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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白洋淀湿地基本情况
白洋淀的地形地貌是由海而湖、由湖而陆的反复演变而形成的,现在的白洋淀仅是古白洋淀的一部分,古白洋淀是上承九河(唐河、府河、漕河、瀑河、萍河、潴龙河、孝义河、杨村河及白沟引河)下通津门的水乡泽国,史称西淀,到明弘治(公元1488年)之前已淤为平地,因此也称“雍奴泽”。正德十二年间(公元1517年)杨村河决口,形成九河入淀之势,淀水浩淼,势连天际,故改称白洋淀。
白洋淀地处京津石腹地,位置独特,有“九河下梢”之称,丰水季节,白洋淀可大量容量纳上游下泄洪水,按水位8.5米计算,白洋淀可蓄水3.5亿立方米,这对于缓洪滞沥、涵养水源,保卫京沪铁路和华北油田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白洋淀水面辽阔,每年蒸发和下渗约2亿立方米,巨大的吞吐能力对于保持空气湿度,调节周边小气候,减轻北京地区的春季风沙意义重大。
白洋淀是华北地区最大的内陆湿地,也是我国北方最具代表性的淡水湿地之一,有着非常典型的湿地特征,物种资源十分丰富,有“物种基因库”的美誉,淀内野生鱼类54种、鸟类193种、浮游植物406种、浮游动物26种、在维持生态平衡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白洋淀湿地管理现状
为了加强白洋淀湿地的保护,2001年11月,经河北省政府批准,白洋淀成为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区总面积366平方公里,包括四个核心区,,分别是烧车淀、大麦淀、藻榨淀和小白洋淀核心区,核心区总面积97.4平方公里。2004年安新县成立白洋淀湿地保护区管理处,负责白洋淀湿地的生态保护。开展了湿地科学考察工作,联合省内高校和科研院所对白洋淀进行了湿地资源摸底调查40多次,取得了原始数据200多个,建立了湿地鸟类档案。加强了对生态区破坏行为的检查,严厉打击非法捕猎、毁苇造田、滥采滥摘的行为。加强生态湿地的宣传教育,使淀区群众的生态保护意识显著提高。
近年来,国家、省、市对白洋淀的生态保护与恢复也非常重视,加快了上游市县的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强化白洋淀生态补水等工程。
1991至2007年,国家水利部门先后18次对白洋淀生态补水,总计9.76亿立方米,尤其是2004年实施的“引岳济淀”生态补水工程和2007年实施的“引黄补淀”工程,使白洋淀蓄水量增加,淀区水位提升到6.5——7.5米左右,水面开阔,水质变好,许多鸟类、鱼类重现白洋淀(针尾鸭、罗纹鸭、环颈雉、文须雀、黄腹鶺鸰、中华鳑皮、鳝鱼等),芦苇、荷花等水生植物长势优良,白洋淀生态环境开始改善。
然而,要使白洋淀生态环境完全恢复,生态功能发挥到最好的水平,淀区水位应保持在7.5——8.5米,少量的补水对长期缺水的白洋淀来说几乎是杯水车薪,缺水的问题仍然不能得到根本保证解决。水位的降底使淀底逐年抬高,许多地方淀底已经,湿地变成荒地,村民们把这些干涸的荒地改造为农田,种植小麦、玉米等作物,造成了
湿地面积的减少,据粗略统计,十年来,有将近5万亩的湿地被改为农田,占白洋淀总面积的10%。湿地生态系统遭到严重破坏。
三、白洋淀湿地规划与建议
(1)依法补水,保障水源。白洋淀水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自然降雨,二是上游补水。1995——2005年,白洋淀流域平均自然降雨量仅为524.9mm,尤其是近几年来,降雨量更是低于平均水平,远不能满足白洋淀生态功能的需要。白洋淀上游的9条入淀河流中多数已断流,也仅有府河和孝义河有少量水流入白洋淀。应急补水可以缓解白洋淀缺水的问题,但由于白洋淀水分耗损巨大,每年仅蒸发和渗漏就达2亿立方米,(照此计算,一年不补水,白洋淀就会干淀),短期的补水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要使白洋淀水位应保持在7.5至8.5米,发挥出最佳的生态功能,应该建立长效的补水机制,实行依法补水,定期补水。每年补水量要达到3亿立方米以上。
(2)加强上游河流污染治理。白洋淀水体污染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因是上游污水。目前,白洋淀上游主要有府河(保定市生活废水),漕河(满城县造纸厂工业废水),孝义河(蠡县、高阳工业废水),3条河流注入白洋淀。入淀水水质不达标,导致白洋淀水体恶化。
(3)健全机构,强化管理设施。白洋淀为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与2市5县接壤:保定市的安新县、容城县、雄县、高阳县,沧州市的任丘市,其中85.6%的水面在安新县境内。各市县政府在白洋淀管理方面,政策不同,措施不一,没有做到统筹规划管理。
(4)加强宣传,提高群众生态保护意识。生态环境保护宣教工作重点抓好两个方面:一是深入保护区周边个乡镇、村进行宣传,发放宣传材料,入户宣讲湿地保护区法律法规,宣传白洋淀湿地的重要功能和作用,大力度宣传湿地生态科普知识,提高生态保护意识。以报刊杂志、新闻媒体为载体,向国内外广泛宣传白洋淀湿地保护的重要意义,提高白洋淀湿地自然保护区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5)实施淀底清淤工程。白洋淀处于华北平原低洼地区,多年来上游大量泥沙流入白洋淀,沉积物逐年增多,淀底、河床抬高,一些河道行船都十分困难,加之水草腐烂后沉淀水底,淀水含磷含氮化合物超标,水体富营养化程度日趋严重。
(6)实施人口搬迁,缓解淀区自身污染。白洋淀有水区村39个,人口约10万人,其中纯水区村15个,人口约5万人,这些村庄平均每天生产生活拉圾约12吨,生活废水7吨,大部分直接排入白洋淀,超出了白洋淀的自净能力,是水体污染的一个因素。解决白洋淀自身污染问题的根本途径是实行人口搬迁,首批应该重点对15个纯水区村的5万人口进行搬迁。同时,改变水区群众织席扒篓、打鱼摸虾的传统生活方式,通过转移或输出老动力的方式解决搬迁人口生计问题。
1.1生态旅游法律的不健全
虽然我国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很多,但是相应的却缺少一部专门的生态旅游法,一般的关于我国环境保护的问题,相关的工作人员都是在其他环境保护的法律中寻求依据,而且不是每一部环境保护法中都会涉及到生态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只有一些小部分会涉及,缺乏法律的完整性,这给后期相关工作人员处理这类问题时没有有效的依据执行,使整个管理过程更加困难,另外我国一直都是以“地大物博、资源丰富”为骄傲,所以在相关环境保护法律中没有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发展模式,缺乏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在相关环境法的制定中,一般是由各部委的,立法水平也因立法部门的不同而高低不同,这给相关法律的执行带来极大的阻碍。
1.2人们环境保护的意识薄弱
不管法律的如何制定,只有法律的有效执行才算做到起到保护环境的真正目的,这就对执行法律的相关管理机构与工作人员的素质提出了跟高的要求,但是近年来,关于法律的执行工作的机构日益混乱,执行人员专业素质低下、管理机制不够健全、责任制体制混乱,另外人们的环保意识也是极其重要的,但是现在公民保护环境的意识极差,只是一味的指望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的管理,这些都给生态旅游相关法律的执行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1.3对法律的执行不全面
对于整个国家来说,不管有多门健全的法律法规,没有切实有效的执行法律就等于形同虚设,只有让制定的法律真正起到相应的作用,这样的法律才有意义,但是实际上近年来,在环境保护的问题是法律的执行情况并不乐观,我国的司法部门对法律的执行力度不足,导致法律在执行过程中缺乏其主要的制约作用,阻碍了我国生态旅游业的发展。
2生态旅游环境保护的法律中问题的解决措施
2.1完善生态旅游法律的设立
我国建立法律法规的目的就是通过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的手段达到人们预期的目标与结果,一个国家健全的法律与法规是保护环境的基本保障,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除了要达到促进人们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应该突出对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自然环境作为生态旅游的基础,自然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给我国生态旅游的发展提供了基本的保障,但是自然环境的自我保护能力与再生能力都相对较弱,尤其是近年来人类生产生活的快速发展给自然环境带来了极大的影响,这使得自然环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所以我国应该为生态旅游行业的管理制定相对比较完善的法律体制,使得人们在对生态旅游的管理方面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循,避免自然环境遭到更大的破坏,促进我国的生态旅游更加快速发展。
2.2提高人们环境保护意识
人们的环保意识对环境保护来说是极其重要的,所以在自然环境的保护方面我国应该做到合理开发与利用自然资源,在保护自然环境的前提下,促进生态旅游的发展,在环境保护过程中我们会遇到多种问题,因此我们应该始终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思想,以自身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开辟出一条既有利于自然生态整体的利益同时有对人类个人精神生活得到满足,真正达到共赢的局面。
2.3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的执行
所谓的管理机制就是说相关的工作人员按照一定的方法来实现人民预期的管理效果,但是近年来我国生态旅游业的管理机制相对混乱,人员管理复杂,各个部门之间缺少全面的沟通与交流,对于这种现象国家应该重视起来,按照国家标准建立合理、有序的管理机制,按照相关的法律有序的对工作进行管理,建立合理的责任机制,把一级任务具体到具体的工作人员的身上,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真正做到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积极的执行。
二、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对策
(一)加强宣传,提升环保监督意识
1.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活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指南,如果不为人知而且也无法为人所知,那么就会成为一纸空话。”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对大气、水源等涉及民生的污染有所认识,但对于哪些情况涉及到犯罪还不清楚或是比较模糊。因此,检察机关要结合自身职责,与有关单位配合,加大环境保护宣传力度。深入到企业、社区、乡镇等宣传和引导了解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的相关问题,通过以案说法、发放宣传资料,判决书上网、典型案件报道宣传,定期公布一些生态环境资源案例等形式,进行有关法规及有关环境保护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2.树立环境保护司法意识。每一名检察人员要树立环境保护意识、环境保护责任和环境保护法制观念,并贯穿整个司法实践活动中。检察机关应会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部门,深入环境保护一线执法部门,宣传环境保护中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教育和引导环境保护监管人员严格、公正、高效、廉洁地适用法律,形成尊重法律、崇尚法治的观念,提高环境保护监管人员的司法意识。
3.拓宽环境保护参与意识。环境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多环节、多领域,贯穿于整个社会。要实现全民治理,参与环境保护人人有责,这个责任首先是政府的责任、企业的责任,也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的责任。在环境保护监管方面,环境保护执法部门积极工作,加强环境保护监管,进行了许多有益的尝试,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我国环境整体状况令人担忧,如水源、大气污染等等,这就要求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保护我们的环境。检察机关应密切与人大、政协、环境保护等部门配合,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畅通公众参与举报、揭发环境资源犯罪的渠道,让环境违法犯罪付出巨大成本,以提高全社会的法制、环境保护意识。
(二)建立机制,提升环境保护监督水平
1.建立环境保护监督机构。目前,检察机关针对环境保护尚未建立一套完整的机制,应结合司法改革和各地实际,考虑建立与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对接的机构。在环境保护问题突出及案件量大的地区,检察机关内部应成立专门环境保护的监督机构,全程负责此类案件。其他地区检察机关成立非常设机构,建立一套涉及环境保护案件近似于“绿色通道”的制度和工作流程,每个部门都确定专人具体负责,以提高处理环境保护犯罪行为的工作效率。
2.强化环境保护监督责任制。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保护问题,检察机关必须切实转变观念,将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机制建设、人财物投入、犯罪案件办理情况及管辖地区的环境状况等指标予以量化,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进行奖惩和作为晋升提拔的依据之一,对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一定后果的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行“环境保护工作一票否决制”,取消其年度的评先评优资格,并追究其相应的责任,以提高环境保护实绩考核制度的权威性。
3.落实环境保护监督公开性。环境保护监督的公开性就是保证其合法、公正,增强环境保护监督的透明度,把工作置于阳光下,接受全社会的监督。检察机关应增强全体工作人员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同时,全面推行环境保护监督的政务公开,向公众公开环境保护监督的依据、政策界限、具体程序等,建立环境保护案件的回访制度,多方面、多渠道征求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意见和建议,以提升公众对环境保护监督的知情权、参与权。
4.加强环境保护监督队伍建设。加大环境保护监督投入力度,在人财物的投入上向环境保护监督工作倾斜,改变环境保护监督工作能力弱,装备差,侦查监控手段落后的现状,增强环境保护监督队伍的执法能力。加大对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注重招录环境保护法学专业人才,积极开展专题培训,努力培养一批精通环境案件办理的专家型、复合型人才。在人民监督员中选任具有专业知识或业务背景的人员参与检察机关办案。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家、技术人员组成专家委员会,帮助解决检察工作中遇到的专业性、技术性难题。同时,要加强检察队伍的业务素质建设和廉政建设,严把“人情关”、“金钱关”和“权力关”,杜绝环境保护监督人员与环境违法企业有金钱来往或在执法过程中的现象,将环境保护监督队伍打造成一支敢作敢为、敢打硬仗、善打困难仗的强兵。
(三)发挥职能,加大环境保护司法监督
1.依法打击环境保护领域的犯罪活动。在查处环境保护领域违法行为过程中,单凭某个部门之力,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环境保护问题。公安、环境保护、国土、林业、农业、交通、工商等职能部门应整合执法资源,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建立健全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共同配合、共同预防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制度,形成合力。作为国家赋予检察职能的检察机关,其检察职能几乎贯穿于查处违法犯罪整个过程。如何有效地发挥自身职能,是打击环境保护领域违法犯罪活动成败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检察机关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掌握本地基本情况,围绕项目建设审批、环境保护监管等方面,排查案源。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党委政府关注、损失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环境污染及妨碍环境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案件,要积极履行批捕、职能,依法从重从快予以打击。对于督办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检察机关要及时介入引导侦查,提出取证意见。同时,准确把握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界限,在案件移送标准、证据收集审查、犯罪数额认定、法律适用、管辖设置等方面达成共识,统一执法尺度和证据标准,形成打击合力,提高执法效果。
2.查办和预防环境保护领域的职务犯罪。当前,检察机关在查办环境保护领域职务犯罪时,要结合本地实际,重点查处和严惩国土、水利、环境保护等重点部门、、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导致生态环境严重破坏,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在查办环境保护领域的犯罪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还应当研究危害生态环境职务犯罪发生的重点领域、部位、环节、人群、案发特点和规律,查找相关政策、规定和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监督管理存在的漏洞,制定相应的预防对策。此外,环境检察工作也要坚持“惩防并重、综合治理”方针,发挥预防犯罪的先期屏障作用,促使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重点从事后治理向事前保护转变,强化从源头防治污染,从源头上扭转生态恶化趋势。在预防环境污染和破坏方面,环境检察预防工作应当密切关注有关开发行为的行政规划和审批环节,开展专题调研,找准此类环境问题症结,提出预防对策,督促落实检察建议。
3.开展对环境保护领域犯罪案件的诉讼监督。检察机关查办环境保护领域的犯罪案件,需要内部反污、反渎、侦监、公诉等多个部门紧密配合,依法运用立案监督、检察建议、查办职务犯罪等手段,督促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加强对涉及环境保护领域的犯罪案件、妨碍环境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同时,充分发挥追捕、追诉职能,切实解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加强对审判活动和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监督,依法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涉及环境领域侵权案件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依法支持人民法院在环境保护领域的执行工作,规范执行行为,促进判决裁定的有效执行。
(四)完善法规,健全环境司法保障
1.在刑法中扩大行为犯,增设危险犯、过失犯的刑法责任追究。由于有的危害环境行为与其危害结果之间有空间与时间距离,而且危害结果一旦发生,则无法挽回。如果刑法只是惩治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的行为而不惩治危险犯,则会削弱刑法在预防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方面的作用。为了有效地预防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在环境刑事立法中,对一些诸如污染环境罪、破坏自然资源罪等罪名,以行为犯来追究刑事责任,只要发生了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行为,不论是否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只要危害行为属实,达到一定的持续时间、数量或程度,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以便更加有效的保护生态环境。不仅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并已造成严重结果的行为进行制裁,还要规定处罚危害环境的危险犯。
0引言
生态与经济是一对相关概念,而且这种相关是正相关,也就是说,生态制约着经济,而经济发展反过来又影响着生态,地理环境的差异,使得生态具有了一定的区域性,同一区域内的生态组成要素是彼此相互影响的,且互相交叉,这种状况的存在就使得区域经济的发展具有了不同于其他经济发展模式的特点。构建生态经济发展的一定路径也就成为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
1生态经济的特征
任何要素都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组成,生态与经济作为人类社会不可跨越的两大环节,其组合自然也就具备了一定的特征。
1.1协调性特征协调是一种普遍规律,无论在自然社会还是人类社会,都起着其他要素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只有存在协调,才可以表现出整体效应,才能反映出1+1>2,但协调的关键是什么呢?就是人类不仅要懂得正反馈还要懂得负反馈,既要懂得加也要懂得减,因为在一个系统里只有有加有减才能保证它是最稳定的,才能得到良性循环。如一个地方若鸟很多,那就会使虫很少,而虫一少,树就长的好,进而就为鸟创造了更好的生存条件,这是一个良性循环,在这个循环里有一个负那就是虫少了。假如虫多了,那就会使树少,鸟也就没了生存条件,那这个系统里就不稳定了。
1.2系统性特征生态经济作为一个系统,是由诸多要素组成的,但在这众多要素之中,生物是第一位的,也就是说这种系统性是以生物为中心的,没有生物的存在就不存在生态系统,而生物与环境也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它们通过物质流、能量流和某些信息流使得生物得以跟环境进行交换,从而形成开放系统。这种开发系统的存在,使整个自然界处于良性循环状态,而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自然界的正常循环,否则经济的发展就会产生诸多难以解决的后患问题。
再者,生态经济的系统是由人、自然资源和科学技术等要素构成的大系统,其要求人在考虑生产和消费时不能再置身于这一大系统之外,而是必须将自己作为这个大系统的一部分来研究符合客观规律的经济原则,只有这样,生态经济的系统性特征才能凸显出来。
1.3循环性特征整个自然界存在着一种循环,而这种循环也是其靠自身的力量来完成的,在这一点上,外力的作用很是有限,但人们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干预这种循环的进行,由此也才形成了“恶性循环”和“良性循环”的概念。在传统工业经济的各要素中,资本在循环,劳动力在循环,而惟独生态没有形成循环。而生态经济则要求必须运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经济活动,因为如果经济活动超过资源承载能力的循环是恶性循环,就会造成生态系统退化,而只有在资源承载能力之内的良性循环,才能使生态系统平衡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