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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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论文

篇1

总体来看,近年来我国煤炭产量保持增长的态势,2010、2011、2012年,全国原煤产量分别为32.4、35.2、36.5亿吨,2013年上半年则达到18.33亿吨,从量的角度看每年都有一定的增幅。而按照《煤炭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目标,到2015年,煤炭产能将达到41亿吨/年,由此可见未来一段时间内,煤炭产量仍然将保持增长的态势。这种不断增长的态势表明国内对煤炭的需求增加,这可能激励煤矿聘用更多的矿工参与到生产过程中来,从而要求提高管理水平。

(二)煤炭进口替代作用不断增长

2011年,我国超越日本成为第一大煤炭进口国,2012年同样保持了第一大进口国的地位,实际上,2011、2012年煤炭进口量分别达到1.814、2.89亿吨,进口量保持增长的态势,这种进口煤的增加可以有效缓解国内煤炭需求压力。特别是,进口煤炭的价格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2012年进口煤均价为每吨99.5美元,同比下跌7.4%,而2012年12月末秦皇岛港5500大卡市场煤平仓价也达到630-640元/吨,可见进口棉的价格已经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这种进口替代对矿工可能产生2种影响,一是煤炭企业大规模的应用机械开采,以提高开采效率,这会减少矿工规模,有利于矿工权益的维护,二是煤炭企业压缩包括矿工、煤炭安全等在内的开支,这将增加矿工风险。

(三)煤炭工业盈利能力下降

当前,由于整体经济形势低迷,国内大力推动低碳经济发展,煤炭需求出现一定程度的回落,2012年煤炭市场景气指数持续处于负值,表明煤炭市场尚未恢复到正常水平。实际上,2012年,大型煤炭企业利润下降23.35%,煤炭采选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回落达到21.7个百分点,无不表明煤炭工业发展面临挑战。这种相对下降的盈利能力会降低煤炭企业对矿工安全、保障等投资的动力,从而增加了安全风险。

二、煤炭工业经济增长进程中矿工劳动保障取得的积极进展

当前,我国煤炭工业行业吸纳了大量的矿工,国家、煤矿企业也采取了各种积极的举措维护矿工利益,这在一定程度上为降低矿工安全风险乃至于受伤后的生活提供了保障。

(一)矿工劳动保障制度建设进展

为保障矿工利益,国家、地方以及煤炭企业都出台了相应的制度。首先,从国家层面来看,出台了《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23号)等制度法规,特别是《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更是明确提出“提高矿工劳动保障水平”。其次,从地方层面来看,部分地方根据煤炭行业发展的需要,制定了一些地方性的法规条例保障矿工利益,如山西省《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通过规定合同期限等方式包含矿工权益,《山西省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试行办法》则明确规定要为矿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这些制度的出台也为矿工劳动保障提供了支持。再次,从企业层面来看,为保障矿工安全,企业大多制定了各种安全管理条例,如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制定了《矿工健康管理手册》等。此外,绝大多数煤矿企业都通过购买工伤保险、意外保险等维护矿工权益。

(二)矿工劳动保障实践成效

当前,我国矿工劳动保护取得了积极明显的成效,首先,从工作时间来看,《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尽快实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目前,已经有部分企业开始实行这种管理制度,有效的减轻了矿工的工作量。其次,从矿工权益保护特别是因工受伤矿工权益保护来看,目前除工伤保险可以为职工提供医疗、伤残补助,因工死亡职工可以享受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等补贴外,还有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来提高保障水平,真正做到让矿工权益得到保障。

三、煤炭工业经济增长进程中矿工劳动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分析

虽然随着煤炭工业经济的发展,矿工劳动保障水平得到有效的提升,但从实践来看,依然存在一些问题,表现在劳动保障落实不到位,劳动保障水平有待提升等方面。导致这种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我国矿工大多为农民工、他们既缺乏劳动保障的意识也缺乏维护劳动保障权益的渠道,而煤矿企业特别是私营性质的煤矿企业为提高盈利能力、维护自身利益,往往对矿工劳动保障权益采取忽视的态度,从而使得劳动保障难以落到实处。

(一)矿工劳动保障落实不到位

当前,我国矿工劳动保障存在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即虽然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煤炭企业存在有制度不遵守的问题,这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矿工部分劳动保障权利被忽视,如矿工健康检查的权利等,按照一般的常规,煤炭企业要组织矿工定期进行体检,以预防职业病等风险,但实践中一般性的煤炭企业特别是中小煤炭企业对矿工的这种权利采取漠视的态度,使矿工的部分权益被损害。其次,矿工部分劳动保障权利被人为的放弃,如按照规定,煤矿一般都要给矿工购买工伤保险甚至意外伤害保险,但在实践中,部分煤炭企业采取出了工伤事故再购买或者再补缴,没有出现事故则能拖就拖,能不交就不交的问题,这就使得矿工劳动缺乏有效的保障。再次,矿工部分劳动保障权利被侵害,这主要表现在部分煤炭企业利用矿工不懂法的问题,采取各种欺骗的手段侵害其利益。如矿工因工受伤后,部分煤炭企业采取一次性补偿的方式对矿工进行补偿,并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然后由企业代表矿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这实际上是对矿工权益的一种侵害。

(二)矿工劳动保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

矿工劳动保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是指虽然从某种意义上讲,矿工的劳动保障得到一定程度的落实,但这种落实还不够,这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从劳动时间上来看,八小时三班制仍然占据了主流,六小时四班制尚未得到全面的推广,这实际上也是矿工劳动保障落实不到位的一个现实表现。其次,从矿工劳动环境来看,部分煤矿忽视了劳动环境的营造,导致矿工作业过程中遭遇较大的职业风险。再次,从劳动保险来看,目前矿工大多采取临聘制度,煤矿企业一般不会给矿工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险种,这都表现出劳动保障力度不够的问题。

四、煤炭经济增长背景下提高矿工劳动保障水平的思考

煤炭经济的持续增长为矿工劳动保障水平的提高奠定了基础,未来可以从完善矿工劳动保障制度、促进制度落实、加大投入力度等方面进一步提高矿工劳动保障水平,以进一步发挥矿工对煤炭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

(一)“以人为本”不断完善矿工劳动保障制度

首先,国家有关部门要根据矿工劳动保障发展的需求不断完善相关的制度,未来主要可以在矿工劳动时间长度、矿工保险购买、矿工因工受伤保护等方面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从国家立法的层面维护矿工利益。其次,地方政府要根据矿工利益维护的需求完善相关的制度,这主要包括根据地区煤矿管理现状、矿工劳动环境等情况制定相关的制度。再次,煤矿企业要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设计出更加完备的矿工劳动保障制度,煤炭企业要根据有关制度的要求,从矿工劳动实际出发,积极制定包括矿工工作、生活、健康等在内的劳动保障制度,切实维护矿工权益。

(二)严格制度落实确保矿工劳动保障落到实处

首先,要严格执法,确保矿工劳动保障落到实处,煤炭工业局、安监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等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形成执法合力,对各种矿工劳动保障落实不到位的煤炭企业坚决进行查处,以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使矿工权益真正得到维护。其次,要完善监督投诉渠道,在矿工劳动保障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纠正,国家有关部门不仅要充分利用传统的监督投诉渠道如设立专门的接待室等受理矿工投诉事宜,还要根据网络化的特征,构建专门的网络接收投诉。同时,政府部门还要完善投诉处理流程,做到有投诉必有回应,有回应必有公开,通过公开公正的处理维护矿工、煤矿企业的权益,做到既避免各种造谣生事问题,又维护矿工正当权益。

篇2

1.宏观分析。在宏观的发展来看,对于劳动力的研究是以城市或国家为单位的,指的是在一定的经济市场条件下,劳动者能够为一个城市或一个国家提供的全部劳动能力,在这个意义上讲,人口规模、城乡结构等都是影响劳动力供给的因素,同时,社会保障等政策法规也会对劳动力供给产生较大的影响。对于促进城市经济发展,从宏观的角度来说:身体健康的人往往有更为强壮的认知和较长的寿命预期,在人力资本投资上有更多的倾向,能够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大的劳动力;健全的医疗保障制度能够为劳动者的健康提供基础保障,在医疗保障制度下,劳动者在工作中患病,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偿,由此避免了劳动者因为患病而收入减少的情况。

2.微观分析。从微观的角度研究劳动供给,对于劳动力供给的定义是劳动力个体能够在一定的市场工资率基础下为经济发展提供的劳动时间。这里所说的劳动力供给并不仅仅指的是现实劳动力资源,也包括潜在劳动力资源,而要想挖掘出更大的劳动力供给空间,最重要的就是潜在劳动力资源。在经济发展中,如果是理性的经济人,他对劳动力供给的支配是以获得最大限度经济利益为目的进行的,然而因为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最终的劳动力供给往往是在各种因素作用下的优化配置。就人口健康和医疗保障来讲,对于劳动力供给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口年龄结构。当包括少儿抚养比和老年赡养比在内的指标发生变化时,劳动力供给就会受到影响,劳动力主体可以支配的劳动时间就会有所变化,由此产生对城市经济的发展影响。二是健康状况。一般情况下,劳动力主体越健康,能投入到劳动力市场的时间就会越长,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也就越大。

二、人口健康与医疗保障现状

第一,笔者在研究中发现,城市劳动者选择医疗机构是存在一定偏好的。一般来讲,劳动者只有在患上大病时才会想到去大医院就诊,而且一般会选择公立医院;劳动者患上小病一般都会选择去药店。在没有医疗保障时,劳动者患病一般不会选择主动就医,但在劳动者加入了医疗保障后,患病就医的主动性得到显著提升。由此可见,医疗保障的健全与劳动者的健康这二者之间有着密切联系。在劳动力市场中,婚姻状况和性别也影响着城市劳动力的供给。笔者在研究中发现,在女性劳动者群体中,未婚女性远多于已婚女性,而且妻子在劳动市场的参与程度与丈夫的收入有很大的关系,劳动参与率高的已婚女性,其丈夫的劳动收入普遍不高。对女性劳动者而言,除了要参加社会劳动,还需要承担一部分的家庭劳动,这就说明了为何女性劳动者没有较为积极的劳动供给反应。第二,在医疗保障的前提下,劳动者的健康情况有很大改善,城市劳动力供给程度也较高。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对生活品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追求健康也被劳动者放在了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当劳动者感觉到身体状况不佳时,会做出增加闲暇时间的选择,由此能够提供的劳动时间就大大减少。而且,在现今的发展条件下,随着医疗保障的发展,社会对人口素质的重视度也大大提升,劳动者逐渐意识到在劳动参与中加入医疗保障的积极意义,医疗保障也成为了劳动者是否参与劳动的重要影响因素。可以说,如果是同样的就业环境,劳动者更愿意为提供医疗保障的雇佣者服务。

三、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措施

1.存在的问题。在当前的发展来看,我国的医疗保障显现出较多的不足支出,对于人口健康的积极效果作用不明显,很多医疗保障项目建设都不完善,整体发展还处在改革和确立的状态,不能帮助劳动者有效减少生活成本。而且,如果不健全医疗保障制度,一方面劳动者的生活质量会受到影响,患病花费会极大程度减少劳动者的就业净收益,另一方面不利于劳动者支出结构的稳定和人力资本的投资。因此,在解决城市劳动力供给问题上,进一步研究当前城市医疗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找到解决措施是十分重要的。此外,在医疗保障发展中,引入了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是一项明智的决策,但是也存在着问题,如在报销比例中,存在着制度上的设计缺陷,作为保障参数,报销比例不仅应该包括医药费支出,还应该包括劳动者的个人情况,对不同工作年限的劳动者采取不同的报销比例,如此才能更好的将劳动者的权利表现出来。另外,在当前的医疗保障制度下,起付标准也存在着问题,对于一些低收入者,起付标准成为了经济负担,是对其保障权益的损害,而且,医疗保险的期权由于最高限额而降低了价值。上述所说在医疗保障制度中的问题,都对支出结构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对于提高人力资本水平是很不利的。

2.解决措施。第一,优化医疗保障制度。如果在研究劳动力供给问题上,不把人口健康因素考虑在内,那么医疗保障不能对劳动力供给造成较大的影响,但是,加入人口健康因素,健全的医疗保障制度就会对劳动力参与率的提升起到积极作用。而且,一般情况下,身体状况保持良好状态的劳动者会有较高的劳动参与率和工作出勤率,能够提供较多的劳动时间。因此,对城市发展而言,必须对现有的医疗保障制度不断优化,以吸引更多的劳动者,为劳动力市场输入更多的劳动力。而且,对于城市发展来讲,如果流动人口过多,那么就必须注重加强医疗保障,因为健康问题一旦出现在流动人口中,其又没有主动就医意识,必然会对城市劳动力人口的整体健康造成一定影响,对劳动力供给造成阻碍。对于非户籍劳动力人口,在医疗保障的实施中要更加注重公平性原则,不能差别对待。第二,医疗保障要适度。医疗保障并不是说无限制的,只有保持适度的水平才能既有效促进劳动力供给,又满足城市劳动力人口健康需求。如果医疗保障过度,就会造成劳动供给投资的增加,同时也不利于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优化。在城市发展中,医疗保障水平必须控制在城市居民能够承受的范围内,使其达到既能吸收外来劳动力,又能降低劳动成本的目标,这样才能实现平衡的劳动力供给和最佳状态的劳动产出。

篇3

一、案例分析报告写作原则

1、选题标准

坚持质量标准,要求在全面系统掌握专业理论和操作技能的基础上,以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为着眼点,围绕具体主题,深入研究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求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力求创新。

2、选题依据和范围

结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解释实际现象,论证实际问题,提出实际措施,增强论文的实践价值;综合运用相关专业理论知识,突出劳动与社会保障的专业理论特色,提高论文的理论意义;选题要小,力求将实际问题和理论的分析与探讨引向深入;选题要新,努力抓住实践中的新问题,敢于接触前沿理论;围绕劳动保障工作的各个领域,涉及了劳动关系、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个方面,从具体事例入手,从实际操作的角度阐述劳动保障理论知识和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措施,要具有鲜明的应用性和实践性。通过对实际业务的实践和分析更好地验证所学的劳动保障理论知识,更好地融入劳动保障的工作场景,更快地提高劳动保障的工作能力。

二、案例分析报告写作要求

1、只选择一个具体案例进行实践和分析。

2、字数要求在3000字以上。

三、考核要求

1、考生应在实践基础上完成案例报告的撰写。

2、案例分析报告封面写清考生姓名、准考证号码(见附件1)。

3、标题字体为宋体小三加粗、正文内容字体为宋体小四,1.5倍行距,报告用A4纸打印并左侧装订。

附件1

篇4

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相关服务平台是政府社会管理以及公共服务系统的构成分子,是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政策实施以及落实的主要媒介。文章将针对劳动就业现状,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革给出一些建议。

一、我国劳动就业的现状

就业是民生之本,深化就业关系到改革发展以及稳定的大局。在未来若干年里,就业会成为影响国家发展的主要因素。现在国内就业需要面临来自城乡的多重压力。相关数据显示,目前国内每年最多可以创造的就业机会只有九百多万,但是竞争上岗的人数则超过了两千万。截止2008年底,国内共有城镇登记失业者一千万之多,而城镇登记的失业率占了近五个百分点,如加上没有登记的实际失业者,那么失业率也许就超过十个百分点。在未来十年,还会有两亿以上的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且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也是目前主要的就业问题。

二、落实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的重要性

遵循科学发展的观念是社会保障的核心,我们一定将其作为安民心、稳大局的核心计划。延伸就业是十分重要的,要将其摆在经济社会进程的基础位置。劳动就业是群众生活品质的基本保障,要将其当作深化民生的基础。劳动就业保障协理员身为长期从事劳动就业保障事业的工作人员,也深刻的体会到了劳动保障工作与改革进程的大局有较为密切的关联,而且还与民生的凝聚以及事业的成败密不可分。因此他们一定要以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努力履行好工作职责,从而促进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事业的全面进程。

深化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构建是社会经济全面发展的重要条件,是多层次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需求,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重视民生的需求。只有深化社区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大力推动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才可以确保社会安定以及国有企业革新的全面进程,从而才会在医疗、就业、养老以及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为人民群众给出最为便捷的社会保障服务。相关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体系是劳动保障系统的基层服务点,是做好就业服务的重要部门,是联接政府劳动保障系统与群众的主要途径,是深化再就业策略的前线。相关社区平台再就业扶持策略是不是落到实处,是其工作的主要内容。所以,我们一定全面促进劳动保障的管理服务工作向基层社区拓展,多层次构建“运作高效、基层夯实、服务到位、管理规范、”的劳动就业保障服务体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科学发展观为基础理念,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文件,以推动就业、维护社会安定以及提升失业人员的管理服务品质为指标,多层次的深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的整体水平。

三、关于落实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的几点思考

1、构建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共管的工作模式

完善再就业工作的领导机制,进行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控制失业率等工作目标,当成政绩考核的一项标准,要保证再就业工作的相关方针政策落到实处。

2、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深化再就业援助

全面发展公益性职业介绍系统,各公共就业服务系统要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的职业介绍以及再就业培训工作。要构建劳动力市场的信息网络。把“三偏”下岗失业人员当成再就业援助的目标,为其提供更优惠的政策。在未来的工作中,只要是政府投资或政府给予优惠政策的一些市场,开办者要拿出不少于二十个百分点的摊位优先租赁给下岗失业人员,且根据规定适当降低租赁费用。劳动保障系统与公益性劳动力市场要遵循动态管理原则,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专项就业扶持。

3、努力提高社区就业服务质量

要狠抓街(镇)劳动保障系统的构建以及规范管理,筑牢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全面落实社区就业资助体系,激励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就业。相关劳动保障系统,要确保对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就业的组织者以及使用者的资助落到实处。

4、严格企业破产重组审批,合理分流安置人员

国有企业的重组及改革,一定要做好职工安置工作。要是职工安置措施以及社会保障办法不完善或者是资金不到位,那么一律不予改制、重组。破产企业一定要根据法律支付职工安置费;改制、重组企业一定明确职工在改制重组前后的劳动关系。

四、总结

总的来说:全面协调、以人为本、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是我国从新世纪新时期党与国家事业发展出发的核心思想。深入的推进以及奠定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的建设,同样也是以解决人民群众最现实的就业问题为基础理念的,针对推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事业进程和经济社会发展协调,深化就业、收入分配以及劳动关系之间的内在联系,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事业多层次协调可持续发展给出方向。大力将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平台构建成为服务群众、促进再就业做出努力,且劳动就业保障要遵循“执政为民、以人为本”根本理念。为推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事业未来的进程铺平了道路。

【参考文献】

[1]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课题组.加入WTO对浙江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影响及应对策略[A].探索与创新―浙江省劳动保障理论研究论文精选(第二辑),2011.16(07)475-476.

[2] 孙文远,裴育.国际外包与劳动力市场关系:基于美国制造业行业面板数据的经验分析[A].江苏省外国经济学说研究会2010年学术年会论文集[C].2010.16(21)841-842.

[3] 海伦娜,盛荔.青年、全球化与就业:基于地区视角的考察[A].青年就业问题与对策研究报告―中国青少年研究会优秀论文集(2004)[C].2009.17(11)317-319.

[4] 汤生玲.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困难的成因与对策[A].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构建―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2003年学术年会论文集,2010.18(09)634-635.

篇5

第一条、为妥善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劳动法、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是指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

本办法所称的经办机构,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专门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务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本单位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简称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处理工作。

第五条、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采用复查和行政复议的方式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二)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

(三)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

(四)认为经办机构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五)对经办机构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

(六)认为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对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七)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

(八)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的;

(九)认为经办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属于前款第(二)、(五)、(六)、(七)项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并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九条、申请人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与经办机构之间发生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申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经办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申请人知道行政复议权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一条、申请人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提出的,接到申请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时间等事项,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其他工作机构接到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立即转送本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

第十二条、申请人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的,该经办机构应指定其内部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并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维持或者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复查决定。决定改变的,应当重新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办机构作出的复查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申请人对经办机构的复查决定不服,或者经办机构逾期未作出复查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在经办机构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期间,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经办机构的复查程序终止。

第十四条、经办机构复查期间,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中止,复查期限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注明收到日期,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一)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该决定书中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该通知中应当告知受理日期。

本条规定的期限,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计算;因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欠缺致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难以作出决定而要求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的,从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经办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行政文书,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

第十七条、申请人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向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诉,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查后,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责令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受理;其中申请人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者本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出的,或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二)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行为确属有正当理由,应当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对已受理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和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

第十九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提交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及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第二十条、申请人可以依法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辩、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有关人员的意见,并制作笔录。

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依法向有关部门请示行政复议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应当如何处理期间,行政复议中止。

第二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一并提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合法性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该规定是由本行政机关制定的,应当在30日内对该规定依法作出处理结论;

(二)该规定是由本行政机关以外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直接移送制定该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请其在6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结论,并将处理结论告知移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三)该规定是由政府及其他工作部门制定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审查该规定期间,行政复议中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有关中止情况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继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将恢复行政复议审查的时间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终止审理,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变更或者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申请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终止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变更或者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二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对其组织审理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提出处理建议,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同意或者重大案件经本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后,由本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三)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六)复议结论;

(七)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的期限;

(八)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三十条、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将复查决定和行政复议文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经办机构必须执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拒不执行或者故意拖延不执行的,由直接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经办机构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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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0-129-01

一、我国劳动监察制度的历史发展

我国的劳动监察制度始于建国初期,当时的劳动监察工作仅限于劳动安全检查,1993年原劳动部了《劳动监察规定》,对劳动安全监察以外其他方面的劳动监察的一般规则作了规定。1994年《劳动法》颁布,进一步明确了劳动监察制度。2004年国务院制定和颁布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了配合其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12月31日了《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部门规章,这些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规定了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程序,对我国劳动保障监察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二、我国劳动监察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的劳动监察制度朝着一个完善的机制发展,但是不得不承认我国的劳动监察工作在实际开展过程中还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法律未赋予劳动监察机构行使强制措施的权力

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赋予了劳动监察机构监督权和处罚权,处罚权包括警告、责令改正、罚款和吊销许可证等,其多为行政处罚,但是并未赋予劳动监察机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导致许多劳动监察案件的调查取证和查处工作难以顺利展开。而且面对大量的非法用工单位和恶劣的欠薪案件,劳动监察机构既不能对违法单位的财产实行查封、扣押,更不能对责任人进行留置。由于无法采取强制措施,当事人往往一跑了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护,让劳动者对劳动监察机构失去信心,使其公信力下降。

(二)劳动监察机构缺乏与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

劳动监察机构在进行劳动监察时往往需要公安、工商、法院、工会等有关部门的有效协助,才能更好地履行监察职能。但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并没有对劳动监察机构与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合作的方式、性质、责任等做出具体规定,只是笼统的说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要支持、协助劳动监察机构更好的完成劳动监察工作。这样使劳动监察工作缺乏一套分工明确、职能清晰的协调配合机制,导致相关部门经常出现拖延推诿的情况,最终使得劳动监察力不足,不能很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对违法对象的处罚力度不够,不足以形成法律的威慑力

我们从现行的《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劳动法律看,对违法对象的处罚力度是很轻的,基本不承担刑事责任,达不到对违法者惩戒的目的。我们知道当违法者通过违法得到的收益大于违法的成本时,违法行为就会产生;当收益愈大,违法就越容易产生。所以我们要加大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增加刑事条款让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提高其违法成本,发挥法律的威慑力。虽然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增加了一则条款来保护劳动者获得报酬的权利,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是对劳动者的保护不应该只停留在劳动者获取报酬方面,还应该体现在工时、休假等权益的保护上。

三、完善我国劳动监察制度的建议

面对本文第二部分提出的我国劳动监察制度所存在的三个问题,这一部分将对上文中的三个问题的解决提出一些建议。

(一)适度赋予劳动监察机构行政强制权

通过本文的第二部分可以看到劳动监察机关在缺乏强制措施时的尴尬处境和不利之处,如果这种情况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受损害的不仅是广大劳动者,还有政府的公信力乃至国家经济发展的稳定性。基于现实的需要,应当赋予劳动监察机构采取朔狻⒖垩荷嫦游シㄕ叩淖什的强制措施权力,预防事后损失无法弥补的情况,又可以防止一些企业负责人钻法律的漏洞。

(二)依法规定劳动监察机构与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合作,使联合行动制度化

通过前文的介绍我们已经看到了劳动监察机构开展劳动监察工作离不开其他职能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但是目前没有具体的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成文配合机制,所以首先应制定跨部门配套规章,落实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协助义务,明确各职能部门在劳动监察工作中的责任以及介入程序;其次各职能部门应当保持密切联系,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应形成制度化模式。只有这样,才能使劳动监察工作顺利的开展,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三)适度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通过上文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对于违法对象的处罚是相当仁慈的,换句话说就是这种处罚力度对于劳动者是残忍的。所以,我们必须增加违法对象的违法成本,不止对违法对象进行罚款的数额加大外,还要适时的增加刑事条款,使违法对象承担较为严厉的刑事责任,比如在刑法修正案(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基础上增加对休息休假权以及弱势群体劳动者特殊权利的刑法保护。给予那些对行政处罚不以为然的潜在违法者以足够的威慑力。

参考文献:

[1]章辉.我国劳动监察制度的缺陷与对策分析[J].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10(2).

[2]郑言.从韩资企业逃逸看我国劳动监察制度的缺位[J].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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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是指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

本办法所称的经办机构,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专门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务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本单位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简称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处理工作。

第五条、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采用复查和行政复议的方式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二)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

(三)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

(四)认为经办机构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五)对经办机构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

(六)认为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对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七)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

(八)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的;

(九)认为经办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属于前款第(二)、(五)、(六)、(七)项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并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九条、申请人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与经办机构之间发生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申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经办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申请人知道行政复议权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一条、申请人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提出的,接到申请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时间等事项,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其他工作机构接到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立即转送本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

第十二条、申请人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的,该经办机构应指定其内部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并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维持或者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复查决定。决定改变的,应当重新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办机构作出的复查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申请人对经办机构的复查决定不服,或者经办机构逾期未作出复查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在经办机构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期间,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经办机构的复查程序终止。

第十四条、经办机构复查期间,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中止,复查期限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注明收到日期,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一)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该决定书中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该通知中应当告知受理日期。

本条规定的期限,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计算;因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欠缺致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难以作出决定而要求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的,从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经办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行政文书,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

第十七条、申请人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向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诉,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查后,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责令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受理;其中申请人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者本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出的,或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二)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行为确属有正当理由,应当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对已受理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和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

第十九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提交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及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第二十条、申请人可以依法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辩、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有关人员的意见,并制作笔录。

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依法向有关部门请示行政复议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应当如何处理期间,行政复议中止。

第二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一并提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合法性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版权所有

(一)该规定是由本行政机关制定的,应当在30日内对该规定依法作出处理结论;

(二)该规定是由本行政机关以外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直接移送制定该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请其在6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结论,并将处理结论告知移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三)该规定是由政府及其他工作部门制定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审查该规定期间,行政复议中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有关中止情况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继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将恢复行政复议审查的时间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终止审理,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变更或者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申请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终止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变更或者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二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对其组织审理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提出处理建议,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同意或者重大案件经本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后,由本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三)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六)复议结论;版权所有

(七)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的期限;

(八)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三十条、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将复查决定和行政复议文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经办机构必须执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拒不执行或者故意拖延不执行的,由直接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经办机构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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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在充分体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这一立法宗旨方面进一步强调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的成本。当前,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己成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共识。但是,就我国当前的用工关系和劳动关系现状来看,劳动合同签约率低且不规范、拖欠、克扣职工工资现象比较普遍、不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等问题仍大量存在。本课题目就是针对现在劳动用工与劳动关系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自己的改进观点。

一、我国劳动用工与劳动关系现状的分析

首先,市场化的劳动关系占了主导地位,但旧体制遗留下来的问题还很多,一是处理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劳动关系,使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实现市场化;二是实现城乡劳动者的平等就业,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

其次,劳动关系多样化复杂化。

再次,市场化改革对体制内和体制外两大就业群体产生了不同的影响,对国有部门和其他体制内的就业人群来说,主要表现为就业灵活性的加强,而对非国有部门和其他体制外的就业人群来说,则表现为政府规制的逐步强化。

此外,劳动关系总体上稳定,但局部问题突出,潜在的问题和矛盾严重,主要表现为国有企业改革中劳动关系处理的难度加大,非国有企业职工权益受侵害严重,农民工就业状况差且难以从根本上得到改善,非正规就业人群就业状况堪忧,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劳动关系调节制度没有建立起来等。

二、我国当前劳动关系领域面临的主要任务

我国当前劳动关系领域面临的主要任务主要包括:

第一,妥善处理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劳动关系。

第二,进一步推进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实现城乡劳动者的平等就业。

第三,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关系协调制度,维护私营企业劳动者的权益。

第四,加强对非正规就业劳动关系的管理和规范,切实维护非正规就业人群的权益。 第五,改革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劳动执法。

三、改善劳动用工与劳动关系现状的具体法律措施

(一)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在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中所起的作用

首先,应当通过各种方式方法提高这支队伍的道德意识、法律意识以及执政为民的意识。其次,提高他们的劳动法规政策知识水平和依法执法的专业技能。再次,建立与当地劳动用工状况相适应的执法队伍。第四,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摄像或者录音等取证所需的执法设备。第五,强化工作纪律和责任追究制度。从目前的劳动用工状况来看,这些执法人员即使每天都去企业检查和监察,也是无法适应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需要的。第六,把专项检查和日常监察结合起来。每年都应当明确监察工作的重点,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日常检查不能间断。第七,完善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相适应的劳动仲裁院的工作条件。第七,通过大众媒体及时把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的结果公开报道。

(二)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做好这项工作,对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保持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规范劳动用工备案的内容和要求:

1.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信息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招用职工的人数、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职工姓名、时间等。

2.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在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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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和计算机应用的日益普及,计算机病毒也在不断地推陈出新。目前,病毒已成为困扰计算机系统安全和网络发展的重要问题,各行各业中的管理部门更是要增强计算机病毒的防范意识,最大限度地减少计算机病毒所带来的危害。我们劳动保障部门许多业务的受理、经办、处理也都是通过网络进行,因此,在网络运用过程中对计算机病毒的防杀工作,是我们劳动保障部门计算机维护的主要内容之一。本文就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各项业务过程中如何预防、防杀计算机病毒等方面作一简要介绍。

一、计算机病毒分类

计算机病毒简言之就是那些有自我复制能力的计算机程序,它能影响计算机软件、硬件的正常运行,破坏数据的正确与完整。计算机病毒的种类很多,不同种类的病毒有着各自不同的特征,它们有的以感染文件为主,有的以感染系统引导区为主,大多数病毒只是开个小小的玩笑,但少数病毒则危害极大,这就要求人们采用适当的方法对病毒进行分类,以进一步满足日常操作的需要。

(一)按传染方式分类。按传染方式分类可分为引导型病毒、文件型病毒和混合型病毒3种。引导型病毒主要是感染磁盘的引导区,系统从包含了病毒的磁盘启动时传播,它一般不对磁盘文件进行感染;文件型病毒一般只传染磁盘上可以执行文件(COM、EXE),其特点是附着于正常程序文件,成为程序文件的一个外壳或部件;混合型病毒则兼有以上两种病毒的特点,既感染引导区又感染文件,因此扩大了这种病毒的传染途径。

(二)按连接方式分类。接连接方式分类可分为源码型病毒、入侵型病毒和操作系统型病毒等3种。其中源码型病毒主要攻击高级语言编写的源程序,它会将自己插入到系统源程序中,并随源程序一起编译,连接成可执行文件,从而导致刚刚生成的可执行文件直接带毒;入侵型病毒用自身代替部分加入或替代操作系统的部门功能,危害性较大。

(三)按程序运行平台分类。病毒按程序运行平台可分为DOS病毒,Windows病毒,WindowsNT病毒,OS/2病毒等,它们分别是发作于DOS, Windows9X,WindowsNT, OS/2等操作系统平台上的病毒。

(四)新型病毒。部分新型病毒由于其独特性而暂时无法按照前面的类型进行分类,如宏病毒(使用某个应用程序自带的宏编程语言编写的病毒)、黑客软件、电子邮件病毒等。

二、计算机病毒的危害

我们劳动保障部门正常办公用的计算机里都保存大量的文档、业务资料、公文、档案等重要数据和信息资料,如果被病毒破坏,被黑客盗取或篡改,就会造成数据信息丢失,甚至泄密,严惩影响正常办公的顺利进行。计算机感染病毒以后,轻则运行速度明显变慢,频繁死机,重则文件被删除,硬盘分区表被破坏,甚至硬盘被非法格式化,更甚者还会造成计算机硬件损坏,很难修复。有很多的网页上含有恶意代码病毒,用诱人的网页名称吸引人们访问他们的网页,然后修改访问者计算机IE浏览器的主页设置为他们的网页,较为恶劣的还会放置木马程序到访问者计算机的系统文件里,随系统的启动一起加载,造成主页很难修改回来,更为恶劣的是修改操作系统注册表并注销造成注册表无法修改。还有病毒智能化程序相当高,感染以后杀掉防杀病毒程序的进程,造成杀毒软件失效,感染的方式也由早期的被动感染到今天的主动感染。

三、计算机病毒的防护

在我们正常的工作中,怎样才能减少和避免计算机病毒的感染与危害呢?在平时的计算机使用中只要注意做到以下几个方面,就会大大减少病毒感染的机会。

(一)建立良好的安全习惯。例如:对一些来历不明的邮件及附件不要打开,并尽快删除,不要上一些不太了解的网站,尤其是那些诱人名称的网页,更不要轻易打开,不要执行从Internet下载后未经杀毒处理的软件等,这些必要的习惯会使您的计算机更安全。 转贴于

(二)关闭或删除系统中不需要的服务。默认情况下,许多操作系统会安装一些辅助服务,如FTP客户端、Telner和Web服务器。这些服务为攻击者提供了方便,而又对用户没有太大用处,如果删除他们,就能大大减少被攻击的可能性。

(三)经常升级操作系统的安全补丁。据统计,有80%的网络病毒是通过系统安全漏洞进行传播的,像红色代码、尼姆达、冲击波等病毒,所以应该定期到微软网站去下载最新的安全补丁,以防患于未然。

(四)使用复杂的密码。有许多网络病毒就是通过猜测简单密码的方式攻击系统的。因此使用复杂的密码,将会大大提高计算机的安全系数。

(五)迅速隔离受感染的计算机。当您的计算机发现病毒或异常时应立即中断网络,然后尽快采取有效的查杀病毒措施,以防止计算机受到更多的感染,或者成为传播源感染其他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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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贵州省各级政府部门十分重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由于工业化、城镇化水平较低,交通欠发达,农业生产率水平不高,劳动力素质整体偏低,贵州省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过程出现了一些问题。本文通过研究,拟提供解决问题的对策,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农民收入。

贵州省农业剩余劳力转移的现状及特点

自发的劳务输出成为主要输出形式,转移总量大。近三十年的经验表明,劳务输出是我国当前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重要途径,全国许多省份均曾采用有组织、有计划的劳务输出形式以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有效转移。但是,作为农业大省的贵州,则不同,绝大多数农村剩余劳动力是靠亲戚、朋友和邻居介绍自发流向省外的。从1987年到2006年的十年间,全省共计向省外输出574.53万人次,其中有组织的输出为118.01万人次,仅占输出总人次的13.1%。从现有的资料可以看出,2006年,贵阳、遵义等六个地区的农业劳动力总量为1005.41万人,其中农业从业人员数达到了926.82万人,占农业劳动力总量的92.18%。转移出去的农业剩余劳动力人数为303.36万人,占农业劳动力总量的30.17%,也就是说近三分之一的农业劳动力实现了转移就业。

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以跨省劳务输出、流向二、三产业为主。从1987年至2006年,贵州全省共计输出农村剩余劳动力900.89万人次,向省外输出574.53万人次,占输出总人次的63.8%。2006年遵义向省外输出农村剩余劳动力比例占劳动力输出总人次的84.01%,六盘水向省外输出农村剩余劳动力比例占劳动力输出总人次的72.75%。2002年,全省输出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中,从事第二、三产业的人数占转移劳动力总人数的96.61%; 2006年,该比例达到97.05%。

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以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为主,就业不稳定。在已转移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中,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占多数。其中,初中文化程度的比例超过了当地劳动力转移比例的一半以上,遵义达68.78%,六盘水达53.88%;小学文化程度的人相对较多,接近或超过当地转移劳动力比例的三分之一,如遵义占26.09%,六盘水达到39.88%;文盲、半文盲在两个地区的比例均低于0.5%。

文化程度的高低决定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率的高低,文化程度越高,转移率越高。由于外出就业的农村剩余劳力学历普遍偏低,而且外出者大多未经过职业培训,缺乏劳动技能,致使90%以上的务工者不能进入科技含量较高的企业,就业空间小,部分只能从事“背篼”式的体力运输,或主要从事建筑、搬运、餐饮、家政以及一些危险行业的工作,缺乏保障,所以稳定性差。

实现本地转移机会小、就业空间有限。近几年贵州省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快,城市化进程中住房建设大量铺开,使得交通业、建筑行业对劳动力需求猛增。都市农业、休闲农业以及旅游业的悄然兴起,也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就业提供了岗位。但是,由于剩余劳动力及新增劳动力数量巨大,加上本地就业岗位仍然有限,故真正能够实现就地转移的机会还是少,就业空间是非常有限的。

贵州省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制约因素分析

(一)制度不完善,城乡劳动力待遇不同等

城乡户籍制度、农村土地使用制度以及城市社会保障制度都不同程度的影响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城乡隔离的户籍制度,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在身份与地位、就业、住房、婚姻与子女教育、医疗、养老与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与劳动维权等方面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蔡等通过分析测算出: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镇本地劳动力的工资差异中,有76%是被户籍制度和其他一系列城市偏向福利体制所造成的劳动力市场上歧视政策带来的。农村土地使用制度,使得农村剩余劳动力从业具有不稳定性、短暂性和周期性。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使转移进城的农民工在住房、医疗、养老以及其子女读书等方面都不能与城市居民享受同等的待遇。制度不健全最终导致农村剩余劳动力离乡不能离土。同时,农用土地的不流动性,又制约了乡镇企业的发展。

(二)就业信息不畅,市场机制不健全

贵州省内各级地方政府虽然均设有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也都建有农民工劳务市场或劳动力市场,并定期人才需求信息,定期召开人才招聘会,但是由于受交通、经费、通讯等因素的影响,宣传力度不够,农民工不完全接受。农民工获得信息的渠道主要是“投亲靠友”,信息来源极为有限。再加上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管不力,没有形成市场化的就业中介体系,劳动力市场管理混乱,马路市场随处可见。基础设施严重缺乏,信息服务网络不健全,不能及时有效地提供劳务供求信息供供需双方选择。

(三)劳动力整体素质低,缺少专项技能

已经实现转移的贵州农村剩余劳动力学历层次普遍偏低。就贵州经济实力较强的遵义而言,在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中,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劳动力占据了本地区劳动力转移总量的26.09%,接近本地区劳动力转移总量的1/3。就六盘水而言,在其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中,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劳动力占了本地区劳动力转移总量的39.88%,超过劳动力转移总量的1/3。在以上实现转移的劳动力中,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劳动力所占比例很大,遵义达到68.78%,超过了劳动力转移总量的2/3,六盘水达53.88%,超过了劳动力转移总量的1/2。农村职业技术学校经费紧张,实用型师资太少,所谓的技能培训,在相当程度而言是走过场。加上劳动力市场运作不规范,劳动力供给市场与企业需求市场不协调,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找不到合适的岗位,相当部分企业求才不得。

实现贵州省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转移的对策

(一)建立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长效机制

首先,创新制度,强化服务,确保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顺利转移。各级管理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劳动力就业的管理制度。通过调研,全面掌握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资源状况,建立和完善农业劳动力资源数据库。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开展劳动力就业培训,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保障。其次,建立和健全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农民工工伤、医疗、养老、失业等保险制度,确保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基本社会保障。第三,逐步改革现行户藉管理制度,把多年在城市工作且有稳定收入及居住条件的农民纳入城市管理,使其市民化,与城市居民享有平等的社会福利待遇。第四是实行城乡劳动力统一就业制度,农民在城市就业与城市居民一视同仁,同工同酬,一律平等。第五是实行城乡统一社会公共产品供给制度,使进城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同样享有社会公共产品,拥有公正、平等的待遇。

(二) 创造条件并培育农村劳动力市场

首先,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研究并建立包含城乡劳动力的统一就业统计制度,将农村劳动力纳入就业统计范畴。改革劳动力的流动就业证管理制度,对城乡劳动者实行统一的就业登记制度,在此基础上,制定和实施适合供需双方的统一的劳动管理办法。其次,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各基层部门建立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建立就业服务机构,明确职责,完善就业服务体系。省、市、县三级就业服务机构和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机构要各尽其责,为农村劳动力就业提供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技术培训、劳动保障事务、就业政策和劳动保障法律知识咨询等“一站式”服务。再次,建立健全市场管理组织。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各级就业机构,特别是县就业机构和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的管理,积极创造条件,疏通就业渠道。最后,建立就业信息网络,及时就业信息。加强各地区农村劳动力就业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农村剩余劳动力相关档案,及时了解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愿望以及用人单位的用工信息,更新相关信息数据,形成―个连接政府、学校、企业和农村剩余劳动力于一体的劳动就业信息网。

(三)加强就业教育

首先,抓好农村基础教育与成人教育。加强农村职业技术教育。恰当定位,抓好职业中学的教学质量,注重实践性教学的实施,强化职业教育的特点,作好学生的职业分流,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对口就业。政府应配合相关部门对现有的农村职业学校进行清理和评估,内容包括资金来源,教师状况,学校规模、专业设置,课程体系等。另外鼓励大学毕业生到村里担任村级领导或领导助理。

其次,抓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培训。通过培训,使得外出农村剩余劳动力至少掌握一门专业技能或实用技术,逐步实现从体力活向技术活的转变,增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市场竞争力。当然,各地应以市场为导向,抓住教育、培训、就业三个关键环节,遵循市场的运作、政府指导和部门协调的原则,积极探索“定单培训、定向输出”的新模式,以实现教学培训与转移就业的良性互动。

再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个人或民间社团,投入人财物联合办学,鼓励他们将培训工作前移至劳务输出地,由输出地相关部门对农民工进行就业技能培训。

(四)加快产业发展以增加就业机会

首先,有效利用现有的煤、电和能矿等资源,按照产业链生产的发展要求,大力发展原材料工业,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建立从原材料到制成品的完整生产链。如在六盘水市的盘县和水城、黔南州福泉市、余庆的构皮滩、乌江等地建立相应的产业链园区。其次,借助多彩贵州的宣传,加快发展特色产业(如烟、酒、中药材、茶叶、少数民族装饰等),如在德江建立天麻的生产和加工,在湄潭、凤岗建立茶叶生产和加工产业链、在仁怀市及周边以茅台酒为龙头品牌建立白酒制造的工业园区等。再次,依托三线企业的人才和科技优势,积极发展装备制造业和适合贵州的战略性新型产业,如小河工业园区、新添寨工业园区等。最后,通过旅游业以及休闲农业的开发,带动酒店、餐饮等行业的发展,大力发展休闲经济,如开辟红色旅游线路(如:遵义-赤水-息烽),少数民族风情游线线路(如红枫湖少数民族风情游、黔东南少数民族风情游等)、自然观光线路(如:黄果树-龙宫游、梵净山自然风光游、荔波大小七孔风景游等)、温泉度假休闲游(如剑河温泉、石阡温泉休闲游等)。通过产业的快速发展,创新更多就业机会,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参考文献:

1.蔡 ,王德文等.农村发展与增加农民收入[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6

2.蔡著.中国的二元经济与劳动力转移[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

3.韩俊.中国经济改革30年(农村经济卷)[M].重庆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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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萍著.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乡城转移问题研究[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

6.舒尔兹著,梁小民译.改造传统农业[M].商务印书馆,2003

7.陈伯庚,陈承明,施镇平.中国特色就业理论与实践[M].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

8.季冬娟.农村劳动力转移路径研究―以江苏省南通市为例[D].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9.朱颖琼.城镇化-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有效途径[D].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10.王丽芹,马德生.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有序转移:障碍、路径与机制创新[J].理论导刊, 2008,3

11.徐文.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

12.韩俊,崔传义.我国农民工回乡创业面临的困难及对策[J].经济纵横.2008,11

篇11

 

1.基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管理体制不统一、法制不健全

包括领导管理体制不统一,基金管理难以协调、法制不健全,管理缺乏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运行机制不健全,基金的筹集、运用和保值增值难以形成良性循环;基金未纳入国家及地方政府的统一预算,缺乏统筹安排,基金分散,难以产生效益;现收现付的筹资模式难以渡过“老龄时期”,“代际转嫁”方式将出现支付危机、缺少可供选择的投资工具,基金保值困难等。

在社会保障制度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社会保障财务会计体系与社会保障整体改革步伐不协调之处。财务会计理论体系不完善,财务管理秩序混乱,管理透明度低,资金管理过程暗箱操作手法严重,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会计管理体系不顺畅,会计制度欠缺等。现行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运行至今,国家和省一直没有制定一部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法律、法规。1998年以来,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家有关文件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仅对各部门承担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职责作出规定,还存在着一些局限性,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一些新问题,无从寻求法律依据加以规范,致使基金管理工作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各部门之间职能错位,基金收支、管理等渠道不畅通,影响了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有效管理。

1.2扩面征缴难度大

目前,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主要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以及部分事业单位和私营企业,而作为主要经济形式的民营企业由于对参加社会保险认识不到位,认为参保缴费增加企业的负担,出于利益考虑,不愿意参保。部分国有企业缴费有困难,存在拖欠社保费的情况。而效益好的企业认为不存在失业,参加失业保险是做贡献,往往又不愿意参保。事业单位也未按规定进行参保,事业单位大多是财政拨款,财政尚未将事业单位养老和失业保险费列入预算,同时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支出由财政负担,且不存在失业,所以缴费积极性不高,致使扩面征缴步履为艰。同时,由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没有行政执法权,征缴强制力不够,加之部分企业效益差、无力缴纳或补缴社会保险费以及企业认识上的原因,导致拖欠社保费、少报瞒报缴费基数的现象严重。五险分立,管理不统一。目前,大多数地区五险经办机构不统一,分别由社保处、劳动就业服务处、医保中心经办,管理上不统一,存在重复工作、协调性差等弊端。由于五险分别运作,缴费基数难以统一,存在缴费基数不实的情况。五险分立的局面影响了各险种扩面征缴工作的衔接。另外,没有建立资源共享的平台,信息无法共享,不能及时全面掌握参加社会保险的总体情况,给管理工作带来困难。

1.3监督管理机制不建全,社保内部稽核力量不足

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现实工作中,劳动保障部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都具有监管职能,但共同监管往往组织不力、信息不畅、效率不高,实际上弱化了监督效果。基金存储多渠道,不能很好地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在保险基金存储问题上,各地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问题,把所收入的基金在多家银行存放,有的存在国有银行,也有的存在地方金融机构,容易造成基金不必要的流失。国家明文规定,所有保险基金均要存入在国有商业银行开立的财政专户账户。

1.4社保内部稽核力量不足

社保参保人员、参保基数等基本情况均由单位和企业申报、社保机构审核确认,然后再进行抽样稽核,稽核范围太小。由于各社保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少,目前尚未配备专门的稽核工作部门和稽核人员,稽核工作一直由其他科室临时代管代办。由于不是专业稽核人员,对稽核业务不熟,稽核工作不能落到实处。另外因稽核工作成本高,特别是实地稽核,没有经费保障导致实地稽核工作难以开展。

1.5挤占挪用社会保障基金现象依然屡禁不止

近年来尽管国家从各方面加强监管,但社会保障基金被挤占挪用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其主要表现为一是征收单位自行截留、挪用社会保险基金,不及时解缴财政专户管理,二是地方政府由于财力有限动用社会保障基金平衡预算或作其他支出,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财政供给的经费不足再加上前文所述的征收机构不统一导致征收成本高所致。

2.对策建议

2.1加强信息化建设,实行动态监管

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及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计算机操作和联网管理,这就在根本上消除了虚报、瞒报、暗箱操作等违法行为,所以对社会保障基金实行专业化、网络化、信息化、现代化管理势在必行。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获取和传导机制,基金的所有者无法了解到基金管理的真实信息,上级监管部门不了解下级管理部门的真实情况,由于基金多样性和分散性,甚至一些管理部门对自己所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的真实情况都不了解,零散和不完整的数据使监督变得非常的困难。

2.2加强各层次执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

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此,提高执业人员整体素质是确保执业诚信的根本,应定期开展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诚实守信教育,使之树立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从业作风。论文参考。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监督。社会保障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社会保障审计的范围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农村养老、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住房保障以及各项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等。论文参考。审计的目的在于:保障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及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我国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保证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与完整,充分发挥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促进接受社会捐赠的部门、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社会捐赠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2.3加大宣传扩大参保覆盖面

加大对社会保险政策的宣传,使广大民营企业了解社会保险政策,充分认识参加社会保险的重要作用和长远意义,切实按政策办事,依法参保并及时缴纳社保费,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一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多层次、全方位地进行宣传。二是选派业务骨干,深入到企业,与职工进行面对面交流,为广大职工解疑释难,增强职工的参保意识和参保的积极性。三是要借助普法时机,加大社会保险的政策宣传。切实把民营企业、个体户和股份制等企业纳入参保范围,减轻社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营造缴费环境,加大征收力度。地方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地方性规章,确保从业人员享受宪法规定的社会保险权。社会保险征收部门要改善服务方式,扩大保险范围,加大征收力度,必要时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鼓励、督促民营企业、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论文参考。同时,地方政府制定相应的激励机制,要奖惩分明,对积极参保的企业要给予奖励,对拖延参保、少缴、漏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或企业要督促纠正。对拒不参保、恶意拖欠社保费的要给予处罚,促进民营企业自觉参保,真正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

2.4实行“五险合一”,统一管理

改变现有的三个经办机构“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的现状,加大整合力度,将基金征缴统一到一个经办机构管理,实行“五险合一”的运作模式,对外统一征缴、统一支付、统一稽核,对内分账核算,同时搭建统一的计算机管理服务网络,集中数据、集中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对社保基金的筹集和征缴机构的征缴、基金支付、财政专户的管理情况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制,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基金的监管。一是完善社保经办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全面实现基金征缴、支付、运行过程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二是成立基金监管小组,落实专人负责,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三是行政管理、经办机构、监督部门检查相结合,对基金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四是充分发挥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管理作用,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适时监管。

2.5重视稽核工作,加强内部稽核

加强社保经办机构内部稽核部门建设,从优化整合管理资源入手,组建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内部审计和稽核队伍,对参保企业的缴费基数、参保人数,缴费情况进行实地稽核,对支付对象、支付项目进行经常性的审计稽核,堵塞基金在征缴、支付、管理过程中的跑冒滴漏现象。

参考文献:

[1]张秀玉, 郭远远, 贝森. 事业单位改革问题及对策研究.职业时空 , 2010,(03) :1-3.

篇12

 

劳动争议是工业革命下的产物,农业社会与工业社会的是划分是劳动争议产生的分水岭。在19世纪,资产阶级学者就提出并开始劳动立法,从此劳动争议这一概论就应用而生。对于劳动争议的概论有许多的争议。然本章所指劳动争议,即仅以个人之雇用人与受雇人之间所生之争议及雇用人或受雇团体间所生之纠纷为限。 

一、英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英国作为世界上最早完成工业化得国家,英国在解决劳动争议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英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办法主要有雇主内部的协商机制、雇主外的调解和仲裁程序以及专门的劳动法庭、劳动上诉法庭和普通法院的审理程序。具体而言:一劳动法庭主要审理成文法创设的权利纠纷,劳动争议诉及劳动法庭后,法庭最希望的是用一种非正式、简易的程序快速的解决纠纷,积极的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然,如果双方法律问题,可以上诉到劳动法庭的上诉法院而普通法法院则是最终的上诉法院,审理的对象也只能是法律问题;二劳动调解是劳动争议案件最常用的方式,1975年英国政府设立了独立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一咨询、调解与仲裁服务局(简称ACAS),ACAS最主要的作用就是“通过提供独立和中立的服务防止和解决纠纷,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以促进组织的运行和效率。”;三雇主内部定最低申诉程序,要求当雇员与雇主发生劳动争议后,雇员向雇主提交书面申诉,雇主在合理的考虑时间之后召开雇员大会,作出对雇员的书面决定。如果雇员没有向雇主提出书面申请且给予雇主28天的答复期限,雇员是不能直接向劳动法庭起诉的。并且雇主内部的法定最低申诉程序是具有强制性,不履行这一程序在未来的诉讼中可能会遭受到财产上的不利。在劳动法庭立案方面,如果雇员没有证据证明充分的利用了内部救济办法,劳动法庭是可以拒绝受理案件的。 

 

二、我国当前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诉。”根据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劳动争议处理有四种解决途径:一是协商程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后进行双方自愿协商,自主化解争议,但该和解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二是调解程序,该调节是一种内部调节,是由本企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单位所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的调节,该调节不是必经程序并且没有法律约束力;三是仲裁和诉讼程序,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和必经程序,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当事人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1.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发挥的作用方面 

 

调解一直以来是解决纠纷、协调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然而劳动争议调解程序一直以来在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属于被忽视的阶段。实践中基层调解组织的设立比较随意,很多调解员并没有专业知识,造成了调成率非常的低。然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于如何才能充分预防、化解劳动争议,尚无明确的规定。我国的劳动争议调解是一种自愿性民间调解,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选择调解或仲裁,调解的结果不具有法律上的执行力。 

 

笔者认为当双方当事人选择以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纠纷时,应当通过立法确定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调解协议必须是双方自愿作出的让步,由此协议会产生对自己行为的约束。该约束是限制性的约束,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内容,案件进入诉讼阶段,法院只审查达成调解协议是否违反自愿合法原则,不审查协议的具体内容。如果协议内容没有违反自愿合法的原则,则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能会遭受到财产上的不利。部分劳动案件实行强制调解,如对集体劳动争议、情节重大的个人争议或公用事业的劳动争议等可能引起重大后果的劳动争议实行强制调解,无需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 

 

2.我国劳动仲裁功能方面 

 

我国劳动仲裁的功能逐渐弱化;造成劳动仲裁功能弱化的主要原因有:一是我国劳动仲裁裁决不具有终局性;二是我国劳动仲裁的服判率不高。笔者认为应当实行裁审分离强化劳动仲裁的功能,赋予劳动仲裁裁决的终局性,不但可以防止矛盾的激化及损失严重,还有助于劳资双方的谅解,更能突出非诉程序解决纠纷的及时、简便、低消耗、易执行等特点。必然会使更多的劳动争议案件化解在劳动仲裁阶段。 

    3.我国劳动仲裁的行政化色彩 

 

在劳动机构设置上行政化色彩有很强的表现。《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十七条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形式上和行政机关的设置都有相似之处,有准行政机构的色彩。在实务中,我国劳动仲裁机构隶属于劳动保障部门,在人员配置、财务上都受制于劳动保障部门,不具有独立性;并且通常情况下企业和劳动保障部门关系比较密切,企业在金钱上又具有优势,更有可能拉近与劳动保障门的关系,这就造成了在仲裁案件时不可避免的会受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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