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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保护原则环境保护原则是指在绿色环保项目的投资活动中,把环境保护作为首要遵守的原则,使投资开发与环境保护相结合,而不是对自然环境造成破坏,对生态环境构成威胁。投资主体在做绿色环保项目的投资决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到环境保护因素,在投资开发和进行生产时,采取措施避免对环境的严重干扰和破坏,从而做出科学且正确的预测,在生态与武慧张之宸罗晚军湖南工业大学412000环境自身恢复能力许可的范围内进行。
2、资源节约原则资源节约原则是指按照循环经济的原则要求,节约资源和对物质进行综合利用,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以便保护资源,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创造条件。节约原则要求投资主体在进行投资时,本着资源节约、合理利用的要求,投资于非再生资源耗费少、资源利用率高、能够重复利用、少投入多产出的产业,同时也要大力开发利用可再生资源。
二、我国绿色环保项目投资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绿色环保项目投资渠道单一
我国目前的绿色环保项目投资渠道是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特别是投资体制改革而逐步形成的。主要有基本建设项目“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投资、城建环保投资等。环保投资渠道的形成,顺应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趋势,促进了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二)绿色环保项目投资总量较少
目前,我国绿色环保项目投资的总量呈现稳定的上升趋势,若不创新现有的投资机制,未来的需求缺口会更大。导致投资不足,除了与经济发展水平直接有关外,更重要的原因:一是重视不够。二是民间环保投资的积极性没有得以很好地调动,环境保护的正外部效应特点使得私人资本不愿意积极主动地介入该领域。
三、改善绿色环保项目投资的对策与建议
根据前述分析,我国绿色环保项目投资的可持续发展,还需积极拓展创新性的投融资思路,提出的对策与建议如下:
(一)投资主体绿色环保事权划分
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独立承担绿色环境保护事权,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政府将退出生产投资和经营决策领域,企业和个人的作用得到加强。企业的环境保护事权是在治理环境污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节约资源和能源,同时承担投资经营风险,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直接消减产生的污染或补偿有关环境损失;个人的环境保护事权应该是有偿使用环境资源,监督政府和企业行使环境事权。
(二)建立规范化的效益评价体系
绿色保护项目投资效益评价是指在绿色环保投资项目建设之前和完成之后对其可能的和实际已经取得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的综合评估,从而判断项目预期目标的实现程度。结合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的国情特点,应当分别建立综合性和分行业、分地区的投资效益评价标准。对国民经济急需的能源、原材料工业可以适当放宽评价标准;急需治理项目的评价标准可以相对低于普通项目标准;近期效益低但有长远环境的项目应当积极鼓励。
第二阶段从1987-1995年,为无序投资阶段。由于经济增长过热,同时又无法可循,导致盲目投资,房地产、有价证券、信托、甚至借贷,无所不及,从而形成大量不良资产;
第三阶段始于1995年10月,为逐步规范阶段。1995年以来,《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先后颁布,但由于限制过紧,加之1996年5月1日以来的七次利率调整,给保险业发展带来了新的问题,因而,政府曾多次调整保险投资方式,1998年以来先后允许同业拆借、购买中央企业AA十公司债券、保险资金间接入市,并不断调整入市比例,尤其是近期保监会公布的把投资连接保险的投资比例放宽至100%,为拓宽保险投资渠道奠定了基础。
基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处于起飞阶段,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投资工具有限、规范交易的制度及组织有待完善,对投资市场的监控和引导乏力,保险投资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保险公司的投资应在遵循安全性原则的前提下达到尽可能多的盈利。因为保险公司是企业,在确保其资金运用安全的条件下,要以盈利为目标,从而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这样不仅有利于保险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而且有利于其赔偿能力的增强。
其次,完善投资环境。一个完善的投资环境,应包括有效的投资工具、公平的交易规则以及保证这种制度有效贯彻的组织,即投资工具的多样化、交易规则的规范化、交易方式的灵活化、投资监管的有效化,以保证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有效和畅通。
完善投资工具。由于保险投资涉及不动产投资及金融市场的投资,因而投资工具包括不动产投资和金融市场的金融工具。其中,金融市场的投资是保险投资的主体,因而金融工具的完善至关重要。其投资工具包括:债券、股票、票据、贷款、存款、外汇。其中;票据属于短期金融工具,分为汇票、支票和本票;债券和股票属于中长期金融工具,债券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政府债券分为公债券、国库券和地方政府债券;股票,含普通股和优先股。
金融市场的投资工具应该是长期、短期和不定期的结合体,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不同层次的匹配,以便不同投资者根据自身业务特点选择,可利用灵活多样的投资工具,有利于保险投资者的选择,进行投资组合,也有利于提高其变现能力。就总体而言,保险公司应根据金融市场的成熟程度以及自身业务的特点选择投资工具。如在金融市场尚不成熟时,应选择流动性强、安全性高的投资工具。但寿险投资则宜选择安全性和盈利性均较高的投资工具,而不十分要求其流动性。同时,应建立与投资工具相配套的避险工具,如期权交易、期货交易,以防范和分散投资风险。
完善涉及保险投资的法规。投资法规的完善,在于建立保证投资市场公平、有效交易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如不动产交易法、证券交易法、票据法、保险法、担保法等,保证市场交易有据可依。
理顺投资监管机构的关系。法律的真正价值在于它的实施。为保证有关投资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必须建立相应的组织来保证。这些组织包括投资的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司法机构,如投资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法院、仲裁机构,并且保证这些组织的合理分工与协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或规章办事,切实保证投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凌驾于祛律规章之上。
再次,保险投资方式多样化。在保险投资方式的选择方面,基于我国经济发展处于腾飞阶段,金融市场发育不全,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缺乏,而这些产业投资回报率较高,应允许抵押贷款或有区域选择的不动产投资;无限度的政府债券投资、有一定限度的金融债券投资和限制较严的股票与公司债券投资;长期银行存款在目前是必要的。从长远看,待我国金融市场发育完善,则可转向证券投资。
第四,在放松投资方式的同时控制投资的比例。从政府监管的角度看,在放松投资方式规定的同时,如允许投资于有价证券、不动产、抵押贷款、银行存款等,同时应规定投资比例、前者是为了提高保险投资的盈利能力,多种投资方式,为保险公司提供可供选择的灵活的投资工具,从而,为保险公司提高投资回报率创造条件,当然,也为理智的保险公司投资者提高投资组合来控制风险提供选择机会;后者则为控制投资风险提供条件。这一比例分为方式比例和主体比例,方式比例规定风险比较大的投资方式所占总投资的比例,可有效控制有关高风险投资方式所带来的投资风险主体比例可有效控制有关筹资主体所带来的投资风险,从而为控制投资风险提供条件。主体比例也应按投资方式的风险情况分别对待,对于高风险的筹资主体、高风险的投资方式,其比例应低一些,如购买同一公司股票不得超过投资的5%;购买同一公司债券不得超过投资的5%;购买同一公司的不动产不得超过投资的3%;对每一公司的抵押贷款不得超过投资的3%;对于较安全的投资方式但存在一定风险的筹资主体,其比例便可高一些,如存款于每一银行不得超过投资的10%。保险投资必须强调盈利,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但由于某项投资报酬是该项投资所具风险的函数,如对保险资金运用不加以限制,势必趋向风险较大的投资,以期获得较大的报酬,而危及保险企业财务的稳健。因为每一种技资方式的风险大小不同,一般而言,高盈利的投资方式伴随着高风险,低风险的投资方式则伴随着低盈利,显然,全部用于盈利性高的投资方式,必将使保险公司面临着全面的高风险,使被保险人有可能得不到应有的保险保障,也不利于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因而,为了保证保险投资的盈利性,同时控制高风险,应规定有关高风险投资方式所占的比例。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工商或金融企业均有破产的可能性,无论采用风险大的亦或风险小的投资方式,保险公司都会面临着筹资主体对保险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因此为了控制每一筹资主体给保险公司所带来的风险,必须规定投资于每一筹资主体的比例。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国际直接投资日益活跃,作为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载体——跨国公司在世界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对中国经济的影响也愈益深广。跨国公司在经济发展、产业升级、技术转让、管理体制改革以及就业方面起到积极作用的同时,对我国的环境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一、跨国公司对发展中国家环境的影响
由于跨国公司在母国的生产受到政府和环保主义者的限制,环境成本正在朝着内在化方向发展。所谓环境成本内在化,是指将环境成本纳入到生产成本之中,体现资源的稀缺性及污染付费原则。环境成本内在化在各国有权制定本国环境标准的情况下,使各国环境标准存在差异、环境成本内在化程度存在差异,企业在不同国度和地区生产同样产品,所承担的环境成本不同。也就是说,发达国家及新兴工业国家和地区的环境标准成本要高,由此必然引发直接投资主体——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寻租”活动。即将资本从环境标准高、环境成本内在化程度高的国家和地区撤出,投向环境标准低、环境成本内在化程度低(实际上是一部分环境成本外部化)的国家和地区,以获取源于环境成本差异的“租金”(超额利润)。因此,在东道国经济增长的背后,是环境恶化的代价。跨国公司大量开采能源,把发展中国家作为“污染避风港”,将污染严重、耗费量大的生产制造部门转移到发展中国家。
还有一种观点是“污染光环”论。持这种论点的经济学家认为,受国内较严规则管制的外国企业所使用的新的清洁技术以及环境管理体系向东道国扩散。由于跨国公司在母国内要面临更严格的环境标准以及政府、社会、消费者的环境要求,跨国公司相应的具备更先进的环保或污处理技术。跨国公司在向东道国投资的同时,不仅能改善资源的使用效率,还可以通过技术外溢、知识扩散,来解决东道国本土企业的污染问题。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考虑,跨国公司这种“污染光环”的做法,正是达到帕累托最优。跨国公司的投资活动给东道国带来的正面影响,在于它促进了东道国经济的发展、技术的进步,国民对环境标准的要求提高。跨国公司在投资过程中,通过技术转让、资金投入促进了东道国环保工业和技术的发展,推动了国家之间深层次、广泛的环保合作,这对实现东道国的可持续发展是必不可少的。
二、跨国公司影响环境的效应
GrossmanandKrueger提出了经济活动通过三种效应影响环境:规模效应、结构效应以及技术效应。类似的,跨国公司对环境污染的效应也分为三种:规模效应、结构效应以及技术效应。一方面,生产和消费的增长(规模效应)会导致更多的环境压力,例如自然资源的使用和污染物向环境(空气、水和土壤)的排放;另一方面,结构变化和技术效应提供了增加材料和能源生产的新的可能性。全球化对环境的结果依赖于这三类效应的综合变化。
(一)规模效应
因经济发展和经济活动而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就是“规模效应”。随着跨国公司在东道国投资的增加,对自然资源的需求也随之增加。在污染系数和生产结构一定的情况下,由于生产规模扩大使用大量资源,并带来大量的废弃物,经济增长对环境的规模效应应当是负的。但是规模效应究竟有多大,要取决于研究定的环境要素。
事实上,一些实证研究表明,在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环境污染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增加的。也就是说,外国直接投资的增加回加重环境污染。当经济发展到某一程度的时候,环境污染将会逐渐减少,这就是著名的环境库兹涅兹曲线,它说明了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之间存在一种“倒U型”的曲线关系。规模效应究竟对环境产生正面还是负面的效应,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经营战略及其所产生的经济格局。由于缺乏足够的数据和有效的分析工具,很难对跨国公司的环境规模效应得出定论。
(二)技术效应
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直接或间接地给东道国带来了先进技术。先进的技术使得生产效率提高,同样的产出使用更少的投入并排放更少的污染,对环境的危害更小。除技术转移外,外国投资者还会给东道国带来积极的技术外溢,仿效跨国公司的技术、雇佣跨国公司的技术职员,以及提出一些必要的条件(比如更高的环境标准)等。而东道国厂商能否效仿跨国公司的技术通常取决于东道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严格程度。
(三)结构效应
结构效应指跨国公司通过投资影响东道国的经济结构,进而对东道国的环境产生影响。结构效应与由于资源使用方式改变而带来的各种经济利益之间或者各经济体内部的调整有着密切的联系。在一定程度上,跨国公司投资加速东道国经济结构的变动,进而对东道国环境所产生的结构效应被认为是积极的。跨国公司的投资加快了东道国专业化分工,东道国更依赖于自己的禀赋优势参与国际竞争,从而推动东道国经济结构的转变。经济结构的转变使东道国的产业结构由污染严重的第一、二产业为主导向污染较轻的第三产业为主导转变。正如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发生的状况一样,跨国公司的投资为东道国的环境带来巨大的改善。从环境的角度看,跨国公司在东道国服务业的投资,产生的经济结构变化是积极的,对东道国环境的影响是正面的。有研究表明,新兴工业化国家的经济结构从第一产业转向资源处理,向轻工业、服务业转变,带动了环境质量的提高,而服务业也将从环境的改善中获益。但是由于每一种服务业对环境影响各不相同(例如,金融业和航空运输业),所以必须要做更多的量化研究,才能更好地理解经济结构调整对环境的作用。
三、跨国公司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努力
一般来说,美国或欧洲的跨国企业对环境保护的要求普遍高于发展中国家厂商的环境保护标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2000年6月修改了跨国公司的指导方针,明确指出跨国公司必须遵循高标准的环保规则。由于跨国公司的母公司可以经由国外直接投资的途径直接监督投资于东道国的分公司,所以跨国公司的海外分公司及其相关企业会因所在国不同而面临不同的环境保护标准。一旦跨国公司的某一海外分公司发生环境争端,就会影响到整个跨国公司的商誉。所以跨国公司已经无法规避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
目前,国际上大多数的跨国公司都在公司内部制订了保护环境的原则和方针,对东道国也作出了相应的环境保护和治理
污染的承诺,并且不少跨国公司已经付诸实践,比如美国的道化学公司、日本的NEC公司等国际知名的跨国公司已经明确提出在东道国要普遍采取母公司的环境标准。欧盟国家也开始要求所属跨国公司不仅要在欧盟内部,而且在海外投资时都要采取母公司的环境标准。此外,在我国投资的其他跨国公司虽然没有采取母国的环境标准,但其环境保护意识较高。这些跨国公司把先进的污染防治技术、环境管理的思想和方法带到我国,
在我国的环境保护领域起到了示范带头作用,并通过技术转移和技术外溢的手段更新了我国本土企业的环境技术,提高了他们的环保意识。
技术的创新和扩散,以及快速的技术改进,有力地促进了节能环保事业。高效的使用自然资源,能够不断降低能耗和污染强度。清洁技术越来越有效地解决各种环境问题;市场的力量能够矫正计划体制下形成的严重的价格扭曲,有效防止资源过度利用,大大降低资源退化的风险,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环境收益。全球化的趋势下,跨国公司向发展中国家投资,大大强化了技术和市场的力量,这是一种更为革命性的力量。它使一国在开放的条件下更有效地利用全球的技术、资源、资金和管理,加速经济转轨,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从而有助于形成一种能源高效利用、低环境损害的经济发展模式。其机理在于:由以原料为基础的高污染的传统制造业向以知识为基础的无污染或低污染的服务产业转移;促进清洁技术的广泛传播和使用;减少贫困和与贫困有关的环境负效应;为支持环境投资创造外部资源。通过这些方式,跨国公司的对外投资使经济增长同产生污染及消耗资源分离开来,进而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刺激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的FDI,可以转移环境敏感技术,作为可持续发展的工具。除了鼓励发展中国家中更多的FDI,跨国公司集团还希望联合国制定高标准的全球环境规则。很明显,这对于环境是有利的,但是也可以认为这仅仅是为了提高跨国公司的全球实力。它会淘汰当地产业和较弱的跨国公司,因为只有拥有大量财富的跨国公司才有达到环境法规要求的资本资源。有时跨国公司的环境保护行为却是被动的。当跨国公司认为自身的生产和投资对实现公司的利润最大化目标很重要时,它们就会在环境保护方面表现得积极。这些跨国公司也许有关于环境、健康、安全的部门,但是这些部门可能仅仅是提出了“良好的实践的声明”,而不是达到实践的具体目标和行动。在这样的跨国公司内部,环境保护的管理战略仍然处于雏形。
在我国,环保产业被称为“环境保护产业”(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简称为“环保产业”。从环保产业发展趋势看,国际上普遍认为目前环保产业发展的核心内容是包括环境污染控制与减排、污染清理以及废物处理等方面提品与服务,针对环境问题的终端治理;环保产业发展的必然走向是针对产品的整个过程,既包括环境问题的终端,同时还涉及产品的生产过程中采用国内的技术、对环境的影响以及生产材料的选择等全程跟踪管理。
环保产业的目的是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资源利用量和废物排放量,某种程度上讲环境保护的目的也正在于此。为了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需要环保投资。环境保护的投入对环保设备和环保技术的需求推动了环保产业的产生和发展。
1. 2环保产业投融资
国家环境保护局将环保投资定义为:环境保护投入是指社会各有关投资主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以社会积累基金和各种补偿基金、生产经营基金中的资金支付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其中包括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和环境管理与环境科技投入两个方面。环境保护投资和环境保护融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环保融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进行筹集资金的融资活动,而有些环境投资也需要进行相关的融资活动,两者的资金活动有所重叠进而很难将二者进行严格的区分。因此单独提“环保投资”或“环保融资”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局限。从目前来看,“环保投融资”的提法更加合适。当它强调环保投资时,指的是为着预期产出而投入资本于环保行业的经济活动;当它作为环保融资强调时,指的是资金融通。
2我国环保产业投融资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环境保护的年投资额一直呈现稳定的上升趋势,2007-2012年,环境保护的年投资额分别为3387.3亿元、4490. 3亿元、5258. 4亿元、6654. 2亿元、7114. 0亿元和8253. 5亿元,占同期UDP的比重分别为1. 36%、1. 49%、1. 54%、1. 67%、1. 5%和1. 59%(根据2007-2012年《全国环境统计公报》各年相关数据整理得到)。 但是,环保产业投资总量还远远不能满足控制环境恶化加剧及改善环境质量的要求,环保产业投资总额占同期UDP的比重仍然偏低。
2. 1环保产业投资主体仍以政府为主,企业缺乏环保投资动力
从表2环保投资结构可看出,城市基础设施环保投资呈快速上升趋势,“十五”到“十五”环保投资总量增加了2. 5倍,但环保投资占UDP的比例都在1. 3%左右徘徊,但城市基础设施环保投资由“十五”的655. 8亿元增加到“十五”期间的5182. 2亿元。“十五”期间城市基础设施环保投资占环保投资总量逼近60000“十五”期间,全社会环保投资达到22356. 2亿元,约占UDP的1.500“十二五”前两年,国家已经投入了15367. 5亿元。
2.2环保产业投融资市场机制不健全
在当前,由于市场化机制尚未形成,使得外界参与投资出现了瓶颈效应,企业对环保产业缺乏投资信心,阻碍了建设资金的投入,环保基础设施资金缺口加大。一是价格体系不完善,价格不以价值为基准,而由政府物价部门核准,这种不合理的价格机制抑制了资金流入环保产业。20世纪末以来,尽管国家对环境保护领域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如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各类企业主要是民营企业进入环保领域等,但这并未完全打破行政垄断,从而抑制了社会资金的进入。二是政府企业(市场)职责分工不明晰。政府的角色还没有完全转变,企业生产对环境造成的外部成本还没有完全内部化,企业环保投资的积极性缺乏。三是中央与地方政府环保事权划分不明确,使得环保领域的投入存在着重复和缺位,各级政府不能很好履行其环保责任。
2.3环保产业发展的政策体系不完善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已不能完全适应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现状。从政策内容来看,不少政策措施还以各级政府的传统计划和行政管制为基础,依赖于领导的重视。从政策制定、实施、评估、修正这一循环周期来看,各个环节都相当薄弱,没有很强的连接性和稳定性。在相当多的地区,仅仅依靠环境保护部门执法无法保证各项政策得到切实落实,这直接制约了环境质量的改善。
3我国环保产业投融资机制创新的政策研究
据外部性和公共产品理论,环保产业作为一个新兴的产业,其健康持续的发展需要国家予以一定的财力支持。但是完全依靠国家投资发展环保产业并非长久之计,要借助市场的力量,引进民问或社会资本流入环保领域才能真正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
3.1政府运用财政税收政策鼓励和诱导企业投资于环保领域
(1)建立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制度。一是在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出预算科目中建立环境保护财政支出预算科目,建立确保财政环保投资稳定增长的财政预算制度,规定政府对环保产业的刚性投入。二是明确环境事权和财权职责。建立环境保护财政支出体制的依据是中央和地方环境保护事权配置,应以地方财政为主,中央政府对一些环境保护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一定政策和财力支持。
(2)建立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绿色”财政税收制度。实际上我国税收制度的设计已经体现了环境保护的政策倾向。如1995年财政部「财工字152号文件规定,“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现行的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综合利用方面,而且各地落实情况也不尽如意。因此,必须加快税制改革,扩大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政策的调节范围,鼓励各类环境保护投资项目的建设。
3.2政府通过金融信贷政策,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环保产业
3. 2. 1金融政策
制定金融政策能够引导金融机构资金进入环保投资领域。对环保信贷给予相应的优惠,鼓励银行在确保信贷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参与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相关的项目。通过建立投资优惠机制,使金融机构的资金流入环保产业领域。特别是政策性银行应以多重优惠方式对环境保护予以信贷方面的资金支持。同时应将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环保行为列入信贷对象评价标准之内,使同一行业中环保投资做得良好的企业易于获得信贷资金,而忽视环保行动的企业难以获得信贷资金。
3. 2. 2融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