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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政治民主的迅速发展,公共政策已经成为政府调控现代市场经济和进行社会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然而,由于政府自身的缺陷和公共事务的复杂等因素,公共政策往往并不像人们所想象和期望的那样有效。为了制定出科学、合理、公正的公共政策,人们不断地从多方视角、通过多种途径进行探讨及实践。本文从“公民参与”视角出发,从原因和背景、功能、争议及存在问题和对策几个方面论述了公共政策中的公民参与,以期为公民参与乃至政策科学的发展“添一把薪”。
一、公民参与的原因及背景解析
1.公共政策的整个运行过程都以社会民众为基础
首先,政策的需求信息来自社会民众或团体(利益集团)。任何一项政策的实际需求总是来自社会的实际需要,代表公众实际利益和要求的政策总是从民间社会首先萌发。且任何公共政策总是涉及广大民众的,公共政策应是以保护他们的起码利益为目的的。其次,民众也是公共政策运行的主体,公共政策的执行常常需要施政者与影响对象之间的密切合作。如果后者是被动的、消极的,那么政策的效果会大打折扣或成本大增。政策制定者也只有在充分考虑到政策相对人的态度、利益得失,才能够制定出最符合社会需要、最能为社会公众所接受的公共政策。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公民参与的发展
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唤起公众的参与意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其深刻性、广泛性、艰巨性都表明,它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积极投入,广泛参与。只有充分发扬民主,使公众有更多的参与机会、参与条件、参与渠道,社会公众才会真正树立起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鼓动起人们的政治热情。其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激发公众的政治参与愿望。市场经济体制的构筑过程也就是利益关系不断调整的过程,公民在争取自己的利益的过程中,必然要求过问和参与与自己利益关系密切的公共政策过程,甚至就某些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向政府讨价还价,施加压力。再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为公民参与提供条件,如产权保证、物质和必要的设备保障等。
3.政治现代化促进公民参与公共政策
我国社会主义由传统型向现代型转变,政治过程必须向民主化和法制化方向发展。从民主化角度来看,人民越来越强烈地意识到,作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在公共政策过程中就应当强化自己的主体地位。公民再也不仅仅满足于作为公共政策的客体(对象)而存在,被动地认可和接受政府的公共政策方案,而是强烈地要求向公共政策系统表达自己的意愿,具体过问公共政策制定、执行和反馈的全过程,使公共政策能够更充分地代表自己的利益。
二、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功能
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已得到越来越多人的支持。认为公民参与,具有极其重要的功能,是贯彻民主信念的进一步落实,可以发挥集体智慧去解决社会问题,它可以发动社区资源或公民来推动发展计划,也可以使更多公民通过参与的过程认识政府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1.集体参与,可减少政策上的流弊与个人的私欲,进而确保一个更可行及公平的决策。基于每个人知识有限,思维的方法不同,群体智慧对于决策来说相信是比较优越和可靠的,因为这是经过众人参与,互补长短的情况下得出来的。其次,通过意见的交流和不同观点的冲击,不但可以使个人的眼界得以开阔,而且个人的私欲亦得到调适,使政策依据群体的意愿而做出。
2.大众的关注和参与,对于一个政策的成败起着决定性的影响。首先,公民参与,有助于政策决策主体充分考虑和重视广大人民群众的疾苦、利益和愿望,并把政策目标的确立和政策措施、手段的选择建立在符合这种利益和愿望的基础之上,以减少政策决策的盲目性,提高政策的合法性。其次,公民参与,可以减低执行时遇到的困难,有利于政策的有效执行。
3.公民参与,促进了政策相对人主体地位的确立。这有助于提醒政策执行主体尊重政策相对人的人格,并注意激发政策相对人对公共政策的认同感和接受主动性,减少政策执行中的阻力和实际存在的强迫性和人格侮辱等违背政策和法律的行为。还有助于改变政策研究和咨询过程中普遍存在的自上而下的单一视角,而代之以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双重视角,扩大政策研究和咨询的领域,并使研究成果能直接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
三、实践公民参与的争议与反思
“公民参与”是很理想的理念和正面的行为,但在实践方面,要鼓励一个人去参与社会事务,要求他或她不单是只顾个人的利益,而是采取利他人的倾向,关注公共事务,从而介入参与和协助、表示意见、推广活动和参与决策,这是不容易的。所以一些学者就政策中的公民参与问题也提出了质疑。
第一,很难确定公民大众的真正意愿,持这种观点的认为一般公民没有空余时间去关注或去认识政策问题;那些有时间和有兴趣的,未必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去理解;很多没有参与组织的公民都是较沉默、被动,对社会上的政策很少有自己的独立见解;很难确立公民意愿。第二,批评公民意见多属短视,一般公民的意见常被指为只求眼前利益,急功近利,不能容忍;而且所要求的多属狭隘的利益,而忽略社会全局性的发展。第三,公民参与效率低、耗时和昂贵,而且使政府部门内的专业及行政人才难以发挥其知识及经验,不能采取果断措施,令工作效率降低,未能应付瞬间万变的现代化社会形势。最后,公民参与会导致社会不满及不安。现代社会的物质生活不断改善,一般市民的期望亦相对地不断膨胀,常常提出过高要求和不切实际的论调,而当这些要求未能适当地被满足时,这些公民的内心很是不满,对政府及社会产生不信任和不安。
与此不同的是,对公民参与持赞同观点的学者却提出不同的观点:第一,指出多数公民较被动,对一般政策很少有自己的意见,是符合实况的。但要求那些有见识、有意见、有亲身体验、有切身利益的基层公民,积极参与,发表意见,对公共政策的制定总是有裨益的。至于专业知识和才能方面,公民未必完全掌握,但有更多的机会参与,他们的认识便会加深,而且他们作为受益者的切身感受和不受部门领导的位置影响,对专业和官员能起到互为补充的作用。第二,公民意见是否属短视,在未有机会参与和发表时,在未有比较和分析时,实难先验地下判断。第三,公民参与是否耗时和昂贵,很难有定论。很多政策都是涉及广大公民的生活和利益的,且有长远影响,只有深入和详尽的反复研讨才可减少日后出错时所带来的失误和浪费。第四,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近年公民受教育水平上升,通过传媒而接触世事日多,对生活质量及政治权利的要求不断提高。
四、公民参与的现实问题及对策思考
虽然在公共政策中的公民参与问题存在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总体水平较低,存在着公民参与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较低、公民参与的理性化程度较低、公民参与的能力不足、公民参与的制度化较低、政府官员的错误观念等诸多现实问题。但近年来公民参与已得到愈来愈多的人的接受与支持,形成了前所未有的全新格局,是公共政策发展的必然趋势。所以,总结经验、扬长避短对政策中公民参与及政策科学的发展意义重大。
1.加强公民参与的制度化建设。就是在充分尊重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前提下,对公民参与的内容、方式、途径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其可以按一定的程序实际操作,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参与,使公民参与经常化、制度化。
2.建立、健全公民参与的方法和渠道。一方面,为了进一步推广公民参与,政策制定者可以多采用一些公民参与的方法,如深入交流法、在政策组织中加入公民代表、公民训练、基层意见搜集法、价值取向法等;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公民自己应懂得运用不同渠道去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如个别接触、舆论扩散、集体推动、游说工作等政策参与渠道,这是较为积极和主动的做法。
3.营造有利于我国公民参与的政治文化,为公民参与创造良好的政治心理背景。一般来说,有利于公民参与发展的文化氛围有:一是普遍的平等观念;二是广泛的自主意识;三是强烈的责任感;四是法制原则。为此,必须克服传统政治文化造成的参与中的冷漠和急噪情绪,积极培育公民参与所需要的适度、理性的心理背景。
4.树立政府官员的正确理念。政府部门是公共政策的主要制定者和执行者,政府官员对待公民参与的理念直接影响到公民参与的作用发挥。这就要求政府官员必须树立正确的理念,充分尊重公民的人格和合法权利,承认公众在公共政策整个运行中的主体地位,积极推进公民参与公共政策。
参考文献:
[1]丁煌.公共选择理论的政策失败论及其对我国政府管理的启示[J].公共行政,2000,(3).
一、公共政策视角下高校工会工作存在的问题
从工会政策制定的角度来看,高校工会在政策制定过程中,缺乏民主参与,尤其是常见的民主投票等流于形式,教职工缺乏参与的热情等问题。因此往往是采取内部会议进行决策的方式,缺乏民主基础,由此导致教职工的民主作用难以发挥,同时对于政策的认同度也不高,不利于政策的具体实施。政策监管贯穿于整个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阶段,是确保政策制定符合大众利益以及政策执行不出现偏差的主要力量,但是在高校工会工作的监管上,却并没能发挥应有的作用。首先从监管主体来看,高校工会政策的执行的监管主体单一,主要由工会内部进行监督,也往往由于利益的一致性放松了监督,从而导致政策的监督难以发挥作用。其次,从监督的渠道来看,工会政策在制定以及执行的过程中,缺乏民主化的基础和意识,使得教职工参与进来有一定的困难,同时监督的渠道也就相应的较少,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政策评估是在一项政策实施后,对该政策实施的结果加以评估,进而就该政策的效果、不足以及今后的改进方向或者是否继续实施该政策做出评估,可以说政策的评估对于一项政策是否应该被继续执行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然而从工会工作来看,政策评估的作用并没有被积极发挥出来。从评估效果上来说,工会工作在实施评估后,并没有相应对自身今后的工作有所推动,而是作为一种形式化的东西,只是做了评估之后就置之不理,没有发挥出政策评估对于政策本身完善功能。
二、创新和发展高校工会工作的建议
从公共政策的角度对工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工会工作中存在着对工会工作认识不足、重视度不够以及人才缺乏等问题,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该注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创新和发展工会工作。意识是行动的指南,同样的,对于工会工作来说,要想提高工作质量,就必须要正视工会工作的重要性,只有意识到了工会工作的重要作用,才能够在工作中加强对工会工作的支持,促进工会工作的职能发挥。在工会的政策制定出来之后,如果不能对其政策实现有效的落实,只是将之作为一项工作流程敷衍应付,就会导致该政策的作用难以发挥,不能起到制定该政策的最初的目的,因此,必须要促进工会政策的有效落实。在高校工会政策执行的过程中,很容易出现工作人员个人原因或者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的政策偏差,进而使得工会政策难以达到预期目的,因此有必要对工会政策加强监督。在高校工会政策的监督上,一方面要改正内部监督的不足,适当的引进教职工参与的民主监督,通过扩大监督主体对工会政策进行全面监督;另一方面要提升负责监督工作的工作人员的能力,通过培训等方式促使监督人员能力提升,更好的进行工会政策的监督。在对高校工会工作的执行效果进行评估后,不能将评估结果就此搁置或者只是向个别领导做个回报,而是应该根据评估结果,就高校工会政策从制定到执行这一阶段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总结,并在此基础上,就今后高校工会政策的改进方向提出建议,并且将之具体落实,这样,才能够不断的推动高校工会工作的改进和发展。
作者:王建军 吴桂峰 单位:扬州大学
二、公共政策评估的方法演进
西方政策评估研究自19世纪末开始至现在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政策效果评估阶段,自19世纪末到二战前夕,主要关注点是政策实施的效率与政策目标的实现程度,第二阶段是1945年至20世纪70年代初,关注点是评估结果的价值和实用性分析;第三阶段是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中期,关注点是政策价值取向,即政策所体现的社会公平、公正问题;第四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关注点是政策评估过程中的多方需求,多元互动,综合了对政策效率、政策公正性的共同关注。美国学者豪斯曾将西方政策评估方法划分为八类;近代以来,弗里曼和瓦斯康塞洛斯等人提出,评估的目标是为了增进社会福祉,促进社会公正、意识形态,特别是民主的发展,于是,他们提出了批判社会理论评估,执行过程中采取价值坚持和价值批判的立场,并拥护政治民主理念,与此同时,在社会价值观方面与利益相关者批判性地衔接,综合运用多种方法进行评估,如响应式评估、参与式评估、民主审议评估等。我国对公共政策科学性的研究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陈振明认为,公共政策评估方法主要有前后对比法、实验和准实验模型法、影子控制法等。徐家良认为,公共政策评估可以从定量分析方法、定性分析方法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三个方面去进行。公共政策评估除了项目验证等技术性的分析之外,还应从组织情景、组织理念、问题情景、社会目标、社会基本价值理念等方面对公共政策进行分析和评价,强调复述、分析、批判、再复述、再分析等不断的辩证评价。
三、改进和提升评估的措施与手段
1956年,政策科学家拉斯韦尔把政策过程研究分解为情报、提议、规定、合法化、应用、终止和评估七个阶段,这种根据政策过程划分不同阶段的理论被称为阶段论或阶段模型。80年代中后期以来,又出现了制度性的理性选择理论、间断—平衡框架、政策评估框架、倡导联盟框架、大规模比较研究方法的因果漏斗框架和多源流分析框架等。保罗·萨巴蒂尔(Sabatier,PaulA)与汉克·C·简金斯·史密斯(Jenkins—SmithHankC)提出的倡导联盟框架较好地分析了导致政策变迁的演化路径,关注政策子系统中基于不同信念而结成的倡导联盟,同时注意联盟之间的互动关系与政策子系统外部要素与环境相互作用而备受学界关注;此外,约翰、金登在1984年出版的《议程、备选方案与公共政策》一书中提出的多源流分析模型也非常适应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通过问题流、政策流和政治流三股溪流的并行与交汇,以焦点事件的触发机制为时机,用调查实验和定性分析,让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到评估过程中,用多元的方法全面感知与把握政策效果,查找政策漏洞,修正与改善政策的实施效果。首先,转变政策制定和评估理念。公共政策评估主体就是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公共政策评估过程的个人、团体或组织。政策制定时要考虑到不同的支持联盟与焦点问题,要体现统治阶层的意志和公民的利益诉求,要及时地感知和搜素问题流,用科学的判断前瞻性的眼光来解决社会问题。例如,可以设立专门评估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各利益集团的代表所组成,委员会的成员并不直接参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也不作为评估主体或客体出现,它的作用在于整个过程的具体工作上,避免人为因素导致评估结果丢失或瞒报。其次,完善制度,形成多方参与评估长效机制,强化评估组织的作用。对于政策的评估,要以法律形式确保其能够长效保持。不是一个偶然的公民或社团组织参与,也不是一个象征性的意见调查。而是作为一个考核政府的指标实实在在的把公平评估结果放入到社会管理实践中。目前,公共政策评估缺乏科学认识和认真态度,评估的工作方法与方式主要是以政府为主,评估成本意识不强,评估积极主动性孱弱,往往是花费大量时间金钱,评估结果多倾向与有利于政府自身的方向,造成评估结果的可信度下降。政策评估要达到更为科学、合理的程度,就要在政策评估的某些环节上,让普通的、非利益集团操控的人参与评估活动之中,即可称之为政策评估中的公民参与。⑨因此,要注重介于政府和民众之间的第三方中介组织,由官员、专家、学者、政策受益对象共同组成评估组织,通过权威性和广泛性的联盟,避免内耗造成能量场的散失,凝聚力与感召力不强的局面出现,用政治流和政策流的适时交汇来打开“机会之窗”,政策制定、实施、修正、终结各个阶段都进行跟进式评估,及时纠偏,努力提升政策评估的效用。再次,评估指标与方法要切合中国国情。制度生长的土壤具有共性和个性。西方的评估标准与技术是在后工业化时期和信息化时代基础上产生的,目前我国尚处于工业化初期,在工业化向信息化跃进的阶段,用过高的评估标准和过于现代化的评估技术手段会不适应我国现代化的实际,所以,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共政策评估指标体系,比如GDP的绩效增长与环境保护措施的同步进行,收入差距的缩小与人民幸福感指数的提升,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产品提供的完善程度,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推进程度等等,都必须与我国的经济发展阶段相匹配。复次,评估信息化和常态化。目前的政策评估多是在实践中遇到了阻力和问题才进行听证、论证,没有建立信息库与常态化评估模式。应利用大数据时代信息化的优势,广泛搜寻与政策内容相关的关注信息,进行动态测评与数据采集,适时分析舆论倾向,少用价值判断引导,多用事实证据论证,用数据和事实验证,用丰富的信息资料内容来让政策对象理解政策,进行合理化评估;常态化的评估方式就要有健全的组织与人员,积极主动地形成惯例和制度,每出台一项政策就要注意配套相应的评估办法、评估标准和参与途径,充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行使好自身的权利与义务。
“在我国,行政决策权利的运行倾向于自上而下的单向化,而忽视了公众自下而上的民意表达机制。”由于历史上的中央集权体制,使得统治者在决策权力的架构中,拥有绝对的控制权而公众则很难拥有决定权,甚至为了在政策执行中寻求利益保护而转向寻求“关系网”,对政府做出的任何决策都无条件的服从。而政府与公众之间缺少沟通与交流,造成了决策没有做到真正的“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政府做出的决策不清楚公众真正需要的是什么,故难以满足公众的需要,政府的这种行为挫伤了公众参与的积极性。长此以往,公众会认为制定政策仅仅是政府官员、上层领导者的事情,与自身无关。导致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下降,造成公众参与冷漠。
2、公众参与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建立了一系列与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公众参与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我国公众参与提供了法律保障。如:《中国21世纪议程》第二十章规定:要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公众及社会团体的参与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在操作过程中,并没有具体的实施办法,造成参与途径的缺失,参与方式形式化,浮于表面。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公民参与的程序缺失、参与的法律保障不足,放大了行政自由裁量的空间,使得公众参与的随意性很大,缺乏统一的标准。此外,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如何惩处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公众的维权意识薄弱导致公众的参与权利得不到具体的法律保障,即使公众的参与权受到侵犯,也得不到法律的救济,无从追究。
3、信息公开机制不完善
在我国,从2008年1月起实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府新闻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形成”。但是,从近几年的发展来看,我国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部分政府机关在信息公开方面,投入经费少,没有专门人员负责,导致信息公开的随意性很大,且无效的垃圾信息多。对于公众要求公开的信息,有些机关竟以“国家秘密”的理由搪塞过去,致使政府信息公开被大打折扣。
4、公众参与渠道不健全
我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为了保障公众能够最大限度地参与并且影响到公共政策的制定,提供了许多在本质上优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公众参与渠道。为了公众可以更加直接方便的表达自身的意见和建议,更好的参与到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我国的法律法规赋予了公众参与的权利,并规定了公众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多种渠道,如选举活动、上访途径、问卷调查、意见箱、听证会等渠道。但是这些渠道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仍存在着很多不足。由于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使得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没有充分体现出来,而且还表现出许多不足之处。如,很多听证会只是走形式主义、走过场,人民代表不能真正代表人民,公众参与流于形式。公众参与渠道的不健全、不畅通、不透明。不能完全满足公众表达诉求的需要,阻碍了公众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
二、完善公众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对策
1、转变公众及政府官员的观念我国由于受传统的官本位、特权思想的影响,人们缺乏参与的自主意识。公众在观念上的滞后成为制约参与意识的主要瓶颈。因此,要提高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强化公众参与的意识,须加强宣传、引导、教育,使公众走出传统的官本位误区,意识到自己的主人翁地位,意识到自己才是国家的主人,是公共权力的所有者,加强自身参与的主动性、自愿性,变消极被动的参与为积极主动的参与。委托——理论认为,在公共部门中,委托人是全体公民,人是公共管理者。公共管理者只是受公众的委托,作为公众的人行使权利,作为委托人的公众有权回收自己的权利。因此,政府部门应消除“官本位”的顽固思想,树立以人为本、以民为本、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此外,政府部门应该在公众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资金方面给予支持,同时要改善管理体制,下放权力,建立自下而上的决策机制。为公众参与创造有利的条件,保障公众参与权的实现。
2、加快公众参与的法制化建设
我国虽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缺少针对性,且并没有规定公众在参与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具体途径、步骤等,这就造成公众的参与权利得不到法律的保障,因此,要提高我国公众的参与权,不仅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且需对有关公众参与的具体步骤、程序等做出具体的规定。将公众参与的这一行为法律化,使得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公众的参与权能得到实现和保障。在公众参与公共政策制定方面,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公众参与的条例规定,并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符合地方特色的地方公众参与办法,指导本地区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此外,还需加强宣传法律知识,使公众懂法、守法,做到公众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3、完善制度建设,拓宽公众参与渠道
参与渠道是公众参与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没有完善畅通的参与渠道,公众会处于盲目状态,不知道如何参与,参与就会不切实际。为此,我们应该致力于不断完善公众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渠道,不仅仅是单方面的拓宽公众参与的新渠道,而且要做到对已有的渠道不断的提升和完善。进而为公众参与提供便捷、畅通的渠道,保障公众的有效参与。制度建设是公众参与的保障,健全完善的公众参与制度有利于公众参与权的实现。因此,政府部门应加大制度建设,拓宽公众参与渠道,保证公众的有效参与。如:政府部门应公开听证会制度、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建立决策的反馈机制等以保障公众的参与。
2.完善干部制度的和优化公共政策执行环境
首先,一定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下管一级任免制”、“干部目标责任制”等干部制度,因为这系关一项政策执行的成败、系关每个干部的切身利益、系关他们工作的积极与主动性。对于干部升迁不仅要考虑所谓“政绩”还更应该加强与其的工作责任持钩,同时也要完成干部的责任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真正避免异地做官而逃避责任追究现象,强化干部责任与晋级的挂钩关系。其次,当前优化政策执行环境的重点是政治的现代化、经济的市场化和行政文化的法治化。在政治现代化方面,我国正处于双重转型时期,政治的现代化必须向民主化方向前进。从民主的角度看,公民的权利意识正在觉醒,他们认识到自己不仅仅是政策执行的客体,更是政策制定的主体,他们开始要求参与公共政策制定,并影响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的公民参与是民主程序的核心之一,而且公民正从公共政策的公民参与中接受民主的训练,这样的公共政策执行政治环境,有利于公共政策有效执行。经济的市场化,是指我国还没有完全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在这种市场环境下,很多企业利用各种资源来影响地方政府对公共政策的公平、公正的执行,导致了政府为某些强势企业改变政策,甚至是某些强势企业违背政策,政府为它袒护的现象,地方政府的这种行为是对市场的严重干扰,因此,要建立起公平、公正的政策执行的市场环境。在行政文化方面,必须建立法治型的行政文化,公民和地方政府官员一方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也要依法推进政策执行。
3.落实和完善各项社会监督制度
就当前来看,我国社会监督制度的缺陷和落实不力等问题都导致政策选择性执行现象,因此,我们应当采取强而有力措施,来推动社会监督制度有效运行,要真正把督促落到实处,而这些政府政策执行行为的社会监督还需要通过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来促进公共政策执行行为的有序、有效开展。在公众监督方面,要鼓励和保护公众监督,现在可以利用微博等媒体来监督公共政策的执行,在公众监督中一定要保证言论自由,要加强对公众的人身权利保护,同时要对负责任监督的公众予以奖励;在社会团体方面,要加强社会团体的建设,取消对社会团体的双重管理体制,使社会团体真正的脱离政府,具有独立超然的地位;在新闻媒体方面,新闻媒体的力量非常强大,可以说是第四种权力,要放松对新闻媒体的规制,让新闻媒体有相当的言论自由。只有通过以上措施使异体监督强大起来,这才是解决目前我国公共政策选择性执行的根本之策。
1.人口老龄化对经济的影响。在社会中,主要劳动力无疑是青壮年群体,老年人是社会的一个帮助对象,由于身体条件的约束,老年人对于社会经济的创造较为微弱,主要依靠家庭和社会供养。由于中国老龄化趋势发展迅速,社会财富的创造不能满足对老年人的供给,对老年人抚养金的巨大额度的支付给所占较小比例的年轻人带来巨大压力,社会的现代化建设跟不上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经济发展仍处于较为落后的状态,和人口老龄化的问题形成了巨大矛盾,尤其在欠发达地区,经济的发展不能够满足对老年人的抚养需求,造成地方财政赤字,导致经济危机。实际上人口老龄化程度的高低并非直接决定老龄化压力对于社会的影响,必须结合经济基础相考虑,社会经济资源充裕,老龄化带来的经济压力社会可相对轻松。然而我国并不具备足够的经济条件,因此即使老龄化程度低于美国等发达国家,仍要面临远远大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老龄化带来的社会经济压力。
2.人口老龄化对社会稳定的影响。由于全球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全球资源紧张和社会经济的震荡恶化了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影响,导致其对社会稳定的影响不断被放大。城市化的进程使我国农村的劳动力不断聚集到城市以谋求更多的工作机会和发展,这对与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城市青壮年劳动力的缺乏带来了一定的弥补,然而这对于农村中青壮年劳动力无疑是巨大的打击,农村生产力极度匮乏,呈现的是极其低下的经济收入状况,农村老年人由于生产能力和生产技能的缺乏,在生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极其微薄,并且农村中社会保障金的发放也有一定的难度,由于老年人口基数过大,老年人抚养金常得不到足够保障,且农村人口社保额较少,在面对如今严重的“空巢”状况,对农村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遇到了巨大的挑战。
3.人口老龄化对文化的影响。自古以来,中国人传统是以孝为先,重孝道,在传统文化中具有浓重的尊老成分。在传统社会中,“孝”体现了中国社会的价值观,成为中国家庭关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核心部分,赡养父母对于孩子来说是天经地义的事,是对父母多年来的养育之恩的报答。然而人口老龄化的情况导致我国在养老方面上从“用心”的重视文化和情感的模式逐步走向“用钱”的行为模式,老年人和他们的子女往往不住在一起,由于家庭观念中赡养父母的思想,子女们将金钱上的供养和帮助作为了赡养老年人的方式,和老年人情感之间的交流少之又少,子女和父母之间的联系仅在于金钱供养或是帮助照看孩子,导致我国数千年来的“孝道”的意义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家庭的经济资源相挂钩。
二、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公共政策视角
人口老龄化状况的出现是一种自然的社会发展现象,当这种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趋势发展到达一定阶段,便出现的人口老龄化问题,社会需要对于这种变化做出及时和有效的反应,采取适当的政策和方法来适应这种变化。然而我国现有的社会制度和政策体系不能适应当前老龄化社会的发展所需,导致一系列老龄化问题发生。因此必须对公共政策进行相应的调节,来有效地应对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的人口老龄化的发展给社会所带来的问题。
1.不只停留在人口政策的调整。我国实施的计划生育等人口政策对于我国人口的调整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尤其是在特定时期的中国国情,面对新的人口年龄层次分配情况,人们习惯性地认为老龄化问题的解决应该依靠人口政策的进一步调整。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长期实行带来的人口发展状况问题需要认真对待,采取相应的调整来面对老龄化的问题,然而人口老龄化不仅仅是生育政策的影响,还有人类寿命自身的延长方面的因素,仅仅依靠政策不足以改变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应该调整或重构制度安排,并且整合公共政策来进行当前社会年龄结构和现有政策制度之间的协调工作。
2.不只调整对于老年人的政策。人口老龄化并非只是老年人的问题,而是整个社会在经济、文化、政策等各方面需要协调的问题,并非仅仅通过对老年人的政策的调整就可以解决的。人生在各个年龄段的状态都是相互联系的,必须从各个阶段着手,对人口年龄结构进行调整,才能够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带来的影响。人晚年的生活能力和早年状态息息相关,必须让青年一代重视健康,改变生活作息,有所积蓄,为老年时期做好储备。
(一)PBL教学法的内涵
PBL(Problem-BasedLearning)教学法是以问题为基础的教学方法。1969年由美国神经病学教授霍华德•白瑞斯在加拿大多伦多的麦克马斯大学首创。它是一种让学生通过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来理解并掌握知识的新型教学法。PBL教学法提倡让学生通过自学、讨论、研究和合作解决问题,着重培养学生的自我学习能力,提升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师在授课过程中的作用是及时提供知识上的帮助和研究方法的指导。
(二)PBL教学法与公共政策学教学的契合
由于PBL教学法比传统的案例教学法、情景模拟法等更能适应公共政策学的教学需要,因此与公共政策学的学科特点有很多契合之处。
1.有利于调动学生主观能动性
在公共政策学教学中,学生对政策问题的认识往往停留在表面,难以深入,原因在于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不够,而公共政策问题的交叉性和综合性则要求学生必须在课后主动学习相关背景知识,这在课堂有限的课时内是无法完成的。PBL教学法突出以学生为中心,以问题为导向,通过学生围绕问题查资料、开展小组讨论等学习活动,变被动接受为主动寻找问题答案,使课上与课下有机结合,从而有利于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
2.有利于构建循环学习模式
公共政策学各章节具有较强的连贯性,一个公共政策问题可以在不同章节从不同角度予以阐释和理解,这就决定了公共政策学的学习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PBL教学法以问题为基础,以问题的解决过程为核心,很好地契合了公共政策学教学的延续性和主观性特点。从提出问题开始,学生通过查资料,补充相关理论知识开始基础学习;然后通过研究、讨论等学习活动,进入深入剖析问题阶段;最后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给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或政策建议。通过循序渐进的学习过程,带动学生进入“提出问题—学习—思考问题—学习—解决问题”的循环学习模式中,有利于提高教学的质量和学生的应用能力。
3.有利于发挥教师的指导作用
在以往的公共政策学教学中,常常会发生教师的作用与课程要求不相适应的情况,要么“满堂灌”,要么“蜻蜓点水”,难以真正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采用PBL教学法,教师在指导学生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要给学生指明学习的方向,并营造有利于开放性探究学习的氛围,遵循自主性和探索性原则,把自己的一切教育行为定位于支持和帮助学生自主学习和自我解决问题。从而有效转变教师的角色,发挥教师在课程理论与实践教学全过程中的指导作用。
二、PBL教学法在公共政策教学中的应用
(一)教学内容体系的梳理与问题引导
在应用PBL教学法过程中,首先要向学生介绍课程的理论渊源和框架体系,使学生对公共政策学的内容体系和教学目标有宏观的认识,在此基础上解决以下问题。
1.课程总体认识要准确
教师的主要任务是引导学生准确把握课程的内容体系,对各章节的内在逻辑关系有清晰的认识。首先,在政策科学理论的演变上,学生要能准确理解,并与政策实践的发展相联系;其次,对政策的制定、执行、评估、调整、监控和终结等各章节的内在联系和相互衔接要进行详细介绍,使学生树立公共政策是一个动态发展过程的概念;最后,要对公共政策学科的发展方向和理论进展有初步了解,从而促进学生把现实问题与政策学科发展联系起来,有利于深入掌握课程内容。
2.公共政策问题的引导
在对整体教学内容体系和理论框架的讲授过程中,按照PBL教学法的原则,应该对学科的理论问题和政策实践问题进行相关引导:一要引导学生对身边的公共政策从理论的视角去理解和认识;二要引导学生学会从政策过程角度发现和分析现实中存在的政策问题,从而在宏观层面使学生逐步养成在理论知识的学习中发现政策问题。
(二)教学章节的内容设计与问题研究
1.精心设计教学章节的内容与传统教学方法不同
PBL教学法不仅要实现知识和技能在师生之间的位移,更重要的是要培养学生在构建知识体系的基础上发展有效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达到学生自我学习、自我培养的目的。这就要求教师必须从理论知识的掌握和运用着眼,精心设计每一章节的问题体系,构建规范的问题链条,把学生对问题的研究由浅入深,不断拓展,从而充分调动学生对政策问题研究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2.培养学生研究问题的兴趣
PBL教学法的关键是以问题为基础,以学生为核心,培养学生研究问题的兴趣。笔者在教学过程中按男女生比例以10人为一组,每章结束时安排一次案例讨论,让学生互相交流所思所想,然后每组汇报讨论结果;在课程结束后,每组进行案例汇报,其他同学现场提问,组员进行补充。因此,创设了研究问题的教学情景,缩短了教学内容与学生之间的时空距离,让学生有身临其境之感,培养了学生的自学能力,调动了研究问题的积极性。
(三)教学内容的引申与问题探讨
公共政策学教学局限于课本是不够的,必须把课本内容与现实社会问题紧密结合,对教学内容进行适当的引申,从而提高学生对课程相关公共政策问题研究的深度和广度,通过问题探讨有机串联课本各章节的内容,加深学生对现实问题的理解。笔者把公共政策理论学习与专题研究相结合,结合课程的培养目标和教学内容,进行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探讨、推进中国政策评估事业的思考、21世纪中国政策体制改革等专题研究,弥补了西方公共政策学理论与我国政策现实相脱节的不足,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三、PBL教学法在公共政策学教学中的完善
(一)找准课程定位行政管理专业人才的知识结构
必须由传统的理论型向应用型及创新型转变,以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复合型、应用型公共管理人才的要求。因此,公共政策学课程的定位应围绕培养学生分析政策问题的能力,紧密结合现实问题,将理论问题通过现实案例表现出来,通过研究和解决问题的过程,提高学生的理论知识应用能力,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把公共政策学课程从偏重理论教学转化为侧重知识的运用、能力的提高和思维的训练。
(二)转变师生角色应用
PBL教学法必须转变教师和学生的角色,这样才能保证在课程教学过程中的连贯性和有效性,避免教学双方产生越位、错位和失位问题。教师的角色应该定位为指导者、合作者和设计者,在教学中围绕对问题的认识和研究给予学生全过程的指导,并与学生形成合作关系,彼此交流意见,帮助学生探索问题,从而提高对问题的理解。学生的角色也发生了根本转变,由被动的知识接受者转化为知识的自学者和问题的研究者,教师要积极引导学生适应新角色,师生双方都要尽快进入并适应新角色。
二、我国公共政策受益人评价的影响要素
为了更好对我国公共政策进行评价并完善相关的评价体系建设,我们需要从公共政策受益人评价的角度进行系统的优化。本文通过调查与相关的理论分析认为公共政策受益人评价的影响要素根据不同的政策体系主要分为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影响。其中具体的影响要素有如下几点:是否能够促进科技的进步;是否能够提高地方经济发展水平;是否能够优化地方经济资源供给、配置与结构;是否符合国家以及社会对节能经济、绿色经济的客观规律。第二,对自然资源的影响。其中具体的影响要素有如下几点:能否优化资源配置;是否符合可持续发展等科学发展观;是否对周边环境以及国土资源开发有突出贡献;是否对区域内的城市化建设、农业耕地红线等有负面影响。第三,对自然与生态环境的影响。其中具体的影响要素有如下几点:是否会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政策体系是否配套相关行动来消除其对自然环境造成的影响;是否有环境风险与持续性环境减效机制;是否对当地居民的环境依赖性(饮用水、空气、土地)造成破坏。第四,对社会环境的影响。其中具体的影响要素有如下几点:对人口的影响;对教育的影响;对基础建设及医疗保障的影响;对城市安全与公共风险的影响。第五,对受益者体验的影响。其中具体的影响要素有如下几点:人文环境满意度;收益成本满意度;生活质量(水平)满意度;总体满意度。上述的五大类评价指标涵盖了公共政策对自然与社会指标影响的方方面面,在实际的评价体系过程中根据具体的政策指向进行选择,如教育层面的公共政策评价可以不考虑自然环境等影响因素。
三、我国公共政策受益人评价体系实现
上文公共政策受益人评价体系的主要影响要素进行了分析与选择,在实际评价过程中可以进行灵活选择。而在相关的受益人评价体系的实践过程中还需要通过如下的几个步骤来进行:首先,建立相应的评价平台,由于受益人评价体系需要广大的受益人与相关人共同参与,为了进一步降低人力成本并提高相应的群众参与度,平台的建设是十分重要的。具体建设可以采用网络平台搭建,锁定IP投票的方式等来进行。此种方式既可以保障评价的广泛性与合规性,同时能够降低必要的运行成本。其次,需要对相关的组织结构进行准备。不同的公共政策所涉及的行业、人群内容是不同的,如何按照适当的比例对其进行合理的界定与规定需要通过专业的组织结构来完成。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可以采用社会学、公共管理学专家牵头的方式来组织,并对每一个拟公布的公共政策进行研究,对其中可能涉及到的直接影响人、间接影响人等进行划分。并对影响人的行业分布、性别分布等统计学范畴内的指标进行规划,进而对评价体系参与人群结构进行设定。最后,评价体系的执行。通过相关的媒体将具体的评价内容以及评价方法对社会进行公布,在宣传与公布的过程中应该注意如下两方面问题:一方面是需要对评价的具体原则与方法进行宣传,已达到全民参与,提高评价覆盖面的目的;另一方面则是需要对后续评价的有效参与进行宣传,进一步保障评价的公正与客观。
引言
1902年,在泰国政府供职的一位叫J.霍曼?范德海德的荷兰著名灌溉工程师提出一项政策建议:在泰国湄南河畔的猜那兴建一座大型水坝,并随之提出方案。湄南河谷中央平原当时是泰国出口支柱大米的主要产地。为了进一步提高土地生产率,有必要适应这块土地地势坦荡但需加强灌溉的特点,修建一座大坝和广泛的运河网。范德海德的政策建议及设计方案正是适应这一需求而提出。但从1902年底到本世纪末1909年间,虽然他屡次向政府官员阐述建议并辅以一项周密的计划论证建议,该计划内含政府财政成本和效益(增加了土地税、水费)的估计数,并用社会成本及效益分析框架作分析,认为:该工程能给泰国带来大量的净社会利益。但是,直到二战后,这项政策建议才真正成为泰国的灌溉政策之一。
为什么给社会带来净利益的公共政策不能被采用?为什么最终在二战后这项政策建议最终上升为政策?事实上,可以提出这种疑问的公共政策建议相当多,范德海德的政策建议只不过是众多命运乖蹇政策中的一个例子。在这里,政策不仅仅是政策本身的问题,而是涉及到更大范围的制度的问题。本文将以范德海德的政策建议为例,分三大部分来探讨公共政策与制度因素问题。第一部分将探讨制度对公共政策的制约关系;第二部分是公共政策对制度的影响;第三部分则探讨政策主体对制度的作用。
一、制度制约公共政策
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从原始社会的氏族公社制度,到今天的市场经济制度,制度都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不可或却的。而政策与制度一样,也是与人类社会发展伴始终的。制度、政策都是起源于人类自身利益的需要,但具体的产生方式、作用并不同。
首先,个人作为社会性动物,对自己在现实生活中的追求目标是理性的,他追求利益最大化。从这个意义上说,个人是理性人。但理性人不等于正确的人,再加上诸如信息不对称、成本损耗等等客观因素,个人利益最大化往往不能实现。适当的制度安排可以弥补个人理性的不足,弥补一些客观因素的负面作用,使个人利益最大化得到尽可能的实现。但制度出现,并不意味着马上就可以起到应有的作用,还需在其框架内细化、归类,制定各种政策来辅助实施。这样,政策就产生并发挥作用了。
其次,个人虽是理性人,但理性并不能弥补他自然性上的缺撼:个人的生命过程及生活过程中不确定性因素太多,他无法预计生老病死,也无法预计天灾人祸。单个人在自然面前是脆弱的,需要合作来减低这种不确定性。而合作使人成为社会人。适当的制度安排可以使社会人的合作更趋合理,更有利于个人在幼年与老年获得生存保障,更有利于人避免一些天灾人祸,并使自己有能力应付一些不可抗力带来的灾难性后果,从而使整个人类社会得以向前发展。但至于怎样合作,怎样使幼年与老年获得生存保障,怎样应付灾难,则是政策所面临的问题了。
那么,到底什么是制度呢?制度如何制约、真包含政策呢?
制度,通俗而言,就是社会中单个人应遵循的一整套行为规则。更确切的说法,本文采用美国的经济学家道格拉思?诺思的定义:制度提供框架,人类得以在里面相互影响。制度确立合作和竞争的关系,这些关系构成一个社会,或者更准确地说,构成一种经济秩序……制度是一整套规则、应遵循的要求和合乎伦理道德的行为规范,用以约束个人的行为。在诺思的定义中,制度是一个经济学名词,但同时,制度又是规则、要求和行为规范。因此,制度不外乎是各种具体存在的行为规则、规范的合体。政策作为规划、社会目标、议案、政府决策、计划、项目等多面体的表征词,自然而然不会脱离制度框架,而是从属于制度框架。
由于制度并非是单一形式的,具体的罗列会使制度显得纷繁芜杂。这种情况并非制度分析家们所愿,因此,制度分类是很有必要的。而政策与制度的真包含关系也主要体现于此。
诺思的分类方法,是把制度区分为宪法秩序、操作规则和规范准则三大类。同时,他又指出:这三类并非断然分开,分界线并不明确。
第一类是规范准则。这是比较特殊的一类制度,它们涉及到“文化背景”(拉坦语)与“意识形态”(诺思语)。它们是宪法秩序、操作规则的背景材料和渊源。这一类制度包括社会所处的阶段、文化传统、国家意识形态以及心理因素等等。它们常常是非明文规定或非条例化规定的,但却使社会上的人们在潜在的国家强制力下潜移默化。通过这种潜移默化,宪法秩序和制度安排的合法性得到确定。这类制度的特点是“根深蒂固”,变化缓慢,变动不易。
第二类制度是宪法秩序。诺思认为:宪法可以定义为对管理的条款与条件(集体选择)的规定,这里的管理包括规则的制定、规则的应用和规则的坚持与评判。这一类制度规定确立集体选择的条件和基本规则,这些基本规则包括“确立生产、交换和分配的基础的一整套政治、社会和法律的基本规则。”(Davis与North)。人们一般称之为立宪规则。这些制度一经设定,非经特殊而谨慎的程序,如集体选择的条件等等;非经特殊的紧急情况,如战争、等等,它们不可以变动。当然,这种不可变动并非绝对,只是相对一个长远期而言的。就长远而言,没有一种制度是不可变动的。
第三类制度是操作规则。这类制度是在宪法秩序的框架中创立的,是宪法秩序的具体安排。它包括法律、法规、社团、合同以及政策等等。制度制约公共政策也主要体现于此。政策作为依宪法秩序而制定的具体安排,它的产生、制定、执行无一不受到宪法秩序的约束。弗农。拉坦认为:1、宪法秩序可能有助于自由地调查与社会实验,或者可能起到根本性的压制作用。2、宪法秩序直接影响进入政治体系的成本和建立新制度的立法基础的难易度。3、宪法秩序影响到公共权力运用的方式因而影响到由公共政策引入经济的扭曲的类型。如果这些扭曲很大,则市场便会显示出引入的制度变化将发生方向性错误。4、一种稳定而有活力的宪法秩序会给政治经济引入一种文明秩序的意识――一种关于解决冲突的基本价值和程序上的一致性,这种意识会大大减低创新的成本或风险。正是由于拉坦的这四个宪法秩序的观点,政策作为一种操作规则,必然受制于宪法秩序安排。
由以上的分类我们可以看出:制度对政策是制约关系,是真包含关系。在“根深蒂固”的文化与意识形态下,宪法秩序这一类制度首先得得以安排。由于这些“确立生产、交换、分配的基础的一整套政治、社会和法律的基本规则”的指导性、宏观性及缺乏可操作性,政策就来执行操作任务。各种政策把宪法秩序具体化,并在实际执行中不断完善,逐渐上升为法律、规章;体现到人与人的合作关系,则表现为带有经济意味或政治意味的组织、合同、社团等等。而各种政策在制定、执行时又不可逾越“基本规则”的限制,它们在制度框架中“生根发芽”,用具体规则充实整个制度。政策是制度的附生物,随制度的产生而产生,也随制度的消亡而消亡。同时,由于制度的指导性及难变动性,有些政策建议虽是可行的、有收益的,但由于制度间的相互牵制,建议不能上升为政策。
我们回到前文的范德海德政策建议上去,查看一下当时的属制度范畴的背景材料:19世纪末全球资本主义经济一体化已经形成,泰国作为帝国主义的原料产地与商品倾销市场,也是一体化中的一员。国际大米价格的上涨,使泰国水稻种植面积增加,从而引起地价实际上涨;泰国政府采用农业研究和灌溉投资的对策来干预地价上涨;同期,泰国一直面临帝国主义侵略的威胁,军政机关投资和相关基础设施(如铁路)投资也需增加;另外,当时泰国王室及政府高层官员拥有的绝大部分土地在另一Rangsit区,一旦灌溉政策实施,农民会大批从Rangsit区迁往湄南河谷中央平原,政府高层官员的既得利益就会失去。
从这份背景材料中,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出泰国当时的制度中的两对矛盾:其一为国家安全制度与国家经济发展制度间的矛盾;其二为保护社会中上层人物与保护国家经济利益之间的矛盾。这两对矛盾清楚地凸显出当时泰国制度框架中的牵制关系。安全要高于部分经济利益,已受益者不会放弃既得利益,二者一结合,契合点就是给社会带来净利益的好政策在制度框架中的牵制作用下被无限期延长。
二、政策影响制度
政策从属于制度,在制度框架中生成与运用。但政策的特性决定了它并非被动的适应制度,它也不仅仅只有利于制度框架的完善,它还会积极或消极地在制度框架内发生量变,最终促使制度变迁、达到制度创新。用一句通俗的话说就是:政策能动的反作用于制度。
至于政策的定义,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凡由一定的主体作出,同时对一定的客体产生了一定影响的要求、希望、规定、强制等等都可以被视为主体的某种政策”。政策源于人类自身的切身需要,但它产生于人类在解决比较现实的问题的时候,它是在制度形成后或逐渐形成期中的具体操作。较之制度,它更具有行为特征。而政策的确切定义比较难用精确的语言说明。就众多公共政策学家的观点来看,主要有四种极具代表性的说法:
其一,以哈罗德?拉斯维尔为代表,认为政策是一项含有目标、价值与策略的大型计划。这种观点强调了政策行为的设计和目标功能。但缺乏具体做法来解决实际问题。
其二,以戴维?伊斯顿为代表,认为政策可视为一种权威性的社会价值分配方案,对某一具体政策而言,这种价值分配将在与政策相关的目标群体范围内进行。这种观点强调政策的价值分配功能。但忽视了政策的创造功能。
其三,以托马斯?戴伊为代表,认为政策是政府意志的体现,是政府选择作为与不作为的行为。这种说法强调政策是一种政治行为,强调其实践性。但忽略了作为不一定是政策,或许只是一种“做法”。
其四,以詹姆斯?安德森为代表,认为政策是政府的有目的的活动过程,是一个过程概念,表现在政府为达到某种目标而采取的一系列可操作的活动。这种观点强调政策的实证性和动态性。但忽视了政策执行过程的重要性。
事实上,政策不仅仅是计划和目标,也不等同于价值分配,更不等同于政治行为,同样也非只是操作性和动态过程。政策应当是它们的集合,以上四种观点只不过是政策不同层次的形态表征而已。政策是制度框架中的“砖石”,它是“广义的规划”。这种广义的规划是灵活多变的,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同时,政策由于其“潜移默化”的特征,使它又成为相对恒定而持久的政府决策。这是政策的本质属性。与政策的起源密切相联,政策是人与人合作中的一种“契约”,是有关集体成员的一种默契,是要求所有成员在给定的环境中能预测其他成员的行为准则。但这种政策又不等同于法律、法规。虽然法律、法规也近似于一种“契约”,也可以在给定环境下预测他人行为,但政策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契约将会受到多大程度的惩罚。但同时也如第一部分提到的,许多政策会逐渐上升为法律、法规。惩罚程度会被明确规定。在大多数情况下,政策与法律间并没有明确的区分,甚至可以说法规、法律是政策的法律形态。
很明显,从上面可以看出,政策具有目标特征、行为特征、灵活多变特征、实证特征以及法律特征,也正是由于这些特征,决定了政策是能动的反作用于制度框架的。
(一)、政策具有很强的目标特征。它是为了解决人类自身需要而产生的。任何一项政策,都是在制度框架下细化的目标的指导下,制定其内容形式,然后加以执行、评估等等。在执行过程,要多方考察,看它是否偏离原来的目标。也正是由于这种很强的目标特征,原有制度得以强化,制度框架得以完善。也同样是由于很强的目标特征,政策在执行、反馈中也会波及到原先目标,会使政策执行主体意识到目标的欠缺或偏颇。经过一系列程序,使目标有所纠正,进而巩固和完善制度的分目标。
(二)、政策的行为特征是指政策本身是在实践中完善、成型的,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操作性。任何一项政策制定出来都不是面面俱到、事事料到的。因此政策的最终成形是人们在实践中加以操作并完成的。但这种行为特征不仅仅是一种被动执行行为,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的执行的。因此政策虽有目标,但为了更趋于理性化,往往在政策执行中变动目标,甚至影响其他目标,为制度增加新鲜“血液”,促进制度创新。
(三)、政策的灵活多变特征,是相对于宪法秩序和制度安排的较长期稳定性而言的。由于政策是为制度服务的,制度变迁必然会引起它的变动。但同时由于其灵活多变,也就是执行反馈的灵活性,使它更容易促使正处于量变最高点的制度走向质变,使制度创新得以实现。
(四)、政策的实证特征是指政策作为一个完整的从发现政策问题――提出解决方案――评价各个方案――选择最优方案――执行所选方案的活动过程。由于这个过程的逻辑性很强,大多数政策相对于制度要求是比较合理和可行的,可以称之为“好的政策”。但这并不意味着正确发现问题就可以有正确的解决方案。政策主体往往由于自身的因素,如素质、信仰以及心理等等,另外加上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认识等等的不同,政策极有可能是无效率的,是“坏的政策”。只要这个“坏的政策”实行时间足够长,就可能严重影响制度安排,不是破坏,便是突变,进而影响到制度变迁。
(五)、政策的法律特征是指政策逐步完善,逐步合理,可以上升到法的阶段,成为法律或法规。政策的法律特征在人类的政治发展过程是相当普遍的。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国家和社会的公共权力无论在法理上还是现实中都是为少数人垄断的。这少数人提出的政策甚至不需要任何程序就可上升为国家法律,随后的资产阶级革命,打破了这种“金口玉言”式的立法状态,政策更多的以法律、法规形式出现。这一方面促进了制度框架的巩固,但同时也使得制度框架变得僵化起来。人们的意愿往往不能实现,而改变起来又不容易,各种制度安排间必然会产生不均衡,从而引起制度变迁或制度创新。用诺曼.尼科尔森的话来说,就是:“制度变化正是依存于政治和经济力量相互作用的‘政治经济’事件”。
我们再回头去看范德海德政策建议。在这项灌溉政策中,目标是相当明确的:为给湄南河谷中央平原提供灌溉服务,给泰国带来大量的净社会利益;行为特征则体现在这项政策是应外部环境的变化而提出的,即怎样对付大米出口激增后土地价格的上涨问题;而其动态或实践性则体现于这项政策从开始到论证结束后,范德海德设计方案的出台。因此,这项灌溉政策建议虽然在1902年到1909年间屡遭否决,但其生命力却很旺盛。各个制度安排间的相互牵制,虽然有暂时的妥协――灌溉建议不被接受。但是,在出现新的制度安排,即二战后世界和平趋势加强,亚洲地区民族国家逐渐独立,开始谋求自身的发展,同时,世界银行也给予相应的支持,这项孕育在旧制度内的政策建议终于被采纳执行,范德海德设计的水利工程也终于得以完成。在这个例子中,我们固然不能说灌溉政策极大地影响了制度,但作为一个“好政策”,它确实是在影响着关键性的经济制度的运行的。它开始没有被采纳实施,但在无形中,并没有人否认它的真正价值。
三、政策主体对制度的影响
制度是一个社会中单个人应遵循的一整套行为规范,而政策则是在制度框架下行为规范的细化与执行。政策体现并执行着制度。而政策是由人制定并执行的的。一般而言,政府的高层官员以及官方机构是政策制定与执行的主体。我们把他们称之为政策主体。不可避免地,政策主体要对制度框架产生很大影响。这种影响,既可以是正面的,也可以是负面的。通常情况下,政策主体对制度起正面影响,他们在维护、巩固和完善既有制度。然而,一旦负面影响出现,由于政策主体的特殊地位,将会对制度产生极大冲击力。本文中主要探讨政策主体对制度的负面影响。
(一)、依据西奥多?洛伊的类型学,政策可以分为分配政策、再分配政策、调控政策、和基础性政策。诺曼?尼科尔森分析,这种类型划分的标准有两个:
(1)、强制的程度。
(2)、对个人影响的直接程度(相对于个人选择的环境)
也就是说,个人在运用公共权力对政策进行选择时,他会考虑到这种政策的强制性有多大,更重要的是对他自己直接或间接的收益或限制为多大。这两个标准,决定了政策主体在制定与执行政策时并非是十分顺从、一心一意的服务于大的制度框架的。他们为了自己的利益可以曲解目标,变动执行。其后果就是需要有另外的制度安排来协调这种不和谐。
制度变异应运而生。而这种变异可以是好的,也可以是坏的。
(二)、制度对政策具有真包含关系,使得政策主体与制度的关系相当微妙:政策主体更类似于制度框架中众多的“建筑工人”,而制度则类似于“建筑工程师”。本来一座大厦的设计、指挥是由建筑工程师来进行的,但由于“制度”在此等于一个盲人工程师,他心中有数,也会有别的工段长给他介绍情况,但还由于看不到真实的大厦进展情况而有些束手无策。而建筑工人则一方面按工程师的设计进行,以免大厦全倾伤及自己,另一方面又会考虑到各自的利益,或偷工,或减料,这种集体选择方式产生了异化。再加上集体选择本身的局限性,如从众、冒险心态等等,从而造成“政策主体”中集体选择相当困难,结果往往是相互妥协,妥协的后果就是制度内部的不均衡,制度逐渐发生变迁。
(三)、政策对制度的能动的反作用,使得政策主体在保护原有制度和反对原有制度上具有很大的主动权。一个政策问题产生后,由于其触及到制度框架或制度框架中其他具体制度安排时,政策主体认为有必要介入时,政策问题就会被立案及至制定对策并付诸实施。一般而言,介入的必要性取决于国家本身的费用利益计算,其中应充分考虑到社会取向。但由于制度本身具体条件的约束,首倡政策的主动权一般都掌握在政策主体手中,而非一般的看到此项政策优势的普通人手中,所以在一项有利于制度框架稳定和逐步创新的政策建议提出来后,由于政策主体的倾向性不同,这项政策建议并不一定能上升为政策并执行。可以说,政策主体的作为与不作为对制度变迁也有很大影响。
(四)、制度框架的庞大,制度安排的繁多,必然使各项具体制度间产生一些“真空”地带。这样,对那些属于精英类政策主体而言,就会看到如何使自己制定的政策更有利于自身的利益的机会。虽然在公共行政领域内政府机构应以追求社会效益、维护公平与正义为目的,但作为政策主体的是人。人不可能个个都是高尚的,在一个以维护上层人员利益为目标的制度框架中,政策主体极可能钻政策“真空”的空子,制定一些貌似合理而事实上不公平的政策,也会否决一些貌似与大目标有冲突而事实上很合理的政策,进行政策“寻租”。这种现象更常见于发展中国家。产生这种现象的更深层次的制度原因,正如美国政治学家文森特?奥斯特罗姆等人指出的那样:
(1)、发展中国家的执政的政治集团和军事集团往往具有集立法、行政、司法、经济、军事、舆论等权力于一身的倾向,这一方面使得国家的政府部门迅速膨胀,助长不负责任和办事不求效率的作风;另一方面形成政权部门对于经济过程的过多干预,甚至出现政治和军事集团代替经济部门作出经济选择的情形。
(2)、发展中国家一方面不得不较多考虑满足社会基本的生活生产需要而实行无偿或低价的物品与服务的分配,另一方面有往往无暇顾及各方面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对于政策主体更多强调职业道德自我约束而较少重视法规的管束。从而为这些人“寻租”提供机会。
(3)、发展中国家的公共部门往往过于单一化,不允许具有共同体特色的公共部门或公共组织的存在,即使出现了自发的共同体公共组织,也常常由于缺乏法律保护而遭夭折;共同体为自身提供公共物品的努力也可能遭到政策主体的反对而失败。
以上谈论的都是政策主体对制度的负面影响。当然,我们不会否认政策主体的正面影响是主流。只是政策主体事实上也是制度创立与选择的主体。一旦负面影响产生,就不仅仅是政策本身的问题,而是波及制度本身。研究其负面影响远比说明正面影响有用的多。在制度创立初期,政策主体会通过政策的制定与执行维护和巩固制度,使制度框架更加完善。但如同任何新事物一样,一旦制度完全定型,人们就会熟视无睹,他们会寻求一种制度框架中的个人发展。所以政策主体目标异化,政策主体与制度主体(主要指制度的创造、选择者)已经分离,负面影响不可避免。促使制度变异。
泰国湄南河畔的灌溉建议事实上就是由非政策主体提出、但遭政策主体否决的一项政策建议。政策主体即泰国政府的高层官员们在Rangsit区拥有大量土地,在Rangsit区,政府曾做过大额灌溉投资,兴建Pasak水利工程,同时,该区还是泰国第一座水稻试验站所在地。不言而喻,泰国高层政府官员是原先灌溉政策的受益者,他们对原先的政府采取的提高土地生产率的政策是满意的。他们对旨在维护他们上层人员利益的制度的政策是同意并执行的。但到范德海德水利工程建议提出后,这项工程虽然有利于全社会收益,但由于它触动了政策主体的利益,这种干预影响损及政府要员的利益时,这项政策建议就只能是建议,而不能上升为政策。二次世界大战的巨大影响,使得泰国原先的制度已经变迁,政策主体也不在是Rangsit区的收益者,权衡考虑,这项政策建议才真正成为政策。
一、公共政策问题的内涵
关于公共政策问题,国内外学者中有以下四种代表性的定义: [1]
第一,张金马认为,公共政策问题与个人、集团、政府部门、政府行为和政府议程有关。公共政策问题是通过个人和团体所提出来的,属于政府的职权范围之内的,能够被政府列入政策议程的,并且必须立即采取行动的社会问题。
第二,台湾学者林水波认为,公共政策问题是指社会上大多数人觉察到的,与他们的利益和价值目标相冲突的,必须向权威当局提出来的,并且当局认为在其权限范围之内可采取行动来解决的社会问题。
第三,安德森认为,公共政策问题与社会环境、人的需求和补偿要求有关。公共政策问题总是表现为某种社会环境对一部分人造成影响,致使他们的利益遭受到了威胁或损害,他们的需求得不到满足,从而展开活动,向政府提出要求进行必要的补偿。
第四,邓思认为,公共政策问题与公共行动、需求和机会有关。公共政策问题表现为通过公共行动去追求某些需求的机会。
公共政策问题被界定为一种特定的社会问题。社会中的多数人因其需求得不到满足或利益受到了某种侵害,通过团体向公共权威部门表达出来,而这种要求也是政府职权范围之内的事情,有对此行动作出相应的政策需要。所以,公共政策问题是指客观存在的、已被社会上大多数人觉察、关注和认同的,与既定的价值、规范和利益发生冲突,并且由社会中的个人与团体提出,属于政府管辖范围之内并能被列入政府的政策议程的社会问题。[2]
二、 问题、社会问题、公共问题与公共政策问题
(一)问题
所谓问题,是指社会期望和社会现状之间的差距。即预期与现实出现了差距,或需求没有得到满足。
问题的范畴最为广泛,比如政治问题、经济问题、环境问题等,既可以是个人问题,也可以是社会问题。从涉及的人数上来看,个人问题不一定是社会问题。但是,当个人问题经过一定的发展过程,也可能扩展成为社会问题。
(二)社会问题
所谓社会问题,是问题这个大范畴中的一种,可以定义为一种社会期望和社会现状之间的差距。是由社会内部矛盾,而不是外部矛盾,所引发的人与环境之间或者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失调,并对社会造成了较为广泛的影响,由此产生的期望状态和现实状态之间的差距。
因为它违背了社会上一部分人而不是个别人的价值观念和规范准则,具有一定的公共性,而且又同社会发展方向相背离,使得一部分人产生了不满足或矛盾,所以,我们称之为社会问题。
(三)公共问题
所谓公共问题,即公众性、普遍性的社会问题。指的是社会上人们的价值、规范和利益以及生存条件受到某种威胁或损害而出现的问题。
当社会问题只影响到与其有直接关联的一小部分群体时,由于这类社会问题的涉及面比较小,未对社会造成广泛的不良影响,所以,仅是一般的社会问题。但是,当某些社会问题已经不再局限在某些领域和某些群体,而是一种公众性、普遍性的社会问题,并对社会造成了广泛的不良影响时,该社会问题就转化为公共问题了。
(四)公共政策问题
公共政策问题与公共问题虽只相差“政策”二字,但这正表明了二者之间含义的差异。因为并非所有的公共问题都能够成为公共政策问题,当公共权力主体,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政府部门,体会到公众的民意并趋同于公众的诉求时,该问题就成为了一项公共政策问题。也就是说,社会中的大多数人将其需求或不满足向公共权力主体提出,而公共权力主体认为所提出的公众诉求在其职权范围以内,并且有采取行动加以解决的必要性,能够将其列入政策议程,这样的公共问题就转化为公共政策问题。[3]
三、公共政策问题的特点
(一)客观性
1、公共政策问题是一种客观状态,是已经发生或存在的社会问题。这种客观问题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能凭人的主观臆断来想象或猜测。
2、 公共政策问题中所涉及的相关载体,如公共权力主体、个人以及团体,作为不同的实
体单位,也具有客观性。
(二)主观性
1、公共政策问题通常是被人们有选择地加以限定、分类和评价的,而且是被社会上大多数人所关注和认同的,所以都包含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即人们的主观认定。
2、 人们对公共政策问题的分析和判定是以一定的价值观念、规范和利益取向为衡量标准
的。当人们认为公共问题与既定的价值、规范和利益相冲突时,就会产生需求和不满足。
3、 政府的工作人员在断定某一个公共问题是否在其职权范围之内,是否能被列入政策议
程,这一系列的断定活动也都是人的大脑思维过程活动的产物,因此也都具有主观性。
(三)相关性
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不是孤立存在的。一个问题转化为社会问题,又由社会问题转化为公共问题,再由公共问题转化为公共政策问题,许多相互关联的问题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政策体系,这就要求我们在处理公共政策问题时不能孤立地、片面地分析问题,而应该从全局和整体出发,系统地、全面地从政策问题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上去把握,最终实现整体功能大于各个部分之和的效果。
(四)动态性
公共政策问题的发生和发展在时间和空间上都具有一定的动态性。从时间上来说,公共政策问题不是一蹴而就或突然爆发的,而是有一个渐进发展的过程,是在历史中逐渐形成的。例如民族冲突、种族矛盾、宗教问题、资源问题等,都有其形成的历史原因。
从空间上来说,一个政策问题解决之后,还会产成新的政策问题,这样,新的政策问题就会与新的政策环境以及新的相关人员之间产生联系。从系统论的角度来看,政策问题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都处于动态变化和发展之中。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公共政策问题都不是独立的、静止不动的,而是处于不断地动态变迁发展过程当中。
四、判定公共政策问题的标准
(一)客观情势
客观情势是指客观事实的实际情况和发展态势,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是决策者借助各种技术手段对影响政策问题的复杂环境,信息等客观因素进行加工、分类、整合、处理,并最终形成政策的过程,而不是全然由决策者拍脑袋决定,因此,政策制定过程是一种理性选择占主导地位的行为过程。但是,由于在现实中,政策制定中常常会受到许多不确定因素的严重干扰,并且由于决策者自身认知能力的有限性,导致政策制定中存在一定程度的非理性属性。尽管一些学者曾尖锐的批评过政府选择行为的非理性,但是由于政策科学的发展,越来越趋向于接受新制度经济学和非主流经济学的方法论,主张在有限理性、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研究政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估等问题。
一、公共政策制定中的理性和非理性
管理大师德鲁克曾说过这样一段话:“在我所遇到过的卓有成效的经理们之中,有些人运用逻辑和推理,而另一些人主要依赖于预见和直觉。既有轻而易举就做出决定之人,也不乏每当移动一步就备受烦恼之苦者。”这段话表明,管理是人的一种双重能量的活动,既有理性成分又有非理性成分。
(一)公共政策制定中的理性
在英语里,理性有rationality和reason两种表达。前者一般指心智上控制调节行为和抽象思维的一般能力,而后者一般是狭隘地指进行推理的能力。理性,可以直观地理解成为人的行为类型,此类型的特点是以逻辑推理方式来观察事情。如果从字面意思去解释,理性,具有以清晰的思维逻辑为基础,通过深思熟虑,冷静理智,不轻易显露主观感情等特点。理通常是指人们在某些理性因素作用下进行的行为选择,这种行为是在冷静、客观的前提下提出的。提出有限理性学说的西蒙认为,理性的概念应分为经济学讨论的实质理性和心理学所讨论的过程理性,“新古典经济学的理性人总是达成按照给定效用函数来说客观或实质最优的决策。认知心里学的理性人所作的是根据现有知识和手段来说,以过程上合理的方式来作出他或她的决策”。本文谈及的公共政策制定中的理性是指决策者对政策问题发挥充分的认知,其政策形成主要依靠分析、判断、处理等方法。理性在政策制定过程中体现为技术、实证、推理、理智、逻辑性等方面,大多与方法、手段、目的相连。
政策制定过程中的理性通常由下列因素及其过程使然:(1)决策者能较为全面地搜集和掌握的信息资料;(2)在政策效力方面,决策者能够准确评估政策所产生的效应;(3)经济学家和统计部门所提供的理论和数据支持(4)政府能动用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以形成对政策的比较方案,从而在理论和实证资料的支持下有根据地说明甲方案优于乙方案或乙方案胜于丙方案,等等。
(二)公共政策制定中的非理性
纯粹的非理是指人们在直觉、本能、信念、情感等非理性的驱动下(而不是在逻辑思维基础上)对环境的反应。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以感觉、知觉、表象、情绪等形式展开的感性意识,不能像以概念、判断和推理等形式展开的理性思维那样清晰。在大多数情况下,主要由于相对模糊的感性意识支配着人们选择行为,这是因为人们的意识活动通常都停留在感性层面上,而这种底层次的感性层面的意识活动就会导致纯粹意义上的非理。广义的非理还包括那写尽管产生于逻辑思维但没有效用上实现“最优”的行为。比如,西蒙将非理性理解为“对效用最大化的任何偏离”这实际就是指广义的非理。相对于理性,非理性是活跃的、能动的和不安分的,非理性因素不受任何逻辑规律的限制,它们时常表现为难以预料的波动或情绪冲动,如本能、直觉、灵感、意志和神秘的体验等。在本文中讨论的公共政策制定中的非理性是指决策者没有对政策问题充分发挥认知,其政策形成主要依据直觉、经验、外部刺激等等。
在公共政策制定中的非理性产生的主要的原因有:
(1)现实中信息和环境的非确定性。自上世纪中期以来,人们就已经开始从整体角度来探讨组织的变化运行规律,未来的变化乃是由某些动态的并且是不可知的,不断变换的需求、机会和选择等混合因素决定的,要利用这种变化并获得益处,或在风险中少付出代价,需要考虑的参数和要素的数目非常的多,这就更加需要直观的判断和感觉。基于这种观点,所谓的非确定性环境其实就是一种建立在单独个体感性认识之上的主观现象。准确的说,非确定性存在于完成某项任务所要求的信息总量和种类与所拥有的信息总量和种类之间的可见和不可见不同之处。这种感性的差异不是客观的数量,乃是由所涉及到的个体来决定的,显而易见它代表着个人的丰富经验。这样,非确定性就被定义为某种与决策者个体直接相关的事物,这种相关性更重要指的是他们的“心理状态”,即非理性的因素。
(2)客观因素的制约。政策制定过程中的许多客观因素都制约了政策制定中的理性发挥,例如:政策的时效性,政策所要解决的问题不是静止的孤立的,而是不断变化的,这就要求政策制定中必须要注意时效问题,针对当前问题迅速形成解决方案。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要求政策制定者删繁就简,依靠现有的经验和直觉甚至灵感对问题作出感性判断,及时制定政策予以解决。另外,政策制定的成本,政策制定者的认知能力有限等等客观因素都制约了政策制定中的理性,导致政策制定中存在一定的非理性因素。
二、公共政策制定中的理性和非理性冲突
世界上没有什么是绝对的,除了这句话本身。尽管按照传统的政策学观点,我们应该在政策制定中排除非理性干扰,以理性的视角去构筑政策规划。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人类决策行为的理性和非理性的同构现象是一种客观实在,他在决策行为发生过程中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和空间上的并存性。对于个体决策者而言,他们的决策是在一种既包含理性又包含非理性的有限理性下作出的。而对于群体决策者来,他们对于政策问题的判断可能来自对于客观事实的理性分析,也可能来自于自身经验、直接等感性认识。正是由于这种同构,导致在公共政策制定中的理性和非理性的冲突究竟何者在公共政策中更重要。
第一,必须承认,政策科学是一门理性占主导地位的学科。
政策制定作为政策过程的首要阶段,是政策科学的核心。这一过程直接关系到整个政策过程的成败,因而在政策制定中的必须对政策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理性的判断。不仅要了解政策本身,还要看到各政策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还要对未来的变化趋势、方案执行结果及其影响等方面进行科学的预测,对政策可能产生负面效应采取必要的预防等等,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制定出来的公共政策能够有效解决政策问题,推动社会发展。所以,只有理性的公共政策制定过程才可能保证政策的稳定性,持久性,有效性。但是,这种技术经济理性(公共政策制定中的理性)是以“经纪人”的人性假说为基础的,在这种理性下,将理性从非理性中分离出来是比较容易和明确的。然而,由于基于“经纪人”基础的理性分析与现实有很大出入,一些学者认为,理研究是针对经济学规范性研究应运而生的,其目的在于为人们指出一个在理性意义上最合理的结果,而不是描述人们的真实的行为规律。比如博弈论学者海萨尼就认为:“我们的理论是一种规范性的理论,而不是实证性理论。至少这种理论正式而明确地研究了这样一个问题,即每一个局中人在对策中为了最有效地促进它自身的利益应该怎么做,而不是在这种类型的对策中他实际上应该怎么做。”由此可以得出,政策制定中的理性导致了政策目标简单化,单一化。第二,公共政策制定中的非理性是难以避免的
首先,从个体决策者的层面来看,人类的理性是有限的。理性对人类来说是不可或缺的,人们无法脱离理性而存在。但是,当把理性狂热地抬高到“唯我独尊”和“无所不能”的地位,否定并抛弃人的情感、欲望、意志等非理性要素,把它当作客观和真理的化身,并用理性衡量一切、推演一切,甚至推演人类历史时,它也就恰恰走向了它的反面非理性,必然要招致人们对它的深刻反思和批判。古希腊哲学史上的斯多葛派认为,如果可能的话,理性应该完全压制情感,以达到心灵上的宁静。在柏拉图看来,理性是人的灵魂最高的属性和力量,它应该统治着人的激情和欲望。很明显,两者都在强调理性的绝对地位和力量,认为情感和欲望等非理性因素是不可靠的,它们是人的理性的障碍,而对人的情感和欲望加以贬斥。不可否认,人应该具有理性,并且也可以具有理性。然而,人却不是纯粹理性的动物,人有七情六欲,人又是具有丰富情感和欲望的。在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并不只有理性的思维在发挥着作用,情感、意志、灵感、信仰、潜意识等非理性因素也同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理性主义张扬盛行之时,人们也逐渐认识到:人的心灵中的非理性的因素也要起着必须的作用。相对于当代公共政策制定所处的高度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任何人,无论他/她具有多么超人的之后,所能掌握的用以支持其决策行为的知识和信息都是有限的。更为重要的是,人类作为富于情感的高等动物,其决策行为并不完全受理性支配,还会受到情感、深层心理动机、宗教激情、价值信仰等多种非理性因素的影响,个体的经验、直觉、灵感等超理性因素也在决策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其次,从作为间接决策者的公众来看,存在群体非理性现象。在现代社会中,公共政策的制定不同于个人的决策,各种利益集团、公众等发挥着重要的影响。我们大力倡导政策制定的民主化,除了为落实公民依法应享有的政治权利之外,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要以群体的利益关注制约个体的利益动机,以群体的理性弥补个体理性的有限性,以群体的理性制约个体非理性的作用。但是,必须看到,作为社会性动物的人类,有时会表现出一种群体非理性。集体无意识、群体失智等都是对这种群体非理性现象的刻画。这种群体非理性一旦被激发,在短期内几乎没有什么外部力量可以制约它。这种现象不仅为现代心理学所揭示,也被现实中大量的实例所印证。回忆一下三十多年前发生在我国的那场史无前例的“”中的群体性狂热,我们就能体会到这种群体非理性所具有的难以驾驭的力量。虽然对于一个社会而言,只是在少数时候才会出现群体非理性的现象,但是,一旦出现,必将对公共政策的制定产生重大影响。
第三,公共政策制定中的理性和非理性的对立统一
公共政策制定中理性和非理性的对立中一个较为突出的例子,就是理论和经验的对立。在公共政策制定中决策者可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通过理论分析的政策方案与通过经验得到的政策方案是相互抵触的,这是在公共政策制定中最让决策者头疼的问题。面对这样的问题,对方案的选择往往是很艰难的。当然这是很极端的例子。而且,在公共政策制定中,任何政策方案的产生也不会纯粹的依靠理性或非理性,因为无论个体决策者或是群体决策者的决策行为都是一个理性和非理性穿插的复杂过程,即便从行为结果上看是非理性的选择,也或多或少包含者一些理性的成分。这就使得公共政策制定中理性和非理性呈现出既相互对立,又相互融合。理性保证了政策在客观世界的精准性,而非理性保证了政策在现实世界的有效性。理性不断修正非理性的政策方案,而非理性又反过来不断改进理性的政策方案。
综上所述,公共政策制定中的理性和非理性不是分离的,也不仅仅只有相冲突的一面。所以在公共政策制定中,不能片面的追求理性,否定非理性作用,这样过于简化了政策所要解决现实世界问题的复杂性;当然更不能完全靠决策者拍脑袋来进行抉择,这样会导致盲目的经验主义错误。这已经在我国近代历史上留下很多惨痛的教训。同时,我们要正视公共政策制定中理性和非理性的冲突,更要看到理性和非理性想融合的一面。在政策制定中利用好理性和非理性的这种特殊关系,使制定出来的政策兼具科学行和人性化,有效的解决社会问题,达到政策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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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肖斯特兰,管理的两面性[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2
[3][美]赫伯特·西蒙:《心理学与经济学中的理性》,赫伯特·西蒙著,黄涛译:《西蒙选集》,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商丘师范学院学报第23卷第五期,廉正军:《论理性与非理性之争》,2007.5
内容提要:“公共’原则有着特殊的公共政策分析中的内涵。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透视公共政策分析的理念、过程、公平目标及其模型等方面还存在若干违背“公共”原则的现实缺陷。必须使“公共”原则在公共政策分析的理念上得到反映,主体上得到遵循,公平目标的“立体”性上得到体现,内容上得到落实,才能确保相应的公共政策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美国公共政策学者斯图亚持?尼古认为,公共政策分析就是根据政策与目标之间的关系,在各种备选的公共政策中确定何种政策将最有效地实现一套既定目标的过程。这一分析过程,是政府“政策主张的先决条件”,亦即政府决策、主张及其实施的前提,从而决定了公共政策的性质。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需要,又不危害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要能力的发展;是指既实现人类经济发展的目标,又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并促进人与环境和谐地发展。笔者认为,尽管不是每个具体而微的政策问题都与可持续发展问题有关,但至少从宏观而言,在公共政策分析过程中,必须遵循“公共”原则,才能使公共政策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一、“公共”原则的内涵我国台湾学者张世贤、陈恒均认为,公共政策是政府用来“处理或解决公共问题或公共目标”的。日本学者药师寺泰藏也认为,公共政策就是为“公共”而制定的政策。可见,“公共”指向的目的性是公共政策的本质属性。公共政策分析只有遵循“公共”原则,才能真正体现这一本质属性。这里所谓“公共”原则,一是指政策问题取向的公共性,即在公共政策分析过程中坚持以公共利益的实现为原则。公共利益是一个结构复杂的系统。各利益主体间的此得彼失,影响着公共利益的实现,甚至影响着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政府作为“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机构”,在借助政策手段行使公共权力、承担公共责任、解决公共问题的过程中,必须谋取公共利益,而不能在私人领域侵犯私权,或为少数人甚至政府自己谋取私利。“公共”原则要求,要以公共利益的实现问题为纲领性的政策问题进行公共政策分析,使政府决策能够更有效地约束、引导各社会主体,包括政府自己在公共领域内以其秩序化的活动增进公共利益,并“中立”地使之为现实和未来的各社会主体所平等分享。二是指政策目标取向的公共性,即在公共政策分析过程中坚持以代际目标的实现为原则。从一个历史过程来看,“公共”原则要求,通过公共政策分析,使政府决策得以把政府的行为目标,规范、约束在既立足当代人的利益要求,又确保未来人可发展的基本条件的取向上。唯有如此,才能体现政府行为在代际之间的公共性、公平性,而不是偏执于当代的自私性、狭隘性。“发展才是硬道理”。从某种意义上讲,只有当代和未来连续、不间断的发展,即持续发展,才能真正确保全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这种代内和代际的持续发展,是当代人和未来人公共利益的根本体现。因此,从另一角度也同样可以说,以代际目标为取向的公共政策分析,同样是在公共利益实现意义上的“公共”原则的体现。三是指政策问题范围取向的公共性,即在公共政策分析过程中坚持以整个发展系统全面、协调的发展为原则。根据前面的结论,持续发展问题也应该是当代政府纲领性的政策问题。持续发展是整个发展系统内各因素的全面、协调发展。目前,全球范围内形成的威胁着持续发展的资源短缺、环境污染、人口剧增、生态破坏等严峻问题,正是由于当代政府违背“公共”原则,默许甚至鼓励人们对公共资源“各取所需”式的无节制开采与利用,才造成了发展系统内部各因素之间,尤其是人与资源、生态、环境之间关系的失调,使符合持续发展需要的公共资源的供给呈现出间隙性,甚至短缺或中断。因此,从政策问题认定的范围来看,“公共”原则就是要求政府就所有制约持续发展的问题,包括从自然界到人类社会、从当代人到未来人的各种有关发展问题的有序而系统的解决,既尊重人类的利益,又尊重自然界的利益;既尊重当代人的利益,又着重作为利益主体目前尚还缺位的未来人的利益。还需提及,如上所述,公共政策分析中的“公并’原则,实际上已内在地与持续发展问题联系在一起了。可持续发展既是一种持续发展的状态,又是当代人类在发展问题上的一种价值取向。可持续发展问题与公共政策分析中的“公共”原则之间,是内在相连的。可持续发展理应成为人们透视公共政策分析的“公共”原则的基本角度。二、当代公共政策分析对“公共”原则的偏离从可持续发展这一基本角度看,当代公共政策分析在若干环节上的局限,使公共政策难以真正体现公共利益要求,实现代际发展目标,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发展系统内各因素之间的关系,偏离甚至违背了“公共”原则。(一)公共政策分析理念对“公共”原则的偏离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者提出的个人利益先于公共利益的思想,一直深深地影响着现代政府的决策理念,以致于发展为约瑟夫?雷茨自由主义的国家中立原则,认为纵使公民的所作所为为社会上绝大多数人所不赞成或违背了绝大多数人的愿望,只要不侵犯他人权利,国家也不得干预。美国诺贝尔经济奖获得者肯尼思?阿罗甚至专门论证了“不可能定理”,认为社会一般不可能形成某种一致的选择,或对事物进行一致的优劣排序;即使这里的所谓“一致”仅理解为“多数决定”,也是不太可能的。按照这样的逻辑,根本就不存在什么公共利益,至少,不存在一种能够明确定义,在现实中能够实际起作用的公共利益。这种否定公共利益的存在,片面强调国家中立,而不得干预所谓不损害他人利益的个人利益的决策理念,无法使公共政策分析体现“公共”原则,必然损害公共利益,当然也影响着体现了公共利益的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二)公共政策分析过程对“公共”原则的偏离不少学者认为,“公共物品生产的资源配置问题不能通过经济市场来解决,而要通过政治市场来解决”。因此,当代政府的政策分析过程,多是凭借政治市场进行博奕的过程。一方面,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尽管政治市场在起点上具有一人一票的平等性,但在终点上受“少数服从多数”的主导,表现出了“多数”强制“少数”的不平等。并且,“国家在过去被看作是大公无私的,现在则被当成参与政治活动者进行交易的市场”。因此,作为有“经
济人”特征的选民与政治家,其政治市场上的价值取向,不能不受组织良好或力量强大的利益集团的影响,使政府常常不得不制定有违“公共”原则的政策,把公共资源的利用导向对公共利益的破坏,或者反过来,借公共利益之名,据公共资源为非“公共”之用。另一方面,受认知能力的局限,当代政府还不具备足够的能力,按政治市场的要求去准确地收集信息,并形成与整个社会的公共要求相一致的偏好。这就使政府与其各个部门之间难以获得有效的沟通,形成对公共利益的共识所需要的充分信息。其结果是,政府及其部门之间政出多门,难以协调发展系统内部诸因素间的矛盾,误导出包括政府在内的各社会主体对公共资源的无序利用,最终使发展失去其可利用的资源而被迫中断,无法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三)公共政策分析的公平目标对“公共”原则的偏离公共政策分析的公平目标,是指“政策执行之后,政策的标的团体,所分配到的社会资源,所享受到的效益,所负担的成本等公平分配的程度”。公平应该是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的统一,是政府维护经济、社会发展秩序,满足社会公共利益要求,提高自己的合法性及其政策权威的重要目标。它既是一种客观状态,又是一种主观判断。从伦理上讲,公平是指未来各代人与当代人分享资源与环境利益的平等权利。然而,当代人的认知局限及其难免的功利主义倾向,使他们难以克服代内公平的目标偏好,很难理性、自觉地从未来人的角度,要求公共政策分析能着眼于在代内和代际之间公平地分配公共资源,并使之成为其政策诉求的主要取向,谋求从当代指向未来的持续发展。不仅如此,当代政府还面对着解决有关代内公平的公共问题的现实压力。斯图亚持?尼古认为,“从政治上讲,增加效益也许要比降低成本容易些”,效益的增长意味着政府及其政策“运作得更有效或会得到更高的评价”,“而降低成本或削减项目预算”,“也许会激起人们的反对”,因为这意味着在一定效率的条件下,人们可能获得的效益将下降。因此,当代政府为了实现公平,在“使穷人的境况好起来,而不使富人的境况坏下去”的前提下,其“公共政策只有当它们提高最小人群组的福利时,才应该被采纳执行”。可见,人们要求公共政策实现的代内公平目标,不是靠清教徒式的节俭,而是靠成本投入、靠自然资源利用量的不断增加,来最大限度地提高社会平均效益,并扩大其在穷人当中的得益面与得益程度的。显然,严峻的问题是:公共政策分析的这种公平目标,存在着严重的结构缺陷。它忽视了代际公平而偏于代内公平;并且,在代内公平的现实压力下,难以对超越资源与环境的承载能力、盲目追求当代人的利益要求进行有效限制,将断送未来人发展的条件,使经济、社会的发展呈现出间隙性。从人类历史的动态过程来看,与其说当代公共政策分析由于公平目标的结构缺陷,不如说由于严重违背了“公共”原则,才使政府的职能范围超出了其广义的公共领域,使人类(包括本来人)的公共利益更多地满足了当代人(或政府)的眼前私利,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四)公共政策分析模型对“公共”原则的偏离国内外学者都把公共政策分析的理论模型概括为多种决策模型。其中一些决策模型的固有局限,决定了相应公共政策偏离“公共”原则的倾向。国内也有相关著作对这些决策模型的局限性提出了批评。最典型的,一是团体决策模型的局限。该模型认为,作为政治过程产物的公共政策是利益团体间斗争的产物,并反映占支配地位的利益团体的利益。随着各利益团体力量和影响的消长,公共政策将变得有利于其影响增加的那些利益团体的利益。这就清楚地表明:该决策模型下产生的公共政策,反映的是占支配地位的利益团体的利益,而不是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尽管在实际决策过程中,无论哪一个利益团体,在法理上,还是能力上,都无法取代政府的主导地位,公共政策不一定就反映影响力最大的利益团体的政策要求,但是,这种模型无视公共利益要求的倾向,无疑将是对政府及其政策背离“公共”原则的某种认可。二是精英决策模型的局限。该模型认为,公共政策是由掌握统治权的精英人物决定,并由行政官员和行政机关付诸实施的,公共政策反映的是精英阶层的偏好、利益和价值选择。很明显,虽然该模型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代议制民主下各国决策实际可能的情形,然而,与团体决策模型相比,该模型更多地强调了居社会少数的精英阶层的利益,更是直接地背离了公共政策的“公共”原则,漠视了公众的公共利益。总之,这些局限,将不同程度地带来了公共政策分析对“公共”原则的偏离,弱化了政府的政策手段对人与公共资源间关系的协调能力,难以实现对公共资源掠夺性利用的控制,破坏了可持续发展赖以实现的条件。三、公共政策分析应如何体现“公共”原则公共政策从本质上是导向未来的。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在公共政策分析中体现“公共”原则,就是使公共政策能既立足当代,又面向未来;既面向人类自己,又兼顾资源、生态、环境,维护人(包括当代人和未来人)与自然共有的公共利益。只有这样,人类才能真正在自然限度内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并使其利益得到持续实现与尊重,进而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可靠保障。(一)公共政策分析的理念必须反映“公共”原则人类的活动在自然界面前不是绝对自由的。为了保护更多的公共利益,政府在公共决策中,必须彻底抛弃视人类为自然界的中心的陈!日理念,形成以保护自然并协调其与人类的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新理念,进而“建立一个以自然持续发展为基础、经济持续发展为任务、社会持续发展为目的”的人与自然和谐一致的新的发展观。按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公共政策分析的理念反映“公共”原则,一方面,就是以新的伦理道德和价值标准,把人类利用自然的自由,限制在自然界本身作为人类生态体系总体利益中利益主体的一方,使其权利不被侵犯的范围内,不再把自然界看作是被人类随意盘剥和利用的对象,而看作是人类生命和价值的源泉;另一方面,就是要求当代政府必须将其关注的公共领域进一步拓展到自然界,使自然界中的每一个变化,无论是否人类活动所致,无论是否对人类有直接利害,都成为公共问题而进人政府的视野,进而进人政策议程。只有这样,才能在更广的范围内,从根本上协调整个经济、社会
的发展系统,确保可持续发展的实现。(二)公共政策分析的主体必须遵循“公共”原则政府是公共政策分析最重要的主体。在公共政策分析过程中,能否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系统内各因素、各环节的利益要求,包括资源、生态、环境作为利益主体的利益要求,即能否遵循“公共”原则,既影响着政府自身的合法性,又造成人们对资源的种种不合理占用,进而使政府面临着能否遵循“公共”原则,按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协调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重大压力,也就如著名政策科学家叶海卡?德罗尔所说的政策制定中的“逆境”。德罗尔认为,在决策主体处于“重大的两难境地”时,应尽量“将这些政策坚持若干年”,“因为对大多数逆境来说,没有持续和连贯的多年努力是不可能取得成效的”。这就提示人们,着眼于人与自然各自利益及其共同、长远(包括本来人)的公共利益。公共政策分析主体理应在各种干扰面前“不为所动”,在人与自然组成的公共领域内,坚持“公共”原则,不徇政府私利,力戒价值偏好,协调整个发展系统内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否则,可持续发展将难以实现。需要进一步指出,由于长期以来工业的盲目增长,已经导致了全球范围内可持续发展的发展系统的失调。如若美国学者詹姆斯?安德森所说“政府的任务是服务和增进公共利益”,并且这种公共利益是“普遍而又连续不断的为人们共同分享的利益”的话,那么,当代各国政府作为决策主体,就应该遵循全球范围内的“公共”原则,加强国际合作,解决全球性的环境污染、生态恶化、人口膨胀等公共问题,在可持续发展的条件下使全人类“可持续”地享受其应得的公益。可以认为,把利益的可持续性分享看作公共利益的属性,是安德森有关公共决策问题的深刻见解,他实际上已经把公共利益与可持续发展问题内在地联系起来了。从这个意义上讲,为了全球的公共利益,即可持续发展,就会如德罗尔所说的,将“减少了各个国家政策制定的自主程度”。各国政府作为公共政策分析的主体,甚至不能因本国的价值偏好而违背全球范围内的“公共”原则,损害可持续发展的全球条件。(三)公共政策分析的公平目标必须体现“立体”要求多数学者公认,就社会意义而言,公平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是现代社会规范的灵魂,因此是公共政策分析的重要目标。要促进可持续发展,公共政策分析就要在其目标取向上,以横向的代内公平促进经济、社会的当前发展,从而为未来发展准备条件;以纵向的代际公平保障经济、社会未来不间断的发展。也就是说,以“立体公平”来反映代内、特别是代际间的“公共”原则,才能真正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以代内公平为目标的公共政策分析有利于促进当前的发展。人们达成的共识是,代内的公平,有助于增强政府的合法权威,提高政府的公信力,使公共政策作为“看得见的手”而更具有效性。一方面,代内公平的提高,可以抑制经济、社会活动对资源、生态、环境的不公平利用以至破坏,并使之纳入到秩序化的轨道,促进全社会对自然资源的节制性使用,进而,减少对末来发展可能有的资源短缺或生态、环境制约。另一方面,代内公平可以保护穷人在当前公平利用资源方面不可侵犯的权力,以避免各社会主体对资源占有的不平等,解决贫困问题。常常是,在贫困状态下、人们处于基本生存需要难以满足而无奈的境地,“只好顾及眼前利益,采用高贴现率的方法,去利用资源”,从而“加剧资源的退化以至枯竭”。因此,立足于避免或减少代内贫困,代内公平既是现实的发展,又是资源可持续供应,生态、环境可持续平衡和利用的必要条件。同时,代内公平的导向下,有利于实现公共政策对经济、社会的当前发展所需的资源,特别是稀缺资源的有效配置。美国经济学家保罗.R.格雷戈里等认为:“只要经济是完全竞争的,资源配置将处于最优状态”。而“完全竞争”的逻辑要求,就是公平,起码是代内公平。在当代条件下,作为“有为”政府,就要能够通过公共政策分析,获得必要的政策手段,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把社会最短缺的资源配置到最需要的环节中去,维持资源、生态、环境以及社会生产结构与需求结构之间的协调与平衡,在有效、低水平地消耗和利用自然的基础上,满足社会的当前需求。这样,既可以节约资源,又有助于提高资源满足未来的持续供给能力,进而又将有助于未来人的发展。以代际公平为目标的公共政策分析有利于保障未来不间断的发展。固然,代内公平也有利于未来的发展,但其着眼点仍然是当前的发展,只具有未来发展的起点意义。代际公平“是从时间特性和人类认识能动性出发提出的现世人类应有的责任感和对未来人类利益的义务感”。令人担忧的是,由于缺乏可行的体现代际公平目标的政策约束,常常是“从事长期行为的人,只承担长期行为的成本,而未必能得到长期行为的收益”。其结果,必然使短期行为普遍化,不顾及甚至破坏未来的发展。因此,当代政府的重要责任,就是在“公共”原则下,通过公共政策分析,形成政策导向,使当代人负起历史与道义的责任,避免其利用相对于未来人“近水楼台”的优势,垄断性地主宰自然,并掠夺性地开发和利用。从伦理意义上讲,当代政府的公共政策,不仅要从当代人,而且要从未来人的角度,看待有关发展的公共问题。在未来人作为利益主体缺位的情况下,由当代人短视需要的满足,透支资源、生态、环境的成本,伤害甚至丧失未来人赖以发展的客观条件,是不道德的。19世纪末美国的自然保护运动,已明确提出要将资源留给子孙后代。必须通过“公共”原则下强制性的政策规范,立足于人与自然间的互惠互利,在代际之间实现人类对于资源、生态、环境的共同利用。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经济、社会的未来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条件。应该注意,这里强调以“公共”原则,而不仅仅是以公平目标进行公共政策分析,其优越性在于,前者立足于各利益主体,包括富人和穷人、人类和自然共同利益的实现,来解决贫困与发展,以及持续发展问题,而又一般不至产生富人与穷人、人类与自然的对立,有助于使可持续发展的发展系统内各种因素内在的协调,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