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论文范文

时间:2023-03-17 18: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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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论文

篇1

会计法》的立法思路

首先,在《会计法》修订中应明确以程序法为导向的立法思路。因为从法律制度的整体来看,会计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综合反映的信息系统,《会计法》作为会计工作的根本法,会计法规必然包含经济、行政、民商和刑事等多方面的内容,试图将其简单地归属于某一特定属性的法种范畴是不可能的。从程序为导向的立法思路来看,《会计法》不但要规范会计的总体概念和基本程序,而且还必须要起到规范其他会计立法的作用,也就是《会计法》应该成为其他会计立法的“立法法”。

其次,对于程序立法的有关规定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因为从《会计法》本身来看除了具有程序性特点外还必须具有针对性,即除了应关注和有效协调相关法律外,如审计法、公司法、税法和证券法等,还应更多地集中概括专门的会计法律规范,并保证其具有可操作性和实施的有效性,如会计核算、控制、披露和处理等会计特有的法律规范,对于类似会计工作的行政、社会监督,会计内控制度和违法检举等,都应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明文规定,真正使《会计法》成为会计工作最集中和最具有权威性的根本法。

增加会计诚信的条款

会计诚信问题目前已成为世人关注的焦点,因此,在《会计法》修订时应当将其作为会计工作规范和会计核算及会计信息披露等最基本的准则。将会计诚信直接写入《会计法》,这并不是一种简单的形式上的改变,而是体现了整个社会的一种基本意愿和期望,表现出法律的权威性,也表示出政府、法律制定和执行机构及社会大众对杜绝会计造假的坚定决心。

其实,无论现行的《会计法》还是会计制度,都明确规定:会计核算必须提供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的会计信息,会计准则也将客观性原则作为会计原则之首。但由于其都没有明确和直接地提出“会计诚信”的概念,所以大部分人都将这些规定作为一种技术标准,而没有将其与企业和会计人员的职业诚信和道德标准联系起来,这样就将一个重大的社会行为规范和信用品德问题,简化为是一种技术方法的运用问题,这不但对于强化会计诚信机制,甚至对提升我们全社会的诚信水准都是十分不利的。

要特别注意的是,会计诚信并非只是针对会计人员而言,在《会计法》中应明确指明,会计诚信涉及所有与会计信息相关的人员,除了一般会计人员、财务经理、总会计师外,公司的高管层领导、注册会计师、社会中介机构、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政府行政领导和国家监管部门等等,都会涉及会计诚信问题,不能让公司高管层、行政领导和监管部门等认为会计诚信只是会计人员的事,而与他们无关。通过《会计法》会计诚信责任的明确,不但要建立一种全社会遵循诚信的风尚,更应明确无论是谁,违反了会计诚信就要受到法律的惩戒,包括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

篇2

一、提高法制观念,摆正企业负责人在本企业会计工作中的位置

企业负责人是本企业的法人代表,对本企业的会计工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企业负责人应加强对以《会计法》为代表的财经法规的学习,了解《会计法》所提出的要求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思想上充分认识、高度重视《会计法》在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方面的重要意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企业的领导为追逐政治或经济上的私利,指使会计部门和会计人员弄虚作假:一些政府官员为完成经济指标,强令下面虚报瞒报。《会计法》第28条规定:“企业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第46条规定:“企业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i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这些条款都不容置疑地表明企业负责人在会计法律责任面前难辞其咎,再也不能以“自己不懂会计业务”或“不知情”“事前不知”,或所用会计人员“不熟悉会计业务”等为借口,来推卸或减轻责任。所以,企业负责人应认真学习会计法,提高法制观念,摆正企业负责人在本企业会计工作中的位置,正确履行其会计责任。否则,很容易遭遇法律责任风险。

二、加强对财会知识的学习,提高辨别、区分违法会计行为的能力

会计是二个行为过程,企业负责人是会计行为的重要参与者,各种会计政策的贯彻执行,各种重大会计事项的决策等,都离不开企业负责人的参与。会计又是一门专业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有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在我国,大部分负责人没有接受过系统的财会知识教育,这与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形成鲜明的对比。

负责人首先应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会计基本原则,包括会计的职能和作用、一般原则、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等等。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学习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学会读懂和分析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负责人只有熟悉掌握了财会知识,才能提高自己辨别、区分违法会计行为的能力,才能保证本企业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才能充分掌握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面情况,控制会计行为,防范会计风险,从而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和完整。

三、重视会计人员配置和会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负责人是会计责任主体,要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除了自己遵守《会计法》,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外,还必须防止会计机构内部人员的作假舞弊行为。首先,负责人要关注会计人员的配置,重视会计人员的职业继续教育,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选拔任用素质高、道德品行好的人才,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效率,从而减少单位负责人由于会计人员的败德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其次,负责人应重视会计机构的建设,通过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制约机制,明确会计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规程和纪律要求,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的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篇3

单式记账法是指对发生的经济业务,只在一个账户中进行反映的记账方法。单式记账法是一种比较简单和不完整的记账方法,尽管其具有手续比较简单的优点,但是由于它没有完整的账户体系,账户之间不能形成相互对应和平衡的关系,所以不能全面系统地反映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也不便于检查账户记录的正确性。和单式记账法相对应的是复式记账法,它是由单式记账法逐步发展演变而来的一类科学的记账方法。

复式记账法是指对发生的每一笔经济业务都必须以相等的金额,在相互有联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账户中同时进行反映的记账方法。这种记账方法虽然相对于单式记账法来讲记账手续比较复杂,但是由于其能全面系统地反映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保持账户之间的相互对应和平衡关系,所以能够提高会计信息的清晰度,有利于账户记录的正确性和进行试算平衡的检查。

复式记账法主要有:借贷复式记账法、增减复式记账法和收付复式记账法等三种,而目前最通用的是借贷复式记账法。

借贷复式记账法简称借贷记账法,是指以“借”和“贷”为记账符号,反映会计要素增减变动情况的一种复式记账法。

最初的“借”与“贷”是与商品经济中的借贷关系相联系的经济范畴,是与经济往来中的债权债务相关的借贷关系的一种表示方法。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借”与“贷”已经逐渐地失去了其原有的“借”进来和“贷”出去的含义,而成为一种单纯的记账符号。就像人的名字只是识别各个人的一种符号而已。借贷记账的主要特点是:

以“借”与“贷”为记账符号。借贷记账法下账户的基本结构是:左方为借方,右方为贷方。至于究竟是哪方登记增加,哪方登记减少,则要取决于账户所反映的经济内容。

由于复式记账法是建立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会计等式理论基础之上的,因此借贷记账法下账户登记增减的一般规律如图所示:

借方账户名称贷方

资产或费用的期初余额负债、所有者权益或利润的期初余额

资产或费用的增加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或利润的减少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或利润的增加资产或费用的减少

资产或费用的期末余额负债、所有者权益或利润的期末余额

上述账户中所表达的期初余额与期末余额之间存在以下关系:

资产或费用类账户:期末余额=期初余额+借方本期发生额-贷方本期发生额

负债、所有者权益等类账户:期末余额=期初余额+贷方本期发生额-借方本期发生额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则是: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根据这一规则,经济业务一旦发生,则都必须以相等的金额,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关联的账户中进行登记。例如:

当企业用银行存款5000元购买材料的经济业务发生时,将会使“银行存款”和“原材料”两个资产类账户一增一减5000元;

当企业从银行借入短期借款10000元并直接用于偿还了一笔应付账款的经济业务发生时:将会使“短期借款”和“应付账款”两个负债类账户一增一减10000元;

当企业收到一笔捐赠资金20000元并存入银行的经济业务发生时,将会使一个“银行存款”资产类账户和一个“资本公积”所有者权益类账户同时增加20000元;

当企业用银行存款50000元归还了银行的一笔长期借款的经济业务发生时,将会使一个“银行存款”资产类账户和一个“长期借款”负债类账户同时减少50000元。

对上述经济业务加以分析,可以得到的结论是:“在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记账规则下,经济业务的一般登记规律是“同类账户一增一减,两类账户一增一减”,且始终保持“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基本记账规则。尽管在遇到复杂的经济业务时,会出现“一借多贷”或“多借一贷”的情况,但是其仍然不会打破这一基本规则。

在运用借贷记账法登记经济业务时,有关账户之间会自动形成相互对照的关系,这种关系称之为账户的对应关系,具有对应关系的账户叫对应账户。

为了便于账户对应关系的正确表述和日后的监督检查,在将经济业务记入账簿前应先根据经济业务所涉及的账户及其借贷方向和金额编制会计分录,在经检查无误后,方可记账。所谓会计分录是指表明某项经济业务应借和应贷账户及其金额的双重记录,简称分录。

会计分录一般有简单分录和复合分录两种。简单分录是指只涉及两个相关联账户的会计分录;复合分录是指涉及两个以上相关联账户的会计分录,即一借多贷或多借一贷的会计分录。为了保持账户对应关系的清晰性,一般不要编制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

账户记账工作就像俗话说的“常在河边走,哪会不湿鞋?”的道理一样,不可能不发生差错。为了保证一定会计期间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在账户记录上的正确性,有必要在一定的会计期末对账户记录进行试算平衡。由于借贷记账法是以“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会计等式为其基本依据,以“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为记账规则的。因此,借贷的平衡关系不仅体现在每一笔会计分录中,而且也反映在全部账户的关系上。其主要表现是:

全部账户本期借方发生额合计=全部账户本期贷方发生额合计

篇4

一、法务会计的基本范畴

法务会计活动在西方起源较早,表现为会计人员作为专家证人在诉讼活动中提供支持。随着金融业,特别是证券行业的发展,相关的经济犯罪活动变得更加专业与隐蔽,为打击遏制相关违法经济活动,舞弊审计制度逐渐发展起来,并最终发展为法务会计。目前,普遍接受的定义是1998年毕马威"舞弊与法务会计"全球化研讨会上的定义:"通过财务技能的运用以及对未决策问题的调查方法,将证据规则与此相结合的一种会计学科。"[1]国内对法务会计的研究相对较晚,目前较为认可的观点是"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专家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的一门新兴职业或专业领域。"[1]在法务会计出现之前,国内还有司法会计的概念,笔者认为这两个概念具有同意内涵,不过是不同法系的表述不同,法务会计的基本概念是特定主体运用专业会计知识为相关诉讼活动提供证据支持或者咨询意见的活动。

法务会计作为一项新兴的制度,具有学科的复合性及人才的复合性的特点,同时具有较强的实践性。法务会计业务,实质上就是处理民事、刑事方面与法律事项有关的会计信息问题,并提供专业的会计鉴定与服务。[2]

二、我国法务会计制度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繁荣,与之相伴的经济纠纷及财务诈骗等问题也急剧增加,法务会计作为处理复杂的经济纠纷、保障和支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体制,其重要性愈加明显。目前,法务会计已经在我国有了实务应用,在复杂经济案件查处、诉讼支持等方面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但相对发达国家成熟的理论体系及规范的实务操作,我国的法务会计还显得不成熟,具体而言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法务会计理论建设体系薄弱

具有逻辑严密与规范的理论体系是一个学科成熟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实务操作有效进行的重要保障。我国当前法务会计理论研究进行时间短,还没有形成逻辑严密的理论体系。对于法务会计的内涵、特点、功能及一些实务的应用制度,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其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与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相伴,我国的法务会计理论研究与实务起步较晚,研究人员不多,研究时间不长,学术研究及实践操作的沉淀较少。其次,本土的研究成果较少,没有较为权威的专著与论文,研究成果多为对国外研究情况的翻译与介绍,没有与本土资源相契合的理论,对我国的实践指导性较差。第三,法务会计研究的深度与广度还不够,一般只涉及法务会计领域的概念性问题,对于其内部机理、制度设计等问题设计较少,还没有形成科学的学科体系。

2、法务会计专业人才亟待培养

我国的人才培养往往按照单一专业的设置,高校培养的会计人员、审计人员、法律等人才,往往局限于本专业知识,在单一专业知识方面较强,而对于专业外的知识则不了解。但司法实践需要既懂得会计与审计知识,能够对案件的技术问题进行处理,知道弄虚作假的内容,同时又懂得法律知识,知道如何结合具体的实务情况来进行规范,并对违法违规情况进行责任追究的复合人才。

3、法务会计法律制度不健全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法务会计实践有效进行的基础和保障,而高质量的法务会计服务也取决于法务会计制度的完善程度。然而,目前我国法务会计相关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备,法务会计的法律依据较为零散,未在会计法律或诉讼法律中加以规范,相关的法务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及民事赔偿制度也未明确,同时尚没有完整的法务会计咨询制度、法务会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法务会计具体操作规范等一系列法规制度。因而,为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化与繁荣,我国必须加快法务会计的法律法规的建设。

4、法务会计社会认知度不足

一项制度的发展与实施离不开公众的认同、参与与支持,法务会计也是这样。虽然法务会计涉及到了许多经济制度,对于查处经济违法案件、挽回投资者损失、修复经济秩序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其所要求的专业性,在全社会范围内并不为大多数人所熟知,需要根据它的发展状况以及社会的需求状况来加强宣传及反馈。在我国,法务会计是舶来品,首先由专业学者进行学术翻译与研究,并在实务中引入了部分可行的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全球经济的一体化,也需要相应的制度接轨,在同一规则下有效运行。在这个发展过程,必须依靠全社会范围的大力宣传,才能使先进的理论方法得到最大程度的发展和最快的应用。目前,我国的宣传力度和效果还不理想,与国外的发展速度还相差很远,对新理论的引进、吸收及应用较为缓慢,这也将严重影响法务会计的发展。另一方面,则与法务会计的教育相关,当从学校出来的新生力量进入到实践中,必然带动更多的人认知与参与到这一制度中。

三、我国法务会计制度的完善

1、加快我国法务会计理论框架的构建

制度建设,理论先行。法务会计制度的设计,需要在实践中检验,也需要通过实践系统化为理论知识,并对实践加以指导。由于我国法务会计实践相对滞后,关于法务会计的理论也不丰富,法务会计制度体系有机衔接不足,法务会计主体不明确且其功能定位模糊。笔者认为,应对法务会计制度的目标、基本原则、功能、程序和其衔接关系分析清楚。法务会计目标,作为法务会计理论的出发点,对法务会计理论起着指引和统领作用,法务会计理论都是建立在它基础之上的。法务会计的基本目标是通过法务会计工作促进企业会计工作的规范运行,为司法机关及相关监管单位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同时,法务会计作为一门交叉学科,在理论研究的过程中,应注重加强会计理论与法学理论的联系,解决复杂的法律语言与会计语言之间的差别与问题,并广泛借鉴成熟经营和结合我国实际,及早建立起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包括法务会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工作程序与方法、执业规范与职业道德等内容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

2、加强法务会计人员培养和管理

作为一门新型的复合型交叉学科,法务会计需要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作为我国人才培养的主渠道,我国应加强高等教育对法务会计人员的培养,同时应借鉴国外法务会计的培养模式。如美国注册舞弊审核师协会规定:法务会计人员应最低具有学士学位,同时需要有两年相关的舞弊审核经验,此外还需通过计算机考试,以便应对信息技术的发展。我们应相应提高我国法务会计人员的学历要求,同时在培养过程中通过加强法律和会计知识的交叉教育,可以通过硕士阶段的交叉学习来实现人才培养,即设立法务会计专业硕士,本科学习法律专业的研究生加强会计教育,本科学习会计专业的研究生加强法律教育。同时,设立法务会计博士专业,加强理论研究。

3、加强立法工作,为法务会计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坚实法律基础

法务会计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与基础,否则相应的法务会计工作将不具有制度基础。应对会计法与诉讼法加以修订,从法律层面明确法务会计的相关主体、职权和手段。并以会计法和诉讼法为基础,配套颁布相应的法务会计准则和部门规章,使法务会计制度更加规范和具有操作性。

4、扩大宣传,使法务会计制度获得更广泛的公众支持

由于我国对法务会计制度的社会认知度较低,公众对法务会计较为陌生。应加强法务会计制度的宣传,向公众普及法务会计知识,让大家了解不规范的会计处理带来的法律后果,从而让广大会计从业人员能够自觉遵守会计制度。另一方面,加强法务会计宣传,也能让公众了解法务会计制度的重要性,能够有更多的人加入到法务会计的研究与学习中来,为法务会计人员的培养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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