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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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论文

篇1

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和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新准则将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了分类。主要划分为:一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二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三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四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五其他权益性投资,即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前四类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而第五类长期股股投资则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处理(包含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对于第五类长期股股投资,本文不作详述。

一、初始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按形成或取得来源,将长期股权投资又分为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初始投资成本计量标准。

(一)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在我国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从形式上看,企业合并又可分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由于吸收合并中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解散,新设合并中合并各方均解散,被投资主体不复存在,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只有控股合并存在长期股权投资持续核算的问题。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购买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成本):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此外,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约定的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在购买日估计很可能发生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该未来事项的影响金额等两项支出也应当计入合并成本。

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负债及或有负债公允价值后的余额)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初始确认后的商誉,应当以其成本扣除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计量。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首先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例:甲上市公司与乙公司是不具有关联关系的两个独立的企业,2007年1月15日两公司达成合并协议,甲公司于2007年7月1日以公允价值为800万元、账面价值为600万元的资产作为对价控股合并乙公司,占乙公司60%股权。假设不考虑合并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无或有项目,2007年7月1日乙公司财务状况如下(单位:万元):

项目账面价值公允价值

固定资产600800

长期股权投资400600

长期借款300300

净资产7001100

那么,2007年7月1日,甲公司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800

贷:有关资产600

营业外收入200

借:商誉140(800-1100×60%)

贷:长期股权投资140

(二)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4、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满足“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不确认损益。

5、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即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值得注意的是,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无需区分成本法和权益法,仅需从长期股权投资形成或取得的角度,按照上述标准予以确定即可。

二、后续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是从区分长期股权投资类别的角度,根据不同类别长期股权投资的特点,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的。

(一)成本法

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下列两类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一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前文分类中的第一类长期股权投资);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前文分类中的第四类长期股权投资)。特别地,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还需调整为权益法反映。

已经确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当然,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对于原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形成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同样适当用本转换原则,即以金融工具准则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二)权益法

权益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前文分类中的第二、三类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确定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与企业合并中的规定相同)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值得注意的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控股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后续计量按照成本法核算,不适用上述原则。

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损益。

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当然,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长期股权投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三、减值及处置

篇2

1.长期股权的投资行业。企业投资的子公司所处的行业分布和行业相关的控股比例,可能会对长期股权的投资收益及风险带来一定的影响。控股比重集中会导致非系统性风险。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在17家子公司之下,分为整车生产,零部件生产,汽车服务和其他实业四大行业。整车生产行业还是占据股权投资的主要地位,而汽车零部件生产的子公司数量虽然比较多但是却没有占有很多的比重,这是由于A公司投资的零部件生产企业的规模都比较小造成的。

2.长期股权的规模分析。A公司2011年以来采取长期股权投资的策略,公司的资产结构和性质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A公司从2010年到2012年间明显上升,2011年的涨幅高达210%,而2012年的增长率却在降低,并且下降明显,仅为70%。说明A公司在近两年已经完成了长期资产的转化,将长期资产转化为股权资产。但是其资产性质仍然没有改变,依旧是以流动资产为主的公司。

3.长期股权的收益。测算长期股权的收益,通常使用的是投资收益率,就是投资与收益总额之间的比率。A公司不论以新增投资总额为测度还是以收益率的波动趋势为测度,其股权收益都呈现较大的波动。2011年投资回报比较大,但是在2012年,由于经营的问题,投资收益骤减。这一方面是由于股权投资回收期长,见效较慢,收益呈现明显的滞后性;另一方面由于2012年宏观经济的不景气冲击明显。此外,A公司新增股权收益高于历史股权收益,这也说明新投资仍然有一定的活力,且说明公司未来发展有一定的潜力。

二、A公司长期股权管理组织机构的建立

1.设定长期股权投资管理的目标。

1.1设定管理业务目标。A公司业务的基本状况,设定长期股权管理目标:目标一:保证长期股权账面价值的真实完整,准确无误,及时收取回报。目标二:建立完整科学的投资方案,并及时跟踪。目标三:股权投资、股权转让要符合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目标四:确保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的真实可靠,支持投资可行性方案的理由要充分、恰当。目标五:明确投资处理方式和程序,保证投资处理有关文件、凭证的真实有效。

1.2设定长期股权投资管理财务目标。目标一:保证长期股权项目价值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目标二:投资回报的及时收取。

2.长期股权管理环节的设置。A公司根据长期股权项目特点和要求,对股权投资项目运营管理设置了四个环节,包括:项目的初步评价和决策、谈判、股权的管理、股权的退出以及股权评价,其中股权的管理、退出和评价是后续进行的工作。

3.长期股权管理流程设计。针对长期股权业务特点,A公司对投资业务分成了三个阶段:调查阶段,主要项目搜集、初步调研、立项会、尽职调查、部门审查几方面内容;交易阶段,主要有交易谈判、投委会、中介调查、董事会、交易执行等几方面内容;退出阶段有后期管理、董事会审核、退出执行等几方面内容。

4.管理组织特点。A公司根据企业的特点,设立了比较完善的组织结构,突出公司的资产管理要求与职责。公司设一个总经理,一个财务总监和三名副经理。其中,财务总监对财务部门进行管理,对A公司的长期股权管理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4.1财务部。财务部的主要职责有:①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对政策充分利用;②按照会计准则正确设立账目和科目;③建立健全的会计岗位责任制;④加强对子公司的监管;⑤行使融资管理的职能,对子公司的账目负责。在公司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对于出资项目要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管理相应的程序,落实资金。针对于绩效较差、资不抵债的子公司应当报告给总经理,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4.2控制部:控制部的主要职责有:①负责新项目(含产品开发、投资)经济性测算;②负责公司年度经营预算;③负责公司全过程成本控制;④负责公司商品收益管理;⑤负责公司中长期滚动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在公司投资时各级管理部门要进行相应的监管工作,对公司股权的可行性进行分析,提出可行性分析报告,检验公司的投资是否合法合规,为后期公司的股权收益负责。另外还要加强对子公司绩效评价。

三、长期股权投资中存在的风险和相应的控制手段

长期股权的投资拥有着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这就使得相应的投资风险也是巨大的。对此,企业应该做好充分的准备来面对这些风险,从而避免风险为企业自身带来的巨大伤害。从宏观上来看,这些风险主要是由于一些外部环境的变化和内部的控制因素共同影响并引起的。对于前者的控制来说,这种因素已经超出了企业自身所能承受的范围,因此往往很难对其进行预测;而后一因素,企业可以通过采用相应的手段来进行控制和规避。下文便结合A公司就一些在长期股权的投资中较为常见的几种风险进行介绍:A公司发展长期股权是为了壮大公司的实力,但同时这也意味着风险的提高。1.流动性风险。对A公司的财务状况分析可以看出,从2010年开始,A公司的资金流动率就有所下降,这就意味着公司的资金得不到保障,可能会出现资金的短缺状况,债务偿还的能力下降。这种流动性下降的情况就是A公司近年来不断加强长期股权投资所造成的。2.多元化经营风险。近年来A公司转变了经营战略,加大对长期股权的投资,实行多元化经营的战略,但是近几年股权收益的状况却不是十分乐观,股权收益率不断的下降。究其原因实行多元化的类型是不是适合A公司发展,如不适合A公司的具体情况必然会阻碍A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这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3.投资结构风险。A公司虽然涉足领域很多,但是投资的结构比较单一。仍然集中在汽车领域,这也没有能够达到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多元化经营的目标。这种情况归根结底还是管理模式的问题。A公司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可以灵活的调动公司资源,采用适当的体制规避公司可能遇到的风险。A公司,很重视框架的管理模式创新,为了加强企业股权投资的管理力度,A公司在原有的“直线职能制”的基础上进行了创新,引入矩阵式的管理模型进行补充,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改革和调整。这一模式提高了公司的绩效,增加了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有效的规避了风险。A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对其他拥有众多子公司的企业有借鉴意义。

篇3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间进行合并,投资方应当在确定合并的日期下,将被合并一方的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同持股比例相乘,这一结果被认为是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而这一确定下的初始成本若与转让资产和债务的账面值有差,则应将其确认为资本公积,如有不足则应调整到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间进行合并,购买一方需要在确定的购买日期按第20号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相关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认真研读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会发现,新准则与原有准则对在同一控制下和非统一下的企业合并原则是一样的,为避免产生人为操作的情况都需要按照市场交易的原则确认初始成本。而通过非合并的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成本的确认在新旧准则下有何不同呢?基本上是一致的,只不过新施行的准则取消对于企业通过接受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相关规定。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不相同在原准则的规定下

对于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方实施一定的控制这种情况,这类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相关核算,但是在期末进行合并报表的编制时要运用权益法对成本法核算的结果进行调整;当投资方无法实施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时,或是在较活跃的市场无公开报价和公允价值的相关计量,则应该使用成本法。在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确认后,投资方在股权的持有期间除了追加投资和投资收回外,也不需调整其初始成本。被投资企业在进行现金股利的分配时,投资方须按照其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收益,倘若被投资的企业在投资前产生了累计的净利润分配,则投资方须按持股比例进行长期股权成本的冲减。此外,新准则和原准则对于权益法核算的相关规定也基本一致。但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新准则有一点规定,当投资方可以对被投资的企业进行控制时,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同样应采用成本法,但在持有被投资方股权的时候除非进行投资的追加或收回,均不需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账面价值,而被投资企业在进行现金股利或利润的分配时,投资方都须乘以持股比例将其全额计为当期的投资收益。所以在后续计量上,新旧准则对于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不一致。

二、新准则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改变对企业产生的影响

(一)在新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发生了明显变化

首先,在进行对子公司的投资后,母公司的财务报表需运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其次,初始成本的计量如若在权益法下发生了一定的改变,则需引入一个概念——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当投资的成本小于可辨认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时,就将其确认为收益。针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准备,新准则也将其一分为二,其一是指长期股权投资在最初按成本法进行核算,但在市场上无相关报价且无法准确计量公允价值;其二是其他依据这一标准进行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针对其一,按照会计准则45条的相关规定需计提一定的减值准备,如果与该权益法下确认的现值存在差额,需要将其确定为当期损益。此外,需要重视的一点是,新准则进行了补充规定,即在计提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准备后,以后的各个会计年度均不可进行冲回。而对于其二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它的减值金额需要以《企业会计准则8号——资产减值》进行处理。依据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在资产负债日确认企业是否存在减值或类似迹象,若长期股权投资在出售收回后的金额小于账面价值,这一差额就需进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准备中。

(二)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修订后对企业利润的影响

新准则与原有准则对比后,会发现新准则的执行会对企业的经营业绩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尤其是对单独的财务报表产生巨大影响。在新准则下,如采用权益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除净损益外还有别的因素造成了企业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动,那就需要首先计提资本公积。同时,在进行此项投资的处理时,需按一定比例转出本就应当计在资本公积的部分,记为投资收益。但按旧准则规定,这种情况就会被计入其他的资本公积,后续不再转出。所以执行新准则很有可能会导致利润相应的增加。例如,投资方在单独的财务报表上使用成本法进行相关核算将极大的增加净利润;子公司盈利,通过成本法可以减少母公司的利润;子公司经营不善而亏损,成本法也可使母公司的利润相应增加。此外,针对通过债务重组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这种情况,运用权益法进行核算时,投资方需确认其拥有的被投资企业的份额,并以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作为基础调整被投资方的净利润。又如,若一联营企业发生了亏损导致其净资产变为负数,按原有准则规定,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0,但的新准则规定,投资方要确认被投资方发生的净亏损,这会导致相关利润的降低。

(三)新准则的颁布对企业营运、治理和内部控制产生的影响

目前而言,新准则虽然变化较大,但对商业目的明确的企业而言并无太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到企业的现金流问题。但若企业有其他方面的思考,通过相关交易使账面产生利润或者亏损从而达到融资或是业绩、股利方面的目的,那新准则将会产生很大的作用,也会对决策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例如,母公司的财务报表若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那被投资企业盈亏与否都会影响母公司的利润。其次,新准则的颁布会进一步增强我国企业内部控制的力度,通过公允价值这一点就可体现,在企业合并之初,母公司就需明确子公司各资产及负债的市场公允价值,在编制报表时,也需要将购买日所确定的公允价值作为基础,对被投资方即子公司的报表进行相关调整。正因为新会计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更多地提到了公允价值这四个字,所以需要企业相关的财务管理人员提升其职业修养和专业判断能力,使企业的相关信息更加可靠。

篇4

不同的核算方法不仅对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之间的关系有不同的认识,而且对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的认识也不相同。

成本法认为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和会计主体。投资企业只有在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以原有资产增减变动为条件的经济业务,或对被投资单位税后利润或现金股利的要求权实现时,才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为实际收到或确定将收到的利润或股利。

权益法认为被投资单位是投资企业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被投资单位的所有经济活动都部分或全部被看作是投资企业的经济活动,投资企业对此均应在活动发生时或年终进行会计结算时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则因核算方法的不同而不同。从财务的角度不难推导出,非完全权益法下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理论上一般应为投资额与市场利率的乘积,与被投资单位个别利率无实质联系;完全权益法下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理论上最后则为所享净投资额(所有者权益)与被投资单位个别利率的乘积,体现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的整体一致性。

二、应用范围的比较与分析

在我国会计实践中,核算方法的具体应用范围通常依赖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或会计核算制度的明确规定。根据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如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实质控制权,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可用成本法,反之则应用权益法。《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相关内容还表明,当企业用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时,应使用完全权益法。虽然现行的行业会计制度并未就权益法的具体类型加以说明和限定,但从有关应用举例及说明上看,所用的权益法应是非完全权益法。

在核算方法的具体选择上,确定投资企

业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实质性影响是十分重要的。按《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规定,是否具有实质性影响的标准是看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之间是否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如果存在则为有实质性影响,反之则否。从这一规定及相关说明来看,核算方法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资企业对其在被投资单位可供分配利润中所占份额的可控制程度。当这种可控程度较高,投资企业有权按自己的意愿从被投资单位实际取得投资收益、或有权否决一切不利于自己实际取得投资收益的决议时,则倾向于采用权益法,反之,则倾向于选用成本法。

显然,前述规定是不完善的,它并未考虑长期股权投资在投资企业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情况。实际上,在这一比例较高的情况下,即使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份额难以使其对被投资单位产生实质性影响,但被投资单位的盈亏及资产的受赠等行为仍会在实质上对其财务状况及相关指标产生影响。如果投资企业仍按前述规定选用成本法对相关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投资企业投放到相关长期股权投资上的那部分资产的运营状况将得不到充分的披露,进而极大地影响到投资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例如,我国大量上市公司即使盈利也从未进行过利润分配,这就使得许多采用成本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的法人股东(投资企业)未能在其会计报表上反映出这部分投资的真实情况。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企业使用权益法对相关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应是最优的选择。

三、应用过程的比较与分析

核算方法的应用过程就是对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变动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过程,以及对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过程。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变动具体包括取得税后利润、发生税后亏损。进行利润分配、接受实物捐赠、出现法定财产重估增值以及产生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所谓股权投资差额则指取得股权的支出与其所代表的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之间的差额,前者大于后者为借差,反之为贷差。无论何种差额,在投资企业个别会计报表上是不作直接反映的。

在成本法下,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变化一般都不进行确认,只有在投资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实际收到利润(行业会计制度)或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时,投资企业才按实际收到的利润或应当收到的现金股利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股利”科目,贷

记“投资收益”科目或“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如被投资单位发生税后亏损,或无利可分的情况下,投资企业不作任何反映。当然,这种只认盈利不认亏损的做法对投资企业单个会计报表而言,是有停谨慎性原则的;另外,通过不同的法规对同一会计事项规定了不同的确认标准,不仅缺乏规范性,而且违背了可比性原则。

在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前述相关变化均视同投资企业自己相应项目的变化,一旦被投资单位发生这些变化,投资企业就应进行恰当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被投资单位取得税后利润,投资企业应按其所占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反之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被投资单位实际支付利润,投资企业应按实际收到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发生其它相关变化,投资企业应按其所占份额借记“长期投权投资”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在完全权益法下,不涉及到股权投资差额的分摊问题。股权投资差额为借差,投资企业应按本期的分摊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反之,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按我国规定,分摊方法一般采用直接法,分摊年限借差不超过1O年,贷差不短于10年。

另外,如果涉及到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核算方法还会对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程序产生影响。按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的暂行规定》,母公司(投资企业,下同)为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对子公司(被投资单位,下同)进行的股权投资必须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但这并不意味着只有权益法才会涉及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问题。按规定,当母公司直接待有一子公司的股份比例很低的情况下,母公司对相关股权投资可用成本法进行核

算,该子公司一般也不属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若加上通过其它子公司间接持有该子公司的股份之和超过50%的情况下,母公司仍应将该子公司纳入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因而仍会涉及会计报表的合并问题,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需按权益法对该子公司个别会计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权益法下则不存在这一过程。

四、应用结果的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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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核算。2006年2月,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再次进行了修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下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新准则下,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的初始投资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二、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在具体处理时,可按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之差额,求得应冲减或转回的初始投资成本,再根据“借贷平相等”原理,确认投资企业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根据“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的关系,分以下三种情况作具体探析:

1.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大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以下简称“情况一”)

按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之差额,求得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根据借贷相等原理,应确认的投资收益等于应收股利与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之差。

2.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小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以下简称“情况二”)

按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与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之差额,求得应转回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但转回数应以原冲减数为限。根据借贷相等原理,应确认的投资收益等于应收股利与实际转回的初始投资成本之和。

3.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等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以下简称“情况三”)

此种情况下,既不冲减初始投资成本,也不转回已经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根据借贷相等原理,投资收益等于应收股利。实例:乙企业2000年7月1日以银行存款购入东方公司10%的股份,并准备长期持有,实际投资成本为25万元。东方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于下年度2月宣告发放现金股利。2000年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30万元,2001年2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20万元;2001年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40万元,2002年2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6万元;2002年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35万元,2003年2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5万元;2003年东方公司亏损5万元,2004年2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5万元;2004年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50万元,2005年2月宣告分派35万元。

(1)2000年7月1日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2500000

贷:银行存款2500000

(2)2001年2月东方公司宣告发放2000年度的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2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5000

投资收益15000

分析:本年东方公司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为20万元,上年A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东方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15万元(30×6÷12),可见,此经济业务类型属情况一。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为0.5万元(20-15)×10%,根据借贷平衡原理,应确认投资收益为1.5万元(20×10%-0.5)。

2002年2月东方公司宣告发放2001年度的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36000

长期股权投资4000

贷:投资收益40000

分析:本年东方公司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为36万元,上年A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为40万元,可见,此经济业务类型属情况二。应转回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为0.4万元[(40-36)×10%],根据借贷相等原理,应确认投资收益为4万元(36×10%+0.4)。

2003年2月东方公司宣告发放2002年度的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35000

贷:投资收益35000

分析:本年东方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为35万元,上年A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为35万元,可见,此经济业务类型属情况三。既不冲减初始投资成本,也不转回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根据借贷相等原理,应确认投资收益为3.5万元(35×10%)。

2004年2月东方公司宣告发放2003年度的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5000

投资收益5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10000

分析:本年东方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为50万元,上年A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东方公司亏损5万元,可见,此经济业务类型属情况一。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为1万元[(5+5)×10%],根据借贷相等原理,应冲减投资收益为0.5万元(5×10%-1)。

2005年2月C公司宣告发放2004年度的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35000

长期股权投资11000

贷:投资收益46000

分析:本年东方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5万元,上年A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50万元,可见,此经济业务类型属情况二。应转回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为1.1万元[(50-30)×10%=1.5万元,但转回数不能大于原冲减数1.1万元(0.5-0.44+1)],根据借贷相等原理,应确认投资收益为4.6万元(35×10%+1.1)。

参考文献:

[1]于小镭.新企业会计准则实务指南与讲解.

篇6

 

权益法是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中的一个主要方法,其主要特点是根据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损益不断调整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以反映投资方占被投资方经营损益的份额。在2006年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新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核算相对于旧准则发生了很多变化。。

1. 适用范围方面的差异

依据对投资单位产生的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可分为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和无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四种类型。旧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新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在新准则中,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的情况由原来采用权益法核算改用成本法核算,但编制合并报表时应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因为具有控制关系的母子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导致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存在清晰的可辨认的公允价值,在这种情况下,若允许投资企业采用权益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会给不实会计信息提供以可乘之机。

2. 会计科目设置方面的差异

在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旧准则中,企业在“长期股权投资”总账科目下设置了“投资成本”、“股权投资差额”、“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等明细科目。在新准则中,企业需要在“长期股权投资”总账科目下设置“成本”、“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可见,新准则中取消了“股权投资差额”的明细科目,同时将核算被投资企业除净损益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的“股权投资准备”明细科目改为了“其他权益变动”。

3. 初始计量方面的差异

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在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旧准则规定,当初始投资成本高于应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时,应按其差额相应调整初始投资成本。论文格式。新准则规定,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的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份额的,该部分差额系投资企业在购入该项投资过程中通过购买作价体现出的与所取得股权份额相对应的商誉,不需要进行调整,而是构成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的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份额的,该部分差额可以看作购买时被投资企业的股东给予投资企业的让步,或是出于其他方面的考虑,被投资企业的原有股东无偿赠与投资企业的价值,因而应确认为当期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4. 后续计量方面的差异

4.1被投资企业实现净损益时核算的差异

4.1.1被投资企业实现净利润时

被投资企业实现净利润时,旧准则规定,属于被投资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而影响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应按所持表决权资本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新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企业净利润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通常应进行的调整为: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相对于被投资企业已计提折旧额,摊销额之间存在差额的,应按其差额对被投资企业净损益进行调整。

4.1.2 被投资企业发生净亏损时

新准则要求,投资企业在确认被投资企业发生净亏损时,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企业存在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企业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项目以及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情况下,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处理:首先,减计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其次,长期股权投资减计至零时,如果存在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企业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应以该长期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企业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计至零为限,投资企业权益的账面价值为限减计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损失。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不作调整。论文格式。再次,长期权益的价值减计至零时,如果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需要企业承担额外义务的,应按预计承担的金额确认为投资损失。最后,被投资企业以后期间实现盈利的,企业扣除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应按以上相反顺序恢复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收益。

4.2 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核算的差异

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或承担的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这一处理新旧准则相同。新准则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即: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时,新旧准则核算方法相同,只不过核算时所用的明细科目不同而已。

4.3 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时核算的差异

期末当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应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这一点新旧准则基本相同,不同的是旧准则在确认减记的金额为资产减值损失时,计入当期损益的“投资收益”账户。论文格式。同时规定,已确认损失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还可以得到恢复,可在原已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的数额内转回。新准则将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时,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减值损失”账户。

5. 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方面的差异

企业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这一处理原则新旧准则基本相同。唯一不同的是旧准则要求将其由“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转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而新准则要求将其由“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为“投资收益”。

通过以上新旧准则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在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核算中,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并更加重视公允价值的计量及核算方式。同时,从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式的变化可以看出,新准则改变和规范了会计上的某些实务操作,使会计人员在实务操作上更为容易,降低了对会计人员较高职业判断的要求。

【参考文献】

1.于小镭.新企业会计实务讲解〔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1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4

篇7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规定,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于以下几种类型的权益性投资:第一,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第二,企业持有的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第三,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第四,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对于以上4种类型的权益性投资,企业在采用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时,符合第一和第四两种类型的权益性投资,企业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反之就采用权益法核算。

所谓成本法,就是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人账,不随被投资单位权益的增减而调整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对于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笔者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说明。

一、投资企业接受的现金股利全部属于投资以后被投资企业产生的累计净利润.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投资企业将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例I:甲企业于2006年1月1日以30万元的价格购人乙企业10%的股份,同时支付相关税费2万元,款项均用银行存款支付。乙企业每年实现的净利润和次年初宣告发放上年的现金股利情况见表l。

甲企业每年的会计核算如下(单位:万元):

1.2006年1月1日。甲企业购人股票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32

贷:银行存款32

22007年2月。乙企业宣告发放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15

贷:投资收益15

3.2008年2月,乙企业宣告发放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3.2

贷:投资收益3.2

4.2009年2月,乙企业宣告发放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3

贷:投资收益3

二、投资企业接受的现金股利不全部属于其投资以后被投资企业产生的累计净利润。

即接受的现金股利有属于投资以前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就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在成本法下,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冲减和冲回的计算,是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其实认真分析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冲减的原因。对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起着关键的作用。如果投资企业投资后累计分派的现金股利(简称为累计已收现金股利)超过投资企业从投资开始到上年末至被投资单位累计实现的净利润的持股比例数(简称为累计应收现金股利)的差额。即累计已收的现金股利大于累计应收的现金股利,就是被投资企业实际多付的现金股利是来自于投资企业投资以前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对于投资企业收到的投资以前被投资企业发放的现金股利,投资企业不应将其确认为当期损益,只能冲减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在此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分以下两种情况,在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会计核算中运用更为简便。

(1)当投资企业累计已收现金股利大于累计应收现金股利,按当年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上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应属于投资企业的投资期)×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借贷之间的差额。计人“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2)当投资企业累计已收现金股利等于或小于累计应收现金股利。按当年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借记“应收股利”科目,如果投资企业以前曾经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现在全额再冲回“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两者之和,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也符合上述提到的投资企业接受的现金股利全部属于投资以后被投资企业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情况)。

例2:甲企业于2005年1月1日以l00万元的价格购人乙企业60%的股份,同时支付相关税费3万元,款项均用银行存款支付。乙企业每年实现的净利润和次年初宣告发放上年的现金股利情况见表2。

根据表3中的资料.对甲企业每年的会计处理如下

(单位:万元):

1.2005年1月1日,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103

贷:银行存款103

2.2005年2月,累计已收现金股利l2万元>从投资开始至上年(2004年)末投资以后累计应收现金股利0万元,符合第一种情况,所以,借记“应收股利”l2万元,贷记“投资收益”0万元,借贷差额计人“长期股权投资”,其会计分录应为:

借:应收股利12

贷:长期股权投资12

3.2006年2月,累计已收现金股利36万元>从投资开始至上年(2005年)末投资以后累计应收现金股利18万元,符合第一种情况,所以,借记“应收股利”24万元。贷记“投资收益”18万元,借贷差额计人“长期股权投资”,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24

贷:投资收益18

长期股权投资6

4.2007年2月。累计已收现金股利585万元>从投资开始至上年(2006年)末投资以后累计应收现金股利48万元,符合第一种情况,应借记“应收股利’2Z8万元,贷记“投资收益”30万元,借贷差额计人“长期股权投资”。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22.8

长期股权投资72

贷:投资收益30

5.2008年2月。累计已收现金股利70.8万元<从投资开始至上年(2007年)末投资以后累计应收现金股利72万元。符合第二种情况。应借记“应收股利”12万元,此时“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从购人以后已经冲减(12+6-72)10.8万元。因此应当全额将冲减的长期股权投资冲回,计人“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借方。按两者之和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12

长期股权投资10.8

贷:投资收益22.8

篇8

为了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的规范化,《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一长期股权投资》(简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就是在原《企业会计准则一投资》准则基础上修订并的,制定本准则。但是现行准则又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引入、核算方法转换等等,本文通过《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一长期股权投资》及相关资料,结合过往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变革对企业财务影响进行解析。

一、新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的相关规定

我国新会计准则中,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计量分为两种模式—成本法和权益结合法。在具体的入账初始计量方法选择时,会计准则规定了三种情况,分别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及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方式。可以看出,判断是否属于企业合并是计量方法选择的第一步。在确定属于企业合并的前提下,在进一步判断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从而考虑是按照成本法还是权益结合法进行计量。如果长期股权投资不涉及企业合并,即属于企业合并外的股权投资,就按照投资企业实际支付的公允价值与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如果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就采取权益结合法将被合并企业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如果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该采用成本法计量,以实际支付价格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一)新准则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

1.同一控制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同一控制是指合并过程中的双方企业能够被同一经济体所控制、或受同一经济体重大影响自身的经营过程。

同一控制下合并在2012年新股权投资会计准则进行了如下规定:合并方以现金支付、权益性证券发行或者承担债务、非现金资产转让方式当成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以取得被合并企业全部股权账面价值的比例份额,将其核算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其(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转让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债务、股份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应冲减资本公积;该科目金额不够冲减的,应调整留存收益。值得注意的是,同一控制下合并时,应把审计、评估咨询、法律服务等中介费、其他相关费用,进入当期损益核算。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非同一控制下,是指合并为一体的进程中的双方并不受同一母公司所控制,或受同一经济体重大影响自身的经营过程。非同一控制下,合并双方没有重大关联业务关系。

非同一控制下合并,初始成本核算时,合并方在投资当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一企业合并》来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对于入账价值而言,要按照发生的负债、投出的资产、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等的公允价值作为计量价值。与同一控制下一样,非同一控制下合并中,在发生时要进入当期损益核算的有:合并中发生的评估咨询、审计、法律服务等费用、其他相关管理费用。

3.新准则下以企业合并以外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以支付现金方式,应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包括手续费等必要支出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付出价款中包含被投资方已宣告但未发放的股利分红(现金),应列入应收科目核算。不构成初始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

以发行证券方式取得的,其初始价值为证券的公允价值但不包括从被投资方收取的已宣告但未发放的股利分红(现金)。若是投资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合同或协议签订的价格作为初始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签订的价格不公允的除外。

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的规定确定。

若是企业改制,按照评估价值调整元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的,长期股权投资应以评估价格作为认定成本。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方法,主要有成本法和权益法

成本法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权益法以在被投资单位享有的股权份额作为计量基础。

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变革对企业财务影响的解析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变革趋势,总体上讲,相对于以往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新准则越来越考虑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越来越结合管理者对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目的进行职业判断来进行会计处理。核算方法的变革,总体讲使企业的财报数据更真实,但也提供了利润操纵的空间。为了更好地将旧准则与新准则进行对比,以表格解析的方式具体分析如下:

(一)股权投资的重分类上的经济影响

新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按照管理者意图进行了新的分类,如下表所示:

(二)合并范围发生变更的经济影响

合并范围上,新准则更强调实体理论,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下表所示:

(三)成本法下投资收益核算变化的经济影响

主要体现在新准则不再对投资前后的分红进行区分对待处理,如下表所示:

(四)商誉的核算变化的经济影响

1.中介费用。新准则关于中介费用这块,规定其从成本费用科目中核算,具体分析如如下表所示:

2.多次交易分步合并。新准则关于多次交易分步合并,采用了成本法累积叠加的计算方法,具体分析如下:

3.子公司注销为分公司。在将子公司注销为分公司的规定上,新旧准则区别并不显著。分析如下表所示:

三、完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的有关建议

经过全文的分析,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规定,存在着一些可用来操纵利润的漏洞,对此简要提出如下建议: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核算加以改变,对原己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在出售时转出加以禁止;对合并范围的信息披露要加强,同时外部审计也要强化跟进;被投资单位在投资前实现的净利润,如采用成本法核算,要加强对其的监控力度,避免通过合并进行盈余操纵;对合并商誉要定期进行减值测试,以保证财报信息的准确性。

参考文献

[1]窦维,陈昌明.新旧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的比较及其影响[J].中国农业会计,2011,8:27.

篇9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转换

一、前言

新准则的颁布使整个会计界涌现了一股改革的浪潮,核算更加规范,财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为企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2007年,上市公司率先实行新准则,到2008年,国有企业、私营企业等陆续实行。但在实务中,仍然存在很多新准则以及应用指南规范不到的地方,于是处理方法就各有不同,同一种方法也会有矛盾之处。根据收集到的有关文献,本文阐述了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通常处理方法,并提出了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笔者个人观点。

二、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概述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该投资通常是为长期持有,以期通过股权投资达到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与被投资单位建立密切关系,以分散经营风险。

(一)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财务、经营决策等方面的影响程度以及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取得等,分别采用成本法及权益法进行核算。

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计价的方法,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1.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权益法适用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即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成本法及权益法的适用范围见图1。

为了恰当地选择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方法,投资企业应正确界定与被投资单位的关系: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无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企业通常可根据法律上的标准,即通过对被投资单位持股比例来判断。同时,企业也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例如,投资企业虽持有较低股份比例,但仍能通过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等方式对其实施影响,因此企业在判断与被投资单位关系时还应考虑经济实质,依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影响程度来确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的关系。

(二)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四条规定,“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根据以上规定,核算方法的转换运用未来适用法,而无需再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追溯调整。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有两种情况:一是因追加投资由原先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变为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二是因减少投资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而变为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三、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基本处理方法及存在的问题

(一)追加投资引起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

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是实施共同控制,在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具体包括以下步骤:

第一步,按照权益法的核算要求对原成本法下的核算结果进行追溯调整,即应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并在此基础上比较该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的属于通过投资作价体现的商誉,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属于原取得投资时因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此处暗含一个假设,即对被投资单位原始投资时间为以前年度,才能调整留存收益;若为当年,则应调整当期损益。

第二步,对新增长期股权投资部分也比照上述权益法的核算要求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对于新取得的股权部分,应比较追加投资的成本与取得该部分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其中: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同时计入取得当期的营业外收入。

第三步,原取得投资至新取得投资交易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当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对应科目。

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调整数=(追加投资日被投资单位公允价值-初始投资日被投资单位公允价值)×原持股比例

与其对应应做以下调整:初始投资至追加投资当期期初按照原持股比例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调整留存收益;对于追加投资当期期初至追加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调整当期收益;差额部分,即其他原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此处产生这样一个疑问:所调整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为什么是账面值,而不是调整到公允的净损益呢?也就是说,存在诸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计提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没有按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调整的情况,处理方式前后不一致。如果根据重要性原则,净损益账面数与公允数差额不大,对于实务影响不大,可以忽略。笔者认为,此处也是值得作为理论完善的一个方面。

(二)处置投资引起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

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是与其他投资方共同控制,在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具体包括以下步骤:

第一步,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第二步,比较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同理:如果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则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如果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调整留存收益。

第三步,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转变为权益法核算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份额,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与其对应应做以下调整:初始投资日至追加投资当期期初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扣除已发放及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及利润)中应享有的部分,调整留存收益;而对于追加投资当期期初至追加投资日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调整当期收益;差额部分,即其他原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此处又产生一个矛盾:追加投资引起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调整数=(追加投资日被投资单位公允价值-初始投资日被投资单位公允价值)×原持股比例,即长期股权投资是按照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所享有的份额进行调整的;而处置投资引起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调整数=初始投资日至追加投资日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剩余持股比例,即长期股权投资是按照其在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中应享有的份额进行调整的。两种处理情况侧重点有所不同:前者注重公允价值的变动,实现的净损益是其中的一部分,比较符合权益法核算的本质;后者则只调整了净损益,没有反映公允价值变动的其他方面。

四、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改进

根据以上的分析以及问题的提出,对于两种情况下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第三步,笔者提出如下改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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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新准则规定,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这些规定中并没有明确提到交易费用,但交易费用的处理是隐含其中的。举例说明:2007年6月30日,A公司向同一集团内B公司的原股东定向增发1500万股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市价13.02元),取得B公司100%的股权,并于当日对其实施控制;同时A公司发生交易手续费150万元,合并日B公司的账面所有者权益总额6606万元,合并前两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合并后B公司仍维持其独立法人资格继续经营。

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66060000

贷:股本15000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49560000

银行存款1500000

说明在此种情况下,投资方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交易费用并没有计入投资成本,而是冲减“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如果资本公积不足冲减,再调整“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新准则规定,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以及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相关费用之和。这意味着这种情况下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应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是不同的。举例说明:2007年4月30日C公司为取得D公司75%的股权,支付的资产包括银行存款1200万元和一项专利技术,原价1500万元,至合并日已累计摊销400万元,支付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600万元,取得该股权后C公司能够控制D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合并中C公司支付相关费用100万元。假定合并前C公司与D公司不存在关联方关系。

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27000000

累计摊销6000000

贷:无形资产——专利技术15000000

银行存款13000000

营业外收入5000000

此例中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2700万元由C公司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2600万元和支付的相关费用100万元组成,而银行存款1300万元包括付出资产的1200万元存款和支付的相关费用100万元,借贷方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二)企业合并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新准则规定,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这种情况比较简单,将交易费用直接计入投资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银行存款。举例说明:E公司2008年2月10日自公开市场中买入F公司20%的股份,实际支付价款8600万元,其中含有已宣告未发放的现金股利600万元,另外,在购买过程中支付手续费等相关费用200万元。

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82000000

应收股利6000000

贷:银行存款88000000

此例中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由8000万元购买款和200万元相关费用构成,特别需注意的是,实际支付价款

8600万元中的已宣告未发放的现金股利600万元不是交易费用,也不能计入投资成本,应作为未来可收回的应收股利处理。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新准则规定,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相关费用不构成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应自溢价发行收入即“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中扣除,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这种情况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比较类似。

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

新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这意味着交易手续费等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举例说明:E公司设立时,其主要出资方之一甲公司以其持有的对F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作为出资投入E公司。按约定,该项长期股权投资作价6000万元,交易中E公司发生相关费用200万元。E公司注册资本为24000万元,甲公司出资占E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60000000

贷:实收资本480000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10000000

银行存款2000000

二、处置长期股权投资产生交易费用的会计处理

虽然长期股权投资的形成是多渠道的,不同渠道形成长期股权投资交易费用的会计处理各不相同,但对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产生交易费用的会计处理应该基本相同,基本处理方法是将取得的转让价款与该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具体的账务处理为: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除上述规定外,还应结转原记入资本公积的相关金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处置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交易费用应直接冲减处置资产的收益,即减少“投资收益”的账面额。举例说明:G公司原持有H公司40%的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该长期股权投资。2007年12月20日G公司决定出售10%,出售时G公司账面上对H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构成为:投资成本1800万元,损益调整480万元,其他权益变动300万元。出售取得转让收入715万元,另支付转让手续费10万元。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7050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75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4500000

——损益调整1200000

——其他权益变动7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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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期资产理论概述

1.1长期资产的内涵以及内容

长期资产是指参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并能够长期发挥作用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从现金到长期资产的转化,属资本支出,因而不能记入当期费用,只能形成资产,然后根据资产的折旧和摊销年限,将资产价值分次、均匀的转移到不同会计期间的成本费用中,形成长期资金循环。

1.2长期资产的类型及特征

1.2.1长期资产的类型

长期资产分为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其中,长期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固定资产中又包括在建工程;其他长期资产包括长期待摊费用和其他资产。图示如下:

1.2.2长期资产的特征

长期资产包括长期投资等,其特征分别说明如下:(1)长期投资特征:长期投资是企业的一种配置资金的活动,目的是通过调度和筹划资金来获得对其他企业的经营决策权或者参与经营决策的权利。(2)固定资产特征:固定资产是使用期限超过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一个经营周期的非出售用的有形资产。(3)无形资产特征:首先,无形资产没有实物形态;其次,无形资产是否会创造经济利益具有不确定性。。(4)长期待摊费用特征:该项长期资产是企业已经支付但需要在超过一年的期限内进行摊销的费用。

2. 长期资产的处理方式

2.1长期资产处理的一般做法

2.1.1 初始成本的确定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按投资成本计量。。

2.1.2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和权益法

原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在没有对被投资企业控制或共同控制并且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重大影响时采用成本法。。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不会发生变动,除非企业追加或者收回投资;确认投资收益时,按享有的份额确认。

权益法的使用条件与成本法的相反。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会随着被投资企业的盈利或者亏损发生变动。

2.2新会计准则体系下长期资产的处理方法

2.2.1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长期股权投资的内容包括:“(1)企业持有的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2)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第一种情况:若以企业合并的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且为同一控制,分以下两种支付合并对价的方式来说明:(1)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的方式作为合并对价,初始投资成本即为合并方在被合并方净资产账面价值中所占份额。这时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那么应该增加合并方资本公积的账面数额,反之,应该减少合并方的资本公积的账面数额,此时若资本公积不足以冲减,则冲减留存收益。(2)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的方式作为合并对价,初始投资成本仍为合并方享有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而所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大于股本,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反之,调减资本公积,不足调减时,减少留存收益。

第二种情况:若以企业合并的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且为非同一控制,应以公允价值属性确定初始投资成本。(1)合并方以支付资产、发行证券或者承担债务的方式取得控制权,初始投资成本的计量基础为支付资产、发行证券以及承担债务的公允价值,合并成本即以此为基础,而合并成本如果大于在被合并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中所占份额,差额记为商誉;反之,差额记入当期损益。

第三种情况:不以企业合并的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那么初始计量基础一般为公允价值,而初始投资成本与在被投资方占有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之间,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初始投资成本则不进行调整;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就将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与此同时,将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调整。

2.2.2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新准则下,采用成本法核算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编制合并报表的时候再用权益法进行调整。

(1)权益法会计处理:持有期间投资损益的计量基础是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投资损益时先以此为基础调整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再按享有份额确认投资损益。

(2)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时,根据新准则的规定已经确认的减值损失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可以转回,这样可以遏制企业利用减值转回来调整利润的现象的发生。

(3)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不再进行追溯调整,改用权益法核算时,直接以长期股权投资在成本法下的账面价值为初始投资成本。

2.3对比新旧准则体系下长期资产处理的异同

2.3.1新旧准则体系下长期资产处理的相同之处

以长期股权投资为例,第一,发生减值时,将减少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第二,当不以企业合并的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时候,若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成本的确定与旧准则中初始成本的确定基本一致。

2.3.2新旧准则体系下长期资产处理的不同之处

长期资产处理的新旧准则差异表现在多方面,以长期股权投资为例,有如下几个方面:第一,新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范的范围与旧准则不一样,新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规范范围要比旧准则窄。第二,确定与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的方式方法不同,新准则进行了规范,并有具体的操作方法。第三,成本法与权益法的适用范围不同。第四,核算对子公司的投资时,使用的核算方法不同。第五,使用权益法核算时,新旧准则对于确认投资损益的方法规定不同。第六,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时的处理方法不同。第七,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转让时的处理方式不同。第八,在会计报表中要求披露的信息不一样。新准则要求披露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信息要详细、透明一些,比如:子公司、合营企业的主要财务信息等。

3.对以后会计准则有关长期资产处理提出可行性建议

首先,新准则中较多引入了公允价值的计量模式,但是公允价值的判断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对企业来说有了较大的自主权,有可能会利用公允价值操纵利润。在长期资产中公允价值的运用非常多,比如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就较多的运用了公允价值,因此,在以后的会计准则中应该适当的减少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运用。

其次,在无形资产摊销方面,新准则不再限制摊销年限和直线法摊销,企业有可能通过调节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来避开限制,从而操纵利润。所以,本人认为应该对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做出规定。

另外,新准则允许债务人确认债务重组收益,这样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能会在企业发生亏损的情况下通过债务重组重新确认收益来保证公司业绩,而不能反映出企业真实的收益和亏损情况,给投资者以虚假的会计信息。因此,个人认为应该对企业重组收益的确认比例做出限制规定,而不能无限度的进行重组收益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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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对子公司、合营公司和联营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对其他参股企业(不控制,不共同控制,也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新准则下后续计量方法发生了较大变化。新旧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方法比较见表1:

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与《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相协调,优化母公司财务报表与合并财务报表的分工,使得信息披露更加充分;二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子公司实际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之前,母公司垫付资金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情况发生。

(二)权益法具体应用的变化

按照成本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后续计量时,新旧准则没有本质上的差别。但按照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时,新旧准则在细节方面差异较大。

1.权益法核算确认投资收益的基础发生了改变

在旧准则下,企业在按照权益法确认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收益时,直接以被投资单位当年的净利润或净亏损为基础确认即可。在新准则下,企业在按照权益法确认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收益时,应当以调整后的净利润或净亏损为基础,除非这些调整不切合实际。这些调整一般包括:

(1)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取得投资时有关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不同的,未来期间在计算归属母公司应享有的净利润或应承担的净亏损时,应考虑对被投资单位商品销售成本,计提的折旧额、摊销额以及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等进行的调整。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较小,按照重要性原则和成本效益原则也可以不进行调整。

(2)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

经过上述调整,虽然提高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但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一是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的程序比较复杂,且一般会涉及很多期间,不易操作;二是投资企业当期收取的被投资企业的分红与前期确认的投资收益之间的对应关系减弱。

2.对超额亏损的确认不同

旧准则下,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时,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计至零为限;如果被投资单位以后各期实现净利润,投资企业应在计算的收益分享额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以后,按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的金额,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

新准则下,投资企业在确认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净亏损时,不仅仅限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首先,应减计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直至冲减为零;其次,冲减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其他长期权益至零(其他长期权益主要指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债权,但不包括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产生的长期债权);最后,如果企业在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履行其他额外的损失补偿义务的,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确认预计承担的损失金额,确认为一项预计负债。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按上述相反顺序依次调整预计负债、其他长期权益和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三)处置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的变化

旧准则下,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将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新准则下,除将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益外,还需考虑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投资方所有者权益的部分的处理。处置境外投资时,在合并报表层面还需考虑其对应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在对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进行核算时,新旧准则都规定,投资方除了以调整后的被投资方的净利润为基础确认投资收益外,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在转让该投资时,旧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应按照相应比例将其从“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下调整至“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此处理不改变投资企业资本公积的账面价值,也不改变投资企业的损益和所有者权益结构。而新准则规定,应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

按照旧准则操作,在该投资已经转让的情况下,原直接计入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部分依然以资本公积的形式存在,账面反映的该项投资的整体收益与事实存在差异。新准则的规定明显优于旧准则的规定,相当于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完成了该部分股权投资收益的清算,更客观、全面的反映了该项投资的实际收益。

针对外币报表折算差,新准则规定企业在处置境外经营时,在合并报表层面应当将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列示的,与该境外经营相关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自所有者权益项目转入处置当期的损益。而旧准则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实务中的处理也不尽相同。

(四)长期股权投资差额会计处理的变化

股权投资差额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方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二是投资企业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旧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采取了十分简单的处理方式。长期股权投资借方差额按一定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依照合同规定或在不超过10年进行摊销。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新准则对股权投资差额不再采用过去的综合摊销方法,而是区分不同情况做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

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其投资成本按照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账面净资产的份额确认,因而不存在股权投资差额,不确认商誉。合并对价与享有的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的部分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对于其他方式形成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差额,区分母公司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两个层面进行处理。在母公司报表层面,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对于负商誉不予确认,在合并当日计入当期损益。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部分单独确认为商誉,期末需要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投资企业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被投资单位相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即需按照购买日被投资单位的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对其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后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

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与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基本一致。由于不需编制合并财务报表,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部分不必单独确认商誉。负商誉复核后计入当期损益。投资企业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计算投资收益时调整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

(五)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会计处理的变化

1.进行减值测试的前提有所改变

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定期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逐项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可见,在旧准则下,无论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期末都要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新准则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首先分析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如果存在减值迹象则需要进行减值测试。不存在减值迹象的,则不需要进行减值测试。较旧准则而言,新准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年末减值测试的工作量。

2.减值准备的转回受到限制

旧准则规定,已确认计提减值准备的长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的,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数额内转回。新准则规定,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提取的减值准备,一经提取以后期间均不允许转回;对持有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其他参股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计提的减值准备,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处理。

二、实施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对企业的主要财务影响

(一)对母公司资产规模及盈利情况造成冲击

新准则规定,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由原来的权益法改为成本法,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再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该变化对合并财务报表没有影响,但对母公司,特别是控股型母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影响较大。权益法和成本法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如何确认投资收益。权益法要求按照被投资企业当年实现的净损益进行调整后确认投资收益(投资损失),收到现金股利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成本法则规定,只有在收到股利时才确认投资收益,被投资单位当年的盈亏不会影响投资企业的利润。现阶段,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发放的股利远低于其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核算方法改变后,在子公司持续盈利的情况下,母公司采用成本法确认的投资收益要低于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账面所反映的资产总额和净资产也远低于按照权益法核算时的资产总额和净资产;在子公司持续亏损的情况下,则正好相反。这一变化对集团公司的母公司或者控股型公司影响较大,客观上也要求企业适时调整业绩评价体系中的财务指标。

(二)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可能导致企业资产的大幅波动,为企业操纵会计信息提供了新途径

新准则下,对于除子公司、合营公司和联营公司之外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如果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应当将其确认为一项金融工具,并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非金融类企业所持有的可以确认为一项金融工具的长期股权投资,绝大多数是上市公司的原始股,或者战略配售时在一级市场上申购的,其成本一般情况下均低于市场价值,因此对此类长期股权投资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在首次执行新准则时将会大幅增加公司的资产总额和净资产,对公司财务状况带来较大影响。而在首次执行日之后,需要按照公允价值的变化来调整账面价值,在资本市场剧烈震荡的情况下,公司的净资产也将随之大幅波动。

新准则还规定,当对一家公司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如果该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则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实务中判断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程度时一般都按照享有的表决权确定。企业可以通过出售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等途径,来减少其所享有的上市公司的表决权。进而将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权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从而达到增加净资产,降低资产负债率,调整当期收益的目的。新准则的这一规定为企业操纵会计信息提供了新的途径。

(三)迫使公司改变原有的财务政策

1.需调整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实务中,一般都以母公司的净利润为基础进行利润分配。采用成本法对子公司进行后续计量后,在子公司不分配利润或分配较低的情况下,如果母公司自身没有经营活动,或经营活动的收益不足以弥补费用支出的情况下,实施新准则后母公司的净利润有可能很小,留存收益甚至有可能为负数,这样就不具备分红的前提条件。但按照国家财政及证监会的要求,或者为了满足资本市场的预期,企业需要进行利润分配,为此就必须调整对其所属子公司采取的利润分配政策,要求子公司进行利润分配。

2.需适当调整公司的筹资策略

执行新准则后,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会有较大变化。其偿债能力、盈利能力以及发展能力与之前相比也会有改变,这种改变有时候甚至是颠覆性的。在准则执行之初,这些变化必然会引起利益相关者,特别是债权人的高度关注。因此公司在进行耐心解释的同时,需适当调整公司的筹资策略,采取合理的筹资方式,调整筹资规模。

(四)对会计实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1.需增设备查簿,做好相关信息的记录和存档工作

实施新准则后,部分会计处理和会计信息将不会进入企业的会计账簿,但这些会计信息是以后进行会计核算、编制报表所必须的。企业应当设置备查簿,记录这些信息。如:编制合并报表时对子公司的投资进行权益法核算的调整分录;投资取得日被投资方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等。上述信息的记录和管理对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需制定确定公允价值的内部流程

新准则中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但公允价值的确定不能单独依靠财务部门,需要其他业务部门配合。应当在企业内部建立确定公允价值的内部规范和流程,明确公允价值确定的依据和方法,做好公允价值确定过程的记录,做到有据可依。在长期股权投资取得阶段,首先应当聘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被收购对象进行审计、评估;其次,由专门部门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查。重点审查评估方法是否合理,评估增值的理由是否充分等。审查通过的,需报公司相关机构批准评估结果。评估结果批复后,将评估报告交会计处理并存档。

三、有关政策建议

从目前的实施情况来看,笔者认为,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还存在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地方。

(一)在不断加强和完善会计信息监管的情况下,允许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在减值因素消失,价值回升的情况下进行转回。之所以不允许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转回主要是为了防止企业利用减值准备操纵利润,另外也是考虑到长期股权投资一旦发生减值,其价值恢复的可能性较小。但事实上并非所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后其价值就不会恢复,新准则如此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不能真实客观地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

(二)在母公司报表层面对合营公司和联营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亦采用成本法核算。在母公司财务报表中对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成本法核算,旨在强调法律实体的概念,重点在于从法律实体的角度反映投资资产的业绩。权益法则强调同一管理阶层下的经济实体,使用权益法提供的损益信息类似于通过合并得到的信息。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仅对子公司采用成本法,而对合营公司和联营公司采用权益法,这构成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一项实质性差异。从控制以及掌控被投资单位分红能力的角度来讲,对子公司的控制力度显然要大于合营公司和联营公司,但为什么反而要对掌控力度不强的未来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予以确认?因此建议在母公司报表中对合营公司和联营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也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

主要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2月第1版.

[2]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4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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