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安全论文范文

时间:2023-03-17 18: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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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安全论文

篇1

2健全煤炭开采区的安全体系

任何有秩序的工作都是在一定的规范中开展的,领导要重视到安全生产在煤矿开采中的重要性,从而健全煤炭开采区的安全体系。一般情况下,由于各个煤矿开采区的环境形势都有所差别,开采方式也有所不同,所以,需要领导者根据矿区的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安全规范。将安全工作一层一层分配给各阶层的管理者,管理者需要对领导者安排的安全任务负起责任,并严格监督煤炭开采的工作,并及时发现矿区中的安全隐患,汇报给上级,上级领导者实地考察其危险程度,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健全煤炭开采区的安全体系,保证煤炭区的安全生产,关心每个煤炭劳动者的人身健康。

3贯彻安全制度,严格监督安全生产

安全体系的建立,需要严格贯彻实施安全制度,只有把想法付于实践,煤炭开采的安全生产才能成为现实。确保采煤生产安全,一定要按照已建立的相关安全制度体系进行,并及时进行机器设备的维修和升级,当硬件设备出现运转不良等情况,要及时处理问题,以避免因为机器问题出现人身安全问题。真正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地位,就必须按照安全制度进行,绝不能偷懒,进行违规生产。各阶层的管理者要发挥管理的作用,不放过生产环节的任何一个影响安全的细节漏洞,查漏补缺,做一个合格的管理者,对煤炭开采劳动者负责。

4引进先进机器设备安全生产

社会不断变化,科学技术也在日新月异的发展,煤炭开采的机器设备也在不断升级,升级后的机器设备不但能提高煤炭开采的效率,也能增加劳动者的安全保障。所以,企业单位要洞察市场的新方向,及时对硬件设备进行升级换代,引进先进设备进行安全生产,保证煤炭开采安全生产的管理,减少安全隐患。煤炭开采是深入地下作业的,它的地质情况非常复杂,煤炭的开采从另一种方面来说也是对地下环境的一种伤害。在煤炭开采的生产中,由于有的行为是违反正规作业行为进行的,所以有的安全隐患是人为带来的;当然,有的危害是因为地质的不稳定,加上天气等原因综合产生的,来自自然的灾害是不能避免的,只能采取措施来防止和减少损失,减少安全隐患的存在。煤炭开采生产的安全管理技术是从三个方面中体现的,分别为:危害发生的防治策略,采煤生产管理中的技术策略,硬件设备的技术策略。

4.1危害发生的防治策略

对危害发生的防治策略是多样的,针对不同的危害可以采取不同的防治策略应对,比如在已发生火灾的采煤区,管理者必须管理好易燃易爆品,并防止电路电器引火,放置好消防器材,并教会矿区的每一个人使用消防工具。针对煤矿区的自燃现象,管理者必须要求煤炭开采劳动者进行规范作业,并要求劳动者能在危害即将发生时有敏感的预知能力及防范危险的能力,采取正确的策略保护自己;在深入地下作业时,可能会遇到水灾,这就需要领导者对煤炭开采劳动者进行相关水知识的培训,让劳动者明白水的流向原理及水的特性,在遇到水灾时能及时反应并解决问题。煤炭开采的生产管理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难题,这些都需要做好对应的防治策略,避免安全隐患的暴露,将事故损害值降到最低。

4.2采煤生产管理中的技术策略

在采煤生产管理中,每一环节的生产运作对生产结果都会有很大的影响,特别是在生产管理过程出现失误时,对生产结果造成的可能是人身安全的危害。所以,在煤炭开采的过程中,一定要做好相关事项的检查,比如硬件设备的检查,开采环境的检查等,在生产运行时,务必按照规范安全条例实施,不可违规生产,顾全整体作业效益。在设备的运作中,要求在生产前后都要进行检查,采用引进的先进设备,使矿区安全系数增加。

4.3硬件设备的技术策略

煤炭开采生产的硬件设备是多种多样的,每一种设备都要求不一样的安全技术策略,每一种设备都需要符合规范生产,及时进行硬件设备的升级换代。有必要对不同的设备进行防范管理。譬如:在矿车运载时,对装载材料和装载重量都要严格监督执行,车上必须要配备通讯工具,以备生产安全的不时之需,未雨绸缪。

篇2

 

安全蔬菜是指在蔬菜生产、储运过程中,农药使用量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以内,消费者食用后急性、慢性和蓄积性中毒的蔬菜。

一、尽量少用或不用农药

1、选用抗病品种,选择适合当地高产、抗病虫害、抗逆性强的优良品种。

2、做好种子的处理,温水浸种,采有54℃的温水浸种15分钟,捞出后再放清水中浸泡4~6小时,可消灭黄瓜黑星病苗,又例如:西红柿在育苗前,把种子浸入50℃温水中浸种泡了30分钟,然后捞出,放到凉水中浸泡4个小时后,即可播种,可有效控制叶霉病,减轻旱疫病的发生;将种子放在凉水中浸泡4小时,捞出后放到10%磷酸三纳溶涂中再浸30分钟,可防治西红柿病毒病;防治茄子黄萎病时,先把种子在凉水中浸泡3~4小时,捞出后再放到54℃的温水中浸种15分钟,然后再放到凉水中浸泡1个小时,凉干后播种。

3、栽培管理措施农业论文,保护地蔬菜实行轮作倒插不仅可明显减轻病虫害,而且有良好的增产效果;水旱轮作,在蔬菜种植2年后,在夏季种一季水稻,有很好的防病虫效果。

4、药剂处理:充分采用苗前用药进行土壤消毒或药齐拌种可防治菜田苗期立枯病。具体方法:50%多菌灵可湿性粉或50%的福美双可湿性粉剂,每平方米苗床用药8~10克,与细土拌均匀后,先将1/3铺在苗床下部,2/3的药覆盖在种子上面。拌种可用40%的拌双,按种子重量的0.2%拌种。十字花科、茄科、葫芦科的种子,可用75%百菌清按种子重量的0.3用量拌种,能防治早疫病、霜霉病、苗期炭疽病、叶斑病等。另外用福尔马林100倍液的水在播种前10天浇水在育苗床上,然后将药土翻入土中播种,可防治多种病害,如枯萎病、立枯病、根腐病、软腐病等。

5、采用生物防治。例如利用Bt乳剂1000倍夜或25%灭幼脲3号胶悬剂800~1000倍液喷雾防治青虫。还可以采用以虫治的方法防治害虫。

6、采取其它方法进行害虫防治。如利用诱蚜板诱杀蚜虫,利用灯光诱杀害虫,利用性引诱杀虫等等论文格式范文。

总之,采取上述方法,目的就是减少蔬菜生长期间,大量使用化学农药治病虫的次数,生产安全、放心、经济效益高的无公害蔬菜。

二、科学选用农药

1、首选生物农药和植物源农药

微生物农药或生化农药(农用抗生素)和植物源农药既能防病治虫,又不污染环境和毒害人畜,且对农田自然天敌安全,害虫也不会产生抗药性。如苏云金杆菌制剂(Bt)、井冈霉素、春雷霉素、农用链霉素、农抗120、喷可杀、蓖麻油酸烟碱、绿神花宝等。

2、合理使用化学农药

⑴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对农田自然天敌杀伤力小的化学农药,且限量使用。如敌百虫、杀灭菊酯、辟蚜雾、克螨特、功夫乳油、波尔多液、DT、多菌灵、甲基托布津、百菌清、代森锰锌、乙磷铝、硫酸锌、磷酸三钠、弱病毒疫苗N14、高锰酸钾等。

⑵有针对性地选用中等毒性农药。在使用低毒农药无法扑灭暴发性病虫害的情况下,可以选用中等毒性农药,但使用这类农药必须注意2点:一是要严格按照农药安全使用规程要求施药,不能随便增加药液浓度和施药次数;二是要选择其中毒性相对较低的药剂,如杀虫双、好年丰、巴丹等。

⑶严禁选用高毒、高残留、致癌、致畸和致突变(两高三致)和禁用化学农药。如甲胺磷、呋喃丹、1605、1059、3911、氧化乐果、杀虫脒、杀扑磷、六六六、DDT、甲基异柳磷、磷化锌、久效磷、氟乙酰胺、有机汞制剂等。有些农药虽然低毒,但是在土壤和作物中残留时间长,也不宜在蔬菜上使用。如三氯杀螨醇等,其成分分解慢,施药1年后作物中仍有残留。

⑷选用特异性昆虫生长调节剂。如灭幼脲、农梦特、伏乐得、抑太保等,这类农药的杀虫机理是抑制昆虫正常的生长发育,使之不能化蛹繁殖,从而发挥很高的杀虫作用,且对人畜毒性很低。

3、推广土农药

利用自己配制的而非工厂化生产的、且非药剂性物质来控制病虫的发生危害。如800~1 000倍的尿洗合剂溶液(1份尿素、0.2份洗衣粉、100份水混合而成)、石灰烟草水(石灰2份、烟草0.2份加水100份浸泡1昼夜过滤而成)等,对蚜虫有很好的防治效果;用100~150g碳酸氢铵加水15千克喷雾,可防治黄瓜霜霉病;喷施1.5~2.0%的过磷酸钙液可防治辣椒、棉花等上的棉铃虫、烟青虫等;将自然死亡的菜青虫、棉铃虫等鳞翅目昆虫幼虫捣烂加水稀释后过滤,喷雾可防治菜青虫、地老虎等多种鳞翅目害虫;将20~30克大蒜洋葱头捣碎成泥状,加10千克水,取过滤液喷雾,对蚜虫、红蜘蛛等均有很好的防治效果。

三、科学施用农药

1、准确诊断农业论文,对症下药

在充分了解农药性能和使用方法的基础上,根据防治病虫害种类,使用合适的农药类型,做到对症下药。如杀虫剂中的胃毒剂对咀嚼式口器害虫有效,防治刺吸式口器害虫无效。

在正确诊断农作物所发生的病害和虫害的基础上,充分了解农药的性能和使用方法,选用合适的农药类型和剂型。如扑虱灵对白粉虱若虫有特效,而对同类害虫蚜虫却无效;劈蚜雾对桃蚜有特效,对瓜蚜则效果很差;甲霜灵(瑞毒霉)对各种蔬菜霜霉病、疫病等高效,但对白粉病几乎无效。在防治保护地病虫害时,为了降低棚内湿度,可选用烟雾剂或粉尘剂。高温条件下使用硫制剂防治瓜类蔬菜叶螨、白粉病,容易产生药害。

2、把握适期,适时用药

根据病虫害的发生危害规律,严格掌握最佳防治时期,做到适期用药。根据各病虫的防治指标确定相应的防治时期。在多种病虫害发生时,要明确主要病虫及其发生动态,综合分析,确定主治与监制对象,协调好关键用药时期。不要一见到田间病虫害就喷药防治,如果用药防治也只能挑治。如蔬菜播种或移栽前,应采取苗床和棚室消毒、土壤处理及药剂拌种等措施;当蚜虫、螨类等点片发生,白粉虱发生密度较低时采取局部施药。一般情况下应于上午用药,夏天应于下午4时后用药。

施药时要根据不同时期不同病虫害的发生特点确定植株不同部为标靶,进行针对性施药,达到及时控制病虫害发生,减少病原和压低虫口的目的,从而以减少用药。

3、控制药量,调适浓度

不同蔬菜种类、品种和不同生育阶段的耐药性常有差异,要根据农药的毒性及病虫害的发生情况,结合气候、苗情等,严格掌握用药量和配制浓度,防止造成药害及对天敌的杀伤,只要把病虫害控制在经济损失允许水平以下即可论文格式范文。如防治白粉病,对于抗病品种或轻发时只需用粉锈宁45~75 克/公顷(有效成分),而对于感病品种或重发生时则要105~150 克/公顷。此外,提倡运用隐蔽施药(如拌种)或高效喷药(如低容量细雾喷施)等施药技术,并且提倡不同类型、种类的农药合理交替和轮换使用,可提高药剂的利用率,减少施药次数,防止病虫产生抗药性,从而降低用药量,减轻环境污染。

4、科学混配农业论文,兼治病虫

农药混配应以保持原药有效成分或有增效作用,具有良好的物理性状为前提。如果混配不当,不但在不到混用效果,还会引起作物药害和毒害加重。

采用混合用药技术,可以达到一次施药控制多种病虫危害的目的。一般各种中性农药之间可以混配,中性农药与酸性农药可以混配,酸性农药之间可以混配,但碱性农药不能随便与其他农药(包括碱性农药)混用;微生物杀虫剂(如Bt)不能与杀菌剂及内吸性强的农药混用,以免降低甚至失去药效。

5、交替轮换使用农药品种

为防止和减缓病虫对农药产生抗性,要交替和轮换使用农药,同一种类农药不要在同一种蔬菜作物上连续使用。在选择农药时,应注重选用化学结构不同,有效成分不同,作用机制不同以及有负交互抗性的农药品种。

6、选用先进施药技术

积极推广低容量或超低容量喷雾技术,大力推广烟雾剂及粉尘剂等高效剂型。

7、有效间隔,确保安全

篇3

摘要:目前,在人格权侵害的救济手段中,损害赔偿可以比较实际地对受害人产生救济效果。被侵犯人格权的受害人通过获得金钱补偿,从而使其人格尊严和人格价值得到保障。完善人格权制度对中国民法的立法至关重要。本文将试图探讨中国民法中关于人格权的理论研究,主要研究人格权的概念、相关主体以及关于侵犯人格权的损害赔偿问题。

关键词:人格权;人格权侵害;损害赔偿

一、关于对人格权的规定

《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人以人格利益为内容,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且与其主体人格不可分离的权利。依据《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解释:“下列人格权利被侵犯的,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死者的姓名、名誉、肖像、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被侵犯的;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等。”

二、关于人格权侵害的损害赔偿

根据宪法关于尊重人格尊严和保障人权的基本规定,为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等人格权利,民法制定了其标准。民法对人格权保护实际上是对民事责任作出的规定,可以全面保护人格权。在大多数情况下,人格侵权表现为一种民事违法行为。

(1)损害赔偿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20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

(2)财产损失赔偿

如果人格权受到侵害,特别是生命、身体、健康等物质人格权受到侵害,不仅会使受害人遭受精神痛苦,还会直接造成财产上的损失。从理论上讲,财产损失可以分为财产上的损失和利益上的损失两个部分。其中财产损失主要指医疗费等,利益损失主要指因身体上的伤害,在治疗期间无法劳动而导致的损失。这些财产损失,如有相应的因果关系,可以获得赔偿。

财产损害赔偿是对人格侵权行为的一种补救手段,通常是指因人格侵权行为造成的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比如,因身心受到伤害导致医疗费用的支付、因无法工作导致收入减少或因侵犯肖像权造成财产利益的损失等。财产损害赔偿可以利用《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则,也可以将违法行为的损害赔偿视为债权,适用债权的一般规则。

财产损害赔偿不是对无形利益的损害赔偿,而是对有形财产利益的损害赔偿。换言之,虽然人格利益是无形利益,但财产损害赔偿并不是为了挽救人格利益,而是对人格利益受到侵害时发生的财产损害的救济。因此,诸如死亡赔偿金,不是对生命价值本身的赔偿,而是对生命受到侵害后发生的各项权利的赔偿。

就中国而言,在计算财产损害赔偿的损失时,注重以下几点:第一,受害人实际财产损失程度。受害人因侵权人的违法行为而实际受到的住院费、交通费等实际损失,将成为赔偿财产损失的重要依据。第二,侵权人取得的利益。受害人在遭受人格侵权后,很难证明自己的实质性经济损失的程度,却方便证明侵权人实际获得的利益的情况下,可将侵权人的利益视为受害人的财产损失。

(3)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者是某些财产权利受到违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到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或在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精神损害包括两种形态,一种是受害人可以感知到的精神损害,称为积极的精神损害;另一种是受害人由于心智丧失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感知的精神损害,称为消极的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有“必须存在精神损害结果”、“侵权人必须存在主观上的过失”以及“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像财产损失赔偿必须以财产损失为前提,首先,精神损害赔偿也必须以产生精神损害结果为前提,而且必须是较为严重的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其次,侵权人必须存在主观上的过失。精神损害赔偿必须适用过失责任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侵权人的过失对责任的成立和责任的范围有很大的影响。首先,在责任成立时,如果受害人有重大过失,侵权人只有轻微过失,则该过失责任原则不产生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其次,在计算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时,可以适用抵销责任的原则。即如果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可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必须以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所谓因果关系,是指根据社会普通人的合理判断,如果侵权人所犯的违法行为与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之间存在一定关系,或者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是侵权人能够预见的,那么侵权人必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三、结论

在决定财产损失赔偿额时,主要采用利益平衡的原则,不仅考虑受害人的损失,也兼顾侵权人的利益。另外,为防止个别案件中的赔偿金额过高的情况,将侵权人可接受的数额定为可执行的数额,有利于執行。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应根据社会一般观念,认定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此外,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额,中国各地要考虑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的特殊性,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由法官根据其裁量权在一定范围内确定具体的赔偿额。

民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论文

摘要:近年来,在网络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信息传播速度很快,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与思维方式,同时网络游戏也开始迅猛发展,丰富了人们的精神生活。然而,当前的虚拟财产民法保护还存在很多问题,不能将虚拟财产民法保护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对其长远发展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建议在未来发展的进程中,提升法律规范性,预防出现精神损害的问题,并明确相关的管辖权,确保可以充分发挥民法保护在网络虚拟财产保护中的作用。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法律

一、引言

我国在虚拟财产民法保护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不能确保各方面的保护效果,难以有效维护网络用户财产的安全性。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形成正确的观念意识,将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作用全面发挥出来,为网络用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二、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的立法现状与优化的重要意义

根据相关调查可以得知,我国在网络游戏市场方面的规模已经达到了30亿美元左右,增长速度加快。虽然我国在相关法律中已经提出了网络游戏用户能够合法占有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但是,相关的民法保护方面非常落后,没有提出具体的法律条文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且在法律研究与分析的过程中,我国已经提出了公民合法私有財产不容侵犯的规定,但是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还存在很多问题,不能确保具有保护作用。在此情况下,对相关的立法进行优化,具有重要的意义,可有效促使网络游戏的健康发展,满足网络空间的安全需求,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地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形成良好的网络虚拟用户保护作用,从根本上规避出现网络虚拟财产的安全隐患问题,达到预期的工作目的。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问题

目前,我国在网络虚拟财产方面,还存在民法保护问题,难以全面维护网络虚拟用户的合法权益。

(一)法律的规范性较差

目前,在我国科技快速发展的进程中,人们的生活方式与价值观等都在网络因素的影响下发生改变,网络游戏也快速发展,用户数量开始增多,因为网络游戏而出现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也开始增加。但是,我国在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的过程中,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还存在很多问题,不能确保单行法律的规范性,难以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二)缺乏对精神损害的支持

我国在有关民法中已经提出明确的规定要求,侵犯财产权不会得到法律赔偿,虚拟网络财产也属于此类财产中的一部分,所以,在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情况下,不能获得法律赔偿。这就导致网络虚拟用户在财产受到侵犯后,不能得到相关法律的支持,难以维护网络虚拟用户的合法权益,对其长远发展会造成不利影响。

(三)没有明确管辖权

从本质上来讲,管辖权主要就是法院可以对某些案件进行审判的权力,在所有案件中,管辖权均属于至关重要的事项。对于网络信息环境而言,没有国界之分,人们很难针对网络平台中的区域进行划分,所以,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就很容易出现管辖权不能确定的现象。我国在《民事诉讼法》中已经提出了相关规定,在发生侵权案件之后,由有侵权行为地与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但是,尚未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民法保护要求和问题,从而导致在出现财产纠纷事件之后,难以明确具体的管辖权,不能有效进行管理和协调,对各方面工作的实施与发展会造成不利影响[1]。

(四)用户方面的隐患

目前,很多用户在网络游戏中都以虚拟的身份进入,从而不仅会导致用户在游戏的过程中,一旦出现财产损失或者是意外事件,不能和用户取得联系。与此同时,在发生财产损失事件时,也无法有效解决问题,不能维护法律尊严。如果不能引导用户树立正确的观念意识,无法在游戏中实名制,将会导致用户的合法权益难以维护。

四、解决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问题的建议

上文分析了在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有效解决相关问题,应该结合实际情况树立正确的观念意识,通过科学化与合理化的方式进行处理。

(一)制定单行法律规范

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与网络科技进步的过程中,相关产业也开始逐渐发展,但是,由此引发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问题也开始增多。在此情况下,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工作,制定单行法律规范,借助于法律规定有效解决目前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问题。与此同时,应根据具体的程序,合理编制相关单行法律规范,不仅能够维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还可以在有纠纷案件时有法可依,促使相关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并维护国家经济的稳定发展。在制定相关单行法律规范的工作中,应该在其中设置较为详细的概念内容,明确具体的网络虚拟用户权利与义务,提出对网络虚拟财产有所侵犯的法律责任,以此确保单行法律规范的严格落实,有效维护网络虚拟用户的合法权益[2]。

(二)完善精神损害赔偿机制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而言,其不仅属于国家为了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所制定出的民法制度,也属于民法中损害赔偿制度的主要部分。从本质上来讲,精神损害赔偿,主要就是权利人按照自身侵权行为,为受害人提供经济赔偿或者其他补偿。例如:在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可进行相对应的损害赔偿,以此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此过程中,可以按照实际情况,完善相关的精神损害赔偿机制,在虚拟用户财产受到侵犯的时候,全面考虑用户耗费大量时间与精力参与相关的网络游戏,甚至还花费很多金钱,在虚拟财产受到侵害之后,会对其精神造成刺激,所以,需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并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出较为完善的赔偿机制,以此来维护受害人的权益[3]。

(三)明确具体管辖权

近年来,我国在网络环境实际发展的过程中,虚拟财产纠纷问题逐渐增多,为确保拥有明确的管辖权,在实际工作中应该按照既有的具体法律制度明确管辖权,有效解决管辖问题。在此过程中,还需全面考虑互联网环境中的跨越时空与国界的特征,按照实际情况来解决管辖权的问题,并加大国际方面的合作力度,签订关于管辖权的国际合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解决问题,全面提升管辖权的管理工作效果[4]。

(四)用户实名制法律

篇4

 

0引言

管道天然气有连续供应性,一旦主管道破坏,容易造成天然气持续和大量泄漏,引起大火或爆炸,火势蔓延迅速,使事故的波及范围不断扩大。因此,加强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管理,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统计表明,由不安全行为导致的事故占70%~90%以上【1】。因此,控制不安全行为是减少天然气管道事故的关键。

1天然气管道中不安全行为的表现

人的不安全行为是指那些曾经引起过事故或可能引起事故的人的行为【2】。

2010年3月15日武汉市黄浦路因道路施工挖破天然气主管道发生天然气爆炸,引起周围居民住所发生火灾,烟尘转眼烧成5层楼高的火焰。

2010年3月6日哈尔滨一高层建筑发生天然气爆炸事故,该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业主使用天然气不当,造成泄漏。

以上两起事故都分别是因为道路施工挖破天然气主管道和使用天然气不当的人不安全行为产生的。另外,还有些施工单位或居民无视天然气管道的存在或根本不知道天然气管道的位置,在埋有天然气管道的地方违章修建建筑物,致使天然气管道不能正常维修。此外,有些天然气公司施工时为了节约成本购买不合格的管道,达不到实际使用年限,造成管道过早被腐蚀而天然气泄漏。

2天然气管道中人的不安全行为原因分析

人是生产活动中主观性最强,最活跃的因素,导致天然气管道人的不安全行为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安全管理不到位

安全管理是利用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等管理机能控制来自自然界、机械和物质的不安全因素和人的不安全行为,避免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保证企业生产顺利进行。然而安全工作带来的效益主要是社会效益,安全工作的经济效益往往表现为减少事故经济损失的隐性效益,不像生产经营效益那样直接、明显。因此,企业常常忽视安全管理,从而导致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

2)教育培训因素

对员工职业技能和安全培训不充分也是引起不安全行为的又一重要因素。论文格式。常见的错误有:未经培训就上岗;培训的内容不完备;培训方法不当,效果不明显,形式主义严重,员工没有真正体会到安全的重中之重和怎样保护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3)安全氛围因素

笔者认为,人最容易模仿周围人的言行,也是最容易被同化和影响的群体,一旦养成习惯就很难改变。因此,在企业中要有浓厚的安全氛围去感染每一个员工,使他们养成安全行为的习惯。

3天然气管道中人的不安全行为控制措施

1)加强员工的安全培训和安全管理。在天然气这个高危行业,领导要把安全管理放在第一位,把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制在施工过程中要时刻考虑人们的安全,对有天然气管道的位置要设置明显的标志,将发生事故的概率降到最低。

2)提倡“安全人人抓,幸福千万家”。从1:29:300的事故法则中可以看出要消除一次死亡重伤事故以及29次轻伤事故,必须首先消除300次无伤事故【3】。所以,企业在生产中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防患于未然,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因为事故是随时随地都有可能发生的,所以每个员工都要时刻保持高度重视,对于不安全隐患及时排查整改,不能掉以轻心。

3)加大保护天然气管道的宣传力度。论文格式。除了对天然气公司的全体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外还要对天然气管道周边的群众及用户宣传天然气的危险性及怎样安全使用天然气以及出现突发事件时的应对措施,彻底杜绝天然气管道区域被占用的现象,确保管道的保养与维修。

4结论

随着天然气使用的越来越多,天然气爆炸事故时有发生,事故破坏性非常严重。论文格式。因此,加强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管理是保证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伤的关键。而预防和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和预防天然气管道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周刚,程卫民,诸葛福民等.人因失误与人不安全行为相关原理的分析与探讨[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 2008,18(3): 10-14

[2] 林柏泉.安全学原理[M].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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