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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行为主义心理学旅游企业管理
行为主义,或称行为论和行为学派,是由美国心理学家华生在1913年所创立。行为主义心理学的特征就是心理学研究方法的科学性和其理论的广泛应用性。行为主义心理学在教育、心理治疗等领域的应用已经取得有目共睹的成就,而在旅游企业管理中的应用尚无系统研究。
一、行为主义心理学的主要观点
1.人的行为是受到有形刺激(外在的可以看见的物理、化学刺激)和无形刺激(内在的如思维、情感、欲望等)后的反应结果。多个刺激的反应表现为人的行为特征改变。
2.强化是行为得以保持的关键。强化是指某人的某一预期反应出现后,立即给予其奖励或满足其需要的行为。强化有正强化和负强化之分。前者是指与反应相依随的刺激能增强该反应的现象,后者指与反应相依随的刺激从情境中排除时,可增强该反应。
3.观察学习。人类通过语言和非语言形式获取信息,通过自我调节及观察他人所表现的行为和结果,不必亲身体验就能学到复杂的行为反应。
4.相互决定论。人的行为是环境的产物。行为、环境、个人内在因素三者相互影响、交互决定,构成一种三角互动关系。
二、行为主义心理学在旅游企业管理中的应用
1.行为主义心理学在旅游企业员工培训中的应用
培训之前,主管先要掌握员工行为的实际水平拟定培训将要达到的预期目标,通过演讲、讲解、演示等方法,使员工自身行为的变化表现为预期结果。如果员工表现出目标行为,主管可根据强化论及时给予强化,使员工的目标行为得到巩固。比如导游培训,可以专门组织导游技能大赛,让导游通过模拟现场景点讲解,展示才能,从而全面了解导游们的素质特点,以便进行针对培训。获奖者必然会受到积极的强化。
随着知识更新速度的加快,技能落后是员工必须面对的难题。知识学习和技能训练,可以按照行为主义心理学的联想学习和行为塑造原理进行。根据认知行为主义心理学的观点,舒适的工作环境可以刺激员工产生良好的工作情绪,优秀的企业文化可以激发员工追求卓越的斗志反之亦反。另外在员工职业生涯规划问题上,主管和员工个人应明确职业生涯每个阶段的具体职业目标,以及实现该目标的具体条件和要求。拿酒店业来举例,酒店不仅应让员工有充电的机会,并且有持续的充电机会,为每一个有需要的员工建立培训档案,与员工一起进行职业规划,将员工的发展与酒店的发展联系起来。同时倡导建立一个学习型组织,让员工感觉到这个酒店的氛围可以让他不断地提升自己的技能,充实自己的经验。
2.行为主义心理学在旅游企业员工薪酬发放中的应用。
根据行为主义心理学的观点薪酬是员工行为的重要强化物之一。员工工作的目的不仅仅是追求物质报酬,但物质报酬是员工提高工作生活质量的基础条件因为员工首先要生存然后才能发展。有些公司的薪酬计划看上去很华丽即注重未来的薪金报酬和奖励的增长幅度,但与员工实际需要相差太远不能产生强化效果。公司薪酬方案如果与员工绩效挂钩则薪酬底线应该明确奖励标准和尺度应该科学合理且得到员工认同。例如酒店业,薪酬支付的时间也是有技巧的,支付的时间不同,产生激励的效果也不同。不同的员工会有不同的心理需求,而员工年龄的增长,经济状况的改变和酒店经营环境的变化也会影响到薪酬的支付效果。例如,对年轻的员工必须即时支付,无论是发奖金还是给予休假,给予奖励或表扬都必须即时。另外当员工情绪低落时,也应该采取即时的薪酬支付,而情绪高涨时则可采取延迟支付,这样有利于保持员工稳定情绪。
3.行为主义心理学在旅游景区规划上的应用
华生认为除极少数的简单反射外,一切复杂行为都取决于环境影响,而这种影响是通过条件反射实现的。针对旅游业,一个景区如果要吸引游客前来,其环境是否让游客舒适满意就成了必要条件。如果游客来到一个景区,接受到的都是一些有悖于自己认知、有违于内心预先期待的刺激,那必然产生抵触情绪,且会延续很久。所以景区规划要做到以人为本,不能盲目开发旅游资源,要考虑大多数人的审美情趣和生活便利,给游客以舒服安全便利的环境。
4.行为主义心理学在旅游反馈上的应用
行为主义者在研究方法上摈弃内省,主张采用客观观察法、条件反射法、口头报告法和测验法。客观观察法,包括借助仪器和不借助仪器的观察;条件反射法,凡在不能使用语言的情况下,条件作用法都可以起作用;口头报告法,人类是一种经常用语言做出反应的动物,人类有时唯一可观察到的反应就是语言。华生承认口头报告法不是彻底客观的,而是在当前科技条件下不得已采用的权宜之计;测验法,华生强调指出,考虑到语言方面的障碍,需要重视那些不一定要用语言的行为测验。旅行社一般都会安排旅游反馈,多数是让游客填写旅行社服务质量意见反馈单。而这种方法,即使能反应出一些问题,也是不全面不及时的。如果旅行社想要更好,不妨安排一些面对面交谈,即口头报告法,游客如果融入采访环境,或者旅行中确实碰到一些问题,相信可以看到很多靠笔写无法看出的问题。
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游客出游的动机、方法、感受,都是旅游企业如旅行社、酒店、旅游景区等迫切需要寻求的答案。旅游企业期望被游客在心里选择,期望游客选择自己的服务产品,从而获得经济利益。而心理学正是研究人类心里活动规律的学科。这样,旅游学与心理学找到了契合点。上述行为主义心理学在旅游企业管理中的四点应用如果可以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必然对旅游企业的发展有很大帮助。
参考文献:
自20世纪90年代基于计算机技术应用所出现的互联网,是人类社会的一次信息革命。网络技术把许许多多的信息源、用户终端和计算机连接起来,通过网络软件实现相互之间的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1]互联网不仅仅是一种新发明,而且是一种产业的变革,互联网的应用创造了新的市场和行业。根据1999年美国得克萨斯大学发表的一份研究报告进行的划分,互联网产业包括电子商务(网上商店、订购服务、售票和专业服务等)、产业基础设施(因特网接入公司、调制解调器制造商等)、软件应用(网络浏览器、搜索引擎等)及中介公司(经纪公司和其它各种服务公司)四个组成部分。自产生以来,互联网产业一直迅猛发展。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统计,截至2011年底,中国网民数量达到5.13亿,全年新增网民5580万。据艾瑞咨询统计显示,2011年第三季度中国网络经济整体规模达到716.1亿元,环比上涨17.1%,同比上涨72.%,预计第四季度将达到800亿,全年约为2627亿元。2011年受欧债危机的拖累,全球经济整体乏力,互联网产业却依然呈现稳定增长的态势。到2011年底,全球网民总数达到22.67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32.7%;手机用户总量达到59亿,移动宽带用户近12亿;全球网站总量增至5.55亿个,同比增长117.6%。[2]
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发展,行业内的竞争也日趋激烈。20世纪末发生在美国的微软反垄断诉讼案,是全球范围内影响最大的互联网相关行业的反垄断诉讼案件。此后,一些互联网行业的巨头企业,如谷歌、雅虎等在美国、欧洲也纷纷受到反垄断调查,屡受反垄断讼累。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以后,互联网产业由于独特的技术、经济特征形成高集中度市场,成为反垄断工作重点关注的几个行业之一。2008年河北唐山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人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案(以下简称百度案),是中国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第一案。2011年4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接到的举报,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两公司互联网专线接入价格情况进行了反垄断调查。2012年4月,360诉腾讯垄断并索赔1.5亿元的案件在广东高院开庭。国内外互联网反垄断案例的论争焦点主要集中在相关市场界定的问题上,相关市场成为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不可逾越的第一道“坎”。
一、互联网产业反垄断中相关市场界定的司法困境
任何竞争行为(包括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均发生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科学合理地界定“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3]即界定相关市场(RelevantMarket),是对竞争行为进行分析的逻辑起点,亦是重要的反垄断司法程序,对判定企业经营活动的法律后果具有潜在的决定性作用。自1948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美国诉哥伦比亚钢铁公司一案中首次使用“相关市场”一词以来,相关市场是反垄断的核心概念,也是垄断行为认定和反垄断执法活动的基石。因此,相关市场界定是“反垄断司法过程中一项最基础、最核心和最关键的工作”。[4]
美国反垄断执法当局和学者们为更准确地界定相关市场,提出了众多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三大类:一是早期案例中提出的方法,包括需求交叉弹性法、“合理的互换性”测试、“独特的特征和用途”测试和聚类市场法等;二是假定垄断者测试及其执行方法,包括临界损失分析、临界弹性分析、转移率分析、剩余需求分析和机会成本法;三是基于套利理论的方法,包括价格相关性检验和运输流量测试。[5]由于上述方法多是建立在单边市场逻辑的基础上对相关市场进行界定的,在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适用时,往往会面临较大的挑战和质疑。
(一)困境之一:将平台作为一个独立产品进行相关市场界定
法院在审理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时,不考虑互联网产品的双边市场特性,而是按传统的单边市场对待,将互联网企业的平台产品作为一个独立的产品进行相关市场的界定。美国的微软案就是此种方法适用的典型案例。
1998年5月,美国微软公司因涉嫌违反《谢尔曼法》而遭到美国司法部与美国19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的检察长指控,进而衍生出全球瞩目的美国微软案。这场世纪审判中最具争议的部分,乃是微软公司在与英特尔兼容的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Intel-compatible PC Operating Systems)软件市场中,将其生产的网络浏览器软件(IE)与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结合在一起出售,涉嫌违反美国反托拉斯法的搭售相关规定。[6]尽管在199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指出:“如果要指控垄断或者企图垄断行为,原告必须界定相关市场。”[7]虽然法庭最终认定微软将其网络浏览器与Windows操作系统捆绑在一起销售是为了垄断浏览器市场,但在微软案件的所有材料中,包括1999年11月作出的事实裁定(Finding of Fact)和2000年4月作出的法律裁定(Conclusions of Law)中,本案的原告和法院都只是简单陈述了微软在与英特尔兼容的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中拥有独占地位,而没有对案件所涉相关市场的界定依据做出清晰阐述。[8]可以说,作为互联网产业反垄断诉讼的第一案,微软案打开了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之门,然而由于法官的刻意回避,微软案却没有能够关上对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质疑之窗。微软垄断案存在两个基本问题需要明确:一是对微软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的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原告从计算机个人用户角度出发,认为被告拥有90%以上的市场份额,而被告则根据微软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的兼容性特点,从软件供应商的角度出发,相关市场应认定为计算机软件市场,则微软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的市场份额不足30%;二是微软公司是如何将其拥有的在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的垄断力量传递到网络浏览器软件市场,从而实现其对网络浏览器软件市场的垄断,这种“捆绑”销售的机理是什么?对于以上两个问题,美国联邦法院的法官虽然作出了事实认定,但是并没有在判决中进行说明。由于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方面的模糊性,互联网产业反垄断纠纷频频发生,互联网巨头无不为之困扰。
(二)困境之二:将平台一边的市场进行相关市场的界定
法院在审理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时,注意到互联网产品的双边市场特性,但是在相关市场界定时,以市场份额较高的一边市场确定相关市场,衡量涉案企业的市场控制力。此种方法的运用出现在中国的百度案中。
2008年的百度案是中国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第一案。原告人人公司因为不满被告百度公司“竞价排名”的做法,诉诸法院。[9]本案关于相关市场的界定成为左右案件走向的关键问题。原告认为,本案的相关市场是中国的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百度公司在该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百度公司的“竞价排名”行为已经构成《反垄断法》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被告认为,搜索引擎服务相对于广大网络用户而言是免费的,免费服务并不是《反垄断法》所约束的领域,因此并不存在《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相关市场。最终,在相关市场认定问题方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1)网络用户在使用搜索引擎时确实不需要向搜索引擎服务商支付相应的费用,但作为市场主体营销策略的一种方式,部分产品或者服务的免费提供常常与其他产品或服务的收费紧密结合在一起,搜索引擎服务商向网络用户提供的免费搜索服务并不等同于公益性的免费服务,它仍然可以通过吸引网络用户并通过广告等营销方式来获得现实或潜在的商业利益,因此,被告界定“相关市场”以是否付费为标准显然不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2)本案的相关市场应界定为“搜索引擎服务市场”。虽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新闻服务、即时通讯服务、电子邮件服务、网络金融服务等互联网应用技术在广大网络用户中也具有较高的使用率,但搜索引擎服务所具有的快速查找、定位并在短时间内使网络用户获取海量信息的服务特点,这是其他类型的互联网应用服务所无法取代的,即作为互联网信息查询服务的搜索引擎服务与网络新闻服务、即时通讯服务等其他互联网服务并不属于构成相关市场的具有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服务,即‘搜索引擎服务’本身可以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市场。法院虽然在相关市场认定方面认同了原告的主张,但是最终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原告既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在“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中占据了支配地位,也未能证明被告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因而,一审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在百度案中,法院判决仅从与原告利益没有直接关联的单边市场确定相关市场,则其判决难免存在一定的谬误。
(三)困境之三:模糊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
法院在审理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时,采取相对保守的态度,不去主动界定相关市场。美国谷歌案[10]就是如此。
KinderStart是美国康涅狄格州一家专门提供儿童信息的网站(KinderStart.com)。2005年该公司在没有收到任何警告信息的情况下,被清除出Google索引。在顶峰时期,KinderStart.com每月的访问量超过1000万人次,而被Google“封杀”之后,该公司网络流量下滑了70%。2006年KinderStart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何塞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指控Google公司利用搜索引擎业务对该公司进行了不正当地“封杀”,损害了其互联网业务,Google的这种行为违反了《谢尔曼法》和其它法律。KinderStart希望获得经济赔偿,并请求法院强制Google改变现有的网站排名机制。原告的诉讼请求最终被法院驳回,主要原因在于,法官认为:(1)原告没有能够证明搜索引擎市场是一种“销售分类”(Grouping of Sales)及这种销售分类可以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市场。原告没有主张谷歌或者任何其他的搜索服务提供商出售的是搜索服务,而是主张“鉴于过去用户的经验和预期,及考虑到先前的关于因特网自由与因特网中立(Neutrality)的政府监管和技术政策,任何搜索引擎必须是对使用者免费”。这种判断的根据是没有拘束力的,以此为基础来证明反垄断法与免费服务存在某些关联是站不住脚的。尽管KinderStart辩称搜索所具有的功能性可以从其他途径为谷歌带来丰厚的报酬,但是它却没有指出是什么人因为搜索给谷歌付费。因此,从反垄断法的立场上来说,搜索市场(SearchMarket)不是一个“市场”。(2)原告亦没有能够证明搜索广告市场足以构成一个独立的市场。尽管搜索广告市场(Search Ad Market)与因特网上的任何其他形式的广告有着本质区别,在界定相关市场的时候必须对此予以充分考虑,但这种区别还不足以使得搜索广告市场与比之更大的因特网广告市场(Market for Internet Advertising)区别开来。因为一个网站可能选择通过以搜索为核心(Search-based)的方式广告,也可能选择别的与搜索无关的方式广告。无论如何,以搜索为核心的广告方式与其他任何因特网广告具有合理的可替代性。谷歌案中,法官注意到了互联网产品的双边市场特点,并对双边市场的特点进行了说明,但并没有对双边市场的内部关系进行论证,存在说理不透的问题。
(四)小结
通过以上国内外案例的简单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法院对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认定有如下特点:(1)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举证责任由原告负担,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确定相关市场是足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原因。[11](2)替代性尤其是以功能差异为基础的需求替代性分析是界定相关产品市场的基本要素。诚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92年指出的:“反托拉斯诉讼中的相关市场是由消费者可获取的选择来决定。一般而言,相关产品市场包括许多存在合理的使用替代性(Inter-changeability ofUse)及需求交叉弹性(Cross-elasticity of Demand)的产品或者服务集合,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一个品牌可以单独构成一个相关市场。”[12](3)在传统产业中,“免费”的行为不属于反垄断法规制之列,但在具有网络外部性的互联网产业中,“免费”不足以构成非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抗辩。上述谷歌案件、百度案件突出地反映了双边市场特性对于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的重要性,但由于案件本身所限,还不能完全反映双边市场对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界定带来的挑战和冲击。[13]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的界定必须建立在对费用支付模式的进一步深入分析的基础上。(4)在各国反垄断司法实践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总是与质疑、模糊性结伴而行。原被告总是站在各自的立场论证相关市场的界定,法院总是以缺乏足够证据为支撑的替代性分析来解释相关市场的界定。即便在对相关市场界定有着深远影响的判例——杜邦案与布朗鞋案中,法官对相关市场的界定都没有取得一致意见,更不用说原被告对法院的判决心甘臣服。[14]这个问题在互联网产业表现尤为突出,也给互联网产业的反垄断司法工作带来了困扰。
二、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的特殊性
互联网产业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支撑,将互联网技术加以产品化(或商品化)并形成一定规模的产业。21世纪以来,世界经济最富有活力的增长点莫过于互联网产业。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发展,社会财富也在不断增长。互联网产业是以互联网为支撑的,它拥有最大的信息平台、交易平台、资源配置平台和专业社区平台。然而,互联网产业所形成市场不同于传统的单边市场,[15]而具有双边市场特性。
(一)双边市场的特质
双边市场理论是在21世纪初产生的一种经济理论。[16]虽然此前已经存在一些典型的双边市场产业,如媒体、中介业和支付卡系统,但真正受到学者关注和重视的是在上世纪末和本世纪初,随着信息和通信技术的迅速发展,互联网产业的出现,形成了大量的双边市场,如操作系统、搜索引擎、B2B电子市场、门户网站等。以互联网产业为代表的新经济的发展,使双边市场成为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进行理论研究具有重要的经济和法律意义。双边市场理论研究,主要侧重于对双边市场与传统的单边市场的区别,以及由此带来的新经济产业在产业组织、企业行为、反垄断政策等方面的影响与变革。
从外观上来描述,双边市场(Two-sided Markets)也被称为双边网络(Two-sided Networks),是指有两个互相提供网络收益的独立用户群体的经济网络。从经济学意义上来说,双边市场是指有两组参与者需要通过平台(Platform)来进行交易,而且一组参与者加入平台的收益取决于加入该平台另一组参与者的数量的市场。[17]平台实际上是一种交易空间或场所。较之于单边市场,双边市场具有如下特征:(1)双边市场具有“交叉网络外部性(Cross-group Network Externality)”。这是指两个不同用户群之间的外部性,即平台厂商一边用户数量的增加会带来另一边用户效用的提高。[18]从该定义可以看出,双边市场的网络外部性不仅取决于交易平台同一类型用户的数量,而且更取决于交易平台的另一类型用户数量,这是一种具有“交叉”性质的网络外部性。(2)双边市场定价的平衡法则。在单边市场中,产品或服务面对的是同一类用户群体在不同产品之间产生的外部性会被用户内部化;而在双边市场中,由于交易平台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面对的是不同的用户群体,市场两边的交叉网络外部性并不会被用户内部化。因此,为平衡两类用户的需求,交易平台往往会对需求价格弹性较小一边的价格加成(Mark up)比较高,而对弹性较大的一边则价格加成比较低,甚至低于边际成本定价,或者免费乃至补贴,以吸引其参与平台并进行交易。[19]
在上述三个案件中,Windows操作系统平台、谷歌的搜索引擎平台及百度的搜索引擎平台都属于双边市场而非传统的单边市场。在Windows操作系统平台中,微软向软件开发商免费提供Windows操作系统接口,而向电脑用户收取操作系统的费用以使两类用户群体都能加入到Windows操作系统平台上来。在谷歌与百度的搜索引擎平台中,尽管两者盈利模式存在差别,但是这两个平台运行的模式都是一边向利用搜索引擎进行信息搜索的广大网民提供免费服务,一边对利用搜索引擎广告的企业收取相应费用;其盈利能力的大小往往取决于平台所能够吸引到的网民的数量多少。
由于双边市场和单边市场机制的不同,单边市场下建立起来的传统竞争行为判断逻辑在双边市场下很难具有适应性,双边市场的反垄断规制由此变得复杂,涉及双边市场案件的走向亦由此变得扑朔迷离。耶鲁大学的埃文斯教授认为,双边市场的规制必须从一个全新的视角去看待,简单地、割裂地考虑平台一个边的市场行为将会得到片面的或者错误的结论,并导致错误的规制政策。选择双边市场反垄断规制的政策应该综合考虑市场势力、进入壁垒、掠夺性定价、市场圈定、市场效率的评估等因素。[20]赖特教授经过对澳大利亚和英国信用卡市场规制政策的长期实证研究,系统总结了这些适用于单边市场的政策运用于双边市场存在的8个误区,并认为这些认知上的误区可以通过对于双边市场的正确分析而加以纠正。这8个误区是:应该设定有效的价格结构来反映相关的成本;价格-成本之间比较高的加成意味着较大的市场势力;低于边际成本的定价意味着掠夺性定价;竞争的加剧必然导致更加有效的价格结构;竞争的加剧必然导致更加平衡的价格结构;在成熟的市场中,价格结构没有反映成本是不合理的价格;当市场的一边定价低于边际成本时,其必然受到市场另外一边的交叉补贴;平台所制定的规制性价格是中性。[21]
(二)传统界定相关市场方法的局限性
尽管国际上尚未真正形成统一的相关市场界定的标准与方法,但不可否认的是,相关市场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商品(地域)的可替代程度,因此,界定相关市场的基本依据是替代性分析。我国《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指南》规定,界定相关产品市场应主要从需求角度来考察产品的需求替代性,必要时考察供给替代性。从具体的界定方法来说,各国反垄断立法中关于相关市场界定方法的演变,大致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以哈佛学派的结构主义为基础建立的一系列界定方法,包括:合理可替代、供给替代、交叉价格弹性、子市场、集群市场、产品流等。在这一个阶段,界定相关市场都侧重于对产品特征和功能的定性分析,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如在百度案中,百度提供的搜索引擎为双边平台性产品,平台的两边连接的分别是企业与用户。对于普通的非付费网民来说,搜索引擎平台向他们提供的是一种信息搜寻服务,因而,相关市场应当是搜索引擎服务市场;而对于另一边在搜索引擎平台上商业广告的企业来说,搜索引擎平台为它们提供的是一种商业广告服务,因而,相关市场应被界定为互联网络广告市场。由于对两边市场产品功能认知的分歧,在反垄断法的实施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矛盾和冲突。在百度案中,我国法院最终将该案的相关市场界定为“搜索引擎服务市场”,主要是从普通的非付费网民与百度公司交易的市场出发进行认定的。而同样的搜索引擎平台产品,在2007年的Google-Double Click合并案件中,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经过认证,将相关市场认定为“搜索广告市场”(Search AdvertisingMarket)。[22]两国反垄断机构对搜索引擎平台产品相关市场认定的分歧,体现了产品功能界定法在双边市场中运用的局限性。尽管后来的交叉价格弹性加大了定量分析的成分,但是其假设前提是除垄断者外其他供给者的价格不变,或者消费者对其他供给者的需求不变,而在现实中,要得到如此苛刻条件下的数据几乎不可能,因此,这种方法的实用价值不大。
第二个阶段以强调效率的芝加哥学派和以强调效率公平并重的后芝加哥学派的经济学思想为基础,建立的以假定垄断者测试法(简称SSNIP法)为主的界定方法。[23]建立在定量分析基础之上的SSNIP法,克服了上述方法的不足,自1982年在美国《兼并指南》中首次被提出后,1997年为《欧盟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通告》采用。迄今为止,SSNIP法是许多国家反垄断司法实践中界定相关市场的主要方法。尽管如此,SSNIP法在双边市场中也同样存在缺陷。首先,SSNIP法也是建立在单边市场分析的基础之上,它对产品功能界定法的改进在于采用了更为严谨的量化分析,即以持久地(一般为1年)小幅(一般为5%-10%)提高目标商品的价格来考察商品的替代程度,以此来确定相关商品市场的范围。[24]但是,由于双边市场所具有的交叉网络效应,平台企业的收益不仅取决于交易平台的同一类型用户的数量,而且更取决于交易平台的另一类型用户数量,因此,这种小幅度的涨价对于一边市场影响是不显著的。其次,由于平台企业对双边市场的用户在定价方面一般采取的是倾斜定价策略,即对一边市场采取“低价”甚至是“免费”策略,通过免费提供服务来培育一定的用户群,在免费用户达到一定规模后,又以免费用户为资源与另一边的用户进行交易,实现收费目的。这种存在交叉补贴的市场,互联网产业的网络效应加大了界定相关市场的难度,一方面降低了合理可替代性程度,[25]另一方面弱化了需求交叉弹性。所以,互联网平台企业的首要竞争策略是产品差异化,而非价格策略。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在新经济行业中,由于产品品质的竞争或技术的竞争已经远大于价格的竞争,以价格理论为基础的SSNIP测度标准根本不能有效界定相关市场。[26]
从免费用户角度来考察需求替代性,则显得更难。首先,需要考察的是产品的价格,对于消费者而言其使用平台企业提供的服务是免费的,无所谓价格问题;其次是产品的特性,由于交叉网络效应的影响使得该平台对广大消费者产生了“锁定”效应,此时消费者的转移成本较高,限制了其选择可以替代的其他平台;再次考察的是产品的用途,互联网产业在位平台企业总是不断开发新产品,大多数在位平台企业产品的用途基本能涵盖其他产品的用途;最后是消费者的偏好,互联网上的消费者对其所使用的产品往往具有依赖性,且使用又是免费,所以这一替代性也很弱。因此,在双边市场中运用需求替代性来界定相关产品市场有着天然的硬伤。[27]
面对传统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在反垄断法实施时所面临的窘境,美国反托拉斯机构中的经济学家很早就提出过,对竞争影响的分析并不一定需要进行正式完整的市场界定。[28]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指出:“如果原告可以证明被告的行为对竞争产生了直接的不利影响……这可以说是比复杂市场份额计算来证明市场力量的更为直接的证据。”[29]国内有学者以此为据,提出对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的处理应当淡化其相关市场界定的问题。[30]对此,笔者并不苟同。因为相关市场界定是处理反垄断案件中的逻辑起点,一旦离开这一起点去实施反垄断法律,势必会导致反垄断法实施的扩大化,产生大量的反垄断“伪案”,[31]浪费国家的执法、司法资源,更多的企业将会由此拖入诉累,影响企业的创新。
反对相关市场界定的学者认为,界定相关市场是反垄断诉讼创建的一个人造物,通过其边界将市场内外的企业区分开来没有任何意义。[32]笔者认为,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中的相关市场界定是必要的。由于存在客观上的困难,我们可以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一是进行相关市场界定方法的创新,使互联网产业的相关市场界定更为简单、明确;二是降低原告的举证责任要求。其中相关市场界定方法的创新是至关重要的。
(三)小结
在双边市场上,平台企业通常向两组截然不同的消费群体提供多种差异化产品,这使得双边市场的相关市场界定变得复杂化:(1)双边市场具有复杂的外部性,如何考虑外部性对替代性的影响?(2)随着消费群体的增加,平台企业有了更多选择,比如单边涨价还是双边涨价,这必然增加求解最优化问题的难度;(3)当市场上有多个平台时,如何判断它们之间的替代顺序?(4)不同类型的双边市场具有不同的经济特征,所以在双边市场背景下推导各种方法的计算公式时,需要针对不同类型的双边市场,建立相应的数理经济模型。
综上所述,双边市场理论的提出,为反垄断法理论研究开辟了一个全新的领域,也为反垄断执法、司法,尤其是相关市场界定的操作带来了全新的分析视角。然而,从诸多的双边市场和单边市场的差异化行为来看,经济学界和司法界对于双边市场的策略行为多持支持或者不确定的态度,且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都缺乏一个判断双边市场定价规制的标竿体系。[33]双边市场理论的发展对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工作带来了挑战,也为破解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的困境指明了出路。
内容提要:微软案、谷歌案与百度案皆反映出在反垄断司法实践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总是与不确定性结伴而行。对传统产业相关产品市场界定的需求替代法与供给替代法,由于无法充分反映互联网企业产品或服务所具有的双边市场的特点,因而将其适用于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时存在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并突破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认定互联网产业垄断行为的瓶颈,不能沿袭传统方法,也不能完全束缚于反垄断法规定,而应该从互联网产业双边市场的特性出发,客观对待互联网企业所提品(服务)功能的差异,基于利润来源确定相关市场的范围,并考虑双边市场的交叉网络外部性对垄断力量的传递效果。
三、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的创新思路
Baker认为,“纵观美国的反垄断诉讼历史,多数案例的解决最终要寻求于市场界定而不是其他重要的反垄断问题。市场界定在评估市场势力和判断企业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反竞争效果方面,经常是极为关键的一步。”[1]要修复替代性分析的硬伤、突破认定互联网产业垄断行为的瓶颈,就不能照搬传统方法,也不能完全束缚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相关市场界定指南》中规定的现成方法。事实上,该指南对相关市场界定方法方面所持的是一种比较开放的态度,容许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进行不断创新。指南第7条规定:“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不是唯一的。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可能使用不同的方法。”鉴于传统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对双边市场产业适用的局限性,从互联网产业的双边市场特性出发,客观对待互联网企业所提品(服务)功能差异,并综合考虑交叉网络外部性、利润来源等因素,对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中的相关市场界定进行方法的革新,愈显其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确定平台产品的盈利模式
市场竞争本是一种利益追逐的过程,企业经营的目的是为了赢利,为了追逐利润的最大化。企业获取利润的方式最主要的是争夺市场中的资源,这种资源可以是具有物质形态的,也可以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2]不论是传统的单边市场,还是双边市场,都存在这些资源,因为资源是市场的基础。如果一个市场中并没有资源,那么这个“市场”就不能称之为真正的市场。可以说,资源是市场赖以生存的基础。在双边市场中,尤其是互联网产业中,平台企业对资源的争夺更为激烈。平台企业往往制定倾斜定价的营销模式,低价甚至免费向一边用户提供服务而向另一边收取服务费用。这种倾斜定价策略容易使人们关注其“免费”的部分,却忽略了“收费”部分。百度案鲜明地体现了这一点,这就要求我们应当根据双边市场的特殊情况来研究适用互联网产业中相关市场界定的方法。
在谷歌案件中,法官强调原告必须证明谷歌搜索的盈利模式,只有在“免费的谷歌搜索”其实不是免费的情况下,反垄断法才会对其进行规制。[3]可见,双边市场平台企业的“盈利性”是反垄断法适用的前提条件。在双边市场条件下,的确有免费使用产品的现象存在,但是这种“免费”是建立在平台企业运用平衡法则定价的基础上。通过对不同类型平台参与方费用支付情况及平台企业盈利模式进行解析,有助于了解包括互联网企业在内的平台企业“免费”业务的实质。不同类型平台参与方费用支付情况及平台企业盈利模式详见表1。
表1双边市场分类与盈利模式[4](缺图)
从表1可知,双边市场内的互联网企业所提供的免费或者低收费产品与传统公益性质的机构提供的免费物品有着本质的不同。平台一边用户免费产品的获取建立在平台另一方支付相应的交易费、嵌入费、广告费等费用的基础上。平台企业不是公益机构,事实上,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互联网产业的惊人增长速度,苹果、微软等互联网产业内的企业已经成为世界经济舞台中的核心角色,步入世界上最盈利的企业之列。
(二)以利润来源边市场为界定相关市场的主要依据
縀度案中,法院一方面从网络用户进行信息搜索的需求替代角度来判断搜索引擎服务的替代性,认为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可以构成《反垄断法》上独立的相关商品市场;另一方面又从广告商的角度,认为百度公司向广大用户免费提供搜索引擎服务而又向广告商收取广告费用是一种营销策略,从而否定了被告以“免费服务”并不是《反垄断法》上的相关市场的抗辩理由。因为依据传统的相关商品市场界定方法,仅从网络用户或仅从广告服务角度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如果法院仅从广大网络用户角度来界定本案的相关商品市场,考虑到网络用户进行信息搜索的需求替代性,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可以构成独立的相关市场,从而将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具有可接受性;但是如果法院仅从广告服务角度来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则可得出本案的相关商品市场是广告市场的结论。可见,法院在认定本案的相关商品市场时其实存在一个矛盾:将本案的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搜索引擎服务市场”是从网络用户的角度出发;而在否定被告的抗辩理由时却是从广告服务角度出发的。或许法院没有意识到或刻意忽略了界定相关市场中的这一内在冲突,[5]产生这种冲突的原因是什么呢?笔者认为,问题出现在“免费”与“付费”上,法院能够看到百度公司的营运不是完全“免费”,其营业利润的来源并不是广大用户而是广告商,正是因为法院认识到这一点才会不自觉地从广告服务角度来否定被告的抗辩。我国《反垄断法》在相关市场界定方面并没有规定“营业利润的来源”这一因素,因此导致了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出现这一矛盾,这充分表明现有《反垄断法》存在着不足,在界定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时出现了困境,而困境的根本原因在于互联网产业的双边市场特性。
双边市场可以理解为一种交易平台,这个平台的交易量取决于两边的联合需求。如果有一边对平台的服务或产品没有需求,那么这个平台将“不复存在”。只有当两边同时对平台的服务或产品产生需求时,平台才能真正具有价值,发挥其作用。要使平台两边均对其服务或产品产生需求,平台可以通过定价策略吸引两边用户在平台上进行交易。但是,平台两边市场的需求者由于对平台利用的不同,因而导致市场交易的产品(或)服务不同。如微软公司的Windows平台,对于个人用户来说,与微软交易的是个人电脑操作系统软件,对于另一边的软件开发商来说,微软提供的则是一个开放、兼容的应用软件。如果依个人用户边市场,将Windows平台界定为个人电脑操作系统软件,微软公司在该市场占有90%以上的市场份额,具有绝对的市场支配地位;如果依软件开发商边市场,将Windows平台界定为应用软件,则微软公司在应用软件市场中的市场份额只占5%左右,从而不具市场支配地位。百度搜索平台也是如此,对于一般搜索用户来说,百度公司提供的是免费搜索引擎服务;对于互联网广告商来说,百度公司提供的是收费的互联网广告服务。因此,以企业利润来源界定双边市场中的相关市场,就可以简单而准确地得到确定的结论,即微软公司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拥有市场支配地位,而百度公司在互联网广告市场不具市场支配地位。
(三)互联网产业主要相关市场的确定
企业提供具体的产品(服务)功用的不同,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信息获取类、交流沟通类、网络娱乐类和商务交易类等四类。笔者拟依照此种分类对各类互联网企业的利润来源进行分析,并确定互联网产业的相关市场。
1.信息获取类。信息获取类主要包括搜索引擎和门户网站等。界定搜索引擎或门户网站的相关市场,需要考察其利润来源。笔者首先以“百度案”为例,探讨搜索引擎的相关市场界定。
根据百度2010年第一季度财报,其第一季度营业收入12.94亿元,运营利润5.3亿元。通过上表,不难发现在线广告业务是百度的支柱性营收来源(占总收入的比重达99.9%)。财报数据显示,2010年第一季度广告营收达12.93亿元,在总营收中的比重贴近100%。因此,百度的利润来源是广告业务收入。
在百度案中,法院虽然考虑了百度并不是完全“免费”,会通过其他手段来赢利的因素,但是在作出相关市场界定时却没有进一步考察百度的利润来源,将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存在不合理之处。笔者认为,百度的利润来源主要是广告业务收入,因此将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网络广告市场”[7]为宜。因为百度的绝大部分利润来源于广告业务,其与直接竞争者争夺的必然是广告业务资源,如果采取垄断行为极有可能是因为对广告业务资源的争夺,最能表现百度与其他竞争者之间的竞争关系,这样有利于判断该行为对其他竞争者产生何种影响以识别是否需要适用《反垄断法》予以规制。
门户网站和搜索引擎服务的利润来源是否存在差异呢?此处以网易为例。
从表3看出,在网易总的营业收入中,2005年至2010年网络游戏收入均占到80%以上的比例,可见其利润的主要来源是网络游戏收入。因此,如果网易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界定相关市场就应当着重考虑其在网络游戏市场中的竞争力。我国的主要门户网站还有新浪网、搜狐网、腾讯网等等。根据艾瑞咨询,新浪网的主要利润来源是广告收入。[9]可见,门户网站之间的利润来源是存在差异的,不同的门户网站,利润来源也有可能不同。因此,界定相关市场时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相关数据进行分析。
2.交流沟通类。这种互联网产业主要包括即时通讯、电子邮件和论坛等。针对此种类别,笔者拟在下文以“3Q之争”为例进行探讨。“3Q之争”涉及到奇虎360与腾讯QQ两个平台企业,因此首先有必要了解这两个平台企业的营业收入分布状况。
根据艾瑞咨询报告显示,2010年,奇虎公司的互联网收入为5379万美元,占全年收入的93.3%。其中包括网络广告收入3882.6万美元、互联网增值服务收入1477.4万美元和其他服务收入19万美元,占全年收入的比重分别是67.3%,25.7%,0.3%。结合表4,我们知道,奇虎360营业利润的主要来源是在线广告业务收入。反观腾讯QQ,其营业收入构成与奇虎360有所差异。表5显示2010年经审计后的数据,腾讯的互联网增值服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超过78%,移动及电信增值服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接近14%,网络广告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接近7%,其他服务收入所占比例不到1%。因此,腾讯营业利润的主要来源是互联网增值服务收入。
3.网络娱乐类。网络娱乐类主要包括在线视频、音乐和游戏等。笔者以网络视频为例。首先,分析一下在线视频的利润来源。
上图反映出在线视频行业主要利润来源是视频网站的广告收入,2010年占到了68.5%。在线视频行业相关市场的界定应当着重考察其在视频网站的广告市场竞争状况,从而判断其是否存在垄断行为。
4.商务交易类。此种分类主要包括电子商务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工具等。在我国,电子商务平台主要指网络购物,它主要包括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模式(B2B)、企业对个人的电子商务模式(B2C)和个人对个人的电子商务模式(C2C)。[13]艾瑞咨询认为目前B2C企业盈利模式划分为两种:一种是以佣金服务费收入为主的“平台式B2C”,另一种是以进销差价收入为主的“自主销售式B2C”。在B2B和C2C平台中,其盈利模式有所差异,在此不重点分析。笔者认为,界定B2C电子商务平台的相关市场需要区分“平台式B2C”和“自主销售式B2C”,因为他们的利润来源并不相同。目前,我国第三方支付按照行业的不同,又分为两种:一种是以支付宝、财付通、盛付通为首的互联网型支付企业,其服务对象是个人;另一种是以银联电子支付、快钱、汇付天下为首的金融型支付企业,其服务对象是企业。此处以支付宝为例。根据艾瑞咨询,支付宝现有的盈利模式是以交易手续费为主。[14]因此,在判断相关市场时,我们需要从其交易总量出发,分析其面临的竞争约束,根据竞争程度的强弱来界定相关市场。
(四)平台产品两边市场的关系及其考量
在双边市场条件下,是否存在平台企业利用在其中一边市场的垄断地位,对另一边市场进行有效控制,影响市场进入或改变竞争格局,这也是一个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法律实施必须考虑的问题。
交叉网络外部性是双边市场形成的一个前提条件,也是判断该市场是否为双边市场的一个重要指标。[15]一般而言,平台厂商一边用户数量的增加会带来另一边用户效用的提高,平台具有正的交叉网络外部性。但是,受到双边市场的平台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差异化的影响,有时候平台厂商一边用户数量的增加会减少另一边用户的效用,平台具有负的交叉网络外部性。[16]所以根据两边市场用户的相互影响不同,可以将双边市场平台分为正网络外部性平台和负网络外部性平台。互联网产业中的市场创造型平台(Market-maker,平台企业为买卖双边提供交易的便利,借助平台企业的交易平台,交易双边可以提高搜寻交易机会的效率或者交易成功的概率)和需求协调型平台(Demand-coordinator,平台企业将具有相互需求倾向的买卖双边凝聚到一个共同的平台,促使他们之间的相互需求得到实现)一般都属于正网络外部性平台;受众制造型平台(Audience-maker,双边市场的主要功能是聚集足够多的受众如读者、观众和网民等,从而满足与受众相对的另一边用户的某种需求)属于负网络外部性平台。
在正网络外部性平台的双边市场中,一边市场的参与交易人数、交易量与另一边市场的参与交易人数、交易量存在正相关关系。如属于需求协调型的Windows平台,购买和使用微软公司个人电脑操作系统的用户越多,则会吸引越多的软件开发商为其提供应用软件;而更多的应用软件的支持,又会导致更多的用户选择购买和使用微软公司的个人电脑操作系统。
从垄断力量的传递方面考量,在双边市场具有正的交叉网络外部性的条件下,市场支配力量存在传递效应,即平台一边的市场支配力量可以通过平台向平台另外一边传递;而在存在负的交叉网络外部性的双边市场中,市场支配力量没有从平台一边向平台另外一边传递的问题。
在美国的微软案中,微软公司利用其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的垄断地位,将其生产的网络浏览器软件与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结合一起出售,是为了垄断浏览器市场而进行的捆绑销售行为,即微软公司将其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所拥有的垄断力量引入到了浏览器市场,致使原有市场竞争的格局受到破坏,微软公司实现对浏览器市场垄断的同时,也进一步强化了其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的垄断地位。[17]2004年欧盟委员会认定微软将多媒体播放器与Windows捆绑,违反了《欧洲共同体条约》第82条禁止滥用支配地位的规定,通过多媒体播放器与Windows的捆绑,微软成功地将Windows作为分销渠道来确保其在多媒体播放器市场的重要竞争优势,这具有反竞争的性质。因为捆绑有利于树立一个保护微软多媒体播放器的市场进入障碍。这种障碍使得竞争者的产品难以进入市场,挫伤了多媒体播放器厂商人力和资金投资的积极性,减少了来自这些厂商的有效竞争,最终扰乱了正常的竞争程序。[18]虽然很多经济学者的研究结论证明,无论是垄断情形还是竞争情形,双边平台企业采取搭售策略均可提高买方总效用、卖方总效用以及社会总福利,[19]但是,他们忽视了垄断企业的搭售对竞争市场竞争结构的破坏效果,由此造成对用户选择权的损害以及对产品创新的影响。实践证明,正是由于对微软搭售的反垄断限制措施的实施,才有Google、苹果的创新和脱颖而出,才有互联网市场的五彩缤纷。
受众制造型的双边市场常常需要以负价格向受众提供服务以吸引足够多的受众到平台上来,由此带有一定的负网络外部性。例如,如果门户网站的广告链接过多,那么网民退出的意愿会增强。艾瑞市场咨询2006年的《个人门户发展趋势研究报告》中显示,网民对从门户网站获取信息不满意的主要因素为广告过多、内容繁杂、真实性较低、推荐的头条很少有自己感兴趣的等等,数据详见图1。
在百度案中,百度公司的搜索引擎平台是负网络外部性平台,众多的搜索服务用户的使用,为网络广告商创造了商机,吸引他们在搜索界面和搜索结果中加入广告元素。但过量的、不合理的广告,如百度公司的“竞价排名”等,会影响搜索服务的质量,导致搜索服务用户的退出,而搜索服务用户的减少,则会降低搜索引擎平台对网络广告商的吸引力,影响平台企业的盈利。因此,过量的、不合理的广告对于百度公司来说,与其说是创利行为,不如说是自损行为。因此,百度公司不可能将其在免费的“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的垄断力量传递到另一边的互联网商业广告市场,影响互联网商业广告市场的竞争。进而言之,即便是百度公司在平台的一边“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作为平台另一边的互联网商业广告市场用户的唐山市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也不能以此为由起诉百度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中国的百度案也是一个反垄断“伪案”。
证据表明,带有一定负交叉网络外部性的受众制造型平台一般以“先吸引消费性质的用户,然后才吸引广告客户”进行促销,如即时通讯平台腾讯QQ;而具有正网络外部性的双边市场则一般先吸引销售商,如B2B电子商务平台。[21]也就是说,无论平台盈利模式为何,平台企业如果能够采取合适的定价策略、市场策略,就可以通过改变对平台一边的控制能力来改变对平台另一边的控制能力,但是这种控制能力的改变不是市场支配力量的自然传递,而是平台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对平台两边用户规模做出的进入战略选择。对于相关市场界定而言,借助平台交叉网络外部性正负性的确定,可以得出市场支配力量能否被有效传递、平台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控制能力的相关结论。毕竟相关市场的概念本身也是一个用来最终说明企业的市场控制能力的替代性解决方案。
结
语
尽管双边市场理论的提出已经有10余年,涉及双边市场的互联网反垄断案件频频发生,但是,迄今为止还没有哪一种理论系统阐述了双边市场条件下相关市场界定的一般规则——以成为指导反垄断案件执法、司法的标杆;也没有哪一个国家的法院主动对案件所涉相关市场的界定过程做出清晰的解释,为法院日后的案件审理工作提供具有先例价值的司法判断逻辑。从理论上讲,双边市场价格结构的分析并不困难,但是要将这种规范性的结论用经济证据来检验的话,还是异常困难的。因为定量分析对数据的要求会很高,而现有的模型并不完善,使得出现差错的几率非常高。[22]
匀然,通过对上述三个互联网企业的反垄断案件的分析,我们仍可以发掘到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法律信息:对平台企业相关市场的界定,必须关注平台的双边,通过对平台交叉网络外部性正负考察,可以确定平台一边的市场支配力是否能够被传递。如果平台的交叉网络外部性为正,这种市场支配力能够通过平台传递到平台的另一边,那么平台企业才有可能在相关市场内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及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这时就有必要借助对平台盈利模式的确定及平台利润来源的剖析来划定相关市场的边界。如果平台的交叉网络外部性为负,那么对平台企业的反垄断指控就是缺乏实质意义的“伪案”,可以立即停止,以节约原本就稀缺的反垄断司法资源。当然,这种通过考察平台企业的交叉网络效应、盈利模式及利润来源来界定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及判断互联网产业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初步判断的方法,仅仅是对传统反垄断分析方式的补充。即便是给反垄断法带来了全新的观察视角和巨大的理论挑战的双边市场理论,也不足以颠覆传统反垄断法理论。[23]在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中,“相关市场”概念本身所体现的基本内涵仍然是适用的,需要改变的是具体的界定方法和思维惯性。[24]对此,反垄断法理论与实务界应当有足够的认知。
注释:
[1]参见邢志强、韩淑芳:《信息竞争论》,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2]参见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12》,电子工业出版社2012年版,第3-17页。
[3]《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第3条。
[4]刘伟:《序》,载李虹:《相关市场理论与实践——反垄断中相关市场界定的经济学分析》,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
[5]参见黄坤:《经济学视角下的相关市场界定:一个综述》,载《经济研究》工作论文,2011年,wp133,载http://erj.cn/cn/gzlw. aspx?m=20100921113738390893.
[6]参见张维中:《美国微软案操作系统软件搭售问题之研究》,载《公平交易季刊》2006年第2期。
[7]Forsyth v.Humana,Inc.,114 F.3d 1467,1476(9th Cir.1997).
[8]See United States v. Microsoft Corp.,84 F.Supp.2d 9(D.D.C.1999)(“Findings of Fact”),and see United States v.Microsoft Corp.,87 F.Supp.2d 30(D.D.C.2000)(“Conclusions of Law”).
[9]关于“百度案”的基本案情,参见佟姝:《百度被诉垄断案背后的思考——唐山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垄断纠纷一案评析》,载《中国专利与商标》2010年第1期。
[10]See Kinderstart.com LLC.v.Google Tech.,Inc.,No.C 06-2057 JF RS,(N.D.Cal.),March 16,2007.
[11] See Tanaka v. University of Southern California,252 F.3d 1059,1063(9th Cir.2001).
[12] Eastman Kodak Co.v.Image Technical Services,Inc.,504 U.S.451,481-82,112 S.Ct.2072,119 L.Ed.2d 265(1992).
[13]参见李剑:《双边市场下的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界定——“百度案”中的法与经济学》,载《法商研究》2010年第5期。
[14] See United States v.Du Pont&Co.,351 U.S.377(1956),and see Brown Shoe Co.,Inc.v.United States,370 U.S.294(1962).
[15]早在1938年,马歇尔就对市场进行了界定,他认为市场是买主和卖主可以自由进入并在同一时间对同种商品形成相同价格的所有交易关系的总称。这就是传统意义上的单边市场。参见[英]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下),朱志泰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8页。
[16]一般认为,2004在法国图卢兹召开的双边市场经济学学术研讨会,标志着双边市场理论的形成。参见朱振中、吕廷杰:《双边市场经济学研究的进展》,载《经济问题探索》2005年第7期。
[17]See Mark Armstrong,Competition in Two-Sided Markets,Mimeo,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2004,p.57.And see Mark Armstrong,Competition in Two-Sided Markets,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Vol.37(no.3),2006.
[18]See M.L.Katz and C.Shapiro,Systems Competition and Network Effects,Journal of Economics Perspectives,Vol.8,No.2,Spring 1994.
[19]参见纪汉霖:《双边市场定价策略研究》,复旦大学2006年博士论文,第44页,参见中国知网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http://cnki.net/KCMS/detail/detail.aspx?dbcode=CDFD&QueryID=4&CurRec=1&dbname=CDFD9908&filename=2007069074.nh&urlid=&yx=&uid=WEEvREcwSlJHSldTTGJhYlQ4NUpQbXRBaXh-Dc1R0TmQ3R3lwNmZpUmhwaGNpWll6THVteXk3-OTFvNkdOY1EwaQ==.
[20] See David S.Evans,The Antitrust Economics Of Multi-Sided Platform Markets,Yale Journal on Regulation,Vol.20,2003.
[21] See J.Wright,One-Sided Logic in Two-Sided Markets,Review of Network Economics,Vol.3(no.1),2004.
[22]参见王先林主编:《中国反垄断法实施热点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24-325页;FTC,Statement of FEDERALTRADE COMMISSION Concerning Google/Double Click,FTC File No.071-0170.
[23]参见李虹:《相关市场理论与实践——反垄断中相关市场界定的经济学分析》,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85-87页。
[24]参见《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指南》。
[25]在互联网产业中,由于交叉网络效应的作用,引起了正反馈、冒尖、锁定和转移成本等一系列现象。特别是当出现“锁定”现象后,不论新兴的网络产品是否具有新的特性、是否具有更好的用途、是否具有更优惠的价格,网络用户都不会转向它,因为网络用户会认为现在其所使用的就是最好的。
[26]参见余东华:《反垄断法实施中相关市场界定的SSNIP方法研究——局限性其及改进》,载《经济评论》2010年第2期。
[27]《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指南》还规定了必要时考察供给替代性,也存在上述问题,在此不赘述。
[28] See Jonathan B.Baker,Contemporary Empirical Merger Analysis,George Mason Law Review,Vol.5,No.3,1997.
[29]Todd v.Exxon Corp.,275 F.3d 191,206(2d Cir.2001).
[30]同注[22],王先林书,第332-334页。
[31]关于反垄断“伪案”的提法,可以参见郑文通:《我国反垄断诉讼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定的误读》,载《法学》2010年第5期。
[32] See Fisher,F.M.,“Horizontal Mergers:Triage and Treatment”,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1987,1(2).
[33]参见注[19],第60页。
[1]Baker,J.B.,“Market Definition:An Analytical Overview”,Antitrust Law Journal,2007,74.
[2]例如,房地产企业为了获得高额的利润往往去争夺黄金地段的土地资源,通过开发后高价卖出,这种资源就是具有物质形态的资源;在互联网领域,大部分产品都是信息产品,平台企业争夺的资源大多不具有物质形态,譬如某个视频的版权、软件使用权等等。
[3] See Kinderstart.com LLC.v.Google Tech.,Inc.,No.C 06-2057 JF RS,(N.D.Cal.),March 16,2007.
[4]本表根据黄民礼一文资料整理而来。参见黄民礼:《双边市场与市场形态的演进》,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
[5] 参见李剑:《双边市场下的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界定——“百度案”中的法与经济学》,载《法商研究》2010年第5期。
[6]根据百度2009Q2-2010Q1财报数据整理。
[7]因为在互联网上投放的广告当然是网络广告,网络广告与传统广告并不属于同一相关产品市场。
[8]根据艾瑞咨询报告整理。
[9]例如,艾瑞咨询报告显示,2010年新浪网广告收入占其总营业收入的平均比例超过70%。
[10]参见http://imeigu.com/,2011年10月10日访问。
[11]根据腾讯2010年第四季度财报而整理。
[12]根据艾瑞咨询整理。此收入构成剔除了互联星空和IPTV收入,2010年中国在线视频行业市场规模为31.4亿元。
[13]在国外,还存在个人对企业的电子商务模式(C2B),这种模式最先由美国流行起来,但目前在我国比较少见。
[14]参见艾瑞咨询:《艾瑞咨询支付周评:支付行业发展开启“智慧金融”时代》,http://ec.iresearch.cn/54/20110720/145019.shtml,2011年10月10日访问。
[15]参见熊艳:《产业组织的双边市场理论——一个文献综述》,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
[16]参见注[4]。
[17]参见蒋岩波:《网络产业的反垄断政策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9页。
[18] See Microsoft,Microsoft Statement on European Commission Decision,http://microsoft.com/ presspass/press/2009/dec09/12-16statement.mspx,2011年10月10日访问。
[19]参见张凯、李向阳:《双边市场中平台企业搭售行为分析》,载《中国管理科学》2010年第3期。
[20]参见艾瑞市场咨询2006年《个人门户发展趋势研究报告》。
[21]参见注[4]。
[22] See Dennis W.Carlton,Market Definition:Use and Abuse,Economic Analysis Group Discussion Paper,April 2007.
[23]参见注[5]。
[24] See J.Wright,One-Sided Logic in Two-Sided Markets,Review of Network Economics,Vol.3 (no.1),2004.
【主要参考文献】
1.张维中:《美国微软案操作系统软件搭售问题之研究》,载《公平交易季刊》2006年第2期。
2.黄民礼:《双边市场与市场形态的演进》,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
3.李剑:《双边市场下的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界定——“百度案”中的法与经济学》,载《法商研究》2010年第5期。
4.郑文通:《我国反垄断诉讼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定的误读》,载《法学》2010年第5期。
5.Franklin M.Fisher,Horizontal Mergers:Triage and Treatment,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Vol.1 (no.2),1987.
6.David S.Evans,The Antitrust Economics Of Multi-Sided Platform Markets,Yale Journal on Regulation,Vol.20,2003.
7.J.Wright,One-Sided Logic in Two-Sided Markets,Review of Network Economics,Vol.3 (no.1),2004.
8.Mark Armstrong,Competition in Two-Sided Markets,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Vol.37 (no.3),2006.
“学习民法典是每一个中国人都应该做的事情,我虽然退休了,但还是要继续学习好、宣传好民法典,通过学法用法、尊法守法,进一步提高自己和身边群众的法律意识,更好地为社区的发展发挥余热。”在观看完专题报告会后市公司离退休党支部书记庞在礼如是说。“高铁霸座现象经常在新闻里看到,民法典明确了禁止高铁霸座。”“小区电梯广告收益归谁,民法典说了扣除合理成本,属业主共有。”“还有很多群众关心的热点事件和问题,民法典都给出了标准答案,确实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典范之作啊!”观看视频的老党员们在观看后分享心得。
参加省公司定期组织的见习经理集中培训,有针对性地提升见习经理的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集中培训以考试或论文形式结业,结业笔试或结业论文成绩未达到“合格”以上的,经市公司党委研究后,解聘见习经理职务,退出培养计划。
(2)交叉挂职锻炼
现在距离2017年考研只有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了,很多在职人员虽然有考研想法,但是却对考研常识一知半解,只得像无头苍蝇一样四处乱撞。
在职人员报考在职研究生多数是想拿到硕士学位证书,那在职研究生的学位和全日制研究生的学位有什么区别?在职研究生学位证书含金量有多高?关于研究生的分类、学科划分、证书区别、match培养方式、就业前景、报考形式等你都清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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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产研究生VS在职研究生
研究生教育属于国民教育序列中的高等教育,分为两个层次: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目前我国硕士研究生种类比较复杂,按照学习方式划分,分为全日制硕士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生两种。
全日制研究生,即周一到周五正常工作时间上课的研究生,概念基本上等同于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进行脱产学习的脱产研究生,分为专业硕士和学术型硕士。
非全日制研究生按照入学和考核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包括参加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等)和单独考试取得硕士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在职研究生获得的硕士学位证书与脱产研究生获得的学位证书是一样的,但他们也有一些区别,具体来说:
1.上课时间
脱产研究生是脱产全日制学习;在职研究生是利用非工作时间,比如周末时间进行学习。
2.入学及毕业流程
脱产研究生需要参加每年一月份的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被目标院校录取后,获得研究生学籍。考试属于淘汰选拔制,择优录取,修满学分后获得硕士学位证书。
在职研究生在学习的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参加研究生课程不需要入学考试,学分修满,就可以获得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满足申硕条件者,通过研究生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全国统考,并通过学术论文答辩后,同样获得硕士学位。
3.获取的证书
脱产硕士研究生最后能够获得硕士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是双证书,分别代表学位和学历;在职研究生最后能够获得与脱产研究生一模一样的硕士学位证书和结业证书。改革后,硕士学位证书后面多了非全日制字样。
此外,脱产研究生偏理论,侧重基础理论知识,在职研究生则侧重论文,考试难度就相对降低,但有工作经验。从学习时间上来说,在职研究生整个进修过程也要2-3年,与脱产研究生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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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硕、专硕,傻傻分不清楚
学术型硕士,简称学硕,偏重于理论学科类,授予的学位也主要是学术型学位;专业型硕士则培养的主要是市场紧缺的应用型人才,倾向于实际操作技术类。
大部分学硕现在还是院校统考形式,入学统一考试完全是严进宽出的代表。院校统考历来已久,学习参考的资料很多。学硕选择面比较广,奖学金比例比较高,进高校就业和考取博士很有优势。学制一般为三年。
专业硕士的招生考试之前有10月份的“联考”和年初的“统考”两次机会,考生可自行选择。2016年,十月联考被叫停,就只有年初统考一次机会了。专硕又分全日制专硕和在职专硕。全日制专硕的招生考试是12月份的“统考”,在职专硕的招生考试是参加10月份的联考(工商管理硕士等个别少数专业也可参加1月份“统考”)。全日制专硕同时颁发学位和学历证书,非全日制专硕士则只颁发学位证书(个别少数专业除外)。从社会的认可度看,社会对全日制学术型硕士和全日制专业型硕士认可度非常高,但是对在职专硕的认可度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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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研究生的考取方法
在职人员参加研究生教育的方式分为两类: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结束后可以获得双证(毕业证+学位证),非学历教育没有毕业证,没有学籍,申请通过可获得学位证。
单独考试:获得双证
每年1月随统考进行,考试试题由招生单位独立命题,可获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具体要求是:
大学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发表过研究论文或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五月同等学力:无学历证,有学位证
本科学历,获得学士学位后,具有三年或以上工作经验的同学,可以不参加考试直接进入研究生进修班学习,在完成全部课程并达到学校要求的成绩后,将取得《结业证书》。在通过“每年5月举行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全国统一考试后,就可以获得国家认可的硕士学位证书。此学位含金量等同于全国统一研究生考试获得的学位证书,并受国家承认、社会认可,跟全日制研究生硕士学位没有实质性的区别。
1月法律硕士:双证
这里所说的法硕考试属于学历教育,随一月份的全国统考一起进行,可获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1月法律硕士报考条件和全国统考条件相同,允许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除此之外需要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的才可报考。这13个专业不得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商法、公证、法律事务、行政法、律师、涉外经济与法律、知识产权法、刑事法。
1月工商管理硕士:双证
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及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大专毕业后有5年及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及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研究生进修班:无学位证,无学历证
(二)本评审条件适用于经自治区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律师工作机构中具有律师资格、从事律师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审二级律师资格。
(三)按照本《评审条件》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二级律师。
(四)申报人在符合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前提下,还应同时具备“专业理论水平”、“工作能力与实践经验”以及“业绩成果”的要求,方能评定技术资格。
二、申报条件
申报人,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工作,实事求是,依法执业,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法学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三级律师资格二年以上;
(二)获得法学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三级律师资格四年以上;
(三)获得法学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三级律师资格五年以上;
(四)获得法学或相近专业大专学历,取得三级律师资格七年以上:并在本科院校修完本专业本科主要课程取得结业证书;
(五)任观职以来所承办的法律事务中,有一件以上被评为全国优秀案例,或两件以上被评为全区优秀案例;
(六)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
(七)经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三、专业理论水平
申报人,应当具有较高的法学专业理论水平和系统的律师业务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的知识,了解国内外法学学术动态,能组织和开展律师业务研究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撰写过法律或律师业务方面的专著并已公开出版(与他人合作撰写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两万字);
(二)在自治区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理论刊物上发表过两篇论文或在自治区级法律专业学术会议上提交过三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调查报告等;
(三)在国际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宣读过有价值的论文。
四、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
申报人应当具有下列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
(一)具有丰富的律师业务实践经验,能够处理律师业务中的疑难问题;
(二)具有指导三级以下律师工作和业务进修的能力和经历;
(三)每年至少应承办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三十五件;
(四)连续三年累计担任国家大、中型企业、三资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十二家,续聘率达到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五)掌握一门外语,并按规定参加全区统一组织的外语考试合格。
五、业绩成果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一)出色地办理过一件以上在国内外或三件以上在自治区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好评;
(二)参加过两个以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或重大涉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谈判,并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连续三年担任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常年法律顾问,提出过有效的法律建议,被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在实践中取得较好效果;
(四)主持完成自治区有关部门下达的法律专业方面的科研课题并获自治区三等奖。
六、附则
浙江大学法学专业公司与金融法方向(同等学力)
申请硕士学位课程 招生简章
经济的全球化,使得金融业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上升,也使公司与金融法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金融业是一个以规则运行为特征的特殊产业。实践证明,经过高素质法律训练的人尤其适应该行业的竞争与生存,因此,法律人往往会从事该行业工作,已经具备其他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员,如实现与法律专业知识的复合,成为复合型高端人才,则优势凸显。具备传统法律知识的人员,对于专业很强的公司与金融法律也有知识转型、更新和提升的需要。
浙江大学法学院为应对这种社会需求,特开设公司与金融法硕士课程班,综合浙江大学法学院和国内高校、研究机构及金融管理实务部门的优质资源,为学员提供硕士层面前沿热点国内外公司与金融法律知识,使学员的公司与金融法理论和实务能力得到跨越式提升。
【课程对象】
公司、证券、银行、保险、信托、期货、担保、贷款公司等相关行业人员;公安、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及仲裁委等公司与金融法律从业者;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等“一行三会”监管官员。
专业背景不限,免试入学。
【课程设置】
法理学、法学前沿、硕士生英语、民法总论、物权法学、债权法学、商法、金融法、票据法、公司法、股权投资法、证券期货法、保险法、银行法、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国际金融法、金融刑法、行政法(金融监管)、房地产法、民事诉讼与仲裁、货币金融专题、证券投资专题。
富有特色的实战案例教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知识与能力并进。
【学习时间】
1年半,双休日学习。
【证书颁发】
经考核合格后颁发浙江大学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课程班结业证书。符合条件,通过考试和硕士论文答辩可获得浙江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课程费用】
学费:21000元。
书本费:1000元。
教学地点:浙江大学之江校区
【联系电话】 010-51656177 010-51651981
(1)申请人获学士学位后具3年以上工作经验。通过学位授予单位的资格审查。通过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课程考试,一般学校会安排14-18门课,每门课修满学分并考试合格,取得《结业证书》。
(2)通过每年5月举行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外国语水平及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须在4年内通过学位授予单位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否则,本次申请无效。
(3)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完成学位论文,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另外还需要在国家统一刊号的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
浙江大学法学专业公司与金融法方向(同等学力)
申请硕士学位课程 招生简章
经济的全球化,使得金融业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上升,也使公司与金融法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金融业是一个以规则运行为特征的特殊产业。实践证明,经过高素质法律训练的人尤其适应该行业的竞争与生存,因此,法律人往往会从事该行业工作,已经具备其他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员,如实现与法律专业知识的复合,成为复合型高端人才,则优势凸显。具备传统法律知识的人员,对于专业很强的公司与金融法律也有知识转型、更新和提升的需要。
浙江大学法学院为应对这种社会需求,特开设公司与金融法硕士课程班,综合浙江大学法学院和国内高校、研究机构及金融管理实务部门的优质资源,为学员提供硕士层面前沿热点国内外公司与金融法律知识,使学员的公司与金融法理论和实务能力得到跨越式提升。
【课程对象】
公司、证券、银行、保险、信托、期货、担保、贷款公司等相关行业人员;公安、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及仲裁委等公司与金融法律从业者;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等“一行三会”监管官员。
专业背景不限,免试入学。
【课程设置】
法理学、法学前沿、硕士生英语、民法总论、物权法学、债权法学、商法、金融法、票据法、公司法、股权投资法、证券期货法、保险法、银行法、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国际金融法、金融刑法、行政法(金融监管)、房地产法、民事诉讼与仲裁、货币金融专题、证券投资专题。
富有特色的实战案例教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知识与能力并进。
【学习时间】
1年半,双休日学习。
【证书颁发】
经考核合格后颁发浙江大学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课程班结业证书。符合条件,通过考试和硕士论文答辩可获得浙江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课程费用】
学费:21000元。
书本费:1000元。
教学地点:浙江大学之江校区
【联系电话】 010-51656177 010-51651981
感谢邓主任对我如长兄般地关爱。您教会了我许多说话的方法;您的耐心培养了我的恒心;您对各种教育现象提出的积极而又有益的说法,常常点燃我智慧的火花,培养了勤于我思索思辨的好习惯。
感谢曹局长。您刻苦的学习精神、卓越的领导才能、富有感染力的语言、高超的工作艺术和处事谋略给我很大的启发。尤其是您高尚的人格魅力深刻的影响着我。我母亲在医院住院期间,您给予我的关怀,时至今日想来也是激动不已。
感谢高守广校长。是您教会了我如何与人相处,协调关系。我个人最大的缺点是不善处理人际关系,你的鼓励和关心让我逐步克服了自卑心理。你多次纠正我在工作的错误,忘不了您对我的三次“严厉批评”。
我还要感谢高校长。感谢我的领导现罗集中学高明文校长,热心为我创造条件,让我在教育局安心学习,并一直鼓励支持关心我的学习。
感谢我的同学,是你们“零缺陷”的工作表现鞭策着我,让我逐渐走近成熟。如李方桂严谨周密,领导能力;刘刚善于学习,说话艺术;王恒富有激情,不拘小节;李支文威武而细腻,才华横溢;周建廷组织协调,稳重大气;郁茂的学者风范,律师口才;丁胜的人际交往能力,善于凝聚人气的本领等等都让我羡慕不已。
从昨天至今,我共拜读了25位同学的三份作业,希望能给今天的发言有所启发。面对每位同学一万多字的丰硕果实,我想用两个词概括:第一是感激,此时此刻我没有能向关心我们的所有领导一一道谢,请同学们原谅我!
第二个是收获。我们最大的收获就是每个人都学会了思考。
XX年6月怀着“让自己的头脑成为各种先进思想驰骋的跑马场”的想法来到这里。最大的收获就是学习了许多思考的方法,领会了荀局长 “协调就是生产力,学会弹钢琴”的理念、曹局长“做人、做事、做官”的理念、魏局长 “与人为善、成人之美、善待自己”的理念、张局长 “学校发展要有规划”的理念、张涛主任“学会用纪律处理保护自己”的理念、教育局领导职工之间“分工不分家”的理念等教育局先进的思想方法和工作理念。马上就要回到教育工作的第一线去了,惟有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运用才能不辱六个月的学习使命。
最后,让我们重温XX年9月21日例会上荀局长说的那句话:“学会感恩,永远不要忘记曾经帮助过你的人!”
谢谢大家!
结业典礼上的讲话(2):
同志们:
第十六期中青年干部培训班,经过两个月的紧张学习,今天就要结业了。两个月来,大家都能珍惜这次学习培训的机会,积极投入,刻苦钻研,勇于实践,顺利地完成了各项学习任务,取得了优良成绩。在此,我代表县委和县委组织部,对各位学员顺利完成学业表示衷心的祝贺!
近年来,中央、省、市都高度重视年轻干部的培养和选拔,我县也在推进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的年轻化、高素质化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今年9月,我县通过竞争性选拔的形式吸收了17名优秀干部进入副科级领导岗位,其中“80后”5名,占29%。同时采取挂职锻炼、教育培训等有力措施,为年轻干部的成长提供了很好的平台。举办中青年干部培训班,正是我县培养优秀年轻干部的一个重要抓手。据了解这期中青班还采取了模拟面试、论文答辩等全新的教学模式,大家对这次培训普遍反映较好,学员们在培训中学到了知识,得到了磨炼,增进了友情,提高了能力,培训班达到了预期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理论素养得到提高。尽管集中学习的时间不长,但是大家还是系统学习了中国化的最新成果,青年干部必备的当代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和法律等方面的知识。进一步丰富了知识结构,夯实了理论功底,为今后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能奋发有为地开拓工作新局面,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各位学员在调研撰写论文阶段,都能运用新学的知识,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提出的奋斗目标,结合本单位和本岗位的工作实际,进行深入思考,提出了许多建议,这些对实际工作都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二是党性修养得到加强。党校是党员干部进行党性锻炼的熔炉,这次中青班学习,党校专门安排了《加强党内廉政建设》、《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等课程,通过两个月的学习交流和耳濡目染,对于增强宗旨观念和党性修养起到了潜移默化、润物无声的作用。理论的熏陶和环境的影响,促进了同志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提高了思想境界,强化了服务意识,增强了进取精神,改进了学风和思想作风,促进了工作作风的转变。
三是干部素质得到检验。参加这次培训的同志,都是各单位比较优秀的青年干部。在培训中,学员们都能够严守校纪校规,自觉严格要求自己,尊重师长,虚心求教,显示出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良好的道德风范;这期培训班的班委成员,工作认真负责,把班务工作开展的有声有色,显示了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等等,这些都是我们这期青年干部培训班的闪光之处。
结业典礼之后,大家又要投入到紧张的工作中去了,借此机会,我想对在座的各位再提三点希望,与大家共勉。
第一、要持之以恒地学习
对一个人来说,没有学习的岁月是虚度的岁月,忽视学习的人生是平淡的人生,随时接受最新的教育,这是每个现代人所必须具备的优良品质,也是时代对我们提出的必然要求。
学习,该学些什么?首先,是要加强理论知识的学习。理论知识是提升思想和工作水平的根本。许多年轻干部一提到理论学习,就感到乏味,缺少兴趣。究其原因是没有找到学习与工作的结合点。因此大家在学习过程中,要紧密结合工作实践,在学习之中有工作,工作之中有学习,这样就更有利于我们领悟和掌握理论知识的精神和实质。其次,是要加强业务知识学习。业务知识是解决实际问题的钥匙。一个人要做好本职工作,既要掌握本职业务知识,也要学习现代经济、科技、管理、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在专业之内要精学,成为某一方面的行家里手;在专业之外要博学,要兴趣广泛,有所涉猎,这样工作起来才能统筹兼顾,才能更有成效。最后,要善于向其他同志学习。三人行,必有我师,宝贵经验是避免我们走弯路的重要法宝。无论你具有多么高的学历和能力,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大家要始终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态度,要善于向群众学习,向周围同事学习,集思广益,不断提高。
学习贵在坚持,贵在持之以恒。大家都是单位的工作骨干,平时工作比较繁忙,因而,就更要有一股“挤”劲和“钻”劲,要善于利用各种学习机会,挤出时间来学习,形成自觉学习的良好习惯。要善于钻研,勤学勤思,真正静下心来,认认真真学习。今天,大家从中青班结业,只是意味着在党校学习这一特定阶段的结束,而决不是学习任务的完结。今后,大家要坚持把学习作为自己一生的必修课,树立起学习只有开始,没有终结的思想,把学习当作一种境界,当作一种需求,当作一种责任,当作一种修养,生命不息,学习不止。
第二、要勤奋敬业地工作
中青年干部要想实现自己的奋斗目标和人生价值,最基本的途径就是勤奋工作。勤奋工作体现的不仅是对待工作的态度、方法、开展工作的能力和素质,更体现了一个人的思想境界、事业心和责任感。
关于勤奋工作,我在这里想说这么几点:首先我们要认识到自身存在的差距和不足。近期市委推出的“互看互学”活动,就是要让大家彼此互相找差距、找不足,找准发展中存在的瓶颈和薄弱环节。只有客观地看到差距,才能确定我们的发展目标和发展动力。我们广大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更是要在这样的压力下鞭策自己扎扎实实的推进工作,勤奋敬业的干事,带头营造出人顺气足的发展环境,紧紧抓住当前难得的发展机遇,充分利用好有限的发展资源,加快平阳的发展。
同时,中青年干部还要勇于在实践中磨炼意志,磨砺品行,增长才干。近年来,我县不断下移选人用人重心,引导年轻干部到基层一线和重点工程一线锻炼成长。我们的中青年干部更应该自觉地参与到本单位、本地区的工作实践中去,要敢于把自己置身于最艰苦、最困难的环境中去经受锻炼、接受考验。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得到真正的成长,我们的成长和发展才会有质变和飞跃。
第三、要堂堂正正地做人胸怀开阔,豁达大度,是一种高尚情操和道德修养,是一种智慧、气度和风范的综合反映,是一种涵养达到高层次的心理状态。
首先要正确对待权力。不满足于现状是人进步的根本动力,对于中青年干部来说,有上进心是个人成长发展的重要前提,希望自己的工作得到承认,职务得到提升,也是非常正常的。但是职务升迁并不是实现个人价值的唯一途径,有许多同志已经在普通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了骄人的业绩,他们同样得到了组织上的认可和赞誉。所以中青年干部要树立起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把个人进步与全县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用自己的工作业绩来论英雄。对于这次培训,大家要把它当作“加油”和“充电”,当成鼓励和鞭策,回去后,要继续保持良好的心态,更加认真地做好本职工作,而不能把培训当作是镀金,更不能当成个人职务升迁的资本。
其次要正确认识自己。通过中青班的学习,通过与同学们的相处,大家要对自己的工作能力、思想修养和知识水平等方面的现状,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通过评价找准不足,正确认识自我,激励自己不断取得进步。
韩国与我国相邻,在文化传统上与我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韩国的法官选任制度有其一定的特点,对中韩两国初任法官的选任制度进行比较式探究,可以为我国当前法院体制改革提供有益借鉴。
一、韩国与中国的初任法官选任之比较
(一)韩国的初任法官选任
在韩国要成为法官,公民必须首先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通过了考试之后,这些韩国公民还需要到司法研修院进行为期两年的培训,主要系统学习法律实务方面的知识。对于司法研修毕业考试成绩优秀而自愿从事法官工作的,经向大法院提出申请,由大法院任命为预备法官后,再统一分配到全国的地方法院。预备法官的任期为2年,期间不能独任审理案件,主要从事的是与案件审判有关的调查和研究工作。豍期满后,由大法院全体大法官组成的大法官会议根据预备法官任职表现决定是否正式任命其为法官。
(二)中国的初任法官选任
在中国,对于初任法官,要进入法官队伍,实践中,我国现行的是公务员准入制。要成为一名法官,首先需要通过公务员考试。以浙江省为例,目前法院系统招录“预备法官”的报考条件除了学历要求至少法学本科以上之外,还要求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考入法院的“预备法官”需要经过两次法官学院的培训,并接受结业考试,通过者经过法院内部的选拔成为助理审判员人选,最后由本院院长任命。
一、中国、韩国初任法官选任制度的比较
(一)初任法官选任制度的共同点
把法律专业知识作为初任法官选任的最重要考核指标。两国都要求成为法官之前必须接受一定程度的法律教育,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在韩国,公民要成为法官首先需要考入大学的法律系学习,继而通过难度较大的司法考试。通过之后,还要参加司法研修。在中国,担任法官的条件之一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特殊的地区可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将学历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科毕业)。此外,考取“预备法官”职位除学历要求之外,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转贴于
(二)初任法官选任制度的不同点
1.进入法院的程序不同。韩国公民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之后,需要到司法研修院系统性地学习法律实务方面的知识。两年后,大法院从提出意愿的申请者中择优任命为预备法官,然后分配到全国的地方法院。即优秀者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申请成为预备法官。而中国公民是通过报名参加相关组织部门举办的公务员考试,经过笔试和面试、体检及考察后,合格者被录取为公务员,进入法院工作。即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法院工作。
2.成为初任法官的程序不同。在韩国,预备法官的任期为2年,期满后,由大法院全体大法官组成的大法官会议根据预备法官任职表现决定是否正式任命其为法官。这两年可谓是个见习期,见习期满通过任命才可以算是真正意义上正式的初任法官。而在中国,通过公务员考试以“预备法官”资格进入法院工作之后,先从事书记员工作。同时,要求“预备法官”参加法官学院组织的培训,而各地方有不同的法官培训方案。以浙江省为例,预备法官们要成为助理审判员需要接受两次法官学院的培训,同时必须具备相关部门的实习经历,其中立案庭是必须实习的部门。通过法官学院的结业测试之后,才具备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的资格,成为一名初任法官。
二、韩国初任法官的选任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型活动,做学习型干部,他认为首先得热爱学习,只有热爱学习才能获得真知。该同志从小就在良好家庭学习氛围中成长,父亲是东北农大毕业的老工程师,一生与书籍结下了不解之缘。俗语说父母是第一位老师。老人酷爱读书,给士义同志做出了榜样。他节假日或工余时间,麻将桌、牌桌看不到他的身影,唯一的嗜好就是捧书本学习。其次,要想成为学习型干部必须舍得投入,舍得花钱买书籍。在工资只有百余元的年月里,他往往领回工资的第一件事就是买书,攒了十几年,他的两大书柜已摆满了书,数量已到几百本:有政治法律的、有历史的、也有文学或哲学方面的,凡是应该读的书几乎是无所不有。第三,要想成为学习型干部必须跟上时代的步伐,向专业化、复合刑人才发展。在当前电脑还只是县城少数家庭的高科技产品时,他早在九九年就购入,并上宽带网,与国际联通。现在妻子女儿在他的带动下,都会使用电脑。女儿是高中学生,妻子为实验小学教师,她们用电脑找高师讲授,用电脑查一流教学资料,他也用电脑学习法律,学习政治理论,以充实提高自己。他还在今年参加了市院组织的全国统一电脑等级考试培训班,通过刻苦学习,获得了结业合格证书,属国家一级,从而使自己对电脑知识的掌握又上了一个新台阶。为驾驶高科技装备奠定了技术基础。第四,他还学习了汽车驾驶,并有了驾驶证,适应了当今时代对领导干部的需要。第五,20__年,他为提高自己法律政策理论水平,又考入省电法律本科班,通过三年的艰苦学习,他于今年以优异成绩毕业,获得了大本学历。
通过学习,用知识充实了头脑,但如果使知识发挥不出自己的作用,那学习也就失去了意义。__同志通过学习指导自己的工作,他所负责的渎职侵权检察监督、民行检察监督、监所检察监督在前几年在市院检察系统中一直处于上游、一流的位置,这和他认真指导三个科的工作、办案有直接关系。尤其是在一些复杂案件把关、法律文书制作上,没有法律政策水平,没有一定的文字功夫是难以高质量完成的。他所负责的三个科办案保持了无错案。今年春节后,他办了一起民事申诉案件,在提起抗诉书中对该案如何违背程序法、实体法以及有关规定说得明明白白,清清楚楚,阐述得透彻,使该案抗诉成功。院里又以简报形式发了一期信息,上报下发给予肯定。
他还十分注重检察理论探索和工作调研,在院里历年召开的检察理论工作调研成果交流会上每次都有文章交流。他在今年十月下旬召开的会议上交流了题为《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匮乏的原因及对策》的调研文章,受到与会领导和同志们的好评,并获奖。他写的三篇论文又都编入到省检察官协会编写的《20__黑龙江检察理论研究论文集》。对调研工作的发展起到了带头作用。今年,县院的调研成果交流会之所以开得很成功,其中就有他的一份心血和汗水。
我是一名即将毕业的护理专业毕业生。在医院的半年实习过程中,我严格遵守医院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实习护士职责,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向带教老师学习,关心病人。实习期间不迟到,不早退,踏实工作,努力做到护理工作规范化,技能服务优质化,基础护理灵活化,爱心活动经常化。将书本的理论与护理实践相结合,并做到理论学习有计划有重点,护理工作有措施有记录。实习期间,始终以爱心、细心、耐心为基本,努力做到眼勤、手勤、脚勤、嘴勤、想病人之所想,急病人之所急,全心全意为患都提供优质服务,树立了良好的医德医风。
在各科室轮转的实习工作中,我严格遵守科室制度,按时参加护理查房,熟悉病人病情,能正确回答带教老师提问,规范熟练进行各项护理操作及专科护理操作,正确执行医嘱,严格执行三查七对,能规范书写各类护理文书,及时完成交接班记录,并做好病人出入院评估护理和健康宣教,做好各科常见病多发病的护理工作,认真执行无菌操作规程,做好术前准备指导,并完成术中术后护理及观察。
在工作中发现问题能认真分析及时解决,能熟练进行内外妇儿及重症监护等各项护理操作。对各科室的急、危、老、重患者,能迅速熟悉病情并做出应对,在抢救工作中一丝不苟,有条不紊,得到了患者的信赖和好评。同时,我还积极参加各类病例讨论和学术讲座,不断丰富自己的业务知识,通过学习,对整体护理技术与病房管理知识有了更全面的认识和了解。
通过半年多的护理工作实习,在带教老师的悉心指导与耐心带教下,认真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法律法规,并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医疗事故护理条例培训,多次参加护理人员学习,通过学习使我意识到丰富法律知识,增强安全保护意识,护理人员懂法、用法、依法能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通过半年多的实习,我的理论水平和实践水平都有所提高,在今后的工作中,本人将继续努力,牢记护士职责,不断加强思想学习与业务学习,全面提高自身综合水平,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做一名合格的护理人员。
2017护理毕业自我鉴定范文二
本人自参加本科函授学习以来,认真学习医护理论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学院和实习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学员职责,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勤恳上进,踏实工作,努力使自己做到护理工作规范化,技能服务优质化,基础护理灵活化,爱心活动经常化,将理论学习与护理实践紧密结合,并做到理论学习有计划,有重点,护理工作有措施,有记录;为全心全意给患者提供优质护理保障,付出了自己的全部心血,树立了良好的护理形象。多次被评为优秀学员和年终考评优秀。
实习期间,本人严格遵守科室制度,按时参加护理查房,熟悉病人病情,规范熟练进行各项基础护理操作及专科护理操作,正确执行医嘱,严格执行三查七对,能规范书写各类护理文书,及时完成交接-班记录,并做好病人出入院评估护理和健康宣教,能做好各科常见病,多发病的护理工作,认真执行无菌操作规程,能做好术前准备指导,并完成术中,术后护理及观察,在工作中,发现问题能认真分析,及时解决,能熟练进行内,外,妇儿及重症监护等各项护理操作,对各科室的急,危,老,重患者,能迅速熟悉病情并做出应对,在抢救工作中,一丝不苟,有条不紊,得到了患者的信赖和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