。此外,绝大多数乡镇企业对非本地职工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他们基本被排斥在任何形式的社会保障待遇之外。
乡镇企业社会保障之所以存在以上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从雇主一方看,他们一般无国家财政投资,靠自身积累创业,维持低生产成本对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有利。如果他们也像城市国有企业那样对职工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则乡镇企业非但难以发展,连生存亦成问题。况且即使乡镇企业效益提高了,如果没有外在强大的压力,企业主一般亦难主动地为职工提供社会保障待遇,这样做显然有利于增加企业主的利润。这在个体企业和私营企业中表现得更为明显。2000年国家农业部乡镇企业局和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农村社会保险司对浙江、湖北两省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情况的调查表明:这两个省乡镇企业中个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分别占到61.4%和55.5%。在职工养老保险问题上,多数个体、私营、股份制企业把股东利益放在首位,为了多赚利润,降低人工成本,都不愿为职工缴纳保险费。原来属于集体企业的退休养老制度在企业改制后亦难再坚持,企业经营者以各种理由少缴或不缴保险费。乡镇企业从业人员一般年轻力壮,离开土地来到乡镇企业,主要的动机是赚钱,而对老年及疾病的忧患意识不很强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按市场经济要求与社会保障的国际惯例,让从业者个人从不高的工资收入中每月抽出一定比例参与有关保障项目,显然他们是不会情愿的。此外,乡镇企业社会保障亦缺乏可行的、透明度大的执行与监督机构,基金运作风险较大,使企业以及职工个人对此都缺乏足够的信心。
(二)乡镇企业(小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
应当指出,尽管导致上述各种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直至目前尚无根据乡镇企业特点的、促使乡镇企业雇主及其从业者参与社会保障体系的强制性规范,是其基本原因。20世纪90年代初起在农村推行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不适用于乡镇企业,亦不具强制性色彩。而实施与城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制度相同的法规,现阶段尚不具备条件。在这种情况下,颁布并实施相应的乡镇企业(小城镇)利:会保障法规或条例是应当优先加以考虑的。建立相对独立运行的乡镇企业(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涉及的问题很多,在有关法规中都应做出明确规定,以便于实际工作的开展。
1.有关法规的颁布
按照正常的立法程序,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应由国家立法机构颁行。但在我国,直至目前,一般由中央政府即国务院颁布有关法规、条例并实际推行。在这种情况下,沿用这一传统做法,由国务院颁行乡镇企业(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实施的基本方案或办法是比较可行的。有了这样的基本方案或办法,实施乡镇企业(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建构,便有了基本的、权威性的依据。有关乡镇企业(小城镇)社会保障的实施方案应带有强制性(当然其前提是符合实际)。不这样,乡镇企业(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就难以逐步建立起来。因为在目前的情况下,在企业经营者及从业职工方面都有阻力,克服这种阻力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增强有关制度的强制性色彩。但这种“强制性”又和目前城市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所实行的“强制性”有所不同,因为乡镇企业(小城镇)的情况与城市不同。对建制镇与县城镇等范围内的从业人员,这种强制性应是明确的;而对乡镇办、村镇办企业从业人员,就应具有较大程度的灵活性。在市场竞争加剧的情况下,后一类企业生存与发展局面比较复杂,效益好的,可以继续得以发展壮大,差的则会不断走向破产。这些情况应加以考虑。因此,可以对此类企业保留一定的自由度。但如果这类企业或人员后来向县城镇或建制镇集中,则应强制性地加入乡镇企业(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2.项目设计与资金来源
乡镇企业(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应当包括现代社会保障的一些基本项目,以社会保险为核心。当然,在其起步阶段,不可能设计得非常全面,以后可以逐步完善,但一些基本的项目是必不可少的,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及最低生活保障等。至于其资金来源,就养老、医疗、失业等项目而言,应当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体现国家、企业(雇主)及劳动者三方的责任。当然,根据乡镇企业(小城镇)发展的实际情况,采取怎样的方式将国家、企业(雇主)及个人的责任结合起来,是一个可以探讨的问题。像城市国有企业那样,直至今天,仍由企业对职工:的社会保障承担主要责任的做法,在乡镇企业肯定行不通。因为乡镇企业出现的时间不长,经济基础薄弱,要企业拿出更多的钱来上缴社会保障机构是不现实的。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乡镇企业上缴社保机构的资金比例,都应保持在一个比较合理的较低的范围内,以乡镇企业能够承受为限,以利于企业的发展。国家对乡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事业的支持,将通过让利途径来进行,对企业利润中上缴社会保障金部分,实行税前列支,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营收益及受保人社会保障收入不征税,等等。
既然来自国家与企业(雇主)的支持力度不可能像国有企业职工那么大,乡镇企业从业人员的个人缴费显然就比较重要了。目前在农村推行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对个人缴费实行绝对数额的办法,并确定从2元到20元10个等级由受保人选择,这对乡镇企业职工不可行,因为这个办法没有动态观点和发展眼光,不能保证受保者老年的基本生活。而采取与工资额相联的相对比例做法比较可行。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都可采取这个办法。采取这个办法一般不会加重职工的负担,原因在于,一方面,企业缴费及国家让利尽管不多,但已承担了一部分,这将按照有关具体法规、条例执行;另一方面,小城镇生活、医疗等费用一般远较大中城市为低,以此为基础而设计出的个人缴费比例亦就不可能太高,个人一般应能承受。少数特殊情况,可采取具体针对措施。乡镇企业从业人员个人缴费一般应全部归入社会保障机构为个人建立的社会保障账户。企业缴费则作为统筹、调剂基金。
而就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而言,其资金来源由国家与当地财政部门等负责解决,加入乡镇企业(小城镇)的原农业从业人员承包土地的转让金或转让后的土地收益的一部分,可由国家统一收取,再按实际需要,分配到地方作为最低生活保障基金的来源。
3.基金的给付
乡镇企业(小城镇)从业人员在履行相应的个人缴费义务并达到规定的年限后,可以按规定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其养老保险待遇一般由个人账户养老金与社会平均养老金两部分合并而成,其中后者属于由企业(雇主)交纳的进入社会统筹部分,按当地上年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给付。由于企业(雇主)缴费比例较低,这部分退休金一般数额较小。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办法可参照城市所实行的,日常医疗由个人账户支付;超额部分在规定的较低范围内,由个人自理;达到年工资的一定比例,则由医疗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主要部分,个人自理小部分;数额越大,社会保险支付比例越高,个人自付比例越小。乡镇企业从业人员的失业待遇一般按从业时间长短而定。从业时间越长,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时间亦相应延长,但不能超过某一规定时间限度。超过这个时限,如仍未找到工作,则进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覆盖范围之中。
除超过一定时限的失业人员将由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供生活来源外,参与养老、医疗保险但不够享受有关待遇条件,或虽可享受有关待遇但达不到维持其最基本生活水平,或因各种原因未参加上述保险,但在小城镇居住生活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其在老年或其他生活波折期的生活来源,亦由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以解决。
4.统筹层次与管理
乡镇企业(小城镇)社会保障基金在多大范围内实行统筹,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目前城市社会保障基金的统筹进展最快的项目——老年社会保险,已经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层次,其他项目仍在县(市)层次。城市尚且如此,乡镇企业(小城镇)社会保障基金的统筹层次更不应进展过快。全国乃至各省的乡镇企业发展极不平衡,但在一县(市)范围内,这种不平衡则不明显。将乡镇企业(小城镇)社会保障基金的统筹层次目前放在县(市)一级,是可以考虑的。统筹层次太低,则起不到资金调剂使用的作用。随着各地乡镇企业与小城镇的进一步发展,乡镇企业(小城镇)社会保障基金可以过渡到在更大范围内实行统筹。
乡镇企业(小城镇)社会保障事业的管理可由县(市)级职工社会保障事业经办机构,即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及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具体执行,筹措的基金可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代为运营。除按规定提取的管理服务费外,社会保障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乡镇企业(小城镇)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吸收政府相关各部门人员及专家学者、民间人士、受保人等,实施对社会保障基金运作的指导与监督。
5.覆盖面
乡镇企业(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社会保险部分,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等,应覆盖乡镇企业(小城镇)所有从业者。至于最低生活保障项目,则应覆盖乡镇企业职工、家属及小城镇全体居民。关于乡镇企业(小城镇)城镇户口职工与原农业户口职工在社会保险上是否实行统一制度,研究者有不同的看法。不少研究者建议,对这两类职工应实行区别对待的政策,他们认为,将乡镇企业城镇户口职工纳入城市职工社会保险体系是可行的,但把大批新增原农业户口职工纳入这一体系则行不通。原因在于,就后一部分乡镇企业职工而言,他们都有一块维持其基本生活的承包地,土地是农民的最后保障。上述意见值得商榷。在笔者看来,乡镇企业,特别是依托小城镇的乡镇企业从业人员承包地的转让只是一个时间问题,继续维持现状不符合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趋势。那么,上述对乡镇企业两类职工采取区别对待的社会保险政策便失去了充足的理由。但如将乡镇企业职工全部纳入城市社会保险体系,企业将要负担大笔的统筹费用,肯定不会情愿,客观上也难以做到。这便是笔者提出建立相对独立的乡镇企业(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乡镇企业(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中,企业缴费比例应降下来,达到一个比较合适的比例,使其能够承受扩大覆盖范围的压力。个人缴费的比例,两类职工也应统一标准。这样,在保险待遇给付上两类职工就不存在差异。城镇户口职工原已加入城市社会保险体系的,可继续实行老办法;未加入的或新增职工,两类户口人员应实行同一制度。当然,原乡村户口职工实行和原城镇户口职工同一的社会保险办法,其前提是将家乡的承包地按规定转让。
三、实现乡镇企业(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与城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统一的必然性与途径
(一)必然性
乡镇企业(小城镇)从业人员和城市企业从业者一样,都属于第二、第三产业,其所遭遇的风险结构和农民已显著不同,它是一种和市场经济、工业化相适应的现代风险结构:他们不再经营土地,年老或生病后面临丧失生活来源的风险;和市场经济相适应,从业者在激烈竞争的环境下,时刻面临失业的风险;工业、建筑业等行业危险性大,从业者面临着工伤和患职业病的风险,等等。因此,传统的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形式就难以再为其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护了,而必须将其纳入和城市企业劳动者相同的社会保护体系,即社会保险体系中。在实施的基本原则、经费来源(各方比例)、保险金给付(具体标准)、保险金的管理与运营、基本项目设置等方面,都应实行相同的制度。
各国特别是工业化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经验表明,它们一般对企业从业者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并推进“国民皆保险”,只是在工业化起步与加速发展时期对企业从业者与个体从业者(如从事个体经营的农民)的处理有所不同。这主要是由于这些国家的工业化与社会转型是一个自然的、整体的推进过程,与我国的情况不同。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与城乡分割的影响,中国的工业化出现了以城市为依托的工业化与以乡镇为依托的工业化的二元格局。正是鉴于二者之间目前还存在较大差别的现实,笔者提出建立相对独立的乡镇企业(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构想。但这种二元化格局毕竟只是阶段性的,从长远看,面向乡镇企业(小城镇)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体系必将与城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实现统一。
(二)途径
至于乡镇企业(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与城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统一的途径,笔者在此尚难提出具体的方案,只是提出一个基本的思路,以供参考。
在探讨乡镇企业(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与城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统一的途径之前,统一的参照系究竟是什么,这是应当加以明晰的。这种统一,无疑是前者与后者逐步实现统一。过去的城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弊病太多,不足以作为参照。即便是在目前,该体系尚在改革过程之中,远未到位。就社会保险而言,其标准是保障被保险者在生命波折期的基本生活(高于最低生活标准而又与在职人员较高的生活水准不同),这是国际惯例。过去的城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便是按此标准设计的,目前及未来这一点都应是不变的;乡镇企业(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目前尚达不到此标准,应当逐步达到。问题的关键在于,个人、企业与国家对职工的社会保险义务应如何做出合理的、符合国际惯例的划分。过去的城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只是名义上的,实际上个人不承担任何义务,与社会福利没有差别。目前经过改革,情况才有所改变。乡镇企业(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这方面应当避免重蹈覆辙。
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71%左右,农村的老人占全国老人的比例达到75%,老有所养一直是广大农民群众梦寐以求的愿望,也是政府十分关心的问题,但农民自愿参加养老保障统筹的积极性不高,部分地区政府强制收缴养老统筹费,引导变成强制;赡养纠纷事件逐年猛增,家庭养老矛盾重重,危机四伏。笔者认为,出现这些偏差的根本原因在于目前的农村养老体制存在重大缺陷。
一、农村社会养老的现状
(一)老龄化加快
自70年代我国成功地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后,我国人口的年龄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时,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占总人口的比例为5.86%。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时,为7.64%。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时,上升到8.59%。目前我国老年人口已达1.25亿人,达到10%的老年型标准。预计到2020年将有2.3亿老年人,占总人口的15%左右,2050年将达4亿多,占总人口的26%左右。人口老龄化在给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沉重压力的同时,也给家庭带来沉重负担,老年供养系数上升,劳动年龄人口负担加重。1991年60岁以上老人供养系数为13.74%,2000年为15.6%,预计2010年达到17.62%,2020年达到23.77%,2050年达到48.49%。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太小,覆盖对象有缺陷
目前我国拥有世界上数量最多的老年人口,其中百分之七十五在农村。据统计,未纳入社会保障的农村人口还很多。1998年建立社会保障网络的乡镇仅占全国乡镇总数的41%,建立社会保障基金会的村委会不到村民委员会总数的20%。另外,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我国进城务工者已从改革开放之初的不到200万人增加到2003年的1.14亿人,所以很有必要考虑这个特殊群体的养老保险问题。基本方案中没有体现出对留在农村的农民和进城务工的农民给予区别对待。进城务工的农民既没被纳入到农村养老保险体系中,也没被纳入到城市养老保险体系中,处于法律保护的空白地带。
(三)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险的功能被削弱
家庭养老是农村养老的主要方式所谓家庭养老,即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主要是年轻子女或孙子女赡养年老家庭成员的养老方式。养老内容,主要是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籍三个方面。养儿防老的观念在我国农村根深蒂固,家庭赡养一直是最重要的养老方式,“子承父业”高度概括了上下两代人之间的密切关系。这种稳定的世代交替,能在家庭内部自然的完成赡养老人的职能,并形成相应的道德规范。农村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这是促使家庭养老方式变革的决定性因素。这种进程,一方面促进了社会经济结构和生产方式的变更。弱化了土地保障作用,促使了社会养老方式的产生;另一方面,工业大生产劳动方式的重大转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动者作为养老义务承担者的角色,家庭赡养和生活照料功能随之受到削弱。劳动力流动和人口的迁移。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不同地区呈现出了不同的发展态势。城市、沿海地区由于独特的地理环境和各方面的原因出现了加速发展的态势,它们对外来劳动力的吸纳能力日渐增强,同时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使原先隐藏在集体出工劳动方式中的大量剩余劳动力涌现出来,而户籍制度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改革,使农村劳动力大规模地向城市、县城和沿海发达地区流动和迁移成为可能。这些“离土又离乡”、“进厂又进城”人员长年在外务工经商,势必影响对老人的供养,对传统家庭产生诸多负面影响。
(四)农村养老不能完全依赖土地保障,但是土地对于有的农民来说仍然是重要的生产资料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从1978年到1998年,全国农民平均来自第一产业的收入比重由91.5%下降到了57.2%,其中纯农业收入仅占总收入的42.9%。目前农民家庭经营收入中,大约40%来自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1/4左右来自劳动收入。来自转移性与财产性的收入约占纯收入的5.7%。由此可见,来自土地的农业收入已难以保证农民的基本生活,以之养老更是奢望。有的农民已经摆脱土地的束缚,参与到现实的社会保障中。但是,土地对于有的农民来说仍然是很重要的生产资料。近年来农产品的价格日益下降,从土地上获得的收益非常微薄。而且农民的承包地被大量征用,代价是极少的土地补偿费。所以完全依靠土地来养老的选择也是不可行的。
(五)伴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及家庭“四、二、一”人口结构的形成,家庭小型化也在发展
农村家庭人口结构也将出现以下变动趋势:
1、已婚子女与老年人分居的现象逐渐增多,老年人单身户或一对夫妇比重提高。据1995年全国人口1%抽样调查,全国只有一个老年人或老年夫妇独自居住的家庭约为2049万户。预计我国老年夫妇家庭、单身老人家庭即纯老人家庭将大规模、大面积地出现。
2、特殊老年群体大量出现。这样的群体主要有三类:一是丧偶老人群体。由于人类平均寿命延长以及性别比的变化,丧偶老人主要是丧偶老年妇女会大量增加。部分丧偶老人再婚,另组家庭。也有许多老年夫妇因一方去世而成为单身老人家庭。二是独生子女父母家庭。20世纪80年代以后出身的大批独生子女21世纪初开始步入婚期,他们的父母也将由目前的准老人步入老年。三是两代老人家庭。下世纪随着人口老龄程度的加深,高龄化也将在我国出现,到那时将是许多低龄老人不能与其子女共居,但却要赡养已进入高龄的父母,组成低龄老人与高龄老人两代老人共居的家庭。以上这些纯老户与特殊老人群体,在居家养老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困难,需要社会予以关怀。
所有这些,决定了我国农村必须在家庭养老基础上建立相应的社会化养老保障体系,这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变化的必然趋势。
(六)资金筹集与基金的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由于历史欠账的规模过于庞大,使得我国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由名义上的部分基金制回归为事实上的现收现付制;在现收现付体制下,最初几代退休者享受了远远超过其缴纳的养老金,而支付这些费用的后参加者又一厢情愿地希望通过自身的缴纳换取仍旧慷慨的养老金支付保证;然而,养老基金的积累往往不能达到这种要求,养老金的支付只能靠更高的缴费率来维持,债务会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而愈积愈多。房海燕女士(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博士)于1998年在比较乐观的假设条件下,根据给付配置精算成本法测算出我国隐性公共养老金债务1997年的现值为17998亿元,数目惊人。理论上的天文数字已足以使我们担忧,而已经发生的养老金拖欠现象就使人们更有理由怀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险系数。当人们对社会养老保险的支付保证产生怀疑时,扩大覆盖面就成奢谈了。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状的产生原因
现阶段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形成是多年的社会经济、文化背景积淀的结果,是很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下面将讲述其中的两个比较基本的因素。
(一)农村经济落后
一方面由于农业本身是第一产业,创造生产力的效果没有其他产业那么明显,所以国家对其管理与监督的力度不够。另一方面,由于农业的发展主要在农村,国家的管理可能会因管理层级太多而导致管理的失灵。我国的国情是人口多,地区发展的速度快慢不一,所以,国家进行干预,规定政策为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然后带动较为贫困的地区,政策的倾向对于农村的发展极为不利。
(二)立法滞后
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只有1992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公布实行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国家没有根据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及时地对法律做出调整。
三、我国农村未来社会化养老保障体系构想
我国农村未来老年人养老方式,应在继续鼓励老人自养、家庭赡养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养老社会化体系建设,并使之与其他养老方式相互补充,各有侧重,共同构筑我国农村未来养老保障体系,使老年人过上健康、幸福、长寿的生活。
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应具备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二是老年人生活照料体系;三是老年医疗保健体系;四是老年救济体系;五是精神生活体系。由于我国农村老年人人数众多、地域分布广、收入差别大,建立社会化养老保障体系应体现多元化、多层次、多方式、多渠道的特点。
(一)老年人生活照料体系
这是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集中供养方式。主要针对高龄老人及有特殊困难的老人。1996年我国80岁以上老年人有800万,75岁以上老人有2000万,且高龄老人每年正以5.4%的速度在增长,到2020年将有30%左右的老年人进入高龄期。这些老人随着年龄的增长,都要经历从能够自理、半自理到不能自理,甚至完全丧失生活能力的过程。他们之中将有部分人住进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老年生活服务中心等设施,他们的起居日常生活照料由这些老年服务机构承担下来,由老人或家庭提供一定的费用。另一种是社区服务方式。对居家养老但需要生活照料的老人,由社区老年服务组织为主提供服务人员进入家庭服务,或提供定时、专项服务。因此,社区老年服务和老年人集中供养机构,进入下世纪将会有较大的发展。
(二)老年医疗保障服务体系
这是老年人社会化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疾病是老年人的大敌,对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影响很大。解决农村老年人的医疗保障问题,完全依靠国家是不可能的。应根据国情和农民的意愿,在政府支持下,国家、集体、个人共同投入,建立起多形式、多层次、多类别的医疗保障制度。尤其要鼓励农民互助共济兴办合作医疗,并将它们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通过充实医疗设备,完善医疗服务网络,提高医务人员素质,确保农村老年人享有保健医疗,提高老年人健康水平,实现健康老龄化。
(三)老年社会救助体系
这是老年人社会化保障体系的补充。相对贫困是人类社会的普遍现象。对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老人,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和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供最低生活补助,并对贫困老人减免相应费税,提供医疗方面的优惠和照顾。继续对孤寡老人实行“五保”供养,确保其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
(四)老年精神生活体系
主要是根据老年人的爱好、兴趣的需要,以乡村为单位,建立老年文化、体育、教育、娱乐活动场所。
总之,未来我国农村将建立以家庭养老为基础,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为主体,社会救助、社会照料和社会福利服务为补充的社会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1、明恩溥.中国乡村生活[M].时事出版社,1998.
一、前言
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以及建设新农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完善同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和农村人口养老问题紧密相连。考虑到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 加速发展的城镇化进程,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大背景, 面向大多数人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如何在新时期防范风险、防止农村老年贫困、调节农村人口年龄和性别结构,就必然持续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中至关重要的政策议题。
二、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不仅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而且也是中国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保证。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上是不完全成功的。
1.法律层次低,缺乏约束力
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法律法规层次低,缺乏约束力。特别是对养老保险金流失和挪用等行为,未规定有效的惩罚措施。目前农村社保基金管理中的违规行为相当严重。正是这种不稳定的制度和屡见不鲜的违规行为挫伤农民投保积极性,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困难重重。
2.自给来源少,吸引力不足
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支持”。集体补助不到位或数额少行政管理毕业论文,或只在部分地方或人身上得到体现;国家政策扶持,仅限于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除此,再无其他的扶持政策;地方财政,除经办机构费用,也没有其他扶持政策。在缺乏强制性的情况下,仅靠这些政策,难以发挥吸引作用。
3.基金增长慢,难以为继
基金增长速度跟不上养老金发放的增长速速,出现负增长。农保基金增值方式主要是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国家债券利率和银行存款率都很高,因而给农民承诺的保险给付率也高达12%,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债券和银行存款利率多次下调,致使基金增值缓慢。加上缺乏稳定的投资渠道,农保基金入不敷出,出现负增长。
三、完善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在中国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养老将呈现出新的格局:新型的家庭养老将居主体地位,社会养老保险将得到新的强化,从而与其他养老保障制度一起共同为农民养老建立一道比较可靠的屏障。
1.加快法制建设,真正体现公平与效率
市场经济本身是法制经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以法律的形式保证其实施。我们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根据中国实际情况,结合财政、金融和税收体制改革,尽快制定并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对资金来源、运用方向、增值渠道甚至保障标准、收支程序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规范其操作行为,以法制的形式将这项合法权利确定起来,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社会养老问题行政管理毕业论文,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强化政府责任,加大扶持力度
社会化养老的主体是社会,是以社会运作的方式实现的。而能够代表社会。管理社会的主导者是政府。在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强调个人应承担义务是对的,但不能以此为理由推卸政府应承担的责任。针对目前集体补助过小,国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应当考虑如何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3.发挥家庭养老的优势,再造土地的保障能力
中华民族素有尊老、敬老和养老的优良传统,这为家庭养老制度的实行和巩固奠定了思想和文化基础。现阶段,由于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许多原因,农民养老不可能完全依靠社会,家庭养老仍然是老年保障的主要形式。政府可以从制度上鼓励农村家庭养老。
四、结语
从农村和整个国家现代化长远角度看,建立农民养老制度是对农民利益最有效,最全面的保护。严峻的人口发展现实、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 以及有限的可供学习的国外经验, 都迫使中国不得不用创新的思路、战略的眼光来审视和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乃至整个社会保障制度, 走出一条城乡之间相对独立而又良性互动的、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障之路。希望本文能对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以及近一步完善,有所启示并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1]桂世勋.关于探索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的思考[J] . 人口与计划生育, 2008 (7) .
[2]乐章.现行制度安排下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参与意向[J] . 中国人口科学,2004 , (5) .
[3]俞仁龙.浙江农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可行性分析[J] .嘉兴学院学报,2005 , (4) .
长时期,我国一直采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因农村金融抑制导致农村资源长时间处在逆向流动状态,严重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导致城乡差别更加明显。为有效缓解农村面临的危机,政府有必要给农村相应的金融支持。农信信用社引入存款保险博弈过程中,参与者是金融监管机构,博弈的第一环节时金融监管机构是不是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第二个环节是风险存在差异的金融机构是否需要引入存款保险制度。为简化整个模型,把所有博弈方都设定为完全信息。假定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前,金融监管机构对于金融机构需要承担的监管成本是C,如果金融监管机构构建存款保险制度,则需支付部分存款保险基金D。假定两个金童机构面临的风险级别有所差异,高风险机构参与风险投资其成功的概率和收益分别设为PH、πH,投资失败出现的损失为LH;低风险金融机构参与投资其成功的概率和收益分别用PL、πL,投资失败造成的损失采用LL表示。这两个金融机构原有资本为0,存款额度都设成V;如果金融机构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其所有的存款都得以保险,保险费率是t.
(二)建立完善的模型
若金融监管部门未建立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该金融监管机构单单付出监管成本C,不同金融机构各自的收益表示为:PXπX-LX(1-PX)。若金融监管机构建立健全存款保险制度,必须负担一定的存款保险基金D,这时候若金融机构加入存款保险,其收益表示为PXπX-tV,(X=H,L).
(三)深入分析并求解模型
如果D<C,表示监管机构的监管成本比起付出的存款保险基金大时,监管机构执行的决策是要建立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从监管机构的监督来说,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能有效维护储蓄者存款的安全性,促使金融市场及社会实现经济发展要求。以博弈的视角对金融机构的情况进行分析,如果PXπX-tV>PXπX-LX(1-PH),表明金融机构1引入存款保险制度更占优势。如果PLπL-tV>PLπL-LL(1-PL),表明金融机构2引入存款保险制度更占竞争优势。所以,若t=LX(1-PX)V时,表示风险X的金融机构是否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并没有太大的差异。如果t<LX(1-PX)V的时候,两机构加入存款保险制度占优处于均衡状态。基于这种情况下,所有金融机构都引入存款保险制度,但实际应用中会出现逆向选择的问题,经营不来的银行更加需要存款保险体系的辅助,经营优良的银行则会退出存款保险体系。因该体制会把经营良好的资产流入经营不良的银行,简言之就是采用稳健的银行补贴经营不善的银行,促使经营状况不良的银行由存款保险中获得更多收益,但存款保险制度对经营不加的银行救助也会出现示范效应在一定程度上加大银行之间的恶性竞争。若t>LH(1-PH)V,这种情况在实际世界中并不存在,如果金融监管机构建立存款保险公司,其不设立过高的保费费率导致没有一个金融机构愿意加入它。有上述博弈分析可知,现实社会中推行单一的保险费率实行不起来,必须根据不同金融机构存在的风险收取相应的保险费率,如此才能有效解决存款保险制度有可能存在的逆向选择问题。国家在推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时候,若让银行自动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内,就会发生逆向选择的问题,这会促使风险高的金融机构更加积极的参与保险,此时强制所有的银行参加保险体系尤为重要。虽然博弈模型忽视很多影响因素,但也从理论上证明我国农村信用社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