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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节能内涵探析
在现今社会经济与能源资源的现状下,做好节能工作是能源资源高度短缺的国际问题的最重要的解决方式之一。其不但是高度影响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还将成为未来世界各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之一。对于节能工作的自身内涵而言,在经济学的角度看来,节能的主要内涵是指,通过不断为企业减少不必要经济损失与成本预算的方式来为企业实现经济效益的一种经济模式。而在物理学看来,节能是不断通过减少自身的能源消耗,来控制自身的不必要损失的一种过程方式,其并不具备任何的某种特殊意义的内涵。
二、节能及节能政策在微观经济学中存在的问题探析
面对现今发展中如此重要的节能工作,各个国家与政府要想顺利的在自身的国家中发展节能工作,或者是推出一个具有一定经济意义的节能政策,就必须针对现今各个国家的微观经济发展中节能工作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然后找出根治的方法,才能真正意义的发展节能工作。
2.节能交易投资问题。该问题的产生主要是由于现今市场购买节能商品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讨价还价以及其它方面的一些经济问题,再加上,节能商品的买卖双方都为了能够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在其交易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交易方面的资金危险,从而使得买方购买的节能商品并不具备其自身的某项功能。据相关资料显示:能源密集型的大公司用于节能投资的交易费用占到节能投资的3%~8%,而对较小额的节能投资或能源密集度较低的企业,这一比重要大得多。这里我们不难看出节能交易投资对于现今的企业发展而言的重要性。
3.节能投资中的有限理性问题。这种现象的发生主要是由于节能商品的自身与节能政策的提出者本身对市场中的节能商品与节能发展,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局限性,并不能相对完善的考虑到节能发展的自身与经济的微妙关系,从而导致了整个节能工作在发展的过程中受到了诸多限制。
三、节能及节能政策的微观经济政体的构建工作探析
面对尚存在诸多问题的节能工作以及竞争如此激烈的经济发展,我国的相关工作的管理部门势必要做出适当的调整与改变,才能更好的适应当今社会节能工作与市场微观经济的不断发展。为此,笔者在这里为节能及节能政策的微观经济学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以供专家人士对其进行参考与分析。
1.大力调节及控制节能装置的价格浮动与税收政策。我国的国家政府要大力调节及控制现今市场中的节能装置的价格浮动,借以做到最大程度调节我国节能政策与节能经济发展的作用。另外,国家政府还要不断完善与调节我国税收政策,从而做到为我国节能工作与节能政策提供更高意义的微观经济保障的作用。
2.不断完善现今节能市场信息的可靠性。对于现今市场中存在的节能信息风险,要想最大程度的提高市场中信息的可靠性,就必须对现今的节能市场进行适当合理的规划与完善,以此来不断增加节能信息的真实性、中立性以及信息传递与交易的可靠性。另外,国家政府还要适当的为节能市场提供有效的、可靠的信息,让国家的节能市场可以具备更加安全可靠的信息安全性与全面性。
3.适当的对节能经济提供激励政策。由于现今的市场节能经济政策的相关政策仍存在一定的不规范性与不完善性,这在一定的程度上,势必会造就节能工作在发展的过程中,处处受到限制,这种非积极性的限制,很有可能会造成节能工作者对自身的工作产生一些非积极性的思想,进而不利于整个社会节能工作的发展。因此,我国的政府势必要对节能经济采取适当合理的激励政策,从而在物质方面不断做到促进节能工作与微观经济不断发展的作用。
4.国家政府的相关部门要加强推动节能的规制政策。与其它政策不同,规制政策绕过了市场主体行为调整而直接干预市场结果,其理论依据主要是节能主体的有限理性。因此,国家政府的相关部门要不断加强推动节能的规制政策,以期做到最大程度为节能工作及节能政策的微观经济做出保障的作用。
四、结语
综上所述,面对如此高速发展的市场经济,我国的节能工作与节能政策要想与微观经济学取得更为深远的发展,就必须针对不同节能产品与节能技术以及不同的行业采取不同的手段与方式,为企业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节能,推动其更好的为我国的节能工作作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2] 王瑞,林振荣,谢永亮,吕磊,冯岩. 对节能政策和措施的探讨[J]. 河南建材, 2010,(01) .
一、区域失衡的一般原因
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失衡,是许多国家发展经济中出现的共同问题,解决区域失衡,实现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不仅是各国政府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在这方面的理论研究也逐步走向深入。区域失衡的一般原因,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生产要素的流动性相对较低
新古典理论有三个基本假设:一是自由竞争;二是生产要素的充分利用;三是劳动力和资本具有充分的流动性。因此,从理论上讲,区域不平衡只是一般经济均衡自动调节系统中出现的暂时现象。但古典理论忽视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事实即,一方面,工人并不能对工资差异迅速作出反映,其反映往往缓慢,滞后于需求;另一方面,资本的流动性由于受重置投资、扩大现有企业和对“健康区域”的偏好以及GNP总量和国民经济增长率的影响制约也非常之低。劳动力对生产成本差异反应的极强刚性,和资本的低流动性会导致区域收入和区域就业长期存在很大差异。
(二)地理要素
从广义上讲,形成区域差异最普遍的解释当然是地理状况。地理状况首先指那些远离国家经济中心的地区的所在地理孤立状况。周边地区通常是所谓的“带病区域”,它可能表示一个地区在经济方面具有下列劣势:
(1)高出平均运输成本,导致较高的价格,较低的利润或有限的市场;(2)极差的运输联系;(3)到达那些规模很大、具有专业化服务的中心城市比较困难;(4)缺乏市场信息与消费者的联系,对销售和可能产生的革新有不利影响。另一种地理要素就是某些地区具有对发展经济不利的自然环境,山区及土地贫瘠的地区即属于此种地理要素。另一方面,某些地区曾经或者现在能够从丰富的煤炭、铁矿、原油、天然汽以及其它地下矿产资源上获益。此外,若以经济的部门组成而言,每个地区都有其典型的经济结构。经济结构中以滞胀或衰落部门为主的地区会产生严重的就业问题,经济结构中以增长部门如机械、化工、电子、银行为基础的地区,在通常情况下对劳动需求增长得相当快,经济也相对活跃得多。
(三)制度因素和政治分裂
制度因素应广义地理解为包括狭义的制度(集权与分权、民主与专制)、体制(计划与市场)、经济政策等因素。其中经济政策的随机性较大,往往是人们注意的焦点。政治分裂可能包括区域上的意义,最著名的例子就是意大利的统一对其南部地区的影响;民主德国和联邦德国、南北朝鲜的分裂,把区域差距推到了悬殊地步。
(四)派生因素
1外部经济。包括技术外部经济、基础设施外部经济、金融外部经济。这些外部经济在地区之间的差距常常很大,某些地区能在其它地区所缺乏的外部经济中获益。
2人口状况。农业部门移出大量劳动力与教育因素有一定的关系;人口出生率高,劳动力供应数量自然增长也相应较高,那些经济结构对工作机会增加影响较小的地区会出现就业困难的局面。
3成本和价格惰性。E·Y·摩根认为,区域停滞不前的原因是市场中还存在着一种巨大的惰性妨碍着市场经济随供需变化而调整的正常方式。这种惰性来源于工会组织的力量和企业集团对全国各地生产的产品实行统一价格控制等。因此,无论从劳动生产率、生活成本或供需条件是否有差异,落后地区的工资率仍然要向在全国或在核心地区范围内的协商中所讨论确定的标准看齐,这就会有效地遏止落后地区的劳动力外流,消除能吸引大量资本流入的有利条件。
4回流效应(赫尔希曼称之为极化效应)。指由于贫富地区相互作用而贫困地区更加恶化的一种决定力量。市场力量的作用一般来说只会使区域间的差距拉大,而不是缩小。这主要是由于:人口的流动使人口流失地区丧失素质较高的劳动力;资本的流动使“带病地区”资本大量输出;市场的扩大常常会增强核心区域工业的竞争,“带病区域”的企业发展可能会更加困难。与回流效应相对应的是扩散效应,也称“涓滴效应”,指通过核心地区的经济发展给欠发达的邻近地区增加农产品和原材料销路,推进技术进步等,从而对欠发达地区的改进起积极作用。过去,在大多数情况下,回流效应要强于扩散效应,将来也可能仍然如此。在扩散效应超过回流效应占据主导地位之前,必须具备一个重要的条件,即区域经济间的互补性必须特别强。
二、产业失衡导致区域失衡:英国区域政策的特殊性及其演变
产业结构是一个动态发展变动的过程,其发展具有不平衡性。又由于产业分布是和一定的区域分工相紧密联系的,因此,一种产业的兴衰,必然伴随着区域的兴衰与区域不平衡的产生和放大。产业失衡引起的区域失衡,是英国区域政策的深刻背景。这种区域经济发展的失衡所产生的极化效应是显著的,因为市场自发作用使合意的要素流动受到限制,非意愿的要素流动加快,长此以往,国家整体的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必然受到制约和损害。这是区域政策制定并实施的必然性所在。早在20年代末,英国主要出口工业生产持续过剩而陷入经济停滞,造成大量失业。同时由于这些工业空间分布上高度集中于某些地区,使这些地区成为失业集中区,经济社会状况也急剧恶化。在此背景下,使得英国政府长期面临着通过制定和实施区域政策,解决“带病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问题。这也决定了英国区域政策的重要特征和必然演进。
(一)英国区域政策目标:由创造就业机会到促进落后地区经济增长英国政府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制定实施了“特别地区法”,对落后地区实施支持性政策,促使地方经济发展和创造就业。1945年的“工业布局法”及后来类似的法案引入了各种政府手段,包括为企业提供各种信贷、动力、土地及其它基础设施,同时还有政府直接投资。由于许多经济政策手段强加于工业布局,导致了1945年到1947年企业大规模迁往受援地区。总之,这一时期区域政策考虑的核心目标是增加就业,盖慑于失业引起的社会矛盾和丧失政治支持。60年代英国区域政策围绕另外两个方面进行了更新。一方面是注重经济增长,认为战后英国经济增长缓慢的原因是落后地区经济活动量小,导致劳动力闲置;第二方面是大伦敦地区经济过度增长,工业和人口过度集中损害整体的社会的利益,必须加强地区布局调整。因此,60年代区域政策取得了大发展,用于区域政策的资金大大增加。政府采取了布局诱导性投资和其它措施,支持和控制相结合的方法诱导企业到受援地区设立工厂企业。
(二)英国区域经济政策手段:微观领域调整要素布局与宏观领域企业区位控制、产业选择相结合劳动力布局调整和资本布局调整是微观区域政策的两个主要方面。劳动力政策包括两种类型,一是流动政策,即以“移民就业”方式,促进劳动力区际流动。另一类是就地转移政策,使区内劳动力从劳动生产率低的行业移向高的行业。流动政策的目的是减少区域间劳动力供需差异;就地转移政策目的是促进本地区劳动力在行业间转移。资金政策的目的是诱导资金向落后地区投放,一般有三种政策手段,即财政手段(如税收和补贴)、改善企业经营状况和行政控制。通过这些办法,落后地区企业可以获得与先进地区企业大致相同的竞争能力。同时通过投入和产出两方面的补贴鼓励企业在特定区域成长,限制它们在其它地区发展。英国的工业区位控制目标的实现是通过限制工业企业在发达地区布点建设,以促进它们到待开发地区布点。主要措施是对企业投入(如土地和劳动力)和产出增加税收、实行工业开发许可证制度。此外,在地区产业选择上,英国政府长期以来都比较重视创造就业机会和能力,注重开发劳动密集型产业。但这种做法很快受
到挑战,英国区域政策随后出现了新的发展。
(三)英国区域政策的新发展:促进新企业创建和小企业成长、更加注重技术革新、发展自由经济区在英国,促进小企业的创建和成长已被看成英国经济复兴和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小企业被看作未来经济大发展的“种子”。同时,小企业为新一代企业家的成长提供了锻炼机会。通过小企业振兴落后地区,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促进小企业生成速度的特殊政策,其中最重要的是实行小企业技术领先战略,政府花费大量财力加速有创新精神的企业家生成、培养大批科研人员和技术工人,支持相关的科研机构建立。区域经济发展中技术革新起重要作用,技术进步的地区差异是引起区域差异的主要原因。如何促进落后地区的技术进步,英国政府采取的措施是通过建立技术引进机构,为落后地区搜集技术资料、发明与设想,帮助落后地区的企业获得先进的技术装备。建立专门的技术和金融机构,帮助那些想利用先进技术但自己又没有足够资金和必要技术与人才的企业。对落后地区企业采用先进技术给予优惠,促进落后地区企业在技术上有所跳跃,特别是新建企业,应更多地采用新技术,使这些企业开始就站在较高的起点上,以便于在市场竞争中保
持一定的优势。
70年代后保守党取代工党成为英国执政党,一反工党的经济干预政策主张,扩大市场经济和自由竞争,放松了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和对企业的控制。在这种背景下,英国各地建立了多个开发区和自由港,刺激这些地区的发展。经济开发区和自由港政策逐渐成为区域政策的一个新的有利的工具。在这些自由经济区中,政府采用更加自由的经济政策和提供多种优惠条件,促进经济增长。自由经济区内首先提供良好的基础设施。小企业常常无力自己搞基础设施,因而具有特别吸引力。区内对新建企业的优惠待遇包括三类:一是减免税收,二是简化组建新企业的审批程序,三是大大缩减管
理机构。
三、英国区域政策实施效果与启示
历时半个多世纪的英国区域政策,其实施效果显然与政策供给者——政府的意愿相距甚远,也未使以主导产业衰退、高失业率以及经济增长乏力为主要症状的“英国病”有大的转机。然而,英国人面临的处境毕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后工业社会人类所极易遇到的难题,英国人在区域政策上的有益探索和取得的阶段性、局部性成果则具有借鉴意义。英国区域政策对我们的警戒与启迪都是深刻的。
(一)区域经济政策目标的设定,通常应具有系统性、整体性、根本性的特征
任何单一的政策目标,往往只注意到现象,而忽视了本质。60年代以前,英国区域政策只是把减少失业作为核心目标,这固然是缓解国内矛盾、维护“福利国家”形象以及获得最大政治支持的客观需要,但由于没有触动引发失业的根源——产业不平衡发展与经济衰退,因而收效甚微。我国正在实施的西部大开发战略,本质上是一个区域政策的选择问题。西部大开发目标的设定,必须在考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缩小东西部差距,实现整体国民经济协调持续发展。从西部的实际来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教育是西部大开发基本着眼点,同时,要积极推进市场化改革,适时调整经济结构,重视扶贫开发,系统、整体推进西部开发。
(二)区域政策应具有普遍性和连续性
自由市场经济本来就具有自发扩大区域差距的倾向,市场经济中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就是及时制定和贯彻执行区域政策,防止区域分化。英国政府虽然较早地注意到了区域失衡问题,也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和法律,但其区域政策缺乏连续一贯性,经常为政府财政收支失衡和执政党更迭所打断,从而使失衡在某些时期以放大了的效应复归。我国自建国以来,先后两次把战略重点转移到西部:“一五”时期,围绕前苏联援建的156个重点工程在西部大规模投资重工业;“三线建设”阶段,形成了中国工业建设在地域上的一次空前规模上的西移。通过这两次在的开发建设,在西部形成了一大批生产科研基地和新型工业城市,形成了以国防工业和重工业为主的产业结构和生产能力。进入80年代,我国实施了一种非均衡发展战略,战略重点向东部地区倾斜。区域政策的这种战略性改变,是推进改革开放,增强综合国力的必然选择。但由于对西部地区的投资锐减,一些大项目、大企业配套资金不到位,企业技术改造既缺资金,又缺人才,大大降低了原有投资的效益。西部大开发,要吸取这个教训,一方面要注意政策的连续一贯性;另一方面,也不能靠牺牲东部的利益来发展西部。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是促进落后地区经济发展的前提和重要保证英国由于受援地区缺少必要的投资基础,无论投资软环境还是投资硬环境都不够理想,资金投入效益差,造成对受援地区的补贴性投资支持政策浪费了国家资金。在我国,促进西部经济振兴,缩小东西部差距,农业、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邮电通讯、教育科学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的发展必须先行一步。
近年来,国务院以改革试点的方式相继审批成立了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广东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和福建海峡蓝色经济示范区,各试点地区都有相应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海南作为经济特区,获得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还有待加强,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一是在进行南海开发的特殊条件下,缺少相应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二是离岛免税政策实行3年多来,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可以进一步提高免税额度,减少限制条件,扩大政策效果;三是尚未充分发挥海南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的效用,仍然存在南海石油税收与南海脱离的局面。
(二)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形式较为单一
当前针对海洋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多采用直接的税收优惠形式,间接的税收优惠较少,针对性不够强。直接的形式主要包括增加应纳税额扣除、适用优惠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直接减免。虽然直接的税收优惠对经营期限不长、投资规模较小的企业支持效果明显,但是对经营周期长、投资规模大的企业支持助推作用就大为下降。因为直接的税收优惠重点在于企业经营后的事后优惠,而事先对企业的鼓励支持不明显。例如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一投产就盈利的企业能够立刻享受到所得税政策优惠,但是非盈利企业就陷入了享受不到税收优惠的尴尬境地。特别是发展海洋经济,港口建设、大型造船业、海洋油气业都是重大的设施项目,普遍具有科技含量高、投资规模大、经营周期长的特点,直接的税收优惠形式难以发挥政策效果。相对直接的税收优惠形式,间接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具体的会计处理中更好操作,政策也更具稳定性。
(三)尚未构建出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来服务海洋产业发展
海洋产业是指对海洋的一系列研究、开发、利用活动的总和,目前海南重点发展的海洋产业主要是海洋渔业、海洋运输业、海洋油气业和滨海旅游业。但海南当前并未构建形成有利于海洋经济的税收优惠体系,企业都是在各自不同的税种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海南亟需进一步发展的海洋油气开发、跨海大桥修建、滨海港口扩围、海水淡化等高端海洋产业项目,需要一个全面、整体、系统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来作支撑。(四)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较窄、税率不高海南省拥有广袤的蓝色国土,又具有低纬度的独特海域优势,海洋生物资源、矿产资源、油气资源都很丰富,这些资源在我国未来的资源消费中将占据越发重要的地位。但目前的资源税税率不高,而且征收范围较窄,在征收过程中也存在着以费代税的现象。这样一方面没有让海南的海洋资源优势转化为政府财政收入,另一方面也放任了部分企业对现有资源的浪费,不利于产业的转型升级。(五)税收政策难以吸引海洋方面的高层次人才在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的今天,要实现海洋经济的后来居上,海南需要更为丰富的人力资源,特别是海洋方面的高层次人才。在税收政策上海南对于高层次人才的吸引力还不够:一是没有针对海洋经济研究人员费用扣除的特殊加成;二是在鼓励海洋科技的创新、专利转让方面缺少强有力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三是服务海洋经济,特别是创新型科技人才在个人所得税税率优惠方面没有政策红利。
二、国外可供借鉴的海洋经济税收政策
美国、英国、挪威、韩国、日本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海洋经济较为繁荣,他们经过多年的发展都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税收政策,在海洋基础设施建设、海洋科技创新、海洋岛屿发展等方面有力支撑了海洋经济的发展。在国外海洋经济发达国家的税收政策实践中,有以下四个方面值得我们参考借鉴:
(一)根据本国海洋经济的特点采取差别化的税收政策
各国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地理位置、市场结构等方面的诸多不同,政府对于发展本国的海洋经济采取侧重点不同的税收政策。美国、英国等欧美国家希望尽快占领海洋经济的科技制高点,发展海洋经济的重点是海洋高新科技创新和高附加值的海洋制造业,如海洋生物制造业。韩国、日本等国的重点在于海洋基础设施建设,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于港口建设和造船业这些方面。
(二)完善税收政策来助推国家的海洋战略
海洋方面的基础设施具有融资数额大、投资周期长的特点,再加上港口建设具有一定的公共性、战略性,因此海洋经济的发展需要各国将其上升为国家战略,政府要充分发挥引导、促进作用。从国外的政策实践我们可以发现,税收政策支持是主要的手段,主要是因为:一是在市场经济较为成熟的国家,政府较少的直接参与市场活动。我国十八届三中全会也强调,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税收政策来调控,既避免引起纳税人的反感,也有利于在竞争中培养出更强的企业。二是市场对税收政策的调整较为灵敏。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有一套较为完善的运行制度,市场主体对国家税收政策的出台有很强的敏锐性,企业会依据税收政策的有利导向进入港口、海洋交通、海岛发展等行业,促进海洋经济的不断发展。
(三)税收政策需要配合其他政策协调发挥作用
为了充分支持海洋经济的发展,要充分考虑多种政策手段的协调配合,特别是要将税收政策与产业规划政策、土地规划使用政策、银行信贷政策和海洋保险政策相结合,共同推动地区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国外的政策实践中,税收政策作为财政政策的一部分,与其他的政策配合密切、相得益彰。例如英国在港口建设中,发挥更大效用的财政政策,税收政策更多的是对相关海洋企业进行支持。(四)实行税收政策要兼具灵活性和稳定性国外税收政策对于海洋经济的支持范围广泛,包括了海洋循环经济发展、海洋国民经济教育等方面。在支持的方式和手段上非常灵活,具体方式上既有所得税、财产税等直接税的减免,也有增值税、消费税等间接税的减免。稳定性强的税收政策能让投资者有更强的投资意愿。例如,北欧国家挪威的造船业十分发达,在2008年之前,其关于海洋经济的税收政策差不多两年就出现一次较大的变动,企业对未来的税收政策难以把握。2008年以后,挪威一方面通过降低税率的方式来扶持海洋企业,一方面强调税收政策10年内将基本稳定,企业的投资大幅度增长。
三、促进海南海洋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积极争取发展海南海洋经济的税制综合改革试点
1.积极争取适当的税收管理权限,形成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在税收政策优惠大的企业所得税、海洋特产税、关税等领域,由中央出台统一的规定,各级政府按规定执行。在不违背中央统一优惠政策的前提下,海南省应该根据海南经济和产业的发展实际,制定符合海南海洋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针对琼海万宁等地的远洋捕捞业;三沙的海水淡化等高新技术产业;三亚发展的高端滨海旅游业,都需要适合海南省情的税收优惠政策。
2.进一步发挥离岛免税的政策效果。在2011年4月正式实行离岛免税政策以来,海南机场免税店的累计销售金额已达89亿元,取得了很好的政策效果。免税购物已经和自然景观、气候环境成为了吸引岛外游客来国际旅游岛体验的三大重要旅游要素。下一步应在海棠湾免税中心建设完成的基础上,不断创新离岛免税业务流程,提升免税额度,增加免税中心内部的竞争,更好的发挥离岛免税政策的效应。
3.争取资源税改革的试点,扩大征收范围,改革税率。为了在发展海南海洋经济的过程中做到“绿色崛起”,应争取在海南试点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培育海洋资源的新税源,既增加税收收入,又强化海南省政府对海洋资源配置的能力。将资源税的计税依据由销售使用数量转变为开采数量,避免企业对海洋资源的掠夺性开发,确保南海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4.将南海的油气资源转化为优质税源。海南省2013年成立海洋石油税务局后,要尽快开展好税收征管工作,特别是落实南海海域企业的税款属地征收。在资源税具体分配方面,可以参照新疆模式,将南海石油资源产生的资源税部分留存海南,一方面促进南海油气资源的进一步开采,一方面建立环保及突发事故处理基金,为处理可能发展的原油泄露事件提供资金保障。
(二)进一步完善促进海洋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1.制定发展海洋经济的优先产业目录,对优先产业给予税收支持。结合海南海洋经济发展的实际和未来规划,对涉及南海油气资源开发、海洋生物制药、海水综合利用、海洋灾害防治、高端滨海旅游项目等列入优先产业项目,减按15%征收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尽快出台涉及三沙市发展的海水淡化等战略性高新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风险投资公司在上述领域的投资收入免征营业税并减免企业所得税。对企业进行海洋风险投资盈利后,将盈利用于海洋经济扩大再投资的,可退还其先前投资利润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降低海洋高新技术企业的宏观税负。海南要努力做到在“十二五”期间,逐步将投入到海洋科技创新的经费比重提至海洋经济总产值的1.5%以上。将海洋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10%以下作为税收政策的目标,允许海洋高新科技企业生产盈利的前三年,按规定提取的风险补偿金(按当年利润的3%至5%)能够进行税前扣除。企业为了转型升级购置设备,应参照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专业设备优惠政策,按照投资额度的10%从当年的应纳税额中进行抵免,当年抵免不完的,允许企业将税款流转至以后的5个纳税年度进行抵免。
3.对于海南水产品加工业实行“免征”和“核定扣除”相结合的税收政策。建议对于以初级水产品为原材料,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实行核定扣除率的方式来体现进项税额抵扣,增加对水产品加工企业的政策优惠。同时加大对水产品的支持力度,初级加工、零售和批发环节免征增值税。4.争取更多海洋运输业和滨海旅游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将海南的海洋航运公司纳入台湾海峡两岸直航的免税范围。对大型邮轮等新兴旅游业取得的收入减征或免征营业税,鼓励发展滨海游乐园、产权式度假酒店,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相关企业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进一步完善发展海洋经济要素保障的税收政策
1.用税收政策鼓励涉海基础设施的投资和建设。完备的基础设施是发展好海洋经济的基础。建议对跨海大桥、港口码头等基建项目和潮汐发电、海岛通讯、海水淡化等涉及海洋经济的项目,自其投资运营的第一年起,前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用税收政策鼓励海洋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适当扩大海洋科技研发经费的列支范围,科研人员的日常费用可以统筹计入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针对海洋科研机构的专利租赁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专利所有人按合同提供自有专利所获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用税收政策积极支持建立港口金融服务体系。建议对有金融业务服务海南的港口航运的企业免征营业税。对于海南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海南符合上市条件的港航企业,要主动帮助做好相关的纳税服务工作,使企业早日上市做大做强。
4.用税收政策吸引海洋经济的高端人才。建议针对海洋科学技术人才给予个人所得税政策优惠,可以将3500元的免征额度适当提高,对海洋方面的研发成果免征所得税。用专项补贴的形式鼓励企业引进在海洋领域有杰出影响力的高层次人才。在培养人才方面,应当鼓励个人提升自身素质的投资,对个人教育的费用准予抵扣。
四、在实施税收政策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税收政策的顶层设计有利于海南海洋经济的发展,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做好税收优惠政策产生效率与公平问题的分析工作
在海南推行每一项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时,必然会对政府的财政收入造成影响。因此,要在政策推行前做好充分的成本分析,尽量减少政策推广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
(二)避免各地区在税收优惠政策推行中的攀比和滥用
各地要结合自身的发展实际运用税收政策,不能为了招商引资推出过度优惠的政策。如果滥用税收优惠政策会扰乱税收的秩序,长远来看对海南海洋经济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二、经济法的政策性特征
经济法具有三大明显的性质特征,第一经济法具有系统性,上层建筑直接能反映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经济关系的综合性以及其系统性都是由经济法所呈现。经济法在现实的社会经济物质生活过程中满足了社会以及国家对于经济关系,经济法制建设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且具有系统性的调整,为现实的经济生活中所产生的具体问题,或是具体的权益纠纷中带来有法可依的解决办法,但经济法所设立的最主要根本点是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关系到国家经济利益,或是社会整体利益的经济活动,以系统的理念实施全面实时的宏观的,系统性的协调。经济法第二个显性质就是其具有社会公益性,而经济法的社会公益性主要由国家做出的经济协调调控所体现出来。作为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市场上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经济法需时刻秉着社会责任的理念思想,以社会经济利益为基准点,凸显其应有的社会公益性。政策性是经济法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性质,主要从政策法律化,法律政策化以及法律政策相互混合这三个方面表现出来。一个国家内的经济生产活动往往最先是以政策先行,最后慢慢为了政策的规范性和合法性,才赋予其应有的法律效力。瞬息万变的经济生活,让成文的经济法具有为此经济活动相对稳定的特性,同时也不失一般法律所具有的一般特性,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对于经济生活的及时调控,受到法律滞后性的约束,这就需要在法与经济之间建立新的参量—经济政策,经济法与经济政策之间也由此而有了紧密的联系。而法律政策化就是同政策的法律化相对而言的,指法律具有了某些政策性的特征。法律与政策相互间的混合性作为第三个方面表现出经济法政策性,这一里所说的法正混合简单而言就如,现代国家广泛运用的经济政策,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外贸政策、竞争政策、消费者政策等,几乎渗透到国家经济生活的每一个领域以及经济法的每一个部分和分支,这些政策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政策性的政策”,而是具有巨大影响的,对法律体制具有“补漏”和“缓冲”价值的政策。经济法政策性的特征要求经济法成为实现我国社会经济政策的法律形式,经济法将随着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而日趋成熟。
三、经济法在政策分析中的具体表现
近几年,经济法在政策分析下在关乎民生,社会利益等社会经济建设发展过程中都表现出至关重要的作用。如现社会较为关注的房地产问题,在经济法在房地产调控政策中最为鲜明的表现就是现在大家热议的“限购令”。从“限购令”的内容以及其内容可以看出,“限购令”是由政府所制定,但其所制定的程序上会不同于其他的行政法规或是政府的规章。“限购令”推出所有具有的政策相对而言更具有灵活性的特点,而从其所表现的内容上看,其实质上是对购房者,或是针对一些炒房者在消费权利上的直接约束,具有经济法的规则性特点。从其实施的主要目的上也可以得知,“限购令”就是政府对房地产调整控制所使用的一种宏观调控手段,主要时能到达抑制房价高涨所采用的临时性措施,完全符合政策的特点,从内容和目的上看表明了“限购令”即法律的特点,也具有政策的特点,是经济法在政策分析中具有代表性的一项调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