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7 18: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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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和大众化,各高校毕业班学生人数大幅增加。同时随着高校后勤服务社会化,高校与社会之间的联系和交流越来越密切,高校校园由过去封闭型的“世外桃源”转变为开放型的“小社会”。高校学分制改革后,学生的流动性增大,班级的日常管理松散,高校毕业班学生个性化问题突出,就业、情感等方面的压力使得毕业班学生的安全问题存在很大的隐患,涉及高校毕业班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等突发事件频发。
当代高校毕业班学生面对的安全问题日趋繁多和复杂化,对此除了高校要加强对毕业班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外,还需要社会各个方面对高校毕业班学生这个群体给予高度关注。1992年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指出:“高等学校应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而作为高校安全教育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的毕业班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更应得到充分的重视。
一、当前高校毕业班学生安全存在的隐患
近年来,随着高等学校制度改革的深化和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快速发展,高校的社会化进程加速,高校的办学形式和环境发生了巨大的改变。这些变化一方面为学生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认识空间,为学生毕业后从校园走向社会、适应社会提前做了预习和准备;但另一方面,这些变化也给在校大学生带来了一些冲击,使其安全方面存在更多新的隐患。当前高校毕业班学生存在的安全隐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就业环境存在的安全隐患
高校毕业班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尤其是在当前就业压力持续增大的社会背景下,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学生求职心切的心理,设置骗局和陷阱,给毕业班学生的顺利就业带来了诸多安全隐患,其中误入非法“传销”陷阱是对毕业班学生人身安全的最大威胁之一。国内某些地区非法传销活动猖獗,不法分子利用高校毕业班学生急于求职的心理,通过熟人联络等方式诱骗大学生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还有一些假冒公司,打着招聘的旗号向应聘者收取“培训费”等各种费用,或者以“剥削性”试用期的方式招收免费劳动力。这些非法组织骗钱害人,而毕业班学生缺乏此类相关的防范意识和能力,这使其生命安全时刻处于危险的境地。
2.交通环境存在的安全隐患
交通安全的环境,包括大学生在校园内和校园外的道路行走、乘坐交通工具时的人身安全的环境。随着高校改革的深入和社会化的加深,高校就处于社会之中,校园的人流量、车流量急剧增加,增加了校园内的交通安全隐患。同时,在学分制背景下,毕业班学生除了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外,基本上都已经没有课了,许多毕业班学生由于考研复试、找工作或者实习等原因要经常离校外出,而其对交通法规的漠视、交通安全意识比较淡薄或者思想麻痹大意,这都有可能发生交通意外,由交通引起的人身安全问题也屡有发生。
3.宿舍环境存在的安全隐患
高校毕业班的学生由于自身流动性比较大,同一宿舍的人在宿舍停留的时间不统一,个性化问题比较多,给班级和宿舍管理带来很大难度。毕业班学生在宿舍内大功率电器的使用率高,而学生自身的防火防盗意识薄弱,这不仅加大了宿舍管理的难度,也在无形中埋下了很多安全隐患。另外,一些高校毕业班学生以在外实习、求职等名义,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这也对毕业班学生人身安全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
4.大学生自身心理健康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
大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是高校普遍都非常关注和重视的问题。当前就业竞争日趋激烈的社会现实,给遍寻就业机会的毕业班学生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同时,高校毕业班学生还面临着学业压力、感情压力、经济压力、家庭压力和人际关系压力等,如果不能很好地处理这些问题和压力,就会给学生造成过重的心理负担,从而影响到学生的心理健康,主要表现为不同程度的抑郁、不安、恐惧、自卑、焦虑和人际关系敏感等。在这些心态下,有的毕业班学生在找到工作签约时患得患失,在签不签约的选择中犹豫不定;有的毕业班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几经波折,却屡试屡败,开始对自身能力产生怀疑,甚至产生轻生的念头,给学校的安全稳定和学生自身的安全带来隐患。因此高校毕业班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更需要引起各方的高度关注。
二、当前高校毕业班学生存在安全隐患的原因分析
高校毕业班学生作为在校大学生的一个特殊时期的群体,其存在的安全隐患与在校大学生存在的安全隐患具有很多共性。因此,究其原因方面二者也具有共性,甚至前者是后者的沿袭,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高校对安全教育的力度不够
主要表现在:第一,高校大学生安全教育机构设置不规范,责任混乱不明确,出现事故时相互推脱责任、安全教育得不到落实、安全教育质量不高。第二,重管理,轻教育。针对学生的安全问题,目前高校主要还是通过建立规章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加大惩处力度等手段,而对于大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的教育培训、安全教育的质量好坏、在安全事故中的求生技能和能力如何等方面的重视不够。第三,高校安全教育工作轻预防,重善后。高校安全工作具有不可预测性,对其的预防容易被疏忽,多数情况下只有发生了安全责任事故,才会引起高度重视,然后再加强对大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其实这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第四,高校的安全教育不成系统,与实际相脱节,形式化严重,实用性不高。
2.对学生的日常管理制度不完善和执行力度不够
一方面,由于毕业班学生的流动性大,日常的管理制度对其又存在某些不适用性,而针对毕业班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的有效管理制度尚未制定,在管理上存在很多漏洞和难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宿舍楼管、高校保卫人员、辅导员、学生干部等制度制定和执行者之间缺少充分的联系与合作,使得管理工作中出现一些不协调现象。目前各高校宿舍管理基本是物业化,物业管理人员的组成复杂,大多是面向社会招聘而来,个人素质参差不齐,责任心欠缺,严重缺乏专业性管理知识和技能,使安全管理制度在执行力度上大打折扣。
3.社会外界的诱惑和影响
现实社会中存在各种各样的诱惑和陷阱,越来越快的生活节奏让身在其中的每个人都不可避免地深受其影响。我们变得越来越倾向速食主义,对某一事物越来越没有耐心,越来越不愿意花时间和精力去判断好坏、去分辨是非。对于毕业班学生而言,求职心切的同时,又抱有一些不合实际的想法,比如渴望一步登天,能够有迅速致富的快捷道路,这就给一些不法分子有了可钻的漏洞,制造一些就业陷阱,打着高薪招聘的旗号,招摇撞骗,骗取钱财。
4.学生自身安全意识淡薄,面临的压力过大,社会责任意识缺失
增强大学生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是安全防范的关键。而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大学生都抱有侥幸心理,总觉得伤害或者事故不可能会发生在自己身上;不善于吸取别人的经验教训,[3]认为那与自己无关,其安全防范意识非常淡薄,这为意外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给不法侵害者有可乘之机。大学生普遍缺乏对生命的认识、珍惜和尊重的意识,而在其复杂的成长环境中,会面临越来越多的现实与理想的矛盾冲突。当其遭遇某些挫折时,如学业困难、就业失败、情感困惑、经济压力、家庭变故、生理疾患、人际关系紧张等压力时,缺乏足够的心理承受能力和缺乏必要的社会应对经验。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出现负面的消极的心理情绪,甚至会造成轻生等严重后果。
三、加强当前高校毕业班学生安全教育的对策建议
1.加强高校的安全教育力度,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
高校应采用多种形式在大学生中开展安全防范教育和普法教育,将安全教育列入教学计划中,并将其规范化、制度化。高校的安全教育不仅仅只是针对新生入学时期,还应该针对不同时期、不同情况的学生,安排一系列的安全教育活动,使安全教育有计划、有系统地进行。高校的安全教育方式也不能只停留在课堂的理论性教学,还可以充分利用校园网络、广播、校报等校园媒体资源和各种相关的活动,以案说法,多渠道地采取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方法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另外,还可以通过组织大学生积极参加各种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演习,通过丰富而贴近生活的亲身实践体验来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引导其树立遵纪守法的观念,同时培养其必要的自我保护技能。
2.完善日常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管理的执行力度
高校要进一步完善日常管理的规章制度,对高校特殊时期和特殊群体要有全面的、明确的、有针对性的管理制度,对毕业班学生确保实现严格的请销假制度和宿舍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毕业班学生在外私自租房的现象,对于外出学生实行一周安全报告制度等。同时高校要着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性强的辅导员队伍和公寓管理员队伍,完善对辅导员和公寓管理员的考核、选拨以及激励制度,切实加强学生公寓安全保卫工作,密切高校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联系,协调联动,加强对毕业班学生安全管理的执行力度。
据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的报道,在引发学校和学生间意外伤害事故纠纷、司法官司的案例中,体育意外伤害事故占到了第3,4位。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从形式上看表现在学校侵权责任认定上,实质是损害赔偿。目前,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承担遵循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实行的是侵权责任赔偿制度。但是,认定责任,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举步维艰。因此必须寻求新的解决途径,将保险制度引人其中,从而将注意的焦点由追究事故责任主体转向责任承担的方式上。本文通过学校体育主体(教师和学生)的几个易发、常见的典型案例来研究学校体育保险救济对解决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问题的重要性。
1对学校体育教师的保障
在所有的学校课程中,体育课无疑是危险系数最高的一门必修课程。体育教师作为体育教学课的教授者和组织者,在上课、训练期间承担着巨大的精神压力。出现伤害事故后经济、事业受损在所难免。究竟学校是否会为教职工的行为承担责任,则需要根据行政职务关系(民事或劳动关系)以及行为的性质进行具体分析。
案例1:青海省徨源县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因学生上体育课时,由教师纠正做操动作不当造成学生身体伤害的损害赔偿案。2001年3月13日上午,张某在学校上体育课时在教师吴某的指导下做弯腰动作,吴某认为张某的动作不规范,便在纠正动作时,用力压张某颈部两下,造成张某“腰椎生理曲度存在L5S1间盘变形”。张某住院治疗47天共花去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13 899.56元,并给张某的精神及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因此,张某将大华学区和吴某推上被告席。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方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3 899. 56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 000元。
学生伤害事故已成为世界上各个国家通存的现象。我们要考虑的是如何为老师解决后顾之忧。据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因考虑到体育课各项目的危险性和当前大学生较差的身体素质状况而放弃了很多有益的教学手段的教师占总数的80%。如果不保持这样的上课状态,万一出现了伤害事故,责任教师该怎样面对学校的追偿,教师有何经济保障?这种结果不仅严重影响到教师的生活,同时也严重影响到受害人的生活。这就是为什么在问卷中表示希望通过保险或其他途径来解决赔偿或补偿受害者的教师比例会高达93 %体育教师迫切需要体育保险的救助。
从事高风险、承担巨大精神压力的体育教育工作者需要教育主管部门以及保险业的关注。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21条这样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工作特点有关的待遇”。一旦我国的体育保险市场完善起来,依据此条法规认为学校应当依法为体育教师购买相应的保险,为教师解决后顾之忧,从而确保体育教学课的质量,确保“提高全民身体素质”政策的具体落实。
此外,造成教师精神压力过大、学校体育课伤害事故增多的另一重要原因是学校和相关部门没有认真考虑体育的特殊性。各体育项目发生伤害事故的几率是不同的。目前教育部规定体育课的上课人数为每班30人,这样的规定,是否太笼统了呢?比如游泳项目,根据《北京市游泳场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进行游泳教学时,初级班不得超过15人,中、高级班不得超过20人。这种地方性行业管理办法虽不属于法律范畴,但却考虑到了学员的安全问题,也考虑到了一个教师所能承受的注意范围,是人性化的规定。学校如果真正考虑到学生的健康情况和人身安全,应该在排课方面更讲求科学性。问卷显示,认为学校教务部门应根据不同体育项目的不同危险系数来安排体育课上课人数的体育教师占86 0%。各体育项目危险系数测定需要保险业专业人士的参与。要开发体育保险,这是一个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由此可见,体育保险不仅可以解决赔偿纠纷问题,也可以降低体育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率,使学校体育改革朝着更科学、更安全的方向发展。
2对高校运动代表队成员的保障
高校运动代表队是高校中的特殊群体,简称校队。在本研究中所指的校队成员为“特长生”,即从普通学生中挑选出来的在体育运动方面比较突出或者说是有这方面特长的学生。这些学生对体育项目有着浓厚的兴趣,校运动代表队为他们提供了在大学展现自己特长的空间,大学生体协各单项体育协会又为他们提供了为个人和学校争得荣誉的机会。在校期间,他们的运动风险主要来自两方面:学期中的运动训练和各种校际赛事。本文着重关注大学生赛事风险。
在大学生的各项体育比赛中,伤害事故时有发生。最受人关注的就是2004年在北京国际马拉松赛中碎死的北京交通大学学生刘红斌。“由于组委会收取的15元报名费只是组队参赛以及交通运输的费用,保险得由参赛选手自己去保险公司购买,所以大多数参赛者都和刘红斌一样,没有为此次马拉松上保险。”因此造成事后纠纷不断。国家体育总局有关人士说,通过这次马拉松碎死事件,给大型体育比赛主办方敲响了警钟。今后,不论是专业赛事还是业余比赛,都要有一个严格的参赛标准,严格规范主办方和运动员的权利义务,出了事后谁负责任、怎么处理都应该规定。国家体育总局体育法学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都将重点研讨依法处理有关体育事件、加强体育立法等焦点问题。问卷调查结果显示,69%的调查对象认为大学生赛事主办方应该为参赛所有人员购买短期赛事保险。
据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的报道,在引发学校和学生间意外伤害事故纠纷、司法官司的案例中,体育意外伤害事故占到了第3,4位。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从形式上看表现在学校侵权责任认定上,实质是损害赔偿。目前,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承担遵循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实行的是侵权责任赔偿制度。但是,认定责任,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举步维艰。因此必须寻求新的解决途径,将保险制度引人其中,从而将注意的焦点由追究事故责任主体转向责任承担的方式上。本文通过学校体育主体(教师和学生)的几个易发、常见的典型案例来研究学校体育保险救济对解决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问题的重要性。
1对学校体育教师的保障
在所有的学校课程中,体育课无疑是危险系数最高的一门必修课程。体育教师作为体育教学课的教授者和组织者,在上课、训练期间承担着巨大的精神压力。出现伤害事故后经济、事业受损在所难免。究竟学校是否会为教职工的行为承担责任,则需要根据行政职务关系(民事或劳动关系)以及行为的性质进行具体分析。
案例1:青海省徨源县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因学生上体育课时,由教师纠正做操动作不当造成学生身体伤害的损害赔偿案。2001年3月13日上午,张某在学校上体育课时在教师吴某的指导下做弯腰动作,吴某认为张某的动作不规范,便在纠正动作时,用力压张某颈部两下,造成张某“腰椎生理曲度存在L5S1间盘变形”。张某住院治疗47天共花去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13899.56元,并给张某的精神及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因此,张某将大华学区和吴某推上被告席。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方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3899.56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
学生伤害事故已成为世界上各个国家通存的现象。我们要考虑的是如何为老师解决后顾之忧。据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因考虑到体育课各项目的危险性和当前大学生较差的身体素质状况而放弃了很多有益的教学手段的教师占总数的80%。如果不保持这样的上课状态,万一出现了伤害事故,责任教师该怎样面对学校的追偿,教师有何经济保障?这种结果不仅严重影响到教师的生活,同时也严重影响到受害人的生活。这就是为什么在问卷中表示希望通过保险或其他途径来解决赔偿或补偿受害者的教师比例会高达93%体育教师迫切需要体育保险的救助。
从事高风险、承担巨大精神压力的体育教育工作者需要教育主管部门以及保险业的关注。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21条这样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工作特点有关的待遇”。一旦我国的体育保险市场完善起来,依据此条法规认为学校应当依法为体育教师购买相应的保险,为教师解决后顾之忧,从而确保体育教学课的质量,确保“提高全民身体素质”政策的具体落实。
此外,造成教师精神压力过大、学校体育课伤害事故增多的另一重要原因是学校和相关部门没有认真考虑体育的特殊性。各体育项目发生伤害事故的几率是不同的。目前教育部规定体育课的上课人数为每班30人,这样的规定,是否太笼统了呢?比如游泳项目,根据《北京市游泳场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进行游泳教学时,初级班不得超过15人,中、高级班不得超过20人。这种地方性行业管理办法虽不属于法律范畴,但却考虑到了学员的安全问题,也考虑到了一个教师所能承受的注意范围,是人性化的规定。学校如果真正考虑到学生的健康情况和人身安全,应该在排课方面更讲求科学性。
问卷显示,认为学校教务部门应根据不同体育项目的不同危险系数来安排体育课上课人数的体育教师占860%。各体育项目危险系数测定需要保险业专业人士的参与。要开发体育保险,这是一个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由此可见,体育保险不仅可以解决赔偿纠纷问题,也可以降低体育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率,使学校体育改革朝着更科学、更安全的方向发展。
2对高校运动代表队成员的保障
高校运动代表队是高校中的特殊群体,简称校队。在本研究中所指的校队成员为“特长生”,即从普通学生中挑选出来的在体育运动方面比较突出或者说是有这方面特长的学生。这些学生对体育项目有着浓厚的兴趣,校运动代表队为他们提供了在大学展现自己特长的空间,大学生体协各单项体育协会又为他们提供了为个人和学校争得荣誉的机会。在校期间,他们的运动风险主要来自两方面:学期中的运动训练和各种校际赛事。本文着重关注大学生赛事风险。
在大学生的各项体育比赛中,伤害事故时有发生。最受人关注的就是2004年在北京国际马拉松赛中碎死的北京交通大学学生刘红斌。“由于组委会收取的15元报名费只是组队参赛以及交通运输的费用,保险得由参赛选手自己去保险公司购买,所以大多数参赛者都和刘红斌一样,没有为此次马拉松上保险。”因此造成事后纠纷不断。国家体育总局有关人士说,通过这次马拉松碎死事件,给大型体育比赛主办方敲响了警钟。今后,不论是专业赛事还是业余比赛,都要有一个严格的参赛标准,严格规范主办方和运动员的权利义务,出了事后谁负责任、怎么处理都应该规定。国家体育总局体育法学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都将重点研讨依法处理有关体育事件、加强体育立法等焦点问题。问卷调查结果显示,69%的调查对象认为大学生赛事主办方应该为参赛所有人员购买短期赛事保险。
今年的北京马拉松赛举办方吸取了去年的教训,为每位参赛者购买了保额5万元的团体意外伤害险。但是目前我国在大学生赛事保险方面还缺乏稳定性,比如2001年的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太保公司就签约向第21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提供总保额达154亿元人民币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医疗险、随身财产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等风险保障,从而创下国内保险公司承保最大规模运动会保险的纪录。而到了2004年的第7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却是各省参赛队自己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由此可见我国体育保险业尚不成熟。究其主要原因是我国的《体育法》发展严重滞后导致体育赛事组织者处在一种放任自流的状态,没有从法律上明确规定赛事主办方的权利义务。
在西方发达国家,法律制度确保了体育比赛的规范性。比如1984年7月法国政府颁布的体育运动法第37条和38条直接与体育保险有关。第37条规定:“体育运动组织为开展活动签订保险合同,为其所应负责任投保……该等保险合同应承保体育运动组织、活动组织者、被建议人和运动员的民事责任……”。第38条规定:“体育运动组织应告知其成员投保人身保险的益处,以便在其受到意外伤害时提供保障……”。多数发达国家都规定,体育协会、联合会乃至俱乐部举行体育比赛必须给运动员买保险。同时教练员、志愿者等参加有关俱乐部的训练活动也必须上保险。法规上的明确规定不仅确保了赛事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而且也促进了体育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随着我国体育体制改革的深化,学校体育,尤其是大学体育将承担起我国竞技体育和大众体育发展的两项重任。在这个领域,针对性强的赛事险是必不可少的。而目前大学生在人校时由学校统一组织、自愿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一种补偿性质的保险,对大学体育训练、比赛缺乏针对性。
从问卷调查结果看出,校运动代表队的教师和学生更需要赛事险的保障。由于本文中的校队学生为特长生,所以他们参加的比赛级别应该还算是业余级的,激烈程度相对较低。但是业余运动员由于不具备专项身体素质和科学合理的专业技术,更容易在比赛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3对高校普通学生的保障
高校普通学生的体育运动风险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在各项运动的激烈对抗中别人对自己的伤害或由于自己不慎造成的各种身体伤害;第二类是在各项运动的激烈对抗中自己无意给别人带来的伤害。
根据问卷调查和文献资料的查阅,多数高校学生在人校时购买了由学校统一组织学生自愿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该保险在进行赔偿时与公费医疗挂钩,它只能部分解决第一类风险问题,即在体育运动中别人带给自身的伤害或由于自己不慎造成的各种身体伤害。因此,提供更具针对性的险种是保险业的主题。仅仅一个“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不能满足大学生的大学体育生活需要的,尤其当“人身意外伤害险”面对第二类风险的时候就显得束手无策了。
案例3:
足球击伤右眼责任谁担
原告陈某(17岁)与被告洪某均系某校学生。2003年5月20日下午1时许,原告陈某与被告洪某及班上20余人自发到本校足球场踢球,原告陈某与被告洪某分属两个不同的队,在踢球过程中原告陈某带球至对方球门,起脚射门,洪某用脚将足球踢出,球击伤原告右眼。后经法医鉴定为伤残八级。原告遂向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补助费等计币40324.84元。
分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各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更为合理。陈某、洪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责任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弋阳县某中学补偿原告陈某6000元,由被告洪某补偿原告陈某2000元。
此种伤害事故是学生体育伤害事故中较典型、发生频率较高的案情。作为致害方其实也很无奈,因为体育运动的特点就是要承担风险,但是不补偿受害方又违背了我国法律公序良俗(大陆法系民法典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它指的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原则。我国民法的立法精神是强调保护弱者(往往是受害者)的权益,提倡公平与正义的理念。因此,每当面对这样的案例,法官最终的判决是几方当事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后果。根据伤害情况,补偿金的数额少则几千元,多则上万元。这对于没有经济来源的大学生来说无疑是一笔不小的债务。面对这类风险,保险公司有没有可能提供分担风险的险种,从而减轻无过错致害一方学生的经济和精神双重压力呢。
体育保险若想在校园内迅速发展就要加大宣传力度。根据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学生对学校统一组织、学生自愿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内容不甚了解,这种现状是不便于保险业的发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但是从调查结果来看,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并未尽到完善。学生对投保后可得到什么保障,享有何种权利,当事人都知之甚少。因此也就难免会有人视学校体育保险为“乱摊派”,这也是保险公司在民众中诚信度不高的原因之一。
4大学体育场馆、器材需要保险
在教育部新出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第13条明确指出:“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那么,根据这条规定,学生进行课外锻炼是完成体育必修课的一部分。由于活动场所和器材是由学校提供的,如果因器材或是场馆的某些不安全因素发生了伤害事故,校方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通过问卷调查,认为应该为大学校园内体育场馆设施器材购买保险的学生占92,其中普通学生和校队学生分别占各自总数的87%和97%。
案例4:
一个秋高气爽的日子,某高校学生马某等5名学生从体育器材室借出羽毛球拍打羽毛球,游戏正酣的马某挥拍劈杀时,拍柄与拍头突然脱节,球拍上半部分象一支脱弦之箭翻转着飞了出去,正好击中一旁观战的同学程某的左眼。经送医院紧急救治,诊断为左眼球破裂及眼睑裂伤,后实施手术,将受伤眼球摘除并植人义眼。
解答:学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作为学校,有义务为学生提供安全的体育设施,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学校可视情况向羽毛球拍销售单位及生产厂家追偿。
类似于此类由于体育器材和校内场馆建设不符合要求或质量不达标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同样给学校带来恼人的法律纠纷。而公立学校在赔偿金问题上恰恰又存在某种两难境地。《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这种情况下,如果用国家财政拨付的教育经费支付赔偿金,就会有损于全体同学的利益,如果不支付赔偿金,就会损害受害人的利益。因此,校方应当尽量减少支付,也就是减少学校赔偿的风险。减小风险的方法之一就是通过保险来分担。
在日本学校体育保险中有不少关于体育设施的险种,还有专门的体育设施、设备保险。日本学校非常重视对体育设施的管理,严格定期检查和维修。因为日本《国家赔偿法》的第2条中指出:“由于道路、河川及其他公共建筑物或管理中有瑕疵而造成他人损害发生时,国家或公共团体负有对此赔偿的责任。”根据这一条文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赔偿时,主要追究学校教育保障外部条件的完善。由于学校体育设施、设备的瑕疵引发的体育伤害事故可以依据此法律索赔。
目前国内对于体育场馆、器材的保险,除奥运场馆外,也仅刚出台了“游泳场所行业保险”。希望大学校园内的体育场馆设施风险可以尽早引起保险业界的关注。
5对策与建议
5.1建立学校体育保险可以有效解决校园伤害事故赔偿问题
根据我国体育运动发展的需要,在学校内建立符合我国体育体制的学校体育保险可以有效解决由于体育运动的特殊性所带来的运动伤害事故的赔偿问题,从而减轻社会、学校、家庭、教师、学生的经济赔偿负担,使受害方得到最大程度上的经济补偿。
近年来,我国高校出现了学生大批在校外租房的现象,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由于我国的传统文化、教育、管理等原因,校外住宿对许多大学生带来了诸多影响,尤其是许多负面影响值得我们深思。为此教育部曾在2004年6月、2005年7月、2007年7月相继有关学生住宿的通知,要求加强对学生住宿的管理,同时各高校也纷纷出台对校外住宿的有关规定,但大学生校外住宿依然是各高校的一个普遍现象。
一、大学生校外住宿现状调查及需求分析
以某高校为例,目前全校12180名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大学生中有313名学生经各学院审批、学生处备案后在校外住宿。通过学生干部、班主任、学院辅导员等了解统计约有184名同学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在校外住宿,在擅自校外住宿的同学中还有很大部分同学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被统计上来。经调查4.1%的学生正在校外住宿,9.2%的学生有过校外住宿经历,43.7%的学生有校外租房住宿动机。这些学生遍及各专业、各年级,年级越高校外住宿学生人数越多。同时,从媒体报道的情况看,其它高校的情况与笔者调查的情况大体一致。
针对大学生校外租房现象,对某高校的校外住宿学生进行调查,并与部分负责学生工作的教师进行讨论,从对调查的分析看,大学生校外租房住宿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学生嫌学校宿舍“限制”太多,自由主义者的存在导致外宿。调查显示,多数学生都希望有相对独立的私人空间,而大学校园有较严格的管理和作息时间规定,因此他们想在校外找个“落脚点”,以保证行为上的较大自由度。这类学生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恋爱一族”,二是“上班一族”(如外出勤工俭学者、在外经商做生意者等)。
2. 考研潮、考托福、考公务员的兴起促使学生外宿。校外租房的学生中,不少是“学习一族”,为了有一个更好的学习环境,积极备考,通过租房的方式寻求一个宁静的“港湾”。
3. 生活条件与生活习惯的需要导致外宿。有些学生的家庭经济条件比较优越,嫌在学校住宿改善伙食麻烦,一些现代消费品(如电视机、电脑等)没法使用,于是在外面过起了“舒适的生活”。
4. 人际关系紧张引起租房的需要导致外宿。现在的大学生由于家庭环境等原因,很多尚未有过集体生活的经历,缺乏同学之间的沟通能力和谅解、宽容态度,容易发生人际矛盾,还有些学生由于心理、家庭等方面的原因而不愿与他人交往。因此,他们选择了逃避。
5. “特殊困难”的需要导致外宿。还有些学生并不情愿在校外租房居住,只是存在特殊的生活困难,不得已而为之。比如,有的学生患有严重的神经衰弱,在集体宿舍得不到充分的休息,甚至出现学习困难;有的学生患有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熬制中药治疗;有的学生需要照料亲属的生活等。
二、校外住宿对大学生成长的负面影响
大学生校外住宿对于自我约束能力较强的学生来说,会有利于培养成人感受和社会性情感,锻炼自理能力,培养家庭日常生活技能;有利于他们尽快融入社会,加快他们的社会化进程;有利于他们全面深入地认识社会,早日成才等。然而,其作为一种无指导、无监督下的个体行为,对于为数不少的学生而言,由于游离于学校管理之外,失去了校园环境的保护和制度的约束、支持,而他们的能力还不足以应对复杂的外部环境,所以校外住宿会给他们的个体成长带来多重负面影响。
1. 对大学生知识与能力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通过对某高校全体学生及所掌握的497名校外住宿学生在2006年所获各类奖项获奖情况的调查统计,发现全校学生获得各类奖学金的比例是40.3%,而校外住宿学生获得各类奖学金的比例是7.8%;全校学生获得各类荣誉奖的比例是11.3%,而校外住宿学生获得各类荣誉奖的比例是2.4%;全校学生获得省级以上竞赛奖比例是3.1%,而校外住宿学生获得省级以上竞赛奖比例是0.9%。从以上统计中可以得出校外住宿学生获得各类奖项的比例远远低于全校平均水平,校外住宿对大学生学习能力的培养、知识的获得具有负面影响。
在对某院某专业某班两名校外住宿学生退学原因的调查发现,本来这两位大学生租房的初衷是为了获得更大更安静的个人学习生活空间,但实际情况却是,所租房屋离校园有一段距离,缺乏学习的大环境,迟到、早退、旷课成了常事,成绩一落千丈,最后学习成绩达到退学程度被迫退学。
大学生校外住宿游离于学校宿舍管理之外,失去了校园环境的保护和制度的约束、支持,容易形成散漫的生活习惯,不能像在校内的学生那样随时随地地接受校园文化氛围特别是寝室文化的熏陶和感染,为自身素质的发展设定了人为障碍。
2. 对大学生交往能力及身心健康带来负面影响
在对校外住宿的学生调查中发现,有很大一部分学生没有处理好同学之间的人际关系,不是积极面对问题,而是选择逃避,选择校外住宿,而这不但会使这些同学易患抑郁症,而且对他们今后的交往能力、身心健康带来严重影响。
还有相当一部分校外住宿的“恋爱一族”,他们把校外租的房子布置得像一个初具规模的家,过着同居生活。在谈话中了解到这部分学生中有很大部分学生对双方未来都没有太明确的想法,目前生活在一起只是为了“相互取暖”。而这不利于大学生正确的爱情观、人生观的形成。人的时间和精力是有限的,对同居的大学生来说,往往局限于两人世界,封闭于一个狭小的圈子里,很难处理好同居生活和学习、交友之间的矛盾,不利于自我认知及自我完善,不利于信息交流与互补,也不利于身心的健康发展。当发生情感危机、出现意外怀孕等情况时对学生的身心会造成更大的伤害。
校外住宿使学生远离大学生群体生活,沉迷于个人的小世界,与教师、学生的交流相对减少,容易导致狭隘、自私的心理和思维方式,形成孤僻的性格,造成人际关系不适应。
3. 对大学生思想道德品质带来的负面影响
通过对某高校全体学生及所掌握的497名校外住宿学生在2006年处分情况的调查统计,发现全校学生受各级处分的比例是0.7%,校外住宿学生受各级处分的比例是4.0%。从以上统计中可以看出校外住宿学生受到各级处分的比例远高于全校平均水平,校外住宿对大学生思想道德品质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在校外住宿条件下,学生活动空间大、自由支配时间长,会出现对大学生的监控盲区和监控机制缺失。会使大学生的日常行为缺乏监督,没有必要的约束和管理,完全依赖于学生的自律能力。但是,大学生的慎独品质尚未形成,外界的刺激却较以往大增,影响面也更广,容易受外界引诱,无法抵制不良思想和行为的侵蚀,出现赌博、沉迷于电脑游戏、通宵上网等现象,使不少同学荒废了学业,浪费了时间和精力,又污染了精神世界,甚至误入歧途。租住房可能成为部分大学生道德败坏、不求上进的一个温床,社会不良风气侵入高校的一个主要媒介。
4. 对大学生的人身安全带来负面影响。
大学生所租住的闲置房,往往处于社区文化落后、居民素质参差不齐、管理秩序较混乱的地域,甚至有些根本就是管理的盲区,有些租住房根本就是高校附近村民自己建造的非法建筑。校外住宿使大学生面临着难以预料的人身安全危机。
大学生虽然多数已年满18周岁,属于成年人,但社会经验少,安全防范意识薄弱。部分校外住宿学生怕被学校知道,行事隐秘,易成为犯罪分子侵害的对象。据媒体报道和对某高校调查了解,校外住宿学生在租住房内有被歹徒勒索、抢劫、绑架等现象。
三、做好校外住宿管理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
大学生校外租房住宿是大学生需求多样化的体现,但它对学生的成长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希望能通过一定的教育管理措施,加强对这部分学生的引导和教育,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
1. 建立规范化管理体系
首先,学校要成立归口管理机构,加强对校外住宿学生的教育管理。关心校外租房学生的生活起居,对租房同学的住址及联系方式应了如指掌,定期或不定期看望学生,不能对他们弃之不管、听之任之。如发现校外住宿学生出现各种问题,要及时给予教育、处理。其次,建立按对象审批机制。根据学生所处不同年级、不同需求,对大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进行审批备案管理。对于不能审批的情况应及时对申请学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使他们明白学校的良苦用心,而不至于出现擅自校外住宿的现象。第三,学校应建立危机体验馆、生活指导中心、开展生存实践活动,提高学生的生活及生存能力。最后,成立校外住宿学生自治组织,发挥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等能力,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另外应对学生租住房屋实行许可证制度。向学生出租的房屋除了符合一般出租房管理部门的要求外,还必须向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能成为合法经营者。申请校外住宿的学生只能租住取得许可证的房屋,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学生利益,为学生住宿提供安全保障。
2. 提高学生自律能力
大学生校外租房住宿使其游离于学校管理之外,失去了校园环境的保护和制度的约束,外界的刺激却较以往大增,影响面也更广,学生容易受外界引诱,无法抵制不良思想和行为的侵蚀,这需要学生有更强的自律能力。
自律能力是大学生综合素质的一部分,自律意识的养成是一个人走向成熟的标志。它在规范人们的言行、实现确定的目标、完善个性品格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在校大学生增强自律意识的途径很多,主要有加强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强化社会责任感;增强学生的需要意识,激发自律意识的内在动力;通过实践教育,提高鉴别力、创造力;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明确美丑善恶导向等途径。
参考文献:
[1]袁新国.大学生外宿现象原因及对策初探[J].贵州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