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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健全煤炭开采区的安全体系
任何有秩序的工作都是在一定的规范中开展的,领导要重视到安全生产在煤矿开采中的重要性,从而健全煤炭开采区的安全体系。一般情况下,由于各个煤矿开采区的环境形势都有所差别,开采方式也有所不同,所以,需要领导者根据矿区的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安全规范。将安全工作一层一层分配给各阶层的管理者,管理者需要对领导者安排的安全任务负起责任,并严格监督煤炭开采的工作,并及时发现矿区中的安全隐患,汇报给上级,上级领导者实地考察其危险程度,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健全煤炭开采区的安全体系,保证煤炭区的安全生产,关心每个煤炭劳动者的人身健康。
3贯彻安全制度,严格监督安全生产
安全体系的建立,需要严格贯彻实施安全制度,只有把想法付于实践,煤炭开采的安全生产才能成为现实。确保采煤生产安全,一定要按照已建立的相关安全制度体系进行,并及时进行机器设备的维修和升级,当硬件设备出现运转不良等情况,要及时处理问题,以避免因为机器问题出现人身安全问题。真正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地位,就必须按照安全制度进行,绝不能偷懒,进行违规生产。各阶层的管理者要发挥管理的作用,不放过生产环节的任何一个影响安全的细节漏洞,查漏补缺,做一个合格的管理者,对煤炭开采劳动者负责。
4引进先进机器设备安全生产
社会不断变化,科学技术也在日新月异的发展,煤炭开采的机器设备也在不断升级,升级后的机器设备不但能提高煤炭开采的效率,也能增加劳动者的安全保障。所以,企业单位要洞察市场的新方向,及时对硬件设备进行升级换代,引进先进设备进行安全生产,保证煤炭开采安全生产的管理,减少安全隐患。煤炭开采是深入地下作业的,它的地质情况非常复杂,煤炭的开采从另一种方面来说也是对地下环境的一种伤害。在煤炭开采的生产中,由于有的行为是违反正规作业行为进行的,所以有的安全隐患是人为带来的;当然,有的危害是因为地质的不稳定,加上天气等原因综合产生的,来自自然的灾害是不能避免的,只能采取措施来防止和减少损失,减少安全隐患的存在。煤炭开采生产的安全管理技术是从三个方面中体现的,分别为:危害发生的防治策略,采煤生产管理中的技术策略,硬件设备的技术策略。
4.1危害发生的防治策略
对危害发生的防治策略是多样的,针对不同的危害可以采取不同的防治策略应对,比如在已发生火灾的采煤区,管理者必须管理好易燃易爆品,并防止电路电器引火,放置好消防器材,并教会矿区的每一个人使用消防工具。针对煤矿区的自燃现象,管理者必须要求煤炭开采劳动者进行规范作业,并要求劳动者能在危害即将发生时有敏感的预知能力及防范危险的能力,采取正确的策略保护自己;在深入地下作业时,可能会遇到水灾,这就需要领导者对煤炭开采劳动者进行相关水知识的培训,让劳动者明白水的流向原理及水的特性,在遇到水灾时能及时反应并解决问题。煤炭开采的生产管理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难题,这些都需要做好对应的防治策略,避免安全隐患的暴露,将事故损害值降到最低。
4.2采煤生产管理中的技术策略
在采煤生产管理中,每一环节的生产运作对生产结果都会有很大的影响,特别是在生产管理过程出现失误时,对生产结果造成的可能是人身安全的危害。所以,在煤炭开采的过程中,一定要做好相关事项的检查,比如硬件设备的检查,开采环境的检查等,在生产运行时,务必按照规范安全条例实施,不可违规生产,顾全整体作业效益。在设备的运作中,要求在生产前后都要进行检查,采用引进的先进设备,使矿区安全系数增加。
4.3硬件设备的技术策略
煤炭开采生产的硬件设备是多种多样的,每一种设备都要求不一样的安全技术策略,每一种设备都需要符合规范生产,及时进行硬件设备的升级换代。有必要对不同的设备进行防范管理。譬如:在矿车运载时,对装载材料和装载重量都要严格监督执行,车上必须要配备通讯工具,以备生产安全的不时之需,未雨绸缪。
安全蔬菜是指在蔬菜生产、储运过程中,农药使用量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以内,消费者食用后急性、慢性和蓄积性中毒的蔬菜。
一、尽量少用或不用农药
1、选用抗病品种,选择适合当地高产、抗病虫害、抗逆性强的优良品种。
2、做好种子的处理,温水浸种,采有54℃的温水浸种15分钟,捞出后再放清水中浸泡4~6小时,可消灭黄瓜黑星病苗,又例如:西红柿在育苗前,把种子浸入50℃温水中浸种泡了30分钟,然后捞出,放到凉水中浸泡4个小时后,即可播种,可有效控制叶霉病,减轻旱疫病的发生;将种子放在凉水中浸泡4小时,捞出后放到10%磷酸三纳溶涂中再浸30分钟,可防治西红柿病毒病;防治茄子黄萎病时,先把种子在凉水中浸泡3~4小时,捞出后再放到54℃的温水中浸种15分钟,然后再放到凉水中浸泡1个小时,凉干后播种。
3、栽培管理措施农业论文,保护地蔬菜实行轮作倒插不仅可明显减轻病虫害,而且有良好的增产效果;水旱轮作,在蔬菜种植2年后,在夏季种一季水稻,有很好的防病虫效果。
4、药剂处理:充分采用苗前用药进行土壤消毒或药齐拌种可防治菜田苗期立枯病。具体方法:50%多菌灵可湿性粉或50%的福美双可湿性粉剂,每平方米苗床用药8~10克,与细土拌均匀后,先将1/3铺在苗床下部,2/3的药覆盖在种子上面。拌种可用40%的拌双,按种子重量的0.2%拌种。十字花科、茄科、葫芦科的种子,可用75%百菌清按种子重量的0.3用量拌种,能防治早疫病、霜霉病、苗期炭疽病、叶斑病等。另外用福尔马林100倍液的水在播种前10天浇水在育苗床上,然后将药土翻入土中播种,可防治多种病害,如枯萎病、立枯病、根腐病、软腐病等。
5、采用生物防治。例如利用Bt乳剂1000倍夜或25%灭幼脲3号胶悬剂800~1000倍液喷雾防治青虫。还可以采用以虫治的方法防治害虫。
6、采取其它方法进行害虫防治。如利用诱蚜板诱杀蚜虫,利用灯光诱杀害虫,利用性引诱杀虫等等论文格式范文。
总之,采取上述方法,目的就是减少蔬菜生长期间,大量使用化学农药治病虫的次数,生产安全、放心、经济效益高的无公害蔬菜。
二、科学选用农药
1、首选生物农药和植物源农药
微生物农药或生化农药(农用抗生素)和植物源农药既能防病治虫,又不污染环境和毒害人畜,且对农田自然天敌安全,害虫也不会产生抗药性。如苏云金杆菌制剂(Bt)、井冈霉素、春雷霉素、农用链霉素、农抗120、喷可杀、蓖麻油酸烟碱、绿神花宝等。
2、合理使用化学农药
⑴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对农田自然天敌杀伤力小的化学农药,且限量使用。如敌百虫、杀灭菊酯、辟蚜雾、克螨特、功夫乳油、波尔多液、DT、多菌灵、甲基托布津、百菌清、代森锰锌、乙磷铝、硫酸锌、磷酸三钠、弱病毒疫苗N14、高锰酸钾等。
⑵有针对性地选用中等毒性农药。在使用低毒农药无法扑灭暴发性病虫害的情况下,可以选用中等毒性农药,但使用这类农药必须注意2点:一是要严格按照农药安全使用规程要求施药,不能随便增加药液浓度和施药次数;二是要选择其中毒性相对较低的药剂,如杀虫双、好年丰、巴丹等。
⑶严禁选用高毒、高残留、致癌、致畸和致突变(两高三致)和禁用化学农药。如甲胺磷、呋喃丹、1605、1059、3911、氧化乐果、杀虫脒、杀扑磷、六六六、DDT、甲基异柳磷、磷化锌、久效磷、氟乙酰胺、有机汞制剂等。有些农药虽然低毒,但是在土壤和作物中残留时间长,也不宜在蔬菜上使用。如三氯杀螨醇等,其成分分解慢,施药1年后作物中仍有残留。
⑷选用特异性昆虫生长调节剂。如灭幼脲、农梦特、伏乐得、抑太保等,这类农药的杀虫机理是抑制昆虫正常的生长发育,使之不能化蛹繁殖,从而发挥很高的杀虫作用,且对人畜毒性很低。
3、推广土农药
利用自己配制的而非工厂化生产的、且非药剂性物质来控制病虫的发生危害。如800~1 000倍的尿洗合剂溶液(1份尿素、0.2份洗衣粉、100份水混合而成)、石灰烟草水(石灰2份、烟草0.2份加水100份浸泡1昼夜过滤而成)等,对蚜虫有很好的防治效果;用100~150g碳酸氢铵加水15千克喷雾,可防治黄瓜霜霉病;喷施1.5~2.0%的过磷酸钙液可防治辣椒、棉花等上的棉铃虫、烟青虫等;将自然死亡的菜青虫、棉铃虫等鳞翅目昆虫幼虫捣烂加水稀释后过滤,喷雾可防治菜青虫、地老虎等多种鳞翅目害虫;将20~30克大蒜洋葱头捣碎成泥状,加10千克水,取过滤液喷雾,对蚜虫、红蜘蛛等均有很好的防治效果。
三、科学施用农药
1、准确诊断农业论文,对症下药
在充分了解农药性能和使用方法的基础上,根据防治病虫害种类,使用合适的农药类型,做到对症下药。如杀虫剂中的胃毒剂对咀嚼式口器害虫有效,防治刺吸式口器害虫无效。
在正确诊断农作物所发生的病害和虫害的基础上,充分了解农药的性能和使用方法,选用合适的农药类型和剂型。如扑虱灵对白粉虱若虫有特效,而对同类害虫蚜虫却无效;劈蚜雾对桃蚜有特效,对瓜蚜则效果很差;甲霜灵(瑞毒霉)对各种蔬菜霜霉病、疫病等高效,但对白粉病几乎无效。在防治保护地病虫害时,为了降低棚内湿度,可选用烟雾剂或粉尘剂。高温条件下使用硫制剂防治瓜类蔬菜叶螨、白粉病,容易产生药害。
2、把握适期,适时用药
根据病虫害的发生危害规律,严格掌握最佳防治时期,做到适期用药。根据各病虫的防治指标确定相应的防治时期。在多种病虫害发生时,要明确主要病虫及其发生动态,综合分析,确定主治与监制对象,协调好关键用药时期。不要一见到田间病虫害就喷药防治,如果用药防治也只能挑治。如蔬菜播种或移栽前,应采取苗床和棚室消毒、土壤处理及药剂拌种等措施;当蚜虫、螨类等点片发生,白粉虱发生密度较低时采取局部施药。一般情况下应于上午用药,夏天应于下午4时后用药。
施药时要根据不同时期不同病虫害的发生特点确定植株不同部为标靶,进行针对性施药,达到及时控制病虫害发生,减少病原和压低虫口的目的,从而以减少用药。
3、控制药量,调适浓度
不同蔬菜种类、品种和不同生育阶段的耐药性常有差异,要根据农药的毒性及病虫害的发生情况,结合气候、苗情等,严格掌握用药量和配制浓度,防止造成药害及对天敌的杀伤,只要把病虫害控制在经济损失允许水平以下即可论文格式范文。如防治白粉病,对于抗病品种或轻发时只需用粉锈宁45~75 克/公顷(有效成分),而对于感病品种或重发生时则要105~150 克/公顷。此外,提倡运用隐蔽施药(如拌种)或高效喷药(如低容量细雾喷施)等施药技术,并且提倡不同类型、种类的农药合理交替和轮换使用,可提高药剂的利用率,减少施药次数,防止病虫产生抗药性,从而降低用药量,减轻环境污染。
4、科学混配农业论文,兼治病虫
农药混配应以保持原药有效成分或有增效作用,具有良好的物理性状为前提。如果混配不当,不但在不到混用效果,还会引起作物药害和毒害加重。
采用混合用药技术,可以达到一次施药控制多种病虫危害的目的。一般各种中性农药之间可以混配,中性农药与酸性农药可以混配,酸性农药之间可以混配,但碱性农药不能随便与其他农药(包括碱性农药)混用;微生物杀虫剂(如Bt)不能与杀菌剂及内吸性强的农药混用,以免降低甚至失去药效。
5、交替轮换使用农药品种
为防止和减缓病虫对农药产生抗性,要交替和轮换使用农药,同一种类农药不要在同一种蔬菜作物上连续使用。在选择农药时,应注重选用化学结构不同,有效成分不同,作用机制不同以及有负交互抗性的农药品种。
6、选用先进施药技术
积极推广低容量或超低容量喷雾技术,大力推广烟雾剂及粉尘剂等高效剂型。
7、有效间隔,确保安全
摘要:目前,在人格权侵害的救济手段中,损害赔偿可以比较实际地对受害人产生救济效果。被侵犯人格权的受害人通过获得金钱补偿,从而使其人格尊严和人格价值得到保障。完善人格权制度对中国民法的立法至关重要。本文将试图探讨中国民法中关于人格权的理论研究,主要研究人格权的概念、相关主体以及关于侵犯人格权的损害赔偿问题。
关键词:人格权;人格权侵害;损害赔偿
一、关于对人格权的规定
《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人以人格利益为内容,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且与其主体人格不可分离的权利。依据《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解释:“下列人格权利被侵犯的,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死者的姓名、名誉、肖像、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被侵犯的;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等。”
二、关于人格权侵害的损害赔偿
根据宪法关于尊重人格尊严和保障人权的基本规定,为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等人格权利,民法制定了其标准。民法对人格权保护实际上是对民事责任作出的规定,可以全面保护人格权。在大多数情况下,人格侵权表现为一种民事违法行为。
(1)损害赔偿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20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
(2)财产损失赔偿
如果人格权受到侵害,特别是生命、身体、健康等物质人格权受到侵害,不仅会使受害人遭受精神痛苦,还会直接造成财产上的损失。从理论上讲,财产损失可以分为财产上的损失和利益上的损失两个部分。其中财产损失主要指医疗费等,利益损失主要指因身体上的伤害,在治疗期间无法劳动而导致的损失。这些财产损失,如有相应的因果关系,可以获得赔偿。
财产损害赔偿是对人格侵权行为的一种补救手段,通常是指因人格侵权行为造成的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比如,因身心受到伤害导致医疗费用的支付、因无法工作导致收入减少或因侵犯肖像权造成财产利益的损失等。财产损害赔偿可以利用《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则,也可以将违法行为的损害赔偿视为债权,适用债权的一般规则。
财产损害赔偿不是对无形利益的损害赔偿,而是对有形财产利益的损害赔偿。换言之,虽然人格利益是无形利益,但财产损害赔偿并不是为了挽救人格利益,而是对人格利益受到侵害时发生的财产损害的救济。因此,诸如死亡赔偿金,不是对生命价值本身的赔偿,而是对生命受到侵害后发生的各项权利的赔偿。
就中国而言,在计算财产损害赔偿的损失时,注重以下几点:第一,受害人实际财产损失程度。受害人因侵权人的违法行为而实际受到的住院费、交通费等实际损失,将成为赔偿财产损失的重要依据。第二,侵权人取得的利益。受害人在遭受人格侵权后,很难证明自己的实质性经济损失的程度,却方便证明侵权人实际获得的利益的情况下,可将侵权人的利益视为受害人的财产损失。
(3)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者是某些财产权利受到违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到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或在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精神损害包括两种形态,一种是受害人可以感知到的精神损害,称为积极的精神损害;另一种是受害人由于心智丧失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感知的精神损害,称为消极的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有“必须存在精神损害结果”、“侵权人必须存在主观上的过失”以及“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像财产损失赔偿必须以财产损失为前提,首先,精神损害赔偿也必须以产生精神损害结果为前提,而且必须是较为严重的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其次,侵权人必须存在主观上的过失。精神损害赔偿必须适用过失责任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侵权人的过失对责任的成立和责任的范围有很大的影响。首先,在责任成立时,如果受害人有重大过失,侵权人只有轻微过失,则该过失责任原则不产生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其次,在计算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时,可以适用抵销责任的原则。即如果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可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必须以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所谓因果关系,是指根据社会普通人的合理判断,如果侵权人所犯的违法行为与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之间存在一定关系,或者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是侵权人能够预见的,那么侵权人必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三、结论
在决定财产损失赔偿额时,主要采用利益平衡的原则,不仅考虑受害人的损失,也兼顾侵权人的利益。另外,为防止个别案件中的赔偿金额过高的情况,将侵权人可接受的数额定为可执行的数额,有利于執行。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应根据社会一般观念,认定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此外,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额,中国各地要考虑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的特殊性,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由法官根据其裁量权在一定范围内确定具体的赔偿额。
民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论文
摘要:近年来,在网络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信息传播速度很快,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与思维方式,同时网络游戏也开始迅猛发展,丰富了人们的精神生活。然而,当前的虚拟财产民法保护还存在很多问题,不能将虚拟财产民法保护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对其长远发展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建议在未来发展的进程中,提升法律规范性,预防出现精神损害的问题,并明确相关的管辖权,确保可以充分发挥民法保护在网络虚拟财产保护中的作用。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法律
一、引言
我国在虚拟财产民法保护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不能确保各方面的保护效果,难以有效维护网络用户财产的安全性。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形成正确的观念意识,将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作用全面发挥出来,为网络用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二、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的立法现状与优化的重要意义
根据相关调查可以得知,我国在网络游戏市场方面的规模已经达到了30亿美元左右,增长速度加快。虽然我国在相关法律中已经提出了网络游戏用户能够合法占有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但是,相关的民法保护方面非常落后,没有提出具体的法律条文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且在法律研究与分析的过程中,我国已经提出了公民合法私有財产不容侵犯的规定,但是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还存在很多问题,不能确保具有保护作用。在此情况下,对相关的立法进行优化,具有重要的意义,可有效促使网络游戏的健康发展,满足网络空间的安全需求,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地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形成良好的网络虚拟用户保护作用,从根本上规避出现网络虚拟财产的安全隐患问题,达到预期的工作目的。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问题
目前,我国在网络虚拟财产方面,还存在民法保护问题,难以全面维护网络虚拟用户的合法权益。
(一)法律的规范性较差
目前,在我国科技快速发展的进程中,人们的生活方式与价值观等都在网络因素的影响下发生改变,网络游戏也快速发展,用户数量开始增多,因为网络游戏而出现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也开始增加。但是,我国在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的过程中,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还存在很多问题,不能确保单行法律的规范性,难以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二)缺乏对精神损害的支持
我国在有关民法中已经提出明确的规定要求,侵犯财产权不会得到法律赔偿,虚拟网络财产也属于此类财产中的一部分,所以,在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情况下,不能获得法律赔偿。这就导致网络虚拟用户在财产受到侵犯后,不能得到相关法律的支持,难以维护网络虚拟用户的合法权益,对其长远发展会造成不利影响。
(三)没有明确管辖权
从本质上来讲,管辖权主要就是法院可以对某些案件进行审判的权力,在所有案件中,管辖权均属于至关重要的事项。对于网络信息环境而言,没有国界之分,人们很难针对网络平台中的区域进行划分,所以,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就很容易出现管辖权不能确定的现象。我国在《民事诉讼法》中已经提出了相关规定,在发生侵权案件之后,由有侵权行为地与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但是,尚未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民法保护要求和问题,从而导致在出现财产纠纷事件之后,难以明确具体的管辖权,不能有效进行管理和协调,对各方面工作的实施与发展会造成不利影响[1]。
(四)用户方面的隐患
目前,很多用户在网络游戏中都以虚拟的身份进入,从而不仅会导致用户在游戏的过程中,一旦出现财产损失或者是意外事件,不能和用户取得联系。与此同时,在发生财产损失事件时,也无法有效解决问题,不能维护法律尊严。如果不能引导用户树立正确的观念意识,无法在游戏中实名制,将会导致用户的合法权益难以维护。
四、解决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问题的建议
上文分析了在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有效解决相关问题,应该结合实际情况树立正确的观念意识,通过科学化与合理化的方式进行处理。
(一)制定单行法律规范
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与网络科技进步的过程中,相关产业也开始逐渐发展,但是,由此引发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问题也开始增多。在此情况下,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工作,制定单行法律规范,借助于法律规定有效解决目前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问题。与此同时,应根据具体的程序,合理编制相关单行法律规范,不仅能够维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还可以在有纠纷案件时有法可依,促使相关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并维护国家经济的稳定发展。在制定相关单行法律规范的工作中,应该在其中设置较为详细的概念内容,明确具体的网络虚拟用户权利与义务,提出对网络虚拟财产有所侵犯的法律责任,以此确保单行法律规范的严格落实,有效维护网络虚拟用户的合法权益[2]。
(二)完善精神损害赔偿机制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而言,其不仅属于国家为了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所制定出的民法制度,也属于民法中损害赔偿制度的主要部分。从本质上来讲,精神损害赔偿,主要就是权利人按照自身侵权行为,为受害人提供经济赔偿或者其他补偿。例如:在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可进行相对应的损害赔偿,以此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此过程中,可以按照实际情况,完善相关的精神损害赔偿机制,在虚拟用户财产受到侵犯的时候,全面考虑用户耗费大量时间与精力参与相关的网络游戏,甚至还花费很多金钱,在虚拟财产受到侵害之后,会对其精神造成刺激,所以,需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并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出较为完善的赔偿机制,以此来维护受害人的权益[3]。
(三)明确具体管辖权
近年来,我国在网络环境实际发展的过程中,虚拟财产纠纷问题逐渐增多,为确保拥有明确的管辖权,在实际工作中应该按照既有的具体法律制度明确管辖权,有效解决管辖问题。在此过程中,还需全面考虑互联网环境中的跨越时空与国界的特征,按照实际情况来解决管辖权的问题,并加大国际方面的合作力度,签订关于管辖权的国际合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解决问题,全面提升管辖权的管理工作效果[4]。
(四)用户实名制法律
0引言
管道天然气有连续供应性,一旦主管道破坏,容易造成天然气持续和大量泄漏,引起大火或爆炸,火势蔓延迅速,使事故的波及范围不断扩大。因此,加强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管理,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统计表明,由不安全行为导致的事故占70%~90%以上【1】。因此,控制不安全行为是减少天然气管道事故的关键。
1天然气管道中不安全行为的表现
人的不安全行为是指那些曾经引起过事故或可能引起事故的人的行为【2】。
2010年3月15日武汉市黄浦路因道路施工挖破天然气主管道发生天然气爆炸,引起周围居民住所发生火灾,烟尘转眼烧成5层楼高的火焰。
2010年3月6日哈尔滨一高层建筑发生天然气爆炸事故,该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业主使用天然气不当,造成泄漏。
以上两起事故都分别是因为道路施工挖破天然气主管道和使用天然气不当的人不安全行为产生的。另外,还有些施工单位或居民无视天然气管道的存在或根本不知道天然气管道的位置,在埋有天然气管道的地方违章修建建筑物,致使天然气管道不能正常维修。此外,有些天然气公司施工时为了节约成本购买不合格的管道,达不到实际使用年限,造成管道过早被腐蚀而天然气泄漏。
2天然气管道中人的不安全行为原因分析
人是生产活动中主观性最强,最活跃的因素,导致天然气管道人的不安全行为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安全管理不到位
安全管理是利用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等管理机能控制来自自然界、机械和物质的不安全因素和人的不安全行为,避免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保证企业生产顺利进行。然而安全工作带来的效益主要是社会效益,安全工作的经济效益往往表现为减少事故经济损失的隐性效益,不像生产经营效益那样直接、明显。因此,企业常常忽视安全管理,从而导致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
2)教育培训因素
对员工职业技能和安全培训不充分也是引起不安全行为的又一重要因素。论文格式。常见的错误有:未经培训就上岗;培训的内容不完备;培训方法不当,效果不明显,形式主义严重,员工没有真正体会到安全的重中之重和怎样保护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3)安全氛围因素
笔者认为,人最容易模仿周围人的言行,也是最容易被同化和影响的群体,一旦养成习惯就很难改变。因此,在企业中要有浓厚的安全氛围去感染每一个员工,使他们养成安全行为的习惯。
3天然气管道中人的不安全行为控制措施
1)加强员工的安全培训和安全管理。在天然气这个高危行业,领导要把安全管理放在第一位,把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制在施工过程中要时刻考虑人们的安全,对有天然气管道的位置要设置明显的标志,将发生事故的概率降到最低。
2)提倡“安全人人抓,幸福千万家”。从1:29:300的事故法则中可以看出要消除一次死亡重伤事故以及29次轻伤事故,必须首先消除300次无伤事故【3】。所以,企业在生产中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防患于未然,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因为事故是随时随地都有可能发生的,所以每个员工都要时刻保持高度重视,对于不安全隐患及时排查整改,不能掉以轻心。
3)加大保护天然气管道的宣传力度。论文格式。除了对天然气公司的全体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外还要对天然气管道周边的群众及用户宣传天然气的危险性及怎样安全使用天然气以及出现突发事件时的应对措施,彻底杜绝天然气管道区域被占用的现象,确保管道的保养与维修。
4结论
随着天然气使用的越来越多,天然气爆炸事故时有发生,事故破坏性非常严重。论文格式。因此,加强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管理是保证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伤的关键。而预防和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和预防天然气管道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周刚,程卫民,诸葛福民等.人因失误与人不安全行为相关原理的分析与探讨[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 2008,18(3): 10-14
[2] 林柏泉.安全学原理[M].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2002.
收评:风水轮流转,冰火两重天!
今日仍然是冰火两重天,只是今天的冰变成了上证50,而火则是接连被打压的中小创,上证50的短期见顶,让中小创迎来短期喘息的机会。但是今天盘面虽然走出普涨的走势,但是量能还是比较匮乏,主线不少很清晰,雄安、次新、超跌等眉毛鼻子一把抓,因此反弹力度不可以有太高要求。希望大家也适当降低自己的预期,抓住冲高的机会,可以适当的高抛低吸,把资金的安全垫拉出来。
盘前预判沪市压力在3108点,今天最高在3105点,这个判断还是相当准确。
火灾应急照明设置是现代建筑电气设计中紧密关乎人身生命安全财产的重要环节之一,合理的应急照明设置对于人们在火灾等危险情况时快速转移至安全区域、保护重要财产及消防队员救援等起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
1、备用照明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规定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备用照明:“1)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及排烟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在火灾时仍需要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2)通信机房、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BAS中央控制站、安全防范控制中心等重要技术用房;3)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避难层及屋顶直升机停机坪。论文写作,火灾。”
备用照明灯具易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因备用照明的作用在于火灾时为仍需正常工作的重要设备及救援人员工作等场所提供足够的照度,是仅设疏散照明所不能满足的,以上部位在设置备用照明时照度值不应低于其正常的照明照度。
除避难疏散区域的避难层及屋顶直升机停机坪供电时间不小于60分钟外,其它消防工作区域供电时间均不应低于180分钟。这是因为在火灾时消防设备的要求供电工作时间均大于180分钟,备用照明必须要满足消防设备工作的需要。因此在具体设计时要根据其工作环境及作用来划分,切不可一概而论。
2、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
疏散照明的设置部位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均有较详细的说明。以下为火灾应急照明设计过程中值得注意的几点:1)民规第13.9.8条规定“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系统的分支线路,不应跨越防火区,分支干线不易跨越防火分区。论文写作,火灾。”在疏散照明设置时应依据防火分区的划分来设置,避免穿越防火分区。2)疏散照明除应满足人员安全撤离的功能外,尚应为手动报警、紧急呼叫、消防灭火等设备的操作提供足够的照度,因此应尽量在在上述设备位置附近设置应急照明,这恰恰是平时设计中较容易被忽视的。论文写作,火灾。3)由于火灾时人们心理恐惧、慌乱,合理设置疏散指示是十分必要的。论文写作,火灾。对于大空间的建筑物的某层及较大的地下层、车库层等,常常被划分为几个防火分区。由于此种情形疏散通道及疏散口较多,而有些疏散口可能会处于关闭的状态。设计时要首先明确防火分区的划分及疏散通道的设置,此时应同建筑专业认真结合,以确保在设置的指示下能借疏散通道安全逃生,切不可跨防火分区设置造成因火灾时防火分区卷帘关闭逃生人员反被耽误逃生的时机。此外在疏散楼梯的休息平台设置疏散指示及楼层指示也是十分必要的。论文写作,火灾。
二:应急照明的灯具选择及线路敷设
1、灯具选择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中规定“应急照明应选用能快速点燃的光源”。如:白炽灯、快速启动的荧光灯等,而因建筑物层高较高选用金属卤化物灯及钠灯均是错误的。此外应急照明灯具尚应带有玻璃或其他难燃材料的保护罩,以进一步保证火灾时规定的供电时间内不至因灯具损坏而失去照明的作用。现代建筑装修中往往因装修效果修改掉原设计施工图中的灯具类型,此时应满足应急照明灯具的要求,切不可因小失大造成应急灯失去应有的功能。
2、线路敷设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1.1.6条规定“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暗敷时,应穿管并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论文写作,火灾。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现代民用建筑多吊顶,在实际操作时,施工人员因施工方便一般均希望吊顶内穿管敷设,而采取暗敷结构体内也存在易封堵及后期装修修改造成预埋管的废弃等弊端。笔者认为在不考虑装修及吊顶的环境中应尽量暗敷在不燃烧结构体内;对于装修吊顶环境下可采取穿金属管外刷防火涂料及防火金属线槽等方式敷设,此时金属管建议选择壁厚不小于1.5mm的厚壁钢管,对于薄壁KBG管虽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不宜采用。一类高层建筑采用阻燃低烟无卤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电线或无烟无卤电力电缆、电线是新民规中新增加的重要内容,设计时要重点把握,不可违背。
三、一类高层中应急照明及走廊照明的配电箱设置探讨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当建筑物消防用电负荷为一级时应按消防分区设置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并应有明显的标志;同时民规中对于一类高层建筑中将走道照明用电负荷划分为一级负荷,而一级负荷的供电要求为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因此在一类高层建筑走廊照明设计中对于同一层的走廊照明分为了两类一级负荷:普通走廊灯和应急照明灯。按照规定走廊照明为一级负荷,因此不可引自本层的三级负荷普通照明箱,且普通照明不可与应急照明混用,势必需设置专为走廊照明配电的一级负荷照明箱;而应急照明按分区设置是不容置疑的,因此造成了照明箱种类多,数量多的缺点。对此笔者请教不同的设计者大致有以下几种配电方案:1)对于小面积走廊区域将所有走廊灯均设置为应急照明灯具,此种方案节省了一级负荷照明箱且对于配电设计者来讲变得简单话,但缺点也是明显的2)每层各设置应急照明箱及一级负荷照明箱,此种方案较为浪费3)每层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隔若干层设置一级负荷照明箱,此种方案是使用较多的一种,笔者认为是比较合理的一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保护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一、我国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保障义务的现状
(一)我国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保障义务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36、47条被认为是对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但其十分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侵权责任法》第37条、以及2003年《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基础上对安全保障义务做了一般性规定,但是本条是否适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在理论上还存在争议。同时依照本条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当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尤其是第三人侵害致使业主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时,如何判断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等内容,法律规定是模糊的,容易造成各地法院在适用法律判案时司法不统一,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并且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属于何种法律性质以及因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该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等问题,都没有予以明确规定,这些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出统一的物业管理法,只有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和各省、直辖市关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条例。
(二)我国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保障义务理论现状
我国学界对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研究尚不充分,而对于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研究刚刚起步。至今为止,我国还没有研究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保障义务的专著及博士学位论文,甚至研究该领域的期刊论文和硕士学位论文也是屈指可数的。从目前追溯到2007年10月份国务院新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这段期间,共发表了数几十篇多篇专门研究物业安全保障义务的论文及文章。并且,在几乎所有论述物业服务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文章中大都只是泛泛的在谈安全保障义务的一般理论,并没有很好的结合物业服务这一具体的领域,没有注意到开放式小区和封闭式小区物业公司承担的安保义务应该是有所差别的,以至于对我国的审判实践并没有太大的价值和指导意义。但是还应当看到,近年来学界对安全保障义务加强了研究,并得出了一些阶段性成果。
二、物业服务公司对业主安全保障义务之理论概述
物业公司对业主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在物业管理的服务关系中,物业公司对业主合法的财产权、人身权依法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一旦违反这一义务,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在实践中,这种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保证业主不因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施设备的不安全隐患(如火灾、爆炸等)受到人身损害;保证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遭受外来第三人的不法侵害。
(一)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
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物业公司在设施设备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可以考虑采用一些保障业主安全的高科技设备设施,如安装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电子感应报警系统,并在合适的公共场所安装一定数量的摄像头等。同时,对公用设施、公共环境进行维护和保养,加强消防安全防范。
2、管理制度建设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如制定在事故抢险、医疗急救、社会救援等方面的应急救援制度,健全与业主签订的合同制度。
3、物业公司在服务管理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分为对自身工作人员的管理;对业主以及与业主共同生活或工作的人的管理;对承租人的管理和对进入辖区的其他人员的管理。
4、物业公司在防范、制止违法行为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分为两类,一是物业公司在业主损害尚未发生时所应尽的警觉和注意义务;而是在业主正在遭受损害时和损害后的救助义务。
(二)安全保障义务标准的确定
在司法实践中,适当划分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是一个涉及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责任的大小问题。一般在安全保障义务级别上认定的情形主要有三种:
1、不同档次的建筑类型所要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有区别。对于豪华的住宅区、别墅、办公楼,一般来说,物业公司所要承担的安全保障应当要高于普通的住宅区、办公楼。因为这些地区吸引危险的可能性要远远比普通的住宅区和办公楼高,且在物业管理方面的收费也相对较高,因此,物业公司应该更加全面、谨慎地履行自身的职责。
2、持有不同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的也应有区别。现在我国通行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分为A、B、C三等,A等资质最高,一下以此类推。不同资质的物业公司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级别也应依次递减。
3、对于同类住宅区或者办公楼,物业公司所收取的物业管理费用不同,所要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有区别。一般来说,物业公司所要承担义务的级别应与其收益一致。
三、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认为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既可能承担直接责任也可能承担补充责任。目前学界对于直接赔偿责任都普遍认可,而对于补充赔偿责任则存在较大的争议。
(一)直接赔偿责任
直接赔偿责任是物业公司自身没有尽到注意义务造成的,并没有第三人的介入。主要指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未对小区建筑物、设施进行及时维护,或者未在物业区域内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并及时加以维护,导致业主在使用时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物业服务企业都应承担直接赔偿责任。
(二)补充赔偿责任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业主在小区内遭受第三人的不法侵害而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如财产被盗、遭受不法分子袭击,造成人身伤亡等是否属于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学界颇有争议。
一些学者从因果关系的理论来探讨,认为物业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其理由:第一,物业公司的不作为行为并不是导致业主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它只是引起业主损害结果发生的一个条件,因而不存在因果关系,物业公司也就不需要承担责任。第二,依照我国在司法实践领域对侵权问题的传统观点,只有加害行为才构成对他人的侵权,也就是将加害行为与侵权行为等同,而物业公司的不作为并不是加害行为。第三,根据近因原则,物业公司的不作为行为不是造成业主损失的最接近原因,它只能是一个条件,因此其不用负责。
赞同肯定说的学者则认为,即便行为人与原告之间的契约没有明确规定行为人对原告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行为人也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原告遭受第三人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的损害,此说源于合同理论上的附随义务。
对这两种观点进行评析,笔者认为物业公司的不作为行为,并不是导致业主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但物业公司的不作为却加大了业主损害结果的盖然性。因此,对于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造成业主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在侵权人不明或侵权人无能力赔偿时,物业公司应承担补充责任。物业公司承担责任以后,再对直接侵害主体进行追偿。
参考文献:
保险业作为金融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宏观经济的联系日益紧密。近几年,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随着金融一体化和保险国际化步伐的加快,我国保险业的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一、我国保险业发展总体情况
1980年,我国恢复开展国内保险业务,至1986年,我国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这一时期,保险公司的发展或者说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完全取决于政府的意志,完全是一种政府行为。1986年,新疆兵团农牧业生产保险公司成立,结束了人保独家垄断经营的历史。此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先后于1988年和1991年成立,90年代以后,市场主体不断增多,截至2008年底,我国保险机构达到120家。但不可否认,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仍属于寡头垄断市场。在众保险寡头中金融论文金融论文,国有保险公司是保险市场供给的第一集团,控制着60%以上的市场份额,平安和太保是供给的第二集团,控制着30%左右的保险市场。其他保险公司则是市场供给的第三集团,市场供给量低于10%。20多年来,我国保险业的保费收入快速增长,保险密度不断增长,保险深度不断提高。我国保险业保费收入实现第一个500亿元用了15年,第二个500亿元用了3年,而2001年保费1年实现增长500亿元,2008年全国累计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达到了9784.10亿元,同比增长39.06%,应该说,目前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处于快速增长期。
二、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机遇
1、经济体制的转型是保险业发展的契机
80年代初,我国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转型为市场经济,这是我国保险业恢复和发展的直接契机,人们对于不确定性风险预期损失补偿的需要刺激了保险需求。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是国有财产,政府是承担风险的主体,企业并不需要承担风险,个人也几乎没有财产和人身风险来让保险公司经营毕业论文格式。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同时带来了许多不确定性风险,人们意识到许多风险难以避免且个人没有能力完全承担,因此,企业和个人不得不考虑风险的分散及转移问题。在这种体制背景下,保险业应运而生并日益发展起来。
2、国民收入的快速增长利于保险业日益发展
国民收入尤其是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高速增长,推动了对保险需求的增加。从个体来讲,人们对财产和自身安全进行投保,只有人们的财富积累积到一定程度,才有可能为已经积累的财富支付保险费,而这部分保费的支出,来源于新增收入部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自身的安全和生活质量越来越重视,从而对寿险的需求也越来越多。从企业生产来看,根据加速原理,国民收入的增加促进投资的增长,人们为扩大再生产中追加的投资部分支付的保险费,也同样出资于新增收入部分。扣除物价因素,我国国民收入增长速度平均每年在10%左右,而保费增长速度平均在30%左右,保险业的增长速度超过了国民经济增长速度。
3、积极的政策促进保险业繁荣发展
随着保险市场的逐渐开放,国家经济发展的政策以及保险监管政策对保险业产生较大的促进作用。近几年,为了应对国家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央采取了灵活的宏观调控政策金融论文金融论文,提出保增长、扩内需、保民生、保稳定等一系列目标,2009年初推出4万亿刺激内需投资,2011年新4万亿投资又将投入,民生工程和基础建设拉动了对工程险、财产险等险种的需求,汽车振兴计划拉动了车险的需求。中央加大了对“三农”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直接推动了相关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的发展。
三、我国保险业发展面临的挑战
1、社会观念、文化、意识形态的影响仍是根本性的
从中国的历史来看,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历史的小农经济社会,与西方的工业化社会相比,小农经济社会重实物而轻货币,重个人情感而轻法律契约,重近轻远,这些历史积淀无疑与保单契约性等典型特征相冲突。从中国的文化来看,中国文化推崇“富贵在天,生死由命”,信奉“养儿防老”,重视家庭共济,这些文化基因无疑与保险所具有的防范风险、转移风险、在全社会范围内分担损失的社会机制特性相矛盾。从体制因素来看,自解放以后,中国搞了近30年的计划经济。从保障的角度来说,这样一种传统的计划经济是以否定和忽视自我保障,而以政府保障为其基本特征的。保障程度虽然不高,但范围广泛,政府对国有部门的职工实行几乎“从摇篮到墓地”的全方位保障。改革开放以后,即使理论和实践都在逐渐发生变化,但传统体制对人们长期以来潜移默化的影响仍然是十分巨大的,这一影响无疑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对保险公司发展商业保险的挑战。
2、保险业发展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
近几年,保险业不断发挥这保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参与社会风险管理的功能,已成为经济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和国民经济的重要行业,但总的来看,全行业基础较差,底子较薄,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对保险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保险还未渗透到经济各领域、社会各行业和人民生活各方面,覆盖面不宽,很多重点领域的投保率不高,无法为人民群众提供一些迫切需要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保险保障的层次也较低,特别是重大自然灾害的赔付率较低,以2008年南方雨雪冰冻灾害和汶川地震灾害为例,保险业分别赔付55亿元和10亿元,进展直接经济损失的3.6%和0.12%,与发达国家和地区30%的水平相比差距较明显。
3、外资保险公司的竞争压力日益严峻
随着WTO承诺的兑现金融论文金融论文,近来保险监管部门大大放松保险公司的进入政策壁垒,外国保险公司的进入只是时间顺序问题。从总体上来说,国外保险公司从资金实力、产品开放技术、展业方式。业务管理水平等方面都大大强于国内保险公司。已在中国开业的包括美国,日本、加拿大、瑞士、德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48家外国保险公司,以及目前在中国设有几百家代表机构,申请等待营业执照的有上百家外国保险公司,其经营历史和资产总额条件均大大超过保险公司设立的基本要求。许多公司的经营历史都在百年以上,资产总额大都在几百亿,甚至几千亿美元以上。也就是说,在中国开放保险市场以后,中国的内资保险公司要与这些十分强大的外资保险公司进行竞争,其严峻性是显而易见的。
4、保险供给能力不足
从现在情况看,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仍表现在对现有保险市场占领上,即由保险公司通过提高保险供给能力,满足市场已出现的保险需求。例如目前保险公司的业务结构,财产保险上,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和货物运输保险市场占据了绝大部分的市场份额;寿险上,意外险和已出现的寿险市场占据了大半江山毕业论文格式。要改变这个现状,实现保险业可持续发展,要开发潜在市场,如责任保险市场、健康市场保险、养老保险市场等。
四、发展策略建议
为了提高我国保险业的整体效率,提升保险业的国际竞争能力,提出以下几点策略建议。
1、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
近几年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监管也在逐步走向成熟。保险监管要根据保险机构风险程度的高低,实施分类监管,防范风险,扶优限劣,优化监管指标,对不同等级的保险机构采取差异化监管,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健全和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执行力,防范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加强对市场行为的监管和对保险资产的监管,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作为监管的根本目的。
2、规范市场运行秩序
在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保险机构相继设立,保险业务从无到有,初步形成了多种所有制形式、多种组织形式并存的格局,市场运行中也积累了一些问题,若要保险业持续稳定发展,就必须要规范市场运行中出险的这些问题,确保保险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杜绝数据不真实和损害被保险人权益等违法违规问题,规范竞争手段金融论文金融论文,杜绝靠高手续费、高返还和变相降费等等恶性竞争现象。
3、提高保险公司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当前保险市场上,产品同质性严重,开发策略相似性极强,几乎都没有自己的竞争优势,保险公司要形成核心优势,必须尽快形成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将经营方式从粗放扩张型转向质量效益型。例如,人保这样的大公司,可以利用自身的覆盖全国的网络优势,不断向综合性发展,以综合优势占领市场。而对中小型保险公司,则宜实行专业化的产业政策,例如市场上已经出现的长安责任保险公司。各保险公司在发展中要始终集中于提高客户满意度的战略,不断推出各种服务方法。随着金融市场的完善、可替代产品的自由进入、消费者投资意识的增强,产品种类的多样化和产品的不断创新以及资金运用的效果才是保险企业竞争的关键,保险公司的发展战略应该以此为出发点和最终目标。这才是符合保险公司职能的定位,因为产品体现保险公司对客户风险的识别和管理能力,而资金运用则体现出公司对客户利益的保护。因此,保险公司最重要的首先是做好产品开发,也是公司资金运用的基础。其次是客户服务,维护已有的客户,并通过带动效应,扩展新客户;同时稳定的高收益的资金运用可以促进产品开发和保证客户利益。
(一)营销费用投入大,收效不显着。以外汇理财产品为例:国内主要商业银行中行、建行、招行、民生推出外汇理财产品后,一些外资银行如渣打银行、汇丰银行、荷银也相继加入了这一市场争夺拼杀,各家银行都使出浑身解数,争夺投资者。本土商业银行斥巨资投入投资理财服务业务,欲于外资银行试比高。但其行为令人费解,仿佛谁投入越大,谁就是最大的赢家。经过调查,上海、北京、广州、郑州、重庆的消费者对于各银行外汇理财产品的认知状况普遍反映较差。他们被国内种类繁多的理财产品弄得眼花缭乱,不知所措,面对众多“看起来差不多的”的产品,变的更加无所适从,边际消费量一路走低。
(二)品牌意识薄弱,整合力不强。不可否认,我国当前的金融产品,例如上述所说的外汇理财产品,拥有很多“牌子”,金融机构看上去忙个不停,也做了很多努力去打造、去维护,但重视程度依然不够,没有进行全面系统的品牌规划,绝大多数做的只是品牌的一个方面、一个局部,往往想到什么做什么:或广告,或包装,或渠道,每个企业都强调自以为重要的环节,但很少有企业把品牌的各个方面都做到位。几年下来,其品牌资产并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积累和加强。我国金融企业关于品牌的整合意识还比较薄弱,品牌的努力还停留在某个方面。
(三)产品营销论文缺乏策略,随意性大。对于营销决策,本土金融机构还是更多地倾向于拍脑袋做决定,营销人员不能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营销策略缺乏长期性、稳定性,从而最终影响了其业务的发展。
(四)营销方法落后,人才缺乏。我国本土金融机构的产品营销论文,主要依靠定性的、人为控制的直接管理方法,导致金融产品营销论文的专业程度和效率较低。特别是信息的传递效率低下,使信息在上行下达过程中出现了人为拖延,导致高层与执行层步调上的不一致,影响执行层在面临突发事件中的变通速度。
二、产品营销论文按照“骆驼与兔子”理论提出几点建议
“骆驼与兔子”理论是由我国营销学专家路长全教授提出的。他认为,刚进入国内的外资金融机构,资金实力雄厚,因为自身规模效应的需要,在产品营销论文中一般讲求战略管理,对体系、流程、规模、沟通要求高。在金融产品营销论文中他们做得起大投入、大产出,所以可以称之为骆驼,骨架大,有足够的资本,在市场上可以靠一定时期的亏损来获取未来更大的回报;而我国本土金融机构普遍较小,绝大多数在未来10年内都很难达到他们的规模,与他们相比是弱者,可以称之为兔子,其最大的特点应该是要有速度,所以我国本土金融机构要谈效率,谈速度,谈利润,谈策略。在缺乏大量金融资本支持的情况下,想用金钱和时间来堆积业绩是绝对不行的。反思现状,弱者与强者怎样谈竞争?按照“骆驼与兔子”产品营销论文理论所阐述的观点,惟有找一支营销支点,在渠道上,在速度与策略上,在品牌的建立与促销上与之抗争。
(一)建立自己的品牌,找到营销的靶心。国际著名营销大师菲力普?科特勒曾经说过:营销的艺术就是建立品牌的艺术。因为对于一个致力于建设长青基业的企业来说,她所塑造的品牌将是她在多年后赖以生存的法宝。从全球范围内来看,今天最著名的金融企业,不论是汇丰,还是花旗,其最宝贵的财产不是企业雄厚的资金,不是丰富的管理经验,甚至不是技术能力,而是品牌。原因何在?因为成功的品牌能使产品增值,成功的品牌能获得更大的利润,成功的品牌是市场的通行证。更为重要的是,成功的品牌是消费者的朋友,值得消费者信赖,因为没有人会拒绝朋友的诚意推荐,而去选择陌生的产品。
(二)坚持品牌形象和品牌核心价值的统一。纵观全球,坚持全面完整的品牌塑造,是一些国际品牌走向成功的不二法门,这已成为许多国际一流品牌的共识。例如美国花旗银行宣扬的是其“开创优越理财典范,财富增值更为可观;彰显尊贵,专业周到的贴身银行服务”,汇丰银行提倡的是“环球金融,地方智慧”的专家性质。尽管花旗、汇丰的广告中,人物、广告语、情节都会经常变化,但在品牌营销的各个方面,却始终承载着他们“银行专家,卓越理财”的品牌个性、精神内涵与价值观。
(三)坚持品牌形象的全面塑造。品牌是所有因素的总和,是一个整合的概念。所以仅产品好、包装好,或仅广告好、概念好,都不够。品牌应该是有关消费者认知产品经验的总和:从产品性能、品质、包装、价格到销售环境,从产品陈列、售点广告、卖场气氛到销售说辞、服务态度、员工行为、商务礼仪,从企业声望、媒介舆论、大众口碑到广告气质、设计风格,这些点点滴滴的细节都会影响消费者对品牌的理解。在金融理财产品层出不穷的今天,消费者有太多的选择。企业要成功得更快更久,就必须像所有成功的国际品牌一样重视品牌的全面建设,在每一个细节上都竭尽全力。
(四)剔除主观因素,用市场分析说话。国际大公司习惯进行大规模的市场调研,依据产品的成长性,将市场纵向划分为产品的导入期、成长期、成熟期、衰退期;建立监控体系,分别为不同时期的产品制定不同的营销策略,不断观察各个时期的销售量、市场份额、损失,以及客户满意程度,及时观察发现产品营销论文过程中的错误,从而进行正确的市场选择和定位。处于导入期的金融投资产品刚投放市场,由于逆选择等其他原因,金融投资产品设计还未定型,产品处于试销阶段,风险大、成本高,基本无利润。并且金融机构难以在短期内建立高效率的分销模型和最理想的营销渠道,这时可以选择高价格高促销的双高营销策略,加强产品的包装,制作出来能够体现和说明投资理财产品特征的一系列具有视觉冲击力,意念性的说明书、图片、标志、广告等,使金融产品新颖具有特色,满足客户求新心理强的特点,“先声夺人”,迅速占领市场。产品经过导入期的试销进入成长期后,大多为客户所了解和接受,形成了比较广泛的市场需求,同时销售已经取得了比较成功的经验,利润迅速增长。但由于金融投资产品易于仿效,会出现“搭便车”的情况,将有大量的相关产品进入,市场同业竞争激烈。这时经过市场调研后,要积极创建新的解决方案,开拓新渠道、拓展新市场、建立新网点;加强促销,建立和运用蕴藏着潜在价值的客户机制,在适当的时机调整价格,找到很有发展潜力的客户,增加客户对本产品的信任感和忠诚度。同时,要适时地将客户进行归纳,知道哪些是最有利可图的客户,哪些是最无利可图的客户。通过这样的比较,降低企业不必要的成本和努力,从而达到利润最大化。进入成熟期后,金融产品和销售量基本已达到饱和状态,销售量增幅趋缓,利润开始稳中有降。此时就应重新研究市场策略,在稳定老客户的同时,积极寻求新客户;要重新为产品定位,延长其产品的生命周期,以最有利的市场来赢得尽可能多的利润,从而增加眼前利润。新晨
(五)塑立优秀的企业精神,加强营销人才的培养。“伟大的产品产生于营销部门”,科特勒的这个观点充分说明了产品营销论文要以人为本,花最高的努力,去培养和寻找最合适的营销人员。领导要以身作则,不可朝令夕改;营销人员要熟悉岗内工作,理解和掌握工作要点,积极努力地去发现和解决问题,不论是企业广告还是与企业目标相关的赞助活动,拿出自己的热情,反复宣传产品理念,成为金融产品的彻底传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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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在我国经济体制中,建筑工程占有重要地位。特别是随着建筑工程建设规模越来越大,施工难度越来越高,施工安全已成为行业中重要控制和管理因素。在大型建筑的施工建设中,安全事故频发并且前景不容乐观。由于建筑工程施工的特殊性质,各地伤亡事故多发,建筑行业已成为高危行业之一。尽管政府部门通过政策引导和巡查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的要求落实生产,但效果都不尽如意。
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定义。
建筑工程中安全生产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通过努力改善建筑施工条件,克服不利于施工安全的各类因素,防止施工伤亡事故的发生,进一步保障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对象包括设备安全和人身安全,其中人身安全是第一要素,也是最重要的要素。
(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范围覆盖了是工程施工中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
(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目的是要确保建筑工程施工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并且在不损坏人民和国家财产安全的前提下能够顺利生产,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结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施工作业者的健康及生命安全,同时也影响了施工单位的经济效益,影响生产企业的形象。
三.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现状。
近些年来,我国加大了对建筑行业安全管理等力度,但由于近几年建筑行业的迅猛发展,各类建筑物开始以大型、高层及结构复杂的形式出现,施工难度较为复杂,由于施工过程中影响施工安全的因素较多,导致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依然较多。在各地屡有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部分地区还出现了重大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这给建筑行业造成发展阻碍,给人民财产带来了损失。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无论是机构设置、人员配置还是从业人员素质,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时,工程总承包单位一般都是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规定来进行设备,而专业分包和进行劳务分包的施工单位很少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普遍都是由工程管理部下设安全管理员来实施管理。将安全作为工程管理的一部分内容,而且在实际管理中主要侧重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如此以来,必然导致安全生产管理形同虚设,无法发挥真正的效用。另外,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部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也不完善,无法合理的配备各类人员。部分施工单位只有依靠专职或兼职的安全人员来负责工程安全工作,而其他人员对安全生产了解甚少,同时又无法参与到安全生产管理中来。许多施工单位设置的安全管理人员都没有取得相关岗位资格证书,都是从工程质检人员临时调配过来的,既没有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经验,也没有经过系统专业的培训。由于管理机构不完善,管理体系不健全,管理人员不专业,导致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缺少应对工程安全生产的相关知识、相关管理经验及管理能力,因而对施工现场无法发挥应有的监管作用。
(2)单位负责人缺乏安全生产的重视度。
又遇见我国经济体制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单位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人及最高行政管理者)对安全生产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但实际上由于施工单位负责人过分的偏向于如何获取工程利益,而忽视了对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部分施工单位以为通过购买意外保险可以转嫁所有风险,进而违法生产导致安全事故不断。施工单位领导者缺乏对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视,必然造成单位下属对安全管理的忽视,形成恶性循环,扰乱了正常的工程安全管理体制。
(3)工程承包单位的成本因素导致工程中减少安全防护措施。
建筑工程承包单位为了能够取得工程项目的施工权,竞相压低报价,甚至不惜采取低价投标。在实行专业分包和进行劳务分包过程中,由于工程总承包单位和中间承包单位的都在收取管理费,最终导致工程实际施工单位的利润大打折扣。另外,由于建筑行业拖欠工程款项较为严重,施工单位为了能保证正常的施工及生产,不得不拼命压缩成本,导致用于工程安全管理、安全保护、安全防护措施减少,形成了安全隐患。
四.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管理。
建筑工程不同于其他工业产品,由于建筑产品的特殊性质,导致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管理需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建筑工程最明显的特点就是体积庞大、形式复杂多样、笨重不易移动及整体难分,同时涉及建筑安全技术包括:电气、运输、高空作业、防火、防尘、防毒、防爆、机械加工等多种多专业的安全技术。此外,建筑工程还具有以下特点:
(1)生产较为流动。施工机构随着构筑物或建筑物的坐落位置变化,而转移施工地点,因而容易造成起重伤害、高出坠落、坍塌、触电及物体打击等事故。在施工过程中,各类电气设备、施工机械都沿着施工对象上下左右流动,需要不断转移操作场所。
(2)产品的形式多样。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建筑物所处自然条件和用途不同,工程结构、造成和使用材料不同,造成施工方法随之变化,因而很难实施通用的标准化安全技术措施。
(3)施工技术复杂。建筑工程施工存在人员流动性和施工季节性,导致施工单位临时工、季节工、劳务人员占据较大比例,工程作业中又需要多工种交叉配合作业,土建、土石方、安装、吊装、运输等多单位交叉作业,投入的物资和设备种类繁多。
(4)高处施工和露天施工多。建筑工程生产周期长,高处施工和露天施工较多,施工常常受到自然气候条件的影响,容易发生伤亡事故。
针对建筑工程的工程特点,在施工管理中,作出针对性管理对策。建筑工程施工单位要从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入手,建立工程安全管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标准、合理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设置安全生产奖罚制度,通过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人员要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认真查找安全隐患,深入分析,查处隐患根源。对重点隐患进行治理检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治理措施和进行改善后追溯。对重大事故隐患建立排查整改工作档案,对事故隐患等级、类别、原因等要详细记录,并列出整改措施和实施整改后的效果。
五.结束语:
近几年来,虽然建筑市场飞速发展,但建筑市场环境并不规范,导致安全生产存在较多问题。施工单位需要加强自身的安全管理工作,通过政策引导、制度规范、人员监管、奖励惩罚等多种手段,不断完善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确保无事故发生。参考文献:[1] 何玉红 浅谈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 [期刊论文] 《科教文汇》 -2009年7期
[2]曾凡黎 探讨建筑施工安全管理 [期刊论文] 《建材发展导向(下)》 -2011年6期
[3]杨建修 浅谈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 [期刊论文] 《中华民居》 -2012年4期
[4]郭东 刍议建筑施工安全控制 [期刊论文]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2011年21期
一人公司,是指股东(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公司。一人公司获得承认始于英国1897年萨洛蒙有限公司案,当时的法庭终审判决首次公开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性,揭示出个体经营者可以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论文参考。但首开一人公司立法先河的是列支敦士登于1925年11月5日制定的《自然人和公司法》,该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都可由一人设立,并可以一个股东维持公司的存续。自此,一人公司步入制度化时代。 1 在我国,2005年10月,新《公司法》第58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 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实施,首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温州市温信电脑租赁有限公司)在素有“中国个体私营经济发祥地”的温州注册成立,一人公司在全国迅速发展。
新的《公司法》立法认可一人公司,顺应了全球发展趋势的需要。由于一人公司灵活、高效、简单等特点,美国、欧洲、日本等许多经济发达国家,都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在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今天,必须顺应这种世界潮流,实现与世界的接轨。另一方面,一人公司有利于满足个人的创业需求,鼓励投资,繁荣与活跃城乡经济,推动我国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迅猛发展;有利于拉动市场内需,增加税收和就业机会,推动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强化社会稳定;有利于发挥其治理结构简单高效、决策灵活的特点,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竞争力;还有利于确定投资收益和投资风险的唯一归属者,激发投资者单独投资创业的积极性;有利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施大公司和大企业集团的战略,推动国有资产的优化组合与合理配置。
在全面认识一人公司的积极影响之后,我们应变换分析角度,冷静地审视一下它所带来的新问题。
一、运营过程中的权力失衡问题。
在一人公司中,通常是一人股东自任董事、经理并实际控制公司;而传统的公司组织机构以公司股东多元化为基础而设立,其基本结构是股东会-董事会-监视会三会并立的体系,这一结构系统是经过长期的实践摸索,在奉行资本平等,同股同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权力清晰,相互制衡原则的基础上确立起来的,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使得多个股东在权力行使上能够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然而一人公司的出现,导致在传统公司内部行之有效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大机构之间的相互制衡都不复存在,传统公司法关于内部组织结构的规定难以实施;公司的意志也不再是多数人的共同意志,而是唯一股东的意思表示。
二、单一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淆不清,损害债权人利益。
由于一人公司仅有一名股东,无法建立起股东会和监事会,缺乏股东之间的监督与制约,股东只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并且极易滥用其自身的有限责任。
1、为所欲为地混同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如公司的营业场所和自然人的居所混合使用。
2、将公司财产挪作私用。如公司财产被用于个人支出却没有作出记录,或者没有完整的公司财产记录,使公司财产往往消失于股东个人的“保险柜”中。
3、给自己支付巨额报酬。由于一人股东完全控制了公司,在其成为公司的董事后,可以随意制定出财务方案,以公司的名义为自己支付大量的报酬。
4、同公司进行自我交易。如公司向股东低价转让商品;公司高价购买股东的货物和服务;公司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进行各种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交易,股东再向第三人获取利益等。
5、以公司的名义为自己担保或借贷、发生事故抽逃转移公司资金,甚至行欺诈之事逃避法定义务、合同义务等,而一旦承担责任时,唯一股东却又可以借公司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使自己逃避债务和责任,从而使债权人或社会公众承担极不公平的风险。
利用公司法人人格规避法律义务,在一人公司具体表现为:滥用公司人格以逃避税务责任,给国家利益带来损害。特别是在当一人公司拖欠国家税收数目较大时,一人股东很可能借破产来逃避税赋,给国家带来巨大损失。
利用公司逃避合同义务或其它债务,在一人公司主要表现为:(1)一人股东设立一个以上的一人公司,将负有合同义务的一人公司资产转移到自己名下或其它自己控制的一人公司以逃避合同义务。(2)恶意解散公司或宣布公司破产,再以原公司的营业场所、资产等设立经营目的完全相同的新公司以达到逃避原公司巨额债务的不当目的。(3)利用合同对债权人进行欺诈以逃避合同义务等。
利用公司规避侵权责任:在一人公司中,特别当一人股东为牟取暴利生产假冒伪劣商品严重侵害消费者权利或管理不当致使损害公司员工或其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伤亡等情形,由于一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将使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常常因为公司资产过少而得不到充分的补偿。 3
三、在运营中的融资问题
一人公司在降低个人创业风险的同时,可以减少公司股东之间的经济纠纷,迅速对市场竞争作出反应,取得竞争优势。但企业肯定会因为实力薄弱面临困难。因此,一人有限公司如果得不到目前融资的主渠道银行的支持的话,其成长的速度和前景将大打折扣。论文参考。这些一人公司在运营中存在的问题相比,一人公司对于市场活力的作用更值得期待。
四、在运营中的纳税筹划问题
一人公司双重纳税造成税赋比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多。《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自然人一人公司除了按照33%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分配给股东部分的全部税后利润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论文参考。而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缴纳个人所得税,最低税率为5%,最高税率(应纳税所得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为35%,还可以减去6750元的扣除数。例如,某个人独资企业年利润48万元,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投资者个人;某自自然人一人公司年利润也是48万元,税后利润也全部分配给股东个人(均不考虑企业计提公益金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一人公司需要缴纳所得税222720元,其中应缴企业所得税为:480000×33%=158400元;应缴个人所得税为:(480000-158400)×20%=64320元。个人独资企业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480000 ×35%-6750=161250元。由上述计算结果可知,一人公司比个人独资企业多纳税52350元。对个体工商户的收税,目前税务部门不管其盈利多少,采用的是估算方式,个体工商户只要按估算数字缴税就行了。
针对一人公司在运营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限制其弊端,下面就完善一人公司制度提出对策。
1、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强化资本充实和维持义务。对于一人公司来说,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在一人公司中最容易出现资本不实或资本混同的问题,为了使最低注册资本具有实际意义,必须重视公司注册资本金的充实。资本充实义务的履行,无疑可使最低资本金制度具有实际意义。强化资本充实义务必须加强监管力度,股东要完全并且适当的履行出资义务,防止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
2、建立严格的公司财务制度,加强对一人公司的财产监督、严格禁止自我交易,杜绝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采用严格的公示制度,使财务信息快速公开化、高度透明化。应建立唯一股东的个人财产公示制度,由唯一股东定期向公司登记机关公示其个人财产状况,严格禁止各种自我交易,以促使唯一股东个人财产与一人公司财产截然分开,保证公司财产的独立性,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体现市场经济的平等和公平。我国新《公司法》还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登记主管部门、税务部门、会计主管部门也应当各司其职,加强对公司财务会计事务和会计师事务所对一人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监督,严格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3、建立一人公司的债务担保制度。当一人公司破产或解散时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股东应当承担有限的担保责任,这是我国一些学者提出来的。这种制度主要是强化股东个人的责任, 保护一人公司债权人、雇员等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一人公司的股东除了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一人公司承担责任外,公司破产或解散清算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支付职工工资、福利的,应承担有限担保责任,其范围可与其原出资额相当。
4、对一人公司的权利能力进行限制,即对其从事的行业予以限制,以维护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由于一人公司中不存在传统公司内部的三大机构,造成一人公司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制度,对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的稳定不利,故对不同的一人公司应限定其从事行业的范围:国有独资公司应被限定在有关国计民生的基础性、垄断性、公益性行业或其他重大行业范围内;非国有的一人公司不得从事这些行业的生产经营;对于股东为外国人的一人公司可根据维护国家经济独立原则做出特别限制,防止其对我国经济安全和经济独立的危害。
5、拓宽融资渠道,降低一人公司资本运营成本。
6、加强政府监管力度。
综上所述,如果能够对一人公司的弊端进行有效的限制,一人公司必将在扩大就业、繁荣市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增强国家经济实力等方面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优势。
参考文献:
1、周光发.一人公司的缺陷及其规制探究[J].法制与社会,2006.7