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投资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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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投资论文

篇1

澳大利亚是传统的矿业开采国,有“坐在矿车上的国家”之称,是仅次于美国和加拿大的世界第三大矿产品生产国。澳大利亚的矿石开采主要用于出口,其出口量占开采量的80%。

澳大利亚的矿石产品种类繁多、品位优良,且储量巨大。目前已探明的矿产中,储量居世界第一位的有铀、铅、锌、钽和镉;居世界第二位的有铋、错、铪;居世界第三位的有煤、铝土矿、金、钴、锂和金刚石等。为我国进口商青睐的铁矿石资源的年储量也已达到180亿吨。据统计,2007年我国从澳大利亚进口铁矿石1.46亿吨,占我国铁矿石进口总量的38%。

澳大利亚拥有许多世界级的矿床,其中比较著名的有:西澳大利亚州的哈默斯利铁矿带,昆士兰州的蒙特艾萨铅锌矿区,新南威尔士州的莱特宁山脉黑蛋白石矿床等。

在具备优良的矿业资源禀赋的同时,澳大利亚政府对矿业勘探也相当重视,对矿石勘探项目的投入巨大且投入额逐年增加。澳大利亚政府在增加勘探支出的同时,也注重提高勘探技术的科技含量。2007年,政府启动了新一代矿产勘探计划——“玻璃地球”计划。该计划利用三维可视化和地质模拟等技术,使大陆表层1公里以内的地域,像“玻璃一样透明”,从而大大提高了勘探效率与准确性。

(二)交通运输条件便利。港口设施完备

澳大利亚位于南太平洋要冲,交通便利,远洋运输业发达,是重要的国际运输中心之一。运输成本较低,运输效率极高。墨尔本港是澳大利亚最大的现代商业港,港口的年吞吐量在6400万吨以上,有4万平方米的堆场,码头上铺设铁路线,油罐车可直达码头。凯恩斯港、悉尼港、弗里曼特尔港亦是其重要商贸港口。赫德兰港是其主要的矿物出口港之一。

(三)低利率、低通涨,经济持续增长

澳大利亚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与其他西方国家相比,具有低利率、低通胀、经济持续增长的特点。根据经合组织的报告,澳大利亚2006、2007、2008财年的经济增长率分别为2.8%、4.1%和2.5%。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预计2009—2010财年的经济增长率将放缓为1.7%。不难看出,澳大利亚的经济颇具活力,其经济增长率超过了经合组织的大多数成员国。

(四)外资政策趋于鼓励性

大体上看,澳大利亚对外资的政策是鼓励性的。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澳大利亚政府就开始放宽对外国资本的限制。在当今国际贸易投资自由化的大背景下,澳大利亚进一步减少外资限制条款,以吸引全球有竞争力的经济实体投资。

1.放宽准入审批限制

从1999年9月起,澳大利亚政府将外国对澳大利亚既存企业投资的政府审批底线,以及外国公司中澳大利亚资产被另一外国公司收购时须向澳政府通知的底线由原来的500万澳元放宽到5000万澳元。这一政策极大地方便了投资额在5000万澳元以下的中国企业,使投资者避免了繁杂的审批手续,能够在第一时间获得投资收益。

2.放松矿业投资的股权限制

澳大利亚政府取消了在新矿业开发项目中,澳大利亚人要拥有一半股权的限制[投资主体为外国政府(包括国企)时不适用],同时外国人接管既存采矿企业,也不必再进行经济利益检测。

(五)与中国具有良好的经济贸易关系

澳大利亚与中国具有良好的经贸关系。1972年,澳中签署了两国贸易享受“最惠国”待遇的文件。1978年澳政府宣布对中国实行普惠制待遇。近年来,我国与澳大利亚的贸易额逐年攀升,2007年中澳双边贸易总额已达到438.5亿美元。同时,中澳之间的投资也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澳大利亚已成为中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IDD)的第六大目的地。仅2007年,中国对澳大利亚非金融类项目直接投资额已逾9.4亿美元。同年,澳大利亚在华的新增投资项目487个,实际使用金额3.5亿美元。

(六)法律体系健全。外资可得到充分保障

澳大利亚虽然没有统一的外资法,但外资活动主要由1975年通过的《外国收购和接管法》、《公司法》等法律监管。澳大利亚的各州政府、地方政府也分别出台相应法律,保护外资在本州、本地方的合法权益。

总体而言,澳大利亚的矿业投资环境良好,但在当今经济背景与海外投资者对澳大利亚矿业的收购狂潮下,我们也面临着新的机遇与风险。

二、投资澳大利亚矿业的机遇与风险

投资环境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体现出明显的时代性。仅热衷于历史材料的堆砌,而忽视时代本身特点的投资研究是毫无意义的。当今世界,投资形势瞬息万变,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我国的投资者又面临着怎样的机遇与风险?

(一)危机中的矿产投资机遇

1.金融危机成为澳大利亚矿业股指“走绿”的推动器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国际金融危机是继上世纪初“大萧条”之后,波及面最广、影响最深刻的一次全球性经济衰退。许多国家的支柱产业都受到危机的影响,澳大利亚也不例外。其矿业产业正面临着生产规模缩小与被迫裁员的窘境,截至2009年4月,澳大利亚矿业企业裁员已逾1.2万人。与此同时,市场上不断走低的矿石价格更使矿山开发者措手不及。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统计,截至2008年底,国际市场上主要金属如铜、铝、铅、锌等的价格指数分别下跌20%、16%、40%、31%,且无明显反弹迹象。长期的萧条也导致企业内资金流动出现严重困难。在多方面不利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澳大利亚矿业股领跌股市,然而这也为我国投资者“低价收购”提供了机会。

2.下跌使中国投资者“掏腰包”时更有底气

国际金融危机给中国投资者带来的另一利好消息是澳元下跌。澳元汇率于2008年7月中旬开始大幅下跌。澳元兑人民币汇率由1:6.6636,跌至8月中旬的1:5.9378。2009年,澳元下跌趋势更是不可逆转,根据外汇价牌,4月中旬,澳元兑人民币汇率为1:4.9727。澳元的持续下跌为中国投资者的并购又增添了筹码。

3.澳大利亚矿主与中国矿业企业“联姻”的欲望强烈

金融危机带来的投资机遇对于世界各国的投资者都是均等的,但是澳大利亚矿业企业主观上更愿意与中国企业“联姻”。澳大利亚铅锌矿大亨Perilya公司面对恶意收购,主动寻求中金岭南,提出收购要约;澳洲第三大铁矿石出口商ForteseueMetalsGroup也积极地与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就可能的投资机会展开对话。澳大利亚矿业巨头表现得如此主动,主要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是看重中国广阔的市场。中国作为矿业资源消费大国,有色金属需求量已占全球的三分之一至四分之一,市场资源广大。中国虽是矿产大国,但贫矿多、富矿少,多数产品的原料供应对外依存度较高。尤其是当今中国工业、制造业的快速发展,更加需要品位优越的矿业产品。同时,中国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市场逐渐开放,也使得更多海外受困企业把目光投向中国。其次是中国受金融危机冲击较小。中国主要矿业企业具有相当实力,能够提供目标企业急需的现金。中国的矿业生产以供给“内需”为主,金融危机对其影响十分有限,许多大型矿业企业并没有受到金融风暴的大规模冲击。同时,中国矿业实体自身经过数十年的探索,已经形成了完善的管理体制、掌握着广阔的矿带,资金力量雄厚,国际信誉优良,涌现出中国铝业、中金岭南等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矿业实体。面临大量债务问题的澳大利亚矿业企业与这样的投资者“联姻”,更有利于帮助企业走出困境,提升信心。

金融危机下,现金为王,中国在此时恰好有大量的外汇储备。中国投资者可以为目标企业提供足够资金,而不是采取股权交易的形式。目标企业的决策者由于担心用于交易的股票在恶劣的经济环境下极有可能贬值,因此更愿意与能够提供现金交易的中国企业接触。

4.在中国“走出去”战略的指导下,国家也在为企业排忧解难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已不可逆转,但在金融危机的大环境下,投资者在做“走出去”的决策时难免有所顾虑。为此中国政府也在为矿业企业“撑腰”。2009年3月初,国务院通过了《十大重点产业的调整和振兴规划》,其中就包括有色金属行业的振兴规划。国家通过收储政策(目前出台的收储规划为:铝100万吨、铜40万吨、锌40万吨),减少国内矿企的积压库存,保证企业现金流的活跃。通过提供专项资金支持创新研究、鼓励优胜劣汰、优化重组,使产业升级,使相关企业在收购竞争中能够把腰板挺得更直。

(二)危机中的矿业投资风险

1.来自对手的竞争风险

机遇是平等的,其他国家或东道国的投资者在机遇来临时也不会畏首畏尾。所以,中国矿业投资者在海外并购的过程中,面临着来自它们的并购竞争。这类竞争使我国企业的海外收购成本增加。比较典型的实例是,中金岭南联合印尼的安塔公司拟收购澳大利亚先驱公司,遇到了来自印尼的布米公司的竞争。双方你追我赶,多次提高收购价格。收购价由每股2.5元飙升至每股2.85元。中金岭南经过多方面考虑,不得以退出竞争,撤回要约。同样,中国铝业联合美国铝业收购澳矿业巨头力拓的部分股份时,也遇到了来自澳业巨头必和必拓的竞争。在其他收购案例中,投资者间的竞争更是不胜枚举。

2.来自东道国政府的审批风险

能源矿业产业涉及澳大利亚核心利益与国家安全,中国企业的大规模收购必然引起澳大利亚政府的警惕与担忧,促使其出台相应的限制性政策。2009年2月,澳大利亚政府要求外商投资必须“符合澳大利亚利益”,要求“投资透明,无政治背景”,这一模糊的政策为投资准入审批提供了极大的裁量自由度。同时,2009年2月17日,澳政府又宣布外国政府及其人(包括国企)对澳投资,必须通过澳大利亚“外商投资审核委员会”(FIRB)的审核,并明确规定外资持股不得超过15%。

相比之下,此类风险更应该得到我国投资者的重视,因为它是一切主要风险的根源。为了不给它国留下“政府过分介入”的话柄,东道国政府可以将这种风险转化为单纯的竞争风险。通过支持本国有实力的企业参与竞争,来达到制约外国投资者的目的,然而在这类有东道国政府幕后支持的投资竞争中,我国企业是很难取胜的。

3.来自于目标企业的现存债务风险

有些澳大利亚的矿业企业在金融危机下,有大量债务无力偿还。中国投资者如果选择股权收购,就要承担相应的债务问题,这就要求收购企业本身有雄厚的实力。一些中小型企业在收购股权后,由于本身经验不足,管理不到位,缺乏流动资金,难以经营。所以,在股权收购时,一定要充分了解目标企业的债务情况,评估其风险是否是企业自身能够承担的。

三、中国企业投资澳大利亚矿业的策略

中国矿业企业的海外投资机遇与风险并存。如何利用机遇、规避风险,是投资者亟需思考的问题。成功的投资往往是以成功的策略为基础,通过分析中国矿业企业在澳大利亚投资并购的几大特色案例,我们不难归纳出以下四条投资策略。

(一)投资目标与股权策略

矿业产业是澳大利亚能源产业的核心,关系其国家利益与国家安全。澳大利亚政府对这一领域的投资审批始终采取相当审慎的态度。所以,中国的投资者在收购此类产业实体时,就要讲究策略。

中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申请收购澳大利亚中小规模矿业实体,更容易获得澳大利亚政府的批准。而且在收购大型矿业实体时。不要总以“持大股”为目的,因为这样很容易引起东道国政府的恐慌并出台严厉的限制政策。所以,大项目的投资者可以瞄准目标企业在非东道国市场上市的股份以缓解东道国政府的忧虑。中国铝业联合美国铝业收购力拓公司时,就有意避开力拓在澳洲的上市股份,而选择收购其在英国上市的股份,但即使是这样,澳大利亚政府仍然做出了“延长三个月审查期”的决定(最终力拓选择放弃与中铝的结盟计划——编者)。

相比之下,中国五矿集团的遭遇则更为明显。该集团斥资17亿美元全资收购世界第二大锌矿开采商——澳大利亚OZMineral的申请被澳大利亚财政部门以“部分开发矿区(ProminentHill)涉及军事,不利于国家安全”为理由拒绝。为确保收购,中国五矿被迫放弃全资方式,以12.06亿美元收购OZMineral的部分资产,并放弃对军事矿山的控制权。这项修改计划最终获得了澳政府批准,但其规定此项收购是纯粹的资产收购,五矿集团并不能持有OZMineral的股权。

(二)投资交流与沟通策略

由于外国的投资审批者对中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不够了解,因此存在一些偏见。其中最为主要的偏见是“中国政府控制投资行为”。在大型投资项目中,东道国的审批者总想知道“中国政府在幕后的作用”。然而一旦在这方面得出不利结论,对中国投资者将是致命的打击。所以在投资项目的审批过程中,我们要积极、主动地与东道国政府取得沟通,消除其潜在疑虑。同时,我们也要通过沟通策略,充分考察目标企业,保证信息对称性,避免盲目投资。

投资者也可以向东道国政府做出一些承诺,譬如,保证收购后不大幅降低产品价格,使本国采购商获得过多利润;制定开采产品在东道国的销售比例;对企业的控制权保守索取等。中国铝业在收购力拓时就向澳大利亚投资审批机构保证“不谋求进入董事会,不会对力拓的经营施加影响”,以减少东道国政府的疑虑。

同时,中国投资者也要和目标企业搞好关系,使目标企业出面,游说其本国政府,这样比我们一味单方面的宣传更有实效。

(三)投资合作与共赢策略

投资需要大量资金,也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如果能够找到一家实力雄厚的公司与我方共同收购,将是比较理想的选择。事实上,目前中国的几大海外收购项目,投资主体基本上都在寻找强大的合作伙伴。中国铝业在收购力拓公司时,选择美国铝业作为合作伙伴。美国铝业历史悠久,且是公认的“全球最大铝业公司”,在世界多个国家设立跨国机构,有丰富的投资经验。与这样的合作者共同收购,对于融资效率、风险的化解与分担都是有利的。

(四)投资竞争与退让策略

中国企业在与其他投资者竞争时,要充分分析自身情况,了解对手信息,及时、准确地做出决策调整。对于大手笔的收购,既要努力争取,也要量力而行,避免一时的决策失误使公司债台高筑、得不偿失。具体来讲,根据情势不同,可以采取两种竞争策略

一是主动出击,据理力争,维护企业在投资过程中的地位与利益。我们的竞争对手,特别是东道国的竞争对手更容易对我国企业的收购提出质疑,以达到拖延时间、从中渔利的目的。在中金岭南收购澳大利亚Per-ilya公司时,就受到了澳洲竞争者CBH公司的质疑。CBH公司的律师顾问团向澳大利亚政府相关部门反映,称中金岭南在收购过程中透露的信息影响了其公司收购计划,属于不公平竞争,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实施审查,同时要求PEM公司推迟召开股东大会。面对对手的指责,中金岭南及时做出反申诉,通过与澳政府投资审查部门的多次商谈,使对方明确了我们的收购是规范的、不受政府或大股东控制的,对手的指责站不住脚,由此解除了澳大利亚政府的疑虑,也迫使CBH公司退出竞争。

二是避其锋芒,放眼未来,暂时的退让有时是明智的表现。在与对手的竞争过程中,如果竞争对手过于强大,或者对手对该项投资过分执着。我们就要冷静分析竞争的结果,避免造成两败俱伤的情况。中金岭南集团在收购澳大利亚先驱公司时,遇到了来自印尼的布米公司的竞价收购。经过多次提高定价,收购价格越过中金岭南的“红线”。此时,中金岭南理智地放弃竞争,宣布收购失败。然而几个月之后,受金融危机影响,国际矿产品价格大幅下跌,中金岭南抓住机会,收购了澳大利亚Pefilya公司,以较低的成本,获得了澳铅锌业巨头50.1%的股份,成为中国首家绝对控股发达国家资源企业的公司。

两相对比,收购先驱公司48%的股份需要20多亿人民币,收购Pefilya公司50.1%的股份需要2亿人民币。中金岭南虽然在形式上退出了竞争,可在实际投资收益上以绝对优势击败了布米公司,成为此次竞争的真正赢家。倘若中金岭南不顾股东利益,缺乏理智地强行收购,恐怕现在已经处于入不敷出、极为危险的境地。

以上提及的四点投资策略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总之,当代中国的投资者只有在认清当前形势,理清投资思路,优化投资策略的前提下,才能在激烈的国际矿业投资竞争中取得优势,并树立中国企业在世界经济舞台上的崭新形象。

参考文献:

张华:澳大利亚矿业投资环境分析,《中国矿业》,2001年第10期。

刘树臣:澳大利亚玻璃地球计划及其启示,《中国发展观察》,2005年第8期。

AustralianBureauofStatistics.YearbookAustralia.2007.Australia:Canberra,2008.

商务部《2005-2008年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人民出版社。

鲍江升:《一个外国人对中国国企投资澳大利亚矿业的三点建议》,《中国经济周刊》,2008年7月。

张瑞杰:《五矿收购OZ澳大利亚终开绿灯》,《法制晚报》,2009年4月25日。

篇2

目前,我国很多研究都集中在设备、工艺等物质资源投资经济效果的评价方面,而忽视了人才招聘、人才开发等人力资源投资经济效果的评价问题。其实,分析企业人力资源投资的经济效果可以指导人力资源投资决策,有利于减少在人力资源上的盲目投资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机会成本,保证企业全部投资的经济效果,因此,对企业来说,人力资源投资经济效果评价与物质资源投资经济效果评价是同等重要的。通过反复研究,本文认为人力资源投资与企业改扩建投资在本质上是相似的,人力资源投资经济效果可以采用企业改扩建投资项目评价的“有无”增量法来间接计算和评价。

一、人力资源投资所产生的收入与支出的基本要素

企业进行人力资源投资所产生的收入是指企业由于人力资源投资而增加的有关收入,企业进行人力资源投资所产生的收入的基本要素有新增企业业务收入和回收流动资金收入。新增企业业务收入包括新增主营业务收入和新增其它业务收入,回收流动资金是指企业人力资源流动资金投资支出在人力资源退出企业时的收回额。企业进行人力资源投资所产生的支出的基本要素有新增企业人力资源收益性支出和人力资源资本性支出。其中,新增企业人力资源收益性支出包括人力资源管理费用、人力资源离职成本、人力资源使用成本。人力资源管理费用包括人力资源离职管理费用和使用管理费用,离职成本主要是离职补偿成本,使用成本包括基本工资等人力资源维持成本和奖金、奖励等人力资源激励成本;其中,人力资源资本性支出包括人力资源取得(招聘、寻求等)投资支出、人力资源开发(培训、深造等)投资支出和人力资源保障(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投资支出,它又可分为人力资源流动资金投资支出和固定资金投资支出两种类型。

二、企业人力资源投资的内涵

若按照投资项目评价的一般理论,企业一定时期进行的人力资源投资所产生的收入与支出应直接进行预测和计算,即应直接预测新增企业业务收入、新增企业人力资源收益性支出等基本要素。但是,企业一定时期所获得的总收入是企业中包括新的和原来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人员、销售人员等在内的所有人力资源相互支持、相互配合而共同创造的,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接受人力资源投资后所新创造的收入是难以计量的,企业人力资源投资是在原有人力资源基础上进行的,因此,把企业进行人力资源投资所新增的业务收入与企业原有人力资源基础所创造的业务收入准确地区别和分离开来是非常困难的,即使可以准确地区分,其工作量和难度往往超过人力资源投资经济效果评价本身。除非企业一定时期进行的人力资源投资全部用于新建一个地区销售分部,那么,这个新的地区销售分部的销售收入基本上可以看作是企业一定时期进行的人力资源投资所新增的业务收入,但是这种情况不具有代表性和一般性。另外,由于企业一定时期所发生的收益性支出中的人力资源管理费用是混合性的,把企业一定时期进行的人力资源投资所产生的人力资源管理费用与企业原有人力资源基础所产生的管理费用准确地区分开来,也是非常牵强和困难的。由此可知,企业一定时期进行的人力资源投资所新增的业务收入和收益性支出是不能直接预测和计算出来的。

尽管企业进行人力资源投资所产生的业务收入与收益性支出难以直接预测和计算出来,但我们可以利用"有无"增量法间接预测和计算出来。由于人力资源投资和企业改扩建投资均是在企业原有基础上进行的,企业一定时期进行的人力资源投资和改扩建投资所产生的业务收入均与企业原有基础所产生的业务收入难以分开,企业一定时期进行的人力资源投资和改扩建投资所产生的收益性支出均与企业原有基础所产生的收益性支出难以分开,所以,人力资源投资与企业改扩建投资在本质上是相似的。由于企业改扩建投资经济效果评价采用的是"有无"增量法,因此,企业人力资源投资经济效果评价也可以采用"有无"增量法。"有无"增量法是用"有项目"条件下未来的现金流量减"无项目"条件下未来的现金流量,得出增量净现金流量,对增量净现金流量进行折现,根据增量净现值大小来判断改扩建项目投资经济效果的方法。

三、企业人力资源投资现金流量分析

根据“有无”增量法的基本原理,人力资源投资经济效果评价的过程为:首先,预测并计算“进行人力资源投资”条件下和“不进行人力资源投资”条件下的现金流出量与流入量;其次,计算人力资源投资现金流出量(增量)与流入量(增量);然后,计算人力资源投资净现值;最后,根据净现值大小判断人力资源投资的经济效果。

篇3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私募股权(PE)基金在投资行业的表现日益活跃,其光彩也引来了业内研究员和机构人士的不少注目。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与海外投资的启动,私募股权基金也开始活跃在矿产资源的开采与勘探的舞台。矿产资源行业具有其特殊性,这使得矿业基金面临着各种问题。对私募股权基金在矿产资源行业的现状分析,能够令我们更加清晰基金运作的障碍与前景,更理性地对待矿产行业投资的盈利与风险。

二、文献综述:

在私募股权基金研究方面文献不少,陆国飞2013指出私募基金是目前炙手可热的投融资方式。吴凡(2007)对私募股权基金的资本范畴进行界定,比较得出私募股权投资是一种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形式。另外,关于私募基金在海外投资的角色研究方面,赵骏,于野,(2011)指出私募股权可利用其丰富的经验与人才储备为并购提供支持。私募股权基金可通过发挥其优势助力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矿业基金研究方面,胡胜国,佘延双(2011)提出了私募股权基金在国内外投资矿产资源项目需要考虑的因素和投资策略。佘延双(2012)从微观操作角度回答了矿产资源的勘探与开发如何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问题。孙玉美(2010)认为本土私募股权投资正在以势不可挡的态势发展起来。综上文献可知,私募基金研究是具有很大的现实与理论指导意义的,它将更加有利于对目前的PE发展阶段的深刻认识,本文就我国开始的海外投资与国内外矿业开发的行为提供有益的研究分析。

三、私募股权基金、产业基金、矿业基金发展分析

(一)私募股权基金概论。

私募股权(PE),通常也被称为私人股权或产业基金。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讲涵盖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前各阶段的权益投资,狭义上讲是投资于有增长潜力的成熟、非风险企业。私募股权基金主要组织形式为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还存在不少的信托制,有些是以契约制形式存在的。产业基金分为创业投资基金、企业重组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矿业私募股权基金,专业投资于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经营企业的股权投资机构。

(二)矿业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现状。

1、矿业私募股权基金发展情况。

矿业行业与其它行业不同,矿业项目的预查、普查、详查、勘探、矿山建设和运营等不同阶段,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我国自2009年以来矿业基金发展很快,矿业基金的壮大将伴随着整个矿业开发与开采的进程加速,对于整个行业都有着深厚的影响。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1)2009年2月成立的中矿联合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中矿联合基金,2009年5月发行,是我国首支矿业私募基金,首期规模5亿,面向全球范围投资矿产资源行业。(2)2009年12月成立的朝晖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山西能源产业投资基金首期规模100亿,是我国首支能源产业投资基金,用来支持山西煤矿整合能源投资。(3)2009年12月成立的上海中矿新能股权投资中心,管理中矿新能产业基金,是我国首支新能源的产业基金,投资新能源高科技产业,首发规模5亿。

2、面临的问题。

较之国外,我国矿业私募股权基金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很多,需要大力改进与提高的地方也很迫切,主要表现在:(1)基金运营模式需要改进,目前国内的基金运营模式很不规范,操作流程冗余,需要结合我国市场实际并借鉴国外经验,走出一条在本土能够生根发芽的运作规范。(2)市场环境需要调整。我国支持矿业的资本市场的环境还不完善,我国目前投资的矿业项目没有一个有效的退出机制。(3)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市场不成熟,需要逐步的发展与规范。我国的基金募集市场还处在发展的初期,中国的GP(普通合伙人)和LP(有限合伙人)市场还不成熟,这就形成了比较稚嫩的募集市场,需要逐步的经验积累与发展。(4)合作对象范围局限性,需要加大与大矿业的合作。矿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与大型矿业企业合作,通过合作实现项目对接,拓展矿业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退出渠道。

(三)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矿业的主要障碍。

1、众所周知,矿产的开采周期漫长,矿业的周期性表现为价格的反复无常性。某种需求的变化将影响到价格水平,并将立即引起大量供应的相应变化,具备高不确定性。

2、大多数情况下,矿业公司对新建项目不太感兴趣,矿山生命周期是以10年为单位进行计算,公司高管注重短期利益,而矿业开采在其漫长周期内很可能发生资本支出不足的危机。

3、矿产的开采需要具备专业矿业知识的工程团队,基金的投资过程更加需要熟悉整个矿业流程与矿产专业知识的人员。然而私募股权基金以前投资主要集中在TMT领域,矿业行业内缺乏懂得私募股权投资运作的人才,矿业行业知识对于私募股权基金非常重要,实际上此类只是人才的匮乏阻碍了其发展。

4、环境污染带来的坏名声,增大了公众对矿产开采的抵触情绪。采矿公司进行生产作业的过程将涉及诸多负面影响,比如环境污染、安全事故等。开采阶段,容易破坏土壤、植被,严重的可能留下许多重大的地质灾害隐患,导致生命损失。

四、结论

通过以上对私募股权基金、产业基金、矿业基金的介绍与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矿业资源基金是非常有前景的投资基金,其具有行业特殊性,需要矿业知识专业基金团队的操作。矿业资源在我国还面临着很多问题与发展障碍,需要市场环境与运作模式的不断规范与发展。矿业基金正在改写矿产的行业历史,在我国舞台上开始崭露头角。相信未来矿业基金将以新的表现来实现它的光辉。

此项工作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家族企业契约治理及融资结构研究”资助,项目批准号:70973035;湖南科技大学2011年研究生创新基金应用实践鼓励项目“基于生命周期的家族企业治理模式研究”资助,项目编号:S110163。

(作者单位:湖南科技大学商学院)

参考文献:

[1]吴凡,私募股权基金及其在我国的发展分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7硕士论文.

[2]赵骏;于野;论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企业海外投资中的角色与作用,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

[3]陆国飞,信托和私募基金在中国的融合,上海法治报,2013-1-23.

篇4

 

一、矿业权租赁的性质

矿业权租赁,在世界主要国家或地区的矿业制度里就是指矿业权出租,是指矿业权人作为出租人将矿业权租赁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我国有关法规、规章称之为:矿业权出租,韩国、日本的矿业法规定为:租矿权。

而澳大利亚虽设立了采矿租赁权,却并非我国的矿业权租赁,其实质是权利持有人:有在规定土地进行采矿的权利,并在该区域内进行粉碎、测量、分级、冲洗和沥滤等初级处理工作[1],租赁权可以转让,但范围不能超过100公顷。澳大利亚各州矿业法对大中小型矿山的矿业权都规定了前述的采矿租赁权[2]。

印度《1957年矿山与矿产法》规定了采矿租约制度,其实质是矿业权投资者经印度中央政府或省政府批准从矿产资源所有者租赁采矿权,进行矿产资源开采;这类似于在我国取得政府出让的采矿权,属于一级市场范畴。

《法国矿业法典》设立了矿山出租许可证制度,政府在许可证持有人按规定缴纳矿业权使用费的情况下授予投资者矿山出租许可证,并规定矿山开采许可证、排他性勘探许可证可以出租,但必须符合法典规定条件。《法国矿业法典》第119-5条规定:上述许可证的出租只有经部长法令批准以后方能生效。

“与其它国家相比,巴西的矿业权流转制度比较健全、完善,规定了矿业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矿业权转让主要是通过谈判确定,具体形式包括一次买断、分期付款、组成合资公司、将矿业权作价、向矿业权人支付矿业权使用费等。矿业权可以用于出租、抵押、继承。[3]”

著名法学家史尚宽先生指出,不动产租赁的承租人虽然也享有使用和收益权能,但是其只能向出租人主张,具有债的相对性矿产资源法,所以其只能为债权,而不是物权。矿业权租赁与一般商事租赁的共同之处即在于谋求经济收益。

但矿业权已是我国《物权法》确立的用益物权之一,且世界各国都确立了矿业权适用不动产法律规则的制度1。矿产资源是矿业权及其所有派生权益的物质基础。从物权的使用、收益权能来看,用益权系他物权,是一种以物的使用价值或利用价值为中心的物权,虽非具完整的所有权特征,却亦有占有、使用、收益之权能;于租赁权而言,承、出租人订立契约的目的,乃是期望以支付对价取得此三项权能,矿业权承租人通过租赁谋取矿产资源的用益回报,呈现了矿业权租赁的物权属性特点,而非简单的债权论。矿业权承租人无法对矿业权这个抽象的资产客体直接像有形租赁物那样加以经济利用,租赁契约的履行得以实现需借助于矿业权的物质基础:矿产资源,承租人在法律意义上对矿业权享有使用、收益的权益,但承租人物质利益的实现依赖于矿产资源的开发。故矿业权租赁是矿业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产业延伸,具有突出的物权效力特征。

二、矿业权租赁与普通商事租赁的区别

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36条第2款规定:矿业权的出租、抵押,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我国矿业权租赁制度得以基本确立。

不同于一般商事租赁法律关系,矿业权租赁在我国法律体制下须遵循一些特殊要求,例如:采矿权的承租人在开采过程中,需要改变开采方式和主矿种的,必须由出租人报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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