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法律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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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法律论文

篇1

进一步说,道德规范社会生活靠的是内在的良心。良心是公民在履行社会职责和道德义务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强烈的责任感和自我评价能力。良心就是每个人的自律,道德良心内在于个体自身,没有良心就没有道德。良心是道德的自律性最集中的表现形式。道德有行为规范的要求,却没有对违规行为的硬性制裁。道德规范不须使用强制性手段为自己开辟道路。可见,道德规范是非制度化的,非外在化的一种特殊的规范。道德规范的特殊性,就是在于它是柔性的,是一种软约束,重在教化,重在范导。道德不是一种制约行为的行为规范,而是一种影响选择的价值向导,它的命令以“应当”为联系词,但不一定是“非得如此”的规范,而更具有劝导的意味。而法律是刚性的,法律是一种硬约束,重在制裁,法律不允许对它的命令有任何相反的作为,甚至不允许提出疑问。法律从制定到实施,靠的是国家强制性手段来为自己开辟道路。总之,法律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道德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境界和道德觉悟。如果说法律是以“必须怎样”为调解尺度,那么道德是以“应该怎样”为调解尺度。如果说法律的至高无上出于人们的畏惧,那么道德的崇高感出于人们的敬仰。法律规范的主要作用,体现为在人们犯罪之后给予必要的惩罚。道德规范的主要作用,体现为在人们犯罪之前给予道德教育,使人们有羞耻之心,有道德责任心和道德义务感,并使这种义务感和责任心能够转化为人们的实际行动,从而不去违法犯罪。法律与道德的这种不同,导致这样的情况:迫于压力而循规蹈矩的人可以是法律意义上的好公民,但不一定是道德意义上的能自觉自愿做好事的善人。在一定情况下,一个人所做的在法律上不允许的事却可能是合乎道德的。如一个人处理了一件由他代管的物品,使这件物品的所有者蒙受损失,这在法律上是错误的,作为一种背信行为,这种做法应受到惩罚。但在道德上它却是正确的。假如他只有挪用他保管的这件东西方能使自己和他人免于一场大祸,他也许就可以这样做而不受良心责备。在法律面前他可以是有罪的和该受罚的,但在良心和道德法庭面前他是无罪的。这又是法律与道德之间的不一致。

正因为道德和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具有不同的范导和调节作用,所以对于一个健全的社会来说,道德和法律都是不可缺少的。首先,历史和现实都表明,道德在社会生活中具有法律所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如道德可以成为人们的内在约束力,有道德的人可以自觉地按照理论原则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又如道德可以成为人们的精神支柱,有了道德,人们就可以获得某种理想性和崇高性以及内在驱动力。纯粹靠暴力无法形成真正的和谐社会,理想的社会不能缺少道德的熏陶。道德是提升人的精神境界,使人从自然世界超生出来,进入文明社会的保证。然而,法制也是国家赖以存在的保障机制,是防止作恶的有力武器,是调节冲突的有效手段,是制约行为的基本手段。没有任何人可以完全将法律置之于不顾,而仅仅依靠个人超凡的道德理想来生存。同样有许多问题并不涉及道德,因此要靠法律来解决。法律为了调整社会秩序、保持社会安宁、维持社会现状、实现大多数人的权益而存在。法制之所以不可缺少,不仅是因为法律可以限制人的行为,防止犯罪或惩罚犯罪,起震慑作用,而且可以规范人的行为。有国家就有法制,法制并且是文明国家的象征。文明的现代国家甚至被称作法治国家。文明的现代社会甚至被称作法治社会。建设文明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现代社会,既要坚持不懈地加强法制建设,又要坚持不懈地推进道德建设。任何充分的德性伦理都需要法律作为其副本,就像任何充分的法律制度都需要道德作为副本一样。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支持、相互补充。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相互结合,统一发挥作用。

二、道德法律化的困境

当然,法律与道德之间除了存有以上重要的区别之外,也有深刻的关联。人们把道德规范称之为道德“法”或道德“律”,本身就表明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深刻关联。不过,学界在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联问题上,形成了各有偏重的两种趋向:

一种趋向是以法律为轴,从道德向法律关联,强调法律是高于道德的更好更优的社会规范手段与制约机制。历史上,“毕达哥拉斯派认为服从法律是最高的善,而法律本身(“好的法律”)则是最大的价值”(P33—34)。近代自然法理论认为,基于人性的自然法就是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是正义的最高标准,因此道德的善恶最终要依据自然法。如霍布斯就认为,关于自然法的科学就是真正的道德科学,自然法就是道德法,正义的根据在于植根于人性之中的自然法。伦理学家的一切道德准则都是从自然法中推导出来的。洛克认为,法律上许可的行为在道德上都是善的,法律上禁止的行为在道德上都是恶的。伦理的善恶与道德的邪正主要看行为是否符合于一种法律所拟的模型而定。“所谓道德上的善恶,就是指我们的自愿行动是否契合于能致苦乐的法律而言。它们如果契合于这些法律,则这个法律可以借立法者的意志和权力使我们得到好事,反之则便得到恶报。这种善或恶,乐或苦是看我们遵守法则与否,由立法者的命令所给我们的,因此,我们便叫它们为奖赏同刑罚。”(P328)在西方历史上这种法律高于道德、法律造就一切的思想影响和推动下,今日学界产生了道德立法的呼声,要求使道德获得法律的强力支持,甚至将道德变成法律规则,强制人们去遵守和执行,这就是所谓的

“道德法律化”之论。

另一种趋向是以道德为轴,从法律向道德关联,强调道德是高于法律的更好更优的社会规范手段和制约机制。学界认为,法律的约束并不能从人的思想上消除犯罪的根源。因此,只有加强了道德教育,提高了人们的道德觉悟,才能从根本上改善社会风气,才能消除人们违法犯罪的思想根源。以德治国是依法治国得以实施的前提条件。道德价值是人们理解和自觉接受法律的惟一理由。道德是法律的伦理确证,是法律的思想基础。法律是道德的最低要求。法律只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和对人的低层次要求。社会问题往往是由于社会的法律要求不能转化成道德主体的内心自觉。法律离开道德就可能变成恶法。有了规范意识,有些人知法犯法,利用法律知识规避法律,逃避责任。因此只有内心树立起法的权威和尊严,崇尚法的公平和正义的精神,理解并认同法律,外在的法律规范才能变成内在的行为准则。根本上说,法不是靠国家来维护,而是靠人们的信仰和信任。实际上法治本身就有很高的道德诉求,道德自律是现代法制国家本身的内在需求。道德自律是公民意识的最高境界,也是法治建设的最高形式。高级社会应该是靠道德自律建立秩序的社会。在这种思想趋向的推动下,学界产生截然相反的呼声,这呼声要求将纸上的法律变成心中的道德律,这就是所谓的“法律道德化”之论。

在时下关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联问题的讨论中,道德法律化之呼声明显高于法律道德化之呼声。然而,在我们看来,道德法律化之论必然遭遇历史和现实的双重困境。

从现实层面上看,当今几乎所有持道德法律化之论的人们,都是有感于现实生活中道德滑坡之势愈演愈烈,而寄希望于通过法律手段来拯救社会风尚和推进道德建设。基于这样一种现实的考虑,持道德法律化之论的人们纷纷去寻找他们自以为是的理论依据。他们认为,道德是一种不完善的法律,虽有行为规范的要求,却没有对违规行为的硬性制裁,而法律则是一种完善的道德,它可以起到普遍伦理价值准则的作用,它可以在道德的基础上加上一个强力制裁,从而弥补道德的这一天然缺陷。因此,道德应该法律化。在他们看来,道德法律化是文明进步的标志,文明的发展必然使道德转化为法律的步伐越来越快,并最终将道德融于法律之中。这种要求道德法律化的主张的背后暗含着极度显明的法律崇拜意识。然而,现实生活中,法律远非人们想象的那么美妙与完善,当然法律也并不必然带来社会的道德进步。道德是一种实践精神,是一种把握世界的特殊方式,它不能随意接受法律提供的许多成果,更不能由法律所取代。首先,法律是一架机器。作为一架机器,法律必然漠视人的生命。邓晓芒先生指出:“法律是(并且应当是)一架机器,人心却不是机器,它不能够仅仅是加减乘除。”(P116)正因为法律是一架机器,席勒借《强盗》的男主人翁摩尔之口说:“法律永远不能产生伟大人物,只有自由才能造成巨人和英雄。”(P2)卢梭甚至明确断言:“法律的力量是有限度的。”(P86)其次,国家的法律可以是好的也可以是坏的,不好的法律是恶法,恶法显然不可能阻止道德沦丧,改进社会风尚,好的法律是良法,而良法不能靠法律自身来确认,却要靠道德去保证,去确认。法律善恶的衡量标准尺度是正义。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法律的制定总是会有一定的根据的,而这个根据就是道德上的善和正义。在阿奎那看来,真正的法律是公正的,不会与道德发生冲突,不会违背道德的基本原则。再次,法律发挥作用必须诉诸个人的内在自觉。罗尔斯顿就曾说过:“法律能禁止那些最严重的违规行为,但却无法使公民主动行善。”(P433)对于一个没有在内心深处认同法律的人来说,法律不过是一纸空文,是一种外在的秩序或规则。如果没有人的正义美德的参与,这秩序或规则就不能变成自己的法律,就只能是一个摆设。这就是美国政治哲学家麦金泰尔所说的:“只有那些具有正义德性的人才有可能知道怎样运用法律”(P192)。黑格尔也说过类似的观点:“当个人尚未认识法律、理解法律时,法律在个人看来便是暴力。……法律在最初的时候,必须是强制性的暴力,等到人们认识了法律,等待法律变成了人们自己的法律时,它才不是一个外来的东西。”[9](p166)

从历史层面上看,中国古代社会大多主张将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在法律与道德这两种社会制约机制中,有人简单地以为,中国古代没有法律只有道德。其实,中国是有法律的,如《唐律》、《清律》等等,只不过中国古代的法律是道德化了的法律,是改装了的道德条目。与其说中国古代没有法律,不如说中国的伦理就是法律,中国的法律是道德法。所以不需要再有另外一套道德之外的法律。支配中国古代法律的思想主流是儒家的以“法”释“礼”、融“礼”于“法”、礼法合一、德主刑辅的道德礼教型法律观。从最能代表中国古代法系的《唐律》中可以看出中国法律的道德礼教型本色:如居丧生子,徒刑一年;居丧作乐,杖八十;妻子殴打丈夫,不论有伤无伤,一律徒刑,伤重者加凡人三等治罪,若丈夫被殴致死,则处以绞刑,而丈夫殴打妻子,却减凡人二等处刑,非有伤者不罪,等等。中国传统道德优先的文化,为伦理礼俗“侵入”法律大开了方便之门。所以情况往往是,中国的道德经典就具有法律效应。礼俗成为“准法律”,违背了礼俗就等于触犯了法律,犯了“法”的人就是犯了“伦”的人。然而,在中国古代社会,以道德改装而成的法律并不成功,它导致法律量刑无一定规,具有极大的活动余地和弹性(所谓“从重从轻,从宽从严”)。历史上那些以法律的方式制度化、规范化了的道德理念固然具有了威严的形式,但却剥夺了与自由意志的内在联系,结果导致古代中国既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也没有实实在在地促进道德风尚的改进。也许这正是中国专制统治的哲学狡计——道德被赋予法律的威严形式,从而保护了专制统治;法律披上道德的温柔外衣,恰使酷烈的刑罚变得温情脉脉。而用追求确定性的西方法律眼光来审视,这种道德礼教型法律根本上是反法律的。并且这一切使得德将不德,法将不法,两边都上不了岸,两头都不能落实。所以有学者指出:“以道德原则作为法律原则去强制每个人的自由意志,将带来不可估量的恶果,它将使人丧失自己作为道德选择的资格,使道德本身变得虚伪,最重要的是:它彻底否定了人作为一个自由存在者的尊严,因而也否定了一切道德。(P133)

历史和现实均表明,道德问题的解决是不能一劳永逸地求助于法律来完成的,相反,法律问题的解决却有待于从道德中吸取力量。这就是卢梭说过的:“道德和一般正义问题不同于私法问题,不能靠命令和法制来节制;假如有时法律也对道德发生影响,那只是因为法律从道德中吸取自己的力量。”(P87)

三、法律走向道德化

鉴于法律必须从道德中吸取力量才能发挥作用的事实,我们认为,倒是可以提出一种法律道德化的主张。显然,问题涉及到究竟是法律优先于道德还是道德优先于法律?

黑格尔的整个哲学体系由逻辑学、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三部分构成。精神哲学又被分为三部分:主观精神、客观精神和绝对精神。进而黑格尔又把客观精神分为“抽象法”、“道德”和“伦理”三个环节。黑格尔认为,抽象法是自由意志借外物(特别是对财产的占有)实现自身,而道德则是自由意志在内心的实现,所以道德从它的形态上看,就是“主观意志的法”。从这个意义上看,“道德的观点就是自为地存在的自由”[10](P111)。抽象法阶段,自由意志表现在外部对象上;到了道德阶段,它表现为道德意识。出于道德意识的行为都是自愿的,不

篇2

2翻译目的论关照下的经济法律英译

翻译目的论强调翻译活动的“目的性”,其“目的”有三种解释,即译者的目的、译文的交际目的、使用某种特殊手段所要达到的目的,因此,译者必须是在明确翻译目的的情况下进行翻译活动,而理想的译文也应与原文保持概念性内容、语言形式和交际功能上的等值。因此,法律翻译除了要求语言功能的对等之外,还应照顾到法律功能的对等,即原语和译语在法律上所起的作用和效果的对等(张法连,2009)。法律语言作为最为正式的庄重文体,具有避免出现任何歧义、不确定性及模糊性的特点,而较之汉语法律语言的特点,英语法律语言又具有文辞古奥、句法繁杂等独特之处,因此,在目的性原则、语内连贯原则及语际连贯性原则(即忠诚法则)的指导下,汉语法律条文英译时,应该特别注意译文的准确性与严谨性,使译文同样呈现出准确严谨、简洁庄重的语域特征,准确再现原文的语义内容,保持法律语言的严肃性、准确性及权威性,以下将以《公司法》为例探讨翻译目的论三原则指导下的汉语经济法律英译的两大基本原则。(1)准确严谨是法律翻译的基本原则,也可是说是法律翻译的生命。译者应尽量以地道精确的语言准确再现原文的真实意义,从而精准地向译文读者再现原文法律信息,在实现原文与译文在意义上的语际连贯的基础上,更好地实现翻译的目的。因此,在汉语经济法律的英译中,主要体现在译文措辞准确,不能背离原文意义,必要时还需要增加补充性语汇,使原文的模糊信息更加具体化;选词精确,符合专业语域特征;术语一致,达到法律文本术语同一律的要求;增加甚至重复法律行为主体,使之更好地为译文读者理解并接受等方面。如:例1:第十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Article10Thedomicileofacompanyshallbetheplacewhereitsmainadministrativeorganizationislocated.例2:第三十四条……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Wherethecompanydeems,onreasonablegrounds,thatitisforillegitimatepurposesthattheshareholderre-queststoconsultitsaccountingbooks,whichmaydamagethelawfulinterestsofthecompany,thecompanymayre-fusetoprovideitsaccountingbooksfortheshareholdertoconsult,...法律语言中经常也会使用所指较为广泛的模糊词,用于表述法律条文中无法明确指示的事实性质、范围、程度、数量等。如上例1中的“办事机构”在汉语中是一个模糊化的语汇,英语中用administrativeorganization使之具体化,强调其主要行政管理机构,语义更加明确。而例2中的“合理根据”、“不正当目的”以及“合法利益”等都是概括性语汇,翻译时同样选用了“reasonablegrounds”、“illegitimatepurposes”、“thelawfulinterests”等模糊性语汇,从而涵盖原文在原因、目的及利益上的各种可能情况。另外,《公司法》中多处出现“社会”这一模糊性词汇,如“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第八十八条)、“社会公共利益”(第一百九十七条)等,译为英语时都按照英语社会及文化习惯直接省译为“gener-alpublic”、“publicinterests”。同时,经济法律的翻译还应该特别注意译文选词的精确性及术语的一致性,尽量选择专用语汇,保持特定法律专用语汇的一致性,必要时根据上下文选取合适译文词语进行表述。如上例1中的“处所”一词就选用了法律上专指户籍所在地的正式词“domicile”,使译文更为准确、专业、严谨。《公司法》中有大量重复出现的与公司设立、组织机构、财务、解散等相关的专业语汇,在法律条文中都应保持其译文的一致性,如《公司法》全文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公司章程”、“公司债券”、“连带责任”等一律选用一致的专业术语“acompanywithlimitedliability”、“acompanylimitedbyshares”、“legalperson”、“company’sarticlesofassociation”、“corporatebonds”、“jointandseveralliability”等进行翻译,保持概念上的高度统一,避免歧义与前后矛盾。而第二百一十七条解释《公司法》用语的含义时第一项“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译者将此处的“是指”翻译为“include”,选词非常准确,既完全再现了原文的意义,又贴近译语表达实际与习惯。由于汉语意合的特点,汉语法律条文中也经常省略法律的行为主体,翻译成英语的形合语句时,往往需要增加或者重复法律的行为主体,使之更符合译入语的表达习惯,语义更加明确。如:例3: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Article6Whereanentityintendstoincorporateacompany,itshall,inaccordancewithlaw,applytoacom-panyregistrationauthorityforregistrationofsuchincorpo-ration.例4:第八十九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Article89Wherepromotersoffersharestothegener-alpublic,theyshallenterintoanagreementwithabankonthecollectionofsubscriptionmoneysontheirbehalf.(2)法律翻译在准确严谨的前提下,译者还应注意译文的简洁庄重,力求译文简洁凝练、行文严密、逻辑缜密,从而以法律英语的语内连贯性(即翻译目的论的连贯性法则)更好地实现翻译活动的目的。在《公司法》的翻译中,主要体现在:译文力求从各方面体现译入语的语域特征,如适当简化句子结构或使用动词的被动语态形式;再现原文庄重的语言风格,体现译入语法律文体的行文规范,如shall的使用上;重复信息的恰当处理,汉语意合与英语形合的转换,增强可读性与译文的逻辑性等方面。如:例5: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Article111…Theformofnotificationandthetimelimitfornotificationinrespectoftheconveningofaninterimmeetingoftheboardofdirectorsmaybeseparatelypre-scribed.上例中,译者通过简化句子结构以及使用动词的被动形式,使译文更加简洁正式、中立客观,《公司法》英文版中还有很多相似的例子,如第87、113、127条等。新修订的《公司法》英文版基本没有使用thereof等相关古英语词汇,但通过动词shall来的频繁使用表示汉语原文中显性或隐性的禁止、许可、应该等法律行为(全文共出现564次),准确再现英语法律文体的行文规范与庄重风格,如第五十条中“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Themanagershallattendmeetingsoftheboardofdirectorsasanon-votingattendant.)译文通过增加“shall”一词明确了经理的法律义务。再如:例6:第五十九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Anaturalpersonmayonlymakeinvestmentforthein-corporationofoneone-personcompanywithlimitedliabil-ity.Suchacompanymaynotmakeinvestmentfortheincor-porationofanewone-personcompanywithlimitedliabil-ity.短短的不足50字的汉语原文中,长达8个字的专业名词重复了3次,其对应的英语译文中只在必要的地方重复的2次,而中间衔接的部分则采用了代词替代,从而是译文在语义明确的基础上更为简洁。汉语意合的特点决定了汉语法律条文中很多句子都没有主谓结构,句与句之间的关系仅仅通过语义衔接,而英语的句子,尤其是正式严谨的法律英语,则必须有完整的主谓结构,分句与分句之间也必须有显性的连接词,如例7:第一百九十七条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Article197Initsbusinessactivitiesconductedwithintheterritory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thebranchofaforeigncompanyestablisheduponapprovalshallobserveChineselawsandshallnotimpairthepublicinterestsofChi-na.ThelawfulrightsandinterestsofsuchbranchshallbeprotectedbyChineselaws.例7中原文以“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为主语,统领后面四个形式上并列的小分句,英语一文中,通过状语“Initsbusinessactivitiesconductedwithin…”首先划定其法律行为的范围,并通过后置定语的形式限定行为主体的合法性,而为了保持句子结构的紧凑性、一致性、连贯性,同时使用代词“its”、“such”等代指前文或后文中出现的名词,从而有效地实现了汉语意合与英语形合的转换,增强了译文的语内连贯性。可见,在目的论的指导下,法律翻译应尽量做到措辞准确、选词精确、组句审慎,力求译文表意准确、行文严密、逻辑缜密,更好地实现译文与原文在交际目的、语言意义等的一致性及译文语言的连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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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课程设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在2006年课程改革之前是分开的两门课程——“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但是在两门课程合二为一之后,由于将“思想道德修养”的内容排在“法律基础”之前,教师在授课的过程往往习惯于把教学重点放在教材的前半部分“思想道德修养”上,而忽视了有关法律知识的教学,教师的不重视就导致学生对于这部分知识的忽视,甚至是无视。除此之外,教材中有关“法律基础”部分的知识编写不够精确、概念含糊不清,难以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再者,整本教材通篇采用文字形式进行编写,理论概念性较强,知识分布过于紧密,会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容易产生疲劳感。

二、改善法律教育部分存在的问题的措施

1.教材改革

(1)保障教材编写的严肃性。

(2)增强法律部分教材的趣味性。

(3)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平衡性。

2.教学改革

(1)完善我国大学生法律素养教学的机制。根据我国目前法律教育发展现状,建立起一个从小学开始至初中、高中、大学的完善而衔接有效地法律教学体系,从小就开始培养学生一种法律意识,真正地体会到法律学习的重要性,自觉地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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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一门面向全体大学生开设的、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特征和意识形态基本要求的思想政治理论课。这门课程是把原“98方案”的“思想道德修养”、“法律基础”两部分内容整合为一门新的课程。因此,如何处理好这两部分内容之间的联系,如何把握好思想理论教育的知识性与意识形态性的关系,如何处理好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关系问题,是值得执教者关注与探讨的问题。

1把握好“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关系

1.1“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联系

从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的内涵和实质来看,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与法律都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物,都受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制约,同时又反映和作用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它们都是在指导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具有相同的理论基础;它们都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体现,都是调节人与人之问相互关系的一种社会规范;它们都是为了确认和维护对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有利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广大人民最根本利益服务;它们的许多基本原则和内容也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律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提供了基础和保障,思想道德建设为法律制定提供了目标。社会主义法律贯穿了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精神,培养人们的道德品质和情操,培养人们遵守道德规范的责任感。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是健全法制、厉行法治的重要因素。立法者制定法律、法规时,必然要考虑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现状和内容,把某些道德规范转变成法律规范。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也可以促进人们自觉遵纪守法,促进整个社会法制建设水平的提高。

1.2“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区别

思想道德与法律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而道德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出现而出现的,以善恶为标准,通过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人们内心信念来调节控制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非强制性社会规范的总和。从社会主义法律表现形式上看,法律表现为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国家认可的习惯;而道德则是一种意识形态、观念的东西,存在于人们思想观念、风俗习惯和社会舆论之中。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内在结构关系法律调节的层面来看,思想道德主要涉及个体观念和意识形态层面的问题;法律主要涉及人们行为层面的问题。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调节方式来看,思想道德修养主要依据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个体内在的信念起作用,是一种“软调控”;法律是通过强制性的外在控制发生作用,是一种“硬控制”。从思想道德与法律作用的范围来看,思想道德涉及范围更为广泛,相对模糊;法律作用的范围较为具体,十分明确。从思想道德与法律调节控制的结果来看,思想道德着重要求人们内心世界的善良与高尚;而法律则着重要求人们外部行为及其后果。因此,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两者存在着明显的界线,具有不同的形成和发展规律,不能相互混淆。

2把握好思想理论教育的知识性与意识形态性的关系

2.1思想理论教育始于知识而不囿于知识

当前,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学中,存在的一个主要倾向是突出思想理论教育的“知识性”,而忽视了思想理论教育的“意识形态性”,从而淡化了思想理论课程的意识形态功能。诚然,思想政治教育必须经由知识教育,知识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不可或缺的环节。与中小学强调养成教育不同,在高等教育中应重视理论知识的学习。高校思想理论教育要进行相应的思想理论的宣讲,解决思想理论认识问题,培养大学生理论意识的自觉性。同时,大学生处于思想意识逐渐成熟阶段,他们一般具有自己的审视行事标准。因此,对大学生的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要重视思想理论知识的学习。然而,思想理论教育始于知识却不囿于知识。思想理论教育课不是单纯的知识课,它是具有价值倾向的思想理论课。思想理论教育课程设置的目的,并不在于引导教育对象掌握知识、应用知识、发展知识,它需要通过教育对象个体对相应知识的掌握而生成健康向上的精神世界,形成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形成坚定的信心和信念,形成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实践证明,淡化思想理论教育的意识形态性就会弱化思想理论教育的功能和任务。…可见,思想理论教育必须坚持思想政治理论的意识形态性质。

2.2思想理论知识教育的目的与意识形态教育目标的同一性

我国高校大学生思想理论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深入进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深入进行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深入进行公民道德教育;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深入进行素质教育。从更根本的意义上说,大学生思想理论教育的意识形态教育是高校人才培养目标的需求。新世纪,我国现代化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不仅要有较高的科学技术水平,而且要具有献身于祖国和人民,献身于所从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崇高理想和信念。因此,提高大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法律素质,是保民族之本,扬民族之威的有力保障,而高校大学生思想理论教育是其重要的途径和手段。可见,高校大学生思想理论教育的知识性教育的目的与意识形态教育目标是一致的。

2.3思想理论知识的教学与意识形态教育的辩证统一性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开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对高层次人才素质的需要,也是大学生成才的需要。在坚持思想理论教育的知识性与意识形态性的辩证统一关系时,应注意两种倾向:一是一讲学科建设,就把它朝哲学、经济学、历史学等学科上靠,把思想理论教育课程当作一般的哲学、经济学、历史学等知识课程;二是一讲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识形态性,就把它等同于传达党的现行的路线方针政策,等同于“政治德育”。由于视角不同,高校德育确实存在不同的研究模式。有人强调学科德育,从纯粹理论的角度建设德育,突出了德育的学术色彩;有人主张生活德育,努力体现一种与生活本身一致的道德教育的特色;有人强调心理学德育,从价值中立和无批评原则对德育的借鉴出发,使德育诠释在心理学的模式之中;也有人从文化德育的角度,从古今中外历史与现实中的文化和道德的关系中诠释德育,政治德育则由于凸现德育的政治功能成为特定年代的标志。高校德育教育模式作为学术问题,各种研究实验和设计都应当鼓励,但是德育教育教学的意识形态性不能由于不同德育模式的存在被消解,不应当回避价值观问题,不能淡化各种意识形态的分歧。在中国高等教育还不普及的情况下,大学毕业生将来势必会在国家重要的岗位上担当责任,或者成为各个领域的领导者、管理者、建设者和劳动者。探讨思想理论课程的知识性与意识形态性的统一是理论学科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因为这一学科主要研究整体性、中国化、党的指导思想和意识形态、社会主义现实问题和大学生理想的关系、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培养等问题,是哲学社会科学其他学科无法取代的。而所有这些问题的研究,既是全面加强课程、教材和队伍建设的学理支撑,又是改革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改善教学手段必须围绕的根本。不加强学科建设,只是从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识形态性质出发来强调它的重要性,也不可能提升它在学校教育教学中的地位,其师资队伍也难以得到稳定和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既要借助其他哲学社会科学的学科优势,又要潜心于自己的学科建设,开拓学科的研究空间。在实际的教育教学中要兼顾党的意识形态的需要和大学生成才需求,寻找两者的结合点,以育人为本,贴近学生;要兼顾理论性和生活性,既体现思想政治理论课作为理论课的属性,又贴近生活,以此选择教学内容和构建教学体系。

3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实践教学

这门课程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和实践性。其教学目标不仅要解决学生对社会道德基本要求和法律规范的知不知、懂不懂的问题,而且要解决信不信、行不行的问题。这一教学目标的实现,完全依靠理论教学是难以奏效的。因为大学生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的形成与发展,需要经过道德法律意识和行为等要素反复内化和外化的运行、发展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实践教学具有重要作用。要想取得这类课程的实效性,必须在教学方法和途径上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的研究与实验。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实践教学,主要是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根据教学基本要求和有关知识点,通过开展学生亲身参与、体验的实践教学活动实现教学目标的教学模式。它包括课堂的实践教学、社会实践和有关德育活动等。

3.1实践教学的功能和作用

实践教学作为一种教学模式,其功能和作用主要是对大学生思想道德和法律素质形成与发展施加影响,使其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的内在心理要素发生变化,通过内化和外化的动态过程起到积极的教育作用,以便提高该课程的实效性。大学生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的形成与发展,需要经过道德法律意识与行为实践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反复内化和外化的运行、发展过程。受教育者主体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形成与发展的内化,是指外在于受教育者主体的体现社会道德法律基本要求的社会舆论,加上学校的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等形成的合力,在主体知、情、信、意等内在心理要素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心理机制的作用下,使外在的社会道德法律基本要求被受教育者主体所接受和认同,并通过实践体验和感悟内化为其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即精神力量。外化过程是指在这种精神力量的支配下,将受教育者主体的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转化为行为实践,相对稳定地调节主体外显的行为。这一过程是道德法律意识和行为等要素不断运动、发展、变化,由低级到高级、简单到复杂、量变到质变,从而形成相对稳定的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的动态过程。受教育者主体的道德法律行为作用于外部环境,往往会产生某种社会评价,即人们在实施道德法律行为的过程中依据社会道德法律的准则和基本要求,对其行为实践所作的价值判断。其功能是以善恶和法律规定为标准,形成道德和法律行为选择的正确价值观。其实质是对受教育者主体道德和法律行为的动机、效果和价值的判断,是人们道德和法律行为选择和坚持正确行为习惯的外在力量。

3.2实践教学的最终目标

实践教学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两个飞跃。“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实践教学的最终目标是激励、促进受教育者主体的社会道德和法律基本要求的内化和外化两大飞跃。受教育者主体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形成发展的内在心理要素,包括认知、情感、信念、意志等,属于意识或精神的范畴,在它没有客观化、外在化时,还不能构成完整意义的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形成发展是内在心理要素和外在激励要素的统一,是观念、意识和行为实践的统一。它需要经过两个飞跃:一是受教育者主体通过学习和实践体验,将外在的社会道德法律原则、规范、基本要求等内化为道德和法律意识,从而实现从社会的外在力量到受教育者主体的内在力量,即精神力量的飞跃;二是实现从受教育者主体的内在力量到客观化、外在化的行为实践的飞跃。实现这两个飞跃离不开人们的行为实践。受教育者主体只有通过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形成与发展的内化和外化的整合才能实现上述两个飞跃,从而形成其道德和法律行为的相x,-t稳定的特质和倾向。

上述两个飞跃并不是一次实践教学或理论教学就能够完成的,而是需要经过反复多次,分层次、分阶段的实施才能够实现。其中,认同、信奉是重要的层次与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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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相分离从属性上来看,道德和法律都是社会规范中调整、约束人们行为以维持正常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道德从善与恶、好与坏的角度,通过人们内心的价值判断标准、传统习惯以及社会舆论来约束和调整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法律则是利用强制性来规范、确保人们行为的合规合法,保障社会的有序发展。道德和法律互相补充、相辅相成,不可偏颇。道德强调的是自律,将被动的遵守变成主动约束。法律强调的是他律,其通过强制性和威慑性约束人们的行为符合法律规范。道德和法律运用不同的约束形式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标,从本质上看,道德和法律是不可分割的。但是,在我国传统教育中,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通常是被割裂开来,往往偏重于道德修养教育,因此很难使学生持续性地形成稳定的法律信仰,而这又会反过来对道德认识产生负面的作用,最终影响个人素质的全面发展。

(二)法律学科课程和法律活动课程相分离中国传统的学校教育,特别看重学科课程在学校教育中的地位,而忽视活动课程的作用,认为活动课程会扰乱在正常的教学秩序,而且还与应试教育的教学模式不相符。因此,在我国高校的法律教育中,学科课程的比重大大超过了活动课程,有些甚至都没有开设相应的活动课程。高校法律教育老师,往往只重视对法律理论知识的讲解和传授,而忽略对学生法律素质以及相关能力的有效培养。在法律教学过程中只注重学生对法律知识认知,学生往往都是被动接受和死记硬背法律知识的,对相关法律问题和法律情景的分析涉及过少,师生间缺乏互动。但是归根结底,法律都是要解决现实问题的,教师只阐述某一具体规定,而未能让学生掌握和领会该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的话,一旦学生遇到真实情况的发生,如果缺乏具体的明文规定,往往会束手无策、无法灵活应用,甚至造成学生自身的违法犯罪情况的发生。

(三)法律教学避重就轻,对法律运用能力的培养力度不足长久以来,因为我国古代法制的特点,程序法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人们往往只知道实体而不知道程序,将程序法视作实体法的附属品,可有可无。受此影响,在我国高校法律教学实践中,“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现象普遍存在,在高校法律教学实践中,教师为了迎合学生的兴趣和营造良好的课堂气氛,往往会有意识地增加更多的实体法的内容以及相关案例,占用了本该是学习程序法的时间,另外因为学生没有真正进入社会,也未曾经历过相应的法律执行程序,因此学生对程序法的感知会更加的模糊。这就导致高校法律教育的成效有所影响,使得学生难以形成系统性的法律基础知识,进而影响了学生对法律实际运用的能力的有效培养。

(四)法律教学偏向义务本位,权利意识的培养力度不够从我国法治观的发展演化历程来看,我国的法治观还是侧重于“义务”的规定,强调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社会控制。在我国传统的高校法律教育实践中,仍然还残存着义务本位思想的影子,具体表现在法律教育内容编排上,往往强调学生的守法教育,而忽视对学生用法能力、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的培养。在以义务本位思想为指导的高校法律教育过程中,教学主体即老师是以预先设定学生是“恶”的前提下开展相关教学活动的,其教学的目的就在于通过课堂的法律教育活动,使学生知道不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这种教学活动几乎完全抹杀了学生在法律学习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忽视了学生对于相关法律知识的深入理解和应用,对增强学生的法律素质产生加大的负面作用,甚至会造成学生对法律的片面理解从而产生不良的情绪。

二、高校法律教育的素质教育发展新取向

现代化已经成为我国乃至全世界的时展节奏,经济建设要有现代化的思想,相应地教育也应当有现代化的理念和策略,在人们思想观念向现代化不断转变的同时,社会的法治建设也要走向现代化。现阶段我国高校法律教育已经出现了在要求学生掌握法律知识和规范的同时,注重对学生情感价值观目标培养,通过引导和鼓励学生开展法律实践体验,使学生在遵守法律、守护法律、运用法律的前提下,对法律内涵和法治精神有更深刻的认识,从而促进更多的人参与到立法过程中去的以素质教育为导向的发展新趋势。高校法律教育的理念发生了重大的革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逐渐致力于学生法律主体意识的觉醒和法律素质的全面培养法律意识指的是人们对于法律现象的想法、观点、心理反应等的总称。作为将来市场经济的主体,具备较高的法律意识是当代大学生未来立足社会的必要条件。据有关调查显示,现阶段已经有相当部分的大学生在出现损害自身利益的情况后能够拥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能够诉诸法律。学生已逐渐将法律知识、思维以及信念融入自己的主体范围之内,将被动转化为主动,进而养成良好的法律运用能力和法律信仰,从而使得学生法律素质的全面发展。

(二)逐渐致力于对法律刚性特征与现实社会纷繁复杂性之间的调和众所周知,法律是具备强制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就像俗语讲的“法律是完全没有感情的”,但是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却与法律的刚性之间往往会出现差异和不适用的地方。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法律的制定、执行、监督等提出了与之相适应的更高的要求。这同时也要求在高校法律教育过程中,要致力于向学生讲解法律的刚性和实际社会情况的多变性之间的协调,注重培养学生对法律运用的灵活处理。

(三)致力于法律理论教育和学生实践的有效结合单纯的法律理论知识的灌输对学生形成良好的法律素质的养成是不足的,尤其是对学生正确运用法律能力的培养是远远不够的。现代高校法律教育新理念要求教师重视学生对法律理论知识的实践运用,在实践运用的过程中对法律理论知识加深体会和掌握,进而有效地提高学生对法律问题的分析和解决能力,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思维的活跃度,对高校法律教学课堂学习进行巩固和补充,进而达到全面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的目标。

三、高校法律素质教育的具体实施策略

法律素质教育导向下的高校法律教育,最终是要依靠高校法律素质教育的具体方法和策略得以实现,要以科学有效的方式和方法,促进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增强,形成正确的法律体会、法律情感以及法律信仰,进而提升学生的法律运用能力,从而达到高效法律素质教育的最终育人的目标。

(一)将法律情感教育逐步融入高校法律教育中法律情感是指人们对法律现象、法律法规所持有的情绪反馈以及形成的有关体验。大学生的法律情感,只有通过特定的法律知识的学习、逐渐的内化,才能真正培养起来。一个学生是否具有正确、坚定的法律信仰,能够在充分理解法律知识的额基础上信任法律,进而在主体性作用下对法律加以灵活运用,是衡量一个学生具备法律素质与否的重要标志。因此,要在高校法律教学的具体过程中,明确法律情感教育的培养思路,尽量将法律情感教育有机地融入到整个法律教学过程中去,才能真正地提高高校法律素质教育的实效性,才能真正实现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引导的科学、健康的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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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道德与法律》是中职技工类院校德育课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对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学生的道德法律意识、培养学生学法、守法的自觉性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一名从事法律课程教学的教师,自己深知让学生学好这门课程是十分困难的。分析其原因主要在于以下两点:一是法律知识的理论性较强,对于中职层面的学生而言较为抽象、不易理解。二是学生意识不到位。大多数学生会认为法律课不是专业技能课,他们到学校学习的是技能,其他课程没必要学,学了也没用处,因此缺乏学习法律知识的主动性。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我们国家法治进程在不断地加快推进,社会对技能型人才的要求更加严格。所以《法律基础知识》这门课程的意义是其他学科无法代替的,这就要求从事这门课程教学的广大教师,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现就本门课程教学现状及提高教学质量谈谈本人的一些看法。

一、法律课堂教学质量不高的原因

1.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缺乏创新意识。现在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受许多条条框框的限制。在课堂上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怎么做限定的非常死。把教师的教学严格限制在既定的模式中,同时学校还将教师是否按教学计划、教材,是否规范板书,是否运用多媒体教学,是否教会书本知识等作为考核教师教育教学质量的主要标准。这样使得教师不去根据实际创新教学方法,影响教师个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和创造性教学模式的开发。2.学科专业教师相互沟通学习机会少。对于大多数的职校来讲,通常都是以系部为单位对教师进行管理,许多文化基础课教师和专业技能教师在同一办公室进行办公,这样是方便了学校的管理工作,但造成了系部与系部之间的法律类教师不方便沟通,不能及时解决教学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不利于专业教学发展。3.教师进修学习受限。现代社会是终身学习型的社会,同时知识也是不断更新的。所以教师也应该经常走出去,参加多种形式的培训、进修,以利于知识的更新,保持于最新的法律法规相一致。但职校中许多进修都是向专业技能教师倾斜,文化教师机会往往较少。影响了法律教师相关知识的更新和学习。4.社会不良环境对教学的影响。党的十后我国正在从法制社会向法治社会进行转变,同时法制也不断健全。但在一些具体的事件中时常出现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等现象,使得法治实践与课堂法学理论相脱节,使得学生产生法治与实践没有实际作用的心理,影响了学生课堂上主动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

二、提高法律知识教学质量的方法

1.端正学习态度。有的学生觉得学习理论知识太枯燥无味,有的学生认为“只要我不做违法的事情,学不学法无关紧要”,针对学生的这些心态,我们从第一节课就要给学生讲述一些法盲违法犯罪和在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不能合法维权的具体案例。同时不失时机地和学生阐明学法的重要性,使他们端正学习法律知识态度,提高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从“要我学到我要学”的转变。2.精选教学内容。课本是教师教、学生学的依据。但所有的教材都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不能唯教材是从。教师应该根据课程教学目标、学生的实际情况和未来从事职业的需求,整合教学内容,从而确定教学内容主次,避免面面俱到,做到有的放矢。以增强学生法律意识为目标,以学生的兴趣、需要、认识能力为中心,以就业为导向合理遴选教学内容。3.优化教学方法。现代社会已经进入信息化时代,人们获取信息的方法越来越多、越来越快。中职学生思维活跃,当下发生的一些“热点”事件,往往是他们更感兴趣的话题。抓热点,就是抓学生的注意力,从而把学生吸引到教学知识点上。通过学生上网玩游戏没钱,从而偷盗的案件,让学生自己分析讨论。先分析犯罪构成要件,犯什么罪?应该如何处罚?再结合现在青少年犯罪动机、心理进行分析,以此教育学生自觉遵纪守法。打破原有的纯理论、填鸭式教学方式,从教师讲授变成师生相互交流,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运用多媒体教学图文并茂,寓教于乐。让学生在轻松愉快的环境中理解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4.转变教学评价。这就要求我们职校的老师有一颗更加宽容的心,用心去了解学生,多找他们的可取之处,而不是挑剔,刻薄地要求他们做到完美。让每个学生都参与到课堂的教育教学中来,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看法。教师同时进行具体的点评讲解。以鼓励为主,达到激发、强化学习动力的效果,进一步增强教学效果。5.加强师资建设。教师是教学中的主导,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是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教师队伍建设坚持管理、培养、培训并重,建立一支素质高、专业强、事业心强、有奉献精神的专职教师队伍,增强教师驾驭课堂的能力。

总之,教师要不断加强自我修养,不断提高专业能力,依据学生特点及时展,优化教学方式、创新教学方法。让职校培养出的技能人才,不但做到技能过硬,同时还是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作者:王亮 单位:江苏省宿豫中等专业学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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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法律援助的特点

法律援助制度又称法律救助扶助制度,是国家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对经济困难、生理残缺、智能低下而又需要法律帮助的当事人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减免费用而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司法救助制度。这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广义的法律援助包括减免诉讼费在内在的整个法律程序的各个环节上为受援者提供的法律帮助。狭义的法律援助是指法官、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为社会的贫困者、弱者、残疾人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减免费用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认为,同国外尤其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相比,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具有以下突出特点:

(一)中国法律援助物质保障的现实性

中国社会主义法制不同于资本主义法制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我们的法律既规定了全体公民一律平等的实体权利,又规定了为实现平等实体权利所必须的平等程序权利,而且特别强调为实现这些权利提供可靠的物质保障。实施法律援助制度,就是为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完善平等程序权利的实施机制,切实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得以真正贯彻实现。这正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与资本主义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的本质区别。总而言之,中国的法律援助虽然起步晚,但是起点高、范围广、后盾强,有保障,是一项大有发展的公益事业。当然,作为一种新的制度,特别是在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我们在理论和实践中逐步探索、解决和完善。

(二)中国法律援助主体的能变性

在中国,法律援助是以政府为主导,政府与社会相结合的行为。法律援助既是国家的责任,也是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责任。就中国的现实情况而言,目前还缺乏大量的社会援助组织,没有形成稳定、可靠、充分的法律援助资金来源,而律师又已成为法律服务资源市场的竞争主体。因此,如果没有国家的全面参与和组织领导,单靠社会和律师个人的力量,要形成一种开展全方位法律援助活动的有效制度并维持整个法律援助机制的统一、有序运行,不仅是困难的,而且也是不现实的,而且还可能导致法律援助活动出现各自为政、孤军奋战、管理失灵、形式混乱、地域发展不平衡的状况。所以,我们的法律援助必须以政府为主导。这是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特点,也是其优点。我们在确立法律援助为国家责任的同时,也没有排斥法律服务工作者和社会各界的法律援助活动。这种以国家援助为主,社会组织和个人援助为辅的法律援助机制,不仅体现了国家在整个法律援助活动中的主导作用,同时也有利于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而有些国家或仅仅把法律援助强调为一种国家责任,或只认为法律援助是社会组织和律师个人的人道行为。这两种作法,或是加重了国家的财政负担,或易导致法律援助工作的失控。

(三)中国法律援助范围、对象和主体的宽泛性

首先,从中国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来看,包括如下:刑事辩护和刑事;民事、行政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公证证明;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及其它形式的法律服务。而一些国家的法律援助则仅限于特定的刑事、民事案件的辩护及简单的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咨询。

其次,从中国法律援助的对象来看,只要是公民、法人确因经济困难或其它特殊情况,以及符合特定条件的外国人,都可以获得法律援助。而许多国家则完全排除了法人和外国人的法律受援权。

再次,从法律援助的主体来看,中国法律不仅明确规定提供法律援助是律师的应尽义务,而且还要求公证人员、墓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他法律专业人员也应为维护社会弱者的法律权益提供法律援助。而在一些国家,法律援助被认为仅仅是公设律师的工作和少数具有正义感的私人律师的善举。

二、中国法律援助展现极为重要的现代社会价值

(一)实现和保障人权

认为,人权就是一切人,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也就是说,一定社会中的一切成员或一定国家中的每个公民,不论其种族、民族、性别、语言、、政治主张、财产收入、教育程度等状况如何,其所受到认可和保障(主要是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障)的能够实际拥有的实然权利和应当拥有,但因目前种种条件的限制实际上还无法拥有的应然权利,特别是生存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权利等,不仅在资格上是平等的,而且在实际生活中也应当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社会为此创造了前提和基础条件。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讲,社会主义法律就是人权法。但是,我们还应当看到,无论是宪法,还是各部门法,对人权的保护还仅仅是一种立法上的承认,而对人权的真正保障,更重要的是在于使这些法律规定的权利真正地在社会生活中成为现实。一般而言,人权的实现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通过自己的法律行为来直接实现其实体权利;二是人们在司法救济中通过行使程序权利(诉讼权利)来保证实现其实体权利。以上两种实现人权的途径,随着法律规范的繁多复杂,越来越需要专业性的法律服务。但是在市场经济中,法律服务资源的有限性、有偿性往往导致社会弱者无法通过正常的市场交易方式获得相应的法律服务。因此,传统的人权保障措施已远远不够,必须建立相应的法律援助制度。所以,无论是从道德及人道主义的角度,还是从公正、平等的法律价值与评价的角度,或是从人权的角度,中国都不仅应当实行法律援助制度,而且中国的法律援助都应当比外国实现得更好。

(二)凸显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为解决各类社会冲突而追求或拥有的一种法律理想和法律评价。它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既要运用体现公平原则的实体规范来确认和分配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又要使这种确认和分配的过程与方式体现公平性。一般把前者称作实体正义,把后者称作程序正义。要实现司法公正,仅有实体正义是不够的,还要有程序正义。要实现司法公正,仅靠司法人员的秉公执法也是不够的,还要有对社会弱者的法律援助。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对司法公正特别是对程序正义的种种障碍,其中包括社会弱者在寻求法律的平等保护时遇到的有形或无形的困难。具体而言,这些障碍主要有以下几种:经济上的障碍;知识与信息上的障碍;权利和义务观念上的障碍;沟通交流上的障碍;法律服务资源上的障碍;生理上的障碍;人身自由上的障碍。以上诸种妨碍司法公正的障碍的存在,客观上造成了程序上的不公正,从而导致了实体上的不公正。而法律援助则是保障这两种公正的重要制度和措施之一。

三、中国法律援助蕴涵极为丰富的传统道德价值

法律援助制度是为了适应人人平等的共同道德需求而产生的。‘言首先是在西方社会出现的。新兴的资产阶级为了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在一定程度上履行自己的“平等”诺言,积极支持在有关法律制度中订立给予穷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内容。如法国1851年确认法律援助制度,英国1903年颁布《保护穷人囚犯的法案》、1949年颁布《法律援助和咨询法案》等。西方法律援助制度的最初建立,是对封建地主阶级享有法律服务特权的否定,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但是,从根本上讲,西方国家为穷人提供法律援助是为了巩固资产阶级统治,并没有改变其维护资产者利益的阶级本质,且他们所宣扬的人权是以财产权为核心的人权,所以其法律援助制度不可能使资本主义法律成为普遍保障广大穷人利益的工具。事实上,在资本主义国家,穷人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现象仍到处可见。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就决定了我们国家对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应该提供法律帮助,保障实现其应有的合法权益。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同世界各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一样,反映了人人要求乎等、铲除人间不平等的共同道德要求。然而,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还具有自己的特色,那就是它既反映了中国全体社会成员大都具备的或是能够接受的传统道德价值,又体现出了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必然联系。中国的法律援助蕴含着极为丰富的传统道德价值。

(一)体现仁爱积善

孔子云:“仁者爱人”,这是中国占代早期的人道主义。孔子从爱护他人、尊重他人的基本伦理立场出发,认为作为一个仁者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博施于民而能济众”,“因民之所利而利之”等。孟子继承和发扬了孔子的“仁爱”思想,进一步提出人的“良知”问题,认为“良知”即“不虑而知者”,可与“良能”、“良心”视为同义语。“良能”,是指天赋为善的能力,也就是天生愿做好事;“良心”,即善良之心,不忍加害他人之心。且认为“恻隐之心”是‘·仁之端”。“积善”亦即多做好事,与人为善。铁面无私的包拯、刚正不阿的海瑞等为民请命、为民伸冤的壮举,流芳千古,可歌可泣,都是传统道德价值观在司法活动中的典型表现。

中国的法律援助,给在犯罪案件中无能力为自己辩护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给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而无力支付律师费者,给请求给付抚恤金、保险金或与此有关的公证而无力支付费用者等等自然人提供法律帮助。同时,也给某些经济上有严重困难的国有或集体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法律纠纷提供法律援助。这些都可谓是为人民为社会做好事,同情弱者,扶贫帮困助残,充分体现了仁爱积善的传统道德价值。

法律历来被人们看成是公平和正义的化身。基于各种原因,社会上总会存在一些弱者,他们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因经济贫困或其它原因,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因此,对弱者的法律援助,不仅逐渐成为一种法律制度,也是社会道德的价值取向之一。为社会弱者提供减免收费的法律援助,是我们社会主义道德的重要体现。

(二)强调义务,淡泊利益

义与利,是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的一对重要范畴。居于传统道德价值观主一导地位的儒家思想是重义轻利。它主张“君子义以为上”,“不义而富且贵”则“如浮云”。这种重义轻利的优良传统,是中华民族抵制贪欲、战胜邪恶的武器。在法律不断受到金钱腐蚀的今天,全国首届十佳律师王海云的话掷地有声:“做律师就不能为了钱!”仗义执言,为民请命,是律师至高无上的准则。律师提供的法律援助,己使许多当事人受益。法律援助,为贫弱者减免服务费,不正是重义轻利这种传统道德价值观的生动体现吗?

(三)注重尊老爱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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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1-0038-03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老百姓的日子过好了,口袋腰包也鼓起来了,但是这几年的侵财犯罪也逐年增加了。我国宪法总纲、刑法总则第2条,都将保护公私财产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以规定。各地公安机关也加强了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根据司法部门对刑事案件的统计表明,侵犯财产的犯罪案件在我国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最大,其中盗窃罪案件所占比例也逐年呈上升趋势,尤其是最近几年。盗窃行为的多发性,盗窃手段的多样性,盗窃发生的隐蔽性等,给人们的社会生活带来了非常不安定的因素,对社会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也产生了不良的影响。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地起到惩罚犯罪、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新《刑法》将1979年刑法规定在一个条文中的盗窃、诈骗、抢夺罪分为三个独立的条文,在第264条对盗窃罪从定罪到量刑档次都作了明确规定。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修正案第39条将刑法第264条盗窃罪进行了修改。这样,不仅使社会上客观存在的盗窃犯罪受到应有的制裁,而且更有利于我们同盗窃犯罪作斗争,从而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公序良俗。

司法实践表明,尽管盗窃案件在我国侵犯财产的犯罪案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最大,社会上对此类犯罪的关注也是颇多的,但是一直以来盗窃罪也有许多争议的法律问题,下面就一个实际发生的典型案例来分析盗窃罪的部分法律问题。

案例:2011年的某天,被告人吴某、付某夫妻二人驾驶摩托车流窜到某市的“金宇”典当门店,趁店主王某不注意,将其放在办公桌上的女士背包偷走(后查明里面有现金200元,手机、钱包、化妆品若干,经物价部门鉴定总价值1800元),这二人的行窃经过被店中的摄像头记录下来,店主王某发现失窃后,根据监控录像中的记录一直在街上寻找二人,三天后,当被告人吴某、付某夫妻二人再次出现在某市街上时被王某发现,王某一边跟踪,一边打电话报警,后来王某发现被告人吴某、付某进了一个电子产品门店,就守候在店门口等候警察的到来,之后看见付某借购买产品的名义将店员马某引开,吴某乘机将马某放在椅子上的挎包打开,将里面的现金(后查明里面有3100元)放到了自己的口袋里,正当被告人吴某、付某准备离开电子产品门店时,警察赶到了,在王某的指认下将被告人吴某、付某当场抓获。

本案中很明显被告人吴某、付某一共涉嫌两起盗窃案,第一起盗窃案的成立是没有异议的,但是被告人吴某、付某第二次盗窃(在电子产品门店内的那起),是认定犯罪既遂还是犯罪未遂,在法庭上不仅控辩双方有些争议,被告人也认为自己第二起盗窃案件是未遂。

一、关于我国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的法律问题

(一)盗窃罪既遂标准的理论现状

我国刑法理论关于盗窃罪既遂和未遂划分标准的争论有许多种观点,但是笔者认为主要有失控说、控制说两种观点。失控说认为应以他人是否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为标准, 失去控制的为既遂,至于行为人是否最终达到了非法占有并任意处置该财物的目的, 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控制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取得对被盗财物的实际控制为标准, 以实际控制的为既遂。所谓“ 实际控制”, 并非指财物一定在行为人手里, 而是说行为人能够在事实上支配、处理该项财物。比如说在超市里,行为人将小件物品放进自己的口袋或者包里,尽管行为人没有出超市,但是行为人实际上已经支配了该物品,所以这种情况是盗窃既遂。尽管一般说来, 他人失去对被盗财物的控制同时也就意味着行为人对被盗财物的控制, 但是, 他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也可能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 究竟是以行为人控制财物还是以他人失去对被盗财物的控制作为认定盗窃罪既遂的标准, 就会对案件的最终认定发生实质影响。

(二)盗窃罪既遂标准的司法解释

实际上,我国司法实务对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的认识也不尽一致。1992 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如何认定盗窃罪中规定:“ 已经着手实行盗窃行为, 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 是盗窃未遂。”根据这一规定, 盗窃罪的既遂应当以盗窃行为是否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为标准进行判断。这一规定在1998 年3 月10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被删去。应当指出的是, 上述司法解释中所说的“ 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与“ 失控”并没有本质的区别, 因为财产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对财产失去控制的同时也就意味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因此, 上述“ 损失说”与失控说异曲同工。

(三)关于本案中的盗窃既遂与盗窃未遂的争议

在本案的庭审过程中,对这个问题有争议,被告人吴某、付某进行了两次盗窃,第一起盗窃案是犯罪既遂是没有任何争议的,关键是第二起案件到底是既遂还是未遂,在庭审中,作为本案的辩护人认为,在第二起案件中吴某虽然将这3100元钱放进自己的口袋里,但是既没有走出店门,钱并没有脱离事主的控制,而且在整个过程中一直被第一起案件中被盗店主王某跟踪守候,在王某报警后,民警也及时赶到,客观上,被告人吴某、付某根本不可能实际控制这3100元,结合本案的实践情况和上述的司法解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吴某和付某尽管将其认为完成犯罪所必要的全部行为都实行完了,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不没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我国《刑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是由于我国的《刑法》并没有严格规定盗窃罪的既遂和未遂的标准,所以在本案中,当地的法院认为第二起盗窃案是犯罪既遂。法院认为尽管在第二起案件中尽管有王某的跟踪,警察也及时赶到了,但是店员马某的钱已经被吴某放进自己的口袋里,而且马某根本就不知道钱已经被吴某窃得,实际上马某已经失去了对这3100元的控制,所以第二起案件是盗窃既遂,那么就不能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合以上分析, 笔者认为, 盗窃罪中既遂和未遂的认定,失控说更为合理。 首先, 盗窃罪是结果犯, 应以盗窃行为对该罪的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造成的损害结果的出现为既遂的标志。失控说立足于财产所有人或占有人的角度、保护合法权益的立场看待危害结果, 认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合法权益, 既然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 , 就说明合法权益已遭受侵害, 被害人遭受了财产损失, 危害结果已经发生。在本案中,实际的结果是吴某已经将现金放进了自己的口袋,店员马某已经失去了对钱的控制。其次, 盗窃罪是目的犯, 以控制说作为盗窃罪既遂的判断标准会违背目的犯的理论。对盗窃罪来说, 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取得他人财物, 取得( 或控制) 了他人的财物才可能认为盗窃已得逞。最后,犯罪是否得逞, 并非根据犯罪目的的实现进行判断, 而是要看既遂形态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全部具备。

二、关于盗窃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下发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对一般、重大、特大盗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各地的经济发展速度不同,各地的立案标准也有所区别,所以盗窃中关于数额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对被告人的量刑。在司法实践中对现金的计算是很简单的,争议比较大的是对物品的价格鉴定,因为在现实中购买的物品存在一个使用后折旧率,有的产品没有发票,还有鉴定的标准不一等等原因,目前法庭认可的都是根据物价部门的价格鉴定,但是在法庭上有些被告人对此异议较大,考虑到实践情况比较复杂,对被盗物品如何鉴定价格笔者认为需要国家有关部门进一步加以规定。

三、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修正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修正案第39条将刑法第264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盗窃罪有大的修改,在此仅做几点分析:

(一)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盗窃罪适用死刑的规定。修正案(八)实施前,刑法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最高可以判处死刑。修正案(八)取消了这一规定,也就是说,现在犯盗窃罪,无论何种情况,最高只能判处无期徒刑。并且将盗窃罪状表述为五种情形,更具体,更具操作性。

(二)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和扒窃单独作为一种罪状入罪,但仍应当是一年内盗窃三次以上才作为多次盗窃的情形来认定。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也应当是三次以上才认定为多次。这一规定主要指三次以上盗窃累计数额仍达不到较大者。若在追溯期限内,多次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以“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的情形来定罪处罚。对于“多次”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

(三)刑法修正案(八)对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入户盗窃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住宅权,而且极易引发抢劫、杀人、等恶性刑事案件,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基于入户盗窃的这一危害性,为了加强对人身、财产权的保护,刑法作此修改。对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入户盗窃”的理解与把握,具体办案过程中,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两个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入户盗窃”,是指为实施盗窃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认定“入户盗窃”时,应当注意: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合二为一的门市,经营时间内不认定为“户”,而在非经营时间,根据情况则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盗窃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于“入户盗窃”。

(四)携带凶器盗窃的情形。所谓携带凶器盗窃的“凶器”应为两类。一类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如枪支弹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这些在办案实践中应当由规定的部门进行鉴定。另一类是为盗窃而准备的凶器,不属于国家管制的器具,如棍棒等。对于携带凶器的目的的非法性,必须是为了在盗窃中为抗拒抓捕等目的,否则,若只是为了实施盗窃方便,为顺利实施盗窃创造条件而携带剪刀、钳子等工具,只是一般的作案工具,不应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若查明携带的器具确实不是为实施盗窃而携带,则更不应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若在盗窃中,将携带的凶器向被害人加以显示或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凶器、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则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这是盗窃罪于抢劫罪的一个转化的问题。

(五)扒窃。关于“扒窃”的认定。“扒窃”,《现代汉语词典》意为偷取他人身上的财物,刑法意义上的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商场、车、船等公共交通等候区域或工具内,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扒窃”的认定应当注意两点,一是作案的场所应为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区域;二是侵害的对象是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这种行为在刑事犯罪占的比重非常大。老百姓对此痛恨不已。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扒窃以列举的方式成为盗窃罪的罪状之一,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窃得财物多少。对这种行为加大了打击的力度。

四、对盗窃犯罪缓刑的适用的一点探讨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264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通过本条我们不难知道对盗窃犯罪的处罚,但是对于盗窃犯罪的宣告刑在三年以下的能不能判处缓刑,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不一样。就如本文中所提到的案例,被告人吴某、付某夫妻两人流窜到某市作案,他们在其他地方的犯罪由于没有充分的证据检察机关没有提起,只是针对在某市发现的两起案件,这两起案件涉案金额总计5000余元,尽管吴某、付某夫妻二人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非常好,积极向失主退赔了所有的款物,也取得的失主的谅解,但是当地法院任然认为由于流窜盗窃犯罪严重侵犯了百姓的财产权,而且犯罪分子往往得手后就流窜到下一个城市,给公安机关追回财物带来许多不便,此类犯罪很难抓到现行,各地公安机关对盗窃案件的破案率也是所有刑事犯罪中最低的,所以当地法院认为要加强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对此类犯罪哪怕是刑期再短也不适用缓刑,这样才可用起到威慑的作用,最后判决的结果是实刑,没有适用缓刑。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是可以对两被告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的。所以针对以上所述的案例,笔者认为对盗窃罪的处罚,能不能适用缓刑,什么条件下适用缓刑最好是有司法解释,使各地法院做到有法可依。

五、打击和预防盗窃犯罪的对策和防范措施

针对我国盗窃犯罪居高不下,盗窃分子的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受害人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措施的匮乏,罪犯容易销赃及各地的技防手段比较落后等特点来看,对此类犯罪加强预防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

(一)从长远的角度和全社会的角度看,盗窃犯罪的防范,不仅是个法律问题,也是个社会问题,其解决不仅要靠政法机关加强打击,更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要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实现教育的普及,提高公民的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制,拓宽就业渠道,加强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解决群众的就业问题和生计问题,减少因贫穷而犯罪的可能性。同时要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预防和遏制盗窃犯罪的关键,可结合普法教育,如选择典型案件,到此类案件多发地公开开庭审理,就案讲法,通过法制教育,增强公民遵纪守法的意识和自我保护的防范能力。

(二)强化居民的安全防范意识,增加对犯罪的防范措施。各地应加强社会治安形势、防范知识和防范技能的宣传教育,让群众提高自我防范意识。街道、单位、小区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有条件的安装摄像头等监控系统,消除安全隐患和漏洞。加强社区警民联防,经常提醒居民出门要检查门窗;家有老人或孩子单独在家的居民,要叮嘱老人和孩子如有陌生人敲门切记不要随便开门;不要在家存放大量现金,金银首饰也不要随便放置,要妥善保管存放在相对安全的地方;有条件的小区还可以组织开展巡逻看护等群防群治活动。

(三)公安机关要加强对高危人群及外来人口的监控和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了解他们的读书、就业情况和生存状态,加强对缓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帮助刑满释放等有前科人员实现就业,使其回复到稳定正常的生活方式中。加强对外来人口的登记和管理,并与房屋出租户管理相结合,了解流动人员可能出现的危险动向。加强小区内的出入管理、强化电子监控技术防范措施。加强小区夜间值班人员的管理,提高他们的工作责任心,加强小区安防巡逻次数,最大程度的提高防范能力。

(四)各地公安机关要从销赃渠道的封堵入手,使罪犯作案后难以销赃,犯罪利益难以实现,从而遏制犯罪欲望。应加强对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手机市场、金银首饰加工点、典当行、农贸市场、废品收购站等场所和行业的控制,会同有关部门对这些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应严格废旧物品收购站准入制度,取缔无证、无照收购废旧物品的经营站点。并经常对这些行业进行检查,对从业人员加强教育和管理,让犯罪分子无处销赃,以达到减少此类犯罪的目的。

综述,盗窃犯罪历来为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且约占我国刑事犯罪总数的近60%,所以要加强各种防范措施,在小区、学校、路口、银行和一些重要场所安装一定数目的监控设施以达到减少此类犯罪的目的。我们任然要看到在当前社会治安状况下,打击盗窃犯罪仍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也是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客观需要。

作者单位:湖北咸宁职业技术学院

作者简介:杨涛(1977- ),女,湖北鄂州人,汉族,中级职称,讲师,大学学历,现为湖北咸宁职业技术学院法律教师和湖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学。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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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将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结合起来

当前社会形势变化的十分快速和巨大,许多大学生一时会产生一些迷茫,世界观,价值观不科学,一些良好的道德意识淡薄,对道德品质的认识不足,导致大学生的诚信意识,素质越来越低下,对法律的敬畏心更是不够,很可能导致犯罪。

1.大学生是祖国未来的栋梁,所以他们能否树立一个正确的法律观,道德观是很重要的。法律教育是一种大学生必须接受的教育,必须要教给他们法律知识,无论他们是否从事法律行业,对一些必须的法律知识必须要了解。比如,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坚决不能去尝试。法律的教学不仅仅是传授一些法律知识,更要教导学生的一些为人处世,一些法律素养,锻炼学生的思维能力,深入了解进去,更能接触到法律文化。当然,对于一些法律的细节问题,不是法律专业的同学可以不用研究了。

2.道德教育是应该从小就要开始的,一些好的道德行为和意识并不是先天就有的,是要在后天的学习中慢慢学会并运用的,要把一个好的行为变成一个好的习惯,不是一节课或者一次谈话就能做到的,是需要一个慢慢教导的过程,不然是得不到学生内心的认可的。很多道德观念是要在长时间的潜移默化中慢慢变成习惯的,大学的道德教育更是必不可少的。道德教育主要是激发人们内心美好的心灵,使人处处向善,如果做了违反道德底线的事,首先就应该受到自己内心的谴责和感到愧疚,然后还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3.从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的教学方式来说,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就是在课堂上教学。当然,课堂外的实践也是很重要的,一些关于法律实践,道德行为实践,例如可以举行模拟法庭的活动,使学生感受到法庭的严肃性和法律的不可侵犯性;在道德教学方面,可以进行许多现实生活场景的再现,让学生知道究竟什么样的行为才是不道德的,应该怎样做,并在以后运用到实践中,学以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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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分层教学的实施

(一)分层的方式课程开始的时候,我们对所有的学生一视同仁,采取无差别的方式,教学项目任务。根据学生完成任务的情况,把学生按甲、乙、丙、丁四个层次分组。在这个基础上,对于不同层次的学生不同的项目任务,确保学生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完成相应的教学任务。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教师根据学生的发展情况动态地调整教学项目的难度,乙组的学生经过努力可以升到甲组。甲组的学生不能胜任该组的项目任务,也可以调入乙组。

(二)统一授课和分层辅导相结合在现有的教学条件下,为了保证授课的效率,课程《职业道德与法律》采用集中式的班级授课模式开展。面对不同层次的学生,教师讲授的内容和授课的方式是一致的。为了兼顾不同层次学生的接受程度,我们采取“统一授课,分层辅导”的方式。对于接受程度比较好的甲组和乙组的学生,强调“以学生自主学习为中心,教师帮助点拨为辅”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丙组和丁组的学生则以“帮助”为主,重在带领学生学习。目的在于引领学生在各自的“最近发展区”发展,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心理需求,调动学生的非智力心理因素的积极作用。

(三)关注学生的自尊,避免分层教学的负面效应分层教学的目的在于激发不同层次学生的习潜能,使不同层次的学生获得适合自身的发展。然而,给学生进行分层,难免会给学生贴上“三六九”等的标签。尺度把握得不好,会给处于低层次的学生带来心理阴影,对学习产生负面的影响。这就要求授课教师对“分层”的操作进行艺术化的处理,在分层的过程中,弱化“层”的概念,强调“分”的原则。

(四)课程《职业道德与法律》的评价方式为了配合“项目教学”的实施,课程《职业道德与法律》采用了过程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相结合的评价方式。1967年美国哲学家斯克里芬(M.Scriven)首先提出了过程性评价(formativeassessment)的概念。随后,过程性评价被美国教育家卢姆(B.S.Bloom)应用于教育实践中。过程性评价将评价对象过去的表现跟现在相比较,或者把被评价的个体的有关侧面进行相互的比较,从而得到评价的结论。这种评价方式的主要特点在于能及时、客观地反映学生学习中的情况,评价更为真实、客观。另外,在教学过程中,及时地将评价的结果反馈给学生,可以使学生全面地了解到自己阶段性的学习效果,促使学生积极地进行反思和总结,端正学习的态度,调整学习的方法和心态,取得良好的学习效果。虽然过程性评价有着终结性评价无法比拟的优点,但在实施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教师工作量大,不同教师对评价标准的把握主观性大等缺点。相比之下,终结性评价具有评价效率高,客观性强等方面的优点。在教学课时有限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过程性评价的补充评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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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2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3)11-0073-02

一、收视率考核体系对电视新闻评论节目带来的挑战

收视率是指在一定时段内收看某一节目的人数占观众人数的百分比,即收视率=收看某一节目的人数/观众总人数。简言之,收视率和电视节目质量是相辅相成的。电视节目办得好看,收视率相应也就高,反之收视率就低,所以说稳定电视节目的收视率就成为电视台生存和发展的必由之路。

在我国,电视业既提供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宣传职能、文化职能)的社会公器,也提供私人产品(娱乐职能、广告产品);既要负责传播主流文化,引导正确的舆论导向,又要满足受众的需求。

同时,由于目前我国的电视媒体需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就为它的两重属性如何协调带来了矛盾,如果电视媒体成为了广告商逐利的场所,就会成为娱乐产品泛滥成灾的地方,公共产品的供给、文化责任感的空间必然遭受挤压,而收视率反映的正是受众和广告商对/私人产品的需求状态。

目前在我国电视界盛行的“唯收视率至上”从事实上推动了电视庸俗化,消解了电视作为一种严肃的公共话语形式的存在。以商业利润为目标,电视文化迅速向着满足于感官快乐、无意义、无深度的泛娱乐化方向发展,严肃的电视节目逐渐被边缘化。而其中,以电视新闻评论类栏目最为典型。

广义上,只要是通过电视媒体发表意见性信息的节目都可称为电视新闻评论。与其他类型电视新闻栏目相比,电视新闻评论同样需要具备真实性、时效性等特点,但是不同于一般的电视新闻节目只需要告诉观众“是什么”,电视新闻评论节目还需要告诉观众“为什么”甚至是“怎么办”,也就是说,电视新闻评论节目还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公益性和现实针对性。电视新闻评论节目自身的特性所限,它的严肃性要远远高于其他类型的电视新闻节目,因而,收视率所带来的泛娱乐化与电视媒体的社会责任的矛盾在电视新闻评论类栏目中尤其突出。

《今日点击》栏目是陕西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评论部于2004年开办的一档以舆论监督为龙头的日播电视新闻评论栏目,节目的开办年限较晚,但是因其在陕西同类节目中独树一帜,以其独到的视角、强有力的锐度和深度,自开办初始就成为陕西广播电视新闻评论节目的尖兵。

节目内容涉及时政、经济、社会、法律方面的热点、焦点、难点、亮点问题,秉承“现场、事实、本质,全新视角”的节目制作理念,成为陕西广播电视台的精办栏目之一。

在节目刚开播的三年间,由于观众有一定的新鲜感,收视率保持在一个较高水平,但随着时间的推延,节目逐渐暴露出了定位模糊,评论空间压缩,新闻选题滞后、重复,编排手法单一,主持人播报风格呆板等问题,在随后几年的收视率评价体系中,这档栏目的收视率开始出现下滑,与其他栏目相比,收视率一直处于中下游水平。

分析原因,栏目从2004年开播至今已走过近十个年头,出现了节目内容同质化、节目形式呆板等诸多问题。

在如今激烈的媒体竞争背景下,一档栏目生存将近十年的时间实属不易,就如同一位已过中年的老者,面对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和自身内部各种机能的老化,需要不断调整以适应新的媒介环境,不断补充新鲜血液以延长自己的生命力。

而在收视率评价体系中,面对新媒体的冲击,该栏目主要存在的问题一是评论空间相对狭窄,舆论监督内容颇显疲软,无法满足受众的需求;二是节目形式较为老套,虽然是保持了节目的形式风格,但在媒体发展日新月异的当下,与新媒体及其他电视节目相比,节目形式的保守造成了很多求新逐变的观众的流失。

二、电视新闻评论节目的创新化发展

从1994年央视《焦点访谈》开播之后全国第一轮新闻评论节目的发展,到2008年,央视《新闻1+1》、《今日观察》、《我的今日之最》等众多新型评论节目的开播引发的我国电视新闻评论节目发展的第二轮,纵观国内同类节目样式的以舆论监督为重点的新闻评论栏目,有的是经历几次改版后“走了样”,放弃了舆论监督这块阵地,有的就干脆停播或改版为其他栏目。纵观全国范围内沿袭了传统述评形式的新闻评论节目,只剩央视的《焦点访谈》、浙江卫视的《新闻深一度》、广东卫视的《社会纵横》等为数不多的几档栏目。这类节目要面对第二轮发展中新涌现出的同类型节目的挑战,要面对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对舆论引导话语权的争夺,就必须内外兼修,不断创新。

作为一档非直播的电视新闻评论类栏目,《今日点击》既要注重节目的内容,在节目评论的深度和锐度上下功夫;另一方面,在节目的表现形式上,也应当有所突破和创新。

(一)内容上拓展评论空间和角度,带给观众更深刻的思考

央视记者崔永元的那句“收视率是万恶之源”曾经引来媒介从业者的一阵热议,热议过后,我们不得不冷静看待这句话背后电视媒介的发展现状。我国的新闻媒介,一方面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具有其公益属性,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作为一个经营主体,又不得不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将“收视率”作为衡量自身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一段时间以来,由于栏目收视率的考核主要是参照西安市网的标准,使得《今日点击》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了城市观众关心的民生问题和其他热点话题上,而有意识地回避了一些诸如退耕还林、黑煤矿、庄基地、农村医疗合作、粮食直补款等农村选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节目的监督力度,也远离了农村观众。因此,新闻评论类栏目要想获得长远的发展,必须在内容拓展评论空间、创新评论角度上下功夫。

首先必须不断创新评论视角。现在媒介的激烈竞争,已经很难抓住所谓的独家选题,但是新闻评论节目不同于一般的新闻节目,它的卖点在于独到的视角而不是独家的新闻,因而要想抓住观众的心,必须要拿出与别人不一样的东西,即与别人不一样的视角。

其次,要加强新闻评论节目的时效性。与通常的新闻节目相比,新闻评论类的制作周期应当是更短而不是更长。如今媒介的竞争已经不再单单是对新闻发生的第一落点的比拼,如何在第一时间发出自己的声音,给出自己的观点,是当下电视新闻竞争又一的高地。

再次,加强评论力度。作为一档新闻评论栏目,其评论的精到与否,直接关系到节目的质量好坏。从目前来看,《今日点击》的节目形式更多倾向于电视新闻评论中的新闻述评,虽然节目始终把握住了“以评驭述”的节目本质,但是,节目往往还是流于讲清楚事件过程,而在评论的比重和力度上有所欠缺,这和“新闻评论”的节目类型定位是不相符的。

(二)形式上加强包装和变化,常变常新保持观众的收视兴趣

黄匡宇先生在5 年间对3000个受众调查样本的研究表明,“新闻节目在60″内、综艺节目在90″内、电视剧在120″内、记录片在80″内若不能在光、影、声、色上给人以耳目一新的形式冲击,观众则按动遥控器宣判该频道的死亡而另寻‘新欢’。[1]”黄匡宇先生认为,“被充分张扬的传播形式有效地降低了信息内容的‘智力门槛’,为受众的‘轻易选择’、‘愉快阅读’创造了条件。[1]”大众传播已经进入了‘形式选择’与‘形式阅读’阶段。

内容决定形式,形式服务于内容,对电视媒体而言,就是“内容为王,形式是金”。电视的传播符号是声音和图像,电视是声画的艺术,只有综合应用好声音和图像,优化组合发挥各自优势,在形式上不断创新,才能更好地为节目内容服务,在引导观众思维的同时抓住观众的眼球。

电视新闻的重要形式载体即声音和形象,也是我们常说的视听语言,如今电视新闻在叙事上的发展开始越来越多关注电视的视听特长,通过适量的视听艺术化处理让新闻更加生动。这就要求我们在创新电视新闻的形式时,必须在这两方面下功夫,不仅有语言文字(解说词)的变化,更要通过声音(同期声、音乐)和图像信息的多种变化来寻求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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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59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738(2012)01-0048-04

一、武当山道教文化资源分类

(一)武当山以形成品牌效应的道教文化资源

道教是中国唯一的土生土长的宗教,它是在汉朝末年创立的。道教集中国古代文化思想之大成,以道学、仙学、神学和教学为主干,并融入医学、巫术、数理、文学、天文、地理、阴阳五行等学问,尊老子为教主,其教义以“道”或“道德”为核心,认为天地万物都有“道”而派生,即所谓“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社会人生都应法“道”而行,最后回归自然。

武当道教是中国道教的一个重要流派,它的教理、教义与中国道教的教理、教义同出一辙。武当道教以武当山为本山,主要信仰真武大帝,道人们重视内丹修炼,擅长雷法及符篆禳,强调忠孝伦理、三教融合。

武当道教的教义崇尚自然、淡泊人生、讲究无为,遵从万物的原始自然性,讲究境界超脱,追求修行和羽化成仙。在吃、穿、住、用、居、行上均有自己的教规和追求,形成了独具武当特色的道教礼乐文化、道教节庆文化、道教建筑文化、道教武术文化以及道教养生文化。其中武当建筑、武当武术以及武当道学文化经过精心的旅游开发和推广已经蜚声海内外,成为成熟的旅游资源,已被设计成许多旅游项目,例如武当道教古建筑群游览、金顶朝拜祈福,紫霄问诊、观看道长布道;观赏武当武术表演、学习武当太极、易筋功、八段锦、桩功等。同时它们的文化精髓经过提炼已经运用到很多旅游产品的设计中,现已衍生设计“开发了6大系列300多个品种的旅游纪念品”。在这六大类产品中,“其中30多个品种是宗教用品,40多个品种是武术用品”,其中武当的宝剑是广受游客欢迎的旅游产品。“文化用品以武当书籍为主,有160个版本的各类书籍、画册;音像制品有武术、音乐等产品50多个”。这些纪念品价格不等,即有几元钱一件的小工艺品,也有几千元一件的高档工艺品,适合不同消费层次的需求。

(二)武当山有待深度开发的道教文化资源

武当山道家文化传承千年,除上述已进行旅游开发的道教文化资源外,还有很多非常优秀的文化资源有待深度开发,其中比较突出的就是武当山道教节庆文化和武当道教养生文化。

1.道教节庆。武当道教节庆众多,基本上每个月都有,主要是一些道教神灵的诞辰,届时四面八方的信徒都会不远万里前来武当山膜拜真武大帝、祈求平安幸福,武当山上下仙乐飘飘、香火鼎盛,形成了道教特有的节庆文化。具体情况如下表所列。

2.道家养生。武当养生是推动武当道教发展的动力之源。武当道教养生主要主张“我命在我,不在天地”,《太极拳歌》中有“想推用意终何在,延年益寿不老春”,认为炼习太极拳的根本目的是养生。其养生之法主要体现在是对生命的尊重,提倡“形解销化”,即通过炼养使肉体蜕化成仙,具体形式有导引按摩、吐纳行气、意念修炼、内丹周天、辟谷断食、滋补服食(“服饵”、“服食”)、房中养生、起居摄生、香汤沐浴、指印符咒等。具体通过以下五种方式具体实践养生之道的。

(1)武学养生。道教养生法颇多,但首推内丹功的修炼,达到炼精化气、炼气化神、炼神还虚、炼虚还无的功效。建立以丹田运化修炼为核心,以经络气脉津液通畅为先导,以提高生命系统功能为要点的一整套程序。对丹经武学的修炼,一方面可以增强自身的御敌能力,另一方面可以调和气血、疏通经络、修身养性,达到还精补脑、延年益寿之效。

(2)医学养生。武当道教认为;人体只有保持阴阳平衡才能保持生命状态的协调平衡,阴阳不调则必然导致疾病的产生。武当道教在长期修炼和疗伤、祛病的活动中创立了独特的道医学,武当道医学把预防、治疗、康复视为一个整体,总结出了许多治疗奇难杂症和益寿延命的成功经验,经历代武当道医家反复临床应用,完善提高,形成了操作性强、药到病除、手到病止、带有浓厚道教色彩的医学。

(3)“导引食气”的养生方法。“导引食气”是一种特殊的修炼之术,往往与内服丹药相结合使用。用现代医学知识解释即为“饮食有节”与气息吐纳(即气功)的养生。导引,是用意念以自力引动肢体运动,以使气血平和。

(4)内丹修炼。它是道教养生的最高成就,也是道教养生区别于医药保健和其他各家养生术的根本标志。“内丹”是指经过特定的修炼在人体内形成的精、气、神高度统一的状态或境界。内丹修炼要做到“守一”、“存思”、“虚而无行”,并进行意念调控。

(5)服食辟谷术。武当道士习炼服食术,主要服食物为黄精、榔梅、天麻、赛林茶等药材茶果。武当道士认为久服黄精,可令人轻身延年、多寿长命。时至今日,武当道士三餐仍以素食为主。

二、武当山道教文化旅游开发现状的SWOT分析

“知己知彼则百战不殆”,武当山旅游经过几代人的潜心开发和苦心经营,已经初具规模,但是想在激烈的旅游市场脱形而出,对自身进行SWOT分析,了解自身优缺点、了解市场的机遇和风险是必不可少的。

1.武当山旅游开发的优势

武当山拥有独特的道教文化资源,主推人文大旗,有很多与道家有关的旅游项目,这些娱乐项目很具有特色,且文化底蕴十足。而且问诊、布道、品茶、祈福、学习太极这些都能让人有尝试的欲望,非常吸引人。武当山的特色景点有其浓郁的道教文化传统,因而不可替代。会有一批忠诚度很高的游客。这些特色旅游景点也利于道教文化和武术的推广。因此,武当山的核心竞争力与它的竞争对手是没有太大交集的,其宣传的核心在于“道教”、“太极”以及“灵”。

2.武当山旅游开发的劣势

武当山的宣传核心没有其他几座名山的宣传核心给你感官上的强刺激,峨眉的秀气,泰山的霸气、少林寺的功夫都是在大众心中有很好的形象的,几乎家喻户晓,所以它们能吸引各类人群。而武当山的“道”和“灵”相对来说普及面比较小,所以客户群也比较狭隘。发展相对保守。不够娱乐,对大多数年轻人还缺乏吸引力。

没有树立品牌意识。不论是对于养生,还是武术都不够有代表性,文化氛围不浓郁。现仅以古建筑在类型和数量上的全和多取胜,然而这类景点若没有优秀的导游引导时很难品出其味道,并且武当山以建筑为代表的人文景观知名度不高。道教文化和武当山没有形成有效的品牌联想。

3.武当山旅游开发的威胁

武当山的宣传核心过于单一,不够吸引人,唯一响亮的“武当山灵”却是一个非常抽象的宣传词。道教文化良莠不齐,玄虚空灵离大众生活有一定距离,整合推广有一定难度。

由于自然环境的限制,交通不便利,对武当山的发展有局限性,需要另辟蹊径。另外,武当山自然景观相对庐山、峨眉特色不甚鲜明,开发有一定难度。

4.武当山旅游开发的机遇

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历史和国学,而道家文化则是其中璀璨的明珠,武当山自然会成一种时尚,除了温泉需要自然环境支持以外,其他娱乐项目武当山是有开发的条件的。且政府对武当山加大了重视程度,对武当山来说是一个发展的契机。武当山拥有灵秀的自然景观和博大正宗的道教文化资源,因此有效开发、巧妙宣传还是有较强的开发空间。

三、武当山道教文化旅游规划建议

(一)武当山旅游推广的目标人群分析

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世人越来越注重提高生活晶质,保健、养生,休闲已不再仅仅是老年朋友关注的话题。越来越多的中年人、青年人也加入了养生保健的行列,更多的人开始希望通过旅游得到身心的放松和精神世界的丰富,文化游,休闲游应运而生,武当山则可以满足游客了解道教文化的愿望、修养身心的需求以及问道祈福的需要并为游客提供纵情山水、暂避世俗纷争的场所。所以,以下四类游客将是今后武当山旅游的童力军。一是国内对传统文化有兴趣的游客和国际想了解中国道教文化的游客。二是喜欢徒步,登山探险的青年人。三是渴望远离城市、移情于山水、放松身心的处于亚健康状态的商业人士,以及渴望延年益寿、颐养天年的老年人。四是来武当山祈福问道的武当道家夫众信徒。

(二)武当山旅游开发的品牌定位

遵循品牌生动化,定位差异化的宗旨定位武当山旅游品牌,具体建议武当山旅游晶牌定位方案如下:

首先以武当山节庆文化为纽带,主推正宗道家文化游:武当是道教文化集散地,强力宣传武当山道教为我国道教集大成者,着力打造武当道教第一圣山的品牌形象。

其次是以道教养生学为根据,发展养生休闲游:强力突出武当山山水的灵秀、滋养、天然氧吧作用,在百姓中推广到武当山多呼吸一次,就多吸纳一份有益身心的灵气和福气的观念。利用仙山圣水的自然资源配合道教养生文化,推出一种融于自然的纯中国式道家养生休闲方式。

另外可以依托武当山灵秀险峻的山势,开展仙山秘境探险游:武当是隐仙藏道的灵秀仙山,突出漫步云雾飘摇的武当山间感受似神如仙的飘逸静谧的感觉。

(三)传播目的和主题

1.传播目的

(1)强化武当山道家文化集大成者的概念,打响武当道家文化旅游晶牌。

(2)使武当山成为国人养生休闲游的理想去处。

(3)吸引年青登山、徒步等爱探险的旅游爱好者,使武当山成为探险、登山乐园。

2.主题

(1)武当道教文化游

主题口号;太极八卦汇灵山,武当归来不问道!

口号解读;该主题口号强调武当保存的道教文化是中国现存保存最完整、最丰富的,武当山道教是道教文化的集大成者、武当山是道教的集散地,综合展示平台,感受道教文化只需到武当山即可。

(2)武当养生休闲游

主题口号:仙山圣水养灵气,武当养生最逍遥!

口号解读:空灵的山谷澄净着你浮躁的心绪,清新的空气明亮了你的心智,阴阳调和的道教养生文化为你指引了健康的方向。武当,武当,采日月之精华,吸天地之灵气,天然的氧吧、养生的乐园!

(3)武当仙山探险游

访仙探古,云端漫步!

跨越千山,寻仙访古!

口号解读;“云生足底雪沾衣,顷刻梨花遍翠微,群蟑争翻银立浪,老松欲化玉龙飞。”武当,百年道教仙山,云雾飘渺、深山幽谷、植物繁密,无数的仙道传说使其蒙上一层奇幻的面纱,走近他、探寻他,在云中攀越,云中探秘,奇乐无穷。

(四)武当山全年旅游活动项目

笔者建议武当山的具体旅游活动项目可以围绕这三大主题进行全年度、全面性的规划。

第一,在12月至3月期间,开展主题为“问道武当山”系列活动,集中展示道教文化,凸显武当山的文化内涵,强化武当为中华道教正宗、集大成者的形象。建议可以举办“仙乐飘飘”大型道家音乐会,以此展示道乐文化;可以开展道教斗法会,邀请道教的各派各观道长齐聚武当山进行道教斗法表演;还可以在这段时间进行“辟谷修炼”观摩体验活动,让游客体验道士生活;另外可以精选几位神仙诞辰来策划武当山宫庆文化节。

第二,在每年的4月至5月期间,开展主题为“探秘武当”系列活动,主要是配合玄妙的道教传说,集中展示武当山作为大岳的雄、险、秀,奇,幽。强化武当山是徒步探险仙境的形象。笔者建议可以组织武当山徒步登顶比赛:“仙山寻仙迹”――武当山定向寻宝活动,这个定向寻宝是针对年青人设计的寻宝活动,具体做法可以每期规定武当山一种特产为宝物,放在指定地点,给出提示,规定时间命参赛人去寻找;“点石成景”――武当美景我来寻大型寻景活动,这个活动意在让大众游客参与开发武当山新景点。

第三,在每年的6月至7月期间,开展主题为“光影武当”系列活动,配合漫画、武侠动漫、影视作品的形式将武当美景固化下来,集中向年轻人推介武当美。可以结合时下流行的动漫真人秀,举办武当动漫真人秀,吸引年轻动漫迷以武当山为背景设计动漫形象、拍摄或绘制动漫作品,选择十个优秀动漫人物在武当山集中展示。还可以面向海内外举办“四季武当――国画大赛”。

第四,在8月至l0月期间,开展主题为“太极武当”系列活动,强力推广武当独一无二的武术,具体可以举办太极功夫擂台赛、武当少林武学切磋表演会和开办武当养生功夫学习班。道教武术擂台赛采用当下比较流行的PK制,广邀道教武术的沿袭者,最终年度冠军可以成为武当山武术文化游推介大使。

第五,在每年的9月至11月期间,建议开展主题为“养生武当”系列活动,在此期间重点推广道教养生法和天然氧吧效果,形成武当是养生休闲游圣地这一形象,具体可采用的活动形式有:评选仙风道骨道长、创建辟谷修炼会所、开办武当道教养生主题餐厅以及开办武当养生’讲座-并定期巡回各省宣讲等,其中仙风道骨道长必须是最年长和健康的,可作为武当山道教文化游推介大使。

四、小结

历史上,武当山曾被封为“道教第一圣山”,它灵秀的山势、纯正的道教文化,独特的道教建筑群吸引了无数虔诚信徒、文人墨客前来祷告祈福、登临怀古。

然而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并没有吸引更多的游客前来武当祈福、旅游,武当山旅游无论在晶牌名气上还是在景区建设上都稍逊于少林寺和峨眉山,“北少林南武当”的响亮名号仅仅是在电视剧中被称提及,但是并没有激起现实游客的旅游兴趣,究其原因主要是旅游品牌的精准定位工作有待进一步完善,经过多番调查,笔者认为武当山旅游开发应当以道教文化旅游资源开发为主体,扬长避短,重点凸显道教养生文化,打造道教文化集散地和正宗展示窗口,重振“道教第一圣山”威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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